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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政策管理范文

        政策管理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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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管理

        第1篇:政策管理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外債管理,規范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第五條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一)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

        (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

        5、國際融資租賃;

        6、非居民外幣存款;

        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

        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

        第六條按照償還責任劃分,外債分為外債和非外債。

        (一)外債,是指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代表國家舉借的、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外債。

        (二)非外債,是指除外債以外的其它外債。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

        第八條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債管理部門。

        第二章舉借外債和對外擔保

        第十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制定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

        第十一條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其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重點國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三條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并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五條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準。

        第十六條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條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

        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

        第二十二條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外債資金使用

        第二十三條外債資金應當主要用于經濟發展和存量外債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四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中長期國外優惠貸款重點用于基礎性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二十五條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重點用于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產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

        第二十六條境內企業所借中長期外債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境內企業所借短期外債資金主要用作流動資金,不得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二十八條使用外債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外貸款機構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采購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外債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債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依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規定,向使用外債資金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察特派員,對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察。

        第四章外債償還和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外債由國家統一對外償還。外債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轉貸給國內債務人的,國內債務人應當對財政部或轉貸金融機構承擔償還責任。

        第三十二條非外債由債務人自擔風險、自行償還。

        第三十三條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外債,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準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

        第三十四條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外債,有擔保人的,應當由擔保人負責償還。

        第三十五條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規定需要履行對外代償義務時,應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準手續。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應當加強外債風險管理,適時調整和優化債務結構。

        在不擴大原有外債規模的前提下,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債務人可以通過借入低成本外債、償還高成本外債等方式,降低外債成本,優化債務結構,其中,涉及外債的,需經財政部核準。

        第三十七條債務人可以保值避險為目的,委托具有相關資格的金融機構運用金融工具規避外債的匯率和利率風險。

        第五章外債監管

        第三十八條外債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第三十九條外債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帳目和資產。

        第四十條境內機構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時,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不以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等形式體現,但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還義務或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的對外借款或擔保,須按照本辦法納入外債監管。

        第四十二條禁止違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以保證外商直接投資固定回報等方式變相舉借外債。

        第四十三條未經外債管理部門批準,境外中資企業不得將其自身承擔的債務風險和償債責任轉移到境內。

        第四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外債帳戶和處理外匯資金往來業務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外債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外債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四十五條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掌握外債動態,建立和完善全口徑外債監測預警機制。

        第四十六條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債的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外債統計數據。

        第四十七條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外債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或,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四十九條境內機構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機構舉借債務或提供擔保,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2篇:政策管理范文

        清代前期京師是都城,也是全國的金融中心。順治元年,兩個中央直屬的鑄幣局設在京師,“置寶泉局屬于戶部,寶源局屬于工部。”“寶泉局歲鑄錢解交戶部庫,配銀發給兵餉。”“寶源局歲鑄錢解交工部節慎庫,以備給發各工之用。”這是終清一代,一直沿續的格局。1當時,在京城的金融機構也非常多。從康熙年間至道光十年,“掛幌錢鋪共五百一十一家。此外,金店、參店及煙、布等各鋪,帶換銀錢,未掛幌者不在此數。”2乾隆時,“京城內外,官民大小當鋪共六、七百座,錢文出入最多。”3早在康熙初年,蘇州一帶縉紳與旅京蘇州商人之間,撥兌銀錢,就以會票形式。“今人家多有移重貲至京師者,以道路不便,委錢于京師富商之家,取票至京師取值,謂之會票,此即飛錢之遺意。”41982年,在北京發現了康熙二十二年到二十五年,前門外打磨廠日成祥布店遺留下來的23張會票實物。5這說明康熙年間,北京與外地商人之間,辦理匯兌,完成異地款項清算,是一種經常現象。乾隆時期,這里盛行錢票。6道光初年,有山西商人創辦專業匯兌機構的票號,同樣的機構,大約在相同時期也出現在北京,它起著城市之間調撥款項的作用。7中央政府調控貨幣的部分措施,主要通過設在京師的兩個鑄幣局,以及眾多的錢莊、銀號、當鋪來完成,因此,透過京師貨幣供需的變化,也可以看到政府貨幣政策推行的全過程。

        清政府沿襲前代遺留下來的貨幣制度,即白銀和銅錢(亦稱制錢)兩種貨幣同時在市場上流通,具有同等合法性。“銀與錢相為表里,以錢輔銀,亦以銀權錢,二者不容畸重。”8這兩種貨幣有各自不同的使用范圍,一般情況下,國家財政收入、官員俸祿、兵餉、商人大筆交易多使用白銀,而民間零星交易則使用銅錢。由于中國銀礦藏量很少,政府無法鑄造統一的銀幣,所以白銀只能作為稱量貨幣流通。其成色、重量,各地都不一樣,政府基本上沒有統一標準進行管理,完全由商人自由掌握。白銀數量的變化、流向,直接受到國際和國內市場的影響,政府缺乏調控白銀貨幣的能力。而對于銅錢來說,政府則有較強的控制力,可以不斷發掘銅礦,從外國購買銅材,壟斷鑄幣權力,隨時調整制錢的數量,以及使用范圍,使之發揮實際作用。

        白銀和銅錢不僅表示兩種貨幣,而且又是兩種金屬商品。銀和銅自身的商品價格,決定貨幣的價值。由于兩種金屬商品的價格,隨著市場需求的變化而波動,使得兩種貨幣的價值也不能穩定不變。如果其中“一種比過去有了更大的需求,那么數量的增加或減少就會很快改變它們之間的比價。”9因此,白銀和銅錢的貨幣價值,也就與銀和銅本身的價格同時不斷升降,這就形成了白銀和銅錢的市場價格,同時也產生了兩種貨幣的市場比價。為了壟斷貨幣權,控制貨幣價值,清政府繼承前代政府規定銀錢固定比價的方法,順治四年規定錢值,“每十文,準銀一分,永著為令。”10即規定銅錢與白銀的比價為1000:1。一般來說,政府努力維持官定比價的操作,體現在對市場上流通貨幣數量的調控,同時也是政府推行貨幣政策的過程。

        政府認識到,“民間錢多則價賤,錢少則價增”,11這個貨幣理論的基本道理。其貨幣政策就是通過對貨幣的生產、流通、管理三個方面來實現的。在生產方面,政府根據市場上銀錢比價的波動,不斷增加或減少鑄幣數量,從而控制流通中總的貨幣量。對于京城二個鑄錢局,政府規定每年生產制錢的數額,采取增減鑄幣數量,和增減鑄爐數量的方法,進行控制。據統計,從順治至嘉慶年間,京局大約增減鑄幣數量十四次,以后因庫存銅材不足,每月逐漸少鑄。12

        收購私錢13和官方減重的小制錢,回爐鑄造標準制錢。順治三年,“禁用舊錢,送部者,每斤給價八分。”14十八年,在京師等地方,“收買私錢及舊錢、廢錢,使民間無法攙和使用。”15康熙十年,收購舊錢、廢錢,“每斤照銅價給值六分五厘,解局銷毀改鑄。”16二十八年,下令“民間私錢,在京城限六月交送戶部,照銅價每斤給銀一錢收買改鑄。”17乾隆二十二年,還分別規定了收換廢錢的條例。18

        在流通方面,清代前期多數時間里,市場的銀錢比價低。政府運用行政手段,改變原來在稅收和分配中,完全使用白銀的情況,征收或配給一定數量的銅錢,來調整流通中的銅錢數量,起到平衡銀錢比價的作用。政府規定在稅收中,“銀錢兼收,以銀七錢三為準。”但在實際納稅時,多“隨民便”。19在發放八旗兵餉和官員俸祿時,搭放制錢。20政府用平糶米糧的銅錢,減價兌換白銀,調節市場上的銀錢比價。八旗、內務府,在京城共設米局27處,政府一方面發給各局銀兩作為資本,使其收買米谷,另一方面也發給各局米谷,讓其平糶,收買糶賣所得銅錢,在市場上減價兌換白銀。乾隆二十七年統計,戶部庫存平糶錢八萬五千余串,五城各廠存錢一萬三千余串。“京城內外有此十萬余串錢文,以資流通,而每日平糶錢文,又可源源轉運,歲底錢價自可不至加增。”21政府還設立官錢局,并利用錢鋪、當鋪等金融機構,以低于市場比價,易換銀兩,調節市場中的制錢數量,使銀錢比價接近官方的標準。

        政府發放生息銀兩,增加了流通中的貨幣數量。順治年間,“為了解決官商周轉資金的困難”,政府向“商人放貸帑銀并收取本息,”形成一種生息銀兩制度。康熙時,繼承這種制度,創設了“恩賞制”、“公庫制”和“廣善庫制”。“恩賞制是把庫帑管理經營所取得的利息賞賜給有關人員,受賞者沒有償還帑銀本息的義務。公庫制和廣善庫制則是將帑本直接貸借給有關人員,”借款者要償還本息。22雍正七年,政府“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計,”“家中紅白之事,經費不敷,”特別撥發“內庫之銀,交付王大臣轉用滋息,以備兵丁不時之需。”23“到乾隆初年更有所發展,公項開支在利息銀中占的比重愈來愈大。遂使生息銀兩收入蛻變成為公項開支的一種固定的財政來源。”24從貨幣流通的角度看,發放生息銀兩就是把放置在國庫中的貨幣,投放到市場中。“最盛時期,戶部庫銀總額有5000萬兩,而八旗公庫生息本銀的撥款前后幾達1500萬兩。”25政府把占庫存的30%白銀,投放到市場,無論是用于旗丁生活消費,地方政府的經費,還是投資或提供其他需求,無疑都增加了流通中的貨幣數量。作為中央政府發放生息銀兩的制度,大概在乾隆時期就結束了。26但是,用公款生息的方法,至道光年間仍然使用,而且已經成為各地方政府、書院、學校、救濟等項經費的主要來源。可見,生息銀兩也是政府調控貨幣的一項很有成效的措施。

        在管理方面,政府通過增減每文銅錢的重量,也就是增減每文錢的含銅量,使銅錢增值或貶值,以達到防止私銷和私鑄的目的。政府利用牙行在市場上平衡銀錢比價,康熙六十一年,“于大、宛兩縣設立官牙,將錢價議平買賣。”27防止寶泉、寶源局爐頭、工匠私自鑄造錢幣。對錢商、錢鋪、當鋪加強管理,防止他們販賣、囤積制錢。乾隆九年,政府令京城各當鋪,將所積制錢,“酌錢數送局”,由官錢局在市場上易白銀給還。28當市場上錢票盛行時,政府企圖把錢票控制在京城范圍內流通。但是對私鑄、私銷、囤積、販賣等各種政府認為的非法經營活動,官方的嚴禁則是有限的,常常是禁而不止。但是也不能因為禁而不止,就否定政府對貨幣的管理。

        以上三方面的措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上冬伊等議得數條,試行于京師。數月以來,錢價漸減,似有微效,民間稱便。”29“前因京師及各省錢價日賤,由于小錢充斥,節經降旨飭禁,并立限收繳,乃自查禁以來,已逾年余,而京城錢價,近又減落”。30臺灣學者鄭永昌研究指出:京師對私錢流通“管理與控制較完善”,31有一定道理。

        如前所述,政府之所以制訂和實行這些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原因。“今各省開爐太多,鑄造不精,以致奸民乘機盜鑄。錢愈多而愈賤,私錢公行,官錢壅滯,官民兩受其病。”所以“各省鑄爐一概停止,獨令京局鼓鑄。”32“如遇京城錢價高昂,發八旗米局,照市價平減,零星易換,則錢可通流,與民有益。”33“以京城錢價昂貴,復設官錢局。”34以后又因京城“錢價漸減,奸民每以在京賤買之官錢,運至近京錢貴之地,興販射利,議將官局停止。”35嘉慶四年,因為“自增卯以來,錢價仍未甚平,所有戶、工二局,俱著全復舊卯。”36市場上錢少,則增加鑄錢量,錢多則減少鑄錢量,政府根據流通中貨幣的需求量,下達定額。在兵餉、官俸中搭放制錢,是因為“京城錢價昂貴”,“俟錢價稍平,停止。”37“近日京師錢價頗昂,兼值雨水連綿,食物甚貴。”38“此項錢文,兵丁零星使用,自然散布流通,錢價可期漸減。”39“將賣米所收制錢,令五城照市價易銀交庫,俟錢價稍平,即行停止。”40照這種辦法,“將搭放兵餉之錢文,令八旗于五城各設一局,兌換與民,照鋪戶之數,多換數十文,以銀一兩,換錢一千文為率,如此則錢價不待禁約,自然平減,于民用似有裨益。”41設立官錢局,無非也是“京師錢文昂貴,朕不得已,設立官局,以平市價”。42由此可見,市場中流通的銅錢過多,或者銅錢貨幣過少,就會引起物價變化,為了穩定物價,就必需調節錢價,這就是政府增減鑄幣數量的原因。那么,市場上銅錢數量的多少,又是什么原因決定的呢?

        在市場上,人們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如果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其實際價值超過了名義價值,也就是當制錢含銅量高,市場銀錢兌換率低(比價低),私人銷毀制錢能牟取更多的利益,就會有人大量熔化銅錢取得銅,到市場上售賣,或者制成銅器出賣。但當制錢含銅量低,市場銀錢兌換率高(比價高),鑄幣費低廉,民間私鑄銅錢比較容易的時候,人們為了獲取更多的貨幣,就私鑄大量銅錢出賣。乾隆時,“銅價每斤直銀一錢四、五分,計銀一兩,僅買銅七斤有余。而毀錢一千,得銅八斤十二兩。即以今日極貴之錢,用銀一兩,換錢八、九百文,毀之為銅,可得七斤七、八兩,尚浮于買銅之所得,何況錢價賤時,用銀一兩,所換之錢,可毀銅至十余斤者乎!”43可見,私銷、私鑄的出現與銅錢本身的輕重有直接關系。而政府原本為防止私銷,減少制錢含銅量的措施,則給私鑄造成機會;為防止私鑄,增加制錢重量的政策,又造成私銷的猖獗。政策、法律之所以無法解決這些實際問題,關鍵因素就是市場在其中起作用。

        市場調節的作用反映在私銷私鑄,制錢販賣、囤積等民間的貨幣經營活動中。順治年間銅錢數量少,不能適應流通中的需要。所以,“奸民開鋪市錢,多以前朝廢錢插入,又每千短少六文,作為繩底,以致街市使錢,每銀一錢至一百四十文以外。”44特別在“都城輦轂之下,天威呎尺之地,公然市井之徒,將民間廢錢作銅收買,插和制錢之內,以一廢錢當一制錢,是以廢錢日見其多,錢數日見其增,錢本日見其虧”。45這種情況到雍正時,仍然如故。“京師錢局,每歲鼓鑄,則制錢應日加增。今雖不致缺乏,而各省未得流布,民用不敷。是必有銷毀官錢,以為私鑄者。”46雍正四年,京城步軍統領在“崇文門外,拿獲銷毀制錢之人。”47以后,因“于京城內,屢次拿獲銷毀制錢之奸民”,所以,京城“錢價已覺稍平。”48私鑄、私銷行為不僅在民間有,而且官局也有,爐頭、工匠偷漏減重,假公濟私,非法私鑄。順治十年,“向來官爐夾帶私鑄,尤為病國。”49乾隆時,寶泉、寶源二局,“所鑄錢文尚不能無輕減分兩等情弊。”“不肖官員,將官錢私行減少,額外多鑄小錢,希圖盈余肥橐。該管上司曾不顧問,或且從中分潤”。50通常,私錢流通都是在貨幣相對不足的情況下發生。而京師沒有發現大量私鑄、私銷現象,可能是貨幣數量比較充足,減重制錢的收購,銅材的管理都比較嚴格的原因。與私錢流通同樣違法的是制錢的販運和囤積。雍正九年,有人發現:“京城內有奸民勾通經紀,預發本銀于大小鋪戶,收買制錢,多藏堆積,俟錢貴始行發賣,名為長短錢。”51雍正十三年規定,“儻有不法奸商,專販私錢,運載至數十百串出京貨賣,及在京鋪戶人等,將錢囤積在家,俟價昂始行出售者,查拿究治。”52但到乾隆年間,販運、囤積之事仍不斷。“京城都會之地,各省經營貿易,絡繹往來,奸商將錢裝載出京,于價貴處,興販射利。再閩廣商船,由海洋直達天津,回空時,概用錢文壓載,運至本地買貨。又各省漕糧回空,亦多載錢文,興販獲利。”53同時,“近京直隸所屬各村莊、集鎮,每多富戶,將糧草貨物賣錢去串,堆積一室,以防盜竊。此等鄉愚,只圖一己蓄積,遂致錢文不能流通。”54

        從以上私錢流通和私販囤積的現象中可以看出,銀和銅兩種商品的市場價格對私錢流通、制錢販運、囤積起到決定作用。換句話說,是市場的價值規律起到調節作用。私錢流通是“制錢不足導致市場自我調適之現象。”55一些學者肯定了私錢流通的積極作用,“盡管私鑄規模很大,私鑄形質低劣,但并未嚴重影響銀錢比價,形成惡性通貨膨脹,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因官錢不足給商民日常貿易帶來的不便。應該說,它對當時的經濟活動有一定的促進作用。”56

        市場不僅調節了私錢的流通,而且也決定了錢票的流行。錢票是一種私人信用工具。“由于銀銅本位貨幣無法適應經濟發展之需要,導致私經濟部門采用私人信用工具以利交易。在私人信用工具中,錢莊、當鋪以及有實力的商號紛紛發行錢票、私票和私帖,在地方上通行,這在清代是很普遍的事。”57“錢票的發行自將增加銅錢的供給”,起到補充銅錢供給短缺的作用。58這說明錢票的產生,完全是市場需要信用工具的結果。在錢票流行的過程中,看不到政府的作用,說明市場在其中起主導作用。59

        政府貨幣政策的目的,是政治性的,為其統治服務。各代銅錢都標有不同的年號,在這里貨幣是一種政治權力的象征,當順治年間,有人看到明代貨幣攙和在清代貨幣中流通,“禁之不止,誅之不勝誅”時,提出“凡市上行使,每廢錢二文,當制錢一文”,由國家收購前代廢錢的方法。戶部大臣反駁稱:“明季廢錢,豈可并行?”60不同意用此辦法,似乎使用明錢,有損清國。

        其次是為了財政收入,保證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政府鑄錢有時可以獲得比較多的鑄息。順治年間,清朝還沒有統一國家,戰爭需要大批經費。瑞士學者傅漢思指出:“政府從鑄錢活動中獲利是比較大的。對于有代表性的那些北京錢局而言,其結果是十分令人驚異的:直到1695年,那些錢局場是獲利的,利潤占鑄錢成本的4—4.2%。然而,1700年以后,那些錢局都沒有利潤,反而受到嚴重虧損,那時北京錢局的虧損達到鑄錢成本的16—63%。只是采辦比較便宜的云南銅以后,北京錢局的形勢又有了改善。但是其利潤卻是微不足道的,還不到錢局成本的5%。隨著國家對云南銅礦補貼的增長,鑄錢成本再次上升,最后再出現鑄錢總經費高于鑄錢收益的情況。”61

        再次是為了社會穩定。按照貨幣經濟理論,物價與貨幣有著重要關系。物價高低取決于流通中的貨幣量,當流通中的貨幣量增加時,則物價下跌;反之,貨幣量減少,則物價上漲。如果官方兌換率和市場兌換率的差別過大,就會使物價變動,給百姓生活帶來困難,也可能導致社會沖突,甚至。因此,為了經濟和社會的穩定,政府維持官方銀錢的固定比價,穩定銅錢通貨,就顯得十分重要。

        清代前期的政府是專制體制下執行權力的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鞏固統治,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很難說政府是為推動商品流通的發展,而制訂貨幣政策的。但是為了達到政治、軍事目的,政府提出的貨幣政策,也離不開經濟。換句話說,政府的各種職能是相互關聯的,經濟作用離不開政治、社會和軍事作用,而貨幣政策落實的結果,則體現在經濟方面。當然,也并非是一種現代意義上的貨幣政策,只是為了論述方便,這里按照現代貨幣理論,把政府對貨幣的有關措施與管理歸納起來,以期從歷史事實中,客觀評價政府的政策。

        政府貨幣政策的特點之一,是因時制宜,隨著市場變化而不斷改變的。例如:對市場作用產生的私錢流通,政府一方面在法律上嚴令禁止,另一方面又采取了相對靈活的政策。“乾隆初期,由于制錢供應不足導致錢荒的壓力下,政府對私錢流通采取的基本方針是一種放任或弛禁的態度。至乾隆中葉以后,當制錢的供應逐漸穩定,各省呈報市場錢價日益平減的時候,處理私錢的政策才正式展開。采用的方式是多面性,但其中與歷代政府的‘嚴刑峻法’政策迥然不同之處,是采用一種較溫和的收買政策。”62又由于政府是根據市場中流通貨幣數量的變化,而推行貨幣政策的,所以,這些管理措施也是審時度勢決定的。有人說,清朝貨幣規章多變,正反映了政府這種隨時應變的能力。

        發放生息銀兩是政府貨幣政策的又一大特色。康熙前期,全國經濟不景氣,有效需求不足。63但到后期,經濟復蘇,物價也開始回升。日本學者岸本美緒說:這是因為“康熙二十二年降服了鄭氏,占領了臺灣,再開海外貿易,從而自然地豐富了貨幣。”64理查德(RichardVonGlahn)對此提出了不同意見。65他認為,“康熙朝的蕭條與銀的流向似乎并無簡單的關系,中國國內物價的降低早于日本禁銀出口,而物價回升也未受白銀流入的刺激。”“銅錢價值下降并不能明確的與白銀流入量的變化相關。”66筆者同意理查德的意見。從解除海禁的康熙二十二年到康熙后半期,大概有十年的時間,白銀流入量是否能在這樣短的時期內起到豐富貨幣,影響物價上升的作用,值得懷疑。筆者認為,起到豐富貨幣作用的,主要不是國際白銀流入,而是國內流通中貨幣數量的增加。這就是康熙時期開始的為使官兵擺脫生活困苦,而發放生息銀兩的政策。雍正七年,上諭稱:“為京城八旗兵丁人等生計,朕悉心揆度,若逢家中紅白之事,經費不敷,著實困迫堪憫。特著用內庫之銀,交付王大臣轉用滋息,以備兵丁不時之需。茲念外省駐防之滿洲、漢軍兵丁亦應一體恩賜。”“其他各省督、撫、提督標下兵丁,亦循此例。”67從京城八旗到各地駐防之滿洲、蒙古、漢軍等官兵,都有生息銀兩之利息,作為生活補貼。當然,清代前期的政府不會想到,用這種政策可以擺脫經濟停滯現象,但在客觀上生息銀兩確實使流通中的貨幣數量增加,擴大了需求,促進了消費,使康熙后期的經濟開始復蘇。到乾隆時,發放的生息銀兩本金,已經基本歸還。68可見,貨幣滋息的速度還是比較快的,對拉動內需的確很有成效。

        關于在貨幣流通中,政府起主導作用,還是市場起主導作用的問題,理查德認為,“明代主導貨幣事務的是市場而非政府。主控貨幣的是市場,而非國家。”69美國霍普金斯大學羅威廉(WilliamT.Rowe)似乎不同意他的結論。“我關于十八世紀貨幣政策的研究,使我對他的結論持謹慎態度。雖然象理查德表明的那樣,當時的國家對它管理通貨的能力失去了信心,但不管怎樣,清中期官員們使用了廣泛的間接方式――調整銅幣的大小和含量,通過大量的技術手段,在不同的貨幣地區,控制銀錢的相對供應量,高度選擇性的反利用――作為一個市場的參與者來保證貨幣穩定,刺激了與人口同量擴張的經濟生產力的發展。”70理查德的研究止步于康熙時期,羅威廉的研究重點在雍乾時期,雖然他們對于整個清代前期政府的貨幣政策、管理、執行情況,都沒有全面研究,但是他們的結論都是有根據的。

        一般來說,清代前期是政府與市場共同控制流通中的貨幣量。政府的貨幣政策確實起到一定作用,特別是在某些時期里,甚至起到主要作用,如前述發放生息銀兩,增加流通中的貨幣數量,就是市場在短時間里不可能解決的問題。但是,政府的貨幣政策是調控流通中的貨幣量。當市場上銅錢數量減少時,政府可以增加銅錢的數量,反之,政府也可以減少銅錢的數量。市場上貨幣流通量,又受到銅材的影響,當市場上銅材短缺時,政府可以增加銅材生產,或向外國購買。由于銅錢貨幣流通量是隨著市場上銅材價格的波動而變化的,所以,貨幣流通量以市場調節為主,政府調控為輔。官方按照市場銀錢比價的變化來調節貨幣數量,政府的貨幣政策總是跟在市場調節的后面起作用。日本學者黑田明伸的研究指出,“私錢跨省性的流通則呈顯傳統中國貨幣流通的另一面貌。”“顯示出‘私’的經濟相對于‘公’的經濟對穿越政治疆界的活力。”71如果把“私”看成市場調節,把“公”看成政府調控,那么,從長時期看,正是“私”錢流通沖破城市之間、省際之間的地域,起到左右整個貨幣流通的主導作用。

        從整個清代前期來看,政府貨幣政策的干預能力呈下降趨勢,乾隆時期錢票的盛行,就證明政府并沒有能力決定錢票的流通,完全聽憑市場調節。特別是道光時期,“新舊朝錢幣一起流通及洋錢可用以繳稅,表示當朝所鑄的錢幣不是那么成為王權的象征。”72低色洋銀內流,國內白銀外流,在一些地區洋錢與制錢同樣使用。這時,政府提出了禁止中外貿易使用白銀的反市場規律的政策,難于施行,就更表明貨幣流通越來越被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的價值規律所操縱。

        注釋

        1《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65。

        2咸豐九年九月十六日工部尚書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張祥河等奏折,見清代鈔擋,錢法,道光朝。藏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圖書館。

        3《清高宗實錄》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4陸世儀《論錢幣》,見《清朝經世文編》卷五十二,錢幣上。

        5汪宗義、劉宣輯錄《清初京師商號會票》,載《文獻》1985年第2期。

        6“錢票是一種信用票據,由錢莊、銀號等信用機構簽發。它在一定范圍內流通,起著代替貨幣職能的作用。”張國輝《清代前期的錢莊和票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4期。“錢票的起源,也無法考據。當初可能也是一種期票,臨時填寫,其和銀票不同的地方,大概只在于銀與錢的分別。也許銀票的面額大一點,錢票的面額小一點,因此錢票的流通性要更加大一點。”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557頁。

        7張國輝《清代前期的錢莊和票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87年第4期。

        8《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六,錢幣四,考5002。

        9約翰·洛克《論降低利息和提高貨幣價值的后果-1691年致一位議員的一封信》商務印書館1962年中譯本,第101頁。

        10《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66。先定為七文準銀一分,后改為此比價。

        11《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二,市糴一,考5146。

        12參閱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戶部,錢法;《清朝文獻通考》錢幣。

        13私錢包括私人非法鑄造的貨幣;官局中爐頭工匠偷工減料,鑄的低于法定重量或成色的錢;前代的貨幣。參閱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載《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1997年第25期。

        14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零,戶部,錢法,錢價。

        15《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70。

        16《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四,錢幣二,考4972。

        17《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四,錢幣二,考4975。

        18《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七,錢幣五,考5012。

        19《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68。

        20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戶部,錢法,搭放京餉。

        21《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二,市糴一,考5150。

        22張建輝《關于康熙對生息銀兩制的初步推廣及其在八旗軍隊中的運用》,載《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3《雍正朝鑲紅旗檔》宿字三十九號,轉引自韋慶遠《雍正時期對“生息銀兩”制度的整頓和政策演變--對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研究之二》,載《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

        24韋慶遠《清代乾隆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衰敗和“收撤”-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三》,見《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89年。

        25張建輝《關于康熙對生息銀兩制的初步推廣及其在八旗軍隊中的運用》,載《清史研究》1998年第3期。

        26韋慶遠《清代乾隆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衰敗和“收撤”-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三》,見《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89年。

        27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零,戶部,錢法,錢價。

        28《清高宗實錄》卷二二六,乾隆九年十月壬子。

        29《清高宗實錄》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30《清朝續文獻通考》卷十九,錢幣一,考7686。

        31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載《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1997年第25期。

        32《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68。

        33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百十四,戶部,錢法。

        34《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六,錢幣四,考5000-5001。

        35《清朝文獻通考》卷十六,錢幣四,考5000-5001。

        36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四,戶部,錢法。

        37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四,戶部,錢法,搭放京餉。

        38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一四,戶部,錢法,搭放京餉。

        39《清仁宗實錄》卷一六一,嘉慶十一年五月甲子。

        40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零,戶部,錢法,錢價。

        41《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二,市糴一,考5146。

        42《清高宗實錄》卷,乾隆三年三月丁巳。

        43陳廷敬《杜制錢銷毀之弊疏》,見《清朝經世文編》卷五十三,戶政二十八。

        44順治八年正月戶部尚書巴哈納題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中華書局1981年,第7輯,第169頁。

        45順治九年十月戶部尚書車克題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7輯,第178-179頁。

        46《清世宗實錄》卷三二,雍正三年五月癸丑。

        47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零,戶部,錢法,錢價禁令。

        48《清世宗實錄》卷六一,雍正五年九月乙卯。

        49《清朝文獻通考》卷十三,錢幣一,考4968。

        50《乾隆朝上諭檔》第十七冊,乾隆五十九年六月十二日,頁958、976。轉引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載《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1997年第25期。

        51《清朝文獻通考》卷三十二,市糴一,考5146-5147。

        52光緒《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二二零,戶部,錢法,錢價禁令。

        53《清高宗實錄》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4《清高宗實錄》卷二三二,乾隆十年正月辛巳。

        55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載《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1997年第25期。

        56王光越《試析乾隆時期的私鑄》,載《歷史檔案》1988年第1期。

        57潘敏德《中國近代典當業之研究(1644—1973)》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研究所專刊(13)1985年,第292頁。

        58林滿紅《嘉道錢賤現象產生原因‘錢多錢劣論’之商榷-海上發展深入影響近代中國之一事例》,載《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第五輯,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臺北·南港。

        59“道光年間,清廷也曾設立政府的信用機關,由內務府在北京設立官錢鋪五家,發行錢票。”彭信威《中國貨幣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649頁。政府發行官錢票,比民間使用錢票晚得多,而且在前期是否起了作用,待進一步研究。

        60順治九年十月戶部尚書車克題本,見《清代檔案史料叢編》第7輯,第178-179頁。

        61(瑞士)傅漢思《清代前期的貨幣政策和物價波動》,載《中國錢幣》1995年第3期。

        62鄭永昌:《清代乾隆年間的私錢流通與官方因應政策之分析――以私錢收買政策為中心》,載《國立臺灣師范大學歷史學報》1997年第25期。

        63(日本)岸本美緒認為,康熙前期禁海和政府的緊縮政策,使流通中的白銀減少,造成全國性的經濟不景氣,有效需求不足,出現康熙前期“全面物價下跌及與之相伴的滯銷、收入下降等不景氣的”情況。岸本美緒《康熙年間的谷賤問題-清初經濟思想的一個側面》,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康熙前期經濟不景氣,有效需求不足是事實,但形成的原因不一定是政府緊縮政策。據日本學者百瀨弘的研究,“至康熙三十六年皇室開支尚不及明朝一個內廷官署的經費。乾隆朝在清朝財政盛世的時代中,也只不是60萬兩。”百瀨弘《清朝の異民族統治に於おける財政經濟政策》,《東亞研究所報》,第20號,1943年。轉引鄭永昌譯文《清朝的財政經濟政策》,載《財政與近代歷史論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年。可見另有原因。

        64岸本美緒《康熙年間的谷賤問題-清初經濟思想的一個側面》,載劉俊文主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65FountainofFortune:MoneyandMonetaryPolicyinchina,1000-1700.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6.338pp.臺北南天書局翻印本1997年。

        66轉引劉翠溶書評,載《新史學》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67《雍正朝鑲紅旗檔》宿字三十九號,轉引韋慶遠《雍正時期對“生息銀兩”制度的整頓和政策演變--對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研究之二》,載《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

        68參閱韋慶遠《清代乾隆時期“生息銀兩”制度的衰敗和“收撤”-清代“生息銀兩”制度興衰過程研究之三》,見《明清史辨析》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89年。

        69轉引劉翠溶書評,載《新史學》一九九八年九卷三期。

        第3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統計分析

        (一)會計政策變更項目分析

        這里的會計政策變更項目指的是上市公司具體變更的對象,即財務報告附注中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項目。比如說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核算方法或者壞賬準備核算方法。2001年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政策變更的項目主要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準備及其他準備核算方法、開辦費核算方法、住房周轉金核算方法、長期投資虧損確認核算方法、債務重組收益核算方法等。其中將三大準備項目(包括固定資產減值準備項目、在建工程減值準備項目及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項目,但不包括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項目、存貨跌價準備項目、銀行呆賬壞賬準備金項目及壞賬準備項目)變更統計數合計起來,得到2001年所有上市公司樣本中對各項準備核算方法進行變更的共有108項,共占2001年所有變更項目數的59.67%。2001年眾多上市公司對各項準備的核算方法進行變更,是借著《企業會計制度》的與施行這一時機進行的。2002年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政策變更的最頻繁的項目是對未使用的、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政策進行變更,即按照修訂后的《固定資產準則》對這些閑置不用固定資產由原來的不提取折舊改為同其他正常固定資產一樣提取折舊,屬于政策性變更。這個項目的政策變更達到了112項,占56.28%的比重。接下來比重比較大的變更項目是各種資產的期末計價(資產減值準備政策)項目,包括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八項計提準備資產中的7項資產期末計價,共達到了41項,比重達到了20.6%。這里大部分資產計價政策變更是因為執行新《企業會計制度》而對一些資產由期末不計提減值準備改為期末計提減值準備。這里資產期末計價政策變更同樣都屬于政策性變更。2003年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政策變更的主要變更項目為股利核算項目及長期股權投資貸方差額核算,前者有186項,達到65.96%,后者有55項,占19.50%,二者合計共有241項,占總變更項目數量的85.46%。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各年進行會計政策變更,主要變更項目是根據當年新的會計準則、制度等法規而進行的變更。除此之外,各種資產期末計價的核算方法是上市公司較為經常變更的會計政策項目。

        (二)會計政策變更原因分析

        2001年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以政策性變更為主,大部分政策性變更都是因為《企業會計制度》的施行而進行的,理由很充分。少部分政策性變更對變更理由的說明不夠確切。而5項自愿性政策變更均沒有明確給出變更理由。2002年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政策變更有122項(61.31%)是因為固定資產準則施行而進行的,包括上面的固定資產期末計價、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核算、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及固定資產后續改良支出等核算方法的變更。51項變更是因為改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因為其他制度準則規定而進行的。2003年上市公司進行會計政策變更,有188項政策變更是依據修訂之后的《企業會計準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而進行的,占全部變更項目的66.67%,這些變更項目是股利政策變更(186項)及應收股利核算政策變更(2項),兩項變更都是政策性變更。變更理由排在第二位的是財會[2003]10號“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規定。共有70項政策變更依據此項規定,占了24.82%,變更的項目主要就是長期股權投資貸方差額核算方法及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核算等的變更。還有5項政策性變更是依據其他會計制度、準則或者財政部規定等而進行的。值得注意的是,有一定比重的政策變更主要為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根據董事會決議等的說明,諸如此類的理由說明并沒有什么重要意義,并不能讓信息使用者了解到變更的真正原因。這類變更隨意性較強,對于變更理由的披露是不完善的。

        綜合以上的分析發現,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90%左右都是當國家出臺新的制度規定的時候而對相關項目進行變更,即以政策性變更為主。自愿性政策變更項目非常少,且很少上市公司能夠對自愿性變更給出明確的原因。

        (三)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方法分析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方法有兩種: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在選擇處理方法上面,可以理解為追溯調整優先。

        上市公司對于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較多,即多數變更對期初盈余進行了調整,但是存在著各上市公司對于同一項變更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的現象。對于原材料發出計價、所得稅核算及關聯交易處理方法的會計政策變更,報表閱讀者能夠想到公司會因為成本結轉、收入費用配比、計算復雜等原因而無法計算出累積影響數,對政策變更無法進行追溯調整,而只能采用未來適用法。但是對于其他的一些會計政策變更,比如固定資產準備核算方法及開辦費攤銷方法的變更,按照規定上市公司應該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但是有一部分上市公司對此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四)會計政策變更對盈余影響分析

        準則及制度規定上市公司需要附注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采用追溯調整法時,計算出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會計政策變更對本期以及比較會計報表所列其他各期凈損益的影響金額;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期初留存收益的調整金額;當不能追溯調整時,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包括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以及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對當期經營成果的影響金額。根據此規定,在對樣本上市公司的會計政策變更盈余影響分析中,主要觀察以下指標: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變更對期初留存受益的影響),變更對前期的影響數,變更對當年度的影響數。

        2003年上市公司進行的追溯調整中,主要是股利核算,大部分上市公司沒有披露變更對盈余的影響。剔除股利核算變更項目之外,所得數據不夠充分,無法合理分析變更影響,所以這里不考慮2003年的情況。另外,由于上市公司對采用未來使用法進行處理的政策變更的披露非常籠統,很少有披露政策變更對當期利潤及未來利潤影響的,所以這里不考慮未來適用法處理的政策變更。對2001年、2002年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的會計政策變更對盈余的影響進行分析發現,變更以追溯調減期初盈余為主。上市公司藉著新制度、新準則施行的機會,將以前虛存的利潤調減,或者將可能會發生的虧損追溯調整到以前年度,為當年或者以后年度積蓄利潤。例如2001年,人多數上市公司對資產減值準備政策進行了變更,其中對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核算方法的62項變更中,有58項追溯調減期初留存收益,2002年資產減值準備核算方法變更也是如此。其他準備核算方法的變更也是追溯調減項目數大于追溯調增項目數。而在共38項披露對當期利潤影響的變更中,有20項變更使當期利潤上升,僅有兩項使當期利潤下降。我國上市公司充分利用了會計政策變更的追溯調整,既擠掉了資產中的水分,又不影響當年利潤,一舉兩得。這也是上市公司政策制訂者在制定各項政策時,為保證政策的順利執行,同時將各項契約成本降到最低而采取的方法。其中值得關注的是,2001年新《企業會計制度》施行,許多上市公司通過大幅度追溯補提各項準備,一舉將以前的資產虛值沖掉。資產減值準備政策的變更成為許多上市公司調節利潤的工具。

        (五)濫用會計政策變更分析

        2001年、2002年、2003年樣本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中分別有6項、17項、9項變更并不適合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及披露。主要表現形式為:上市公司將估計變更作為政策變更來處理,以將虧損轉移到前期。有兩項本來是對存貨跌價準備及長期投資跌價準備的補提(原已計提),不屬于《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追溯補提的四項準備之內,應該作為會計差錯更正來處理。另外,某些公司將合并范圍變化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合并范圍的變化不等于是合并政策的變更,合并范圍在合并政策不變的情況下變化不能混同為合并政策的變更,不能作為會計政策變更來披露。

        上市公司將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業務按照會計政策變更來處理,其中有一些可能是因為判斷失誤而無意造成的,另外一些可能是有意安排的。例如提高壞賬計提比例的變更,如果按照會計估計變更來處理,會使變更當期利潤減少,而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只是追溯調減前期利潤,本期利潤就不會大幅度減少。這類濫用會計政策變更出自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目的。還有一些本應該是按照差錯更正處理,比如對前期少提費用而追溯補提的變更,同樣是追溯調整,卻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這可能是上市公司對會計差錯更正有厭惡感,在心理上認為會計政策變更比會計差錯更正更容易接受的原因。總之,濫用會計政策變更行為說明了公司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隨意性和會計行為的不規范性。

        二、結論及建議

        (一)對三年間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分析的結論

        1.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的政策時機性很強,以政策性變更為主。

        2.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項目各年之間差異較大,但是有關資產期末計價方法的變更在三年中均比較頻繁地發生。上市公司各年會計政策變更以政策性變更為主,各年變更項目因各年不同的新制度、準則等規定的出臺實施而差異較大。但是剔除每一年主要的政策性變更項目后,可以發現,三年中對資產期末計價方法的變更較多地出現過。前文已經論述,上市公司通過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對盈虧在各年之間進行轉移的行為較多,所以,上市公司資產期末計價方法的變更應該值得重點關注。

        3.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對盈余有一定的影響。上市公司可能會借政策變更之機進行盈余管理,但要受國家會計制度、準則等會計規定制約。

        4.某些上市公司對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方法的選擇不合規定。不同上市公司在同一年度對相同的內容進行會計政策變更,采用的處理方法不同,如有的采用追溯調整法,有的采用未來適用法,并且不能得知采用未來適用法而不采用追溯調整法的原因。這種對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方法選擇混亂的原因和國家出臺新的會計規則時沒有或者延遲規定公司對新規則具體的銜接辦法是相關的。

        5.上市公司存在著濫用會計政策變更的情況。這類情況雖然很少,但反映了上市公司對制度、準則理解錯誤,未嚴格按照規范執行。其中某些有目的的濫用,會給信息使用者或監管者造成干擾,性質顯得特別嚴重。

        6.上市公司對于會計政策變更尤其是對于自愿性變更披露很不完善。前文在分析的過程中,很多地方都因為上市公司對于政策變更披露不完善而不能得到相關信息而無法進行下去。上市公司會計報表附注中對會計政策變更的理由、變更的影響不披露,或者是披露言語含糊,非常不明確,不能讓報表閱讀者得知關于變更的確切信息。另外,部分公司將政策變更在董事會說明中一帶而過,未進行專門披露,或者將政策變更對盈余的影響合并在其他項目中披露,如放在“未分配利潤”中,讓人無法分辨出變更的影響。

        (二)政策建議

        1.規則制訂部門在出臺新的會計政策時,應盡快出臺上市公司施行新規則的銜接制度。在要求上市公司實施新的會計制度時盡量在新會計制度出臺的同時,給出銜接新會計制度的辦法,尤其是對會計政策變更前后各期的銜接及應該注意之處做出明確規定,以避免如2001年上市公司對減值準備政策濫用等利用會計政策變更進行盈余管理或者是對會計政策變更處理方法的選擇非常混亂的現象,避免給會計信息使用者及監管者理解相關內容帶來困難。另外,規則制定部門要提前預測、盡早關注新規則實行的經濟后果,盡快制定制度實施的相關配套措施,以避免政策的滯后。

        2.嚴格執行上市公司會計政策變更規定,增強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強化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觀念,禁止濫用會計政策變更行為。針對上市公司濫用會計政策變更的行為,有必要進一步規范,以使上市公司嚴格執行制度、準則規定。從廣義上來說,上市公司通過會計政策變更進行盈余管理的行為都屬于濫用會計政策變更行為,明確提出禁止濫用會計政策變更行為,對于制止上市公司通過會計政策變更進行盈余管理有根本的作用。增強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強化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觀念,有助于上市公司正確處理及披露會計政策變更事項,避免對會計政策變更的錯誤操作。

        第4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立足全體的校車資助政策

        新西蘭教育部以立足全體的理念對校車給予援助,充分體現了教育資源公平與均衡的分配原則。援助的方式包括以下五種:一是直接援助,即校董會直接支配援助資金,提供校車服務;二是直接撥款給毛利學校(土著居民學校),由學校自行提供校車服務;三是對符合乘坐校車運營商提供校車服務條件的學生提供經費補貼;四是運輸津貼,即給予監護人需將學生送往最近校車站點所花經費的補貼;五是對特殊教育學校中有特殊需要的學生的校車服務提供補助,這項援助的花費每年都高達24萬美元。教育部要求,在必要的情況下要為有特殊需要的學生提供具有特殊設備的校車。政府援助資金來源于財政撥款,大部分城市校車服務由地區委員會提供資助,大部分鄉村校車由教育部提供資助。教育部每年在學校運輸服務上的花費高達1.5億美元。[5]新西蘭教育部規定,學生要在開學時遞交校車服務申請。學校及校車運營公司根據學生的申請,進行反復的線路勘察與確認,以保證每個學生可乘坐校車上學。教育部對校車服務的范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2013年5月之前,校車運輸政策規定,1~4年級學生的家校間距離超過3.2公里和5年級以上學生的家校間距離超過4.8公里的可享受免費校車服務。這種做法容易造成即使來自同一個家庭、就讀于同一所學校不同年級(如1~4年級和5年級)的兩個孩子不能享有同樣的校車乘坐資格。為了彌補這一不足,實現人性化管理,自2013年5月6日開始,教育部實施了新的校車運輸援助政策。這一政策規定,1~8年級學生住所離最近學校的距離超過3.2公里和9年級以上學生住所離最近學校的距離超過4.8公里的可以享受免費的校車服務[6]。這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為家長安排學生的上學路程提供了方便。學生如果沒有選擇最近距離的學校,而選擇了其他學校,超出校車通行區的部分費用則由家長自行承擔。①

        二、新西蘭校車安全保障措施

        (一)對校車、司機及校車設施的規定為保障校車的安全,新西蘭教育部對校車運營商提供的車輛及司機有著嚴格的要求。要想成為校車運營商,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能較持久地提供符合各項校車條件的車輛,并對車輛進行定期維護,以確保學生按時到達學校學習;提供校車服務的車輛要有“車輛認證單”(VCU),小型載客汽車(PSV)的車齡最高不超過15年,大型載客汽車(PSVs)的車齡最高不超過26年[7];提供校車服務期間,車輛及車輛的各組成部分要始終保持在出廠規格水平,并有交通部頒布的機動車輛全面檢驗合格證書(CoF);車輛排放要符合2009年1月生效的《車輛排放法規》的標準,以減少廢氣污染;車輛要始終保持整潔[8];提供校車服務的每部車輛都要有持續的維修保障;詳細記錄車輛的維修保養次數,車輛管理部門及時向交通部門提交相關資料;校車司機每年要參加定期的培訓,培訓主要圍繞防御駕駛、急救、高級駕駛員培訓、危險源辨識、緩解壓力、合理管理時間等主題展開[9];校車司機在工作過程中要時刻攜帶駕駛資格證和校車駕駛資格證;司機要嚴禁疲勞駕駛。新西蘭教育部不但對校車及司機提出了嚴格的要求,還十分關注車輛本身的安全系數。新西蘭校車的安全帶是根據交通部頒發的《座椅及座椅固定點2002-32004號條例》和《道路交通條例(交通使用者)-61001號條例》的標準而設置的,安全系數經過反復測試達到了較高水平[10]。新西蘭交通部規定,校車司機要確保15歲以下的學生全部系上安全帶,且不能坐在校車的前排座位上;5歲以下的兒童要使用兒童安全座椅。新西蘭校車標識也是經過反復試驗而最終確定的,提供校車服務車輛的前部和后部都要安裝法律規定的校車標志,且校車標志不能被其他文字或圖像遮蓋。新西蘭校車標志長570毫米,寬500毫米(如圖1所示)[11]。2004年,新西蘭交通部了《校車停靠點安全設置指導意見》,該意見提供了全面的停靠點設置規則、技術指導、檢測條款等信息。

        (二)與校車安全相關的特殊交通規則新西蘭交通部頒發的《道路交通條例(道路使用者)2004》規定,校車在城區內的最高時速為50公里/小時,在郊區的最高時速為80公里/小時。其他車輛在經過校車時的最高時速為20公里/小時(超過50公里/小時將被吊銷駕駛證)。現在,新西蘭仍在嚴格執行著條例中關于時速的限制,而且家長、社區、學校還通過發傳單、寫標語等方式提醒各位司機嚴格遵守限速規定。所有車輛(包括反方向行駛的車輛)在經過校車停靠點時要減速慢行,小心經過。校車在停靠點讓學生上下車時會掛出“停止”(STOP)指示牌,此時,所有車輛要耐心等待,直到所有學生安全通過馬路方可通行,以避免給學生帶來危險。新西蘭的校車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交通管理部門的嚴格執法。新西蘭的道路交通由多個部門齊抓共管,包括教育部、交通部等。為保證駕車者遵守交通規則,無論在城市還是鄉村都配備了流動交警,隨時對酗酒駕車和超速行駛者進行查處。此外,全國各地還安裝了大量的電子拍照系統,駕車者只要違規,就須繳納高額罰款。警察局根據專業安全機構所確定的重點路段、重點時段和頻發違法行為的地區進行“基于風險的巡邏”,科學分配警力。另外,根據交通部的規定,所有車輛必須定期送檢,一到淘汰年限就立即報廢,逃避車檢者將受到重罰。不過,人們駕車行駛在新西蘭的道路上能處處感受到交通標志的人文關懷。新西蘭交通標志的設置不僅科學、規范,最大限度地預防交通事故的發生,而且非常細致,那些結合實際路況設立的提示性標志可以給予人們溫馨的提醒。

        (三)青少年交通安全教育與校車安全新西蘭較高的校車安全系數還與當地學生較強的交通安全意識分不開,而這主要得益于日常教育。新西蘭政府十分重視對學生的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如警察局專門成立了“道路安全青少年教育服務站”(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Service),出臺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計劃”(SchoolRoadSafetyYouthEducationProgramme)。這是一項基于道路安全法規,以提高青少年道路安全技能為主要目標的計劃。[12]依據學生年齡,“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計劃”的實施被劃分為五個階段:第一,道路安全基礎知識學習階段(SteppingOut);第二,安全騎車階段(RidingBy);第三,安全外出階段(OutandAbout);第四,承擔責任階段(ChangingGear);第五,安全駕駛階段(DrivetoSurvive)。該計劃通過學校教師與有豐富交通知識和教學經驗的警察的共同合作,向學生傳授交通安全知識和經驗。課程內容由學校聯系當地警察局,經過協商后進行統一設置。這一計劃的實施也需要家長和社區的協作:首先,他們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起到榜樣的作用;其次,學校鼓勵家長及社區成員參與到課堂中。針對各年齡段學生的道路安全教育目標不盡相同(見表1)。新西蘭警察局同時還負責培訓學校交通安全小隊,組織學生對校園周圍交通安全進行巡邏。一般來說,由兩名經過培訓的高年級學生在上、下學期間拿著約1米長的帶有“停車”(STOP)紅色字樣的移動交通標志桿站在學校附近的馬路兩旁,車輛經過時必須停車等待兒童安全上下車。學生巡邏時,會有教師或警察進行協助。[13]

        三、啟示

        我國校車的需求與日俱增,校車的使用量也在逐步加大。為了更好地保障校車的安全,國務院于2012年4月5日頒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加快了校車規范化管理的步伐,但仍有許多問題需要完善。本文通過對新西蘭校車管理資助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的探究,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一)校車運營模式應力求多樣,以減輕財政負擔我國《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校車應是“大鼻子”外觀,有專用座椅、安全出口等高級配置。根據這一規定,各地需要購買一大批符合新標準的校車,這給各地方政府造成了巨大的財政壓力。為了緩解財政上的壓力,我們可以學習新西蘭利用現有公交系統,制定嚴格的校車準入制度,選擇合格的公交公司提供校車服務的做法。除了接送學生外,政府應提高專用校車的使用效率,允許閑置校車租賃,增加校車運營經費,這也符合服務社會多樣化和充分利用資源的原則。為了兼顧效率與公平,緩解運營成本壓力,政府還可以對有能力支付校車費用的家庭收取乘車費,為低收入家庭的學生提供免費的校車服務。

        (二)學校要重視對中小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中小學生交通事故的發生大多是由于學生不了解交通規則、不能準確辨識高危險地帶、隨意穿行馬路等造成的。新西蘭警察局意識到,要實現零交通事故的目標必須從中小學生抓起,因此出臺了“青少年道路安全教育計劃”。目前,我國針對中小學生專門設置的交通知識教育課程較少,大多數中小學生交通意識淡薄,沒有系安全帶的意識,穿行馬路時也很少“三思而后行”。鑒于此,各地交通部門可以與學校達成合作,每周安排一節交通知識教育課,教育內容可根據我國的國情進行設置,爭取做到“交通安全知識從娃娃抓起”。

        第5篇:政策管理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國有資產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有關經濟事項應報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進行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權主管單位是指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或代行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

        第四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實行分級管理: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經省政府批準發生國有股權變動(包括增資擴股、國有股轉讓、合并、分立、終止等)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核準;

        (二)省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經省政府(或省國資委,下同)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財政廳負責核準,包括:

        1.公司的設立、合并、分立和終止;

        2.公司在經營存續期間發生國有資本變動;

        3.公司從事授權經營范圍以外的投資活動;

        4.公司向境外注資或轉讓、出售國有產權或股權:

        5.其它重大經濟事項。

        (三)市、縣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轄市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評估項目核準范圍由各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四)同一經濟行為或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多個產權投資主體的,必須委托同一個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隸屬關系辦理核準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由權變動的一方按資產隸屬關系辦理核準手續。

        第五條國有資產評估原則上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以下簡稱“評估委托單位”)委聘中介機構。評估委托單位在委托評估機構之前,應填寫《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附件1),經產權主管單位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資產評估過程中,評估委托單位和國有資產占有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地方資產評估項目需報省財政廳核準的,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送省財政廳備案。

        未按規定報送《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財政部門將不予受理。

        第六條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評估委托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按規定程序報產權主管單位初審;

        (二)產權主管單位應對評估報告進行認真審核,針對存在的問題組織評估委托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估報告經產權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兩個月前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核準申請;

        (三)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將申請核準文件和評估報告退回,由產權主管單位組織進行修改完善,并重新行文報財政部門申請核準;對申報材料齊全的,財政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

        (四)產權主管單位應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組織評估委托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和評估機構對評估報告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評估報告,由產權主管單位以書面形式函報財政部門,報送函中要明確是否同意修改后的評估報告,并對修改情況予以說明。

        (五)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和修改完善后的評估報告,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門應于20個工作日內下達核準文件(附件4)。

        第七條產權主管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1.產權主管單位對評估報告的審核意見及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準的書面文件(必須附資產評估報告審核的詳細意見);

        2.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2);

        3.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資產評估報告書、資產評估說明、資產評估明細表。資產評估報告的內容、格式及附報文件應符合財政部《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暫行規定》(財評字119**]91號)和《資產評估報告基本內容與格式的補充規定》(財評字(19**]3**號)等有關文件的要求;

        4.與經濟行為相關的審計資料;

        5.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6.有權部門批準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有關材料;

        7.與評估項目有關的股東單位或各當事方的相關文件;

        8.其它需要報送的資料。

        第八條地方財政部門向省財政廳申請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工作程序及應提交的文件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辦理。

        第九條省財政廳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其“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以及“批準的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是指:

        (一)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發生國有股權變動(包括增資擴股、國有股轉讓、合并、分立、終止等)經濟行為,省級企業項目須經省政府或產權主管單位批準,地方企業項目須經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或核準;

        (二)其他經濟行為須經省政府批準。

        第十條財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一)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三)在評估報告中簽字的注冊資產評估師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六)評估委托單位和資產占有單位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其真實性、合法性是否作出承諾(附件3);

        (七)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其它。

        第十一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建立資產評估核準項目統計報告制度,各市財政部門應于年度終了2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資產評估核準項目統計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規定。

        第6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國內市場需求不足的原因

        (1)長期以來資源配置的失誤(主要是重復建設和效益低下)造成了總量上的供大于求。國家國內貿易局對600多種主要商品的統計分析表明,從1995年起,就有90%以上的商品達到了供求平衡或供大于求。1998年第一季度這601種主要商品中,供求平衡的商品466種占總數的74.2%,供大于求的商品155種占25.8%,幾乎沒有供不應求的商品。

        持續了近20年的10%的高年均增長率大大提高了我國總供給的水平,同時也積淀了過度膨脹階段的許多不良籌碼。高速增長階段的一個特點便是粗放經營,只求規模不計成本,同時由于政府和企業投資缺乏遠期理性預測,重復建設和過度投資造成了生產能力的過剩。全國共有鋼鐵企業1700多家,是國外鋼鐵企業總數的一倍,發達國家鋼鐵企業的平均規模為年產量1000萬噸,而我國只有5.4萬噸。當我們為年產1億噸鋼的工業化成就而驕傲時,資料顯示,全球鋼的生產能力已高達10億噸,而到2000年全球需求不到7.5~8億噸。而全國第三次工業普查資料也顯示,我國企業普遍效益低下。1995年工業生產能力利用充分或比較充分的只占主要工業品的6.3%,而能力利用不足的占43.4%,全國900多種主要工業品的生產中有半數以上的生產能力低于50%。

        (2)社會公眾和企業預期成為左右經濟的重要因素。首先,物價下降的預期使總需求萎縮。由于政府今年提出的三個目標,更多地關心保8%和人民幣匯率穩定,而對于物價上漲控制在3%以內無人懷疑,可見,社會普遍相信物價將繼續下降。從理論上講,這一方面會使消費者持幣待購。價格比以前低可以誘使消費者購買,但如果認為未來的價格會更低,則大多數消費者會推遲購買。另一方面,投資者預期未來生產的產品價格會更低,因而認為目前的投資在將來投產后,產品價格比現在還低,這導致資本的預期收益率下降,投資意愿減弱,投資需求減少。消費與投資的不足減少了總需求,又使物價繼續下降,從而步入惡性循環。

        其次,人均收入增幅回落,收入預期不穩定,以及各項改革措施的出臺,也導致消費緊縮。1993年~1996年,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在扣除價格因素后呈現連續上升趨勢。依次為2.8%、8.5%、12%、13.8%。1997年增長幅度卻陡然下降,實際增長5.7%,受人均收入增幅回落的影響,同期人均消費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雙雙回落。同時收入不穩定的悲觀預期,迫使居民采取預防性措施,首先是緊縮預算,其次是減少或推遲必要的消費支出。今年1—4月份,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6.9%,比去年同期回落7.8個百分點。同時,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各項改革措施陸續出臺,比如住房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未來的不確定性和不穩定性因素增加,城鄉居民的危機感和風險意識增強,從而強化了儲蓄與保險,減少即期消費。

        (3)消費結構面臨升級,而目前沒有形成消費熱點,市場需求趨淡。目前我國人均GNP剛逾700美元,基本上實現了以家電為主的消費需求拉動階段,理應步入更高一級的消費階段,但由于收入分配不合理,汽車和住房需求短期內難有大的變化。據分析,在5萬億的儲蓄存款中,有1萬億左右屬于“公款私存”和各種形式的“灰色收入”,在通常情況下不構成對于市場的有效需求。另有一萬億存款屬于農村居民儲蓄,人均存款額并不太高,除了滿足即期需求與消費外,只能儲蓄生命周期中一次性的婚喪等未來購買力;其余3萬億元存款中,社會20%富有人員的存款要占儲蓄額的50%以上,對于這些消費者來說,用于生活性消費的數量有限。這樣算來,城市居民中80%以上的消費主體的人均儲蓄余額難以形成對潛在需求的消費者剩余。可見,靠消費結構的升級帶動經濟增長短期內不可能,今后將有一個居民積聚各種財富的階段。

        (4)東南亞金融危機直接影響我國的出口,出口需求的減少同時增加了國內的供給。近年來我國外貿出口走勢已顯示出增長放慢的軌跡。1979~1995年外貿出口年均增幅25%,而1992~1995年僅20.1%,1996~1997年外貿出口增長率降到11.2%,而今年又出現了負增長。除了東南亞國家出口的產品類型與我國趨同,這些國家的貨幣貶值降低了他們的出口產品價格,使我國出口產品價格處于不利地位外,我國在高科技、服務貿易、跨國公司生產三方面均水平很低,對于出口增幅的回落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5)基礎設施不健全和消費信用方式滯后,制約城鄉居民消費需求的擴大。雖然我國基礎設施建設步伐不斷加快,但是相對于人民日益增長的消費需求和經濟建設還相差很遠,也限制了消費結構的升級。如城鎮公路建設和交通狀況難以適應對“行”的需求。至1997年底,全國空有5000多萬平方米的商品房,其中約30%左右是由于市政基建不配套而直接導致銷售不暢。同時由于消費信用方式未從賣方市場快速過渡到買方市場條件下的要求,故不能真正起到緩解生產與消費之間矛盾的作用,而居民長期形成的一次性整體性消費習慣也成為壓抑需求的因素。

        二、反周期的財政政策

        通過對以上我國內需不足的成因分析,可見深層次的問題是經濟制度的弊病所致。而短期內帶有明顯的周期性特點。從1996年5月1日到1998年7月1日,我國兩年內連續五次降息,并從1998年起商業銀行取消貸款限額的控制,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這些改革一方面是金融改革深化的開始,使中國的貨幣政策開始具有市場經濟的意義,另一方面也是希望通過積極的貨幣政策,擴大企業投資需求和居民個人消費需求,但從實際結果看,上半年經濟增長僅為7%,再一次證明了西方經濟學家關于在經濟蕭條時期貨幣政策啟動經濟增長的低效性。

        是不是我國出現了凱恩斯流動陷阱呢?即利率水平降到一定低的水平時,人們不管有多少貨幣只想保持在手中,這樣央行就難以實現通過降低利率,增加貨幣供應量的方法刺激投資的政策目標。但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第一,貨幣政策客觀上受時滯影響,不可能在短期內奏效,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第二,貨幣政策的宏觀擴張政策同已經或即將出臺的住房、醫療、退休等制度改革而引起居民消費緊縮矛盾,產生政策“抵消”。第三、利率杠桿并未完全失靈,更重要是我國經濟也并非完全蕭條。所以筆者認為目前中國具有“準凱恩斯陷阱”的性質,但并未完全陷入凱恩斯陷阱。既然貨幣政策效果不明顯,完全可以嘗試用反周期的財政政策刺激經濟,以及引導貨幣政策效用的發揮。

        反周期的財政政策主要指政府支出和稅收政策。中國財政政策的困難主要是財政收入水平較低,而財政支出負擔日益沉重。故目前中央政府主要通過增發國債,新增1000億元國債用于農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鄉電網建設與改造、中央直屬儲備糧庫、經濟適用房六個方面的建設。這一方面是我國經濟發展中解決基礎設施、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對經濟發展的制約(據世界銀行的一份保守的估計,中國因交通設施不足,每年新增的社會成本相當于當年GDP的1%)。另一方面也可以產生乘數效應,拉動需求促進經濟增長。而且由于中國的貨幣需求與利率的內在聯系機制尚未形成,企業投資對利率的變動不甚敏感,所以“擠出效應”不會大,這也能充分保證財政政策的效果。但是對于國債的發行我們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一是國債的發行量要有一定力度;二是要有風險意識且期望值不宜過高,因為至今世界上擴張性的財政政策還沒有很成功的例子。從我國的債務負擔率(累計國債余額與全年GDP的比例)來看,1997年底累計國債5928.8億占同年GDP的7.93%,按1998年先后確定的發行數6508.6=2808.6+2700+1000,減到期國債還本1671.45,預計1998年底累計10766億同年GDP的約13.3%,而國際上這一指標不應超過50%,可見國債規模還有力可挖。但從債務依存度(本年國債發行額與本年財政支出之比)來看,按1998年確定的6808.6億元,預計要占調整后的全國財政預算的40.19%,已大大超過了國際公認的20%的限額。

        此外,還應注意國債發行收入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即投入基礎設施的建設。政府投資應該主要是公益性項目和基礎設施,而且要立足于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關系的理順,不要因為要拉動投資而使本來就不合理的經濟結構關系雪上加霜。最后我們還應優化國債的期限與品種結構,降低國債籌資成本。

        我國反周期的財政政策還應實行結構性減稅與強化稅收征管及費稅改革并行。

        第一,如果我們要想利用稅收減免或優惠發展經濟,必須強化稅收征管。西方國家稅收觀念深入人心,國家普遍建立了嚴格的稅收懲罰制度,用重罰提高人們的納稅意識,體現了稅收的剛性原則。因此,在西方國家,如果實行反周期的財政政策,其減稅效應是非常明顯的。可見,稅收環境的好壞是一個國家采取減稅措施能否發揮作用的必要條件。在我國,逃稅漏稅十分嚴重,這必然影響到稅收政策的發揮。故加強稅收征管一方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也為減稅的實施提供良好的環境。

        第7篇:政策管理范文

        yt=yc+α(pt-Et-1pt)+et

        yt=α0-α1rt+ut

        mt-pt=-cit+yt+vt

        it=rt+(Etpt+1-pt)

        式中y代表產出m代表通貨數量p代表價格水平的對數;r代表實際利率i代表名義利率;yt,yc分別代表當期產出和預期的產出。既當期產出是預期值與通脹率的函數,實際貨幣供給是產出與名義利率的函數,名義利率是通脹率與實際利率的函數。其中通貨數量(名義的貨幣供給)確定產出y,價格水平p;名義利率i由系統內生決定。

        當央行實行以固定名義利率水平的目標政策時,固定it=IT,以上總供求方程式變為:

        yt=yc+α(pt-Et-1pt)+et

        yt=α0-α1rt+ut

        It=rt+(Etpt+1-pt)

        上式的明顯變化是貨幣供給方程式不再是計算內容。因為已知實際產出、價格水平和名義利率,名義貨幣水平就可以由貨幣需求公式內生的決定。問題在于央行要嚴格的控制名義利率i,由此影響消費及決策,但影響總需求的卻是預期實際利率r。這也就對利率目標區設定規則的靈活性產生了影響。

        觀查上式pt-Et-1pt;Etpt+1-pt;式中的價格水平僅是一種預期誤差,或說是一種預期變動率的形式(類似費雪方程式Etpt+1-pt)。假定序列{p*t+i}i=0∞是一種均衡,pt-Et-1pt或Pt*就是不確定的。得出此結論意味著,P對yt及r無影響,故而僅要求預期通脹率滿足:

        iT=([α0-yt+ut]/α1)+Etpt+1*-pt*

        價格水平的不確定性,被認為是純粹釘住利率過程的潛在問題。即如果經濟主體不關心絕對價格水平,同時央行也不關心這一問題,那價格的上揚就是不可避免的,這與美國上世紀70年代中后期出現的情況是相符的。而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價格水平的無限上揚是不可接受的。

        以上分析的意義在于,釘住名義利率不變規則下,央行若令貨幣數量隨價格變化進行調整而令實際貨幣余額保持不變,也即通脹水平保持在一定的范圍內,利率規則就是可取的。那么余下的問題是這種狀態是否存在。

        對如上問題的討論實際上提出了央行實行怎樣的貨幣供給方式,能夠在實現利率目標的前提下不出現通脹的失控。麥卡倫(1986)曾強調指出,不確定性問題與多重均衡問題有所不同,后者涉及到的情形是多個均衡的價格路徑同時與給定名義貨幣供給路徑相匹配。央行對名義、實際貨幣供給量控制的方式或說途徑就成為了問題的關鍵。貨幣供給方式的視角

        以名義貨幣供給為實際操作工具

        假定央行以名義貨幣供給為控制利率的操作工具,并釘住名義目標利率進行調整。

        引入模型:

        mt=μ0+mt-1+μ(it-iT)

        其中m代表名義貨幣供給,上式的含義在于,名義貨幣供給增長率取決于名義利率偏離目標利率的程度。如果it圍繞著目標利率iT隨機的波動,則名義貨幣供給增長率為μ0。隨μ趨向于無窮,名義利率對目標利率的偏差如果會收斂,那么價格水平的確定性就可以保持。通過對上式的求解,可以得出結論mt是非穩態的,同時m的這一屬性也就導致價格水平的非穩態性質。也就是說價格水平誤差會隨著預測期的延長而加大。這就表明了,在釘住目標利率的政策規則下,以名義貨幣供給為實際操作工具的作法是不可行的。

        以實際貨幣供給為實際操作工具(或說以趨勢穩定的方式進行貨幣供給)

        假定央行以趨勢穩定的方式進行貨幣供給,上述模型變形為:

        mt=μ*+μ0t+mt-1+μ(it-it)

        式中隱含了平均貨幣供給增長率穩定為μ0的假定,同樣進行如上式相同的驗證過程,可以得出結果,名義利率與價格水平隨機表現為一種均衡。也就是在特定確定貨幣供給規則下,均衡的價格水平是趨勢穩定的,同時預期誤差方差并不隨預測期的延長而無上限的提高。

        通過如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下述結論:在理論上貨幣政策的實施可以減少名義利率波動,同時并不引起價格水平的不確定性,既在理論上可以認為在特定貨幣供給規則條件下,目標利率貨幣政策規則是可行的;名義貨幣供給的基本表現,并不單一的取決于釘往目標利率的約束,這一目標可以通過不同的貨幣供給過程實現。

        利率政策的最優性

        如果盯住目標利率的政策規則是可行的,那么適當的目標利率水平又應當如何確定呢?

        筆者認為這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以上是以央行為行為主體,依靠央行執行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得以實現目標利率政策規則。但如果將央行的政策執行置于同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相一致,或者說是兩種政策的搭配角度上來看這個問題的話,可能就會出現其他結果。

        政府的目標函數決定了他的政策取向,也就決定了其宏觀經濟政策的取向。這樣一種自然福利標準的設定是相當困難的。脫離現實的宏觀經濟狀況,單純的用理論模型來解釋是不可取的。政府面對的宏觀經濟現況可能會比任何現有的經濟模型所解釋的情況都復雜。故而以目標利率為貨幣政策規則的設定必定與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取向是大體一致的。從理論方面對這個問題的研究,有的使用了一般均衡、代表人模型(卡爾斯托姆19951997)。其借用了預付現金模型,假定消費者資金必須從名義貨幣余額中籌措,此時正的名義利率表明對消費開征了一項隱性稅收,這就影響到家庭在現金商品與信用間的選擇。在模型中引入一期價格粘性可得出結論,固定名義利率會消除資本積累的扭曲,利率釘住帕累托優于固定的貨幣規則,而且對于任何都存在某種貨幣增長過程,類似于可變價格模型中的實際均衡狀況。即可以在外生名義貨幣供給過程下決定價格水平與名義利率。這實際上與上文中的研究結論是一致的,都論證了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規則的最優性與可行性。

        當然,尚未解決的問題還是存在的。設定何種利率及利率水平依然是個沒有得到解決的問題。同時關于短期利率與產出,長期利率與產出,短期利率與長期利率間的關系;價格水平與利率的相關程度或說通脹水平與利率的相關程度有多大等在理論上也未達到統一。放棄在本文第二部份中標準化的研究模型,分別在封閉及開放環境中及受到外部沖擊條件下進行討論,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規則是否是最優政策選擇的結論可能是不一致的。

        以上討論還尚未將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中的問題考慮在內,以及在不同的市場環境中(發達金融市場與二元金融市場)利率政策是否都會是最優選擇也需要進行論證的。盡管經驗的研究表明,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規則有相當的優越性,也即此種貨幣政策可以通過控制名義利率,并通過名義利率對實際利率的影響對產出產生真實影響,同時并不引發過度的價格波動。但正如在本部分表述的那樣,破除了經驗的假定,利率政策的最優性還是值得論證的,尤其是其可操作性方面。

        綜上所述,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操作規則在理論及經驗的驗證中都得到了支持,但仍然是一個有待于進一步深入討論的理論。在這種討論的背后,我們實際上看到的是不同學派間相互融合、發展的態勢。貨幣究竟是否呈現中性,利率對實際產出是否有真實影響依然是此類研究的出發點。在最終的結論上,分歧依然存在。

        內容摘要:貨幣數量和利率是貨幣政策的主要中間目標,兩者各有優劣。擁有完善金融市場的發達國家目前多以利率目標為主,其中利率目標區的應用較為廣泛。本文從理論上對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的利弊做了分析,如果放寬論證的條件,與利率目標區貨幣政策的最優性可能是不一致的。

        第8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隋代商業的經營管理政策及特征

        隋朝以前的封建王朝大多采用對民間商業遏制的方式,漢朝統治者借鑒及發展了管仲的“官山海”思想,實行了嚴格的鹽鐵官營政策,對歷代王朝產生了重要影響。到了隋朝,國家對商業管理政策發生了重要變化,改變了傳統控制、禁忌的政策,對商業采取了全面開放的政策,使得社會資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最終經濟得到了復蘇,社會呈現出繁榮景象。隋文帝時期,政府對商業管理重新定位,其主導思想是與民休息。在這種寬松的社會環境下,出現了開山澤之禁、除入市之稅的良好政策氛圍,為民間商業發展與繁榮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隋代商業管理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可分為中央及地方經營兩大類,其內容也不盡相同。中央的手工業經營及管理主要由尚書省工部、少府監、光祿寺良運、太子家令司、尚宮局等組成,其中的尚書省工部是總政令機關,掌管國家整個的手工業生產。隋朝政府對地方商業的管理主要是依靠地方政府本身或中央直接派員管理,且經濟管理還自成體系。太府寺作為國家的儲藏及物價的調節機關,與地方政府職能的相關性降低。興盛一時的隋代商業到了隋煬帝時出現了根本性的轉折,在商業管理政策方面,前期許多較好保護商業的政策沒有很好地沿襲下來,同時,統治者無視經濟規律,對商業直接干預成為了導致經濟衰微的直接原因。商業的穩定及發展一定要以社會的穩定為基礎,但是隋煬帝時期過度征收勞役,極大地破壞了商業發展的勞動力來源,特別是造成了農業的大蕭條,進而使得商業失去了重要的原材料及銷售市場。隋代商業在短短時間內走向了發展與繁榮,同時也在較短時間內轉向了衰落,這在任何朝代都很少出現這類現象。這除了隋煬帝個人的因素外,還有著深刻的社會制度及管理政策原因。

        重本而不抑末是隋朝前期發展商業的主要管理措施,實現了資源與政府的共享,不但允許多方經營,而且還免受關市之稅,這些前所未有的商業政策極大地促進了經濟的發展。隋文帝的這一政策是對當時國家財政的根本性調整,主要是根據隋朝小農經濟的飛速發展及“輸籍制”使得政府的農業稅費的汲取能力大大提高。這是隋王朝明顯不同其他的朝代的顯著特征。這些商業管理政策的實施使得隋朝社會經濟重新獲得了活力,新生政權得到了穩固。同時,這些政策有著明顯的時代特征。以前,中國的商業完全是一種自然狀態,隋朝開始放開鐵、鹽、酒等商品經營的禁忌,是社會利益的重新整合與再分配。隋朝實行這些政策有著一定的必然性,一方面,連年的戰爭對當時的社會生產力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如何恢復生產成為了主要問題。另一方面,隋朝政權是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取的,統治者為了獲取民心及打擊其他政權,在政治上有著安撫民心的作用。對商業管理方面,隋文帝及隋煬帝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政策。隋煬帝在社會經濟取得巨大成果基礎上,對當時的社會生產不加重視,并企圖將國家及社會成本轉嫁到工商業身上,對它們進行了殘酷的剝削與壓榨,嚴重損害了當時的社會基礎,進而加速了政權的衰微。

        二、隋代商品貿易的管理政策

        隋朝時期,統治者對商品流通及貿易的政策較為寬松,沒有設置較多的障礙,這樣商品的流通及交換的發展刺激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再加上政治上的穩定、大運河的開鑿等,直接促使了隋代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及繁榮。隋代以前各朝為了擴大稅收,對商品貿易設置了眾多的稅收項目,這樣就限制了資源的合理配置及商業的繁榮。但是,隋代對商品貿易實行了較為寬松的政策。楊堅統一中國后,為了穩定當時的政治形勢,故而廢除了入市稅收,并在社會經濟穩定后向全國推廣這一政策。這樣就促進了商品的流通及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提高了人們從事商業活動的積極性。隨著大運河的開鑿及南北經濟的交融,逐步建立了統一的全國市場。在管理機構上,隋文帝時期是由司農寺掌管,到了隋煬帝時就改為太府寺掌管。它們的最高行政官員的品級都較高,從這里可以看出當時的統治者對商業發展的重視。在具體管理形式上,中央與地方有著明顯的分工,在中央有兩京市令,在地方上有不同級別的市令,這樣就組成了一個掌管商業流動的較為完整的體系。為了有效保障商品交易的順利完成,隋代政府對商品市場進行了具體的管理規定。隋代不允許隨便的商品交易,雖然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但是它對交易時間還是有所限制的,如“二十門分路入市”。可見,隋代的商品交易是在政府的統一安排下進行開市與閉市。在交易地點的選擇上也是由政府決定的,并將其納入統一的城市規劃當中。在城市內,政府專門設立了嚴格的坊市制度,將商業區與居民區分開。例如,隋代根據需要專門設立了兩京五市。在商品交易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調整交易的地點。

        由于商品流通沒有加以限制,同時政府為了加強中央的控制力,政府特地將一些地方性的大商戶遷至京城。同時,隋代政府也將度量衡標準的統一作為商品交流的前提。當時隋朝政府統一制定了度量衡器,《隋書•律例志》中記載“開皇以古斗三升為一升。”這對隋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同時,隋朝政府還對商品交易進行了管理與維護,嚴格打擊市場上的不法行為,降低了交易成本,促進了商品貿易的發展。隋代對民族及海外貿易也非常重視,特別是隋煬帝更加重視海外及民族貿易。這種貿易主要是政治意義,其目的是擴大政權的影響力及對周邊地區的控制力。隋代對貨幣及物價的管理也有所創新,在貨幣政策上,鑄造新五銖錢,并重新確定了價值尺度,建立了新的貨幣信用制度。這對商業及社會經濟的繁榮有著極大的促進作用。在物價調控上,隋朝政府采取了廣泛設倉的政策,這就大大提高了儲備能力,為物價的平穩創造了豐厚的物質保證。隋代相對寬松的商業管理政策使得商業經濟充滿了生機,規范并保障商業的發展與繁榮。盡管隋朝后期出現了商業管理政策上的變異與扭曲,但是與其他朝代相比,隋代有著顯著的重農而不輕工商的特色。隋代商業作為其經濟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屬于當時的政治需要,其發展依賴于政治制度的保障及政權的穩定。隋朝前期由于實行較為開明的撫民以靜經濟政策,社會生產得到了極大的提高,特別是商業逐步走向了繁榮。隋代的商業數量較少,同時還對下層民眾開放了鹽、鐵等利潤較大的行業。可見,隋代的商業管理政策是官不與民爭利,這點可從公廨錢的經營管理方式上看出。公廨錢是隋代財政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隋朝政權曾撥給京中及諸州官府部分經費,并作為他們經營商業的資本,以補貼其官俸的不足。蘇曉慈認為這是與民爭利,建議廢除公廨錢,改用給地以營農的方式來解決官府的財政問題。其具體做法就是不再給官府公廨本錢進行投資、生息等,而是根據行政級別直接撥發土地,以地租收入等形式充當行政經費。這樣就避免了公廨錢制度出現的諸多問題。隋煬帝時期王朝逐漸走向衰落,商業成為了政權重要的壓榨對象,可見,政策在商業的發展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與作用,并直接決定著商業的發展道路與趨勢。

        第9篇:政策管理范文

        一、中國已進入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住房政策面臨全新挑戰

        根據發達國家城市化的歷史,城市化率從40%上升到60%的過程,是城市化進程最為迅速的階段,國際上稱之為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PeakRateofUrbanization)。城市化進入峰速發展階段,不僅帶來城市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城市規模的急速膨脹,也對各國的住房市場帶來深刻的影響。這一階段不僅住房投資規模會進一步擴大,住房投資總量將達到相當于GDP7%-9%(或GNP3%-4%)的高位水平,而且房地產的資產價值也將持續快速增長,城市房地產的資產規模在國民財富中的比例,將從城市化啟動階段的15%提高到60%以上。

        目前,中國的城市化率已經超過40%,正處在從城市化起飛階段向城市化峰速階段轉變的拐點上。這意味著未來20年,中國都將處在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龐大的人口規模以及城市化高速發展所帶動的巨大住房需求,可能在人類歷史上都是非常少見的,這對中國,乃至對全世界的影響都將是非常巨大的。

        國際住房專家認為,中國在城市化起飛階段的住房政策是比較成功的,但也存在許多制度性的缺陷。進入城市化峰速階段后,中國的住房政策可能面臨著一系列的挑戰。如果不對以前遺留的制度性缺陷進行改革和調整,這種缺陷就會被放大,就會帶來更為嚴重的問題。因此,進入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中國更需要有一個好的住房制度安排和住房政策框架。

        二、解決住房問題要與其他社會經濟政策相協調

        國際住房專家強調,不能簡單地就住房問題來考慮住房政策,解決住房問題要與交通、城市建設、社會保障等問題相結合。

        首先,各國政府在制訂住房政策時的一個基本思想,是要把住房問題和交通問題整合起來一塊進行考慮。如果只關注住房問題,讓中低收入居民住到遠離城市、且交通條件很差的地方,可能會帶來生活成本增加、就業困難等問題。以法國為例,從1960年到2004年,法國的城市化率是從60%上升到77%,人均收入水平從4000美元增加到35000美元,居民消費支出中的住房支出比例從不到10%上升到20%,住房條件得到較大改善;與此同時,法國政府非常重視發展公共交通,城市居民出行非常方便,交通支出比例在過去的44年中并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2004年為10%,僅比1966年增加了兩個百分點。

        其次,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政策要納入統一的社會政策。低收入群體不僅在獲得住房方面存在問題,而且在獲得醫療、教育等方面也存在許多問題。為此,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將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問題,同就業、醫療、教育等問題結合起來考慮,統一納入國家社會政策范圍,以形成一攬子解決方案。

        第三,從戰略高度協調好城市競爭能力和宜居性的關系。在城市化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各國都曾面臨提升城市競爭能力和改善宜居性的矛盾。目前中國已是一個相當開放的經濟,中國經濟競爭力的源泉,主要來自于城市。因為只有通過城市,才能夠獲得國際資本、技術、人才、管理等關鍵的發展要素,才能夠改善基礎設施。所以,城市競爭能力提升是中國融入全球化所必需的,也是城市自身發展所必需的。與此同時,城市發展也需要宜居性,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提供空間,為投資者和各類企業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和基礎設施。因此,處理好城市競爭力和宜居性的矛盾,不僅是促進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戰略問題,也是住房政策中必須關注的關鍵問題。

        三、在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要特別重視住房供給及土地利用政策

        從各國住房政策的演進過程來看,高度城市化的發達國家,目前的住房政策主要集中在需求方面。而在其城市化峰速發展階段,各國政府不僅需要通過補貼、住房金融等政策來推動住房需求,而且也高度重視供給政策,并在這一階段大幅度地增加住房的供給。

        國際住房專家認為,在住房供給政策方面,中國特別需要關注土地利用政策。特別是在土地供應矛盾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中國應特別重視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加強城市規劃和容積率管理。在住宅區容積率管理上,各國在城市規劃中都對住宅區的容積率有較高的規定,例如巴黎住宅區的容積率為3,華盛頓為6,紐約為10。

        在中國,各大城市的人口密度都比較高,但住宅區的容積率標準卻比較低,而且缺乏對容積率的總體規劃和管理,例如,在中國北方一個特大城市的總體規劃中,城市中心區及地鐵沿線的住宅容積率僅為1.5,而在城市郊區的公寓項目,其容積率卻是2。較低的容積率和管理規則的缺失,在用地規模沒有限制的條件下,就會出現城市規模無限擴張的問題;而在目前中國嚴格控制農地轉換為城市用地的條件下,將加劇用地矛盾,并影響住房供應總量或降低戶均住房面積。因此,中國迫切需要解決包括容積率在內的城市規劃問題,高度重視規劃部門的作用,加強對城市規劃人員的培訓,以應對城市化高速發展帶來的土地資源方面的挑戰。

        四、中國的住房政策體系還需要加快完善

        根據國際上通行的住房政策分析方法,一個國家的住房政策體系一般包括住房產權方面的制度及政策,有效的住房金融政策和競爭性的住房金融服務體系,住房補貼和稅收政策,土地供給政策以及相關市政設施的配套政策,土地利用及房地產的規范和政策,促進和規范建筑行業和房地產行業市場競爭的相關政策及行業風險控制政策,保障住房體系運行的相關法律框架、監管政策及房地產信息系統等七個領域,且每個領域都包含著非常豐富的政策內容,需要各國結合自身的情況、面臨的問題進行具體分析,有針對性地調整和完善各自的住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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