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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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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

        第1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本文通過對太原市杏花嶺法院五年來審理的行政案件進行統計、分析,用數據反映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率的現狀,分析現狀背后的原因,并參考其他省市的做法,提出相關的建議,以供行政機關參考。

        一、行政訴訟被告及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率的現狀

        從2000年到2005年的五年中,我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308件,其中涉及行政機關近15個,涉及公安、房地、土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規劃、教育、環保、工商、民政等多個行政機關,從級別上從省、市、區、到街道辦事處都有。其中開庭審理的有138件,被告出庭應訴138件,應訴率為100%;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次數為零,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率為0。

        二、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被告出庭應訴率100%,說明我區所轄的行政機關對待行政訴訟的態度上還是積極的,能夠派出委托人出庭。然而我們也看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沒有一個,是什么原因導致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呢?分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一是怕做被告。被告是什么?那在過去,都是犯人才做被告,做被告的都是沒做好事的,都不是什么好人。如今的行政首長頭腦里仍舊有這樣的觀念,心里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同時也惟恐別人誤解。有的行政首長甚至認為被告席是不吉利的地方,還是不去為好。

        二是怕丟面子。受幾千年傳統教育的影響,中國人大多愛講面子,把面子看得很重。由于行政首長都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就更是講面了。坐到被告席上成為被審查的對象,被認為是丟面子,由級別比自己低得多的法官來審查更是丟面子。害怕如坐針氈感覺的行政首長就有了這樣的想法:什么都可丟,千萬別去丟面子。

        三是怕吃敗仗。應訴就是一場較量,有輸有贏。行政首長心里自然明白,沒有一定的理由、沒有一定的把握,普通老百姓誰愿意跟政府較勁啊。行政訴訟案件中大部分都存在違法行政行為或是行政行為存有瑕疵的。雖說真正行政機關敗訴的比例還不是很高,但這是由于大量的協調解決以及一定的行政干預所作用的。對行政首長而言,坐在被告席上是有一定風險的,是很可能要敗訴的。所以,行政首長一般不肯冒這個險。

        三、其他省市的一些情況

        深圳市:2003年深圳市政府出臺有關規定,要求深圳市政府所屬各部門、各區政府法定代表人按下列規定出庭:特別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有關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出庭;一般性行政應訴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案情需要決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參加訴訟的案件數量不得少于2件,總數僅為1件的必須出庭。

        浙江省:浙江省公安廳從明年1月1日起,將全面實行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同時規定除訴訟案件數量不足的外,縣級公安機關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鞍山市:鞍山市規定,每年度首例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法人代表必須親自出庭應訴,每年應訴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案件的數量不得少于2件;應訴案件在10件以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案件的數量不得少于5件。

        沈陽市:沈陽市人民政府發出《關于建立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要求全市各區、縣(市)、各部門行政機關都要建立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制度,充分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強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以此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還有其他一些省市也出臺了類似的規定,強制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的次數和方式,這里不一一列舉了。

        四、在目前情況下,建議我省各級行政機關也應建立相關的制度,要求行政機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

        因為我們看到,與其他地區相比,我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率還非常低,我院轄區內的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多年來無一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相應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那么,為什么要強調讓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呢?

        (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人民群眾、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實體現。盡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本來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應該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對人能夠出庭,具有行政機關代表資格的行政首長自然也應該出庭。這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很好的詮釋。同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尊重,是對群眾利益的一種重視。

        (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敢于承擔責任、塑造良好行政機關形象的客觀需要。有權就有責。行政機關在享有一定權力的同時必須相應地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這是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由于主觀或是客觀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差錯甚至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發生問題本身其實并不可怕,關鍵是看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勇于承認錯誤、敢于承擔責任。行政首長出庭,必然是一個負責任的行政機關的表現,代表的是一個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如果類比于一場體育比賽,法院擔任的自然是裁判員的角色,行政機關只能是一名運動員。當然由于身份特殊,行政機關可算作是大腕運動員。但不管怎樣,運動員必須尊重裁判員,這是最最起碼的常識。因此,不管行政職能怎么擴張,行政權力怎么膨脹,接受司法權的審查與制約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權也是應該的。何以體現尊重,行政首長的出庭可以說是其中之一。那種一味委托律師出庭甚至無人出庭的,只能是對法律尊嚴的損害。

        (四)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了解執法狀況、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本機關行政執法狀況的了解,行政首長往往來源于自己的觀察和下級的匯報。但由于種種原因,這樣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有時也是不真實的。聽聽處于對立位置的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聽聽在本單位無法聽到的評價,聽聽相對人所反映的存在問題,這對客觀、全面地了解本單位的行政執法狀況,改進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無疑是十分有益也十分必要的。

        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于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關鍵又在于各級行政首長。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當然,對于建立制度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的做法,有學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觀點是:

        (一)、強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訴訟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法律確立了訴訟人制度,賦予了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選擇權。雖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的初衷是為了消除官權意識、規范行政行為,但訴訟權利的唯一法律淵源是行政訴訟法,強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缺乏法律根據。超越法律、法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將是一句空話,良好的初衷不能阻卻行政首長依法保障自己合法訴訟權利的正當要求。

        (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并非都有利于行政訴訟的解決。

        其一,行政機關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雖然行政首長統一領導其所管轄范圍內的各項行政工作,但多數具體的行政事務大都由其他公務員來完成,如果因為某一行政行為而引起了行政訴訟,行政首長相對于具體實施該行政行為的公務員來說,其對事實經過的了解程度要遠遠低于具體實施者,行政機關委托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參與行政訴訟,將更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其二,從我國現實情況看,行政首長一般不是法律專家,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一樣,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特別是在法庭訴辯過程中更需要有較強的專業性和訴訟技術性,行政首長對于具體法律、法規的認知和對訴訟爭議事實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其訴訟能力遠不及具體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務員或專業律師,從而影響庭審效果和庭審效率,甚至導致本應勝訴的行政機關敗訴。對于行政機關而言,其參與行政訴訟的目的同樣是為了贏得官司,行政機關為了維護本單位的聲譽或利益,理應選擇最合適的人代表行政機關應訴,而不能強行規定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而忽視行政訴訟的自身價值。其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的被告是行政機關,而不是行政首長,行政首長是否出庭與訴訟的解決不存在必然聯系,原告追求的是其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在于得到法院的公正判決,而不是與行政首長面對面的對簿公堂。另外,就目前我國司法體制的現狀和“官本位”思想依然存在的情況下,縣長或市長坐在被告席上,極易對原告甚至對法官產生無形的壓力,一旦原告敗訴,當事人會更加懷疑判決的公正性;即使原告勝訴,其會認為勝訴的原因在于縣長或市長的重視。從而不利于樹立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形象,也不利于行政機關樹立“依法行政”的形象。

        (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意義形式大于內容。

        執法為民是對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行政首長通過出庭應訴可有效樹立“親民、為民”的首長新形象,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更具有象征意義,它只是為了表明一個態度或者一個姿態,對訴訟的解決并非起到任何關鍵性作用,與行政訴訟的根本價值目的并非完全吻合。反之,強調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其實質卻隱含著人治觀念的表現,變相地把行政首長等同于他所掌握的公共權力和代表的行政機關本身,該制度并不是體現法治社會的進步,而是“官本位”、“人治”、“特權”等思想在公眾潛意識中作用的結果。就行政訴訟而言,我們急需解決的不是如何保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而是要解決如何讓行政機關積極應訴。如果行政機關不采取任何實際行動,積極、認真地參加訴訟活動,而僅僅是讓行政首長出庭表示一下重視,想必對問題的解決毫無益處。行政首長是否尊重司法權力、是否具有法治觀念,并不是看他是否出庭應訴,只有認真地對待行政訴訟本身,認真地對待當事人的權利,認真地對待司法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裁判,才能真正促進法治的進步,否則,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恐怕只是做秀罷了。

        但是我認為在目前行政首長普遍不出庭的情況之下,如何提高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率,是一個十分迫切的問題。為此我建議。

        (一)建立相關制度。鑒于目前我省的情況,行政首長基本不出庭的現象普遍存在,只靠提倡是不夠的,必須建立相關的制度加以保證。在以立法形式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嚴格自我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要求,盡快制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強制性制度,并將應訴情況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同時,要做到條塊結合,各垂直單位或雙管單位要自上而下,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相關制度。

        (二)有選擇性出庭。實事求是地講,行政首長的工作確實很忙、時間確實很緊,有的行政機關由于職能原因遇到的行政訴訟案件還比較多。如果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長出庭顯然不太現實,而且事實上也做不到。這就要區別各個行政機關的實際,根據情況和需要有選擇性的出庭。一般來說,行政機關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考慮出庭;此后可選擇一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出庭。

        (三)事前充分準備。出庭前,行政首長必須詳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前后過程、具體案情,包括一些細節和環節,以做到心里有數。要對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進行客觀分析,自我反思、自我剖析。要對本機關針對原告訴訟所進行的答辯進行推敲,看看是否言之有據、言之有理。要認真學習訴訟相關知識,以適應應訴的要求。

        第2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20xx年以來,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印發20xx年度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辦[20xx]28號)和《關于印發20xx年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豫政發[20xx]34號)文件精神,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我市積極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積極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全面加強政府法制建設。

        一、認真組織學習和調研,充分認清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的必要性。

        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是全面落實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體現,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門及縣、鄉兩級行政機關承擔著大量的具體行政執法任務,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更新觀念,充分認識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精神。對此。我們局黨組在認真學習,統一思想后,組織全市具有行政執法任務的單位和部門,學習了《關于印發20xx年度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辦[20xx]28號)和《關于印發20xx年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豫政發[20xx]34號)文件,為推進此項工作奠定理論基礎。

        其次,組織調研,廣泛聽取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意見。我局主要領導帶領相關科室人員專程赴許昌市法制辦學習取經,認真聽取了許昌市法制辦開展此項工作的情況和經驗。與此同時,局領導又分為三個調研工作組,分赴本市所轄嵩縣、伊川、西工等縣、區,就該項工作的落實,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認真聽取了如何開展該項工作的意見。以上活動,為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順利開展,獲取了豐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擬定方案和標準,加強對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的指導。

        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全面推進。我們認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為載體,扎實開展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一是擬定方案,認真制定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標準。在深入基層進行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市法制局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與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積極溝通,聯合簽發了《關于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xx]2號),制定出我市開展該項工作的目標、內容、標準、方法和步驟。

        二是嚴格標準,初步完成了市級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考察、協商和擬定工作。按照擬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標準,以縣(市)、區和市直部門自薦、推薦和考察的方式,經過層級篩選,初步確定偃師市政府等13家單位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

        三是加強指導,督促首批擬定示范單位創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對擬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談和不定期地檢、抽查的方式,幫助完善制度,規范行政行為。重點選定了市衛生局、市計生委、市發改委物價辦,不定期地給予指導、培訓,以便起到示范和以點帶面的作用。

        三、確定創建活動的階段和程序,細化示范單位驗收的主要內容

        為把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落到實處,我市將開展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創建活動確定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部署階段。在這個階段,各單位、各部門要按照省、市兩級政府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工作職能和特點,研究制定創建活動方案和具體措施,迅速進行動員部署。第二階段為全面實施階段,各單位、各部門要將創建 "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綱要》要求和洛政法[20xx]2號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驟,建立領導組織,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礎工作,規范行政行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辦事效率。第三階段為總結評比階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照達標標準,于每年年底組織開展 "依法行政示范單位"評比活動,經審定合格的進行命名授牌。獲得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單位和部門,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總結時,可以直接表彰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市政府將在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考察、協商、認定工作,通過典型示范,達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同時,我們又確定示范單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實行自薦與審查相結合方式確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薦申報、考察認定三項程序。在自查完善過程中,要求各單位、各部門以創建活動為契機,嚴格按照《綱要》以及《關于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xx]2號)中制定的標準要求,認真開展自查自糾,查漏補缺,規范完善,建立健全各類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章制度和推進依法行政長效機制。采取自薦申報的形式,使各單位、各部門在自查完善的基礎上,認為本單位、本部門符合條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薦為依法行政 示范單位,并于規定的時間內向市法制局報送自薦材料。最后的考察認定由市法制局會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辦公室,結合申報單位自薦材料,采取聽取匯報和現場查看的方式,組織進行考察,提出候選示范單位名單,并通過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后,審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經考察驗收已認定市衛生局等三家單位達到示范單位的創建標準,近期將為其進行命名和授牌。

        四、細化驗收內容,注重創建活動的效果。

        在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過程中,我市各單位、各部門結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點,開展創建活動。市政府按照《關于印發20xx年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的通知》(豫政發 [20xx]34號)文件精神的要求,結合《關于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xx]2號)中規定的十項示范內容,在自薦申報、考察認定的基礎上,進行驗收。驗收側重于開展創建活動的九大措施和效果:一是行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二是行政職能轉變的推進措施和效果;三是行政層級監督的加強措施和效果;四是行政執法行為的規范措施和效果;五是行政復議發揮作用的措施和效果;六是依法行政規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七是法制宣傳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八是依法行政運行機制的優化措施和效果;九是機構發揮職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總之,通過創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活動,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進展,為實現法制政府的目標打下堅實的基礎。

        為此,我市將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辦的具體指導下,在認真總結示范單位經驗的基礎上,擴大示范單位面,到20xx年使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府各部門全部達到依法行政示范單位標準。

        五、今后我市創建活動的工作重點及措施

        20xx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工作的基礎階段,我市要在進行綜合考察和協商的基礎上以點帶面,適當增加示范單位數量,確保20xx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創建活動第一階段的目標。為了保證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順利實施,擬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實施進程,完善命名示范單位的程序和標準。

        完成市級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單位的考察、協商、確定工作,并頒發牌匾和證書。同時,政府法制機構要及時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在創建活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適時地加以引導,確保示范活動健康發展。

        (二)加強培訓,提高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把搞好法制培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科學制定培訓方案和培訓計劃,扎扎實實搞好落實。培訓中,要注重培訓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行政機關性質和執法崗位的不同,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統地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使執法人員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規范和專用法律規范,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能力,能夠獨立完成各項行政執法任務。

        (三)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認真清理執法主體。

        堅持行政執法活動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原則。從源頭上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交叉執法的問題。非行政機關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經依法委托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委托部門要對被委托機構適時進行監督,被委托機構要及時向委托部門匯報工作。

        認真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凡上崗執法人員,必須接受嚴格的法制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取得執法資格,持**省行政執法證件上崗執法。堅決制止無證執法現象。嚴禁聘用合同工、臨時工從事執法活動。

        (四)規范執法行為,嚴格按照執法程序開展執法活動,

        全面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界定執法職責,科學設定執法崗位,認真開展績效考核,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設,努力培養按照法定程序辦事的習慣,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在實施行政行為時,不缺少法定的步驟,顛倒法定順序,超越法定期限,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做到既不失職不作為,又不越權亂作為。對行使權力的過程和結果,實施嚴格的監督和制約。通過嚴格、規范、切實可行的程序,有效減少違法行為,最大限度的化解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對立情緒,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和執法行為的執行力。

        (五)加強監督制約,不斷完善、創新監督手段和監督方法。

        第3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則廖廖無幾。偶有之則必定因為稀罕而成為新聞媒體爭相報道的對象,而且也擺脫不了做秀的嫌疑。

        行政首長不出庭,其理由無非是公務繁忙、時間緊張。果真如此嗎?有一定的因素,但并不盡然。究其原因,主要還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怕做被告。被告是什么?那在過去,都是犯人才做被告,做被告的都是沒做好事的,都不是什么好人。如今的行政首長頭腦里仍舊有這樣的觀念,心里還存在一定的障礙,同時也惟恐別人誤解。有的行政首長甚至認為被告席是不吉利的地方,還是不去為好。

        二是怕丟面子。受幾千年傳統教育的影響,中國人大多愛講面子,把面子看得很重。由于行政首長都是具有一定身份的人,就更是講面了。坐到被告席上成為被審查的對象,被認為是丟面子,由級別比自己低得多的法官來審查更是丟面子。害怕如坐針氈感覺的行政首長就有了這樣的想法:什么都可丟,千萬別去丟面子。

        三是怕吃敗仗。應訴就是一場較量,有輸有贏。行政首長心里自然明白,沒有一定的理由、沒有一定的把握,普通老百姓誰愿意跟政府較勁啊。行政訴訟案件中大部分都存在違法行政行為或是行政行為存有瑕疵的。雖說真正行政機關敗訴的比例還不是很高,但這是由于大量的協調解決以及一定的行政干預所作用的。對行政首長而言,坐在被告席上是有一定風險的,是很可能要敗訴的。所以,行政首長一般不肯冒這個險。

        其實,這幾個原因歸納起來就是觀念陳舊、思想認識不到位。這是與時代的進步、形勢的發展格格不入的。

        (一)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人民群眾、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實體現。盡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本來處于不對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是應該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對人能夠出庭,具有行政機關代表資格的行政首長自然也應該出庭。這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很好的詮釋。同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也是對行政相對人的一種尊重,是對群眾利益的一種重視。

        (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敢于承擔責任、塑造良好行政機關形象的客觀需要。有權就有責。行政機關在享有一定權力的同時必須相應地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這是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由于主觀或是客觀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差錯甚至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發生問題本身其實并不可怕,關鍵是看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勇于承認錯誤、敢于承擔責任。行政首長出庭,必然是一個負責任的行政機關的表現,代表的是一個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如果類比于一場體育比賽,法院擔任的自然是裁判員的角色,行政機關只能是一名運動員。當然由于身份特殊,行政機關可算作是大腕運動員。但不管怎樣,運動員必須尊重裁判員,這是最最起碼的常識。因此,不管行政職能怎么擴張,行政權力怎么膨脹,接受司法權的審查與制約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權也是應該的。何以體現尊重,行政首長的出庭可以說是其中之一。那種一味委托律師出庭甚至無人出庭的,只能是對法律尊嚴的損害。

        (四)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了解執法狀況、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舉措。對于本機關行政執法狀況的了解,行政首長往往來源于自己的觀察和下級的匯報。但由于種種原因,這樣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有時也是不真實的。聽聽處于對立位置的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聽聽在本單位無法聽到的評價,聽聽相對人所反映的存在問題,這對客觀、全面地了解本單位的行政執法狀況,改進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無疑是十分有益也十分必要的。

        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于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關鍵又在于各級行政首長。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建立相關制度。目前各地偶爾有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現象,但那大多帶有隨機性,有許多個人因素或是其他因素在里面,而沒有落實到制度上。這是遠遠不夠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不能僅憑一時高興,而必須有制度保證。在以立法形式規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各級政府應嚴格自我要求,順應形勢的發展和工作的要求,盡快制定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強制性制度,并將應訴情況納入政績考核的內容。同時,要做到條塊結合,各垂直單位或雙管單位要自上而下,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相關制度。

        (二)有選擇性出庭。實事求是地講,行政首長的工作確實很忙、時間確實很緊,有的行政機關由于職能原因遇到的行政訴訟案件還比較多。如果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一律要求行政首長出庭顯然不太現實,而且事實上也做不到。這就要區別各個行政機關的實際,根據情況和需要有選擇性的出庭。一般來說,行政機關每年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應考慮出庭;此后可選擇一些案情重大、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件出庭。

        (三)事前充分準備。出庭前,行政首長必須詳細了解整個案件的前后過程、具體案情,包括一些細節和環節,以做到心里有數。要對作出行政行為的依據、程序,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進行客觀分析,自我反思、自我剖析。要對本機關針對原告訴訟所進行的答辯進行推敲,看看是否言之有據、言之有理。要認真學習訴訟相關知識,以適應應訴的要求。

        第4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論文關鍵詞 非訴執行 行政檢察 檢察監督

        近年來,隨著中國法治建設的不斷進步和法院、行政執法機關內部對執行和執法工作的逐漸規范和完善,非訴行政執行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和進步,但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是檢察機關,其主要承擔著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三大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但一直以來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更是處于缺位狀態。加強對行政訴訟特別是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行政非訴執行概述

        非訴行政執行,是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針對公民和法人等其他組織,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不履行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根據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提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其設立的目標在于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采用非訴訟的方式,程序簡單,可以確保在很短的時間結束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同時通過對行政非訴執行的審查,禁止了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程序,避免相對人的的合法權益在沒有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受到嚴重侵害。這幾年,我國行政非訴執行的實際發展,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約,很難實現確立制度的預想。

        二、現行行政非訴執行存在問題

        (一)司法權和行政權交叉混亂

        最高法曾經出臺過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司法解釋,其中有明確規定對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見,對于沒有被賦予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在處理非訴行政案件的時候,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是保障行政權得以有效實施的重要保障。但同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些行政機關是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致使將屬于司法權范圍的審查裁斷權和屬于行政權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實施權均歸于法院。行政權和司法權應相互配合,而不是相互侵蝕或者相互抵觸,這直接影響到公民權益的保障。

        (二)現有法律規定簡單籠統,操作性差

        最高法的《<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里面第九十五條是規定對于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是裁定不予執行的: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但這里對于“明顯”的定義如何判定,如何審查,法律法規或相關司法解釋沒有給予明確準確的規定,直接導致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再如,第九十三條又規定了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案件后,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進行合法性審查,裁定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如果確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法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進行執行。但就具體的審查程序并無可操作性的規定。故籠統地法律規定導致行政非訴執行無法發揮應有的司法監督作用,違背了行政非訴執行設立的目的。

        (三)執行的模式導致權責分離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是在審查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如果法院在審查過程中因自身原因導致了失誤,而且給被執行人造成損失的,法院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可是實際上,我國現行的法律還沒有對人民院如何承擔責任、怎么承擔責任作出明確的規定。《行政強制法》中也只規定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理,但并未規定法院承擔的責任。而最高法的有關規定更是直接認為行政非訴無論合理與否,造成錯誤的的相關責任是歸咎于行政機關的,法院就算由于自身原因做出的裁定有錯誤,也沒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的必要,這其實已經嚴重違背了權責相一致的法治原則。

        (四)行政非訴案件執行期限長,執結率低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對非訴行政執行的實施程序沒有詳細的規定,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有些案件的情況比較復雜,執行工作的難度也比較大,故法院執行效果并不佳。例如:房屋征收補償、涉及土地違法需要拆除的強制執行等常見社會敏感案件,經常由于執行難度較大,法院執行起來難以把握,執行成功率較低,而引發社會矛盾。

        三、在行政非訴執行中檢察監督權的依據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是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政訴訟法》(2014年修訂版)第十一條也再一次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有權。這里雖然各種法律還沒有明確指出檢察機關對于執行中的行政行為是否有監督權力,但在法律實質上,其實包含對行政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因為對于審判活動,廣義上說既包括了訴訟活動,也包括了執行活動。在我國國家司法權的體制及其權力配置采取的是法院、人民檢察院共同行使的模式,其中法院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行使法律監督權力。國家的審判權由法院行使,而國家的法律監督權由人民檢察院行使。憲法關于我國建司法權力配置模式和運作方式的規定,就決定了行政非訴執行中的檢察監督權也是檢察機關三大法律監督權力的中的重要一個。

        檢察機關是為保障行政法律統一正確實施而進行的法律監督,是對公權力的監督。因為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必須確保法律正確實施、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如果檢察機關允許法院在非訴強制執行中出現明顯的的違法行為,那相當于檢察機關沒有履行自身的法律職能,所以對行政非訴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完全符合行政檢察的屬性和定位。

        四、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必要性

        (一)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必然需求

        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體制下,檢察機關依法對包括行政訴訟在內的三大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是一直以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中最為薄弱的就是對行政訴訟的監督,是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塊短板。檢察機關應該自覺地加強對行政訴訟活動規律的研究和探索,全面開展對行政訴訟的監督,同時也必須加強對發展迅猛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把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的監督作為行政訴訟監督工作新的增長點,以改變行政訴訟監督長期薄弱的局面,從而推動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的全面健康發展。

        (二)促進司法公正,推動法制建設的必經之路

        法律來源于實踐,作用于實踐,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行政非訴執行也一樣,我國立法對行政非訴執行制度的設計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審判權對行政權的監督來實現“控權”維護正當行政行為之目的。然而近年來,行政非訴案件發展迅猛,在很多法院的受案數量已經遠遠超過了行政訴訟案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行政非訴執行案件處理存在著各種問題,一是法院主導整個過程,當事人和案外人權利難以保障;二是現有執行措施不足,影響執行力度和效果;三是司法權與行政權沖突后,具體行政行為效力打折扣;四是一旦法院在出現錯誤決定后,救濟困難。這些就迫切需要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當事人和以及當事人以外的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以及行政權如何延續,以及司法權如何介入違法行政等問題。

        (三)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嚴格行政程序的迫切要求

        當前隨著社會法律意識不斷加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和理念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具體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仍大量存在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遺漏等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通過檢察機關監督法院在行政非訴案件中司法審查和具體執行工作,一旦發現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有違法情形的,可以及時予以糾正。

        (四)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能夠不受侵害

        近幾年,行政非訴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長,已經遠高于行政訴訟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也說明了被執行人的法律意識淡薄,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置之不理,而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相對人不服法院審查裁定如何救濟作出規定,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有效保護。檢察機關監督法院的行政非訴執行審查活動,督促法院加強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可以避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司法保護,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五)促進社會管理創新,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的必然要求

        行政機關行政管理效果的好壞,直接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檢察機關把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作為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切入點,通過維護司法公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同時對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的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時提出檢察建議,有效防止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維護好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和諧穩定。

        五、檢察機關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實現

        (一)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啟動

        如何啟動行政非訴執行監督,一般情況認為最少有兩種,一種是通過檢察機關在日常辦案線索中自己發現的,另外一種是當事人自己向檢察院申請,這兩種缺一不可,相輔相成,可以防止行政機關由于各種原因沒有申請,延誤申請,甚至于放棄申請,導致其作出的行政行為被實際作廢,沒有任何效力和意義。

        (二)對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內容

        首先針對法院的司法審查活動,檢察機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監督:一是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受理的有關規定,法院是否可以依法執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涉及稅的征收等相關行政部門法規定了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一般法院都可以依法受理。二是法院是否盡了合法性審查義務。包括:(1)主體是否適格。申請人是否有法定職權;是否有事實依據;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行政機關是否濫用了職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對于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的錯誤的,并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法院是否裁定準予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形。監督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其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罰是否顯失公平,是否存在怠于履行職責等違法情形。

        (三)行政非訴執行監督的方式

        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于發現的問題,有權利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而且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方式應當區別適用檢察建議和檢察意見,多采用指導的方式,采用較為緩和的檢察建議,不至于激化矛盾,還能優勢及法律效果。

        第5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推進依法行政,要抓住重點,解決突出問題。從我鎮實際情況看,要側重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1、要進一步強化領導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強化行政機關特別是領導干部依法行政意識,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而強化依法行政意識,最為關鍵的就是要緊緊抓住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這一本質。只有抓住這一本質問題,才能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到實處。依法行政從本質上說,不是針對管理相對人的,不是針對老百姓的,而是依法規范政府和公務員的行政行為的。目前,在行政機關和一些干部的頭腦中,存在著一種不正確的認識,把依法行政簡單、片面地理解為依法治民,一提依法行政就是要對行政相對人如何如何,而往往把行政機關自身的行政行為置于法律約束之外,因而對以權代法、以言代法、以情代法甚至違法行政現象熟視無睹。我們推進依法行政,必須首先強化執法主體,尤其是各級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識,加強對種種行政權力的規范和約束,行使行政權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使整個政府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2、要嚴格規范行政行為。嚴格規范行政行為是實現依法行政的保證,是推進依法行政首先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一是繼續抓好“雙清”工作。鎮政府法制辦要嚴格按照省、市關于清理規范性文件和行政審批項目的要求,繼續抓好這兩項工作。由于此項工作時間緊迫,工作量大,直接影響著全鎮軟環境建設的進程,因此,涉及的相關部門也務必要按方案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保質保量的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上報。要按照規定要求制發規范性文件和實施行政決策。鎮政府及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要嚴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相抵觸,不得違規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審批和收費項目。制發規范性文件,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審核、備案、公布,提高鎮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進行行政決策,不能憑想當然或少數人說了算,要進行充分論證,征求并采納各業務相關部門意見,履行法制部門審核程序。要將制發規范性文件和行政決策納入法制化軌道,注意防止并糾正簡單化、隨意性傾向,從源頭上避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發生。同時,各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不得為了追求部門利益而出臺一些政策規定,一定要防止產生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的傾向。要依法規范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政府工作人員是推進依法行政的主體,政府行政行為大量地表現在行政工作人員具體的行政執法和管理行為上。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違規主要表現在行政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和管理中不依法辦事,有的濫用權力,有的,有的超越權限,有的不講程序,有的行政不作為,等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違規問題帶來的社會影響是十分惡劣的,往往直接侵犯人民群眾的權利和利益,損害政府形象。所以,要著重搞好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有關部門都要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和辦法,形成有效的約束機制,依法規范行政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這里,還要強調一個問題,就是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既要注重不違反實體法,又要防止違反程序法,特別要重視按照法律程序辦事的問題。

        3、要加強對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我們必須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管理力度,大力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嚴把“入口”關。在下半年分期分批對全鎮所有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結束要進行嚴格的考試,對考試成績不合格的不能頒發行政執法證件,不能賦予其行政執法資格。通過組織培訓和學習,使全體行政執法人員掌握基本法律知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自覺規范行政行為,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恪盡職守,不濫用權力。

        4、要強化行政執法監督。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開展執法考評活動,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和有效手段。按照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依法行政考評方案的要求,加強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問題從嚴處理。一是要加強對行政審批、決策、處罰和行政收費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發現和糾正行政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二是要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政府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受理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履行行政復議的法定職責。三是要高度重視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各執法剖門務必要高度重視這次行政執法檢查,分階段抓好落實。特別是省、市政府在活動的各個階段將進行突擊暗訪,如果哪個部門由于工作不主動,不積極,讓上級查訪出問題,政府將嚴厲追究部門和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6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關鍵詞】行政行為;自由裁量權;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在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最早見于王珉燦主編的《行政法概要》,該書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定義是:“凡法律沒有詳細規定,行政機關在處理具體事件時,可以依照自由的判斷采取適當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隨著行政法學的發展,我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界定也日趨增多。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是法律、法規賦予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依據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則自行判斷行為的條件、自行選擇行為的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決定的權力。”羅豪才教授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類似以上的定義還有很多,在此不再贅述。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可以看出,自由裁量權的定義應包含以下幾個要點:1.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主體應為以行政機關為主的行政主體;2.這種權力可以作出行政行為而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變化;3.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4.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應該在合法的前提下兼顧考慮合理性問題。所以筆者認為,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主體在法律所允許的浮動范圍內,根據事件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行為方式和行為幅度,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的權力。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權日益膨脹,出現許多侵害公民權利的行政行為。所以,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對行政權力的合法性要求也隨之提高,其中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顯得尤為重要。行政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它是彌補成文法不足的必要措施。社會生活錯綜復雜,成文法難免會無法完全適應社會的需要。這時,行政裁量權就能彌補成文法對社會現象規定不具體的弊端,對具體事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為。

        2.它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保障。現代社會,行政職能越來越復雜,法律不可能預測未來發生的一切,因此,為了保證行政管理的快速高效,愈來愈多的行政管理需要行政機關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調整,愈來愈多的行政事務需要行政機關靈活地加以處理。這就在客觀上需要法律為行政權力的運行設置一個自由裁量的空間。

        3.它使合法行政行為更加合理。上文已經分析成文法不能預測社會所發生的一切,對所出現的行政性事件按照統一的法律標準來處理,難免會因事件的具體情況不同顯失公平,這時就需要我們用行政裁量權來對社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之更加合理公正的被處理。

        4.它能充分發揮行政權力行使者主觀能動性。現代社會中政府職能日趨復雜,行政管理活動中專業性、技術性因素大大增強,行政機關具有立法機關所不具備的專業優勢,允許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管理時,考慮到具體社會關系的特殊性,在法律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發揮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保證立法意圖的實現,從而最終實現實體正義。

        二、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危害

        上面已經分析了行政自由裁量權在當今社會中所具有的積極意義,但是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權最大的特點就是行政主體具有自主性。雖然法律要求裁量行政行為要在法律的范圍內作出,不能超越法律規定,否則即為侵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違法行政行為。由于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和確定力,即使違法的行政行為,其效力也是得到有限承認的,只有在被撤銷后才不具有法律效率,而有的則部分有效或補正后仍然有效。違法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確定力會使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持續的損失。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權得到濫用,就勢必增加違法行政行為的數量,妨害依法行政,損害公民合法權利。

        三、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會對社會和公民權利造成不利影響。在現代法治國家,權力的授予與控制總是相伴而行的,正如英國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指出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我國要想實現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應該從立法、司法、行政全方位加以控制。

        (一)立法控制

        完善行政立法,細化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標準。我國行政法律中彈性條款過多,導致行政主體在行政執法中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如在規定罰款額度時,許多法律法規都過于寬泛,幅度很大,這便不能有效的規范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給濫用埋下了隱患。因此,應從源頭上對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作出規范,立法機關應加強立法及其解釋,加大立法解釋力度,及時予以彌補立法缺陷,對于行政處罰等關系公民切身利益的行為要盡量細化其行使標準,避免出現太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二)司法控制

        要在司法上加大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不僅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顯失公正的,都可以向法院,法院有權予以審查。為了更有效地發揮法院在控制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方面的作用,人民法院有必要逐步擴大受案范圍。

        (三)行政控制

        1.完善行政復議制度,防止行政機關之間的上下級包庇關系。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一種法制監督,體現了行政補救的作用。但因為行政機關屬于一個系統之內,上下級之間存在著利益關系,往往會出現互相包庇的現象。所以,我們要完善行政復議制度,杜絕行政系統內的包庇現象。比如建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機關,處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和其上級機關之外的專門復議機關。

        2.加強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道德建設,強化行政執法人員的嚴格程序思想。行政程序可以彌補和保證行政行為的公正性。要經常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定期教育,深化程序在他們心中的地位,使他們做到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加大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活動的范圍,做到信息公開,加強社會輿論監督,完善行政程序。

        綜上所述,自由裁量權對于當今社會的行政執法有著重要作用,同時其危害性也要求我們要盡量杜絕行政主體對其的濫用,真正使其符合合法、公平公正的行政法原則,真正使行政主體做到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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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楊解君.行政訴訟法學[M].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

        第7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一、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作用

        以現代國家和個人及其所組成的社會的關系為大背景,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地位和作用可謂基本了然。現代行政權是國家得以直接、能動地影響個人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的最有效的一支公共力量,社會需要行政權主動地發揮其維持秩序、保護相對一方權利、增進公共利益和福利的積極作用。順應社會的需要,國家必須通過法律規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機關各種管理權能及相應的輔手段,從而保證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處理形形關涉公共利益的問題。秩序行政到服務行政、給會行政的演進是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有力肯定,亦是行政法在法律上確認這種肯定的很好例證。當前,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機關兩大類行為范式:一是具有直接對相對一方權利義務的配置和實現產生影響的法律效力的行為,包括賦予相對一方權利或解除相對一方義務與剝奪相對一方權利或課加相對一方義務的行為,其集中體現了行政權的強制力、支配力的特性;二是對相對一方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承擔施予指示性的、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影響的行為,如行政機關就國民經濟發展、社會進步以及提供社會服務等作出的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決策、宏觀調控等行為,其特點是缺乏法律強制力,自由裁量性和政治性強,在當今政府施政中占較大比重。對上述行為范式的規定確立了行政權在現代行政管理過程中主導性的法律地位。然而,行政權的操作者畢竟是同具人類弱點的普通平凡的人而非天使。使普遍抽象的法律規定有機地與具體個案情形結合起來的過程實際上是人的認識過程,行政公務人員既需準確地把握法律規范之意義及規范背后社會政治、經濟、文化之內蘊,亦需通過各方面的信息對具體事件的全部情形有清醒、理智的了解。這其中,或者由于客觀復雜因素的影響,或者由于公務人員才智和認識能力的局限,或者更嚴重地,由于公務人員職業德行和品性上的缺陷,行政權行使的失誤或權力的故意濫用都在所難免。這些與人們對行政權積極作用的合理期望相悖的情形是行政權的消極一面。行政法與身俱來的控權、制權理念就是對行政權潛在的負值效應的反證。當然,鑒于上述兩類行政行為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行政權受到法律制約、控制的程度和受監督的形式也就不同。由于前一類行為一旦違法,就會直接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公共利益,故其主體資格、權限、法律法規依據、程序等受到法律嚴格限定,其特點是權力受法律規定細密、自由裁量有限、受監督的形式具體。一般稱之為“消極行政”,其行為準則是不得為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即“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它不僅要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在一定范圍內,還要接受司法審查。行政機關對這類行為的違法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而法律對后一類行為往往只規定行為模式和實現行政的目的,不設定法律效果,希望通過利益機制和激勵機制來調動相對方的積極性,靠政府的威信和政府內部的行政紀律來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只要在其權限范圍內,又不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盡可以充分發揮其能動的積極作用,通常稱之為“積極行政”。只是這類行政行為一旦失誤,給社會帶來的破壞會十分巨大,因而,其仍須受到行政系統自身的監督和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要為行為后果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

        作為行政權的相對一方——個人和組織的權利與自由(以下概稱公民權)的行使亦因主觀、客觀的原因而具積極和消極的作用。確認公民權利、充分保障公民權利的行使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表現,而社會文明和進步又是在公民權不斷得到確認和保障、人閃認識社會和改造社會的能力得以盡可能施展的基礎上逐步完成的。公民在經濟、政治及其他領域內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公民個人追求自己在社會中諸般正當需要的滿足的行動基礎和保證,個人和組織根據良心和理智自由地行使這些權利,可以不受阻礙地參與社會生產和交往,建立良善健康的社會關系并在其中獲得自身利益的實現,而社會共同體亦在整體上邁向更高的文明境界。本世紀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由于人民的斗爭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公民權范圍日益擴大,法律對權利的規定越愈細密,形成有機的權利體系。與此同時,世界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方面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發展。我國,尤其是在近十幾年來,在確認和保障公民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的創造性、積極性得到空前的發揮,經濟成就已是世人公認的事實。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可見一斑。然而,公民權利和自由的行使,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它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律對公民權限制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公民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這恰恰是基于對公民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可能帶來的消極作用的考慮而作出的限制。每個公民都是社會中的人,他在進行社會交往中必然與其他公民或組織形成一定的社會關系,法律確認和保障其權利和自由旨在幫助其相對自由地實現自己的意志而不為社會關系中的其他人所阻礙。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公民個人超越法律規定的權利范圍或濫用其權利的情形在所難免,這又往往要導致法律欲意保護的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我國在改革開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法律調整尚未完善的條例下,由于各種思潮的沖擊,利益格局的變化、拜金主義的影響、自律機制的削弱等原因,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人違法行為或濫用權利,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因此,法律要求公共權力(包括行政權力)對公民權可能或已經違法行使或濫用的情形予以預防、控制和懲戒。另外,由于法律規定的錯綜復雜性,即使公民個人或組織有合法理由地行使各自的權利和自由,有些情形下,也會造成矛盾和沖突,這種對抗的結果同樣是社會無法容忍的社會關系一定程度的無序,同樣需要公共權力進行調節。

        綜上所述,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都具有兩面的可能作用,行政法努力的方向應該是調動兩者的積極因素,最大可能地抑制其各自的消極因素。

        二、行政法關系的展開

        法律的使命是面向未來的,既然行政權和公民權的行使可能導致的積極效應或消極效應不可預測,法律就不能完全放任任何一方自主地、無節制地行使權力或權利。這似乎同民商和法既規定民事權利又設制民事義務的原則并無二致。但是,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畢竟與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有性質上的巨大差異,行政權和公民權潛在的雙重效應促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法律關系更具復雜性。行政法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有:(1)行政管理關系, 即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行使職權而與相對一方發生的關系。它又包括行政實體關系和行政程序關系;(2)監督行政關系, 即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在監督行政過程中發生的關系。由于團體、個人的監督權利必須通過國家權威真正得以實現,監督行政關系可主要指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尤其是后者更為行政法所重視。那么,行政法是如何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作用的復雜性具體安排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上述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結構的呢?

        首先,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法律期待的是行政權積極作用的發揮,以抑制公民權的消極作用。因為,在這里,社會首要關心的問題在于如何設置或啟動行政權以處理下列幾種情形:(1 )社會中權利義務的合理分配由于某些事物的出現而遭到破壞(比如經濟壟斷、股票黑市),國家立法者因種種緣由無法及時出臺法律,需要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規章進行普遍的調整;(2 )具體個人和組織行使公民權時超越法律限制的可能性要求行政機關經常地對他們予以監督和檢查;(3 )具體個人和組織已違法行使公民權而給他人權益或公共利益帶來損害,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及時予以控制和懲戒;(4 )社會中某些資源或機會的利用雖然可促進社會福利,但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本身極其有限,或者由于資源或機會的給予必須依公共利益受限制,只有符合特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才能獲得,社會要求行政機關審核申請的個人和組織的條件并負責授益于合格者;(5 )大部分具體個人和組織在行使公民權時普遍持有趨利避害的心態,對其他人的福利或需要高昂代價予以運營的公益事業較少關心,社會要求行政機關能在這些方面有所作為。對于這些社會自治機制無能妥善處理的情形,個人、組織有一種依賴和信任公共力量的自然傾向,而依賴和信任的基礎是公共力量擁有他們自身不具備的社會控制力和強制力。無論是秩序行政,還是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在有關機構判定其無效并予以撤銷之前,不僅相對一方,而且國家機關、一般第三者都必須承認其為有效,并服從之。如果行政行為沒有這種被稱為公定力(推定有效)的效力,與私人行為無異,個人和組織又怎么會為把自己面臨的困難委托與自身類似的軟弱的行政機關去解決呢? 1 即使個人、 組織因行政權潛在的消極后果而對行政機關是否有能力公正處置公共利益問題表示懷疑,他們亦必須等待行政權啟動并最后作出行政行為之后通過其他公共權威進行評判,否則,行政權積極作用會被扼殺。因而,在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法在設定行政機關管理權能的同時往往賦予其效力優先性,相對一方于此只能履行服從的義務。行政機關的主導性地位和相對一方的服從地位是這里的主要特征。

        然而,如果等待行政機關憑借公務人員的獨立判斷作出與公共利益相悖的行政行為之后再考慮其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由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執行力,它的破壞性后果已經造成,而這種后果在很多情形下是難以通過事后救濟制度進行充分補救的。于是,在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中,法律對行政權懷有既信任又警惕的兩難情結,既期望通過公民權利的適當使用來最大限度地遏止行政機關可能作出的“離經叛道”行為,又謹防繁瑣、拖拉的程序阻礙行政積極效應的實現。有關國家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時考慮最多的就是如何保持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平衡, 2 即應給予相對一方多大的參與行政決定過程的權利。無論權利范圍如何,不可否認,保證個人、組織參與行政過程是行政程序法的初衷和核心內容,亦是現代民主精神的制度化。 3 因此, 程序性的法律規定傾向于賦予公民權利,相對行政機關而言,就是其在行使實體權力時必須擔負相當的程序性義務。

        問題是:如果行政機關完全履行程序性義務,其作出的行政決定就具有實質的合法性了嗎?美國現代新公法理論就此批判了流行于四、五十年代的法律程序理論,指出“政府的合法性主要取決于其代表的價值,而不取決于其程序體系”;作為新公法理論來源之一的批判法學流派亦攻擊法律程序理論只會導致虛幻的而非現實的社會正義。 4 人類社會有許多經驗是共通的。雖然有不少國家在程序立法上費盡心機,但大家都把監督行政的機構尤其是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作為抵制行政權消極作用的最后的亦是最堅固的一道防線,其中,既有實質問題的審查,也有程序問題的審查。這是因為,盡管行政程序法律傾向于規定公民權利,但行政程序性質上畢竟是行政權運作的形式,法律既不允許個人和組織取代行政機關直接作出決定,亦不容許其在此違背公定力要求而反抗行政機關違反實體和程序要求的行為。那么,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關注的又是什么呢?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權利義務又是一個什么結構?以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為分析對象,我們認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法律使相對一方相較行政機關處于權利優勢地位。相對一方享有起訴權而行政機關無反訴權、法院判決只針對行政機關而不針對相對一方都可以恰當地表明法律在這里的焦點。而且,不妨假定,法律關于行政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有如下隱喻:在行政訴訟中,法院未作出最終有效判決之前,行政行為推定可撤銷。如果行政機關不舉證或舉證不充分,這種推定就告成立,無需相對一方費力說服法院否定該行政行為的有效性。這與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行政行為推定有效恰成相反。

        概而言之,在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任何一種具體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結構都具有某種不對等性。但是,這些不對等性并非指向同一方向,而是錯綜復雜,彼此相抵。其中,除了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性是同時存在、密不可分的以外,其他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性是在不同時間、不同場合中發生存在的,它們在既密切聯系又相對獨立的條件下形成彼此抗衡。而且,雖然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的不對等結構同時并存、后者又從屬于前者,然而,不可否認,兩種不對等結構發揮著不同的、相反的功能。也正是由于行政法在調整與行政權有關的具體社會關系時的關注點始終存在傾斜,致使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條件下總體現出不平衡的動向,為了保證絕對的不平衡狀態不至于因內在力量的變化而過于失衡,行政法應設置總體權利義務的平衡結構以發揮其約束這種失衡可能性的功能。就此意義而言,平衡不僅意味著行政法及由其調整形成的行政法關系在總體結構上的平衡以及由此結構必然體現出的平衡功能,而且隱喻著與行政管理有關的具體法律關系中的不對等和不平衡的絕對存在。這同馬克思在談及建立資本主義不同生產領域之間必要的平衡和相互聯系時所述的原理是一致的,“平衡總是以有什么東西要平衡為前提,就是說,協調始終只是消除現存不協調的那個運動的結果”。 5 當然, 從行政法的發展史來看,雖然有不斷趨近這種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的去勢,但這種平衡也是相對的,它總是為總體結構和功能上的不平衡所打破,繼而再走向平衡。總體結構和功能的平衡與不平衡在運動之中互相交織在一起。 三、行政法律制度的構筑

        行政管理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經過細密、成熟、相對完善的行政法律原則和規則調整以后,各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法院、行政相對一方,就生活在一個依據這些原則和規則而自我運行的、內部有某種邏輯安排的有機體中,這個有機體我們稱之為“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又是由一個個次層級的法律制度組成的,如行政立法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賠償制度等(以下稱“亞行政法律制度”)。建立在不同的理論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構筑和運行邏輯。我們在下文將闡述以“平衡論”為指導的行政法律制度的邏輯安排,其中蘊涵現代各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構建對我們的啟示。

        法治原則以及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律制度構建的首要、普遍的原則。“法治”的確切含義至今尚未定論,但有一點基本要求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則是公認的。所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在保證法律具有實質正義(良法)的前提下:(1)任何人(國家機關、 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對于國家機關而言,除了法律允許的以外,無權進行任何活動;對于社會組織和個人而言,除了法律禁止的以外,可以從事任何事業和活動;(2 )任何人違反法律規定都必須受到懲罰,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不容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國家機關違法,由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社會組織和個人違法,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予以懲戒。可見,雖然“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提出的,有限制權力的重要意義,但是,法治原則的內在要求是對任何人的任何行為給予不偏不倚的保護或制裁。法治原則貫徹到行政法領域,即意味著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法律既同等地保護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合法行為,又同等地追究行政機關和相對一方的違法行為。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一方,只要違法,就必須承擔一定的行政法律責任。在我國,大部分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下既規定了行政機關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又規定了相對一方違法所應承擔的責任形式。 6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其基本涵義歷時變遷。現代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也是圍繞既保障行政權、公民權的積極作用又抑制行政權、公民權的消極作用這一內在邏輯確立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行政法發韌之初,依法行政原則是消極的、機械的公法學原理,基本內涵是:(1 )議會制定的法律至上,一切違法行政都不發生效力;(2 )對公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由議會以法律規定之,行政規章、命令僅是內部行政規范,不具有對外約束力;(3)無法律即無行政, 沒有議會法律明確授意,行政不得自主行為。于是,“行政遂成從屬而不獨立之國家作用”。 7 此后,國家目的觀和行政作用論逐漸換新, 舊日依法行政內涵已不能滿足“行政之自我肯定與其主動、積極及彈性化之要求”, 8 依法行政原則即經脫胎換骨而形成現代的意義。前后的主要區別在于:(1)“依法”不僅指依據議會制定的法律,而且意味著依據行政法規規章、法的一般原理、公共利益和社會正義,即行政遵從實質的法治主義;(2)行政不必以法律明確授意為絕對前提, 除法律明文禁止外, 可“基于行政之自動性及給付行政或助長行政之本質”自主行為 9。由此,該原則在保留原有制權的精要的基礎上放松了對行政權的束縛,意在促使行政積極作用,以抵制過濫的個人自由的不利影響并助長社會公共福利的增進。 行政法律制度自我運行所依據的各項原則和規則實際上是法治原則和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同時針對行政權和公民權的保障和抑制是現代行政法律制度必要的兩支旋律,而且,這兩支旋律在各亞行政法律制度中交錯出現,互相輝映,難以截然分開。為表述便利,我們姑且取巧把行政法律制度分為兩大類:保障行政權有效行使的制度(Ⅰ類)和抑制行政權違法行使、濫用的制度(Ⅱ類)。

        Ⅰ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立法制度、行政裁判制度、行政檢查制度、行政處罰制度、行政強制執行制度、行政許可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和行政指導制度等。其中:(1)行政立法、 裁判制度是授權行政機關行使部分立法和司法職能的制度。其初創之時,曾在英美等國遭到嚴格提倡“控權”的傳統思想的強烈反對,但終因時代的需要而被人們普遍接受; 10 (2)傳統的行政檢查、處罰、 強制執行和許可的范圍在日益擴大,行政權行使代表的公共利益名義已從治安延展到市場秩序、食品衛生、環境、醫療保健、失業救濟、殘疾補助等等,單一模式的消極秩序行政已成歷史;(3)行政合同、 行政指導是現代行政機關不完全利用強制手段,期待個人、組織的真誠合作以共同完成公共利益目標的新型權力,其權力色彩有所淡化,但由于它們的主旨在于公共利益,法律仍然授權行政機關在特定情況下行使一定的強制手段; 11(4 )在這些亞行政法律制度中,包含著對行政相對一方違法責任追究制度。這是法治原則的普遍要求,任何個人、組織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相當的責任。在行政法領域,行政機關獲權成為國家追究相對一方違法行為的機構。

        Ⅱ類制度應包括行政程序制度、行政公開制度、行政主體責任制度、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立法機關監督制度(如有些國家的議會監察專員制度)等。(1 )行政程序制度與Ⅰ類制度緊密交錯,故其在賦予相對一方程序權利以實現民主、公正價值的同時,必須考慮行政效率的需要,公正、效率是行政程序制度兩個主要原則;(2 )行政公開制度是二戰后行政法的新發展,該制度賦予個人或組織獲得行政機關掌握的檔案材料和其他信息的權利,是公民了解權的制度化。行政機關則可以國家安全、行政效率、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為由限制了解權。“公眾的了解權和對了解權的限制構成行政公開的主要內容”,“行政公開是主要的矛盾,起主導作用……免除公開起制約和平衡作用”; 12(3 )行政主體責任制度是法治原則對行政機關的平等要求的制度化。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則是受到行政行為違法或合法侵害的相對一方尋求利益彌補的制度,其原理是個別利益損失必須由社會公平負擔以獲得某種平衡(國家賠償和補償金額實來源于社會,這與私人賠償有實質不同);(4)行政訴訟制度和立法機關監督制度賦予個人、 組織較多的監督程序上的權利,行政機關承擔較多的義務。但這并不意味著個人或組織的個別意見在實質上一定合理,就如同起訴權并不意味勝訴權。結果既可能是保障個人、組織的合法主張,亦可能是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

        行政法律制度是開放的,順應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變遷,亞行政法律制度的數量增減和內涵演變實在情理之中。然而,只要人類社會尚需國家實體的存在,“保障—抑制”這一制度構筑邏輯作為現代人們對自身及自身所處社會比較理智的認識結果必將在時間上延展其生命力。

        四、“平衡論”的意義

        任何一種希冀揭示人類生活某一方面客觀規律的真理性認識或理論,都是建立在關注現實建構和反思歷史的艱難歷程之上的。我國目前正在經歷一場人人皆已感知的大規模解構和建構運動,這一場運動涉及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廣度和震撼力令世人矚目。然而,嚴峻的現實問題以簡單明了的方式表述出來了:怎么做?于是,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倫理學、法學等各類學科都試圖在自己的專攻領域提出基于嚴肅、認真的歷史反思的新的建構理論。“平衡論”就是在這樣的廣闊背景中誕生的。

        “平衡論”關注現實并希望對我國制度和理論建設具有現實意義,這在前作《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中已作詳述,現扼而言之,即:(1)依據“平衡論”基本原理,準確把握立法、執法、司法三個法制環節各自的重心和平衡及各法制環節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可保證行政法制健康、協調地發展,擺脫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權利義務配置不平衡的法制現狀;(2)依據“平衡論”,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型“政府——企業”互動模式,推動市場經濟的發育和成長;(3)依據“平衡論”,可真正實行民主價值和效率價值有機統一的政治制度和行政體制;(4)依據“平衡論”,可全面、 準確地認識現代政法的本質和作用,從而可重構既符合世界行政法發展方向又具有民族特色的較成熟完善的行政法學體系。

        “平衡論”至今尚屬理論萌芽時期,其自身亦需一個不斷的自我反思和建構過程才能漸臻完善的理論體系。我們在思考和構建“平衡論”體系時日益感受到,“平衡論”的提出對我們進行行政法學研究而言更具深遠的方法論意義:(1 )“平衡論”雖然是一個部門法學的研究課題,但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哲學、倫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其他部門法學等廣泛領域,因而,如果要求得“平衡論”的更深發展,就必須打破部門法學之間以及法學與其他學科之間存在的學術隔離,既保持本部門法學強勁的身我發展勢頭,又不遺吸收其他部門法學和學科的思想精華,并向后者貢獻自身的成果;(2 )“平衡論”必須借助對行政法及行政法學歷史的真實反思和積累,因而,我們必須打破我國行政法學研究只重視對制度的歷史性描述、輕視或忽視對行政法學基本理論歷史進程的關注的狀況;(3 )“平衡論”作為一個部門法的理論基礎無法脫離具體文化環境,它若求進一步的完善,我們就應對法律制度的建設進行文化的闡釋和證明,尋找“平衡論”落根成長的本土基礎。 注釋:

        1 參見〔日〕南博方:《日本行政法》第41—42頁,楊建順、周作彩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

        2 參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第139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Margaret Allars,Managerialisrw andAdministrativeLaw,CanberraBulleti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o16,October1991。

        3 美國學者塞繆爾·亨遷頓在其《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第83頁(王冠華等譯,三聯書店,1989年版)中指出:“現代政體區別于傳統政體的關鍵乃在其民眾政治意識和政治介入的幅度”。

        4 參見WilliamN.Eskridge and Gary Peller,The New Publ-ic Law Movement:Moderation as a Postmodern Cultural Form, Mi-chigan Law Review,Feb 1991. 法律程序理論迷戀于程序正義,認為法院只需嚴格關注政府行為是否遵循程序而無需審查實質問題。

        5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604頁,人民出版社1973年出版。

        6 在國內,關于“行政法律責任”概念主要有三種理解:(1)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應承擔的責任;(2)認為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責任; (3)認為行政法律責任與民事、刑事法律責任并舉,是指任何人(包括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一方)違反行政法律規范都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我們以為第三種觀點更全面、更可取。

        7 參見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礎理論》中“論依法行政原理”,三民書局,1980年。城氏又言:“各國之運用該原理容或有所歧異,其精神應無二致,即使行政之作用有較為客觀之法規范可循,以防止行政權之濫用,實質確保人民之權利,同時亦避免消極束縛行政之反作用,務求保持相當之效率性,以符合現代行政之任務。

        8 同注7。

        9 同注7。

        10 參見〔美〕施瓦茨:《行政法》第6—7頁,徐炳譯,群眾出版社,1986年版。“由于當代復雜社會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擁有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集合職能是制定和執行規章的機關出于對付集中的經濟權力的需要”。

        第8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一、第三人的確定原則與規則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是由行政訴訟的特有性質決定的,它是與行政訴訟其他制度相互聯系并相互作用的一項訴訟制度。“研究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應從行政訴訟特有性質出發,充分考慮設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涉及范圍以及第三人制度與其他行政訴訟制度的相互聯系。(注:羅豪才:《行政審判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頁。 )”在這些基本原則的指導下來具體確定第三人的條件、范圍和種類還須遵循第三人的確定規則,只有這樣,第三人制度才不至于過于抽象和原則而在實踐中無從把握。

        行政訴訟的核心任務是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同樣應為這一核心任務服務,緊緊圍繞著合法性審查這一中心內容,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各種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整個社會管理得以有效進行,實現行政訴訟的根本目的。既然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制度要服務于整個行政訴訟的目的,那么在第三人的確定規則上應同樣體現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究竟具備什么樣的資格才是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僅作了些原則性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7條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緊接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又規定:“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上兩條法規對第三人的概念及其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既然有關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范圍缺乏具體的規定,這就成為確定第三人規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對于利害關系的理解是確定規則的關鍵所在。我們認為這種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指具有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具體應把握兩個規則:

        (一)從利害關系人的法律地位看,既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行政機關。

        首先,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或權利義務關系是指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得失,不同的法律調整不同領域各種行為主體間的利害關系,確定他們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都有著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或其它利益,即使同屬國家機關,不同種類的國家機關也有在國家整體利益一致基礎上的部門利益的存在,如實踐中大量存在的行業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既然各種利益群體日漸趨于多元化,作為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其自身利益亦具有排他性。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能因違法而使諸多的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直接或間接遭到損失,因而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僅僅局限于作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應包括與行使行政職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的行政機關。如甲行政機關越權行使了乙機關的職權,乙機關以甲越權行使職權為由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這時相對人以乙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只要肯定乙機關的行為是正確合法的,就必然會否認甲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反之,要肯定甲機關的行為沒有越權,則必然承認乙的行為是違法的。因此,導致甲和乙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都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甲和乙各自行使職權的范圍對確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起著決定性作用;同時甲和乙也與訴訟的法律后果有著必然的聯系,只要其中一方的行為是違法的,并給相對方造成損失,則必然要承擔賠償責任。故甲行政機關在該案中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行政訴訟意義上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其次,行政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指的是除原告以外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里雖沒有規定包括行政機關,但也并沒有排除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的情形。正如行政訴訟法對原告的表述一樣,“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1條第1款。)。 從實踐來看,也并沒有排除作為相對方的行政機關不服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為原告起訴。依此類推,沒有理由把行政機關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圍以外。如果僅從字面上理解法律條文的規定,就有可能違背行政訴訟第三人制度的目的與宗旨。

        再次,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日益推進,依法行政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行政機關是否能做到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設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嚴格依據法律規定辦事,而且其職權的行使要符合法的基本原則與精神;只要其行為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便要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給相對方造成損失時還應予以賠償。這就體現了法治社會“有行為,必有責任”的法理原則,而且這種責任的承擔如果不能在行政系統內部得到解決或不可能公正解決時,只得訴諸人民法院。例如,具體行政行為經過上級行政機關復議后,復議機關由于懼怕當被告,所以大多情況是維持原決定,這時如果相對人不服復議決定起訴,按照現有行政訴訟法規定,原行政機關應為被告。這時如果把復議機關列為第三人,不僅能夠促使其履行職責,實現依法行政,同時也可以幫助法院迅速調查取證,明確行政機關各自職權范圍,界定其行為是否合法,從而提高行政效率和法院的辦案率,而絕不會像許多人所預想的那樣,因法院介入行政職權的劃分而影響行政機關日常的行政事務和法院的辦案效率。所以,如果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原告的話,那么行政訴訟同樣也有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的特殊情形,而這種特殊情形只能發生在行政機關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某些實質性的影響(主要指實體權利義務的影響),尤其是這種實質性的影響還不足以使其充當共同被告時。如上述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復議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因為復議機關的維持決定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認可;再如兩個行政機關依各自職權作出了相互沖突的行政行為,因兩機關都對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施加了實質性的影響,而且法院在肯定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同時,只能否認另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所以在被告確定之后,另一個行政機關亦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最后,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第三人一樣,主要受原告資格范圍的限制。行政審判的裁判對象是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第三人未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中關于起訴、舉證責任、收集證據、訴訟期間等規定均是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言,并無對第三人所作的具體行為如何審查裁判加以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因第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因第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只要第三人的具體行政行為與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有著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即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有著實質意義的聯系,法律在賦予直接受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有影響的相對人以原告資格起訴時,也應當賦予那些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卻不具備被告資格的行政機關第三人資格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由于實踐中我國行政系統內部追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制度非常不力,導致許多行政機關逃避責任。因而,只有加大司法機關的監督力度,由司法機關有限制地逐步解決行政違法的責任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實現依法行政。這就非常有必要把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有關的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由司法機關來追究其違法的責任,保護其合法、正確的行政行為免受其他不法行政行為的侵害。

        (二)從利害關系的內容看,它指的是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的范圍,是具有行政訴訟意義的行政法律關系或民事法律關系。

        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指的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行政訴訟意義上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保護能夠實現行政訴訟的最終目的,實現公民、法人或組織與國家權利義務的平衡。由此看來,只要有利于第三人權利的保護,有利于國家對整個社會的管理,這種利害關系所涉及的法律關系均在第三人制度所涉及的范圍之內。具體來講,這種法律關系既有第三人與被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也有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還包括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首先,第三人不一定必須與被告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第三人在行政訴訟中與被告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情形很多,如在治安行政案件中,不起訴的加害人或被侵害人與公安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專利確權案件中被駁回申請而又不起訴的相對人與專利機關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從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目的出發,行政訴訟中的原告已經突破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資格限制,非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亦可提起行政訴訟,這一點雖然目前缺乏明確的法律根據,但這是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民主法治建設發展的一個必然趨勢,而且行政訴訟法也并未排除非行政相對人作為原告起訴。法律對原告尚無此嚴格限制,更何況對于第三人,行政法沒有規定也無須規定它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這種行政管理關系或其他行政法律關系。

        其次,這種利害關系中涉及的法律關系有可能包括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如某公民在得到縣土地管理部門的建房批準后開始施工,后被縣政府以違法占用土地為由強行拆除,該公民不服縣政府的行政強制措施,縣政府被列為被告,這時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縣土地管理部門與原告之間即存在行政法律關系。而且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存續與否,法律關系調整的結果,關系著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正確,對法院正確解決土地使用權糾紛案件起著決定性作用,因而屬于行政訴訟意義上利害關系的范疇。

        最后,這種利害關系還涉及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且主要是直接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某甲租用某乙的錄相機經營錄相廳,因播放非法錄相被公安機關查封,并扣留了錄相機。在該案中某乙與某甲之間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租賃關系,但因某乙的錄相機被公安機關扣留,故而與查封、扣留的具體行政行為有著直接利害關系。假如某甲作為行政相對人起訴,某乙則可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從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范圍看,如果公民甲不起訴,乙同樣具備原告的資格,只是在甲具備行政管理相對人資格,以原告身份優先向法院起訴時,乙方能以第三人身份參加到訴訟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踐中第三人與原告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復雜,但只要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直接民事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都可以作為第三人,這里需排除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間接民事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如某甲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而被工商部門勒令停業,導致某甲與某乙的供貨合同被迫中斷,某乙則不能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而只能通過民事訴訟解決雙方的合同糾紛或者在某甲提起行政訴訟時,某乙可以提起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因此時某乙的損失直接來自于某甲的違法合同的行為,而非直接因工商部門的處罰行為所致。

        二、第三人的范圍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確定原則和規則決定著第三人的范圍和種類。既然第三人的確定原則和規則是由行政訴訟的特有性質決定的,并且服務于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的目的,因而第三人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行政訴訟意義的利害關系人,那么“第三人的范圍亦應界定在全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必需的范圍之內”(注:羅豪才:《行政審判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頁。)。 凡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行政訴訟意義上的利害關系,存在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相關利害關系人權益涉及是否合法的問題,均應列入第三人的范圍。因此,行政訴訟中第三人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承受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復合主體時第三人的確定

        行政訴訟第三人是從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中產生的,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有一方是復合主體時,才有可能產生第三人(注:羅豪才、應松年主編:《行政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頁。)。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承受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兩方以上主體,且均為行政相對方時,其中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則另一方為第三人。如申請發明專利權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準授予專利權,兩人被駁回申請,被駁回申請的一人起訴,其他兩人均為第三人。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僅作為行政相對方,有時亦表現為間接行政相對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不服處罰起訴,被侵害人雖不是行政處罰行為的直接相對人,但由于公安機關的處罰行為與其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密切相關,被侵害人權利的得失與公安機關處罰行為的輕重有著直接聯系,因而在被處罰人以原告身份起訴時,被侵害人可列為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第三人并非都是直接行政相對人,在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案件中體現尤為明顯。此類案件中的建設單位因與征地或拆遷這一具體行政行為有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直接關系到建設單位的經濟利益,且其參加訴訟有利于法院正確、及時解決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糾紛,因而又是具有行政訴訟意義的利害關系人,故應列為第三人;但建設單位并不是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決定中的行政相對人。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為復合主體時第三人的確定

        由于我國行政職權的交叉和重疊現象比較多,再加上行政職權行使時受某些程序的影響,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為復合主體時的情形比較復雜,因此,應分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各方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本著“有行為,必有責任”的法理原則和行政訴訟確定第三人的基本原則,并結合上述第三人確定的具體規則來確定各種主體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雖為復合主體,但應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如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同時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對行政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那么這幾個行政主體可成為共同訴訟中的共同被告。如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3款規定:“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 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上述共同被告的確定看似無可爭議,但如果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作法,則不能一概確定為共同被告,這里主要指其中一方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一定影響的情形。

        2.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一定影響時第三人的確定

        第一,批準行為引起的第三人的確定。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一定的影響,但由于其影響程度和范圍不同,所以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由于我國行政程序法很不完善,至今沒有一部統一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典,加之行政管理不健全,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大多要經過多層次、多渠道的審批手續,這樣,批準行為性質的認定就成為保護相對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又一前提條件。如甲機關批準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依據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屬于程序性的職權的行使,且這種程序不足以影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則應視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行為。甲機關雖未給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帶來實質性的影響,但因其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程序性的影響,從依法行政角度出發,這種施加影響的行為并沒有在行政系統內部得到有效的監督,故而通過行政訴訟將甲列為第三人,既可以促使其依法履行職責,又能幫助法院全面、及時、準確地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從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時第三人的確定。行政主體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影響或間接涉及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成為第三人還應包括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時的情形。在此情況下,雖然復議機關維持原決定并不直接對相對人發生效力,但因其對原行政行為的效力予以肯定,間接影響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故應視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著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因為司法實踐中復議機關懼怕當被告,故而大多通過維持原決定逃避法律責任。因此,復議機關有條件也有必要列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第三,兩個行政主體作出的相互沖突的具體行政行為時第三人的確定。兩個行政主體依各自職權分別作出了相互矛盾和沖突的具體行政行為,首先這里應排除兩個行政主體充當共同被告的情形。因為從邏輯學觀點看,相對人不可能也不能夠將兩方主體作為共同被告起訴,而且法院在肯定其中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同時,也必然會否定另一個違法或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而適格被告只有一個行政主體。這樣,只要相對人以一方主體為被告起訴,則另一方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可以幫助法院認定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同時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維持、撤銷與變更,也直接影響著未被起訴的行政主體的利益得失,亦會導致未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與變更。因此,非被告的行政主體應列為第三人。

        第四,黨委行為引起的第三人的確定。由于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不徹底,黨政職能沒有很好分開,各級黨委參與或者影響行政決策、行政命令和決定的現象大量存在,那么黨委如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行政訴訟的被告具有恒定性,即只能是行政主體,這一特點決定了黨委不可能充當被告。我國憲法規定,各級黨的組織機構應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所以其行為應向法律負責。在行政管理實踐中,既然黨委行為影響了行政處理決定的作出,影響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得失,即應視為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列為第三人。這樣既可以確保黨委行為的規范化和法律化,促使黨的政策科學化、制度化,也能夠使黨的活動接受法律的監督,接受群眾的監督,以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的自身建設。至于對黨委行為的審查,可以仿照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程序,但因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在審查方式和責任的承擔上應和行政主體有所不同。

        第五,非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列為第三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1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以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不能當被告,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需要賠償的,法院可通知非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有關第三人的這一補充規定,筆者認為不符合行政訴訟被告和第三人確定的原則與規則。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只要非行政機關有法律法規的授權并與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則符合行政訴訟共同被告的資格;若非行政機關無法律、法規的授(司法實踐中多為非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共同署名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不服,應以行政機關為被告,非行政機關因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施加了實質性的影響,只因其不具備被告資格,故應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既可以對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的行為一并處理,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可以制約非行政主體的無權限行為,并通過賠償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的損失,使非行政主體承擔無權限行為導致的法律后果。

        第9篇:行政機關如何依法行政范文

        《物權法》與依法行政《物權法》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物權是具有“排他性”的權利,即物權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合法取得的物權受法律保護。是否尊重《物權法》所確定的物權,是檢驗和衡量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的重要標準。行政機關在征地拆遷、城市開發與城市規劃、用地審批、公共設施設置等方面,應該樹立物權觀念,特別是注意尊重私人財產的所有權、用益物權和不動產的相鄰權。物權的排他性不僅在民法上具有重大意義,在程序法上也具有重大意義,其對行政執法中涉及財產內容的處罰提出了嚴格要求。行政機關在進行罰款、沒收財產等影響私人所有權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否則就會侵犯公民、法人的物權。

        同時,《物權法》也規定了一些特定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依法限制、干預甚至剝奪合法物權。如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第四十四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需及時返還被征用人或給予補償。

        《物權法》與政府職能轉變

        《物權法》的出臺,要求全社會以物權法的思路和視野重新認識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這對政府轉變職能提出了新的課題,管理理念要從政府行政管理轉變到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和促進利用上。這種轉變反映在實踐中,將對許多政府部門的職能發生很大影響。

        下面,以《物權法》對規劃部門和房屋登記部門的影響為例來作說明。

        (一)對規劃部門的影響

        現行《城市規劃法》第三十四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反映了城市規劃以國家為本位,制約個體權利的立法意圖。而根據《物權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權利人享有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權利人的物權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動產物權設定、變更、轉讓和消滅等變動的事實需要進行登記并向社會公開,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上述原則明確了國家對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應該給予同等的承認,保護一切合法的財產權益。這對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提出了要求,即實施規劃審批等行政許可必須嚴格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尊重權利人已取得的權利,不能輕易撤銷、變更使行政相對人取得某種利益和權利并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如果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限制或剝奪相對人基于對物權公信力的信賴已經取得的合法物權,應當給予補償。

        而在具體規定方面,如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在設計圖紙上標注出城鎮公共道路、綠地以及業主共有道路、綠地、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建筑區劃內修建性詳細規劃已經確定也尚未實施建設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建設單位申請對其位置、面積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批前公示,聽取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和商品房預購入的意見。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改變住宅使用性質為經營性用房,應當提交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書面證明,并應按照城市規劃部門的要求進行批前公示;對共有房屋進行修繕涉及改變立面、結構設計、變更使用性質、功能布局和增加建筑面積的,屬于重大修繕,應當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

        (二)對房屋登記部門的影響

        關于產權登記問題,《物權法》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立法經驗,登記機關的登記行為只是依法對房屋產權的歸屬關系進行記載、公示的行為。對同一不動產主張權利的爭議各方,誰辦理了不動產登記手續,誰的主張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登記機關不直接介入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登記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沒有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國家設立不動產登記機關,目的是為了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對確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證明效力。

        以前,我國多個行政機關負責對

        不同的不動產加以管理,由此形成了多頭登記的現象,如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由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登記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有關林木所有權的登記在林業管理部門分別進行。這造成了登記申請人的不便和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很容易在實踐中造成欺詐,不利于對物的利用效率和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而《物權法》的出臺,規定了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對行政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要求。

        關于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的審查義務和責任承擔問題,《物權法》第十一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入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物權法》在登記機關的審查義務上采取了折衷的辦法,既不是完全的實質審查,也不是完全的形成審查,而是以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一種模式。對于賠償責任的規定,大多認為是嚴格責任的規定,但《物權法》并沒排除提供虛假材料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如何區分當事人和行政機關的責任、行政機關依何種程序追償,需要出臺相關法律予以明確。《物權法》對政府征收行為的規范《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公共利益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不同地區、不同領域內,有不同的界定標準和方法。

        與作為基本民事法律的《物權法》來對公共利益作出具體界定相比,由單行的法律對公共利益進行規定更為切合實際。對于政府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界定,一方面應嚴格規范政府征收行為的啟動標準,切實維護被征收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到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保證城鎮化進程和經濟發展的空間。

        征收是用公權力去剝奪和取得他人的私物權,是所有權的強制性轉移,因此,征收過程中對公權力行使的約束十分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立法,這個約束主要通過程序的設定來實現,其程序性規定要求征收決定的作出必須公開,征收的程序和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對物權人造成的損失必須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去進行補償,在財產補償上體現對合法物權的保護。同時,明確規定救濟途徑,征收決定應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相對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管理活動中應當樹立的物權觀念

        (一)物權法定觀念

        物權法定原則一般被視為物權法的首要原則,在整個物權法結構體系中處于樞紐的地位,是物權絕對權的性質決定的,是物權和債權的重大區別。物權法定原則指的是能設立哪些種類的物權,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不能創立;設立物權的方式以及物權的具體內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和法律規定不一致時不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了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以及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對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予以限制。物權法定原則的核心是指物權的內容、范圍和公示方式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和方式取得物權,即產生物權效力,無需行政機關或其他人的承認或確認。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權時,應當樹立“物權法定”觀念,一方面,將涉及物權限制、剝奪的行政管理行為的依據盡量詳盡、明確和法定化,從而嚴格限定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尊重依法取得物權的效力,無法律規定不得增設確認物權效力的行政審批環節。

        (二)物權“排他性”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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