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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經過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沖擊以及科層制的建立,行政擺脫道德的糾纏,建立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的發展邏輯。然而,行政并非與道德無涉,不能簡約為行政技術主義。行政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證成,不僅需要以單純技術為基礎的效率支撐,而且有賴于目的性價值的支撐,而道德始終是證成行政目的的必要條件。因此,行政必須超脫傳統的發展邏輯,以正義為導向尋求向道德的回歸。而要尋求道德的價值性辯護,還是要建立起正義的行政制度以及呼喚公民的美德。
西方主流思想家、尤其是自由主義者主張:在多元文化和現代民主政治的條件下,惟有以價值中立為基礎、效率為導向才是公共行政的發展邏輯。他們辯護現代實證主義哲學的“事實與價值兩分”之單純自然科學主義思維模式是保證行政發展唯一可行的方向。換言之,只有以價值中立的形式超脫倫理道德、甚至一切差異性的文化價值觀念的糾纏,才符合行政的發展邏輯,才能實踐最有效的行政治理和贏取合法性。然而,這樣的發展邏輯在價值問題上的緘默不語無法解決多元競爭的沖突,更無法證成行政本身的合法性。行政與其說需要目的性價值,毋寧說更需要道德辯護。而我們所要探討的主題與此關切:行政為何游離道德?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
一、溯源: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
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是在對官僚制甚至是傳統行政發展邏輯的批判中獲得迫切肯定的。在公共行政的實踐中,傳統行政機械化的發展邏輯使政府效率急劇下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成為“政府失靈”的原因之一。在此境遇下,無論是“新公共行政運動”還是“新公共管理運動”,皆以否定官僚制為政府重構的前提。換言之,是要通過這一批判性的否定為政府再造重塑地基。然而,對官僚制的否定,即使邏輯地符合公共行政對道德的訴求,卻始終擺脫不了傳統行政發展邏輯。在這一問題上,麥金太爾引領了我們的視線。他認為,現代行政發展的邏輯有一鮮明的脈絡:始于啟蒙時代的政治理想,中經社會改良者的抱負,以及管理者的合理性證明,直至技術官僚的實踐。麥金太爾所描繪的是行政發展的顯性圖景,然其背后卻潛藏這樣的論斷:考據現代公共行政與道德的分離不可避免地讓我們回歸啟蒙時代,思索先哲的政治理想,而這探究的立足點恰恰就在于政治領域。
行政實踐并非與行政學的創立者們所想象的與政治全然無涉,而是扎根于政治與道德領域。即使是行政學的創立者們以“政治是國家意志的表達,行政是國家意志的執行”這一“二分法”作為行政學的方法論開端也難以否認:行政須以政治為先導,隱藏在行政背后的政治、道德是證求行政的目的性價值的必要條件。如此說來,從政治領域抽離出來討論行政和道德的分離問題,作為現代探討行政問題的普遍方式,盡管可以探討得細致人微,卻未必比近代的思維習慣更為高屋建瓴。由此,探尋“公共行政的發展為何游離道德”這一命題需回歸源頭,分析政治與道德分離這一行政游離道德的前提。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行政是政治作為實踐性的學科在技術操作上的應有之義。按照亞里士多德的闡釋,政治關乎城邦這一“最崇高、最有權威、并且包含了一切其他共同體的共同體,所追求的一定是至善’。在傳統意義上,行政本身也包涵追求至善這一本性。然而隨著政治與道德的分離,現代行政催生以來便消逝了這種本性,此時行政在名義上已擺脫了政治。著名的解釋學家列奧·施特勞斯曾斷言:政治與倫理的分離具有明晰的路線圖,經過始于馬基雅維利、中經盧梭、近到尼采的“現代性的三次浪潮”的連續沖擊,西方政治哲學及其傳統已在三次危機中難以挽回地衰落。古希臘所塑造的傳統哲學認為人本身是向善的,政治或者是行政本身就在于實踐這種至善,所追求的價值就在于城邦的道德,道德與政治并沒有被嚴格區分,而且兩者相互糾結、支撐與印證。然而,現代性的三次浪潮對這一傳統進行了釜底抽薪:“當馬基雅維利以政治權力取代政治美德、盧梭以自由(權利)作為政治原則、尼采用權力意志取代國家政治本身時,在古老雅典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古希臘哲賢的‘愛智’冒險中生長出來的政治哲學,便開始從‘權力政治學’向‘自由(權利)政治學’——經過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政治學’和洛克的‘財產政治學’的預制——最后到‘權力意志政治學’的蛻變。”按照施特勞斯的診斷,政治游離道德是一個“現代性事件”,主要由“三次現代性浪潮”的沖擊所導致。然而,沖擊后的行政還要有能夠實行價值中立、提高效率的實踐性或環境性契機。“政黨分肥制”便為之提供了這樣的機遇。威爾遜的行政“價值中立”原則便是針對當時美國的“政黨分肥制”,為了一勞永逸地擺脫其糾纏所做出的設置。他以完全超脫道德、政治甚至是法律領域的“事務性”來描述行政管理的領域,“它與政治的領域那種混亂和沖突相距甚遠。在大多數問題上,它甚至與憲法研究方面那種爭議甚多的場面也迥然不同。恰恰是服從于解決“政黨分肥制”這一具體問題的“價值中立”原則,與韋伯的“官僚制”相結合,把道德價值從公共行政領域中徹底剔除。
由此,現代行政發展邏輯在歷次的思潮碰撞中,在政治與行政的分離過程中,形成了這樣的理論抑或假象:行政與道德全然無涉。它試圖邏輯周延地表明:效率是價值中立的必然結果,而要實現效率,惟有尋求事實與價值兩分的價值中立。
然而,正義要成為現代行政新原則的新導向還必須滿足這樣的事實:行政雖然不能以單純的效率為導向,但是卻不能缺乏效率。以正義原則為導向是否會降低行政效率?換言之,正義導向是否排斥效率?恰恰相反,正義導向之中涵蓋著最大的效率追求。“對于一個社會來說,最大的潛在的動蕩因素是來自社會內部各個階層之間的隔閡、不信任、抵觸和沖突。通過對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和基本尊嚴的保證,通過必要的社會調節和調劑,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隔閡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消除,至少可以緩解,進而可以減少社會潛在的動蕩因素。”[8社會成員之間價值觀等非政治因素的差異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以統一的觀念整合人們的思想難以達成,重要的是應付這些非政治因素的滲透所采取的方式。行政的正義導向能夠為公眾提供平等地表達社會訴求、參與社會治理的機會,積極地發揮自己的潛能,“不僅在行政體系自身中呼喚出有效率的行動,而且能夠在它的管理對象那里,即在整個社會中激發出存在于社會成員之中的整合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的潛能。”[9]因此,正義的導向消弭了社會矛盾,增強社會成員的凝聚力,極大地激勵他們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使政府在獲得最佳的社會秩序的同時,政府從日常社會事務的管理中極大地解放出來,降低政府的運行成本,呼喚出高效率。
二、問題:現代行政邏輯與道德之間
行政擺脫了道德、行政學脫離政治而產生是現代性事件,經過與道德的決裂以及機械論科層制的發展,公共行政嘗試依據科學和技術路線尋求自身發展邏輯的理性化,逐漸構建起自己的邏輯體系。然而正當現代行政構造起自足的技術體系,準備擺脫道德飛躍發展的時候,道德的問題卻又緊緊地糾纏著它,使之返回始發點。道德問題猶如現代行政背負的“原罪”,即使他們妄圖遺棄,卻又總是悄然復歸。這一“原罪”,便成為新公共行政運動及新公共管理運動進行政府再造的突破點。盡管它們的努力無法超脫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甚至恰恰表現了官僚制總體實現的結局,但闡明了行政邏輯的顯性危機。對這一問題的探究迫使我們回到現代行政發展邏輯鏈的始發點——價值中立的問題上回復這樣的追問:行政能不能徹底脫離道德的范疇?易言之,超道德的行政是否可能?
顯然,價值中立本身也是一種價值觀,并非沒有價值立場,而是為了確保自身的價值及效率性,“超越于包括道德倫理、宗教和其他一切非政治文化價值之外的獨立性”,追尋中立性的立場。從行政本身的建構來說,這樣的立場始終難以存在,因為行政本身不是一種純粹的技術應用問題,而這正是由行政的意圖和手段所決定的。行政的目的并非單純機械性地分配資源,其作用本身潛涵著價值性的目的或關懷。盡管政府通過援引其為社會變化的管理者的科學能力及純粹的技術,來證明其自身的合法性和權威性的方式曾經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公共行政所面臨的是包括多元文化、多元價值觀的沖突所產生的難題,單純依靠簡單的技術能否解決價值沖突上的問題已是不言而喻。單純追求效率和中立價值的技術操作始終無法越過難以精確衡量隱性價值這一鴻溝,功利主義的困境深刻地表明了這個難題。
因此,針對這一難題,法默爾不無義憤地說:“人在這種形式的合理性(為效率追求技術)中當然可以獲益,但要以拋棄實質的合理性為代價。”因此,他建議我們應該擺脫這種困境,從后現代性而非現代性的心靈模式思考公共行政。然而,這種現代普遍理性主義規范論的視角只注意到了行政作為一種非人格的組織化、效率化的治理方式的外在特征,卻忽略了行政作為社會組織化生活方式的內在價值特征和精神特性。
誠然,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的弊端不僅僅在于先天道德證成的缺失,其具體運作機制上也反映出超道德行政的謊言。行政體制的建構以及行政機制效能的發揮都有賴于公民的政治參與,作為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政治參與是現代政治發展的重要內容。沒有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參與和實踐,也就不可能實現全體公民對政府行政的共同認同和實踐承諾。每一個具有自由意志和獨立的理性判斷能力的人,不會在無強迫壓力的情況下認同和承諾任何外在于他自己意志認同的制度約束或規范限制。在公民對約束自己自由意志的行政機制的認同過程中,個人的理性判斷和價值篩選起著關鍵的作用,解決不了這個關鍵因素,行政效率也無從談起。然而,問題在于個體存在著差異,而且道德上的差異甚于生理上的區別。作為公民的個體在政治參與的實際進程時,不可能完全擺脫不同家庭教育、和道德理想的影響。恰好相反,這些差異巨大的非政治的因素常常深刻地影響著公民的意識和主張,乃至他們的政治選擇和政治行動。在這樣的矛盾中,單純依靠技術顯然不能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陷人非此即彼的困境,毫無效率可言。
三、回歸:公共行政的道德價值性辯護
若缺少道德的價值向度,或者過度強調現代民主政治的“價值中立”或“價值無涉”而追求行政的道德無涉,那么行政的正當合法性也就成為問題。如果我們把行政界定為以行政機關為主體,運用公共權力所實踐的具有強烈組織性能的治理活動,那么公共行政如何回歸道德的目的性價值辯護這一追問的實質意義就在于如何建構、證成行政權力及其運用方式的道德正當性及合理性基礎,實踐行政行為的道德準則,實現其價值層面上的意義。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純粹的價值中立以及效率不可取的境域中應該遵循一種什么導向?由行政本身的內在邏輯和需求探尋,這導向毋寧是公共行政中的正義。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開篇明義:“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這一論斷同樣適用于行政領域。作為一種制度,首要的便是在紛繁復雜的價值沖突中能有效地維護政治秩序,獲得公眾的認可及同意,贏得合法性基礎。現代行政的發展邏輯在獲得合法性方面暴露了自己的缺陷,因為合法性的奠定和維護除了依靠政府單純的價值中立和效率之外,更多地基于政治制度本身內蘊的理性和人們對它的信念,“合法性作為政治利益的表述,它標志著它所證明的政治體制是盡可能正義的。”因此,合法性基礎實際上包含著對政治秩序有效維持這一合理性評價和道德性評價中的實質正義。而正義正是合法性的內在動因。以合法性的結構視之,管理者和公眾是合法性的結構載體,兩者不是純粹的單維構建,而是具有回應性的,共同使合法性呈現動態發展過程。并且隨著公眾價值的多元性、精神特性的差異化擴大,公民更多的是在現代民主法則的框架下,根據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利益來評價政治及行政,因此對公眾回應需求的滿足程度成為能否贏得認可和支持的重要關鍵因素,而這種需求最根本的是對正義的訴求。
因此,現代公共行政應該拋棄以往的邏輯,以正義為導向。然而,以平等、正義為主張的新公共行政或新公共服務并不能真正實現正義,法國學者皮埃爾·卡藍默對新公共行政追求正義的困境做出了很貼切的診斷:“僅僅進行機構改革是不夠的。必須‘改變觀點’,對當前治理模式的基礎本身提出質疑,即使這些基礎已經為長期的習慣所肯定。,I[1013~4這實際上是一個大膽的結論,意味著公共行政也和人類的治理一樣處在根本的轉型之中,這促使我們重新思考行政正義導向的內在需求。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這實質上潛藏著這樣的論斷:正義毋寧是制度的正義。以此推之,行政的正義毋寧是行政制度的正義,實現行政正義導向的關鍵在于行政制度本身。
美國憲法第5及第14修正案規定:未經法律正當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被剝奪。最高法院裁定,該禁令僅僅適用于政府作出的行為,也即“政府行為”。實際上,第14修正案的重要結果之一是授權聯邦法院去控制各州政府(包括其立法機關),以撤銷其違反“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的法律或決定。[1](318)但是,作為政府行為理論主要內容的正當程序條款最初來源于最高法院在1883年就1875年民權諸案所做的判決,明確指出私人行業拒絕為黑人提供保護并不違反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因為該條禁止的是特定的政府行為。這樣,最高法院就在私行為與政府行為之間劃定了一條明確的界限,并在一系列判例基礎上搭建起了政府行為理論的基本框架。
由此可見,美國法中的政府行為理論即正當程序及平等保護條款盡管僅僅用來限制聯邦或各州的行為,但也約束了憲法自身的管轄范圍。1982年,美國聯邦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政府行為的理論基礎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權力,保障個人自由。[①]因此,政府行為理論通過確保個人行為不受憲法限制來保障個人自治,而保障個人自由與限制政府的權力是憲法的基本原則。實際上,政府行為理論通過限制聯邦法律來保障個人權利,但應避免要求政府對其所不能控制的行為承擔責任。所以,區分政府行為與私行為便成為不可避免的議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范圍,既包括由美國聯邦和各州政府的立法、執法、司法以及行政部門所作出的行為,也包括在政治上下屬地區的縣、市和地區的政府部門的行為。具體來講,在判斷某一私實體的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或者能否接受憲法審查方面,美國最高院通過其判決發展出了以下幾種判斷標準:政府與有關私行為之間存在有充分的密切聯系;政府對有關私行為給予了脅迫或者鼓勵;私人行為者積極參與了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的合作行動;私人行為者從事了傳統上被認為是政府特權的行為;政府官員與私人行為者的管理人員互相交織以至于后者行為被認為是政府行為等。[2](188)簡而言之,只有在所謂的政府行為侵犯聯邦權利或者政府對某一特定行為負責任的時候,憲法規定的標準才能適用。盡管如此,在衡量某一私行為是否為政府行為的時候,上述衡量標準并不是固定的和必需的,并沒有一個固定的范式,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具體分析,而法院更青睞于在個案中予以認定。具體到業余體育運動而言,就需要考察政府與業余體育運動組織的關系,尤其是政府對業余體育運動的影響以及權力控制問題。
至于政府行為的認定方法,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首先是公共職能標準,法院考察的是私人行為者的行為是否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如果個人或其他私人行為者的行為被認為屬于傳統意義上政府的專屬權力范疇,那么該行為應被認定為“政府行為”,理應受到憲法修正案第14條及第15條關于正當程序條款的限制。其次是共生關系或者共同行為方法,指考察政府對私人行為者進行支持、指導及強迫的力度與強度以及雙方之間的關系。
此外,法院還認為,如果一個私人行為者由政府部門所控制,或被授權履行公共職能,那么私人行為者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在1991年的判決中,美國最高法院肯定“政府行為”是否存在的適當標準是有關行為是否來源于政府權力,且被指控違憲的私人行為者是否可被認為是政府行為者。有關考慮因素包括行為者依賴政府資助的程度、行為者是否履行傳統的政府職能以及政府權力是否一特殊方式導致傷害的加重。[3](1)另外,政府官員普遍存在于一個私人行為者領導組織中的現象也可以認為構成政府行為。
正是由于在判定政府行為的理論上存在諸多分歧,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在對有關政府行為的爭議中,美國法院可以自由選擇自己認為比較合適的政府行為理論,法院作出的判決之間也缺乏一致性,其結果就使得一些有爭議的判決成為學界討論的重點。
2.若干體育運動判決對政府行為理論的解釋
盡管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澄清,不管政府行為采取何種方法、何種方式,都應受到憲法的限制,但是政府行為理論在業余體育領域卻未體現其真正價值。業余運動員被困在聯邦最高法院所謂的“二分法”的牢籠中,也即,若某一實體屬于政府實體,則受憲法規制,反之,則不受其規制。有學者認為,這個對業余體育管理組織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所持的靜止性觀念造就了法律的灰色地帶,即業余體育領域國家權力的行使并不受憲法調整。[2](188)美國法院的若干判決對體育組織的私行為性質進行了分析,這里以三個主要的體育組織美國奧委會(USOC)、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NCAA)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USADA)為例加以說明,附帶分析其他有關的業余體育組織判決。
2.1美國奧委會的地位
與其他國家不同,美國并沒有負責體育管理的政府機構或部門,這是因為體育管理并不屬于傳統的政府職責。盡管體育管理并非政府架構的正式組成部分,但是對于美國政府來講,業余體育運動的重要性確實與日俱增。[4](94)美國奧委會的創立源于1975年成立的一個總統委員會,研究美國如何在奧運賽事中更加具有競爭力。在該委員會的努力下,美國《業余體育法》將美國奧委會界定為聯邦特許的法人團體,并賦予其協調及管理美國奧林匹克運動的專有權力。后來,為應對管理失誤及違反倫理的指控,國會尤其是參議院開始關注美國奧委會的改革,并為美國奧委會重組提供具體的建議。因此,盡管美國奧委會在很多方面以私人行為者的方式運作,但是受到聯邦政府的影響很大。盡管如此,法院卻認為美國奧委會并非政府行為者,下面的兩個案例可以予以說明。
這方面最著名的一個案例是德弗朗茨(DeFrantz)訴美國奧委會案。[②]在美國國會及美國奧委會宣布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后,德弗朗茨針對美國奧委會提訟。證據表明,時任卡特總統及政府竭力抵制莫斯科奧運會,以作為對蘇聯入侵阿富汗的制裁。總統聲明,只要蘇聯軍隊仍在阿富汗境內,他便不會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此外,眾議院及參議院還通過一項反對美國運動員參加奧運會的決議。總統卡特也指出美國將不會派團參加奧運會。最后,總統致函奧委會,稱其將采取一切必要實施其決定,不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所以,美國奧委會投票同意不派代表團參加奧運會并不足為怪。
大量證據表明,聯邦政府尤其是總統卡特做出了不派團參加奧運會的決定。法院認為,總統及聯邦政府僅僅說服了美國奧委會,但對美國奧委會并沒有足夠的控制力以表明政府行為的存在。然而,相對來講,法院對“是否存在足夠的密切聯系”的分析較少,而過多地關注美國奧委會行為在實施之前是否必須經聯邦政府同意。法院指出,在聯邦政府及美國奧委會之間并不存在“共生關系”,因為美國奧委會并不接受聯邦政府的資金支持。如果說總統及政府對美國奧委會聯合抵制莫斯科奧運會的影響足以認定存在政府行為的話,將會將法院引入到大量的非司法領域,也即,在決定來自總統的、行政的或政治方面的壓力是否足以達到對某私人行為者的充分控制而引發聯邦管轄權時,法院的地位將會不堪一擊。
另外一個對美國奧委會的私行為性質進行分析的判決是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SFAA)訴美國奧委會案,[③]法院裁定美國奧委會不是政府機構。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試圖舉辦“同性戀運動會”,美國奧委會,禁止其使用“奧林匹克”一詞。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辯稱,美國奧委會對奧林匹克標志的專有權利違反了第五條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法院認為,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不能證明美國奧委會行為是政府行為。法院判決指出,對某一私人行為者實行廣泛的管理行為并不能將被管理實體的行為轉化為政府行為;美國奧委會接受政府的資金支持也不能改變這種決定,政府可以資助私人行為者,卻不能要求其對后者的私行為承擔憲法上的義務;盡管美國奧委會的行為是為了“國家利益”,但這并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為政府行為,而且沒有證據表明在美國奧委會拒絕洛杉磯藝術和運動協會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行為中政府起了“脅迫或促進”作用。
盡管如此,這兩個案件的判決有些勉強,即使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政府參與了某些私人行為者的工作,但法院還是不太愿意涉足業余體育組織的內部事務,或者從憲法的角度對其私行為進行審查。不管怎樣,法院不會通過允許提起憲法訴訟來涉足業余體育運動管理領域,這種做法得到了進一步鞏固,也為政府進一步干預業余體育領域打開了大門。
2.2學校體育運動組織的地位
聯邦最高法院對私人行為者的行為是否構成政府行為的認定不斷變化。二十世紀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法院對政府行為的要求頗為自由寬松,幾乎在任何情形下,法院都能夠或很輕易地認定構成政府行為。然而,在七十年代及八十年代,法院大大改變其認定方式,認定要求也更加嚴格,所以認定政府行為的難度增加了。下面兩個有關學校體育組織的案例,能夠很好的說明七八十年代法院保守的態度。
第一個案例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訴塔卡尼亞(Tarkanian)案。[④]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是一個非盈利的、成員自愿加入的民間團體,目的是將大學校際間的體育運動納入高等教育體系,使接受教育成為學生運動員的頭等大事。在1982年前,大多數聯邦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是一個政府機構,其主要根據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管理行動是政府行為,與政府有著密切的聯系。然而,在該判決之后,聯邦法院采取的是截然相反的態度。[5](1129)本案判決也正是在這種變革的情況下作出的,而其中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地位又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簡稱UNLV)是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成員。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調查發現,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存在多項違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規則的行為,其中一些是由該大學的籃球首席教練塔卡尼亞作出的。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要求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解聘塔卡尼亞,或者選擇接受更嚴厲的制裁。塔卡尼亞辯稱,通過迫使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將其停職處理,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和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的行為構成聯合行動,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另外,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自己享有的正當程序權被剝奪,因此提訟。內華達州初審法院與高等法院均判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然而,聯邦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優勢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并不屬于政府行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處罰并沒有侵犯其所享有的憲法權利。法院認為,從形式上來看,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并未行使政府權力,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的決策過程受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影響微不足道,并不足以使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披上政府行為的外衣。另外,由于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拒絕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要求的調查行動,并且內華達大學拉斯維加斯分校可以選擇留用該教練而接受更大的制裁,或者干脆退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所以,并沒有足夠的“聯合行動”來證明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是政府行為。
塔卡尼亞案表明,政府不應對私行為承擔責任,除非給予脅迫,或者對私行為起主要的促進鼓勵作用。[5](1132)此外,判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不是政府機構還意味著,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并不受那些試圖對其行為提供正當程序保護的法律的約束。事實上,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運作管理方式能夠保證把其看作憲法第14修正案意義上的政府部門,其實際上行使的是一個準政府組織的職能。[6](1303)
布萊特學院訴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BrentwoodAcad.v.TSSAA)案[⑤]是有關政府行為和學校體育組織的第二個經典判決。憲法不適用于涉及業余體育運動的實體,這是一般性原則,大部分判決認為中學體育組織是政府部門,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其行使的政府代言人的角色,但該案件是個例外。[7](133)1997年,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認定私立中學布萊特學院違反了其招生規則,因此對該學院進行了一系列制裁。當事人不服,地區法院判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應遵守美國法典1983條與第14條修正案的約束。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六巡回審判庭了地區法院的判決,認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并非政府行為者,其行為并非傳統的政府專屬公共職能,也不是基于政府的強迫。案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州政府應當對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行為負責,因為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管理層中普遍存在著政府官員。法院認為,從上到下,州政府與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互相滲透,彼此不分。因為許多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委員同時也是州教育委員會的雇員,并且享受州的退休待遇。不僅如此,田納西州中學體育聯合會的成員很大一部分是州立學校的校長或其他行使官方職權的人。
在認定私人行為者與政府的聯系在何種情況下足以構成政府行為的問題上,布萊特學院案提供了另一種考察方法。然而,不管其對整個政府行為理論的意義如何,該案已經對政府行為理論在業余體育領域的適用產生了重要影響。其結果是,除非違反了重要的憲法權益,聯邦法院不會輕易受理涉及學校體育聯合會的爭議。[8](71)此外,該案表明,對宣稱為私人行為者但政府參與因素卻非常明顯的情況,法院不會置若罔聞。尤其是,自該案之后,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政府行為也包括那些明顯屬于私人行為者或者民間組織的行為,因為在某些情況下它們與政府是互相交織的,但承認標準必須是普遍認可的。[⑥]
2.3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地位
在過去,禁止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并不是美國政府關注的事情。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經歷了一個從民間行為到政府關注的角色轉變,美國政界的許多人士認為美國政府有反對興奮劑的責任。二十世紀九十年代晚期,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ONDCP)及國會將反對體育界興奮劑問題作為首要任務,主要原因首先在于關于優秀運動員使用藥物的持續不斷的報道導致使用興奮劑的年輕人越來越多,美國面臨著公共健康危機,還有就是國際社會認為美國政府反對使用興奮劑的力度不夠。為此,國會迫切希望改變美國以前的反興奮劑模式。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認為需要建立一個擁有一定的政府(準政府)權力的有效的、負責任的反興奮劑機構,政府地位可改善美國努力反對興奮劑的責任形象以及大大提高美國政府的可信度。[4](98)2000年10月1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成立并開始運作,責任是進行全美的反興奮劑規劃、檢驗、裁判、教育和研究,以及未來的發展政策。
作為非盈利的非政府機構,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按照與美國奧委會的合同實施美國的藥物檢測計劃。盡管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聲稱是由美國奧委會成立的,但是其真正的推動者是美國國家麻醉品控制政策辦公室和美國政府,它們為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提供了發展藍圖和主要資金來源,尤其是美國政府承擔了幾乎60%的費用。[9](D1)而且,在尋求證據和制裁服用興奮劑的運動員方面,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經常與美國政府進行合作。
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規章中規定的興奮劑檢驗依據是“非檢測陽性”標準,允許其在無法得到足夠的陽性檢測尿樣證據的條件下,僅憑自己掌握的情況就可以對運動員實施禁賽處罰。美國法律的基礎是,如果一個人被,他首先是無罪的。如果證據不足,排除合理懷疑,其就是無罪。但“非檢測陽性”標準與這個法律基礎背道而馳,它先認定一個人使用興奮劑,如果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使用興奮劑,那這個人就有可能被禁賽。因此,不需要檢驗陽性這個基本事實就可以給一個運動員“定罪”,就可以剝奪其參加比賽的權利。如果運動員認為該程序不公正,除了仲裁,他們別無選擇。但是,該制度如果是由政府機構實施,就有可能會引起憲法規定的隱私權以及正當程序保護的問題。例如,雅典奧運會之前,田壇女飛人瓊斯被疑從巴爾科(BALCO)實驗室獲取藥品,但其藥物檢測并未呈陽性。在指控使用興奮劑的過程中,適用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但在調查中,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聲稱適用“滿意和認可”標準。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是政府機構,其改變舉證責任標準的做法可能會導致運動員提出憲法上正當程序保護的異議。盡管如此,根據“非檢測陽性”標準,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仍然成功說服幾個藥檢從未失敗的運動員接受處罰。[10](655)
因此,認定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性質十分重要,因為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作為非政府機構,被指控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所獲得的正當程序的保護將不會超過美國反興奮劑機構與業余體育法的范圍。反之,如果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作為政府機構,運動員將獲得憲法上的正當程序保護。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成立之后,許多人認為,美國業余體育法提供的正當程序保護應當改變,只有這樣,涉嫌使用興奮劑的運動員可以在聽證之前即被取消比賽資格。[2](213)
運動員可利用正當程序條款在多方面質疑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行為。第一,美國反興奮劑機構采用嚴格責任標準,只要在運動員體內檢測出被禁物質,其就應對此負責。這樣,在制裁運動員時無需證明該運動員故意作弊,這對反興奮劑運動來說至關重要。第二,可疑物質是否可以提高運動表現水平、興奮劑標準問題,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是否提供了可信的使用興奮劑的證據。第三,除了對藥物檢測程序進行質疑外,運動員還會對上訴程序進行質疑。[4](110)
不管怎樣,美國聯邦政府對美國反興奮劑機構反興奮劑工作的幫助和合作可以說帶來了反興奮劑運動的一場“革命”,因為體育組織無權做所有的事情,而政府則可以做到一切。何況,美國國會已經將美國反興奮劑機構指定為美國的“官方反興奮劑機構”。盡管如此,如同美國奧委會那樣,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仍然認為自己是私人行為者而不是政府機構。[2](216)因此,有關判決不僅可以保護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的私人行為者的地位,也可以保護政府利用自己的權力和地位來反對興奮劑,同時又能避免合憲性審查所帶來的副作用。
3政府行為理論在美國業余體育運動中的困境及出路
顯而易見,上述政府行為與業余體育運動有關的判例是與政府行為理論的目的一致的,也與提高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USO等管理業余體育運動的自由度的宗旨相符。類似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與美國奧委會的業余體育組織可以自由地在其權力范圍內管理運動員和組織體育比賽,根本不用擔心會受到合憲性審查或者。如果根據政府行為理論而對業余體育組織的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的話,將會帶來可怕的后果,可能會摧毀某些體育組織的基本制度,甚至使得它們無力管理有關的體育運動項目或者行使某些職務。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為例,合憲性的訴訟將會徹底摧毀該組織的預算以及開支規劃。
當然,上述判例也帶來嚴重的不良后果。首先,業余體育運動組織的憲法地位被固化了,這與政府越來越多地介入體育領域的現狀不符。其次,政府行為理論在體育領域的適用并未限制聯邦政府的權力,其不能為政府介入體育管理領域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再次,政府管理業余體育運動的權力可以不受憲法的約束,甚至可以在沒有憲法限制的情況下進一步插手業余體育運動問題。業余體育運動組織所從事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涉及重要的隱私、平等保護以及正當程序權等,但是有聯邦政府的合作和保護,其可能也是獨一無二的。[2](232-233)再以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為例,通過由美國奧委會建立美國反興奮劑機構以此來規避憲法,并在運作過程中限制運動員依照憲法所享有的正當程序權利。由此一來,與運動員及他們的被管理者相比,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業余體育組織便處于一種不平等的優勢地位。
不管怎樣,如果政府行為理論適用于業余體育組織的話,一方面不會出現不公平或者不公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不會阻礙這些體育組織管理自己所轄的體育運動的能力。而對于有關的業余運動員來講,政府行為理論則可以讓他們通過聯邦憲法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遺憾的是,上述有關的判決并不認可這一觀點。
也許,一種比較好的解決業余體育運動領域政府行為理論應用的困境是衡量合法權利與被訴行為的價值。如果合法權利的價值大于被訴私人行為者行為的價值,則該行為違反了憲法修正案。如果權利的價值是否大于被訴私人行為者行為的價值并不確定,則可認為該行為并未違反憲法修正案。因為法院在判決案件時,確實存在權衡權利與行為的做法。與其在上述幾種考察方法的掩蓋下進行權衡,不如直接將其公開化。當然,該方法并不能完全解決可預見性的問題。還有就是,考察具體問題的具體情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認定某些業余體育組織的行為屬于政府行為,盡管在一般情形下它們非屬于適用憲法的政府機構。
當然,更好的解決辦法便是認定此類組織的行為為政府行為,發揮憲法控訴的優點。首先,對業余體育組織適用憲法并非不公平,因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并不是典型的不受政府直接影響的非政府機構。如果繼續堅持靜止的、過時的觀念,將會給這些組織以特殊待遇。其次,對業余體育組織適用政府行為理論不僅不會阻礙他們管理體育運動的能力,相反,會大大提高他們的效能。再次,通過承認在業余體育管理中存在國家權力,受業余體育管理組織影響的運動員將因此獲得法律救濟。
4結語及對中國的借鑒
前述對美國業余體育運動組織判決的分析表明,政府行為理論還沒有適用于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在德弗朗茨案、洛杉磯同性戀組織案以及塔卡尼亞案中,法院的判決認為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和美國奧委會是法律上的私人行為者而不是“國家機構”,也就意味著這兩個部門可以不遵守國家憲法的某些規定,結果是一方面會減少針對它們的合憲性訴訟,另一方面也會促使政府部門更多地介入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另外,隨著時間的流逝,有關機構進行了重組以及改革,這幾個判決存在的某些法律根據已經喪失,需要對其憲法地位進行重新評價。事實上,自1988年的塔卡尼亞案后,就沒有出現過成功針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的政府行為指控。[2](208)類似的情況是,在德弗朗茨以及洛杉磯同性戀組織案判決之后,也罕見針對美國奧委會的憲法指控。[2](209)
雖然針對美國大學體育聯合會、美國奧委會以及美國反興奮劑機構等業余體育組織的政府行為指控訴訟能否獲得成功還是未知數,但是考慮到業余體育運動越來越明顯的職業化進程,能夠承認政府行為理論適用于這些業余體育組織也就足夠了。如果某運動員能夠得到正當程序的保護,也就會承認業余體育運動管理中的政府權力及其重要性,合憲性審查也就有存在的價值。既然政府越來越多地涉足業余體育運動領域,就應當承認政府行為理論可以適用于業余體育運動,那么有關運動員和體育組織的權益就可以得到憲法修正案規定的正當程序權的保護,也就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對于我國來講,隨著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我國已經發展成為世界體育大國,業余體育運動的發展也呈強勁趨勢。但是,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影響,在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一些始料不及的問題,其中政府行為的涉足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中國奧委會、中國足協等名義上的業余體育組織的大多數官員實際上都是國家體育總局選派的人員組成,且中國奧委會與國家體育總局本身就是一個班子兩塊牌子,這種互相交織的現象使得類似體育組織的行為有政府行為的嫌疑。雖然有若干俱樂部提起針對中國足協的若干訴訟,但是毫無例外都以不受理的方式結案,更不可能以類似“政府行為”的理由提起違憲審查訴訟。主要的問題是,到目前為止,司法還不能介入業余體育運動的內部爭議。如果要說美國政府行為理論對中國業余體育運動的發展有什么借鑒作用的話,作者認為也就是希望中國有關當局能夠盡快允許司法介入體育爭議,還有就是從法律上盡早確定中國業余體育組織的性質及地位以及將其行為納入到司法審查的范圍之中。
【注釋】
[①]Lugarv.EdmonsonOilCo.,457U.S.922,936-37(1982).
[②]DeFrantzv.U.S.OlympicComm.,492F.Supp.1181(D.D.C.1980).
[③]SanFranciscoArts&Athletics,Inc.v.U.S.OlympicComm.,483U.S.522(1987).
[④]NationalCollegiateAthleticAssociationv.Tarkanian,488U.S.179(1988).
[⑤]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001).
[⑥]SeeBrentwoodAcad.v.Tenn.SecondarySch.AthleticAss’’n,531U.S.288,295-9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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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myShipley,BALCOTabRunsHighforAgency,Wash.Post,Jan.11,2005,atD1.
[10]PaulC.McCaffrey,Note,PlayingFair:WhytheUnitedStatesAnti-DopingAgency’sPerformance-EnhancedAdjudicationsShouldBeTreatedasStateAction,22Wash.U.J.L.&Pol’y645(2006).
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貫穿于城市管理的全過程,是城市管理的兩個重要方面,兩者的目標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與執法都必須以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會經濟的快速持久發展,有利于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為目標,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并切實發揮各自的作用,確保城市的健康發展,使杭州真正成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創業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與執法,首先要明確兩者的內涵與關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礎和核心,對城市的發展起主導和支配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制定有關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政策措施、行業標準;依據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等進行各類社會經濟行為的行政許可審批、核準、備案;培育市場、規范市場,把好市場準入關并加強監管;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服務。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據各行業的特性,為保證城市正常運轉,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疇中合法經營、安全消費、正常活動,這種管理活動是城市發展過程中深層的、內在的要求。
行政執法的主要內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措施、國家有關行業標準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審批結果等為依據,通過對社會各經濟主體的社會實踐活動行為的檢查,發現違法、違章行為并進行糾正和處罰,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經濟活動中損害國家和他人利益的違法現象。對違法事件的發現以主動巡查、受理舉報和與管理部門聯合檢查為主要途徑。因此,行政執法所表現的通常是通過對城市表層的、顯見的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制止、糾正和處罰,使其符合管理部門對城市管理設定的標準,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轉。
根據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不同性質,我們認為兩者雖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即: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處的環節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執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應服從、服務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針對的層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層次的內在的要求,行政執法是表層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執法講究執法的證據、執法的程序和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行政管理為使執法定性、裁量準確,在管理中應盡量明確詳細。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實行的行政管理與執法相分離的體制,其行政執法的形式是指相對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在我國城市管理領域擁有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有公安、工商、稅務、市政、市容、規劃、綠化、環保等,這些部門對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對維護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會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行政處罰實施過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減少一些弊端。為此,我市經國務院批準,相對集中了公安、工商、規劃、衛生、環保、市政公用、市容環衛等7個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以解決行政機關因職能交叉而出現的多頭處罰現象,從而加強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權,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規對某些行政管理領域明確規定的特定處罰權。
加深對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理論認識,有助于我們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體制時的一些模糊認識。我市的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分離實踐已有半年,在我們的實踐中無論是一些領導還是許多管理于執法人員,不同程度地還存在著一些不正確的認識,突出的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為行政處罰權集中后行政執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這顯然違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初衷。市政府169號令明確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七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這表明行政執法僅僅是行使行政處罰權,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認為集中行政處罰權僅僅是行使處罰的手續。使行政執法部門變成了處理違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的問題等。行政管理應管到什么程度,行政執法從哪個環節開始這其實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工作。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在實際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為有了行政執法隊伍就可以解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問題。對行政執法抱有過高的期望,忽視城市管理的主導因素,致使管理部門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統統推給行政執法部門。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門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廣。因此正確認識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明確界定管理和執法的職責和關系,能夠促進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有計劃的開展工作,促進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協調機制
我市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時間不長,從實際效果看有積極的一面,也存在不少問題。要切實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確保城市管理體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之間的有效銜接機制,解決存在的問題。從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認識問題外,當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中存在以下問題。
1·管理與執法之間聯系溝通不夠,相互尊重配合不夠
管理部門有些行政審批的信息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傳遞到執法部門。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要求相對人補辦手續交納賠償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時、準確、全面地反饋到管理部門。存在“以罰代批”和“該罰不罰”現象。如違法占道、挖掘,違法運輸建筑渣土,執法部門實施了處罰后,未告知當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也未將處罰情況及時反饋給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造成執法和管理脫節;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應移交執法部門處罰的而不移送,以補收費用來了結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與執法人員之間還存在著不相互協作配合的情緒,有的部門對對方反映的情況敷衍了事,隨意應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執法內容不全面,多側重于面上的突擊,存在空白點
根據市政府的有關規定,目前行政執法尚有不少地方沒有介入。特別是不能及時消除非面上的違法現象,在燃氣、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業管理上的行政執法基本處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執法人員專業素質不夠,難以深入查處違法行為
對于一些專業性、技術性、安全性較強的違法案件,由于執法人員素質不高,業務不熟,一方面難以查處,另一方面還會造成行政管理部門,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缺少管理部門的參與和監督,在自由裁量權限范圍內確定處罰額度,執法人員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容易造成執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執法不嚴、不公、隨意執法。
4·技術手段落后造成執法不力
對一些技術性較強的違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和設備,執法部門缺少必要的鑒定手段,造成執法困難。如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是否按規定建設、配套節約用水設施,因涉及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設備工藝的掌握較難,執法機構難以鑒定;再如各類地下管線結構與分布比較復雜,執法部門難以全面掌握,這就對地下管線上的違章確認增加了難度。
5·缺乏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制約機制
執法部門的以罰代管、管理部門發現違法事件不移交處罰,致使該補辦審批手續的不補辦,該受到處罰的不處罰的現象比較嚴重。對造成這些現象的人員尚沒有較為嚴密的監督和嚴格的制約機制。
上述問題的出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觀上行政執法與行政管理相分離的時間不長,許多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執法經驗尚不足,主觀上管理與執法分離后,存在著部門之間的推諉現象。但最主要的還是相互聯系與銜接不夠。因此做好管理與執法的協調和銜接,不僅有利于綜合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也有利于管理的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開展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后,我們在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和協調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應該說還遠遠不夠。為此,今后在進一步密切管理與執法的工作上應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強城市管理與執法的綜合協調
隨著形勢的發展,觀念的深化,各類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特別是關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由一家或兩家職能部門來解決常常顯得“力不從心”。管理與執法分離后更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綜合協調機構。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協調小組。這個工作機構應盡快開展工作,重點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長期城市管理規劃和階段性工作重點,強化宏觀控制和協調職能;對涉及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熱點難點問題或全局性問題提出研究課題,并組織調研;對涉及政府多個主管部門的,意見難以統一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協調,一般性問題進行會議協調;對協調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會議紀要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和通報;對管理部門、執法部門在工作中出現瀆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查。
2·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劃定執法界限,形成廉潔、規范、高效的行政執法新體制
雖說管理與執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難以分清相互的職責。但從各自的性質要求入手,兩者還是有明顯的程序性分工。對這些分工應盡可能詳盡的劃分職責范圍,防止出現新的執法交叉或真空現象。但是職責劃分界定總是無止境的,關鍵是管理和執法雙方要相互諒解、相互支持,從工作的角度出發,我們認為應該寧可交叉覆蓋,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確使用行政處罰程序,確保民主、公開、有效的執法
實施集中行政處罰權,除了遵循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外,還要正確適用決定程序,體現民主、公開、參與精神。要嚴格按執法程序執行,促進廉政建設,正確處理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現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
信息對稱和配合協作是加強城市管理的重要條件,目前許多管理和執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未能有效及時配合協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別重視信息交流和配合協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資項目集中辦事中心或信息網絡技術建立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的信息傳輸渠道。(2)建立聯系單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過程中,對需要對方配合銜接或告知對方的,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函告對方,并在規定期限內反饋結果。(3)建立熱線電話。行政管理或行業管理部門在現場管理或執法時,如遇急需取證或鑒定的,可通過熱線電話通知對方。當場處理后做好現場記錄。(4)建立例會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例會及時解決管理與執法的不協調因素。
5·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應有計劃地實行聯合執法,建立巡查互補機制。執法部門以面上為主,管理部門以地下管線、設施結構及設施使用為重點,揚長補短,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特別是對疑難案件和技術性、隱蔽性專業性強的行業必須實行經常性的聯合執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確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四者之間的關系
市政市容設施產權單位要加強自己設施的保護,定期巡查,發現違法案件及時向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部門或行政執法部門舉報。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實行“點對點”聯絡。正常情況下,行業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或在巡查中發現違法案件,應先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門,由行政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函告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如遇特殊情況,可直接要求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三、加強和改進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積極適應城市管理體制的變化
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分離,使行政管理部門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強管理中去。特別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門,在我市的集中行政處罰權中占85%的處罰內容,其工作量更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門應根據我市“構筑大都市,建設新天堂”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加強法規宣傳和貫徹工作
針對城市管理發展的新趨勢,加強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規體系的研究。近年來,先后頒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環衛法規、規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規體系。隨著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現有法規。規章的一些內容已不適應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斷加強宣傳,使廣大市民能夠了解有關法規內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自覺規范自己的行為。
2·加大行業管理力度,強化事后的長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體制,根據市政府賦予機構改革后新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職責,按行業設置行政管理處室,加強對市政市容行業的行政審批、管理力度,規范行政行為。同時對局外行業管理機構實施改革,成立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三個監管中心,強化行業管理力度,強化審批后的長效管理。同時,要進一步修訂各項管理標準,使管理有據可依,規范管理工作;實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辦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市場并做好規范工作。
3·加強市政公用、市容環衛設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備一定的專業巡查人員。針對一些認定技術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專業技術資料或設備,行政執法部門難以認定的事項,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大巡查力度,配備專業巡查人員,并通過專業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證能力和可信度。另外,應充分發揮市政公用設施產權單位作用,產權單位應實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時將巡查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如地下管線安全隔離間距內違章修建建(構)筑物、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時向行政執法部門舉報。管理部門和產權單位巡查工作應以隱蔽性、專業性和結構性為重點,以地下管線、橋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橋)、泵站及閘門等為主。
4·建立和完善內外監督、舉報機制,加強監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相結合的辦法。外部監督上要增強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并定期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征求對管理工作的意見,對群眾舉報的不當審批須及時糾正。內部監督上要明確專門機構,完善監督制度,嚴格遵照執行。對于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審批過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過夫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同時,公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社會監督網絡,聘請義務監督員,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使當事人覺得罰不如批,從而自覺辦理審批手續。
5·繼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考核
全面理清與本部門行政執法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弄清執法依據,明確職責、權限,按照法定職責和權限,提出本部門的年度工作目標,制定依法行政目標責任制,做到執法工作程序化,執法文書規范化,錯案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執法活動合法、高效、規范。要加強對行政管理人員的資格培訓,素質教育和必要的考試,使行政管理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門,本崗位貫徹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職責、權限和責任。要加強對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檢查,要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機關內部監督機制,清除亂審批、亂管理現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確率,減少和防止違法行政行為的發生。
只要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始終以同志“三個代表”的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二為服務”的方針,在各項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時溝通,就一定能把杭城建設得更美好,管理得更有序,使杭州真正成為人間的“天堂”。
關鍵詞行政法律行為法的行為法效意思客觀意思
一、問題及研究進路
行政處分(Verwaltungsakt)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分別是德國行政法(學)、中國大陸行政法(學)上的“基礎性”和“功能性”的概念。其“基礎性”是因為它們在傳統行政法上的核心地位,在“高權行政”模式下,一般的、抽象的行政法規范轉化為具體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均依賴于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具體設權性”的功能使得它們成為行政法學理上的行政法律行為概念;而其“功能性”則是指它們是為適應行政訴訟實踐的需要而設置的“功能創設性”概念,而并非純粹學理上的的概念,在德國行政法(包括深受其影響的日本、我國臺灣的行政法)以及中國大陸的行政法中,行政相對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條件1。基于行政法控制行政權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學理界和司法實務界長期致力于對行政處分概念作擴張性的解釋,以起到擴大人民訴權、加強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控制之目的。這種為擴大受案范圍所作的“功能性”考量甚至影響了學理上行政法律行為理論的建構與發展,使其在傳統的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基礎上發生了嬗變,形成行政法上特有的法律行為理論。20世紀60年代,德國學者對完全傳統的“法效意思說”進行修訂,最終使獨具特色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成型(或稱為行政法上“法的行為”Rechtsakt)2,其理論基礎被稱為“客觀意思說”,這一理論極大地擴張了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處分)的涵蓋范圍,從而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并迅速成為大陸法系行政法中的主流學說。
然而,“客觀意思說”的確立雖然在訴訟實踐層面上擴張了行政相對人的訴權,但卻在學理上陷入了顧此失彼的境地。包括德國學者在內的眾多學者運用已經脫離了經典民事法律行為意蘊的“客觀意思說”詮釋行政法律行為,但反過來又用傳統“法效意思說”為標準來鑒別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使得法律行為、事實行為這一對本屬于行政法上的基本概念變得令人難以捉摸。3
筆者認為,對根基不深、年輕的中國行政法而言,就一些基本概念進行梳理、詮釋的工作仍需眾多學者戮力耕耘,這是作為法律科學分支的行政法學真正的研究起點和基礎。本文著力于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化過程的梳理,試圖對其作出追本溯源式的闡釋,為理順行政法律行為理論(這個在行政法上鮮有系統研究的問題)作出嘗試。
二、“法效意思表示”說的建構與適用范圍
法律行為制度原系民法中與法定主義體系相并列的獨特的具體設權行為規則;作為觀念抽象,它又以系統完備的理論形態概括了民法學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開成學說中令人矚目的獨立領域,其實際影響已遠遠超出了民法自身的范圍,而達至于行政法。4在法理上,一般認為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通過兩種方式實現:其一是法定主義方式,法律規范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節作充分的詳細概括,只要法律事前規定好的事件或事實行為一旦發生,“客觀法”的抽象規定即轉化為具體的“主觀權利”;其二是法律行為方式,當法定主義方式無法將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和技術環節作充分的詳細概括時,法律關系具體內容的確定須通過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得以實現。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是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它是行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設定、變更、終止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與法律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事實行為,盡管事實行為也是實現具體法律關系內容的媒介,其中也不乏行為人的觀念表示或精神作用,但客觀法對事實行為構成的概括并不考慮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內容,事實行為的法律效果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因而屬于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之范圍。
在民法中,由于奉行“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較大的活動空間,法律行為制度適用的范圍也較廣闊。“依法行政”基本原則決定了法定主義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但行政關系的變動不拘、紛繁復雜使得法律不可能對所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具體內容作出事無巨細的規定,法定主義方式無法使所有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如我國《產品質量法》規定,行政機關可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企業,處以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5倍的罰款,或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某企業涉嫌銷售失效、變質產品,行政機關欲對其處罰,但僅憑實定法的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根本無法確定,因為法律對“銷售失效、變質產品”這一行為的后果設定了多種可能性;另外,對該企業是否構成“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認定也存在變數。為了保證所有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實現,法律賦予行政權享有一定的裁量空間,以確定特定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裁量的實質是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通過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志活動以確定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臺灣學者翁岳生認為,“裁量乃裁度推量之意”,雖然它“不是隨意的,而是有其準據和目標,因此和毫無準則限制之恣意不同”,但“行政裁量之斟酌衡量亦不受呆板之邏輯法則之約束,而在國家行政目的之大前提下,得有較大意思活動之自由。”5裁量在行政活動中的廣泛存在,表明法律行為調整方式在行政法中是不可或缺的。傳統德國行政法的法律行為之建構即以此為基點,完全照搬民法上的“主觀法效意思說”將行政法律行為界定為,依行政機關單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6在法理上,法律行為設置的原初意義是:彌補法定主義調整方式不足的、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的意定設權行為。行政處分概念針對具體事件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特征使之當然成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1910年柯俄曼(Kormann)發表的《國家法律行為之制度》一書、以及學者F1elner對柯俄曼理論的修正使行政處分概念在學理上基本成型。7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則被定義為依據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這種基本依照民法上的意思表示理論建構起來的行政法律行為在行政法中到底有多大的適用空間呢?與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相比,行政機關并不能通過意思表示像民事主體那樣自由地選擇、創設行為對象。8而對于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和權利義務內容,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僅能在法定范圍內裁量選擇。行政機關意思表示范圍的有限性,使得大量的并非基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但在客觀上對行政相對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都被視為非行政法律行為而排除在司法審查的范圍之外。即使是在裁量的范圍內,裁量選擇也不具有絕對的自由。在行政法中,強行法對行政機關的裁量選擇(意思表示)設置了一系列的規則,這些強行法的規定集中體現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則或比例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范圍內作出意思表示(裁量選擇)時,不得背離決定的目的、不得考慮不相關的因素、不得違反可行性原則、不得違反均衡原則、不得違反平等對待原則、不得違反慣例原則等。9
由于傳統行政法律行為適用范圍的狹小,為了顧及其作為進入行政訴訟之“管道”的功能,行政法又不得不對其涵蓋范圍作擴張性的解釋。意思推定規范的準用即是這種擴張性解釋的具體表現之一。意思推定規范本質上是某種“法定的或擬制的”或“具有法定效力的定型意思表示行為”,在行為人有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甚至不妨在行為人無此類“意思時亦被當作意思表示處理”。10為了使每一合法成立的法律行為均具有明確完整的法律意義,保障交易安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的許多情形均適用意思推定規范,它起到了彌補行為人具體意思表示疏漏,減省實際表意內容、簡化交易過程等作用。在行政法律行為中,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雖有一定的自由選擇余地,但法律仍對其表意過程、形式和內容作了種種限制,如原則上須以書面形式,內容須明確、可行,須告知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等。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的疏漏、簡省只會導致行政處分(具體行政行為)的無效或可撤銷。在這層意義上,意思推定規范對于行政法律行為幾無適用之余地。但在行政權負有積極作為義務的情形中卻是例外,若人民依法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合法權益或許可其從事某行為,行政機關保持緘默或不予答復,如果按照機械的意思表示理論解釋,則行政機關并未作出行政處分,對這種“不作為”人民不得提起救濟,實與行政法保護人權服務人民之宗旨不符。因此,“意思推定”在這種情形中發揮了作用,行政機關未明確作出意思表示而被推定為作出了否定性的意思表示,行政處分因被擬制而成立。各國(地區)行政立法中,均有意思推定規范的存在。如,我國臺灣的《訴愿法》第2條第2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于人民依法聲請之案件,于法定期限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權利或利益者,視同行政處分”;11等。
盡管如此,這種以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為基礎建構起來的傳統行政法律行為概念的適用范圍仍是十分狹窄的。按照傳統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行政法上所有的執行均屬事實行為,12執行行為須有行政處分為依據,執行行為中行政機關的主觀意志并不能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執行行為依附于它所依據的行政處分產生法律效果,因而是事實行為。即使是行政強制執行、即時強制這類極易侵害人權的行為亦被視為事實行為而不得提訟。在傳統理論中還存在著準法律行為概念,其中也有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只是這種意思表示是效果意思以外的行政機關的意思、認識判斷等表示作為(即不發生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因此準法律行為又稱為觀念表示作為。13對于準法律行為,傳統的做法是排除于訴訟范圍之外。
三、“客觀意思”說
以民法中的“法效意思”理論為基礎的行政法律行為,由于其適用范圍十分有限,已無法適應現代行政救濟法擴大人民訴權的發展趨勢。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傳統理論在德國行政法學界遭到批判,60年代,德國法學者已拒絕采納傳統學說,逐漸形成新的有關行政法律行為之理論。這種新的理論可稱為“客觀意思”說,14至今已為歐陸各國、日本、中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法所接受,成為確立行政法律行為制度之準則。
“客觀意思”說認為,“法律行為之行政行為,并非完全依表意人之意思為憑,而常須受表示于外部之客觀形態或法令人支配。”因此,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皆應依其行為,是否發生法律效果為斷”,15是否于行政相對人產生拘束為準。這種行政法律行為理論,已全然不顧行政機關行為的主觀意圖,而僅以行為的客觀效果為判斷標準。以傳統理論標準劃分出來的事實行為或是準法律行為,只要在客觀上對特定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了直接影響或拘束,即可視為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法律行為(行政處分),從而極大地擴張了行政法律行為的適用范圍,拓展了進入行政訴訟程序的“通道”。這種行政法律行為的理論建構,已與民法上的法效意思表示理論有著本質的區別。
值得玩味的是,盡管新的行政法律行為理論已與行政機關的“內心意思”無所關聯,但大陸法系學者并未完全截斷行政法律行為與民法中經典法律行為理論的銜接,他們將新的理論稱之為“客觀意思”。“客觀”一詞在語義上具有“不依賴主觀意識而存在”16之涵義,而“意思”一詞是指人的“內心意愿”。17“客觀”與“意思”的組合在語義上看似矛盾,實際上意味著“意思推定”的作用,即憑行政機關外在的客觀行為效果推定出其主觀意思表示。按照這個理論,并非在每一個行政法律行為中,均有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的作用,傳統理論中的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只要在客觀上產生了法律效果,即適用意思推定而被擬制為法律行為。“客觀意思”成為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種意思表示,它將行政法律行為與民法上經典法律行為理論在形式上有機地聯系起來。但是兩者之間形式的聯系并不能掩蓋其實質的不同,因此,為了避免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Rechtsgeschaft)之概念相混淆,德國學者將行政法上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稱為Rechtsakt,有臺灣學者將之譯為“法的行為”。18
從“法效意思表示”轉變為“客觀意思”的行政法律行為,其適用范圍得到了極大的擴張。正如一位臺灣學者所言,按照“客觀意思”認定行政處分的存在“著重只是法律效果的有無,至若實際行為態樣是直接出自人力的文書、標志、符號、口頭、手勢或默示的意思表示,乃至非直接由人力,而系由號志與電腦等自動化裝置作成的表示,在所不問。”19我國大陸的行政法學雖未明確提出行政法律行為的建構理論,但實際上也吸收了“客觀意思說”,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是學界的通說,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果”或“對相對人實際影響”這一特征,而不問其拘束力是否源自于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20
四、法律行為與“法的行為”:理論與實務的界別
通過上文的梳理,我們大致可以把握行政法律行為理論演變的線索:從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的“法效意思說”逐漸轉變為只注重客觀法律效果的“客觀意思說”。這種轉變的源動力完全來自于行政救濟實務擴大行政相對人訴權的訴求。
然而,這一功能主義式的轉變卻構成了對法律行為制度的“離經叛道”,“客觀意思說”實際上已完全脫離了法律行為制度的原初意義——通過意思表示創設權利義務關系,以至于德國學者不得不作出調和,將根據“客觀意思說”產生的所謂的行政法律行為冠名為“法的行為”(Rechtsakt),以免產生混淆。法學是一門注重理論積淀、繼承和研究規范的學科,“法學貴在發現,不貴在創設”,21法律行為制度濫觴于羅馬法,經過長期的精密錘煉,已成為現代法學理論、民法學中的一個十分精致的概念,堪稱法學中的經典理論,這一制度是大陸法系法學中基礎性構造之一。基于功能主義的考慮對它進行修正容易導致學理上的混亂。眾多學者在“客觀意思說”確立數十年之后仍然用“法效意思”解釋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恐怕與此不無關系。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認為,有必要對理論與實務兩個層面的“行政法律行為”進行界別。在行政救濟制度的實務層面,將根據“客觀意思說”界定的所謂“行政法律行為”稱之為“行政法上法的行為”,行政處分概念、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屬于此范圍;在學理上,仍然沿用“法效意思說”確定行政法律行為,中國的行政法學可用“行政處理”這樣的概念以示與救濟法上具體行政行為概念的區別。這樣的界別并非多余,一方面可確保學理性概念的獨特性,使行政法律行為與經典法律行為相銜接,注重學術規范;另一方面又顧及了學理研究和司法實務不同的需求。
1晚近德國、中國臺灣等國(地區)的行政訴訟制度在受案范圍上確立了“一切非憲法性質之公法爭議”的標準。相應地,行政處分在救濟法上的功能也將悄然改變,即從提請救濟的前提要件功能轉換為決定訴訟種類等功能。(參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1-632頁)
2參見(臺)翁岳生著:《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1982年版,第14——15頁。
3有學者認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或者雖然產生法律效果但與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無關、或完全沒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事實行為(行政法律行為的對應概念)(參見陳端洪著:《中國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7頁);另有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的行為只要受法律調整,都是行政法律行為(參見方世榮著:《論具體行政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頁)等等。據筆者統計,有關這一話題的不同觀點不在10種以下。
4參見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頁。
5(臺)翁岳生:《論“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之關系》,注2書第41頁。
6見(臺)林紀東著:《行政法》,三民書局1988年版,第301頁。
7有關柯俄曼(Kormann)和Fleiner的理論介紹參見注2翁岳生書第3頁一第4頁。
8無論是授益行政還是侵益行政,行政處分的對象均不能像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贈與、合同、婚姻那樣,行為人存有較大的自由選擇空間。
9見朱新力著:《行政違法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127頁。
10鄭玉波:《民法債編論文選輯》(二上),第306—309頁,轉引自注董安生書第272頁。
11見注5翁岳生書,第536頁。
12同上注。
13觀念表示行為大致上包括警告、勸告、確認、證明、通知、受理等形式。見(日)室井力著、吳微譯:《日本現代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頁;注13林紀東書第351-354頁。
14參見注2翁岳生書第5頁。
15注2翁岳生書第14頁。
16《現代漢語詞典》,中國社科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644頁。
17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中國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18頁;王利民等著:《民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76頁。
18注2翁岳生書第15頁。
19同注16。
論文關鍵詞:動態競爭競爭戰略競爭優勢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度發展,企業的競爭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競爭者、競爭環境之間存在著彼此交錯的相互關系。一方面.企業之間競爭的范圍已經變得越來越大,競爭對手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另一方面,企業卻承受著越皋越大的競爭壓力。為了走出迷霧般的困境,企業家們必須積極地理解和學習這種動態競爭環境中的生存方式,掌握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競爭的全球化和技術改革打破并重新塑造了許多行業的競爭規則,使市場環境變得越來越復雜和不可預測,與此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競爭與發展的機遇。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強烈地影響著企業的競爭戰略.并使它變得難以持久。以動態的競爭思想應對動態變化的市場環境是企業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
1動態競爭理論的發展
國際競爭環境的改變,企業之間競爭方式、強度的變化使企業及相關學者對企業競爭理論有了新的理解。隨著研究的不斷深人.西方管理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就在總結七八十年代競爭理論的基礎上提出并發展了動態競爭理論。1994年,理查德·達韋尼在其主編的(Hyper—Competition:Man.agingtheDynamicsofStrategicManeuvering)提出了“超級競爭”的概念.1996年喬治·戴和大衛-瑞伯斯坦合編的(WhartononDynamicCompetitiveStrategy)中將這種競爭現象歸納為“動態競爭”,并對動態競爭戰略作了較為細致的研究。發達國家在各種產業中市場份額較集中的基礎上形成的企業之間的強烈競爭性對抗為動態競爭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提供了思想源泉和豐富的市場案例.促進了動態競爭理論的產生和發展。現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產業結構的變革與成熟,我國某些行業已經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動態競爭傾向,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有著強烈的需求。動態競爭理論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運用與豐富。
2我國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的需求日益迫切
當前世界貿易總額大約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的3O%。幾乎是1970年的4倍。這充分表明世界經濟在很大程度上是融合的,企業的市場已經是世界性的市場.而企業之間的競爭也已經是世界性的競爭.我國企業要想取得長足的發展必須積極地融人到這個世界性經濟融合的大趨勢中去2004年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第三個年頭,我國外貿進出口和對外經濟合作取得了大幅度增長,對外貿易額突破一萬億美元大關,首次超過日本成為僅次于美國和德國的第三大貿易國。世界經濟日益緊密的聯系使我國企業面臨著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我國企業需要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另一方面.國外企業會積極登陸我國,同時關稅的下降也會使大量國外產品進人我國市場與我國的本土企業進行競爭。但與國外企業相比.我國很多產業卻存在著發展不成熟、競爭意識及能力弱等問題。如何與長期處于動態競爭環境中、實行動態競爭戰略的國外企業競爭已經是我國企業急待解決的問題.而要處理好這個問題,企業就必須學習并實行動態的競爭。
3動態竟爭環境需要動態競爭戰略
以靜止的眼光去看待現有的企業競爭戰略是不可取的,一個特定競爭戰略的有效性不是由最初所采取的措施所決定的.而取決于它對競爭對手行為和反應的準確預測和對消費者需求變化的滿足程度。這使得企業競爭戰略不可能是永存或永遠有效的.
企業競爭戰略形成、確立之后受到多方面力的影響.這些力在企業競爭戰略的生命周期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并最終決定著競爭戰略生命周期的長短。一方面.領先者利用環境及其自身有利因素,竭盡全力去維持及改善現有競爭戰略并形成其競爭優勢;另一方面,競爭對手以及一些環境因素。(如技術更新,法律對壟斷、環境的限制等等)則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縮小與領先者之間的戰略差距,甚至使其能夠趕超領先者,如跨國企業在資金以及人力資源上的雄厚實力使其可以較為輕易地戰勝那些依靠規模經濟而實行總成本領先戰略的企業。維持、改善與破壞、削弱,這些力在企業競爭戰略中沖突、碰撞,并最終導致了現有競爭戰略的失效與消亡以及新的競爭戰略的形成,使企業競爭戰略的生命周期變得越來越短暫,新老戰略的更替變得越來越頻繁。與競爭對手之間越來越快速的相互博弈性的出牌,使企業對動態競爭戰略的需求變得越來越迫切。
4動態競爭的定義
動態競爭是指在集中度較高的一定市場領域內,處于類似地位的少數幾個企業,為了爭奪一定的市場地位而產生的具有很強對抗性和針對性的競爭行為,并且競爭行為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競爭對手對這個行為直接或間接的反應。決定企業之間的競爭行為是否是動態競爭行為的主要因素有三個:
4.1是否是在相同的領域決定是否是處于動態競爭狀態的企業對規模沒有必然的限制,關鍵在于是否是在相同的競爭領域主要企業,這類企業不僅可以是跨國公司或者國家性的企業,甚至可以是地區性的企業。例如,某城市中兩個主要的地區性牛奶場為爭奪同一地區的顧客而產生的很強交互性和針對性的競爭行為。
4.2是否是針對某些或某個對手在動態競爭中.企業之間的競爭戰略和競爭行為通常針對特定的競爭對手.交互性很強且相互之間的競爭節奏很快,因為決定顧客選擇的主要因素不是產品或服務本身的質量究竟如何,而是和對手比較起來該產品或服務的價值如何。
4.3競爭行為的效果與對手反應是否具有必然的聯系喬治·S·戴伊曾寫道:一個戰略或策略所帶來的沖擊不僅決定于它最初所采取的措施,也決定于競爭對手、顧客和競爭環境中其他參與者對該戰略或策略的反應。一個戰略就如同漣漪一艤通過對手和消費者擴散出去.然后再放射回企業自身。競爭對手或市場不會輕易地接受企業的競爭行為,競爭對手對該行為反應或反擊將對競爭戰略的效果產生直接的影響,競爭結果是競爭雙方都難以預期的。
勁量電池與金霸王在美國堿性電池市場上白熱化的競爭可以讓我們更為容易地理解動態競爭行為。1990年.金霸王率先在其部分產品中引入的放在包裝內的電量測試器。專家估計這一舉措使其在接下來的三年里增加了3個百分點的市場份額。為了抵消金霸王包裝內電量測試器所帶來的競爭優勢并搶占先機.勁量電池在1995年年末宣布了更為昂貴的直接附加在電池上的電量測試計劃,而金霸王為了保有其優勢幾乎在同時也宣布了相同計劃。到1996年5月份,擁有內置式電量測試器的電池涌人了市場.而隨后雙方首批網上測試器的推出也僅相差一個月的時間。為了不讓競爭對手率先引入變革而獲取相對的競爭優勢,雙方都積極推動產品的變革,但幾乎同時擁有的產品革新卻沒有給其中的任何一家公司帶來競爭優勢。競爭的雙方不僅不能通過提高價格來獲取革新及推廣產品所額外支出的研究和廣告費用,更就網上測試器的專利權同題在法庭上打起了官司。
5動態競爭行為的利弊分析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一個企業戰勝另一個企業并奪取其市場份額的競爭結構是存在的,但是更多企業之間的動態競爭的短期結果更趨向于一種“零和”甚至是“負和”的游戲。但是從長期來看,企業之間的動態競爭就猶如種群之間生存競爭,競爭的結果就是雙方都得到了進化和發展。出現“零和”競爭結果的原因主要是在市場規模已經相對固定,市場需求無法增長的情況下(動態競爭環境的主要特征),企業之間的競爭就只能圍繞著現有市場空間進行.一個企業市場份額的擴大就意味著另一個企業市場份額的縮小而產業總的市場空間卻沒有得到發展。競爭行為和結果與企業利益的密切相關導致了企業更加熱衷于針對對手的市場競爭,這個狀況會影響企業的文化甚至使企業員工都會樹立一種針對某個競爭企業的敵對意識,進而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愈加激烈。
“負和”競爭結果是指企業之間激烈的競爭導致參與競爭雙方的利益都受到了損失甚至整個產業利潤的下降。“負和”的競爭結果往往受到眾多因素的影響,并且通常都不是企業所期望的。競爭對手對于企業行為的反應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競爭的結果。激烈的市場動態競爭而導致的“負和”競爭結果屢見不鮮。
近15年來,我國彩電市場價格戰頻繁暴發,其“負和”的競爭結果清晰可見。雖然我國彩電業在1989年的第一次價格戰有力地淘汰了一些實力較弱的企業,促進了彩電生產的集中,使我國彩電業的技術檔次、質量水平與世界水平接近了.但是此后我國的彩電廠家似乎把價格戰當成了一種習慣而樂此不疲。在隨后的幾次價格戰中,眾多商家刻意宣傳降價.損害了國產彩電的形象,對消費者產生了誤導,使他們相信彩電的降價可以并將會更低,從而持幣觀望。在幾次價格戰中.商家的降價不僅降低了他們的利潤.此外宣傳的費用和消費者持幣觀望所減少的市場份額更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同時.在地方保護等因素的影響之下.價格戰卻沒有起到淘汰多余企業,促進生產集中的作用。價格戰是成熟產業競爭中最為常用、最為有效,同時也是最為激烈的一種競爭手段.這種競爭方式很容易損害產業利益而導致“負和”的競爭結果.因而企業必須慎重使用。
除價格戰之外.廣告戰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競爭手段.不同的是它經常使企業處在一種無奈的“負和”競爭之中。起初.廣告的運用可以起到樹立企業形象、宣傳產品品牌、挖掘市場潛力的作用,但是未作廣告的企業也不會忍受競爭對手如此輕易地獲得競爭優勢而紛紛傲起廣告。國內、國際市場上企業之間的廣告戰場已經硝煙彌漫.就如國際軟飲料產業的巨頭——百事可樂與可口可樂,他們在廣告上的全方位競爭達到了自熱化,其中任何一方在某個領域的任何創意都會立刻受到另一方的反擊。廣告戰也有著其自身的缺點一方面.廣告戰耗費了競爭雙方大量的企業資源,減少了企業的利潤,例如MCI的每一個廣告都會引起美國電話電報公司的反應.反之亦然.結果導致在廣告戰上的所有花費合計超過數十億美元,許多產業無法承受的巨額的廣告投入只好轉移到了消費者的身上.進而降低了社會的福利;另一方面,隨著廣告宣傳的成熟與深入.在產品及企業形象已深人人心的情況下,廣告宣傳的效用逐步降低。但是企業卻無法單方面考慮減少其廣告投入.因為這很容易導致企業的市場份額會被未減少廣告投入的企業所戰領。此時的廣告宣傳就如同一塊“雞肋”,企業無利少利卻無法舍棄。從而陷入一種無奈的“零和”或“負和”競爭狀態。盡管動態競爭容易造成企業之間一定時期“零和”甚至“負和”的競爭結果,但是從長期效果來看,其為企業及產業所帶來的益處也是不容忽視的。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5.1深層次挖掘市場游力一方面,當現有市場空間的爭奪已達白熱化時,企業就可將注意力轉向開發新的市場空間。對于企業來說,占領新的市場會比從競爭對手手中搶奪市場更為輕松,且一般新的市場空間會給企業帶來比現有市場空間更為豐厚的利潤。例如,TCL將注意力轉向農村市場獲得了比原有城市市場更多的利潤;華龍集團避免了城市中高檔方便面市場的激烈競爭,從農村低檔商品人手,在充分開發占領農村市場后掉過頭來搶占城市高檔市場。另一方面,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可以使現有的市場空間開發得更為徹底。多輪的交互式的激烈競爭會引起顧客群的關注,企業產品的推陳出新更會吸引新的消費者嘗試產品進而擴大原有市場的規模。同時,企業會更為細致地開發已有市場。將其劃分為更為狹小的細分市場并充分開發。
人是中國現代社會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人自身是獨立的個體存在,因為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意識和感情,同時人因為需要存活在社會中,故而形成了團體,擁有了屬于團體的意識和感情。由于不同的人有著不同的文化素養、道德觀念,所以在進行現代行政管理是就會遇到很多復雜的情況,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傳統文化與現代行政管理進行有效的銜接來解決遇到各類問題。無論傳統文化的治民思想還是現代中國行政管理的治民思想,都離不開人民,要借助于傳統文化來規范、約束人民的行為,讓人民有社會正義感,積極投身于現代化建設、家庭事業中去,提高社會發展。
二、傳統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影響因素
1、傳統文化在行政管理思想中的反映
西方國家的行政管理制度是現代行政管理的發源地,在行政管理中注重的是時效性、制度性、規范性,具有較強的制度性和規范性,由于傳統文化的影響,中國的管理思想多是剛柔并濟,提倡傳統的仁政,同時又強調法制,用道德和法制共同來治理中國的行政事務。中國一直強調要建設和諧社會,在中國五千年的歷史長河中,中國一直是以禮待人,以禮安邦,凡事都是講究個情、理、法。講究人情是中國行政管理的一大特點,這與傳統文化中的孔孟思想有莫大關系,儒家思想提出的仁政就是讓凡事都講情理,不要追求苛刻的法律,在行政管理中有情有理。在現代中國行政管理中,工作者同樣以傳統文化中的正己化人來進行管理,管理的根據更有文化底蘊,讓管理更有人情味、更加融洽,不刻薄呆板。
2、傳統文化在行政管理目的中的體現
管理目標的設定往往是與利益直接掛鉤的,這樣就使得管理目標變得狹隘,管理目標的制定應該是要符合現代化社會發展進程的,要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要符合人民權益保障的,同時也要符合科學發展觀的,以此來實現中國夢,讓中國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所以在制定管理目標的過程中,不能只是為了眼前的利益制定相應的管理目標。傳統文化有許多與現代中國行政管理相通的地方,尤其是儒家思想對現代中國行政管理的影響,讓行政管理目的更具人性化,不在只是可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更多的是結合實際情況進行更適合可持續發展的管理目標制定。當管理受到法家影響時,管理目標就變得更為謹慎,具有較高的規范性,并會因為蠅頭小利而降低管理目標,堅持遵守規范性,拒絕越雷池半步。當管理目標受到道家影響時,管理目標就變得更具備道德性,堅持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制定具有道德性的管理目標。
3、傳統文化在行政管理方式中的運用
傳統文化對中國行政管理的影響在于,傳統文化必然要與管理過程進行相融合,這是根據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要求所進行的。中國現階段社會發展過程的要求就是進行和諧社會的發展,這就相當于道家思想所提出的“無為而治”,在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將更多的實至權利下放到個人手中,這樣會更為有效的發揮各個環節的管理機制,更為有效的提高整個管理過程的能力,進而提升管理的實際效果。傳統文化中的儒家思想強調“人性可朔”人的性格都是會根據周圍的人或事物發生改變的,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運用的方式是完全可以改變一個人的性格的,所以在管理的過程中要盡可能的根據不同事件的特性進行具體的管理措施。
4、傳統文化對人民群眾的管理背景
古代選拔人才通常是通過科舉制,同時以舉孝廉、推大儒來進行國家人才選拔和召集。讓這些人才參與到國家的行政管理機構中,讓這些賢明人才發揮自己的才能服務于國家,服務于人民。兩千多年前的孔孟提出的儒家思想就是提倡“舉賢才”來治理國家,讓有德有才的人來進行國家的行政管理。傳統文化中還提倡儒家的仁政思想,治理人民群眾要合理利用道德和法制來管理人民群眾,讓人民處于一種德、法結合的社會,在這個環境下約束自己的行為,樹立正確的人格。傳統文化管理人民的背景同樣適用于今天中國的行政管理中,也為中國的行政管理提供了文化依據。借古通今是完善現代中國行政管理的有效途徑,當代中國的行政管理更應德、法相結合,在社會樹立一個充滿正確價值觀的大環境,讓人民群眾自律,有正確的價值觀。同時行政管理也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法制,制度性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護人民的權益,最大化有利于實現民主國家。
5、傳統文化在行政管理中的負面遺留
傳統文化中也存在一些客觀問題,比如重形式,輕效率;重權利,輕人民;重等級,輕民主;在現代中國行政管理中這些情況屢見不鮮,新聞報道的釣魚執法、、效率低下、營私舞弊等。這些傳統文化負面的遺留都與中國現代行政管理相悖,在現代行政管理中要摒棄這些,學習傳統文化中好的方面,提倡德政,讓人民生活在一個和諧的社會之中,更好地發揮行政機構的效能,才是社會進步與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有效途徑。中國是世界的一員,要時刻緊跟世界的變化,同時也要在傳統文化的基礎上尋找自己的發展方向,在全球競爭日益激烈保持快速穩定的發展。
三、結束語
關鍵詞:行政程序違法實體違法
一、行政程序違法的表現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經歷若干步驟,采取一定形式和方法,在法定期限內,按一定順序完成的過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尚未有統一規范的行政程序法,加上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傳統思想的影響,行政主體在執法過程中不重視行政程序,甚至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時有發生。常見的程序違法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步驟欠缺。即某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依行政法規規定的步驟進行,但行政主體違法而未采取或履行相應的步驟。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為行政主體設定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作為行政主體必須按部就班、不折不扣地履行,其中就包括行政程序不得跳越,即行政主體不能遺漏、疏忽法律預先設立的行政程序而進行活動,否則勢必會侵犯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影響法律的公正與嚴肅。
2.順序顛倒。即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先后順序作出行政行為而構成的違法。行政程序是由若干個步驟、階段在時間上延續所構成,如同鏈條一環緊扣一環,從而保證行政程序法律關系主體的活動順利進行,因而行政程序不得顛倒,即行政主體不能先進行后面的行政程序,再進行前面的行政程序,否則將會導致行為無效。
3.形式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應當采取某種法定形式而未采取,或采取了法律禁止的形式,構成程序違法。隨著行政法的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對行政行為的法定形式的要求也愈加嚴格,一方面是為了監督行政主體的執法,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更好地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利。然而,由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建設起步較晚,人們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以致現實生活中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4.時限違法。即行政法律行為的作出超過法定的時間限制,從而構成違法。為了保證行政活動的高效率,行政程序的各個環節應當有時間上的限制,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而在我們“依法行政”的建設過程中,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操作的現象并不鮮見,如行政主體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給予當事人充分答辯時間和出席陳述時間;或未按法定期限作出裁決,既不通知當事人也不經批準延期的;或已過追訴時效仍追究相對人法律責任的等等。
二、行政程序違法與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比較
行政實體和行政程序是同一行政主體行為的兩個方面,它們彼此聯結,相互依存。前者是行為的內容,后者是行為的形式。行政行為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同時受到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范,但它們的地位和作用有差別。實體法決定著行政主體的資格與存在,違反了實體法,意味著主體資格的不合法,因而必然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程序法不能直接決定主體的資格與存在,但這并不意味程序法不重要。由于行政主體行使實體權力的形式如何對行政是否科學和民主有極大地影響,因而法律通過規定行政程序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軌跡,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但行政程序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因此,對于違反行政程序的后果或責任承擔方式,也應該因行政行為的不同、程序要求的不同而有所區別。那種認為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觀點是片面的。
我們還需要明確的是程序違法中對相對人權益并無影響的情形,一般不影響行政行為的效力,但這決非意味著這種違法行為就不受追究。現代法治的要求是違法必究,程序法也是法,違反它也應承擔責任,盡管世界各國對這種情形下的法律責任少有明確規定。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在這方面有所突破,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的,由上級機關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這項規定為追究程序違法的法律責任提供了依據。那種以為“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責任即是行政行為無效”的觀點,是不符合行政法理的,實踐中也行不通,而由此得出的“行政行為不因程序違法而導致無效是行政程序法律責任不獨立”的結論也是不正確的。其原因在于沒有把握行政程序的實質,并混淆了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的概念。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實體違法的法律后果有如此差異,似乎與我們前面所言的程序的重要性、程序的價值目標不相符合。但我們認為,這正是實體法與程序法區別之所在。實體正義、程序效率都是法的正義的重要內容。那種主張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一律無效的想法或做法,一是容易放縱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丟失實體正義;二是行政機關不得不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影響行政效率。因此,我們還是應當對實體與程序的正義價值進行具體的衡量取舍,以期更加符合法的正義的要求,提高法的正義的質量,這種對于違反程序的行政行為采取靈活處理的做法其實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三、對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
1.對行政程序違法進行司法審查的程序
(1)審查法定步驟。步驟是程序的重要要素,任何行為都必須按照法定的步驟來進行,否則就可能造成程序違法,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這里就有一個法定步驟,即公安機關作出拘留裁決后,要告知被拘留人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如果公安機關不執行這一步驟,作出裁決就執行拘留(實踐中此類情況常有發生),這種跳躍式的執法行為,就是違反法定程序。
(2)審查法定順序。這一點要求行政程序中不能出現順序顛倒,也不能出現順序混亂。例如,行政主體在進行有關執法時必須按順序表明身份、說明理由、采取相關措施、作出行政決定,并將有關決定交付當事人,還要告之當事人有關權利。如果違反了這一順序,將會導致程序違法,又如《行政訴訟法》第3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既是對被告訴訟權利的限制,也是為了防止被告以顛倒步驟順序取得的證據證明其行為合法。
(3)審查法定形式。一定的行為必須以相應的形式表現出來,如書面形式、口頭形式等,若某一行為不按法律規定的形式來進行則屬程序違法,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行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第49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39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通常,對外行使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都應當是要式行為。
(4)審查法定時效。行政程序遵守法定的時效,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法治的高度講,有行為就有相應時效,而且這種時效是具體的、法定的,違反了法定時效,同樣會導致程序違法。
2.對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
對于違法行政程序司法審查的處理結果,學術界及司法界都有不同的意見。有的認為,只要行政程序違法,不論實體處理是否合法,均應判決撤銷。有的認為,只要實體處理合法,程序違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力,應予維持,不過應在判決書中指出其程序違法。有的認為,只有程序嚴重違法,才能撤銷,一般違法且未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侵害的,一般應予維持。
在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行政程序法中都有些“適當寬松”的規定,即對某些“暇疵”的行政行為予以補正。比如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了行政行為具有嚴重瑕疵的,包括程序嚴重瑕疵的,為無效行政行為;在撤銷和無效兩種糾正方式外,第45條則對“不導致第44條規定的對程序或形式的違反”的行政行為則可視為補正。此外,德國程序法典中還有對某些有程序或形式暇征的行政行為只要其對實體決定不具影響力可不予撤銷的規定。又如在奉行“法律程序至上”原則,視“正當法律程序”為法律生命所在的美國也并不是任何違反程序的行為都會導致行政行為無效的后果。在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除非有特別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基本上是行政機關自己的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得以行政機關在頒布某項規定以前沒有舉行聽證會,沒有與受此規章影響的各方協商或通過其它方式征求他們的意見為由宣布規章無效。目前,我國法律意識整體水平不高,行政程序意識在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中普遍需要提高,因此,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程序違法司法審查的結果規定既不宜過于嚴格,也不宜過于寬松,而宜作一些具體情況與類型的區分。
概括說來,行政程序違法的司法審查應以公正和效率為標準。如果違反法定行政程序的行政行為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如果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但并沒有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微小,可不認定該行政行為無效。具體說來,對違反法定行政程序可分以下幾種情況作不同處理:
(1)對于任意性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自主選擇。這種選擇只要不違反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即不影響該行為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自主選擇的程序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行政機關選擇的程序嚴重違背法理、違背基本公正要求,雖不構成違背法定程序,但可構成‘’,人民法院可以以為根據撤銷相應具體行政行為。”
(2)對行政程序中輕微的瑕疵現象,一般不作違反法定程序處理。對于這種情況能補充的責令行政主體補充,不能補充的提出司法建議。
(3)對行政程序混亂,違反法定的、不可改變的順序,并且損害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可判決撤銷并責令行政機關依照法定順序重新處理。
行政程序違法的后果不同于實體違法,這是由行政程序本身的性質決定的。并不如有的學者所認為的:程序違法,從嚴格法治角度講,是必須撤銷該行為的,但從效率上講,有條件地維持也是可取的。程序違法對行政行為效力的影響,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不能陷于形式主義。這也體現了現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公正與效率的和諧統一。程序違法不以撤銷該行政行為為惟一的法律后果。有的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表現為一種“待定”狀態,如超出復議期限仍未做出決定的行為,可能會成為相對人提訟或要求其它權利的理由,這也是一種法律后果。至于是否影響行為效力,則需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作出判決。
注釋:
①羅豪才.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247.
②石紅心.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責任新論[J].行政法制,2002,(2):910.
③哈特穆特·毛雷爾.行政法學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一)預算編制存在缺陷科學的經費預算體制是編制部門有效開展相關工作的前提。但是,當前我國部分單位預算方法都沒能與時俱進。因為受到技術以及利益等相關方面因素的限制和影響,行政事業單位所使用預算依舊是以上年為基期,而沒有按照“零基礎預算”或“績效考核預算”這些更為科學的方式進行預算,使得相關部門的預算結果出現偏差。另一方面,編制部門和相關的審批部門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預算管理,這使得預算的各項收入與支出之間的信息出現漏洞。
(二)部門預算管理意識較差,管理體系不健全在國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深受傳統管理理念的束縛,忽視預算管理的重要性,認為作為一個行政事業單位,其作用只是為社會提供有效的服務,確保資金的穩定供應,而不需要進行詳細的預算。因此,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員工普遍缺乏科學的預算管理意識。這也使得預算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不嚴謹,編制方法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導致預算編制無法有效的在公正、公開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預算。
(三)預算管理人員職業技能缺乏在信息化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預算管理體系也在不斷更新,傳統的預算管理方式已經無法跟上時代的步伐。預算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就是使單位資金能得到有效運用,其預算管理能力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單位資金是否得到有效利用。預算管理人員缺乏全面而系統的職業技能,在很大程度上也會影響新的預算管理體系的具體落實。
(四)預算監管力度不夠行政事業單位在實施預算的過程中,還需要進行監督管理。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監管力度不夠,就會使得預算體系的具體運用無法落實。整體而言,預算管理的監管力度主要從以下兩方面表現出來。第一,內部的監管力度不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沒有設立相應的預算監督管理部門,不能保證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的有效配置,內部各個部門之間也無法更好地進行協調。第二,外部的監督機制存在缺陷。要確保資金預算的科學合理,避免資金的不必要浪費與揮霍,就要確保管理體系的公平、公正。現階段,國內的行政事業單位極少實行第三方管理方法,對于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預算也不能有效監管,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預算管理體系的發展。
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的對策
(一)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注重對結余資金的監管,針對結余資金過多的單位,原則上當年不予追加預算,并減少或暫緩其下一年度的相關預算,讓其先對結余資金進行調配。同時,對預算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整。預算編制必須符合科學性、可行性、實事求是的原則,不能肆意增列支出。單位年度項目預算一旦被批復,就必須按照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如果遇到突發問題再做合理調整,并要根據項目預算的審批進度及時報批。
(二)提高相關人員的管理意識首先,加強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者對預算監管方面的意識。通過領導者來提高相關部門對資金的預算執行力度,以確保預算結果的準確無誤。其次,增強單位員工的整體預算管理意識,加強對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讓員工深刻體會到預算管理的重要性,以此來提升單位的管理水平。最后,加強收支審核制度,避免單位資金被隨意浪費局面的出現,使資金得到有效利用并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三)提高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者的職業技能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者的職業技能關乎整個單位部門的預算管理水平,是確保單位資金能得到有效運用的基礎。以此,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加強預算管理者的素質和水平。行政事業單位可定期組織對預算管理者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技能培訓,還可通過講座來加強宣傳。相關人員在開展其工作之前,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與檢測,增強其業務水平。同時,行政事業單位還可借鑒其它單位或公司的先進預算管理體系,聘請優秀的相關管理人才,并積極培養單位內部的預算管理人才,以此提高單位的管理水平。(四)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力度第一,建立和完善單位內部的監管體系,讓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相關部門等都可以發揮預算實施中的監管作用,提高預算管理的效率,保證單位資金能得到有效運用。第二,在預算過程中對資金的應用效益,進行科學的考核評價。對單位的資金應用效益的考核評價,反映了資金預算編制水平的高低。如果考核發現其單位部門的資金在具體的使用中與預算結果存在很大出入,就可對預算編制的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
三、結束語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問題;措施及建議
從歷年的財政收支情況來看,鄉鎮幾乎所有財力,縣直大約三分之二財力,用于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論文工資發放及辦公經費的開支。可以說大部分財政收入都是在行政事業單位“花”出去的。目前,盡管縣財力狀況還不能完全滿足行政事業單位的開支需要,部分單位經費開支還十分緊張,但從全縣總體情況和資金的總額來看,涉及所有的鄉鎮和縣直八十多個單位,資金數千萬,面廣量大,這就不容忽視地存在財務管理的問題。為此,我們展開調查,試從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角度,尋找一些突破,以規范管理、節約和有效使用資金,促進財政工作上水平。
一、基本情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利津縣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鄉鎮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等規章制度,同時,結合上級要求,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政府采購、試編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另外,結合當地實際,大力開展對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一是從基礎工作抓起,自2003年開始,財政部門在全縣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了會計幫扶達標工作;二是注重日常監督管理,每年都由縣財政監督局負責,對行政事業單位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各類檢查,如:預算外資金管理大檢查、會計信息質量檢查等;三是每年財政部門都組織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開展各類業務培訓,如:會計電算化培訓、會計人員上崗培訓等。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縣所有獨立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都配備了專職的財務管理人員,都制定了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基本上按規定完成了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與不足(一)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1、部分單位領導認識存在偏差。一是認為行政事業單位不同于企業,不搞經營,抓不抓財務管理無所謂。二是認為抓內部財務管理是“作繭自縛”,捆了自己手腳,開支卡嚴了,得罪干部職工。三是認為抓管理是單位領導的事情,會計人員只要把數字搞準就行了。領導認識存在偏差是導致單位內部財務管理工作開展不力的關鍵所在。2、審批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仍堅持財務審批“一支筆”制度,這項制度是對領導決策事項合理性的規范,但缺乏科學性。一是權力比較集中,開支不管是否合理,單位領導說了算。二是凡是領導簽字就能開支,直接把財務人員排除在管理范圍之外,不利于財務人員進行核算。三是單位領導對財務規定不一定熟悉,缺少專業財務人員的審核和把關,簽批質量難以保證。3、缺少真正的第三者監督。盡管有的單位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但落實明顯不夠到位。有的單位以成立民主理財小組、設定財務公開欄等形式進行監督,但由于單位內部千絲萬屢的利益關系,往往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各類外部檢查不及時、不全面,大多是事后監督,處罰的力度也不夠,有的單位屢查屢犯,甚至是明知故犯,效果不佳。沒有真正的第三者參與,僅靠自我監督,零星的檢查,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很難落實到位。(二)會計人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1、會計人員的撤換領導說了算。會計人員是單位根據需要設定的,撤換是單位領導說了算。這就存在一個問題:法規和領導之間該遵循那一個?違反法規,處罰的一般是單位,違抗領導,影響的一定是個人,權衡利弊,會計人員往往只能是傾向于領導。自身難保的境地,會計人員的作用確實難以發揮。2、會計人員的職責不明確。調查中發現,很多單位的會計人員是兼職,會計人員可能是打字員,也可能是檔案管理員,或是其他崗位,身兼數職,更有甚者身兼要職,會計業務成了附帶工作。個別單位違反規定設會計和出納員為一人。3、外界的支持比較弱。財政、稅務、審計等業務管理和監督部門,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之間,多是部署工作、監督檢查,對于出現的問題,或批評、或通報、或處罰,真正深入單位幫助開展財務管理工作的少,另外,定期的、系統的專業培訓組織開展的少,而且培訓多為業務基礎工作培訓,不注重加強單位財務管理的要求,使會計人員在參與管理上產生惰性。(三)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調查中發現,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業務素質明顯偏低。截止2007年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共計125人,第一學歷為財會類院校畢業的13人,占總人數的10.4%;具有會計系列初級以上職稱的22人,占總人數的17.6%;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11人,占總人數的8%;從以上統計資料可以看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知識水平明顯偏低。調查中還發現一種現象,部分單位會計人員對核算內容及會計科目的應用,模模糊糊,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更有甚者,延續了一種“師教徒”的做法,前任會計怎么記,后任會計就怎么學,照貓畫虎,不問對錯,新的會計制度實施了,也不會運用,依舊是老一套。從此可以窺見一斑,單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素質問題成為制約會計作用發揮的內在原因。
三、措施與建議調查分析中我們認識到,搞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僅僅依靠單位本身是無法實現的,有些問題單位解決不好,甚至(一)政府介入,財政部門負責,全力抓好單位內部財務管理1、合理是界定單位財務管理內容。區分哪些是應該由政府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財務管理的內容;哪些是單位有能力做好的,哪些是無能力管好,甚至是管不好的。區分責任,區別情況,有的放矢的開展管理。2、制定監督考核機制,對單位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以引起單位負責人的重視。把對單位財務管理的考核納入縣委、縣府對單位的綜合考核和單位領導的政績考核。3、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在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管理經驗,廣泛聽取各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聘請專業人員進行科學論證,按照“統一尺度,統一要求,便于操作,便于考核”的要求,認真修訂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真正實現有章可循。(二)財政部門參與,支持會計人員作用的發揮1、做好會計人員的保護者。《會計法》盡管對會計人員的保護做了明確規定,但僅限于受到打擊報復的,對會計人員的撤換和任用沒有明確規定。受到打擊報復才去保護,“亡羊補牢”,這項規定不全面。我們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的任用與撤換,不管什么原因,都要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不能單位自己說了算。2、做好會計人員的管理者。主要是抓好會計隊伍的建設,保障會計隊伍質量。必須堅持持證上崗的做法,同時嚴把會計證的發放關,不合格人員一律不能從事會計工作。3、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對現有會計人員定期進行考核,建立會計人員檔案,對于優劣情況進行評議和獎懲,對于不勝任人員進行撤換。(三)加強繼續教育,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一是通過一年一度的繼續教育,幫助會計人員盡快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能力。二是制定科學的培訓計劃,培訓要形成制度化,要嚴格考核,避免流于形式。三是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活動。我縣五年以來的會計基礎工作幫扶活動取得了顯著成績,應該繼續堅持,》接259頁
【參考文獻】
1、葛劭芳.論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發展[J]現代商業,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