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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

        第1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稅前扣除;納稅籌劃

        一、引言

        納稅籌劃是指企業通過對經營、籌資、投資等活動進行事前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節稅避稅。企業所得稅是我國重要的稅收來源,它的征稅對象是企業收入所得扣除準予扣除項目的差額。因此,對企業所得稅中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能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標。

        二、扣除項目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

        (一)利用虧損結轉的納稅籌劃

        2011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在新《辦法》中規定,企業以往年度產生的資產損失,如果屬于實際的資產損失,則可追補到該款項的發生年度進行扣除,將追補得確認期限延長至5年。納稅人可以充分利用此規定進行納稅籌劃。

        例:某企業2007年凈利潤為-110萬元,該企業2008至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25萬元、25萬元、20萬元、20萬元、10萬元和25萬元。根據新規定,2007年的虧損可分別用接下來的5年應納稅所得額彌補,2008至2012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共為100萬元,低于2008年的虧損。根據規定,2008至2012年企業可不交企業所得稅,而2007年虧損中尚有10萬元無法彌補,2013年度企業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6.25萬元(25萬元×25%)。

        通過分析可以發現,如果合理運用納稅籌劃能使企業的稅負減輕。認真分析該企業各年度財報可以發現,該企業2008年至2011年利潤穩定,但12年有了大幅下降將,如果其原因是固定資產投資或捐贈等大額支出,可以將此支出推遲至下一年,相應的提高了本企業2012年的利潤,減少了201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既能更大幅度彌補2007年的虧損,又減少了2013年的企業所得稅,達到了為企業節稅的目的。

        (二)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納稅籌劃

        按照稅法規定,盡管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存在多種方法,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都應當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并以其差額每年進行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折舊方法的選擇上又做出了特殊規定,即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案例:某企業購置一臺高科技設備,原值220萬元,預計凈殘值2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根據上述條件,分別使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的各年折舊額如表1所示。

        表1中,當使用縮短折舊年限法時,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采用的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3年(5年×60%)。由上表可以看出,雖然用各個折舊方法計算出的總折舊額是相同的,但每年的折舊額有所差別,從而影響了每年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應合理預計自身每年的盈利狀況,選擇最佳折舊方法。如果企業處于虧損彌補期以及享受減免稅優惠時期,可以選擇直線法,因為如果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法和加速折舊法會減少前三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改變折舊方法必須事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

        (三)對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納稅籌劃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采用的成本發出計價方法包括: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使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案例:某企業2011年3月份和9月份先后購進品種和數量均相同的兩批貨物,購進不含稅價格分別為600萬元和900萬元。該企業2012年和2013年各出售購進的50%,出售不含稅價格分別為1000萬元和1300萬元。則該企業運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產生的影響如表2所示。

        分析可知,不同的計價方法對所得稅的影響取決于物價變動。在物價上升的時期,不建議采用先進先出法,因為后期存貨成本計價較高,本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上升;在物價持續上升或比較穩定的時期,建議采用加權平均法,此方法下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較平穩。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一些特定的易貶值的存貨,價格呈下降趨勢,應該考慮選擇先進先出法。企業應根據特定情況選擇折舊方法,但必須取得稅務部門的批準,不能隨意更改。

        (四)對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支出總額的60%準予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了使扣除項目被充分利用,首先應計算得出業務招待費節稅臨界點。

        假設企業年銷售收入為X,當年業務招待費為Y,則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Y×60%,須滿足:Y×60%≤X×5‰,即Y≤X×8.3‰。實際操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會議經費、業務宣傳費有重疊之處,這就為企業提供了籌劃的條件。

        案例:A企業計劃2013年度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00萬元,業務宣傳費支出為150萬元,廣告費支出為600 萬元。該企業2010年度的預計銷售額9000萬元。分析:由上述公式計算可得,200>9000×8.3‰。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2013年度業務招待費可以扣除的額度為45(9000×5‰)萬元,有155萬元無法扣除。同時,該企業2013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際發生額小于扣除限額(150萬元+600萬元)

        (五)對捐贈的納稅籌劃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謂公益性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在捐贈前要做好預算,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在當年的捐贈達到了限額,則可以考慮將捐贈分成兩次或者兩次以上進行,或者是到以后納稅年度再進行捐贈。

        案例:A公司為一工業企業,近年來生產經營情況比較穩定,2011年度預計可實現應納稅所得額5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A企業為提高其知名度,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有關單位捐贈800萬元。籌劃思路:首先,捐贈要符合稅法規定的扣除要件,即應當通過我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進行捐贈;其次,要把握好捐贈的法定扣除限額。本案例中,該企業2011年可以扣除捐贈的最高限額為600萬元(5000×12%),如果該企業在2011年時一次性捐贈800萬元,則有200萬元是不能扣除的。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將該項捐贈分兩次進行,2011年底一次捐贈600萬元,2012年度再捐贈200萬元。這樣,該200萬元的捐贈支出同樣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部扣除。分次捐贈比一次性捐贈少繳納企業所得稅:(800-600)×25%=50萬元。

        (六)利息費用的籌劃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但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在購置建造期間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而不能作為費用在所得稅前列支;對于超出列支標準的利息費用,也不能得到所得稅前扣除。比如,某商貿公司為籌集資金,某年向職工內部集資1200萬元,按12%年利率付息,而同期銀行頒布的貸款利率為7%,多列支利率5%,當年稅前多開支利息費用60萬元[1200×(12%-7%)]。稅務部門檢查出問題后要求該公司將稅前多開支利息費用60萬元轉入稅后列支,補繳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

        因此,企業需要籌集資金時應盡量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者通過金融機構發行債券,避免高息借款,以便使支付的借款利息費用可以足額據實地在稅前扣除。在資金周轉緊張,急需資金而發生高息借款后,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如轉化為對員工的工資及福利、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三、結語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之前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項目還有很多,比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利用稅收優惠進行的“三新”費用的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等等,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利用這些政策,同樣能夠達到節稅的效果。當然,對所得稅扣除項目的籌劃只是納稅籌劃的一個方面,企業只有不斷地培養自身納稅籌劃意識,改善內部經營和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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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王緒濤.淺談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納稅籌劃[J].財經界(學術版),2010(12).

        第2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 合理合法 節稅目的

        納稅籌劃工作需作好三個結合:本企業的業務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稅種與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結合起來;相關稅收政策與相適應的納稅籌劃方法結合起來;納稅籌劃方法與相應的會計處理相結合。下面主要從幾個方面來說明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

        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二、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

        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四、認真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充分理解稅法精神

        1.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這一標準。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對于合理性這樣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國稅函〔2008〕159號)指出,對工資支出合理性的判斷,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這樣企業可以將使用勞務派遣公司提供的勞務人員的工資都納入工資薪金核算,同時.按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仍存在幾個不明確的問題:一是對于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三是原來的關于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所以,企業對稅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項目內容的,可適當歸集進行籌劃。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項規定有減免期限,所以企業一定要做好對此類項目的投資及工程項目管理,及時認定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

        4.《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所以企業應及時調整相應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及計提折舊方法。

        綜上所述,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達到節稅目的,同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立法的空間進行納稅籌劃。所謂籌劃,就是在具體納稅行為發生之前進行的,屬于超前行為,所以必須具備超前意識。如果納稅業務已發生后,則相應的納稅義務也就產生了,企業(納稅人)因承受的稅負重而進行的避稅行為往往是不合法的,屬于偷逃國家稅款的行為。所以納稅籌劃是充分尊重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達到合法合理減少稅負的目的,同時納稅籌劃也能促進稅收法律法規不斷地修訂與完善。

        參考文獻:

        第3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1.1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1)納稅籌劃是企業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納稅籌劃就是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納稅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

        (2)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提起納稅籌劃,不少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犧牲國家利益謀取企業私利,這是一種錯誤觀點。納稅籌劃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承擔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有些企業為了減少本企業的負擔便打起了少繳稅的主意,但往往是事與愿違;有些企業又在不知不覺地多繳稅。這就使納稅籌劃逐漸獨立出來,并成為企業經濟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種重要活動。

        納稅籌劃是通過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和合法的節稅方案以及稅負轉嫁的方法達到盡可能減少納稅行為,從而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的科學安排,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最大化企業利益的行為。

        企業利益最大化了,同時也就給國家帶來了應有的利益,兩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兩個方面。沒有企業的利益,國家利益也會受到影響;同樣,企業不保證國家的利益也就沒有了長久生存、發展的空間。

        (3)納稅籌劃要樹立守法意識和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納稅籌劃是企業合理、合法地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統籌規劃,以減少稅費支付,在不違反國家稅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運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最大化企業利益,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使企業樹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我國《稅收征管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由此可見,企業的規劃在合法的情況下,是受國家法律、法規保護的正當權益。也就是說,無論從企業的角度講還是從國家、政府即征稅方的角度講進行納稅籌劃都有其必要性。稅法對不同地區的收受差異,使企業在減輕自身負擔的同時自動調節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充分體現了國家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

        1.2目前納稅籌劃應關注的問題

        納稅籌劃是在保證國家利益和企業利益的同時,保證企業的利益及企業的發展。在充分利用國家政策時,目前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納稅籌劃問題。

        (1)企業改革面臨的納稅籌劃問題。企業隨著改制的發展,將成為獨立的法人主體,原來企業內部單位的有償結算收入將按政策繳納各項稅費,這無形中就會增加企業的納稅額。

        (2)技術改造納稅籌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企業可以選擇有利于自身的技術改造方式和設備購置的順序來進行納稅籌劃。

        (3)籌資方式的籌劃。從財務管理的角度上講,企業的籌資方式從性質上劃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兩種方式。籌資方式的不同會形成納稅上的差異,我們要在不破壞資本結構的前提下,選擇適應于企業自身的籌資方式。

        2納稅籌劃方案

        2.1增值稅中運輸收入繳納稅款的籌劃

        由于承擔著運送供暖用煤等運輸業務,核算中存在著是否單獨經營的情況,如果將其納入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會為企業帶來了一個籌劃空間。

        如公司各單位年提供的外部運輸收入按3500萬元計算,購買汽車配件及發生的燃料費3100萬元。

        (1)按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應發生稅費情況:

        營業稅3500×3%=105萬元

        城建稅105×7%=7.35萬元

        教育費附加105×4%=4.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116.55萬元

        (2)按增值稅兼營行為處理發生稅費情況:

        增值稅銷項稅額3500×17%=595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3100×17%=527萬元

        城建稅(595-527)×7%=4.76萬元

        教育費附加(595-527)×4%=2.72萬元

        支付稅費合計75.48萬元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按兼營行為處理,企業少支付稅費41.07萬元,并且可以多抵扣稅款527萬元。

        2.2所得稅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在年終預計年應納稅所得10.1萬元,年終決定向希望工程捐款0.1萬元。如不捐贈,企業所得稅率33%,稅后利潤6.77萬元;如果捐贈,企業所得稅率27%,稅后利潤7.3萬元;企業通過分析計算,這項捐贈給企業帶來0.5萬元的利潤。這里年終預計所得額就是經營中不確定的風險,企業在籌劃的同時要考慮化解各種風險的措施,以最大限度地保證企業的利益。

        2.3利用銀行貸款的納稅籌劃空間

        企業擬購買10000萬元的設備,以增加贏利,對投資企業內部有兩種不同意見,是利用10年積累的資金購買設備還是向銀行貸款。財務部門提供了兩種方案的納稅對比分析:

        (1)用10年積累的10000萬元購買設備,投資收益期為10年,每年平均贏利為2000萬元。

        該廠平均每年納所得稅2000×33%=660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600萬元。

        (2)貸款10000萬元購買設備,年平均贏利仍為2000萬元,年利息支出150萬元,扣除利息后,企業每年贏利1850萬元。

        這樣企業每年納所得稅1850×33%=610.5萬元,10年共納所得稅6105萬元。

        顯然,企業以貸款方式進行投資有許多好處,可以提前進行所需要的投資活動以獲取更多的利潤,可以減少企業承擔的資金風險,減輕稅負。

        (3)處置報廢固定資產的納稅籌劃。企業2007年已報廢固定資產凈殘值1500萬元,對這些固定資產是整體出售還是拆除后出售進行了分析。拆除后處置預計收入1200萬元,拆除費用55萬元。

        按相關政策,企業不將固定資產拆除,直接銷售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繳納增值稅。

        3納稅籌劃的建議方案

        3.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設計方案

        (1)技術改造納稅籌劃的設計思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013號]文件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按照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延續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2)建議方案。①當年“新增稅款”大于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同一技術改造項目分年度購置設備時,在同一抵免年度內,對以前年度分年度購置的設備應分別計算抵免額,即“先購置設備先抵免,后購置設備后抵免”,不影響抵免額。②當年“新增稅款”小后購置設備尚未抵免的金額時,則當計算后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時,因為本年度應納稅額已經抵免了先購置設備的抵免額,故“新增稅款”就有可能不足抵免后購置設備的應抵免額。這種情況下就要先比較先后購置設備抵免額的大小和可抵免剩余年限,再選擇是抵免先購置設備還是后購置設備抵免額。

        3.2籌資方式的籌劃設計方案

        《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4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電網企業;納稅籌劃;研究

        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然而無論如何,稅負都是企業無效流出現金中的一部分,減少現金的流出,尤其是在電網企業電網建設資金不足,籌資壓力巨大的情況下,更有必要減少現金的流出。企業既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又不愿有過多的無效現金流出,納稅籌劃無疑是解決上述矛盾的有效手段。也就是說通過進行納稅籌劃,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來降低企業稅負,達到減少企業現金流出的目的。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和應遵循的原則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在不違反國家稅收法律的前提下,納稅人通過對企業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進行調整,以達到減輕企業稅負,獲取最大經濟利益的一種企業管理行為。納稅籌劃不同于偷漏稅行為,主要就在于其是遵守了國家相關稅收法規的前提下的合法行為。

        (二)納稅籌劃應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作為納稅主體的企業法人,由于承擔的稅種較多,納稅稅基、地點、時限、稅率、納稅主體等各有差異,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稅負就可能不同,加之我國稅法還不是很健全,還無法將每項應稅事務規定得很死,其中不乏可以通過調節業務行為,來降低企業稅負的事項。但無論出于何種原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前提就是合法,所有的違法行為都不可能稱之為納稅籌劃。

        2.事前籌劃原則。企業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企業經營活動一經發生,企業的各項納稅義務也就隨之產生,納稅人此時覺得稅負重,要作任何籌劃都是徒勞,經不起稅務部門的檢查,是一種違法行為。納稅籌劃應在事前進行,這與企業會計的事后核算正好相反。只有在事前計算好不同業務行為的綜合稅負,事前調節好業務方式方法,才能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降低企業稅負。

        3.目標性原則。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和做其他事情一樣,事先應制定一個任務目標。在籌劃之前必須了解與分析企業所納稅種類、適用稅率、稅負、經濟業務流程、所在地區稅率情況、行業特點等企業所處的納稅環境,并在此基礎上,掌握存在哪些問題,再考慮籌劃的可能性,制定籌劃要達到什么目標。有了目標,才能選擇實現目標的手段,是通過延期納稅、轉移稅負,還是采取其他合理避稅辦法來實現目標。

        二、電網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納稅籌劃是電網企業精益管理和增收節支的重要手段

        作為建設和經營電網的供電企業在“十一五”以來,擔負著艱巨的電網建設任務,在面臨電價空間越來越小和電價出臺困難的形勢下,單純靠自有資金難以保證電網建設資金的充足供應,大量融資又會帶來資產負債率和利息費用的壓力。因此,科學地運用納稅籌劃手段減少稅費支出,緩解資金的壓力顯得尤為重要。科技開發費加計扣除和購置科技設備,利用國產設備進行技術改造抵減企業所得稅為企業節約大量資金。所有這些,無疑是利用納稅籌劃為企業帶來的效益。

        (二)納稅籌劃是降低企業稅收風險的有效途徑

        稅收籌劃是利用稅收政策與企業經營適應程度的不斷變化,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財務管理并不是簡簡單單的算算賬,納稅多少也不是稅務機關讓交多少稅就交少稅,而是需要用腦子、用知識、用智慧去管理,去籌劃。同時,從這幾年稅務機關的各種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核情況看,稅務機關提出的問題好多并不是主觀上的故意違規,而是對稅務政策研究得不夠,籌劃得不夠。因此,納稅籌劃的過程是稅收政策研究的過程,只有在清楚地了解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才有可能進行稅收籌劃,進而有效規避稅務檢查風險。

        (三)二級供電單位的科學籌劃和正確申報是確保省公司科學納稅的重要基礎

        地市公司作為省公司的二級核算和匯算清繳成員單位,做好納稅籌劃同樣重要。一直以來,二級供電單位受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省公司的影響,存在著納稅籌劃等上級政策,納稅申報不規范的現象,給公司系統的納稅工作帶來一定的被動和風險。作為電力業務的具體核算單位,二級供電企業納稅籌劃的主動性和納稅籌劃建議的深度,將對省公司納稅政策的研究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因此二級供電單位的納稅籌劃同樣十分重要。

        三、供電企業具體納稅籌劃研究

        電網企業作為資金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涉及到的納稅稅種主要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房產稅、印花稅等。涉稅空間很廣,納稅籌劃的任務很重。但就稅負金額和對企業的影響來說主要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下面著重對這兩個稅種的納稅籌劃進行探討和研究。

        (一)增值稅的納稅籌劃

        長期以來,電力銷售的收入確認方式和二級單位在銷售環節預征增值稅的模式決定在銷項稅的籌劃上可做的文章有限。因此,增值稅的納稅籌劃重點在進項稅的抵扣方面。供電企業的進項稅抵扣大部分集中在地方小水、火電結算過程中購入電力費抵扣,除此之外應加大以下環節的進項稅抵扣:

        1.購進貨物(包括材料、油料、備品備件等)盡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積少成多,提高抵扣率。從近幾年來看,為滿足電力生產需要,供電單位的材料費、修理費和其他費用逐年增多,提高日常的抵扣率無疑會減少增值稅的流出。

        2.由于部分大修和一般修理項目由多經單位承擔,但多經單位多為建筑安裝企業,主體稅種為營業稅。發包工程時,如果采取大包方式(即施工單位負責供料和施工)則進項稅得不到抵扣。因此,在發包此類工程時,材料部分要由建設單位采購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材料部分可以抵扣進項稅,從而提高進項稅抵扣額度。

        3.合理抵扣運輸費用的進項稅。從近幾年的稅務稽查實踐來看,運輸費抵扣進項稅的條件和要求越來越嚴格。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運輸發票增值稅抵扣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121號)規定,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有以下幾種:鐵路運輸費用,航空運輸費用,管道運輸費用,海洋運輸費用,公路運輸費用和內河運輸費用。在提供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支付運輸費用而取得的運費結算單的同時要求提供相應的運輸地點、運輸距離、運輸臺班時間等詳細證明材料,但往往由于企業的基礎材料不全不能進行抵扣。因此,如果在完善各項基礎資料的基礎上,利用政策進行合法抵扣,將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涉及企業經營和財務管理的方方面面,相比增值稅來說,納稅籌劃的空間更大,給企業帶來的利益更大。過去我們已經通過合理的納稅籌劃給企業創造了很大利益,新稅法的實施更值得我們去研究和利用。按照新稅法“為取得應稅收入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正常的支出都應該允許在稅前扣除”的原則,筆者結合供電企業的特點,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納稅籌劃研究。

        1.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籌劃。新稅法對大修理支出資本化的規定直接采用了定量的方法,而且規定條件較原稅法規定的條件要寬松。原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符合“修理支出占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壽命延長二年,修理后被用于新的用途”三個條件之一的均作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進行攤銷,不允許在稅前直接扣除。而新稅法規定只有同時滿足“修理支出占資產原值的50%以上,壽命延長二年”兩個條件才歸入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否則可以直接稅前扣除。因此,供電企業的大修支出在稅前扣除的條件更加寬松,更加有利于通過大修項目提高電網設備的健康水平。2.技術開發費籌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以在稅前列支,同時當年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達到10%以上(含10%),其當年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外,還可以加計扣除50%。就電網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加大科技投入是建設一流企業的根本保證,利用這項優惠政策既促進了企業的科技進步,又獲得了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可以說是一舉兩得。

        3.資產加速折舊籌劃。新稅法規定,由于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用加速折舊方法。隨著電網企業建設“一強三優”現代公司的深入和科技投入的加大,現有設備的技術進步和更新換代速度加快,對于符合條件的資產完全可以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降低稅負,又可以加速資金的回流。

        4.及時轉增資產,盡早提取折舊。隨著電網建設步伐的加快,電網建設項目和資金投入不斷增多,通過不斷地加強工程項目財務管理,提高工程項目財務管理水平,做好資產的及時暫估入賬,盡早提取折舊,也是有效降低所得稅負擔的途徑。

        5.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的抵免籌劃。國家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科學創新,按照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007年河北省電力公司成功運用該項政策,針對農村電網改造中使用國產設備情況,抵免企業所得稅2.4億元,為企業節約了大量資金。可以看到,通過積極爭取,電網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進一步進行所得稅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稅有足夠的空間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這一政策。

        6.積極爭取政策,解決用戶無償移交資產的稅務問題。隨著一戶一表改造和用戶電力資產的投入加大,按照有關政策,用戶電力資產均無償移交給供電企業。但目前,這部分資產移交面臨著一定的稅務風險。稅務機關認為應作為無償接受捐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從供電企業角度來看,應從以下角度進行應對:用戶資產移交后,供電企業將面臨著對這部分資產進行維護和維修,將承擔巨大的用電事故責任;接收的用戶資產價值確認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進行評估,將帶來一大筆評估費用;更主要的是接收的用戶資產的用電對象是固定的,接收資產并不會給供電企業帶來用戶和售電量的增長,而且接收的資產主要是配網設備和線路,線損率比較高。因此,應該積極爭取免稅政策,這樣一來就會給企業節省大量的資金支出。

        總之,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應盡的義務,納稅籌劃更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政策面前人人平等,關鍵在于誰研究得深,誰研究得透。在電網企業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納稅籌劃的任務很重,廣大財務工作者應該義不容辭地承擔起這項責任,為企業的發展壯大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5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企業吸收合并 納稅籌劃 案例分析

        企業“吸收合并”是指合并方通過企業合并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凈資產,合并后被合并方被注銷法人資格,其資產、負債在合并后成為合并方的資產、負債。企業吸收合并交易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納稅籌劃”是指企業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生產經營、資本運作等活動的事前合理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從而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企業吸收合并事項涉稅處理及稅務籌劃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3、《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4、《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5、《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6、《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企業吸收合并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適用條件的不同選擇,決定著該項業務適用哪種稅務處理方式,進而決定了合并各方整體稅負的高低。企業合并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享受遞延納稅待遇,可大大緩解納稅資金壓力,節約融資成本。這不僅有利于加快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步伐,也進一步拓展了企業納稅籌劃的空間。本文選取H省B礦業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業務為案例,對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納稅籌劃合法合理性及節稅效應進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

        A礦業有限公司是一家礦業開采和銷售公司,擁有B礦業有限公司66%的股份;B礦業有限公司另一小股東為C勘察有限公司。2015年7月,根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A礦業有限公司計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控股子公司B礦業有限公司的吸收合并。

        (一)A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A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200萬元,三方股東分別為:D有限公司占股63%(股本2016萬元);E礦產有限公司占股35%(股本1,120萬元);F設計有限公司占股2%(股本64萬元)。

        (二)B礦業有限公司股權構成

        B礦業有限公司實收資本3,412.50萬元,兩方股東為:A礦業有限公司占股66%(股本2,252.25萬元),C勘察有限公司占股34%(股本1,160.25萬元)。

        (三)吸收合并當事各方

        1.合并方:A礦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

        2.被合并方:B礦業有限公司(簡稱“B礦業”)

        3.合并方股東:D有限公司 63%(簡稱“D公司”)

        E礦產有限公司 35%(簡稱“E公司”)

        F設計有限公司 2%(簡稱“F公司”)

        4.被合并方股東:A礦業有限公司 66%

        C勘察有限公司 34%(簡稱“C公司”)

        經過多輪協商,本次吸收合并業務的當事各方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第一,大股東A公司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對價,收購被合并方小股東C公司所擁有的B礦業34%的股權;

        第二,B礦業并入A公司,注銷B礦業;

        第三,C公司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股權;

        第四,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本次吸收合并所適用的稅務處理方式;

        第五,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吸收合并工作。

        (四)吸收合并主導方

        B礦業有限公司

        二、納稅籌劃目的

        第一,在合法合規前提下,吸收合并當事各方綜合稅收負擔最低;

        第二,本次吸收合并所涉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三、納稅籌劃可行性分析及籌劃方案比較

        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規定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后者實質上是稅收遞延,企業要享受特殊稅務處理帶來的稅收遞延待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第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

        第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第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支付總額的85%;

        第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上述59號文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一,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二,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第三,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四,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根據上述案例背景,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目的在于整合集團資源,提高礦產的運營效率,打造礦產資源開發基地,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B礦業的礦產并入A公司后,繼續從事原來的經營活動,滿足“經營的連續性原則”。

        B礦業100%股權被母公司收購,符合“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不低于50%”的規定。

        C公司承諾在合并日后連續12個月內不轉讓本次合并所取得的A公司股權。

        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只需向小股東C公司支付對價,且全部以A公司16%的股權支付,自身66%的股權不需要支付對價,符合“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規定。

        綜上所述,A公司吸收合并B礦業事項符合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條件的規定,其企業所得稅處理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B礦業及其股東無需按照清算程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B礦業也無需就交易中發生的資產劃轉確認所得或損失。換言之,本次吸收合并業務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基于以上分析及稅收相關規定,可供選擇的納稅籌劃方案如下:

        方案一:

        1、A公司吸收合并控股子公司B礦業,以本公司16%的股權為支付代價,收購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A公司現股東之一E公司減持16%的股份;

        3、B礦業注銷;

        4、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操作相對簡單。

        A公司注冊資本總額不變,只增加股東及變更各股東所占股權比例,實施籌劃各步驟較簡單。

        本方案缺點:綜合稅收成本較高,節稅效應不高。

        方案要求E公司將減持A公司16%的股份轉讓給C公司,保留19%的股份。此項減持將產生股權轉讓所得,E公司將負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按照當事各方認可的A公司市場價值2.7039億元及該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凈資產價值1.1684億元計算,E公司大約需繳納614萬元(=(27,039-11,684)×16%×25%)的股權轉讓所得稅(暫不考慮E公司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他扣除項目)。

        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綜合利弊,本方案雖適用特殊納稅處理方式,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B礦業資產并入母公司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但A公司股東E公司需擔負股權轉讓所得稅約614萬元,當事各方的綜合稅負過高,為次優方案,不建議采納。

        方案二:

        1、A公司定向增資16%的股份給B礦業小股東C公司(股權增資方式,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換取B礦業小股東C公司34%的股份;

        2、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以債轉股方式增資給A公司,以保持其63%的股權比例不變;

        3、F公司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以保持其2%的股權比例不變;

        4、A公司注冊資本增資后,股東E公司所投資本金額不變,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

        5、B礦業注銷;

        6、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本方案優點:綜合稅收成本低,節稅效應明顯。

        如按本方案操作,首先,股東D公司對A公司的債轉股業務(債務重組)屬于企業重組的一種方式,且同時滿足財稅[2009]59號文第五條關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五個條件,可按該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其次,由于E公司對A公司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A公司股權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E公司對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E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該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增資2,694.74萬元后,所有者權益增加,歸屬于股東E公司的份額為512萬元(2,694.74×19%),但其股權比例由35%被稀釋為19%,持股比例減少了16%,相當于處置了45.71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512萬元(1,120×45.715%),二者相比,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增加值為0元,故E公司本次股權比例被稀釋事項未出生收益,不產生所得,E公司無需因此業務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A公司以股權增資方式定向增資給C公司換取B礦業34%的股份。

        第四,F公司增資53.89萬元以保持其原股權比例不變。

        實施上述操作后,各股東均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或債務清償所得,當事各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次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B礦業未產生所得,企業所得稅可遞延納稅。

        本方案缺點:本方案實施各步驟較復雜,定向增資尤其是以股權方式定向增資的工作流程較復雜,審批部門多,手續繁瑣。

        綜合利弊,本方案各步驟實施起來雖然較復雜,但當事各方都不發生股權轉讓,吸收合并業務適用特殊稅務處理規定,企業所得稅得以遞延納稅,被合并方B礦業資產并入A公司所涉流轉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均暫免征稅,當事各方綜合稅負為零,為最優方案,建議采納。

        四、最優方案操作步驟

        根據上述分析比較結果,方案二的納稅籌劃操作可通過如下步驟實現:

        第一,D公司將原借給A公司的長期借款人民幣1,480.60萬元實施債轉股。該債轉股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D公司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第二,F公司向A公司現金增資人民幣53.89萬元。

        第三,C公司以B礦業34%股權為代價獲得A公司16%股權, C公司取得A公司16%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B礦業股權的計稅基礎1,160.25萬元確定。

        第四,實現上述三項增資后,A公司注冊資本達到5,894.74萬元。

        第五,B礦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A公司承繼。

        第六,可由A公司彌補的B礦業虧損的限額=B礦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2015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第七,A公司接受被合并企業B礦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B礦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第八,當事各方在吸收合并完成當年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和申報資料。

        綜上B礦業吸收合并納稅籌劃案例分析,我們發現,合法合理的納稅籌劃可以降低企業吸收合并業務的稅收成本,實現吸收合并的最大效益,其要點在于:首先,參與合并各方需要充分協商,選擇最佳納稅籌劃方案使當事各方綜合稅負最低,聘請納稅籌劃專家設計及幫助實施籌劃方案;其次,需要根據支付對價的方式和當事各方的具體情況進行所得稅和其他涉稅成本的測算;最后,依法籌劃,控制及防范納稅籌劃的政策和法律風險,避免顧此失彼,否則有悖籌劃的初衷。

        參考文獻

        [1]張遠堂.公司投資并購重組節稅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

        [2]蓋地.稅務籌劃學(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

        第6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 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思路為:使收入總額極小化和使稅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極大化。

        一、縮小應稅收入策略

        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時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踐中具體采取的方法有: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年度計算收入總額時,對預收貨款、應付賬款等項目也應予以減除,防止錯記為收入;

        3.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公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膨脹成本費用策略

        1.分散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據實在稅前列支。但有些企業籌集資金困難,不得不向其他企業拆借或向非金融機構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業為融通資金并且給職工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在企業內部職工中高息集資。以上種種情況,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所以企業籌集資金應盡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發生高息借款后,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按照現行稅法和財務制度規定,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還有手續費、匯兌損益等也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金融機構手續費無限額開支。企業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向職工集資,部分高息可以轉為金融機構手續費;或者在企業內部由工會組織集資,部分手續費等可分散至工會經費中開支;若是同行業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轉化為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3.分散業務招待費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列支標準部分,應于稅后開支。

        事實上,企業為順利開展工作,業務招待費超支是正常的現象。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于申報前自行計算。若超過限額,企業應自行調整減除,將開支的招待費轉移至其他科目稅前扣除。例如企業贈送客戶禮金、禮券等費用,可考慮以傭金費用列支,傭金支出也無限額限制,從而這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達到節稅效果。此外,企業還可以把招待費作為會議經費,通過“管理費用”科目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樣可以達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資及工資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針對上述有關規定,企業從獲取節稅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新企業所得稅法取了消計稅工資的規定, 這對內資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利好, 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資水平。否則, 稅務機關對不合理支出可進行納稅調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機會,努力提高職工素質;(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4.合理安排對外捐贈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企業若發生捐贈支出,出于稅收上的考慮,應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認清捐贈對象和捐贈中介,即企業應通過稅法規定的社會團體和機關實施捐贈。

        第二,注意限額。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決定公益性捐贈的額度,從節稅角度考慮,一般不宜超過稅前允許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過,也可以“先認捐、后支出”,即將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爭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四檔,即:基準稅率25%與三檔優惠稅率10%、15%和20%。企業如果善于利用這種稅收差異,努力創造條件使自己享受較低的稅率,對企業來說可以減輕稅負,國家也達到了調控經濟的目的。

        1.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將納稅籌劃的重點放在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力上。為此,企業應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制訂中長期研發計劃,自主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并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報備立項,形成研發成果檔案。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要求,又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比一般法定稅率降低了5個百分點。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考慮設立為兩個或多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納稅所得額。

        第7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方法;雙贏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1

        伴隨企業所得稅在西歐誕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統籌也隨之產生。如何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技巧,在最低稅負的條件下取得收益,對于企業來說至關重要的。

        一、含義及意義

        2008年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原有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相關政策進行了調整。企業所得稅是指內資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及人人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以外)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合法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但是內涵是基本一致的。稅收籌劃,指在符合或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使企業本身稅負得以延緩或減輕的一種活動。[1]新稅法的出臺為企業納稅統籌提供了新的空間,企業在新稅法的背景下,仍能夠找出納稅最優解,實現納稅統籌,減輕企業稅負。

        近幾年,我國的稅收大環境越來越好,稅收正逐步走向法治,依法治稅正在逐步變成現實。[2]新稅制實施以來,稅法得到統一,稅權相對集中,規范了減免稅,取消了各種越權減免稅和隨意減免稅現象。[3]淡化稅收任務,提供了寬松的政策環境。[4]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多。為了吸引外資,我國制定了許多的優惠政策,在稅法規范的前提下,納稅人往往面對著一個以上的納稅方案的選擇,不同的方案,稅負的輕重程度往往不同,可見稅收籌劃的空間很大。[5]隨著稅制改革的深入,特別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全面推行,企業已由原來的稅務部門包辦,改為納稅人自己上門申報,這進一步分清了納稅的法律責任,使得納稅人的風險越來越大,企業更迫切需要了解稅收政策信息,做好稅收政策的預測。企業對于國家稅收政策安排自己的生產經營,充分利用稅法對自己的有利政策,無疑可以增加企業利潤。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方法的運用

        (一)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通常反映了政府通過稅收手段實施宏觀調控的意愿,是實現稅收調節經濟的職能作用的主要途徑。目前,我國稅收立法上仍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這就為企業開展所得稅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空間,合法、合理且充分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是企業納稅籌謀的基本思路,也是關鍵思路。但是,這樣的統籌是有風險的,變化也是比較大的,因為優惠政策會被取消或變更,一旦優惠政策被取消或發生變化,就會直接影響企業納稅的籌劃,因此企業需要對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走向有一個基本的預測和研判。

        (二)工資薪金統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詳細規定了能夠在稅前扣除的標準和范圍,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也就證明了企業職工工資從限額扣除變成了全額扣除。這也就是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不僅如此,還同時提高了相應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經費的扣除限額,這就是說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是可以全額扣除的。從這個角度上將,盡可能多地擴大稅前扣除也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的重要方法。

        (三)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尤其是網絡會計制度,明確會計人員的崗位職責與權限,明細會計信息系統的操作權限,嚴格限制各種數據的讀取、修改等權限。同時,企業應該做好財務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提高財務人員的納稅統籌安全意識和能力,加強會計人員的規范教育,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加強密碼的安全指數并經常更換密碼,防止他人盜用進入系統;同時,加強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控制,及時解決。

        (四)降低收入總額,盡量投資免稅收入。由于流轉稅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高低直接與收入相關,合法降低流轉稅中的收入額同時降低了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所得稅稅法規定免稅的收入,企業應充分考慮在合理安排企業務安排和恰當計算所得稅應得額,如國債利息收入,分回的稅后利潤等。從企業整體考慮,盡可能的去投資一些少征活免征稅收的項目,只有這樣,企業在想投資時,應盡可能的進一步增加和提高免稅收入或低稅收入的比例。不僅如此,關注免稅國債也是企業投資的好方向。從某種意義上講,正是由于新稅法規定的原因,才會使得企業投資的積極度和熱情度得到進一步提升。

        (五)避免從高適用稅率,實現稅負相對減輕的納稅統籌。納稅人從事營業稅的應稅項目,并不僅僅局限于主營業務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納稅人兼營與混合銷售行為的存在。對于這兩種不同的經營行為,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這也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能夠準確掌握這些稅收法規,準確界定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以及相關的稅務處理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因操作不當而從高適用稅率,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這也相當于相對減輕了自身的稅負。①

        企業所得稅納稅統籌實際上可以讓國家和企業雙贏。企業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過合理手段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是企業自主理財的積極行為,這種行為有利于企業節約成本,增加收益;對國家而言,從國家稅法的立法角度上看,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統籌活動是以符合稅收政策的,從長遠來看,有利于實現國家利用稅收杠桿調節經濟的目標。因此,企業進行所得稅的統籌對企業和國家是雙贏的。

        注釋:

        ①李春梅. 營業稅納稅籌劃問題研究[J].財經界(學術版),2011,6。

        參考文獻:

        [1]占家楠.淺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華章,2011(33).

        [2],等.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J].2010.

        [3]西文化產業現狀調查引發的思考[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10(01).

        第8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高新技術企業納稅籌劃背景及意義

        最近幾年,我國的財財政收入增長速度較快,明顯的高于GDP的增長速度,其實,我國已經頒布了新的稅收政策,幾大行業稅率減少,稅收優惠政策明顯。最近幾年,我國在稅收政策上面又作出了重大調整,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國家對于企業納稅監管也越來越嚴格。那么如何有效實行納稅籌劃將對企業未來在市場中的競爭非常重要。所以,應將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管理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當前我國的發展形式來說,高新技術產業的快速高質量發展,勢必帶動我國整體經濟向上發展,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把中國推向創新性國家的行列,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在上述的通知中,主要是表述關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優惠政策的方式主要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通過降低企業的稅收稅率來進行優惠,另一個方面是直接減免了相應企業的技術轉讓收入稅。但是,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管理還不夠成熟,所以在公司運營過程中缺少相應的規范制度和管理技術,使得一些企業對納稅籌劃概念認知不全,從而導致企業對研發費用的整理與稅收費用不清楚,對稅收優惠政策不能準確的把握。

        二、某某公司稅務分析

        (一)某某簡介華某某公司隸屬于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冊成立,注冊資金5000萬元,是某某集團股份公司旗下全資子公司。某某公司近三年的營業額分別為:3264.92萬元、4347.44萬元和5288.28萬元。公司擁有多項檢測資質,涵蓋了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等多個領域,具體有公路工程綜合乙級檢測資質、建筑工程甲級檢測資質及市政工程甲級檢測資質等。業務范圍不僅包含了相關檢測工作,還有檢測技術咨詢與培訓等附加業務,具體檢測內容有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檢測、路基路面現場檢測、橋梁隧道檢測、工程材料質量檢測等。公司辦公及檢測場所占地有將近5000m2,現有高級工程師、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分別12人、56人、36人,總員工144人,其中有54名員工持有試驗檢測師證,58名員工持有助理試驗檢測師證。公司各類部門齊全,包含了有技術研發部,成本合約部、人力資源行政部、市場經營部,資產管理部,財務管理部等部門,同時各類儀器設備豐富,像多功能智能檢測車、地質雷達、光譜分析儀等設備儀器共有2000多套,為公司業務開展提供了良好的支持和保障。

        (二)某某公司納稅情況分析某某公司以其敏銳的洞察力在2016年11月16日認定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并在2019年續審通過,下次續審時間為2021年8月。我國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規定為,當高新技術企業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時,產生的研發費用需要在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去除。在2017年和2019年,某某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了稅收減免和加計扣除兩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指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項目研發時,企業可按賬面歸集金額如實扣除企業所得稅,隨后再按稅法規定的比例研發費用可再次扣除,2017年以研發費用的50%比例進行加計扣除,2018、2019年均以研發費用的75%進行加計扣除。另外,對于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的稅收減免力度更大,企業所得稅按15%稅率征收。

        三、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解決思路

        (一)優化研發人員比例,推動企業創新發展某某公司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在開展檢測業務的同時、每年都有3-5個研發項目,主要攻克公司檢測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關,研發改良儀器設備,開發新技術,企業領導重視人才梯隊建設及人才培養、人才引進計劃,引進研發人員,近幾年不斷增加職工構成比例中研發人員所占比例,提升企業職工的學歷層次,使公司從事科技創新人員的比例大于企業總職工人數的12%。公司對研發人員比例進行有效籌劃,人員結構不斷進行優化調整,引進本領域的技術領軍人才,在公司“傳幫帶”的良好氛圍下,公司原有員工的理念及技術得到大幅提升,每年都有新進的本科學生,為公司技術力量增添新血液,通過近幾年的培養公司的人才梯隊基本形成。另外,還要加大人才引進力度,不斷在新領域招納賢才,探索創新,形成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特有的人才隊伍。加強公司現有員工培訓,提供更多的外出交流學習機會,使他們不斷提升業務水平和創新能力。也是響應國家技術創新,結構調整、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政策,其中就有企業職工的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從2.5%提高到了8%,可見,國家鼓勵企業進行員工培訓和員工技能提升,公司應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進行企業職工教育,并逐步優化公司員工結構。

        (二)企業研發費用比例的籌劃公司每年的研發費用應該根據生產經營性質,設立公司所需研發項目或攻克的技術課題,確定相應的研發人員,所需設備,試驗材料,辦公用品,固定資產使用費進一步根據收入規模確定研發費用投入占比,在研發費用的投入中,應該做到充分且及時撥付。不同費用口徑所涵蓋的范圍不一樣,比如會計核算研發費用口徑的范圍最大,其次是高新技術企業規定的研發費用口徑,最小的是加計扣除規定的研發費用口徑。針對前兩者所認定的歸集研發費用應當適度從寬,而對于加計扣除所規定的費用應該按照稅法規定分項目分性質嚴格扣除,以避免可能的稅務風險,同時享有高新技術企業及研發費用所產生費用的相應稅收優惠政策。某某公司應該不斷加強自主研發,提升自主研發創新能力。

        (三)加速費用支出,降低稅費成本某某公司在近幾年取得了較快的發展,這主要得益于集團投入及自身良好的經營活動所帶來的資金,同時也得益于上下游企業的良好商業信譽產生的附加收益,這種發展模式相對來說風險較小,但一直依靠這種低財務杠桿進行生產經營,必將制約某某企業的更好更快發展。要實現企業的長遠發展,必須尋求更好的資金來源,豐富公司的資本來源,比如對外融資,比如貸款等途徑,這些途徑雖然存在一定的利息成本,但通過這些融資所帶來的投資活動收益要遠高于利息,并且即使是貸款,貸款利息也可以享受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貸款過程中只需避免專項貸款方式即可。除此之外,某某公司應該對符合加計扣除的研發設備進行加速折舊,從而以最快時間實現稅費減免。

        (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通常,企業研發所需要的費用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形成無形資產,一部分未形成無形資產。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且計入當期損益的,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除了進行據實扣除之外,還需要把實際費用的75%進行加計扣除;在2018年至2020年期間,對于形成無形資產的那部分費用來說,需要按照無形資產的175%在稅前進行攤銷。研發費用投入比例決定了企業是否能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研發費用也是加計扣除的重要內容。在企業利潤良好的前提下開展科研活動,能幫助企業有效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實現企業利潤的更快增長,并有效的幫助企業提升自身實力。比如:研發費用的正確歸集方面存在如下問題:首先,本屬于研發費用的支出,計入了其他費用/成本科目(對原納稅情況并不影響),其次,對于應該享受的稅收優惠未享受,稅法規定屬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按照相關文件規定研發費用按照75%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此問題,可以做如下籌劃:(1)明確費用歸屬部門,嚴格按照研發費用的范圍進行歸集數據,避免出現研發費用計入其他費用或者成本,造成企業多繳納企業所得稅。(2)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研發費用進行梳理,對照公司所屬性質,正確選擇加計扣除的比例,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政策,某某公司在2017年和2019年享受10%的所得稅減免政策和75%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經測算為公司節稅92.96萬元。

        (五)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稅法明確規定,研發設備單價以500萬元為界線,當公司所采購的研發設備單價低于500萬元時,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當研發設備單價超過500萬元時,不能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此時公司要降低應納稅所得額,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故而,某某公司在采購研發設備時,應充分考慮到其單價是否超過500萬元。折舊方法,可以將納稅義務時間延長。企業發展速度越來越快,產品更新換代的頻率也越來越高,研發設備要滿足研發需求,也必須進行不斷更新,某某公司應該根據企業的盈利情況盡量加速固定資產折舊速度,從而進一步降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比如:企業固定資產購置年度預算為885,400.00元,還未到納稅規定的界限,但是企業可以加快先進設備和技術的引進,將購置設備等固定投資投入納入到一次性抵扣范圍,達到更新換代設備,但降低了稅務的目的,從而推動某某公司技術突破,降低生產勞動成本。

        (六)充分利用國家稅務政策某某公司有關人員要深度學習并正確解讀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企業必須不斷關注相關稅收政策的變化,盡可能準確的估計自身經濟業務的走向,避免出現喪失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甚至構成偷、漏稅的情況發生,以達到預期的籌劃目標。比如,某某公司在2017年至2020年這四年間,還享受到了來自各級政府的補助金額,分別為:2017年享受蘭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補助資金20萬元、2018年至2019年均享受到了蘭州市七里河區高新技術企業補助資金3萬元、2020年享受蘭州市科技局高新技術企業創新補助資金25萬元。

        第9篇: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建議范文

        [關鍵詞]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業務招待費 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降低企業所得稅稅基的思路為:使收入總額極小化和使稅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極大化。

        一、縮小應稅收入策略

        縮小應稅收入主要考慮及時剔除不該認定為應稅收入的項目,或設法增加免稅收入。在實踐中具體采取的方法有:

        1.對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及時取得有關憑證并作沖減銷售收入的賬務處理,以免虛增收入;

        2.年度計算收入總額時,對預收貨款、應付賬款等項目也應予以減除,防止錯記為收入;

        3.多余的周轉資金,用于購買政府公債,其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或者將多余的周轉資金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可免交企業所得稅。

        二、膨脹成本費用策略

        1.分散利息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企業向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都可據實在稅前列支。但有些企業籌集資金困難,不得不向其他企業拆借或向非金融機構私下高息借款,也有些企業為融通資金并且給職工謀取一定的經濟利益,在企業內部職工中高息集資。以上種種情況,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以外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

        所以企業籌集資金應盡量避免高息借款。一旦發生高息借款后,應考慮將高息部分分散至其他名目開支。按照現行稅法和財務制度規定,利息支出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除了利息外,還有手續費、匯兌損益等也在財務費用中核算。金融機構手續費無限額開支。企業若是向非金融機構、向職工集資,部分高息可以轉為金融機構手續費;或者在企業內部由工會組織集資,部分手續費等可分散至工會經費中開支;若是同行業互相拆借的高息支出,可以轉化為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開支,在產品銷售費用、經營費用等列支,從而擴大在稅前扣除的支出范圍。

        3.分散業務招待費

        考慮到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之間難以區分,為加強管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超過列支標準部分,應于稅后開支。

        事實上,企業為順利開展工作,業務招待費超支是正常的現象。對于這種情況,企業應于申報前自行計算。若超過限額,企業應自行調整減除,將開支的招待費轉移至其他科目稅前扣除。例如企業贈送客戶禮金、禮券等費用,可考慮以傭金費用列支,傭金支出也無限額限制,從而這部分也可以稅前扣除,達到節稅效果。此外,企業還可以把招待費作為會議經費,通過“管理費用”科目在所得稅前列支,同樣可以達到以上效果。

        3.合理安排工資及工資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針對上述有關規定,企業從獲取節稅利益角度,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1)適當提高職工工資標準,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新企業所得稅法取了消計稅工資的規定, 這對內資企業是一個較大的利好, 但企業一定要注意合理性, 注意同行的工資水平。否則, 稅務機關對不合理支出可進行納稅調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職工教育、培訓的機會,努力提高職工素質;(3)兼任企業董事或監事職務的內部職工,可將其報酬計入工資薪金;(4)持有本企業股票的內部職工,可將其應獲股利改為以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形式予以發放。

        4.合理安排對外捐贈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公益性捐贈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企業若發生捐贈支出,出于稅收上的考慮,應特別注意兩點:

        第一,認清捐贈對象和捐贈中介,即企業應通過稅法規定的社會團體和機關實施捐贈。

        第二,注意限額。企業可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戰略,決定公益性捐贈的額度,從節稅角度考慮,一般不宜超過稅前允許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因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過,也可以“先認捐、后支出”,即將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爭稅前扣除。

        三、企業所得稅稅率策略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有四檔,即:基準稅率25%與三檔優惠稅率10%、15%和20%。企業如果善于利用這種稅收差異,努力創造條件使自己享受較低的稅率,對企業來說可以減輕稅負,國家也達到了調控經濟的目的。

        1.設立自主創新型高新技術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將納稅籌劃的重點放在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力上。為此,企業應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制訂中長期研發計劃,自主研發新產品、新技術,并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報備立項,形成研發成果檔案。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要求,又符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

        2.小型微利企業的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比一般法定稅率降低了5個百分點。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借鑒國際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考慮設立為兩個或多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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