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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內部承包合同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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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部承包合同

        第1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xxxxxx(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建好鞋業商城商鋪工程,甲方原將商城d單元工程約5000平方米承包給乙方,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訂立本協議。

        一、工程名稱:鞋業商城商鋪工程d單元

        二、工程地址:渝西科技工業園區

        三、建筑面積:約5000m2

        四、建筑結構:磚混結構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六、工程造價:含價有稅費300元/m2

        七、合同工期:總計天數150天,以甲方的開工通知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因素順延。

        八、本工程為雙包工程,包括土建,安裝及附屬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價需設輔助設施、設備、機具、臨設及水電和后勤等均由乙方負責(地板以普通地板、墻體涂料為普通涂料,如有更改,雙方另行協商)。

        九、雙方決算量以甲、乙雙方實際驗收量為依據。

        十、工程價需材料的試壓試驗工作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甲方進行協調和配合試驗資料交由甲方統一管理。

        十一、施工中的具體要求:

        1、質量要求:本工程的質金以國家和建設方,甲方的具體要求為標準驗收的建設方,監理公司以及有關職能部門簽字蓋章為準。

        2、安全責任: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規范安全技術操作堆積進行施工,做到文明施工,場地整潔,安全措施完善、得當。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在其承包范圍內,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自行負責。

        3、估算及付款方式:估算以甲、乙雙方現場實際收方工程量為準,協議簽字后,由乙方墊資進場施工基礎完工經驗收合格7日內支付工程款15萬元,工程竣工后驗收合格后,甲方在15日內付足乙方工程總價款的50%,剩余50%的工程款甲方按國家規定扣除質保金后在半年內付清。

        4、工期要求:由于本工程工期緊,任務重,乙方必須嚴格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要求進行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或延誤工期,如發生以上情況則屬違約,乙方應支付甲方總造價違約金10%,而且甲方有權解除協議,其一切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十二、簽定本協議時,乙方向甲方繳納履約保證金叁萬元,本保證金在甲方第一次撥付工程款時退還給乙方。

        十三、違約責任: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對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四、真它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由雙方簽字生效,有效期至工程完工并結清全部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甲方:合川市大石建司銅 乙方:

        商業商鋪工程項目部

        第2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就甲方取得的__________村村里道路建設項目,經協商確定本內部承包經營合同,共同遵照執行:

        一、承包項目、承包期限、承包金

        1.甲方將依法取得的__________村村里道路建設項目,承包給乙方負責承建經營。

        2.承包期限自支付承包金之日起至該村道路交付使用之日止。

        3.承包金為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4.支付方式: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并在乙方取得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就該項目的承包合同后,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甲方: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與業主簽訂的就該項目的承包合同。

        2.甲方應確保該項目系合法取得,并保證乙方的承包權具有排他性。

        乙方:1.乙方享有承包期限內的一切經營管理權,產生的債權債務自行負責。

        2.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承擔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一切運營費用。投資合同:內部承包經營合同(道路建設項目)由精品信息網整理!

        三、違約責任

        本合同雙方在諒解、誠信的基礎上制訂,應充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若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_________萬元人民幣違約金。

        四、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附件備忘錄,該附件備忘錄與本合同是有同等效力。乙方須有四人同時簽字有效。

        五、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執一份,乙方每人執一份,自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3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_________賓館經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省市有關政策以及甲方有關文件精神,結合企業實際狀況,本著實事求是、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雙方共同簽訂教院賓館承包經營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

        第二條 甲方將_________賓館的整體服務經營權交乙方承包經營。乙方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乙方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_________賓館財務管理:乙方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學院規章制度,按有利于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予干預,但要接受學院財務處和審計室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第四條 乙方應依據省市有關政策以及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嚴格參照旅游業旅館、飯店服務標準,做好服務。優先安排來校進行外事、教學、科研及其它工作的中外賓客的接待工作以及學校承接的各種會議服務,在接待校長班和外省市兄弟院校時其住宿標準按當時對外的最低價再優惠10%收取(實際收費標準與上述規定的差價由學院簽單),在確保以上任務的情況下,尋找機遇,開拓市場,挖掘潛力,爭取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五條 甲方監督學院資產的合理使用和協助乙方做好對外協調工作。

        第二章 承包基數

        第六條 乙方年承包費為50萬元人民幣,五年總承包費為250萬元人民幣整,在每年5月底前付清承包費50萬元人民幣整,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每月欠交額的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

        第七條 承包數的構成為現金、銀行轉帳及學院簽單方式。關于學院內部簽單結帳事宜:甲方內部各種簽單結帳以院辦簽單為準。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五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簽訂后,甲方給予乙方裝璜時間八十天,期間免交承包費,其余費用全部自理。

        第九條 合同期滿,乙方完成上交費,雙方可自愿續簽合同,但乙方須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是否續簽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四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甲方權利

        一、對移交給乙方承包經營管理的房產、設施、設備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并享有監督權。

        二、為乙方行使權利和義務的監督機構,監督乙方合法經營,甲方不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三、有權對乙方員工進行健康抽查,對乙方客房、餐飲及娛樂業收費標準適時進行審核監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省市旅館飯店服務業管理規定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改進。

        四、對乙方經營服務中由于乙方原因所發生的員工傷害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重大安全事故,依照本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由乙方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甲方有督促權。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一、向乙方提供_________賓館現有經營場所、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設施和設備(詳細財產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二、努力為乙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在乙方按時交齊有關費用情況下,保障乙方水、電、氣的正常供應。

        三、協助乙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

        四、協助乙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五、在乙方承包經營過程中,如遇國家行政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必須要對_________賓館進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應由乙方出面處理,并承擔相應的改造費用。

        六、當學院需宏觀調整房屋使用用途時有權提前變更或提前終止合同,具體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七、賓館自身的給排水系統的維修,應由乙方出面處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的權利

        一、合同期內,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并必須保持設備完好。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由乙方及時

        上報甲方審定后報廢,乙方不得擅自處理。

        二、擁有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

        三、如乙方經營需要,對賓館進行改造更新,及賓館所屬區域內新建經營場所,必須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須經甲方審核同意方可實施(超過15個工作日不答復,視為同意)對固定資產投入(主要指設備更新)的批量購買要事先報甲方認可。對零星購買,以不影響乙方經營、提高運營效率、減少審批程序的原則,可由甲方事后確認。院審計室每年度對賓館的裝修改造和固定資產投入進行一次審計。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按實際造成損失的2倍給予處罰)

        四、乙方若以_________賓館的無形和有形資產從事進行抵押貸款等金融活動,必須經甲方同意,否則將追究乙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義務

        一、不得在經營過程中將賓館轉讓給第三方經營,一經發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二、負責賓館的裝修改造,首次投入不少于80萬元人民幣(以乙方所報甲方審批同意的維修改造方案為準,且乙方在五年內投入裝修改造及購置設備費不得低于 110萬元人民幣),以審計結果為準,五年投入的改造資金少于110萬元人民幣需以現金方式補齊,如乙方超額完成上繳數,超額部分可以沖抵。負責甲方移交資產的保管維護工作,杜絕資產流失。除此之外乙方因經營需要添置的設備,合同期滿,乙方有處置權。

        三、嚴格按照省市旅館業標準做好賓館服務工作,加強職工的服務技能培訓工作,兌現對職工培訓費用的承諾,不斷提高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對顧客服務要規范,認真做好顧客投訴工作,并要嚴格執行衛生清潔用品和食品的采購程序以及質保鑒定體系。

        四、誠實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社會關系,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按時交納水、電、蒸汽(按甲方核定的成本價執行)等費用。

        五、做好經營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消防和食品、衛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乙方應向甲方呈報經營期間的消防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和財物安全等工作規范,如因乙方責任發生火災、食物中毒、工傷事故以及其它惡性案件的,乙方必須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情節特別嚴重的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六、乙方由于經營需要,在校園內進行經營宣傳和廣告設置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背本合同條款的行為均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文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單方面或遇學校重大決策須提前解除合同,應提前2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經雙方協商一致并形成文字材料,結清有關費用和理賠事項后方可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理賠責任。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協商解決。對無故提前解除合同或有嚴重的違約行為的須交納違約金50萬元。

        第十六條 考慮到乙方初次投入裝修改造費用較高,第一年緩交上繳費用,其50萬元上繳費用在以后兩年補齊,即第二年上繳70萬元,第三年上繳80萬元,后兩年每年上繳50萬元。按以上標準,如果乙方當年完不成上交學院承包金額的80%或連續兩年不能按時完成應上繳的承包費用,甲方可以終止本合同。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七條 對于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則應提請合肥市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直至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解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補充。本合同若有與國家新頒布的法規文件相矛盾之處,則以國家法規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10份,甲乙雙方各執5份。

        甲方:_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______(蓋章)

        甲方授權代表:__________

        乙方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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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一、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準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于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并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并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后,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準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后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三、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于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準確性予以審核。

        四、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并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五、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并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準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犯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六、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準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準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準、行業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質量檢驗標準,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準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七、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在內。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后,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于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后,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后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后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后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再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八、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于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系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

        九、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采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于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第5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

        0引言

        隨著我國工程建設水平的不斷提高,建筑施工的模式與項目承包管理方式得到進一步發展。由于承包合同管理是整個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工作人員應及時做好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從而提高工程項目的建設水平。文章將結合實際情況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作進一步分析并提出有效意見,以期為后續工程項目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可靠依據。

        1總承包合同管理的意義

        企業通過書面方式對施工過程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是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對總承包合同進行管理的主要目的,這其中包括簽訂履行、解除變更、轉讓終止等多個方面。因此,相關的工程管理人員應根據總承包合同中的相關規定與條款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相關負責人的工作與行為進行全面監測和審查,同時對項目建設中的具體細節進行控制,使得工程建設可以穩定進行。對總承包合同進行管理時應做到全過程、系統、動態管理,同時相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重視合同生效后各個階段的管理并深入現場對施工現場相關負責人的工作進行調查,充分了解并掌握總承包合同中各個階段的發展狀況,以避免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內違反合同規定對工程建設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后果。

        2總承包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實際管理過程中,依然存在著嚴重影響承包合同管理目標實現的問題與缺陷,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變更管理方面存在一定問題,隨著工程招標設計、施工圖紙設計等工作的有序進行,工程建設設計方案不斷優化完善,而在這個過程中極其容易產生一系列變更事項,一旦變更管理無法跟上工程建設的變化,就會使工程建設設計方案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對施工設計的整體質量直接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會增加投資的風險性。第二,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缺乏科學合理的分包管理。在執行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過程中,相關條例及其他書面文字的錯漏可直接影響后期施工質量,使得施工過程缺乏可靠依據,導致施工現場出現工程糾紛或其他危險事件等現象,同時也對接下來開展相關工作產生消極影響。第三,甲乙雙方對總承包合同內規定的雙方職責執行較差,使得雙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極其容易出現事故糾紛。第四,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管理體制上存在漏洞。各方負責人在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分包的過程中過于注重對分包合同的管理,忽視了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基于這種現象,施工方在進行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受業主方影響導致承包工期延誤或增加成本,從而增加了工程建設的資金風險。

        3總承包合同管理的關鍵策略

        3.1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

        承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需要一套健全有效的保證體系來保證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順利展開,從而保證工程各方在有關合同中規定職能的執行方面受到一定約束和控制,以實現總承包合同中的建設目標。相關工作人員在健全、完善合同,實施保證體系時應主要注意以下幾點內容:第一,項目的相關負責人員應在總承包簽訂生效后積極履行己方職能,項目經理、管理層的工作人員、班組成員等有關人員應充分了解、掌握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對合同中的內容以及將要達成的目標做全面分析。項目經理應在相關會議上同企業內部各個部門負責人進行交底工作,對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詳細說明,同時各部門負責人也要對本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合交底工作,建立目標管理機制,使管理人員對承包合同的相關內容、管理程序做進一步分析,充分了解己方在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中所要履行的各方面責任以及工程建設的范圍。此外,項目部門的各方管理人員及員工應嚴格按照總承包合同中的相關規定與條例開展施工工作,盡可能減少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誤差。第二,對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程序進行規范。實施總承包合同涉及大量管理任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對雙方關系進行協調,在實現合同實施程序化、規范化的同時引入質量保證工作體制,從而保證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可以順利展開并完成指定目標。這樣既可以將協調制度應用于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管理實踐中,還可以針對合同中所要執行的日常事務制定相關的規范化工作程序,以保證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管理人員在執行各項任務時有據可依。第三,建立報告行文工作制度。在開展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相關工作時,包括總承包商、業主方、監理方以及分包商在內的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有關項目建設的溝通交流,以符合工程管理的實際需求。報告行文應涵蓋工程中各個階段的書面報告,如工程環境變化、工程質量定期報告、工程地質條件等內容。在相關報告完成后要及時交給業主方、監理方負責人進行簽字復核工作,這些書面報告將作為各方在執行工程合同時所有協商意見的工作依據,以避免各方因口頭達成協定而未履行相應職能產生的各種糾紛。

        3.2加強合同實施過程控制

        在執行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過程中,需要相關工作人員對工程目標進行嚴格管理,同時應對合同實施過程中各個階段的跟蹤監督工作,充分落實承包總合同中的各項有關條例。在對合同實施過程進行控制時主要應注意以下兩點內容:第一,管理人員應及時對工程實施進行跟蹤與監測。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在實施過程中會受到多重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使得合同的執行情況與預期規劃出現偏差。為有效解決以上問題,管理人員應加強總承包合同執行期間的監管控制力度,及時發現產生偏差的原因并適當調整合同實施的過程,尤其是采購合同及分包合同。在跟蹤合同執行動態時應注意及時將收集到的信息進行整理并如實反映給上級部門,以保證合同實施有效進行。第二,對工程目標進行有效管理。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會直接反映出工程建設的總體目標及方向,通過層層分解最終落實到各個分包商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目標體系。分包商對目標的執行情況會直接影響到總承包合同的執行,因此合同控制的內容不僅包括總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合同及其他與項目相關的合同,還包括對這些合同之間的協調控制工作。

        3.3強化合同變更管理

        在工程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執行會受到各種客觀因素影響頻繁發生變更。合同變更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各方進行現場索賠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各方負責人應及時應對施工過程中的合同變更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得以體現。從總承包商的角度來看,總承包商不僅需要依據工程建設總承包合同的變化向業主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施工過程中遭受的損失,還要根據分包合同中的相關條例對分包商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全面分析,對于由于分包商自身因素導致工期延誤或出現重大經濟損失、質量問題等事件,應及時進行反索賠[1]。

        4結語

        綜上所述,承包合同在整個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同時也是項目建設的重要內容。做好總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在保證項目施工順利進行的同時,還可以為工程總承包合同甲乙雙方履行各自職能提供有力保障,有效避免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雙方出現利益糾紛及業務矛盾,從而促進工程建設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第6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一、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產生及性質

        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為“企業”)處于計劃經濟時代,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生產經營統得過多過死,企業沒有自,缺乏生機活力。為了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許多企業實行一種全新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經營。企業主管部門對企業放權讓利,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樣一來,極大地調動了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提高了企業經濟效益。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條和農業部《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三條規定了承包經營責任制的性質,就是在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及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集體與企業的責權權關系,使企業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二、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含義及內容。

        所謂企業承包經營,就是指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或企業的所有者(簡稱“企業主管部門”)在完全享有企業產權的前提下,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權授予企業,與企業承包經營者(本文僅指自然人)代表企業同發包方訂立承包經營合同,以一定的經濟利益為目的,約定雙方責權利的一種企業經營管理方式。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發包方為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或企業的所有者,承包方為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企業承包經營者就是通常所說的承包人。

        根據《條例》和《規定》,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主要內容是,包生產經營任務;包稅收和利潤上繳;包企業提留;包產品質量,技改任務,安全生產;包固定資產流動資金的增值;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

        三、企業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和法律地位。

        1、法人企業。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企業法人是法律擬制人,依法成立后,就具有獨立的人格,享有獨立的民事權利,獨立實施其民事行為能力范圍內的一切民事法律行為,并在享有獨立財產基礎上,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非法人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第49條所說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中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鄉鎮、街道、村辦企業。可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雖不能成立企業法人,但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可以作為相對獨立于出資人的經營單位,取得合法經營的資格。就法人分支機構而言,與企業法人不同的是,領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原告的可獨立參加訴訟,但作為被告,以企業分支機構和企業法人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四、企業承包經營者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3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規定》第16條也明確企業經營者是企業的廠長(經理),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經理)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全面負責,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由此可見,企業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間就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主管部門直接任命的廠長(經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在代表企業對外進行的一切經營活動,其個人人格被企業人格所吸收。其在權限內所為的一切經營行為,均為企業本身行為,其行為后果應由企業承擔,而不問企業是否倒閉,有無財產清償債務,是否繼續承包經營。那么,為什么因承包經營而產生的法定代表人要對倒閉的無財產清償債務的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呢?同樣理由,承包經營者在承包期滿后,也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有關于企業為被告的訴訟。

        五、企業作為民事主體資格的物質基礎。

        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其享有的獨立財產。企業在對外進行經濟交往時,是以企業所享有的獨立財產為一般擔保。正如前述,承包經營責任制,只是將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企業經營者不享有獨立的企業產權。企業承包經營后,企業名稱、性質、生產經營場所、條件以及經營范圍沒有發生質的變化,變化的只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式。企業作為民事主體資格的法律地位絲毫沒有改變。因此,企業經營者以企業名義對外設立民事法律關系時,該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由企業享有,義務由企業承擔。民事主體只能是企業,而不是經營者本人。

        六、承包經營者與發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的效力認定。

        發包方在與承包經營者代表企業訂立承包合同時,無一例外都約定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包期間的一切債務與發包方無關,有的合同甚至明確約定債務由經營者個人負擔。持經營者為訴訟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觀點,就是依據承包合同中有關債務條款的約定。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這種約定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發包方、企業及經營者一切責權利糾紛均在承包合同框架內處理,但對與業發生法律關系的第三人則沒有任何拘束力,企業不能以此對抗承包合同關系之外的第三人。

        從嚴格意義上講,承包合同當事人只有兩個,一方為發包方,一方為承包方,即企業。企業是合同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主體,自然也是民事責任主體。而企業經營者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不享有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企業的任何民事責任不應由經營者承擔。很難想像,一個企業在承包期滿后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承擔任期內企業對外民事責任。

        七、關于企業內部承包的問題。版權所有

        所謂企業內部承包,就是指企業將生產、經營指標,層層分解到企業內部各生產經營單位,與單位負責人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責權利的一種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條例》第41條和《規定》第38條作了相似的規定,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濟責任制,加強內部經營管理,搞好內部承包。可以說,企業內部承包經營,是企業調動職工積極性,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是一種針對性更強的生產經營責任制。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不可能改變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屬性,不可能改變企業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企業各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作為企業工作人員,在承包期間的經營活動屬于執行企業職務行為,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屬的企業承擔。另一方面,由于企業內部各生產經營單位為企業分支機構,無營業執照,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有關其訴訟,應由企業法人參加。

        第7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關鍵詞】 合同管理; 內部控制; 過程導向

        一、引言

        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合同已成為企業最常見的契約形式(劉玉廷,2010)。而在國際市場上,國際工程承包公司通過履行合同參與國際業務,所有的權利義務均由合同條款確定,項目的成功與否與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息息相關。目前全球經濟持續性低迷,對我國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形成了巨大沖擊,利潤空間不斷縮小。通過合同內部控制管理項目風險并獲取合理合法的項目經濟預期,已成為目前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內生性需求。

        2010年五部委共同制定并頒布了《合同內部控制應用指引》,該項指引以過程控制為導向,因此合同內部控制(以下簡稱“合同內控”)貫穿于合同調查、簽訂、履行、后評價的全過程,為企業建設、完善合同內控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

        本文擬以合同內控應用指引為理論框架,對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合同內控制度建設進行研究,其目標是通過全過程化的合同內控,針對國際工程承包企業的合同管理特殊需要,對其合同行為予以管理。

        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特點

        (一)合同管理的復雜性

        國際工程項目合同隨項目參與各方特性各異,專業性強,文件眾多且內容涵蓋廣泛,合同管理作為一個管理各個項目參與方的接口,需要控制的風險點較多且情況復雜,因而合同內控的難度顯而易見。

        (二)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在國際工程承包業務中,合同是協調管理項目各參與方行為的強制性契約準繩,是指導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維修等項目各個環節工作的“圣經”,也是項目后期進行索賠管理的重要依據。因此,國際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是整個項目管理的核心,是組織項目實施、把控項目質量、控制項目風險的重要手段。

        (三)合同管理的持續性

        國際工程合同期限少則一兩年,長則二十至三十年(如BOT項目),在此期間,合同管理貫穿始終,而且在合同管理時,還要從整體長期角度全面考慮國際工程項目實施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因素,尤其要對項目風險進行充分的調查分析和預估。

        (四)合同管理的嚴密性

        國際工程承包業務作為一個多方參與的業務流價值增值鏈,項目風險隨著業務鏈條的增長不斷復雜化和多樣化,作為整合業務流程和價值增值的工程總承包,需要將項目風險在各項目參與方之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擔、傳遞、轉移和承受,由此必須要通過合同管理的方式,以合同條款對各方承擔的風險予以約定,以合同定價對承擔風險的合同方要求或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三、國際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內部控制環境分析

        (一)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內控的組織安排

        合同內控的組織形式安排是內控執行有效的首要保障。國際工程承包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無疑應由承接工程的業務部門承擔,而成立專業素質高、協調能力好、善于把握全局的合同內控小組,是合同內控的重要組織形式。該小組以總經理或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為領導,業務部、技術部、法律部、財務部各部門抽調人員共同組成,必要時也應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該合同內控小組應自項目合同前期調查起,對合同運作的全流程進行管理控制,對合同風險進行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控反饋。

        (二)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內控的分級授權審批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內控的分級授權審批機制包括兩類,一類是針對與項目業主簽訂的標志項目承接的項目主合同,為項目分級授權審批,對不同金額的項目需分級報經總經理、經理辦公會批準,如金額巨大且性質重要的項目,需報送董事會進行聯席審批。另一類是合同分級授權審批,是針對項目項下與除項目業主外的其他項目參與方簽訂的合同。鑒于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重要程度與合同金額并不直接相關,合同特殊性較強,因此,每個合同均需由項目負責人確認,經合同內控小組審核聯簽后,由合同內控小組的最高領導——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三)工程承包公司合同內控的信息平臺

        由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的合同文本和過程文件眾多,信息平臺能夠切實提高合同內控的效率和效力,有利于合同內控的動態過程控制。該信息平臺的建設目標是保證與合同相關的各類信息,如合同檔案管理系統、合同付款審批系統、合同進度報告等,能在符合合同管理權限級別要求的同時,高效安全地共享、傳遞、處理和反饋。

        四、基于過程導向的工程承包合同內控制度建設

        (一)投標階段的合同內控

        鑒于國際工程項目的復雜性,投標階段的合同內控管理是項目實施階段合同內控工作的基礎,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階段涉及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項目招標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技術建議書和商務建議書。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應根據項目招標書的要求,深入分析工程特性,重點研究設計技術方案和商務條款偏差,同時還要對各個可能的項目參與方(即潛在的合同方,包括業主和分包商)進行資質調查和履約能力分析,這個階段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國際工程承包企業在對項目進行全面分析調查的基礎上完成項目可行性調查報告,根據項目金額和重要性的不同及國際工程承包公司項目分級授權機制進行項目投標審批。如涉及投資事項,如BOO、BOT及資源開發等項目,還需報經公司內部投資審批流程批準。

        (二)訂立階段的合同內控

        1.與業主簽訂的項目主合同。國際工程承包公司在收到中標函后,進入與業主的合同談判階段,在這一階段,項目主合同將由前一階段的要約變為實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文本。本階段涉及的合同文本主要包括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合同通用條款、合同專用條款、技術標準及規范、設計圖紙、價格清單、保函格式等。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主合同文件審批應根據項目金額的不同,經合同內控小組審核聯簽后,根據國際工程承包公司項目分級授權機制確定審批人或審批機構。項目主合同簽約后,如業主、成本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及國際政治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項目主合同超過一定時間還沒有生效,應在開立履約保函或辦理其他生效關鍵事項前進行合同生效評審,從而評價合同簽訂后項目主要風險因素的變化及其對合同執行的影響,明確應對措施。合同生效評審的管控流程比照項目主合同流程執行。

        2.與其他項目參與方簽訂的其他合同,如分包合同、監理合同、保險協議、貸款協議、保函或其他擔保合同等。項目其他合同一般在總承包合同簽訂完畢后進行擬訂簽署工作,具體的簽署內容和時間由項目管理計劃確定。對于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由于項目部分重要參與方(如主要設計、土建、采購分包商、銀行等)在前期合同調查階段就已確定,甚至共同參與項目主合同的談判,對于這部分項目參與者的合同,往往通過議標方式確定,其他項目參與者還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后再進行合同談判。項目其他合同談判小組的成員應由參與項目主合同談判小組的成員組成或由其領導,以便通過合同條款將項目風險在各項目參與方之間進行分擔、傳遞和轉移。

        項目其他合同文件審批應根據合同金額和重要性的不同,經合同內控小組審核聯簽后,根據合同分級授權機制確定審批人或審批機構,不應因合同量大減弱這一控制活動的控制力度。

        (三)實施階段的合同內控

        項目實施階段的合同內控,其目的是確保各個項目參與方都履行其合同義務,并確保自身的合同權利得到保障。

        1.合同履行。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內控,其重要流程是在建立項目管理計劃下,對項目重大合同制定單個合同管理計劃,包括合同過程文件、交付內容和管理要求,該合同管理計劃應涵蓋整個合同過程的全部合同管理活動。負責合同管理計劃審批和監督的人員應為執行負責人的上級管理崗位或部門。

        2.合同結算。由于工程承包項目資金安排的系統性,對合同結算風險的控制應始于項目業務部門提交合同付款申請之時,項目業務部門應結合項目預算、項目主合同收款進度、結匯情況、相關合同條款,綜合評價項目各類合同結算,防止超預算、超合同、超余額、超幣種的項目合同付款情況出現。財務部門應專設合同付款審批崗位,對合同付款進行復核并應定期將各項目的各個合同結算情況反饋給項目業務部門,以便查錯防漏。

        3.合同變更。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引發合同變更情況很多,項目合同變更管理應與項目整體變更控制相結合,尤其是項目主合同變更時一般也會引發項目其他合同的變更。合同變更的內部審批流程應比照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辦理,防止未經授權審批的合同變更。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合同中對合同變更條款詳細約定的,實際變更發生時,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文件和程序處理。合同變更后,項目業務部門應及時更新財務部門的合同備案,以便按照變更后的合同執行。

        4.合同索賠。國際工程承包項目索賠方式應在合同條款中規定,索賠發生時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于索賠事項的特殊性、重要性和專業性,一旦合同需要通過仲裁方式進行索賠,需要法律部門的介入,必要時應建立業務、法律、財務三位一體的合同索賠小組,仔細衡量仲裁方式的價值和意義所在,并應報經公司管理層的審批同意。

        總之,國際工程承包的合同內控建設和實施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持續周期長,可變因素多,是強化公司業務、財務、法律三位一體,共同動態提升國際工程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精度的重要管理工具。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企業內部控制規范講解2010[M].北京:經濟科學研究社,2010:349-360.

        [2]李鳳鳴.內部控制學(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311-317.

        [3]馬穎.過程控制導向的企業合同內部控制系統研究[J].會計研究,2011(9):61-65.

        第8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治安承包在中國推行了近十年,涉及的區域范圍由農村逐漸擴展到了城市,但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有所差異,使得其模式、內容和具體操作也有所不同。從實踐來看,在承包內容上,治安承包可以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是治安防范承包;二是治安管理承包。實行治安防范承包的省市比較多,如自1999年以來,泰安市委、市政府以“治安防范職業化承包責任制”形式解決了城鄉不少治安問題。此后,治安承包的內容逐步擴大到一部分治安管理權,如寧波余姚市牟山鎮從2005年就開始推行治安承包責任制,將治安巡邏以及村內的私房出租管理、暫住人口登記等管理權一并承包。各地的治安承包行為對于承包的范圍沒有一個規范的統一規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為的類型與幅度不統一。

        (一)治安防范承包

        治安防范是社會治安群防群治的方式之一,也是全體公民的一項責任和義務。這一責任和義務,既可以要求全體公民在沒有經濟利益的前提下為社會公共治安安全盡義務,也可以將其與經濟利益掛鉤,承包于人。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治安防范承包具有合法性。治安防范承包中的承包內容雖然一般屬于私權范疇的事項,如糾紛調節、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舉報權和制止權、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正當防衛權、檢舉權和扭送權、治安巡邏等,但其中的治安巡邏卻具有雙重屬性:既屬于公安機關的公權力,又屬于私權的范疇。治安巡邏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而依法組織實施的一種巡查警戒活動;在我國進行治安巡邏工作的既有專門巡警隊伍,又有由各種民警、武警和派出所抽調的警力等組成相對固定的警察隊伍,還包括由民警組織和帶領的群眾性治安聯防組織。由此看來,治安巡邏雖屬公權力的內容,但實踐中承包的事項僅限于群眾性治安聯防組織所實施的事項(又稱為治安巡防),為一般管理權范疇,對于屬于警察權范疇的強制措施和執法活動并沒有納入承包范圍。因此,對于治安防范承包內容的范圍界定應從兩個方面出發:一是治安巡邏;二是治安巡邏之外的治安防范內容;對后者進行承包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對于前者中的治安巡防(即群眾性治安巡邏)進行承包并沒有牽扯到警察權的市場化,也不違法。因此,在此基礎上的治安防范承包就能作為社會治安防范群防群治的一項新舉措,其存在也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

        (二)治安管理承包

        治安管理是公安機關的行政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具體的治安管理職權有治安管理命令權、治安處理決定權、治安強制權、治安處罰權、治安調解權、治安獎勵權等。治安管理是國家警察機關的權限,涉及公權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也就是說,治安管理是一項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執法活動,是具有執法性質的公權。根據法治原則,任何一項行政權力的取得與讓渡都必須有法律的授權,這就使治安管理承包內容的合法性受到了極大的質疑。但筆者認為:首先,法律本身就具有滯后性的特點,現行的法律雖沒有給予治安管理承包以合法的地位,但這并不能說明治安管理承包從本質上就是錯誤的;其次,法治原則的依法行政并不僅僅是指恪守現行的法律、法規的現成文本規定,還應包括這些法律所體現的立法精神與法律原則。治安管理權中的一些具體權利如戶籍管理、暫住人口的登記和發證、房屋出租管理以及治安調解權雖屬公權力,但不屬于國家強制管理權,是具有業務性的管理權。將其承包并沒有改變公權力的性質,只是對該權力進行必要的社會授權調整,并沒有造成“公法向私法的逃遁”。執法權依然掌握在公安機關手中,治安承包人只是通過行使這一部分非強制性的管理權來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輔助力量和補充,以便更充分地發揮行政權的靈活性優勢以及廣泛的社會資源參與熱情,進而實現公共管理的多元共治。

        二、承包協議性質的困境:民事合同VS行政合同

        對于公共治安承包的協議性質,理論界并沒有作很明確的界定。大部分學者將公共治安承包協議籠統定義為行政合同,殊不知根據承包內容的不同,其協議的性質也應作不同的詮釋。

        (一)民事合同

        從上面看來,治安防范承包的承包內容除了治安巡防具有雙重屬性外,其他的都屬于私權領域。而對于治安巡防以外的治安防范內容承包合同應看作民事合同。所謂的民事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含治安巡防內容的治安防范承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而達成的一種合同;內容屬于私法領域的內容,不涉及公權力,主要包括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和獎懲;發包方與承包方都屬于平等主體;合同也是基于雙方合意而簽訂的;因此,此類合同當屬民事合同。

        (二)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稱為行政契約,是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雙方的意思一致,所締結發生行政法上法律關系的合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防范中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公安機關、公安派出所等;從合同內容來看,承包人和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都圍繞著“公權力”(如登記出租房、外來人口登記、治安巡防等)而存在,而這些權利和義務具有行政屬性,要受行政法原則的約束,不能隨意免除和放棄;簽訂該種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合同是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主要表現為簽訂合同的選擇權,如寧波泗門鎮治安承包的承包人三分之一是黨員,一半是退伍軍人。這就是派出所運用簽訂合同選擇權,通過招標的形式,選擇特定簽約對象的結果。這充分說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與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在本質上屬于(準)行政合同。

        三、承包簽約主體的困境:公安機關VS民間主體

        在公共治安承包的實踐操作中,公安局、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員會、物業公司等均可在不同的條件下作為對外簽訂主體。至于在何種條件下和何種合同中,誰能作為發包方,成為對外簽訂主體卻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如浙江嘉興的嘉善縣出現了由警署將治安防范承包給民警個人,再由民警挑選保安人員進行防范的模式。治安防范承包分為治安巡防承包以及之外的治安防范承包,二者由其內容性質不同,導致對外簽訂主體必有差異。因此,隨意地確定發包方可能會引發合法性質疑。

        (一)祛除治安巡防中治安防范承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困境。這類合同的內容屬于私法領域的內容(如糾紛調節、對違法犯罪人員的舉報權和制止權、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正當防衛權、檢舉權和扭送權等),合同性質屬于民事合同,其發包方既可以是村民委員會、物業公司、社區等民間組織,也可以是公安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機構。因此,此類合同的簽訂主體一般不存在多少爭議。

        (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與治安巡防承包合同的簽訂主體困境。行政委托是指基于管理上的需要,某一行政主體委托另一行政主體或其他組織及個人,以委托人的名義代行其職權或者其他事務,其行為效果歸屬于委托人的法律制度。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18條第1款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因此,當承包方為個人的時候,這類承包是否屬于行政委托關系呢?《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4款明確提出,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款已將個人行使公權力納入可能情形之一,承認個人也能作為行政主體。筆者贊同陳新民教授的學術觀點,即行政任務的委托可以依法律或其他法規,甚至經由行政合同來委托及授予執行權限。由此看來,治安管理承包與治安巡防承包實質上屬于一種行政委托關系。另外,又由于此類合同屬于行政合同,簽訂主體的一方必須為行政主體,因此,公安局以發包方的身份出現,直接參與此類承包合同的簽訂沒有任何異議。但是,問題在于公安派出所是否也能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發包方?在行政委托關系中,委托方必須是行政主體,非行政主體不能成為行政委托法律關系中的委托方當事人。根據行政法學的行政主體理論,公安派出所作為公安局的派出機構,只要有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者權力機關對其作了某種專門行政授權,且當其行使這種職權時,公安派出所就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于城鎮暫住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以及《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公安派出所享有法律、法規設定的關于暫住人口管理、出租房屋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職權,因此,公安派出所可以憑行政主體身份對外簽訂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

        以上對公共治安承包合同的對外簽訂主體進行了標準定性,但筆者認為,不含治安巡防內容的治安防范合同的簽訂可以不讓公安機關直接參與,而是由公安機關以外的民間組織或個人與承包方自行簽訂,公安機關只是在受邀請的情況下,以承包合同的居間者面目出現,負責業務指導和監督合同履行,這樣有助于減少眾人對該合同性質的誤解,體現該類承包合同的民事性及主體地位的平等性。而治安巡防承包和治安管理承包合同的簽訂則必須由公安機關直接以發包方的身份,直接參與合同的簽訂,以保證行政合同訂立的合法性與合同履行的公正性。

        四、承包合同當事人角色定位的困境:發包方VS承包方

        (一)公安機關(發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公共治安承包是應公共治安需求多樣性與提供單一性的矛盾而應運而生的,是一種公共治安的多元主體提供方式。雖然這一新嘗試以契約的方式提高了公共物品供給的效率,但同時也引發了公安機關的角色定位問題。

        有人認為在公共治安承包中,公安機關是在向社會轉嫁和轉移自己的法定義務,與市場經濟要求政府當好“守夜人”、管理好公共事務的趨勢是相悖的。治安承包是滿足那些安全需要較高的組織或個人而展開的,是公安機關提供必要的、基本的安全服務以外的一種補充形式。當前,行政權力正逐漸向服務行政、給付行政轉變,從某種角度上來看,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也可以被認為是一種給付公共產品的服務行政。法律并不禁止公安機關根據民法規定通過與特定公民、法人簽訂治安承包合同的方式來履行職責。但不管是治安防范承包,還是治安管理承包,公安機關都不得以治安承包合同存在為由而拒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或為治安管理失職進行辯解。如果實行承包后,公安機關將不再向這些地區提供安全防范和管理服務,這就有可能在公共治安承包者的承包失敗以后,使那些本想獲得較高安全需要的組織或個人的合法權益遭到更大損害的風險。《人民警察法》第6條規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職責。因此,公安機關不應該在該區域的治安防范任務被承包以后而成為“甩手掌柜”,而應當是給這塊承包區域加上雙保險,確保發包人享受到高于一般區域的公共治安服務。

        當承包人履行合同侵犯了其他公民或組織的權利而使社會治安出現了問題時,公安機關是否仍須按公法承擔相應責任也成為了角色定位的困境問題。公共治安承包的合同分兩種:一種是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另一種是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后者屬于行政委托關系。根據《國家賠償法》第7條的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行政權力時,若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就說明在后一種承包合同中,公安機關仍須按公法承擔責任,因為《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對公安機關的約束不可能因為公安機關自身與特定公民、法人之間簽訂的一紙合同而被解除。但前一種合同(即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屬于民事合同,這類合同中的公安機關勿須按公法承擔責任。當其作為此類合同的發包方時,負有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若因其附隨義務的缺失而導致承包人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利時,公安機關應承擔民事責任;當其只作為此類承包合同的居間者出現時,公安機關只承擔監督者的責任。

        (二)治安承包方的角色定位困境

        至于治安承包方同樣也存在著相應的角色定位困境。首先,承包方在合同中代表誰工作,應對誰負責,這是一個困境。在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中,公安機關與承包方之間是一種行政委托關系,此時,承包方是代表公安機關來工作,并對其負責;在祛除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中,不管公安機關是否作為合同的對外簽訂主體,承包主作為民事主體不存在代表誰工作,但他卻應對合同另一方,即“發包方”負責。其次,如果這些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出現了傷亡現象,由誰來承擔責任以及是否算公傷也值得斟酌。筆者認為,在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合同中出現的傷亡可以算工傷,而不能算公傷。公傷是指在國家法律范圍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執行公務造成的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時責任應由公安機關來承擔。而在民事合同性質的治安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出現的傷亡不能算作工傷,責任應由自己承擔。第三,承包方在巡防時要完成承包任務難免會對有嫌疑的人進行盤查或檢查,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也就是說,盤查屬于警察刑事權的一部分,承包方無權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立法法》第8條第5款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如果隨意盤查過往車輛及人員,顯然是侵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有悖于《憲法》在內諸多法律的規定。因此,如何確定承包人角色的法律定位直接決定治安承包是否合法。第四,承包方進行巡防的場所沒有進行明確界定。若其將巡防的場所擴大至公路時,則牽涉到上路執法權的執法主體資格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由此看出,上路執法權只屬于極少數的特定行政執法機關,民間組織或個人都不具有。而深圳市福田區首批160名民防隊員于2003年3月25日開始上路巡邏。這種巡邏主體和巡邏行為是否合法,不禁引人深思。

        五、承包經費來源的困境:財政資金VS社會資金

        對公共治安進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為了解決政府財政拮據的問題。根據筆者對公共治安承包具體實踐事例的總結和概括,其經費來源共有以下四種形式:1.村民或居民自己出錢;2.完全由財政部門劃撥;3.完全由企業出資;4.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財政部門出一部分;5.由居民或村民出一部分,由企業出一部分。雖然各地采取多種方法來提供承包經費,但主要目的卻是相同的,即“治安承包,百姓掏腰包”,也就是所謂的“羊毛出在羊身上”,這就相當于把政府的財政緊張轉嫁給了公民,讓公民來承擔這一部分差額。所以,一直有人質疑治安承包經費來源的不妥,即既然公民已經通過交稅方式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這種公共產品付了費,如果再另外交費,就交了雙份費用。治安承包這一模式沿襲了新公共管理的“顧客導向”,將“公民”看作了顧客,采取了“使用者付費”的方式,忽視了“公民”模式的權利訴求,加重了“顧客”模式的利潤色彩,導致經濟上的貧窮者和政治上的貧弱者得到更低劣的服務,甚至得不到服務。此外,治安承包還有一個“誰主管,誰負責,誰出錢,誰受益和花錢保平安”的理念,即是說如果在某個區域中,有些居民沒有出錢,而有些居民出了錢,那么沒出錢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務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樣?再或者外地的人到了這個區域,是不是也要交錢才能完全保障自己的安全?這就有悖于公共服務分享的無差別性及安全平等性,有一種變相歧視的嫌疑。所有這些問題引起了眾多學者對公共治安承包公平性的拷問。同時,根據《立法法》第8條第6款的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實踐中,公共治安承包十分混亂的經費來源形式導致有些經費來源并非是村民或居民自愿繳納,而是帶有強制、半強制的性質,有些甚至違法。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治安管理承包合同和治安巡防承包合同,其經費只能由財政撥款,不能憑借“誰受益,誰出資”的規則向公眾收取;對于不含治安巡防的治安防范承包合同,其經費來源應依發包方不同而定:一是若公安機關為對外簽訂主體,則由公安機關承擔主要經費,村民或居民承擔小部分經費;二是若發包方為公安機關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則可按其區域性進行劃分,由受益者自籌經費,政府根據需要和可能只適當地提供補貼,而純商業區域的治安承包可完全由店鋪自籌經費;在一般的居民小區(非富人小區),則由居民自籌經費,政府只針對特殊情況的困難群體(如貧困戶、殘疾人等)進行補貼。

        公共治安承包是社會治安嚴峻現實的召喚,是公共管理社會化、市場化的催生成果,是人們在社會轉型期中使社會的治安矛盾通過對傳統體制的揚棄和對市場體制的借鑒而得以在內部暫時解決的一種現象。作為一種新的嘗試,它與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樣帶有自身的缺陷和問題。這種大眾爭議的社會現象究竟是離經叛道的行為,還是銳意革新的創舉,就迫切需要我們用理性審視的“法眼”對其所面臨的法律困境進行考量和解析,進一步尋求到公共治安承包的發展之道和完善之策,唯其如此,才能使公共治安承包制度與實踐擺脫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處境,邁向法治化的康莊正途。

        第9篇:內部承包合同范文

        工廠食堂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為提高食堂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員工食堂的飯菜質量更能滿足員工的要求,對建杰集團員工食堂實行承包。

        承包原則: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接受監督,保障供應;補貼經營,福利為主;安全衛生,民意為先。具體條款如下:

        一、承包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二、、補貼標準

        乙方在完成下列承包要求的情況下,甲方每月以工資的形式補帖乙方3800元,同時,乙方按月支付從甲方領取的柴油費用,電費半價收取。蒸汽、水費免費、由甲方免費提供。

        (說明:需服從生產用汽的要求,在冬季因生產用汽的增加,有可能會停止供汽,此時需改用電加熱代替)。

        三、、對乙方的基本工作要求

        1、在規定的供應時間內,足量提供飯菜。具體供應時間:

        早餐:07:00~08:30

        中餐:11:00~12:30

        晚餐:17:00~18:30

        夜餐:23:30~0:30

        因生產需要,部分員工需要延時或提前用餐時,生產部門需要提前告知食堂人員,食堂應以生產為重,提供相應的用餐服務。

        2、供應品種:

        ⑴早、夜餐:

        以面食為主,主食品種每餐不少于3種,每餐有一個新品供應,三天后可重復。

        ⑵中、晚餐:

        以米飯為主食,大眾菜肴品種每餐不少于7種,四素三葷,每天提供新菜肴2只,三天后可重復。

        ⑶素菜每份1.5元及以下為主,葷菜以5.0元/份以下為主,葷素菜每份一般不超過3元,炒菜除外。平均每人的伙食標準控制在4.0~4.5元/餐

        ⑷不得以供應炒菜而不供應或少供應大眾菜。

        ⑸夏天(8、9、10月份)提供免費湯一份/人。

        3、毛利指標

        菜、飯綜合毛利不得超過10%。

        菜、飯計利成本包括:主料、油鹽醬醋等副料、燃料。即飯菜成本中不包括人工成本。

        4、衛生、安全

        ⑴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上崗,上崗人員必須持有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公司承擔2人次/年的健康證申領費用,其他人員的健康證申領費用自負)。

        ⑵廚房衛生,一餐一打掃,一周一大掃,平面天天掃,立面周周搞,保持廚柜衛生,餐具整潔,定期滅殺四害,環境符合公司及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

        ⑶接受公司和上級衛生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⑷出現群體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承包者需主動承擔責任,并支付因此而產生的費用。

        5、員工評價

        在食堂的承包期間,公司定期收集就餐員工對食堂飯菜質量和價格的評價意見的收集,當就餐員工對食堂意見較大時,不滿率在30%以上時,并要求停止承包時,公司有權終止承包合同 ,對提前終止合同所生產的額外費用由承包者承擔。

        6、承包后食堂應負責中、夜兩餐的自帶的蒸飯菜工作,自帶飯員工可以在食堂餐廳中就餐,乙方應相應做好餐廳的衛生及相應的服務工作。

        四、甲方應為乙方做到的事項

        ⑴甲方為使食堂的飯菜價格保持在較低的水平,食堂用水、蒸汽免費、電費用由甲方半價提供。夏季餐廳用空調電費免費(根據當月空調使用頻率確定用電量)

        ⑵為乙方開設廠內小買部提供經營場所一處,小買部的盈虧由承包者自負,到期時的小店商品由乙自行處理,甲方概不負責。

        ⑶公司管理部對維護員工就餐秩序負責,必要時派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秩序維護,并對用餐部門進行用餐紀律的管理。

        ⑷為食堂消費卡按時充值和定期為食堂結算營業款。

        ⑸做好企業上級管理部門對食堂的檢查和督促的聯系協調工作。

        ⑹不得干涉承包食堂的內部管理,尊重承包者的管理方式和意愿。

        ⑺負責對食堂生活垃圾的定期清理。

        ⑻食堂因上級衛生部門的要求,需要添置的大件物品,如消毒柜、冰柜等情況,公司負責購置。

        ⑼經甲方同意的生產崗位人員調到食堂工作的,保留其廠籍并在食堂工作結束后可回生產車間工作。

        ⑽承包保證金,在承包期結束時一次性返回。

        五、乙方應做到的其他事項

        ⑴乙方需向公司交承包保證金(前兩個月的補帖合計7600元作為保證金)。()在考核中發生的扣款和突發事件需要費用時,乙方不愿支付時,可先墊用,但乙方需在10天內補足保證金數額。

        ⑵食堂消費可實行消費卡或現金消費,消費卡消費金額乙方可憑消費系統的消費金額一周一結。食堂承包后不得自行發行飯菜票。

        ⑶每餐供應需明碼標價,允許職工只買飯不買菜。

        ⑷乙方的食堂工作人員自找,工資自付,但工作人員需在甲方人力資源部備案,并接受相關的的檢查。

        ⑸食堂現有設施歸承包者使用,在承包期間的小件用具添置和廚房設備的維修,由承包者自理。

        ⑹在廠區內應遵守公司的廠紀廠規并接受相應的管理。

        ⑺食堂的工作應接受公司管理部管理、監督和相應的考核。

        ⑻小賣部為企業內部的便利點,不得在廠區以外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賣買國家明文規定和需特許準批的商品,不得向上崗員工出售酒類食品;小賣部的經營活動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

        ⑼早、夜餐的開設應在承包合同生效后,15天內開設運營。

        ⑽食堂貨物的進出應接受公司門衛的檢查,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⑾食堂用于可食物品和與可食物品直接接觸的清洗水源,最后一遍必須是自來水,禁止用地下水用作可食水源。

        六、以下事項公司管理部應對承包食堂進行考核

        1、因食堂責任,造成供應斷擋,一次扣100元。

        2、食物中毒,除負責醫藥費外,扣500元/位。

        3、衛生檢查不合格,公司內部:扣100元/次;公司外部:扣500元/次。

        4、乙方提前終止承包合同,應提前30天告知甲方,未履行告知義務,扣1000元/天。

        5、食堂工作人員違反廠紀廠規,按廠紀廠規處理。

        6、如員工滿意度達到考核要求的,甲方承諾對乙方實行物質獎勵,金獎在承包期滿時發放。

        七、食堂承包者及由乙方自聘的工作人員不屬于甲方員工,勞動、工傷等相關保險由乙自理。

        八、上述內容作為食堂承包合同條款,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雙方簽字有效,合同共三頁,一式二份,合同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承包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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