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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財務會計審計報告

        第1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財企[20**]905號)下發后,對于健全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規范固有企業審計行為,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解決?,F就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有關備案及審計報告的管理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有關事項的備案問題

        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公司,其確定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審計業務

        約定書、審計報告,應當向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具體要求如下

        1、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公司應當在12月31日之前,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交備案報告,說明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確定與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理由、約定的審計范圍、企業集團審計組織方式、審計收費情況等。

        2、企業集團公司在辦理備案中,應當填報《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詳見附件),列明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及其納入合并范圍的全部子公司有關委托審計情況,作為備案報告的附件。

        3、主管財政機關受理企業備案的機構為主管財政機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機構。企業備案時,應將《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同時抄送主管財政機關負責年度會計報表管理的機構。企業備案后,對備案的內容在以后年度如有變化的,應當按照上述第1、2項的要求重新備案。

        4、直接向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會計報表的企業集團公司,應當在次年4月20日以前分別向主管財政機關負責企業固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機構和負責年度會計報表管理的機構報送審計報告。對于審計報告屬于保留意見,或者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類型的,企業集團公司應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要求相應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財政機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機構。

        二、關于審計報告保留意見的處理

        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報告出具保留意見的,企業應當對審計報告相關內容提出財務處理或賬務調整的意見。

        企業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如果存在分歧意見,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會計制度的規定,就企業財務處理或賬務調整問題提出處理意見。企業對主管財政機關的處理意見如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三、關于拒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處理

        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報告出具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企業應當陳述有關年度會計報表編制的有關情況和意見。

        主管財政機關可視企業的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資產清查,或者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抽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的財政監管

        主管財政機關負責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的機構對企業備案的資料和報送的審計報告,應當進行認真審核,加強監管,并配合主管財政機關監督檢查機構對企業依法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

        1、企業委托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不符合財政部《關于固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主管財政機關應當責令企業重新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披露事項不能滿足《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退回企業補充資料,或者責令重新委托審計。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內容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責令企業重新委托審計。

        4、在審計過程中,企業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其相關資料,或者不給予有效配合,導致注冊會計師不能有效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從而影響審計報告的出具及其使用的,責令企業限期重新實施審計。

        以上退回企業補充資料或者責令重新審計的,審計報告應當自退回之日起兩個月內報送主管財政機關。

        五、關于國有企業年報審計的法律責任

        主管財政機關在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的監管過程中,對違規、違法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相關注冊會計師,可以按規定停止其固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業務,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對拒絕接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在審計中不提供資料或者不配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可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追究企業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2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一、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審計報告》(以下簡稱“原審計報告準則”),對提高注冊會計師執業質量,保護公眾利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原審計報告準則施行六年來,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并在實務中產生一些。從近年來審計報告的質量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準確,用詞規范,便于理解和使用,但也有一些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定性不準,邏輯不清,表述不當,用詞晦澀,令人難以理解和使用。比較突出的現象是,以拒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代替否定意見,以保留意見代替拒絕表示意見,以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代替保留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大為降低。

        此外,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的要素和格式與國際慣例存在一定差異,妨礙了審計報告的通用性。在審計報告國際協調方面,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審計實務委員會(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的前身)做了大量工作。1983年,審計實務委員會頒布的《國際審計準則指南第13號——審計師對會計報表的報告》,對審計報告的要素、格式、報告類型等進行了規范,1989年和1994年又進行了兩次修訂。1994年的修訂主要以1988年美國《審計準則說明第58號——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報告》及1993年英國修訂后的審計報告準則為基礎。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01年。在2001年6月召開的北京會議上,審計實務委員會批準對《國際審計準則第700號——審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報告》(ISA700)修訂稿。當前,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及一些家的審計報告在要素和格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國際審計準則的要求一致。為遵循國際慣例,并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急需對原審計報告準則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

        1、注冊會計師對審計報告承擔的責任更加明確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規定,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是指審計報告應如實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已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發表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審計報告的編制和出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界對審計報告真實性的理解存在較大差異。相當部分的執業人士認為,如果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就是真實的;法律界則認為,審計報告的真實性應是審計結果的真實,不能說審計過程真實就是審計報告的真實。從國內外審計實踐看,由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存在通同舞弊的可能,即使注冊會計師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并盡到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的審計報告仍然可能是失實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內外的法律通常為注冊會計師提供了免責條款。因此,修訂后的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但不提及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以彌合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與法律界的理解差異。此外,對審計報告合法性的定義過于空泛,因此也一并刪除。

        2、標準審計報告格式由兩段式改為三段式

        將原來的范圍段分解為引言段和范圍段,有助于審計報告使用人更加清楚地了解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范圍和性質。引言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對象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和注冊會計師各自的責任,范圍段描述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審計工作的范圍和發表意見的基礎,并強調了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報表提供的是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

        與原審計報告格式相比,修訂后的準則要求,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時,應刪除引言段中對其責任的描述以及范圍段,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通常受到了嚴重限制,未能完成重要的審計工作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不應在審計報告中出現審計責任、審計依據和已實施的主要程序等內容。

        3、明確了審計報告日期的含義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審計報告日期是指注冊會計師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由于注冊會計師職業界普遍將完成外勤審計工作的日期理解為撤離被審計單位審計現場的日期,而該日期往往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簽署會計報表的日期,這樣就導致在會計責任尚未明確時注冊會計師就已承擔了審計責任,顛倒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因果關系和時間順序。修訂后的準則刪除了“外勤”二字,將審計報告的日期明確為完成審計工作的日期,即注冊會計師完成了所有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對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日期。注冊會計師在界定審計工作完成日時,須考慮:(1)應當實施的程序已經完成;(2)要求被審計單位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已經提出,被審計單位已經作出或拒絕作出調整或披露;(3)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已經正式簽署會計報表。

        4、刪除了審計報告意見段中的“一貫性”

        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從審計和實務看,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不符合一貫性原則,注冊會計師則視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如果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符合一貫性原則,則不用提及。因此,修訂后的準則將意見段中的“一貫性”刪除。

        5、嚴格規范了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的具體情形

        原審計報告準則規定,當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時,如認為必要,可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這條規定給某些注冊會計師隨意操縱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留下了空間。近年來,在實務中存在著把應當發表意見的事項簡單地放到意見段之后予以說明、以披露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已經給會計報表使用人造成了極大的混亂,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針對這種情況,借鑒國際通行的作法,規定除特殊情況(持續經營問題和其他重大不確定事項)外,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以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誤解同時,準則還要求,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強調事項段中指明,該段內容僅用于提醒會計報表使用人關注,并不已發表的意見。這一措施將有助于進一步明確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有效遏制以強調事項段代替發表意見的行為,對規范審計報告,提高審計質量具有重要作用。

        6、將“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會計報表的編制要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既符合我國國情,同時也符合國際慣例。但“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內涵尚需進一步明確,是否包括《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能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明確為《企業會計制度》、《保險企業會計制度》或《小企業會計制度》?由于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是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直接依據,也是注冊會計師判斷企業會計報表是否合法和公允的直接依據和重要尺度,而且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已經體現了《會計法》和《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原則。因此,將“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改為“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

        7、其他方面的修訂

        (1)將“拒絕表示意見”改為“無法表示意見”,避免了原來用詞的生硬和主觀印象,要求注冊會計師在意見段之前披露發現的影響會計報表公允反映的重大事項,同時明確了在審計報告基本內容上與其他意見類型的區別。

        (2)刪除了被審計單位的定義和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氨粚徲媶挝弧钡亩x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號——會計報表審計》中作了規定,審計報告的使用責任已經在《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中作了描述,因此刪去。

        (3)刪除了有關審計差異的調整、期后事項和或有損失的處理等內容,使審計報告準則的規范內容集中在審計報告的基本內容和意見類型上,而將上述內容放在《審計報告指南》或由其他審計準則項目來規范。

        (4)根據法律專家的意見,對結構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總則”和“一般原則”合并,將適用范圍從“總則”移到“附則”。根據誰制定誰解釋的法律原則,刪除了原來的解釋權條款。

        (5)將審計報告的收件人進一步明確為注冊會計師按照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致送審計報告的對象。

        (6)將原來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條款進一步細化,分別表述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7)將出具各種類型審計報告的前提條件進行了簡化和完善,使其更加突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運用。

        二、關于修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的說明

        (一)修訂背景

        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以下簡稱“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師針對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恰當地發表意見具有明顯的規范作用。但另一方面,原持續經營準則在規定的和執行效果上也有不盡如人意之處。根據掌握的信息,包括政府監管部門、投資者以及證券人士在內的許多會計報表使用人反映,一些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及其披露并不存在顯著差異,而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的表述(包括意見段之前的說明段和之后的強調事項段)也不存在顯著差異,但審計報告類型卻差異很大。總體上講,某些注冊會計師針對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發表的審計意見存在定性不準的問題,把持續經營能力問題簡單地放在意見段之后,或等同于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拒絕意見的審計報告,致使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受到,甚至產生誤導。上述問題,既有審計準則方面的問題,也有注冊會計師執業方面的問題,急需通過修訂審計準則予以解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責任與注冊會計師責任

        在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時,原持續經營準則并沒有明確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根據財政部印發的《會計準則——財務報告的列報》(征求意見稿),并借鑒國際慣例,修訂后的準則明確規定了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責任,即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并對持續經營能力進行評價是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評價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并考慮是否需要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持續經營能力的重大不確定性。

        2、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

        原持續經營準則僅從原則上要求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按照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合理性,而修訂后的準則明確了注冊會計師考慮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性的基礎,即充分關注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這一變化貫穿于修訂后的整個準則,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3、明確了出具審計報告的類型

        原持續經營準則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要求模糊不清,且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不符。例如,原持續經營準則規定,如果被審計單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且管理當局沒有相應的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披露,如果被審計單位已在會計報表中進行充分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報告的意見段后增列說明段,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的疑慮予以說明。也就是說,即使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且無改善措施,注冊會計師仍然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這可能對會計報表使用人產生嚴重誤導。針對原持續經營準則中的問題,修訂后的準則在要求上更加明確和嚴格,對持續經營假設不再合理而被審計單位仍按持續經營假設編制會計報表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對無法確定持續經營假設是否合理的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持續經營假設合理、但存在可能導致對其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提請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適當披露:(1)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主要事項或情況以及管理當局擬采取的改善措施;(2)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如果被審計單位在會計報表中進行了適當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并在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

        4、在審計報告中不應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在準則修訂前的審計報告實務中,普遍存在著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例如,“如果公司繼續出現經營性虧損,且凈資產繼續出現負數,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再如,“截至審計報告日,貴公司對于已經到期的借款協議難以展期。除非能夠獲取財務支持,否則貴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這種表述意味著注冊會計師沒有在審計報告中對持續經營假設的合理性作出實質性判斷,只是一種假設,未對會計報表使用人提供任何有用信息,降低了審計報告的有用性。因此,修訂后的準則禁止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中使用附加條件的措辭。

        三、關于起草《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現象。這些現象也逐漸引起市場監管部門、學術界、新聞媒體乃至公眾的高度重視。大量的通過經驗證據發現,如果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發表了非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上市公司解聘該注冊會計師的可能性顯著增加;而且在更換了主審會計師事務所之后,后任注冊會計師為上市公司發表的審計意見嚴重程度顯著降低。這就從經驗證據上表明,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最主要不利后果就在于上市公司管理當局通過變更會計師事務所行為規避不利審計意見,或通過提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威脅影響審計獨立性。這些都有可能降低審計質量,而被審計單位的許多問題也就隨著主審會計師事務所的變更或妥協掩藏下來。因此,有必要關注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潛在不利經濟后果,并加強相關的準則制定和監管工作。

        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抑制公司管理當局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影響能力和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上。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度上確保離任注冊會計師與公司股東、與監管部門、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乃至與社會公眾在實質性信息方面的充分、及時溝通。作為行業自律組織,中注協自2002年初便出臺了一系列監管措施,主要包括:(1)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對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的報備規定;(2)《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3)對后任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的檢查,對其中執業不規范的事務所分別給予談話提醒、限期整改和通報批評的行業自律性懲戒;(4)制定相關審計準則,即《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8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以下簡稱“前后任溝通準則”)??傮w而言,中注協自2002年初開始就一直把上市公司審計中“炒魷魚,接下家”的行為作為行業自律監管的重要內容。而前后任溝通準則作為相關自律和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計獨立性、加強行業自律和執業質量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從國際慣例看,大多數國家都比較重視并要求前任注冊會計師與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進行必要的溝通。例如,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早在1975年10月便了審計準則公告(SAS)第7號“前任與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在1997年10月,又了SAS第84號,SAS第7號同時廢止。與SAS第7號相比,SAS第84號無論在條款數量還是內容及措辭方面都有明顯改進。盡管中注協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專門就會計師事務所變更問題進行了規范,但針對的是注冊會計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而前后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溝通還存在不少技術方面的要求,因此中注協擬訂了前后任溝通準則。起草本準則的過程中,在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的基礎上,主要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的《職業會計師道德守則》,還借鑒了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如美國《審計準則公告第84號——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審計準則公報第17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聯系》、香港《職業道德準則第1.207號——業務委托的變更》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導意見》。

        (二)本準則的主要內容

        1、前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含義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前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對最近一期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了審計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2)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值得注意的是,“購買審計意見”屬于第二種情況中的特殊情形,通常出現在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審計工作的情況,被審計單位可能與會計師事務所在重大的會計、審計問題上存在著意見分歧,并試圖通過接觸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尋求有利于自己的審計意見,而一旦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就會解聘會計師事務所。后任注冊會計師通常包括兩種情況:(1)已經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冊會計師執行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2)正在考慮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這種情況就是在典型的“購買審計意見”情形中的后任注冊會計師。此外,如果被審計單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審計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正在考慮接受委托或已經接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后任注冊會計師,之前對已審計會計報表發表意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視為前任注冊會計師。

        2、在接受委托前的必要溝通

        在以往的審計實務中,后任注冊會計師在接受委托前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普遍缺乏必要的溝通。因此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溝通,并對溝通結果進行評價,以確定是否接受委托。后任注冊會計師向前任注冊會計師詢問的內容應當合理、具體,通常包括:(1)是否發現管理當局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前任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前任注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其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當局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前任注冊會計師認為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3、接受委托后的其他溝通

        前后任溝通準則規定,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征得被審計單位同意,并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工作底稿獲取的信息可能影響后任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但后任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其實施的審計程序及得出的審計結論負責。后任注冊會計師不應在審計報告中表明,其審計意見全部或部分地依賴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或工作。

        第3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 信譽; 信任功能; 財務會計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4)14-0033-02

        一、引言

        與企業逃避契約責任、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虛假廣告、盜竊知識產權等行為一樣,企業財務信息失真也是一種透支信用的行為。與此同時,金融危機的余燼未冷,人們不會忘記危機中飽受詬病的會計信息。隨著第三次產業革命的到來和商業模式的競爭和創新,財務會計是否有能力應對這種變革,這些問題都侵蝕著市場對財務會計的信任。在這種背景下,如何構建財務會計的信任功能,是每個會計從業者關心的問題。

        會計學者在財務會計信息質量方面的研究成果頗豐,如孫錚和劉浩(2006)、魏明海等(2007)等。同時對財務會計的信任功能,國內學者劉峰(2006)也有論述:當存在委托關系時,人必須首先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并且需要維持這種信任,會計是取得和維持信任不可或缺的手段。會計是“維系人類社會信任的低成本工具”。雷宇(2012)建立了一個分析框架,將信任機制和財務會計聯系起來,并分析了制度對財務會計信息的影響。

        本文的研究是對前人研究的延伸,期望從信任機制的設計來重塑現實或潛在的信息使用者對財務會計的信任。

        二、相關理論概述

        (一)信息經濟學相關理論

        阿克洛夫(Akerlof,1970)對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逆向選擇問題進行了開創性的研究;麥克爾?斯賓塞(Spence,1973)證明了市場中人通過信號傳遞可以消除逆向選擇的不利影響;羅斯切爾德和斯蒂格利茨(rothschild and stiglitz,1976)則進一步提出通過一定合同的安排,缺乏信息的一方可以將另一方的真實信息甄別出來,實現有效率的市場均衡。

        (二)信譽、信任、信用

        信任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心理現象,學者已從社會學、心理學、經濟學各個角度進行解釋。Luhmann(1979)指出,信任是在一項既定的人際活動中個體面臨的潛在危害與潛在利益的比率。信任是對未知的推測。McAllister(1995)認為人際信任包含兩個下屬成分:基于認知的信任和基于情感的信任。本文所討論的信任是基于認知的信任。從客體角度講,影響信任的個人因素有個體的名譽聲望、表現、能力。聲譽可以填補信息不足,促進合作的愿望,減少交易成本(H.Lorenz,1988)。從信號傳遞角度講,聲譽或信譽是一種信號,“信譽――信任”的機制既是從眾的心理機制,也是一種通過信號傳遞來減少信息不對稱的機制。所以我們講甲信任乙,是指乙通過某種信號,使甲相信乙有能力有意愿完成某種行為。這種基于信任的行為就是信用。信任只是一種心理傾向,其最終指向一種行為,信任主體和信任客體發生某種形式的合作――信用。此外,影響信任的還有環境因素:制度、懲罰等。

        三、財務會計的信任功能

        (一)委托關系是財務會計信任功能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

        委托關系的形成可以說是財務會計信任功能產生的根本原因和前提。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當委托關系雙方出現委托人不信任人,而人不誠信的博弈結果,會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

        (二)財務會計信任功能的實現

        基于前面的信號傳遞理論以及對信任概念的分析,信譽(信號)――信任(心理傾向)――信用(行為)的作用機理,財務會計信息要實現信任功能,首先應充分披露信息的生產過程、生產的內部環境,以及第三方的審計結果,這可以作為取得信任的信號,根據影響信任的因素,客體除了需具有聲譽外,還要有能力。這則是通過財務會計的信息質量來實現信任。最終促成信任主體(信息使用者)、信任客體(信息提供者)之間的信用行為,如利用會計信息進行相關決策。這個過程離不開外部環境:準則制度的完善、會計學術理論的創新、監管機構的懲罰或行業的自律。

        1.信息生產過程的披露

        作為信息的生產過程,復式記賬可以全面地、相互聯系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的全貌,復式記賬的經濟內容是會計賬戶,企業應披露會計賬戶的經濟含義,否則復式記賬也只能是虛假的完美技術,價值在虛假的賬戶中流轉。隨著業務模式的創新,會計信息體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如無法對企業巨額的奢侈浪費、、利益交換進行控制。

        2.信息生產內部環境的披露

        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信息生產內部環境的信號顯示機制,指企業管理當局依據一定的標準向外界披露本單位內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評價的信息以及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報告審核的信息(楊有紅、汪薇,2008)。

        3.外部審計報告披露

        外部審計除了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對內部控制報告也要進行審計,這些審計報告的披露作為來自第三方的驗證具有很強的信號效應。

        4.信任客體的能力因素:會計信息質量

        會計信息質量具有可靠性、相關性、及時性、可比性等多種特證,從信任角度講,信任是以過去推測未來,會計信息質量應是可靠推測信息提供方的信托責任履行的能力。財務會計信息所反映的是企業過去一段經營時間內的經營狀況及資金狀況,了解歷史是預測未來的基礎。財務會計信息是對企業過去歷史的記錄,是企業重要的發展軌跡,能夠幫助委托人了解企業,做出分析和預測,財務會計信息的預測作用能夠減輕信息提供者行為的不可預測性,從而減輕信息使用者不信任的程度。

        5.信任功能實現的外部環境

        會計準則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為企業經營者提供多樣的會計處理方法,從而盡可能地保證財務會計信息的可信度與真實度,增進財務會計信息的信任功能。另外,由于會計準則具有統一的標準,委托人在選擇人時,便可進行橫向和縱向的比較,通過對各方人所提供的會計信息進行分析、比較和決策,提高了會計信息使用的可信度和可比性。

        會計理論的不斷創新能增強會計信息解釋和預測信任客體的行為。行業自律或監管機構的管制都會增強會計信息的信任功能。

        四、結論及研究展望

        本文就財務會計的社會信任功能進行了分析和論述,在信息經濟學和信任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信譽(信號)――信任(心理傾向)――信用(行為)的信任機制,將委托、財務會計信息披露、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審計報告、會計準則、會計理論研究等眾多因素統一在會計信任框架內,是對會計理論新視角的構建。將原有會計信任理論解決委托人和人之間的信任,拓寬到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之間的信任。未來需要進一步研究財務會計信息的信用行為。

        【參考文獻】

        [1] 孫錚,劉浩.中國會計改革新形勢下的準則理論實證研究及其展望[J].會計研究,2006(9):15-22.

        [2] 魏明海,陳勝藍,黎文靖.投資者保護研究綜述:財務會計信息的作用[J].中國會計評論,2007(1):131-150.

        [3] 劉峰.會計學基礎[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4] 雷宇.財務會計的信任功能[J].會計研究,2012(3):26-30.

        [5] 馬本江.市場交易中信用機制理論研究與設計[D].中山大學博士后學位論文,2007.

        第4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為做好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工作,及時掌握國有企業和城鎮集團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財務會計信息,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20**年度企業會計報表>的通知》(財統[20**]2號)和《財政部關于加強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工作的通知》(財統[20**]5號),現將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報表為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年終會計決算統一報告格式,適用于轄區內所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編報。國有和集體金融、保險企業不屬于本套報表編報范圍。

        二、本套報表由報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業補充指標表組成,其中報表封面、主表、附表適用于所有行業的企業填報;行業補充指標表僅適用于相關行業的企業選擇填報。

        *、本套報表為基層與匯總統一格式,基本單位填報級次為:大型企業(含大型企業集團)為第*級以上(含第*級)各級企業,第*級以下企業并入第*級進行填報;中小型企業為第二級(含第二級)以上企業填報,第二級以下企業并入第二級進行填報。

        基本填報單位是指同時具備法人資格、獨立核算并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企業(單位)。

        四、各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報表編制工作,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和權益,及正確結轉損益等年終決算工作基礎上,按照本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等具體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終會計決算結果和其他有關資料填報。

        五、各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均使用本套報表格式,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可參考使用本套報表格式,但實行分別組織的方式,即:分別布置落實、分別編制報表、分別錄入微機、分別審核數據、分別匯總上報。

        六、以產權為紐帶組建的企業集團,應當編制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的編制原則、范圍及編制方法按財政部《關于印發<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1號)、《關于下發<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財統[2000]12號)、《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及《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財會[20**]10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企業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控股的境外企業以及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編報要求如下:

        (一)集團公司應將所屬財務公司編報的金融企業會計報表轉換為企業會計報表后,納入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

        (二)集團公司應將所屬建設單位(項目)編報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報表轉換為企業會計報表后,納入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

        (*)集團公司所屬的控股境外企業,應按要求單獨編報20**年度境外企業會計報表。同時,附送集團公司境內外合并會計報表。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報表合并時,以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相應幣種匯率的中間價折算。

        (四)集團公司所屬的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應按要求單獨編報20**年度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在上報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工作部門的同時,抄送負責企業決算報表工作的部門。

        八、企業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必須符合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大財工字[2001]302號)和《轉發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大財工字[2001]341號)有關規定。市直各企業應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財政局對口業務處提交年度審計備案報告,并附送《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一式二份。

        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對審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內容提出財務處理或財務調整的意見;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對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具體內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見,報告財政部門;在2002年度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在上報20**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時說明對上年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

        九、市直各國有、集體企業應認真落實填報工作任務,確保報表數據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報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一式二份。上報的內容為:

        (一)會計報表及編制說明。會計報表須依次按照報表封面、匯編范圍企業樹型結構表、主表、附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情況表、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行業補充指標表的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

        (二)分戶數據軟盤和合并報表軟盤;

        (*)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各地區財政局應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本地區企業報表的布置、收集、審核和匯總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將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情況表、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加蓋公章的匯總會計報表及編制說明、匯總數據軟盤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數據軟盤(要求按對口業務處建立樹型結構)上報市財政局統計評價處。

        十一、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不僅是各企業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企業要高度重視會計決算報表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在人員及物質上給予充分的保障。在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實施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規定。要嚴把質量關,除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及文件要求進行審核外,要充分利用計算機設置的公式參數、過錄表查詢、有效性審核等功能,及時組織對所屬企業進行驗審。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關企業進行核實、修改,嚴禁擅自越級調整基層企業報表數據。

        第5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一)歷史爭論--作用相斥

        隨著人們對報表審計中內部控制重要性認識的深入,是否對內部控制進行單獨評價及報告作為難題之一逐漸浮出水面,成為歷史上一個長期爭論的話題。而爭論的焦點在于: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出具是否會降低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可靠性。

        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財務領域的學術研究逐漸表明,年度財務報告僅僅是債務和權益投資的部分決策因素,而對季度會計信息、內部控制、預測等信息的需求變得越來越明顯。于是,一些學者開始對注冊會計師進入這些領域的可能性進行了論證,并使用問卷表來調查公眾對此的態度。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1953年出版的《注冊會計師手冊》中指出一個新建議:在審計人員對財務報表的意見中,應包括一個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意見。這個建議立刻引起了激烈的爭論,許多人指出:對內部控制在審計報告中加以評價容易引起誤解。到60年代,《審計程序說明書第49號--內部控制的報告》把在審計報告中是否需要說明內部控制的權利交給了管理當局。這使得如何表達對內部控制評價的意見成為一個更加突出的問題。1980年,《審計準則公告第30號--內部會計控制的報告》取代了《審計程序說明書第49號》,《審計準則公告第30號》指出:為了表示意見,注冊會計師必須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結構。審查既可獨立進行,也可以結合財務報表審計進行。可見,《審計準則公告第30號》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這也反映了實際中人們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與審計報告二者關系認識上的轉變。

        在長期爭論的基礎上,人們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與審計報告關系的認識于80年代末出現了明顯的改變。1988年,《審計準則公告第60號--審計師對關注到的內部控制結構相關事項的傳達》被頒布,該公告要求注冊會計師就控制環境、會計制度和控制程序中存在的重大不足與審計委員會進行溝通。1991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儲蓄保險公司利用法(FDICIA),這一法律規定:所有資產大于20億美元的金融機構管理當局必須對內部控制結構的有效性進行聲明。該法同時還要求注冊會計師對管理當局的報告進行驗證。21993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鑒證業務準則第2號--財務報告外的內部控制報告》及《鑒證業務準則第3號--符合性鑒證》,對企業提供內部控制報告及注冊會計師對其進行評價并表示意見提供指導。至此,對于內部控制評價與審計報告關系的爭論,以職業規范對內部控制評價及出具報告的認可而告一段落。實踐的發展告訴我們,對內部控制進行單獨評價及報告是因實際需要而產生的,是經濟健康發展的保證,是獨立審計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正確選擇。

        (二)關系重新定位

        雖然對于內部控制報告與審計報告關系的爭論已告一段落,但留給我們思考的問題是: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否影響審計報告的意見類型?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到底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審計報告的可靠性?二者的關系到底如何定位?筆者試在以上論述的基礎上,就此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于被審計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這里的會計報表是企業管理當局向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關于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等方面財務信息的手段。一般地,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注冊會計師以第三者身份,對企業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并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作出獨立鑒證,以增加會計報表的可信性。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注冊會計師對被評價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發表評價意見的書面文件。內部控制聲明書是企業管理當局對其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所作的認定。按最新理念,企業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督五個要素。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對企業管理當局的內部控制聲明書中的認定進行鑒證,并發表評價意見,以滿足利害關系人對此信息的需求。

        從審計報告與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比較中可以看到:審計報告僅僅是對企業年度財務信息的鑒證,范圍較小,時效也較短;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則是對"……為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實現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的鑒證,范圍廣,時效也較長。正因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對過程的鑒證,審計報告是對結果的鑒證,所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會對注冊會計師的報表審計產生影響。但這種影響不是表面上的意見類型的一一對應,即不能認為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無保留意見,則審計報告也應該是無保留意見。由于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對整個企業范圍內的、某個時期的全過程的鑒證,而審計報告是當年度財務信息發表意見,故財務報表所示財務信息的合法、公允及會計處理方法保持一貫并不表示整個企業的內部控制也一定是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同理,企業內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或有效性上存在重大缺失也不等于企業當年財務報表一定不可信。內部控制對財務信息的影響是一種基礎性的影響,是一種過程性的影響。

        審計報告側重于向信息使用者傳遞被審計企業當年度或短期的信息,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反映出來的信息則具有長期性的影響。內部控制評價報告是對審計報告所提供信息不足的補充,二者相輔相成,共同為增加證券市場及其他資本市場的透明度及有效性發揮著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美]道格拉斯·R·卡邁克爾約翰·J·威林翰卡羅·A·沙勒著劉明輝胡英坤主譯.《審計概念與方法--現行理論與實務指南》.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香港會計師公會.《高級審計實務》.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3.超越企管出版研發組.《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及實務--公開發行公司自我評估規范》.超越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新聞局局版.1999

        4.文碩.《世界審計史》.企業管理出版社.1996.第二版

        5.王光遠等編著.《會計大典第十卷--審計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6.閻金鍔陳關亭.《內部控制評價應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第6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中經常用到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兩個概念。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注冊會計師行業取得了快速發展,為了進一步區分和識別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科學劃分兩者之間的責任界限,切實維護企業和注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的發揮審計在經濟管理中的有益作用,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我們要深入探討和研究二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關鍵詞】注冊會計師;會計審計;審計責任;責任界限

        一、審計責任及其法律性質

        審計責任是針對獨立第三方而言的,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要承擔一定的審計責任,要求注冊會計師嚴格依照獨立審計準則辦事,加強對審計程序的監管,及時出具嚴謹的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負責,保證其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核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加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在出示審計報告時,必須嚴格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為指導,保證審計報告的獨立性。(二)保證審計報告的真實性。相關會計部門要切實保障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加強對公正性、可驗證性以及如實反映等方面監管。從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企業股東、注冊會計師以及事務所三方面而言,被審計單位在行使審計業務時,主要是代替股東聘用的的注冊會計師行使職能,這種審計委托關系帶有強烈的法律強制性。在考察《審計業務約定書》時,審計責任的法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利害關系人而言,審計具有一定的法定色彩,注冊會計師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保證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包括對外的法定責任和對內的約定責任;就委托人而言,注冊會計師要嚴格遵守《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相關規定,自覺完成審計任務。

        二、會計責任及其法律性質

        會計責任主要是指會計責任的主體依法承擔會計行為造成的后果,其涉及多方面的內容,有保護資產的完整、安全,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真實性負責。保護資產的完整、安全要求會計人員以及會計機構對于不符合實際而未被處理的會計資料予以查處,保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要求會計部門的相關人員進一步強化內控機制,對會計人員的職責以及工作要求、紀律等進行明確劃分,切實保障會計操作人員嚴格依法辦事,保證工作的有序進行,從源頭上杜絕各種違法亂紀和舞弊行為的發生。對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完整性以及真實性負責,要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要求會計核算以實際經濟行為為指導,真實、準確的反映企業經營狀況。會計資料的合法性要求企業嚴格遵守行業規范以及法律法規,保證企業的會計核算、財務支出以及各項經濟行為在法律范圍內進行。會計資料的完整性要求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提供完整、系統、全面的會計核算資料,防止疏漏和以偏概全現象的出現。會計責任在法律層面主要表現為其是由法律強制規定的,必須執行的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主體要科學嚴謹的管理和控制會計信息,而且能清醒認識到會計信息以及會計工作的重要性,國家法律將會計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具體說來就是,只要是由于會計信息不實導致的過錯,無論會計主體是否存在直接責任,都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科學界定

        1.審計責任的科學界定

        據《注冊會計師》和其它相關法律的規定,判定注冊會計師及其事務所是否存在審計責任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在會計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隨心所欲,沒有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核準則》為依據展開具體審核,憑主觀意愿出具審計報表。

        (2)注冊會計師在實際操作中遵守了必要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但是忽視了被審單位經營過程中的審計證據,在發表審計意見時回避或者遺漏了一些重大問題;遵守了必要的審計方法和審計程序,也及時索取了相關的審計證據,但是其最終出具的審計報告類型與審計工作的底稿存在嚴重不符的情況。

        (3)注冊會計師在出具最終的審計業務報告時,對于委托人出現的重大失誤視而不見,不指出其與國家規定相抵觸的有關環節,任由其自由發展;對于可能危害利害關系人和報告使用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加指出或者做不實的報告或者刻意隱瞞;不及時指出委托人財務報表中的嚴重失實行為;對于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可能導致利害關系人和報告使用人發生誤解的行為不及時指出。

        (4)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為了獲取高額利潤,與被審計單位共同舞弊,惡意出具虛假、不負責任、違法的審計報告,應追究其審計責任。

        (5)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的相關規定,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嚴重違法其它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

        2.根據《會計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企業在發生如下行為時應承擔一定的會計責任

        (1)嚴重蔑視法律,不遵守《會計法》以及其它法律規定,在會計賬簿的設置、會計監督的實行以及會計核算的進行過程中沒有依法辦事。例如,企業在必要的法定賬簿之外,私自設定多套私人賬簿,影響了會計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對于會計資料和有關情況刻意隱瞞,阻礙了相關監督檢查部門的監管;編造或者偽造會計憑證,對于負債、資產以及所有者權益不列、少列或者多列,虛構收入,編造虛假會計報告,少計或者多計費用,從而影響了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等。

        (2)必須保證提供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企業不能以任何形式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出示虛假的的審計報告,影響審計結果。

        (3)在經過必要的審計程序后,注冊會計師出示了科學合理的審計報告并提出了專業的審計意見,但是企業拒不予以采納,對于該披露的信息以及該調的賬目不及時做出更改;或者沒有重視注冊會計師提出的意見,避重就輕,損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等,都應被認定為企業應承擔的會計責任。

        (4)企業與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相互勾結,共同舞弊,企業應承擔一定的會計責任。

        (5)企業違背了國家稅收法律的規定,惡意偷稅、漏稅或者觸犯財務會計法規。

        四、科學的區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現實意義

        正確界定兩者之間的區別,能逐步消除人們認識上的誤區,指導會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一,能進一步強化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保證審計行為的規范化,提升審計行業的整體發展水平,保障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推動注冊會計師行業向著科學化、法制化以及規范化的方向發展。注冊會計師要按照規定將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納入審計報告中,為了進一步強調會計責任,被審計單位要出具聲明書,同時,要對審計意見的“合理保證”以及審計的局限性提前做出聲明。但是,仍有一些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挑戰法律權威,蔑視《注冊會計師法》以及《獨立審計準則》,嚴重影響了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導致各種糾紛的頻繁發生。一旦發生糾紛,防范風險的相關措施只能在淺層次方面削減注冊會計師不必承擔的風險,應負的法律責任絕不能姑息。企業要科學合理的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防范風險,就要貫徹落實各項專業標準,進一步規范執業行為,依法履行應盡的審計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第二,能進一步強化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意識,規范審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保證國家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之所以頻繁發生會計造假行為,主要原因之一即被審計單位沒能清醒的認識到自身的責任。部分被審計單位將注冊會計師認定為會計報表的保證人,獨立承擔會計報表的責任。盡管注冊會計師承擔了會計報表的審計工作,但是他們沒有獨立修改會計報表的權利。假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某一項目表達或者會計政策存在異議,應該及時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協商解決,指出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措施,假如管理層堅持己見,注冊會計師要在工作底稿中及時記錄下來,在出具審計報告時享有保留意見的權利。明確劃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指導被審計單位明確其應承擔的責任,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會計造假行為的出現,規范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第三,正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能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即企業,企業必須以會計報表的形式展現其經營狀況,同時,會計報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充分保障企業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注冊會計師要始終保持專業眼光和態度,保證審計工作和報告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準確鑒別會計資料的真實性,保障會計責任的公開、透明。注冊會計師出具真實的管理建議書和審計報告,能監督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行為,切實提高企業經濟效益,還能從源頭上保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所以,明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一方面要求注冊會計師嚴格履職,防范風險;另一方面要明確會計責任,增強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責任感,嚴格遵守相應法律法規,確保會計資料的可靠。由此可見,進一步明確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能切實維護企業和國家的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蘆桂珍.淺析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比較與分析[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下旬刊),2012,(12)

        [2]肖春玉.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比較[J].金融經濟,2013,(09)

        第7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關鍵詞】審計報告 質量現狀 改進建議

        一、審計報告的定義及作用

        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其作用在于:

        (1)鑒證作用,注冊會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是以超然獨立的第三者身份,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

        (2)保護作用,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出具不同類型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以提高或降低財務報表信息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審計單位的財產、債權人和股東的權益及企業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起到保護作用。

        (3)證明作用,審計報告可以表明審計工作的質量并明確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

        二、我國審計報告質量存在的問題

        1.內容上的不完整,格式、文字上的錯誤。目前有些審計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的格式,出現要素不全,錯字漏字,語言不通順等問題,而且沒有經過嚴格審核把關,給使用者帶來極大的不便,嚴重降低了審計報告的質量。這是由于審計人員為了保證按時完成任務,責任心不強,應付差事,撰寫審計報告時不認真嚴謹,并且缺乏良好的監督審核體制,沒有對審計報告進行切實的檢查。

        2.專業性過強、晦澀難懂,缺乏重點。一些審計報告使用了過多的專業術語,使報告看起來高深莫測,給外行人的閱讀和理解造成很大的困難。另外在反映問題時往往把查出的問題一一列出,甚至是將一些數字不大,性質不嚴重的問題也一并寫出,沒有突出重點,分清主次,影響使用者的閱讀。

        3.審計報告不能完全體現審計工作的質量。在審計報告中,由于沒有對重要性水平以及實行的審計程序的說明,對重要性的判斷主要依賴于注冊會計師,這也使得審計報告時常出現造假或質量低下的情況。而且許多事務所為了節約人力物力成本,實際審計中該有的函證等程序沒有進行。

        4.審計報告中,反映問題多,提供改進建議少,且建議空洞,不能有效實施。審計報告中列出了問題,而所提意見和建議太抽象,不具體,如要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加強管理”但究竟要完善哪些方面的制度,加強哪些方面的管理以及如何完善和加強。這使得被審計單位在改進上,無從下手。有些建議只是泛泛而談,無事實作根據,無證據作支撐,沒有針對性,無法讓被審計單位心服口服,降低了審計威信。

        5.審計人員沒有嚴格執行復核程序。審計復核工作往往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落實,存在水分,并且審計復核人員在復核過程中流于形式,沒有對審計工作及審計報告作出實質性的分析,對于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恰當等沒有嚴格把關。同時這也導致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不規范行為時有發生,而一旦報告中出現審計過錯,也難以確定審計工作的具體環節,責任無法落實到人,不能進行改進。

        三、改進建議

        1.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工作主要依賴于審計人員的自身綜合素質和專業判斷,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對控制審計報告風險、提高審計報告質量有著根本性的作用。因此,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責任心,使其更認真嚴謹地對待審計工作以及最后的審計報告;另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改善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特別是要增強審計人員認識、把握問題和運用法律法規的能力,拓展審計人員各方面的知識,培養審計人員的思維能力,通過定期組織后續的學習考核、有針對性的典型案例剖析,引導審計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2.審計報告中應充分體現審計質量的差異。審計質量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時所花費的精力,檢查進行的詳細程度以及審計中的物質成本。而審計程序的工作量以及審計檢查所進行的詳細程度與審計人員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密切相關。因此在審計工作中必須重視審計風險,確定適當的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并據此采取可靠、有效的審計方法。另外在編制審計報告時要嚴格按照所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列出金額大,性質嚴重的錯報事項,突出重點。

        3.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要有針對性,建議要有可操作性。針對性就是指審計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針對具體的問題,不能泛泛而談。而被審計單位通過采納審計意見和建議,就能有效地改進存在的問題??刹僮餍跃褪侵笇徲嫴块T提出的建議,內容必須具體,辦法必須可行,過程必須簡明,清晰易懂。被審計單位可以付于實施,并且能取得成效。

        4.加強審計復核工作的力度。審計復核工作是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降低審計風險的重要手段,是必須的程序。因此必須落實審計復核工作,加強復核力度,在審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三級復核制度,并且要讓復核人員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進行復核專項工作。對每個審計項目實行三級復核,嚴格把關,不放過任何疑點和難點,使審計復核工作和程序達到制度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1]王海兵,劉亞蓮.審計報告理論比較研究[J].會計之友(下旬刊),2010(03).

        [2] 葉毅斌.關于審計報告質量控制的思考[J].現代經濟信息, 2011,(01).

        [3] 謝海飛.如何提高審計報告質量[J].財經界(學術版), 2010,(04).

        第8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一、政府部門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形式

        目前,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干預突出地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干預審計業務的委托。一些政府職能部門擁有對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的管理權,企業在改制或資產評估過程中能否取得成功,一個重要因素是這些部門能否為其開綠燈。這些有權的部門自然可以為本系統有審計需求的客戶指定會計師事務所,以使“肥水不流外人田”。有的政府部門或單位對自己管轄領域內的行政干預,則可能是某些會計師事務所“努力”的結果。如深圳某銀行要求有貸款需求的客戶必須將報表送深圳市XX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致使32家會計師事務所聯名狀告該銀行,這便是行政權力干預客戶業務委托的一個典型例證。脫鉤改制以后,會計師事務所盡管已完成與原掛靠單位形式上的脫鉤,但其千絲萬縷的關系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切斷的。就目前多數的中小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如果離開原掛靠單位的暗中支持,幾乎是難以生存的,所以他們不愿切斷與原掛靠單位的關系,原有的行政干預仍然存在,只不過形式變得更加隱蔽、不易察覺罷了。

        2、干預審計收費。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審計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模式,價格標準采取“固定價土浮動%”、固定價格、固定下限或上限等方式確定,各地具體的收費辦法由當地財政部門會同物價部門確定。在執行過程中,由于會計市場的惡性競爭等原因,實際收費普遍較低。即使這樣,有的政府部門在某些由其牽頭組織或有權檢直的審計業務(如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國有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股份公司上市、年度會計報表審計質量抽查等)中,還再壓低收費標準,如要求事務所按統一收費標準的一定比例或按固定數額收費。事務所迫于生存壓力,不敢得罪這些部門,只能違心接受。

        3、干預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和審計報告的內容。我國獨立審計準則中明確規定:“獨立審計的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其中,“合法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這就從總體上明確了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和工作重點是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法規,是否具有公允和一貫性,審計報告的內容也只是對這幾個方面做出聲明。但有些職能部門出于自身工作的需要,利用行政權力強制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其他方面的內容進行審計,如主管財政機關要求對其特別關注的事項(如存貨、固定資產、投資、收入等)是否存在錯弊進行審查,稅務部門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所得稅納稅調整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審查,外匯管理部門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外匯內容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外匯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等,并且要求上述審查內容在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和揭示,否則就不接受該審計報告,企業就不能在各種年檢中過關。這種做法在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審計中普遍存在。在年度會計報表審計中出現一些與獨立審計準則不一致的規定,影響了注冊會計師的正常工作,干預了正常的審計范圍和重點,改變了標準審計報告的格式,使注冊會計師感到無所適從。

        4、干預審計意見的類型。為了本地區的利益和任期內政績,各地方政府自然傾力支持當地企業爭取上市資格、配股資格等。有時在他們眼里,將會計師事務所在這個過程中肯不肯與企業合作,為企業開綠燈,與事務所肯不肯支持當地經濟發展直接劃等號。哪個事務所敢硬冒天下之大不違,不支持當地經濟發展?于是,在關鍵時刻,大多數事務所都抵制不了這種壓力,不管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不實情況如何,幾乎別無選擇只能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這些年發現并處理的上市公司造假、騙取上市資格和配股資格的案件無不與注冊會計師有關,注冊會計師成了造假的“幫兇”,失去了應有的作用。這類現象,不少是行政干預的惡果。

        5、干預審計質量的監督檢查。隨著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作用進一步加強,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審計機關面臨的審計覆蓋面過大與審計力量嚴重不足的矛盾,但又出現了另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即對審計報告質量的多頭監督、重復監督。目前,國家財政部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政府審計部門、國家稅務部門、注冊會計師協會都在對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質量實施監督,使會計師事務所陷入了循環監督的怪圈。這種循環監督的效果很難說是理想的,既容易出現監督空白,又人為加大了監督成本。

        二、原因分析

        導致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任意干預的原因有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利益驅動。(1)金錢利益:干預業務委托,強行指定審計事務所,以便搞收入分成。(2)政治利益:對審計過程和審計意見進行干預,以便滿足政府部門追求任期政績的需要。(3)股票發行和上市利益:在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看來,發行股票實質上是圈錢,因此欲望十分強烈。因此一些地方政府樂于出面協調,通過各種手段進行會計和審計“處理”,從而達到發行股票和獲得上市資格的目的。

        2、慣性驅動。在我國會計市場發育初期,借助政府權力推動會計市場、強制企業接受和認可民間審計是具有一定現實意義的。但在會計市場發育逐漸成熟時,政府權力推動方式應當逐漸淡化,而主要應利用市場的力量進行調節。然而,目前由于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干預意識仍有一定的慣性,政府對市場自身的力量信任不夠,當了“催產婆”之后,還一直想當“保姆”,將注冊會計師職業服務市場一直置留于自己的“襁褓”之中。而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由于吃慣了計劃經濟的強制飯,也不愿花費精力去參與市場競爭,仍想靠政府干預來獲得業務收入,這就極大地阻礙了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正常發展。

        3、管理體制不順。當前,注冊會計師職業服務市場多頭管理的現象十分嚴重,有關法規之間互相矛盾,政府部門各管一攤,缺乏全局觀,缺乏協調配合。如中央有關部門對社會審計的管轄權限看來似乎劃分得很清晰,但卻又“剪不斷,理還亂”,各發各的文,各搞各的法律依據,讓人無所適從。

        4、注冊會計師審計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受審計成本和審計技術的制約,注冊會計師不可能對被審計單位是否遵守所有法規的情況進行全面審計,不能絕對保證會計報表的真實可靠;并且由于標準簡式審計報告的容量有限,只能以高度凝練的語言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法規及是否公允、一貫表達意見。這樣,相當一部分審計報告使用者的需求就得不到滿足,包括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運用行政權力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過程和審計報告的內容就帶有了一定的無奈性。

        三、改進建議

        筆者認為,根據以上分析,消除行政干預必須在經濟環境綜合治理的前提下進行。近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廉政建設,嚴厲打擊腐敗行為。一旦查出政府部門通過行政干預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而產生行敗和權力尋租行為,就應當查明原因,從嚴懲處,以形成注冊會計師良好的執業環境。

        2、進一步清理整頓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真正切斷政府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利益聯系。清理整頓和脫鉤改制工作必須嚴格把關,確保人事、財務、業務與名稱等方面真正脫鉤,防止出現“名脫暗掛”、“權力加盟”現象。

        3、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擺正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應主要按市場經濟的競爭法則來管理注冊會計師行業,政府只起以間接手段對整個行業進行宏觀調控的作用。比如審計收費問題,我們可以逐步借鑒國際五大注冊會計師公司的做法,采取商定收費制度。即由委托人與會計師事務所根據審計業務的性質、復雜程度等確定工作時間,再以工作時間為依據,按照不同級別專業人員的收費標準,直接商定基本收費金額。

        第9篇:財務會計審計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提高國有企業會計報表質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

        》(國發[19**]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行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是指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確定的國有

        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自主委托符合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以下統

        稱“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四條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承辦企業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雙方應當簽訂業務約定書

        ,具體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實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組織實施,

        注冊會計師協會予以配合。

        第二章企業

        第六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財政,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認

        真做好年度會計報表的編制工作,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第七條企業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承辦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應于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

        起15日內,將業務約定書的復印件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第八條除經企業主管財政機關批準外,企業不得委托本行業主管部門興辦的會計師事

        務所承辦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九條在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中,企業應積極主動配合,向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

        務所提供財務、會計資料及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并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

        第十條企業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的審計費用,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一條企業應將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會計報表,連同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在規定的時間內報主管財政機關。

        第三章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主管財政機關確定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

        審計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設立并執業兩年以上

        ,且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承辦大型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20名

        以上,專業助理人員在40名以上,在最近三年按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并

        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執業行為。

        (三)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應是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

        執業資格,依法年檢合格,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并且在近三年內沒有違法執業行為的專

        業人員。

        第十三條在實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簽訂業務約定書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

        聘請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完成部分工作,但簽訂業務約定書的事務所應至少承擔60%的工

        作量,負責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控制,并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企業委托后,應于簽訂業務約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業務

        約定書及符合審計資格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

        正的原則,認真做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工作。

        (一)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承辦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必須嚴格遵守《中

        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獨立審計準則、職業道德準則、質量控制準則以及其他執業

        規范等要求,并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嚴格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的

        規定,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向企業收取審計費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以

        自行降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有關財務會計處理事項不符合國家

        規定的,應要求企業按國家規定進行調整;對企業拒絕調整的事項,且注冊會計師認為該事

        項屬于重大事項的,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應該披露的事項,應在審

        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八條注冊會計師在實施審計過程中,以企業示意作不實或不當證明以及提出其他

        不合理要求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予以拒絕。

        企業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及其他相關資料或不給予配合,影響注冊會計師正常審計

        的,注冊會計師應當依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處理,屬于應該說明的事項,應在審計報

        告中做必要的說明。

        第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后,應按照業務約定書要求及時出具審計報

        告,并對所出具審計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除另有規定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不承辦國有企業

        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

        第四章主管財政機關

        第二十一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認真做好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統計匯總工作,及時完

        成報表匯編任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對每年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

        重點作出規定,特殊行業年度會計報表需要報財政機關審批的,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在審批企

        業年度會計報表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稅收、會計法規和制度,以注冊會計師出具

        的審計報告為依據,但不得以注冊會計師審計代替報表審批。對審計報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

        要求的,主管財政機關可要求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補充。

        對企業上報的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審計

        報告的,由主管財政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會計報表,企業主管財政機關應建立抽

        查制度,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抽查,可以采取企業主管財政機關

        直接檢查或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再次審計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主管財政機關委托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抽查,按“誰委托,誰付費”的

        原則,其委托費用由主管財政機關負擔。

        第二十五條各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的核查,對抽查過程

        中發現的問題,應區別情況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因過失或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審計報告

        ,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

        行為,或因執業質量等原因提供的審計報告連續兩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再辦理企業

        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業務,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企業編制的年度會計報表有弄虛作假行為的,或故意不提供有關財務會計

        資料和文件,妨礙注冊會計師正常辦理業務的,由企業主管財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理,需要追

        究法律責任的,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主管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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