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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據統計,五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累計保費收入超過600億元,年均增速達到85%,共計向7000多萬農戶支付保險賠款超過400億元,戶均賠款近600元,占農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然而今年夏天,一場幾十年不遇的蟲災,令吉林許多種糧大戶損失慘重,雖然他們大多購買了保險,但是保險公司稱蟲災非天災不能索賠,一時成為眾人議論的焦點。
《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專家黃英君:
“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有相對積極意義
一直以來,農業保險經營的三高三低特性(高成本、高損失、高賠付和低保額、低收費、低保障)決定了國家必須對其進行政策支持,大力扶持和促進農業保險發展。農業保險風險的特殊性使傳統保險技術經營農業保險必然承擔高的賠付率、高的交易成本和無法分散的巨災損失。
因此,保險人往往會提高費率,而提高費率限制保險需求,減少投保單位和數量,一方面使農業保險更難滿足大數法則,難以分散風險;另一方面保險公司為抵補成本和損失又不得不再次提高費率。因此,很容易造成惡性循環的被動局面。
《意見稿》對于農業保險的定位——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而非學界呼聲甚高的政策性保險,雖有待商榷,但在目前情況下是有相對積極意義的,最起碼對各級政府行為進行了規制,避免了農業保險的無序發展。但從長期來看,我依然堅持將“農業保險”定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
中國保險學會常務理事庹國柱:
農業保險不應是“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
農業保險這5年走得很快,從2006年到2011年5年時間增長了20倍,變成了產險行業全國第三大險種了。相對而言,1997年國內就啟動農業保險立法調研工作,14年來這項工作仍然進展緩慢。沒有專門的農業保險法規,這直接導致國家重點支持發展農業保險的17個地區在發展農業保險上是各設計各的制度,缺乏統一的“游戲規則”。今年,終于盼來了監管部門的相關征求意見稿,但當中將農業保險明確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我覺得這種定位是不恰當的。
首先,為什么叫政策性保險?也就是說它是國家農業政策的一個集中體現,我國的農業保險,我認為兼有農業發展和農民富利的雙重責任和重要意義,它不是商業保險。政策保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而商業保險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這是最根本的區別。農業保險的大部分應該是政策性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財政、稅收的支持、協助、參與,農業保險它是不可能存在的。此次,將其定位為商業保險我認為是不對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其實是我國業界和學界研究和實踐幾十年獲得的結果。這樣的定位會帶來怎樣的惡果還難以預料。
真的按照2004年之前的商業保險模式做農業保險,那保險公司就死定了,不出幾年他們也必然一個一個退出農業保險經營。比如,一般商業保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不是一個人,但農業保險在實踐中出現一些問題,我的地轉包給他人耕種,我如果投保,莊稼受災,我獲得賠款,就對種地的人不公平。有的地方村委會幫出門打工的人投保農作物后,也可以在災后索賠,這也不合理。
國元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農保部負責人、經濟師李兆坤:
農業保險不等于政府救濟
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討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時點時由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保險。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提供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前提條件。
2社會保險服務現狀與趨勢
2.1發展現狀和趨勢我國已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體系。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基本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險。到2015年,全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3.57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4.5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3.2億,社會保障卡發卡數量達8億張。以廣東省社會保險現狀為例,到2015年,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8%,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5%左右。因此,國家要建立一個龐大的社會保險服務系統,并推動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
2.2社會保險服務能力
(1)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接近極限,社會保險服務質量受到制約。截至2012年,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8411個,員工172177人,參保人數166876,人均負荷比為9692:1。目前社保系統工作人員人均負荷比大大高于發達國家。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唐霽松預測,如果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來10年全國范圍的經辦機構隊伍要超過55萬人。
(2)面對巨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管理,急需解決資金保值增值問題。落后的體制和壟斷經營,導致資金運用回報率不高,財富縮水巨大,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為“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僅僅是記在賬面上。
(3)老齡化社會帶來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問題,日顯突出。老齡化社會需要建立更多的社會福利機構,老年醫療費用負擔越老越重,醫療費支付頻率越來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現收現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輕人的養老負擔。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會保障部門,增強管理服務能力,加快轉變社會管理服務方式和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
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
3.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可能性分析從理論層面看,社會保險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雖然社會保險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但是,在現收現付制度設計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長了預期壽命,那么他享受養老保險的增加,就減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額,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繳費額。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保險的消費存在排他性和競爭性,社會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沒有區別。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建立了多種社會保障制度。例如,英國實行政府包攬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人人享有醫療保險;德國采取政府主導型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協同作用,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國實行政府輔助型醫療保險制度,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介入查漏補缺。從業務處理流程的操作層面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經營有許多相似之處。服務技術、技能的合理利用,將節約人力成本,是雙贏的選擇。從客戶服務的角度看,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客戶服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服務網絡機構眾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國共有商業財產保險公司65家、壽險公司70家,各家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巨大的保險服務網絡。據保監會《中國保險中介市場報告(2011)》,2011年保險營銷員為335萬。保險營銷人員遍布大街小巷,為客戶提供隨時的服務。
3.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意義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可以提高運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將壟斷性管理轉變為競爭性管理,發揮市場效率,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實現共贏的局面。政府節約了服務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商業保險公司發揮自身優勢,提高自有資源利用率、拓展了業務資源,增強了盈利能力;消費者在保險服務市場競爭的態勢下,獲得優質的服務。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有利于我國經濟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實現。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隨著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負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劇”。社會保障并不是純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種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費驅動之下,公共供應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產生過度消費。放眼未來,改革社會保險保障模式,加快轉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是新形勢發展需要。
(3)有利于構建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強政府執行力。社會保險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一個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個子系統,其服務好壞,體現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譽,是社會保險為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穩定器”和“安全網”的直接體現。
3.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對策
(1)改革社會保險單一主體經營模式,多渠道籌集醫療、養老保險基金。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創新保險產品,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額度的視同購買社保的稅費減免,鼓勵企業、個人積極參與。例如,智利、玻利維亞和墨西哥等的養老保險計劃,幾乎完全由私營機構管理,政府起監督和最后擔保的作用;阿根廷和烏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養老保險計劃。商業保險公司要在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必然要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資金運用的投資回報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分析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
社會保險是一種由政府舉辦,強制勞動者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商業保險是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商業保險包含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類,分別由壽險公司和產險公司分業經營。討論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討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或疾病等保險事故,或生存至規定時點時由保險人給付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保險金的保險。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比較(見表1)。由表1的比較可以看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有相似之處,又有明顯的區別,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提供了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前提條件。
2社會保險服務現狀與趨勢
2.1發展現狀和趨勢
我國已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框架體系。按照國家“十二五”規劃,基本實現人人享有社會保險。到2015年,全國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3.57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4.5億,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達13.2億,社會保障卡發卡數量達8億張。以廣東省社會保險現狀為例,到2015年,城鄉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8%,城鎮職工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80%和75%左右。因此,國家要建立一個龐大的社會保險服務系統,并推動社會保險可持續發展,是擺在各級政府面前的重大課題。
2.2社會保險服務能力
(1)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接近極限,社會保險服務質量受到制約。截至2012年,我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8411個,員工172177人,參保人數166876,人均負荷比為9692:1。目前社保系統工作人員人均負荷比大大高于發達國家。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主任唐霽松預測,如果社保經辦系統人均負荷比由目前的9692:1降到2009年的6359:1,未來10年全國范圍的經辦機構隊伍要超過55萬人。
(2)面對巨額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管理,急需解決資金保值增值問題。落后的體制和壟斷經營,導致資金運用回報率不高,財富縮水巨大,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基本上為“現收現付”,個人賬戶僅僅是記在賬面上。
(3)老齡化社會帶來的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問題,日顯突出。老齡化社會需要建立更多的社會福利機構,老年醫療費用負擔越老越重,醫療費支付頻率越來越大。超低出生率在“現收現付制”制度下,必然加大年輕人的養老負擔。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要求社會保障部門,增強管理服務能力,加快轉變社會管理服務方式和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
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效銜接
3.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可能性分析
從理論層面看,社會保險不是純粹的公共物品。雖然社會保險人人都可享有,而且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但是,在現收現付制度設計下,例如某人提前退休或延長了預期壽命,那么他享受養老保險的增加,就減少了下一代人的享有額,或者增加下一代人的繳費額。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保險的消費存在排他性和競爭性,社會保險和商業人壽保險沒有區別。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各國根據自己的國情,建立了多種社會保障制度。例如,英國實行政府包攬型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人人享有醫療保險;德國采取政府主導型的醫療保障制度,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協同作用,體現了公平的原則,保障全面、保障水平高;美國實行政府輔助型醫療保險制度,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介入查漏補缺。從業務處理流程的操作層面看,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經營有許多相似之處。服務技術、技能的合理利用,將節約人力成本,是雙贏的選擇。從客戶服務的角度看,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客戶服務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服務網絡機構眾多,截至2014年11月,全國共有商業財產保險公司65家、壽險公司70家,各家保險公司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形成巨大的保險服務網絡。據保監會《中國保險中介市場報告(2011)》,2011年保險營銷員為335萬。保險營銷人員遍布大街小巷,為客戶提供隨時的服務。
3.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意義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可以提高運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將壟斷性管理轉變為競爭性管理,發揮市場效率,使社會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實現共贏的局面。政府節約了服務成本、提高了服務效率;商業保險公司發揮自身優勢,提高自有資源利用率、拓展了業務資源,增強了盈利能力;消費者在保險服務市場競爭的態勢下,獲得優質的服務。
(2)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有利于我國經濟可持續性發展戰略的實現。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隨著低人口出生率、低死亡率和人口老化的加速,社會保障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負重,其根本原因是“公有地悲劇”。社會保障并不是純公共物品,它只是一種私有性公共物品,在理性消費驅動之下,公共供應的私有性物品最容易產生過度消費。放眼未來,改革社會保險保障模式,加快轉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方式,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是新形勢發展需要。
(3)有利于構建服務型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強政府執行力。社會保險服務,是服務型政府的一個窗口,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個子系統,其服務好壞,體現了政府的管理水平和信譽,是社會保險為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穩定器”和“安全網”的直接體現。
3.3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銜接的對策
(1)改革社會保險單一主體經營模式,多渠道籌集醫療、養老保險基金。商業保險公司通過創新保險產品,國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額度的視同購買社保的稅費減免,鼓勵企業、個人積極參與。例如,智利、玻利維亞和墨西哥等的養老保險計劃,幾乎完全由私營機構管理,政府起監督和最后擔保的作用;阿根廷和烏拉圭建立混合制度的養老保險計劃。商業保險公司要在市場中獲得競爭優勢,必然要提高服務質量,提高資金運用的投資回報率,因而可以提高投保人的福利水平。
(2)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代為辦理社會保險服務政府通過委托辦理社會保險的方式,包括委托辦理投保手續,委托辦理醫療、養老金給付,合作開辦養老和福利機構等等。例如,美國社會保障委員會,在開展社會保障工作的早期,就委托美國郵政局發放申請表,號碼由郵局確定,每一個納稅人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總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對接,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是必要的、可行的;推動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效對接,需要各級政府和經辦人員在思想上明確其必要性和意義;改革社會保險保障模式、轉變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方式,是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曹信邦.社會保險學[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9
2王則柯.社會保障在美國[M].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2000
4陸祺.商業保險公司受托經辦社會醫療保險的機制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3
5丁少輝.許志濤,薄覽.社會醫療保險與商業保險合作的模式選擇與機制設計[J].保險研究,2013(12)
津貼型保險適作錦上花
父母為子女購買醫療保險越來越成潮流,但很多人卻屬于盲目消費,使保障成了空中樓閣。
楊女士,家庭主婦,30歲。為自己的雙胞胎女兒各投保1份某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1檔(50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今年8月,雙胞胎女兒雙雙因病住院,大女兒住院5天用去醫療費用694.02元,小女兒住院13天用去醫療費用1676.48元。最后保險公司共計賠付楊女士600元的住院醫療津貼。
解析
楊女士為兩個女兒選擇的是津貼型醫療保險。津貼型醫療保險,也稱給付型醫療保險,是對因住院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之外其他損失的補償,比如說因病假所產生的收入損失。津貼型醫療保險最大的特點是只與住院的天數相關,不跟醫療費用產生任何關系。而醫療費用型保險則相反。楊女士的女兒住院共用去醫療費用2000多元,但因只選擇了津貼型醫療保險,忽略了最基本的費用報銷,得到的賠償與花銷相差較大。
建議
購買醫療保險首先要考慮的是報銷醫療費用的問題,其次才能考慮到因為住院所產生的損失補償問題,只有將基礎的保障夯實,在此基礎上作補充才能錦上添花。而且少兒住院的時間一般來說都比較短,最好是選擇醫療費用型的保險。
費用型保險過多則無益
很多消費者在保險銷售人員的講解幾次后,或者朋友的多次勸說之下,更有甚者是怕再次面臨保險銷售人員的“騷擾”,就不知所以地買了幾份費用型醫療保險,卻沒有考慮過是否真有必要買那么多。
劉先生,40歲,教師,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學校為其購買補充醫療保險1份,自己購買A商業保險公司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2005年9月,劉先生因為呼吸道疾病住院花去醫療費用共計6895.40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3241.09元,學校購買的補充醫療保險支付了128O.7O元,A商業保險公司支付了2300.70元,還剩近1OO元沒有報銷。日前,B商業保險公司的保險人向其推銷了1份附加住院醫療保險(費用型)。如果購買B商業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每年要支付300元的保險費。
解析
2006年9月1日起實施的《健康險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即數家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金額最終不會超過實際在醫院辦理出院手續結賬時已經用去的金額。而且,目前住院醫療費用型保險大都是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為基礎,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中的自費藥、一些特殊檢查費按比例自付的部分,商業醫療保險也一樣不能報銷。再加上還要扣除的一些未在保險責任中的費用,那么買再多的醫療費用保險,在實際中也有可能得不到全額報銷。
建議
參加了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如果單
位購買了團體醫療保險(費用型),就不必再單獨購買費用型的醫療
保險;如果沒有其它任何、醫療費用報銷補充途徑,那么最多再購買一份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沒有參加城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消費者,可以購買兩份不同商業保險公司的醫療費用型保險,而且兩份保險的費用型報銷比例要有所區別。
劉先生有了3份費用型的醫療保險,就不用再買費用型的醫療保險了。如需要,可購買津貼型的醫療保險。
組合拳享受最大化醫療保障
如果消費者想要尋求充足的保障,補償住院醫療費用和因住院產生的一些其他方面的損失,可以使用“醫療費用型+醫療津貼型”這個最佳組合。
向女士,58歲,個體,有城鎮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型保險)。2002年購買份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2-2檔(1OO元/天,疾病住院免賠3天),含手術津貼。今年8月,向女士因某慢性疾病住院51天。共計用去醫療費用3164.11元,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了1816.77元,個人承擔1348.54元。某商業保險公司賠付2800元。
唐女士,42歲,家庭主婦。無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購買A公司醫療費用型保險1檔1份(1檔5000元保額)。2002年,唐女士購買某商業保險公司的住院醫療保險(津貼型)1檔(50元/天,意外無3天免賠),無手術津貼。2006年5月唐女士因意外傷害住院69天,并手術治療,花去醫療費用15492.68元。最后,A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醫療費用11000元;B商業保險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了住院津貼3400元。
解析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向女士因疾病住院未承擔費用,反而還從商業保險公司處“賺”了一筆;唐女士因意外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基本上已經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由此可見,組合式購買醫療保險可以最大化地享受醫療保障,最優化地補償因住院所產生的費用支出。
建議
醫療保險的組合形式可以有很多種,比如:
方案1: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
方案2: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
方案3:商業醫療費用型保險+商業醫療津貼型保險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定位
對大多數農業保險的險種來說,不存在一個完全的農業保險市場。一方面,農戶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低收益甚至負收益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
1.從農戶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參與程度不高。首先,由于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使得風險損失率較高,按照這種損失率厘定的保險費率,對于收入水平較低的大多數農戶來說是難以承受的或者說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很小的話,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試想一下,農戶如果連農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沒有興趣了,又怎么會對農業保險感興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經濟學的觀點,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增加農產品的供給量,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然引起農產品價格的下降。從長期來看,農戶的生產者剩余會減少,這也影響了農戶的參保率。
2.從商業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供給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始終是阻礙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瓶頸”因素之一。其次,我國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以及地區差異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面臨極大的技術和管理難題。第三,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而言,在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邊際收益大于農業保險業務的邊際收益的情況下,退出農業保險市場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3.從農業保險自身屬性來看,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一方面,農業保險對于分散風險、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農產品總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對于保障農業的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另一方面,農業保險具有社會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點,農戶購買農業保險和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可使全體社會成員享受農業穩定、農產品價格低廉的好處。因此,從總體上來說,農業保險的最終效益是外在的,是屬于全社會的。農業保險的這種正外部性直接表現在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和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兩個方面。
從以上三個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業保險要真正發揮好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作用,政府必須提供相應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的農業保險必須是政策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業保險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當前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仍然面臨問題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定位決定了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行為的介入。但政府行為的介入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推動作用在當前仍然面臨著重重困難,我們仍然可以從以下的兩個角度加以具體分析:
1.農戶農業保險參與率的角度。農戶的農業生產只有具備了一定的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他們才具有比較強的投保農業保險的意識和購買農業保險的能力,因此,幫助農戶提高他們的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是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途徑之一。但是,農戶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的提高除了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完善以外,還涉及農村產業政策、農村土地制度、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那么,在當前絕大多數農戶還處于小規模經營的情況下,政府對農戶提高保費補貼也許是唯一的選擇。一方面,這種補貼必須達到農戶對農業保險有足夠的購買力水平;另一方面,這種補貼在使得農戶買得起的前提下,還必須使農戶感到購買農業保險劃得來,即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相比較其他非農收益足夠高。要在比較短的時期內達到這種補貼水平,就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來說,政府的財政是無法做到的,即使能夠做到,這種財政投人結構的安全性和經濟性也是令人擔憂的。
2.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率的角度。農業風險的復雜性和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使得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只有在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優惠扶持政策使農業保險的利潤率與公司其他財險的利潤率基本持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才有動力開辦農業保險業務。要達到這一目標,政府的財政補貼必然是難以為繼的,政府當前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貼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這種有限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當,不僅不能解決農業保險中較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甚至會加重,即形成投保農戶與保險機構之間以及保險機構與政府之間雙重的道德風險,由此產生的損失最終將由政府承擔,政府財政將面臨極大的壓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須尋求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措施。基于以上的分析,本文創造性地提出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的一個新的構想--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不足。
二、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的構想
(一)“聯合體”模式的基本涵義
本文所提出的“聯合體”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業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共保體”模式,也不是指類似于日本、法國等國家的合作保險模式,而是指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框架內,將農村基于農戶合作的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包括生產合作社、行業協會等與商業保險公司組成“股份制聯合體”的一種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首先,政府根據農村不同地區的生產特點和區域差別按照農戶自愿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手段,將農戶歸人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次,在政府主導下,這種合作經濟組織與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由商業保險公司控股、合作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制聯合體”;第三,在具體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政府除了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對農戶的保費補貼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廣大分散的農戶,而是面向農戶所在的合作經濟組織,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對象也不再是單個的農戶,而是以合作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承保。
(二)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據和主要做法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不同的產業規模需要不同的組織機構與之相配。我國農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傳統,這種“聯合體”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在我國廣大農村有著天然的基礎和適應性。接下來,本文將從當前農業保險“市場”三個層次的行為主體的角度出發,深入、詳細地分析這種“聯合體”模式之所以能比較好地適應我國當前農村實際情況的主要原因以及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農戶方面。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這種不足一方面體現在由于收入相對低下農戶買不起昂貴的農業保險產品,另一方面體現在由于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不高和農業保險本身的準公共產品性質使得小規模經營的農戶大都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產品。(1)從解決農戶參保意愿的角度來說,加入合作經濟組織是在當前家庭聯產承包體制下提高自身市場經濟地位的一種有效途徑。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形勢要求下,農村中的社會化服務對一般農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聯合體”模式要求,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農戶要取得各種農村社會化服務,必須加入當地的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一方面以資金參股的方式參與并分享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以當地農戶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為基礎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當然個別農戶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業保險的購買;另一方面,合作經濟組織派遣代表到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部門共同參與并監督農業保險的決策運行。在這種體制下,分散的農戶基于自身總體收益(無論是農業還是非農業收入都與合作經濟組織發生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動機考慮,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錢來建立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的。而且,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都彼此熟悉,農戶將錢放在合作經濟組織內是比較放心的。(2)從解決農戶購買力的角度來說,本來相對于價格昂貴的農業保險產品,小規模經營的一般農戶是難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的建立,單個農戶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錢就可以以團體保險的方式購買農業保險產品,而且政府部門的保費補貼也進一步減輕了農戶的投保負擔。
論文摘要: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須考量農業保險自身特點、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壟斷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等。我國現行由中國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模式利弊兼有。為了實現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我國應確立“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是一個國際性難題,它并非單純的保險業問題,而是涉及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農業政策、農業與其他部門或產業的關系甚至各級政府責任劃分等,這些因素如果協調得好,就能為農業保險的發展創造一個比較有利的環境和前提條件。因此,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實質上是一個通過立法手段對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復雜利益關系進行綜合協調的過程。我們必須進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類型。任何一種或幾種模式的選擇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發展中的所有問題,這需要立法的不斷推進。
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考量因素
縱觀中外農業保險法律制度變遷史,我們發現,農業保險法定模式選擇的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農業保險自身特點
農業保險具有風險的可保性差、交易費用高、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等鮮明特點,這些特點對農業保險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農業風險的可保性差使保險組織與投保農戶在農業保險市場上難以自發成交,從而決定了農業保險不能全盤照搬一般商業保險的模式。由經營技術難度高、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等多種因素引起的農業保險產品的交易費用過高,決定了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應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為一項重要標準,并以組織制度和運行制度的創新為基本原則之一。此外,農業保險產品的準公共物品屬性使政府對農業保險市場的干預成為必要,這決定了政府主導或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是各國農業保險模式的理想選擇。
(二)宏觀社會經濟政策
一方面,宏觀社會福利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會產生重要影響。發達國家將農業保險作為農村社會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很強;發展中國家視農業保險為農業自然災害損失補償政策的一部分,故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顯得相對較弱。另一方面,宏觀經濟政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會產生重要影響。這主要表現為經濟體制的影響、農業產業政策的影響和外貿政策的影響。如在外貿政策的影響方面,根據WTO規則,政府不可以依黃箱政策對農產品進行直接補貼,但可以依綠箱政策對農業保險實施補貼,并向農業生產者提供與產量無關的收入補貼以支持農業。現在,許多WTO成員國正在充分利用這一綠箱政策,在國內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財稅扶持為核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通過這些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農業保險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顯。
(三)經濟發展水平
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體現為該國或該地區政府財政收人和國民人均收人狀況,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財政收人就越好,國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則相反。由于農業保險具有準公共物品屬性,其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農業保險補貼支持,同時農戶也須采取“選擇性進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費才能享受相應服務,而不同農業保險模式對政府支持能力和農戶付費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別,因而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影響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國際比較角度看,不同國家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特別是發達國家同發展中國家間經濟實力差距大,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也就千差萬別。而在一國內部,亦可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同狀況,選擇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法定模式。我國東、中、西部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極不均衡,是此類混合式農業保險發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實踐經驗和教訓
在已制定實施農業保險法的國家和地區,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既可能深受該國或該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影響,也可能受他國或他地區相關實踐經驗和教訓的一定影響。以加拿大為例,在1959年聯邦政府通過《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之前的20多年時間里,雖然該國沒有開辦農作物保險,但有一些與保險的功能相似的為因災受損的農場提供經濟補償的政策項目,這些政策項目在實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許多不足。這些源于國內的寶貴經驗和教訓,為
(五)經濟學理論
經濟學理論在一定時期內對國家經濟生活總是會表現出相應的杠桿指導作用,這點在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中也不例外。相關的經濟學理論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起著直接或間接的指導作用。美國農業保險理論認為,要取得農作物保險的成功,此類保險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統計資料。受此觀點影響,美國政府對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十分慎重,在1938年開辦農作物保險之前已對1900年一1938年的災害損失進行系統科學的分析,對擬采取的模式進行了可行性論證,1938年《聯邦農作物保險法》獲得通過后,該國政府就設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設計、維持和完善農作物保險制度。德國及其他一些西歐國家農經學界,從19世紀以來就一直認為農作物一切險是不能成立的。受該理論影響,西歐除少數國家(如法國、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發展一切險農作物保險。
二、外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具體選擇
受上述諸因素的影響,在世界范圍內,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為主導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場為主導的商業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類。從保險體制和組織機構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模式又大致可細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政府壟斷的模式
以前蘇聯、希臘、加拿大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出資設立國有保險公司或者集中統一的國家農業保險機構(在前蘇聯是國家保險局),對農業保險業務實行壟斷經營;保險責任范圍為多重險或一切險,保障水平較高;保險實施方式不一,希臘是強制保險,加拿大是自愿保險,前蘇聯和原東歐國家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以美國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險組織形式是由聯邦政府出資設立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負責農業保險的規則制訂、稽核監督并提供再保險,農業原保險業務則全部交由私營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或;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與強制保險相結合,但名義上以自愿保險為主,又可稱為準強制保險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民辦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歐國家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充分的政策優惠;政府沒有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組織體系,農業保險業務主要由農業互助合作保險組織和私營商業保險公司混合經營;保險責任范圍一般只涉及單一險和綜合險,不涉及一切險;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間非盈利團體經營的模式
這一模式也被稱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會社模式,以日本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為農業保險提供補貼和再保險支持,并對其進行監督和指導;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不是政府保險機構,也不是商業性保險公司,而是民間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會社—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實行兩級再保險體制,即在縣級范圍內由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為市盯村農業共濟組合提供分保,在全國范圍內由中央政府農業再保險特別會計(官方)和國家農業保險協會(非官方)為都道府縣農業共濟組合聯合會提供再保險;保險責任范圍為農作物一切險,保障水平高;保險實施方式是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國家再保險公司為主經營的模式
巴西為該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國家再保險公司是農業保險業務的主要經營者,兼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農業保險再保險業務;其他商業保險公司只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業務,并向國家再保險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構等社會力量聯合主辦、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經營的模式
菲律賓是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點是:政府對農業保險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險組織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機構聯合出資設立政府控股的保險公司,并由其負責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各有關金融機構可為其人;保險險種少,涉及范圍小,保險責任范圍大多較為狹窄,保障水平較低;保險實施方式大多為強制保險,并且這種強制一般都與農業生產貸款相聯系。
(七)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
在世界農業保險發展史上,商業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基本上是失敗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歐國家等多國商業保險公司承擔單一雹災風險獲得了成功;二是在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前提下,少數國家的純商業化經營也取得了成功,這以智利的國民保險集團和毛里求斯的糖業保險基金最為典型。其主要特點是:政府不對農業保險提供任何補貼;保險組織形式是商業保險公司,由其對農業保險業務進行市場化經營;商業保險公司對投保農戶(場)嚴格限定承保條件,并規定較高免賠比例;保險實施方式是自愿保險。
三、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與評價
像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我國農業保險迄今仍處于試點階段。這一時期的農業保險模式在類型選擇上雖變化不定,但總體上由單一性漸趨多樣化和特色化。鑒于諸具體試點模式所產生的功效不盡一致,其對我國今后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均具這樣或那樣的借鑒意義。
(一)我國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分類
自20世紀80年代初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已試驗過多種農業保險模式,從時間序列和影響程度來看,以如下三種為主:
1.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國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是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當時這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一方面是營利性的商業機構,主營商業保險業務;另一方面又行使著政策性保險公司的職能,兼營農業保險業務,農業保險的虧損最終由其他險種的盈利來彌補。 2.純商業化經營的模式。1994年起的隨后十年時間里,隨著《公司法》的實施和國家經濟體制的轉型,農業保險的高風險、高賠付與農民支付能力有限卻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險服務的矛盾,以及農業保險的非贏利性特點與保險公司的營利性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尖銳,從而導致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全面萎縮。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經辦的農業保險,雖然在公司內劃人政策性保險的范疇,但實際上是一種既無國家強制性又未享受財政補貼的純商業性保險。
3.政策性和商業性相結合、內資和外資相結合的模式。為改變農業保險的頹勢,在中國保監會的設計和推動下,2004年10月起我國在若干省市開始了以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代辦、設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設立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經營、設立由地方財政兜底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經營、繼續引進像法國安盟保險等具有農業險經營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的外資或合資保險公司經營等五種模式為主體的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
(二)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農業保險試點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辦并經營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最能體現出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難以科學構建,總體運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靈。商業保險公司為政府代辦及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聯辦的發展模式的優點是使政府服務與經濟補償兩大優勢有機結合,缺陷是容易導致商業保險公司與地方政府間權義不分,兩者爭搶利益但互推責任,最終損害投保農戶的合法權益。合作保險的發展模式雖然在理論上具有經營機制靈活、大幅降低道德風險等優點,但存在著組織基礎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風險過于集中難以應付巨災等缺陷;在純商業化經營的條件下,雖然商業性保險公司具有明晰的產權、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術和管理人才,經營機制也較為靈活,但由于缺乏財稅和再保險的有力支持,該模式極易造成保險風險過大,市場失靈。外資模式的推行顯然有利于保證國內農業保險市場的適度開放性,有利于引進域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經營技術等,但“如果讓外資或合資商業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這既不現實也不可能”。總之,上述諸種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夠,故其中任一單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國范圍內普遍推廣。
四、我國農業保險法定模式的選擇路徑—以公平與效率為視免
筆者認為,為解決農業保險中出現的“三難”問題,我國應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顧的改革取向,對由保監會設計和推動的五種農業保險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過專門的農業保險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下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多地區共同發展”的符合我國國情的農業保險混合發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導
我國農業保險總的來說應為政策性保險,依公平原則的要求,政府在農業保險制度變遷和農業保險產品供給中應發揮主導作用。即,政府應對政策性經營的農業保險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應在這個框架內經營農業保險原保險和再保險業務,政府則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較大的財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實踐表明,我國農業保險發展順利的時期,也是政府的積極參與期。
(二)多層次體系
依地域范圍,我國應分層次建立全國性與區域性的農業保險制度,分別開發相應的農業保險險種,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體系應循序漸進,逐步擴大,從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性質,應建立政策性與商業性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范圍,應建立傳統的種養兩業保險與現代的“以險養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資本來源,應建立官資與民資相結合、內資與外資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實施方式,應建立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相結合但以強制保險為主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依業務承保方式,應建立原保險與再保險相結合的農業保險制度體系,原保險與再保險又可分別自成獨立的多層次制度體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鑒國內外農業保險的先進做法,通過制度供給,對農戶予以保費補貼和農業生產優惠貸款,對保險組織予以經營管理費用補貼、稅收優惠、利率優惠、再保險,對農業巨災保險基金予以補貼,對農業保險理論研究的組織,予以相關教育培訓服務和信息服務費用的支出補貼等等,通過各種方式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持。市場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業務規則的制定、農業保險和再保險共同體的組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中間組織可以通過行業自治規則的制定、集體談判機制的構建等方式對農業保險進行支持。社會公眾則可以通過農產品消費稅的繳納、農業巨災風險證券和農業保險彩票的認購等多種方式來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為關鍵。
(四)多主體經營
因不同的農業保險條件要求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農業保險組織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農業保險一般應實行多主體經營。但我國學界20世紀80年代以來對國內農業保險到底由哪些主體經營眾說紛紜,主要有“政府經營論”、“互助合作經營論”、“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論”、“多主體經營論”等觀點,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見。保監會第三輪混合模式試點所確定的諸經營主體也有相互重疊和疏漏之處。鑒此,筆者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主張應在政府的推動下建立一個由一般商業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和互助合作性農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社、聯合共保體、外資保險公司、專業性農業再保險公司等構成的,但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農業保險的多元化農業保險經營組織體系。之所以主張以商業保險公司為主經營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一是因為該經營模式具有獨特而顯著的效率優勢,二是因為該經營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予以矯正或將其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正如在現代保險制度體系中.一般可概括為商業性金融保險與政策性金融保險兩大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補充的金融保險中介那樣.在農業保險領域也應該包括農業商業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保險兩類性質不同的基本險別鑒于農業保險所特有的、尤其是在制度初創時期的高賠付、低收益的運作情況.商業性保險一般不愿或無力承保,所以,農業保險主要是由政府或政府專門機構承擔、主責和先期介入,一般是指農業政策性保險或政策性農業保險,而且主要是指狹義的、具有高風險與高賠付率并存特性的經濟政策性農業保險(與社會政策性農業保險相對應).即針對農業(種植業、養殖業)生產的兩業保險。這種狹義的農業保險應該成為農業保險的主體和政府支持的重點險種,也是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的主要內容。
根據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缺位及其專門經營機構缺失的情況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該義不容辭地率先承擔農業保險這項政策性業務.盡快建立起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
一、政府介入與發揮政策性農業保險功能作用的實證分析
在我國廣大農村.只有同時存在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農業保險制度才是完善和協調的。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實踐中.都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單純依靠商業性保險去承保和經營農業保險完全行不通一方面由于農業保險的外部性、高風險、高成本、高價格和農戶對農業保險的有效需求較低,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高賠付、低收益甚至負收益、以及農業保險中長期存在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性,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在這種條件下,這部分保險資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贏利的險別或險種,或向其他產業部門轉移,這就從根本上抑制了農業保險的有效供給。
我們可以運用供求曲線分析商業保險公司在農民自愿投保而沒有政府補貼的情況下.嚴格按市場規則經營農業保險出現不斷萎縮是必然的如圖所示,在自愿投保的條件下,農民對農業保險的購買不僅受到支付能力的約束.而且受農業本身和農業保險預期收益的約束,加之農民一般不是風險回避者這一特點,因此農民對農業保險的需求較低,需求曲線是D。商業保險公司根據其經營農業保險的成本和平均利潤,所確定的供給曲線是S.在這種條件下兩條曲線不可能相交。當政府愿意為農民提供一定的保費補貼.使得農民實際支付的保費降低,需求曲線將向右上方移動到D’.此時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E點.成交數量為QE。政府如果給保險公司補貼經營管理費、減免相關稅負.供給曲線將向右下方平行移動到S’.此時需求供給曲線可能會相交于A點,成交數量為QA
因此.農業保險如果沒有政府的介入和支持而走商業化的道路難以成功.這是全世界農業保險界經過多年實踐普遍認可的理論.也是我國商業保險公司紛紛退出農業保險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國于1982年開始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陸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但隨著政府支持性措施減弱,特別是保險公司開始向商業性保險公司轉變后,農業保險業務逐步萎縮.而且由于風險大、經營成本高、投保率低和賠付率高,導致經營者持續性收不抵支.農業保險長期虧損.各家保險公司相繼取消了農業保險的經營據統計.2004年農險保費收入僅3.96億元.與歷史最高峰相比.萎縮了一半 1982~2002年期間,農業保險的平均賠付率高達88%.遠高于農業保險經營盈虧平衡點79%的賠付率.1985年至2004年間,只有兩年微利.18年虧損。目前,我國農業保險仍處于低水平的發展初級階段.表現為“三高三低”,即高風險、高虧損、高需求和低覆蓋率、低供給、低投保率。為此,借鑒國際經驗,根據各地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實際.我國應該主要采取政策性保險與商業性保險相結合的方式,在政府成立專門保險機構或職能部門負責農業保險經營.實施政府政策支持的同時.努力發揮商業性保險運作的市場配置作用,降低財政負擔,逐步建立起農業政策性保險和農業商業性保險并存的多層次體系、多渠道支持、多主體經營的農業保險制度框架。
二、重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政策性保險與商業保險協調發展機制
關于農業保險經營與發展的模式.國外一般有六種模式:政府主辦、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府主辦、政府成立公司經營;政府補貼、社會組織經營:政府和金融機構主辦、政府控股公司經營;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自愿互助合作經營:以及嚴格限定承保條件的商業性經營等發展模式。國內在推進農業保險制度試點中.也可概括為五種模式:政府扶持、商業保險公司農險政策性業務;成立政策性保險公司;成立互助保險經營機構:外資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成立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等經營模式。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分工與合作經營機制;同時,以獨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為主要基礎,以強制性保險為主要手段.構建以政府政策支持為主要保障方式的農業保險制度。
一方面.從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互協調發展的角度.根據農業保險的特點和農業政策性保險應充分發揮其首倡誘導基礎上的虹吸與擴張性功能的理論要求.以及世界各國農業保險通過商業性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業務的發展趨勢.我國應該建立主要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經營農業再保險的多元化的農業保險運行機制這不僅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農業政策性銀行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資源.實現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有機結合,確保政府意圖目標的真實實現.還能夠減少政府財政支出,避免新機構設立的膨脹和過高的交易成本和經營成本,有利于農發行通過農業政策性保險)與農業政策性貸款的有機融合,擴大其業務職能范圍,更好地發揮政府農業政策性金融政策的整體效能,盡快填補我國農業再保險領域的空白,并且現實可行,易于操作。當然,也可以委托中國再保險公司或其他有實力有興趣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一部分農業保險的冉保險業務,但必須明確由農發行經營農業再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并承擔對商業性再保險的“最后保證人”角色。同樣.對于農業保險中風險巨大、商業保險無力承保的險種,農發行也可以主動經營.并由政府以農業巨災保障基金等形式負擔,但也必須明確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原保險業務的主渠道作用
雖然農業保險是難度很大的財產保險業務.但它又為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了一個龐大的保險市場和極有分量的業務來源.當狹義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等市場被各公司基本分割完畢時,農業保險將成為業務競爭的又一個領域。根據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保險業發展的薄弱環節,保監會已明確將農業保險與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并列為未來重點發展的四大領域之一:我國未來保險競爭的主戰場也將主要是在農村。所以,從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戰略來看.應該積極參與到經營農業保險的業務領域,而且早進入、早主動、早受益。當然.這也與政府有相應的激勵和支持政策,以及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的互補性配合密不可分。從而建立起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既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的制度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的整體效能.實現政策性業務的市場化運作、政策性扶持和多元化經營。
關鍵詞:商業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
一、背景
根據我國2010年11月1日進行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全,全國總人口為1370536875人。其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177648705人,占13.26%,65歲及以上人口為118831709人,占8.87%。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60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個百分點。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副組長、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表示,中國人口年齡結構的變化,說明隨著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衛生保健事業的巨大改善,老齡化進程逐步加快。
我國目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提高勞動者的福利水平,解決城鎮職工養老的后顧之憂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著它本身無法克服的缺陷。隨著老齡化進程的加快,養老問題的嚴重性日益顯露,社會養老保險的負擔也越來越重,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急需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來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缺陷,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多層次體系的建立。
二、商業養老保險及社會養老保險概述
1、商業養老保險的含義及特點
所謂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2、社會養老保險含義及特點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一個年齡界限,當勞動者達到這個年齡界限時作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通常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并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三、社會養老保險與商業養老保險的聯系與區別
商業養老保險具有營利性,而社會養老保險不具有該性質,但是它們都是在被保險人受到損害的時候為其提供經濟補償,以保障其生活正常進行,進一步維護社會經濟穩定持續的發展; 此外,二者都需要建立保險基金,都要在相似的原則和技術下被運作,實現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最后,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處理的都是純粹風險,是不可預知和不期望發生的偶然風險。
近年來,我國發展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也要求商業保險的參與,以給我們較高收入階層更加靈活充足的保險保障。因此,社會保險運用商業化的管理手段必然提高效率,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而商業保險在充分發展積累之后,也必然走向低收入階層開拓市場,進一步顯示出保險的社會性特征。
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的作用和意義
1、緩解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
隱形債務是在現收現付籌資模式加之人口老齡化國情下產生的難題。現收現付的實質是勞動者收入的代際轉移。但是,我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是人口老齡化加劇,生產性人口與退休人口比例嚴重失調,使得在職勞動者需要供養的退休勞動者越來越多,的經濟負擔日益沉重,現收現付制難以為繼。即使提出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但"統賬結合"模式仍不能有效填補隱形債務的資金缺口,隱形債務已經嚴重威脅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發展。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就要樂觀得多。就 2008 年統計數據來看,我國保險行業原保險保費收入達 9784 億多元,原保險賠付支出卻只有2971 億元,再除去業務成本,保險公司盈余也應當有上千億如果由保險公司來經營"統一保單",社會養老保險的隱形債務資金缺口就可以用保險公司的利潤予以彌補。在保險經營實務中,用某些險種的盈利來補貼某些險種的虧損的情況也十分常見,因為必要的虧損型險種能夠帶動那些盈利能力較強的業務,反過來增加利潤。
2、提高社會保險的統籌層次
現階段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過低,治理分散,限制了勞動力的流動和共濟功能。一方面,地區與地區之間保險基金統籌能力和負擔都不均衡,經濟實力較弱、財政困難的地方足額發放養老金較為困難; 而經濟發達的地區,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較多。另一方面,省級以下的統籌層次會造成流動就業人員的社會保險關系在跨省轉移、接續方面存在著政策,使得大部分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也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侵害。充分發揮商業養老保險的功能,就能很好地解決這一難題。
首先,由保險公司經營"統一保單"的模式已經極大地提高了省級統籌的速度和力度。再加上保險公司內部建立的先進的信息通信機制,全省各地的經營狀況都能夠被各省分公司全面掌握。最后,由于商業化的保險經營不涉及被保險人戶籍問題,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十分簡便,被保險人的權利也能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3、促進商業保險的全面發展
如果保險公司著手經營社會養老保險,必然在公眾心目中樹立起良好的形象,極大地提升行業競爭力,甚至能夠從激烈的價格戰中解脫出來。與此同時,社會養老保險的辦理如果轉移到保險公司,那將意味著保險公司的潛在客戶急劇增加,不僅給保險公司的展業帶來極大方便,節約一筆不小的營業成本,而且又能夠迅速增加其業務量和營業收入。最重要的是,社會公眾在辦理社會保險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可以借助這個機會宣傳自身,糾正人們對商業保險的片面、錯誤的認知,通過潛移默化逐漸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為中國保險業的全面起飛鋪下道路。
五、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事業,加快建立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幾點思考與建議。
1、規范市場經營,促進商業養老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競爭是市場經濟的一大特色。公開、公平的競爭,有利于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2、強化社會化服務與管理,為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提供必要的基礎與條件。商業養老保險是一項涉及社會千家萬戶的事業,輻射面廣,業務管理要求高,這決定了必須提高社會化服務與管理程度。
3、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政府要予以重視和支持。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加快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仍離不開政府的強有力的支持,尤其在市場經濟尚未成熟的今天,顯得更為重要。當然,這種重視與支持更多和更重要的還是反映在宏觀上的指導與支持。
六、結束語
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缺陷已經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人們已經從強調二者之間的區別過渡到尋找二者的共性。特別是近年來提出的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集中凸顯了商業養老保險在完善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商業養老保險不應該僅作為提供較高層次養老保險的一種手段,而應該在各個層次中都找到一些契合點,發揮好商業保險特有的優勢,在為發展社會保險服務的同時,也從中抓住自身的發展機會,快速成長。
參考文獻:
[1]王文軍. 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事業 建立多層次社會養老保險體系,浙江金融, 199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