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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海洋權益范文

        海洋權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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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權益

        第1篇:海洋權益范文

        如果沒有晚于鄭和下西洋數十年開始的“地理大發現”,如果“地理大發現”沒有帶來近代世界發展格局的重大改觀,如果沒有隨著這種改變而帶來的中國近展史的重大頓挫,那么鄭和下西洋是否會成為中國歷史敘述的重大事件,是否會有鄭和及其航海歷史在20世紀初的重新發現,幾乎會成為一個未知數。

        當我們紀念鄭和下西洋600年時,會面臨史料不足的嚴重困擾。雖然鄭和的航海路線基本明確,但原始檔案闕如,還是會使我們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想像才能復原鄭和航海的景況。

        鄭和寶船的尺寸與形制、船隊規模與人員、往還所交易的寶貨珍物,仍有文獻可考;鄭和航海的日程,已隨鄭和檔案的失蹤而沉埋。“此去中國,十萬余程,民物咸若,熙同情”,“洪濤接天,巨浪如山;涉彼狂瀾,若履通衢”,只有這些如詩的語言刻在異域的石碑上,讓人感受到一個大國舊日交通諸國的雄風。

        今天,我們已無法確知鄭和下西洋到底為著實現怎樣的目的,除了帶去賞賜和貢使的到來又達到了怎樣的效果。在感受到哥倫布、達?伽馬和麥哲倫開創環球航行,并記住了近代歷史頓挫的今日中國人的眼中,僅僅這樣一種雄風洋溢的碑記,已足以便人從歷史的回望中找到大國的榮耀,從而不再過于執著地追問鄭和下西洋到底為著什么,做到了什么。

        可以說,鄭和下西洋是一個被發掘的事件,它的意義因為世界近代史和中國在近代世界史中的位置而變得顯著起來,而對于鄭和下西洋的意義,也包含了多種可能性。鄭和船隊的強大,容易讓人想到明成祖時代的強盛,但客觀地說,明成祖時代在中國歷史上并非一個強盛的時期。鄭和寶船的規模和航海歷程,會使人想到中國科技的先進,這一點符合事實,當時中國具備發現世界的所有技術條件,這一點至今無人否認。

        鄭和下西洋開創了遠洋國際和平交往的先例,這也毫無疑問,鄭和七下西洋,只有兩次使用過有限的武力,而且都是出于自衛,而并非為著進行遠洋拓殖和資源掠奪。鄭和下西洋傳播了中國文化,促進了文明交流,這同樣沒有疑問,中外物種、商品與制作技術的交流在此間相當活躍。

        鄭和下西洋還讓人產生諸多猜想與感慨。雖然鄭和七下西洋已足夠充分地顯示那不同于哥倫布等人的航海,不是“發現之旅”、“探索之旅”、“商業之旅”,而是“和平之旅”、“外交之旅”以及“傳播之旅”,人們仍然會猜想如果鄭和航海完成了地理大發現,那么近代世界將會是一個怎樣的狀況,最先取得海上霸權并因此獲得奪得各種國家利益機遇的又是誰。

        近代世界殖民主義掠奪所獲得的利益是巨大的,但如果我們因此而從鄭和下西洋中激發的只是一種后悔情緒,難道不就陷入了與殖民主義者同樣的邏輯嗎?這種想像不僅忽視了近代西方國家的強大并非取決于航海,而是貿易、市場、工業、科技、文化變遷與政治制度的協同作用,而且也忽視了鄭和航海的可貴正在于它所體現的價值是和平、平等以及強大中的文明和優雅,鄭和不僅被中國人民所紀念,也留在他所到達的許多國家的人民心中,正是因為這些價值的存在。

        我們當然不能忽視鄭和下西洋保障了中國的海權。即使明成祖及明宣宗對鄭和下西洋有一些“混一海宇”的目的,他們所追求的也只是“萬邦來朝”,而不是占領與征服。我們可以說追求“萬邦來朝”有面子工程之嫌,但仍然應該肯定這比近代世界強者對弱者的野蠻征服與剝奪要文明得多。

        當我們想像鄭和船隊可能主宰近代世界的秩序時,應當想像的不是弱肉強食這個近代世界實際存在過的秩序,而是一個平等往來的文明秩序。鄭和下西洋所維護的中國海權,是一種友好交往、共存發展的權益。

        第2篇:海洋權益范文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加快發展海洋經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我市經濟轉型升級和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戰略布局、拓寬發展空間、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現實選擇,是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實現海陸聯動、提升我市綜合實力的積極舉措。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各金融機構要深刻認識加快發展海洋經濟的重要意義,按照國務院批復的《省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規劃》總體要求,立足實際,樹立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理念。各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強金融對海洋產業發展的要素支撐,推動我市海洋經濟強市目標實現,為建設“山海秀麗、富裕和諧”的新作出貢獻。

        二、突出重點加大海洋產業信貸投入

        各金融機構要以我市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為契機,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構筑大平臺、開發大港口、建設海洋產業基地、健全現代海洋產業體系為目標,突出支持重點,明確信貸導向,優化信貸結構,努力集聚信貸資源,滿足海洋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

        (一)積極支持港口和臨港型工業、物流業發展。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港、頭門港區、大陳黃礁石化港區、海門港區、大麥嶼港區對臺客貨運輸和集裝箱運輸支線港等港口開發的信貸投入,支持金臺鐵路和頭門、大麥嶼等鐵路疏港支線、沿海高速公路、沿海快速通道等港口及腹地基礎設施建設。要落實我市“十二五”規劃要求,為石化工業基地、沿海汽車及零部件產業基地等臨港產業基地建設提供資金支持,推動石化、交通運輸設備、資源再生等臨港型工業加快發展。要積極探索港口物流與銀行信貸資金銜接的有效方式,針對港口物流企業資金需求特點,開辦“倉單質押”等信貸創新品種,構筑金融支持港口經濟發展的服務平臺,推進“三位一體”港口服務體系建設。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創新發展船舶融資、航運融資等融資方式,推動開展已建和在建船舶抵押貸款、預付保函等金融業務,滿足船舶制造行業的融資需求。大力支持船舶交易市場建設,重點扶持特種船舶和船用設備制造及其相關配套產業發展。

        (二)大力支持現代海洋漁業和濱海旅游業發展。各國有商業銀行及股份制銀行要加強對椒江中心漁港、路橋金清漁港、臨海紅腳巖漁港、溫嶺中心漁港、玉環坎門中心漁港、三門健跳漁港等續建新建工程的信貸支持,推動標準漁港加快建設。要重點加大對遠洋漁船改造、遠洋漁業龍頭企業發展以及規模化、標準化水產養殖生產的支持力度,著力扶持一批有市場、有效益、資信好的高效生態養殖、水產品精深加工企業和流通企業,促進海洋漁業產業鏈的延伸。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充分利用扎根農村、貼近農民的網點優勢,為漁區漁民改造舊船、建造鋼質漁船、發展水產加工產業和健康養殖業等項目和產業給予必要的貸款傾斜。各金融機構要以濱海城市為依托,積極支持蛇蟠、桃渚、大陳、石塘、大鹿島等濱海旅游島嶼開發的配套設施和服務網絡建設,助力打造濱海旅游基地。對于資金需求大、開發周期長的項目,鼓勵通過銀團貸款的方式予以支持,助推我市發展成為全省海島開發開放的先導地區。

        (三)突出支持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各金融機構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充分挖掘海洋生物醫藥、海洋清潔能源、海水綜合利用等海洋新興產業的信貸需求,使海洋新興產業成為我市海洋產業加快發展的突破口。一是積極推動以海水綜合利用和海洋生物醫藥為主的新興海洋產業基地建設,扶持一批全國領先產業和企業集群。二是支持打造海洋能源產業基地,引導信貸資金流向核電、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開發領域,推進三門核電、百萬千瓦級海上風電基地等重大項目加快建設。三是支持海洋裝備制造業發展,通過動產抵押、應收賬款質押、供應鏈融資等多種抵質押方式,鼓勵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優勢的海洋環保設備生產企業。

        (四)積極推動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各金融機構要樹立金融支持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理念,為建設新型臨港產業基地、海洋綜合開發體制改革試驗區和海洋生態文明示范區提供資金要素保障。要逐步退出對沿海地區高污染、高排放企業的信貸投入,優先加大對涉海節能重點工程項目、環境污染治理工程、節能環保技術改造和創新項目、清潔生產先進企業等的信貸投放,切實提高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要以排污權抵押貸款為突破口,探索開發與排污權交易、清潔發展機制(CDM)和碳交易市場相結合的低碳金融創新產品,為灣循環經濟產業集聚區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三、深入推進適合海洋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創新

        (一)深化金融產品創新。各金融機構要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地研發適合我市海洋產業發展的信貸創新產品,著力拓寬貸款抵(質)押物范圍。積極拓展海域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加大對以海域使用權為質押的灘涂和海水養殖、臨港工業等海洋產業的融資支持。繼續推廣漁船抵押貸款,簡化貸款流程,合理評估漁船價值,適當提高漁船抵押貸款額度,滿足海洋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不斷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資模式,積極開辦船舶出口買方信貸和保函等業務,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業技改研發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探索發展適合海洋物流企業融資、結算特點的物流保理和聯網結算等業務,促進海洋物流業加快發展。積極開展對外貿易融資和外匯業務,推動出口信用保險、海上航運保險項下融資業務,發展進口信貸、進口信用證等業務,為涉海企業產品出口和技術引進提供信貸支持。繼續推進匯率避險市場和避險產品的培育與創新,設計適合海洋產業經營特點和匯率變化趨勢的避險產品,幫助涉海企業有效規避匯率風險。

        (二)優化金融服務體系。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要鼓勵轄內各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信貸服務方式創新,推動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海洋經濟集聚區域內設立以服務海洋經濟為主的分支機構,建立高素質專業人才隊伍,實現海洋產業融資需求與銀行信貸供給的有效對接。要推進金融創新示范縣(市、區)試點,擴大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試點,逐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務組織互為補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務體系。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船舶制造企業設立金融租賃公司,從事船舶租賃融資業務。推動建立規范的綜合產權交易平臺。推動銀行、保險、信托等金融機構與風險投資、股權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戰略合作,發展海洋投貸聯盟。

        四、著力拓寬海洋產業融資渠道

        人民銀行各縣(市、區)支行、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開展涉海企業利用金融工具籌資的宣傳和培訓工作,積極引導和支持港口、碼頭、岸線等海洋基礎設施建設相關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融資產品,多渠道籌措發展資金。加強私募可轉票據、高收益票據等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研究,進一步探索適合海洋經濟發展特點的直接融資產品。積極支持、推動涉海企業利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市場上市融資和再融資,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鼓勵企業參與期貨市場套期保值,鼓勵涉海企業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轉讓試點平臺掛牌交易,進行股份轉讓或定向融資。充分發揮民間資本實力雄厚的優勢,引導大型民營企業積極投資于海洋工程、船舶建造、物流倉儲、海洋運輸等海洋產業。

        五、合力構建金融支持海洋經濟發展的長效機制

        第3篇:海洋權益范文

        第一,簡政放權。一方面,建立權力清單,報告中稱,“清單之外的,一律不得實施審批”;另一方面,改革工商登記制度,“落實認繳登記制,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由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報公示制度”。

        第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最重要的改革將是“建立自然人、法人統一代碼,對違背市場競爭規則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企業建立黑名單制度”。

        第三,財稅體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推進全口徑預算管理;二是“營改增”擴大至鐵路、電信、郵政等行業;三是推動消費稅、資源稅改革;四是房產稅和環保稅立法;五是控制地方債風險,“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推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這意味著未來“沒有明確納入地方債務預算管理”的、與政府有關聯的平臺或類平臺,將不具備享有最終償債時的地方政府兜底的資格,相關信用風險值得區分和關注。

        第四,金融體制改革。進一步推進利率市場化,預計今年可能推進NCD的常態化發行、讓CD直接面向居民和企業發售、建立公開市場操作的利率走廊、出臺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和存款保險制度、民營銀行破冰;進一步推進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主要擴大人民幣的雙向浮動彈性;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發展農業保險和巨災險;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第五,所有制改革。包括推進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提高上繳比例、發展混合所有制,“在金融、石油、電力、鐵路、電信、資源開發、公用事業等領域,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投資項目”。

        此外,本屆政府在大的政策取向方面變化最大的兩個方面為:一是對出口的態度;二是對海洋權益的立場。

        在出口方面,報告的全新提法或舉措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把出口升級提到了戰略高度,并且明確以裝備為重點。報告表示:“從戰略高度推動出口升級和貿易平衡發展。”“從戰略高度”是前所未有的新提法、新高度。報告除了提及常規出口措施外,特別突出了要“鼓勵通信、鐵路、電站等大型成套設備出口,讓中國裝備享譽全球”,“享譽全球”也是前所未有的嶄新提法,并且和此前總理在泰國、羅馬尼亞、英國推銷中國高鐵的實際行動是完全吻合的。

        二是以推動對外投資和自貿區建設來帶動出口。報告明確提出,要“抓緊規劃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推進孟中印緬、中巴經濟走廊建設,推出一批重大支撐項目,加快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拓展國際經濟基礎合作新空間”,隨著以上項目發揮作用、周邊國家與中國通過經濟紐帶聯系日益緊密,必將為我國經濟建設帶來一個長期和平穩定的環境。

        第4篇:海洋權益范文

        自《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簽訂以來,近幾十年中,國際海洋法的發展取得了許多新成果,形成了許多新的國際海洋法法律文件。"這些法律文件從整體上反映了海洋法發展的幾個新的趨勢--經濟市場化、生態和資源化、專業化和技術化" [1] 。另一方面,國際社會也對海洋的系統性和整體性進一步重視,"海洋的綜合保護和綜合管理也成為了新近海洋開發研究的新潮流。" [2]

        與這些新的要求相比,我國海洋事業的現狀還存在許多問題,我們需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加強與完善,以更好應對海洋法新發展的挑戰:

        一、加強海洋法制的建設

        盡管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海洋法體系,但仍然很不完善,這將很不利于我國適本文由收集整理應新世紀的國際海洋事務發展。

        首先,要加強我國關于海洋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方面的立法。我國現行的海洋立法更多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的立法,主要涉及對海洋的管理和保護,但很少涉及海洋資源開發和利用方面,經濟性特征不足,這顯然不符合國際海洋立法的資源化和經濟市場化的趨勢。[3]同時,在有限的資源立法中也出現了不平衡,即對傳統資源如漁業和石油等規定較全面,但對新資源如新型礦產、海洋能源等的法律規制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4] 再次,立法在資源保護方面缺乏生態性體現,例如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仍以污染防治為主,對資源以及對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涉及依然較少,對生物資源多樣性的體現更是十分微弱。[5]

        因此,我國應迅速調整國內立法,加強針對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立法,將立法理念從政治性、行政性轉到經濟性上來,使法律在海洋經濟的發展中起到應有的重要作用;要加強法律的與時俱進,一方面,對已有法律法規,如有關漁業和水下遺產保護的立法要積極調整,以應對新公約帶來的影響,另一方面,增加對如多金屬硫化物和富鈷結殼等新型資源和對生物資源多樣性保護等方面的立法,以彌補法律的缺失,使這些新型領域也能有法可依。

        其次,要加強海洋立法的協調性和綜合性。我國的海洋立法太過分散,各領域都有單獨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而這些制度的制定機關錯綜復雜,又有各自的部門利益所在,于是形成了很難理順的"條塊結構"。這種結構容易導致"各掃門前雪"的情形,使各部門立法之間聯系甚少,甚至相互孤立矛盾。而海洋事務中的各方面都是密切聯系的,是一個系統的整體。這樣無序的法律結構會成為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瓶頸。

        因此,要適應國際海洋法的新發展,就要求有更高層次的綜合性立法出臺,以統一和協調我國的海洋立法,避免在實踐的適用中出現混亂,同時也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與國際立法的協調。

        二、加強對海洋的綜合管理

        國家的管理是對海洋事業建設的引導和保障,是海洋事業建設的基本。加強海洋事務的綜合管理也是國際海洋法發展的新潮流,有關公約的制定也正在醞釀之中。對于我國,建立海洋綜合管理制度也是形勢所需。

        21世紀是全面實施海洋開發的時代,我國的海洋事業面臨著新的形勢和要求:海洋管理的國際性強、涉外問題多而復雜;海洋事務范圍廣泛,涉及事務多,海洋資源又具有很強的系統性,各種海上活動相互影響和制約,亟需總體控制和統一協調等等。

        但是,如同我國的海洋立法一般,我國的海洋管理體制也存

        在著許多不足。最突出的莫過于長期以來的海洋條塊分割管理體制帶來的單一開發、顧此失彼、重疊和盲區并存的局面;同時,管理混亂滯后也導致了開發活動的無序,不僅影響了整體經濟效益,更加劇了環境污染和生態系統失衡;[6] 此外,《公海捕魚公約》及一些深海資源勘探規章的制定和生效,對各國的海洋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國現行的分散型海上執法體制弊端多、矛盾大、效率低,已經不能滿足國際海洋維權形勢和我國海洋權益保護的需要,特別是遠洋巡航維權執法的需要。" [7]

        因此,海洋綜合管理是我國海洋法制建設的重點。首先,要改革海洋管理機構體系,明確各部門職權,科學分布,避免重疊或盲區。其次,應當建立一個更高層次的國家級海洋綜合協調決策機構,或在國家海洋管理局的基礎上,增強其位階,賦予該機構制定研究海洋開發、環境保護、安全防衛等重大的戰略方針,進行全局指導與協調等職能,也可以更好的履行國際公約賦予的權利與義務,并更好的應對國際糾紛。此外,還應該建立統一有力的海洋執法系統,避免權責不清造成的執法不力,同時,更好的保護我國的海洋權益。

        三、加強對海洋事務的科研力度和對海洋事務專業人才的培養。

        科技在人類對海洋的認識和開發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各國海洋斗爭的關鍵。而我國的海洋科技還較為之后,資金支持也略顯不足,同時,海洋事務如海洋法與海事法方面的人才隊伍建設還不夠完善。隨著國際海洋科技的不斷發展,國際海洋立法已經體現出了專業化和技術化的明顯趨勢,要適應這一新的趨勢,必須有一定的經濟、科技基礎和人才儲備。例如國際公約對環境、生態及資源保護越來越高的標準,就要求有關國家的環保科技必須達到一定水平;再如國際立法對新資源開發的規定表明了針對新資源的權利義務開始明確,這就要求有關國家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和人才儲備,才有能力參與到其中。因此,加強海洋科技和相關領域的科研和人才隊伍的建設也是我國應對國際海洋立法新趨勢的重要對策。

        四、加大力度發展近海海洋事業

        由于國際海洋立法越來越細化,且新近的《公海捕魚公約》以及兩個深海資源勘探的規章都涉及公海,甚至對傳統的公海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加上我國并不是海洋強國,海洋實力尤其是遠洋實力本來就有不足,遠洋發展勢必會受到一定的沖擊。因此,我國在努力加強自身遠洋實力的同時,也應該加大對近海的開發和利用,以緩解來自遠洋的沖擊,充分利用海洋資源,尋找新的增長點。同時,近海的發展比較不易受到外國的干涉和影響。

        第5篇:海洋權益范文

        風景這邊獨好——構建海洋世界融童心之中

        步入同安路小學,就如同走進一個微型的“海洋世界”。在標本制作室、寶貝工作室,學生可以制作各種標本,開展海洋科學小實驗:海洋生物館內陳列有232種各類海洋生物標本和30個有孔蟲模具,形態萬千,十分珍稀;海洋操作館內配有“波浪發電機”“海水淡化機”等,學生可以通過動手操作實踐,親歷科學探究的過程:海洋權益教育館是同學們了解海洋國土、海洋權益知識的好地方:四層根據不同海洋主題打造的走廊和海洋書吧、學生科技作品展示區等,都是同學們了解海洋、感受海洋的絕佳場所。

        一片新綠入眼來——搭建實踐平臺聚人人之力

        為全面提升學生的海洋科學素養,學校開展了多元的海洋科普實踐活動,讓每一名學生找到屬于自己的舞臺。

        鏡頭一:小課題,大研究。

        受學校邀請,“海洋教育專家導師團”帶來了“神奇的海洋生物”“探尋藍色世界的眼睛”“海底資源”“南北兩極探秘”“船的歷史”等講座,幫助學生了解專業的海洋科普知識,并指導他們通過自主研究、合作學習、篩選信息、社會調查等方式,探究感興趣的研究課題。

        鏡頭二:多實踐,揚個性。

        學校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實踐活動,如“專題演播看海洋”“我手中的海洋生物”“美麗的海洋,魚類的家園”“大馬哈魚洄游記”“藍色暢想寫海洋”“謎語競猜知海洋”和校園電視臺開播的“海洋視窗精彩時光”欄目等,讓學生們快樂學習,充分展示著自己的才華。

        第6篇:海洋權益范文

        關鍵詞:海洋石油開采;平臺;電氣設備;設備安全

        一、防爆電氣設備布置的基本原則

        1、除必須安裝在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外,其他電氣設備都應安裝在危險區域外。

        2、必須安裝在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應盡量安裝在較低一級的防爆區域。

        3、所有危險區域內安裝的電氣設備,均應該有法定防爆檢驗單位頒發的檢驗證書。

        4、嚴格根據危險區域的類別,選用相應的防爆形式。

        二、危險區域劃分的一般規定

        1、危險區的類別

        根據防爆電氣設備選擇需要,依照爆炸性性氣體存在的可能性和時間長短,危險區分為如下3類:0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持續和長期存在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區域;1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工作條件下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區域;2類危險區:是指在正常工件條件下不大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環境即使出現也只是短時間存在的區域。

        2、釋放源與危險區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存在通常與運送、貯存可爆流體的密閉系統的正常和不正常釋放有關,即危險區與本篇第1章第2節定義的釋放源有關。連續釋放源所在的區域將導致0類危險區;1類釋放源所在區域將導致1類危險區;2類釋放源所在區域將導致2類危險區。全部焊接的管路如無任何法蘭和螺紋節頭可視為無任何釋放源。

        3、通風與危險區

        爆炸性氣體環境存在的時間長短往往與通風有關,劃分為1類和2類危險區的處所應有合格的通風,如通風不合格或沒有通風其危險區類別將相應升級。在特殊情況下經本社同意可采用加大通風量的辦法來降低危險區的類別。

        4、地形與危險區

        由于地形的遮擋或凹陷造成爆炸性氣體的積聚不易散去,其危險區要升級或造成危險區范圍擴大。

        5、氣體的性質與危險區

        當可燃氣體的比重大于空氣時,從釋放源向下或沿地板的擴散范圍要變大。

        6、透氣速度與危險區

        當設有高速透氣閥時,如透氣速度大于30m/s則透氣口以下很難達到爆炸范圍。

        7、危險區的變更

        當建造完工圖紙與原批準的圖紙不相符時,應按完工圖紙重新劃分危險區。當平臺進行重大改建后,應重新劃分危險區。

        8、標注危險區內可燃氣體的種類

        為便于選擇防爆電氣設備,應標明每一危險區內可能存在的可燃氣體種類。

        三、海洋石油平臺相關電氣設備施工應注意的事項

        1、選擇適當的電纜通道

        電纜通道是電氣設備的核心,如同血液一樣,是為各個電氣設備供給能量的重要基礎,也是保證電氣設備安全運行的首要條件。在確定電纜通道時,必須首先按照設計規定確定好電纜的主干走向及通道,保證其與熱源、油管線等設施隔開。杜絕將發電機排煙管、水蒸氣的管線或者電阻器與燃油管線放置在小范圍內。

        2、針對預設電氣設備的布置

        通常,我們將海洋平臺的電氣設備分為室內與室外兩種,其中配電室與主控室處于室內,其最重要的設計就是電氣設備的布置。首先,配電盤柜與配電箱的布置一定要保證其合理性,按照相關施工標準與規范進行,還要保證其后續的操作和維修便利性。嚴禁在其上方或者后方布置油管、水管或者蒸汽管線,保證其安全運行。另外,針對室外的危險區電氣設備的布置應更加注重,室外危險區應盡量避免有電氣設備的布置和電纜敷設行為,如果實在不能避免,則應選用防爆等級較高的電氣設備或者電纜進行布置和敷設。此外,對于室外危險區內的電纜敷設,必須要配備保護管或者通過在密封橋架內敷設,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以及電纜敷設的正確。

        四、影響海洋石油平臺電氣設備安全的主要因素

        1、電氣設備長期處于高濕度、高鹽霧濃度的環境中,極易出現絕緣電阻能力下降,被腐蝕的現象。而一旦電氣設備的絕緣材料開始老化,極易導致在運行過程中漏電的現象,如果設備漏電,則很容易發生觸電事故,不僅會造成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更有嚴重威脅著石油開采相關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

        2、海洋石油開采所處的環境可能是充滿種類繁多的可燃性油霧或者油氣,一旦接觸明火或者溫度過高,很可能引燃氣體發生安全事故。而如果電氣設備的中性點不接地系統在運行的過程中出現了單相接地的故障,一旦回路沒有準確定位,即便能順利引發警報,也很難在第一時間排除故障,最終將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

        五、海洋石油平臺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建議措施

        1、電氣設備的選擇

        考慮到海洋石油平臺所處的環境特殊性,針對海洋平臺的電氣設備選擇有很多需要強調的地方。一方面,要考慮到環境腐蝕、潮濕等自然條件的影響,按照環境的需求,要選擇具有振動和沖擊適應能力的電氣設備。由于在運行的過程中,電氣設備會因較大的振動和沖擊力影響正常工作,所以抗震和抗沖擊因素相當重要。另一方面,選擇具有耐腐蝕和耐潮濕能力的電氣設備。針對海洋石油平臺所處的環境,可能因為高濃度的腐蝕性霧氣與潮濕度較高的空氣導致絕緣性逐漸消失,最終造成漏電事故,因此必須要選擇耐腐蝕、耐潮濕的設備和材料。同時,選擇對電壓、頻率負載變化適應能力強的電氣設備,保障其強度和穩定運行。

        2、針對電氣設備的設計

        有了質量過硬、科學合理的電氣設備,對于海洋石油平臺的電氣設備安全已經有了一定的保障,但還應注重其設計。在選擇適合的電氣設備的基礎上,還要考慮到設備的安全性、可靠性和運行維修的便利性,全面做好電氣設備的設計。除了上述提到的,要明確電纜通道的設計,保證管線的交叉規范,不會造成電氣設備自身運行故障外,還要保證電氣設備的位置設置。做好預埋設備的設計,按照相關規定與注意事項來進行設備的布置與相關線路的敷設,保證電氣設計、安裝各個環節的規范、準確。

        3、加強引進備件的力度并把好國產備件的質量關

        海洋石油平臺許多關鍵的設備及重要設備都是進口設備,如頂驅、柴油機和升降裝置等,常常因為這些進口備件出現問題而使設備運行陷入癱瘓;因此應重視進口備件的引進力度,加快引進速度,縮短引進周期,提高進口備件的實際到貨率。國產備件采購相對容易,但備件質量不高;因此,要把好國產備件的質量關,從源頭上抓起,從有資質的廠家采購備件。

        結束語

        綜上所述,用于海上作業的海洋石油平臺,長期處于高濃度鹽霧、油霧的環境當中,各種腐蝕性氣體、霉菌、凝露等,影響了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因此在進行電氣設備安全設計的過程中,有必要選擇合適的電氣設備,并在設計的同時,兼顧設備的安全用電。其中海洋石油平臺的電氣設備,選用時需要考慮到海上石油平臺作業環境腐蝕、潮濕等的特殊性,按照這些環境技術條件的要求,并有國船級社的證書。而海洋石油平臺的電氣設備設計,需要考量設備安全可靠性和運行維修便利性的基礎上,做好電纜通道、設備位置布置、電纜敷設等設計工作。

        參考文獻

        [1]徐江.石油電氣工程設備故障診斷系統的分析[J].技術與市場,2014(1).

        第7篇:海洋權益范文

        我們洋口鎮作為沿海重點漁業鎮之一,一直高度重視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我縣幾起海難事故發生以后,我們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從嚴要求,狠抓落實,在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我鎮下海作業的漁船,特別是農業村的漁船、小船比較多,還存在不少安全隱患,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

        今天,縣政府召開全縣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暨灘涂管理工作會議,這充分表明縣委、縣政府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極度重視,我們也深感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任務重、壓力大。今天會后,我們將不折不扣貫徹落實會議精神,堅持四個到位,確保海洋漁業生產安全。

        一、責任明確到位

        到目前為止,我鎮已與相關村、用灘企業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今天會后,我們將立即組織人員對相關村、用灘企業責任制落實的情況和層層簽定責任狀的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每一個村、每一個企業、每一條船、每一輛車、每一個下海人員,認真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

        二、管理規范到位

        我們深知海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馬虎不得、松懈不得,一絲一毫的疏忽,就有可能引發大的事故。我們將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指導,規范各項管理。一是進一步規范各類臺帳。要求各村、各單位認真做好“安全會議記錄”、“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整改記錄”,真實反映有關情況,并把各種制度公布上墻。二是進一步健全組織網絡。要求各相關村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提高管理水平。三是進一步強調編組作業。會后,我們將對全鎮的下海漁船、拖拉機和人員的編組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登記造冊,明確專職安全員,確保所有漁船和拖拉機都實行編組出海作業,一旦發生險情,可實施互救。

        三、措施落實到位

        海洋漁業安全生產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千家萬戶的幸福。我們將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實現安全生產。一是進一步加強培訓。我們將利用伏季休漁期間,組織用灘企業、所有下海拖拉機手、出海漁民,進一步學習海上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能,提高漁民的自救自助。我們將嚴禁未參加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證”的漁民下海作業。二是進一步推行人身保險制度。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動員所有出海人員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嚴格做到:凡未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漁民,不得下海作業。三是進一步加大投入。我們將組織對全鎮海洋漁業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進行全面排查,對于必備的安全設施,要求相關村和企業盡快安裝到位。四是進一步完善海上應急救援體系。我們將進一步加強海上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適時組織演練,確保一旦發生險情,救援隊伍能拉得出,打得響,救援預案能快速有效實施。

        四、隱患整改到位

        第8篇:海洋權益范文

        海洋石油現場安全管理是一件要求我們必須嚴肅對待的事情,其實每一件事情都包括很多小的環節,當一個人想要做好一件事情的時候,就要求這個人做好每一個小的細節,細節在成功的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細節在失敗的過程中卻起著更重要的作用。

        海洋作業是一個技術難度要求很高,風險性非常高的一個作業,這就更要求作業單位、作業個人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要關注每一個細節,在工作的過程中,理清工作程序,用科學的方法去認識可能的危險,也就是我們經常所說的風險預測,當預測到可能會發生的危險之后,才會去考慮用什么辦法去防御,制定有效地防范措施,以此來保障海上作業人員生命與財產安全,為安全管理工作的穩定發展打下一個堅實的基礎。

        1.1海洋石油開發過程

        海洋石油開發主要包括勘探、開發鉆井、完井采油、油氣分離處理和油氣集輸。

        海洋石油開發過程的每一個過程都是十分復雜,都需要相當高的技術含量,所以,海洋石油開發的安全管理需要有一些措施和制度,主要的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工作許可制、安全檢查制度、危險物品管理制度、油(氣)外輸管理制度等,這些制度都是海洋石油作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都是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沒有制度不成方圓,沒有這些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發生概率會大大提升,這是我們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1.2海洋石油作業過程的主要危險及控制

        全世界海洋石油作業所出現的事故有很多很多,例如:1969年,渤海一號采油平臺被海冰推倒。1983年,美國環球鉆井公司“爪哇海號”鉆井船,遇8316號強臺風襲擊傾覆沉沒,船上81人全部遇難。1988年,英國北海PiperAlpha平臺爆炸震驚了世界,這次海洋石油工業事故十分悲慘,造成167人死亡。這些事故告訴我們,海洋石油作業風險十分的大,由于海洋石油投資數額十分巨大,所以我們不能讓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人身和財產都會有巨大的損失。我們必須注重細節,運用科學的方法去判斷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想出對策,保障人身安全,保護海洋環境。

        海洋石油作業風險之大是大伙有目共睹的,可能存在風險的海洋石油作業的主要因素有:海洋環境條件、拖航過程、吊裝作業、海底管線安全鋪設作業、油氣生產過程,以下簡單論述所存在的主要危險及其控制措施。

        1.海洋環境條件

        海洋環境條件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影響十分巨大,是海洋石油作業能否正常進行的關鍵因素,例如:(1)海浪對海洋石油開發有著很大的影響,風又是引起海浪等各種惡劣天氣的罪魁禍首,當風力達到7級以上時,海洋石油作業就會被迫中止,因為海浪會使船搖擺不定,顛簸等現象,導致設施等相互碰撞,會嚴重影響海洋石油各項作業。(2)海上結冰會對海洋石油開發產生重大影響,海冰會引發船位無法固定,造成船與其他設施碰撞,導致其他構件受損,最嚴重的是一旦船舶受損,進水沉沒,由于海冰的影響,解救人員都無法及時趕到采取救援,所以,海冰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影響極其嚴重。

        面對海洋石油作業的困難,應該將各種船舶及其設備制定相關的限制,并做好生存應急措施,例如,船上船舶、設施抗風速等級等等。另外,需要將強天氣預報及監測,注重預防,從而將風險降至最低。

        2.拖航過程

        海洋拖航,又稱海上拖帶,是指承拖方用拖輪將被拖物經海路從一地拖至另一地,并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費的一種法律行為。拖航過程中中的固定、配載、拖帶有很多的要求,例如:證書必須齊全有效,預先必須有設計圖,必須保證通訊正常,嚴禁超載等等,海洋拖航也是有高危險性的作業,固作業過程中也需要注重安全管理,發現問題時及時報告,及時解決,保證拖航過程的穩定有序。

        3.吊裝作業

        吊裝主要存在的風險有拖拉設施的拖拉點強度不夠,重心不明,平衡能力,甲板強度、登高作業,違規指揮及操作等等。有些風險是需要在設計方案時考慮清楚的,風險評價時進行危險因素識別和風險評估,風險評價需要有資歷的專家進行審核,并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預防措施,降低風險。另外,吊裝作業需要設立警戒線,制定作業檢查表,嚴格把好每一關。

        4.海底管線安全鋪設作業

        海底管線鋪設主要有浮拖法、底拖法、鋪管船法。海底管線的安全鋪設對海洋石油開采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開采出的石油需要通過海底管線進行運輸,一旦管路出現問題,不僅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污染海洋環境。海底管線的安全鋪設,可能發生的風險較多,例如:退船的收放速度不協調,致使管線屈曲;破壞性大風導致海管損壞;惡劣天氣造成錨纜斷掉,從而引發管線屈曲等事故。所以,在此過程中,應該控制好退船速度,按時接收天氣預報,并及時分析天氣情況,鋪管的過程中,應該保證管內沒有遺留物,在進行試壓時,應嚴格把關,落實試壓程序要求的防范措施。

        5.油氣生產過程

        海洋油氣生產過程存在很大的風險,因為油氣都是易燃易爆物質,遇明火即會發生燃燒、爆炸,而且燃燒物中有很多的有毒物質,對人造成威脅。海上作業的空間非常小,一旦發生事故,逃生和救生就顯得尤為困難,而且海洋石油作業屬于高投資的工程,一旦發生事故,經濟損失十分巨大。這就要求在油氣生產系統的設計建造階段,保證材質、保證施工質量,進行風險評價,制定預防措施。而且在生產作業期間,應定期進行檢查,一旦發現風險,立即報告,拉響報警系統。

        1.3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

        海上石油作業需要與陸地建立迅捷的安全管理系統,確定安全負責人,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連續監控,隨時掌握海上石油作業現場安全情況。同時,保持通訊方便,還可以給現場以安全技術操作以及指導,明確每一個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并且督促、保障每一個石油作業人員都能夠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規范,進行安全的作業。另外,當進行危險品有害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盡量將作業時間安排在白天,因為白天人員比較多,視野比較開闊,發現危險的幾率要比夜間作業大很多,就算在白天作業,也要注意,多余人員不可在現場,當作業過程中,發現有可能發生事故危險的時候,作業人員應立即報告上級安全負責人,如果事故嚴重,應立即發出警報,以便盡快停止危險作業。海洋石油作業人員需進行上崗前培訓,了解海洋石油作業的程序,可能存在的風險,并學會海洋自救措施,提高每一個作業人員的綜合素質,以便出現安全問題時逃生。

        2.海洋石油特點分析

        海洋石油的開采有其獨特的特點,它同陸地石油的開采不同,海洋石油作業是高風險、高投資的工程。海洋環境的瞬間改變是海洋石油作業的主要不同點,海洋作業在澎湃的海水中,每個人都知道,水深越深,進行作業的難度就越大。這就要求海洋石油開采采用國家甚至世界先進科技技術,例如:衛星定位電機計算機技術、環保防腐蝕技術、先進的造船技術等等,只有這樣,才能解決海洋石油開采過程中所出現的難題,這些是海洋石油開采最大的不同點。

        (1)海洋石油開發的勘探技術以及所用的裝備,與陸地石油開采截然不同。必須采用專門船舶進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所采用的釋放地震波的裝備必須具有大功率、高壓空氣壓縮機等,陸地石油開采大多采用放炮,這要比海洋石油開采方便快捷,效率比海洋石油開采高很多。

        (2)海洋石油作業的采油、油氣運輸等等都比陸地石油困難很多,海洋環境惡劣,不利于操作,這就要求海洋石油作業利用高科技技術,費用昂貴。

        (3)對于海上作業工作人員的生活和起居作業物資,都必須利用船及直升機運送,但陸地卻不存在這些問題,節省大筆費用。而且由于海洋環境惡劣,船舶和直升機受天氣影響較大,與陸地相比較為不便。

        第9篇:海洋權益范文

        關鍵詞:大陸架劃界;外大陸架案;自然延伸;公平原則;中間線原則;島嶼劃界效力

        一、前言

        (一)海洋劃界與島礁領土

        海洋劃界與島礁領土不同:島礁的領土基點確定(部分島礁可劃定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成為劃界參照物)各國根據《公約》劃界現實復雜性(如海域面積狹窄,各國適用《公約》規定的不同的劃界規則等)與鄰國所劃區域重合劃界沖突產生。因此,正確理解海洋劃界問題和島礁領土問題,是正確運用國際法規則處理各國海洋劃界問題的基礎之一。

        (二)大陸架

        大陸架概念首次提出是美國總統杜魯門,1945年9月,其總統公告《杜魯門公告》,將地理地質學上的大陸架概念轉變成了全新的法律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為大陸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礎。1958年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與會國家簽訂的《大陸架公約》,成為大陸架制度建立的標志。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又進一步完善大陸架法律制度,成為現代國際海洋法的最主要淵源和權威文件,被稱為“海洋憲法”。

        二、大陸架劃界

        (一)問題產生

        根據1982年《公約》76條大陸架的規定表明,大陸架是沿海國領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國對其的權利是固有的。中國于1998年6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其第2條有關大陸架的規定,正是根據1982年《公約》做出的,完全符合國際法規定。但[1]“由于地理條件的限制以及中國海上鄰國依據《公約》競相主張最大權利范圍”使得中國與鄰國之間主張海域的重疊。

        (二)外大陸架案

        “外大陸架”是指《公約》82條規定:“沿海國對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沿海國如對其外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則必須在《公約》對其開始生效10年內,向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提交劃定大陸架外部界限的資料,在中國這些資料被稱為“外大陸架案”。不同于大陸架對于沿海國的開發收益是歸各沿海國自己所有且自由分配的,而外大陸架的收益分配方式,基于海洋不僅僅是沿海國的海洋,為保障內陸國的海洋權益,《公約》規定對外大陸架上的“非生物資源的開發”應繳付費用或實物。而這里所指的“非生物資源”就是各國熱衷的油氣等深海礦藏。各沿海國不僅熱衷于大陸架上的深海資源,對外大陸架上可能得到的資源也是毫不放過,因此都充分利用《公約》以劃定自己更多的海洋權益。

        三、大陸架劃界中的國際法運用

        (一)劃界方法的運用

        1.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則中國在大陸架劃界中,堅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第2條規定。1982年《公約》76條第1款就規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4、5款規定了劃定大陸架外緣的兩種規則,主要是在自然延伸的基礎上,根據大陸坡腳等地理地質情況選擇最大限度的大陸架劃界范圍。可看出《公約》76條規定的是大陸架權利,我國堅持自然延伸原則,依次取得的大陸架權利是固有的。而《公約》83條規定的是大陸架的劃界制度,根據83條第1款規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海域劃界的結果公平是根本目標,或說公平原則“為了達到公平的結果而采取的劃界規則”。“公平”并不是所謂的“等份額”,而應考慮一切因素,結合特殊情況做出的。2.中間線原則“中間線”概念的確定始于1958年《大陸架公約》,其6條第1款,是針對海岸相向國家作出的,內容如下:大陸架劃界以當事國之間的“協議”為基礎,若無協議,還要刨除“特殊情形”對大陸架劃界的影響,而后才可以運用“中間線”的劃界方法。從中可以看出《大陸架公約》并沒有賦予“中間線原則”一般國際法原則的地位,它存在著很多制約條件,并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3.協議《公約》83條第1款規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大陸架的界限,應在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而根據《公約》精神,在大陸架劃界中首先應當由爭議國通過“協議”的方式自行解決爭端。即大陸架劃界問題充分尊重當事國的選擇,只要當事國達成協議,不管采取什么樣的劃界方法,就是最為公正合理的。但在現實中,爭端國固守本國利益,往往不肯做出讓步,很難達成劃界協議。4.其他規則比例檢驗規則:[2]“當事國鄰接劃界海域的相關海岸線長度與當事國通過劃界方法得到的相關海域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可以通過數學比率的方式來表達”。但國際法院判定“劃界的不公平”往往以“顯著不成比例”為前提。但現在并沒有相關法律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且比例檢驗規則本身也并非是獨立的劃界規則,僅是一種輔助的判斷標準。特殊情況及應考慮的其他因素。如地理因素;實際案例中,第三國的利益也是應考量的因素等。

        (二)島嶼劃界效力

        1982年《公約》121條對“島嶼”做了明確的規定,“四面環水并在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公約》121條2款又規定“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于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而第3款講的是,“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島嶼在大陸架劃界中常以“劃界基準”的形式出現。此外,“海洋劃界當事國的意愿”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如[3]“存在爭議的島嶼往往在海洋劃界時賦予其零效力,不考慮該島嶼的存在”。

        四、解決

        (一)全面出擊

        中國應綜合利用各方面因素,創造一個解決本國的大陸架劃界爭端有利的國際環境。如大力發展經濟,在外交談判中以掌握更多籌碼。另外,中國需加快發展海底資源勘探、開采技術,實現本國的海洋權益。[4]“中國主張,任何爭端都應當在自愿的基礎上,由有關國家通過協議或其他和平方式加以解決”,在大陸架劃界問題上,可通過爭端解決機制,采取司法途徑解決大陸架劃界問題。當然通過強制程序解決是建立在訴訟雙方自愿采取此方式的基礎之上的基于大陸架劃界問題的現實復雜性,在長時期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運用司法途徑解決中日東海大陸架劃界問題,應該是最終方式。

        (二)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爭議擱置期間,中國應加大爭議島礁的宣示力度,如做好爭議島礁上的標識等。在劃界問題尚且難以解決時,應考慮“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在大陸架權益中,較為重要的就是對大陸架資源的開發利用,也符合國家利益。且1982年《公約》第83條的規定也鼓勵爭端國,基于“諒解和合作”的精神,達成“過渡性”協議。因此“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合乎國際法要求,不失為當下緊急處理大陸架劃界問題較合理的方式。

        [參考文獻]

        [1]余民才.中國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J].現代國際關系,2012(10):57.

        [2]馮學智.中國海洋權益爭端的國家法分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3:18.

        [3]王一帆.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問題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3.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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