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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工具概念和發展現狀
支付工具是用于資金清算和結算過程中的一種載體,可以是記錄和授權傳遞支付指令和信息發起者的合法金融機構賬戶證件,也可以是支付發起者合法簽署的可用于清算和結算的金融機構認可的資金憑證。隨著全球經濟的高速發展,傳統的支付工具像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已不能滿足現代支付的需要,伴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網上購物、網上交易得到迅猛發展,有數據顯示,從2008年到2012年,互聯網在線支付交易呈現爆發式增長態勢,交易額連續幾年翻番增長,2008年交易規模為2732億元,2009年為5766億元,2010年為10858億元,2011年為22038億元,2012年將達到近四萬億元。這期間,產生了一大批依托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支付工具,諸如網上銀行、支付寶、財付通、百付寶、手機支付、快錢、手機充值卡等,這也是今后我國支付工具發展創新的方向。
二、支付工具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外匯管理制度的市場化亟待改進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是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1996年12月,我國政府正式接受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的義務,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而對資本項目下的人民幣兌換則實行嚴格管制,滯緩了人民幣成為國際結算貨幣的步伐。
(二)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亟待完善
經過這些年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機構及各類電子支付工具應運而生,然而配套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執行卻遠未跟上交易規模及發展步伐。2005年央行制定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只是一個指導性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效力,直到2011年5月央行頒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許可證》,才使得整個電子支付產業合法化,但缺乏對第三方支付模式大量沉淀資金的管理、交易資金安全保障。
(三)支付工具創新主體各行其道亟待規范
目前,支付工具的創新主體主要是國內各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網絡技術公司等,在創新支付工具起步階段他們都根據自身的軟硬件、客戶應用技術及系統等條件各自為政,這不僅導致了不必要的資源浪費和管理難度,且效率低下,對消費者的利益保障不力。
(四)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亟待提升安全保障
目前,網絡安全和欺詐問題它已經嚴重影響支付工具的創新發展 ,盡管現有支付工具和相關系統在從事網絡支付交易時都有一些安全技術措施,如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數字簽名技術、身份認證技術等,但這些技術并不能完全解決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問題,釣魚網站利誘、欺詐、黑客攻擊、木馬病毒攻擊等現象在網絡支付交易過程中仍頻頻發生。
(五)群體消費習慣和認同程度亟待轉變觀念
近年我國國內網民已近5億,但是使用電子化支付工具進行網絡交易的不到四成。一是我國消費者習慣以現金、支票、匯票、銀行卡等傳統支付工具進行交易;二是電子化支付交易普及率不高,很大部分消費者對操作不了解,不熟悉;三是擔心網上交易資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造成交易資金的損失和個人信息的泄密。
三、推進支付工具發展建議
(一)加快推進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擴大人民幣對外結算范圍
目前人民幣跨境貿易正在逐步發展壯大,人民幣資本項下自由兌換只是時間問題,人民幣如果能夠實現完全自由可兌換,這將給我國支付工具的拓展創新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將來人民幣作為國際貿易結算貨幣,對我國的支付工具發展帶來一個質的飛躍,中國市場將有自己的PayPal。
(二)完善電子支付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創新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
面對電子支付行業及新型支付工具的迅猛發展,因管理滯后而引起的法律問題不斷凸顯,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嚴格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準入和退出以及對支付工具的監管,加強對大量在途和沉淀資金及孽息管理,規范虛擬貨幣的發行,確保交易資金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積極提升支付工具發展環境。
(三)發揮央行支付清算中介作用,加快人民幣跨境支付業務發展
人民銀行應充分發揮央行支付清算的中介作用,大力發展大額支付系統、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影像業務系統等業務系統功能,為創新支付工具提供交易平臺,提高支付工具的使用范圍。
(四)著力建設網絡在線安全交易平臺,提高安全等級和技術標準
一是人民銀行、公安等職能部門建立“網絡支付交易安全區域”,重點監測該區域的數據傳輸、信息發送等異常情況,提高系統的安全等級;二是建立SET通用安全國際標準,對交易的每個環節進行認證,是當前國際流行的安全技術標準;三是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網上支付標準規范,減少標準不一帶來的風險。
(五)大力宣傳支付工具相關金融知識,提高消費群體的認知度
一是通過電視媒體、印制宣傳單等多種形式加大支付工具相關知識的宣傳,逐步改變老百姓熱衷使用傳統支付工具觀念,提高公眾對現代支付工具的認知度;二是要向消費者重點宣傳如何安全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減少消費顧慮,增強使用意愿,改善傳統習慣,擴大電子支付工具使用人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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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功.《網上支付發展的制約因素與應對策略》[J].中國集體經濟,2008;3
電子商務促進了服務貿易的發展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國際分工的深化,貿易全球化、虛擬化的程度提高,信息已經成為重要的生產要素。國際分工的基礎不再是先天要素稟賦,而成為了信息資源,直接導致了世界市場成為建立在信息技術基礎上的虛擬全球電子市場,這種轉變引起了國際貿易格局的變化,國際貿易中占主導地位的商品不再是工業制成品,而是信息產品。國際貿易向信息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方向發展,信息技術貿易成為各國引進新技術的重要途徑,最終是國際貿易出現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三分天下、齊頭并進的格局。
中國貿易行業對策
(1)完善電子商務相關法律法規建設要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必須要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現行國際貿易法規是基于傳統貿易方式制定的,已經不適用于新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在網絡管理、信息安全、金融結算、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都出現了一系列的問題,如果不對其進行完善將對電子商務的發展產生巨大的阻礙。因此,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的長足健康發展,必須加快對現行國際貿易法的修改進程,及時制定、出臺新的貿易法規。我國現有貿易法律法規實踐基礎主要是是傳統貿易方式,而面對電子的蓬勃商務發展形勢,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力度,并應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組織專家,加快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修訂,并且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2)加快電子商務行業建設在科技日新月異的今天,無論哪個行業技術都將是其面臨的主要問題,電子商務亦是如此,電商技術問題是各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所面臨基本問題,尤其是中國,技術研究力量相對比較薄弱,這一問題就更顯得尤為迫切。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商務涉及商務部、銀行、稅務、海關、外管局、保險等多個行業部門,因此,其完善和發展依于各行業、部門和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共同的努力。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是互聯網絡,互聯網絡的建設和完善決定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與提高,可以說,信息網絡建設的是否成功決定了我們否能抓住電子商務這一新興的貿易形式,迅速融入世界貿易的機會。因此,我們當前應重點完善信息建設,普及網絡應用,加強管理,推行與電商相關的銀行、稅務、海關、外管局、保險等多個部門和行業之間的信息互聯,加強各行業間的緊密聯系合作,同時還應加強互聯網絡的關鍵技術,個人信息保密技術、信息存儲安全管理、CA認證及電子支付等關鍵技術的研究,保證信息安全。
[關鍵詞]網上支付安全因素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G353文獻標識碼: A
網上支付是電子支付的一種形式,是以互聯網為基礎,利用銀行所支持的某種數字金融工具,發生在購買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金融交換,從而實現從購買者到金融機構、商家之間的在線貨幣支付、現金流轉、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過程,由此為電子商務和其它服務提供金融支持。近年來,由于受到電子商務發展的有力拉動,中國個人網上支付的市場規模發展迅速膨脹。但在網上支付蓬勃發展的背后也出現了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筆者試對當前我國網上支付出現的問題提出一些應對之策。
一、我國網上支付的現狀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與普及,網上支付已是電子商務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在我國網上支付發展非常迅速,市場需求非常旺盛,應用創新空間非常廣闊,是一個大有作為的行業。金融服務的發展創新開展網上支付業務,可以減少銀行成本,加快業務處理速度,方便客戶,同時也有利于銀行拓展業務,增加中間業務的收入。更重要在于它改變了銀行支付處理方式,使得消費者在任何地方、任何時間,通過互聯網獲得銀行業務服務。但是我們必須清醒認識到,網上支付的基礎環境還有許多的問題,值得關注和改善。網上支付的安全,網上支付工具發展滯后,社會誠信體系以及網上支付相關的法規等等,都是現在制約網上支付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制約我國網上支付發展的因素
1、網上支付的安全問題
電子商務在國內近十年的發展過程中,始終遭遇一個重大的瓶頸,就是網上支付安全問題,這個瓶頸嚴重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據調查有相當數量的客戶希望通過網上方便購物,但是在權衡網上購物方便性和安全性以后,最終選擇了放棄。分析原因,一是網上支付虛擬性的交易特點容易使客戶對安全性產生懷疑,二是傳統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思維定勢阻礙新的網上支付方式的發展。因此網上支付首先應該把安全擺在首要位置。
2、網上支付工具發展滯后
網上支付需要銀行卡的參與,但僅靠銀行卡的運行還是遠遠不夠的。況且現在的銀行卡使用情況可說是五花八門,工行的、交行的、建行的、農行的等等,每個人拿出來的信用卡幾乎都有使用的范圍的限制、透支額度都是有差異的,這就需要一個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出現,對各種信用卡進行統一的管理和約束,使得網上支付能夠順暢運行。
3、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
網上交易、支付雙方不見面,交易真實性不容易考察和驗證,電子商務活動最后是否完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參與買賣雙方,取悅于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誠信程度。我國信用體制不夠健全,市場環境不是很完善,應該說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因素,因此我們應該呼吁各界共同努力,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的誠信體系,以支持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4、網上支付法律法規不健全
網上支付業務常涉及銀行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財務披露制度、隱私保護法、知識產權法和貨幣銀行制度等。目前,我國對于網絡支付立法相對滯后。現行許多法律都是適用于傳統金融業務形式的。但由于網絡糾紛的特殊性,用傳統法律規則來解決是一個非常吃力的問題。目前在網上支付業務的有些方面,雖然已有一些傳統的法律法規,但其是否應該適用,適用程度如何,當事人都不太清楚,有的時候,監管機構也未必明白。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一方面可能不愿意從事這樣的活動,一方面也可能在出現爭執以后,誰也說服不了誰,解決不了問題。
三、網上支付存在問題的解決對策
1、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
提高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需要金融機構和廣大商戶共同努力,同時需要客戶的配合,從技術上、支付工具上,從風險措施上、防范措施,全方位、多層次提供安全的保障手段。同時,也需要政府對社會輿論的正確引導,努力消除買賣雙方的后顧之憂,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網上支付健康快速發展。
2、實現網上支付工具多樣化
作為網上支付業務載體的網上支付工具,是網上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網上支付的必要條件。在傳統的銀行支付結算中,具有各種多樣的支付結算工具如支票、匯票、本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銀行卡等,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互聯網上的支付系統應是對現有支付手段的模仿。理想的支付系統要求具有一定的開放性、靈活性,它應該在不同的支付條件下支持不同的支付模型。
3、建立社會誠信體系
目前站在銀行的角度,解決網上支付誠信問題,主要的辦法,一是要嚴把關口,從根本上解決賣家和貨源本身誠信問題,二是對開戶的商戶交易情況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異常以后,立即采取處理的辦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欺詐和卷款行為的出現。同時還可以跟商戶簽訂保證金的協議,以控制商戶欺詐行為。第三,研究規范網上支付市場規則,解決好網上支付法律滯后和業務監管薄弱的問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行業規范發展離不開配套的法律法規正確指引和業務監管,隨著近年來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支付領域出現一些新的交易形式,針對網上支付業務法律法規建設以及業務監管也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戰,這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和規范的操作,以防范其中可能會發生一些風險問題,以保障支付電子商務發展能夠在健康的道路上發展。
電子商務是國際貿易發展的必然,,其商務模式主要有在線展覽、電子采購、網絡商品交易、網絡貿易、在線支付等。與傳統的貿易方式相比較,電子商務在步驟上更簡單,幫助外貿企業改革國際貿易流程,簡化了國際貿易程序,縮短了國際貿易的時間和距離,大大提高了國際貿易的效率,實現了國際貿易活動的無紙化、簡易化、信息化、智能化和全球化,形成新的國際貿易流程管理模式,是國際貿易方式劃時代的變革,隨著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外貿企業的競爭環境發生新的變化。信息成為企業最重要的資源,信息要素成為勞動力、資金、技術三大傳統生產要素之外的至關重要的新的競爭要素。外貿企業如能在信息競爭上取得優勢,則會提高其獲得市場份額和爭奪利潤的核心能力。企業對市場的快速反應成為新的競爭規則,速度己成為企業贏得競爭的關鍵。另外,電子商務環境催生了“虛擬聯盟企業”,并迅速成為新的國際貿易經營主體。其出現促使外貿企業之間的競爭模式由單個企業的競爭轉變為基于整個供應鏈的競爭,電子化成為競爭的主要手段,競爭方式也轉向更深層次的合作式競爭,即為競爭而合作。
二、現代外貿企業應用電子商務中存在的問題
1.電子商務立法尚有滯后與不足。在虛擬社區中進行的電子商務活動,其交易平臺、交易形式等與傳統商務活動有很大區別,商業關系中出現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如電子證據、電子合同要約與承諾、合同生效時間、電子簽名認證等的確認,都對現行的傳統的民法、商法提出了挑戰。目前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已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但相對于電子商務的發展,該領域的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行卻是滯后的。我國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率先公布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擁有法律效力;2005年4月1日《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才開始實施。電子商務立法的滯后,嚴重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除上述提及之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其他完整的電子商務方面的法律。實際操作中,網上交易糾紛的調解,電子支付安全,網絡犯罪的法律界定包括欺詐仿冒、盜竊、網上證據采集及其有效性,隱私權保護,與紙介質書面形式的法律如何銜接,爭端發生后工商、稅務、銀行、海關等各部門之間如何協調職責進行公平、合法解決問題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與不健全,導致消客戶、企業之間引發很多糾紛,也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2.網上交易流程的安全性尚待提高。通過網絡進行交易,在網絡平臺上實現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的傳遞,電子商務使得外貿業務沒有國界并到處充滿貿易商機。能否在金融系統交易與交付中保證消費者和商家的利益完整性、可靠性及安全性,是電子商務實現其潛在價值的重要前提。由于互聯網本身的開放性和網絡技術發展的限制性,網上交易可能隨時面臨著來自于企業、消費者、銀行或金融機構、軟件供應商、黑客、電腦生產商等各種不同群體的不可預測、不可控制的風險,引發一系列安全性問題。如商業機密的泄露與竊取、商業信息的篡改與破壞、身份的冒用濫用、網絡釣魚式攻擊等等。其中,核心及關鍵問題便是在線交易付款的安全性,這不僅涉及到技術問題,同時也涉及到管理和法律的問題。有些用戶不愿進行網上交易,正是源于對網上交易的安全性與可靠性不完全信任。因此,能否構建安全可靠的在線支付制度,直接關系到參與電子商務活動各方的利益,也是用戶所關注的焦點,這需要組織專門力量加以解決。目前我國外貿企業網上交易的安全性問題尚未得到較為妥善的處理,如沒有強大的網絡防火墻,銀行的電子儲蓄系統密碼一般僅能設立6位數字等,這些薄弱的技術防范措施給電子商務在外貿領域內的進一步應用產生了較大的制約。
3.外貿企業的網絡建設與應用仍處較低水平。在應用與發展電子商務方面,相對于國內傳統企業,我國外貿企業一直走在前列。雖然我國絕大多數外貿企業都連接了國際互聯網,但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投入不足,信息化建設仍處于基礎階段,應用領域非常局限。信息化建設是電子商務運行的基礎。據有關資料顯示,信息化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國外中小企業通常為3%左右,而我國中小企業此比重超過1%的不足30%。外貿企業的信息化投入主要用于繳納入網費、購買硬件、基礎設施方面,用于日常維護及業務的咨詢費用很少。信息化基礎的薄弱,直接導致外貿企業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水平尚處于較低層次。我國外貿企業一般通過內聯網進行企業內部的信息查詢,但多數企業對內部網絡建設不夠重視,建設緩慢且業務管理網絡化比例低,一些企業甚至還處在單機與互聯網相連階段,相互之間信息閉塞,不能實現資源共享。在外聯網的使用上,外貿企業通常是利用國際互聯網廣告來宣傳企業及產品、進行一般的信息查詢、通過郵件收發相互聯系,多數局限在網絡推廣與營銷的低層面上。而利用網絡傳輸訂單、完成國際貿易整個交易流程,真正實現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只占少數。目前這種“在線洽談,離線交易”的特點,反映出我國外貿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實現商務往來的能力和層次急需提高。
三、對策與建議
1.制定和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法律體系。近年我國已頒布了電子商務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對前期出現的一些典型性問題進行了規范,促進了電子商務健康良性的發展。但是,針對當前電子商務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我們要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結合我國目前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其穩健有序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建立健全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體系,要以下述兩個方面為重點方向:一是為適應新形勢要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調整和完善;二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操作情況制定新的法律法規。新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必須具有以下法律功效:能有效地規范交易的流程與行為、能切實保障交易的公平與安全、能清晰地界定所屬的責任。建議參照聯合國國際委員會制定的統一通用規則———《電子商務示范法》,我國應盡快制定一部與國際法保持一致的比較規范與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將電子商務的活動過程通過法律加以規劃引導,力求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規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首先,要發揮政府的協調功能,組織各方參與對話與協商,傾聽各方的意見與建議,保證法律法規的合理、透明與公平。其次,法律法規不僅要適用于目前情況,更要有靈活性和前瞻性,對新情況、新問題可以修改和補充。最后,電子商務政策既要與國內諸如在電信、競爭等方面的政策相協調、不互相抵觸;又必須能夠與國際接軌,這樣才能站在更高的層次切實保護電子商務活動中我方的合法權益。
2.加強網絡管理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網絡安全涉及到每個商家和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須加強網絡管理,維護網絡安全,減少網上犯罪行為,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與經濟安全。首先,應建立需要保障網絡信息安全的思想,提高對其重視程度的認識。個人用戶要養成定期修改密碼等安全上網的習慣,企業用戶應建立網絡信息系統的安全服務體系以防數據被竊取、偽造和破壞。其次,我國網絡安全管理需要在中央層面建立一個具有高度權威的組織,領導信息安全管理的工作,統一協調各部門的職能,建立網絡風險防范機制;同時加快立法進程,健全法律法規,從法律層面上約束進行電子商務貿易的商家和消費者。最后,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養,強化網絡技術創新。我國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上相對落后,一些核心技術尚未掌握,對信息安全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因此我國應加大對科研教育的支持與投入,進行信息安全關鍵技術攻關,開創行業內培訓與資格認證機構,加強國內外經驗技術交流,及時掌握國際上最先進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術措施,從而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自主的、高水平的網絡信息安全技術體系。
關鍵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電子支付;通關;市場監管
我國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貿組織,雖然給我國經濟帶來轉機,但國內各行業同樣面臨來自外界的壓力。此時,作為朝陽產業的電子商務與國際貿易聯系越發緊密,跨國貿易也從傳統意義上粗獷化轉變為精細化。在這一過程中,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雖然依舊存在很多問題,因此受到了社會廣泛關注。所以,本文對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并對其中的問題進行闡述,以期可以得到更多解決發展問題的有效措施。
1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背景
受社會經濟與科技技術革新速度的限制,歐美國家一直在全球電子商務領域中占據重要地位。在2008年爆發了金融危機,在此情況下,我國在跨境貿易電子商務上不斷研究,并取得了優異成績,這種危機已經成為發展的新機遇。簡單來講,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是指與各個國家及地區進行電子交易,雖然方式和區域都存在變化,但與國內電子商務發展有直接聯系,大部分經驗都可以直接引用。同時,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也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提供了便捷條件。
2當前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現狀及問題
針對目前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分析,最常見的模式有:其一,企業與企業間的貿易,也可以叫做B2B模式,主要是在虛擬平臺上廣告信息,以此打響企業知名度,但雙方交易要在線下操作;其二,企業與消費者間的貿易,也可以叫做B2C模式。此時,企業在處理個體需求的基礎上,要運用各類快遞將產品運輸到消費者的手中,并科學處理稅務、物流等相關問題。目前,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在進口額、出口額上年年增加,提供服務類型和服務目標也越來越多,其中進口產品有化妝品、食品等,出口產品有數碼產品、服裝等。雖然整體發展取得了非常優異的成績,但其中也存在大量問題,具體有:其一,跨境物流剛剛起步,因為快遞物流都是空運為主,不僅投資高,而且支出大。在實踐運行中,跨境物流的設備不完善或體系不健全都將無法滿足跨境交易的需求,給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帶來了嚴重阻礙。其二,要確保跨境電子支付足夠安全,會對交易結果產生直接影響。如常見的信息遺漏、黑客攻擊等都將增加交易資金風險。其三,對于我國稅收制度來說,出口退稅制度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了提高我國產品核心競爭力,會退換出口產品在國內繳納的稅款,讓不具備稅收成本的產品在相同背景下競爭。
3促進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的有效措施
(1)構建健全的跨境電子支付監管及外匯管理系統。針對電子支付面臨的管理風險,要從制度入手,強化與電子支付服務交易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筆者對美國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研究,其中包括《電子資金劃撥法》以及《統一商法典》等,在這些法律法規中明確說明任何與電子支付有關的權益和責任,然后結合我國電子支付服務特點提出對應法律規定,從而規范管控電子支付服務中的參與主體。不僅如此,第三方平臺要按照跨境業務的不同,分別向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之后需要外匯管理局對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批與評估,進而分析出年度購付匯額度而銀行可以根據管理局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有關業務。另外,在處理規定之外的、沒有確切平整的商務業務過程中,需要銀行對等值十萬美元以下交易進行審核,能夠證明第三方的真實性,除了能夠防御資金風險外,還可以簡化單據類型,以此方便貿易交易。
(2)提升我國跨境貿易的通關效率。由于通關效率低嚴重影響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所以海關方面要加強這項工作的研究,提出大量具有現實意義的提升方法。一方面要結合世界貿易安全規范進行貨物監管工作的優化;另一方面,要在管理工作中合理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處理貨物出關問題,這樣不僅能提升通關效率,而且可以減少成本支出。同時,海關還要改善內部管理活動的申報步驟。在貨物通關時,不僅要分類處理不同企業及貨物,并由此實現不同企業間的物流優化與升級,還要支持部分企業優先取得出關資格[2],這樣在段時間后,對這一期間貨物出口總量信息進行統一規劃與研究,就可以提升整體申報效率。
(3)提出完善的法律規定。要想加快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步伐,我國政府要為此構建良好的發展環境,并優化與之相關的法律規定,這也是從基礎上促進國際貿易經濟發展的有效措施。具體來講,在提出有關法律規定時,不僅要滿足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趨勢,還要與原本法律規定有效結合,更要從國際跨境電子商務法律規定的統一性和適應性入手,只有這樣才能引導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穩步發展。
(4)優化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市場監管系統。為了控制上述問題的發生,我國政府還要提出優質的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市場監管系統。因為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全球性及電子性等特征,所以在發展中若是遇到假貨、欺詐等不良行為,勢必會限制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的持續發展。但構建相關市場監管系統后,不僅能實現信息共享與協調分配,而且可以構建公平的市場環境,以此加快我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發展步伐[3]。
關鍵詞 “互聯網+” 第三方支付平臺 安全風險 措施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銀行電子支付、互聯網以及眾多客戶基礎上的一種新興商務模式,能夠更為密切地將供應商與商家、消費者聯系起來,更快、更好地滿足各類用戶的需求。在當前“互聯網+”時代,以支付寶、微信支付以及京東等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臺迅速崛起,在為各行各業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加大了交易時間上的集中度。在剛剛過去的“雙十一”“天貓”一天的成交總額就達到1207億元,可見,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金融模式。[1]在分享第三方支付平臺成功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其近年來暴露出的層出不窮的安全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安全問題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未來發展的關鍵所在。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面臨的安全風險
(一)互聯網技術風險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崛起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雖然互聯網技術本身具有眾多優勢,但同時也會帶來諸多技術風險隱患。對第三方支付平臺而言,如果互聯網技術本身存在缺失,其對第三方支付平臺會有潛在的風險隱患。例如,設計缺陷,抑或是操作失誤,都存在引發技術層面風險的極大可能性,因為互聯網技術本身是通過互聯網進行開展,相應的風險控制必然也需要軟件開展。[2]雖然當前許多第三方支付平臺聲稱自己設計了若干個系統保護方案,并且其工作人員也在不斷研究有關的安全技術。然而,從宏觀層面來看,相應的安全技術是否可以有效預防各種風險,還需要通過市場的檢驗。上述風險不僅能夠源自于電腦本身,如數據庫受損、系統漏洞等相關因素,同時也容易受到互聯網中的黑客、病毒、木馬等攻擊。
(二)法律法規缺失風險
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等為產業行業的安全、有序運行提供了剛性約束,第三方支付平臺自然也不例外,法律法規的完善能夠進一步規避第三方支付平臺陷入的各種安全問題。單相較于傳統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來說,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近年來發展太快,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卻較為滯后,導致第三方支付平臺缺乏科學的準則遵循,使得當中存在許多潛在隱患。
(三)監管手段滯后風險
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互聯網+”時代的新興事物,本身對監管政策的敏感性極高,非常容易遭受政策監管方面的影響。從監管層面看,我國央行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發展大體持支持態度,然而由于互聯網金融本身存在特殊性,加之監管手段比較落后,金融市場發展也不太完善,使得監管難度非常大。一方面,央行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成效并不理想,導致其中滋生各類風險因素;另一方面,倘若監管措施使用不當,反而會制約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主要存在三方面問題:一是監管過于寬松,支付牌照方面的不限量發放導致第三方支付企業本身的素質參差不齊。同時,正因為發展不平衡,使得一些規模較小的第三方支付企業非常容易利用支付來打法律的球,埋下金融安全隱患。從近年來第三方支付平臺牌照發放的時間跨度與數量來看,央行開始嘗試逐漸放緩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進程,然而當前仍舊有許多第三方支付企業的規范性亟待完善。二是監管尺度難以掌控。第三方支付本身在交易過程規避了傳統金融業與銀聯的監管,即使央行制定了有關監管條例,其在執行過程中的尺度標準也難以掌握,而采用單純的業務管制又往往難以達成預期目標。三是監管機構不清晰。因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本身存在電子商務轉賬交易、大額費用滯留等多元化的金融業務,我國金融行業銀監會、人民銀行等管理部門的傳統管理模式并不適用于第三方支付平臺,導致當前存在監管缺失、重復管理的情況。[3]
二、應對措施與建議
(一)提高互聯網技術水平,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運行
首先,要改善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環境,進一步加大運行環境方面的經營與維護力度,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始終運行在一個較為安全的環境當中。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加強防范,防止各種病毒與木馬入侵,進一步提升互聯網的抵抗能力。針對第三方支付平臺金融門戶網站,需要在條款中對網絡運行設置相應的安全訪問,利用程序授權登陸分級與身份驗證來進行限制,進一步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體系的安全性。其次,要加大對數據的管理力度。把第三方支付平臺納入到現代金融體系中,綜合參考互聯網金融的實際情況,制定統一技術標準,以此來管控第三方支付平臺盈利模式存在的風險隱患,通過數字化證書有效保障第三方支付平臺交易行為的安全性。
(二)健全金融法律法規,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安全有效
互聯網金融發展多年,政府目前已經頒發有關電子支付方面的法律法規,包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規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以及《電子簽名法》。[4]然而,上述法律法規僅僅是針對互聯網金融所制定的內容,由于第三方支付是新生事物,當前缺乏針對其法律地位與身份的明確定義。這就需要建立健全有關法律法規,綜合參考第三方支付平臺實際情況,完善第三方支付組織與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同時完善和提交申請方面的證明文件與有關資料,包括風險處理手段、糾紛處理方案、銀行對接方案、買賣雙方管理方案、風險管控方案、資本管理方案、保證金繳納準則以及開辦資質等相關內容。除此之外,還應當主動做好內控管理與安全預警工作,利用法律途徑來有效規避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潛在風險。
(三)完善監管體系,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持續發展
首先,建立健全監管體系。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打破了傳統保險業、銀行業以及證券業的有關界限。這就需要相關部門做好協調處理,通過建立健全監管體系,使得第三方支付平臺能夠基于這個體系實現有序發展。其次,強化安全風險管理與控制。由相關部門通過有效的監管,幫助樹立互聯網金融認知理念,進一步控制和減少壞賬率,促進提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透明度,真正加強管理的自律性,通過有效的監管與良好的自律,促進第三方支付平臺更好地發展。
三、結語
作為“互聯網+”時代的重要特征,第三方支付平臺近年得到了快速發展。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第三方支付平臺仍然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如果不得到及時解決,會制約其進一步的發展。為此,我必須綜合、系統地分析其存在的安全隱患,通過構建第三方支付平臺運行體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規以及進一步完善第三方支付平臺監管體系,多措并舉,確保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持續、穩健、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為北京市海淀實驗中學高三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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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O2O;電子商務;信用管理;信用機制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智能終端的日益普及,基于網絡交易的電子商務平臺也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國內電子商務市場迅猛的發展以及政策制度的不斷完善,電子商務已經被廣泛地應用于多方面社會領域,且隨著電子商務物流方式的不斷發展,支付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層出不窮,興起了很多的電子商務模式。O2O(OnlineToOffline)的電子商務模式是從團購演變而來的,該模式將互聯網和傳統商業緊密地結合到了一起。通過O2O電子商務平臺將商戶信息、產品信息以及其他用戶或者買家的服務評價完全呈現給消費者,使消費者能夠在線上完成商品或者服務的挑選,并進行線上支付,然后再到線下實現消費并在線上對其商品和服務進行評價反饋。即在線上進行信息交互以及資金交易,在線提供服務,通過這種線上線下的商務模式為用戶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務。目前,O2O模式的電子商務模式已經涉及到了各個生活服務領域,其中包括包括餐飲、電影購票、美容美發、照相等日常生活服務。但是正是目前O2O模式線上線下分離的特征,使得其信用管理脫節,同時由于網絡本身的虛擬性和開放性還為O2O造成了一定的信用隱患。加之O2O出現的時間較短、發展速度驚人,沒有及時地建立比較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線下商家服務水平參差不齊且存在虛假宣傳等現象,存在著很多商品服務與賣家描述或者買家期望不同的信用問題。以上信用問題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O2O電子商務的發展。,因此建立一個包含商戶認證、用戶評價、第三方監管和擔保的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是促進O2O電子商務模式快速發展的基礎。
一、O2O電子商務模式信用管理機制現狀
1.O2O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發展現狀
自從1998年3月我國第一筆網上交易成功到2003年阿里巴巴的線上電子支付工具支付寶在淘寶網平臺使用以及迎頭趕上的微信支付,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伴隨著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的研究,中國互聯網協會信用評估中心、北京國富企業信用有限公司、中國電子商務協會誠信評估中心等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得到了發展迅速。但總體來看,由于國內的O2O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業法律制度不完善,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第三方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機構實力不足和發展不足,電子商務信用服務在中國的發展仍然在初級階段。目前國內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模式主要有以下幾項:
(1)基于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評估
目前,主要由大型電子商務企業平臺、商業銀行或其他第三方企業發揮第三方作用。這種類型的信用擔保主要是為交易平臺作為獨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信用管理服務的流程就是買賣雙方在線上達成付款意向,買家通過支付工具將消費資金轉到第三方,第三方平臺收到資金后賣家發貨,買家在收到貨后通過告知第三方付款平臺確認收貨,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向賣家轉賬資金。因此,這種基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的財務風險,解決了買賣雙方的信用問題。
(2)電子商務交易評估
中國的O2O,B2B等電子商務交易模式基本建立在交易評估模型平臺的基礎上,如阿里巴巴,淘寶,京東等均建立了電子商務交易的評估模型,買賣雙方在交易結束時,對交易的服務和產品滿意度進行評估,評估信用評分和平臺上的評論,供其他交易者參考。這種網站通過建立自己的信用評估體系來限制買賣雙方的信用行為,在信用管理機制中的初始階段是非常實用和有效的。
(3)基于電子商務企業信用認證和評估服務
電子商務認證是按照獨立原則,公正和客觀的原則,針對企業、商戶的真實性給出的信用認證和服務評估。電子商務認證幫助用戶識別企業的信譽,增強潛在合作伙伴的信心,增加合作機會。電子商務信用評級是對電子商務參與者履行業務合同和社會責任的能力和意愿的綜合評估。
2.現有O2O電子商務網站信用管理機制問題分析
(1)存在大部分虛假信息
電子商務環境,信用問題是信息的真實性,O2O模式的電子商務由于需要消費者在網上支付一線產品和服務后享受特殊業務的信貸要求更嚴格O2O模式在業務線上引入沒有明確的訪問機制,所以O2O平臺在強大的平臺擴張的情況下,企業進入嚴格審查服務質量的過程有隱患。如公眾評論,58城市領先的O2O平臺,在收集商家的過程中沒有做一個真正的研究,容易存在的商業信息不真實,收藏模式類似于早期開發的淘寶C2C平臺,缺乏平臺進入業務認證和管理。如果企業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存在虛假,交易將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體驗,從而影響整個模式的發展。
(2)不夠重視評價信息
O2O的電子商務模式出現的時間較短,還沒有得到充足的發展。目前O2O行業中消費者對商戶商品、服務的評估設置不合理,許多平臺根本不建立消費者的業務評估機制。評估缺乏對消費者評估的應用,評估標準有所不同,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消費者評價得分無法得到的。因此,建立規范的O2O平臺信用評估指標是O2O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中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3)沒有健全的相關法律法規
相關法律法規的確立工作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對于這種新業務模式的O2O電子商務模式,相關的法律法規嚴重缺失。最為重要的是,我國O2O模式的電子商務在發展過程中還沒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服務體系,對于那些加入線上O2O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和商戶并沒有相關科學的準入機制,不能為行業內提供參考。由于缺失相關法律法規導致監管手段不夠嚴格,為O2O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埋下了隱患。
(4)消費者投訴困難
對于O2O電子商務模式下的商戶服務質量和商品質量的監管問題是電子商務在進行信用管理機制研究時面臨首要問題,在O2O模式下的商品服務中,由于商戶作為線下實體店利用電子商務模式與消費者在通過線上線下進行交易,若當出現商品質量問題和服務問題時,消費者的投訴過程就顯的過于麻煩。因此,針對此問題需要建立一種新的電子商務投訴機制。
二、完善O2O信用管理機制建議
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
O2O電子商務管理機制建設的關鍵是完善信貸立法,確保數據收集和信息使用合法有序。通過立法徹底改變目前電子商務行政監督的主體不明確,責任不明確的國家,積極推進電子商務管理機制,探索加快電子商務研究工作信用管理系統,以保護O2O電子商務模式發展。
2.制定科學、統一的信用標準
目前,中國整個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存在著平臺和第三方機構信用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信用評估機構與平臺之間存在競爭;評估費用使企業信用認證和負面態度評估。因此,需要由政府制定牽頭企業輔助,為O2O電子商務信用管理建立科學統一的信用認證和評估標準,將第三方信用機構作為各行業和企業的信用評級,實現O2O平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性,使評級結果盡可能的公平公正,并且隨時更新其信用評級信息,以滿足信用評估要求的及時性。目前國內整個電子商務信用服務業的發展還處于初期階段,還存在各種問題:網站平臺和第三方機構對其企業會員的信用認證和評價標準不統一;信用評估機構間和平臺間都存在競爭;評估費用使企業對信用認證和評估持消極態度等。需要由政府主持建立一套科學統一的信用認證和評價標準供第三方信用機構共同作為各行業企業的信用評估規范,實現各個O2O平臺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使評級結果具有可比性及可追溯性,并對企業進行追蹤和階段性評估、監測,隨時更新其信用評級信息,來滿足信用評價的時效性要求。
3.大力發展獨立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
目前,國內信貸的許多服務機構發展第三方還很不完善,市場不高,政府可以鼓勵第三方開發活動的信貸服務,并授予的信用信息和法律援助的政策。由于目前并沒有完善的信用法律規范,普通的企業很難獲得銀行部門、工商部門、司法部門等完整的企業數據。因此,政府必須打開企業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信貸機構幫助服務政策。規范第三方信用評級和信用服務的工作流程。目前的信貸服務多樣,且信用評級方法是不一樣的,不同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家公司常常會給出不同的評估結果,因此需要提供一個統一的參考信用評級作為第三方信用評估。
4.明確定位政府地位
在電子商務信用機制應用過程中,要對政府進行準確定位。在政府職位定位的過程中,應使用第三方信用中介機構確定擔保人的信用評級或貸方信用配額,消費者評級等。政府作為電子商務信貸機制建設領導者,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執行力。為此,在電子商務市場推廣過程中,要注重規范信貸規則,信貸監管標準、消費標準,以第三方信用中介滿足三者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需求,增強交易信心,保護信用交易。
三、結語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網上購物已經成為了一種時尚、便捷的購物方式。雖然網絡購物在近幾年來得到了很快的發展,但是線下消費仍然是最大的消費市場。而O2O將線上線下消費巧妙地結合到了一起,因此基于O2O的電子商務模式是其必然的發展趨勢。O2O模式的電子商務要取得良好的發展不僅需要IT技術以及電子商務相關技術作為支撐,更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的基礎之上,為用戶和商家提供信用管理服務支撐。通過在O2O模式下的電子商務平臺中為用戶和商家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機制,保證O2O電子商務平臺的誠信商務環境,從根本上為電子商務安全交易提供保障,推動O2O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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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移動支付風險防范
一、引言
網絡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極大地推動了傳統金融產業的創新與變革。移動支付就是網絡信息技術與金融產業融合的重要成果。根據數據研究公司IDC的報告顯示,2017年全球移動支付金額將突破1萬億美元,強大的數據意味著今后幾年全球移動支付業務將呈現持續走強趨勢。由于其“隨時、隨地、隨身”的特點,移動支付逐漸滲透到國民經濟生活之中。極速發展之下,移動支付的風險也隨之日益增加。我國移動支付行業的發展目前存在著多重風險,進行適當的風險防范有助于將損失降至最低。同時,為了促進移動支付行業向著更加成熟穩定、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我們亟待研究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這對于互聯網金融乃至國民經濟都有著不同凡響的意義。
二、移動支付的產業鏈構成
移動支付的風險存在于其整個過程的方方面面,眾多風險相互影響,了解移動支付產業鏈中的每一個角色,有助于全面認識這些風險(表1)。表1移動支付風險存在的環節
移動支付產業鏈角色定位移動運營商連接金融機構、服務提供商、商家以及用戶的重要通道,主要功能為移動支付搭建通信渠道,搭建移動支付平臺銀行掌握巨大的用戶資源,并擁有強大的資金支持,通過手機號碼與銀行卡綁定,為移動支付平臺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支付體系移動設備提供商為移動支付平臺提供設備服務,滿足用戶實現移動支付的終端要求,解決移動支付過程中的業務問題移動支付服務提供商移動運營商與銀行之間溝通的橋梁,充當第三方獨立支付方,具備協調與整合能力,為用戶提供市場反應效果良好且適合的移動支付服務商家在移動支付中通過便捷的移動支付終端,減少支付的復雜流程,提升客戶滿意度,從而擴大移動支付的適用范圍,具備從屬性用戶移動支付服務的最終使用者,其對移動支付的愛好與接收程度均是決定未來移動支付發展的重要因素三、移動支付風險
近年來,移動支付發展日新月異,支付寶、余額寶等網絡支付使交易手段變的更加便捷的同時,隨之而來的支付風險同樣不容小覷。為對移動支付風險進行更好的防范,有必要對其進行梳理與分析。
(一)政策風險
移動支付作為新興業務,缺乏行業規范。監管政策方面,移動支付處于電信增值業務與銀行增值業務――中間業務的交叉地帶,有著不同的業務類型。在管理過程中,根據其不同的業務類型,需要適用不同的政策和規范,不能一概而論。準入政策方面,國內非銀行機構推動移動支付的積極性比銀行更高,但移動支付所涉及的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從而提高了市場的準入門檻。
目前,盡管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與移動支付有關的政策性文件,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支付機構預付卡管理辦法》、《中國金融移動支付系列技術標準》等,但總體上看,此類規章大多以框架為主,缺少具體實操性內容,并且少有專門針對移動支付的政策性文件,由此,政策風險是移動支付業務發展無法回避的障礙。
(二)技術風險
移動支付的技術風險是指由于技術原因為移動支付帶來的風險,如因移動支付系統發生技術性故障導致支付進程中斷、交易暫停、轉賬不暢等。移動支付技術的快速發展具有雙面性。一方面,移動支付技術的發展強化了移動支付的安全技術水平,促使移動支付業務與模式不斷創新,推動移動支付技術行業的高速發展;另一方面,移動支付技術的的發展為移動支付帶來了更多的安全隱患與威脅,不法分子利用移動支付進行金融犯罪的技術水平不斷提高,加大了移動支付的技術風險。
移動支付技術風險主要包括技術安全風險和技g開展風險。技術安全風險是由于使用某項技術所帶來的安全風險,技術安全風險主要由數據傳輸的安全性風險和用戶信息的安全性風險組成。技術開展風險是移動支付運營主體因選用技術不當而導致的與產業鏈及移動終端間存在的兼容性問題。
(三)金融法律風險
移動支付中容易引發的金融法律風險主要包括沉淀資金風險和洗錢風險。
沉淀資金風險。沉淀資金如何進行存管,存管期間產生的收益如何歸屬,以及是否能夠挪用等問題都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進行規范。移動支付機構擅自挪用資金而有可能產生的一系列后果等將有可能引發金融法律風險。
洗錢風險。移動支付使金融交易虛擬化、便捷化和不限地域化。交易雙方難以明確,并且交易時間短,頻率大,使得移動支付業務難以被監督以及監察。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這些特點進行不當收益的漂白活動。
(四)監管風險
作為新興產業,移動支付的發展尚處于探索與開拓階段。為了搶占市場與先機,各參與方均加速創新,其中,第三方支付機構不斷推出新的支付方式與手段,這為當局者進行監管帶來一定的挑戰與困難。多年來,我國移動支付的監管一直滯后于移動支付的發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監管的法律依據制度體系不完善,且法律層級不高,效力不足。當前適用于移動支付的規章制度大多是用來規范我國電子支付領域和非金融支付領域的規章制度,且其大部分以框架為主,缺少實操性內容。此外,此類文件都經由央行或銀監會制定,法律層級較低,對于整個移動支付行業缺少一定的強制性。目前尚未有一套完善的、專用的、有效的法律與規章制度來對移動支付領域進行強有力的監管。
二是監管主體不明晰,監管存在真空區域與交叉區域。移動支付的產業鏈長且復雜,其中央行、銀監會、工信部、財政部、工商總局等多個部門都有權力對移動支付中的一個或多個環節進行監督與管理,而往往無法界定某一部門對移動支付監管起牽頭作用,因此會出現監管職責分工不明確,監管范圍出現交叉等情況。
三是行業自律缺乏。目前,我國尚未擁有一個權威的全國性移動支付行業協會來應對移動制度行業中出現的自律性問題。
(五)信譽風險
客戶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持續提供安全、準確、及時的移動金融服務,并且對于運行商的服務質量也有保障要求。在移動支付產業鏈中,各個角色共同支撐著移動支付的信譽體系,在正常運營中其中任一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引發嚴重的信譽風險。
四、移動支付風險防范建議
如何一方面悉心保護移動支付的創新精神和服務于大眾的有益性,另一方面維護移動支付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時懲辦違法犯罪,是移動支付風險防范所面臨的難題。基于此,應從完善法律法規、加快協同監管體系建設、加強產業合作三個方面應對移動支付風險。
(一)盡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的移動支付起步較晚,尚處于發展階段,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體系建設都不完善。為了促進移動支付行業的健康發展,應當結合我國移動支付的實際發展情況,出臺專門針對移動支付的法律法規,并制定移動支付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同時加大對網絡犯罪的打擊,頒布專門的法律,為嚴懲犯罪分子提供法律保障。此外,消費者權益部門應修訂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健全移動支付交易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二)加快協同監管體系建設
作為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移動支付的產業鏈包含了眾多的市場參與者。目前我國金融行業監管呈現分業監管,但移動支付急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以促進產業發展。首先,要根據法定職權,明確移動支付產業中各角色的職責與分工;之后,共同協定專門的移動支付管理辦法,為移動支付業務的長遠發展提供完整的管理方法。
(三)加強產業協作
我國的移動支付參與主體基本處于單兵作戰的情況。2012年,在移動支付行業標準的督促下,跨行業的合作程度有所改善,但范圍仍舊較小,三大電信運營商各自尋找金融合作伙伴,分別研發推出近距離無線通信技術,從而保留客戶。而在這種環境之下,新一輪互相排斥性的競爭不斷上演。
為了促進移又Ц緞幸檔慕】悼燜俜⒄梗各運營商之間應協調各方利益,從而加強合作共贏。而監管層應積極培育開放共享的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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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子商務對審計環境產生的重要影響
人們對審計行業的看法和態度以及通過審計結論所作出的投資決策等就是電子商務的社會環境。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不斷使用電子商務進行交易,企業的經營風險與電子商務活動的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電子商務業務的關注度提升,由于這些投資者自身對這些電子商務的了解程度不夠,因此特別關注注冊會計師提供的企業關于電子商務業務的審計意見。電子商務對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產生的影響。此外,電子商務對法律環境和網絡環境也會產生影響,因為審計人員進行審計的過程是受到法律的保護和限制的,所有的審計程序和審計范圍都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電子商務活動主要是通過互聯網技術進行交易,因此對網絡環境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網絡病毒或者網絡黑客,可見注冊會計師在對被審計單位電子商務的網絡安全控制進行審計也是很必要的。
2.電子商務對審計風險產生的影響
審計風險主要包括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主要是電子商務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具體體現在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這三個方面。首先,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因為交易活動都是在互聯網上發生的,審計的線索會減少,也就是注冊會計師尋找審計證據的突破點就減少,從而加大了審計的風險。加上電子商務環境下電子支付手段比較多樣化,電子貨幣的使用給審計可以說是新的挑戰,這些因素就加大了審計的固有風險;其次,電子商務對控制風險也會產生影響,控制風險主要是指對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者披露的某一認定會發生錯報的現象,這種錯報可能是由于內部控制沒有及時防止或者沒有及時糾正錯誤而導致可能發生重大錯報,主要風險包括對網絡安全性風險、交易的完備性風險和系統流程的整合風險這三個方面;最后是對檢查風險產生的重大影響,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的線索、內部控制內容等都發生很大變化,因此需要更高專業勝任能力的會計師,往往對電子商務了解很多的注冊會計師比較缺乏,這樣在進行檢查時就會收到相關限制,使檢查的風險較之前有所增加,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3.電子商務對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產生的影響
審計對象也叫審計客體,是指審計行為直接或間接涉及的客觀實務或者是經濟行為。電子商務廣泛使用審計對象首先是對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單據進行審計,在進行審計時注冊會計師要主要檢查被審計單位業務流程中主要環境的結算是否準確,相關憑證是否真實可靠,進行的記錄是否與憑證上的金額一致等;其次是對網絡的安全性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要對電子商務能夠正常運行是否有安全隱患進行審計,具體來說要看網絡所用的加密技術、所使用的殺毒軟件、進行電子商務平臺能否正常運行的控制系統和控制環境的構建進行審計,這樣才能更好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最后是對商務環境下的電子支付進行嚴格的審計,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時,應當確定被審計單位電子支付的類型和具體審計程序,保證電子支付的金額和憑證上記載的金額的真實、完整。可見,電子商務的發展對審計的客體、審計方法和審計技術產生重大影響。
二、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1.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
電子商務環境下審計風險產生的原因如下:首先,我國的電子商務運營環境存在很多弊端和不足,因為在電子商務處于快速發展時期電子商務的一些輔助業務沒有跟上,給審計帶來了很大風險,比如我國的物流系統發展比較慢不能滿足電子商務高速發展的要求,給電子商務活動能否正常進行帶來極大不便,從而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還有就是電子商務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這些競爭甚至是全球性的,而且競爭方式各種各樣,我們國家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其次,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不夠完善,一方面我國有關電子商務的基礎性法律很少,2004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可以說是對電子商務發展環境的進一步完善,但是整個電子商務的法律體系并沒有建立,這樣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很多細節就沒有統一的標準從而導致各部門的法規不統一,給企業的管理進行不便,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審計準則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時的具體程序和標準沒有明確規定,導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方法無法滿足商務環境下的要求,帶來審計風險;再次,我國的網絡安全存在隱患和社會信用體系缺失,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主要有信息的造價、信息篡改和信息的盜取.信息造假主要通過病毒來對網絡系統進行攻擊,從而導致用戶的重要信息進行泄露,然后可能會使用戶收到欺騙而造成利益損失,信息篡改是指通過電腦的病毒來修改用戶的信息,這樣就使用戶的信息泄露和失真而產生風險,信息竊取是指通過攻擊用戶和賣家的網站來得到對他們有利的信息。如果電子商務的這些風險不能降低,那么可能會使商務交易的相關記錄和信息失真,給用戶或者被審計單位都會帶來很大的損失。此外,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對電子商務審計人才的確實也是導致電子商務環境審計風險產生的重要因素。
2.電子商務環境下降低審計風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