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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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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

        第1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關鍵詞]發展視野;房產稅改革;優化路徑

        [中圖分類號]F81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4)27-0111-04

        1 上海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效果描述及評析

        1.1 上海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效果描述

        上海自2011年1月正式啟動房產稅改革試點,至今已3年有余。相關數據顯示,房產稅改革試點在稅收籌集功能和市場調節功能上發揮作用并不顯著。

        在稅收籌集方面,2011年上海市征收房產稅73.66億元,同比增加18.2%;房產稅在地方稅收的占比為2.3%;2012年共征得房產稅92.56億元,同比增加25.6%,房產稅占地方稅收的2.7%;2013年實現房產稅收入93.05億元,同比增加0.5%,房產稅占地方稅收2.5%。從以上數據分析中可以看出,改革試點以來上海房產稅收入并未大幅上升,其在地方稅收中的比重依然過低,在增加上海市財政收入上收效甚微。

        在房地產市場調控方面,房產稅的開征并未對上海市房價產生實質性影響。從圖1中可見,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其間房價漲幅整體有所收窄,2011年第四季度出現房價環比下降的趨勢,而之后卻調整向上,且2013年價格漲幅明顯。由此可以說明,房產稅的開征初期影響了人們購房的心理預期,在其他相關調控政策的配合下,一定程度上對房價產生了抑制作用。但長期來說,房產稅并不能起到明顯降低房價的作用,房產稅對樓市的調控并未取得很好的效果。

        1.2 上海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效果評析

        由上節房產稅試點效果描述可知,上海的房產稅試點初期對房地產市場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房價曾出現短時間的輕微下降,這主要是由于房產稅的征收對購房者的心理預期產生一定的影響,但長遠來看房產稅并不能抑制房價上漲。在財政收入方面,上海試點征收的房產稅對財政貢獻力度仍非常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2.1 房產稅稅制要素設計不合理

        (1)試點方案中稅率為0.4%和0.6%兩檔差別稅率。若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否則按0.6%征收。而國際上房產稅稅率基本在l%左右。在房產稅起步階段,這兩檔較低稅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培養納稅人意識,提高納稅遵從水平,減少改革阻力。如果稅率過高,考慮到綜合的土地產出,可能會使地方的總體收入受到影響。但是隨著改革的推進,這兩檔稅率顯然過低,對達到改革目標、增加地方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等產生不利影響。

        (2)計稅依據不合理。試點方案是按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的,這與試點初期房地產評估的基礎設施不到位以及房產稅稅收征管水平有限有關。房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應該以定期的評估價值作為計稅依據,如此一來才能正確地反應房地產的價值變化情況,體現房產稅的受益性和量能負擔原則。而以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使房產稅有“住房消費特別稅”的錯誤導向,不能正確反映房產稅的政策導向和調控功能。在房產稅的下一步改革中,應加強房地產信息聯網和評估配套系統的建設,為房產稅的健全完善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3)征收過程重增量輕存量。這在改革起步階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若把存量房也納入課稅范圍,會造成稅收的“縱向不公平”,原來沒有收,現在卻收了,帶來了試點推進的壓力,違反了“先易后難,先增后存”的改革原則。但是根據房產稅是受益稅的原理,不論增量房還是存量房,都因政府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改善得到價值提升,都應為政府的公共投入“買單”,否則會造成同房不同稅的“橫向不公平”。另外,上海已經進入后城市化階段,城市化水平趨于穩定,產業結構向服務化、金融化方向邁進,增量房趨于減少,只對增量房征房產稅也不符合上海城市化發展趨勢和產業結構轉換步伐。

        1.2.2 房產稅功能定位有偏差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中央政府啟動“4萬億投資、10萬億貸款”的刺激性政策,使房價在2009―2010年一飛沖天,中央政府對樓市的“限購”、“限貸”行政性調控手段引起各方爭議而且效果不彰,在此背景下,中央在上海和重慶兩地進行房產稅改革試點,以期利用房產稅這一市場化調控手段取得階段性成果。但是,房產稅作為房地產稅收體系中的單一稅種,自身調控能力有限,若將其定位為打壓房價、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利器”,顯然有失偏頗。房產稅只有通過與土地、信貸等其他調控政策的協調配合,才能發揮其政策導向功能和調節功能,單兵突進不可取。

        房產稅主要的和基本的功能應該定位于為地方政府廣開稅源,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在不影響房地產綜合產出的前提下,通過一系列的改革和過渡,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嚴重依賴,使土地財政中預算內的稅收比重增加,預算外的租費比例下降,優化和完善地方土地財政,使土地財政更加可持續,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只有正確地定位房產稅的基本功能,才能發揮房產稅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的其他派生功能。

        2 上海房產稅進一步改革的優化路徑

        房產稅改革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條件約束和條條塊塊的利益樊籬。在房地產保有環節單獨引進一項新稅種而不對現行相關的稅費體系和制度進行改革,房產稅改革是難以成功的。因此,筆者認為上海房產稅的下一步改革應構建以房產稅為核心的房地產稅費體系,明確改革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分步驟、分階段實施,先增量后存量,先易后難,穩步實施,循序漸進,逐步到位。優化房地產稅收結構,均衡房地產稅負在開發、流轉、保有各環節的分布;合理設計房產稅稅制基本要素,使房產稅從增量房為主過渡到“增存并重”,最終達到存量房為主;清理不必要的收費項目,打包征收、立稅清費;逐步把房產稅培育為地方收入支柱,降低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嚴重依賴,優化土地財政。

        2.1 完善稅收結構,均衡稅負分布,穩定和優化房地產稅負

        房地產稅負在開發、流轉、持有環節的分布存在畸輕畸重的不合理局面。由圖2可看出,房地產開發、流轉環節稅目多、稅負重,保有環節稅負偏低。由圖3可知,房地產保有環節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占比很低,兩者之和僅占上海稅收收入的3.5%左右。而房地產開發流轉環節的土地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三者之和的占比就達11%左右,尚未考慮與房地產有關的營業稅、所得稅等其他稅收。為此,就需要在保持房地產總稅負相對穩定的前提條件下,一方面完善稅收結構,適當歸并開發、流轉環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稅目,減少重復征稅情況,降低開發流轉環節的稅負。另一方面增加保有環節的稅負,逐步提高房產稅的稅率和覆蓋面,同時在論證充分的基礎上把開發流轉環節的部分稅負后移至保有環節。通過對房地產稅制的結構性調整,使稅負在各環節均衡分布,正確合理地發揮房地產稅收籌集財政資金和調節房地產市場的功能和作用。

        2.2 合理設計房產稅稅制基本要素,實現房產稅向存量房的逐步過渡

        針對上文提到的稅制要素設計問題,應進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逐步提高房產稅的稅率,并實行檔次更多的差別化累進稅率,真正體現房產稅調節房地產財富的功能。二是要以房地產評估價值作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這就需要房地產評估等相關配套改革的跟進。三是按照應稅住房的套內面積進行計征和減免,因為不同類型房產的得房率有差異,按照套內面積計算更符合集約節約土地資源的原則。四是在現行對增量房征收房產稅的基礎上,擴大增量房的征稅范圍,并在條件成熟時逐步擴大到對存量房開征。這就需要不斷完善上海的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區分每年的新增住房和以往的存量房,逐步加強對存量房征收房產稅,設置5到10年的過渡期,實現“5年啟動,10年并軌”,實現增量房和存量房雙管齊下,最終以存量房為主。

        2.3 清理不必要的收費項目,打包征收、立稅清費

        在房地產的開發環節存在大量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行政審批項目,這在無形中延長了房地產開發周期,增加了開發商以交易成本。可以將涉房涉地的各項收費統一打包,設立一個地方政府專屬的“配套稅”,政府對外只安排一個窗口,開發商只對這一個政府窗口上繳“配套稅”。開發商繳納這一“配套稅”后,即可進入正常的審核階段。同時,把房地產開發環節的所有技術標準前置,技術指標在審核設計施工圖的時候審核,審核通過之后開發商按照這個圖施工;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地方政府指派專門的住房服務機構組建一個驗收平臺去統一驗收,而不需要開發商接受各個部門的各自驗收。這樣可以對審批事項進行標準化管理,最大限度整合分散在不同政府部門的相同或相近職能,努力解決政府職能交叉錯位問題。通過簡化合并開發環節的行政審批事項,壓縮審批流程和時間,降低交易成本和時間成本。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階段自始至終只與一個政府窗口打交道,房地產生產周期大大縮減,房地產企業對市場情況的變化反應更加靈敏,使市場的供求機制和價格信號發揮更好的作用,市場中的供需缺口有效彌補。另外,把預算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劃為預算內的配套稅,提高了政府的預算透明度和服務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職能的轉變。同時降低了開發商對政府相關部門的尋租空間。通過“配套稅”的改革,使開發階段的稅制結構更加合理,稅負有所降低。

        在時機成熟時,比如說5~10年之后,把“配套稅”打包進入保有環節的房產稅,形成新的房產稅,對于此時的房產稅,實行“新老劃斷”,先只針對增量房征收,存量房依舊征收原有的房產稅,體現“縱向公平稅負”的原則。過一段時間后,比如說10~15年之后,對存量房也征收房地產稅,實現房產稅的“增存并軌”。

        2.4 培育房產稅,完善地方稅體系,降低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

        從1998年住房市場化改革以來,上海房地產市場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土地價格亦水漲船高,與此同時,土地出讓金越來越成為上海市政府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其占財政的比例日益提高,土地出讓金儼然成了政府的“第二財政”。由于土地財政已經成為財政收入的支柱,導致了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盲目進行征地拆遷,從而引發社會矛盾,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團結。另外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是,上海市本身就存在人多地少,土地資源稀缺性要比其他地方更為嚴重的問題。從長遠來看,城市的擴張必然會導致土地資源越來越少,土地出讓金也將隨之日益減少,現有的土地財政模式缺乏可持續性,會給未來的上海市財政收入政策帶來較大的潛在危機。因此,政府應當考慮減少對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如下表所示。

        從上表可以看出,上海政府對土地出讓金依賴過大,有些年份甚至占到財政收入的50%以上,是典型的土地財政。

        此外,上海已經全面啟動了“營改增”的結構性減稅改革,營業稅作為上海市主體稅種的地位將隨著改革的深入有所動搖,地方主體稅種重構以及地方稅體系完善的重任有可能落在房產稅的身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房產稅的進一步改革,使房產稅改革與其他財稅體制改革協調共進。

        房產稅具有稅基穩定、透明度高、受益性明顯和可持續性等優點,在西方發達國家地方政府收入中占很大比重,是主要財源之一。因此,上海可以在試點的基礎上加大房產稅改革力度,積極穩妥地先行先試,逐步把房產稅培育為主體稅源,完善地方稅體系,降低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嚴重依賴。至于如何把房產稅培育為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有待進一步地探索和研究。可以對房產稅全面鋪開做一個簡單的測算。以2012年為例,假設對增量房全部以1%的稅率征收房產稅,2012年上海住宅商品房銷售額為2209億元,則增量房的房產稅為22.09億元。對全部存量房的擬定稅率為0.8%,2012年,上海住宅存量5.6億平方米,評估均價為13000元/平方米,稅率為1%,則征收房產稅為582.4億元,增量房房產稅和存量房房產稅總計604.49億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14.7%,數量已經相當可觀。可以預見,隨著存量房的保有量逐漸增加,房產稅會水漲船高。

        此外,可以考慮將土地出讓金逐步打包進入房產稅。據有關研究表明,在現有政策體制格局下,土地出讓金以占GDP 5%左右的規模較合適也最可持續。而一旦超過這一水平,以土地出讓金為主的土地財政就面臨不可持續的情況。從上表可以看出,2009年以來上海土地出讓金占GDP的比重都高于5%的臨界值水平。鑒于此,可以考慮將土地取得環節的土地出讓金逐步后置打包進入保有環節的房產稅,一方面,降低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嚴重依賴,使土地出讓金維持在臨界值以內的合理范圍內。另一方面,增加房地產保有環節的稅負水平,培育房產稅,合理化房地產稅負在各環節的分布。把預算外的土地出讓收入漸進式地轉移至預算內的房產稅,優化土地財政結構和房地產稅制,使土地財政更加可持續。

        3 結 論

        在總結上海房產稅改革試點得失的基礎上,把房產稅的進一步優化和完善放在房地產稅改革的大框架下進行,以房產稅的改革作為一項重要抓手,帶動房地產其他稅種的改革,實現整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整合和房地產稅制的重塑,為上海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運行提供稅收制度保障,為房地產市場長效運行機制的構建奠定稅制基礎。

        參考文獻:

        [1]唐卓,韓曉琴.房產稅試點改革的效應分析及實施建議[J].稅收經濟研究,2013(2):20-28.

        [2]陳杰.房產稅試點初評與房產稅改革深化的意義[J].探索與爭鳴,2011(5):48-52.

        [3]徐寧,吳福象.我國房產稅試點的績效評價與政策優化研究[J].上海經濟研究,2012(4):105-114.

        [4]尹伯成,尹晨.論房產稅的基本功能[J].現代經濟探討,2013(9):8-10.

        [5]賈康.房地產稅的作用、機理及改革方向、路徑、要領的探討[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2012(2):1-6.

        [6]楊繼瑞,馬永坤.滬渝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思考與對策[J].經濟理論與實踐,2011(5):31-36.

        第2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關鍵詞】 碳稅;開征必要性;稅制要素;路徑

        一、我國碳稅政策現狀

        碳稅的開征與全球低碳產業的發展緊密聯系。進入后國際金融危機時代,全球主要發達國家大力發展低碳產業,進行再工業化建設。我國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低碳產業是重要的組成部分。黨的十報告中指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發展低碳產業。低碳產業包括節能環保產業、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等,以新能源產業和清潔能源產業為基礎,是當前我國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重要內容。低碳產業的發展,離不開碳稅政策的激勵和支撐。歐盟作為低碳產業發展的政策先行者,已經有多個成員國家開征了碳稅。芬蘭、挪威、瑞典、丹麥、法國都開征了碳稅。碳稅開征以化石燃料的含碳量為征稅對象,旨在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為低碳產業發展提供稅收支撐。當前我國還沒有開征碳稅,也沒有征收性質相似的稅類。碳稅是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類。國際上相似的稅種,有氣候變化稅、能源調節稅。我國開征的能源調節類稅收是燃油消費稅、資源稅。燃油消費稅是針對成品油開征的稅收,資源稅是針對開采的礦產品征收的稅類,這兩類稅種對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具有一定作用。但是我國還沒有針對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稅收。碳稅的缺失,造成對高耗能產業的約束力不強,不能有效的控制國內工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碳稅對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的推動力尚未在實際中得以顯現。我國對碳稅尚處于研究階段,需要發揮其實際效果。

        二、我國碳稅征收的必要性

        1、開征碳稅有利于碳減排目標的實現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是國際溫室氣體減排的自愿國家。在已有的國際公約當中,只規定了發達國家對溫室氣體具有減排的義務。但是我國目前已經是全球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國家,在未來也會成為溫室氣體的義務減排國家。盡管我國還不用承擔碳減排的義務,但是我國已經向國際社會承諾進行碳減排,并達到一定目標。我國政府承諾,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排放的基準線上,大約減少一半。這個目標比較艱巨,要順利完成,應當以碳稅為支撐。實現碳減排目標,不僅為了兌現對國際社會的承諾,也是實現我國自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節能減排的目標。只有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才能緩解我國當前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制約,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

        2、開征碳稅有利于低碳新興產業的發展

        碳稅的開征有助于更好的促進低碳產業發展,順利實現我國產業整體轉型。低碳新興產業以新能源產業、新材料產業為基礎,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基石。新能源產業以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為基礎,包括太陽能光伏發電產業、風能發電產業、生物質能開發產業等。新材料產業與新能源產業息息相關,新能源產業離不開新材料產業的支撐。新能源材料產業,包括光伏材料、先進結構材料、高性能纖維材料等。碳稅的開征,有利于低碳新興產業的順利發展,為低碳產業提供良好生存環境。要淘汰我國產業的落后產能,促進高排放、高耗能產業的轉型升級,離不開各種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的激勵。稅收政策能夠起到強制性作用,對能源類產業升級發展非常重要。碳稅的開征,有利于我國轉變產業發展模式,從粗放型產業模式走向集約型模式。碳稅是我國低碳產業發展的重要推動力。

        三、碳稅稅制要素的設置

        碳稅開征涉及到設置稅制基本要素,包括計稅依據、納稅人、納稅范圍、稅率、稅收歸宿、稅收使用、稅收優惠等。

        一是計稅依據的確定。國際上一般將二氧化碳排放量作為碳稅的征稅對象。歐盟已經開征的碳稅,計算二氧化碳的估計排放量。由于化石燃料及其二氧化碳排放之間存在一定關聯,可以通過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使用數額的計算,確定其二氧化碳排放數量。二氧化碳的現實排放量較難測量,可以通過間接計算的方式來確定,這種方式在實際中較為可行。

        二是確定碳稅的納稅人范圍。碳稅征稅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轉型。所以在征收碳稅之初,應當將碳稅的范圍限定在第二產業內部,不應當擴大到服務業等其他產業。低碳產業集中在第二產業,集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生產性企業集中了溫室氣體的排放,所以應當將第二產業納入納稅人范圍。

        三是碳稅的納稅范圍。碳稅的納稅范圍規定的比較具體,可以確定為企業生產過程中,通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向大氣排放的二氧化碳數量。化石燃料是企業排放二氧化碳的主要來源,是碳稅的現實征稅對象。

        四是碳稅稅率的確定。碳稅稅率的確定和碳稅計稅依據息息相關。碳稅的計稅依據是二氧化碳排放量,所以碳稅可以采用從量計征的辦法,使用定額稅率來確定碳稅的稅額。碳稅稅率的確定應當考慮到差異化原則。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所含二氧化碳的數量不同,稅收數額也應當不同。化石燃料被征收的稅種有所不同,所承擔的稅收負擔也不同,在設計碳稅稅率的時候,應當有所考慮。借鑒國際碳稅稅率的設計,我國碳稅的稅率在開征之初,實行從輕征收原則。碳稅稅率應當控制在5元/噸CO2到10元/噸CO2之間。碳稅征收之后,根據征稅對產業發展產生的實際效果,再適時調整碳稅稅率,可以提高,也可以降低。碳稅征收數額為化石燃料的CO2排放量和碳稅稅率的乘積。

        五是稅收歸宿的確定。一個稅種的稅收歸宿,是此稅開征的重要組成部分。碳稅屬于流動性強,且分布不均勻的稅種。碳稅具備收入再分配效應,能夠起到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鑒于碳稅具備的這些特點,應當將碳稅劃分為中央稅,來突出碳稅的宏觀調控作用。中央財政應發揮碳稅的收入調節作用,用以支撐地方低碳產業發展。

        六是碳稅使用范圍。征收碳稅的歐盟成員國家,大都將碳稅納入一般的財政預算管理當中。我國也應當在征收碳稅之后,將碳稅納入一般財政預算管理,和其他稅種一道進行統一管理。碳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稅收范疇,還應當考慮碳稅和低碳產業發展的關系,將碳稅收入作為支撐低碳產業發展的基礎之一。一方面可以將碳稅收入用于低碳技術研發的財政補貼,以激勵低碳技術的不斷進步。另一方面可以將碳稅收入用于新興低碳產業的稅收優惠。只有將碳稅收入和低碳產業相聯系,才能發揮碳稅的廣泛作用。

        七是稅收優惠的設定。碳稅能夠激勵我國低碳產業的發展,但是由于碳稅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應當有針對性的設定稅收優惠,使高碳企業可以順利轉型。我國現有能源類企業是需要轉型升級的重點行業,向新能源、清潔能源類低碳企業發展是其轉型升級的目標。我國需要改變當前以煤炭為主的能源結構,向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為主發展。對于現有能源類企業轉型升級成本較高的,應當給以碳稅優惠鼓勵,減免一定程度的碳稅。對于處于成長階段的低碳新能源類企業,也應當設置碳稅稅額優惠政策,以激勵低碳能源類企業快速成長。

        【參考文獻】

        [1]托馬斯·思德納.環境與自然資源管理的政策工具[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崔軍.關于我國開征碳稅的思考[J].稅務研究,2010(1).

        第3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一、增值稅理論分析

        增值稅是以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法定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稅種。實際上,是運用稅款抵扣原則,使收入額中已含稅的部分或者說以前階段已納稅的部分,在本階段不再征稅,而只就未征過稅的那部分收入額征稅。由于這部分未征稅的收入額相當于納稅人在本階段或本環節新創造的價值,所以對這種增值額征收的稅稱之為增值稅。

        增值稅的最大特點是在就一種商品多次課征中避免重復征稅,這一特點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在促進生產的專業化和技術協作,保證稅負相對公平方面有較大功效。同時增值稅還有一些其它優點:(1)增值稅采取了道道課稅的課征方式,并以各企業新創造的價值為計稅依據,可以使各關聯企業在納稅上互相監督,減少乃至杜絕偷稅漏稅。因為上游企業漏稅必然使下游企業多納稅,在經濟利益原則的驅使下,下游企業必須主動監督上游企業的納稅情況。(2)增值稅的課征與商品流轉環節相適應,但稅收額的大小又不受流轉環節的多少的影響。(3)企業的兼并和分解都不影響增值額,可以保證收入的穩定。(4)對于出口需要退稅的商品可以實行“零稅率”,將商品在國內已繳納的稅收一次全部退還給企業,比退稅不徹底的其它流轉稅更能鼓勵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增值稅按不同的課稅基數分類,可分為:

        (一)消費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稅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就國民經濟整體而言,增值稅計稅依據僅限于消費資料的價值部分,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這是一種先進而規范的增值稅類型,最適宜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為歐共體及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所采用,是增值稅發展的主流。

        (二)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折舊中所含的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這種類型,同消費型增值稅相似,也允許對生產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時間和方法不同,收入型只允許在應納稅的所屬期內扣除固定資產的當期折舊中所含的稅金,后者是將外購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金一次性扣除。這種類型的增值稅稅基與增值稅概念范圍正好吻合,從理論上而言,屬于一種標準的增值稅,但由于固定資產價值的損耗與轉移是分期分批進行的,而其價值轉移不能獲得任何憑證,因此采取這種方法不容易采用規范的發票扣稅法,故采用的國家較少,主要有阿根廷、摩洛哥及部分原實行計劃經濟的中東歐國家。

        (三)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中所含的稅金。這樣,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依據既包括消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相當于生產的固定資產和各種消費品的生產總值,即課征范圍與國內生產總值一致,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由于扣除范圍中不包括固定資產,生產型增值稅對資本有機構成低的行業或企業和勞動密集型生產有利。因此,在經濟不發達的國家(主要指第三世界)一般都選擇生產型增值稅。

        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實行消費型或收入型增值稅,歐共體各國則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我國增值稅屬于生產型增值稅。

        以上各種類型的增值稅都有促進投資增加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稅推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別有利于促進固定資產的投資,生產型增值稅促進投資增長的作用最小,而且僅有利于存貨投資的增加。但從對行業投資的刺激上,消費型增值稅特別有利于促進資本密集型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多)和勞動密集型行業(存貨投資多)投資的增長膨脹,生產型增值稅僅僅有利于促進勞動密集型行業投資;在經濟出現逐步下降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推進投資的作用,可以起到保護投資,刺激經濟增長的作用。在經濟增長旺盛的時候,消費型增值稅的實施,對投資的促進作用有可能加劇通貨膨脹的程度。

        理想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應包括所有創造和實現增值額的領域,要有普遍性,應包括農林牧業、采礦業、制造業、建筑業、能源交通運輸業、商業和勞務等各個行業;應該涵蓋原材料、制造、批發和零售等全部環節。從各國的實踐看,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實行的增值稅是比較徹底的。歐共體國家的增值稅征收范圍最為廣泛,從農產品銷售、工業制造,一直到批發、零售和勞務環節。拉美和亞洲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一般也實行到商品和勞務業,但對勞務多數只是列舉項目征收。非洲國家的增值稅多數只實行到生產環節。除巴西和阿根廷外,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對農業不征收增值稅。(注釋②)

        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也稱納稅主體。納稅人是最基本的稅制要素之一。為了便于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并簡化計稅辦法,我國參照國際慣例,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劃分的基本依據是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而衡量企業經營規模的大小是以年銷售額為依據的。對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財政部規定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否則為小規模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進行分類的目的是為了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專用發票既是增值稅納稅人納稅的依據,也是納稅人據以扣稅的憑證。這兩類納稅人在稅款計算方法、適用稅率和管理辦法上都有所不同,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的計稅方法,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方法。

        二、增值稅制度實施現狀與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還處于經濟相對不夠發達的階段,稅制的完善與發展也相對落后,尤其是引進增值稅制后,由于時間倉促,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上以及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都處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增值稅現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作以簡要分析。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產生與發展

        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確立和發展起來的。1979年下半年,我國開始在部分城市進行增值稅試點,標志著我國增值稅開始進入實踐過程。經過試點和廣泛征求意見,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正式了建立增值稅制度。當時的增值稅還不是國際上盛行的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只是有中國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稅”。它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適應了當時的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但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其中一個較為嚴重的問題是:增值額的確定依賴于財務會計制度,造成稅基確定的剛性不足,易受侵蝕,破壞了增值稅法的嚴肅性和獨立性。因此,為充分發揮增值稅在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組織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1987年財政部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的計稅方法。1993年底我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稅制改革,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建立起了新的規范化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格局,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

        考慮到原有稅負水平,以及抑制投資過熱和國家財政收支等問題,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稅采取了生產型增值稅,并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簡化的原則。征稅地點由原來的在極少數地區試點擴展到了全國。征稅范圍由原來的機器機械和農業機具“二行業”及自行車、縫紉機、電風扇“三大件”擴展到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進口四環節及勞務活動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稅率設置也趨向合理,只設17%和13%兩檔稅率,除個別情況外,均適用基本稅率。

        (二)我國增值稅實施現狀

        1、立法精神。1994年實行新的增值稅以來,我們的立法精神,是要通過建立規范化的增值稅制度來體現遵循國際慣例、簡化稅制、多環節多次征,且基本維持原有稅收規模的原則。完善增值稅制,當然應該遵循這一立法精神,盡量與國際慣例接軌,使新的征收制度簡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過完善稅制,擴大征稅范圍和稅基規模,實行普遍征收,道道課稅。增值稅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稅制本身的一些政策變化,也涉及征收管理辦法的調整。因此,如何擺正和處理好“稅收規模”與“稅制完善”和“調整稅收管理辦法”三者之間的主次關系,就成為必須搞清楚的重要問題

        2、增值稅管理處于計劃管理、任務治稅現狀。

        我國實行市場經濟時間較短,單純強調完善稅制很難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會使原有的稅制結構受到嚴重侵蝕,相互間矛盾重重,影響了增值稅制優勢的充分發揮。我們目前政策上的某些變化,似乎有“盲目”和“輕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稅制顯得支離破碎,給稅政管理帶來了一定難度,如各種各樣的補充規定、通知,臨時性的政策變更和政策優惠等,這種“修修補補”的現象,在征管實踐中,加大了執法的隨意性,稍不謹慎,不是被納稅人鉆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納稅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稅法基本要素的政策變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其剛性大打折扣。導致類似問題的根源就在于稅收的計劃體制和“任務治稅”,在一定范圍內為保任務而違背了增值稅的發展變化規律。為什么呢?因為國情就是這樣,現實就是如此,當前經濟轉型過渡時期的條件就是這樣。看來實現從“計劃治稅”到“依法治稅”的轉變,還有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存在問題

        增值稅在我國運行10年來,雖然取得了很大成績,但在推行過程中很多問題還需要完善,特別是在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方面:

        1、一般納稅人管戶逐步減少,比重逐年下降,預示著增值稅納稅人結構正在發生非正常變化

        1994年稅制改革后,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將增值稅納稅人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并對兩類納稅人分別實行兩種計稅辦法。據劃定初期的測算,一般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約為20%,但是實現的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和稅收收入卻占到80%左右;小規模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約為80%,但其實現的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和稅收收入僅占20%左右。據此,為了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我們實行了“抓大控小”的稅收政策,即只對占約20%比重的一般納稅人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憑專用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而對占80%比重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直接對銷售額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

        然而,回顧1994年增值稅改革以來的情況,我們不難看出,在多年的運行過程中卻出現這樣一種現象,即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管戶逐年遞減,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逐年下降。以在河南省經濟發展處于中等的焦作市為例,1995—2002年之間一般納稅人數量減少了近50%,占全部納稅人總戶數的比重由1995年的19.15%降至2002年的6.05%,下降幅度達13.1%。由此看來,一般納稅人比重日益下降以至到了不足10%的極小地步,同1994年改革后的近20%相比,下降了48%。而小規模納稅人的比重則由80%上升到90%以上,在數量上占有絕對比重。

        分析形成這種非正常結構的原因,我認為主要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原因:一是經濟形勢不斷發生變化,地區間發展不平衡的局勢日益顯現,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尤其是銷售額標準未進行適當調整,使得很大一部分企業,尤其是瀕臨臨界點的企業補排除出一般納稅人之列。二是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帶有很大變動性,一些微調政策屢屢推出。在強化一般納稅人管理時,要求對不達銷售額的納稅人進行嚴格清理;在對一般納稅人進行年審時,規定工業和商業一般納稅人的銷售額底線;在一般納稅人納入防偽稅控管理后,又推出了銷售額不達標準,但是會計核算健全的,不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規定。由于政策的多變性,使得納稅人想方設法改變身份適應變化了的政策。三是稅務機關把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當作對違規企業的懲罰措施來執行,又導致一部分違規企業由一般納稅人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增值稅在運行過程中呈現出納稅主體結構嚴重的“主次倒置”狀況,而且這種不正常的變化趨勢還在延續。

        2、兩類納稅人稅負差異日益擴大。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設計,原來就偏高一些。當時的想法可能是有利于促使它們健全會計核算,以便納入到增值稅的鏈條機制中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買方市場的開始形成,平均利潤率的降低,一般納稅人的稅負可以隨著增值率下降而下降,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已固定,與其利潤率升降無關,因而兩類納稅人之間稅負差異日益擴大。

        3、現行增值稅的反思

        (1)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應是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現行增值稅是稅制改革后流轉稅的核心稅種,從加強稅制改革,健全增值稅的角度講,一般納稅人理所當然是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小規模納稅人雖然為數眾多,由于它經營規模小,營業額不大,會計基礎薄弱,通常情況下難以滿足增值稅管理的要求,因此,在多數國家充分考慮稅收的效率原則,一些國家對小企業實行免稅政策,以免稅方式將小規模納稅人排除在增值稅稅基之外;在一些國家將小規模納稅人規定為“特殊納稅人”,不采取免稅的辦法,而是實行以特殊稅率征稅,將小規模納稅人包容在增值稅稅基之內但排除在增值稅抵扣鏈條之外。因此,保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要的規模,才是增值稅制度內在制約機制有效運行和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基礎。然而我國一些地區一般納稅人數量逐漸減少,而且在經濟發展狀況一般的省份、地市,一般納稅人管戶現在占全部納稅人的比例不足10%。這樣一來,容易給人造成一種錯覺,名義上的一般納稅人在數量上表現為小規模,相反,小規模納稅人在現實中變成了大多數,成為增值稅納稅人的主要群體。這種“主次倒置”的納稅人主體結構弱化了增值稅的管理功能。

        縱觀國外增值稅成功國家的經驗,增值稅制度的設計應充分發揮其中性的特征,正確處理好一般與特殊的關系,以企業為主的納稅人應是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應該占大部分,以小企業為主的納稅人應是小規模納稅人,應該占小部分。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應是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

        (2)稅收征管成本應是減小而不應是加大。按照新增值稅制的要求,對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其本意是為了簡化計算方式,降低征管成本,但實際上,由于對兩類納稅人的管理實行嚴格的區別對待,一方面是小規模納稅人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現行增值稅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自行使用專用發票,可以采取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另一方面是一般納稅人只能按征收率6%(一般納稅人的抵扣率是17%、13%、10%)抵扣進行稅額(注釋③)。而一般納稅人為了自身利益,在選擇合作伙伴時,盡量避免與小規模納稅人進行經濟交往,這兩種情況都會使小規模納稅人因不能向一般納稅人提供進項稅款抵扣憑證,或者因抵扣不足而使自己在經營競爭中處于劣勢。這種調整策略,一定程度上制約著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正常經營往來,經營成果也受到很大影響,不利于小企業的成長壯大。面對這種不利局面,一些小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只好發揮其靈活多變的優勢,弄虛作假以求生存和發展。從稅收征管的實踐看,這種扭曲的狀況不僅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更為嚴重的是破壞了稅收制度的嚴肅性。再加之增值稅納稅人結構不合理,存在大面積的小規模納稅人,進一步加劇了征管難度,從而使稅收成本也大大上升。

        通過對增值稅納稅人結構的反思,我們不難看出:由于增值稅納稅主體的非正常結構,不僅造成抵扣鏈條的不完整,而且增值稅的稅收“中性”效能也未能準確發揮。這種結果的負面效應已經反映到了稅收收入的實際變化上,增值稅占全面工商稅收的比重不斷下滑,從1994年51.4%已下降到2004年的44.3%,不能不引起重視。

        三、加強增值稅管理的幾點意見

        (一)完善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在我國,不同的地段、不同的地區,納稅人的發展狀況是存在很大差異的,因此在增值稅納稅人類型的劃分上,應根據地域(或地區)、行業性質分別對待,對經濟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可以適當定高一些,對經濟不發達的地區,劃分標準應盡量適澤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工業生產、商業批發以及生產性加工企業應從嚴掌握,盡可能劃為一般納稅人;對商業零售和為生產服務的,可靈活掌握。也就是說,小規模納稅人盡可能限定在商品零售環節,一些小型的工業企業和從事商品批發的企業應盡量納入一般納稅人范圍,使其達到規范化。

        (二)調整銷售額標準,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在我國,兩類納稅人的劃分標準主要是以銷售額為標準的,隨著金稅工程二期的完善與拓展,增值稅的管理必將進一步加強。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小企業的發展規模還將不斷壯大,這種快速的發展勢頭,既有必要也有可能逐步擴大一般納稅人范圍,所以降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額,擴大增值稅的納稅主體會顯得尤為必要和重要。

        (三)改進一般納稅人管理手段。加強一般納稅人管理,要嚴格把好“三關”即認定關、年審關和取消關。摒棄在一般納稅人管理中不是想辦法如何加強管理,而是盡可能地取消其資格的懲罰性管理辦法。在強化一般納稅人管理上應以信息化為支持,以執行政策為根本,確實將增值稅納入科學規范的管理軌道,改變以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來提升管理的不科學的做法。對有違規行為的一般納稅人應當通過法律的途徑予以處罰,增大其違規成本,使其認識到違法得不償失,從而自覺遵紀守法,照章納稅。

        (四)在稅制結構改革現行增值稅模式,實行以消費型增值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加強二級商品稅制的調節功能的發揮;在稅種、稅率、稅收有增有減,增減結合。目的是在充分發揮消費型增值稅刺激投資增長的同時,運用二級商品稅制積極調整產業結構,以產業結構的合理化促進經濟的增長。

        (五)充分運用金稅工程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有效管理手段。要進一步拓寬金稅工程在增值稅管理中的覆蓋面,將納入防偽稅控企業的基礎信息進行儲存,在嚴格為企業保密的基礎上,提供稅務機關查詢和鑒別。同時在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上,要分兩個層次進行管理,一是具有一定規模和管理能力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自我管票,自我開票;二是對不具備規模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稅務機關代開辦法,代開發票的適用稅率可以考慮“征多少、開多少”的政策,而不是現在硬性規定的6%和4%兩檔征收率,這樣既不會影響到地方經濟的健康發展,又能達到加強增值稅管理,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的目的。另外,要從嚴查處偷稅行為,并加大稅法宣傳力度,盡快形成稅收、司法、保衛體系,各方聯合從重從嚴從快打擊各種可能出現的犯罪行為,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稅務警察,加大對偷騙稅行為的打擊力度。

        綜上所述,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的管理,我認為新的形勢要求我們積極改革現行的增值稅稅制,從制度上保障我國的對外開放。

        (一)進一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將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世界上實行增值稅的國家普遍選擇實施“消費型”增值稅,少數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國家,也出現了逐漸向“消費型”增值稅過渡的趨勢,這是世界經濟貿易快速發展、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和本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的必然結果。可以說,借鑒發達國家經驗,實現增值稅轉型的時機已經成熟,勢在必行。

        (二)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將更多的行業納入增值稅。作為一個以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稅種,增值稅必須兼具征收范圍廣泛和稅率統一的特點,才能保證其稅負公平、易于核查等諸項優點的發揮。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國情,把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進一步擴大,將增值稅課征范圍延伸到整個工業生產流通及大部分服務領域,使我國的增值稅形成一個完整的課征體系。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法人所得稅納稅人以外的所有民事法律主體,均納入個人所得稅調節范圍。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分類為主的稅制.縮小扣除范圍。除個人基本生活費扣除、生產成本費用扣除外,其他項目不規定扣除額。降低稅率,拉大級距。經營所得的稅率與法人所得稅基本平衡。消除兩稅之間的雙重課稅。新晨

        (四)建立健全增值稅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首先要加強增值稅的納稅登記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規定外,還有必要借鑒國際經驗,制定增值稅專用的納稅登記法規,對納稅人提出增值稅納稅登記的特定要求,稅務部門應建立規范完善的增值稅征管數據庫。

        其次,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對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除了防偽應作為專門技術另行探討外,還應從我國實際出發,設計切實可行的審核程序,特別是交叉審核,要納入稅務審計,作為經常性稽查的主要內容。

        通過對我國增值稅若干問題的簡單探討,應該說,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改革已勢在必行,只有這樣才能符合國際發展的要求,才符合我國家加入WTO的需要,才能有利于擴大我國產品出口,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注釋:

        ①摘自:2001年6月《稅務研究》,陳曉、張保榮《對增值稅轉型的幾點逆向思考》

        ②摘自:2002年5月《稅收理論與實踐》,李金松《擴大我國增值稅實施范圍及研究》

        ③摘自:2001年第9期《財政研究》,王誠堯《積極穩妥的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

        參考文獻資料:

        [1]中國稅務學會《稅制改革》課題組,《增值稅征收范圍應適當擴大》,2002.7

        [2]谷立雄,《稅收理論與實踐》,《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現狀及對策》,2004.12

        第4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關鍵詞生態補償;排污權;排污費;水資源管理;水排污權交易

        中圖分類號X323;F81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2104(2016)07-0018-09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07.003

        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中國經濟高速增長而來的環境污染問題逐漸受到關注,相關生態環境破壞現狀已不可忽視。其中,水環境問題依然較為突出,一方面,廢水排放水平仍呈現一定上升趨勢,根據《中國環境統計年鑒》數據,全國廢水排放總量從2011年的65 919.22 Mt上升至2013年的69 544.33 Mt;另一方面,流域水質未得到明顯改善,2012年海河、黃河、遼河等重點流域水質劣V類比例高達46.1%、27.4%、27.2%。對此,中國政府在不同層面嘗試通過流域生態補償措施積極應對水環境問題。部分省份針對不同流域在2007年以來相繼并實施了有關政策措施,包括生態補償原則、方法、范圍等內容[1];中央政府也有計劃地頒布了一系列政策規劃,以積極推進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設,包括《關于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2007)、《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5)等。進一步而言,流域生態補償主要存在政府補償、市場補償、社會補償等多種模式,其中政府補償包括征稅、財政轉移支付、生態補償基金、生態彩票等形式,而市場補償包括產權交易(包括水權、排污權等)、生態標記等形式,社會補償則包括非政府組織參與型補償、環境責任保險等形式[2-4]。與國外以市場補償為主不同,中國流域生態補償主要以政府補償為主,原因包括市場經濟成熟度較低等[5]。雖然中國現階段以水排污收費為主要內容的政府補償成為了流域生態補償常態,但從政府規劃指導內容來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將成為未來流域生態補償的重要形式,這在《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5)等中能夠得到體現。那么,中國該如何通過水排污權交易補充現有流域生態補償機制?能否借鑒碳排放交易來構建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其市場運行機制該如何設計?本文試圖在構建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基礎上,通過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模型,從理論層面分析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運行機制和內在動因,以期對上述問題進行解答。

        1文獻綜述

        肖加元等:基于水排污權交易的流域生態補償研究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6年第7期 與流域生態補償相關的研究主要包括概念界定、補償機制、補償標準等方面內容。對于生態補償概念,不同學者有著各自的理解。一般而言,生態補償是以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態系統服務為目的,包括對損害環境的行為進行懲罰(收費)或對保護資源的行為予以獎勵(補償),從而減少或消除外部性(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的制度安排[6-8]。流域生態補償作為生態補償的一個重要領域,可將其理解為:為實現流域上下游地區間水資源公平合理配置和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對某一流經多國或某國境內多省級行政區的水資源采取的一系列恢復、保護、治理等活動的總稱[9]。簡言之,流域生態補償包括兩方面,一方面,上游地區污染排放超過限排總量而對下游地區進行的污染賠償;另一方面,下游地區為上游地區實施特殊的水生態環境保護而進行的保護補償兩種類型[1]。值得說明的是,國際上對“生態補償”理解為“環境服務支付”(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其為基于自愿協議下環境服務買賣雙方的一種交易方式[10];兩個概念的具體涵義有所差異,但本質上的核心內涵是一致的[11]。

        對于流域生態補償機制問題,現有文獻主要就不同國家的流域生態補償展開研究。PerrotMatre and Davis[12]較早地對哥斯達黎加、美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流域生態補償實踐進行了案例研究,Rosa et al. [13]也進行了相類似的案例研究;Pagiola et al.[14]考察了由世界銀行發起以改善拉丁美洲流域水環境的環境服務支付項目(PES);Sarker et al.[15]則以澳大利亞為例分析流域上游對下游水質的影響,提出結合市場和非市場手段進行流域生態系統的水質管理;Austen and Hanson[16]還關注到了加拿大生態補償機制問題,并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可見,關于流域生態服務市場主要起源于流域管理,而且較為關注流域生態環境治理,其中包括運用市場機制和政府規制手段等多個方式[11]。國內學者中,吳曉青等[17]較早關注到了區際生態補償機制,提出補償機制應包括政策法律制定、補償計算、征收管理、監督制裁等一系列機構和組織;盧祖國和陳雪梅[7]基于補償理論和系統特征分析,提出構建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幾大要素,即補償的主體、對象、方式。此外,徐勁草等[6]和陳軍等[18]則分別考察了晉江流域和太湖跨界生態補償機制,還對補償額度進行了測算。值得注意的是,徐大偉等[19]、李昌峰等[8]還基于演化博弈理論討論了流域生態補償問題,均認為僅依靠上下游地區政府無法自主地達成穩定的最優解,需要上級(中央)政府建立約束機制或適當干預。

        進一步而言,補償標準是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研究中學者關注的焦點。生態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并不單一,其主要包括費用分析法、機會成本法、支付意愿法、水資源價值法等[20]。此外,還有學者從水足跡、污染權、水體納污能力等視角建立了流域生態補償標準模型,擴展了生態補償標準的測算方法。

        總體來看,現有關于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富,包括補償機制的理論分析和流域生態補償實踐的案例分析等內容。然而,有關中國流域生態補償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討論的生態補償模式主要以政府補償為主,較少關注到基于產權交易的市場補償;二是,流域生態補償標準主要在于計算補償金額,而較少涉及水排污權交易及其初始分配等市場補償問題;三是,在涉及有關水排污權交易的相關研究中,較少將流域生態補償與水排污權交易相結合進行分析。為此,本文通過借鑒現有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模式,重點考察基于水排污權交易的流域生態補償,以期探索如何構建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補充現有流域生態補償機制。

        2構建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借鑒碳排放交易

        2.1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現狀

        應對氣候變化已經成為了全球性共識。聯合國于1992年制定并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其為日后各國進一步達成應對氣候變化合作提供了重要基礎,“低碳經濟”的概念也逐漸受到了關注;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進一步通過了《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允許發達國家通過三種“靈活機制”,即國際排放權交易(IET)、聯合履行機制(JI)、清潔發展機制(CDM),幫助其國內完成相應的減排任務。其中,CDM是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碳排放交易的唯一途徑,其主要是指發達國家通過資金與技術援助的形式幫助發展中國家減排[21]。

        目前全球的碳排放交易市場主要可以分為以項目和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其中以項目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包括JI和CDM,而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包括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為代表的強制易市場和以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為代表的自愿交易市場[22]。自2005年正式啟動的EU ETS成為了全球最大、最活躍的碳交易市場,已經歷第一階段(2005-2007年)和第二階段(2008-2012年),現正處于第三階段(2013-2020年)。中國在2008年以來陸續成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所,包括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中國又在2011年批準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以及深圳等7個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期望通過運用市場機制促進碳減排目標實現。可見,中國已經開始嘗試通過運用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相關環境問題。

        與碳排放交易相比,水排污權等其他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引起的關注相對較少,但排污權交易理論對除碳排放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同樣適用。因此,可通過借鑒碳排放交易市場,構建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而對流域生態補償機制進行有效補充。然而,由于碳排放與水污染排放在排放形式、影響范圍等方面存在不同,加之流域內上、下游特殊的地域性分布特征等因素,使得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并不能“復制”EU ETS等碳排放交易市場機制、模式。

        2.2水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基本要素

        正如上文所述,EU ETS已成為當今國際碳排放交易市場中的成功典型,作為以配額為基礎的交易市場,其采用“總量控制與交易”(Cap and Trade)機制,即在一定時期內根據減排目標確定排放總量限制后,再按一定方法對配額進行分配。具體來看,經過三個階段發展后,EU ETS的配額總量已經從根據各國制定的“國家分配方案”(NAPs)加以確定,向歐盟統一確定轉變[23];而配額分配方式已經從“免費分配為主,拍賣分配為輔”逐漸向“拍賣分配為主,免費分配為輔”轉變[24]。本文認為,上述“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對于流域內的水排污權交易同樣適用,尤其是配額總量統一確定方面,即由流域管理部門根據一定原則統一確定流域內的水排污權配額;但由于要體現流域生態補償的作用特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初期應該以免費分配的分配方式為主,且主要分配于上游企業,這與EU ETS將免費發放外的配額在所有成員國間進行拍賣的方式明顯不同。除配額確定與分配方式外,EU ETS還在覆蓋范圍、MRV(即監測(Monitoring)、報告(Reporting)、核查(Verification))等方面進行了發展與完善,而這些內容正是碳排放交易體系中的主要基本要素,具體見表1。據此,本文將借鑒關注碳排放交易體系基本要素的相關研究[25],構建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并對交易市場的基本要素逐一進行說明。

        2.2.1水污染排放上限

        與EU ETS相同,水排污權交易市場也采用“總量控制與交易”機制;但不同的是,水排污權交易市場要體現出水資源明顯的地域性特征,需考慮流域內上、下游地區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具體而言,上游地區的水污染排放會影響到下游地區的社會與經濟發展,而下游地區的水污染排放并不會對上游地區產生直接影響。因此,除影響本地區社會福利外,上游地區的水污染排放上限設定會直接影響下游地區社會福利的大小。與此同時,對整個流域內的水

        表1EU ETS三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

        Tab.1Main content of 3phase reform of EU ETS

        主要內容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配額總量“國家分配方案”(NAPs)-歐盟委員會統一設定免費分配祖父法則-基準法拍賣比例最多5%最多10%最少30%覆蓋行業電力、石化、鋼鐵、造紙等新增航空業新增化工和電解鋁管理職能各國MRV、注冊登記系統-統一MRV,單一注冊處抵銷機制-連接JI和CDM允許剩余信用轉換相關氣體CO2-新增N2O、PFCs注:①根據周茂榮和譚秀杰[23]、葉斌[24]等研究整理;②“-”表示未涉及或未變化。

        假設2:上游地區內企業可免費獲得一定數量的水排污權配額,在抵銷其實際排污量后可將水排污權通過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出售給其他企業;其他企業購買的排污權交易也可抵銷其實際排污量,即一單位水排污權可抵銷一單位實際排污量。

        假設3:水排污權不能跨期使用,且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出清。

        為簡化分析,模型認為市場上可交易配額數量小于水排污權需求量,故不再詳細考慮企業B的實際排污量。

        3.2基本模型

        基本模型構建主要基于圖1所示的流域內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運行機制。對于地區i(i=U,D),流域管理部門設定其排污上限為Qi(Qi>0),且認為在QU范圍內,地區D的社會經濟發展不會遭受明顯影響。對于企業j(j=A,B),其相關生活活動產生實際排污量為qj(qj>0);企業A免費獲得水排污權配額為Qs(0

        3.2.1情形1:0

        在此情形下,企業A實際排污量小于其所獲得的水排污權配額,則可將抵銷后的剩余配額Qs-qA在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此時,企業A和企業B在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水排污權交易。由于企業B為理性個體,故其可接受的水排污權價格會小于排污費t;而企業A持有剩余配額的機會成本為零,表明其可接受任意大于零的價格進行交易。故假設水排污權實際交易價格p滿足0

        R1=(Qs-qA)?p(1)

        R1>0表明企業A在低排污情形下不但無需繳納排污費,而且還可以通過水排污權交易得到額外環境收益,即生態補償包括免繳的排污費和通過交易獲得的額外收入兩部分。在情形1下,企業B也能通過水排污權交易獲得一定環境收益,即與不存在水排污權交易時相比,可減少繳納(Qs-qA)?(t-p)的排污費。

        3.2.2情形2:Qs

        在此情形下,企業A獲得的水排污權配額無法完全抵銷其實際排污量,需為未能抵銷部分繳納排污費。由于實際排污量未超過排污上限,故情形2下企業A的環境收益R2為:

        R2=-(qA-Qs)?t (2)

        R2

        3.2.3情形3:qA>QU

        與情形2相同,此情形下企業A獲得的水排污權配額也無法完全抵銷其實際排污量;不同的是,企業A實際排污量還超過了排污上限,需要為其繳納更高的排污費。因此,情形3下企業A的環境收益為R3(水排污權配額僅能抵消未超出排污上限部分,即傾向于對企業的超量排污行為給予更為嚴厲的懲罰):

        R3=-[(QU-Qs)?t+(qA-QU)?2t]

        =-(2qA-QU-Qs)?t(3)

        由于qA>QU>Qs,可得R3

        3.3擴展模型

        基本模型中,地區U僅存有一個排污企業;為了分析地區U內企業間可能存在的水排污權交易,本文在擴展模型中假設地區U還存在另一個排污企業C,其實際排污量為qC。此外,對于地區U的排污上限QU分解為QUA和QUC,分別對應于企業A和企業C各自的排污上限;地區U政府將Qs根據一定原則完全分配給企業A和企業C,兩個企業獲得的水排污權配額分別為QsA和QsC,且滿足QsA

        3.3.1情形4:0

        在此情形下,企業A可將抵銷后的剩余配額QsA-qA在水排污權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與情形1相同,企業A的剩余配額QsA-qA和企業C的剩余配額QsC-qC作為水排污權市場的供給方與企業B進行交易,故此時水排污權實際交易價格p1也滿足0

        R4A=(QsA-qA)?p1(4)

        R4C=(QsC-qC)?p1(5)

        R4j>0表明地區U內企業均無需為少量排污繳納排污費,且還可通過水排污權交易得到額外的環境收益,從而獲得相應的生態補償。與情形1相類似,在情形4下企業B可減少繳納(QsC-qA-qC)?(t-p1)的排污費。

        3.3.2情形5:QsA

        在此情形下,企業A獲得的水排污權配額也無法完全抵銷其實際排污量,可向企業C購買水排污權。與企業B一樣,企業A可接受的價格也小于t,否則其會選擇不購買水排污權而去繳納相對較低的排污費。因而,假設市場均衡時水排污權交易價格為p2,滿足0

        R5A=-[(qA-QsA-b)?t+b?p2](6)

        R5C=(QsC-qC)?p2(7)

        其次,水排污權交易是現有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有效補充,不能忽視政府補償在生態補償中的主導作用。從短期內來看,中國改變政府補償的生態補償模式并不現實,建立水排污權交易市場僅能從個別地區試點而無法全面展開,故水排污權交易僅能對生態補償機制進行一定補充。此外,中國未來水排污費改稅會是一個必然趨勢,歐盟國家建立相對完善的水排污稅稅制體系值得中國借鑒。如何有效整合水排污稅稅制與水排污權交易將是今后中國生態補償中不得不面對的關鍵問題。

        再次,水排污權交易不局限于某個地區內部,分流域建立的水排污權交易可實現跨界流域生態補償。如前文所述,2007年以來中國部分省份相繼并實施了有關流域生態補償政策,而這些政策主要目標于各自省份內部,較少涉及跨省生態補償問題。以重慶排污權交易試點為例,其規定交易范圍為全市范圍,并未涉及與其他地區交易問題。本文構建的流域生態補償模型所考察上、下游地區主要基于流域層面,這能夠為跨界流域生態補償提供一定思路,即以流域為單位進行生態補償,通過流域管理部門這一上一級主管部門協調上、下游不同省域間的利益分配問題,從而有利于避免出現流域生態環境中“公共地悲劇”、“搭便車”問題,提高流域整體社會福利。

        最后,流域生態補償需兼顧補償與懲罰機制,通過制度設計激勵污染減排。在所設定的運行機制下,上游企業被證明具有污染減排的動機。通過制度設計能夠實現對排污企業污染減排的激勵,這也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政策設計對于流域生態補償及相關污染減排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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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關鍵詞]煤炭資源稅費;成本;資源租;稅費調整

        我國“缺油、少氣、富煤”的能源結構決定了煤炭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資源基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總量中的構成一直占70%左右,并且據預測,這一消費結構在近五六十年內難以改變。但煤炭卻是不可再生資源,據bp(2007)估計,我國煤炭資源儲量只有1145億噸,可供開采年限只有45年。因此,煤炭資源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煤炭資源的接續能源開發問題等是我國政府必須關注的現實問題。本文從稅費視角對煤炭行業面對的稅費條款設置的目的及作用進行剖析,研究我國煤炭稅費制度應發揮的作用及變革的方向。

        一、我國煤炭資源稅費結構特征

        我國現行的煤炭資源稅費主要有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及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參見表1)。

        1.礦業權使用費及價款。兩權使用費和價款設立的初衷在于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形成高效的資源勘探資金機制,實現對煤炭資源有效地勘查、保護和管理。1996年國務院修訂了《礦產資源法》、1998年出臺了《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初步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有償使用的制度,建立了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框架。但我國目前煤炭資源無償和有償使用雙軌制格局的存在,企業無償或以極低投入獲取礦業權,導致行業進入門檻過低,大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紛紛進入,由此帶來資源的浪費,所以,包括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通市場完善等一系列問題仍有待完善。

        2.資源稅與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是我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主體。資源稅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調節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級差收益;而礦產資源補償費設立的用意,在《礦產資源法》中明確將其作為對使用國家所有礦產資源的支付,也就是要實現國家對資源所有權的“絕對收益”。但在具體實施中,資源稅的征收方式卻是既適用于開采優質資源的煤炭企業,也適用于開采劣等資源的煤炭企業,也就是說,對煤炭資源“級差收益”的調整是通過“絕對收益”的獲取方式,這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所以,從實際效果看,資源稅混淆了與資源補償費的性質。基于此,有學者建議取消資源稅,有學者主張取消礦產資源補償費,趨于一致的觀點是效仿國際慣例改征權利金取代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提高征收比率,實現國家的所有權收益。

        二、厘清煤炭資源稅費因素的成本屬性

        在一般的理論研究中,煤炭資源礦業權(探礦權、開采權)價款和使用費、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習慣上被稱為我國煤炭企業資源成本。根據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使用費的界定,雖然目前我國關于礦業權價款的二級流轉市場還不完備,但是要獲得煤炭資源的探礦權或采礦權,為了獲取或使用相應的經營權,支付價款是事前的程序(雖然目前價款可以分階段上交),而支付礦權使用費是事后的程序,因此,很好理解礦業權價款和使用費是礦權人必須付出的經營成本;而按照租(或地租)相關理論,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或者權利金)本質上不應該被視為煤炭企業成本。

        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本質屬性是租。租是商品經濟條件下資源所有權與資源使用權相分離的產物,是資源使用者為取得資源使用權向資源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資源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我國的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作為煤炭資源所有者應當向資源使用者單位或個人征收資源租。由于我國目前對煤炭行業的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方式沒變,同時對其改革方式還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所以下文仍用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表示國家對煤炭資源應享有的煤炭資源租。

        經營者(企業)對資源租的支付不同于對成本的支付。關于租的支付和衡量可追溯到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的“三位一體”公式關于地租的解釋。斯密認為工資和利潤是決定煤炭資源產品價格高低的基本要素,租的有無及其大小則等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在扣除工資和利潤以后的余額,而煤炭資源產品價格的高低則取決于人們對其需求的程度。當煤炭資源供不應求成為稀缺資源時,產品價格中才會有租的成分。也就是說,煤炭資源租是市場對煤炭資源所有者的“賜予”,租的所有權屬于資源所有者,經營者應該將產品價格中的租轉讓給所有者而不是強留下來作為超額利潤看待。并且這種觀點一致延續下來.hotelling基于此推導出了霍特林法則(hotelling rule);宋承先用“作為剩余的租”的觀點來理解經濟租的內涵。

        可見,一種資源的市場需求強度反映了這種資源的稀缺度,而稀缺度又決定了這種資源租的高低,所以,經營者對一般要素的成本支付是“價格內”支付,而租則是市場引致煤炭資源稀缺度而產生的“超價格”支付。在煤炭產品市場,煤炭資源租(煤炭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體現資源所有者權益和左右資源開采者行為的紐帶,所有者可以根據市場對煤炭需求程度確定租的高低,進而影響資源市場的開采者行為。那么市場、開采者行為與租之間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

        三、煤炭資源租、市場與開采行為

        為了研究的方便,把資源開采者分為兩類,其一,視可開采煤炭資源有限,實現既定資源條件下的長期收益最大化的開采者,稱其為類型i開采者;其二,視可開采能源資源無限,實現當期收益最大化,稱其為類型ⅱ開采者。同時,設定開采者所處的市場類型為完全競爭和壟斷兩類。因此,下面討論的是競爭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壟斷條件下類型ⅰ和類型ⅱ開采者的行為以及不同行為對租的影響。

        競爭條件下,假設市場中有m個互相競爭的企業,不同時期的企業市場需求曲線是p1=pt,行業的需求曲線為p1=a-b∑q(其中:pt表示時期t煤炭的市場價格,p1表示時期t內不變的煤炭價格,j表示企業m中的個體);壟斷條件下不同時期的需求曲線是pt=a-bqt(qt表示時期t煤炭資源產品的行業產出量,a、b為正常數,t表示資源的開采期限,r為收益折現率)。另外,假定煤炭資源的初期存量為s;煤炭資源開采的邊際成本為c,煤炭資源租取決于煤炭資源產品的價格與邊際開采成本,即p1-c。

        根據以上分析和假設,根據兩種類型開采者在兩種市場條件下實現目標與約束條件的不同分別構造四種情形予以分析,見表2。

        煤炭資源租是資源所有者控制開采者行為、調控煤炭資源開采市場的一個有效的杠桿。從煤炭資源政府所有的角度看,類型ⅰ開采者基于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收益的最大化,這一目標與政府通過租稅的方式控制資源開采速度和利用效率、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的目的相吻合,因此可以認為,類型ⅰ開采者行 為是政府合意的,相應的租稅(競爭市場:(a-c)e,壟斷市場:(a-c)/2+(a-c)er(t-t)/2,可以實現煤炭資源有效開采期內的社會效益最大化;相比較而言,類型ⅱ開采者基于當期收益的最大化,不考慮煤炭資源的可耗竭性,相對于類型ⅰ開采者,競爭市場導致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完全失去,壟斷市場導致所有者權益損失,租的基本作用之一在于維持資源的數量和質量。因此,在租金受損的情況下,維持煤炭資源的可持續開采也就失去了基礎。以上分析說明,政府可以借助煤炭資源租的手段在不同市場對開采者行為進行控制,通過制定租稅標準約束、調整開采者的開采動機,限制短期行為開采者的市場進入,提高煤炭資源市場的集中度。

        四、所有權租稅設計

        我國目前煤炭行業的稅費結構遵循礦業企業的稅制,除了上述煤炭資源稅費外,還有普適性的稅費,具體包括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等共十余種。關于我國煤炭行業目前的稅費狀況,煤炭經營者和理論工作者基本上達成一個共識:煤炭行業的普適性稅費偏重,而有關煤炭資源的特有稅費偏輕。

        1.煤炭行業普通稅負重在增值稅。以淮南礦業集團為例,2002~2006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3個稅種在公司年度納稅總額中占有絕對比重,比例基本穩定在83%左右;其中繳納的增值稅占年度納稅總額的比例基本穩定在76%左右,是最大的稅種。而對煤炭企業而言,增值稅又是制度安排最不合理的稅種。原因主要有二:其一,煤炭是資源性初級產品,在沒有深加工之前,不存在增值問題;其二,煤炭外購資產中原材料所占的比重小,可抵扣的購進額項目少。基于此,有學者建議,根據wto的有關文件中將“從自然界直接取得物質和能量的產業”定義為第一產業,我們應把礦業回歸到第一產業,和農業一樣免交或少交增值稅。同時根據第一產業的特點,對現行的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化。

        第6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一、背景

        隨著高等教育規模迅速擴張及公共政策不斷調整,我國教育資源的配置模式正在經歷深刻變革,其基本特征是市場化趨勢的日漸深化。統計數據顯示,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投入高等教育的公共財政經費與非公共財政經費表現出明顯的此消彼長趨勢,自1995年至2011年,財政性教育經費占我國高校教育總經費的比重,從80.32%持續下降至48.34%,而來自其他渠道的非財政性教育經費占比則從19.68%一路攀升到51.66%[1]。可以預計,今后相當一段時期我國經濟增長轉入新常態后,相比以前年均兩位數以上的增長速度,7%左右甚至更低的經濟增速會使教育公共財政擴充面臨更大困難,進而公共財政經費及非財政性經費在高校資金占比中此消彼長的趨勢仍將延續。在這樣一種背景下,高校必然要承載面向市場拓寬外部資源配置渠道的沉重壓力,其情形正如弗蘭克•紐曼所描述的那樣,“高等教育部門正由公共部門日益趨于市場化,高校之間盛行的充滿競爭及市場導向的新標準已經成為廣泛共識”。高等教育領域市場化趨向的深化及有序運行,需以完備的基礎性制度安排為前提。當高校由傳統意義上的公共組織轉變為更具市場屬性的機構時,與其資源配置密切相關的利益相關方亦發生了重大改變,除政府這一傳統的利益相關方之外,產業界、受教育者、教育監管及評估機構、金融部門、現有及潛在教育投資者等各類利益相關方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其現實訴求成為制約高校外部資源配置渠道能否拓展的關鍵因素,高校作為理性的資源配置主體必須對此作出積極回應。由于市場運行中各類市場主體及其關聯方對投資的成本效益給予高度關注具有普適性,因此通過公認會計準則規范核算高校成本效益并對外完整披露,以滿足高校利益相關方信息知悉意愿并達到合理引導教育投資的目的,理應成為教育資源配置領域最核心的制度安排之一。各利益相關方基于信息對稱的角度,客觀評價高校的成本效益及資金運營狀況并據此作出投資抉擇,是促進高校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有效拓寬外部資源配置渠道的基本前提。

        但是相關制度基石在我國遠落后于現實需要,具體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國內高校迄今仍未建立起被廣泛認同的成本效益核算制度;二是財務信息披露面極其狹窄,不僅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不完善,而且只對政府主管部門報送,政府之外其他利益相關方知悉財務信息的現實訴求被排斥。為此,目前國內高校的成本效益信息成為外界難以知悉的“暗箱”,個別高校的有限財務信息披露也零散、隨意、完全不具備可比性。其深層根源在于高校現行會計核算及財務信息披露制度未能對教育資源配置模式所發生的深刻變革與未來趨勢作出積極回應,基礎性制度建構拘泥于傳統思維慣性和既有窠臼,缺乏對高校利益相關方發生重大轉換這一現實的切實觀照,進而導致制度供給的嚴重缺失。

        二、西方發達國家情形

        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完備的公認會計準則及信息披露制度,用以規范高校財務報告編制及對外公允披露。只是由于不同國家教育公共政策蘊含了不同理念及具體施政思路,進而導致高校財政基礎亦存在很大區別,所以各國公認會計準則及其規范下的財務信息披露框架亦存在明顯差異,其制度建構深刻體現了對各自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及公共政策等現實國情的具體回應。

        1.教育公共政策及高校財政基礎的差異美國私立高校先于公立高校出現,公、私立高校都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公共財政在各類高校的資金來源中均無絕對優勢,政府、基金、校友捐贈、商業及體育運營、學費、項目合同等資源配置渠道極其多樣,其公、私立高校很難僅僅依據公共財政所占比重作出涇渭分明的區分,教育公共政策表現出明顯的多元主義傾向;而德國、法國等歐洲大陸國家,受福利主義施政思路影響,高等教育被視為公共福利部門,所以其高校以公立為主,私立高校幾無容身之地,政府公共財政是高校最主要的資金來源,類似通過收取學費來拓寬高校資金來源等政策動議很難付諸實施;英國、澳大利亞等英聯邦國家的教育公共政策則走向了另一極,高等教育很大程度上被當做服務產業推向市場,通過全球市場獲取服務及學費收入成為高校的重要資金來源。

        2.各國準則體系構建的具體思路公共政策及財政基礎的巨大差異,導致不同國家高校利益相關方的構成以及財務信息公開披露側重點的區分,進而財務報告編制所遵循的公認準則亦有不同思路與指向。美國教育部早自1990年即頒布了“州立及地方學校系統財務會計手冊”(FinancialAccountingforStateandLocalSchoolSystems),以約束公立學校的成本核算與財務信息披露。國會1998年任命了“國家高等教育成本委員會”負責高校的成本核算與財務信息披露工作,并就此了一系列報告。同時,授權“畢馬威”(KPMG)等知名的會計專業服務機構為私立高校設計相應的財務核算制度。總體而言,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就私立和公立機構的會計核算與財務信息披露提供了專業標準,其公、私立高校可遵循相應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并對外公開披露信息。2010年,上述準則體系進行了較大修訂,依據MaryFischer、TeresaP.Gordon、MarlaA.Kraut等學者的研究,在對100所公立及私立高校遵循修訂后的會計準則所編制的財務報告進行分析后,得出結論認為,公立高校編制的財務報告對外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在適應利益相關方需求方面表現更佳。由此可見,私立高校所遵循的會計準則及編制的財務報告,其公開披露的財務信息在適應外部利益相關方有效需求方面仍然存在改進與完善的空間,這可能與私立高校比公立高校的利益相關方更為復雜存在莫大關系。從德國情形看,其高校被界定為“公法社團法人”,資金使用及成本效益等方面的財務報告編制及信息披露遵循了公立機構的專業準則及總體框架,其特點是強調通過精細嚴格的預算控制來引導教育經費的流向并提高資源配置效益。由于高校被視為州政府下屬的機構,其財務報告的結構及基本框架與政府部門具有一定相似性,不同高校資金來源及使用狀況可以清晰地進行橫向比較,但其一個重要特點是不同高校的資金投入產出效益差別不甚明顯,這進一步體現在德國高等教育系統內不同高校之間辦學水準相對均衡,各類高校辦學質量沒有顯著差異這一特性上。澳大利亞、新西蘭等英聯邦國家,高校財務報告編制及信息披露則傾向于采用市場機構的標準及總體框架,尤其體現了對教育購買方利益訴求的重大關注。如澳大利亞高校所編制的“損益表”就借鑒了企業“損益表”(亦稱“利潤表”)的編制思路,其報表結構一方面將學生學費、服務購買、研究合同資助等收入構成項目分類列示,另一方面將雇員費用、學生事務支出、課程開發支出、圖書及設備折舊費、商譽攤銷費用、應繳納的產品及服務稅等成本費用項目分類列示,同時將收入與成本、費用及支出等明細項目進行對應配比以反映成本效益,這樣的財務報告編制框架及信息披露重點明顯體現了對市場機構專業標準的借鑒[4]。

        三、我國的現狀

        我國目前仍未出臺適應于高校成本效益核算及信息披露的公認會計準則,但2013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號)針對高校開展成本核算及信息披露首次作出了原則性規定,該項制度第六十二條指明,“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并建立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只是這一原則性規定,并未在201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中得到切實體現。具體表現在:

        1.會計要素的劃分不能適應成本費用核算的需要《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第五條規定,“高等學校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等五項,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要素為“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利潤”等六項,成本核算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對費用進行歸集與分配,并和收入進行配比的對象化過程。高校五項會計要素的劃分,沒有清楚厘定支出與成本、費用的邊界,從而未能為高校教育成本效益核算搭建起基本要素框架。

        2.沒有設置相應的成本費用類科目進行成本核算《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將“事業支出”科目拆分為“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離退休支出”等5個一級會計科目,但沒有設置相應的成本費用類會計科目,新引入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等科目,實際上亦是“虛提”,由于會計年度不能將相應的非現金支出計入合適的成本費用項目,因而未能考慮到教育成本歸集與核算的現實需要。

        3.財務報告體系沒有體現對成本費用信息的公開披露《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第七條規定高校編制的財務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其中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這一財務報告體系,沒有涵蓋成本費用類的綜合財務報告,為此,《高等學校財務制度》所明確的“應當建立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這一規定,缺乏付諸實施的基礎和前提。反觀美國、英國、澳大利亞等高等教育領域市場力量相對強大的國家,其高校普遍通過編制“損益表”將各項收入項目與成本費用項目歸類進行配比,以實現對高校辦學成本效益總體情況及具體構成的完整反映。

        4.缺乏對現實國情的有效回應在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一貫性、謹慎性”等信息質量要求方面,既有制度缺乏對現實國情的有效回應。例如:我國不少高校近年來都進行了新校區建設,同一地區斥巨資購置新校區的高校與僅僅依托原有校區辦學的高校,前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及基建等方面的支出耗資巨大,這些開支在資本化以后,后續逐年攤銷過程中對成本效益的確認與計量會產生重大影響,如何使不同高校的成本效益信息調整至具備可比性;某一年度為應對教育部本科教學評估或申報博士點的巨額專項支出,扭曲了當年的成本信息,如何遵循不同期間成本效益信息的一貫性原則;就謹慎性原則而言,在較長時期就業壓力很大的國情下,尤其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等就業率明顯偏離均值的高校,表明無效投入產出了大量不被社會認可的“次品”,能否比照企業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作類似處理以準確反映投入產出效益。貧困生群體龐大的背景下,高校為該群體獲取國家助學貸款所擔保的風險補償金是一項或有事項,如果學生還貸違約學校可能承擔風險補償金罰沒支出,在不同類型及層次高校畢業生違約風險差異巨大的情形下,這樣的或有事項如何按概率及比例確認并計入成本。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未在高校現有的財務會計制度中得到具體體現,反映出既有制度建構缺乏對現實國情的主動回應。總體而言,目前的不足在于:一方面公認會計準則沒有及時制定頒布;另一方面現行財務會計制度仍然囿于傳統預算會計的范疇,未能突破對財政預算經費上撥下支進行反映的思維慣性,會計科目設置不符合成本效益核算的需要,所編制的財務報告也只向政府主管部門報送,沒有體現對政府之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基本觀照,對于公共政策及高校財政基礎發生深刻變革的現實與趨勢缺乏有效回應,遠不能滿足外界充分獲悉相關信息的迫切需要。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了教育公共政策的改進并影響到高校外部資源配置渠道的有效開拓。

        四、改進建議

        1.通過方法論的修正與創新,構建廣為接受的公認會計準則成熟的成本效益核算及財務信息公開披露制度源自經濟領域,是保障市場有序運行及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的制度基石。隨著高等教育領域市場化趨向的深化,市場領域完備的制度建構被遷移至高校,但是高等教育領域仍有其自身運行規律,相關準則及制度建設不能簡單移植,必須結合高校的組織屬性,對既有方法論進行修正與創新。例如:就“會計主體”這一會計基本假設而言,高校與企業就存在很大區別,必須清晰厘定。由于高校的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職能邊界較為模糊,龐雜的學術支持、行政、后勤、研究院所、基金會、社團組織、附屬學校和醫院,甚至學校投資控制的經營實體等內部組織結構相對松散,表現出明顯的“有組織、無政府”[5]這一松散耦合特性,在現實中極易導致高校內部經營性資產與非經營性資產界限不清、教學科研部門的水電能耗等費用擠入附屬經營實體入賬等失范甚至違法現象。這與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普遍通過公司制所建立的完備內部治理結構存在很大區別,如何遵循高校的組織屬性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以厘定高校成本效益核算的邊界與范圍,需要通過方法論的修正與創新來達成共識。其次,政策層面應就公認準則體系的構建形成共識。僅以高校教育成本的構成及核算而言,目前國家相關部委的認識就存在重大分歧,難以形成共識,這無疑給高校實際開展成本核算工作帶來操作層面的極大困難。如國家發改委頒布的《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中,將“教育成本”的構成項目明確為“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固定資產折舊”等四項;而在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計算辦法》中則另有表述,“教育成本”的構成被確定為“標準教職工人員成本、標準學生資助成本、標準日常教學維持成本、標準土地和固定資產使用成本”等四項;同屬教育部頒布,但是僅適應于教育部部屬高校的《關于報送有關調查數據的通知》中,與前述《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標準培養成本計算辦法》的成本核算辦法又迥然相異,前述兩個辦法均采用四個成本項目正向相加的方法核算成本,該通知則沒有具體規定成本的構成項目,而是要求采用倒算法進行推算。即依據學校財務報表決算數據,分學科大類在支出總額中扣除科研、創收等無關費用后,得出學生培養成本總額。再將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按照1:1.5:2的比例折算為標準學生數,兩者相除計算出生均培養成本。上述三個現行權威文件在教育成本的具體構成及核算方法上未形成共識,其他類似政策規定還有諸多不統一之處,這反映出各方對高校成本效益核算及信息披露認識分歧甚大,并直接影響到高校成本效益核算工作的實際開展及結果的公允披露。目前極有必要形成共識并構建廣為接受的公認會計準則。

        第7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企業所得稅稅率有三檔: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稅率為18%;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稅率為27%;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上的企業,稅率為33%.因此,僅從稅率因素考慮,在進行該稅種的稅收籌劃時,就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例如,假定某企業12月30日測算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100元,則若該企業不進行稅收籌劃,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100100×33%=33033元。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12月31日,支付稅務咨詢費1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100-100=100000元,則應納稅額=100000×27%=27000元,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通過稅收籌劃,支付費用成本僅為100元,卻獲得節稅收益為:33033-27000=6033元,顯然,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是相當大的。

        二、對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根據規定,不同的組織形式,對是否構成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結果。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再者作為公司,其營業利潤要交納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合伙企業則不作為公司對待,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例如,納稅人甲、乙、丙經營一家商店,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元。該商店如果按合伙企業課征個人所得稅(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應納稅額為(100000×35%-6750)×3=84750(元)。如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33%,應納稅額300000×33%=99000(元),稅后利潤201000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甲、乙、丙還要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67000×35%-6750)×3=50100(元),共納稅99000+50100=149100(元)。很明顯兩者稅負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組織公司,而辦合伙企業的決策。因此,在設立企業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才能決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設立合伙企業,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

        三、對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例如,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這是自實施新稅制以來國家制定的對企業所得稅納稅影響很大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應當及時抓住這一機遇,進行必要的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增強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但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四、對企業資本結構決策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稅收籌劃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例如某企業通過債券籌資,債券票面利率為12%,企業所得稅率33%,則企業實際負擔的稅后利率為8.04%[12%×(1-33%)],借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可以起到節稅作用,而企業普通股籌資所支付的利息和紅利都必須由稅后利潤承擔,實際成本等于其支付額。

        五、對企業費用列支方法的稅收籌劃

        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2.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3.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4.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對企業銷售收入的稅收籌劃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說,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我國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收入確認時間;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使企業既能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繳納所得稅前準予扣除的項目,在收入既定的情況下,折舊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涉及到三個問題: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年限的估計和凈殘值的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舊法(包括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在這三種方法中,加速折舊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舊,后期少提折舊。這樣,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企業前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減少,而后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就會增加,使企業前期少繳納所得稅,后期多繳納所得稅,即企業的一部分所得稅繳納時間后移,由于資金存在時間價值,這樣因增加前期折舊額,把稅款推遲到后期繳納,相當于依法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在折舊方法確定之后,首先應估計折舊年限。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一定規定,但是其規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彈性的。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從而使企業前期折舊多,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其次,還應估計凈殘值。我國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稅務機關備案。因此,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在估計凈殘值時,應盡量估計的低一點,以便企業的折舊總額相對多一些,而各期的折舊額也相對多了,從而使企業在折舊期間少繳納所得稅。

        八、對企業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期末存貨的計價的高低,對當期的利潤影響很大。存貨發出計價方法的不同,會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從而得出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的數額。我國稅法規定,存貨發出的計價方法主要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毛利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物價持續上漲,采用后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達到減少所得稅的目的;反之,如果物價持續下降,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以使企業期末存貨的成本降低,本期銷貨成本提高,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達到了少繳納企業所得稅(遞延性)的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時,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較為均衡,避免高估利潤,多繳納所得稅,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參考文獻:

        [1]談多嬌。稅務籌劃在會計核算中的運用[J].財政與稅務,2003,(1)。

        [2]王靜。企業集團稅收籌劃分析[J].財政與稅務,2003,(11)。

        內容提要:進行稅收籌劃是加強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尤其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意義更為重大。本文從對企業組織形式、所得稅稅率、利用稅收優惠政策、資本結構決策、費用列支方法、銷售收入、固定資產折舊、存貨計價方法等8個方面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入手,提出企業所得稅的8項具體稅收籌劃辦法。

        第8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一、企業組織形式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不同的組織形式,對是否構成納稅人,有著不同的結果。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潤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潤,應當作為獨立的納稅義務人單獨交納企業所得稅。當子公司所在地稅率較低時,子公司可以少納企業所得稅,使公司整體稅負較低。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只能將其利潤并入母公司交納企業所得稅,無論其所在地稅負高低,均不能增減公司的整體稅負。再者作為公司,其營業利潤要交納企業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又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而合伙企業則不作為公司對待,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例如,納稅人甲、乙、丙經營一家商店,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元。該商店如果按合伙企業課征個人所得稅(假定甲、乙、丙分配比例相同),應納稅額為(100000×40%-10375)×3=88875(元)。如按公司課征所得稅,稅率25%,應納稅額300000×25%=75000(元),稅后利潤225000元全部作為股息分配,甲、乙、丙還要交納一道個人所得稅(75000×35%-6375)×3=59625(元),共納稅75000+59625=134625(元)。很明顯兩者稅負不一致。因此,甲、乙、丙做出了不組織公司,而辦合伙企業的決策。因此,在設立企業時,要考慮好各種組織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才能決定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還是設立合伙企業,是設立子公司還是設立分公司。

        二、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許多都是以扣除項目或可抵減應稅所得制定的,準確掌握這些政策,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

        例如,《企業所得稅法》第30條第一款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㈠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歸屬于“各種扣除”,當企業虧損或者所得不足以扣減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額,這部分加計扣除形成了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實質上是一種遞延,保證了企業能夠充分享受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但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納稅人不得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納稅人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避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權益。

        三、選擇最佳的企業資本結構

        企業籌資決策的一個基本依據就是資金成本,不同渠道來源的資金獲得成本各不相同。如股票的籌資成本為發放的股息和紅利,債券和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利息。稅法規定:股息支付不得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交納所得稅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在計算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因此,企業在籌資時,要充分考慮利息的抵稅作用和財務杠桿的作用,選擇最佳的資本結構。例如某企業通過債券籌資,債券票面利率為12%,企業所得稅率25%,則企業實際負擔的稅后利率為9.0%=[12%×(1-25%)],借入資金的利息費用可以起到節稅作用,而企業普通股籌資所支付的利息和紅利都必須由稅后利潤承擔,實際成本等于其支付額。

        四、選擇合適的企業費用列支方法

        費用的列支時間、數額直接影響每期的應納稅所得,所以進行費用列支應注意以下幾點:

        1.已發生的費用及時核銷入賬。如已發生的壞賬、呆賬應及時列入費用,稅法取消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金;存貨的盤虧及毀損應及時查明原因,屬于正常損耗部分及時列入費用。

        2.對于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應采用預提方法計入費用。

        3.適當縮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攤列支的費用、損失的攤銷期。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應選擇最短年限,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

        4.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0.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相關條件,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在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五、企業營業收入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納稅人如果能夠推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則可以使本期應納稅所得減少,從而推遲或減少所得稅的繳納。對一般企業來說,主要的收入是銷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遲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我國稅法規定,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貨款或取得索取貨款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作為收入確認時間;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而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貨款銷售則在貨物發出時確認收入實現;委托代銷商品銷售在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這樣企業可以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推遲銷售收入的實現,從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企業要綜合運用各種銷售方式,使企業既能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六、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第9篇: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性質及其體系

        (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含義、性質的考察與分析

        1.法律原則含義的一般考察

        法律原則是眾多法律規則的基礎或本原的綜合性、穩定性的原理和準則。作為具有一般指導意義的基本法律原理,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和法律概念一起,構成了法律的基本要素。法律原則所揭示的內容都是法學中的一般理論或基本思想,一般是由一定的思想原則和價值觀念轉化形成的。思想原則和法律理論在被立法者確定為法律原則之前,只是對法律制度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但一旦被法律所確定或被立法者所接受并在法律規則中體現出來,即成為法律原則,它就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并處于法律規范的最高層次。

        在英語國家的法律和法學中,尚未發現“基本原則”的用法。但在我國的部門法學中,基本原則的使用非常廣泛,意在強調某些原則的根本性,以區別于具體原則。例如,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之中,作為行政法的精髓,指導行政法的制訂、修改、廢除并指導行政法實施的基本準則或原理。[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2]我國法學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較為重視,一般都將其作為稅法的重要基礎理論加以論述。有關稅法基本原則含義的表述主要有:其一,稅法基本原則是指一國調整稅收關系的基本規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國內一切社會組織和個人(包括征、納雙方)應普遍遵循的法律準則。[3]其二,稅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4]其三,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義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守法、稅收司法和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價值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5]

        從上述關于基本原則定義的考察中可以看出,基本原則的含義具有下列共同點:第一,基本原則是一種具有指導意義的根本規則、基本準則,其內容具有根本性。第二,基本原則是直接規定于或是寓義于法律之中的基本準則,也就是說,有關基本原則的理論和學說必須被立法所采納時,才能成為法律的基本原則。第三,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它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領域的具體原則。

        2.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性質的分析

        所謂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為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這些基本原則貫穿于征稅權力運行過程的始終,對稅收征納程序活動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內容具有根本性,直接體現了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對征稅權力公正行使和納稅人權利保護具有宏觀上的保障作用。在各國稅收程序法上,一般普遍確立了依法征稅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與原則、職能分離原則、效率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等在內容上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法治國家對征稅權力公正、有效行使的基本要求,保障了納稅人和其他程序主體得以參與稅收程序過程,并對征稅權的行使進行有效的監督,因此,它們是稅收程序各項價值要求得以實現的重要保障。這就是說,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應當體現稅收程序法價值追求和目標模式的選擇,但又不能與其等同。正如貝利斯教授認為的那樣,法律制度的各項價值目標-正義、秩序、自由等-的要求在各個法律部門中均表現為一些“核心原則”,這些“核心原則”為處于該法律部門不同規范層次上的“最一般原則”和“特殊原則”的正當性和合理性提供了最充分的根據。[6]因為正義、秩序、自由等價值只是一種理想追求,它沒有提供人們行為的規則,所以,作為體現其具體要求或最低限度標準的“核心原則”不具有法律規范性,但基本原則從性質上來說是一種較為抽象的法律規范,它為法律關系主體設定了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法律關系主體進行法律行為的準則,也是法院判決的依據。

        第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對稅收征納活動的進行具有普遍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不同于適用于某一階段或環節的具體原則。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對稅收程序法內容的高度概括和集中,它在稅收程序法中生效的領域是全面的,對稅收程序活動自始至終具有法律效力,不應局限在程序的某一階段或某一環節。具體原則是適用于某一階段或某一領域的原則,是基本原則在特定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的體現,例如,職權調查原則要求征稅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應一律注意,是依法征稅原則在稅收檢查(調查)階段適用的具體要求;明確性原則要求征稅行為的內容必須明確,以便相對人了解征稅行為的理由,或決定是否尋求救濟,它是公開原則在決定階段對征稅行為內容的要求;作出決定原則要求征稅機關對相對人提出的作出某種行為的請求(例如減免稅、事前裁定請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它針對的是納稅人等向征稅機關提出申請的行為,是征稅效率原則和尊重納稅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第三,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雖然有時起到規則同樣的法律效力,但它與稅收程序具體規則(制度)的作用也不同。一方面,基本原則的內容和要求要由規則加以體現和保障,沒有具體、可操作的規則來使其實施,基本原則將成為一種空洞的口號或宣言,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另一方面,基本原則作為具有統領作用的根本準則,它是稅收程序法規范的方向與靈魂,對具體規則的確立乃至修改起著決定性作用,離開了基本原則,稅收程序法規范不可能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相反,如果一項基本原則被確立、修改或廢除,那么它將對稅收程序法規則體系產生巨大影響。

        (二)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所有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基本準則和內在精神,它對稅收程序立法和稅收程序法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或影響。法哲學家羅納德?德沃金曾說:“我們只有承認法律既包括規則也包括法律原則,才能解釋我們對于法律的特別尊敬”。[7]邁克爾?D?貝勒斯說:“職業律師研究法律是為了得知法律規則和原則,這些規則和原則表達著法律,并使他們能夠預測法院將作出什么決定和說服法院去做出這樣的決定”。[8]因此,研究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助于發揮它們作為基本準則在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中的功能。

        第一,對稅收程序立法的指導作用。在稅收程序法的內部結構中,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位于稅收程序法價值取向、目標模式和具體原則、制度的中介。基本原則應當將其所承載的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價值目標表達到具體原則、專門制度和規則中去,成為后者的設計標準、評價標準。可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程序法的制定提供綱領性指導作用,能夠保證稅收程序法各項制度和內在結構和諧一致,起到協調和整合的功能。此外,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還為制定單行稅收程序法律和下一位階的稅收程序立法提供了立法準則。在實質意義上,稅收程序法是有關稅收程序法律規范的總稱。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在稅收程序法典(稅收基本法)中確立以后,對制定專門性的稅收程序法律以及次級稅收程序立法將起到指導作用,可以避免在創制稅收程序法律規范中的盲目性,使得各項稅收程序制度和稅收程序規范性文件成為協調一致的科學體系。

        第二,為稅收程序法的解釋和統一適用提供依據。法律解釋是法律實施中的重要環節,為了將抽象的稅收程序法律規范適用于具體的、復雜多樣的稅收征納行為,必須對稅收程序法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準確的解釋。只有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主體正確理解了稅收程序規則的立法意圖,才能更好地規范自己的行為。由于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和價值目標的體現,它對準確理解和執行稅收程序法律規定將起到重要的指導作用,有助于防止解釋和適用中的混亂。

        第三,為征納雙方提供行為準則。規范性是基本原則的屬性,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征納雙方的稅收程序活動提供了基礎性的行為準則。當稅收程序法對有關問題缺乏規定時(一定的法律空白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稅收程序法同樣面臨著規則的有限性與稅收關系的復雜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征納主體的行為特別是征稅行為應該符合作為具體規則本源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基本原則關于征稅權正當行使的最低要求。同時,在征稅自由裁量權客觀存在的情況下,如何控制征稅機關對征稅裁量權的濫用,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使其受制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使征稅裁量權的行使不致于超出稅收程序法精神和基本原則的調整范圍。

        第四,為法院的審判活動提供審判準則。在稅收行政訴訟活動中,法院在對征稅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時,包括對征稅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審查。為了實現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行為規范只有同時作為審判規范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與其他規范相區別。[9]當具體規則缺乏規定時,征稅機關的行為應當符合基本原則的要求,而法院在審查時,也應當根據基本原則審查征稅機關的程序行為是否合法。

        (三)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稅收程序法的每一項基本原則都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它們存在著一定的內在關聯性和相互依賴性,共同組成了一個完整的程序原則體系。在這個原則體系中,每一項基本原則是其中一個基本構成要素,并且對于整個體系的正常運轉是不可缺少的。

        1.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有關問題的更廣闊的考察

        關于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內容,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立法上,國內外都沒有系統的論述和規定。在稅法學上,較多討論的是適用于整個稅法體系的稅法基本原則。也就是說,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是內含于稅法基本原則之中,這反映了實體與程序共通的基本原則得到了較好的揭示,如普遍公認的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就是共同適用于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但對專門適用于稅收程序活動的基本原則,如公開原則、參與原則等則沒有受到重視,這一方面反映了稅收界和稅法界對專門的稅收程序活動基本原則的忽視,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稅收程序活動一般適用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規則,有關的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也就由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納稅人權利保護法案也是規定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重要法源)。這就有必要對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簡單的考察。

        國外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有三種方式,一是間接式,即行政程序法中沒有關于基本原則的直接表述,而是通過具體制度予以體現,意大利、德國、美國、瑞士、奧地利、日本等國家采用了此種方式。這些國家行政程序法沒有直接規定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等基本原則,但都規定了閱覽卷宗、說明理由、聽證等制度,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的原則。二是直接式,即在行政程序法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如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一編第二章為“一般原則”,規定了11項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及保護公民權益原則、平等原則及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不偏不倚原則、善意原則、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無償原則、訴諸司法機關原則。韓國《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信義誠實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透明性原則。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規定了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三是非成文法式,即通過判例或法理確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如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法國的防衛權原則和公開原則等。上述三種方式比較起來,直接規定式較為優越,它有助于避免認識上的分歧;提綱挈領,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解和執行;在具體制度缺乏規定時,為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特別是行政機關提供行為規則。實際上,直接規定基本原則的國家和地區制定行政程序法都比較晚,反映了行政程序法立法技術的發展。在葡萄牙、韓國、我國澳門和臺灣地區的行政程序法中,由于行政程序法實際上擔負著行政法法典化的功能,所以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程序規則,還包括實體規則,即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與行政法基本原則已合為一體,如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等,兼具程序與實體內容。另外,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并不限于公法原則,還包括誠實信用等私法原則。

        我國關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觀點主要有:(1)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為公正原則、公開原則、聽證原則、順序原則和效率原則;(2)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依法行政原則、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基本人權原則和效率原則;(3)有人提出應區分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和行政程序原則,并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應包括行政民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行政公平原則、行政效率原則和行政公開原則;(4)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民主原則、公正原則和效率原則;(5)認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不應限于程序原則,并認為稅收程序法程序性原則有:行政公開原則、參與原則、作出決定原則和程序及時原則,實體與程序兼具原則有:依法行政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自由裁量權正當行使原則等。

        實際上,上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規定的方式也在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上得到了體現。例如,《德國稅收通則》中有關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規定即是采用了間接式,該法第85條規定了依法征稅原則,第89條和第122條規定了建議和告知、第91條規定了聽證、第119條規定了征稅行為的明確性、第121條規定了說明理由、第187條規定了閱覽卷宗、第202條規定了調查報告的內容及通知,這些規定體現了程序公開、程序參與原則。而韓國《國稅基本法》則在第二章專門規定了國稅征收的原則,其中第一節為“國稅征繳原則”,包括實質課稅原則、信義和誠實原則、課稅根據確認原則、減免稅原則;第二節為“稅法適用原則”,包括保護納稅人財產權原則、禁止溯及課稅原則、課稅裁量權適當行使原則、尊重企業會計制度原則等。

        關于稅法基本原則,日本學者金子宏認為,支配稅法全部內容的基本原則可歸納為“稅收法律主義”和“稅收公平主義”兩項;[10]北野弘久除了對租稅法律主義進行論述外,還論述了實質課稅原則、應能負擔原則、誠實信用原則;[11]新井隆一則明確提出了正當程序原則,[12]反映了日本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開始進行細致的探討。我國臺灣學者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較為系統全面,不僅深入探討了稅法基本原則體系,而且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給予了足夠的重視,以使正義原則和法治國家原則在稅收活動中得到嚴格遵循。例如,陳清秀提出了三類稅法原則:(1)稅法上特殊的正義原則。認為在法治國家或正義國家中,課稅不得實現任意的目的,而必須按照正義的原則加以執行。他提出了稅法上稅捐正義的三個標準:一是正義的稅法必須以合乎事理的各項原理或原則為前提,“如果沒有原則,則正義即喪失其基礎”,但這些原則必須前后一貫的符合正義要求,因為這些原理或原則“如果以數個標準加以衡量即非正當”;二是實質的正義不僅要求單純的各項原則,更要求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這就提出了建立完整的稅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極端重要性;三是這些合乎事理的各項原則,必須前后一致的加以適用。基于此,他提出了稅法上最合乎事理即稅法上特殊正義的三項基礎原則:量能課稅原則、需要原則(功績原則)和實用性原則。(2)稅捐的課征與憲法上的原則。包括稅捐法定原則、稅捐平等原則、社會國家原則、法治國家原則、生存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財產權的保障與稅捐的課征。(3)一般稅收程序原則。包括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性尊嚴、照顧保護義務。[13]我國大陸學者一般將西方稅法基本原則概括為: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14]

        關于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學者們意見存在分歧,有三原則說(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四原則說(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收公平主義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稅收效率原則)、五原則說(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無償性財政收入原則、宏觀調控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六原則說(兼顧需要與可能、有利于國家積累建設資金的原則;調節市場經濟、促進經濟發展原則;公平稅負、合理負擔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對外開放原則;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以法治稅原則;稅制簡化原則)等。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學者在對稅法基本原則問題進行研究時,并沒有注意從理論上嚴格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的界限,這表現在有些學者只論述稅法基本原則,并未對其進行分層次的研究。而在對稅法原則問題進行概括研究的學者中,雖然將稅法原則區分為“基本原則”與“適用原則”兩大方面,但對區分的依據并沒有給予太多的關注,其認識也不統一。[15]不過,我國也有學者將眾多的稅法基本原則,“統一納入層次不同的稅法原則體系”,對稅法基本原則在不同層次上進行了分類研究。該學者提出稅法基本原則可進行三種分類:一是按照原則本身是道德取向還是政策取向,分為稅法公德性基本原則與稅法政策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保障財政收入原則、無償征收原則、公平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法效率原則、稅法宏觀調控原則、社會政策原則。二是按照稅法調整的稅收關系是稅收分配關系還是稅收征收管理關系,分為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社會政策原則、無償繳納原則、稅收法定原則和維護國家利益原則;后者包括征稅簡便原則、稅收確實原則、最少征收費用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三是根據稅法調整對象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分為稅法實質性基本原則與稅法形式基本原則,前者包括稅收公正原則、稅收效率原則、稅收社會政策原則、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原則;后者包括稅收法定原則、征稅簡便原則和稅收管轄權原則。[16]

        分析我國稅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理論研究,其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沒有對基本原則體系進行系統的基礎理論研究,特別是沒有區分“基本原則”與“具體原則”或者其區分的依據不夠科學,沒有將基本原則與稅法價值、目標模式和宗旨等結合起來進行研究,而是孤立地就基本原則論基本原則。第二,注重對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忽視對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研究。個別學者雖然提出了應區分稅法實體性基本原則和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但其所提出的程序性基本原則完全是從提高征稅效率的目標上來考慮的,沒有包括監督征稅權公正行使和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等,更沒有將正當法律程序和程序保障原則作為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內容;其所提出的稅法程序性基本原則也僅限于純程序性的,而將本應屬于程序與實體共通的基本原則(如征稅公平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效率原則)完全劃歸為實體稅法基本原則。第三,將稅收職能或稅收活動的某一階段原則當作基本原則,如“強化宏觀調控原則”和“確保財政收入原則”等應屬于稅收職能,“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促進對外開放原則”應屬于涉外稅法原則。

        2.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的確立

        基本原則是稅收程序法基礎理論的重要內容,是稅收程序法內在精神的具體體現,它對整個稅收程序的立法、執法、司法和理論研究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根據上述考察,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時,應注意下列幾個問題:

        第一,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以程序價值和目標模式為“源頭”,即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要在層次更高的稅收程序價值、目標模式中去探尋。程序正義和法治理論是稅收程序法賴以建立的理論基礎,必須處理好稅收程序法理論基礎與基本原則的關系。從內容上看,兩者具有交叉融合關系,但前者指的是理論前提或理論原點、出發點,又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后者則是指行為準則,是對理論基礎的進一步闡發和規范化,也是理論基礎的具體表現,因此不能將稅收程序的價值追求作為基本原則,以防拔高基本原則的層次。一國稅收程序法的目標模式也制約著其基本原則體系的構建,有什么樣的目標模式即會有什么樣的基本原則。我國在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時,必須考慮所選擇的“權利效率并重模式”這一目標模式的要求。

        第二,不能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與稅收實體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則相割裂。稅收程序雖有相對獨立的價值,但它與稅收實體法是密不可分的,保證實體稅法的正確有效實施是其重要功能和外在價值,兩者的基本原則應在統一的稅法理論基礎上保持和諧、一致,但又不能相互等同或替代。同時,鑒于稅收程序法在內容上采用實體與程序并存立法模式的合理和現實選擇,稅收程序法的基本原則不應局限于程序原則,還應包括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

        第三,確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必須重視納稅主體的參與,應將其立于獨立的程序主體地位,切實尊重納稅人基本權利,這是現代稅收程序法的重要特征。

        第四,必須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在本土化與國際化之間尋求平衡。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既要立足于我國國情,也應考慮我國加入WTO和法律全球化的新形勢,處理好與國際有關制度的接軌問題。法律文化的開放性及制度文明交流與優化選擇,構造了一國法律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內在機制。而經濟因素和稅收活動的流動性,特別是現代市場經濟的開放性和競爭性則為一國稅收程序法與國際接軌提供了經濟動力。因此,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必須充分考慮世界范圍內稅收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的發展趨勢,借鑒它國經驗,順應時代潮流。另外,就形式而言,制定統一的稅收程序法(稅收基本法)、行政程序法,并在法典中直接規定基本原則,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我國也應采用直接規定式,這既符合我國的法律傳統,也便于稅收程序法的制定、實施和理論研究。

        基于以上的分析和考察,筆者認為,我國稅收程序法基本原則體系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原則:

        (1)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依法征稅原則、征稅公平原則、征稅效率原則、比例原則(自由裁量權公正行使原則)、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

        (2)程序性原則:公開原則、參與原則、尊重納稅人原則。[17]

        對于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因其更多是在稅法基本原則中闡述,限于篇幅,本文除重點論述程序性原則外,只對程序與實體共通原則中的比例原則作進一步論述。

        二、比例原則:一個程序與實體共通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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