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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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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1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一、2013年地質災害發生情況及2014年汛前排查情況

        2013年,我縣共發生地質災害4起,地質災害類型主要為滑坡崩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余萬元,無人員傷亡。

        2014年,汛前地質災害排查結果確定全縣地質災害隱患點71個,根據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威脅的資產、人數及目前發育狀態,列入縣級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8個(其中市級2個)。

        二、2014年降雨趨勢預測及地質災害防范期

        根據氣象部門預測,2014年我縣年降水量為480~590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少1~2成。主要集中在6月至8月,其中6月份略多,7、8月份略少。

        今年我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重要防范期確定為6月至9月份。

        三、重要地質災害隱患點分布、威脅對象及范圍

        全縣列為危險斜坡、滑坡崩塌災害重要防范點8處,具體分布:鎮5處、鄉1處、鄉1處、鎮1處,均為危險斜坡和滑坡崩塌地質災害。一是縣財政局至縣國土規劃建設局辦公樓后斜坡。直接威脅機關工作人員和辦公大樓安全,威脅人口500人,威脅資產約1.5億元。二是鎮長山飯店至宏華賓館后斜坡。威脅辦公、賓館建筑及工作人員。特別是宏華賓館后側人為削坡危險程度加劇,在降雨條件下易發生崩塌地質災害,威脅縣醫院、長山飯店、宏華賓館等建筑物及人員的安全。三是鎮三盤碾夢花園小區西側斜坡。直接威脅坡上34戶、114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處于極不穩定狀態。四是鎮老網場南海斜坡。直接威脅海邊10戶養殖廠房及30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處于極不穩定狀態。五是鎮三盤里山體滑坡。直接威脅坡上及坡下4戶民宅和1棟軍產房的安全,處于極不穩定狀態六是鄉村珠圈滑坡區。直接威脅海邊養殖生產廠房和工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處于極不穩定狀態。七是鄉客運站左側山體危險斜坡。直接威脅坡下客運碼頭來往旅客及工作人員約500人,威脅資產200余萬元。

        八是鎮社區南山斜坡(四中東側)。直接威脅坡上3戶村民和坡下四中學校師生生命和財產安全。

        四、重要地質災害防范點防治措施

        8處地質災害重要防范點由縣國土規劃建設局組織有關責任單位會同地質災害防治專業隊伍制訂具體的防災預案,包括監測、報警、疏散、應急搶險等具體措施。

        1.鎮三盤碾夢花園小區西側滑坡:加強動態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明白卡及防災預案示意圖。汛期要采取避讓措施,撤離坡上群眾,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力爭完成危險小區居民整體搬遷。

        2.縣財政局至縣國土規劃建設局辦公樓后危險斜坡:加強動態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明白卡,積極爭取國家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完成該區域地質災害治理。加強汛期監測工作,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3.長山飯店至宏華賓館后危險斜坡:采用少量定點位移方法,加強動態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工作卡和地質災害明白卡。汛期要組織人員撤離避讓,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依法落實地質災害治理責任。

        4.鎮老網場南海斜坡:加強動態監測,在斜坡危險區域設置警示牌,向坡下養殖戶發放防災明白卡,汛期要組織坡下養殖戶撤離避讓。

        5.鎮三盤里滑坡:加強動態監測,設置木樁及標尺,確定專人長期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明白卡和地質災害工作卡。汛期組織群眾撤離避讓,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6.鄉村珠圈山體滑坡:加強動態監測,設置木樁及標尺,確定專人長期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明白卡和地質災害工作卡。汛期組織危險區域生產人員撤離避讓,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7.鄉客運站左側山體危險斜坡:加強動態監測,采用少量定點位移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盡快進行工程治理。加強汛期監測工作,組織旅客臨時撤離避讓,禁止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8.鎮社區南山屯滑坡(四中東側):加強動態監測,設置木樁及標尺,確定專人長期監測,在危險區設立警示牌,發放地質災害明白卡和地質災害工作卡。汛期組織師生撤離避讓,盡快進行工程治理,嚴禁在危險區內進行可能加劇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活動。

        五、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要求

        各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貫徹執行地質災害防治的法規和規章,積極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質災害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損失。

        1.加強領導,落實地質災害防治責任。縣政府成立以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國土規劃建設局和各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縣發展改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人社民政局、縣交通口岸局、縣農林水務局、縣海洋漁業局、縣商務局、縣文體廣電局、縣衛生人口計生局、縣安監局、縣旅游局、縣氣象局、縣供電局、65711部隊、縣武警中隊等為成員單位的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規劃、調查、監測、預報預警、治理等工作。各鄉鎮政府對轄區內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是轄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縣國土規劃建設局具體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防治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國土規劃建設局,主任由縣國土規劃建設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國土規劃建設局分管地質災害的副局長擔任。

        2.完善和規范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群測群防體系,嚴格落實縣、鄉、村三級防治點的監測責任,避免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的發生。

        3.加強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并成功預報地質災害隱患。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汛期,要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密切注意重大隱患點的變化情況,全面巡查,發現險情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4.各鄉鎮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爭取生態移民項目資金、危房改造資金、省級地質災害治理項目資金及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加大對地質災害隱患治理和受地質災害威脅群眾的搬遷避讓力度。

        第2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水利產業政策》(國發[*]35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本省境內江河的綜合治理、防洪除澇、農業灌溉、城鄉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力發電、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灘涂圍墾、江海堤防建設和維護等開發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動。

        第三條本方案的目標:

        (一)明確項目性質,理順投資渠道,擴大資金來源;合理確定價格,規范各項收費,建立科學合理的公益性耗費補償機制,推動水利產業化。

        (二)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土流失,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加強綜合規劃,統籌合理布局,促進有序開發。在本方案實施期限內,使我省防洪抗災能力明顯提高,水環境明顯改善,水資源開發利用效果顯著提高。

        第四條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應按照“綜合治理、標本兼治、以本為主、長治久安“的總體要求,加大資金籌措、勞力組織、技術指導等方面的工作力度,進一步完善防洪、排澇、供水三大工程體系。

        第五條水利是農業的命脈,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加強水利建設提到重要地位,加強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對水利建設要實行全面規劃、合理開發、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的方針,堅持除害與興利、治標與治本、新建與改造、開源與節流相結合,明確發展目標,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實行優先發展水利產業的政策,在資金籌措、稅收、價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提供優惠條件,鼓勵社會各界及境外投資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資興辦水利項目。積極探索水利產業化的有效途徑,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經濟效益,逐步形成水利產業投入產出的良性運行機制。

        第七條本方案實施期內我省水利建設的重點: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澇工程,西江、北江、東江、韓江、珠江三角洲河網區的省十大堤圍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維護建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險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規劃和工程建設

        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按流域、區域進行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規劃應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供需平衡、綜合利用,與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協調,局部規劃服從整體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綜合規劃的原則。編制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區,在*年前后修編好流域綜合規劃,依法報批后作為制定水利建設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九條經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是流域整治開發的依據,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和檢查、監督。與水資源開發、治理有關的建設項目必須與綜合規劃相協調,嚴禁任何違反規劃的建設行為。更改規劃,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鎮規劃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時,必須充分考慮防洪安全與水資源條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防洪除澇、供水、水資源保護、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節約用水等專項規劃或論證。

        第十一條加強河道岸線規劃。河道岸線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交通、海洋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經依法批準后作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據。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和其他技術要求,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建設方案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二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歸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設業務。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要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征占林地的需報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工程建設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實行資質管理,有關部門在審批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咨詢、施工等單位的資質時,應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招標標底、工程預結算執行國家和省水利水電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水庫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移民安置規劃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組織實施。有移民任務但沒有移民安置規劃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項審批,移民資金不落實的水利工程不得開工。

        水庫移民安置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章項目分類和資金籌集

        第十六條水利建設項目根據其功能和作用劃分為兩類:甲類為防洪除澇、防風御潮、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圍及水庫水閘的除險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風、防旱)設施、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項目;乙類為供水、水力發電、灘涂開發、水庫養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綜合經營等以經濟效益為主,兼有一定社會效益的項目。

        新建(包括擴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類項目的分類,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且,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

        現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參照上述原則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項目的分類由省級有關部門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項目分類,由市(地級以上市,下同)、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等有關部門完成。

        第十七條甲類項目的建設資金從預算內資金、水利建設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中安排。其籌資建設和經營責任,由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明確責任主體。政府設立或通過招標方式確立的事業法人,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負責并承擔投資風險。

        第十八條乙類項目的建設資金主要通過非財政性的資金渠道籌集,對鄉鎮集體小水電建設項目和貧困地區的供水建設項目,可以從財政性資金中給予適當扶持。乙類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項目的資本金制度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按企業化機制運作。

        第十九條對兼有甲類項目和乙類項目功能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資金應當按功能進行分攤,分別由不同渠道安排解決。

        第二十條水利建設項目在報送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必須對責任主體或項目法人、項目性質、資本金籌集、資金結構、公益性任務的投資分攤和運行費用等提出方案,計劃主管部門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一條水利建設的投資實行分級負責制。水利建設項目除中央項目外,根據作用、規模和受益范圍,劃分為省級項目和市、縣項目。省級項目是指省管理的項目,主要是東江、西江、北江、韓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項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資源綜合利用工程項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維護建設,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電樞紐、口門整治工程和大型灘涂圍墾、促淤工程等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市、縣項目是指市、縣管理的項目,是市、縣范圍內的防洪除澇、河道河口整治、農業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城鄉供水、中小水電建設項目等。

        第二十二條中央項目需省配套的投資及省級甲類項目技資,由省和受益市、縣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圍共同承擔;市、縣甲類項目主要由各受益市、縣和部門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資建設,省給予適當扶持。發展小水電是山區脫貧致富的一項重要措施,省對發展小水電給予適當補助;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重點水利建設項目,給予傾斜性補助。

        第二十三條甲類項目要重視利用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農業勞動者、城鎮居民的資金和勞務投入,凡在甲類項目的受益范圍內,要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勞動積累工與義務工制度,可以以資代勞。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采取各種措施,利用多種渠道籌集水利資金,確保水利投資與財政年收入同步增長。

        第二十五條國家投入農業綜合開發、以工補農和商品糧基地建設等方面的資金,應按項目的實際需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企業用于補助社會性支出的費用,應有一定數額用于鄉鎮水利建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提取的公積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組小型農田水利建設。

        第二十六條采取合資、獨資、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興辦水利水電工程,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政策。積極引進外資,增加中長期水利貸款。效益好規模大的水利水電項目,可依法發行債券。

        第二十七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水利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省實施〈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規定,建立水利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洪水災害頻發區的防洪除澇與治理工程、重點干旱缺水地區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項目籌集資金。籌資方案須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計劃和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向農民籌集資金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所使用的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九條發展小水電是振興山區經濟的重要途徑。實行鼓勵和優先發展小水電的政策。小水電上網電價和互供電價,應按照省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并按章納稅。

        第三十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參與對小水電的行業管理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加快水利設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更新改造列入計劃,并安排相應的資金;水利工程折舊費只能用于水利設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價格、收費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凡直接從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省取水許可制度與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三十三條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各項水利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兩年內足額征收到位。各級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費與水利項目投資補助掛鉤的措施,促進水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征收。以上各項費種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甲類項目的責任主體屬于社會公益機構,享受事業單位的待遇,實行定員定編,其非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各級財政資金支付;其經營性部分的維護運行管理費從經營收入中支付。

        乙類項目的維護運行管理費由企業營業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條對原有水利工程在水價提高及與甲、乙類有關的水行政事業性收費足額收取、滿足工程運行成本后,乙類項目管理單位要轉變為企業管理,有條件的甲類項目管理單位應當積極轉變為企業管理,但必須經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六條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產品與服務的價格機制,改變水價嚴重低于成本的狀況。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積澇服務的受益戶,都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工程管理單位交納水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水價。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按照滿足運行成本和費用、繳納稅金、歸還貸款和獲得合理利潤的原則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價格,由縣級以上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該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水價政策和成本補償、合理收益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用途、不同地區,在3年內逐步調整到位。

        第三十七條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按照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當地的水資源性質、特點、狀況、開發成本和用水戶的承受能力,對不同用水戶實行分類定價。

        第五章水利資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水利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水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對水利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權責明確的水利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系。

        第三十九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以水利資產產權為紐帶,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水利資產運營公司或組建水利企業集團公司,作為同級人民政府水利國有資產的投資主體營運水利國有資產。

        第四十條逐步對國有水利工程單位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在清產核資、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鼓勵以租賃、拍賣、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經營管理國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必須依法規范,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確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運行,落實防洪責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運行調度。

        國管水利單位的經濟體制(包括產權制度)改革,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涉及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撥款和投資的,其改革方案應當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十一條集體所有的水利資產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或組織進行監督管理,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實行承包經營、租賃、股份合作和拍賣,由產權擁有者提出方案,經鎮(鄉)水利會(所)審核后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其收入必須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條鼓勵水電、供水等水利企業以產權為紐帶進行資產重組,實行集團化經營和規模化經營。水電站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水電實業公司,或者以流域為單位組建流域水電開發經營公司。鼓勵跨地區跨流域組建水電集團,對電站的電費實行統一結算,負責水電資產的經營,開展小水電的技術服務和管理指導工作。

        第六章水資源管理保護、節水和水利技術

        第四十四條建立水資源統一管理體制,加強水資源的管理和保護,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相銜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流域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保護規劃,并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凡不符合水資源保護規劃和措施的建設項目,計劃主管部門不予立項審批。

        第四十五條調度和開發利用水資源時,要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庫、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對江河、水庫等水體劃分使用功能;劃分的水體使用功能區經人民政府批準頒布后,作為水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凡從事對水環境有影響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委托符合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水資源保護規劃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資源保護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否則,計劃部門不予立項。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水污染防治。對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除了要依法進行處罰外,還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進行整頓和技術改造,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廢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指標,達不到規定指標的,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四十八條建立保護水資源,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凡開發利用水資源及其他活動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單位和個人,都應負責治理,并承擔全部治理費用。在河道、渠道、水庫等范圍內設置、改建或擴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漁業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九條鼓勵單位或個人以租賃、承包、拍賣、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治理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區,在水土保持規劃指導下,進行治理和開發,土地使用期限最長可為50年;小流域綜合治理范圍內的各項水土保持設施由投資者負責管理保護,土地使用權20-50年不變。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對以承包、租賃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經營或治理的,可依法繼承、轉讓;對于購買使用權的,依法享有繼承、轉讓、抵押、參股聯營的權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確權發證手續。

        第五十條各級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中應有節水規劃和節水年度計劃,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和用水水平制定。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大力推行農業節水灌溉,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情況,對農業節水項目貸款安排財政貼息。

        第五十二條嚴格執行節約用水和用水定額管理的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大宗用水單位應采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等節水措施。要大力開發和推廣節水技術,逐步淘汰高耗水產品。水資源短缺地區要嚴格限制高耗水工業的發展。在新建高耗水項目建議書中,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用水專項論證。對于超定額用水的,要加收水費,具體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三條實行“科教興水”的戰略。逐年增加對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推廣和水利技術培訓教育的投入,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建立科技成果獎勵制度和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制度。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積極采用先進適用技術。

        第3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4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曾經的海上風電寵兒如今卻垂頭喪氣。

        3年前,國內4家大型電力公司因拿下首批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項目曾引得一片艷羨,而今這些項目非但沒有并網發電,甚至連開工日期都遙遙無期。

        與海上風電項目的停滯形成明顯對比的是經過近7年“”式的發展,陸上風機已遍布中國的大江南北。風電裝機容量連年攀升,2012年,中國風電新增裝機容量達1400萬千瓦。在年初召開的全國能源工作會議上,中國政府明確今年新增風電裝機容量要達到1800萬千瓦。

        裝機容量大幅增長形成觸目驚心的陸上風電過剩。國家能源局稱,2012年全國棄風電量約為200億千瓦時,是2011年的兩倍,棄風損失100億元以上;風電平均利用小時數繼續下降,一些地區甚至降至1400小時左右,幾近虧損。而造成風電過剩的主要原因是輸電通道建設滯后,而其根本原因是風電場與用電負荷中心距離較遠。于是人們便將發展風電的目光轉向了海上。

        而對于海上風電,傳輸不是問題。海上風能資源最豐富的東南沿海地區,毗鄰用電需求大的經濟發達地區,完全可以就近消納大量的風電,降低輸送成本。不僅于此,不占地、風速高、沙塵少、發電量大,對機組磨損少,運行穩定等眾多優點使得海上風電一直被認為具有先天優勢。

        3年過去了,海上風電首批項目的進展給了當初那些狂熱者無情的打擊。

        “截至2012年底,我國海上風電裝機容量僅約30萬千瓦。《風電發展“十二五”規劃》中所述的到2015年,海上風電裝機容量達到500萬千瓦目標很可能會落空。全國17個已獲得國家能源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海上風電項目,總裝機容量395萬千瓦。即使這些項目到2015年全部建成,要實現500萬千瓦海上風電的目標也非常困難。”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本刊記者說。

        低價惡果

        自上世紀90年代丹麥建立世界第一座5萬千瓦海上風電場以來,海上風電發展歷程還不到20年,而中國發展海上風電更是近年才提出的新生事物。2007年,利用廢棄海上鉆井平臺建設的中國第一臺海上風力發電機在渤海海上風力發電示范項目投入運行,輸入油田獨立電網。

        3年前,國家能源局組織國內首輪4個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總建設規模100萬千瓦。其中,兩個近海項目分別位于濱海和射陽地區,裝機各30萬千瓦;兩個潮間帶項目分別是東臺及大豐,裝機20萬千瓦。4個項目共有25家企業或聯合體投標,競爭慘烈。

        多家企業不惜大打“價格戰”,搶灘海上風電市場。以至于中電投,國電電力、大唐發電、華電國際、中廣核風電等央企報出多個0.6~0.7元/千瓦時的低價,而國內四類陸上資源區的風電標桿上網電價分別為每千瓦時0.51元、0.54元、0.58元和0.61元。業內普遍認為,海上風電工程是內地陸上發電工程造價的兩倍以上,而內陸風力發電工程造價成本約為8000元/千瓦。而在此前,上海東海大橋風電場的成本為每千瓦23000元。作為中國第一個海上風電示范項目,該項目的稅后上網電價為 0.978元/千瓦時,遠高于中標企業所報價格。

        這次沒有硝煙的“價格戰”引發了業界廣泛爭議。2010年10月,中國海上風電第一期特許權招標結果出爐,第二期招標蓄勢待發。彼時,業內普遍認為海上風電會重復陸上風電的輝煌,迅速迎來黃金發展期。有人認為,央企之所以低價競標是對產業前景充分看好,不惜犧牲經濟利益換取開發權,從而為其進一步拓展海上風電市場鋪平道路,即使海上風電贏利空間暫時較小,企業也可以承受。

        事實顯然并不是當初預計的那樣。中標之后,4個項目至今沒有進展,企業積極性并不高。魯能新能源公司中標的東臺海上風電項目,曾經一度傳出因成本原因面臨退標。

        “海上風電成本是陸地上的一倍,當年報價讓人感覺就是胡鬧,只有中海油聯合維斯塔斯報了0.9元/千瓦時一個接近成本的價格,引起了現場一陣笑聲。”當年曾在招標現場的風電領域資深人士回憶說,“中標企業按照投標的價格去經營,根本賺不到錢,還會造成虧損,企業不會有開工的積極性,投標變成了圈地。”

        利益掣肘

        最終問題還是出現了。3年來各個企業項目都傳出種種受阻信息。原因多種多樣,或最終批準使用的海域與規劃不符,或建設面臨環境保護問題,或海上功能區劃不明晰,或牽涉到海洋局、海事、軍事、交通、漁業等多部門而受到阻礙。

        3年未能動工的另一個主要原因是,海上建設風電場牽涉多方利益。在海上發展風電,不只是國家能源局說了算,海洋部門也把海域使用管理作為其行政管理的重要部分,造成國家能源局組織審定的海上風電規劃難以有效執行。

        在業內人士看來,當前海上風電遇到各種問題與首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由國家能源局主持,國家海洋局和地方并未參與有關。海上風電與陸地上很多建設在人煙稀少的地方不同,沿海地區在發展生態農業、養殖、旅游以及沿海城鎮經濟諸多選擇中,僅能盈虧平衡甚至虧本的風電并不是最好的選擇。能源局風電規劃與海洋區域功能區劃之間缺乏協調溝通,地方利益在海上風電中也沒有得到體現造成掣肘。

        魯能在東臺的項目是一個典型。因特許權項目原規劃地點與沿海養殖區重疊,不得不重新勘測,只好向深海方向調整了15公里,距離海岸線的距離擴大到35公里~36公里,風場用海面積縮減為60多平方公里,比原來小了一半。隨著用海位置的調整,已經完成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海纜路由調查、通航安全評估報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都要推倒重來;地震安全評價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風機基礎專題報告等也需根據前期工作成果進行補充和完善。而這些文件須再次經海洋部門、海事部門、國土部門、電網等全部審查通過,才能向國家能源局提交項目核準申請。變更不僅僅是手續的繁瑣,成本增加也是顯而易見的,魯能項目向深海推進15公里,僅海纜的投資就會大幅度增加。

        魯能的境遇絕非個案,但國電龍源或許是這4家企業里最幸運者之一。近日,國電龍源位于江蘇大豐20萬千瓦海上風電項目獲得江蘇省發改委核準。該項目此前也面臨著風電場與江蘇圍墾區規劃、江蘇省上報的珍稀動物麋鹿的保護區局部有重疊,先后進行了場址調整、登陸點移動,最終在去年底取得海洋環評、海域論證、通航論證等所有專題評審意見,最終順利核準。實際上,去年11月大豐市已經就龍源海上風電項目召開協調會,但是至今尚未傳出開工消息。

        海上風電進展遲緩,除上述利益博弈,機組技術、電價政策以及并網送出機制等,都對其形成掣肘。

        前景堪憂

        海上風電作為全球風電的最新技術發展趨勢,作為未來最有可能降低風電發電成本的新技術一直是備受全球關注的熱點話題。然而《中國風電發展報告——2012》稱,目前海上風電裝機容量依然不足全球總裝機容量的2%,即使是按全球最樂觀的預測,2020年,海上風電只能占到全球風電的10%。

        我國海岸線長18000千米,島嶼6000多個。近海風能資源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及其附近島嶼,可開發和利用的風能儲量約7億千瓦。目前,全國有17個海上風電項目的前期工作已經獲得國家能源局批準,總裝機容量為395萬千瓦,還有28個項目正在爭取國家能源局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總裝機容量850萬千瓦。而眼下這豐厚的資源卻變成了燙手山芋。

        中國海上風電發展的困境顯然受到了各方的關注。今年年初,春節剛過,國家能源局就召開了由副局長劉琦主持的海上風電發展座談會。值得一提的是,這次交通部海事局、國家海洋局海域司和環保司、江蘇省能源局及4家海上風電特許權項目中標企業均被邀請參加了會議。從本次會后傳出來的消息看,國家層面已經認識到,受目前價格政策不明確、海域使用協調難度大、技術研發和施工體系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約,我國海上風電存在發展較為緩慢的現狀。

        劉琦在會議上要求加快推進已核準和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積極擴大海上風電的建設規模。

        令業內頗為不滿的是,現在時間已經過去半年了,那次座談會提及的研究制定海上風電的標桿電價政策、引導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至今再無下文。

        第5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第一條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以保障人體健康,保證水資源的有效利用,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庫、池塘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必須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市、區、縣人民政府的經濟建設部門,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部門的生產、建設計劃。

        第四條*市環境保護局是本市水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環境保護局按規定權限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部門的港航監督機構是對船舶污染實施監督管理的機關。

        規劃、衛生、環衛、市政公用、水利、交通、漁政監督、地質礦產、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六條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必須將水污染防治納入本單位的工作或生產計劃,嚴格執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七條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必須作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應當符合*市水環境保護規劃;

        (二)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遞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排放水污染物申報登記表》,辦理審批手續;

        (三)持經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到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水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手續;

        (四)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五)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其他規定。

        第八條需要拆除或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的,必須提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

        第九條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發生以下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一)排放一類污染物的;

        (二)排放二類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倍以上的;

        (三)水污染物排放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指標的;

        (四)改變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

        第十條根據本市環境質量狀況的需要逐步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

        對水環境功能保護區內的重點污染源和重點污染物的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中止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

        (一)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額度超量排放的;

        (二)擅自停運水污染處理設施的;

        (三)建設項目已投入試運行、生產或使用,其水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驗收的;

        (四)水污染物排放濃度、數量、種類或者排放方式有重大改變而未及時申報的;

        (五)因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六)有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制度行為的。

        第十一條排污單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

        (一)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漁業保護區和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內排放污水的;

        (二)在其他水環境功能保護區超標準排放污水的;

        (三)生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排污量大的產品的。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項目,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凡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必須立即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一)停止或減少污染物排放;

        (二)向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損害的單位通報;對可能危及人、畜、禽、魚類生命安全的惡性水污染事故,還應當向水體下游沿岸居民通報;

        (三)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港航監督機構報告,保護現場,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在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發生突發性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源嚴重污染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

        第十四條排污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繳納污水排污費。

        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必須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五條市、區、縣環境監測部門負責對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監測;排污單位不得拒絕監測,并為監測提供必要的現場條件。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應當持有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水體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各類水體的保護,應當根據使用功能,實行高功能高標準、低功能低標準保護的原則。

        第十八條各類水體保護區的環境功能區劃由*市環境保護規劃規定。

        各類水體保護區的環境功能區劃的調整,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跨區、縣行政區的,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體功能或者水質目標的要求,對排放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對排污單位進行總量分配,并根據水污染和污染物排放現狀,確定污染物削減量。

        第二十條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可以在同一水體保護區內的排污單位之間互相調劑,并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總量控制指標調劑辦法,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將有毒有害工業廢渣和廢液向地表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水體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禁止在河道兩側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垃圾堆放場和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倉庫。

        禁止向水體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生活廢棄物。

        第二十二條嚴禁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進行一切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得進入飲水源保護區。經批準進入的,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溢流和滲漏。

        第二十三條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對已設置的排污口,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必須拆除;在二級保護區內的必須限期削減其污染物排放量,保證符合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二十四條風景名勝區的水體保護管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區內不得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筑和設施。已建成的,必須限期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嚴重污染環境的,必須限期治理或逐步遷出;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包括對水環境的影響評價;

        (三)水面漂浮物應及時撈取,人畜糞便應及時清運。

        (四)服務網點的污水,應經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二十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均應當保證下游最近水體保護區的水質達到規定的水質標準。

        第二十六條地下水補給保護區內,嚴禁新建、擴建排放污水的工廠和設施,嚴禁排泄、堆放城市垃圾;開發旅游事業,應當符合水質保護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在飲用水淺層水井周圍五十米、深層水井周圍三十米直徑范圍內,禁止設置各種污染源。對已設置的,應當限期清除。

        第二十八條嚴禁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以及漫流等方式,排放或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飲用水的,應當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符合飲用水水源的水質標準。

        第三十條船舶向水體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須符合該類水體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廢油和殘油。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市、區、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一)實施*市水環境保護規劃,防治水污染成績顯著的;

        (二)檢舉或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經調查屬實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水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在中止或吊銷排污許可證期間仍排放污染物的,按照無證排放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其最高額不超過二十萬元。

        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省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超過罰款限額的,應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第三十六條船舶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交通部門的港航監督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繳納污水排污費、超標準排污費或者被處警告、罰款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由于污染引起的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阻礙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第一類污染物"是指汞、鎘、鉻、砷、鉛、鎳、苯并(a)芘等能夠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毒性較大,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的有毒物質;

        (二)"第二類污染物"是指酸堿度、色度、懸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學耗氧量、石油類、揮發酚等其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的污染物質;

        (三)"水環境功能保護區"是為了保護水源、改善水環境,合理利用水資源,依據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所劃定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水域范圍。

        第6篇:漁業養殖可行性研究報告范文

        一、綜合經濟、改革、交通方面

        1、完成三季度全區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初步完成2012年度全區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等的編制工作;第二醫院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市發改委批復,正在委托審核項目投資概算;完成對廣場等4個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完成了220KV線改造工程70%,220KV市北送出至工程由于路經重新規劃而調整方案;開展2011年首批物流政策兌付審核工作;完成全區改革亮點和小城鎮建設綜合配套改革經驗總結,完成衛星城市試點鎮政策權限落實情況和省醫改督察調研匯報,完成鎮第三批全國城鎮發展改革試點申報;完成公共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調研、座談;繼續推進軌道交通一號線高橋段、二號線等征地拆遷工作,有序推進了鐵路北環線有關征遷工作。認真做好了省市“縣級統計局工作規范”考核迎檢準備工作。

        2、完成了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答復。繼續實施區藥監局2010年財政收支審計、區交通局局長崔偉高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人民醫院信息系統及-2010年經營狀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區農辦主任錢孝平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投資創業中心原主任楊漢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中心完成了對下應街道童王村拆遷安置小區工程、塘溪鎮梅溪治理工程等12個項目的竣工決(結)算的審計工作,送審投資額為53913萬元,審定投資額為47819萬元,核減6094萬元;完成了25個單項工程決(結)算審計,送審投資額為19423萬元,審定投資額為19021萬元,核減402萬元;同時完成6個招標控制價審核,送審投資額為42519萬元,審定投資額為42070萬元,核減449萬元。

        3、積極組團參加寧波市第十三屆高層次人才智力技術項目引進洽談會,并參與人才招聘、智力項目對接等多項活動;“四高一新”人才洽談會吸引了包括雅戈爾、奧克斯、歐琳集團、利時在內的146家企業參加,推出崗位1816個,有2035人次“四高一新”人才與企業達成初步就業意向,包括博士18人次,碩士1161人次,本科及以下856人次;2011海外留學人才寧波創業行活動,我區共邀請了48名海外留學人才,組織參與企業46家,并有多家企業與留學人才達成了初步合作或深度合作意向;組織了2011年度營以下軍官及技術干部轉業安置筆試和面試,并進行了崗位選擇;繼續開展貫徹落實省有關部門關于解決歷史遺留群體社會保險政策的調研;對區內14760家通過2010年度勞動保障書面審查的企業進行勞動保障信用等級評定,經綜合評定,A級209家,B級7639家,C級3837家,D級368家,不定級2707家;順利完成新學期區內普通中學(含職業高中)、普通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在冊就讀學生的參保工作,目前全區有89457名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其中新增參加15762人,超額完成了市下達考核指標。

        4、通途路西延工程完成總工程量的96.3%,現已進入工程收尾階段;甬梁線拓寬工程的土地報批資料已通過省國土廳審核,目前已經完成主線集體土地及學院路和新豐路兩條支線的土地征收工作;五鄉南北大通道、寶瞻公路(329國道至鄞縣大道)、寧波市南外環(寶幢西側道路至寶瞻公路)工程正在實施土地勘測工作,準備開展相關征遷工作;繞城高速(東段)征遷資料的補充工作全面完成,并上報市東段指揮部及業主審核,進行全線大小三改質量檢查,并提出整改方案,確保路面標段施工順利進行,爭取年底通車;象山港大橋連接線拆遷遺留問題已基本處理完畢,全線施工順暢;寧波繞城高速連接線工程:福慶路南延工程累計完成總工程量的86.5%,甬金高速連接線工程累計完成總工程量的57.3%,機場路南延工程建設累計完成總工程量的40.9%。

        5、加強社會治安防控,強化破案打擊,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穩定。9月份,共有效接警30623起,打擊處理違法犯罪人員676人。做好“五五”普法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推薦工作,召開全區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座談會。認真做好每周一領導接訪工作,維護好重大活動期間的穩定。走訪各拆遷主體,調研集體土地拆遷政策,召開各鎮鄉(街道)、園區管委會參加的拆遷工作會議,部署拆遷政策調研工作任務,開展征地拆遷的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

        6、牽頭做好全區“三思三創”主題教育實踐活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全區競爭性選拔干部、高考三項考試等筆試、面試監督工作;完成市對我區《廉政準則》貫徹落實、廉效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兩項工作情況迎檢工作;開展行風效能檢查工作和市級以上群眾滿意基層站所申報驗收工作;做好“三思三創”及96178中心投訴件調處督促工作,做好“陽光熱線”和“陽光會客廳”上線工作。繼續抓實抓好“一窗統辦”制度,深入推進多證聯辦工作,加強對綜合窗口相關項目進駐和人員培訓,做好《區小型項目定點招標實施辦法》在全區的推廣工作;配合市平臺,開通老年人“一鍵通”求助服務。

        二、農業、農村方面

        1、繼續抓好市下達的農民負擔有關問題的整改工作,完成農村實用人才資源調查、統計、錄入、總結工作,完成關于貫徹市幸福美麗新家園實施意見的調研工作,完成全市幸福美麗新家園暨農房“兩改”建設現場會交流材料的起草工作,完成市派指導員赴龍觀鄉慰問演出工作。

        2、做好以水漿管理、病蟲防治為重點的中晚稻田間管理工作;完成2011年糧食功能區建設項目的區級驗收工作,督促抓好糧食功能區標準化項目及省級糧食功能區項目的建設進度;加強對“森林”未完成立項項目的督促工作,落實明年“森林”計劃任務;繼續開展“綠劍”執法行動和畜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做好生豬“瘦肉精”等違禁物質專項監管工作;繼續抓好臺風季節,農林牧漁業的防臺抗災工作。

        3、深化全國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范區創建活動;繼續加強轉而未供和供而未用土地清理整頓,累計利用存量土地2392畝,消化轉而未供土地1643畝;有序推進年度建設用地報批,累計報批建設用地5820畝,供應土地5947畝;繼續抓好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開發造地等工作。

        4、繼續推進大嵩灘涂圍塘工程,累計完成投資59521萬元,占總投資的76.2%;繼續開展城區河道調水工程,主要進行黃隘河、沈家河及姜山西河施工工作;扎實做好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主要做好相關河道砌石護岸及橋梁的完工驗收、審計等工作;繼續做好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已經完成14個,正在實施26個,占項目總數的72.7%;完成山洪災害防治縣級非工程措施建設項目中山洪災害危險區及警戒區的劃界工作,以及相應區域范圍內戶數等基本情況調查工作;繼續做好大中型水庫及平原河網的調度工作。

        5、開展了“敬老月”和省第24個“老人節”各項慶祝活動,繼續開展全區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繼續做好教育救助工作。開展殘疾人扶貧基地和殘疾人重點種養殖戶培訓扶持工作,對全區1685名白內障患者進行復明術前篩選,繼續做好殘疾人自強創業扶持工作。

        三、工業、科技方面

        1、繼續做好國家級軍民結合產業基地的申報工作,預報了山海協作、西部開發、振興東北年度貼息項目;繼續做好第十五屆服博會各項準備工作;赴西北工大等地開展對接交流活動;組織了區財政、審計部門對申報星級工業設計中心(室)進行審核、審查;組織了相關企業參加第八屆中國(廣州)中小企業博覽會,驗收了第一批節能改造項目,做好了節能燈的推廣工作。申報了市級工程中心46家、區級工程中心80家、市級新農村科技示范村2個;組織企業參加了“2011中國智慧成熟技術與產品博覽會”、“2011中國(寧波)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洽談會”,達成合作意向30余項;舉辦了2011年度“全國科普日”活動啟動儀式,組織召開了區科協八屆七次常委會,選舉產生科協九大代表,舉辦了科技孵化器創業俱樂部揭牌及首期創業沙龍活動。

        2、組織開展了全區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和國慶期間的督查,抓好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的貫徹落實和指導督促;繼續推進了全區安全生產標準化的達標創建工作,繼續指導督促了四明水泥廠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指導了4家企業參加2011年度區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并組織對已申報企業進行了審核,組織開展了節前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大檢查。

        3、工業園區:做好了四明山烈士陵園整體移交工作,繼續推進了交警大隊交通指揮服務中心、明曙小區工程建設,完成了民兵訓練基地工程招標程序,做好了施工前的準備工作,完成了南車產業基地項目一期塘渣驗收工作,完成了中學遷建工程地質勘探招標工作,進入了施工圖設計招標階段。

        4、望春工業園區:完成了布政、同春小區二證發放的規劃竣工測量工作,辦理了浙森、森祥、普金等項目用地相關手續,繼續推進了楊家村、布政村拆遷安置工作,繼續推進了楊家村、15E地塊工程建設,積極推進在談項目,完成了11個掛牌項目配合服務工作。

        5、潘火管委會:繼續推進了中物科技園、創新128、清華浪潮等重點項目,做好了萬和新村和世紀花園兩工地國慶期間安全巡查,完成了泗港菜場內部裝修工作,完成了東方麗都相關招標工作,繼續推進了東鶯小區、萬和新村工程建設,繼續做好了王家弄村土橋村小花園村齊心村拆遷工作。

        6、濱海創業中心:做好了濱海文化廣場項目招標的前期準備工作;做好了專家公寓一期圍墻景觀項目施工,完成了專家公寓二期項目用地性質調整;調整了濱海博物館展廳布局;優化了656公交運行線路;牽頭抓好了濱海二期開發控制性詳規預編制,啟動了圍涂用地指標覆蓋手續;做好了列入省級工業園區考核序列后續銜接工作;開展了閑置廠房排摸專項工作。

        7、繼續做好了迎峰度夏期間有序用電工作,完成了110kV石碶輸變電工程投產相關工作,做好了各項重要活動保供電工作,完成了農業生產及農排電價的專項治理工作。

        四、新城區建設和城建、環保方面

        1、組織南部商務區三期A區及7-c、7-d規劃方案會審;組織五鄉鎮總體規劃(修編)方案中間成果、江東區保障性住宅二期規劃、軟件動漫創意園優選方案技術審查;組織區“十二五”道路交通及交通管理專項規劃中間審查;組織南車配套寶幢西側道路、清河路南延道路、慶元大道等道路規劃方案審查;進一步完善區村莊布局規劃。濕地公園繼續調整初步設計;解放南路二期項目目前完成總工程量的86%;福明路延伸段工程繼續跨鐵路東站主橋段施工,一期工程完成工程造價的71%,二期工程跨鐵路寧波東站主橋完成工程造價的44%;南部商務區二期項目工程樁樁基完成98%,10#地塊地下室完成第二道支撐10%,11#地塊完成第一道支撐梁;銀行保險大樓繼續施工地上主體結構,完成9層主體結構;新城大廈完成樁基施工;科技信息園項目完成支撐梁施工;二院二期工程開始樁基施工;深化南部商務區一期各項管理工作,逐步完善公建設施配套及管理,跟蹤督促二期建設、三期方案設計工作;督促新城區“十大功能區塊”重點工程建設和區塊拆遷工作;做好推進都市新區建設的“六個加快”相關協調工作;啟動南部商務區的“智能管理平臺”搭建工作。繼續做好慧豐地塊、濕地公園地塊、化工區等拆遷工作;做好城南商務大廈掃尾工作;繼續實施慧豐大廈、慧豐家園一期、鉆石樓、嵩江三期、中鼎大廈、鐘盈綜合樓、春園三期等安置項目建設工作。

        2、金家漕拆遷安置房已通過綜合驗收,抽簽安置準備中;企業拆遷商談進一步深化,長豐一村拆遷年初至今累計新增簽約79戶,長豐村拆遷簽約512戶;長豐一村安置房地塊樁基施工完成30%,長豐村安置房立項后續相關方案依次報批及初步設計進行中;“飛越時光”文化娛樂項目土地掛牌結束,設計方案在進一步完善,城市綜合體方案深化設計及地塊拆遷進入掃尾,繼續做好舟宿夜江休閑街區服務、管理工作;加快世紀新村、萬和新村建設進度,抓緊做好東方麗都前期工作;完善紅星美凱龍開業后周邊管理工作;做好宜家家居項目建設有關協調溝通工作;繼續抓好和邦2號、迪卡儂等項目的建設進度。

        3、繼續做好環城南路快速路沿線政策處理工作;做好區域供水工程中高橋鎮的掃尾工作;修改區住房公積金貸款操作規程;抓好新城區保障性住房一期進度,完善二期設計方案。完成鄞西污水處理廠的粗格柵沉井施工準備、細格柵底板澆筑、二沉池(2個)及配水井的墻板等工作,完成機場路污水干管頂管8公里,完成杭甬高速(下應段)污水干管的12%工程量,基本完成咸祥鎮污水干管,鄞縣大道(古林橫街段)污水干管進行施工圖設計;督促2010年各實施村開展分散式污水工程的掃尾工作,并實施專業化市場化操作。做好奧特萊斯公交線網調整優化工作,繼續配合做好軌道交通2號線鄞縣大道、大道34省道管線遷移;組織開展高炮廣告整治工作;繼續推進智慧城管工作;實施鄞縣大橋維修加固前期工作。

        五、開放型經濟、服務業、旅游和金融方面

        1、完成了年度商務樓宇有關政策審查和商貿政策首批審核工作;開展了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月系列活動,我區被評選為全市投資環境優秀區域之一;推進了一批在談、已批和在建的重大外資項目,杉井奧特萊斯項目順利開業,1-9月累計新批外資企業79家,合同外資7.6億美元,實到外資2.78億美元;開展了有關招商活動和甬港經濟合作論壇活動前期準備工作;組織參加了第十五屆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和2011中國(寧波)智慧城市技術與應用產品博覽會;落實了第110屆廣交會攤位分配、參會人員匯總、證件制作等相關籌備工作,組織7家企業參加中洲展,共落實展位12個;落實了11家新批境外企業的申報及備案事宜;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建設繼續推進;擬訂了全區菜市場三年改造提升計劃方案,開展了孫馬菜市場建筑工程審計的前期籌備工作。

        2、加快推進重點旅游項目建設,天童景區基本完成一期開業基本建設,開展了開園各項準備工作;阿育王文化旅游區進一步完善了基礎配套設施,完成停車場地平整;它山石雕藝術博物館布展設計中,裝修方案擴初設計完成;落實了寧波旅游節分會場相關工作,開展了寧波旅游推廣小天使大賽暨天宮城堡開業等活動。

        3、全區企業上市暨股權投融資推進大會順利召開,君禾泵業完成股改,完成上市輔導期申報前期手續;完成有關投資基金引進組建前期工作;積極推進新設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籌建前期工作。

        六、教育、文化、衛生、計生、宗教方面

        1、出臺了教育綜合改革實驗區五年規劃;開展了慶祝第二十六個教師節相關活動;開展了高中段教學調研活動;中學遷建工程立項完成,完成初步設計方案;城區中心小學建設工程全面開工。

        2、有序開展“國家級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的創建工作,重點開展了“文化娛樂培訓中心”和“公共電子閱覽室”的建設工作;圓滿承辦了2011“銀行杯”國際網球挑戰賽;組隊參加了市十六屆運動會的相關賽事。

        3、繼續做好國家級慢性病綜合防控示范區迎檢相關準備工作;二院二期綜合樓工程完成土建工程預算編制,辦理消防、人防、氣象、施工圖審核等相關手續;做好了中河、首南、橫街等3家省級規范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創建迎檢準備工作。組織召開了全區衛生系統紅十字工作會議;順利完成紅十字宣傳電影進百村活動;完成了天童風景旅游區等景點紅十字急救站(點)布設及應急救護志愿者的培訓工作。

        4、繼續開展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維權試點工作;開展了“陽光計生”試點工作;抓好社會撫養費征收率,完成了2011年度社會撫養費報送工作;組織召開了全區“兩非”專項治理協調小組會議并開展了聯合打擊“兩非”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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