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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范文

        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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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

        第1篇: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范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導和規范全市范圍內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方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案》、《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方案》、《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案》以及《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方案》,制定本方案。

        1.3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信息及時進行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按照方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范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實行分級管理。

        (3)依法規范,措施果斷。各級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建立健全系統、規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制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相關事件做出快速反應,及時、有效開展監測、報告和處理工作。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開展防范和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訓,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科技保障。加強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爭取中央、省和國際社會的支持。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廣泛組織、動員公眾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

        1.4適用范圍

        本方案適用于在本市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為便于統一指揮和分級管理,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按照國家、本省方案的規定,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5.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省份,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

        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出現輸入性病

        例,嚴重危及我國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州)。

        (4)霍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波及2個以上市(州),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以外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省衛生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19例以下。

        (3)霍亂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區,或在本市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群體性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1~4人。

        (9)一周內在一個縣市區同一感染地點發生血吸蟲病急性感染病例30人以上。

        (10)省衛生廳或市衛生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5.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霍亂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2)一周內在一個縣(市區)同一感染地點發生血吸蟲病急性感染病例11~29人。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人9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一周內在一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

        (6)市衛生局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政府統一領導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設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衛生局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主責部門,依照職責和本方案的規定,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市政府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工作的建議。

        各縣市區政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方案的規定,在同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同級政府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應急工作的建議。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的職責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在國家、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領導本市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負責本市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做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決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需要確定。

        2.1.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組成及職責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設等若干工作組,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各項指令和任務。

        2.1.3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組成,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

        2.2日常管理機構及職責

        市衛生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在市政府應急辦公室的指導下,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軍分區后勤部、武警市支隊可參照市衛生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2.3專家咨詢委員會及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專家咨詢委員會。

        2.4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及職責

        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相關技術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根據國家、省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劃,市衛生局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系統,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絡系統。

        3.1監測

        市衛生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h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統一要求組織實施主動監測工作,并結合自身實際組織開展轄區內重點疾病和相關因素的主動監測。

        市衛生局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

        本市及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測,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建議,報同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專業機構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對全市公共衛生信息進行分析,掌握我市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并對其發生發展趨勢做出預測,及時評估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可能危害程度,根據需要向市政府提出相應級別的預警建議。

        市政府根據市衛生局提出的建議,向全市公共衛生事件預警。

        預警分為四個級別,依次采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預警的內容包括預警的級別、可能引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性質、預期危害以及預警對象應采取的響應措施建議等。

        預警之后,各地各部門要做好相關應急技術、隊伍與物資準備,加強對公眾的健康教育與衛生宣傳等工作。各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應加強相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信息收集與報告工作。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4.1應急反應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發地的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高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得到初步控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高度重視,可相應提高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反應啟動程序

        經初步調查核實之后,事發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本地有關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可能危害程度進行評估,初步判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并向當地政府提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的建議,由當地政府決定啟動應急反應程序。

        4.3應急反應措施

        4.3.1縣級以上政府

        (1)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和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報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其他控制措施: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和設施。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和機構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和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售貨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向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移交。

        (7)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作好信息工作。信息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

        (8)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醫療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4.3.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提出應急反應級別的建議。

        (3)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

        (4)督導檢查:市衛生局組織對全市或重點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5)通報:市衛生局及時向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指揮部成員單位、市直醫療衛生機構、周邊市(州)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情況。

        (6)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市衛生局針對國家頒布的與新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培訓工作。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7)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等。

        4.3.3應急醫療救治機構

        (1)開展病人緊急救援、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感染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環境。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對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科研與技術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7)開展技術培訓:醫療機構負責對本單位醫務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培訓。市醫療緊急救援指揮中心協助市衛生局對醫療機構全員培訓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4.3.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與報告: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與報告工作,并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開展網絡直報。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事發現場后,應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突發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進展情況,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實驗室檢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分送省級和國家應急處理功能網絡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技術交流:開展與突發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技術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開展技術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技術人員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

        4.3.5衛生監督機構

        (1)負責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調查與處理,及時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工作。

        (2)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相關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3)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依法采取必要的衛生行政控制措施。

        (4)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4.3.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和變化情況。

        4.3.7非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對本地區造成的影響、播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4.1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Ⅱ級)的應急反應

        (1)市政府的應急反應

        按照國務院、省政府的命令或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啟動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指揮各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并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衛生應急、社會動員與宣傳教育、應急物資、經費和設備的調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導檢查等工作。

        (2)市衛生局的應急反應

        在市政府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按照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負責組織和協調專業技術機構開展現場調查和處理;協調落實醫療救治和預防控制等措施;對不明原因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開展病因查找和治療診斷的研究。

        (3)縣市區地方政府的應急反應

        縣市區政府按照省、市政府的命令或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直接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4.2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的應急反應

        (1)市政府的應急反應

        市政府負責本區域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根據市衛生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緊急調集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信息收集、現場調查與處理、人員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及時做好輿論宣傳、健康教育與引導工作。按照規定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必要時,請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

        順利進行。

        (2)市衛生局的應急反應

        迅速組織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組織實施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控制措施,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和省衛生廳報告有關情況;及時向其他有關部門、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州)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3)縣市區政府的應急反應

        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4)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應急反應

        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調查確認,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衛生應急救治隊伍,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病人隔離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向同級政府、市衛生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4.4.3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的應急反應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事件發生地的縣市區政府根據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醫療、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并按照規定向同級政府和市衛生局報告。

        市衛生局應當快速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參與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與應急處理工作。

        4.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衛生廳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生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建議,報縣市區政府或縣市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市衛生局根據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5.2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民政部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報告、調查、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撫恤補助

        各級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因參加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5.5征用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應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市政府有關部門、縣市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專業技術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建設,開展衛生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6.1專業技術組織保障

        6.1.1信息系統

        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覆蓋市、縣、鄉的三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信息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與決策信息系統,實現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動態監測與預警,為有效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供決策依據和信息服務。

        6.1.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建立統一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各級政府要加快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基層預防保健組織建設,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基礎設施和實驗室條件;加強疾病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的能力。

        6.1.3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省、市統一規劃,遵循“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建成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機構

        市醫療緊急救援指揮中心為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救援中心,全市綜合醫院急診科在指揮中心的組織下建立急救網絡,對外公布統一的緊急救援電話號碼,承擔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緊急救治工作。每個縣市區依托綜合力量較強的醫療機構建立緊急救援機構。

        (2)傳染病救治機構

        市第三人民醫院為我市傳染病定點救治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為我市傳染病定點救治后備醫院??h市區應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建立傳染病病區。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觀室。

        (3)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根據國家、省總體安排和實際需要,依托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完善化學中毒與核輻射醫療救治基地。

        6.1.4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明確職能,落實責任,規范執法監督行為。對衛生監督人員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和在崗培訓制度,全面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1)組建原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

        (2)市、縣市區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組建方式和種類

        市衛生局和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分別組建市級和縣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市級每類隊伍各15人左右,縣級每類隊伍各10人左右。

        應急衛生救治隊伍根據其應對事件類型,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醫學高等院校以及軍隊等有關單位,選擇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的人員組成。

        (3)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管理與培訓。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建立應急衛生救治隊伍資料庫,加強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管理,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情況,對隊伍及時進行調整,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疾病控制、衛生監督、醫療救治等專業技術機構對市本級應急衛生隊伍進行培訓,并對縣市區培訓工作進行指導和技術支持。

        市、縣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參加省衛生廳組織的定期培訓,并根據衛生部統一編寫的培訓教材,分別對城區和縣市區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進行培訓。

        6.1.6演練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全市和區域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演練,以檢驗、改善和強化全市或區域性的應急準備、協調和應急反應能力,并對演練結果進行總結和評估,逐步完善應急方案。

        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方案,統一組織安排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演練。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6.1.7科研和技術交流

        市科技局、市衛生局有計劃地組織相關機構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疫苗和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尤其是開展新發、罕見傳染病快速診斷方法和診斷試劑研究,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內外的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我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6.2物資、經費保障

        6.2.1物資儲備

        市衛生局制訂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各級政府的衛生、發展改革委、經委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衛生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經委負責組織、落實醫藥物資儲備,財政部門保障物資儲備經費。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個人衛生防護的用品和應急設施。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向經委和其他有關部門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應當及時補充。

        6.2.2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責原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經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對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影響較大的地區和財政困難地區,由事發地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上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并視情況積極爭取中央財政支持。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給予經費支持。

        市財政局根據需要,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預備經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對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地方、部門和單位給予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和評估。

        6.3通信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起草和制訂并不斷完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規范性文件。市衛生局邀請有關法律專家進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根據需要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涉及法律問題的咨詢工作,確保依法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方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落實責任,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工作損失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公共媒體、有關健康教育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有關社會團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正確引導社會心理,動員公眾積極支持并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落實群防群控的應急措施。

        7方案的管理

        本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政府辦公室實施,并根據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更新、修訂和補充。

        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需要和本方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市政府備案。

        縣市區政府參照本方案并結合各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方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涉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8.2方案解釋部門

        第2篇: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范文

        ㈠指導思想。以黨的會議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環保規劃目標的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重點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圍繞構建和諧的戰略任務,全力推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不斷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用發展和改革的辦法解決環境問題,提升環境管理能力,努力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㈡主要目標。到年末,全市單位生產總值能耗比“”期末降低20%,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由5103噸/年削減至4850噸/年,二氧化硫由3241噸/年削減到2920噸/年,氨氮由1647噸/年削減到1550噸/年,城市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不低于60%,森林覆蓋率不低于35%。(段)水質保持在二類標準,蠻河(段)水質達到三類標準,轄區內水庫水質達到二類標準,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100%,農村飲水條件有所改善,礦區生態功能得到恢復?;拘纬蛇\轉高效、監管規范、執法有力,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局面。

        二、堅持以人為本,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㈢以飲水安全為重點,改善水環境質量。環保部門要加大對飲用水源地的監管。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在保護區內,禁止新建任何項目,所有的違法排污企業、垃圾堆放場、畜禽養殖場等一律限期取締;堅決封閉鯉魚湖等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水產養殖業污染水源,嚴肅查處危害飲用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護飲水質量安全。

        ㈣認真落實《關于落實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考核細則的實施方案》,加大對、蠻河流域違法排污企業的整治力度。要認真按照《省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標考核細則》的要求,集中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人民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對、蠻河沿岸重點排污企業實行跟蹤監控和監管,督促完成化學需氧量減排任務。加大水泥行業結構調整和污染防治力度,在年底前,淘汰窯徑小于2.2米水泥機械化立窯生產線、窯徑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窯、直徑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設備,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㈤以創建環保模范城市為契機,以強化城市基礎建設為重點,優化城市環境。要根據國家和省關于創建環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環境綜合考核標準的要求,加快推進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步伐,確?!啊逼陂g,建成生活污水處理廠和垃圾無害化處置場,使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到目標要求。要加快中心城區企業的搬遷,盡快向經濟開發區集中,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城區飲食業油煙、噪聲、建筑施工揚塵等環境污染問題。

        ㈥以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治理為重點,改善農村環境。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圍繞省“百鎮千村”示范工程,加強清潔示范村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和節水農業,推廣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和生物農藥。積極開展農村環境治理,加快農村改水、改廁、改圈和沼氣池建設步伐,因地制開展沼氣、沼渣、沼液綜合利用,切實解決農村環境“臟、亂、差”的問題。

        ㈦以強化資源開發利用監管為重點,保護生態環境。加強磷礦、石灰石礦等各類礦山資源開發的監管,嚴肅處理違法開采行為。加強對(段)、蠻河(段)河道(床)沙石料資源開發的管理,避免過度開采引發新的生態破壞。加強對境內山地林區的保護和恢復,禁止亂開采、亂開墾、亂占用或改變用途等隨意破壞行為。積極發展農作物秸桿利用項目,減少因秸桿焚燒造成的大氣污染。加快退耕還林、水土保持,實現綠化達標。

        ㈧以加強危險廢物、危險化學品和輻射環境監管為重點,維護環境安全。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理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推行危險廢物及醫療廢棄物安全集中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輻射安全管理,健全制度,落實人員和經費。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隱患排查和整頓,確保環境安全。

        三、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環境保護措施

        ㈨嚴格環境準入。對建設項目實行環評“一票否決制”,凡未經環評的規劃一律不得上報審批,凡未通過環評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凡不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立項,不得批準用地,不得給予貸款,不得供電。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保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未建成環保設施的一律不得試生產,未通過環保驗收的一律不得正式生產。

        ㈩加大環保執法力度。環保部門要切實履行執法職能,加大執法力度,對全市存在的不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的企業進行重點整治,對嚴重污染的企業一律限期治理和停產整治。對實行限期治理或停產整頓的企業,仍不能實現治理目標的,要依法強制關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嚴格執行排污收費制度,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濟處罰,扭轉“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被動局面。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證制度,對不進行排污申報、排污許可的嚴重違法排污企業,一經查實,集中整頓、掛牌督辦,決不姑息。

        (十一)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大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中心,實行實時監控。重點排污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建成后必須安裝在線監控設備,并與監控中心聯網。對未按規定安裝在線監控設備的重點排污企業責令限期安裝,逾期未完成安裝的實施停產整治。力爭在“”期間,環境管理能力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化建設要求,形成能夠覆蓋全市,及時、準確、全面反映環境質量狀況和變化趨勢的環境監測網絡。

        (十二)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和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加強環境應急事故的管理,制定應急方案,建立健全應急網絡,配備環境應急監測設備,提高應急處理水平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

        (十三)健全社會監督機制。推進環境保護政務公開,定期環境質量信息公報,公布污染嚴重企業名單,及時污染事故處置信息。建立環境保護公眾聽證和公示制度,堅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環保和議案處理制度,完善環保舉報制度,暢通群眾投訴渠道,規范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把問題處理在基層,切實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

        四、強化組織領導,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機制

        (十四)認真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鎮(辦、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第一責任人。市政府每年與各鎮(辦、區)及有關部門簽訂環境保護目標責任狀,定期檢查,嚴格考核,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要嚴格實行環保工作“一票否決”制和問責制,對沒有完成環保目標任務的單位要全市通報。對因工作失誤、管理不力和不支持、不配合環境執法的工作人員,一律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統一監督管理職能,建設、國土、水務、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除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外,還要配合環保部門共同抓好環保工作。努力形成環保部門牽頭,人大監督執行,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環保工作局面。

        第3篇: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范文

        關鍵詞 排水戶 普查 排水監管 污染治理

        0.引言

        重點排水戶的監管工作是我國城市水務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排水戶的超標排水行為嚴重影響了城市排水設施的正常運行,甚至導致排水管道的損壞與污水廠處理效果的降低,對市政排水設施的養護管理與水環境的改善保護工作造成巨大影響。

        在《上海市排水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了排水戶的義務、對納管排放行為的約束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然而,有別于對用戶用水行為的可量化與可主動管控,用戶排水行為因其無法準確計量且在問題發生較長時間后才能被發現、控制,其監管被動性較大,時效性較差。結合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上海市在2011年對全市重點排水戶進行了對象普查、數據整理與情況分析,為科學制訂重點排水戶的監管機制提供了翔實、規范的基礎數據資料。

        1.普查對象與內容

        排水戶指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戶。本次普查的重點排水戶是指排放工業、特種廢水量在100m3/d及以上或者排放生活污水量在300m3/d及以上的企事業單位排水戶。其中,特種廢水指冶金、化工、醫療等行業單位排放污水,工業廢水指一般工業企業排放污水,生活污水指商場、學校、酒店等單位(居民住宅除外)排放的純生活污水。

        普查工作按重點排水戶所在行政區劃為統計單元,對重點排水戶名稱、地址、排放類型、納管位置、年排放量、排放去向(終端污水處理廠)、廢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等基本信息進行調查,對各類指標按要求進行登記并錄入普查數據庫。

        2.普查成果

        經本次普查統計:全市重點排水戶共計1547戶,排放量為44016.57萬m3/a。其中,工業廢水排水戶為1021戶,排放量為28546.29萬m3/a;生活污水排水戶為437戶,排放量為13300.15萬m3/a;特種廢水排水戶為89戶,排放量為2170.13萬m3/a。

        2.1 按排放量分級

        全市重點排水戶以排放量在500m3/d以下的數量居多,占總數量63.09%;排放量在1000m3/d及以上的重點排水戶數量占總數量15.26%,但其排放量占總排放量58.4%;排放量在1000m3/d至5000m3/d區間的重點排水戶排放量占總排放量36.1%,排放量比重最大,該排放區間重點排水戶數量靠前的依次是浦東新區、閔行區、楊浦區和徐匯區。

        2.2 各區(縣)分布

        在上海市各區(縣)中,浦東新區重點排水戶數量最多、排放量最大,占全市總數量與總排放量20%左右。其余排放量靠前的依次為閔行區、松江區和奉賢區。中心城區排放量靠前的依次為楊浦區、徐匯區和黃浦區(含原盧灣區)。

        按排放類型分區(縣)來看,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與嘉定區,三個區排放生活污水的數量占全市排放生活污水總數量的53.81%;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嘉定區與金山區,四個區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的數量占全市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總數量的52.41%。生活污水排放量主要產生在浦東新區、徐匯區、奉賢區與黃浦區,四個區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全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53.17%;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量主要產生在浦東新區、閔行區、松江區與嘉定區,四個區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量占全市工業與特種廢水排放總量的61.82%。

        2.3 排放去向(終端受納污水處理廠)

        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量較集中的污水處理廠依次是白龍港污水處理廠(280萬m3/d)、竹園第一污水處理廠(170萬m3/d)和石洞口污水處理廠(40萬m3/d),接納的排放量分別占總排放量32.27%、14.04%與6.46%。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量最少的為商榻污水處理廠。

        在全市污水處理廠(站)中,接納重點排水戶排放工業與特種廢水比重最大的是崇明縣廟鎮污水處理站,達92.50%。其余比重較大的依次為上海化工區處理廠與安亭污水處理廠。全市該比重達20%及以上共有15座污水處理廠(站),其中設計處理規模在5.0萬m3/d及以下的有11座。

        2.4 自建處理設施設置情況

        全市已建處理設施的重點排水戶共1095戶,占總數量70.78%。排放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最高,共65家,覆蓋率81.25%;其次是排放工業廢水的重點排水戶共756家,覆蓋率74.05%;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共274家,覆蓋率61.88%。

        在全市排放工業、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中,設有自建處理設施的共821家,其覆蓋率最高的是黃浦區,其余覆蓋率較高的依次為奉賢、徐匯、虹口、浦東與青浦等區,均在90%以上。未設置自建處理設施的共280家,其覆蓋率較低的為閘北、楊浦、崇明與閔行等區縣,均在70%以下。

        3.成果分析與存在問題

        3.1 總體分布與上海產業布局相符,但部分地區監管力量薄弱

        全市重點排水戶主要集中在浦東新區、閔行區、松江區等經濟開發區、人口遷入區與重工業區,郊區(縣)重點排水戶數量與排放量明顯多于中心城區。老城區的重點排水戶排放類型主要以第三產業生活污水以及醫療機構特種廢水為主,但楊浦、閘北與徐匯等老工業區仍存在排放量超過1000m3/d的工業企業。在崇明縣,位于崇明島的重點排水戶較少,排放量基本少于500m3/d。然而,長興島的大型工業企業較多,重點排水戶較集中,排放量基本達到2000m3/d及以上。

        然而,目前各區縣(特別是郊區縣)排水管理部門對重點排水戶監管能力有限,僅有部分區根據實際情況形成監管辦法,專業工作人員不夠多,信息化管理水平也不高,無法對重點排水戶有效管理,偷排亂排現象頻發。

        3.2 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總體較高,但個別排放行為仍產生嚴重危害

        從全市總體情況上來看,排放工業、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較高,均超過70%。然而,閘北、楊浦、崇明與閔行等區(縣)的覆蓋率較低。排放生活污水的重點排水戶,其自建處理設施多以處理餐飲油污的隔油池為主,但也存在部分老舊設施未廢除的現象。對于未設置自建處理設施的企事業單位,其水質是否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需進一步檢測核實。

        從實際工作情況看,工業污水與特種廢水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與監管難易程度并非成正比,有的區縣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很高,但是個別超標排放行為對污水處理廠卻屢屢造成危害,上海青浦區的幾家污水處理廠就曾經是嚴重的受害者。青浦區排放工業污水與特種廢水重點排水戶中自建處理設施覆蓋率達90.7%,但個別工業重點排水戶排放水質仍舊超標,導致污水廠生物處理系統崩潰。最終只有通過多部門聯合調查整治,并建立長效的執法監察機制后這一情況才得以遏制。

        3.3 最終受納處理情況較好,但部分污水處理廠運行易受排放行為影響

        白龍港污水處理廠、竹園第一污水處理廠、石洞口污水處理廠與竹園第二污水處理廠是接納處理重點排水戶排放污、廢水的四大主要污水處理廠,2011年接納處理量占全市重點排水戶年排放總量的58.03%。

        然而,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接納處理的重點排水戶工業與特種廢水量占該廠(站)2011年處理量的20%以上,并且其設計處理規模也較小,不足以緩釋進水水質波動的沖擊,部分服務范圍內重點排水戶的不穩定超標排放將對其生物處理系統的正常運行帶來嚴重影響。在目前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監管中,有些廠在進水水質、水量波動時,只能進行超越排放,直接污染附近水體環境。此外,重點排水戶的超標排放會造成污水廠處理后剩余污泥成份愈加復雜,污泥的資源化利用受到很大制約。

        3.4 多部門均有部分基礎數據,但信息數據缺少統一管理機制

        本次普查是上海市首次對重點排水戶進行全面調查,以往的數據僅有企事業單位在水務部門主動申請辦排水許可證信息、通過用水量大戶折算排水量的推算信息以及環保部門通過污染源普查獲取的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兩部門間也缺少數據互通聯動。在實地調查獲取數據時,普查員發現許多原本登記在冊的重點排水戶已搬遷或停業,原址上新排水戶的排放類型變更或排放規模已不屬于重點排水戶的調查對象范圍,給普查工作帶來困難。全面、詳細的重點排水戶基本信息數據庫亟待建立、完善與更新。

        4.對下階段工作的建議

        4.1 加強對重點排水戶的監管能力

        應注重對污染源頭的監管能力,強化重點排水戶集中、排放量較大的區(縣),特別是個別鄉、鎮的監管力量。在現有檢測、監察、執法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應考慮對大排放量或重污染行業排水戶的排放水質與水量在線監測名錄進行擴充,增設在線監測設備。同時,應將環保與水務部門的監測數據進行共享,提高行政監管效率與遠程監控水平。

        4.2 推進重點排水戶自建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監督

        企事業單位應對其生產廢水水質與自建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未能達到處理效果的處理設施進行設備改造;對產業結構調整后生產廢水水質已符合納管標準要求的處理設備進行報廢拆除,降低二次污染風險,減少企業運行成本;對生產廢水水質未能達到納管標準要求的,必須選用適合的處理工藝,加設處理設施,使污、廢水處理達標后排放。

        環保部門應根據普查名錄進一步對各單位自建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調查監督;水務部門應根據普查名錄進一步對排放工業廢水與特種廢水的重點排水戶的排放水質進行監測。

        4.3 提高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運行風險能力

        對于進水中工業與特種廢水比重較大并且處理規模小于5.0萬m3/d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排水管理部門與污水處理廠運行單位要加快研究生物處理系統運行風險應對措施。對于服務范圍中存在超標排放隱患與重點污染行業排水戶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站),應全面調點排水戶行業特點和排放行為特征,進行預處理設施建設與應急方案制訂。通過設施建設與應急措施的結合,進一步提升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對、緩釋進水水質波動的能力,有效處理處置剩余污泥,降低危害影響。

        4.4 建立重點排水戶基礎數據庫更新維護機制

        應以此次普查成果為基礎,開發數據應用平臺,建立數據更新維護機制,并與日常統計工作、水質在線監測系統緊密結合。定期通過污染源調查、排水許可證辦理、用水戶管理、工商登記等渠道更新、完善數據庫,提高數據準確性、完整性與延續性,以支持區域污水排放情況分析、污水處理廠運行風險預警等后續深度開發應用。

        4.5 加快完善重點排水戶監管機制

        廣州市結合城市實際情況制訂的《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對重點排水戶的定義、監管工作、許可辦理、數據共享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細致的規范與要求。上海市水務與環保部門應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進一步梳理、明確在重點排水戶監管工作上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互補,對重點排水戶實行聯合監管,加快對“最嚴格重點排水戶監管機制”的研究。此外,水務部門還應進一步嚴格排水戶的納管審批條件,從源頭把控,加強辦證信息管理,為數據庫的建立提供準確、全面的基礎數據。

        5.結語

        隨著“水十條”、新《環境保護法》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的頒布,水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已引起全社會的空前關注。在污水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與日俱增的同時,系統化、網格化的排水監管體系在我國還剛剛起步。重點排水戶普查成果,能夠為排水監管體系的研究、制訂與應用提供基礎數據支撐,更好地服務城市排水監管工作,為城市水污染防治提供及時、有效的對策與措施。

        參考文獻

        1.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實施方案, 2011

        2.上海市水務局, 上海市統計局. 上海市第一次全國水利普查暨第二次水資源普查公報, 2013

        第4篇:醫療污水處置應急方案范文

        第一條為了防治水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三條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鎮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積極推進生態治理工程建設,預防、控制和減少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

        第五條國家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

        第七條國家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江河、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對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標準和規劃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制定地方標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體的使用功能以及有關地區的經濟、技術條件,確定該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水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水體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前款規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市、縣人民政府編制,經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跨縣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根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和本地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等部門編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經批準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是防治水污染的基本依據,規劃的修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水污染防治規劃。

        第十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利用和調節、調度水資源時,應當統籌兼顧,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體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生態功能。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應當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八條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削減和控制本行政區域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將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水污染物。

        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關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九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未按照要求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市、縣予以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違反本法規定、嚴重污染水環境的企業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商同級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四條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征收標準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第二十六條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資源保護工作機構負責監測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體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的,應當將監測結果及時報告流域水資源保護領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義務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跨行政區域的水污染糾紛,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準。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采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運輸、存貯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藥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游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采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藥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并采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準。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六章水污染事故處置

        第六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可能發生水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制定有關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做好應急準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過程中產生的可能嚴重污染水體的消防廢水、廢液直接排入水體。

        第六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應急措施,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漁業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受調查處理;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通知漁業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拒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水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或者采用列入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的,由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七十九條船舶未配置相應的防污染設備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船舶臨時停航。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未遵守操作規程或者未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造成水污染的,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船舶承擔:

        (一)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的;

        (二)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船舶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或者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的;

        (三)未經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四)未經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準,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游、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

        第八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備治理能力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二十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

        造成漁業污染事故或者漁業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漁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五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損害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水污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污方的賠償責任。

        水污染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八十七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八條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共同訴訟。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社會團體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和律師為水污染損害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九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一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象。

        (二)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的,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間接被生物攝入體內后,可能導致該生物或者其后病、行為反常、遺傳異變、生理機能失常、機體變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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