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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式設計著作權歸屬研究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版式設計著作權歸屬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版式設計著作權歸屬研究

        一、版式設計權利認定分析

        法院在審理版式設計著作權糾紛時,要分清原告主張版式設計擁有的是著作權還是專有使用權,這就需要界定版式設計的具體內容和設計主體以及合同關系。出版者獲取版式設計著作權或專有使用權有兩種途徑。一是出版者自己有專門從事版式設計的部門,屬于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職務作品著作權歸設計者,對出版者優先使用的權利加以保護。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出版者獲得除署名權之外的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二是出版者通過合同購買除署名權之外著作權的其他權利即專有使用權或者著作權。著作權與專有使用權有嚴格的區別,著作權是作者逝世50年的保護期,專有使用權是10年的保護期,專有使有權保護期屆滿后合同可以續簽,其他出版者也可以向設計者購買該版式設計。有學者認為“如果圖書或期刊在版權頁上并無特別標注,那么一般應當將出版者認定為版式設計的專有權利人,如果特別標注了不同于出版者的其他人,那么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將被標注的人認定為版式設計專有權利人?!?/p>

        目前在審理版式設計著作權糾紛時,只要版權頁沒有署名設計人員,版式設計專有權利歸出版者所有。這就與《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中“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的相關規定產生了矛盾。版式設計者不應該因作品的交易而喪失基本權利,對出版物版式設計不署名的出版者已經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十條相關規定。實踐中常常出現的這些涉嫌侵權的行為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需要面對的問題。隨著數字化閱讀對傳統出版的巨大沖擊,傳統出版物利潤下滑。出版社把出版物以項目責任制分包到編輯,編輯的收入與項目利潤直接掛鉤。出版社改制后招聘的都是合同制編輯,合同制編輯的流動性較大,大多注重出版項目的短期行為,不愿意在版式設計上投入精力和經費,由于來不及形成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編輯的侵權現象比較嚴重。以下案例具有代表性:案例1:某家出版社的編輯與社外設計師簽署了一個系列教材的版式設計合同,每種教材版式設計費100元,該種教材出書后60天內支付設計費,合同條款規定出版社支付設計費后著作權歸出版社,這套教材出版了很多年一直沒有支付版式設計費。分析: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背霭嫔鐩]有按照合同的期限和金額支付,構成違約并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這家出版社不但沒有著作權,連使用權也沒有。設計師如果向法院起訴,這家出版社將面臨承擔違約賠償的責任。如果設計師把同樣的版式設計讓另外一家出版社使用,之前那家不支付設計費的出版社沒有權利制止。但是這就與《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產生矛盾。案例2:某家出版社的編輯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最大化,把社外設計師專門為某一系列設計的版式反復使用到其他多個系列上,設計師只獲得了合同約定的那個系列的版式設計費。出版社認為版式設計的著作權已經賣給了出版社,出版社怎樣做與設計師無關。分析:其實每個版式設計合同都以系列名進行了約定,用到其他系列上的行為已經違反《合同法》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沒有獲得設計師的合同授權,出版社其他系列版式是不能擅自使用這一設計的。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無法執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出版者對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都是以《合同法》來界定版式設計合同具體條款所約定的權利人,無約定或者無合同的按《著作權法》第十七條來界定權利人。沒有獲得授權的編輯在經濟活動中不能為了少支付一點設計費,失去誠信。出版單位的正確引導很重要,應正確理解開源節流、降本增效,采取措施杜絕而不是默許這一現象。嚴厲懲處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維護出版單位的社會形象。案例3:某家出版社明知編輯們沒有版式設計能力,把編輯加工費的5%規定為版式設計,要求編輯承擔選題的版式設計。實際上所有的版式設計都是委托社外的公司或個人來完成,編輯們為了拿全編輯加工費,在版權頁上把設計師的名字改成自己的名字。盡管設計師向出版社有關領導提了意見,但該出版社一直沒有改變這一制度。出版社認為國家的《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出版者擁有版式設計的權利,加之合同約定設計師已經把版式設計的著作權賣給了出版社,標注編輯的名字有利于出版社。分析:出版社制定這樣的制度,非常容易引發編輯侵犯設計師署名權的行為。編輯加工費是支付給編輯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希望獲得應得的報酬無可厚非,但出版社把兩種不同性質的勞動報酬捆綁在一起,既傷害了編輯也傷害了設計師的利益。案例4:中國青年出版社以2002年1月出版的《藏地牛皮書》告陜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的《中國徒步穿越》侵犯版式設計專有使用權案而敗訴,中國青年出版社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決,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4年3月16日二審駁回維持原判,理由是中國青年出版社不是原告主體,設計合同未對相關設計的權利歸屬作出明確約定,中國青年出版社無權就此主張相關權利。分析:《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給出版者造成了享有版式設計的權利的錯覺,因不能建立正確的權利歸屬觀而增加了社會矛盾,并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版式設計保護建議

        當前,版式設計外包的性質與現行的相關法律條文不再適用。建議著作權法取消對出版者版式設計權利的特殊保護,著作權法不能指定版式設計的權利一定是出版者所有,版式設計的權利可以由著作權法其他條款和合同法相關條款加以保護。明確版式設計同作者文稿一樣的法律地位,著作權歸設計者,出版者可以向著作權人購買使用權。作為委托作品的版式設計,其著作權出版者只有通過版式設計合同來獲得。簽署了版式設計著作權的轉讓合同,在版權頁上標明版式設計著作權歸出版者,但設計者的署名權、作品完整權、人身財產權沒有喪失。按《著作權法》第十七條:“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一些沒有撤銷版式設計部門的出版社,依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其版式設計按職務作品的權利加以保護。版式設計的著作權糾紛主要出現在出版者與設計者之間以及出版者與出版者之間,起因大多來自編輯和設計者之間沒有明晰的權利劃分。出版社應當加強新進員工的相關法律和職業道德的培訓,使編輯成為著作權的捍衛者。版式設計費不能過低,過低會導致使用網上下載的版式模板和抄襲他人的版式設計作品等情形出現。

        三、結語

        總之,只有修改完善相關條例并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才能確保出版行業的正常發展和智力成果的有效保護,才能避免版式設計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大量出現,出版者、編輯、設計者、文化公司在經濟活動中才能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院審理進程中才有準確的法律依據。

        作者:莫克 單位:重慶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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