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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責任管理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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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管理論文

        第1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責任成本管理是直接將發生費用和成本的部門、單位,劃分成多個責任中心,然后根據各責任中心的責任范圍,編制其責任預算,并采取合同的形式逐級承包的管理方法[2]。項目責任成本管理最終要實現把成本控制在預算成本之內,并通過鎖定責任實現利潤,同時企業根據事先約定,將總收入與總支出之差額按一定的比例最終分配給責任人。

        二、責任成本管理的原則

        (一)總體性原則

        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及各部門履行自己的經濟責任,完成責任單位的工作任務,確保企業利益的實現和總體經營目標的完成是責任成本管理的根本目的。企業為了保證總體目標的實現,在制定責任成本管理范圍時,應考慮責任單位的綜合性和客觀性,通過各責任者的行為達成預期的目標。

        (二)可控性原則

        將費用與責任、責任成本有機的結合是責任成本管理的重要特征[4]。在企業中要實現這一重要特征就要突出、體現各個責任部門的相對獨立性,避免責任不明,盡量消除它們之間的相互影響。所以就必須使各個部門的責任者都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同時使他們在控制和自行調節的情況下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所以,對于責任單位的劃分必須遵循可控性原則,進行合理劃分。

        (三)及時性原則

        責任成本管理及時性原則是責任成本管理的主要原則。及時性原則是指在責任成本管理中要及時完成信息反饋,迅速傳遞費用、成本信息,使企業把握生產進程,及時了解現有工作成績,又可以對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及時做出整改,從而實現目標利潤[3]。

        三、實施責任成本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劃分責任單位

        責任單位是在一定的責權范圍內獨立存在的、自行控制成本和收益的組織單位。劃分責任單位要根據企業行政管理體制和經營管理工作的需要,對所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完全經濟責任的責任層次進行劃分,從而形成若干責任單位。責任單位在企業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一定的決策和管理權力,能獨立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二)規定權責范圍

        要使責任單位發揮生產經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切實行使控制職能和落實經濟責任,就必須使成本責任中心的單位、部門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而為了責任單位都具有相對獨立的經濟利益,就必須規定它們各自擁有的經濟權力和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

        (三)確定責任目標

        責任目標是企業未來一定期間經營總目標的具體化與分解,是責任單位在其權責范圍內,預定應當完成的生產經營任務。責任目標應該層層分解、落實,為每一責任單位分配一定的責任成本指標。

        (四)建立數據系統

        建立數據系統是為評價、考核各責任成本中心的工作業績提供可靠依據,了解對各責任單位生產活動的真實情況,有效地實施過程跟蹤與控制,為實現成本數值同經濟責任的有機結合創造條件。

        (五)考評工作績效

        對責任單位經營效果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和評價是為了保證責任成本管理制度的正確實施和貫徹。同時通過對責任單位工作績效進行考評也是為了及時發現問題,并針對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法,從而使整個企業的經營目標得到實現。

        四、實現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途徑

        (一)選配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是關鍵

        項目經理是項目團隊的靈魂和核心。項目成本是評價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主要標準,是施工企業績效管理的核心。項目責任成本控制的好壞取決于項目經理的綜合素質[5]。如果項目經理管理不精細,對責任成本不重視,將嚴重影響企業的業績,嚴重的甚至會危及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所以選配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是實現項目責任成本管理的關鍵。能力強、素質高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優秀的思想品質、經驗水平、實踐能力、、管理能力,同時還應具備一定的個人魅力和合理的知識結構,具有應對市場各種情況的較強能力。

        (二)科學、準確地編制責任成本預算是前提

        成本預算屬于一種預計或未來成本,是企業按照預算期的特殊生產和經營情況所編制的預定成本,是此作為控制將來行動和評價結果的依據[6]。責任成本預算以可控成本為對象,以責任者為主體,以獎罰為手段,以合同為載體,以利益來激勵,實現覆蓋各環節、全過程,降低資源消耗的運行模式[7]。責任成本預算主要解決誰負責,負什么責,成本底線在哪里及如何實施獎罰措施等。企業要高度重視責任成本預算的編制,要在充分消化招投標文件、核實工程數量、核準現場管理費用、優化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摸清工料機運單價、熟悉人員分工和職責的基礎上進行編制。項目責任成本預算編制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科學、準確地編制責任成本預算不僅能指導和有效地控制項目成本管理,還為開展成本管理工作提供了便利條件[8]。責任成本預算在實施過程中,當情況發生變化時要根據情況及時、適度調整,保證責任成本目標的實現。

        (三)建立與責任成本直接聯系的激勵措施和獎罰制度是動力

        責任成本考核的關鍵在于獎罰分明,堅持權責利相結合的原則。只有把握好責任成本考核的關鍵才能真正提高和調動人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積極性[9]。獎罰分明強調獎罰的規范性和及時性,規范性就是要獎罰的標準要一致,要一視同仁,要按照規定,該獎多少獎多少,該罰多少罰多少;及時性就是獎罰不能延期,適時兌現的目的是調動項目人員過程控制的積極性。

        (四)內部審計是保證

        第2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一、舉證責任的性質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做兩項工作:一是認定案件事實;二是適用法律。其中認定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和前提,是整個民事訴訟的中心,我們常說的“以事實為根據”實際上就是“以證據為根據”,事實的認定則是通過證明活動來實現的,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由此認定案件事實,進而才能正確的適用法律。

        近年來,法院把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作為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一項主要內容,積極加以推行,在引導當事人舉證,強化當事人舉證意識方面有了重大進步。但是應當看到我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還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證據”這一淺層次上,對于舉證責任的本質及功能還缺乏正確的認識,特別是還不能有意識地運用舉證責任的分配,解決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如何定案這一實際問題,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還留于形式,未能達到強化舉證責任,提高審判效率之目的。

        舉證責任是指在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訴訟期間內,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承擔向法院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的義務。它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的統一,其本質是一種義務,舉證責任是廣義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指在訴訟開始時,或在審理、辯論過程中,對爭議事實提供證據的責任,當事人有義務把他所掌握的全部與案件事實有關的證據,在審判階段加以提出,否則法院認為當事人已放棄了利用這項證據的權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審查中再提出該證據。后者是指訴訟的一方當事人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實而承擔的證明責任,這種證明責任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范疇、規定的方式內完成。提供證據僅是當事人履行舉證責任的一種外在表現,證明案件事實才是最終目的。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公開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僅僅提供證據后,不能說已履行了證明義務,還要在法庭上說明證據與所證事實之間的聯系及證據本身的合法性、真實性,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質疑,并就證據的可采性和證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說明、解釋,以充分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真實,這種責任稱為“說服責任”。在法庭辯論結束后,案件事實仍然真偽不明時,法官按照真偽不明的事實應由哪方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作出判斷,從而對該方主張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實作出不予認定的裁判,這種責任是由于當事人未履行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明責任所導致的客觀結果。

        舉證責任的主體是當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是公正、中立角色。當前,許多法官不能認清法院在證據制度中的職能轉變,在案件的舉證責任問題上,仍以傳統的審判方式,對不清的事實習慣代替當事人調查取證,自己總覺得不進行調查取證心里沒底,無法保證正確審判案件。法官必竟不是醫生,醫生必須熱情幫助患者,為患者服務,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講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敗訴,法官介入調查取證這種做法其實質也是暗中幫助一方當事人,對別一方當事人也是不公正的。我們在舉證責任方面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盡量壓縮法官調查取證的空間,絕不是說人民法院不進行任何調查證據,相反,人民法院根據需要,認為審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證據可依職權調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雖然規定了法院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但《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大大限制和削減了法院的調查取證權,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以有限列舉的方式作出了較嚴密的規定,將“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兩種情形:(一)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關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人民法院依申請調查取證范圍以有限列舉加以概括性規定。人民法院依照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作為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舉證責任的分配

        要解決案件的證明問題,首先要搞清訴訟主體中誰負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義務,即要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法律在強調承擔舉證責任一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承擔義務的同時,并不排除另一方當事人就同一事實提出相反證據加以證明的行為。舉證責任分配的變化,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和舉證責任的轉換。前者取決于實體法對爭議事實的規定,后者則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特性決定,并以此為基礎延伸出的包括舉證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的免除、舉證責任的轉換等一系列制度的有機整體。

        1、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舉證責任的核心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舉證責任分配問題發展的主線。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民事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將不同法律要件事實的舉證責任在雙方當事人之間預先進行分配,使原告對其中的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被告對另一部分事實負舉證責任,在審理案件時,當事人之間進行的舉證責任分配,依據待證事物的性質或內容來分配舉證責任,根據主張事實的難易程度來公平分配舉證責任。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首先舉證,然后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另一方當事人不能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的,對這一事實可以認定,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再轉由提出主張的當事人繼續舉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形成優勢證據,反證主張的事實仍真偽不明,此時按舉證責任理論,應由提出該主張一方承擔結果責任即該主張不成立,從邏輯上看,一個主張的相反主張不成立,則可推出本主張成立,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舉證事實的證據,此時提出相反主張一方為避免結果責任發生而承擔的行為責任已完成,從程序的公正功能出發,有必要將行為責任又移轉至提出本證主張一方。直至在法官心中形成對待證事實舉證方已履行完畢說服責任或應負擔結果責任的確信。

        在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上,舉證責任源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沒有事實主張也是談不上舉證責任,而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極為廣泛,既包括實體上的事實,也包括程序上的事實。程序性事實是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能引訟程序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實體性的舉證責任分配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據以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以及那些妨礙權利和義務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應當遵循民事訴訟法和民事實體法的規定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首先按規定由義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不能片面的理解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例如,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被保險人主張保險人對爭議的免責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雖然該主張是由被保險人提出,但根據《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對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條款明確說明,法律規定由保險人履行的一種作為行為,當對是否已經明確說明發生爭議時,就應當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主張者承擔舉證責任。在法無明文規定或缺乏操作性的情況下,由法官在綜合考慮影響舉證責任分配的諸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舉證責任的分配。

        2、舉證責任的倒置

        舉證責任由事實的主張者承擔,即“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但任何原則均有例外。在某些案件的訴訟中,如果仍按這一原則去要求主張事實的人承擔舉證責任,他們客觀上難以或根本無法提供證據。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國民事實體法中已有明確規定,主要是法律規定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等嚴格責任中。但隨著人類社會向知識經濟時代的邁進,特殊侵權案件越來越多,在具體適用中存在一些誤解,主要是將舉證責任全部推向被告一方,并要求承擔終極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也會發生舉證責任的轉換。首先,原告必須舉出作為一個訴訟能夠成立的必要證據,否則被告的舉證證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原告權利受損的事實及受損程度的證據;原告權利受損原因方面的證據;有關致害源的證據等。其次,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或損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為導致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則重又轉換到原告,原告同樣負有舉證義務。舉證責任的倒置是由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八種侵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3、舉證責任的免除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目的是為了使真偽不明的事實明確。但不用當事人舉證便能查清事實及某些事實無需查清的情況下,就可以免除當事人相應的舉證責任。主要有事實無須查、無須舉證,便能查清兩種情況。如無過錯責任中被告有無過錯,無須舉證;在訴過程中,對于對方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為相一致的陳述或予以認可,即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如人人皆知常識、自然規律、定律、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從一既定事實可推定的另一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等。《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列舉了六種舉證責任的免除情況。

        三、舉證責任的轉換

        在民事訴訟進行中,舉證責任的轉換是證明責任中常常遇到的問題,舉證責任并非自始至終地由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是可以轉換的,轉換過來的行為,經過對方當事人的積極舉證,到一定的程度,又轉換到原來承擔該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去,行為責任的這樣來來回回于當事人之間承擔舉證責任的訴訟現象,稱為證明責任的轉換。這是由訴訟程序的動態決定的,它與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后者原于實體法的專門規定。

        在具體的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如果已對自己主張的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充分證明時,這種責任就會從他身上暫時消失。如果對方當事人要否認的,主張否認就應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證明責任轉換于另一方當事人。至此,舉證責任已經發生了轉換。如果他已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也可以不再舉證,如果對方當事人再以事實反駁,他就應該對其主張再提出證據加以證明,這時,舉證責任又一次發生轉換。例如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舉證,被告否定的,舉證責任就轉換給被告,由被告提供該證據,如果被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原告主張成立;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否認原告提供的證據,則舉證責任再轉換由原告舉證,如果原告只以口頭否認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證據或者舉不出證據,則應推定被告的主張成立。提供證據的責任會隨著舉證活動的進行發生轉換,法定的證明責任不發生轉換。通過當事人之間的這種舉證責任的轉換,可以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

        舉證責任的轉換是以一方當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實的證據為前提。不理解這一前提就容易將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責任轉換相混淆,舉證責任分配解決的是舉證責任的靜態劃分,而舉證責任轉換解決的則是舉證責任的動態變化問題。

        第3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醫療責任保險又稱為醫療職業保險、醫療業務責任保險。在歐美一些發達國家,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幾乎高達100%,而且費用相當昂貴,保險費通常是醫生收入的10%—30%左右。目前美國的醫療責任險的理賠率在80%以上,最高賠償額超過百萬美元,而醫療糾紛發生率僅為7%,其原因是醫生都有醫療責任保險,一旦出現醫療事故或差錯,保險公司就會及時介入,承擔糾紛處理與經濟賠償的責任。醫療責任險屬于行業強制性的、每個醫生必備的常規性保險,它不僅是一項保障,更是一種約束。國外的保險公司對此險種的開辦抱有積極的態度,他們認為這是一種履行社會責任的表現,能保障國家醫療系統的順利運轉,維護醫院、醫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筆優厚的無形資產。

        一、我國醫療責任保險開辦的情況

        醫療責任保險,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水平、法律制度、保險意識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尚處于起步階段。上個世紀80年代末期,個別地區開辦了地方性的醫療事故責任保險。真正大規模地開展此項業務,始于2000年1月,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之后平安、太平洋、天安等保險公司也相繼開辦了此項保險。但該保險推出已兩年多,投保并不踴躍,存在不少障礙,部分醫療機構人員的觀點代表醫療界普遍的想法。

        1.醫院地位高,敗訴幾率小

        在執行舊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10多年間,醫療機構一直處于強勢地位。首先,在事故鑒定方面,過去是由衛生行政部門設置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單獨組織鑒定,這就造成了“老子給兒子”做鑒定的局面,鑒定人員中甚至就有事故醫院的專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便會大打折扣;其次,患者對醫療事故缺乏鑒別力,而且取證難。醫學的復雜性和專業性使醫患雙方處于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狀態。醫生在診療過程中出現了技術性錯誤,只要不是致命的,患者一般也意識不到。就算懷疑院方有問題,也會因為拿不到相關物證而無法。讓一個外行在短時間內掌握醫學專業知識,還要大量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在病歷書寫龍飛鳳舞,而所有病情記錄、化驗結果、單證材料又都保存在醫院的情況下,患者如欲在法庭上勝訴,簡直比登天還難。難怪曾有大夫感慨道:“以前我們很少輸官司,如果輸了,也是因為醫院內部有人向患者通風報信。”第三,司法方面也幫了醫療機構不少忙。以往的民事訴訟都是采取“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醫療訴訟也不例外。醫院接觸并提供證據就比患者容易得多,當然就更方便說服法官,也就難怪醫院無所畏懼。此外,缺乏既懂法律又懂醫學的律師幫助患者出謀劃策,也是患者勝訴難的另一原因。醫院成不了被告,即使成了被告也輸不了官司,哪還有風險可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也就沒有必要了。

        2002年4月1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2002年4月14日由國務院頒布,并于同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含義、醫療機構的責任、醫療事故的鑒定、爭議的解決方法等都做了重新界定。例如:醫療事故由三級增加到四級;明確和擴大了患者的知情權,病人可以復印病歷;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處于中立地位的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進行獨立、客觀的工作,使這一程序更加透明、合理;如果患者認為醫政部門有“偏袒”嫌疑,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述新法規保護了弱勢群體的利益,有助于公平、公正、公開地處理醫患糾紛與事故,使患者的權益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這也意味著今后醫療訴訟案可能會激增,而且訴訟中患者打贏官司的可能性會相應增加。

        2.賠償金額少,風險可自擔

        在一起復雜的醫療糾紛中,患者最關心的就是最終的賠償金額問題,這也是整個醫療事故處理的核心問題。長期以來,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國務院1987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各省市制定的《實施細則》。一般一級事故的賠償額只有3000元左右,最高也在2萬元上下。對于受害者,這一金額在當時可能還算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于醫院,覺得這一標準也還可以承受。一年甚至不到10萬元的賠償,卻要多交幾倍的保費給保險公司,實在劃不來,因此也就沒有風險及保險的壓力。例如在2002年新法規公布之前,北京市有179家二級以上醫院,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只有12家;河北省有醫院4500多家,投保率只有10%左右。有些醫院特別是甲級醫院認為自己的事故率很低,即使發生也是小金額的賠付,院方完全可以自擔。但凡事都有“萬一”,過去無事故并不能說明未來、永久無事故,即使是三甲醫院,其從業人員也可能有“百密一疏”的時候,況且目前已有法院判賠290萬元的醫療事故(湖北龍鳳胎兒腦癱案)出現。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對人的健康、生命價值認識的改變,幾千元、幾萬元的賠款已經完全不能滿足解決醫療糾紛的需要,特別是在經濟發達地區。新《條例》中對醫療事故賠償詳細羅列了11項內容,并首次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受到了患者及其家屬的普遍歡迎,但在醫學界卻掀起了軒然大波。我國的醫療機構多數還是非盈利性單位,以后,一起事故十幾萬元、幾十萬元的賠償可能會屢見不鮮,讓肇事醫生掏腰包根本不可能,醫院的經濟負擔也會陡增,而且判賠金額的不確定性也給醫務人員帶來了沉重的精神壓力。醫院、醫生恐怕以后再也不會因為賠款少、風險小而無動于衷,畢竟約束醫方的法規已經開始逐步完善,患方尋求權益保護的意識已經普遍覺醒,途徑也越發通暢。

        3.風險保障少,保險交費高

        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2000年1月實施的《醫療責任保險條款》,在一個保險年度內,醫療事故每人最高賠償10萬元,醫療差錯每人最多承擔5000元的賠款。保險費根據醫院病床數和不同風險崗位的醫務人員數交納。據北京一家擁有一千張左右病床的三甲醫院負責人介紹,按規定他們醫院一年要交納將近40萬元保險費給保險公司,這是很大的一筆支出,而2001年該醫院才賠了4.8萬元,這就產生了保險是否值當的問題。從保險賠償角度看,醫療機構認為10萬元的額度也很低,真要出了大事故,保險公司還是不能把全部責任承擔下來。當然,無論是保險范圍還是收費標準,保險公司都是參考了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新產品初期投入的成本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而制定的。

        隨著新法律法規的出臺,百姓維權意識的提高,加之目前醫療事故與糾紛的日趨增多,醫療損害索賠數額的加大,醫療機構對于自身風險的認識有所提高,化解風險的要求就顯得尤為迫切。為了及時配合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在總結了前兩年的保險經營情況并結合了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建議和意見之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對原有的保險條款和費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新產品將更加貼近市場需求。大概而論,醫療責任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被保險人: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均可參加此保險。醫院投保后,其正式在職醫務人員將自動獲得保障。

        保險責任:被保險的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而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此外還承擔一定限額的法律訴訟費用。

        責任免除: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的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的損失;以及明顯不屬于職業責任保險應當保障的范疇的損失。

        索賠程序:當發生醫療事故時,患者或其家屬向醫療機構索賠,然后由醫療機構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賠償處理:有三種方式:(1)賠償金額可由患者、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三方協商確定;(2)由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裁定、調解確定;(3)由法院判決確定。

        除此之外,醫院和醫生關心的損害賠償金額也根據新《條例》的規定有了較大提高,從而使保費水平趨于合理。

        二、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1.轉嫁執業風險,減輕財務負擔

        俗話說“人無完人”,即使是醫術再高明的大夫,也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在從業當中不出一絲差錯,尤其是在外科、婦產科等具有高風險性科室工作的醫護人員。根據美國保險行業的統計,醫院的婦產科是比較容易引起法律訴訟的科室之一。1982年到1998年期間,美國各大醫院為此支付的保險費用增長了167%;2001年上升了12.5%。婦產科醫生作為被告的訴訟案,賠償額往往驚人。1999年的賠償額平均為349萬美元。由于所接觸的病情的特殊性、復雜性,醫生一旦發生疏忽,就會造成患者身體上的傷殘、疾病、死亡和精神傷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務院2002年9月1日實施的新《條例》第51條明確了11種賠償項目及標準;第52條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新《條例》大幅提高了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而且首次增加了對于精神損害的賠償。由此可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可以減輕醫院的財務負擔,醫療機構只要交一定的保險費,就可以得到十幾倍、幾十倍的風險保障,從而保障了醫院經營的穩定性和營業秩序的正常進行。

        2.解除后顧之憂,提高業務水平

        醫生的醫術之所以能不斷提高,主要是依靠大量的臨床實踐,只有多接觸各種各樣的病例,積累了相當的經驗,才能做到心中有數,手下有準。特別是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年輕大夫,更需要這方面的鍛煉。一名優秀的醫生,不僅在于7年、8年基礎醫學理論的認真學習與研究,更為重要的是在活生生的患者面前,如何處理而使他們轉危為安,尤其是遇到一些疑難問題、突發事件或急診狀態。在新《條例》出臺之前,醫務人員還沒有過多的心理顧慮,只要患者前來求醫,本著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都盡其所能地進行救治,只要有一分的希望就會付出十分的努力。然而自從宣布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以及加大事故賠償力度后,醫務界的不少人士表現出了擔憂甚至恐懼的心理。因為有些醫療事故的發生并不是醫生本身的過錯,而是由于患者情況特殊所致,不進行救治就會死亡,但進行救治就可能出現意外。以后患者或其家屬可以輕易提訟,張口要求高額賠償,哪一個醫生還愿意再冒風險接收高危病人,嘗試新式療法,醫學何以得到進步?這種情況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關注。

        引進國際通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生放開手腳去救治病人,這才是一條必由之路。在這個實踐性很強的行業,如果醫務人員整天擔心出事故、患者或家屬會鬧事、法院會重判,為了保護自己,他們會自然而然選擇保守做法,“大病小治、重病輕治”,最終受害的還是無辜的患者。因此給醫生吃“定心丸”,不僅可以排除其雜念,激勵他們增強醫療安全意識,勇于知難而上、改革創新,提高業務質量,促進醫學技術水平的不斷發展,而且可以增強患者的信心,積極配合醫生進行治療,早日康復,畢竟醫患雙方的目的是一致的。

        3.減少醫患糾紛,增強公眾形象

        醫療糾紛已經成為消費者投訴的10大熱點之一,因為輕者它妨礙了百姓的正常生活,重者則剝奪了公民的寶貴生命。醫療糾紛的大量涌現,不得不讓人們感到焦慮,特別是糾紛案逐漸升級,甚至出現命案。典型的例子就是2001年7月10日湖南中醫學院附一醫院的血液病專家王萬林,被他親手醫治的患者,在治療達不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殘忍地殺害了。盡管醫患矛盾在醫院里一直存在,但演變為殺人事件,是醫生們無法想象和接受的,它為迫切解決醫患糾紛和保護醫生生命安全敲響了警鐘。

        據國外的保險同行介紹,他們的醫生和患者也會有摩擦,但情節很輕,更達不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因為患者來醫院的目的是尋求救治而不是尋釁滋事。目前國外保險業已經很完善,醫院買醫療機構責任保險,醫生買醫務人員職業責任保險,患者買醫療、住院意外事故保險。一旦出現問題,彼此都有默契,如果達不成共識,就找各自的保險公司,按程度分擔責任。大吵大鬧、拳腳相加于事無補,反而會更加耗時耗財。

        當前國內醫療機構的負擔很重,既要保障自身的生存發展,又要努力提供優質服務,還要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此外牽扯大量精力的醫患糾紛也讓各家院長頭疼不已,不僅嚴重影響了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妨礙了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甚至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團結。加之新聞媒體的大肆渲染,具有導向性的報道,也將醫院推向了風口浪尖。保險公司的介入,也就是社會其他力量的介入,可以在矛盾日益激化的醫患之間起到一個“緩沖器”的作用。保險公司可以和醫院組成一個事故鑒定小組,一旦發生矛盾,保險公司的有關人員及時參與其中,從第三方的立場做好醫患雙方的協調工作,幫助找到一個既讓保戶(醫院)滿意,又保障了患者利益的最佳方案。盡量避免訴諸法律,一是可以維護醫院、醫生的聲譽,因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他們極其忌諱與職業訴訟聯系在一起;二是漫長的訴訟程序對于任何一方都會造成身心疲憊,而最后的結果可能是兩敗俱傷。只有讓醫院領導、主治大夫從繁雜的糾紛處理中抽身出來,他們才可以將大量精力投入到醫院管理、鉆研技術、提高質量上去。由此為醫院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顯而易見的。醫院糾紛少了,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高了,醫生的工作態度也由消極轉為積極,患者情緒也由抵觸變為合作,這種良性循環,才是醫、患、保共同追求的目標。

        第4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責任中心的構建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職能部門為依據進行劃分,另一個是以作業為基礎進行劃分。職能中心的劃分可以說是目前我國國有大中型企業都采用的方式,這一方式是將公司的預算規劃按照部門的不同劃分出不同的目標,這種劃分方式的優點是根據部門進行管理,總結時該部門預算目標實現與否可以很清楚的看出來,缺點是將作業人為的割裂開來,使得預算執行力大為削弱,導致企業的預算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不利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作業為中心的責任構建解決了這一問題,加強企業會計工作的各個環節的監督,將企業的內部會計工作納入正規化、規范化的管理模式之中。以作業分析為中心的責任中心構建在歐美等企業中已被廣泛的應用,而在我國還未發展起來。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企業加強對資產的集中管控,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或者已經建立了資金的集中管理,通過一套系統來加強對財資的綜合治理,不僅要看到企業資金的流向,還要看到經營資產的運營風險。企業紛紛通過共享的方式提升資產管理方式。作業分析在我國企業中的應用實質上就是一場變革,根本目的是為了實現企業的永續發展,實現資源配置與戰略規劃相匹配,科學投放資源,服務于公司總體戰略,加強集中管控,增強了公司戰略實施能力。其做法是: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公開、公示組織機構設置及定崗、定編、定員情況,在“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空余留置崗位實行公開競聘和干部選拔,根據崗位性質確定崗位職責,深入推進人力資源工作,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財務專業人員補員模型,使人員的配置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競爭力。

        2建立責任中心的方法與步驟

        責任會計制度的具體形式是伴隨對企業決策權的更深入的區分而形成的,責任會計制度承認遍布企業整個組織的不同決策中心,并將責任歸屬到對其負主要決策責任的負責人。可以說,責任會計是為了授予各個責任部門負責人更多的行動自由而提供應有的平衡力的一種技術方法。企業為達到工作最優化,高層管理者應明確分工,規定責任負責人的組織等級,要求每人監督一個責任范圍,并在這個范圍內從一開始就有一定的決策自由,這種責任范圍就被稱為“責任中心”。企業為了實行責任會計制度而建立責任中心,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2.1劃分責任中心

        傳統的責任會計理論把企業的責任中心劃分為以下四類:投資中心、利潤中心、收入中心和成本(費用)中心,并用單一的財務指標對各責任中心進行業績評價。這種對責任中心的劃分及其相關業績評價是與工業經濟相適應的。工業經濟時代,利潤最大化成為企業的最高目標,因此,企業對其責任中心的設置及對其進行業績評價就極端地強調利潤和成本。隨著社會由工業社會步入信息社會直至知識經濟社會,傳統的對責任中心的劃分及其業績評價方法就顯得不合時宜了。①一般來講,成本中心是企業的生產部門,從事的是生產活動。知識經濟時代的生產方式同傳統的生產方式有著很大的不同。大機器時代,傳統的生產追求批量化、標準化的生產,以流水化的作業向市場提供相同的產品。知識經濟時代,消費者的要求日益多樣化、個性化,傳統的生產方式無法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高質量、低成本、個性化的服務才能使企業贏得更多的顧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因此,把生產活動僅作為成本中心就有些狹隘了。②費用中心是包括在廣義的成本中心之內的,一般是指企業如下的部門:研究與發展、消費者服務、運輸等。此外,企業的一些職能部門,如財務、人事等也屬于傳統的費用中心。可見,費用中心的元素各有自身特殊的工作成果,而且相對其發生的費用而言,其工作成果更為重要。因此,應將費用中心按不同的職能部門加以具體詳細劃分為若干責任中心。③收入中心在分權化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逐漸減小。收入中心的特點是只對收入負責,不對成本負責,因此只考核其收入實現情況。典型的收入中心是企業的銷售部門,他們負責產品的銷售和分配。隨著戰略成本管理在企業中的應用,對于營銷費用也可以進行準確的核算,從而也可以評價利潤,因此,可將收入中心轉化為利潤中心。經過上面的分析,建議新的劃分方法如下:①保留投資中心和利潤中心;②對生產部門不再僅狹義的冠以成本中心的名稱,而稱之為生產(成本)中心;③把費用中心詳細分為:研究與發展中心、采購中心、銷售中心、運輸中心和消費者服務中心等費用中心;④將收入中心轉化為利潤中心。與過去的對責任中心的劃分結果相比,新的劃分結果并不僅僅使得責任中心的名稱發生了變化,體現的應是責任會計思想的根本轉變,意味著在對責任中心進行業績評價時,不能僅用成本、費用或利潤等單一指標,應按照價值活動的本質,從多方面去考核。

        2.2明確各責任中心的責任和職權,并制訂相應的激勵措施

        責任中心的基本原則就是責、權、利的統一。企業要以目標需求為核心,把管理對象進行分解,量化為具體的數字、流程和任務,將目標細分、標準細分、任務細分、流程細分,實施精確計劃、精確控制、精確考核,使每一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從而做到責、權、利的高度統一,實現從粗放式管理向精細化管理的轉變。這種變革能夠極大的解放生產力,有利于企業員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根據市場的變化來進行調整。企業的管理者要制定相應的激勵措施,資源的配置會根據目標的完成情況而發生變化,優秀的部門和個人將獲得更大的支持,無法完成任務的個人和部門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3對已建立的責任中心進行技術性分析

        能否促進企業健康科學發展,是評判責任中心體系成效的重要標準。新體系的實施要破解傳統條塊分割式規劃、計劃管理模式難以適應新時代企業發展要求的問題,能夠使公司人財物核心資源可控能力、優化配置能力顯著提升。企業的生命力源于創新,只有具備了強大創新能力,企業才能持續健康發展。當前,中國經濟進入發展的新常態。企業創新包括管理創新和技術創新。在經濟轉型期,管理創新顯得更加重要,因為管理創新更強調資源整合、市場管理、風險防范等,能更加有效地應對不斷變化的商業環境。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每一個決策、每一場博弈都會有風險。正因為風險無處不在,所以西方經濟學里講的多是如何管理風險,而不是杜絕風險。責任中心體系建設,一方面通過管理權上移,有效減少了風險點,另一方面,也使得風險管理責任集中、上移。針對新體系的這一特點,公司要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各專業體系也都將風險防范和關鍵環節管控,作為專業體系的重要內容,融入業務流程建設中。任何體系一開始都不是成熟的,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完善,責任中心也是如此。責任中心在企業中的實施過程不會是一帆風順的,需要采取措施不斷地改進,只有這樣才能實現責、權、利的統一。

        第5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市場管理者對場內經營行為負有多項管理義務,其未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并造成對權利人的損害,則其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1.未盡到市場準入前資格審查的管理義務

        在市場管理者未盡到審查經營者資格的管理義務的情況下,雖然市場管理者可能根本不清楚經營場所內存在侵權行為,即其不存在對侵權事實明知或故意視而不見的情形,但是因其無法提供直接銷售侵權產品的商戶的資料,進而導致權利人無法追究直接銷售者的侵權責任。因此,市場管理者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此種侵權責任的性質,目前并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明確界定。部分人認為,市場管理者應視為銷售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筆者認為,就如前文所說,此種觀點實為不妥。市場管理者并沒有實際銷售侵權商品,其過錯僅限于未盡到一定管理義務,而非權利所遭受損害的直接造成者。倘若直接將市場管理者視為銷售者承擔直接侵權責任,那么市場管理者將喪失向直接銷售商的追償權,這對市場管理者是不公平的。實際上,結合市場管理者負有管理義務這一特征,故而可將此種侵權責任界定為因管理職責而產生的補充責任。在市場管理者承擔該補充責任后,其可以就自己已經支付的賠償額向實際侵權人予以追償。

        2.未盡到日常巡查的管理義務

        市場管理者應當建立完善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對市場經營場所進行巡查管理,以保證及時發現侵權行為的存在,從而降低權利人的利益損失。倘若市場管理者未盡到巡查義務,導致其應當發現但卻未發現侵權行為,例如權利人的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此時市場管理者主觀上應當知道市場內實際經營者存在銷售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產品的行為,但其仍然為商戶提供場地等實質性幫助,故而其應構成間接侵權,應當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3.未盡到明知侵權后而積極補救的管理義務

        通常情況下,權利人首先會書面通知市場管理者有關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事宜。如果市場管理者在收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并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制止侵權行為,從而導致侵權行為繼續延續,而損害后果也進一步擴大。此時,市場管理者明知市場內商戶存在侵權行為,仍然為其提供場地等實質性幫助,也已構成間接侵權,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直接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市場管理者避免知識產權侵權的相關措施

        在假冒商品的侵權活動愈演愈烈的社會背景下,市場管理者應著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能夠及時、完全履行所負有的管理義務。從目前情況來看,市場管理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出發,從而做到有效避免實際經營者帶來的知識產權侵權索賠。

        1.市場管理者

        應建立商品知識產權及其法律狀態審查制度,對可能引發糾紛商品的知識產權法律狀態進行提前審查、檢索。即在進入市場之前,市場管理者可以要求他們提供知識產權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如接受第三方授權經營的,可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授權文件;如確實不能提供的,則可要求其提供所售商品合法來源的證明文件。

        2.市場管理者

        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實際經營者通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信息,同時對在售商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監控,保障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3.市場管理者

        應與實際經營者簽訂知識產權保護合同,約定因實際經營者提供的商品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導致市場管理受到損失的,實際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與其約定有權要求其停止銷售涉嫌侵權的商品。

        4.接到投訴時

        市場管理者應當及時處理,及時要求實際經營者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或者及時制止實際經營者的侵權行為。

        三、結語

        第6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責任成本;責任成本制度;成本管理

        一、責任成本制度

        現代企業管理中,財務管理是其重要組成部分,而成本費用管理則為重中之重,成本是物化勞動和活勞動耗費的總和,是衡量生產耗費和補償的尺度,是一項綜合性指標,因為它既受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制約,又反作用于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市場經濟競爭機制高度發展的今天,一個企業成本費用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其企業利潤的多少及企業市場競爭能力的大小,并決定著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前途和命運。因此,加強成本費用管理,降低成本耗費,既是改善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的推動力,又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關鍵之所在。

        就企業而言,既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進行產品成本核算、計算產品盈虧,又必須建立和發展適應企業內部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有利于落實經濟責任制的成本核算與管理制度。

        近些年來,許多企業實現生產和效益增長,經營狀況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成效的取得一方面是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效應,另一方面是企業立足內部挖潛,大力壓縮成本費用開支,強化科學管理的結果。同時,也是加強財務管理,開展責任成本,注重經濟責任制的成果。一系列的實踐結果表明,推行責任成本,充分調動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以人為中心,為調動人的主觀能動性創造良好的條件和環境,是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

        1.責任成本及其與相關成本的區別

        責任成本是按成本劃分責任,是以各個責任中心為對象而歸集的可控成本。所謂責任中心,是指一定范圍內有專人承擔規定責任和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內部單位。而所謂可控成本則應符合三個必備條件:(1)責任中心有辦法知道將發生什么樣性質的耗費;(2)責任中心有辦法計量它的耗費;(3)責任中心有辦法控制并調節它的耗費。凡是不屬于各類責任中心可控的成本,均屬非責任成本。

        所謂成本中心,即是對成本或費用負責的責任中心,換言之,只是考核其所發生的成本和費用,而不形成或不考核其收入的責任中心。成本中心是應用較為廣泛的一種責任中心形式。上至工廠一級,下至車間、工段、班組甚至個人都可以劃分為成本中心。

        (1)責任成本與產品成本

        責任成本與產品成本是有所區別的,表現在:一是成本計算的對象不同。責任成本是按責任中心為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而產品成本則是按產品為對象歸集和分配生產費用。二是成本計算的原則不同。產品成本是按客體歸類的,誰受益,誰承擔,而責任成本則是按責任中心歸類,誰負責,算在誰的賬上。三是成本計算的內容不同。責任成本按照成本的可控性進行歸類,只包括可控成本,不包括不可控成本,故責任成本一般不是全部成本,而是某幾個項目的成本,而產品成本則包括全部生產成本。四是成本計算的目的不同。責任成本計算著重分清經濟責任,考核責任中心業績,向管理要效益,滿足企業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而產品成本計算則是考核產品成計劃的完成情況,為計算企業利潤,給產品定價服務。

        (2)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

        在以責任中心為對象考核評價成本中心工作成果時,其責任成本是由可控成本構成的,如班組的責任成本,是班組可以控制,應由其負責的成本,一般包括消耗的原材料、機物料和生產工人工資等。

        同時,可控成本和不可控成本的劃分并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于某一個責任中心而言,一個責任中心的不可控成本往往是另一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例如生產過程中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對于班組來說是可控成本,車間管理費用則是不可控成本,但對于車間來說,都屬于可控成本。一般來說,責任中心的管理權限級別越高,其可控成本的范圍就越大,對于企業最高領導階層來說,所有的成本都是可控成本。

        2.責任成本制度

        責任成本制度是在企業內部,通過劃分成本責任中心,編制責任預算,明確責任目標,組織責任核算,實施責任成本預算控制,提供業績報告,對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進行核算、控制、監督與考核的一種內部經濟責任制度,它是對生產經營過程進行成本控制的有效形式。產品成本根據誰受益,誰承擔原則歸集,是按客體歸類的完全成本;而責任成本是根據誰負責,誰承擔責任歸集,是按責任中心歸類的部分成本。那么,實行責任成本制度,需要實施哪些具體步驟呢?

        (1)劃分成本責任中心權限

        正確劃分成本責任中心是實施責任成本的先決條件,只有確定責任中心,分清各責任中心的經濟責任,才能對各責任中心進行評價與考核,劃分責任中心并不要求企業將原有科室、車間的組織機構打亂重劃,而是要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各科室、車間的核算內容和經濟責任,并分別考核其經濟效益。

        (2)分解成本指標,編制責任成本預算

        預算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來編制,首先,以全局角度編制企業的總預算,規定整個企業及其生產經營各方面的總目標和任務;其次,以責任中心的角度把總預算進行分解,形成責任預算,所以責任預算,實際上是一種把企業總預算中確定的目標按照企業內部各個責任中心不同責任范圍進行劃分,落實到各部門和各級組織而編制的一種預算。

        二、物資倉儲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實例

        1.物資倉儲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基本作法

        (1)自然狀況及費用管理形式

        物資倉儲公司,主要負責某公司物資倉儲的驗收、儲存、加工、發放等一系列過程的控制管理工作,屬于費用單位。該公司設生產科、行政科、機動科、供應科、機械化隊、經理辦、財務科和安全科為8大費用中心。費用控制主要以公司各年下達的費用預算為依據。

        (2)費用管理現狀及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起因

        由于物資倉儲公司成本考核,只注重事后費用核算、分析而忽視事前費用預測和事中的費用控制,并沒有注意到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沒有實行費用全員管理,缺乏群眾基礎,表現為費用發生狀態上呈上升強化趨勢。2008年該公司費用實際發生4,325萬元,較上級下達的費用預算4,200萬元,超支125萬元,費用超支率3%。

        2009年初,上級公司要求各單位費用壓縮,嚴格按預算管理,對費用支出負責,不允許超支,執行結果納入經濟責任制考核,與獎金直接掛鉤。該公司領導根據上級要求簽了責任狀,領回考核指標。其中費用預算為4,100萬元,較2008年實際發生費用4,325萬元,壓縮了225萬元,費用降低率為5.5%。

        (3)分公司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模式

        責任成本制度是對企業內部各責任中心的可控成本進行核算、控制、監督與考核的一種內部經濟責任制度,即是將企業的費用總預算,按責任層次和職責范圍,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到企業內部各費用中心,并對其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核算監督、評價和考核,以保證費用總預算的最終實現,是一種與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有機結合的一種費用控制制度。

        2.責任成本制度的效果

        通過實踐證明,責任成本制度的推行,對增強全員成本管理意識,強化成本費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效果是顯著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促進了職工成本管理意識的增強。

        第二,促進了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的提高。責任成本制度的推行使財務管理工作的重點也轉向了成本費用的事前預測和事中控制,提高了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促進了成本費用的降低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該公司出色地完成了年初上級下達的費用預算,其中,2009年實際發生的費用額為4,088萬元,較2008年實際發生4,325萬元,降低費用237萬元,費用降低率為5.8%,超額完成指標。

        3.我國推行責任成本制度的展望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傳統成本管理由于存在諸多缺陷已難以滿足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必須加以改革和完善,客觀上要求我們盡快建立與之相適應的成本管理理論和方法,責任成本制度便是在此基礎上開展起來的,至今已取得了一些效果,得到了一定認可,雖然實踐中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畢竟引起了更多學者的關注和深入理論研究,也畢竟有更多的企業意識到強化成本管理、推行責任成本以充分調動生產力中最活躍的人的因素的必要性,并將其提到成本管理和成本改革的重要位置,隨著理論的深入研究和實踐工作的不斷檢驗與充實,我國必將建立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責任成本制度的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1]歐陽清.成本管理理論方法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2]林鋼.責任會計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第7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責任會計;作業;作業管理

        傳統責任會計制度在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方面曾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企業所處生產經營環境的改變,該項制度已不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為此,企業應積極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對責任會計制度進行改進,使該項制度更好地為企業管理服務。本文在分析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特點及其不足的基礎上,就作業管理對責任會計制度的改進談一點看法。

        一、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的特點

        這里所說的傳統責任會計制度,是指與相對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相適應的責任會計制度。這種相對穩定的生產經營環境有以下特點:一是企業產品市場份額穩定,市場競爭不激烈,產品生命周期較長。二是企業生產一般追求規模經濟,生產改進分階段進行,并且允許生產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三是企業一般采用以成本為基礎的訂價方法,對顧客偏好的關注甚少。四是企業的管理部門和生產部門按職能權限劃分,具有層次性、等級性。

        與上述生產經營環境相適應,傳統責任會計制度有以下特征:一是按企業內部各組織機構的職能、權限、目標和任務劃分責任中心。我國的一般做法是分級歸口管理,即橫向按設計、計劃、供應、生產、銷售等職能部門劃分責任中心,縱向按分廠、車間、班組和個人劃分責任中心,從而形成縱橫交錯的責任控制系統。二是主要采用價值指標作為各責任中心的業績考核指標,如成本降低額和成本降低率等。這些指標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并且經過努力可以達到。三是通過對各責任中心可控指標的實際值和預算值的比較考核業績,計算并區分出有利差異和不利差異,作為獎懲的依據。四是把責任分解到各個責任中心,每個責任中心再分解落實到個人,并制定相應的獎懲措施。

        二、企業生產經營環境的改變和傳統責任會計存在的缺陷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所處的生產經營環境在發生變化。在當今全球競爭的環境之下,企業產品生命周期縮短,技術更新速度加快,新產品層出不窮,這些都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企業必須正視社會需求和技術進步帶來的挑戰,提高靈活反應能力,改變原有的生產組織形式,采用新技術和新的經營管理方法,生產出更加多樣化和更具個性的高質量產品。二是企業需要采取滿足顧客需要的營銷策略。企業要不斷創新,不能再以成本為基礎計價,而需采取以市場為導向的目標訂價模式,這對企業的成本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企業的組織結構也在不斷發生改變,由傳統的按職能設置部門,向強調顧客、銷售渠道和產品的組織形式轉變。

        面對新的生產經營環境,傳統責任會計那種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以較單一且相對穩定的標準來考核企業經營業績的做法,顯然已不能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首先,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不符合企業未來發展趨勢。其次,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下,企業必須不斷改進和創新才能生存。這樣,在一定時期內,如果以穩定的標準考核企業業績,顯然不能促使企業各部門向更高水平發展。再次,顧客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如對產品質量、產品交貨期、產品售后服務的要求等,以單一指標考核各責任中心的業績顯然不夠。

        面對種種挑戰,企業的經營管理必須滿足環境所需,以增強企業競爭能力。為此,企業管理思想應進行重大變革,以形成新的企業觀,使管理深入到作業水平。新的企業觀是把企業看作最終滿足顧客需要而進行的“一系列作業的集合體”,這樣一個企業就形成一個由此及彼、由內及外的作業鏈,亦即價值鏈。作業的推移,同時表現為價值在企業內部的逐步積累與轉移,最終形成轉移給企業外部顧客的總價值。從顧客那里收回轉移給他們的價值,形成企業的收入。收入補償完各有關作業所消耗的資源價值之和后的余額,形成企業的利潤。在這種觀念下,企業把管理深入到作業水平,便于索本求源,盡可能消除不增加價值的作業,同時努力提高增加價值作業的運作效率,減少資源消耗,在滿足顧客所需的基礎上,增加企業的利潤,這樣就形成了作業管理。企業將其責任會計制度建立于企業管理基礎之上,就形成了新型的責任會計制度。

        三、作業管理對傳統責任會計的改進

        當企業實行作業管理之后,其責任會計制度便相應實現了多方面的改進。主要表現為以下4個方面:

        其一,以作業中心為基礎設置責任中心,跨躍廠組織機構界限,克服了以組織機構劃分責任中心所帶來的不利因素,同時也符合企業未來發展趨勢。在現代生產經營環境中,不斷改進和創新是企業生存的關鍵,而改進和創新的基本單位是由相互聯系的作業組成的。組成過程的作業是聯系投入與產出的橋梁,資源通過作業形成產出的價值。因此,以相互聯系同質的作業組成的作業中心為基礎設置責任中心,便于責任的劃分和業績的考核。

        其二,以動態的業績考核指標代替傳統相對穩定的業績考核指標。業績考核指標是動態的、不斷變化的,而且以過程為導向,與過程的效率和產出相關。另外,為了激勵企業不斷增加顧客的價值,該指標可能是一種理想的、現實情況下尚達不到的目標。其三,以多樣化的指標補充傳統較為單一的價值指標。雖然成本仍是一個重要考核因素,但在現代經營環境下,時間、質量、效率等同樣對顧客有價值,所以不僅像成本一類的價值指標,而且更多的非價值指標,如交貨期、生產周期、產品售后服務質量等同樣成為考核業績必不可少的因素。

        其四,以更復雜的獎勵制度激勵職工提高效率。雖然引入作業管理后,獎勵方式和傳統責任會計制度相差不大,但在新的生產經營環境下,獎勵制度比過去更為復雜。由于強調過程改進,而過程的改進是群體共同努力的結果,所以以群體為基礎的獎勵制度比以個體為基礎的獎勵制度更為合適。

        四、作業管理在責任會計制度中的應用

        作業管理在責任會計制度中的應用,可以通過責任會計控制要素來分析。制定責任會計控制要素的核心是劃分責任中心,建立業績考核指標,進行業績評價和獎勵。對于控制要素的前兩項,筆者認為,作業管理在其中的應用主要是分析作業,尋找成本動因,劃分責任中心(作業中心),進而建立考核指標。在后兩項的應用主要是出具評價報告。

        其一,分析作業。分析作業是作業管理的核心。它是指對一企業所進行的作業辨認、描述和評價的過程。該過程需分析企業進行了多少作業,有多少人參與了該項作業,作業耗費了多少時間和資源,并評價作業對企業的價值,分辨出“增值作業”和“非增值作業”。

        分析作業首先要確認作業。因為只有確認了作業,才能據此尋找成本動因,劃分作業中心進行業績考核。筆者認為,確認作業應遵循“由粗到細,由大到小”的原則,即先粗線地描述出企業大體的作業情況,然后再分層次、分步驟地細分。這里要把握作業細分度,不可過粗,也不可過細。過粗不能提供管理所需信息,過細則工作量太大,導致管理成本過高,影響企業整體效率。

        現以一制造企業為例,說明作業的確認。首先,把該企業的工作分為5大類過程(若干作業的集合體),即廠部維持過程、新顧客或新業務的獲取過程、產品設計過程、生產過程和顧客維持過程。其次,把各過程分別細分為若干個子過程。廠部維持過程可細分為人事管理、會計記錄、財務計劃以及法律咨詢等子過程。新顧客或新業務的獲取過程可細分為研究開發、廣告促銷、方案論證、訂單處理和人員培訓等子過程。產品設計過程可細分為設計研究、產品計劃、產品設計、開發、生產調試等子過程。生產過程可細分為預測、采購、生產、安裝、維護等子過程。顧客維持過程可細分為包裝、銷售、顧客培訓、技術指導及維修服務等子過程。再次,在各子過程基礎上,再細分為若干更低層次的子過程。如生產過程中的采購子過程可再細分為購買材料、存儲材料和質量檢驗等更細的子過程。最后,把更低層次的子過程細分為若干作業。如上述存儲材料這一低層次的子過程可細分為收料、運料到倉庫、存料、發料等作業。

        其二,尋找和分析作業成本動因。管理作業必須知道是什么原因引起了作業成本的發生,以便有針對性地減少不增值作業,合理安排作業,降低產品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同樣,尋找到作業成本動因,有助于企業合理確定作業考核指標,更好地明確責任歸屬。尋找和分析作業成本動因時應注意,對于一項作業成本而言,其發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應在其中找到一個最主要的原因作為該項作業成本的原因。例如,設備調試費的發生原因可能與產品的批量大小、設備的新舊程度、調試的次數有關系,但調試費用的大小則主要由調試次數的多少來決定,所以應選調試次數作為調試費這一作業成本的成本動因。

        第8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會計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謹慎性原則;商業銀行;財務管理

        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謹慎性原則以其對企業經營活動和企業最終經營成果的重大影響力,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始終處于核心地位。特定環境使兩個同時成立又相互矛盾的原則在商業銀行的財務管理中同時發揮作用,國有商業銀行應切實注意和解決好這對矛盾。

        一、權責發生制是以應收應付作為標準來界定財務收支期間的一種方法。

        它是現代企業必須遵循的最可行的原則。企業收入支出期間的準確界定,對于收入歸集、成本的分配以及最終財務成果的形成和計稅所得的確認至關重要。為了使不同行業、不同部門、不同類型的企業會計信息具有可比性只能在所有企業間選擇惟一的收入和支出確認原則,按照收入和支出實際發生的時間確認收支期間。按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收支期間,雖然簡便易行,但它無法準確反映企業經營的真實情況,因而只能適應單純計劃經濟和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企業經營核算的需要。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多種信用形式并存的今天,實踐反復證明,權責發生制是惟一的選擇。

        謹慎性原則是指企業在處理未來不確定的經濟事項時必須持謹慎態度。凡是沒有絕對把握實現的收入,不能人為虛擬入賬;凡是可以預見的,并且應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都應列入本期損益。所有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面對的都是一個有風險的市場,其經營活動都存在著大量的不確定因素,因此,在處理未來不確定的經濟事項時,必須持謹慎態度。人為虛擬收入,下甩支出,必然形成泡沫經濟,帶來虛假繁榮。

        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就其自身而言是嚴謹的科學的,應當為企業所遵循。但是,如果將這兩個原則置于客觀實際,尤其是置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所處的客觀環境,人們就不難看出,這兩個同時成立的命題之間存在著尖銳的矛盾權責發生制原則要求確定企業收入和支出時,嚴格以應收應付為界限,而忽略其實現的可能性。如一筆貸款到了正常結息期,若貸款戶的存款賬戶資金充足,即可正常收取利息,如果貸款戶無力支付利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和現行有關規定,貸款逾期半年之內的,應將應計利息通過“應收利息”科目掛賬,以確保銀行收入和稅賦的正常實現。這種掛賬,必然使銀行形成虛收和虛假利潤,并且面臨巨大風險。

        謹慎性原則的核心是穩健經營,它強調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和費用,都應予以記錄和確認,而對沒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則不能予以確認和入賬。比如,對于某一貸款戶欠交利息,在表內掛賬還是表外登記,應主要取決于該筆利息在短期內能否收回。能夠收回的,則可以列入表內掛賬,相應增加利息收入,對近期無望收回的,應本著謹慎性原則,列入表外登記,防止形成虛收。

        顯而易見,在財務收支的確認,尤其是在收入的確認上,權責發生制要求嚴格實行應收應付制,不考慮是否存在虛收現象,而謹慎性原則要求,必須穩健經營,任何收入必須建立在可以實現的基礎上,以防止和杜絕虛收。這樣兩個本來各自成立的原則,在收支確認這個范圍內,就形成了明顯的一對矛盾。

        在西方,從政府當局、監督部門到企業自身,在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謹慎性原則發生沖突時,優先考慮謹慎性原則,是謹慎原則指導下的權責發生制。我國的情況恰恰相反,從企業來講,明顯傾向于優先考慮謹慎性原則,但財政和相關監督部門首先考慮的是當期收益的實現和本期預算平衡,側重于優先考慮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只有被迫而從之。我國在兩個原則的運用中,實際執行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指導下的謹慎性原則。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執行范圍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財務通則》和行業財務制度,在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核算中,絕大部分收支項目都實行了權責發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逾期半年以內的貸款利息收入;(2)金融機構往來收入;(3)投資收益;(4)定期存款利息支出;(5)金融機構往來支出;(6)固定資產修理、租賃、低值易耗品購置、安全防衛等大宗費用支出;(7)無形資產攤銷;(8)固定資產折舊;(9)各種稅金。

        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執行結果:由于銀行業經營范圍的特殊性,其收入依賴于貸款和投資的質量,具有明顯的彈性,而其支出中的絕大部分直接面向存款戶和維系業務經營正常運轉,具有明顯的剛性。因而,影響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主要方面在于收入,源頭在于貸款和投資質量。

        在收入方面,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脫胎于國有專業銀行,諸多眾所周知的原因,使其信貸資產結構單一,質量不佳。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沒有考慮新舊制度轉軌時貸款質量的現狀,僅一刀切地規定逾期半年以上(以前曾經為3年、2年和1年)的貸款才停止計提表內應收利息,導致國有商業銀行表內掛賬利息居高不下。這意味著國有商業銀行以實收資本或客戶存款墊交國家稅利(營業稅、所得稅及利潤)。更為嚴重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質量的提高一時難以奏效,大量貸款無法正常收息,已成為今后相當長一個時期的客觀現實。因此,這一制度的執行,必然使國有商業銀行表內掛賬利息越滾越大。虛假的繁榮和巨額的欠息帶來的后果不僅僅是國有商業銀行發展后勁不足和簡單的寅吃卯糧,而且抵御風險能力也逐步下降,經營風險逐步加大。

        在支出方面,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提取的定期到期存款應付未付利息,不論其在某一時點上數額多大,最終必須支付給客戶,銀行充其量只能占用時間差,何況近幾年由于財政資金信貸化,巨額的保值貼補已從明中和暗中將國有商業銀行預提的應付利息蝕盡。另一方面,較為明顯受制于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是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在現行制度的框架內,兩項資產的攤銷,單純考慮了資產的受益期間,而忽略了穩健經營。比如,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專利技術等要求嚴格按受益年限攤銷,受益年限無法確定的,要求以不短于10年的時間攤銷;遞延資產中的開辦費要求從企業開辦之日起,以不短于5年的時間攤銷。這些規定人為限制了企業按照謹慎性原則攤銷費用。一個經營行、處即使有大量利潤,本年成本完全可以消化已經掛賬待攤的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也因待攤資產沒有達到受益期限而不能攤銷。相應的,以后年度即使發生政策性或經營性虧損,成本無力消化待攤費用,也要強制攤銷。在這種原則的指導下,國有商業銀行實際上可以不受限制地列支直接或間接費用,費用限額不足則可以遞延待攤。

        從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綜合分析,超前的、不切實際的實施權責發生制使國有商業銀行收入不實,支出下甩,盈虧的水分和潛伏的危機逐年加大,后果不言而喻。

        謹慎性原則的執行范圍:按照現行企業財務通則和財務制度規定,國有商業銀行的財務核算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謹慎性原則:(1)建立了貸款呆賬準備金制度;(2)按應收賬款的余額提取壞賬準備金,同時規定,對當年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壞賬損失,超過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可以進入當年成本;(3)加速固定資產折舊;(4)合理處理貸款抵押、質押品的入賬價格。

        謹慎性原則的執行結果:從謹慎性原則的執行范圍可以看出,目前謹慎性原則僅僅在國有商業銀行成本支出的局部范圍內發揮作用,呆賬、壞賬準備金提取的比例很小,對于巨額的呆賬損失和待沖銷壞賬而言,只是杯水車薪。

        通過以上描述和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財務管理中,權責發生制原則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客觀實際還有相當的距離,從而形成巨額的掛賬利息無法消化,大量的虛收潛伏著巨大的風險和危機。與之相反,由于制度先天不足,謹慎性原則的運用受到限制,無法彌補權責發生制超前運用形成的負效應,矛盾十分突出。

        三、既然權責發生制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是國際會計界所公認的,是對企業經營活動和最終經營成果最具影響力的基本原則,我們就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因為它們之間在特定環境中存在種種矛盾而放棄執行。

        我們的任務是在避免空想不超越現實的前提下,研究解決矛盾的方法。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國家宏觀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大局出發,還是從金融企業不斷自我發展、自我完善的微觀角度出發,調和矛盾的前提是權責發生制原則讓位于謹慎性原則,使謹慎性原則處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凡因執行權責發生制原則可能影響企業穩健經營或可能導致泡沫經濟的,必須優先執行謹慎性原則。

        關于利息收入的確定。考慮到國有商業銀行歷史遺留的大量定額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確定的不合理和貸款形態劃分的不合理性,應統一標準,即對正常貸款實行權責發生制,對其余貸款實行收付實現制。超級秘書網

        關于貸款呆賬準備。一是擴大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提取范圍。取消目前抵押、質押貸款,貼現,進出口押匯不得計提呆賬準備金的規定,充分考慮抵押、質押品和貼現、押匯票據同樣有市場價值下跌的風險,以商業銀行的全部放款作為計提呆賬準備金的基數。二是提高呆賬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可仍然維持一個比例,統一計提,也可實行分類計提。計提的比例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浮動的,但其中呆賬貸款的計提比例不應低于20%,即確保已經確認的呆賬貸款在5年內全部可以核銷。三是簡化呆賬貸款認定和核銷手續。取消銀行向社會公開取證、財政逐級審查的辦法,授權各商業銀行根據中央銀行的統一規定,自行予以認定和核銷。

        關于壞賬準備。一方面可以繼續維持目前壞賬準備金的辦法,對當年形成的符合條件但超過提取壞賬準備金的壞賬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另一方面可以考慮取消壞賬準備金制度。對于超過1~2個結息期不能收回的應收利息或應收賬款,隨即沖銷本期收入,以后收回再列入當期收入。

        第9篇:責任管理論文范文

        關鍵詞: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概念的界

        (一)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雨夜為出門的鄰居搶修房屋,歲末為外出的鄰居代繳水電費等都是無因管理。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他人稱為本人。因管理人之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如前述事例中,假設房屋主人與鄰居曾有過約定,要求鄰居在自己外出時幫助照看房屋,并承諾給予一定報償,那么鄰居為其加固、修繕房屋是為盡義務,并非無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與鄰居事先并無任何約定,則此時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起源于羅馬法,彼得羅•彭梵得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中寫道:“在主人或被經管人不知的情況下經管他人事務,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無因管理。”拉丁語中,指管理他人事務,最早適用于為不在之人(尤指遠征在外得軍人)管理事務。德語中指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英語中稱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將無因管理視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認為無因管理系由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事實關系,而形成類似委任契約的效果,故將其規定于委任契約之下;而臺灣地區民法則同于日本民法,認為無因管理系債之發生原因之一,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并列,但又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瑞民法有相似之處。

        2.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無因管理從正面價值看,體現社會互助的道德理念,但從負面價值看,則系對他人事務的干預,但是從中性的社會連帶立場看,對他人事務的適當千預則是必要的。綜觀人陸法系各國民法,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

        (1)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所謂“事務”,是指為足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凡任何適于為債之客體的一切事項均屬之,但單純的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凡不適于為債之客體的事項則不適合為管理的事務,包括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例如為他人祈禱,為他人薦言等違法行為,例如為保護行竊之人,而藏匿贓物等;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如公司股東投票等。

        所謂他人的事務,是指無因管理的事務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務,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為他人所負債務而為清償。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無當然的結合關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或稱中性事務,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

        所謂管理他人事務是指實現他人事務的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限于管理行為,如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利用行為等,還可以是處分行為。

        (2)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則產,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對于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構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3)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

        客觀管理他人事務與主觀管理他人事務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無的區別,而在于舉證難易上的差異。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欲判明其存在必須確實一定的標準。關于依何種標淮確定有兩種學說:其一為動機和后果說,該說主張確定管理人是否為他人利益管理,應當從動機和后果兩方面看,從動機上說,管理人須是出于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主觀動機而實施管理行為;從后果上說,由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歸本人所有,而不是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為綜合說,該說認為管理意思的判斷標準應是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事務管理的社會常識、管理人所具備的知識水平三種因素的有機結合體。

        3.無因管理的類型

        無因管理的類型是依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理論對無因管理這一現象作的理論上的分類。根據管理人實施的管理事務行為是否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可將無因管理這類行為分為真正的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的無因管理。真正的無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結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為適當的無因管理和不適當的無因管理,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則成立無因管理。這時候,就需要考慮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是否利于本人,是否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則屬于不正當的無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則為正當的無因管理。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則可以依管理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而區分為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

        (二)不當的無因管理

        1.不當的無因管理含義

        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

        2.不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不當無因管理的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其一,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也就是說,不當無因管理首先必須成立無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

        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較廣泛,無因管理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內容不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害,也包括管理人不當的管理行為對本人造成的損害。這兩種損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應該予以支持。此外,當事人的損害還包括因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損害。不過,當事人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應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實,在司法實際中對其進行甄別、判斷確是一樁難事。本文主要探討管理人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無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管理事務和方法是否妥當的問題。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本文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中國古代有“隋珠彈雀”的典故,用現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鳥”,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三)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意義

        要分析討論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意義,首先必須分析無因管理制度設立的意義。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即在于平衡、規范個人利益(本人之利益)與社會利益(管理人之利益)這二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從法律的層面上,創設一定的限制條件,恰當地規范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基于同樣的理由也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即第93條之規定)。民法設立無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經濟及法律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確立無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揚互濟互助、助人為樂的道德風尚。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實施的合法行為,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設立對于鼓勵人們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中助人為樂道德觀念的形成與發揚有著重大意義。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損害或增進社會利益。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由于各種原因而無法及時、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財產與事務,在面臨危難境地時又迫切需要此種照料與管理。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恰好適應此種情況,鼓勵人們恰當地管理他人事務,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同時也增進了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穩定的財產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通過其阻卻違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預他人事務的合法性,同時也確定了判斷該行為合法性的標準。只有在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時,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才得以成立無因管理。相反,若欠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不當地干預他人事務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權之實,則不僅不能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通過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一起規定為產生法定之債的原因,明確了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從而維護了交易的秩序與安全,這也是無因管理的債法功能之所在。

        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就是為在充分發揮無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礎之上,正確處理無因管理制度實際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務是指處理事務的行為,它既包括處理、管領、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種幫助、服務,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或為他人謀得利益的行為都是管理行為。所說的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它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務,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事務;可以是一次性事務,也可以是繼續性的事務;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管理中的“管理”從行為的性質上來說,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就管理的內容來講,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就管理這一行為來說,并不屬于法律行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必須范圍十分廣泛,其過程和結果既可能對本人有利或者能夠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會違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損害。在這種情況,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可以說,無因管理不當的損害賠償是公平原則在無因管理制度中的具體應用,也是對無因管理制度發生變形的矯正。

        二、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適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擔的責任的性質

        要弄清楚不當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擔責任的性質,要具體分析不當無因管理的具體情形。如前所述,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它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管理行為利于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

        對這一類型還可以作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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