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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兒童疾病預防知識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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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疾病預防知識

        第1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2008年5月18日9時,蘭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紅古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電話報告,紅古區平安鎮崗子村有一名兒童出現發熱,手、足、口腔出現皮疹,請我中心專業人員協助調查,10時,我中心派疫情調查組趕赴紅古區平安鎮崗子村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紅古區平安鎮崗子村現有常住人口2799人,其中,學齡前兒童174人,崗子村有一所幼兒園,現有托幼兒童74人。自2008年5月12日起,該村兒童陸續出現發熱,部分兒童手、足、口腔出現皮疹,截至5月18日下午17時,累計出現5例病例,3例為崗子村幼兒園兒童,2例為散居兒童?;疾和挲g分布在1-4歲之間,其中,1歲2例,3歲2例,4歲1例。經調查,病例周利婷,女,3歲。該患者于5月13日出現發熱,手、足、口腔部位出現皮疹,隨在當地村衛生所就診,于5月16日住進紅古區人民醫院,查體:T:38.4℃,手、足、口腔部位有皮疹,呼吸系統及消化系統無癥狀,實驗室檢查WBC: 8.4×109。給予抗病毒、對癥治療。目前,患兒仍在接受治療。

        對其余4名兒童調查表明,均無發熱、手、足、口腔皮疹不明顯,醫生囑咐在家留觀。我中心微生物檢測檢驗所業務人員隨后采集患兒咽拭子,送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檢測。

        疫情發生后,紅古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流調人員對病例進行調查,及時關停崗子村幼兒園,在崗子村進行手足口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對患病兒童進行隔離治療。

        二 核實診斷

        根據患兒的臨床表現及流行病學調查,我中心調查組人員認為患兒劉利婷符合臨床診斷病例。

        三 建議

        (一)將手足口病疫情報告政府部門:將手足口病疫情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主管領導及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二)對手足口病的診治要易早而快:對手足口病要易早而快,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三)對手足口病患者要做到隔治并重:在重點地區,要加大對手足口病等腸道傳染病毒疫情監測力度和重癥病例的主動搜索工作。對發現的病例先隔離再治療,隔治并重。輕癥病例以門診對癥治療為主。對重癥病例應收住院,重點救治。對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也要進行醫學觀察,出現癥狀及早治療防止進一步擴散蔓延。

        (四)對手足口病要以預防為主:手足口病是一種可防可治的疾病,只要在日常生活和看護患者時做好防護措施就可預防。學校和幼兒園發現患有發熱或皰疹的患兒,將對其進行家庭隔離治療或到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病愈后方可返校。學校、托幼機構要落實晨檢制度,教室和校舍等場所要落實通風、消毒制度,每日進行晨檢,并對缺課者進行記錄。對玩具、用具等物品每日進行清洗消毒。各學校和托幼機構發現患有發熱或皰疹的患兒,應立即動員家長對其進行家庭隔離治療或到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直至病愈方可返校。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暫時停學、停課等措施,以保護易感兒童。

        (五)消毒隔離:對崗子村所有旱廁進行消毒,對關停后的幼兒園進行終末消毒,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提供消毒技術指導,并督促落實各項消毒工作。

        (六)對崗子村幼兒園進行終末消毒:關停后幼兒園要跟兒童家長取得聯系,掌握兒童的健康狀況,做到及時發現病例,及時報告病例。同時,要做好家長的思想工作,引導家長主動配合有關工作。

        (七)加強宣傳教育:一方面加大對群眾的宣傳,普及健康知識,倡導建立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另一方面要進行正面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手足口病是一種可防可治的普通傳染病。加強全區手足口病防治知識宣傳工作,對崗子村要進行入戶宣傳,教育村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在手足口病流行期間不宜帶兒童到人群聚集、空氣流通差的公共場所,注意保持家庭環境衛生,居室要經常通風,勤曬衣被。

        第2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關于“全面提高全民健康素質”的精神為指導,適應城市化發展的需要,依據傳染病防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等關法律法規,本著“公平可及、適應需求、公共財政、資源共享”和“平戰結合、群專結合、防治結合、遠近結合”的原則,滿足疾病控制工作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為廣大群眾提供高水平的健康安全保障。

        二、目標任務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總目標是:以建設健康城市為載體,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為目標,采取城鄉同步規劃,同步發展的總體戰略,用3年的時間,逐步建立起以城區為中心、農村為腹地、與我區經濟社會地位適應的三級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一)建立區預防保健中心,其主要職能是負責全區預防保健工作的管理和具體任務的實施,做好基層預防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質量考核;承擔一般傳染病、中毒、污染等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開展五大衛生的現場檢測和微生物常規檢測;負責疫(病)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負責基層衛生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產后42天檢查、避孕節育知情選擇與隨訪服務、兒童六一體檢等婦幼保健服務工作;開展預防醫學診療服務。

        (二)建立鎮預防保健所(鎮衛生院預防保健科),其主要職能是協助政府制定區域性的預防保健工作計劃并負責實施;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負責兒童健康檢查、免疫接種、產后訪視、計劃生育咨詢與隨訪服務等工作;負責有關預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報告;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疫情、中毒及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傳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協助上級業務部門調查處理;負責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預防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

        (三)建立健全基層預防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站),其主要職能是面向基層,面對家庭,提供“六位一體”的基層衛生服務,開展群防群治,按規范實施基層的預防保健工作;開展基層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協助、配合衛生院預防保健所(科)開展預防保健工作,負責預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報告;負責兒童的健康檢查、免疫接種、產后訪視、計劃生育咨詢與隨訪服務及有關預防保健信息的收集和報告;疫情、中毒及有關突發事件的報告,傳染病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協助上級業務部門對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開展愛國衛生運動。

        三、主要措施

        (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切實加強對疾控體系建設的領導。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建立和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建設健康城市、提高生活質量的必備條件。要根據“總體規劃、突出重點、分級負責、分步實施”的要求,各地要成立轄區內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把建設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同步規劃、同步實施。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參與,盡快形成城鄉聯動、蓋邊沉底的疾病預防控制組織領導體系,實施新型管理模式。

        (二)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切實履行政府的公共衛生職能。要進一步貫徹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市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意見》,隨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公共衛生的投入,其增加的幅度不低于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年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預防保?。I機構全部列入全額預算撥款的單位,其基本建設、設備添置、日常運行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同時投入專項資金用于購買公共衛生產品,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和重大災害防疫,計劃免疫、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健康關產品檢測,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蟲病的預防、監測與控制,環境衛生、放射衛生、食品衛生、學校衛生、職業衛生的監測,預防醫學應用研究等公共衛生服務。鎮衛生院預防保健所(預防保健科)的預防保健經費補助,按所需人員經費和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由各級財政給予補助。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按衛生部等八部委《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若干意見》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城鄉社區衛生服務的意見》的通知精神執行,區、鎮政府轄區內服務人口,各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標準,購買其公共衛生服務,以后逐步增加。以上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切實加強效率、效益評估與使用情況的監督。

        (三)要進一步加大人才培養力度,優化專業技術隊伍政治業務素質。切實加強疾病預防專業人才隊伍及嚴格控制新進人員的質量,逐步調整專業人員結構,加快建立以衛生專業為主,結合多種學科的科技、管理人才隊伍,科學合理地配備專、兼職人員。同時,要改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運行模式,建立內部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環境。疾病預防控制專業機構人員配備標準:區級按服務人口的1.2—1.5/萬配備,鎮衛生院預防保健所(預防保健科)、城區社區衛生服務站按服務人口的2/萬安排預防保健專業人員,農村社區衛生服務站每站設1名兼職預防保健人員。各級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所需的人員仍按有關規定配備。要著力提高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的素質,確保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的重心下移和服務的公平可及,適應城市化進程的發展需要。按照“平戰結合、群專結合”的原則,實行征募制與預備役制,建立若干疾病預防控制的應急預備隊伍。

        (四)要進一步加強科學管理,提高日常運行效率和社會效益。衛生行政部門應本著滿足城鄉居民保護與促進健康需求,統籌兼顧的原則,加強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日常運行管理,經常分析研究其運轉情況,分級負責,分類指導,制定有利于疾病預防控制、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開展的配套政策,協調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政府公共衛生任務的落實。實行資源共享,合理利用區域內衛生資源,避免重復建設,降低成本,提高運行效率,推動投資環境和人居環境的改善。制定實施《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加大宣傳力度,普及關法律知識,增強群眾參與意識,依法保障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健康運行。

        第3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根據省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印發〈20*年河南省農民工工作要點〉的通知》要求,現就加強我省農民工衛生服務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一)落實農民工特定傳染病免費治療政策,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與聘用民工較多單位的聯系,加強衛生防病工作的技術培訓和技術指導,全面落實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加強農民工的疾病監測,定期檢查用工單位的疾病發病情況。醫療機構要做好農民工的呼吸道傳染病、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工作,尤其要注重農民工艾滋病、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治,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治療。對發現肺結核病例要及時進行追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對愿在輸入地接受治療,符合國家免費治療對象的農民工肺結核病人,提供國家免費抗結核藥品,對愿回輸出地治療的農民工肺結核病人,輸入地結核病防治機構將病人診治信息報告給輸出地結核病防治機構。同時要積極開展艾滋病及性病防治宣傳和監測工作,積極推廣使用安全套對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

        (二)落實農民工子女免疫規劃,做好適齡兒童免疫接種工作。農民工子女與當地常住居民子女獲得免疫規劃的權利均等,都享受同等免疫接種服務。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預防接種單位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的免疫規劃中,按照國家免疫規劃要求實施免費預防接種。外來長期暫住農民工在本地區生育的嬰兒,其監護人可到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接種單位申辦《兒童預防接種證》,并按時到預防接種單位進行預防接種。各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制定農民工子女免疫接種服務計劃,并選擇適宜時間和方式通知免疫服務時間和免疫服務地點,提高疫苗接種率。

        (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經費保障措施,確保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措施落到實處。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主動與各用人單位聯系,指導各用人單位履行以下衛生防病職責:設立專職或兼職的衛生管理人員,開展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組織本單位外埠民工健康檢查,督促本單位外埠民工同住的適齡子女接受當地衛生部門指定的預防接種,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衛生標準及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提供符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飲食、餐飲具和集體食堂,供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協助衛生部門做好傳染病疫情的發現、報告、調查處理和控制工作。各級衛生部門要配合財政部門,將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監測、健康教育和免疫規劃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合理增加經費投入和免疫接種經費,確保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監測、健康教育和免疫接種工作的落實。

        二、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

        各地要結合實際,選擇職業病多發行業,依法開展重點行業農民工職業健康監護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賦予的職業健康監護義務,保障農民工得到有效的職業衛生服務,針對性地開展職業危害知識培訓,提高農民工自我保護意識,切實保障農民工職業健康權益。

        三、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醫療保障問題

        (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積極落實對農民工的優惠政策。在為農民工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實行首診負責制,簡化手續,優化流程,并按規定完善醫療費用結算辦法,以方便農民工就醫。同時,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通過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等多種有效措施,減輕農民工醫療負擔。鼓勵醫療機構對農民工醫療費用實行自愿減免政策,為農民工提供優質、便捷、價格適宜的醫療服務。

        (二)認真總結農民工參加合作醫療的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積極探索和完善參合農民工在城市就醫后的醫療費用結算方法,引導農民工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完善農民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銜接辦法和政策,確保農民工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

        四、切實保障農民工食品衛生安全

        認真貫徹落實《食品衛生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等規定,嚴格農民工食堂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和發證后監督工作,加強農民工食堂和農民工聚集地餐飲單位的日常食品衛生監管,開展農民工食堂衛生狀況開展專項整治。要強化農民工食堂開辦單位是食品衛生第一責任人的責任意識,增強食堂從業人員食品衛生安全意識,提高農民工食品衛生知識和自我衛生安全防范意識。針對農民工食堂衛生的薄弱環節和預防集體食物中毒的重點環節,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和衛生習慣。加強與建設部門的溝通,建立良好的聯系機制,共同做好農民工食品衛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努力提高農民工的衛生意識和健康水平

        第4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關鍵詞】 社區護理;護理質量;護理需求

        社區護理是醫學模式從單一的生物醫學模式向生物心理社會醫學模式轉變的集中體現。社區護理也方便社區居民在熟悉的環境就醫,從而提高患者對疾病的控制能力和自我支持能力,易于密切護患關系,增進社會對護理工作的理解,加強護士的榮譽感和自信心,提高護士的社會地位和素質。社區護理的開展利于醫學科學知識的普及,提高群眾的健康意識和增加健康知識,更利于疾病的早期預防、早期發現和診斷、早期治療和收獲良好的療效[1]。但我國各地區社區護理發展程度尚不平衡,還存在很大差距,如何真正使社區護理滿足患者的身心需求,節省醫療經費,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是目前亟待探索解決的問題。

        1 研究資料

        選取本社區4個居委會隨機抽取3個,每個居委會隨機抽取60戶,共抽180戶,采用問卷調查方式,調查居民對社區護理質量的評價、居民對社區護理的需求進行調查。接受問卷調查居民年齡在24~80歲之間,中老年人比例偏高。家庭平均常住人口3人。受訪居民12戶為單身戶家庭,占6.7%,其它為非單身戶家庭,占93.3%;三代同堂的家庭為59戶,占32.8%,與成年子女分居的老年家庭為45戶,占25.0%;單親家庭為7戶,占3.9%;目前無孩子年輕夫婦家庭有8戶,占4.4%。居民受教育程度多為高中、中專和大專及以上,社區居民職業分布廣泛,但以工人為最多,其次是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由于樣本總體年齡偏高,其中離退休人員、普通工人和打散工人員比例非常高。

        2 調查方法

        調查問卷自制,其中社區護理質量調查問卷調查內容包括是否進行常見疾病護理、疾病預防、健康促進以及護理人員知識及技能掌握程度[2,3]。社區護理需求調查問卷包括常見疾病護理、疾病預防、健康促進等。180戶研究對象自愿填寫調查問卷,問卷回收164份。回收調查問卷后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資料,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3 調查結果

        3.1 社區護理質量問卷調查結果 對社區護理質量進行評價,結果見表1,評價超過50%的社區護理中護理人員“經常做”的服務有5項,疾病護理方面的老年慢性護理(56.1% )、上門基礎護理(53.1% )、護理咨詢(59.2% ),疾病預防方面的老年慢性病預防宣教(54.3% ),健康促進方面的環境衛生宣教(51.2%)。對護理人員評價“熟練”的服務有3項,疾病護理方面的上門基礎護理(57.3% )、護理咨詢(53.0% ),健康促進方面的環境衛生宣教(53.7%)。

        3.2 社區護理需求問卷調查

        對社區護理需求調查結果見表2。由表2可見,在疾病護理、疾病預防和健康促進三方面所開展的各項服務中,前五位項目為:疾病護理方面的傳染病消毒隔離指導(92.1% )、老年慢性病護理(88.4% )、上門基礎護理(84.8%),疾病預防方面的老年慢性病預防宣教(90.2%)和兒童常見病預防宣教(85.3%)。

        3 討論

        與國外社區護理相比,我國社區護理發展不平衡,大部分處于摸索和初步發展階段。目前我國社區護理模式單一,規模小,社區護士緊缺,學歷偏低,培訓不足,缺乏全科護理的理念等,這些制約了社區護理的發展。社區護理事業的發展應以居民的需求為導向。明確居民需求,可以更多便利的社區護理服務。從對社區護理質量和護理需求調查結果來看,社區護理質量尚不能滿足社區居民的需要,社區護士還未擁有足夠的相應護理知識和經驗。可以看到社區衛生服務深受廣大老年患者的歡迎,特別是老年慢性病護理,護理咨詢,上門基礎護理。但也能看到一些社區居民的觀念跟不上,認為社區醫院應提供無償服務,對社區護理缺乏熱情和理解。為了更好的發展社區護理,建議社區護理人員樹立強烈的責任心,社區也盡可能為護理人員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培養全方位、多層次、高起點的復合型護理人員,以適應社區衛生工作的需要。

        參 考 文 獻

        [1] 趙秋利.社區衛生護理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06,7:125.

        [2] 湯哲,方向華,項曼君.北京市老年人衛生服務需求研究.中華醫院管理雜志,2004,20 (8):464469.

        第5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免疫規劃是政府衛生防病工作的重要職能。全區兒童免疫規劃已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職能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民、執政為民的高度,切實擔負起對貫徹《條例》、實施免疫規劃的職責。區財政局要將兒童免疫規劃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區衛生局負責全區免疫規劃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機構實行審批準入。區教育局要配合區衛生局做好適齡兒童接種的健康教育、衛生宣傳、動員、組織和實施工作。切實履行兒童入學、入托查驗接種證制度,加強督導檢查。公安機關向區衛生局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人口統計數據。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向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人口出生有關情況,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二、切實履行政府職能,充分發揮保障作用,做好一類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

        (一)按市政府決定將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脊髓灰質炎疫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流腦疫苗、乙腦疫苗共7種疫苗納入免疫規劃,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單位不得向受種者收取任何費用。

        (二)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訂并具體實施全區免疫規劃,承擔全區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疫苗供應和“冷鏈”管理,負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和報告工作,負責全區預防接種門診物資管理。

        (三)各預防接種單位要各司其職,認真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1、在區衛生局劃定的區域內,按照全國《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組織開展實施預防接種工作,保證預防接種注射安全。

        2、提出并制訂第一類疫苗使用計劃和第二類疫苗購買計劃,建立健全疫苗領用登記,做好疫苗管理和“冷鏈”管理,保證疫苗質量。

        3、按照有關規定對指定轄區內的新生兒和流動兒童建立預防接種卡證,按免疫程序實施接種和查漏補種,同時對入托入學兒童按《區入托入學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工作規范的通知》進行補種補證工作。

        4、做好接種率常規報告和疫苗針對傳染病以及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報告工作,并對預防接種的一般反應進行處理。

        5、開展健康教育和有關咨詢活動,收集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基礎資料,做好統計上報工作。

        三、預防接種單位工作要求

        (一)預防接種工作按照屬地化管理,實行行政許可準入制,各預防接種單位必須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區衛生局批準,方能從事劃定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區衛生局可根據需要,適時調整預防接種單位及劃定區域。

        (二)各預防接種單位須確定一名負責人專職負責劃定區域內的免疫規劃工作,并按照全國《預防接種工作規范》要求,完成區衛生局下達的免疫規劃工作任務。

        (三)預防接種門診建設必須達到國家標準要求,所有預防接種門診執業人員,必須具有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鄉村醫生執業資格,同時經區衛生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并頒發合格證,方能從事預防接種工作。各預防接種單位不得隨意更換預防接種人員,如需更換須報區衛生局批準。

        (四)做好疫苗供應和管理工作。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精神,疫苗供應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級政府對疾病控制系統長期持續投入所建成的較為完善的冷鏈系統的優勢,形成規范的疫苗流通體系”。為確保疫苗接種質量,有效保護兒童身體健康,各預防接種單位必須在區衛生局的監管下,對預防接種疫苗實施規范化管理;為確保全區預防接種安全,原則上要求統一第二類疫苗的流通進貨渠道,所有疫苗必須按規范納入單位藥品管理范疇,并做好使用記錄。

        四、目標考核

        由區衛生局牽頭負責,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預防接種單位下達目標任務并進行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其中平時考核占60%,年終考核占40%。

        (一)考核以年度工作計劃為主,其中為充分發揮第二類疫苗的防病作用,第二類疫苗規范管理接種率達到85%以上者加10分。

        (二)各預防接種單位要按照以下分類指標要求做好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目標考核。

        1、各預防接種單位年度考核總分達到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95分者為合格;低于80分者為不合格,不給予接種補助。

        2、常住兒童建卡建證率達到100%;3個月以上寄居兒童達95%以上,每下降1%扣總經費的1%。

        3、常住兒童免疫規劃疫苗單苗基礎免疫和加強免疫接種率達到98%以上(乙肝疫苗首針及時率達到90%以上),每下降1%扣接種補助經費的3%,低于85%的單項接種率不給予接種補助;流動兒童的基礎免疫和加強免疫率應達到90%以上,低于85%的單項不給予寄居兒童接種補助。

        4、預防接種單位對劃定區域內學校、托幼機構入學、入托兒童預防接種證查驗覆蓋率為100%,補證和補種率達到95%以上。

        5、向適齡兒童的家長發放宣傳資料并進行宣講,入戶宣傳率達到95%以上,使其免疫規劃信息和知識知曉率達到85%以上。

        6、全年無預防接種事故發生。發生一起接種事故,扣發預防接種補助費的10%。

        7、加強第二類疫苗的規范管理。接種率應達到80%以上并且管理規范,可獲得附加分,同時納入總分管理,每下降2%扣1分,扣完為止。

        五、經費管理

        (一)區財政局每年下撥預防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專項經費,保證全區免疫規劃的順利實施。全區免疫規劃第一類疫苗接種補助經費由區衛生局統一管理,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標準嚴格發放使用,??顚S?。第一類疫苗接種補助費按照4元/人針次的分配。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針次留取1元冷鏈運輸費用和接種人員培訓等費用;二級防疫地段留取0.5元/人針次的管理費,基層接種單位2.5元/人針次。

        (二)區財政局對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的全區實施免疫規劃和第一類疫苗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異常反應處理、冷鏈運轉等工作經費按實際發生數予以保證。

        (三)各預防接種單位必須建立免疫規劃補助經費的管理專賬,實行??顚S?,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四)預防接種補助經費原則上用于預防接種工作,即總金額的55%用于預防接種器材、設備更新、維護和管理支出;45%作為管理人員、工作人員以及村(居委會)干部或村醫等相關人員的目標任務獎勵和勞務補助。

        (五)接種補助費用按季度以二級防疫地段醫院為單位下撥。各二級防疫地段醫院對轄區各接種點接種情況按接種人針次數及疫苗種類分類統計核實后,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5日前將上季度的接種人數統計報表上報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的接種補助費下發到各二級防疫地段醫院,各二級防疫地段醫院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的接種補助費下發到各三級接種單位。

        (六)經費管理的幾點要求:

        1、各二級防疫地段醫院向三級接種單位發放第一類疫苗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若發現有收取費用者,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停發該地段免疫規劃第一類疫苗接種補助費,并予以警告,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再次收費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2、各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若發現有收費者,停發該接種單位免疫規劃第一類疫苗接種補助費,并予以警告,責令其退還接種費用,再次收費者,取消接種資格。

        3、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15個二級防疫地段醫院疫苗接種工作進行督導檢查,發現二級防疫地段醫院有違規現象,停發免疫規劃第一類疫苗接種補助費,并對免疫規劃先進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6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地方病,預防重于治療。飲水型氟中毒、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疾病是河南典型的地方病。“十一五”期間,河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采取多種措施來構建地方病防治體系。

        據河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王哲介紹,“十一五”期間,河南省共投入9000多萬元用于食鹽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投入50多億元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其中以防治飲水型氟中毒為目的改水資金約15億元;投入1760多萬元改爐改灶,預防燃煤型氟中毒,投入100多萬元用于食鹽加硒,防治克山病與大骨節病,構建起地方病綜合防治體系。

        落實食鹽加碘,鞏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5年間,河南省共食鹽加碘260余萬噸,供應全省除高碘地區外的約9300萬人,全省碘缺乏病防治實現了階段性消除目標。

        改水降氟、降砷,惠濟近千萬人民。5年間,通過大量的調查研究,澄清了高氟飲水分布范圍和高氟暴露水平,開展了河南省高砷水源篩查。與水利部門積極配合,將全部高氟、高砷飲水村納入了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規劃。完成病區改水5180個自然村,受益人口421萬。全省飲水型氟砷病區累計改水11626個自然村,病區受益人口919萬,有效預防控制了河南省飲水型氟中毒病情。

        防氟改良爐灶,造福病區人民。以改爐改灶為主要措施綜合防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使河南省病情得到持續控制。病區4萬余戶居民,進行了改爐改灶,總受益人口15.3萬。至2010年全部完成河南省燃煤型氟中毒病區改爐改灶工作任務。

        食鹽加硒防治克山病與大骨節病。在河南省西部洛陽和三門峽兩市5個縣(市)克山病與大骨節病病區開展食鹽加硒干預工作,病區硒鹽覆蓋率為100%,居民戶合格硒鹽食用率90%,兒童發硒水平干預前200ug/kg提高到300ug/kg,病情監測顯示,5年中大骨節病和克山病病情處于穩定控制狀態。

        第7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范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并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條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

        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以下稱使用計劃),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應當依法與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疫苗的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第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第一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h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制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疫苗批發企業經營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八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接種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并根據疫苗的國家標準,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接種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免疫規劃或者接種方案,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二)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第二十二條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

        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類疫苗的需求計劃和第二類疫苗的購買計劃,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并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了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

        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并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接種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接種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種單位在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后剩余第一類疫苗的,應當向原疫苗分發單位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部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調用等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三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應當包含所針對傳染病的防治知識、相關的接種方案等內容,但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項目范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與預防接種相關的項目,并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

        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疫苗和有關物資的儲備,以備調用。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顚S茫魏螁挝缓蛡€人不得挪用、擠占。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p>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其處理的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后,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對疫苗進行抽查檢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所作的疫苗分發、儲存、運輸和接種等記錄進行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衛生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明文件;對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疫苗質量問題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及其他情況時,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五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受種者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以發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為由,尋釁滋事,擾亂接種單位的正常醫療秩序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國家免疫規劃,是指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疫苗品種、免疫程序或者接種方案,在人群中有計劃地進行預防接種,以預防和控制特定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

        冷鏈,是指為保證疫苗從疫苗生產企業到接種單位運轉過程中的質量而裝備的儲存、運輸冷藏設施、設備。

        第8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的管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保障人體健康和公共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疫苗,是指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用于人體預防接種的疫苗類預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為兩類。第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包括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增加的疫苗,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應急接種或者群體性預防接種所使用的疫苗;第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其他疫苗。

        第三條接種第一類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接種第二類疫苗由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承擔費用。

        第四條疫苗的流通、預防接種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全國范圍內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國家免疫規劃;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擬訂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執行國家免疫規劃時,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費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種類,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推行擴大免疫規劃。

        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受種;受種者為未成年人的,其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保證受種者及時受種。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防接種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疫苗的質量和流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稱接種單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h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指定接種單位時,應當明確其責任區域。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承擔預防接種工作并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接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第九條國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有關制度,方便單位和個人參與預防接種工作的宣傳、教育和捐贈等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預防接種有關的宣傳、教育工作,并協助組織居民、村民受種第一類疫苗。

        第二章疫苗流通

        第十條藥品批發企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后可以經營疫苗。藥品零售企業不得從事疫苗經營活動。

        藥品批發企業申請從事疫苗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疫苗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具有保證疫苗質量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其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的業務。

        取得疫苗經營資格的藥品批發企業(以下稱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對其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運輸工具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一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免疫規劃和本地區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區第一類疫苗的使用計劃(以下稱使用計劃),并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報告,同時報同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使用計劃應當包括疫苗的品種、數量、供應渠道與供應方式等內容。

        第十二條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采購第一類疫苗的部門應當依法與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約定疫苗的品種、數量、價格等內容。

        第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或者疫苗批發企業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的約定,向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供應第一類疫苗,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供應。

        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在其供應的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規劃”專用標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做好分發第一類疫苗的組織工作,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組織分發到設區的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h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接種單位和鄉級醫療衛生機構。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分發第一類疫苗;分發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直接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第十五條疫苗生產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第二類疫苗。疫苗批發企業可以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其他疫苗批發企業銷售第二類疫苗。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可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得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

        第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遵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保證疫苗質量。

        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在銷售疫苗時,應當提供由藥品檢驗機構依法簽發的生物制品每批檢驗合格或者審核批準證明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疫苗批發企業經營進口疫苗的,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印章。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十八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應當依照藥品管理法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真實、完整的購進、分發、供應記錄,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第三章疫苗接種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并根據疫苗的國家標準,結合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信息,制定、公布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導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流行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接種方案,并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各自職責,根據國家免疫規劃或者接種方案,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監測、評價、流行病學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作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接種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

        (二)具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范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應當設立預防接種門診。

        第二十二條接種單位應當承擔責任區域內的預防接種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技術指導。

        第二十三條接種單位接收第一類疫苗或者購進第二類疫苗,應當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接收、購進記錄。

        接種單位應當根據預防接種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類疫苗的需求計劃和第二類疫苗的購買計劃,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接種單位接種疫苗,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并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告知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所接種疫苗的品種、作用、禁忌、不良反應以及注意事項,詢問受種者的健康狀況以及是否有接種禁忌等情況,并如實記錄告知和詢問情況。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了解預防接種的相關知識,并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符合接種條件的受種者實施接種,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

        對于因有接種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受種者,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提出醫學建議。

        第二十六條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并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并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第二十八條接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對居住在其責任區域內需要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受種者接種,并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接種單位分發第一類疫苗。

        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要求自費選擇接種第一類疫苗的同品種疫苗的,提供服務的接種單位應當告知費用承擔、異常反應補償方式以及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接種單位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接種情況進行登記,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種單位在完成國家免疫規劃后剩余第一類疫苗的,應當向原疫苗分發單位報告,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接種單位接種第一類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接種單位接種第二類疫苗可以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具體收費標準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暴發、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區域內部分地區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全部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應當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做好人員培訓、宣傳教育、物資調用等工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

        第三十二條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需要采取應急接種措施的,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傳染病監測和預警信息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應當包含所針對傳染病的防治知識、相關的接種方案等內容,但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與國家免疫規劃有關的預防接種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預防接種工作所需經費予以保障,保證達到國家免疫規劃所要求的接種率,確保國家免疫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傳染病預防、控制項目范圍內,確定本行政區域與預防接種相關的項目,并保證項目的實施。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購買、運輸第一類疫苗所需經費予以保障,并保證本行政區域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冷鏈系統的建設、運轉。

        國家根據需要對貧困地區的預防接種工作給予適當支持。

        第三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預防接種所需經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鄉村醫生和其他基層預防保健人員給予適當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困難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工作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疫苗和有關物資的儲備,以備調用。

        三十九條各級財政安排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擠占。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用于預防接種的經費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五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處理

        第四十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第四十一條下列情形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種后一般反應;

        (二)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三)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

        (四)受種者在接種時正處于某種疾病的潛伏期或者前驅期,接種后偶合發??;

        (五)受種者有疫苗說明書規定的接種禁忌,在接種前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未如實提供受種者的健康狀況和接種禁忌等情況,接種后受種者原有疾病急性復發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發生的個體或者群體的心因性反應。

        第四十二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接到相關報告的,應當依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及時處理,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及其處理的情況,分別逐級上報至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爭議發生后,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可以請求接種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因預防接種導致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群體性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接種單位或者受種方請求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的,接到處理請求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十五條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造成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的,應當給予一次性補償。

        因接種第一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費中安排。因接種第二類疫苗引起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需要對受種者予以補償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生產企業承擔。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條因疫苗質量不合格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接種單位違反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疫苗在儲存、運輸、供應、銷售、分發和使用等環節中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向同級衛生主管部門通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需要對疫苗進行抽查檢驗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疫苗及其有關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疫苗需要檢驗的,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發現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應當立即停止接種、分發、供應、銷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自行處理。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假劣或者質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下列監督檢查職責:

        (一)對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與預防接種相關的宣傳、培訓、技術指導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醫療衛生機構分發和購買疫苗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所作的疫苗分發、儲存、運輸和接種等記錄進行檢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監督檢查。衛生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情況應當予以記錄,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證明文件;對被檢查人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疫苗質量問題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以及其他情況時,應當及時互相通報。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二)未及時核實、處理對下級衛生主管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舉報的;

        (三)接到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相關報告,未立即組織調查處理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五)違反本條例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預防接種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一)未按照使用計劃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鄉級醫療衛生機構的;

        (二)設區的市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直接向接種單位供應第二類疫苗的;

        (三)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購進、分發、供應記錄的。

        鄉級醫療衛生機構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第一類疫苗分發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村醫療衛生機構的,依照前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七條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對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責令暫停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執業活動:

        (一)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真實、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購進記錄的;

        (二)未在其接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第一類疫苗的品種和接種方法的;

        (三)醫療衛生人員在接種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告知、詢問受種者或者其監護人有關情況的;

        (四)實施預防接種的醫療衛生人員未依照規定填寫并保存接種記錄的;

        (五)未依照規定對接種疫苗的情況進行登記并報告的。

        第五十八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受種者人身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負有責任的醫療衛生人員的執業證書:

        (一)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

        (二)接種疫苗未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的;

        (三)發現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未依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擅自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

        第五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疫苗分發、供應和接種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監督其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給原繳費的單位或者個人,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六十條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的疫苗檢驗報告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一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銷售或者購銷記錄的,分別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依照規定在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最小外包裝上標明“免費”字樣以及“免疫規劃”專用標識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封存相關的疫苗。

        第六十三條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第二類疫苗,或者疫苗批發企業從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第二類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銷售的疫苗,并處違法銷售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未在規定的冷藏條件下儲存、運輸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所儲存、運輸的疫苗予以銷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拒不改正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衛生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吊銷接種單位的接種資格;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拒不改正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吊銷疫苗生產資格、疫苗經營資格。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未經衛生主管部門依法指定擅自從事接種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持有的疫苗的,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未依照規定查驗預防接種證,或者發現未依照規定受種的兒童后未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不具有疫苗經營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疫苗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并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9篇:兒童疾病預防知識范文

        一、工作目標

        按照“突出重點、分類指導、注重實效、分步實施、平穩過渡”的原則,全面組織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繼續保持無脊灰狀態,努力消除麻疹,控制乙肝,進一步降低疫苗可預防傳染病的發病率。

        二、工作指標

        (一)到2010年,全市適齡兒童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麻腮風疫苗、乙腦疫苗、流腦疫苗、甲肝疫苗等疫苗的接種率以鎮(街道)為單位達到90%以上。

        (二)麻疹、脊灰疫苗強化免疫接種率達到95%以上。

        (三)出血熱疫苗目標人群的接種率70%以上。

        (四)炭疽疫苗、鉤體疫苗應急接種目標人群的接種率70%以上。

        三、實施內容

        (一)在現行實施的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全細胞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腦疫苗、乙腦疫苗、麻腮風疫苗等9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基礎上,將甲肝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逐步以無細胞百白破疫苗替代全細胞百白破疫苗,將A+C群流腦疫苗納入兒童免疫規劃,對適齡兒童進行常規接種。

        (二)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出血熱疫苗接種;發生炭疽、鉤端螺旋體病疫情時,對重點人群進行炭疽疫苗和鉤端螺旋體疫苗應急接種。

        通過接種上述疫苗,預防乙型肝炎、結核病、脊髓灰質炎、百日咳、白喉、破傷風、麻疹、甲型肝炎、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腦炎、風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出血熱、炭疽和鉤端螺旋體病等15種傳染病。

        四、接種要求

        (一)疫苗免疫程序

        1.乙肝疫苗:接種3劑次,兒童出生時、1月齡、6月齡各接種1劑次,第1劑在出生后24小時內盡早接種。

        2.卡介苗:接種1劑次,兒童出生時接種。

        3.脊灰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2月齡、3月齡、4月齡和4周歲各接種1劑次。

        4.百白破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3月齡、4月齡、5月齡和18—24月齡各接種1劑次。無細胞百白破疫苗免疫程序與全細胞疫苗相同。無細胞百白破疫苗供應不足階段,按照第4劑次至第1劑次的順序,逐步替代全細胞疫苗。

        5.白破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6周歲時接種。

        6.麻腮風疫苗(麻風、麻腮、麻疹疫苗):接種2劑次,8月齡接種第1劑次,18-24月齡接種第2劑次。麻腮風疫苗供應不足階段,采用過渡期免疫方案,即8月齡接種麻風疫苗,18-24月齡接種麻腮風疫苗;當麻腮風疫苗不能滿足接種時,復種用麻腮疫苗替代。

        7.流腦疫苗:接種4劑次,兒童6—18月齡接種2劑次A群流腦疫苗,3周歲、6周歲各接種1劑次A+C群流腦疫苗。

        8.乙腦減毒活疫苗:接種2劑次,兒童8月齡和2周歲各接種1劑次。

        9.甲肝減毒活疫苗:接種1劑次,兒童18月齡接種。

        10.出血熱疫苗:接種3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后14天接種第2劑次,第3劑次在第1劑次接種后6個月接種。

        11.炭疽疫苗:接種1劑次,在發生炭疽疫情時接種,病例或病畜的直接接觸者和病人不能接種。

        12.鉤體疫苗:接種2劑次,受種者接種第1劑次后7—10天接種第2劑次。

        (二)接種對象及實施范圍

        1.現行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按照免疫程序,所有達到應種月(年)齡的適齡兒童,均為接種對象。其中麻腮風疫苗免費接種對象為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

        2.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對象,甲肝疫苗和無細胞百白破疫苗第四針為200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麻風二聯疫苗為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200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兒童按新的流腦疫苗免疫程序分別在3周歲和6周歲時加強接種兩針A+C群流腦疫苗。

        3.脊灰疫苗和麻疹疫苗強化免疫的接種對象及實施范圍按照強化免疫實施方案確定。

        4.出血熱疫苗接種對象為重點地區16—60歲的目標人群。我市將根據疫情適時開展出血熱疫苗接種。

        5.炭疽疫苗在發生疫情時開展應急接種,接種對象為病人或病畜的間接接觸者及疫點周邊高危人群。

        6.鉤體疫苗在發生疫情或發生洪澇災害可能導致鉤端螺旋體病暴發流行時開展應急接種,接種對象為流行地區可能接觸疫水的7—60歲高危人群。

        五、工作措施

        (一)廣泛宣傳,提高公眾對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認識。

        各單位要積極爭取新聞、廣電等部門的支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國家免疫規劃政策和成就,以及實施免疫規劃對保護公眾健康的重要意義。開展經常性宣傳與“4.25預防接種日”宣傳活動,廣泛普及預防接種知識,提高全社會參與國家免疫規劃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營造全社會參與實施國家免疫規劃的氛圍。

        (二)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執行國家免疫規劃的能力。

        根據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任務,切實加強免疫規劃相關機構和隊伍的建設,調整和充實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和基層接種人員。加強人員培訓,結合實際制定培訓計劃,采用系統、崗前、崗位等多種方式分期分批開展培訓。培訓對象包括衛生行政部門管理人員、疾控機構管理人員及免疫規劃專業人員、基層接種人員、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人員等。培訓內容包括納入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種類、免疫程序及其使用知識、新納入免疫規劃疫苗的相關知識、疫苗使用計劃和冷鏈管理、預防接種操作實施規范,預防接種安全注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與處理,預防接種卡、證等資料以及信息管理等。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對基層接種人員、醫療機構及社區衛生服務人員培訓,每年不少于1次;適時組織公共衛生聯絡員、社區責任醫師培訓。

        (三)完善服務形式,提高預防接種工作質量。

        1.進一步規范預防接種門診管理

        各醫療單位要根據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內容和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及時調整接種服務形式,增加服務次數,提供更多的接種機會,方便群眾,提高兒童接種率和接種及時率。要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和新的免疫程序開展預防接種,合理安排接種現場,實施安全注射,提高接種服務質量。

        2.扎實開展兒童入學入托查驗接種證工作

        要主動與教育部門聯系,加強對兒童入學入托查驗接種證工作的管理。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學校查驗預防接種證工作要加強技術指導和培訓,在每年入學前安排好漏種兒童的補種計劃,及時收集、匯總工作進度情況。各預防接種單位負責完成漏種兒童的補種、補證工作。到2008年底,全市以鎮(街道)為單位單苗補種率必須達到90%以上,全程補種率達到80%以上。

        3.加快推進兒童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

        各醫療單位要建立健全兒童預防接種信息報告管理制度,提高預防接種人員的電腦操作水平和數據上報的質量,將流動兒童納入免疫規劃信息化管理,在2008年8月前完成新版軟件的升級工作。加強數據管理和分析利用工作,按要求定期開展數據審核、訂正、等工作,降低數據的邏輯錯誤和重復兒童個案,為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提供信息支持。

        4.加強部門協作,提高流動兒童管理水平

        各醫療單位要進一步加強流動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要遵循“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原則,切實發揮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員和村(社區)公共衛生聯絡員作用,加強對流動兒童管理,建立經常性的流動兒童查漏補種機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流動兒童接種疫苗,使流動兒童享受常住兒童同樣的預防接種服務。

        (四)加大監測力度,確保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的質量。

        市疾控中心要加大對實施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的業務監測力度,重點做好甲肝等新增疫苗的疫苗質量、人群免疫效果、疫苗針對疾病等監測,及時收集分析監測數據,保證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實施的質量和效果。加強對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監測,尤其是新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疫苗,對發現可疑問題的疫苗品種和批次要及時報告和預警;規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監測、報告、調查與處理工作。

        (五)加強冷鏈建設,保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冷鏈安全運轉。

        要根據實施擴大兒童免疫規劃的需要,擴充冷鏈容量,完善冷鏈建設、補充和更新機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全市各接種單位要按照《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要求,實施疫苗的冷鏈運轉,做好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儲存、運輸、使用各環節的冷鏈監測和管理工作。

        (六)加強疫苗和注射器材管理,規范使用國家免疫規劃疫苗。

        各醫療單位要加強疫苗和注射器的登記、使用和管理。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接種單位(包括新生兒乙肝疫苗接種單位)要統一使用《疫苗出入庫登記表》,認真執行疫苗和注射器使用與報告制度,做到記錄內容全面、帳目清楚。

        市衛生局將加強對免疫規劃疫苗及配套注射器使用情況的督導檢查,發現將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和注射器挪作他用或牟利的,要嚴肅查處。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隨時掌握本地疫苗和注射器的使用情況,定期分析本中心及各醫療單位疫苗的實際接種和分況,及時做好疫苗調劑、周轉,嚴防免疫規劃疫苗過期失效、流失或挪作他用。市疾控中心每年8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及配套注射器年度需求計劃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六、督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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