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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民政部令第27號)的規定以及青島市民政局年檢通知要求,區民政局決定**年3月至5月對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年年度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目的
以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為依據,堅持周密組織、嚴格審查、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自身建設和財務資產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通過檢查,強化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自律管理機制,進一步促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健康規范發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二、年檢范圍
凡在**年6月30日前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均應參加參加**年年度檢查。
三、年檢的主要內容
1、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
2、登記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3、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4、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
5、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情況;
6、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四、年檢時間、方法和步驟
(一)年檢時間。**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二)年檢方法。根據《條例》規定和上級要求以及年度工作任務,**年年檢工作將采取審查年檢材料和實地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部分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單位名單另行通知。
(三)年檢步驟。分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查、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審定三步進行。
1、自查階段(**年3月1日-**年3月31日)。民辦非企業單位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或登陸“青島民間組織網”()下載《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披露表》,并按要求如實填寫。
2、初審階段(**年4月1日-**年4月20日)。民辦非企業單位將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年度檢查報告書》以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于4月10日前送業務主管單位進行初審。
3、審定階段(**年4月21日-**年5月31日)。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后,須于4月21日-5月31日間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機關進行審查并做出年檢結論。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應提交的年度檢查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報告書》(一式二份);
2、《**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須含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一式二份);
3、單位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借合同、協議復印件(一份);
4、有許可證的須提交許可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副本原件;
6、《民辦非企業單位信息披露表》(附電子版)。
六、年檢結論及使用辦法
(一)年檢結論分為“年檢合格”、“年檢基本合格”和“年檢不合格”三種。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輕微的,確定為“年檢基本合格”;情節嚴重的,確定為“年檢不合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
2、違反規定使用登記證書、印章或者財務憑證的;
3、本年度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活動的;
4、無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動場所的;
5、內部管理混亂,不能正常開展活動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或年檢的;
7、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修改章程未按規定核準備案的;
8、設立分支機構的;
9、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來源和使用違反有關規定的;
10、現有凈資產低于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3、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年檢結論使用辦法:
1、年檢結論將作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評先選優的重要依據。
2、“年檢基本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要限期整改,整改結束,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對“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其進行整改,情節較重的在整改期間必須停止活動,并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3、對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七、幾點要求
我一直跟著事務所的段老師做事情。我很佩服他,佩服他之前考注冊會計師時的聰明與堅持,佩服他的處事能力,也佩服他那超強的專業勝任能力。老師在成為一名執業的注冊會計師之前,曾在銀行及國企中工作。他完全憑自己的努力,在2年內通過了注冊會計師的考試。這一點給了我很大的鼓舞,讓我明確自己的目標。每次我問她問題,她都不厭其煩地耐心講解。因為是第一次接觸到審計項目,也因為是實施了審計程序就要直接形成工作底稿,所以我都不敢貿然下定論,每次我都要先去問問老師,征求一下他的意見。每次問他,他都會停下她手中的工作,仔細地跟我一起分析。
為了能夠在實習過程中學到更多東西,就得先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在去參加實習之前,我大致翻閱了審計的cpa教材,鞏固了審計的一些基本知識。比如一些基本的審計程序,還有就是各個業務循環的一些知識,還有關于風險導向審計,關于一些重點會計科目的審計要點。之前的關于理論知識的學習,對我后來的實習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在實習那段期間,我參與了三個項目,一個年報審計,一個破產審計,一個專項審計。從第一天進會計師事務所學習他們做的工作底稿開始,隨著參加的項目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隨著對審計業務的熟悉,我開始喜歡上了事務所的工作。真的是一旦喜歡上了,就會積極地投入其中。每一天,我都按時去上班;每一天,我都勤勤肯肯地做事情;每一天,我都會解決一些審計實務方面的問題,讓我的理論知識得到運用的同時,也讓我認識到了理論與實務的一些區別。
實習的第一天,我沒有參加任何項目,而是學習他們以前審計時留下的工作底稿。以前學習審計工作底稿那一章的時候覺得很難記住審計工作底稿中應包括哪些內容。但是在看了他們做的底稿之后,一下子就把內容記住了。到現在,我總算是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所能產生的巨大的正效應。審計工作底稿,首先是要有一個關于底稿中的符號說明,還有索引號之類的。接著就是要有審計業務約定書、管理層聲明書、審計后出具的報告以及審計過后的財務報表。關于被審計單位的營業執照、納稅登記表、基本情況說明一類的也應該整理于審計工作底稿中。如果被審計單位屬于特殊行業,還應該提供相關的文件。最后就是實施審計程序的過程中所產生的一些工作底稿、各會計科目審定表和一些憑證抽查記錄。實施了盤點程序的,還要有相應的盤點表。實施了函證程序的,函證也應該包括在其中。
我參加的第一個審計項目是一個年報審計。被審計單位是一家小型國企。那日,我們去了公司財務部門,將公司的的記賬憑證、總賬、明細賬、各期報表集齊,這是為了審計的方便。因為是第一次接觸審計業務,所以老師只給我派了簡單的任務,那就是抽查憑證。因為是在年月宣告破產,所以最后這半 提供最新的原創免費范文!年的賬出現問題的可能性最大,也是審計風險越大。根據風險導向審計的精神,這一半年的業務處理和會計加工就成為了審計的重點。我的第一任務就是把這半年的記賬憑證一張一張地看完,看看有沒有作賬依據不足的,看看有沒有賬務處理錯誤的。對于有些賬務的處理,我不太清楚的,就去問高老師,有問題的我就把其記錄在憑證抽查記錄上,并做好相應的本來在實施抽查審計程序過程中要記錄下來所以抽查到的憑證,但是基于我對年的憑證實施的是詳細檢查,就沒有必要把每一筆都記錄在抽查憑證底稿上了。在抽查過程中我發現,該企業的賬款較為清楚。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信息披露; 理論框架
一、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理論框架
(一)英、美國家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考量與借鑒
美國學者里賈納?E?赫茨琳杰(2004)在國會、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以及財政部所采取措施的基礎上,提出了“披露――分析――――懲罰”(DADS)法的解決方案,即加強非營利組織業績信息的披露(disclosure)、分析(analysis)、(dissemination),對不遵守以上規定的組織進行處罰(sanction),并對其在實踐中的應用進行了考察。DADS法是以美國SEC為其所轄企業的規則作為樣板,專為缺乏責任機制的非營利組織設計的。披露、分析、與懲罰是它的4項措施,各項措施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有機的體系:披露是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是實現信息公開的首要措施;沒有分析,信息質量難以保證,信息披露就會失去意義;沒有將分析的結果對公眾,二者就無效用可談;只有這三者而沒有懲罰措施,整個體系就會失效。實際上,DADS法的目的不僅要求非營利組織披露信息,而且還要提高信息的質量。DADS法將信息的披露、評價以及對披露者的監督和懲罰整合在一起,在非營利組織發展比較成熟的美國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在美國,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財務與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nd Government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s,FASB and GASB)的規定,采用公認會計原則(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 Principles, GAAP)標準,向捐贈人和納稅人提供各種報表,如國家稅務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IRS)制定的990表或990FZ表;針對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建立了包括組織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組織中高級職員的報酬等的評價指標體系;要求一年至少應該一次“管理討論和分析”(ManagementDiscussionandAnalysis,MD&A)報告;其制裁機構主要有IRS和州政府級首席檢察官。IRS有權取消非營利組織的免稅權,其職責主要是檢查組織是否超出經營范圍、管理層有無過量提取報酬,復核組織的稅收減免資格等與稅收管理有關的領域;州政府級首席檢察官主要關注組織效益的好壞、效率的高低以及風險的大小,代表公眾利益監督慈善基金,懲罰的措施包括罰款和勒令停止違法行為。如美國聯邦法律還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向免稅機構要求查看它們的原始申請文件及前三年的稅表,包括990表或990FZ表以及申請表1023表復印件。同時,人們也可寫信給國家稅務局,了解某免稅組織的財務狀況和內部結構。
在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方面,英國采用的是“行政監管模式” (周志忍等,1999)。英國是歐洲慈善業最為發達的國家。早在1860年,英國政府就專門成立了“慈善委員會” (The Charity Commission),以監督管理和規范慈善組織的行為,樹立公眾對慈善活動完美形象的信心。1992年的新《慈善法》明確規定,公眾中的任何成員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費用,就有權獲得慈善組織的年度賬目和財務報告。對于那些公益性非營利組織來說,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亞于上市公司。
(二)信息披露機制理論框架的建立
筆者在借鑒英、美國家經驗和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內容的基礎上,結合非營利組織的特點,設計出了信息披露機制的理論框架,如圖1所示。在信息披露的理論框架中,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優序”選擇:首先選擇自愿性信息披露,這是由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決定的。然而,披露成本的存在和決策層的激勵不足,會導致自愿性披露受阻。為了保護捐贈人和受益對象的利益,監管者(政府)干預成為信息披露的保障――強制性披露成為次優選擇。但是,信息的質量如何得到保證,政府已無力顧及,只能借助第三方驗證,即由信息中介機構來擔當,由此構成了信息披露的補充機制??梢?,決策層、監管者和信息中介機構構成了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多方行為主體。總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構建的目標是致力于組織公信力的樹立和持續發展能力的提高。
二、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理論框架的詮釋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組織性質使然
1.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機。
非營利組織的信息披露首先選擇自愿性,這是由其非營利屬性決定的。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屬性決定了其目標是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為實現這一目標,組織盡可能地聚積和充分利用資源為社會提供服務;另一方面,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的資助或者項目資金、募捐收入、會費和其他經營性收入。組織的性質及其資金來源的不足決定了其具有以下兩種路徑選擇,從而也彰顯出組織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動機。
(1)擴大宣傳。如同好的產品需要進行宣傳才能打開銷路、拓展市場一樣,非營利組織只有通過信息披露,對外界宣傳自己,讓公眾相信自己,才能吸引更多的捐贈。公眾對非營利組織進行捐贈時,不僅要考慮該組織會不會遵循誠信原則,自覺地提供公眾期待的公益服務,還要考慮該組織能不能很好地利用募集到的資源,通過恰當的決策和組織以實現捐贈者的愿望。從實質上講,非營利組織是用別人的錢來進行公益活動,它所承擔的是公眾的信任。如果信任缺失,非營利組織不僅面臨著籌資困境,連其他的一切行為也將受到嚴厲質疑,甚至喪失存在的資格。為了取得公眾(包括政府)的信任,組織必然要提高資金籌集、管理與使用的透明度,從而選擇自愿披露財務信息及相關信息。
(2)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組織的能力問題,也就是該組織有沒有能力履行它的義務,以比較有效率的方式提供公益服務。組織的效率就是以有限的資源取得最大的效果,即在不影響目標實現的前提下,力爭節約成本。組織如何證明自己的能力呢?唯一的方法就是進行信息披露,公開自己決策、組織、運作與管理及其結果的信息,使捐贈人相信組織有能力將善款按照其意愿投入使用,從而提高捐贈人后續捐贈的信心和水平。組織選擇自愿信息披露,實際上是向公眾傳遞一個信號:該組織能夠而且有能力履行義務,提供公益服務,滿足捐贈人的期望。
2.自愿信息披露的規范。
隨著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自愿性信息披露仍然是其首要選擇。為了克服局限性,必須對非營利組織的自愿性信息披露進行規范:(1)應該在相應的技術規范指導下進行,如制定相關的指標體系①,這樣披露出來的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2)應該在組織規范分類體系的框架下進
行,披露出來的信息根據組織類型的不同有所側重,不一定面面俱到;(3)為防止誤導公眾,應該經過審計,并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組織對披露的信息質量負責;等等。對非營利組織自愿披露的信息進行規范,目的仍是提高信息質量,正確引導組織自愿信息披露的動機,提升組織公信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者干預
1.信息披露管制的動因。
現代意義上的信息披露管制始于20世紀的美國證券市場。對于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管制問題,哈佛商學院里賈納?E?赫茨琳杰教授指出,問題的答案是責任制(accountability)。她認為,非營利組織缺少商業領域中的強制性責任機制②。因此,需要有一定的規則對其加以監督,幫助它們高效率、高效益和負責任地完成自己的社會使命。在借鑒SEC管理證券交易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赫茨琳杰針對上述問題勾勒出一個她稱之為DADS法的解決方案。她的方案要求非營利組織加強向大眾披露、分析和有關自身工作表現的信息,同時懲罰不遵守上述要求的組織??梢姡沾牧战艿挠^點雷同于證券市場強制信息管制的市場失敗理論。但為了恢復公眾對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強制性信息披露是必要的,只不過這里的市場指的是公眾的信任市場而已。
筆者認為,彌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局限是強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動因。與企業不同,非營利組織的性質決定了其有必要將內部信息完全公布于眾,但有限理性經濟人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披露成本以及信息的復雜性,構成了自愿信息披露的障礙。為了維護公眾利益,信息披露管制成為必然。
2.強制性信息披露決策。
信息披露的本質,就是幫助減少決策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非營利組織的本質決定了其信息披露的自愿性,以體現其社會服務的公益性宗旨。即使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受阻的情況下,為了獲取公眾的信任、提高捐贈人的捐贈水平,這種動機依然會產生。然而,正如前文所述,自愿披露的信息有其局限性,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的決策過程,這就需要實施一定的規范。由于組織資源的有限性以及管理者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當信息披露的成本大于收益時,組織沒有信息披露的動機或者信息披露動機不足,這時的規范就只能以強制性制度來代替,信息披露就只能是強制性方式。
與證券市場強制性信息披露一樣,監管者只能是代表了廣大公眾利益的政府。政府在對非營利組織作出強制性信息披露決策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強制性信息披露的內容和強制性信息披露的適度兩個問題。在內容方面,強制性披露的信息包括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財務信息的強制性披露決策主要體現在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的制定上。如美國的GASB、IRS等制定的《政府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和《稅法》中部分條款對非營利組織財務信息的披露有嚴格的規定;我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也有相應的規范。對NPO來說,非財務信息的披露顯得更為重要,主要涉及非營利組織的宗旨與目標、組織機構、人員構成、決策程序以及管理制度等。有時,組織的創辦人正是捐贈人特別關注的對象,因為創辦人對組織有著深遠的影響力。正如埃德加?斯切恩(Schein,1992)曾描述一般NPO創辦人被塑造成的形象那樣:創辦人可以左右、實際上也決定了機構的使命、文化,甚至聘請怎樣的員工。而對于強制性信息披露的適度問題,國內外目前尚未有相應的研究成果。但從我國2005年對基金會年檢報表的統計結果來看,筆者認為強制性信息披露基本適度。
3.監管體系與法律責任。
在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是為了保證市場透明度、解決信息不對稱、促使交易達成而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管理、監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總和。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行為而言,監管體系則是為了提高組織運營過程的透明度、保證效率和效果以增強公眾對組織的信任、實現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公益宗旨而進行管理、監督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和方法的總和。簡單地說,監管體系就是為組織披露的信息提供一套可供參考的標準,提高信息的公允性,以便得到大眾廣泛的認可。目前,世界各國都有一套針對本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其中體系最健全的是美國。如,美國制定了《示范非營利法人法》(1987)、《統一非法人非營利社團法》(1996)、《聯邦稅收法》、《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等,分別從不同層次出發,對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定。我國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可以分為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3個層次,《民辦教育促進法》、《會計法》與《捐贈法》為第一層次;《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基金會管理條例》(2004)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為第二層次;《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2001)、《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1999)以及地方(其他省、部級部門或行業)有關的規章制度為第三層次。我國的監管體系結構如圖2所示。
在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中,法律責任是很重要的組成部分,但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法律責任有明確規定的只有《會計法》,而且尚未發現對此研究的文獻。
(三)信息披露的補充:中介機構的作用
信息是決策的基礎,而公允的信息能提高決策者判斷的信心,以便其作出令人滿意的決策。所謂信息的公允性③,是指信息不偏向任何一方的利益,能公正地提供對決策有用的信息。由前文分析可知,一方面,非營利組織自愿信息披露的動機主要是為了提高公信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在這種動機驅動下披露的信息的公允性如何是可想而知的;另一方面,強制信息披露是彌補自愿信息披露的不足而采取的管制措施,信息的披露是在一種被動方式下進行的,信息的提供者能否做到不偏不倚很值得懷疑。如果信息的公允性沒有得到保證,則信息披露是不完備的。那么,如何提高信息的公允性?借鑒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制度是最佳選擇。因此,將中介機構引入非營利部門,提高非營利組織信息公允性,是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機制。④
1.會計師事務所。
在證券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一種中介機構,為公司的財務報表是否遵循通用原則提供了獨立保證。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會計信息進行鑒證,已被實踐證明是保證信息公允性的有效手段。由于非營利組織資產來源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必須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財務報告。因此,非營利組織無論規模大小,都應該聘請注冊會計師,以鑒證報告的公允性。注冊會計師對非營利組織的財務信息進行審計和檢查并提交相應的審計報告,公眾將依據這些報告作出是否繼續支持該組織的決策,政府也可以依據這些報告對該組織作出合理評價,以便作出是否繼續合作的決定。
在英、美等國,非營利組織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早已確立,甚至已經建立了責任賠償制度,即由于注冊會計師審計未能勤勉履行本職而給非營利組織及其利益相關者帶來損失時,應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
我國《基金會管理條例》第36條明確提出了每年對基金會進行注冊會計師審計并提交審計報告的規定,而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是規定進行主管部門審計。根據清華大學非營利組織研究所2001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有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非營利組織不到15%。⑤可見,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審計急待提高。
2.其他中介機構。
會計師事務所是目前常見中介機構的一種形式,對非營利組織信息進行鑒證的中介機構還有其他形式,如獨立的評估機構。獨立的評估機構是獨立于政府機構的第三部門,本身也是非營利組織。它是通過搜集有關非營利組織的資料,按公眾一致認可的評估標準,對非營利組織的表現進行評估,并將評估資料及評估結果用最簡單、最直接的方法告之公眾。以美國為例,較有影響的獨立評估機構有成立于1912年的“更好事務局委員會”(Council of Better Business Bureaus,CBBB)所屬的公益咨詢服務部(Philanthropic Advisory Service,PAS)、成立于1918年的“全國慈善信息局”(National Charities Information Bureaus,NCIB)和成立于1912年的“福音教會財務責任委員會”(Evangelical Council for Financial Accountability,ECFA)。2001年,NCIB與CBBB進行了合并,合并后的評估機構名為“BBB明智的捐贈聯盟”(BBB wise giving alliance)。全國慈善信息局定期要求勸募組織將所提供的信息按標準先進行自我評估,然后提供給該局,再由局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遇到可疑問題便著手進行調查,評審結果定期上網公布。不過,這種獨立的評估機構并沒有法律賦予的權力,非營利組織完全可以拒絕參加評審,但這樣反而會引起公眾的猜疑,因為中介機構評估的權威性是不可低估的。在美國,社會各界,包括捐贈者、傳媒與撥款機構等都非常重視“全國慈善信息局”,這是因為該評估機構能夠為捐贈者提供公允、有用、容易明白的信息,以幫助他們作出明智的捐贈決定。我國目前還沒有一家獨立的評估機構,對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的鑒定最終是通過政府各級部門的檢查年報來實現的。因此,在這方面,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以提高非營利組織的信息質量,促進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
總之,中介機構在非營利組織信息鑒證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它將有力地推動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但中介機構自身的權威性將如何樹立,怎樣保證中介機構信息鑒證的公允性,這些問題還需要在實踐中進行進一步探索。
三、結語
在非營利組織治理中,信息公開原則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但是,僅僅確立公開原則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具體的還涉及“誰來公開”的問題,或者更直接的問題是“誰來提供非營利組織的相關信息”。即公眾通過什么渠道能夠獲得他想要的信息,這些信息是否可靠,信息不可靠的后果是什么,由此,信息披露機制成為非營利組織治理的核心問題之一。誠然,信息披露機制的選擇是非營利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必然要求,信息披露機制的運行進一步反映了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本質?;诖?,本文以提高組織公信力和促進組織持續發展能力為目標,構建了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理論框架。不同于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具有“優序”性,即從自愿性到強制性以至中介機構的信息補充披露,它們相互影響、相互促進,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非營利組織信息披露機制的理論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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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DYE R. 2001. An Evaluation of “Essay on Disclosure”and the Disclosure Literature in Accounting[J].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32, 181-235.
一、進一步拓展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空間
1.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允許非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事業法人、社團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允許不同規模的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降至3萬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降至500萬元。除一人有限公司外,允許不同行業、區域和不同企業規模的公司注冊資本分兩年繳足,其中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五年繳足。支持和鼓勵個體私營企業以獨資、參股、控股、合作、聯營等方式,參與水利、交通、能源、電力、公交、供水、供汽、供熱、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建設,在準入條件方面與其他所有制享受同等待遇。
2.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可設立擔保公司和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分開);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的各縣(區)企業,可冠市名;注冊資本在5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可冠“”名稱;由擁有省著名商標、省知名商號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其核心企業注冊資本最低可放寬到3000萬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的,注冊資本可放寬到5000萬元;從事文化、教育、旅游、農產品加工和科技型個體私營企業或外向型企業組建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注冊資本可放寬到1000萬元。鼓勵規模較大的企業和企業集團申請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最少人數由5人降低至2人。
3.擴大股權出資的范圍。允許境內自然人或境內企業以其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向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資,促進資本自由流轉。既可以省內登記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出資,也可以省外登記注冊的公司的股權出資。既可以向改制、重組的內資公司出資,也可以向新設或增資的內資公司出資。允許非貨幣出資比例最高可放寬到注冊資本的70%。
4.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各行政審批部門要強化服務意識,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凡設置企業登記前置審批條件的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作出明確的規定,除此之外,不得設定前置審批條件。
二、加大對個體私營經濟的金融支持力度
5.進一步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努力改善個體私營企業的金融服務,進一步簡化信貸評估、貸款程序等環節,創新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對產業和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的個體私營企業,經審查、評估,確認資信良好的,在貸款利率上適當給予優惠。
6.鼓勵民間資本創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機構。凡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市注冊、對本市高新技術產業領域的投資額占其項目投資總額的比重不低于70%的投資機構,比照執行高新技術企業財政獎勵政策。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機構的行業準入、風險控制和補償機制,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支持信用擔保,對當年達到準入標準的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給予10萬元補助,同時按當年平均擔保額3‰給予獎勵。
7.積極支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業務,設立1年后,經自愿申報、省主管部門審核,可增資擴股;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登記事項、合規經營情況監管,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加強政府部門與小額貸款公司之間的信息平臺建設,實現企業信息共享。對業績良好、合規經營的優先推薦申報村鎮銀行,盡早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如今后上級出臺相應的政策,按上級政策執行)。
8.擴大股權出質登記的范圍。進一步激活靜態資本存量,放大股權出質融資的功能。允許企業以自有或第三人持有的本省注冊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辦理出質登記。既可以把股權出質給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也可以把股權出質給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從事財產性權利質押業務的典當公司、擔保公司或者一般類企業和自然人。既可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東人數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也可以股東人數200人以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出質。
9.鼓勵個體私營企業實行資本運作。積極鼓勵和支持規模優質企業發行債券和在境內外融資。引導企業積極股改上市,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因歷史原因,部分權證不全但無爭議的房產,需補辦房產權證的,有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辦理,辦理過程中涉及的稅費予以免交,只收取工本費。鼓勵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對成功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切實改善和加強對個體私營企業境外融資有關外匯管理的服務。
三、積極扶持個體戶、私營初創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10.放寬動產抵押登記范圍。允許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農林牧漁服務業等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現有或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為抵押,向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公司以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民間借貸等渠道融資,到工商部門辦理動產抵押登記。
11.推動家庭工業提升發展。組織家庭工業領頭企業考察發達地區市場需求,承接加工產品,成熟后帶出一批家庭工業企業。推動大企業與相關聯的家庭工業相對接,外地企業或市場與本地家庭工業相對接,鼓勵大型企業與家庭工業企業開展配套協作,開展“傳、幫、帶”,促進家庭工業向專業化、協作化生產發展。
12.積極開展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并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農業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規范有序流轉。
13.降低初創小企業創業成本。凡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軍人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農村流動性小商小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于工商登記。對農民在農貿市場或者當地政府指定區域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免于工商登記。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企業股權出質免收登記費用。取消企業登記資料查詢費。
14.放寬網上經營條件。大力鼓勵創新,推進多種模式網上市場發展,實現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的有機融合。對已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經營范圍可依申請依法核定;對申請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企業,名稱可依其申請使用“電子商務”;對申請從事網上商品交易和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不開展實體經營的,名稱可依其申請使用“網店”。
15.積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拓展業務范圍。除開展農產品生產經營外,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的產品;開展成員所需的農產品加工、運輸、貯藏等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信息咨詢服務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名稱或注冊資本無需再提交驗資報告。
四、提升個體私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16.建立科技支撐服務體系。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企業聯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術研發中心、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積極貫徹我市科技創新和工業經濟發展政策,市科技創新投入、工業發展資金等政府性專項資金要大力支持為區域塊狀經濟、中小企業技術服務的行業技術中心和區域技術中心的培育。個體私營中小企業經市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為科技型企業的,享受市科技型企業相關扶持政策。
17.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的投入。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支持企業開展技術轉讓,經技術部門認定,報稅務部門備案免征營業稅,對一個財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8.推動企業實施商標品牌戰略。建立全市優勢行業企業品牌培育庫,在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認定中,重點扶持高新制造業、外向出口、現代服務業、農業、傳統地方產業等五類企業。鼓勵個體私營企業申報注冊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對獲得馳名商標(司法認定除外)、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對獲得省著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省知名商號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在境外注冊商標并在該地區有出口實績的外貿企業,按每只商標獎勵1萬元。對新獲“國家級,省AAA級、AA級、A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稱號的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出口名牌稱號的外貿企業按照有關文件規定予以獎勵。
19.積極發展中介服務組織。把發展中介服務業作為新興產業和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來培育。著力提高中介服務行業發展規模和服務能力,重點發展咨詢類、鑒證類、評估類、擔保類、類等中介服務。進一步完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規范中介服務行為,維護中介服務秩序。大力扶持、提升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和經營資質。
五、建立完善個體私營經濟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20.建立完善人才服務體系。組織實施個體私營企業人文教育素質提升“1+3培訓工程”(人文教育實踐工程與高級經理特訓工程、經營管理業務培訓工程、職業技能培訓工程)。每年選擇一批個體私營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進入國內外大專院校參加學習深造,組織經營者外出考察取經,加快創建企業家俱樂部。鼓勵各類院校、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職業技術培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當年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至該年度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
21.營造寬松市場環境。實行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告誡制度,對首次輕微違法行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且主觀過錯不大,事后能夠及時消除違法狀態的,先進行提示、警示、告誡,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依法處罰。對商標權屬爭議、企業名稱爭議等糾紛,基于當事人雙方的自愿,引導和幫助化解爭端,努力化解矛盾。對于上年度7月1日以后出資期限到期的無違法記錄的企業,因資金緊張無法按時繳付出資的,依企業申請,允許延長出資期限至本年度年底。對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企業成立后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允許其延續至本年度年底。
22.縮小年檢提交審計報告范圍。自2008年度企業年檢開始,除外商投資企業、集團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投資、擔保、典當、人才中介及培訓等特殊行業企業以及上年度7月1日至當年度6月30日期間新設立的實收資本在200萬及以上的公司外,其它企業一般情況下免予提交審計報告(上級有明確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