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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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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

        第1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一) 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保護的立法實踐

        從立法的視角來看,當前我國在進行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保護時所適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據絕大部分來自于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除此之外,各類中央或地方的與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有關的各種規章也被作為法律依據。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保護過程中,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它既體現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對發揚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的堅定決心,又表明了我國有關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自覺意識。

        (二) 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保護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 權利主體難以認定

        在進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確定權利主體,這與知識產權法同樣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眾所周知,任何一種優秀的傳統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長的積累以及數代人的傳承。因此,在確定知識產權的主體時往往存在各類意想不到的問題:第一,通常來說,在進行知識產權認定時,時間和獨創性的認定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并且其價值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呈現出下降的趨勢。但是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卻與之相反,其形成過程往往需要不斷修改與完善,只有這樣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實與豐富,因此,其價值通常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這就使得獨創性認定非常艱難。第二,權利主體的認定十分困難,由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并不是一個人創造的結果,它是由少數民族民眾在特定的地區不斷創新的產物。因此,要想確定一個明確的、具體的權利主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無法明確地界定權利救濟的性質。在實際的知識產權認定過程中,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究竟屬于公權力還是私權利成了一大難題。當民族傳統文化享有權遭受侵害時,通常采取私權救濟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但這樣的方式往往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權力來解決問題,則會使得個體的享有者無法獲得充分的權益保障,這就使得權利的救濟陷入兩難的境地。

        2. 保護范圍不夠廣泛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44條第1款規定:當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時,若涉及到相關的知識產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也符合應用。第2款規定: 對于傳統的醫藥抑或是工藝美術進行保護時,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門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應當參考相關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僅僅只作為一個銜接性的規定,并不適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然而,國務院于1997年頒布實施了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明確地規定: 國家應當全力保護超過百年歷史,工藝精良,制作程序完好無缺,使用純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外都受到極高的贊譽的手工藝品種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藝。但遺憾的是,這一條例使用的是認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傳統工藝美術等都可以獲得國家的支持和保護。除此之外,此條例還對傳統的美工技藝實施保密措施,以確保能夠從根本上對工藝起到保護作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第13條中規定:各級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單位應該從各個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詳細情況,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創建檔案以及信息數據庫。除了國家明確規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關信息都應當向公眾公開,方便公眾查找和閱讀相關信息。所謂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檔案中的有關資料信息涉及到我國的機密,此時應該依照《保守國家秘密法》 中的相關法律規定保密。

        3. 商業化開發導致對傳統藝術傳承者的侵權

        商業化表示的是由于開發當地特有的少數民族文化抑或是傳統工藝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參觀,從而使得當地的文化旅游快速發展。但是在這一過程中,由于當地的社會關系受到市場的影響,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類能夠吸引旅游者的少數民族工藝的商品都被大眾自然而然地貼上了商品的標簽,并且使得淳樸而傳統的少數民族文化發生了極大的改變。從積極的角度看,大量外來旅游者的進入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當地傳統文化的傳承和發展;從消極的角度看,外來旅游者的進入將在一定程度上迫使當地的少數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覺中發生巨大的變化。過度的商業化開發會導致原本淳樸的少數民族文化向庸俗化發展,從而導致傳統的藝術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這樣的行為也會使得傳統技藝持有者的名譽遭受到極大的侵害,同時還會使傳統文化無法完好無缺地展示在公眾面前。在文化產業化進程中,這種過度的商業化開發,嚴重地損害了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發展,因此,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對其進行制約。

        4. 執法力度不夠

        在我國許多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法律保護的過程中,因執法力度不夠導致對其保護不夠有效。執法力度不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保護制度并沒有得到充分地落實。在我國一些偏遠的少數民族地區,由于法制建設較為落后,相關的配套措施沒有健全,相關主管部門沒有建立當地傳統藝術文化檔案及數據庫,并未建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項目名錄,導致目前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在當地形同虛設。同時,由于這些地區經濟基礎落后,對于少數民族地區傳統藝術文化保護的投入不足,相關的保護措施難以得到落實,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的保護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懲罰措施。目前,在我國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在對其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商業化開發過程中發生的侵權行為,由于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制,并沒有規定懲罰措施。在大部分情況下,僅僅是通過一些輿論來監督開發者進行整改,而對其過度商業化開發的行為并沒有明確的懲戒行為。這也導致近年來存在大量針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違法和犯罪現象的出現。

        二、民商法視域下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法律保護的策略和建議

        (一) 加快民族地區立法,明確權利主體

        當前,對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權利主體難以認定的問題,筆者認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視角思考,在確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時應當盡可能地從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發,在國內應當盡可能地創建一個體系完善、結構嚴整的權利主體認定機制。針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權利主體的認定這一問題,一些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規建設遠遠超過了國家,通過地方立法更好地保護了當地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新疆、四川涼山、阿壩等地都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使當地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能夠更好地得到認定。因此,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權利主體認定和權利救濟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區地方立法來加以明確。這是因為民族地區往往對于本民族傳統藝術文化更為了解,對于其權利主體的認定更為有效。

        (二) 與其他法律銜接,擴大保護的范圍

        針對目前法律適用范圍存在漏洞的問題,可以通過與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進行銜接來解決。第一,可以與 《專利法》 進行更好地補充與銜接。隨著時代的進步,很多少數民族的傳統技藝也緊跟時代的潮流不斷改良創新,使得產品越來越符合現代人的審美需求,此類少數民族傳統產品便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一般情況下,少數民族傳統工藝產品的制作流程不會對外公開,只有某些特定的單位和個人才能掌握這樣的技藝,這些技藝的傳承者便可以通過創新和改革向國家申請專利。第二,可以與 《商標法》 進行更好地補充與銜接,使得這些經過上百年歷史傳承留下的傳統技藝通過商標法的保護得到更好地延續和發展。第三,應當與 《著作權法》 以及國家正在積極修訂的 《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 進行更好地補充與銜接。 《著作權法》可以充分發揮其法律效用,將各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分別集結成冊,使其得到更好地傳承及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 則可以真正從根本上使得各種傳統技藝得到更好地保護。第四,從涉及范圍來看,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很難使傳統技藝的主體得到保護,只能保護其客體。除此之外,當前我國正在施行的知識產權法也對其中的一小部分內容進行保護,其余的大部分內容都屬于民商法的管轄范圍。

        (三) 建立利益共擔機制,防止侵權行為

        針對目前對于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過度商業化開發帶來的侵權問題,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在開發的過程中應當更加注重保護,同時創建一個科學實用的利益共擔體系,通過行政保護和民事保護的共同支持,進一步促進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朝著更好的方向不斷向前發展。除此之外,為了使得少數民族文化繼續發展、創新和傳承,國家有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為這些優秀的傳統技藝建立信息檔案,既要鼓勵這些傳統技藝不斷隨著時代的發展快速創新,并且積極保護其創新成果。此外,還應當深入保護這些傳統技藝的智力源泉,使得傳統技藝能夠源源不斷地向前發展。通過科學合理的商業開發,少數民族技藝的傳承者可以從生產出來的商品中獲得相應的利益,從而更好地促進傳統文化的發展。但遺憾的是,當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開發絕大多數都存在過度商業化的情況,這種開發趨勢是無法阻擋的,但開發者在開發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對傳統文化的保護,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尊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技藝和創作,保障其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減少對少數民族傳統藝術傳承者的侵權行為,實現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資源的可持續性利用。

        (四) 加強執法力度,減少違法行為

        從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法律保護在執法上,依然存在執法不嚴而導致的保護不力的問題。因此,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法律保護在執法上應該從兩個不同的角度開展工作:第一, 應該在擁有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地區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各個少數民族地區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全面開展調查工作,整理相關的數據資料, 為優良的傳統技藝以及文化項目創建相關的檔案以及信息數據庫。除此之外,各級地方政府部門應當從各個方面全力支持傳統藝術文化的發展,使其發揮真正的藝術效用。與此同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切實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 保障各類制度的執行,確保相關法律法規能夠真正從根本上保護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第二,目前,無論是中央政府部門還是地方政府部門都從各個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來保護傳統藝術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驅使抑或是其他各個方面的原因,我國每年依然會發生大量與少數民族傳統藝術文化的保護有關的違法犯罪事件,針對此類事件,國家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法,對違法犯罪者實行相應的行政處分或處罰,依法追究其責任。通過各級各部門的嚴格執法,從根本上杜絕犯罪違法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技藝文化。

        第2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少數民族;民族文化;法律保護

        一、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原因

        (一)“民族融合”所引起的文化缺失

        我國是一個以漢族為主的多民族國家,比起少數民族,漢族人民生活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速度更快,人民生活的水平更高。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共同富裕目標的不斷向前推進,不同民族間的交往空前擴大,各民族間的交往增多,使得少數民族原有封閉的生活狀態被打破,同時這種交流也使得民族地區能夠了解外界的不同文化、訊息和事物,強烈的好奇心會促使他們對這些新鮮事物產生強烈的興趣去了解和追求,這對于本地文化產生了強烈的沖擊,使得人民對于本土文化的關注度極度下降,受眾群迅速減少。當為了發展經濟而促使少數民族和其他地區的人們交流增多時,必然會催生民族文化的融合,在這種情況下本民族文化必然會發生改變或是漸漸消失。

        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的不斷發展,必然會促使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而這也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當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等隨著這樣的發展而發生變動,我們可以看到,在現在的很多少數民族地區,城市化特征非常明顯,民族文化的色彩逐漸被淡化,這在青少年身上體現的尤為明顯。我們都知道,文化是體現在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當他們的原有的生活方式、環境、思想觀念等發生改變的時候,原本體現在自身生活中的文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環境,這就必然會使得其原有的文化跟著發生改變或消失。

        (二)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缺乏足夠的重視

        少數民族文化保護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沒有認清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對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不重視直接導致了現在在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的許多青少年對于自己本地區的文化缺乏足夠的了解和關注,對本民族文化缺乏足夠的興趣,沒有學習本民族文化的想法和意愿,這使得民族文化的傳承面臨巨大的考驗。比如說,現如今許多的民族傳統的禮儀、習慣在生活中被逐漸淡化、一些民族手工藝和技藝很少有人關注。

        二、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在法律上的適用

        (一)我國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對于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法律法規較少,主要體現在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05年加入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公約》、以及散見于其他的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從此我們不難看出,我國并沒有專門的用于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的法律法規。

        (二)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我國法律對于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現狀來看,我國現在還沒有一部專門的針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的法律,雖然眾多法律都有涉及,但都只是有所提及而已。而且這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可執行性不強,阻礙了民族文化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所以現在急需制定有關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法律即涵蓋有關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的各個事項的相關法律規范。

        現有對于民族文化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不管是國家的還是地方的大多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對其進行細化,缺乏實施細則,不具有可操作性,這就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比如說,就憲法而言,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對于如何具體落實這一規定法律并沒有提出具體有效的措施,這就使得執行起來的難度性加大。還有對于如果因為民族文化方面的問題產生的糾紛,法官很難引用具體的法律條文作出判決,因為對于具體的法律責任并沒有作出規定,這也加大了法官裁量案件的難度。

        三、完善相關法律,保護和發展民族傳統文化

        (一)國家要制定和完善保護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規

        國家應該根據目前我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現狀和地區實際狀況,制定出一部全面的、能夠有效的保護民族文化的法律,這部法律要盡量的涵蓋到關于少數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出要對哪些方面作出保護,而且還要有具體的措施的和法律責任的規定,完善的法律規定才能有利于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要根據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對現有的相關法律規定適時的進行修改和完善。

        (二)少數民族地區立法機關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去制定出符合地區實際的地方條例

        我國少數民族眾多,地區間有一定的差異,因此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加符合地區實際的條例,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文化保護工作的順利進行,對于民族文化的保護和發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政府要加強對相關法律的宣傳和監督

        一部法律出臺的目的是為了能夠規范和約束人們的行為,建立一定的社會秩序,使社會能夠持續穩定的得到發展。當法律被頒布實施后,政府應該完善監督機制,加強監督,以便于在現實的工作中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要加強在民族地區普法宣傳的力度,使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能夠了解到相關法律的規定,認識到破壞民族傳統文化的行為的危害后果和所要受到的懲處,這樣有利于民眾更加積極地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保護少數民族地區文化的傳承和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英龍.論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J].漯河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1).

        第3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而學校教育作為傳遞文化知識的主要場所,應該為民族文化的傳承開辟一條重要途徑。由此,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融入體育課堂進行教學活動是當代云南學校教育發展的新任務,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走向規范化、科學化、普及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學校體育改革與創新的一個亮點。

         

        從社會歷史的發展來看,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往往都是從學校教育著手。學校教育作為傳遞文化知識的主要場所,應該為民族文化的傳承開辟一條重要途徑,現已在實踐檢驗中得到了進一步的印證。

         

        云南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大多具有教育性、健身性、娛樂性、休閑性以及技術簡單易學等特征,符合各年級學生年齡特點,便于教學實施與開展,能夠緩解由于教育經費短缺,體育器材、場地貧乏等問題,豐富了課堂教學,促進各個民族之間交流,并且符合國家地方課程的實際以及不同學校不同學生的需要。由此,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融入體育課堂進行教學活動是當代學校教育發展的新任務,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走向規范化、科學化、普及化的必由之路。

         

        1 促進區域學校體育教育的全面協調發展

         

        學校體育教育作為區域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其發展狀態將成為區域體育全面協調發展成功與否的關鍵性評價指標,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由于云南各地區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導致全省學校之間的教育發展水平差距較大,區域學校體育教育的發展存在不平衡性和不協調性的事實。

         

        因此,探索促進區域學校體育教育的全面協調發展已經成為當下教育工作者主要研究的課題,就當前學校教育發展以及區域現存體育資源的現狀來看,學校體育教育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的融合發展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對促進區域學校體育教育全面協調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和推動作用。

         

        眾所周知,云南擁有數量龐大的少數民族群體,在長期的生產、生活過程中創造了一大批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內涵深厚以及具有較強健身娛樂功能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這些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有著與現代體育增強學生體質、體育興趣的同樣功效,可在學校教育中適度設置進行教學傳承活動,與現代體育內容有機結合及互動發展模式, 有利于拓展與完善學校體育教學內容、彌補學校特別是農村或偏遠學校體育教育條件不足的現狀。

         

        就此而言,學校教育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互動,除了豐富學校體育教學內容及其形式,使其課堂教學更富有內涵性,促進學校特色體育課堂的構設,為推動學校體育教學改革與創新工作的實施創造更多有利因素。

         

        部分學校就此作出了嘗試并收到了意想不想的效果。例如玉溪師范學院每年一屆的少數民族傳統項目竹竿舞比賽,競賽活動是在學校學工部組織下進行,以學校各二級學院為單位報名參加,裁判組對競賽隊的表演內容設計、表演技巧等進行綜合評價,對獲獎隊進行獎勵。

         

        對于多年一直從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筆者來說,有幸在校園感受、觀賞整個激動人心的少數民族竹竿舞表演,實屬感慨萬端。從整個競賽活動可以看出,表演各單位非常重視該活動,所有參賽隊都在競賽前一個多月就開始構思、設計和排練。競賽活動現場充滿生機與活力,異常精彩和悅目,在約二千多師生觀眾熱烈的掌聲下完滿結束了活動。可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與學校教育活動相結合,豐富了學校教學內容,滿足了現代學生了解、認識少數民族文化的要求,一定程度解決好區域學校發展相對滯后與教學改革全面發展的矛盾,對促進區域學校體育教育的全面協調發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也是眾多學校教育發展所應承擔的新任務。

         

        2 促進學校多元文化發展的需要

         

        就當前而言,多元文化發展的現狀和趨勢,確實對部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產生了較大的沖擊性,還可能導致文化發生變遷性、流變性和斷裂性,同時面臨著生存訴求和身份認同的危機。但是,文化的多元性使人們能夠拓寬視野,進一步了解、認識和吸收各國、各民族的特色及精髓文化,并將之與本民族的優秀文化進行科學合理的整合,促進全球范圍內各民族的和諧相處與共同進步。

         

        學校作為文化傳播與發展的重要基地,應該承擔起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創造和生成新文化的任務,也必須對文化的多元化發展趨勢做出回應。也就是說,當代學校文化不應該是一元性的,而應該呈現出多樣性和多層性等特點。因此,學校多元文化教育方向要呈現不分族群、血緣、語言、習慣和地域,尊重各個族群的文化差異,認可各族群文化存在的價值和作用,并結合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的教育理念和文化共識,為構建校園多元文化和諧交融式發展戰略創造條件及實現路徑,以滿足學校多元文化發展以及學生獲取多元文化信息要求的需要。

         

        在當前多元文化背景下,學校多元文化的發展應關注鄉土知識,關注地方現存資源和校本課程的開發利用,要反映地方文化特色,尊重和傳承當地優秀文化傳統,保證鄉土文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學校教育能夠成為鄉土傳統文化展示的平臺。筆者認為,學校只有在保證本民族文化或本區域性文化核心延續的前提下,才可以無顧慮地吸收融合外來有益的文化,從而實現學校文化教育的多元化。

         

        在云南少數民族世代相傳的傳統體育、競技和游藝活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在學校多元的文化背景下,適時融入學校教育活動中予以研究、保護的良機。云南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與學校教育的傳承,一方面承擔了本鄉土傳統文化的保護、延續和發展的重要責任,使區域學生領略民族傳統文化的深厚內涵和功能價值,也認識到其他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珍貴性,傳遞保護、傳承、發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使目前仍然處于非主流的少數民族體育文化不至于在主流文化全面發展的大潮中遺失或停滯。另一方面,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與學校教育的融合,讓各種文化在相互交流、融合的過程中實現共生,

         

        讓現代學校呈現出多元、開放和自由的狀態,為創設和諧多元文化服務,促進學校多元文化發展的需要,滿足學校各個行為群體的價值觀念和審美情趣。但是,學校在面對紛繁復雜的文化信息時,要保持嚴密的、全面的和自我反省的思維方式,對相關文化進行甄別,以保證其選擇的各種文化信息具有優質性、實用性和傳承性等特征,使學校多元文化富有新的生機和活力,也讓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成為學校教育改革、教學創新的巨大資源庫,為學校體育教學提供豐富的內容,為學校教育成效的取得提供豐厚的沃土。 3 承擔起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任務

         

        學校教育作為傳遞文化知識的主要基地,將為民族文化的傳承開辟一條重要途徑,現已在實踐檢驗中得到了進一步印證。從社會歷史的發展來看,民族文化的傳承發展,往往都是從學校教育著手。首先,學校有一大批非常固定的受教育群體—學生,這個群體是民族的希望和未來,必然要求其肩負著傳承歷史和文化的重要使命,也就是說他們終究是最重要的傳統體育文化保護和傳承的紐帶群體。

         

        其次,學校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主要內容之一,會按相關要求制定相對充分的教學時間。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與學校教育融合,這就為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教育創造了較為充足的時間條件,能夠彌補學生放學后忙于課后作業而無暇參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的不足。再次,學校體育教師往往是接受了專門的體育教育教學技能培訓,并具有較為系統的教學方法與手段,經過學習和培訓活動后普遍具備了“傳授者”的條件和優勢。第四,學校一般情況下都配置有供體育教學活動開展所需的體育場地和器材,為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在學校的開展、傳播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實踐經驗也進一步表明,學校教育是傳遞文化知識的主要場所,由于其培養目標和培養方式的特殊性和作用下,文化才得以保存、積淀,才得以弘揚、創造和發展。

         

        就此而言,學校教育是民族文化傳承的內在動力,將為民族文化的傳承開辟一條重要途徑,承擔起保護和傳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新任務。鑒此,云南不少學校嘗試性的將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以課程資源的模式融入到學校體育課程資源體系中來,讓廣大學生在健身娛樂中接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教育,對于學生拓寬知識面,開闊視野都是有益的,豐富了學校體育教學活動內容,滿足學校體育教育改革發展需要,形成了教育的區域特色的同時也弘揚、傳播了少數民族文化,對促進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可見,學校教育傳承民族傳統文化是對現代學校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是學校教育自身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傳承的一個重要契機,是解決民族傳統體育的傳承與發展的關鍵。但是,由于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進入學校進行教學活動還處于初級階段,傳承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些有待解決和完善的地方,這也是我們在后期工作中需繼續加強、繼續努力和繼續深化的地方。

        第4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然而在媒介時代,大眾傳播媒介對于傳統文化的傳播卻存在著兩面性:從積極的方面講,大眾傳媒是傳播傳統文化的強勢工具,尤其是電視、網絡媒體,將傳統文化視覺化、現代化,使其更符合視覺文化時代的需求而得以廣泛傳播,令傳統走下“神壇”、走向大眾,以尋求延續的空間。但從消極的方面講,由于媒體在經濟利益的追求下,在有限時間內為了滿足觀眾的娛樂需求,必然抽離出傳統文化中適合于傳播或娛樂的部分,這便使傳統文化的多元性、深刻性喪失,代之以單一性、膚淺性。

        今天,我們在現代社會中的迷失,源于精神意義的空白和缺失,因此我們呼喚傳統文化的回歸。在媒介時代與視域下,探討媒介在傳統文化傳播過程中的作用、方式、特點及存在的問題,是一個頗具意義的話題。

        臺灣“原住民電視臺”,是亞洲最早成立的少數族裔電視臺,它屬于臺灣公共電視的一部分,以強調傳統文化價值和族群認同的教育功能為宗旨的,相比較商業電視臺來說,它更具有傳播文化的自覺和責任,因此,它是研究媒體再現傳統文化的良好樣本。由于研究對象的特殊性,因此本文所討論的民族傳統文化限于臺灣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包括他們的“族語”、祭祀、儀式、文學藝術、教育科技、、思維方式、價值取向等諸多層面的豐富內容。但我們還是可以通過臺灣“原住民電視臺”的實踐,為大陸媒體傳播傳統文化的方式提供借鑒,而他們存在的問題也是值得我們引以為戒的。

        作者通過在臺灣“原住民電視臺”的實習考察與數據資料的搜集整理,在對幾位節目制作人進行深度訪談的基礎上,希望能夠對此問題提出可供借鑒的意見與建議。此次訪談的對象是“原住民電視臺”新聞部、節目部的經理和制作人,受訪人工作領域涵蓋了研究對象“原住民電視臺”的主要節目形式,即新聞和節目,并且作為經理和制作人,訪談對象是最熟悉該媒體運作、制播過程的人,因此具有代表性。

        臺灣“原住民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當局為少數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應于公共電視、教育廣播電臺、無線電臺及有線電視之公益頻道中沒置專屬時段及頻道,并于計算機網絡中設置專屬網站,并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在體認到沒有媒體權就沒有發言權的事實后, “原住民電視臺”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開臺,并在2005年初開始進行節目制播與頻道測試,2005年7月1日起正式開播,并經臺視文化、東森電視臺相繼運作下,建立初步基礎。2007年元月,“原住民電視臺”轉由公共廣播電視集團營運,轉型成非商業性少數民族的公共媒體平臺,以提供民眾知情的權利為基本原則,在電視平臺上做雙向傳播。

        “原住民電視臺”的頻道標識首先傳遞了其尊重、保護、傳播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臺標主體為紅色的圓形,右上角配以綠、黃、藍三色矛形線條。“圓”與“原住民”之“原”諧音;紅色代表少數民族熱情的性格,綠、黃、藍三色代表了14個少數民族以其居住地域而劃分成的高山、平原、海洋族群;而矛形線條既可以是少數民族祖先賴以生存的工具和武器。也可以代表勇士頭冠上的三根羽毛。整個標識像紋面、像刺繡、像編織,無不與少數民族的傳統息息相關,充滿了原型的辨識度。

        一、節目形態分析

        “原住民電視臺”是一個提供綜合性節目的公共電視臺,其節目設置包括新聞類、教育文化類、記錄報導類和兒童少年類。根據該電視臺2008年1―3季度的收視研究報告,其知名度、接觸率和頻道辨識度都是相當高的,這是媒體對傳統文化傳播作用的先決條件。

        但在對“原住民電視臺”頻遭識別指標與受訪人資料做交叉分析時,我們發現,在不知道該電視臺在第16頻道的受訪者中以10―19歲居多,這一問題是應該得到重視和警覺的,因為這是一種傳統在代際間斷裂的表現。在現代文化的強勢影響下,如果這一問題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視和解決,那么這一文化斷層將越來越無法彌補,直至傳統文化成為“博物館中的歷史”以供人們遣憶。

        針對這樣的問題, “原住民電視臺”首先是從“族語”上加以彌補的。因為電視臺的工作者都已意識到,縱然語言是一個民族存亡與否的重要指標和維系其文化的紐帶,但不可否認的是“族語”在當代臺灣少數民族中的使用率急劇下降,尤其是青少年,他們中的很多人已經不能在語言的留存上起作用。因此, “原住民電視臺”堅持用“族語”播報新聞,希冀通過對“族語”接觸率的提高,來喚起人們對少數民族語言的敏感,進而去關注部落的文化、歷史、現狀及發展。

        “原住民電視臺”收視研究報告所提供的數據顯示, “族語新聞”的接觸率和偏好度都處于相當高的水平。

        而對于傳統文化深層次內容的傳播,該臺奉行“本質不變、形式可變”的原則。例如教育文化類節目《原視音雄榜》。它是一檔歌曲創作比賽節目,實際上更是一場系統的歌唱選秀比賽,于每周六晚7:30至9:30播出。目前已打造了三季節目,包括“第一季:青春歌手系列”、“第二季:圓夢歌手系列”、“第三季:懷念歌手系列”,以滿足不同年齡和風格的選手參賽。該節目由少數民族歌手民雄擔任主持,他曾因出演臺灣本土電影《海角七號》而備受追捧。比賽分初賽、復賽和決賽。初賽以不分語言、清唱30秒的形式從臺灣當地四個賽區中每區選出五位入選者,針對歌唱技巧和臺風兩項給予評分。20位入選者進入復賽后進入主題競賽,包括必選曲目和自選曲目,而必選曲目為“族語歌曲”,自選曲目除了唱功的評分指標外,還注重創意的部分,即對傳統少數民族歌曲的創造性發展。

        通過比賽規則的制定,要求參賽選手必須參加演繹“族語”歌曲的環節,這就使傳統文化中語言的因素滲透到節目中。該節目的制作人表示,很多原本不會說“族語”的選手已經開始學習“族語”。同時,通過這種創作比賽,激發少數民族傳統的歌謠與現代元素相結合,一方面使傳統音樂得以發展;另一方面也顯示,能夠在媒體面前創作、歌唱、發表自己的“族語歌曲”創作,是一種對本民族傳統文

        化自信的表現,‘如果要在比賽中走得更遠,創作更多優秀的作品,他們只能在民族的傳統文化中尋求靈感和素材,于是便產生了對民族傳統文化的深入了解和認同。由此,《原視音雄榜》已成功打造了一個展現民族文化自信的典型,即從此節目走向大眾的少數民族歌手王洪恩,他以“族語”創作為基礎,將少數民族傳統的古調加入現代元素,使曲風流行化,因此取得了廣泛的認同。通過媒體的包裝和宣傳,他大量地參與廣告錄制、演唱會和少數民族傳統的祭祀活動等,使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展現走出了部落、走向了大眾。這樣,由“族語”到文化,在媒體塑造的明星效應的催化下,《原視音雄榜》節目找到了傳統文化中最易貼近受眾的“點”,雖然不是直接傳達傳統文化的精神,但卻通過受眾易于接受的形式去滲透和傳達傳統文化的精神。

        這也充分說明傳統文化既是延續性的,又是可塑性的。延續性意味著,具有傳統涵義的文化元素是相當穩定的,而可塑性則又指明傳統未必是一成不變,而是可修飾更改,乃至可重建的。然而傳統并不是可以獨立自我更新的,只有具有生命力、認知與欲望的人類才可制定和再制、修飾它。所以,傳統文化的作用總是在當下。因此,在媒介視域下,我們應當對傳統文化進行再認識:傳統文化絕不是一種高深莫測、人們理解不了的文化,更不是一種已逝去的文化。從嚴格意義上說,它以其固有的模式得以傳承,也以其特有的方式得到延續,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說就在每個人的身邊。特別是在與其它文化的交流、對話與碰撞中,傳統文化就會更加突顯出來。相應的,媒體所再現的傳統文化也就不應是老舊與落后的,而應是具有生命力的。

        二、收視動機分析

        根據“原住民電視臺”2008年1―3季度的收視研究報告,其收視動機統計如下:

        通過一段時間對電視節目的接觸,受眾的收視動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第二季“學習自己的文化”一項顯著提升(從16.1%為56.4%),居該季第―位;第三季“尋找族群認同感”一項居第一位,占36.8%,同時“學習自己的文化”一項居第二位,占28.7%。這種變化顯示了少數民族族人對于“原住民電視臺”頻道的產出認知是有極高的族群文化認同及期許的。而首要動機由“學習自己的文化”向“尋找族群認同感”的轉移,同樣說明了傳播效果的產生:受眾通過對節目的興趣,進而產生了學習族群文化的動力,直至由深入了解而產生對族群及族群傳統的認同。

        “注意一興趣一認同一行動”的人類認知模式,給媒體對于傳統文化的建構與傳播指明了方向:首先要引起觀眾的注意和興趣,才有可能發揮傳播傳統文化的功能。傳播傳統文化既是滿足受眾的普遍需求,也是傳媒保持自身存續與發展的本源所在。只要選擇符合受眾心理需求的傳播方式,傳統文化就會被受眾認可和接受。針對受眾的心理特點和潛在趨向,“潤物細無聲”,多給受眾以反思與自由想象,延伸其主體多樣化的生存空間。

        三、受眾反饋分析

        通過三季的收視研究報告,受眾最喜歡的五個節目主要為新聞類節目及歌唱類節目,其中新聞性節目占一半以上, “族語新聞”、“每日新聞”及“部落面對面”連續三季為受眾最喜歡的節目,且比率較高。這可能與其播出時數皆較其他節目為高,有著正向關系;同時也顯示少數民族非常關注族群部落文化及相關新聞議題,他們對族語的敏感度與接受度也將隨著對節目的接觸而增長。

        通過針對“每日新聞”與“族語新聞”之新聞內容需求的調查,74.8%的受訪者認為應以部落新聞為主,成為上述論點的有力證據。

        而受訪者認為最需要增加的節目類型與內容前五名是:一是英語歌唱,占56.5%,二是英語教學,占11.2%;三是介紹各少數民族文化,占7.6%;四是母語教學,占5.9‰五是談話類節目,占5.3%。

        其中“歌唱節目”的比率明顯較高,顯示受訪者對于此類節目的需求度及接受度較高,以歌唱形態的方式,易于引發受眾的興趣。這既是針對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性,也是尋找易于傳播、滲透傳統文化的“點”。

        而其它顯示除了希望提供更多母語教學節目、部落文化,使少數民族族人可以更了解自己的文化等傳統文化技能教學節目外,他們也有對于社會技能教學節目及知性節目的需求及期許。針對“母語教學”的需求,“原住民電視臺”在強化“族語新聞”播報的同時,已著手制作“大家說族語”第一階教學節目,并陸續規劃有學習手冊及學習網站。對于文化類的需求,該電視臺正在計劃制作采訪部落文化的“長者的話”單元,以突顯節目內容的深度。

        四、結語: “建構的再現觀”下的民族傳統文化傳播

        法國學者布爾迪厄曾經指出, “上電視的代價,就是要經受一種絕妙的審查,一種自主性的喪失。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之一就是主題是強加的,交流的環境是強加的,特別是講話的時間也是有限制的,種種限制的條件致使真正意義上的表達幾乎不可能有。”這表明學者們已經意識到了媒介再現的不完整性。隨著傳播理論的深入研究,對于媒介的再現功能已經由“鏡像的再現”發展為“建構的再現”:在鏡像的再現觀之下,研究者追問的是媒體有無客觀如實地反映世界真貌,媒體“再現”真實,不僅是一種實務上的可能,也是一種專業倫理。然而當語言與世界的關系轉變為建構論的觀點,研究者的問題意識也隨即轉變成媒體研究怎樣塑造真實、生產真實甚至發明真實。傳統文化作為媒介的“他者”,在被抽離出只適合傳播的可以換取收視率的部分之后,被“再現”出來,這種“再現”便是媒體的“建構”。因此, “原住民電視臺”所提出的“本質不變、形式可變”的傳播民族傳統文化之宗旨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但對于建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方式,臺灣“原住民電視臺”的實踐的確有著借鑒的意義:

        1、責任:明確媒體責任,協調各方力量。

        在充分認識到媒體傳播傳統文化之責任與作用的同時,我們又不能完全把文化傳承的責任附加于媒體之上,畢竟,媒體的力量是有限的,它要顧及大眾的審美趣味和其他需求。所以,我們要明確媒體在傳承傳統文化的責任范圍和功能范圍,它只能是打開傳承傳統文化的一個“點”,吸引人們接觸傳統文化,而要進一步了解、學習和傳承,單靠媒體的力量是不夠的,更要有學校、家庭、社會等多方面的力量配合,才能達到最佳效果。

        2、觀念:媒體應該具有“大文化”的思維觀念。

        在社會架構之下,在不同的學科體系之下,文化被人為地劃分為諸如現代文化與傳統文化、主流文化與非主流文化、精英文化與大眾文化等等,支撐這些劃分方式的無疑是權力與利益。事實上,不同的文化形態只是源于不同的文化環境、地域,歷史淵源、民族特性、社會經濟、倫理道德、政治形態、語言文字、學術思想、宗教藝術、風俗習慣或表達方式,文化形態之間無所謂優秀與低劣。所謂主流文化,不過是一段時間或一個地域內,處于主要地位或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態。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社會問題的變遷,人們的思維方式和觀念也在變化,隨之而來的是主流文化內涵的變化,即主流文化并非是永久性的,它的具體形態或內涵會發生變化,甚至會出現否定性的變化。現在所謂的傳統文化被還原到它自身的社會環境中,是可以被稱為“現代文化”的。那么,媒體作為傳播傳統文化的重要工具,媒體,更主要的是媒體人,在不同文化的沖擊與碰撞中應該持有怎樣的文化觀念呢?我想,應該是“大文化”的思維觀念,即超越主流文化建構體系,建立平等的文化對話機制。

        第5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集體文化權利;文化自由。

        中圖分類號:DF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6959(2007)06-0021-07

        文化和文化活動根植于整個人類社會,是一切人生活尤其是體面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種需要,因而從人性的角度而言,文化權利就成為人之為人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權利。文化權利在當今社會越來越受到重視,首先是因為社會主義社會生產的目的就是要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其中文化需要的比重正在逐漸上升。其次,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推進。我們國民素質提高的步伐落后于經濟尤其是知識經濟增長的步伐,相應地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些社會問題又反作用于經濟發展,使我們的社會進步受到了不應有的影響。再次,文化權利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密切相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就要求我們尊重每一個人的生活方式,特別是他的文化,否則,和諧社會的構建將無從談起。

        少數民族也同樣如此。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更應當受到加倍重視,這是由少數民族文化的特性所決定的。在現實生活中,少數民族的人們因為人口少等種種原因,在國際社會往往成為易受傷害的弱勢群體,他們的人權狀況格外令人關注,其文化權利就更容易受到損害。中國在積極加強少數民族人權尤其是文化權利的保障的同時,也特別重視少數民族人權保障領域的國際合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障的首要議題之一就是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界定,如果離開了這一基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保障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而探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內涵就成為本文的第一要務。本文將通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與其相關概念的比較來分析其內涵,進而具體界定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

        一、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的定義

        (一)關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不同觀點

        屈學武認為,少數民族享用自己文化的權利,是少數民族權利的內容之一,簡稱民族文化權。它是指多民族國家或國際社會通過國內立法或國際約法的形式確認和保障少數民族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民族文化方式生活、學習、工作的權利。

        翟東堂認為:“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是少數民族人權最基本的內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讓渡的權利。”他還對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外延做出了界定,認為文化權利包括:文學藝術權利、語言文字權利、飲食和服飾權利、節日權利、少數民族用品權利、少數民族建筑風格權利、歷史遺址和文化的權利、傳統體育權利、新聞出版權利、其它權利等。

        肖澤晟認為,對文化權利加以保障的重點,應當是尊重少數民族以及邊緣化群體的成員,同他們群體的其他成員一樣,共同享有自己特有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并積極采取措施防止這些群體的文化因民族一體化的推進而消失,因為即使沒有國家的干預,即使沒有存在毀滅它們的惡意,現代社會的權力關系結構、經濟制度、大眾傳媒的影響以及一般的教育政策,少數人文化非常容易在無形中被蠶食和侵吞。從中可以看出,該種觀點認為集體文化權利主要是少數民族的集體文化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規定,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并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人人對由于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參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有受保護的權利。本公約締約國為充分實現這一權利而采取的步驟應包括為保存、發展和傳播科學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驟。本公約締約國承擔尊重進行科學研究和創造性活動所不可缺少的自由。本公約締約國認識到鼓勵和發展科學與文化方面的國際接觸和合作的好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的規定,在那些存在著人種的、宗教的或語言的少數人的國家中,不得否認這種少數人同他們的集團中的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毫無疑問,從國際人權法的角度,文化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少數人群體(包括少數民族)保持其固有生活方式及文化特性的權利,即在這個問題上,目前國內學者的觀點是比較一致的,這一權利可以定義為提供適當方法,包括差別性待遇,以使少數人有別于人口大多數人的特征和傳統得以保留,確保少數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并在盡可能的程度上與大多數人享受同等的條件。

        根據一般的法治理論與平等原則,從外延上說,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應包含在公民的文化權利之中。《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中規定的文化權利的內容為每個公民所享有,當然包括少數民族成員在內。但是,如果仔細比較二者的內涵,少數民族由于其相對于普通公民而言的弱勢地位,其文化權利具有天然的特殊性,即保持其文化特性以及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權利,這又是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概言之,從一定意義上講,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

        (二)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的定義

        通過以上對不同學者關于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概念的比較分析,本人認為,根據相關的國際公約以及中國《憲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少數民族文化權利包含少數民族成員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的權利、參與文化活動的權利、開展文化創造的權利以及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有受保護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七條確認了少數民族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的權利。前者是少數民族個人的文化權利,后者既是少數民族的個人文化權利又是少數民族的集體文化權利,這種權利不僅意味少數民族成員個人發明創新及享受更多文化成果等權利,而且意味著少數民族個人堅持自己的文化的權利,即個人出生時所在群體的文化、個人生活環境的文化和個人認同的文化的權利。

        人權事務委員會《關于“第27條”的第23號一般性意見》中也指出,雖然依照第27條受到保護的權利是個人的權利,他們取決于少數人群體維持其文化、語言和宗教的能力。對文化權利的保護,包括與土地資源的使用有聯系的特定生活方式,這種情況在土著人中尤其如此。這種權利可能包括打漁、狩獵等傳統活動和受到法律保護的住在保留區內的權利。其實,前述的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兩個方面又不是可以截然分開的,它們是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的,這是因為:

        首先,少數民族所進行的文化活動與創造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植根于其傳統文化的,少數民族保持 自己的傳統生活方式是其參與文化活動和開展文化創造的一個重要前提,這些活動本身就是少數民族在享受自己的文化成果。

        其次,少數民族“對個人進行文化藝術創造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有受保護權”這項權利主要由知識產權法加以規定,而知識產權法也是保障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一個重要手段。從保護措施上看,前述的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兩個方面也是有共通之處的。

        鑒于本人的能力以及本文的篇幅限制,本文所探討的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主要指中國內部的各個少數民族集體保持其傳統生活方式的權利,這是因為生活方式在人們的整個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與相關概念的比較

        (一)集體文化權利

        肖澤晟認為,從廣義上講,文化權利既包含了自由權意義上的文化活動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權意義上的文化權利。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和兩個人權公約主要就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的,并得到了多方面的系統闡述。文化權利有個人的文化權利與集體的文化權利之分。作為集體的文化權利,指的是一個國家內的各群體,不被強加異域文化而得以保留自己有個性的文化(包括藝術、歷史、文化財富等),以及發展自己有個性的文化的權利。作為個人的文化權利,指的是人人有權要求國家積極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可以自由參加文化活動,自由進行科學研究和創作活動,享受本人參加文化活動所產生的精神或物質上的利益,并分享科學技術進步的成果。

        2006年1月,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對經經文公約第15條發表了第17號一般性建議,強調該條源自所有人的尊嚴和價值,這使人權與知識產權相區別,這種權利屬于每個人,在一定條件下屬于個人或社區組成的群體。從中可以看出。經社理事會也認為文化權利是可以作為集體權利而存在的。因而,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既是集體文化權利,也是個人文化權利。

        (二)少數民族文化自由

        認為,自由是以必然性為根據的。每個人所能進行的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的界限是由法律規定的。法學意義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的自由,法的目的是實現人的自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規定自由的性質、種類和范圍;二是法律通過將自由轉化為權利和設定法律責任兩種方式來保護自由。

        當自由轉化為權利時,以自由權利形式表現出來的意志已經是國家的意志,由國家強制力加以保障的。對這個問題,可以從歷史和規范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從歷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社會,法律對文化的規定較少,對權利的規定也很少,人是自在之人。在社會的發展中,因人類生活的復雜化及面臨的問題的增加,越來越多的自由客觀上需要法律的界定,關于權利的法律也多起來了。從規范意義上看,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行為都是自由的,換言之,法律為人設定了自由的空間。另外,法律沒有規定的,當然這里僅指賦權性規定,皆是人的自由空間。而這樣的自由也是有界限的,即以不侵犯別人的權利為界限。此外,還有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風俗等因素對法律的立法缺失的補充。因而,法律上的權利與自由的內涵是一致的,只是在其對應的義務的實現方式上存在著細微差別。簡單地講,與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強調義務人的積極作為來配合權利人行使其權利,多數情況下,沒有義務人的履約行為,權利人的權利將無法實現;而與自由相對應的義務,則強調義務人的消極義務,即只要義務人不干涉、不阻礙、不作為,自由的享有者就可以順利實現其自由。

        (三)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與集體文化權利、少數民族文化自由的比較

        基于目前的資料,我們有理由認為,聯合國的相關文獻為我們確定了一個經典的文化權利的內涵,主要集中于文化權利的范圍方面,但由于社會生活的不斷變遷,文化權利的內涵會有新的發展加之世界上存在著眾多發展程度不一的不同民族(種族、族群、文化集團),因而必然會對文化權和這一概念基于不同的立場而有多種理解,中國《憲法》對文化權利的規定比較明確,但不是特別全面。

        這里所談的“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與肖澤晟教授所說的“集體文化權利”的內涵是基本一致的,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之所以不使用兩位學者所使用的這兩個概念,是因為少數民族的集體文化權利并不限于“少數民族保持自己的傳統生活方式”的權利,還包括其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和傳統知識的權利或者說“文化產權”。其實,依照規范的法律術語,個人權利(個體權利)應稱之為“自然人權利”,集體權利應稱之為“組織權利”,因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一種法律主體的表述方式,可見于很多部法律文本中,由于個人權利和集體權利是大家約定俗成的術語,可能這也是一種“文化”,本文也使用這一術語。本文主要是從集體文化權利的角度探討少數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這一基本文化權利的。

        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與文化自由也不例外。文化自由是人們所擁有的一種選擇自我身份的自由――是什么樣的人就做什么樣的人,想做什么樣的人就做什么樣的人――以及不被剝奪其他重大選擇的自由。文化群體的價值、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不到尊重或承認,受到基于文化身份的歧視和處于不和境地時,文化自由就遭到了侵犯。

        而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則要求政府履行積極的作為義務,提供各種支持或創造必要的條件來促使少數民族能夠順利實現其文化權利。在目前的國際人權法的體系內,少數民族的文化自由已經上升為一種法定的權利,即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事實上,我們平時所談到的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是包含少數民族的文化自由在內的。

        通俗地講,我們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時必須要尊重這種文化的創造者――少數民族――的意愿,而不能違背它的意愿,不管涉及的是個人還是群體,不能用強迫的辦法,必須尊重少數民族的選擇自由。這不只是因為我們要尊重主體的自由,也因為沒有主體的配合,我們就不能達到保護的目的。我們沒有理由要求少數民族生活在一種“不變的”狀態里面。因此,要保護好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重要的是為少數民族提供選擇和創造的機會,即尊重他們的文化自由。例如,我們要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就應該給這種文化的擁有者從小就具備了解自己文化的機會,讓他們有可能對自己的語言和文化產生認同感,有可能去創造和發展自己的文化。如果給了他們這種機會,即使最后他們選擇了離開,我們也應當表示尊重,因為這是少數民族的文化自由。而對于我們這些“局外人”,要充分尊重少數民族對文化自由選擇的權利,給他們提供自由發展的空間,維護其自由發展的軌道,使他們能夠自覺地選擇、采借、整合外來文化,實現本民族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三、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內涵的界定

        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內涵的界定主要是界定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的范圍,以及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的地位。將這樣兩個基本問題搞清楚了,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的內涵也就明晰了。

        (一)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范圍的界定

        由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內涵的豐富性,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屬于在外延上不確定的概念。人們可以主張保護的對象到底有哪些,分別是什么,等等,都是無法準確回答的問題。此外,這種對象的不確 定性還在于,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會隨著自然與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呈現出動態變化的狀態。

        這也給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保障增加了相當的難度。一般認為,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包括有形文化財產和無形文化財產兩大部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2年通過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使世界各國的文化遺產(文物、建筑群和遺址等)、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珍惜和保護,其保護范圍相當于有形文化財產,包括少數民族的有形文化財產,即少數民族的文物、建筑群和遺址等。

        少數民族的無形文化財產應包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這個概念之中。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最后文本里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的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方式、知識、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種非物質文化遺產世代相傳,被不同社區和群體在適應周圍環境和自然的過程中和與其歷史的互動中不斷地再創造,為他們提供持續的認同感,增強對文化多樣性和人類創造力的尊重。”根據這個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五個大的方面:一是口頭的傳統和表現方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二是表演技藝;三是社交習俗和儀式節慶事件;四是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五是傳統手工藝。這是一種立足于整個世界范圍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需要,適用于各國、各地區、各民族的一般的、普遍的分類方法。可以通過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進行保護的不是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全部,我們可以排除的是前述的有形文化財產,尤其是列入中國《文物保護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文物,這些文物屬于國有。這些有形文化財產,不管是可移動的還是不可移動的,都應該從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的保護中排除。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的無形文化財產中哪些可以成為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的客體,對于無形文化財產,現在通用的名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法律保護是非常必要的,但本人認為,不能“畢其功于一役”,通過一部法律來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全部問題,而應根據不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不同特點以及在其保護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進行分類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中,出于法律保護研究的方便,可以粗略地分為這樣三個大類,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包括口頭的傳統和表現方式、表演技藝等)、傳統知識(包括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等)和傳統生活方式(包括社交習俗和儀式節慶事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五個方面可以歸到前面所提的三個大類中,同時適應目前的立法現狀。這樣的分類僅是為了研究的方便而做的粗略分類,事實上,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各個方面是交織在一起的,很難做出明確的區分和分類。前述幾種分類方式都是非常有科學道理的,前輩學者對文化分類所做的“二元結構說”、“三元結構說”、“四元結構說”等分類方法都是有科學道理的,尤其是“四元結構說”中所單獨列出的“行為文化”這一類應屬于傳統生活方式的范疇,包括人的行為模式、生活方式、生產方式、婚姻與家庭方式及各種風尚習俗、節日等。

        對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伯爾尼公約》第15條中規定,對于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認定該作者是本聯盟某一成員國之國民,則該國可立法指定某主管機構代表該作者在本聯盟成員國內維護與行使該作者的權利。成員國在指定后應以書面聲明方式通知wIPO總干事,后者再將此聲明通知其他成員國。中國《著作權法》也將“口述作品”作為作品的一種進行保護。并授權國務院對民間文學的保護制定行政法規。可見,只要延長作品的保護期限,對于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法律保護問題,可以在著作權法的范圍內解決。

        近年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一個更為重要的并逐漸為世界各國所重視的領域是少數民族的傳統知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傳統知識范圍的探索經歷了一個過程,最初認為傳統知識既包括產業領域的技術性知識,又包括民間文學藝術。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于傳統知識的定義,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外觀設計;標記、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產生的基于傳統的發明和創造”。即把傳統社區的全部知識活動和知識生產的產物劃入其界域,所有一切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以傳統為基礎的由智力活動產生的一切創新和創造,都屬于傳統知識的范疇。后來對二者進行了區分,把傳統知識界定為產業領域內的技術性知識,即在狹義上使用這一概念。(本文也是在狹義上使用傳統知識這一概念)由于傳統知識蘊涵著重大的經濟價值,并成為生物科技時代技術創新的強有力的推動力,因而日益被世界各國所重視。國內學者對傳統知識也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認為,傳統知識的概念包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中,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于傳統知識的定義的內容,即使是廣義的傳統知識,即“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產生的基于傳統的發明和創造”,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觀念表述、表現方式、知識、技能”可以囊括傳統知識的這些方面,因而,我們沒有必要單獨為傳統知識立法進行保護,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為某一方面的傳統知識進行單獨立法,這些內容都可以認為包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中。關于傳統知識,由于中國各地區都有著豐富的傳統知識,中國的少數民族在這個問題上不具有特殊性,應該進行一體的共同保護,而不必特別強調少數民族的傳統知識,尤其是地理標志是有效的保護途徑之一,因而,對于少數民族的傳統知識也不必單獨立法。

        (二)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是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核心

        對于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則主要是由于各少數民族的傳統生活方式有別于主流社會的生活方式,這里的“生活方式”,根據《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卷》“生活方式”條目,是指不同的個人、群體或社會成員在一定的社會條件制約和價值觀指導下,所形成的滿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動形式與行為特征的體系。也有學者指出,生活方式是主體憑借一定的社會條件把生命納入一定的文化模式而呈現的穩定的活動,活動的內容可以劃分為四個方面,即勞動生活方式、物資消費生活方式、社會政治生活方式和文化娛樂生活方式。

        應對其進行特別的保護,應成為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保障的主要對象,主要有生活狀態、本土風格、習俗、風俗、儀式、禮節、爭端解決方法、管理方法、宗教、民間信仰、崇拜、語言等。當然,少數民族基本文化權利保障的對象還包括與其生活方式不可分割的一些其他傳統文化。因而,少數民族文化權利也包含少數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權利,因為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不同的民族特點,從一定意義上講,保障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就是保護其傳統生活方式。就是保護這個民族。當然,少數民族傳統生活方式中一些偏狹的、排他的、封閉的和落后的因素應予以排除。與此相對應的主流社會的生活方式因為其處于強勢則不需要對其提供特別的保護。

        雖然學者對“生活方式”一詞有不同的理解,但正如馬克思、恩格斯在《費爾巴哈》中所說:“人們用以生產自己必需的生活資料的方式,首先取決于他們得到的現成的和需要再生產的生活資料本身的特性。這種生產方式不僅應當從它是個人肉體存在的再生產這方面來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這些個人的一定的活動方式,表現他們生活的一定形式,他們的一定的生活方式。”

        第6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云南民族大學教育學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筆者從民族地區學校教基本現狀、學校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的現狀進行討論,針對民族文化傳承存在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學校;文化傳承;民族地區

        文化傳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體內的社會成員中作接力棒似的縱向交接的過程。[1](p17)民族文化傳承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民族文化傳承是指一個國家(可以是多民族國家也可以是單一民族國家) 的文化傳承,例如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狹義的民族文化傳承是指某單一民族的文化傳承,例如漢族或彝族的文化傳承。[2]本文探討的民族文化傳承是狹義的民族文化傳承,特指少數民族的文化傳承。

        1 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基本現狀

        民族地區的大部分學校都有地方性教材,其主要內容包括當地的一些民族歷史文化、民風民俗和一些勞動技藝等。但是,這些教材很少真正進入學校的課堂。也有一些民族地區的學校結合本民族的文化特點,開設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課程,如侗族大歌、蘆笙等。但是,這樣的教學活動在民族地區很少見,地方性課程在整個課程體系中所占的比例和學校對這些課程的重視程度都顯不足。民族地區學校的教學內容和全國其他地區基本一致。[3]

        2 學校視野下的民族文化傳承現狀

        少數民族學校在傳授主流文化的同時,還要擔負起傳承本民族歷史文化和培養本土人才的重要責任。隨著我國社會現代化的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存在傳承民族傳統文化功能缺失的事實。[4]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傳統文化流失

        我國一些少數民族至今沒有自己的文字,文化傳承主要靠口傳心授,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學校文化傳承的難度,導致了傳統文化的流失。其次,在現有教育體制下,學校教育的內容主要是以普世性知識為主,忽略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此外,少數民族文化傳承離不開國家的支持,在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國家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建設,但是對民族文化建設的重視程度不夠,這也是導致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流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2.2 民族文化傳承流于形式

        有的學校實行雙語教學,但僅停留在翻譯教材,根本沒有涉及本民族的文化內容,僅僅流于形式。[5]國家要求少數民族文化進學校、進教材、進課堂,但是由于缺少相應的評價體系和考核機制,導致學校教育中的民族文化傳承流于形式。

        2.3 學校教育與家庭和社區教育分離

        我國的民族文化能夠發展到今天,是家庭、社區和學校一起發揮文化載體的教育功能的結果。然而,現今大部分民族地區實行的是全國統一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忽視了日常生活中勞動技術的培養,脫離了當地實際生活環境。

        3 民族地區學校民族文化傳承存在的問題透視

        3.1 對少數民族文化內容的誤解

        由于課程知識作為國家法定知識過多地體現了國家利益,結果使得鄉村社區人民的文化和利益被嚴重地忽視了,并且由于“傳統”與“現代”、“野蠻”與“文明”、“落后”與“先進”、“城市”與“鄉村”、“西部”與“東部”、“漢族”與“少數民族”、“地方大民族”與“地方小民族”等等一系列過于僵化的“二元對立”的意識形態及其在國家發動的過于強制的“政治運動”或“經濟改革”實踐,使得西部的、鄉村的、少數民族的、小民族的文化被污名化了,被標定為“傳統的”、“落后的”、“待開發的”、“待發展的”。[6]

        雖然強調民族文化傳承的使命意義,但是卻沒能從學生角度出發思考問題,沒能消除學生對本族文化的疑惑和誤解。

        3.2 少數民族本土課程流于形式

        我國各少數民族地區學校教育內容在進行跨文化教育時,大多數是效仿漢族。要改變這一點,第一個難關就是要突破目前教材的一統性,只有做到這一點,少數民族的文化才能得以保存,文化傳承才得以進行。比如本民族的語言,少數民族學生天天在用,但在統編教材中卻無這方面相應的內容。即使在民族教育中排上了民族語文這一內容,但主管教育工作的領導者,從來不把這樣的課文列為正式課程。用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話來說就是:“民族語文是一根拐杖,學習民族語文是為了更好地學習漢語。”按照這樣的理解,民族語文永遠是輔助品。歸根到底,民族語文還不算一門獨立的課程。形成急需用的進不了教學內容,不急用的卻塞進了教學內容。[7]

        4 對策和建議

        4.1 強化民族認同,重視民族教育

        少數民族文化的傳承取決群眾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可程度。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提高民族文化在學校教育體系中的地位,包括日常教學以及考核機制等。將民族文化傳承與學生發展結合起來,展現少數民族傳統文化中的優秀文化,增強民族自覺意識。

        4.2 注重本土教材和校本課程的開發,重視教師作用

        民族地區學校具有獨特的環境資源、課程資源、師資隊伍和普及傳播優勢, 完全有條件開發民族文化校本課程,以傳承、發展民族文化。[8]建議編寫適合少數民族學生智力發展地方和學校課程材料,適當增加具有民族特點的教育內容,使學校有特色、教師有特點、學生有特長。[9]

        教育實施的主體是教師,應特別注重教師作用。在少數民族地區,應為教師提供語言適宜、文化適應的素質培訓。有學者認為,教師的價值觀改變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教學能力提升,最后是文化反思。[10]教師各方面的發展,為文化傳承工作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4.3 開展多樣的民族文化教育教學活動

        民族地區學校在校園文化建設上必須立足民族主體文化本質,才能真正起到傳承民族文化、培養學生文化認同的意義。民族地區學校可以在校園環境、主題文化活動、學生課余活動等方面加入民族文化元素。以學生為主,讓其在耳熟目染中接納本民族文化。

        參考文獻

        [1]趙世林.云南少數民族文化傳承論綱[M].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

        [2]曹能秀,王凌.少數民族地區的學校教育和民族文化傳承[J].云南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2007(2).

        [3]劉慧群.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民族傳統文化接軌問題研究[J].教育文化論壇, 2010,1.

        [4]吳曉蓉.我國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質量提升對策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9,6.

        [5]孟慶娟.多民族一體化學校中的民族文化傳承研究[D].西南大學,2008,6.

        [6]巴戰龍.學校教育與地方知識關系探究:基于一項裕固族鄉村社區民族志研究[J].北京,2010,4.

        [7]孫萍.民族地區學校教育與民族文化關系探究[J].教育理論研究,2011,11.

        [8]余彭娜.開發民族地區校本課程 傳承發展民族文化[J].黔南民族師范學院學報,2009,5.

        [9]烏云達來,吳寶柱.淺談少數民族學校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徑[J].黑龍江民族叢刊,2001,3.

        第7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東北少數民族;冰雪運動;高等學校;傳承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12-0050-02

        在中華民族發展歷程中,東北少數民族創造了紛繁多樣的冰雪體育運動項目。這些運動項目融美體、健身、育心、娛樂于一體,是從東北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發展而來,其民族個性特征非常顯著。這些冰雪體育運動項目傳承民族傳統文化,具備雄厚的群眾基礎和發揚民族傳統文化的教育意義,但是并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開發以及引入高校教學。我國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運動在高校體育教學中如何定位,高校又應如何傳承、弘揚我國優秀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在大學體育課教學中,恰當地引進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運動項目,擴展高校的體育課程內容,對于傳承東北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價值。本文旨在研究高校傳承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文化,構建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文化和當代體育文化相融合的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教育課程體系,為普通高校體育教學深化改革提供參考。

        一、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的概況

        我國東北地區具有氣候寒冷、冰雪資源豐富的鮮明特色。對冰雪資源的開發是圍繞生產及生活展開的:第一,利用冰雪資源生產淡水服務于生產和生活。比如:灌溉草原、農田及飲用。第二,利用冰雪所提供的條件,借助于特定的設施、工具,進行冰上、雪上交通運輸。比如赫哲族人,元朝時已利用狗拉爬犁作為寒季交通工具。第三,以冰雪為原料,建筑房屋。如鄂倫春族冬季打獵挖雪屋過夜。冰雪文化開發的主要標志是冰雪運動和冰雪藝術的產生。最早的冰雪運動是滑冰及滑雪,它們分別形成于17世紀初和17世紀中葉。同時,冰雪藝術亦開始萌芽,人們創造出具備民間藝術性質的冰雪藝術,如用水作材料,用桶、盆、瓢、碗等器皿,將水凍成空心冰罩,制作冰罩燈;或用雪堆成雪人、雪雕等。

        我國東北地區是一個多民族聚居的地方,世居在這里的少數民族有滿族、蒙古族、朝鮮族、錫伯族、達斡爾族、鄂倫春族、俄羅斯族、鄂溫克族、柯爾克孜族、赫哲族等。他們雄踞雪覆的崇山峻嶺,馳騁于冰雪的平原曠野,從男耕女織、撒網捕魚、嚴冬圍獵、捉狍套鹿,到冰帆雪橇、林海狩獵、高山滑雪、雪原逐鹿,映射出千百年來東北少數民族人民兼收并蓄、融合發展、推陳創新、鐫冰繪雪的輝煌。正是居住在這塊冰原土地上的東北各族人民拼搏、創造、傳承、總結、發展、升華而成了東北少數民族燦爛的冰雪體育。

        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是指東北地區的少數民族開發的具有濃厚東北少數民族文化色彩和特征的冰雪體育運動,它展示了民族文化的縱向傳承關系和橫向融合關系,是本民族的一種教育手段。在華夏五千年文明發展史上,東北少數民族由于地理環境、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的不同,根據生產需要發展出了以狩獵、捕魚、采集等為主要內容,多姿多彩的具有濃厚東北少數民族風格和獨具地方特色的傳統冰雪體育項目,如滿族的滑冰、滑雪、雪地走、雪地摔跤、雪地射箭、雪地爬犁、打冰爬犁、打冰尜、雪地足球等,這些少數民族冰雪運動,其形式紛繁多樣,內容繽紛多彩,趣味醇厚,簡便易行,具有獨特的民族藝術風情。不僅培育了人們堅強的意志和勇敢向上的精神,而且為中國乃至世界冰雪運動作出了顯著的貢獻。所傳承的滑雪、滑冰項目成為速度與力量的象征和強者的表現,向世界展示了人類獨特的運動之美,在歷史發展的進程中發揮出強身健體和高尚娛樂及技擊對抗的重要功能,充分展示了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文化枝繁葉茂,具有強大生命力。

        二、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在高等學校傳承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目前我國高校體育教學改革正不斷深化,其中體育課程的改革日益成為改革的重點。從21世紀知識經濟社會及其發展的視角,以現代教育思想、觀念的理論研究為基本方法,可以看到當前高校體育教學主要是現代各種競技體育的單一教學模式主導著高校的體育教學活動,并因此而導致高校體育教學內容進入單一性誤區。東北少數民族冰雪體育項目形式多種多樣,內容多姿多彩,迎合了高校大學生活潑好勝、進取向上的特點和師生的身心、情感愿望的需求,使高校體育不拘一格、豐富多變,能夠豐富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陶冶身心,改善生活質量,提升全面素質。所以,把高校體育與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相融合是高校體育教學改革發展的需要,是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高校體育教學新體系的歷史必然。

        高校作為科學文化教育的主要陣地,使得傳承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文化頗具可行性。第一,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文化融合了民族文化之精粹,具有可傳承性,鑄成了高度綜合的文化樣態。把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項目融入高校體育教學課程,能夠傳承東北少數民族冰雪體育文化,使學生的體育教育和健康教育與優質的體育文化相得益彰,完成高校體育的育人功能。第二,能夠改善單調呆板的傳統體育課堂教學內容。東北少數民族冰雪體育項目的多樣性,決定了在體育課中開展這些項目可以豐富高校體育課的教學內容,增加學生選修課種類,增進學生強健體魄,培養學生人文內涵,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第三,能夠培育學生的終身體育意識。學校體育是基礎教育、素質教育、終身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項目紛繁多樣,易于練習、推廣和普及,能夠適應各種性格、不同體質學生需要,學生可按照自己的愛好和運動方式、運動強度等方面任選適合自身特點的運動項目,從而使學生掌握適合終身鍛煉的技能,使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乃至退休養老都能夠進行體育鍛煉,進一步實現學校體育與終身體育目標的融合。

        三、高等學校傳承與發展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的策略

        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由于具有多元化、多樣化、藝術性、普及性、趣味性的特征,其所蘊涵的豐富而深刻的民族傳統文化內涵,能夠滿足現代化人格培養和社會多元化的需求。對東北少數民族冰雪體育進行研究,保護和繼承,能夠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運動需求,增強民族凝聚力。在高校教育、體育和終身體育教育中傳承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應該采取以下策略。第一,重視民族冰雪體育,轉變思想,將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作為高校體育教育的核心內容。要轉變一些高校在體育教學中重視現代體育、輕視民族傳統體育的不良現狀,用新理念、新思維來研究、傳承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推進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真正走入象牙塔,培育典型性的民族冰雪體育運動項目融入高校課堂,使學校成為開發民族體育人才資源的重要陣地。第二,在高校體育教學中構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冰雪體育教育課程體系。要從提升大學生創新素質入手,因材施教,因地制宜,選取冰雪體育項目,融合各種體育教育思想模式,重在提高學生身心素質,形成以終身體育為指導,以冰雪體育課程改革為重心,體育與健康相貫通的多種教學模式并存的課程內容目標,構建出高校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教育課程體系。第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優化教師結構,提高教師業務素質。目前,高校的體育項目比較單一,體育教師受自身專業限制,在教學時只能圍繞自身專業開展教學。因此,高校應結合實際情況,引進具有高水平、高學歷的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教師,優化教師學歷層次,鼓勵在職教師學習和進修民族冰雪體育運動項目。培養體育教師不僅具有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運動項目的技術,又要深入研究民族傳統冰雪體育各類健身、養生、保健的功能機理,全面掌握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的技術和理論,培育優秀的師資隊伍,提升高校民族傳統冰雪體育教學水平。

        綜上,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項目內容和形式別具特色,豐富多彩,融競技性、娛樂性、健身性于一體,具有道德教化作用,蘊涵著民族文化精髓。東北高校體育教學應把重點放在東北少數民族傳統冰雪體育運動項目與當代體育運動項目相融合上,在高校體育課程中增加民族冰雪體育課程的門類,加強體育師資隊伍的建設,普及民族傳統冰雪體育,從而增強學生參與體育鍛煉的積極性,掌握民族冰雪體育文化內涵,體驗民族傳統冰雪體育的獨特魅力,提升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傳承民族冰雪體育文化,培養終身體育意識,為高校體育教育改革的進一步推進和高校體育的蓬勃發展助力。

        參考文獻:

        第8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關鍵詞:民族音樂音樂教育佤族

        千百年來,少數民族群眾在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出的獨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增進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歷史悠久,有不同的民族文化和風俗習慣。我國各民族都是中華民族的一份子,共同創造了我們幾千年的悠久文化。少數民族地區不僅有著令世界驚嘆的自然風光,也同樣留下了豐富多彩的文化遺產。這些地區都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各民族都有著自己燦爛的音樂特性、歌唱精巧、獨到的樂器更是各具特色。這些極富原創性、獨特性音樂已大大超越音樂本身的范疇,更傳承著很多源遠流長的生活習俗、民風的文化形態。這些音樂不僅是中國的驕傲,也是世界的財富。

        云南是我國民族最多最復雜的省份,其中有15個少數民族為云南獨有,并且每個民族都有各不同的歷史背景和文化傳統,有各具特色的文化個性和文化特征,致使云南少數民族的音樂資源豐富多彩、色彩斑斕。各民族在不同的生存背景下孕育了風格各異的民族文化,這是我們文化資源中相當豐富和寶貴的一筆財富。但在全球化、經濟一體化、以及外來文化的沖擊下,各地的原生態音樂文化資源正面臨著強大的沖擊和破壞。西部開發的實施在為西部地區經濟騰飛帶來機遇的同時,也將會給西部的民族文化產生諸多影響。如何弘揚傳承民族音樂,民族音樂如何推陳出新,如何解決民族音樂資源嚴重流失和人才匱乏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難題。

        “保存”與“發展”是新時期邊疆少數民族傳統音樂文化保護工作的中心內容,也是我們音樂教育者的責任。因此,我們的思想觀念應該與時俱進,接受少數民族文化發展更新這一客觀現實。但我們也不能忽視另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即在西部開發的背景下,邊疆少數民族地區所經歷的發展并不是那種由歷史積累所形成的一點一滴、自然而然的漸變式進化過程,而是一種歷史發展的突變,這種變化是由初級到高級的直接跨越,在文化傳承上很容易產生斷層現象。如果舊的文化形態不能及時予以記錄保存,許多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將會銷聲匿跡,無跡可尋。人類歷史上有多少遺失的文明,多少永遠無法解開的歷史謎團,為后世留下了永久的遺憾,這種損失一旦產生,是無法彌補的。

        在當代,教育與媒體具有巨大的社會影響力,當教育與媒體結合起來,必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從這個角度來說,青歌賽設立原生態組別代表了一個很大的突破。媒體的進步反映了社會需求,也體現了社會理念的革新。去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特別提出“重視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體現了國家對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視。去年的“兩會”上,代表委員們一致認為,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財富,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增強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和創造力具有重要意義。在全球化時代,少數民族音樂文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外來音樂文化的強烈沖擊,一些有價值、有特點的少數民族音樂文化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危機。部分少數民族音樂文化由于沒有得到較好傳承,一些已瀕臨滅絕,另一些甚至已經消失了。

        居住在阿佤山深處的佤族是從原始社會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的民族。佤族能歌善舞,傳統原生態民歌民樂品種繁多,題材廣泛,風格獨特,其原始、古樸、原汁原味的獨特風韻猶如繞梁之音,讓人回味。為了保護和傳承佤族原生態文化,我們開設了“西盟佤族自治縣阿佤文化傳承小組”班,聘請了深諳佤族民間文化藝術的老藝人來授課,學生將學習音樂基礎、原生態民歌、原生態器樂、民間文化等課程。通過學習,學生將學會表演本民族民間歌舞琴藝,用語言和文字來闡述本民族的歷史、文化,具備初步的民族自我傳承意識,使佤族文化保護得到良性后續,最終實現挖掘、整理、保護和傳承阿佤文化的目的。轉貼于

        雖然當前在保護佤族傳統文化方面我們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我們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地處邊遠和其他的原因,經濟匱乏,專業人才缺乏,在文化發展方面投入的資金不夠。另外,隨著時代的發展,商品經濟的沖擊,信息傳播速度快,很多佤族的年輕一代對自己民族的文化缺乏關注和了解。在這種情況下,佤族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情況不夠理想,有的甚至面臨瀕危狀況。佤族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由于佤族的文化核心區范圍較小,存續本民族傳統文化的自身能力較弱,傳統生產生活方式正在發生前所未有的變化,傳統建筑、傳統生產生活用品等整體性消失速度日益加快。盡管近年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加大了佤族文化的保護力度,但是現在很多佤族的生活方式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一些獨具佤族特色的服裝、語言、音樂等文化呈現出逐步消逝的趨勢。

        第9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范文

        一世居少數民族體育文化的民族特征

        1體育文化的地域特征

        黑龍江省少數民族大多居住于邊遠的高山或叢林地區,以狩獵或農事生產方式生存,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經濟發展,轉變為從事小農經濟為主的產業,故農耕文化是少數民族體育文化的奠基石之一。由于黑龍江省各少數民族地域文化的不同,形成了地域分割后具有各自民族特點的傳統文化歷史背景,世代少數民族為了生存和繁育后代而遷址至集中居住,在區域相連、環境相同的條件下相互吸收與同化使群居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呈現出特有歷史特征,這種特征表現出帶有明顯地域共性。如滿族、蒙古族、達斡爾族、錫伯族和鄂溫克族等民族都能騎馬善射,他們以“騎射”列為民族之根、生存之本,將狩獵為生存的技能傳承下來。

        雖然居住在不同地域少數民族在傳統文化特征的內容和形式有一些相像表現,但從本質來說不同地域的少數民族有著鮮明特點,傳統體育項目的文化內涵也有較大差異。因此,居住在不同的少數民族才能夠發展風格各異的多元化體育文化,彰顯出不同的地域體育文化特征。在各民族勞動生活中提煉出濃縮而獨特的體育項目中可以看出:如滿族的騎射、蒙古族的摔跤、達斡爾族的曲棍球等體育項目均從不同角度反映出少數民族所需的技能技巧,這些體育項目在各民族間和現代體育競賽中廣為流傳,說明地域地理環境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產生發展的基礎。

        2體育文化的民俗、民間特征

        調查結果發現:黑龍江省世居少數民俗、民間體育文化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文化積淀,其文化的產生形成了原生態的自然特性。這些居住偏遠少數民族的傳統體育項目大多具有上百年歷史,其傳統體育無論是從外在的技術到內在的文化,或多或少都摻雜點現代體育文化的因素,使民族體育文化的原始性和現代性得到了展現。曲棍球是達斡爾族最喜愛的民間體育活動,它歷史悠久,一直流傳在達斡爾族人民中間。達斡爾族人從小孩就開始玩比較輕有彈性牛毛沾上水團的軟球,到了成人玩的是硬球,用杏樹根塊削成的,堅硬,耐打。場地跟足球場差不多大小,兩端分別豎起兩根棍子作門柱,比賽雙方各11人,1人守門,2人后衛,其余的人進攻,用帶拐子的木棒運球、傳球和擊球,將球打入大門為得分,按得分多少決定勝負。現在曲棍球作為奧運會比賽的項目,人們從游戲的玩耍到正規競賽可以看出濃厚民族文化色彩和鮮明的健身性、娛樂性及競技性的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特征,體現了健身、娛樂、教育、政治等多種功能及民族情感和價值取向。

        少數民族民俗、民間體育的起源都在邊遠山區的田間地頭或山澗林地,人們利用勞動之余使用生產生活工具自娛自樂、因陋就簡的進行體育活動。這些簡便而適用的體育文化健身項目非常適合民間體育開展和普及,如摔跤是很多少數民族喜愛的體育項目,蒙古族、朝鮮族、滿族、柯爾克孜族、達斡爾族、錫伯族和鄂倫春族都有摔跤活動。在地頭休息或夏日游玩時,沒有規范的活動場地,也沒有專業人員指導,摔跤的動作技法也不是很規范,但是都能展示本民族的特色。這些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共性特征不是哪一個民族所獨有,而是民俗、民間體育文化相同所共有的特征。

        二世居少數民族體育文化的娛樂特征

        黑龍江省世居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娛樂的內容和形式都是多種多樣,具有節日集體娛樂和競技比賽色彩,但從整體上看這些傳統體育項目的娛樂性大于競技性。在黑龍江省眾多的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節日之中,依靠民間賽會和節令活動得以開展,依附民俗習慣得以沿襲。

        1節日娛樂特征

        少數民族集體娛樂特征是以體育比賽和文藝表演形式展示的,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娛神和自娛。在少數民族眾多節日里,集體娛樂活動表現出非常濃厚的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色彩,活動內容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連。雖然各民族的節日民俗從紀念意義和活動內容上不盡相同,但把民族傳統體育作為節日民俗的一項重要內容卻是相同的,那就是歡慶豐收、歡度佳節將娛樂寓于體育之中,增強歡快的氛圍,推動了民俗文化與民族傳統體育之間的相互融合與互動發展。

        在黑龍江省世居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中,集體參加的活動占絕大多數,往往是一個鄉鎮或者鄉鎮共同參與抗性的項目。另外,在祭祀、慶典中也以巫師為導師傳授某些技能,傳授禮儀習俗及部落歷史知識,而下一代也會自覺地或在督促下進行模仿學習。這種教育是部落下一代獲得技能和知識的唯一途徑,也是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得以延續發展的重要原因。

        2家庭娛樂特征

        家庭是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家庭教育是一種血緣關系的親情教育,是一種非正規教育的終身教育。家庭是人出生的地方,也是居住成長的地方,對人一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人從出世首先邁進的是家庭,第一個老師是父母,所以,家庭在人一生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少數民族家庭也非常講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少數民族家庭體育的內容可謂豐富多樣,只要有利于孩子成才的體育活動都可采用,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本身來源于生活,具有簡便易行、娛樂性強的特點,還有濃厚的生活情趣。家長在勞動之余或閑暇時同孩子們做體育游戲,這樣既增進了親情,又發展了孩子的運動能力。傳統節日中體育活動都涉及家庭生活勞動的內容,家長可以根據自己擅長和孩子的興趣引導孩子進行本民族的體育游戲活動,配合社會和學校完成本民族文化的傳承。

        三世居少數民族體育文化的現代特征

        1體育文化的時代特征

        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是時代的產物,經過了漫長的政治、經濟、社會、歷史過程,形成具有極為豐富的文化信息色彩。但是,伴隨著現代化社會的發展,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的普及,各民族人們觀念的轉變,使傳統的少數民族體育項目受到一定沖擊,傳統體育的技術層面和文化內涵都發生著悄然變化。如騎馬是滿、蒙古、達斡爾、鄂倫春、鄂溫克、柯爾克孜等少數民族最擅長的傳統體育。但是,現代的馬上技巧運動是馬術運動中的一項技術和技巧性比較強的運動項目。它不但要求運動員有良好的乘馬技術,而且要在時速50至60公里高速奔馳的馬背上能夠準確優美地完成各種動作。因此,要求運動員不僅要有熟練的騎術和一定的體操基礎,還要很好地調教好所騎乘的馬匹,做到人馬協調配合。馬上技巧運動種類繁多,內容豐富,不斷得到發展。

        現代與傳統少數民族體育文化的融合與發展是總體趨勢所致,民族文化與外來文化的交融必然產生新的文化結構。因此,少數民族體育文化與外來文化的整合過程中,逐漸促使外來文化適應本土文化發展的要求,以自身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發展為基礎,通過與其他文化的交流與學習,吸收現代優秀的民族文化,促進了自身體育文化的發展與繁榮,形成標志著現代與傳統民族特色體育文化相融合的現代文化模式。

        2體育文化的競技特征

        在社會發展和演變過程中,依附民俗習慣得以沿襲,逐漸由娛樂化朝著競技化和表演化的方向發展。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民族政策進一步繼承和發展民族民間傳統體育,增強各族人民體質,保護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定期舉辦全省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黑龍江省從1982年開始每四年舉辦一屆全省性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2010年7月黑龍江省第八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在佳木斯市成功舉辦,本屆賽會設競賽項目9大類共33個小項,表演項目20個。全省13個市(地)、省農墾總局、黑龍江民族職業學院等15個代表團,共750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參加了本屆運動會。創造了競賽項目和表演項目及參賽隊伍和人數最多的一次賽會,受到了各界的廣泛關注。

        基層少數民族傳統體育賽會,往往是一個鄉鎮或者鄉鎮共同參與抗性的項目。這些活動大都安排在業余時間進行,以增強歡快的氛圍。同時,還有許多的體育和文藝表演,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娛樂。如民族式摔跤、馬上項目等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這些傳統體育項目都是近年來對其進行現代化改革的基礎上而形成的現代民族體育項目。這些項目既有現代體育的內容,同時也具有深厚的傳統體育內涵。

        總之,黑龍江省世居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經過歷史傳承和發展,已經內化于少數民族體育活動中,這些特殊內容是由不同的地域環境和歷史因素所造成的,其表現出民族歷史文化群體共有與現代體育文化共存的綜合特征,蘊含著民族文化特征的不同精神形態。在體育文化的物質層面、行為制度和精神層面上都能反映出體育文化的民族性。因此,整理與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梳理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特征,加強民俗體育發展的理論創新研究,對增強民眾體質,美化社會風尚,傳承、沿襲具有深厚傳統的文化將產生較好的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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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白晉湘.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學[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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