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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

        第1篇: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應收款項;國有企業;實踐

        應收款項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時,以信用方式對外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暫時出借資金等所形成的尚未收回的被購貨單位、接受勞務單位、債務單位所占用的企業資金,屬于商業信用的一種形式,是僅次于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重要貨幣性金融資產。它在會計科目反應上主要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長期應收款。應收款項能否及時清理回收對擁有大量賒銷業務的企業來說尤其重要,因為直接關系本單位資金鏈能否維持在安全狀態;應收款項對從事實體產業企業尤為重要,從資產總額的比例來看,應收款項占到30%-40%的比重。

        一、長期掛賬應收款項的影響

        財務狀況不實,誤導決策。企業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容易形成壞賬,影響企業的經營業績;無法取得相關證據的壞賬損失在企業所得稅清算時必須按損失金額調增繳交企業所得稅,進一步加劇了企業的負擔,減少了企業的凈利潤。

        降低企業在金融機構的信譽等級。金融機構對應收賬款的客戶方及期限都會重點關注調查,評估潛在的財務和經營風險,了解可能出現的損失情況,調整貸款企業財務績效,有可能降低企業資信等級,造成融資成本上升。

        降低流動資金周轉率。現金流不能及時收回,導致企業貨幣資金短缺,影響企業的正常資金周轉,進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且使企業喪失了一些投資機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作為國有企業重要的優質資產,因為不能及時收回、某些隨意性的行為造成大額資金長期掛賬,甚至于最終形成壞賬,侵蝕國有資產,減少現金流入,使國有企業喪失活力。

        二、長期掛賬應收款項形成原因

        歷史原因,監管不到位。企業早期存在大量“人治”現象,國有企業粗放管理,特別是對關聯企業的借款申請,一旦借出而后期又督促不到位,就會形成“前人挖坑,后人遭殃”。不像私有企業資金需求的緊迫感,一旦確定債務到期就要窮追不舍,及時收回欠款。

        合同流于形式,缺少懲罰機制。部分債務單位在借款之初就存在著不還款、賴賬的想法,即使簽訂了合同,逾期后往往礙于長期合作關系,沒有真正啟用法律程序追索,造成欠款一拖再拖。

        體制改革中往來清理不徹底,形成后患。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漸深入,很多集團單位進行了重組改制,因為賬務分家時沒有從根源上解決往來掛賬問題,一旦所屬單位分離出去,原所屬單位按照自己對文件的理解做單方處理,就容易造成國有企業單方長期掛賬。

        財務人員的尷尬境地。隨著財務人員更替,及部分單位體制改革造成大量財務人員轉行,加上原始資料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對經濟業務的不了解,僅依靠財務力量去催收就會捉襟見肘。

        賬務處理不規范,信息系統切換時未有效銜接。掛賬隨意,對債務單位使用簡稱,造成賬務混亂,不能獲取債務人的準確信息就沒有辦法函證、催收,以至于掛賬時間越久就越難以收回。

        企業應收賬款管理機制不健全。企業沒有建立健全銷售管理制度、應收賬款管理制度,對賒銷管理缺乏明確的管理規定,職責、權限不清,對產生的應收賬款沒有認真清理和回收,導致企業內部治理無章,放任自流,大量的應收賬款對不上、收不回,對損失的應收賬款無法追究責任。

        三、A國有企業對長期掛賬應收款項專項清理案例

        A國有企業為了有效清理長期掛賬的應收款項,按照證據完整性、收回可能性對其進行了劃分。在此基礎上,確定重點清理對象,采取多種清理方式,有序擴大清理成果。

        A國有企業制定了專項清理方案,指派專人組成清理小組,輔之中介機構參與清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清理效果。針對能夠收回款項,派人到現場協商,核對往來款項,確定最終還款金額,后續及時進行了賬務處理;針對有確切證據表明無法收回或因時間久遠、原始證據缺失無法判斷還款單位的,履行核銷內部審批手續,由中介機構出具損失鑒證報告,依照所得稅前損失申報、清產核資相關文件做核銷處理;清理的主要困難集中在雙方存在爭議部分,A國有企業全面清理相關證據,聘請律師事務所,征求法律意見,評估訴訟可能性,在匯報管理層并取得授權的情況下展開法律訴訟,為最終處理奠定了基礎。

        四、國有企業應收款項管理建議

        作為國有企業,長期應收掛賬應收款項損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是其最大的擔憂,因此需要對前期形成的長期掛賬應收款項積極清欠,同時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杜絕后續再次發生類似情況也就成為必然的選擇。

        1.已經形成的長期掛賬應收款項

        建立“依法治企”理念,形成責任追償制度,健全由銷售、風控、生產、采購、財務、考核、內審等部門協同配合的專項清理工作機制,細化措施,嚴格考核,遏制長期掛賬應收款項上升勢頭。

        建立往來款項備案備查制度。往來款項備案備查時,要列明相關信息及往來情況,隨時以備查閱,財務專業崗位要督促責任人經常催辦,杜絕打捆掛賬,對往來款項要做到說得清楚、理得明白。

        重點應收款項形成后,嚴格按照“按期詢證、定期催收”的原則開展工作。按季度向債務單位發出詢證函,同時達成還款意向,確定還款期限。如果出現無法處理或形成潛在損失的情況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反映,爭取盡早處理,避免拖期形成壞賬。積極催收,成立專項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到現場和債務單位面對面商談,能夠取得較好效果。對催收人員(不包括造成長期掛賬應收款項的經辦人員)給予適當物質獎勵。

        考慮債務重組。針對債務單位財務狀況不佳,償債壓力較大的情況,為了最大限度的減少本單位經濟損失,要及時和債務方協商,以對方有效資產或低于賬面債權金額的資金作為償還對價是一種較好的選擇。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考慮應收款項證券化,獲得融資效益。

        核銷壞賬損失。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在滿足壞賬損失確認原則和依據的條件下實施壞賬核銷。難以收回的應收款項應作為企業沉沒成本,因為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流入,因此也不應該再作為資產管理,可設置賬銷案存制度對該部分款項留存備查。應收款項壞賬損失不滿足所得稅清單申報條件,需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報送申請報告和相關會計核算資料。

        2.新增應收款項

        增強法律意識,嚴格執行合同條款。當銷售部門在與客戶意見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簽訂銷售合同前,必須獲得收到財務部門、信用部門、法律部門和企業法定代表審核簽字。銷售合同的要素必須齊全而且符合國家規定,特別是付款形式、賬期和延期付款的具體違約責任都應清楚、準確。銷售部門還要將合同影印幾份,經有關部門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分別交給企業的信用管理部門及財務部門,有利于其對銷售合同的執行跟蹤檢查,并能起監督和預防作用。在客戶違約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條款訴諸法律手段,維護單位利益。

        建立賒銷申報制度,強化內部監控。建立健全賒銷申報制度,嚴格控制應收賬款的發生,如客戶要求延期付款時,銷售部門經辦人員必須填制賒銷申報單,報信用部門審核。信用部門在對客戶資信情況調查后,在綜合考慮賒銷產生的成本和帶來的后續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作出賒銷決策,在賒銷審報表上簽署意見,并報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后方可延期。應收賬款列帳后,申報部門的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就成了該筆款項的負責人,并在信用部門的配合監督下對款項的回收負全責。

        有效利用信息化平臺利用,及時更新客戶詳細信息。信用部門要為債務單位建檔立案,實時跟蹤債務單位現狀,對照未履行完成的合同,實時給予相關部門以合理建議,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第2篇: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

        簡要敘述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針對這些問題闡述了解決問題的一些策略和未來我國公共財產管理中應注意的問題及未來財產管理趨勢。

        一、存在的問題1.部分單位領導對國有資產管理意識淡薄就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來說,主要表現為重外部形象,輕內部資產管理。由于吃的是“財政飯”,因此,對如何管好國有資產的責任意識就比較淡薄,在思想認識上“重進輕出”、“重資金、輕實物”,把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這是造成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

        2.會計隊伍人員素質不高一方面會計人員業務素質難以適應客觀要求。據初步調查,能按新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財務規則執行的大約僅占60%。另一方面,部分單位會計思想素質不高,責任意識淡薄,特別在單位領導不夠重視的情況下,一般難以負起責任,得過且過。

        3.資產家底不清,核算不實由于單位用于購建資產的經費來源多渠道,分立賬戶現象普遍存在;相關部門之間工作缺乏有效協調,沒有建立有效的資產預算管理機制和合理的管理程序進行約束;許多單位對于固定資產更新和從其他渠道購入、調入、捐贈等形成的資產不及時入賬,甚至不入賬;對于已經報廢和已作處置的資產不及時地進行調賬,造成賬外資產數量巨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

        4.資產使用效率低下,資產流失嚴重資產使用效率不高,一方面使有限的資源不能發揮最大的效能,浪費了寶貴的財政資金;另一方面,也助長了一些單位中存在的奢靡之風。單位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多發生在資產管理的各個環節,在購置環節,由于決策失誤、經驗不足等原因,造成了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在資產使用環節,一些單位管理不善,損壞和丟失現象時有發生;在資產處置環節,資產流失的渠道更為復雜,如低價出售、無償出借等。

        5.政府重國有企業的資產管理,輕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由于人們片面地認為行政事業單位是吃皇糧的,一般不具有經營性,固定資產就不存在保值增值的問題,因而,在核算上流于形式,既不計成本,也不提折舊。在管理上多下功夫就更談不上了。

        6.缺乏統一、規范的管理制度《財務規則》僅對資產作出原則規定,在實際運行中缺乏統一、有效、規范的責任權利明確一致的管理辦法和系統的制度,極易造成資產流失。

        二、針對存在問題的對策和建議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將國有資產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工作目標,領導要親自抓,把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自覺接受和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克服“重錢輕物”思想,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2.建立資產管理責任機制,增強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意識新《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對此,建議在行政事業單位全面實施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責任人。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全面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使用部門(或科室)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的三級管理責任制,使單位主要負責人真正承擔起資產管理的責任。這是解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弱化的關鍵所在。

        3.明確分工,增強財物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新《會計法》第二十七條指出,“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此,不論單位大小,記賬人員與財物保管人員都應分離,做到“管賬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賬”,不能身兼兩職。只有這樣,才能使財物管理責任和記賬人員的責任真正落到實處,并形成完整的資產監控體系。

        4·進一步健全固定資產賬、卡和低值易耗品備查登記簿固定資產賬(含總賬和明細賬)、卡和低值易耗品備查登記簿是一項最基礎的工作,離開這些,一切都無從談起。應該在各個行政事業單位進一步建立和健全固定資產賬、卡和低值易耗品備查登記簿,從根本上解決賬實不符、有賬無物或有物無賬等問題。

        第3篇: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

        關鍵詞:固定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F25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2)03-0050-02

        固定資產指的是使用期限超過了1年的運輸工具、機械、機器、建筑物、房屋以及與經營、生產有關的其他的工具、器具、設備等。不屬于經營、生產設備的物品,如果單位價值達到了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過了2年的物品,也應當劃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生產力的要素之一,也是勞動手段,不論是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固定資產使他們賴以經營、生產的主要資金。從會計的角度來劃分的話,固定資產可以分為接受捐贈、融資租賃、租出、非生產使用、生產使用固定資產等。但是,在固定資產的管理當中,還存在不少的問題,造成了固定資產無法充分發揮效益。

        一、固定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固定資產賬簿建立不規范。少數企業或者單位在固定資產管理當中,沒有建立固定資產賬,或者建立了固定資產總賬,但是沒有建立固定資產明細賬。即使建立了固定資產總賬以及固定資產明細賬,但是沒有建立實物管理賬,導致一些凈值為零但是仍有使用價值別且正在使用中的設備等物品沒有納入賬內進行管理。同時,一些企業或單位雖然建立了固定資產的管理賬,但是賬簿不規范,不利于對固定資產進行統一、規范管理。

        (二)管理意識不強,管理制度不完善。少數單位或企業沒有專人來進行固定資產管理,而且部分管理制度仍然采用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管理方式,不能滿足當前固定資產管理的需要。新購進的固定資產不僅沒有入賬,而且還從成本費用中直接列出,不利于成本的準確核算,也比較容易造成資金的流失。不少企業或者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混亂,權責不明,保管員雖然多,但是基本上都是“誰買誰管,誰用誰管”,人人插手而又無人管理,管理比較混亂。有的單位或者企業直接將實物管理納入到了財務人員的管理工作范圍之中,這也違反了會計制度中“賬務分離”的基本制度。沒有嚴格把住固定資產的出租、出借、報廢等關口,出租、出借的手續不全,對固定資產進行報廢處理的時候,導致了還有價值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地收回殘值。另外,部分固定資產在損壞之后沒有及時維修,人為地造成了固定資產閑置。

        (三)對閑置的固定資產處理不及時。不少企業或單位對閑置的固定資產不重視,沒有派專人復雜管理,不能夠及時地對閑置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理或者調劑使用。而且閑置的設備等固定資產沒有專人保養維護,導致部分還有使用價值、有處理價值以及可以調劑使用的固定資產變成了報廢資產,給企業或單位帶來了較大的經濟損失。另外,部分固定資產的損壞之后維修不及時,人為地造成了資產閑置。

        (四)固定資產賬目與實物不符。由于管理不善或者維修不及時,導致丟失或者損壞報廢的固定資產仍然長期掛賬,沒有按照相關制度及時辦理報廢手續,也沒有進行賬務處置。由于財務糾紛、領導更換、監管不力、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導致了新增的固定資產沒有及時入賬,甚至不入賬,造成了有物無帳。個人或者外單位長期占用或借用的固定資產沒有辦理手續,而且也沒有及時進行賬務處置。違反相關規定,少提或者不提固定資產折舊,致使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得到虛增,造成賬實不符。

        二、固定資產管理對策

        (一)加強固定資產購入管理。第一,把好投資關。企業或者單位在購入固定資產之前要認真做好論證和調研工作,例如設備機型、工藝流程、投資效益預測和分析等都要進行仔細、認真的工作,以確保固定資產的投資效益的實現。第二,把好固定資產轉資驗收關。待形成固定資產項目購置完成之后,要及時地做好實物轉資驗收工作,例如施工質量以及竣工的材料是否齊全、設備的精度以及運轉記錄是否良好,各種經濟技術指標是否達到了設計的要求等各項組織工作。同時,也要把好轉資項目價值審核關。一般來講,構成固定資產原值的主要有管理費、安裝費、運輸費、設備費等,要逐項逐筆地進行審核,嚴禁亂列亂攤,防止在固定資產轉資的過程當中出現弄虛造價等現象。

        (二)建立規范的固定資產賬簿。企業或者單位要建立規范的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賬、明細賬、總賬,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進行統一編號和分類管理,做到賬賬相符、帳卡相符、賬物相符,各種編號、表格、卡片、賬簿等要統一形式和規范。

        (三)提高管理意識,健全管理制度。“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更是如此。企業或者單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制,例如相關領導干部的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制,固定資產的保值考核獎懲制度等相關制度。明確各個部門責任人的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落實好崗位的具體工作內容。按照賬物分離的原則,建立專門的物資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報損、調配、處置、購置等工作,一切固定資產增減進出需要通過物資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的手續。另外,財務部門也要持有物資管理部門開具的相關手續才能夠進行收付款以及進行其他的賬務處理。就像前中國足球國家隊主教練米盧說的那樣,“態度決定一切”。固定資產管理不是只喊口號就能管理好的,還需要真刀實槍的去做,去提高人們的管理意識。

        (四)加強對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等工作,以及對閑置固定資產的合理處置。首先,在對固定資產進行維護、保養的時候,單位或企業的物資管理等部門要做好維護、保養記錄,對正在使用的設備等按照設計需要和設備性能有計劃地進行定期的維護、保養,使設備保持良好的運行狀態,充分發揮設備的使用效益。每年都要進行固定資產的清查工作,對要修理的固定資產及時地編制計劃,將修理工作落實好。對達到了報廢標準的固定資產,物資管理等部門要及時地報廢銷賬,并且要完善相關歸檔等工作。對于沒有達到報廢標準卻無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其次,對閑置的固定資產要及時地處理或者調劑使用,派專人管理閑置的固定資產,對還有使用價值的要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等工作,使閑置的固定資產保持使用價值,減少經濟損失。

        (五)提高固定資產管理人員的素質。豐富的管理知識有益于提高人的管理意識,那些缺乏管理意識的人,大多都是一些知識貧乏的人。學習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可以增強大家的管理觀念,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自覺地按照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辦事。學習固定資產管理規范,可以使管理人員合理管理,精心管理。對固定資產進行核算,最主要地就是進行價值核算,因此,管理人員要加強學習,豐富自己的固定資產知識,熟知固定資產的技術指標以及相關性能,能夠準確地對固定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在固定資產管理過程中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進行處理。因此,管理人員要具備豐富的管理知識,才能夠管理好固定資產。

        總結:固定資產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個部門的配合及其協調。對企業或者單位來說,固定資產的管理水平以及固定資產的狀況和結構等對企業或者單位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大的影響,是影響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提高固定資產管理水平,可以顯著提高企業或者單位的市場競爭力。同時,在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當中,要加強監督,保障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獨立性。另外,管理人員要樹立全過程管理的理念,創新管理思路,降低額外支出,提高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總之,固定資產是企業經營、生產、發展的物質基礎,是重要手段,是重要的生產資料。只有做好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才能使企業或者單位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之中屹立不倒。

        作者單位:內蒙古集通鐵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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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篇:國有企業資金出借管理辦法范文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規定

        (一)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條件

        企業發行債券是有條件限制的,并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濫發企業債券。一般認為,商業性的經營公司、中介企業、服務行業均不適于發行企業債券。全民、集體大、中型生產性企業才可以成為發行企業債券的主體。具體地說,企業發行債券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一是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二是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三是企業具有償債能力;四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五是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是能夠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與政策的企業,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欲重點扶植的企業及其重點項目,所籌集資金用于國家支持的產業,而且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當然,發行債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當的償債能力,即以其資產作為到期償還債券本金和利息的后盾,如系小型企業,或者已經資不抵債,就不符合發行債券的基本條件,如即使已經發行債券,該發行行為也應認定為違法。

        (二)企業發行債券的限制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這應當說是對企業獲取債券資金后如何使用資金的限制性條款,要讓企業明白債券款到手后并非可以隨便支配、處分,必須按照申請、批準的用途適當使用資金,不準許作風險性投資。這種限制,一方面是為了確保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資金之彌補,能夠保持企業有良好的發展勢頭,不至于前三年盈利,得到一大筆債券款后反而生產陷于停滯,或者出現虧損等不應有的局面。另一方面是防止企業作與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防止債券款的無謂流失,免得給購券人(或持券人)造成不應有的經濟損失。根據條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總面額不得大于該企業的自有資產凈值。該規定是為了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后包袱過重,一旦發生生產、經營虧損,則很可能導致企業的破產和倒閉。該條例還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該規定是從防止企業發行債券可能影響國家金融秩序的角度為出發點的,從而避免企業在發行債券過程中不切實際地隨意制定債券利率,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該條例還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依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的規定辦理。企業發行債券一般分為短期和長期債券,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發債企業,其將券款投入固定資產后,往往見效益時間較長,收回成本速度較慢,固有必要嚴格審批手續,防止企業將資金隨意投入固定資產,增加持券人的負擔。

        (三)發行企業債券的審批

        根據條例之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批,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發行和變相發行企業債券。中央企業發行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計劃委員會審批;地方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同級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凡是未經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比如只有人民銀行批準,或只有計委批準,或盡管有兩個審批單位的審批手續,但該兩單位不符合文件規定,即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的部門審批,即應當認定發行企業債券未得到依法審批,該發行企業債券行為應認定為違法。

        二、發行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一)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任

        發行企業債券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之規定,否則,就應承擔法律責任。根據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發行或者變相發行企業債券的,以及未通過證券經營機構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活動,凍結并責令退還非法所籌資金,處以相當于非法所籌資金5%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七條規定,超過批準數額發行企業債券的,凍結并責令退還超發部分或者核減相當于超額發行金額的貸款額度,處以相應于超額發行部分5%以下的罰款。根據1993年4月11日國務院國發[1993]24號“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公司、企業債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資的利率都不得高于同期國庫券的利率。根據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所以,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超過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最高利率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處以相當于所籌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六條還規定,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購買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用財政預算撥款、銀行貸款或者國家規定不得用于購買企業債券的其他資金購買企業債券的,以及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用所吸收的儲蓄存款購買企業債券的,責令收回該資金,處以相當于所購買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按照本條規定,專項資金不得挪用,如已挪用于購買企業債券,按規定也必須立即收回。其實,對于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和經銷機構來說,他們本身并沒有過錯,有過錯的就是購買債券的企業,如強令從發行企業和代行機構那里收回資金,也未見得公平。似應考慮由購買企業將債券轉讓給他人,爾后再從他人處將資金收回。

        (三)未按批準用途使用資金的責任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發行企業債券所籌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其違反批準用途使用資金所獲收益,并處以相當于違法使用資金金額5%以下的罰款。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在申報發行時其資金用途已經確定,不允許隨意改變使用用途,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很清楚。

        (四)承銷和轉讓企業債券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或者轉讓業務的,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承銷或者轉讓企業債券金額5%以下的罰款。對此,條例第二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非證券經營機構和個人不得經營企業債券的承銷和轉讓業務。也就是說,企業不能濫發債券,不得濫用所籌集資金,也不能委托沒有經營發行債券主體資格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和轉讓企業債券,無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如違反了規定,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五)有權處罰的機構及其職權

        根據條例之規定,有權作出處罰決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作出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條例還規定,地方審批機關違反本條例規定,批準發行企業債券的,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根據情況相應核減該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債券監督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指審批發行企業債券的機關,其工作人員在具體審批時把關不嚴,有的甚至可能與發行債券的企業人員勾結在一起,對不該予以批準的作出了批準決定,或者不該批準那么大數額的卻也作出批準決定,對這種瀆職或失職行為,均應依法予以處理。

        三、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及其原因

        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的報告得到批準后,即應在各大新聞媒體上進行公告,刊登債券發行章程,包括介紹企業基本情況,發行債券規模和辦法,還本付息時間、地點等。爾后由批準發行債券的機構批準的債券經營機構,以發行的方式發行,或以包銷的方式進行發行。發行商扣除必要的費用及費,或者包銷費用后,將所籌集資金交給發行企業。發行企業在債券到期后,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但往往根據約定,債券即將到期時,發行債券企業應提前數日將債券本息交給發行機構,由發行機構代其兌付持券人的債券本息。也可由發行機構先承擔向債券持有人履行還本付息責任,之后發行機構再向發行企業追索。

        (一)企業債券糾紛的特點

        當前,基本上是由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提起追索訴訟。往往是因發行債券的企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將應當支付給債券持有人的資金交給證券經營機構,而導致證券經營機構無法兌付企業債券的本息。當然證券經營機構即使有錢,也不愿意自己墊付這批資金。由于企業債券動輒幾千萬元,甚至有的還上億元,如發行企業債券的證券經營機構代墊這筆資金,將很容易宣告證券經營機構破產。在我國的資金市場中,國庫券的利率是比銀行利率要高的,國庫券到期兌付,有國家財政和銀行作為保障,人們自然不會驚慌;而企業債券的到期兌付,靠什么作信用呢?有的根本沒有有效擔保,有的即使有,也往往要打官司,否則擔保人是不會輕易承擔責任的,等打完了官司,也要一兩年過去了。由于債券利率與銀行利率相比,債券利率要比存款利率高出許多,按國務院規定,最高可以高出40%.這樣必然會對廣大群眾產生某種吸引力,導致大量閑散資金流向債券市場。老百姓往往難以從實質要件審查債券是否可靠,而僅從表面上看,既登了報,又由證券經營機構發行,有的甚至還由銀行的儲蓄網點發行,肯定萬無一失,不知不覺就掉進圈套。在購買企業債券時,不論是公民還是法人,一定要了解發行企業債券的章程,擔保單位是否有實力,是否真實擔保,以避免上當受騙。

        (二)企業債券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從1993年和1994年的國務院一系列文件分析看,當時國務院大力支持發展債券市場,支持各種方式的集資。從國發[1993]24號和國發[1993]62號文件看,雖然冠以“關于清理有償集資活動”,“關于堅決制止亂集資”,“堅決制止亂集資問題”等,但從其內容看卻不是這樣的。

        第一,處理不堅決。比如國發[1993]24號文件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集資。任何地區、部門、企業等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在國務院有關規定之外,以各種名義亂集資;對已搞的高利集資,要分別不同情況,予以妥善處理”。該規定中提到的“違反國務院有關規定”指的是什么規定,有什么具體的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又給人們留下了較大的余地,各地政府均可把自己的集資行為解釋為不同情況,可予妥善處理的情況,所以這對規范資金市場是極為不利的。

        第二,名為制止,實為鼓勵。國發[1993]24號文件指出:“企業短期融資券暫不納入國內證券發行計劃,其發行規模和管理辦法,仍按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期限嚴格按三、六、九個月掌握,所籌集資金只能用于企業臨時性、季節性流動資金不足,不得用于企業的長期周轉和固定資產投資。凡期限超過九個月的企業短期融資券,一律納入地方企業債券發行計劃”。這一規定實際說明企業發行債券受條例限制,而發行三、六、九個月的短期融資券卻是很靈活的,僅受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的制約,而人民銀行的規定是否就能制約住企業呢?一般認為,政府管企業,銀行通過什么職權管企業?還不是企業想怎么發行融資券就怎么發行?再說,一旦超過九個月,國務院還能給企業圓一個場子,又一下子納入了地方企業債券的發行計劃,豈不都可以采取這個辦法,倒都可以混個名份?這名義上是限制企業亂集資、亂發債券,到最后又給企業發行違法債券找出路,或為其合法化制定依據。這到底是制止亂集資,還是鼓勵亂集資?

        第三,名為清理和制止,實為依法照章可以集資。國發[1993]62號文件規定,“下列集資活動,可以依法照章進行:(一)股份有限公司依照《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2號)及有關法規發行股票,依照國家體改委《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體改生[1993]114號)發行內部職工股;(二)企業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21號)發行企業債券,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短期融資券;(三)金融機構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國發[1987]22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金融債券;(四)各有關單位依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市場宏觀管理的通知》(國發[1992]68號)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發行投資基金證券、信托受益債券。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國家財政撥給的資金、有專項用途的預算外資金、銀行貸款和拆借資金參與本條例所列各類有償集資活動。”以上規定,實際是對以前所允許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發行活動的確認和支持,僅是該文件開始時稱有償集資活動一律暫停,但卻未講一律禁止或徹底廢止,卻也充分肯定可以繼續發行依法照章的四種集資活動,而恰恰這四種集資活動缺乏予以配套的細致化、條文化的嚴格規定。

        在近年來暴露出的許多問題,諸如由于對發債審批機構授予的審批權限過大,國家對債券市場的監管約束不力,以及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發行債券,根本不進行正常審批,加之發債企業缺乏誠實信用,根本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等,均是導致債券糾紛的直接原因,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和思考。

        四、幾類企業債券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審理企業債券糾紛案件,應當按照發債當時的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案件是非,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是發行企業債券的企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抓住案件爭議焦點,并根據有過錯一方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才能公正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在具體處理過程中,應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一)如何認定以發行私募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的問題。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的約定進行審查,所發行的私募債券是否得到金融主管機關的審批,是否實際發行了私募債券,以此認定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債券糾紛,還是借貸糾紛,并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比如,某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于1992年9月,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1992年9月29日,信托公司與一房地產公司簽訂一份委托買賣私募債券協議書。從三方當事人協議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看,房地產公司手中根本沒有什么私募債券,也未經任何一家金融管理機關批準,實際是以私募債券為名,行借貸之實。證券公司沒有從事借貸的權利能力,其與房地產公司的借貸行為違反了國家法律與政策之規定,故三方當事人分別簽訂的兩份協議及后來簽訂的補充協議應認定為無效。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房地產公司應將占用證券公司的本金和利息歸還證券公司。還本金是沒有爭議的,關鍵是利息怎么認定,按照1996年3月最高法院的批復之精神,雙方非法所得之利息應予以收繳,但按本案實際情況,證券公司的本金屬富民基金,牽涉到千家萬戶,其主觀上并非要違法經營,擾亂金融秩序,故可不予以追繳,對房地產公司還本、付息的責任應予以認定。從證券公司與信托公司的委托買賣協議規定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不享有任何權益,卻到期要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就此點看,不象是,推定為擔保也不合適,沒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從信托公司與房地產公司的委托協議內容看,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向房地產公司購買私募債券,但卻又約定由房地產公司向信托公司支付3.2‰的費,且只收取100萬元作為信托公司收息保證金,又給人一種信托公司是房地產公司人的感覺。但不論怎么講,信托公司在合同中的是證券公司,而非房地產公司。由于本案名為私募債券,實為借貸,出借方為證券公司,借入方是房地產公司,信托公司充其量只是個中間人,其收取的是54.4萬元費,并未使用爭議的該筆資金,故不應判由信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雖經金融部門批準,并未實際發行企業債券,如何認定各個當事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當說,不少當事人聽說企業可以發行企業債券,卻對債券為何物并不清楚,盡管經金融主管機關批準可發行企業債券,卻并未按批準的內容、步驟進行,最終釀成糾紛,各方當事人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引起了不小的爭議。例如,1992年某公司與某金融市場簽訂三份發行企業債券協議,表面上看,也經金融管理機關批準,應當合法有效。實際上,嚴格地審查看,應認定該三份協議無效。當時法規、政策很不健全,只有在1993年8月2日國務院的條例中才有了較為詳盡的規定,盡管本案所簽協議發生在該條例之前,不適用該條例條文規定,但以此進行闡述可見為什么三份協議是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必須符合5個條件,其中第4個條件是“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某公司是個皮包公司,哪里談得上盈利?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發行債券所籌資金應當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用于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發行債券所籌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風險性投資。某公司從金融市場取得2千萬元后,都劃到了深圳,用于房地產開發。按照條例和政策,某公司根本不符合發行債券的條件,實際也未發行債券。金融市場與某公司以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而金融市場也根本沒有進行借貸的經營范圍,故該三份發行協議均應無效,雙方均應承擔責任。某財政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得為經營合同提供擔保,而其在某公司的申請發行書上蓋章同意擔保,該行為是錯誤的,如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某信托公司也只是在申請書上蓋章提供擔保,未在合同上蓋章,故判由其承擔責任也不盡合適。爭議最大的是某化工集團,如果發行債券的合同有效,判由某化工集團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問題的,但本案恰是主合同雙方違法導致發行合同無效,某化工集團受到行政干預為之提供擔保亦應無效,判由其不承擔責任為妥。本案最關鍵的是擔保的事項并未發生,借發行債券之名,行借貸之實,這種情況下擔保人不應再承擔保證責任。

        (三)企業發行債券到期后拒不還本付息,其法律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審理這類案件,要審查債券發行的合法性問題,還要審查擔保人出具保函或簽訂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爾后才能確定發行債券的企業所拖欠的債券本息如何承擔。比如1994年12月,某銀行與某電子公司先后簽訂兩份委托發行短期融資債券1700萬元,年利率13.34%,并委托銀行辦理債券到期還本付息工作。電子公司須在債券到期前5日將應付本息劃入該銀行指定的帳戶。逾期電子公司每日向銀行交納萬分之五滯納金。某電器總廠為銀行出具了擔保書,保證在電子公司無償還能力或償還能力不足時,在債券到期前將債券本息無條件足額劃給銀行。協議簽訂后,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銀行如期發行了該企業債券,并在債券到期后向債券持有人兌付了全部債券本息。為追索代墊券款本息,銀行向人民法院提訟。案審理的關鍵是銀行與電子公司之間的發行關系是否有效。應當說,委托發行債券與一般意義上的委托相比,既有一定共性,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應審查發債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具備條例所列舉的五個條件,接受委托的金融機構是否符合條例規定。應當著重審查企業發行債券的申請以及委托金融機構發行的行為是否取得人民銀行的批準。只有取得了人民銀行的批準,才算作取得了合法發行企業債券的資格。否則,就應認定為非法集資行為。本案所涉銀行和電子公司經當地人民銀行批準,并有擔保單位予以擔保,故該發行行為合法有效,委托發行協議亦應認定有效。在債券到期后,發債企業本應依約將券款本息劃給銀行,以便向持券人兌付,但發債企業卻違約。銀行出于金融機構的信用,已先行向債券持券人墊付了本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受托銀行此時成為新的債券持有人,其可以依其墊付資金所取得的債券表面所記載的權利義務內容,請求發債企業某電子公司支付債券本金及利息。同時,發債企業與人銀行之間有委托發行協議,發債企業應依約向銀行承擔違約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應依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還應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有關協議,認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最終判定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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