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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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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1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關鍵詞:法律;病歷檔案;管理;依法

        長期以來,病歷的管理與利用多停留在經驗和習慣要求的層面上,其實病歷作為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等資料的總和,它除了要受相關醫療衛生技術規范的約束,還應該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 所以病歷檔案的管理與利用,它必須依法管理。

        1病歷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歷檔案是一種特殊的檔案,它既有檔案的共同屬性—原始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又有自己的專業特殊性[1]:一是病歷檔案的完整性與連續性。以一個患者的治療過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數據及圖像材料構成一個立卷單位。二是病歷檔案的直接責任者為若干醫療工作者。病歷檔案載體材料的記錄、填制、分析、診斷和拍片化驗均由醫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法成為病歷材料的責任者。三是一個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構成一件病歷檔案。四是病歷檔案產生和形成很快、數量大,是臨床、教學、科研和醫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資料,是醫療事故糾紛、法律訴訟中的法定證據,也是溝通協調醫患關系、體現患者的知情權和醫療權的重要手段。依據病歷檔案,醫師可迅速正確診斷與治療患者,醫院亦可據之申請醫保給付、理清法律責任等。

        2病歷檔案的依法管理

        病歷檔案的依法管理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病歷形成過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歷形成過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歷是病人接受醫務入員病情詢問、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以及疾病發生、發展和轉歸等診療過程的原始記錄,能為醫療教學、科研和醫療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資料,在某些涉及人身傷害、健康保險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及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案還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特別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病歷更是醫院或醫務人員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主要和重要的證據材料。

        2.2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病人診治過程的書面記載,因此,病歷書寫的主體必須是有關法規規定的人員。顯然這里的醫務人員指的是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對病人實施診治的人員,不是病人的經治醫師或未參加病人檢查、治療的醫務人員不得書寫病歷。病歷的內容應該符合客觀、真實、準確的要求,在臨床醫療中許多醫務人員也為病人書寫了病歷,但由于缺乏與病歷相關的法律問題的知識導致形成的病歷存在許許多多的法律缺陷,如醫師“敷衍了事,未仔細詢問病史,憑主觀臆斷編造病史或為使其診斷成立,故意歪曲事實”或“編造虛偽檢查、操作”甚至“涂改編造搶救記錄、修改有診療失誤的病案”等等,這樣的病歷無論是作為醫療、教學、科研的原始資料還是作為訴訟的證據其價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衛生部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中明確指出:“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病歷記錄的客觀、真實準確,表面上是對病歷內容的要求,實質上是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要求。這體現在《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中:醫師“不得隱匿、偽造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歷的書寫應按規定時限完成并符合相關衛生法規、規章的要求醫師每天要診治許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診治后及時記錄,則有可能造成記憶的遺漏或混淆,萬一有醫療糾紛發生或訴訟發生再去補寫,其真實性和可信度必將受到懷疑,因此,病歷及時完成是保證病歷公證性的前提。《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各種情況下病歷書寫時限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如規定:“住院志、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出、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死亡記錄應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等等,這些對病歷書寫時限的具體規定是病歷書寫時必須遵守的。除時限問題外,《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還具體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病歷的涂改、修改的規定:“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這些規定,解決了我國病歷書寫中長期存在的對于如何進行涂改的不統一、不規范的作法,明確了什么是病歷的的合法涂改,為判斷病歷涂改的合法與否提供了標準。②體現在病歷中有關知情同意的規定:“特殊檢查治療等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這方面的規定與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識缺乏造成醫患糾紛[3]

        我國正逐步進入法制社會,依法行醫是每個醫務人員應該自覺遵守的準則。每個醫務人員應該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等等,針對醫務人員所立的各項法律、法規。用各種法律條例規范自己的職業行為與道德規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覺性,這樣有利于保護自己和醫院不受損失[4]。例如,從對車禍肇事類病歷的書寫就可以反映出個別醫生自我保護意識不夠,遇到車禍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診斷為“車禍”。是司機酒后駕車撞傷病人還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車,應從病歷記載中有所反映。應考慮病歷記載對肇事雙方負責,對醫生本人負責,更應對醫院負責。以便為交警,司法部門調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證據,并為當事的雙方爭得法律上的主動。

        參考文獻

        [1]劉寧,孫素玲.關于病案書寫中潛在性法律問題的探討[J].中國醫院管理,2001,21(3):45-46

        [2]尚進.正確認識病人隱私權[J].中國醫學倫理學,2002,15(2):36-37

        第2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在醫療衛生機構中,醫療糾紛很難完全杜絕,一旦形成醫療糾紛,會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醫患雙方的權益、道德和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必須重視醫療糾紛的防范工作,只有有效地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才是解決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

        一、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

        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即醫德,是醫務人員應具有的思想品質。高尚的職業道德,是防范醫療糾紛的基礎。這不僅僅因為醫務人員只有良好的醫德,才會自覺磨練意志,刻苦鉆研業務,從而具有精湛的醫療技術,同時,良好的醫德也是調節醫患關系、醫醫關系的杠桿和準則,是執行規章制度的基礎。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的職業道德首先就應該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職業風尚。然而,在市場經濟大潮的影響下,一些醫療單位只注重追求經濟利益,放棄了對醫務人員醫德醫風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在醫療單位中出現了諸如紅包、回扣、以物代藥以及亂收費等行業不正之風,一些醫務人員在對待病員的態度上出現冷、硬、頂、氣等現象。綜觀醫療糾紛的起因,幾乎每一起糾紛中都涉及到醫德醫風問題,有一些非醫源性糾紛,則純粹由醫德醫風問題引起,所以,加強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使醫務人員做到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應堅決制止紅包等不正之風的出現,嚴肅紀律,以法治醫。第二,醫療機構應把醫德教育和醫德醫風建設作為目標管理的重要內容,認真貫徹《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建立醫德考核與評價制度,切實加強醫務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敬業精神。第三,嚴禁個別醫務人員利用醫患關系挑撥離間,激化矛盾,撈取私利。第四,切實改善醫務人員的服務態度,在言語、行為和舉止上,講究文明禮貌,對待病員一視同仁,樹立“病人至上,廉潔行醫”的觀念。

        二、加強法治教育,增強法律意識

        市場經濟是法律經濟,增強醫務人員法律意識、明確醫患關系的法律地位及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對有效防范與處理醫療糾紛,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嚴格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的同時,還必須遵守有關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有關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規章制度是管理科學的結晶,各行各業都有規章制度,臨床醫療也不例外,而且因臨床工作的復雜多變,其規章制度更詳細、更全面。這對于保證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意義重大。

        醫務人員要做到守法,必須先做到學法和知法。臨床醫療和法學是兩個專業性都比較強的學科,醫務人員懂醫不懂法,對相關的法律知識不甚了解,在日常工作中,法律意識淡漠,不嚴格按操作規程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查和治療,直至出現差錯,產生糾紛,才體會到法律意識的重要性。這就要求醫療機構對其醫務人員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和教育。對醫務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要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和崗位實際工作相結合的原則,提高醫務人員的法律意識,使其能夠做到嚴格依法執業,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到實處。如查對制度是一項重要的醫療工作制度,認真執行查對制度,可以避免許多醫療過失行為,如給患者用錯藥物、錯治患者、錯誤輸血等。知法能夠使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保護患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防范醫療糾紛的發生,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爭議,醫療機構還要加強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比如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患者享有知情權,相應的,醫務人員就有告知義務,如果醫務人員根本就不知道按照法律規定自己還有告知義務,那何談履行好告知義務。也許到了因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的時候,醫務人員還對自己究竟錯在哪里充滿疑問。所以,知道自己依法應有的權利和義務,是保護權益、履行義務的前提。

        此外,也應對病員開展法制教育,提倡就醫道德,醫療單位是公共場所,有其正常的醫療秩序,是不容任意破壞的。醫務人員除了職業上的特殊性以外,他們與其他公民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們同樣有自身合法權益要受到法律保護。有些病員及其家屬,缺乏應有的就醫道德,稍有不滿,就對醫務人員出口、大打出手,造成惡劣的影響,擾亂了醫療單位的醫療秩序。對此,也應嚴格依照法律,對責任者予以應有的懲治,保護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完善的崗前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制度

        四、提高醫務人員的整體業務素質

        醫務人員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診療護理水平是防止醫療糾紛發生的根本所在。醫療是高技術集中的特殊服務事業,醫務人員面對的是復雜、繁多的疾病和人體活動不斷運動的特殊性。在醫學領域中,人們對疾病和人體的研究和認識,還有許多的未知數和變數,這就決定了醫療活動的復雜性和危險性。實踐中,不少的醫療糾紛是由于醫務人員的診療護理水平不高,面對復雜或以外情況不能解決,導致病員發生不應有的損害后果而引起的。

        醫務工作是關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行業,醫務人員必須加強自身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素質和服務質量,這是減少醫療過失,防范醫療糾紛的關鍵所在。因為一切醫療過程都是發生在醫療技術基礎之上的,沒有高超的醫療技術水平,救死扶傷就是一句空話。除醫務人員自身應增強學習的自覺性外,作為醫院也要對各級各類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培訓,建立和完善繼續醫學教育制度,嚴格考核,開展科研,進行學術交流,團結協作,使醫療水平不斷提高,更好地為病人服務。

        五、醫療機構應加強服務質量監控,制定防范、處理醫療糾紛的預案

        醫院必須把醫療質量放在首位,把質量管理納入醫院的各項工作中。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根據不同的規模和等級,醫療機構具備條件的,可以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不能設置單獨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的,醫療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工作,保證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落實到具體人,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運轉和醫療安全。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要監督醫務人員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在監督過程中如果發現醫務人員的違紀違章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應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并及時受理投訴。對于患者投訴的問題,要做必要的核實,對于問題重大,矛盾突出的,還要做好調查工作。如果確實是由于醫療方的原因引起患者投訴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臨床和相關部門及有關工作人員,妥善處理,消除醫療糾紛隱患和減輕損害后果。

        另外,醫療機構還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醫療事故的預案。除了設立醫療質量監控部門或人員、加強醫療質量監督管理、提高義務人員技術水平、改善服務態度外,醫療機構還應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所謂預案是指事前制定的一系列應急反映程序,明確應急機制中各成員部門及其人員的組成、具體職責、工作措施以及相互之間的協調關系,預案在其針對的情況出現時啟動。醫療機構制定的應急預案應包括兩種:防范醫療事故預案和處理醫療事故預案。在兩種預案中應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明確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在防范醫療事故預案中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分別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范圍,針對容易引起醫療糾紛的醫療質量、醫療技術水平、服務態度等因素制定各項預防措施;在處理醫療事故預案中也要明確領導機構和承擔具體工作的相關部門,明確醫療糾紛發生后各部門的職責和應采取的措施。

        六、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制度

        第3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轄區內的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鄉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公益類衛生服務事業單位,主要由縣(市、區)政府舉辦和管理,原則上每個建制鄉鎮必須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劃歸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衛生院可實行縣(市、區)統籌管理,也可實行縣(市、區)、鎮共管,以縣(市、區)管理為主。

        第四條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市、區)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全省鄉鎮衛生院實行宏觀管理。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所轄縣(市、區)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綜合的評價。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要進行一次自查自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六條鄉鎮衛生院選址、設置,應遵循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根據區域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文化和交通等情況確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發展前景和最大輻射功能。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的設立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序報批。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是專有名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鄉鎮衛生院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鄉鎮衛生院的命名原則是:所在的縣(市、區)+所在鎮(鄉)衛生院。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統一使用衛生機構專用標識。

        第十條根據區域衛生規劃,按功能將鄉鎮衛生院明確劃分為中心衛生院和一般衛生院。

        第十一條鄉鎮衛生院建設依照國家《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和《廣東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所規定的建設標準,嚴禁舉債進行超標準建設。

        第三章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面向農村居民提供預防、康復、保健、健康教育、基本醫療、中醫、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綜合服務,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區域內公共衛生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加強公共衛生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規范化預防接種門診,做好免疫規劃工作。

        (二)做好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三)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病防治工作。有條件的可開展老年保健、精神衛生和康復工作。

        (四)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兒童系統保健和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工作,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評審工作。

        (五)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指導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健康行為的形成。并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專業指導與管理工作。

        (八)加強信息管理,建立執行相關統計及報告制度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協助鎮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規劃。

        第十五條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對轄區內村衛生機構及鄉村醫生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負責對村衛生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和組織對村醫的培訓、考核,逐步實行鎮村一體化管理。

        第十六條健全村醫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召開村醫例會。通報、反饋各衛生機構工作情況,傳達上級衛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積極參與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的衛生服務,協助做好補償支付工作。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綜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突出原則,加強婦產科、兒科、計劃免疫規范化門診和中醫科建設,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四)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會診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等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藥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進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六)按照《廣東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

        第十九條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急癥搶救,危重病人轉診和救災搶險醫療工作。

        第二十條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藥品管理制度,推行“陽光采購”。

        第二十二條加強中醫藥工作,規范中醫藥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努力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價廉、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嚴禁向外提供出租業務用房,嚴禁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以營利為目的辦醫行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鄉鎮衛生院科室設置和崗位設置,按照精簡、高效原則,以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合理規范設置。

        第二十七條嚴格準入條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專業技術服務。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不得超范圍執業。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二十八條大力推行公開招聘鄉鎮衛生院院長。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聘用,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按有關程序任免。一屆聘期3-5年,其中試用一年。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一般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

        第二十九條院長實行聘期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主要內容為行風建設、業務發展情況等。

        第三十條推行人員聘用制,因事設崗,公開競爭上崗,擇優聘用鄉鎮衛生院人員。新錄用人員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開招考,與錄用單位簽署聘任合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章財務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條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并在門診、病房以及對公眾服務窗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開欄、宣傳櫥窗、電子大屏幕公告欄,公開主要藥品及診療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鄉鎮衛生院的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設備、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五條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環境。

        第七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考勤、學習、會議和環境衛生管理等制度。

        第4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一、目的意義

        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母嬰保健法》、《獻血法》、《護士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品和管理條例》、《性病防治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醫療機構臨床實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通過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增強我縣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意識,規范依法執業行為,消除監管盲點,規范完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和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的新型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基本醫療安全。

        二、檢查范圍

        依據“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對縣轄區內的醫療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此次檢查范圍包括:縣境內所有一級醫療機構、二級醫療機構、民營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母嬰保健機構、皮膚病防治機構。

        三、檢查內容

        重點從以下方面進行檢查:

        (一)依法執業情況:檢查醫療機構各種執業許可證的有效情況和執業范圍;檢查衛生技術人員的資質情況(執業人員按相關法律法規取得相應資質);檢查科室管理情況(科室管理規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醫療廣告情況(醫療廣告必須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廣告內容應符合規定)。

        (二)病歷管理:檢查是否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科室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檢查病歷書寫是否規范等。

        (三)處方管理:檢查處方書寫及開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處方調劑是否規范;檢查處方的封存及銷毀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執行。

        (四)麻醉和管理:檢查是否按照要求對麻醉和進行管理(設施、人員、記錄)、采購和儲存、使用及安全管理;處方管理。

        (五)母嬰保健技術: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質、依法執業情況、科普宣傳、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保健、產前診斷、嬰兒保健、衛生保健指導以及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六)性病診療: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質,從事性病診療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醫療、檢驗人員)是否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省性病診療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合格證》;單位是否有2名以上從事性病診療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醫師;檢查科室設置及依法執業情況。

        (七)傳染病防治管理:檢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報告執行情況;檢查診療程序及科室設置是否合理等。

        (八)醫院感染管理:檢查預防控制措施落實情況以及人員培訓是否到位。

        (九)醫療廢物管理:重點檢查醫療廢物管理(是否按規定分類收集、包裝醫療廢物、職業安全防護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運輸、按要求對醫療廢物進行暫存,醫療廢物暫存處選址合理,設施、設備應達到相關要求,警示標識明顯);檢查污水處理情況。

        (十)放射工作情況:檢查機構資質;執業管理(是否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檢測儀器,從事放射治療、核醫學、介入放射學、X射線影像診斷的人員是否符合《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的要求;檢查放射診療人員是否進行個人劑量監測、職業健康檢查,是否參加專業級防護知識培訓,并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教育培訓檔案);檢查工作場所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臨床用血管理:重點檢查是否設立獨立的輸血科(二級以下醫院設立血庫),并符合《省醫院輸血科(血庫)基本標準》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類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人員崗位責任制;檢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況;檢查血液儲存及消毒監測等情況。

        (十二)臨床實驗室管理:檢查機構和人員資質(實驗室是否由專(兼)職人員負責臨床檢驗質量和臨床實驗室安全管理,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實驗室負責人是否經過省級培訓、實驗室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檢查科室設置情況以及執業管理。

        四、檢查方式

        采取暗訪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查閱病歷、處方等相關資料,詢問醫務人員,對每一家醫療機構利用半天至1天時間進行全面監督檢查。

        五、工作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27日至8月28日)縣衛生局組織各醫療衛生單位召開專項整治工作會議,下發有關標準和實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階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醫療機構按照本方案確定的檢查內容,結合本醫療機構實際開展自查,詳細掌握各醫療機構基本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組織整改。8月30日前將自查報告和醫療機構基本信息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至縣衛生監督執法局醫療衛生監督科。

        (三)執法檢查階段(9月4日至9月27日)。縣衛生監督執法局組織專家對照檢查標準和內容對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相應處理。

        (四)匯總階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檢查完畢后,將檢查情況匯總,將檢查結果和檢查中發現的嚴重違法問題上報縣衛生局辦公會研究,依法對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醫療機構給予行政處罰。

        (五)復查提高階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針對存在的問題改進情況,縣衛生監督執法局要組織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在全縣通報,對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單位給予表揚;對改進緩慢或未改進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復查情況從重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六、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此次醫療機構專項整治是規范基層醫療市場秩序,凈化就醫環境,維護群眾健康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各醫療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自查,落實工作責任,務求實效。

        (二)加大執法力度,落實執法責任制。各醫療機構要認真查找自身執業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集中力量,突出重點,杜絕非法行醫行為,杜絕無證行醫,杜絕本單位醫療衛生服務領域的違法執業行為。

        第5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動物診療行業規范化管理,是新形勢下獸醫工作的重要內容,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不斷適應全社會畜禽飼養、伴侶動物發展的客觀要求。

        (一)工作目標。通過動物診療機構規范化建設,規范動物診療行為,實現全市動物診療行業“機構合法、從業持證、診療規范、制度健全”的目標任務,提高診療水平,確保獸醫公共衛生安全,使診療行業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用三年時間,努力達到全市動物診療機構持證率100%,規范化建設達標率80%,從事診療活動的獸醫人員持證率100%,執業獸醫師、執業助理獸醫師注冊備案率100%。

        (二)基本原則。一是市場培育與規范提高并重,以規范提高為主。隨著社會不斷進步,動物診療范圍發生變化,伴侶動物診療重要性日益增加,要針對各地具體情況,加強動物診療特別是寵物診療行業管理,堅持培育與規范提高并重,全面提高診療行業管理水平。二是全面與試點相結合,以試點分步實施為主。在規范全市動物診療許可管理的基礎上,分步實施、分批試點,以點帶面、循序漸進。

        推進規范化建設各項措施要求,做實試點,注重實效,達到規范有方向,管理有目標。三是外部管理與內在需求相統一,以引導內在需求為主。剖析動物診療行業發展歷程,分析存在問題,制定動物診療行業規范化管理對策措施,廣泛征求行業發展意見,從行業發展的內在需求出發,力求管理措施有的放矢。將著力點放在引導、激發行業內在動力上,做到政府管理與行業發展的需求有機對接,實現管理與需求和諧統一。

        二、工作要求

        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的總體考慮,全市動物診療行業管理分為診療許可管理和規范化建設兩類。動物診療許可作為動物診療行業的基本要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進規范化建設,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一)嚴格診療許可管理要求。在市內開辦動物診療機構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并在規定的診療活動范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認真貫徹執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加強動物診療許可管理,嚴格許可審查程序和審查條件,嚴格規范動物診療機構名稱。一是嚴格人員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具有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名,其中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動物醫院應具有3名以上執業獸醫師,并在主管部門注冊,從事診療活動的獸醫人員和服務人員必須有健康證明材料。資格證書與健康證明懸掛于診療場所的明顯位置。二是嚴格場所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固定診療場所,其使用面積應與診療規模相適應。動物醫院應達到100平方米以上,診所(門診部)應達到60平方米以上。診療、手術、輸液、藥房、化驗、住院等功能區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并與寵物美容等其它經營服務場所進行物理隔離。三是嚴格設施要求。具有與其診療規模相適應的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設施設備,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的動物醫院還要具有手術臺、X光機或B超等設備。四是嚴格制度要求。動物診療機構必須將省統一制定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各項管理制度懸掛上墻。五是嚴格檔案要求。使用規范的印有診療機構名稱的處方箋、病歷冊,規范開具處方藥、填寫診斷書、出具有關證明文件等,各項記錄規范齊全,并按要求專柜保存病案檔案。鼓勵有條件的動物醫院使用電子檔案。

        (二)規范化建設要求。動物診療機構除必須達到上述診療許可管理的一般要求以外,還應在下列方面進行進一步規范提高。一是布局更加合理。規范化的動物診療機構布局要更加合理,各個功能區要明顯分開,有相對獨立的診療室、觀察室、化驗室、手術室、住院室、隔離室、處置室、消毒室、藥品室、辦公室等工作場所。二是技術要求更高。動物醫院必須有3名以上經注冊的執業獸醫師固定坐診,并配備3名以上經備案的執業助理獸醫開展必要的輔助診療活動,能從事動物的各種診治與手術,專業科室相對齊全。有計劃地開展職業技術與技能培訓,不斷降低醫療事故率。三是用藥更加規范。處方使用與管理規范。獸藥的采購、使用、保存符合規定,建立獸藥進出庫和使用檔案。嚴格按照國家獸藥管理的規定使用獸藥,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毒麻品的采購、保管、使用等應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四是規范病案管理。使用規范的印有機構名稱的處方箋、病歷,規范填寫病歷,病畜特征描述及診斷與病畜實際情況相一致,病歷檔案保存規范整齊,便于查找。五是儀器設備先進。動物醫院應具有診斷臺、保定器、開口器、開膣器、聽診器、體溫計、輸液架、B超機、X光機、手術器械、電冰箱、恒溫箱、紫外消毒燈、噴霧消毒器、洗衣機、藥品柜、器械柜、消毒滅菌密閉器械柜、高壓滅菌設備、顯微鏡、血液分析儀、生化分析儀、切片機、化驗器具等儀器設備。對儀器設備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使用與維修等記錄完整。六是規范疫情報告和無害化處理。診療活動中發現疑似傳染病例,能嚴格執行重大動物疫病報告制度,不得擅自診治。嚴格做好無害化處理和醫療廢棄物處理工作,對解剖和病死動物必須用密閉的專用裝尸袋封閉后送指定地點焚燒、消毒及無害化處理,對病死動物、解剖動物現場,要及時消毒清洗干凈。醫療廢棄物采用專用的廢棄物消毒桶收集,專人保管,專人處理。七是提高服務水平。統一機構人員著裝,并印有機構名稱。著裝整潔,掛牌上崗,服務熱情,登記清楚,詢問詳細,診斷準確,用藥合理,手術安全。做好后期跟蹤服務,發生重大醫療事故或用藥嚴重不良反應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三)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化要求。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大動物診療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宣傳與貫徹工作力度,嚴格按照《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等法規,規范動物診療機構的許可管理,規范審查發證行為。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建立日常監管機制,完善監管記錄,對轄區內的動物診療機構每季度巡查一次以上,了解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診療活動開展情況,及時有效地化解和處理有關診療方面的投訴,強化監督執法和案件查處工作力度,嚴厲打擊無證行醫,堅決取締黑診所,確保轄區內不發生無證行醫、超范圍診療等現象。

        三、年度安排

        (一)試點啟動階段。年對全市動物診療機構現狀進行調查摸底,包括機構名稱、性質、地址、人員結構、持證、營業面積、診療范圍、診療量、功能設置、儀器設備、制度等情況,各縣(市、區)于7月20日前完成該項工作。根據調查摸底情況,8月底前在全市建立1-2個診療機構規范化建設示范點,通過現場會等形式進行示范,啟動并有序引導規范化管理建設。省、市將陸續出臺各項管理制度,推動規范化建設的開展。全面推進動物診療許可準入制,每個鄉鎮至少設立一個經行政許可的動物診療機構,消滅動物診療許可空白縣,市縣城區嚴禁無證進行動物診療活動。在今年年底前,全市動物診療機構診療許可持證率達60%,規范化管理達標率達20%。

        (二)全面推進階段。2012年在今年工作的基礎上,全面推進動物診療機構規范化建設,重點抓好診療機構規范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繼續組織做好執業獸醫考試及業務素質等方面的培訓,確保人員全部持證上崗,促進服務水平提高。推進動物診療機構從業獸醫人員的職稱評審工作,為建立動物診療高級專家庫做好必要的準備。各地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按照規范化管理要求,對動物診療機構實行分類指導,逐步實現功能布局合理、儀器設備先進、藥品采購與使用規范、診斷準確、診治有效、檔案完善。力爭動物診療機構診療許可持證率達80%,規范化管理達標率達40%以上。

        (三)完善提高階段。2013年在前兩年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規范化管理的各項工作,加快培育高級臨床獸醫專家庫,全面實行動物診療機構分級分類管理,委托省寵物診療行業協會進行評審并授牌。診療許可持證率達100%,規范化管理達標率達80%以上。各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建立健全日常監管制度和督查制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不符合條件的動物診療場所采取整頓、規范、取締等措施,逐步凈化動物診療市場。

        四、工作措施

        各地獸醫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動物診療機構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動物診療機構規范化管理工作的領導,按照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有計劃、分階段開展各項工作。

        (一)加強領導,廣泛宣傳。為加強全市動物診療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領導,市農委將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指導、協調建設工作。各地也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組織、協調轄區內動物診療行業規范化建設工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具體實施。要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職責,制定實施方案,扎實推進各項工作。要廣泛宣傳建設活動的意義,讓每一個診療機構認識到建設活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建設活動要求,規范診療行為,提高服務水平。

        (二)完善制度,強化培訓。建立和完善診療服務制度、業務培訓、人員管理、衛生消毒、疫情報告、無害化處理、獸醫處方等制度,通過各項制度的建立、完善與執行,有效推動建設活動的開展。舉辦多形式、多層次的培訓班,全面提高城鎮獸醫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服務水平。

        第6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關鍵詞] 藥劑科 管理 經濟效益

        [中圖分類號] R192.8[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5-0515(2011)-08-262-01

        藥劑管理是醫院內部管理的重要環節,對醫院的醫療質量、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藥劑科管理應以質量和安全為標準,軟硬件為依托,使藥劑科的工作走向制度化、科學化、規范化、標準化,從而提高醫院藥學工作服務水平,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豐收是所有醫院藥劑工作者關心的事。

        1 加強藥劑科人員的管理

        1.1 制定科學性、規范性和可行性的規章制度 醫院藥劑管理部門必須在一套全面覆蓋各項具體工作的制度規范下,才能保證責任落實到個人,才能更好地開展具體工作。管理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其原則是依法,以制度管人、管事,使管理工作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根據《藥品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制訂具體的各級各類人員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操作規程,如醫院藥劑科工作制度,藥品質量檢查報告制度,藥品調配制度,藥品盤點工作制度,毒、麻及管理制度,差錯事故登記報告制度,藥品驗收出入庫制度,藥品保管養護制度等,以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使各項工作的開展做到有章可循。與此同時還應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績效考核方案及獎懲措施,使每一個崗位的每一項工作都能責任落實到人,以確保各項制度具有較高的執行程度和實現程度,使患者得到安全、有效、及時的高水平藥學服務[1]。此外,一定要確保所建立的制度具體、細致、可行,堅決杜絕流于形式的空談。

        1.2 藥劑科人員的合理配置 藥劑科是重要的醫技科室,包括中藥房、西藥房、藥劑室等重要部分,每一部分配置合理工作人數,防止工作量與工作人員數量不匹配現象。合理配置藥劑人員,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1.3 提高藥劑科人員的工作質量

        1.3.1 注重職業道德 由于藥劑工作有其獨特的自身工作特點,因此要求每位藥師首先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觀和社會價值觀,只有在正確的道德觀、價值觀的指導下,才能更好地救死扶傷為患者服務。藥劑工作應以人為本,實行人性化服務,真正以患者為中心,讓患者充分感受到人文關懷和親情服務。解除病痛和保障患者身心健康為已任。使其享受高質量的藥學服務。提倡“微笑服務”,加強醫患溝通,工作中耐心細致,善于換位思考。為每一位病患營造和諧的就醫氛圍。

        1.3.2 提高科室凝聚力 定期對藥劑人員進行愛崗敬業的培訓,以加強職業道德修養。使員工個人的榮譽與醫院、科室的發展緊密聯系,重點培養一種濃厚的學習氛圍。同事間團結協作,互相鼓勵,以提高科室凝聚力[2]。

        1.3.3 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每位藥劑人員要積極通過繼續教育、函授、自考、執業藥師考試等方式來更新自己的專業知識,滿足醫院藥學發展的需要。醫院藥劑科也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推動和鼓勵中青年藥學人員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1.4 積極引進藥學人才 目前的藥學人員中,高學歷人才缺乏,藥劑科應該從高校中積極引進人才。

        2 加強藥品的管理 藥品管理包括藥品的名稱、規格、單位、包裝、生產廠家、生產批號、進價、零售價、購藥渠道、數量、金額、有效期等信息的處理和掌握。購藥計劃、采購藥品、出庫、入庫、盤點、庫存管理的金額核算等工作量都相當大。應用傳統的管理方式,盡管花費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工作效率及質量也只能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之內,解決這些問題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需要現代化的管理手段。計算機作為現代化的管理工具,具有信息容量大、速度快、準確、及時、清晰、易儲存等特點,特別是計算機的網絡化管理,實現了藥劑科各部門之間的互動管理、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2.1 藥品采購管理 藥品是一種特殊商品,藥品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用藥安全。因此,加強藥品管理首先要做好嚴把進貨關。藥品采購應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藥品統一招標采購制度,堅持從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經營企業采購優質優價藥品。保管員上報的藥品采購計劃需經藥劑科及院主管部門審批合格后,方可采購。嚴格控制藥品購入的品種和數量,堅持按需采購,在保證臨床用藥的前提下避免積壓浪費。對于新增藥品應填寫申請表,經藥事委員會審批通過后方可購入。

        2.2 藥品出入庫管理

        2.2.1 藥品分類分區管理 在庫藥品應分區分類擺放。分區指將庫房劃分為合格區、不合格區和待驗區。按藥品的功效將其分為若干類分別擺放于藥架上,并在每一類的藥架上標示該類藥品的指示牌或標簽。并且將近效期藥品擺放在外層。做到先入先出、近期先出。

        2.2.2 藥品出入庫管理 藥品出入庫時均應對名稱、規格、數量、批準文號、批號、效期、產地等內容逐項進行詳細核對并簽字以示負責。最大程度地把好藥品質量關。

        2.3 藥品貯存管理

        2.3.1 藥品貨位提示 由于藥品入庫時已經對藥品的庫位進行了明確標示,所以可使藥品的擺放位置一目了然,便于更加方便、快捷地查找、擺放、提取藥品。

        2.3.2 對貯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的貯存、養護 藥品貯存條件一目了然,可以更好地加強對貯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的管理,如需要存放于冷處、陰涼處、涼暗處的藥品,需避光、防凍、防潮、防蟲、防鼠的藥品等,可根據貯存條件進行適當存放。

        2.4 麻醉、管理 麻醉及的管理一向是醫院藥劑科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日常工作中不能有絲毫的馬虎和錯誤,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管理。實行“五專”管理,即:專人保管、專柜存放、專用處方、專用賬冊、專冊登記。雙人雙鎖,存放于防盜保險柜中,并有報警系統和攝像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監控。由專人對每一支、每一片藥物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做到處方、賬冊、登記、醫囑、護士執行記錄、病案全部相符。

        2.5 庫存管理 保管員必須是具有藥學專業知識、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制度的人,藥品入庫驗收時首先應做到查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商標、批準文號、批號效期、廠家等,之后依據藥品編號規則輸入藥品編號登記入庫[3]。在錄入批發價和零售價后自動生成總金額的同時,輸入有效期及庫存上下限等,自動監控藥品的效期及限量等。

        3 健全管理制度,實行計算機管理 為適應醫療制度改革,新時期的藥劑科管理必須從嚴,以國家頒布的《藥品管理法》作為藥房管理的依據,以規范化管理為目標,健全規章制度、設立崗位責任制度、專業管理制度、考評制度,提高全體藥學人員的服務意識、工作責任感和勞動自覺性,使每個患者均感到滿意,從而吸引患者前來就診,提高醫院的競爭力[4]。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展,藥劑科也要應用計算機實現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管理,促進醫院藥房現代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只有通過規范化的管理,才能推動醫院藥房更快更好地發展,在不斷提高服務質量中增加醫院經濟效益。

        4 結論 藥劑科直接影響醫院的經濟效益,藥劑科要與市場發生著買與賣的關系,藥劑科從市場購進各種藥品,然后通過藥房窗口賣出給患者,藥劑科既要確保藥品的療效,保證質量,還要考慮藥品利潤,進行成本核算,以求給醫院帶來經濟利益[5]。因此,醫院與醫藥并存,互相依賴、互相促進,不斷提高,二者不可偏廢。藥劑科工作的好與壞,直接或間接衡量藥劑科的工作質量和管理水平,同時也影響醫院的聲譽和信譽。醫院的工作要想真正地被人們所接受和重視,更進一步取得好的聲譽和信譽,就必須做好全方位的調劑工作,所以加強藥劑科的管理工作是在醫院工作中非常重要的[6]。

        參考文獻

        [1] 王鋼柱,李青素.如何提高醫院藥劑科的管理水平[J].科室管理,2006,28(3):146-147.

        [2] 盧楠.淺析醫院藥劑科管理[J].中國醫藥學現在遠程教育,2010,1(8):156-157.

        [3] 李明,鄭志宏.醫院信息系統中的藥房管理[J].中國臨床醫藥研究雜志,2004,12(9):106-107.

        [4] 胡柳,周詠.病房藥品管理中的隱患及對策[J].中華現代護理學雜志,2005,2(22):78-79.

        第7篇:病案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范文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條例》的頒布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使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資格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了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的意義。但是目前的鑒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在與訴訟制度的接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概述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國家醫療體制進一步改革,社會福利性的醫療單位逐漸向營利性的經濟實體轉變,加上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公民的整體素質和法律意識的提高,人們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多,且大幅度上升的趨勢。同時由于新聞媒體等社會輿論的誤導,醫患雙方的矛盾日益尖銳化、復雜化,并已成為當今社會的熱點、難點。原有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不適應當前糾紛處理的需要,在有的地方甚至已經成了一紙空文。為了妥善處理解決醫療糾紛,2002年月日國務院出臺了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條例衛生部了相應的配套規章。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

        衛生部制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作出了相應的規范,在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但是相應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醫療事故鑒定的概念性質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我們可以這樣介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概念: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的過程。本文所稱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指醫學會組織專家組依法(《條例》)進行的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

        《條例》明確了由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條例》第2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機構為醫學會,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行市、省二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省級鑒定為最終鑒定。醫學會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家庫,參加鑒定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程序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提起可以有以下三種:第一種,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書面委托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學會對單方面委托的鑒定申請不受理。第二種,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三種,法院審理涉及醫療事故問題訴訟案件時,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移交委托負責首次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學會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作出是否屬醫療事故及何類、何級、何等事故的科學鑒定結論。鑒定實行合議制度,過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予以注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衛生行政部門對鑒定結論的人員資格、專業內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不符規定的重新鑒定,符合規定的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

        任何一方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均可以進行再次鑒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性質

        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先必須研究其鑒定行為的法律屬性。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法理論,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1]。有一種意見認為,由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作“醫療事故鑒定是一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對醫療鑒定結論不服,向法院的,法院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2]。這種觀點是由原《辦法》中規定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自治州、市)、縣(市、市轄區)三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具隸屬關系所得出的。目前醫學會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受理機構,是獨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不是行政主體,所以鑒定行為也就算不上具體行政行為。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行為

        1.醫學會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分析

        《條例》規定醫學會具有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權利和義務。2003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號)“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醫學會由于行政法規《條例》的授權加上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使醫學會成為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其合法性不容質疑。

        鑒定的目的使為了更好地解決醫療事故民事糾紛,在醫患雙方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醫方侵權責任程度,危害后果,因果關系等方面存在異議時,勢必尋求公正的第三方(中介性組織)對此加以評判,以更好地進行協商處理。進入訴訟程序后由于法官對醫學專業性問題難以評斷,也需要借助一個有力的公正的鑒定。中華醫學會章程第二條“中華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團,”醫學會在性質上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備法人資格,這與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的性質不同。醫學會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與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存在管理上、經濟上、責任上的必然聯系和利害關系,這也體現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中介性。[5]

        但是中華醫學會是一個具有行業利益色彩的社團性組織。新修改通過的《中華醫學會章程》增加了“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等內容,這種行業保護傾向明顯的學會性組織,已不同于純粹的學術團體,具有維護自身利益的要求。在利益紛爭的一般場合,這種利益要求和傾向是合理的。但醫患糾紛中,這種行業性的利益要求應當受到合理的和公平的約束。不僅因為醫患糾紛的另一方是單獨的社會個體,而且因為這種社會地位的不對等,極易引發對患者合法權利的侵犯。

        我們必須肯定醫療事故與否的判定只能由醫療領域的專家進行鑒定。對病人的疾病進行診療的時醫生,評判其診療過程是否造成人身損害,行為是否有過錯,行為過錯和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等一系列的專業技術問題只能由該領域的專家進行。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醫學科學的特點,對疾病的診治方式,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涉及多個醫學專業,所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的方式進行”。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司法鑒定之比較

        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分析,我們先來分析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要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包含以下要件:違法的醫療行為、損害后果、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有過錯。因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解決的是民事賠償問題,最終解決途徑還是司法。目前我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規則原則在審判中一般是按照過錯侵權行為來認定的。我們可以對照一下過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我國通說將其概括為: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6]。其構成要件基本上是相同的,只是醫療事故的損害后果要達到一定的程度,而過錯侵權則無相關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事實所包含的范圍比較廣泛,醫療事故包括在內。但是就侵害生命健康權而言,醫療事故的成立和侵權行為的成立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庭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目的也就在于認定醫療行為是否有過錯,違法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至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并無太多實質性的意義。換句話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鑒定實質上是醫療行為過錯鑒定,醫療行為違法鑒定,因果關系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名稱容易造成一定的誤解,擬改為“醫事鑒定”為好。

        根據人民衛生出版社2002年1月王保潔主編的《法醫學》(第三版),法醫學研究范圍可以作如下劃分: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學、臨床法醫學、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物分析學、法醫精神病學。與醫療聯系比較密切的就是法醫病理學(對象:尸體鑒定死亡原因、死亡性質、死亡時間、損傷時間等),臨床法醫學(對象:活體,鑒定損傷性質、損傷程度、勞動能力、其他生理病理狀態與損傷的關系)。法醫鑒定暫時無法律規定其鑒定的范圍,但是從其研究的范圍就可以看出,在醫療損害糾紛中只能從事死因鑒定和傷殘等級等損害后果鑒定,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違法性,無權鑒定醫療行為的過錯性。缺乏臨床經驗的法醫,在臨床領域并不是專家,無法對診療措施的選擇,手術指征的掌握等醫療行為作出客觀的合理的評價。醫療損害侵權賠償(侵害生命健康權)訴訟中,所應該進行鑒定應該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只能鑒定其損害后果的存在,傷殘等級的存在。所以法醫關于醫療行為過錯違法,行為和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是無效的,法院應該不予采信,只能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這種情況下也就不存在“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的情況了。

        《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這里很清楚地表明司法鑒定也就是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無論是何單位鑒定均具有司法鑒定的性質。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同樣也是司法鑒定。目前存在很多“司法鑒定所”其當事人委托的鑒定結論稱為“司法鑒定”。這是值得探討的。同樣雙方當事人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其性質不是司法鑒定。但是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無論是雙方委托醫學會還是法院委托醫學會,送檢材料,當事人陳述等等鑒定的依據是唯一的共同的,得出的鑒定結論也是共同的。且其鑒定機構合法性不容質疑,法院對待任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態度應該是共同的,無論是司法鑒定還是當事人委托。最高院應該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加以肯定,將其納入到司法鑒定的軌道。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過程是依據法律法規,診療護理常規等等,對病案資料以及各種報告進行審查,判定行為性質,是眾多醫療專家的思想結晶形成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說明和解釋的過程。鑒定的過程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鑒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組織實施,由于委托人的不同可以分為司法鑒定和非司法鑒定。由法院委托的情況下,該鑒定即為司法鑒定,該鑒定行為即是一種訴訟活動。鑒定就成了整個案件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鑒定實際上是醫患雙方尋找的第三方對事實進行客觀的評價,類似于仲裁,但并非仲裁。其法律屬性難以介定。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認可:鑒于醫學會鑒定的中介性和非司法性,其合法的鑒定行為我們可以認定為特殊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是鑒定不能解決賠償問題,賠償問題可以通過行政處理,雙方調解,民事訴訟這三種途徑來解決。民事訴訟是最終的解決途徑,問題的根本還是要走向訴訟,進行鑒定的最終走向就是民事訴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還是要跟訴訟相結合。鑒定解決的是事實判定問題,有助于進入訴訟程序。訴訟中大部分案件還是要借助于鑒定來進行審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無論何時提起,何人委托,我們都可以看作為訴訟輔助行為,一種訴訟活動。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特點具有多重屬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法律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備法律依據——《條例》。鑒定結論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鑒定必須遵守相應的規定。

        第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專門性。鑒定人、涉及學科、鑒定機構等等均具有專門性。

        第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主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主要的是專家組的主觀活動,根據事實,鑒定人提出自己的看法意見。

        第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具有準司法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事實的一種評判,是由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收取物證(包括尸檢結果),查閱書證(病歷等病案資料),聽取證人證言,當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屬陳述,分析原因,依據法定標準,判定事件性質。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我們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主要的就是研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包括其性質、特點和訴訟中證據效力。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性質

        我們來看看各國對鑒定結論的規定。英美國家的訴訟理論將鑒定結論稱為“專家證言”、“意見證據”,認為“意見是指從這些事實中推理得出的結論”[3]。實際上并不是以鑒定結論的方式出現,而是以專家證人(expertwitness)的身份被通知出現在法庭上,鑒定人實際上也是證人,鑒定意見即為“專家證言”。大陸法系國家中,鑒定人是法官的幫手,他們在法庭上比一般證人享有某種特權,如有權查閱相關卷宗詢問當事人等。證人和鑒定人相區別,遵循古老的法諺“鑒定人是關于事實的法官”。

        在原蘇聯,鑒定結論是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鑒定人和證人相區別,鑒定人不是證人,因為他不是向法院說明他自己看見或聽到的什么事實,也就是說,他不是證明事實,而是對事實作出分析,從科學材料或者自己專門角度來說明事實。原蘇聯將鑒定分為法院鑒定(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和非法院鑒定(非法院指派委托的鑒定隸屬于某一管理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七種證據:“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里鑒定結論指的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鑒定部門作出的或者是由人民法院所認可、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很顯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也包含在內,在訴訟中也是作為證據來使用的。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人對發生的醫療事件,通過調查研究,運用其專門知識和技術對案件的某些方面進行鑒定所得出的合乎科學的結論。鑒定結論并不是案件形成時或形成后留下的客觀事實而是根據其原有的一系列證據作出的結論。它是不僅對客觀事實的反映同時還有對客觀事實的一種推斷。正是這種反映和推斷產生了對客觀事實的認定,也就形成了鑒定結論。鑒定的過程是解釋和評斷的過程,鑒定結論是依據客觀事實進行科學解釋、評斷所得出的推斷結果,不是對客觀事實的直接反映,同時也不是客觀事實。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是一種獨立的原始證據,也不是直接證據,而是一種衍生證據。無論是訴訟前的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還是訴訟中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其本質都是證據。

        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特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直接結果,鑒定結論的性質直接決定了其證據形式的特點:

        第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客觀雙重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鑒定活動的結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主觀性質必然帶來其結論的主觀性,但并不是否定鑒定對醫療行為的認定,否定鑒定結論的客觀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行為作出一個客觀的評判,既具有客觀性,也具有主觀性。而且其主觀性更濃一些,因為鑒定主要就在于評判部分。

        第二,真實和失真的雙重傾向性。鑒定的科學性,如專家合議等決定和保證了其鑒定結論具備更大的真實性,但是由于醫學是一門復雜的特殊的科學,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沒有達到很高的水平,鑒定的主觀性決定了其必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第三,鑒定結論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條例》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對鑒定作了一系列的嚴格規范,特別是程序性規范等,只有鑒定行為、程序、鑒定人等等均合法,鑒定按照嚴格的條件進行,才能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性。如鑒定人的回避等等。

        (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效力

        鑒定結論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法》41條),也是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的依據,在這兩種行為中鑒定結論的作用本文不作探討。這里主要探討的是鑒定結論在民事訴訟中的相關問題。包括訴訟中移交醫學會進行鑒定作出的鑒定結論,還包括訴前已經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在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問題。

        筆者認為無論訴訟前或訴訟中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同等的效力。訴訟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能視為書證,也應該視為鑒定結論。一般情況下,涉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機構(醫學會)是唯一的,無論是訴前還是訴中,受委托的鑒定機構只能是醫學會。不同之處就在于是法院委托還是雙方當事人委托。但是無論是雙方委托還是法院委托,其鑒定結論應該是唯一的共同的。

        前面已述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是法定證據的一種。任何一種證據都必須依法定程序經司法人員審查或當事人提供經法庭質證后才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同樣如此。只有當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被充分證實后才能被法官采信。而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具有主觀性、失真傾向性、客觀真實性的嚴格條件性等特點,更要求我們做好鑒定結論的審查和質證。但是我國現行法缺乏對其采信應有的審查、質證等有效的程序性規定,應該盡快加以有效地規范。

        1.法院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下稱《證據規定》)71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29條規定了法院對鑒定書的格式進行審查。可見,法院對法院委托的鑒定得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的結論持絕對之肯定態度,法院無須對鑒定結論進行實質性的審查。雙方當事人委托的則未作規定。《證據規定》77條已經明文規定鑒定結論的證明力要大于一般書證。法院為公正公平地判案,必然要求正確對待鑒定結論,應該對鑒定結論進行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鑒定結論既然作為證據,法院就應該有查明的義務來認定其證據能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經驗、法理和良知,對醫療事故鑒定人員、醫療事故鑒定組織、鑒定程序、鑒定依據、鑒定結論、鑒定書的格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在上述幾點的合法性都得以確認之后,才可以于以采信。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正確認定案件。對于不合法的鑒定結論應當不于采信,要求醫學會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從新鑒定。新條例并未規定法院對鑒定的審查權、否定權,這是應然的。鑒于《條例》的行政法規的性質,無權對司法程序、法院職權作出規定。最高院在法[2003]20號通知中已經作出了一定的確認:“人民法院對司法鑒定的申請和司法鑒定結論的審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按照法理,法院有權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的,對鑒定結論也應該積極進行審查,無論是訴訟前的還是訴訟中的鑒定結論應該一視同仁地進行審查。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專業性,法院對審查有困難時可以考慮引進專家輔助人,作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幫助法庭審查的專門人員,其費用可以由敗訴方承擔。否則,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審查最終還是流于形式。

        2.雙方當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質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證據規定》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直接言詞原則,雙方當事人應該對案件的證據進行質證,排除合理疑點,才能說明其證據效力,才能被法院采信。鑒定結論作為證據的一種同樣要由雙方進行質證。《證據規定》61條使欠缺醫學專門知識的當事人借助訴訟(專家)輔助人對鑒定結論提出有抗辯力的質疑,有助于法庭的對抗,有助于法官理性判斷鑒定結論,確保公正公平與正義。《證據規定》59條“鑒定人應當接受當事人質詢。”這必然要求鑒定人必須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回答對方問題,解釋說明鑒定問題,解釋說明鑒定過程,特別是鑒定結論中的疑點,論證其結論的科學依據。但是目前鑒定人出庭率底、庭審質證流于形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的100例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醫出庭就鑒定結論回答當事人的提問。由于法官缺乏專門知識,受害人缺乏專門知識,而鑒定人又不出庭對鑒定結論進行論證,造成的直接后果是鑒定結論的庭審質證流于形式。[4]

        鑒定人出庭是質證的必然要求。這也就涉及到鑒定人作為訴訟參與人的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問題,目前我國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是醫學會臨時召集的專家鑒定組,鑒定結論采用的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合議制。專家鑒定組成員均應該是鑒定人。他們均參加了鑒定活動,提出了自己的見解。但是鑒定結論是這“臨時集體”的共同結論,鑒定人中可能有人持有不同意見。這種情況下,鑒定人參加庭審,出庭參與質證就成了一個問題。如果規定所有鑒定人都有出庭的義務,那么強加給持不同意見的鑒定人一個難以做到的任務,這是講不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人的出庭問題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與現代訴訟制度接軌中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

        目前,我們可以這樣規定,作出簽發鑒定書的專家鑒定組組長即可看作是主鑒定人。鑒定作出之后由主鑒定人承擔下列義務:按時出庭;在法庭上依法陳述鑒定報告;接受雙方當時人的質詢。特殊情況下,經過法庭許可也可以不出庭參加質證,但是必須接受“書面質證”。法官或當事人對鑒定書書面提出疑點,書面文件交給組織鑒定的醫學會,由原專家鑒定組給予書面答復。答復意見由鑒定組組長簽字,加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章。

        經法院審核和庭審質證,該鑒定結論無足夠合理疑點,當事人或者法官無足夠證據據以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效力即被法院認可,應當作為判案的依據。法院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應當陳述其理由,鑒定結論法院采信與否都應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監督機制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對是醫療行為事實的判定,直接影響到雙方協商和訴訟結果。其活動過程必須依法受到監督。目前已經存在相關的監督,比如:程序合法性監督,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其鑒定程序。目前的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我們應該加快完善監督機制,以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前面已提及法院加強審查,庭審專家質證。在這里主要分析責任承擔問題,應該盡快建立錯鑒追究制度。

        (一)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錯鑒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于鑒定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作出錯誤的或虛假的醫療事故鑒定,造成被鑒定人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損害后果的,依法追究鑒定人行政、民事和其他法律責任的制度。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審判制度,如合議制,二次鑒定制。二次鑒定賦予了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權利以防止錯鑒的發生,防止錯鑒給當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目前的現狀是二次鑒定制度,對于錯鑒不承擔任何責任。建立錯鑒追究制度可以讓鑒定組更加客觀公正地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是我們也要看到,目前的鑒定已經賦予了專家們過多的負擔,再加上錯鑒追究制度是否會讓眾多的專家們如履薄冰,加重鑒定專家的心靈負擔呢?我們就要掌握一個度的問提。

        我們可以考慮設立這樣一個錯案追究制度:首次鑒定,已經賦予當事人再次鑒定的救濟途徑,鑒定人不承擔錯鑒責任。由中華醫學會設立全國性的專家鑒定組每月定期從各地省級鑒定的鑒定中抽查,對整個鑒定進行檢查,是否存在錯鑒情況。存在錯鑒的原則上不于糾正,除非應法院要求從新鑒定,但是追究主鑒定人(專家組長)和醫學會的責任。可以考慮給專家組長小數額的罰款、和小范圍內通報。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由醫學會承擔責任。但是對于錯鑒法院已經結案的不予糾正,以維護鑒定,以及法律的公正。

        (二)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的可訴性

        筆者認為,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存在,也不應該存在可訴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一種訴訟輔助行為。醫學會出具的相當與咨詢結論,法院是否采納,是審判范圍的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不存在可訴性。

        五、結束語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條例》的頒布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使鑒定的組織機構、人員資格選擇、鑒定程序公開透明,體現了民主作風,對于保障鑒定結論的公正,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說在目前的情況下對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能夠規定到這種程度是難能可貴的。但是目前的鑒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別是在于訴訟制度的接軌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我們應該明確:醫學會是從事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醫療行為過錯鑒定,行為過錯和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的唯一合法組織,鑒定結論是一種證據,法院和當事人應當加以審查和質證,鑒定人應該出庭接受質證,同時應該完善相應的監督機制。最高院應該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和訴訟制度良好地接軌,確保鑒定的公正和權威,以更好地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

        【注釋】

        [1]羅豪才.行政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P73)

        [2]龔賽紅.醫療損害賠償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P410)

        [3]沈達明.英美證據法[M].中信出版社(P93)

        [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查報告.人民司法[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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