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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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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第1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突出“保護” 強調“政府職責”

        《非遺條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調查與保存、代表性項目名錄、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傳承與傳播、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非遺條例》立足上海保護工作實際,相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階而言,法可分為三類,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為下位法),在法規名稱上重點突出“保護”二字,并在法規中將此主線貫穿始終。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市非遺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上海社科院文學研究所研究員蔡豐明告訴澎湃新聞記者,《非遺條例》十分強調政府的責任,確立了以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專業保護機構為主,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留存、傳承情況和生存狀況。對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第二章作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非遺條例》對調查主體、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和檔案、數據庫等重點內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遺條例》特別提及,“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首提生產性保護,引入“退出機制”

        市非遺保護中心常務副主任高春明表示,與201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比,即將實施的《非遺條例》更針對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內容也更加具體。“各省市情況、基礎和文化積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數民族地區更多地保護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護老字號。”

        對此,《非遺條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產性保護”的概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合理利用。結合上海工商業老字號眾多的特征,扶持、引導符合條件的項目開展生產性方式保護,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大眾生活。

        市文廣局副局長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遺保護更注重活態傳承,但是也擔心一些企業為了經濟利益,利用非遺謀取私利,破壞非遺。“我們希望注重生產性保護,但也要堅持非遺的原真性。”

        對此,《非遺條例》做了謹慎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寫道: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同時,《非遺條例》還獨創了“退出機制”,明確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評估和限期整改情況,取消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或保護單位的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明確分類保護原則,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

        鑒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門類廣泛、內容豐富,形態差異較大,生存狀況和傳承情況也各有不同,《非遺條例》確立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行分類保護的原則,這也是《非遺條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采取將其內容、表演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習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第2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山東省非遺保護條例最新完整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活動;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本條例所稱保護,是指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傳承、傳播等措施;保存,是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的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

        第四條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傳承性,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長遠規劃、穩步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財政投入,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業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民族、宗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每年的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展演、展示等活動。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作出顯著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并予以記錄、建檔;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六十日內,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及時提交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三條 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搶救性措施,予以優先保護、保存。

        第十四條 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征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違法占有或者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檔案以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檔案以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

        (二)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三)在一定區域內世代相傳;

        (四)具有鮮明地域文化特色,并在當地有較大影響。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將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依法提交有關材料。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八條 相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其形式和內涵在兩個以上地區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時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由較高學術水平和良好職業道德的專家組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庫,成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專家評審委員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并區分各個領域設立專家評審小組。專家評審委員會和專家評審小組人數為五名以上單數。

        對推薦或者建議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進行初評,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對初評意見,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審議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過半數通過。

        項目評審應當制定評審標準。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委員會通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應當書面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并書面告知提出異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對瀕臨消失的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二十三條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公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保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二)有代表性傳承人或者掌握相對完整的項目資料;

        (三)具有實施項目保護的能力和措施;

        (四)具備開展項目傳承、傳播活動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二十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項目保護規劃,并按照規定報告規劃實施情況;

        (二)全面收集與項目有關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三)保護與項目有關的實物、場所和資料;

        (四)開展項目傳承、展示、展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五)培養項目傳承人。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和公示,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將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

        (三)組織開展交流、培訓等活動;

        (四)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五)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展示、傳授以及創作、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三)依法使用項目的實物、場所和資料等;

        (四)依法獲取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

        (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二十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護、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技藝和有關實物、資料;

        (二)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有關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傳承人,在有效保護和傳承的基礎上,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生產性保護;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規劃,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建設。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場所,保存和宣傳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展示、傳承場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三十一條 文化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活動。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校、中小學校等教育機構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建立教學和研究基地,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學校,培養、培訓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傳播和科學研究工作。

        第五章 文化生態保護區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傳統文化歷史積淀深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區域設立本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 人民政府可以申請設立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申報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進行評審,并予以公示,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申請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工作協調機制,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并實施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原生態,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礎設施建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實物、場所,推動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開展特色文化旅游和其他特色文化項目等開發經營活動,應當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規律,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不得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實物、場所。

        第三十八條 文化生態保護區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遭受嚴重破壞,不再符合文化生態保護區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文化生態保存完整的村、鎮,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命名為文化生態名村、名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擠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經費的;

        (二)違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場所和資料的;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損害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規定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和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后,未將調查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參評資格;已經被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由公布該名錄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已取得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由認定該資格的文化主管部門予以取消,并全額收回其獲取的補助經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不履行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化生態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或者開發經營活動時,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實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及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涉及知識產權的,適用知識產權法律、法規。

        對傳統醫藥、傳統工藝美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保護、保存,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特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

        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

        第3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一、高度重視,部署得力

        我局對年的“文化遺產日”活動十分重視,分管領導親自掛帥,組建了工作機構,明確了職責,細化了分工,各縣也積極做好相關策劃、組織協調和籌備工作,制定了活動方案,對轄區內的“文化遺產日”活動進行安排部署。在活動中各縣把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作為今年的一項重頭工作,從人力、財力、物力、精力上加大投入,創造條件,確保文化遺產日各項活動的順利進行。全州各縣在很短的時間內結合本地實際,拿出了各自富有特色、切實可行的活動方案,為文化遺產日活動的圓滿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各鄉鎮領導對今年的“文化遺產日”也非常重視,積極給予配合,確保了“文化遺產日”的順利開展。

        二、形式多樣,主題突出

        今年的文化遺產日活動,結合“文化遺產日”主題,我局十分注重在策劃、創意上下功夫,站在發展的新高度,按照“主題突出,形式多樣,切合實際,效果明顯”的要求,圍繞主題,加強立意和策劃,廣開思路,充分發揮資源優勢,開展了融知識性、趣味性和科學性為一體的多種形式的系列宣傳活動,增強文化遺產的感染力和吸引力,進一步提升了全社會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在活動期間我們著力開展文化遺產政策法規知識的宣傳,廣泛發放宣傳資料,向社會公眾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省民族民間優秀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政策性文件和文化遺產知識。文化部門在城鎮街道放置了20多塊有關文化遺產和第一批國家級保護名錄和省級保護名錄單位的展板,內容涉及我州國家、省、州、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和各級文物保護點,有文字介紹,有圖片展示,有音像資料,并安排了專業人員進行講解;同時在全縣主要街道、文物景點設置、懸掛了宣傳保護文化遺產的展板、標語和橫幅60多條,發放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知識問答》等宣傳單10000多份,工作人員對于保護文化遺產的重要性及其有關知識進行現場講解并答疑。開展了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示(演)30多場和文化遺產知識講座10多場、吸引了大量群眾的觀看和參與。為增強宣傳效果,福貢縣還組織民間藝人到宣傳現場展示傳統歌舞表演,吸引了眾多民眾爭相觀看。為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宣傳教育,貢山縣邀請民間藝人到學校授課,對青少年進行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教育,受到了師生的歡迎。“文化遺產日”期間全州共服務群眾5萬多人次,整個活動進展順利,安全有序,成效顯著,取得了圓滿成功。

        三、影響廣泛,效果良好

        第4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一、進一步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化進程及依法保護實踐

        2011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是我國全面實施“依法治國”的具體措施,是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堅實保障。為全面貫徹《非遺法》,并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新形勢、新問題,積極推進相關配套法規和地方法規的制定與出臺顯得尤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依據《非遺法》的精神和原則,對部分規章進行修訂完善,起草制定了與《非遺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如:制定出臺《關于加強今后一段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若干意見》;起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管理辦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見。這些工作的開展,進一步表明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依法保護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實踐中得到具體實施。

        依據《非遺法》中規定的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和傳承與傳播制度三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表述, 2014年,國務院公布的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稱調整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在國家層面完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建設的過程中,各地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更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規及文件。 2014年,《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辦法》《安徽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先后出臺。截至 2014年底,我國已有 1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修訂了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多層次的法律保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適應當前國情,適時調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念

        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明顯加快,城鄉二元結構面臨著變革。這種變革,一方面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隨著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進城務工,原有生活方式和傳統聚落空間發生改變,藉此形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表現形式、文化空間及文化形態也面臨著不斷調適的境況。因而,城鎮化進程中如何更好地保護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是2014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極為關注的問題。

        2014年“文化遺產日”圍繞“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的主題,文化部舉辦了一系列的學術研討和宣傳展示活動。 2014年 6月,文化部主辦,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和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承辦的“城鎮化進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論壇”在京召開,與會專家和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以及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新農村建設社區代表等圍繞“城鎮化進程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這一主題進行深入、廣泛地討論,并就《文化部關于加強城鎮化進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意見(提綱)》展開討論。基于湖北武漢江欣苑社區在城鎮化進程中新農村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案例,會議認為,城鎮化進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雖然面臨著許多問題,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流變性基本規律認知和把握的理論研究成果、相關指導政策的制定和及時出臺,能夠為城鎮化進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出現的問題找到合理的解決路徑。

        2014年是承上啟下的關鍵年,為保證文化部《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綱要》編制工作順利推進,受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委托,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承擔了 “‘十三五’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課題”研究的組織實施工作。此課題通過全面、客觀地梳理、總結“十二五”時期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為《國家“十三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的出臺提供了學術支持和決策建議。在此基礎上,就“十三五”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向縱深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重點工作任務及進一步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的力度等問題提出建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持續健康發展將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學化、規范化、系統化進程

        (一)推進代表性項目名錄申報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進程

        通過建立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對保護對象予以確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之一。 2014年,國務院公布了第四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此次評審工作,首次采取網上申報的方式,提高了對申報文本、圖片以及錄像片的相關技術要求,利用現代科技手段進一步規范了申報程序。 153個新入選項目和 153個擴展項目中,包括許多反映中華傳統美德、與傳統農耕文明和民眾日常生活密切聯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更加突出了《非遺法》中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的意義。

        (二)強化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職盡責的監管機制

        項目保護單位是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具體保護計劃和措施得以有效實施的基礎和核心機構。文化部為了強化對保護單位履職盡責和績效的監管力度,定期根據各項目保護單位的履職盡責能力、條件和績效等因素對項目保護單位進行適時調整和重新認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關于調整和重新認定部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通知》,決定對鼓舞(花鈸大鼓 )等121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進行調整和重新認定。加上 2013年調整和重新認定的 433家項目保護單位,目前文化部已調整和重新認定了 554家項目保護單位,標志著我國對國家級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動態化管理工作進入常態化階段。

        (三)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方式全面推進,不斷深化

        1.搶救性保護全面實施

        搶救性保護方式主要針對由于主觀和客觀、內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改革發展規劃綱要》的相關要求, 2014年,文化部繼續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的具體工作。由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中心承擔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業務標準(試用稿)和技術標準(草案)已經制定完成。為推動兩項標準的實施,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啟動了《關于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關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記錄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見。

        目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已進入實施階段。各地紛紛開展搶救性保護工作,如:內蒙古積極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性保護“雙百工程”和文化藝術長廊建設計劃――《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技藝技能搶救項目》;江蘇省結合省級以上瀕危項目搶救性保護和高齡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作實際,開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性項目搶救性記錄實施方案和評估標準研究工作;河南省組織實施了“河南省稀有劇種搶救工程”,通過對稀有劇種表演團體的生存狀況、劇目生產和演出狀況、經費和硬件設施狀況等方面進行細致調研,基本摸清了當前河南省稀有劇種的生存現狀,出版了一批學術專著、收集了大量劇本和道具等珍貴實物,推進了河南省戲劇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工作。

        2.規范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立項程序,總結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經驗

        整體性保護方式是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傳承和發展離不開其所處的自然環境、社會環境,以及其實踐者的生產生活方式、情感交流體驗和精神追求等諸多因素和條件的基本規律,是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劃定特定區域,設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方式,對歷史積淀豐厚、存續狀態良好,具有重要價值和鮮明特色的文化形態進行整體性保護。 2014年,文化部批復設立了格薩爾文化 (果洛 )生態保護實驗區、武陵山區(渝東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武陵山區 (鄂西南 )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截至目前,共設立了 18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自2007年文化部批準設立我國第一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以來,經過 7年的探索實踐,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思路、模式和具體措施進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東省主辦的“第三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論壇”,論壇圍繞著“加強文化生態的整體性保護、促進區域文化的可持續發展”的主題,通過專家發言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代表的經驗介紹,共同探討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有效途徑。

        對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既要對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也要重視民居、古建筑、歷史街區和村鎮、重要文物等相關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還需兼顧到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加強傳統村落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實施整體性保護的具體體現之一, 2014年,住建部、財政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于切實加強中國傳統村落的指導意見》,評審了兩批共 600個中國傳統村落納入中央財政補助范圍。通過 2014年度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對其中 18個予以補助。目前,文化部會同住建部等部門共同評審了第三批中國傳統村落 994個,三批共計 2555個。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正通過多渠道、多層面不斷地深化實踐。

        3.深化生產性保護,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內在活力

        生產性保護是指在具有生產性質的實踐過程中,以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為核心,以有效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為前提,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的保護方式。目前,這一保護方式主要在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和傳統醫藥的藥物炮制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領域實施。 2014年,生產性保護工作得到有效推進,無論是政府、學界,還是傳承人都更為關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當代活態傳承。 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東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東省濟南市主辦的“第三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博覽會”,以“非遺:我們的生活方式”為主題,展示了許多非物質文化遺產衍生品,突出了生產性保護工作成果。

        為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各級各類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開展生產性保護活動,探索和實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長效機制,促進活態傳承。 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單位入選。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兩批100家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為進一步推動生產性保護, 2014年1月,文化部為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政法司、改革辦赴江西、貴州、云南開展實地調研。根據調研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初步的優惠政策建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通過建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式,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內在動力。以山東省為例,截至目前,山東省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為依托的企業和經營戶達到 39170多個, 2014年營業收入 196.26億元,利稅 30.11億元,從業人員達到 265萬余人。

        4.推進和完善數字化保護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采錄及數字化保護工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和重點工作。

        2014年,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中心完成《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專業標準》論證和修訂工作。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10個分類為基礎制定的相關標準,為全面推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提供了理論依據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數字化保護工作方面也開展了許多工作,如安徽省在 2013年度完成 60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采錄的基礎上, 2014年繼續與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開展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采錄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經完成 2014年度 30項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采錄工作的拍攝任務和專題片腳本的撰寫任務。

        四、進一步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場所等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力度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展示需要場所等基礎設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沒有得到中央財政資金的支持。 2014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文化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較好傳承潛力、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結合緊密、但目前面臨一定困難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被選并給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護、傳承和利用的設施條件。經組織專家評審,發展改革委將 96個建設項目納入“十二五”時期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設施建設項目儲備庫,并下撥了 2014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 2.099億元,對河北、山西、、內蒙古等 21個省區的 30個非物質文化遺產設施建設項目進行補助。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交流與傳播

        2014年,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各種國際活動和國際組織的工作交流中占據重要位置。 4月在北京舉行的 “2014年中國―東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陜西舉行的“首屆絲綢之路國際藝術節”等重要的國際文化活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展演活動被作為了一項重要的文化交流內容。南京“青奧會”期間,中國文化小屋在“青奧村”內最早對外開放,屋內不僅有剪紙、篆刻、泥人面塑、戲劇臉譜繪制等現場展示,還有古箏演奏、京劇演出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演。北京 APEC會議期間,主辦方在人民大會堂、頤和園、首都博物館等都設有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臺。 2014年,在中國文化“走出去”活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國文化中心,太極拳、書法培訓受到歡迎,中國傳統年節、民俗活動得到了廣泛傳播。 2014年6月25日,第48屆“美國史密森民俗節”在華盛頓開幕。中國首次以主賓國身份參加并舉辦“中國:傳統與生活的藝術”主題活動,超過 100萬民眾到場參觀。這是近年來中國舉辦的規模最大、級別最高的民俗藝術對外交流活動。 108位民間藝術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讓美國觀眾領略了中國傳統文化的豐富內涵。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以下簡稱“亞太中心 ”)在 2014年通過在境內、境外舉辦培訓、研修班以及國際會議等,加強了我國與亞太地區各國的交流。 2014年,在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撰寫的《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情況報告》基礎上,亞太中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信息與網絡中心合作完成《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報告》,這是在國際合作的框架下為宣傳和推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中國經驗”做出的切實努力。

        隨著傳播力度的提升和國際交流的深化,中國在國際舞臺上樹立了良好形象,獲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和好評。中國文化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不僅得到了鞏固和提升,同時,也推動了國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六、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提高全民保護意識

        社會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與傳承者,只有緊緊依靠社會民眾的參與,提升文化自覺意識,形成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保護格局,才能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 2014年6月,中國藝術研究院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主辦了第三屆“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薪傳獎”暨“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貢獻獎”頒獎儀式,為獲得“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薪傳獎”的60位傳承人頒獎;中國泛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寶馬 (中國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華晨寶馬汽車有限公司獲得首次設立的“中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貢獻獎”。這一獎項的設立,是為了表彰為支持和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做出重要貢獻的社會力量。

        社會力量也積極參與了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比如,浙江省在 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業家振興民族文化促進會”;河北省與新浪網共同主辦了“非物質文化遺產探尋之旅”團體自駕游活動,吸納了車友、文化名人和媒體人參與其中,探訪了全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旨在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推進全社會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七、堅持創新意識,積極開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途徑

        研究和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的各種理論問題,總結其傳承規律,尋求符合其內在發展規律的有效保護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提出的一項急迫任務。

        2014年,為調動傳承人參與理論研究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基本規律和我國國情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體系,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組織召開“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基地’評審工作會議”。此次評審是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及專家提名的候選機構中評選出第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基地”建議機構 10個,這個過程體現了理論研究與保護實踐的密切結合。各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的重視也逐漸凸顯, 2014年7月,為充分發揮高校學科和人才密集的優勢,江蘇省文化廳命名了南京大學等14家單位為首批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地。青海省也開展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基地申報、評審和認定工作。

        八、堅持“以人為本”,不斷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系

        (一)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高級人才培養

        2014年,我國在傳承工作方面繼續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對傳統的傳承體系進行有效補充與發展。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設了碩士學位“傳統技藝”研究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研究”研究方向,聘請多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作為導師。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 2015級攻讀藝術碩士(MFA)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簡章》,擬繼續招收“傳統技藝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踐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人才培養

        采用國家專業藝術研究機構與地方文化部門合作,國家專業藝術研究機構提供學術教學,地方負責提供教學場所和組織學員的方式,為地方著力培養一支依法科學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隊伍。 2014年9月1日至 4日,中國藝術研究院和自治區文化廳在拉薩主辦 “2014春雨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培訓班”,由中國藝術研究院選派 7名專家赴藏對自治區內7地(市)、74縣(市、區)的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線工作人員、區直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管理人員和部分傳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進行授課。

        (三)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合理利用及復合型人才培養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專家為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專業指導;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也意識到發掘專家學者的智力資源的重要性,以多種形式促成專家與傳承人的聯系。 2014年,這種合作方式得到進一步加強。如江蘇省蘇州工藝美術職業技術學院與貴州省雷山縣積極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師生赴雷山考察,在對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系統調研后,設計出苗族銀飾、苗族服飾等作品提供給雷山地區的傳承人,由傳承人制作出成品。這種合作不僅讓師生們汲取了創作靈感,提高了傳承人的積極性,也讓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區為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一個由設計師組成的學術團隊,為林芝地區傳統工藝項目提供了既具有國際視野又不失文化情懷的設計、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農戶的形式,使當地民眾在不脫離日常生活的狀態下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品生產,自主性很強,實現了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與生產和生活方式的緊密結合。

        (四)采取傳承人認定新舉措,完善傳承體系

        2014年,一些地區推出了有針對性的創新舉措。 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溫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團體、群體名單中, 10個代表性傳承團體、 18個代表性傳承群體首次得到官方認可。這是國內率先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由個體概念擴展至團體和群體的一次地區性實踐,這種遵循客觀規律、解決實際問題的做法為其他地區提供了借鑒。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經驗探索

        在我國工業化發展和城鎮化進程明顯加快,社會取得全面協調發展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作為以傳統農業文明為基礎孕育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在新的形勢下也將面臨新的挑戰。

        城鎮化是實現我國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是我國未來幾十年社會發展的目標。但是,在城鎮化建設進程中如何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如何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是新時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問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提出并倡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始,也深刻地認識到受到文化單一化、武裝沖突、旅游業、工業化、農業人口外流、移民和環境惡化的威脅,主要依靠心傳口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消失的危險。我國多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積累了不少符合實際、行之有效的保護方法,也帶給人們一些亟待思考和解決的問題:在城鎮化進程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的完善尚需加強,以避免聚落空間變遷造成有些項目面臨后繼乏人的局面等。在保護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過度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層面的保護而忽視了文化內涵的傳承。如果非物質文化遺產脫離開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這種保護便是無源之水。如何在城鎮化進程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探索出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規律的各種保護實踐方法,更好地實現城鎮化進程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調發展,成為具有現實意義的課題。

        當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城鎮化建設并不是不可協調的。新問題、新困難的不斷出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要求以人為本,以人為核心推進城鎮化。要發展有歷史記憶、地域特色、民族特點的美麗城鎮,使優秀傳統文化得以繼續傳承。在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中,要注意保留村莊原始風貌,盡可能在原有村莊形態上改善居民生活條件。新型城鎮化建設,在融入現代元素的同時,更要保護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因此,伴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進入到了一個關鍵時期。

        在城鎮化進程中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能夠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間建構發揮作用;為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滿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發揮作用;為產業結構調整創造條件。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當前形勢,一方面需要搶救整理,化無形資源為有形資源;一方面要給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并保護最適應其生存發展的文化土壤,以煥發其鮮活的生命力。針對目前存在的問題,今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體系需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首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應該適時推進《非遺法》的修訂完善,盡快出臺實施細則,使法律權利、法律義務和法律行為后果,以及執法主體得到進一步明確。同時,要建立起《非遺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協調配合實施的有效機制,并加強執法檢查和普法工作。

        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體系的完善要注意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和配套。如與涉及傳統醫藥、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原材料供應的珍稀物種保護和珍貴礦產資源保護等專門法律銜接配套等。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隊伍需不斷壯大

        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及章程自 2006年制定出來,至今已有 8 年。委員會中已有部分成員去世,也有一些委員因年齡和身體等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委員職責。擴充專家庫儲備、優化專家知識結構,并重視補充新鮮血液促進專家的知識更新,進一步發揮專家委員會智庫職能非常必要且緊迫。

        2014年,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加強對保護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取得了顯著的成效。隨著客觀形勢的發展和變化、保護工作的推進和深化,今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工作要適時調整。進一步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規律的認知,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主體的內在動力,重視立法保護在整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中的綱領性和保障性意義,才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事實上,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通過廣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的不斷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理論體系已逐步形成,它與行之有效的保護實踐相得益彰,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認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一方面要不斷探索新思路、新途徑,滿足國家發展戰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關注由于文化沖突帶來的復雜局勢,并力求在參與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為維續人類文化多樣性,增進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賞發揮更好的作用。

        羅 微: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第5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18號)、《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和《關于加強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甬政辦發〔20*〕155號)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和保護工作,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文化空間。廣大人民群眾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各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結晶,蘊含著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和文化意識;又是地域歷史文化發展的重要見證和載體,為后人留存了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好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對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進一步促進文化新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但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深化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區的文化生態發生著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傳承后繼乏人,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二)指導思想。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按照“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要求,積極構建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加大保護力度,強化保護意識,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傳承中華文明、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促進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作用。

        (三)總體目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的工作原則,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我區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傳承和發揚。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工作任務

        (四)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深入推進。在充分利用已有普查工作成效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運用文字、影像等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并把普查成果匯集成冊,以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和傳承參考。

        (五)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組織轄區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理論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科技的運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制訂和落實保護方案。經區政府授權的公共文化單位等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失。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展示,有條件的街道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六)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區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市政府備案。要制定科學、嚴謹的評審標準,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具有科學性和權威性。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每兩年評審公布一批,申報評定工作由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七)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本、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開展傳習活動,并充分利用高等院校、文化機構等已有的研究成果,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專業人才的培養。有條件的街道,可在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保護以口傳心授為主的傳承方式,結合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

        (八)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試點。要研究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律,在已經開展普查的基礎上,可選擇具有獨特歷史文化價值、處于瀕危狀態、且工作基礎較好的項目作為單項保護試點,針對性地制定保護標準和保護措施;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且較為集中的區域,也可探索實施綜合保護試點。通過試點,積極總結符合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的經驗和辦法。

        四、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九)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機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規劃,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目標。進一步充實調整區文化遺產保護委員會,委員會下增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公室,統一協調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本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規劃、評審和管理工作,加強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協調指導;宣傳、發展改革、財政、工商、民族宗教、建設、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教育、科技、旅游、體育等部門要緊密配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6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榆林市經濟快速發展過程中,人們的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巨大變化。陜北榆林這座歷史性文明古城,不僅擁有著數不勝數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擁有大量的體育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無形文化蘊含著陜北人民特有的精神價值、文化意識、思維方式等,它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它是非常有價值的文化資源,它是促進榆林市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和諧發展的文化源泉,它是陜北文化發展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榆林市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社會主義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重要作用。2011年11月,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文化發展中心和中國體育科學學會體育史分會主辦了“中國首屆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大會”,大會探討了我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研究大計,并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屬性和現狀、保護與傳承、開發與傳播、教育與人才培養、戰略與策略等專題進行了交流。相繼各地區也紛紛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特別是陜西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榆林,也成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加強這一問題的發掘、研究、保護工作,以此來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發掘、傳承,從而發揮體育非物質文化的積極作用,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語言表述、口頭傳說、民間藝術表演、社會節慶、禮儀風俗、傳統手工藝技能等[1],國家也出臺了《中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已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針對性,同時還可以發掘未開發,未列入名錄的其他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提高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很有必要,探討造成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困境的原因及對其實施有效保護對策進行理論剖析。

        2榆林地區在體育非物質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保護工作的認識淺薄

        現代生活中,大多數人把目光投到奧運會、亞運會等體育競技比賽中。就連體育工作者也不例外,更何況非專業的民間藝人意識不到我市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命運的消亡。包括我省好多學校及相關體育部門都把精力放在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事業的發展上,只有極少部分的人還在關注民族傳統體育的發展。在當前,還有很多人沒有意識到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性,因此保護態度輕蔑,相關人士缺乏保護責任意識,更談不到使命感。

        2.2民族性地域性造成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困難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流傳過程中易受社會生活環境的影響,在內容形式上也逐步發生顯著變化。由于相同的民俗在不同地區以不同的方式展現,不同的時代也會以不盡相同的形式發展,因此,民族文化的區別已成為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2.3類型多樣性增加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難度

        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族性、地域性,直接造成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表現形式中的多樣性。這一特征在榆林地區尤為突出,如民間秧歌(踢場子)、靖邊跑驢、橫山老腰鼓、舞龍燈、舞獅子、抬燈官、腰鼓、鼓舞等。

        3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策

        隨著時代的發展,現代人們已經認識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研究人類發展的重大意義,目前國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在不斷增加,例如增加資金投入,設定法律法規等。體育非物質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分支,也將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雖然政府部門均對陜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予以重視,設立相關機構,制定法律法規,整理書面材料等。但實際上,保護和挖掘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今后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作。

        3.1盡快出臺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法規

        為了能更好的保護當地的非物質文化,國內某些地區根據當地文化特色頒布適合地區的非物質文化保護法律條例。陜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經進入立法程序,望相關部門能夠出臺和完善有關法律,使其能盡早的實施。有學者認為“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知識產權范圍,不僅對保護非物質文化產生重大作用,還可在不久的將來減少知識產權方面的矛盾沖突”。除了設置法律保障,政府還應補充其它相關保護措施。政府部門也應該大力參與傳統知識的保護活動。針對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陜北秧歌等的保護采取相應措施,聚集民間文化藝人保障非物質文化的基礎和發展實力;在勞動保障方面,政府相關部門應給予文化藝人一定的生活補助,提供較為穩定的生存環境和一定的文化知識補充讓他們認識到非物質文化的價值從而更好地投入到非物質文化的建設和傳承中[2-3]。

        3.2媒體應加大對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及推廣

        體育文化也需要與時俱進,不斷更新和發展觀念。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的發展軌跡必然也要順應歷史與時展的步伐,對于榆林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觀念必然也要發生轉變,媒體應給陜北文化一個展示的平臺。如在榆林電視臺上設頂一檔節目,專門介紹榆林本地的民俗文化,普及傳統文化知識讓人們感受當地文化特色傳承和發展非物質文化;也可以采用征集非物質文化愛好者走訪調查、查閱資料、考證歷史檔案等,通過大量的實踐活動,整理發掘榆林地區的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并形成文本目錄。大力宣傳將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進行廣泛傳播。

        3.3增強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研究機構的能動性

        民族民間體育藝術家協會,擁有眾多民間高手。我們可以舉辦一些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培訓班,對有表演天賦、熱愛民間秧歌、靖邊跑驢、橫山老腰鼓、舞龍燈、舞獅子、抬燈官、腰鼓、鼓舞等的人進行集中化的、針對性的指導、訓練;也可以與其它地區聯合舉辦體育非物質文化座談會,從而切磋互進;共謀發展;還可以組織本區域文化愛好者與專業研究人員赴發達地區實地參觀學習,從而尋求發展本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保護傳承的措施和方法。

        3.4社會各界應廣泛參與,積極響應

        廣大群眾是榆林地區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發展的主力軍,積極引導各區域群眾傳承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同時,鼓勵他們結合時展潮流,完善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從而使得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與時俱進,世代相傳。除此外,學校對學生的疏導也將成為陜北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渠道,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主要是由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門在實施,建議陜西省文化部、旅游局、民委等部門聯合陜西省教育廳、體育局共同將陜北秧歌、安塞腰鼓等民間體育藝術文化向學校推廣,使其納入到學校體育課堂教學中。

        4結論

        第7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內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文化遺產包括:

        (一)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壁畫、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物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可移動文物,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及水系、地貌等文化景觀。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護的其他文化遺產。

        第三條文化遺產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傳承發展”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市文物局負責本市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負責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發改、古城辦、規劃、財政、建設、國土、園林、教育、房管、公安、宗教、工商、環保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建立市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庫,遺產保護的重大事項實行專家咨詢制度。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費可用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的經費用于文化遺產保護,并隨社會經濟發展逐年增長。

        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培養文化遺產保護、研究、傳承等各類專門人才。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化遺產保護。

        第七條一切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化遺產的義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文物、文化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各類城鄉建設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與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九條對已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和控制要求,報相應級別的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名錄的代表性項目所涉及的建筑、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劃定保護范圍,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標志說明,建立專門檔案。

        第十條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影響文物本體、環境風貌的建設活動或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其他建設活動,必須經市文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級別,事先征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在文物保護單位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損害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整治或者拆除。

        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人)須與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保護責任書》,負責文物的保養、維修和安全。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健全保護記錄檔案,作出標志說明,監督、指導管理使用單位(人)做好保護及檔案資料收集工作。

        第十四條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必須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由建設單位組織具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方案必須報相應級別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過程中必須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報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科學合理地使用文物保護單位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擅自改變其原使用用途,變更使用范圍。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作其他用途的,經相應級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實施考古前置制度,在下列范圍內進行基本建設,土地出讓或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土地運作主體或建設單位必須提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

        (一)由市、縣(市、區)公布的地下文物埋藏區內;

        (二)地下文物埋藏區外5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項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區域。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中發現古遺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遺存,必須立即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及時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

        第十八條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將所收藏的文物登記造冊,鑒定分級,建立藏品檔案,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文物的風險等級,按有關規定建立文物保護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支持并鼓勵合法的民間文物收藏,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創辦具有行業特征和地方特色的博物館、展覽館、展示中心等。

        第二十條利用文物保護單位和館藏文物進行營利性、資料性影像拍攝的,拍攝單位須提前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修復、復制、拓印、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單位,須經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后,根據文物等級報相應級別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單位及傳承人的保護、傳承實施情況,對不能履行規定義務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保護資格,重新認定項目傳承人。

        對認真履行傳承義務的項目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考核,并給予資金扶持。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范圍內擅自施工的;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不可移動文物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活動,其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

        (三)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其他有可能涉及文物的建設工程,未經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強行施工的;

        (四)文物保護單位維修方案未經批準進行修繕或擅自變更已批準的修繕方案,致使文物原狀改變的;

        (五)施工單位未取得相應等級的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

        (六)未經批準,擅自復制、拓印、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

        (七)破壞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的;

        (八)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侵犯調查對象風俗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8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各民族世代相傳與生活息息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讓我們見證了歷史,得到了寶貴的文化資源。滿族剪紙作為民間傳統文化的組成部分,對其的傳承與保護是刻不容緩的。本文針對滿族剪紙的傳承與保護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在教育傳承與保護上提出意見以及具體的措施。

        關鍵詞:

        非物質文化遺產 滿族剪紙 傳承 保護

        中圄分類號:J528.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069(2015)04-0100-02

        一 滿族剪紙的保護現狀

        1 申報情況

        遼寧省的剪紙藝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我省有五個城市列入其中,它們是鞍山的“岫巖滿族剪紙”、錦州的“醫巫閭山滿族剪紙”、撫順的“新賓滿族剪紙”、朝陽的“建平滿族剪紙”、大連的“莊河滿族”,以上均收入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

        2 瀕危狀況

        剪紙藝術是一門口傳心授的技藝,在傳承中極其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社會現代化的進程已經影響了剪紙藝術的發展,所以人作為傳承的載體,對剪紙藝術的傳承與發展是關鍵。老一輩的傳承人在消亡,能夠繼承這門技藝的人寥寥無幾,而新一代的青年更愿意接受現代的文化,對于民族民俗的文化藝術卻缺少傳承和創新的責任,甚至于對傳統的民俗文化失去興趣或相知甚少,如果想把繼承創新滿族剪紙藝術的希望寄托在現代青年的身上,恐怕他們現在還擔不起重任。

        而對于傳承人也有其擔心之處,其一,一些傳承人缺少創新的意識,不注重自我的藝術修養和技藝的提高。其二,傳承人的徒弟雖多,但能獨當一面的接班人卻寥寥可數,繼承人的隊伍中出現青黃不接的現象。其三,老舊的思想觀念也是一些傳承人不肯突破的枷鎖,他們的民族色彩濃重,這也導致了傳承人的缺失。

        二 滿族剪紙的教育傳承方式研究

        國家的培育對民間文化遺產的傳承至關重要,它涉及的是幼兒到青年這一十分重要的群體,他們關系到民族未來的發展。從我們現在的教育體系來看,對于民族文化遺產的歷史與現狀帶有盲目的鄙視及缺少理性的關注色彩,并沒有完全正確地擺正其位置。所以滿族剪紙想要傳承發展下去,應該把民間文化加入到公眾活動,尤其是青少年教育的活動,社會的進步需要知識的發展,把滿族剪紙引入學校,進入課堂,不是要把剪紙作為研究的對象,而是把剪紙當作一門傳統技藝去學習去繼承。

        1 普及教育

        孩子即是中華文化的繼承者,也是民族傳統的傳承者。反觀現如今,孩子們從小受到的教育就與民族文化相脫節,這也造成了一批疏離本民族文化的群體。隨著現代學校教育,使孩子們日漸遠離原本屬于民族的東西,直接影響了他們對民族文化的了解,所以把民間剪紙藝術引入中小學是至關重要的。我們可以在中小學設立剪紙興趣班,聘請當地民間藝人到校內指導,加強學生對民族文化的了解,讓青少年了解、認識、熱愛剪紙藝術。而如何加強青少年對民間剪紙藝術的保護意識與自我責任感,可以提出具體的活動方式,例如,對滿族剪紙的考察與社會實踐。同時可以開展選修課輔導學生上網學習、討論、包括直接動手實踐的活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現在的中學往往只重視學習,而忽略了美術教育中中華民族深厚的文化歷史,應改變課堂的學習模式,提倡學生主動參與、研究、動手,設置一些考查課、欣賞課、理論研討和實踐課等,培養鍛煉青少年收集信息的能力、新知識的接受能力、團隊合作能力及遇事的處理能力。

        2 高校教育

        近年來,隨著國內外研究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日益重視,中國的傳統民間剪紙藝術也再一次被重視,同時社會各界也在積極探索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高校作為文化傳承的繼承載體,大學生對于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是義不容辭的,而大學教育的最終目的也是為社會發展、信息服務提供相應的人才。將剪紙藝術引入高校,在高校教育上既可以提高大學生的民族精神,鍛煉意志品格,還可以激發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培養審美意識。將剪紙藝術引進高校,大學生可采用海報、展板、報刊、網絡等形式將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及保護與傳承的目的通過校園文化進行推廣宣傳;也可在校園文化中把剪紙作品進行展出或在圖書館進行剪紙作品的展示;還可在校園舉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講座,邀請專業剪紙藝術家前來或學生們報名參加,調動積極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不是紙上談兵,舉辦一兩次活動、講座就可以完成的,是需要進入社會去探索、親身去感悟的。作為高校生已有自我的主觀意識,有比較專業的知識,這是大學生的優勢,所以高校可以利用寒暑假時間展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社會實踐。可根據不同的需要進行單人實踐或團隊實踐。實踐的內容即可以針對非遺進行推廣宣傳,進行收集資料,也可學習與傳承相關內容。而實踐的結果可以以報告的形式進行匯報,也可以表演等生動的形式匯報。同時,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歸檔這樣耗時、耗力的工作來說,可以動員全國各地的學生進行拉網式普查,即可省時省力,也可讓大學生在這其中學到相對的知識,互惠互利。各高校可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部門進行合作,讓大學生進入社會活動,在親身體驗的同時推廣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3 社會教育

        滿族剪紙藝術已淡出現代社會,而如何讓社會主體重新關注它,重新建立剪紙受眾群體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校園無疑是讓傳統藝術發展最好的地方,但它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社會這個大的群體也是剪紙藝術發展下去不可替代的組成部分。全國各地的政府文化部門應該大力支持當地培養剪紙藝人,引導大眾回歸審美方向。

        (1)建立社區興趣班

        在社會這樣龐大的群體中絕不缺乏對剪紙藝術的愛好者及感興趣的人群。針對這樣的群體,政府可以在社區內開設剪紙培訓班,把在社會中對剪紙有興趣的群體歸攏起來。社會辦的培訓班如果想要長遠的發展,就要學會抓住他們的好奇心,進行專業的引導,可開展普及型和系統性兩種培訓班,從文化歷史、藝術特色等基礎知識開始激發他們的興趣,引起重視;在此基礎上進入系統班進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式深入學習,對于天賦高的重點培養,使其可以成為民間剪紙藝術家。

        (2)增建公共文化藝術館

        剪紙藝術的發展是需要相互交流切磋的,所以為他們提供相對應的交流場所是必須的,政府應考慮增建公共文化藝術館。時代的變遷,現代人的單元房減少了,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交流,不似以往街坊鄰居可以經常炕上、院里常交流,這也使人們的心理空間在變小。建設公共文化館可以為剪紙藝術提供一個固定的場所,可每月或節日在此舉行剪紙藝術交流展覽會,鼓勵全民參加,調動剪紙藝人的創作欲望,用交流激發創作靈感,回歸生活,讓剪紙藝術重新引導大眾審美取向。

        同時,政府文化部門可以建立剪紙的小型博物館,把優秀的剪紙作品收入其中,尤其是具有強烈民族特色的,從過去流傳下來的作品給予收藏與保護,讓更多的社會群體可以欣賞到民族的傳統民俗文化。

        三 滿族剪紙的保護方法建議

        1 確立保護的思想

        (1)加強立法保護

        法律可以保護滿族剪紙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就是根本的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消亡,可人們卻沒有樹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立法保護刻不容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不是兒戲,是我們肩負的重任,是要子孫后代傳共同去努力完成的。想要這項工程實施好,走得遠,眼前的應急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有見識的法律和政策作為堅強的后盾去約束和保障。”

        因此,遼寧省相關部門應針對滿族剪紙的現狀制定更為具體的保護條例。根據歷史、地域、文化價值等制定保護、搶救程序,明確知識產權,為非遺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另外,韓國在保護法別強調獎懲措施,我省在設立保護條例時,也應增加這一條文。適當的獎勵可以增強社會各界人士的保護意識,而適當的懲罰則可約束那些試圖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

        (2)建立科學的管理機構

        “科學的管理機構可以促使滿族剪紙的長遠發展,其可以在各部門間協調以及切實落實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政策等。”在遼寧滿族剪紙收入到非物質文化遺傳目錄后,相關部門就建立了研究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中心,但因缺乏經驗,保護措施不科學、系統,保護工作成效不顯著,因此,如何以科學化、專業化的方式保護與傳承下去,建立更全面的管理機構是迫在眉睫的,當務之急是組織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或組織者等進行培訓工作。

        2 設立滿族民間剪紙文化搶救、保護資金,開發監制文化產業

        資金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保證。只有資金足夠充足,保護與傳承的工作才能延伸下去。所以遼寧省應該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取得政府、文化部門的支持,鼓勵企業進行捐贈、贊助、投資在滿族剪紙相關產業上。在此基礎上設立剪紙文化搶救、保護基金,對剪紙藝術有杰出貢獻的人士進行贊助和表彰,鼓勵民間剪紙藝人、團隊走出國門參賽、參展,提供國際交流的機會。

        時代在變遷,中華民族的傳統民間剪紙藝術卻遭受現代化的沖擊,迅速萎縮。我們應順應時代變化,以不變應萬變,通過合理開發剪紙的文化產業,來滿足現代人們的需要,這也是無形中保護滿族剪紙的重要途徑之一。一個強大的國家不但經濟強大,文化產業也應是評判一個國家強大的標準。文化產業想要強大,需要政府無條件地給予支持才能得以繼承與發展。滿族剪紙作為民間的技藝可以融入到旅游經濟中,同時開創到創意文化產業中來,變換形式地發展下去。

        (1)宣傳

        遼寧省文化部門也應當加大宣傳力度,將滿族民間剪紙有系統地納人各地博物館、藝術館、民俗文化旅游勝地的陳列窗口,使其為宣傳地方文化服務。

        (2)與旅游相結合推進滿族剪紙的開發

        近年來,旅游業發展迅速,人們在節假日時多選擇去旅游放松。正因如此,把剪紙元素添加在景區設計中不為是一個好的發展方式,比如廣告牌上、宣傳冊上、制作紀念品等。同時景區可以打造剪紙一條街,這里可以展示具有滿族風情特色的剪紙,供人們參觀、購買。街內剪紙藝人可現場制作剪紙,有興趣的游客可在剪紙藝人的指導下動手一試,讓游客親身體驗剪紙的樂趣,用這樣的方式把剪紙與旅游結合在一起,互為幫助。同時建立滿族民間剪紙文化網絡系統,為喜歡、愛好滿族剪紙的群體提供一個互聯網的交流方式。

        3 應用數字化手段保護

        現代社會科技發展迅速,把剪紙藝術與數字化文化遺傳相結合運用是保護剪紙的必然選擇。例如,美國數字圖書館中的“美國記憶”項目,把歷史文獻資料進行收集整理數字化,供觀眾在線瀏覽信息,其獨特的功能設計贏得每年3億美元的收入。

        第9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蘇稽古鎮;古鎮保護;旅游開發

        近年來,隨著樂山城市的快速發展,處于城區邊緣的蘇稽古鎮已悄然納入樂山中心城區建設范圍。蘇稽古鎮保護與樂山城市和諧發展已成為樂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研究的重要課題。蘇稽古鎮雖歷史悠久,文化厚重,但其保護與旅游開發尚處于初始階段。蘇稽古鎮雖名聲在外,歷史遺跡眾多,但卻未被列入歷史文化名鎮,就其原因主要是歷史遺跡保護不佳,許多遺跡僅有記載而已,現狀卻蕩然無存。本文通過對蘇稽古鎮現狀旅游資源的分析,在蘇稽古鎮保護和旅游開發方面,提出幾點建議和策略。

        1.蘇稽古鎮保護與旅游開發中存在問題

        (1)樂山城區發展與古鎮傳統形態、景觀風貌保護的矛盾。

        隨著樂山城區發展,蘇稽古鎮與樂山城區漸漸連成一片。古鎮周邊土地價值倍增,開發建設強度逐年加大,高樓拔地而起,古鎮傳統形態、周邊景觀環境正在遭到破壞。古鎮內老街建筑物年久失修,生活設施短缺,已不符合現代生活的要求。不少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條件,隨意改建、搭建,近年修建的住宅建筑多為平頂,其外觀與傳統民居很不協調,嚴重影響了傳統歷史街區的景觀風貌。古鎮周邊地區建筑高度沒有經過控制,缺乏良好的外部空間輪廓和景觀風貌。

        (2)古鎮原真性受到破壞,旅游資源亟待保護。

        隨著樂山城市的發展,古鎮原住居民大量外遷,致使古鎮旅游人文環境的原真性面臨喪失的危險,古鎮文化傳統面臨失傳,古鎮保護問題日益凸現。當地居民對于文物的保護意識不強,隨意改建、重建現象突出,致使很多有歷史價值的古建筑、古遺存受到損壞。古鎮原有建筑多為木結構,街道狹窄,消防安全隱患嚴重。

        (3)資金欠缺,古鎮旅游缺乏必要的配套設施和管理。

        蘇稽城鎮發展主要集中在新城區,古鎮區域發展相對滯后。古鎮道路交通,給、排水等基礎設施條件差,公共建設不配套,古鎮缺乏完善的旅游接待設施,鎮內旅游吃、住、行條件都較差,致使旅游規模上不去,知名度和效益均受影響。另外,古鎮缺乏必要的配套保障措施和制度,尤其是管理制度、服務保障、建設規劃和公民環保意識等方面的制度還很缺乏,由此導致古鎮保護和發展投入不足,一些古遺址、古民居、碑刻等破損嚴重,亟需維修。

        (4)旅游開發滯后,旅游策劃需加強

        蘇稽古鎮旅游開發處于起步階段。目前,古鎮旅游以接待零星散客為主,統一的旅游市場尚未形成,旅游景點散,不能形成有效的觀光游覽產品,旅游形象定位尚不明確,旅游條件亟待改善。

        2.蘇稽古鎮保護與旅游開發對策

        2.1 古鎮保護對策

        (1)自然環境保護

        在自然環境方面,實施整體環境保護,保護好峨眉河水系的生態環境以及西側狄坪山的綠化環境。空間格局上延續“一橋連兩端”的整體空間格局與傳統機理和風貌,保護峨眉河岸古樹名木、 埠頭以及獨具特色的石橋。

        保護好古鎮自然環境應從旅游者、當地居民和企業入手。首先,增強保護意識,制訂古鎮環境保護條例。對綜合開發的小鎮要將吃、住、娛、停車場等設施放置在古鎮的核心保護區之外,對保護區以內的經營者要規范其行為,嚴禁污染源的出現。其次,設符合古鎮格調的垃圾箱,嚴禁生活垃圾向峨眉河傾倒;建立完善的排污系統,防止生活污水向峨眉河水系排放,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第三,改變古鎮傳統的能源結構,逐步摒棄不利于環保的生活方式,改柴禾、木材、煤等燃料為少污染的清潔型能源。

        (2)歷史建筑保護

        峨眉河上的古石橋,是古鎮發展的歷史見證,同時承擔著重要的南北溝通功能,應加強古石橋本體和周邊風貌的保護。

        古鎮內分布有19處歷史建筑與337棟傳統風貌建筑。歷史建筑不得拆除,以修繕為主,適當進行改善,要求做到“修舊如故,以存其真”。傳統風貌建筑也不得隨意拆除,以改善和保留為主,歷史建筑改善時應維持原有建筑風格特征,可以根據使用功能要求對室內進行空間優化和設施配備。必要新建一些新建筑時,必須與古鎮原有風格相協調,最好是仿古建筑,不能新舊風格建筑混雜,破壞古鎮風貌,要堅持“保護第一,開發第二”的原則。在對古鎮進行保護和修善的同時,也要注意古鎮內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自來水、電、排污管道等服務設施要進入古鎮,讓古鎮的游客和居民能享受到現代化生活的質量,一切線管均應埋入地下,不要與古鎮建筑風格相左。

        (3)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重點是傳承其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蘇稽古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有蘇稽香油米花糖制作技藝和蹺腳牛肉湯鍋習俗。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從兩方面做起:一是保護物,一方面是有效的、多種方式的保存遺產原物,另一方面針對傳統技藝在制作過程中,將那些“看不見”、“摸不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成品”以“有形化”的方式記錄或保存下來,主要包括文字記錄、照片、影像等。二是將保護重心直接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身上,可建立傳承人培訓體制,保證這些遺產的原真性,鼓勵藝人收徒授藝,進行民間藝術傳承活動。

        (4)保護宣傳與政策措施

        在保護管理方面,蘇稽鎮政府應成立古鎮保護委員會,協調各方面的事務,全方位保護古鎮,大到旅游安全,小到增加古鎮的必要文字說明,不僅保護自然環境,也保護社會環境。全面制訂古鎮保護條例,調查摸清古鎮的現有資源,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劃定保護范圍,標注保護層次;整頓旅游市場,保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塑造古鎮旅游的良好形象。

        2.2 古鎮旅游開發對策

        (1)科學規劃,創新開發思路

        古鎮旅游發展規劃應政府主導、專家領銜、公眾參與。規劃重點加強古鎮區域及古跡遺址保護與開發、環境治理、社區居民參與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古鎮旅游資源開發要抓住其獨有的特色,對最具代表性的建筑進行重點保護和發掘整理,以形成特有的建筑風格,要有創新,要有典型性。通過整合歷史文化資源,把古鎮建設成為集中展示嘉州風土人情、節慶文化、民居建筑、宗教文化、民族民間工藝、餐飲小吃等地方傳統文化的“活化博物館”。

        (2)挖掘地域文化,塑造古鎮旅游形象

        要塑造蘇稽古鎮特色鮮明的旅游形象,需充分其挖掘地域文化,找準定位。蘇稽古鎮有著千年歷史,沉淀了豐富的民俗文化。提到蘇稽古鎮,大家會想到古石橋、古榕樹、翹腳牛肉和米花糖等。因此,在古鎮旅游形象定位上應以樂山——峨眉山旅游文化為大背景,結合古鎮“山、水、橋、樹、城”自然資源,地理區位和特有的飲食文化,形成“峨眉山朝拜始驛,嘉州美食文化古鎮”的旅游形象定位。

        (3)加強旅游產品開發,擴大對外宣傳

        根據古鎮旅游資源本身的特點和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古鎮旅游產品可設計出觀光、休閑度假、科學考察等內容多樣的旅游產品,融娛樂性、參與性、知識性與文化性為一體,針對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旅游者,高品位地開發利用古鎮資源的旅游價值。

        科學營銷,加大對外宣傳力度,保持古鎮對游客的吸引力,維持和延續古鎮的生命周期,促進古鎮旅游的發展。通過邀請專家學者開展相關研討會,舉辦有關節慶活動等事宜,配合新聞媒體,積極開展市場營銷,擴大古鎮名氣,提升旅游資源品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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