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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農業制度創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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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制度創新

        第1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組織形式

        農業市場化經營的組織形式,也就是當前農業實現規模經營的具體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這種形式大體有兩類:一是以村組集體組織為核心,以農戶為成員,以組織農業生產、農產品流通和服務為內容而形成的組織形式;二是以大戶為核心,以專業戶為主要成員,以某種專業品的加工、流通為內容而形成的組織形式。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在一定程度上把分散經營的農戶組織起來,把農戶的小生產、小流通轉化為大生產、大流通。

        “公司+農戶”。這種經營組織具體又有“公司+農戶”、“公司+合作經濟組織+農戶”、“公司+生產基地+農戶”、“訂單農業”等形式。這種組織形式以合同為紐帶,以公司的市場化經營為導向,在不改變的基礎上,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實現農業的大生產、大流通,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和農民的收入水平。實踐表明,這種組織形式是農業市場化經營前景廣闊的一種形式。

        股份合作經營組織。這種形式多是由農民出土地或勞務,農業科技人員、工商企業等出技術、資金等組合而成的,其利益分配機制是按股分紅。這種組織形式是在的基礎上,通過自愿結合,集中生產要素,優勢互補,擴大生產規模,從而實現農戶與市場對接的,也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民營農場。這種形式主要是由工商業資本或種田能手,通過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等方式,將土地集中起來,利用雇工方式進行規模化、專業化經營而形成的。民營農場由農場主實現與市場的對接,直接形成大生產、大流通。這種形式目前在農業市場化經營中所占的比重較小。

        主要內容

        根據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目前農業市場化經營制度創新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形成有利于農業市場化經營的明晰的產權制度。只有產權明晰,才能為實現外部效應更大程度的“內部化”提供動力,才能產生競爭,提高經濟運行的效率。為了實現產權明晰,應重點做好這幾項工作:首先,清晰地規定農業生產資料、工商業的農業投資、農業經營實體等的產權關系,保護其產權的實現;建立土地產權的最嚴格保護制度,在農用地的流轉和買賣、治理及結構調整等問題上,充分體現農村集體的所有權、農民的使用權所應享有的利益。其次,制定維護和規范“公司+農戶”等市場化經營組織正常運行和利益實現的法律法規,以規范其經營行為和懲罰其違約行為,降低“公司+農戶”等組織的交易成本,保證經營組織的正常運行。再次,制定對產權保護執行情況的檢查程序,以保障制度執行的公開、透明和有力。

        第2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關鍵詞:成本分推制度 創新 農業制度變遷

          農業二十多年制度變遷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達到了解決農民溫飽問題的制度設計目的。但是制度安排時也留下了一定的后遺癥,制度變遷成本分攤采取的向后累計推移目前已經到了非化解不可的地步,制度化的成本也越來越不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沿未制度化的成本又亟待制度化。可以說當前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制度創新成了整個農業制度變遷的突破口,這個問題不解決,新一輪農業制度變遷就無從著手。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一般分析

          (一)制度變遷成本的類型

          1、制度實施后成本。一是政治成本。政治成本有兩層意思,制度變遷主體的政治風險和制度變遷所造成的社會政治風險,這種成本必須內部化。因為成本內部化是與改革收益內部化相對應的,作為誘導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其改革是為了追求潛在的利潤,當然其政治成本應內部化。作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主體只要制度安排成功就可獲得最大的租金,還可獲得支持和巨大的政績,甚至職位的提升,因此其改革成本理應由改革主體自行承擔。二是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一是舊制度下的能夠獲得的利益,在新制度安排后,被取消,這部分成本可以稱之為新制度安排的機會成本;二是新制度安排后,由某些人承擔了的費用,如農業制度變遷后,予以制度化的鄉統籌、村提留。三是新制度安排后,未予以制度化的成本,可以在制度運行期間與制度化的費用一同由微觀主體承擔,也可以向后累計,找適當的時機予以分化解的成本。

          2、制度實施成本。改革的實施成本包括公眾的反對成本、協調成本、組織成本、試錯成本、監督執行成本等,這部分成本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與改革主體直接相關的應內部化,與改革主體不直接相關的可以向外部轉移,剩下的由政府從制度變遷收益中予以開支,改革沒有成功的由政府完全承擔。一是交易成本。二是協調成本。三是試錯成本。 四是組織實施的預期成本。五是制度設計成本。制度設計成本是在原有制度內醞釀、設計安排新制度應該花費的費用,這部分成本要在改革期間予以消化,這種消化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方式是在舊制度的框架下消化,打入舊制度的廢棄成本中;另一種方式是在新制度建立后由新制度的收益一次性解決。制度設計成本不能向后推移累計,也不能由改革各主體分攤,更不能制度化。政府是制度設計成本的最終承擔者。

          (二)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的一般分析

          從上述二類六種制度變遷成本來看,前三種成本要么在改革初期予以分攤,要么予以制度化,要么向外轉移,只有第四種成本,即制度更替引起的制度利益轉換成本才有可能向后累計。改革決策者在非制度化的成本與制度化的成本逐步解決還是向后累計的搏弈上,一般傾向于后者。而后者在分攤方式也有多種選擇。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有多種方式,如制度化、向外轉嫁、向后累計,改革主體內部化。對于改革主體來講有向后累計或者制度化的偏好,對于改革客體則偏好向外轉移。

          1、內部制度化。內部制度化就是制度變遷的成本由制度約束和規范對象來承擔,即由改革微觀主體來承擔,就是對制度變遷初尚未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重新用制度來規范,并由微觀主體來承擔。這種方式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方式,因為經過一段時間,微觀主體已經有了一定的物質和心理承受能力,與改革初制度化相比,反對的程度較低,實施成本較低,是一種較理想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的分攤方式。

          2、外部制度化。外部內部化就是由政府自己來承擔,政府來承擔主要是通過財政政策或者金融政策予以解決。政府承擔就是的把相關制度的成本通過制度來規范,使成本分攤多元化(即全社會成員來負擔,因為政府的收入來自于納稅人,外部內部化也就是把成本社會化),減少制度相關微觀主體的負擔。

          3、向外轉移。制度變遷累計成本向相關利益主體以外的人或者利益群體來承擔,這種方式必須是“內部人”與“外部人”有一定的利益聯系,“外部人”通過承擔一定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能名極大的增進自身利益。這種制度變遷方式,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幫助建設基地、為農民提供服務,就屬于這種類型。

          4、政府一次性予以劃轉。就是把過去累計的成本,完全由政府一次性承擔。如1998年糧食制度改革,各個糧食企業的虧損,掛帳停息就是由政府來承擔。這種方式解決要政府有比較大的承受能力。

          5、契約交易:即以制度未來的潛在利潤換取制度累計成本。新制度的供給是因為有潛在利潤或者租金的誘因,對于無法分攤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決策者可以出售潛在利潤或者租金,來換取累計成本的化解。如農村公共品制度的累計成本就可以通過,出售公共品的潛在收益來分攤制度變遷成本。

        二、當前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障礙了新制度的供給

          上一輪農業制度變遷成本主要是三種方式,一是制度化,由農民自己承擔;二是向后累計,由以后的制度收益來彌補;三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也通過各種各樣的政策或者地方“土政策”,轉由農民承擔。制度化的成本本身就構筑了成本內在化的累增機制,向后累計的制度成本已經達到了制度變遷的極值點(或者臨界點),非化解不可;尚未制度化的成本幾乎成了各級政府和村級組織轉嫁費用的“吸納器”。

          (一)制度化的制度變遷成本已經不適應市場發展的需求

          1、統籌提留合法性和計提標準、方法受置疑.一是統籌提留費用從理論上講,是土地集體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即是地租,但是統籌提留中有些費用,如教育費附加,道路維護等費用,農民已經以稅收的形式向國家交納了,如果再以統籌提留的形式出現,就在實事上造成了重復納稅。二是統籌提留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作為繳納基數,造成了農民之間的負擔不均衡。按照國家統計局農村社會經濟調查總隊的調查表明,1999年農村居民純收入進行五等分組(每組各占總戶數的20%)后發現,低收入戶、較低收入戶、中等收入戶、較高收入戶和高收入戶的負擔率分別為9.21%、6.59%、5.19%、4.03%和2.52%,呈現出收入越高負擔越低。三是基數確定不科學,鄉村為了保證支出,往往夸大農民收入,因此,農民統籌提留負擔遠遠要比國家統計局農調隊的要高。

          2、傳統的政治制度運行成本由改革后的市場微觀主體承擔已難以承受。我國的改革是先經濟體制改革,再適時推進政治改革。但是二十多年來,農業經濟制度改革可以說在市場化的道路上走了一大步,但是我國的有關農業的政治制度除把農村人民公社這個名字改為鄉鎮外,其他的則很少變動。傳統的政治制度雖然沒有多大存在的必要,但是依然照樣運行,其龐大的運行成本,即鄉鎮機構的運轉費用全部由已經市場化的農民承擔。鄉鎮政權作為一級政府,雖然當初設計安排時所采取的的“實縣虛鄉”做法,但是目前實實在在是一級政府,廟雖然小,但是五臟俱全,人員比較多,大的鄉鎮200多人,少的鄉鎮也有70-80人。在我國各級政府中,只有鄉鎮這一級政府的經費是完全來源于農民,而且不是以稅收形式,而是以費的形式來征收。而農民所交納的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和屠宰稅是農民作為一個公民因生產經營應盡的義務,按理說農民已經完成了納稅義務,就不應該再承擔鄉鎮行政費用。但是這部分費用沒有留給鄉鎮,而是上交逐級留成,縣、地、省各得一部分,  

        鄉鎮完成了工商各稅后只能得到所謂具有行政編制的不超過20個人的行政經費和人頭經費。大量的工作人員和鄉鎮站所則是靠向農民收費過日子。向農民征收經費的理由是鄉鎮是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理應征收“地租”。但是這里存在一個悖論:土地是鄉村集體所有,農民是集體的成員,是土地的實際所有者,鄉村只是一個所有權人,實際所有者農民就還得通過交統籌提留(即地租)來使用本應屬于自己的土地,而自己的土地所有權收益給人來享受。如果我們再討論,如果土地屬于村級所有(目前大部分的土地都屬于村集體),村是所有權的人,而鄉鎮是一級政府不是人,有什么理由還要收取類似地租的統籌費用呢。因此,既然國家已把鄉鎮定位于一級政府,而農民在交納稅收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再承擔鄉鎮的行政管理費用。

          3、地權改革而導致失業、社會救濟救助和社會保障費用內部化。農業經濟體制改革后,把本應由國家承擔的如失業救濟、養老保險的各種社會保障支出全部由農民自己承擔,也就說農業經濟體制改革成本由農民自己承擔,而國家卻置身事外。國家要求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城市由國家財政負擔,而農村卻由農民自己掏腰包,并且還要農民領國家的一個義務制教育的“人情”。現在農村中小學生的費用開支是城市的2倍以上,而農民的收入還不到城市居民的一半,用較少的收入負擔較多的費用這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的不公平。

          第二輪土地延包農民并不熱心(土地增量制度變遷累增成本過高)。中央提出農民承包土地再延長30年后,并沒有象1978年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一樣歡呼鵲躍,農民不僅不想續簽合同,領取土地使用證,反而連現有的承包土地都不想要了,農民不要土地并不是農民很富有,也不是農民非農就業渠道增多了。農民現在還只是僅僅解決溫飽問題而已,土地仍然是農民生存和就業的最基本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土地大量棄耕的現象,筆者認為是土地制度變遷成本累增過多所致。

          (二)尚未制度化的成本農民已經不堪重負

          1、“兩工”。農民社會(家庭之外)付出的一部分價值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是農村還存在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制度。當前,農民有相當大(家庭之外)一部分勞動得不到承認,最典型的表現是類似于古代徭役的義務工、積累工制度(農村簡稱“兩工”)。不僅“兩工”的價值不能實現,而且“兩工”制度還成了鄉鎮兩級平衡財政收支的調節器,成了加重農民負擔的載體。鄉鎮兩級在年初確定預算時,統籌提留與實際支出缺口的差額就在“兩工”上想辦法。國家政策明文規定,義務工和積累工有水利工程就收,沒有就不收,而且最多不超過30個。但是現在成了一項剛性收費,有無水利工程都要收取,幾乎成了農民負擔的“無底洞”。

          2、農村公共生產費用。改革二十多年以來,由于國家應該承擔的農田基本建設投入比較少,從而導致農村基本建設年久失修,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鄉村就代表國家向征收農田水利維修建設資金 ,從而使本應由國家承擔的費用由農民來承擔了,這是未制度化的成本。另外,由于水利設施的處久失修,就使得農村公共生產費用直線上升,加大了農民的生產經營成本。

          (三)向后累計的成本已經達到了分攤臨界點。

          1、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成本分攤方式極不合理,累計的成本也非化解不可。1998年國家為了甩掉糧食體制改革的財政包袱,繼續實行省長負責制,建立多級風險基金,把本由中央財政負責調控的責任轉由地方與中央共同負擔,而且以地方為主,向地方恩嫁負擔;而且規定1993-1998年的糧食虧損由地方在一定的年限內予以消化,把因國家政策造成的虧損轉嫁給地方,同時對沒有消化完的糧食虧損予以掛帳,從目前的政策走向來看,這個虧損也會由所謂的順價銷售最終由農民承擔。

          2、龐大的教育達標費用及由此導致的鄉村兩債務。九十年代以來,教育部以政府的名義要求,鄉村兩級中小學校舍“達標”,每個鄉鎮至少都有200萬元左右,而這些最后也是通過各種途徑向農民轉嫁來予以化解的。這也是加重農民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創新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分攤方式

          (一)成本分攤的原則

          1、受益原則,在相關主體之間合理分攤。因為前一輪制度變遷是誘致性制度變遷,變遷的成本基本上實現了創新主體(即農民)內部化了。這主要是考慮當時制度變遷的效率較高,農民承擔改革成本也不會影響其創新的積極性。但是當前農民在市場中處于劣勢地位,農民的處境比較艱難,如果創新成本全部由農民承擔,創新必然不會得到占大多數農民的擁護而導致創新失敗。因此,如果制度涉及到了多個受益主體,創新成本應在多個主體中均衡分攤。

          2、分類原則。一方面,對過去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要下力解決,現在已經不能繼續向后推移了。可以由國家承擔一部分,向外轉移一部分,農民自己承擔一部分。另一方面新增制度變遷成本要根據受益原則和支農原則,予以制度化。

          3、國家和非農產業為主的原則。如果只涉及農民本身,則國家要與農民共同分攤。時機成熟后要適時引導“以工補農”,把改革成本由農業內部向外轉移。

          4、逐步消化原則。雖然農民已經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但是對于二十多年累計的制度成本,也不能一下子完全分攤,要逐步分攤。

          (二)農業制度變遷成本的具體分攤方式

          1、改革農村公共產品籌集制度,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減少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的分攤。公共產品籌集主體要多元化,不能完全由農民負擔。因為供給公共品是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過去由農民自己承擔有其不得已的合理的一方面(國家的非農發展戰略)。但是面對農民負擔沉重,收入增長持續遞減的局面,而且目前已經進入了工業化中期,國家必須義不容辭的承擔起這一早就應承擔的職能。全國性的農業基礎設施工程國家要全額投資;區域的基礎工程可以由國家和地方共同負擔;區域性的小型水利設施,地方政府、鄉村社區和農民共同負擔。同時應積極引進外資,按照“誰引進,誰收費”,“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大力興辦農村公共產品,通過公共產品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減輕鄉村社區興辦水利設施等基本建設的壓力,也就減少了農民的生產共同費用。

          2、國家要支付農村的失業和社會救濟費用。目前由于我國仍然沒有考核農村的失業問題,農村過剩人口是通過“一個人的工三個人做”,即家庭承包責任制來予以強制內部化,國家根本不支付農民過剩勞動力(即實實在在的農村失業人口)任何費用。“五保戶”、烈軍屬開支等社會救濟、救助費和撫恤費用也是通過制度化由農民承擔。政府在社會救濟上把九億農民甩在一邊。這些既不符合社會公平的要求,國家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現在中央提出休養生息也應考慮把這部分由農民支付的費用由國家承擔。

          3、九年義務制教育的費用要外部制度化。九年義務制教育目前城鄉兩個樣,在城市九年制義務教育的費用完全由財政來負擔,而農村的九年制義務教育卻要自己掏腰包。因此從政策的公平性來講,這部分成本必須實行外部制度化,由政府負擔。另外,以前因為學校升級達標累計的制度變遷成本(債務),國家要視鄉鎮的財政狀況,予以適當支持或者補貼,因為這部分成本本身就應由國家支付。

          4、糧食制度的累計成本。一是以前由于國家政策造成的制度變遷累計成本國家要一次性承擔,不能再通過賦與糧食企業壟斷經營的地位,再從農民身上解決,當然解決以前糧食制度變遷的累計成本要與糧食企業徹底與政府脫鉤一并解決,否則又陷入“頭痛醫痛,腳痛醫腳”的惡性循環。二是尚未制度化的農民支持保護成本要外部制度化。糧食新一輪制度變遷要把對糧農的支持保護作為制度創新的重中之重來解決  

        ,國家決不能認為糧食多了就想僥幸不支持成本,而在糧食出現問題時再通過提高糧食價格來刺激糧食生產。解決這一問題就是要把對糧食的支持保護費用外部制度化。外部制度要與農業生產經營的區域支持相結合。

        第3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一、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發展現狀分析

        (一)產業化經營組織總數迅速壯大,帶動農民增收顯著

        2012年底,云南省農業產業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全省有4 800多個農業產業化組織,根據組織類型劃分,龍頭企業帶動型2 296個、合作組織帶動型814個、專業市場帶動型122個、其他1 590個;按照產業來看,種植業2 302個、畜牧業1 055個、水產業56個、林特產業822個、其他587個。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固定資產高達490多億元,帶動1 060多萬戶農戶及4 200多萬畝種植基地,825萬頭牲畜,家禽生產量5 110萬只,水產養殖面積30萬畝,促進農民增收258億元。農業產業化組織驅動1 066萬農戶,促進農民增收260億元。同時產業化經營極大地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全省累計實現農村勞動力轉移780萬人,農民務工收入總額達390億元。

        (二)龍頭企業發展迅速,實力增強

        2012年,全省農業龍頭企業達到2 296家,全省龍頭企業2 296家,比2005年增加1 093家。龍頭企業中,有930個年收入500萬元以上比2005年增加565家、90個1億元以上比2005年增加70家;省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達到299。各類產業化組織固定資產總額494億元,龍頭企業固定資產達400多億元、銷售收入達730多億元、凈利潤70多億元、上繳稅金達30多億元;獲得“三品”認證的企業數量和數量分別達254家和1 050家;龍頭企業主要原料采購值達217億元;龍頭企業對農產品原料基地投入達32億元;龍頭企業從業人員達52萬人。

        (三)優勢產業取得最大突破

        傳統產業在龍頭企業帶動下獲得持續提高,新興產業迅速成長。全省馬鈴薯、茶葉、花卉、水果、咖啡、油菜、甘蔗、中藥材等優勢作物比2009年增長了48%,達到了4 000多萬畝;核桃種植面積突破2 000萬畝達到2 400萬畝;豬牛羊出欄突破5 000萬頭,達到5 300萬頭。

        同時,近年來,國內外客商持續關注云南省的高原特色農業。云南省農業廳數據顯示,2012年國內資本在云南省農業的資金投放項目為500多個,省外引進的資金累計高達96億元;國外對云南省農業產業的投資也高達3 860萬美元。選擇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時,考慮的最基本問題就是要與產業的經營主體相適應。現代農業中產業經營主體不僅僅是傳統農業中簡單的農家,還包括龍頭企業、合作經濟組織、農家等。這些主體在生產經營中的相對地位和作用不同,龍頭企業和合作經濟組織扮演著主要角色,農戶在決策上處于弱勢地位。由于在產業經營中不同的主體其生產、加工、交易過程都不一樣,所以依據各自比較優勢選擇不同的組織模式也是必要的。

        (四)農業產業化進程良好

        云南省發出1 100個地方標準,230多個農業標準化生產區已經建成,面積接近900萬畝。完成了無公害蔬菜計劃,實行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認定無公害農產品產地2 500多萬畝。省內特色農業產業也初具規模,各農產品品類初步實現區域化布局、專業化生產的格局。2013年全年農產品超額完成出口20億美元的任務,并超出4.07億美元。

        2013年,云南省全年生產總值比2012年增長12%,已達到11 720億元。同時,嘉士伯股份有限公司啟動了100萬噸大理啤酒產區的擴建項目,并計劃投資35億元,為農業產業的發展形成牽引作用。曲靖市沾益縣與浙江康恩貝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簽約銀杏莊園項目,協商總投資達到150多億元。2013年山地牧業引省內外資金高達39.8億元,成為云南省農業產業化招商引資熱點。

        二、基于制度創新的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分析

        制度創新是在已有組織模式基礎上進行改進,大多是由于現存制度存在可改進并獲得潛在盈利機會,從而可以使創新者獲得追加甚至額外的收益。它由制度經濟學與熊彼特創新理論兩個學術流派的融合而成。通過對制度創新理論的運用,可以建立某種新的組織模式及路徑、新技術的運用、各類型組織利益的重塑以及相關規則的重構,其原動力均在于農業產業化制度不斷創新所帶來的額外收益,這些潛在利益多是由于市場的深化變革引起現有制度不完善,從而使制度具有改進的動力。

        基于制度創新理論的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創新,其激勵機制同樣在于追求個人或團體成本的最小化及利潤的最大化,如果預期小于預期,制度創新就會延遲發生,直到出現下一次機會。

        從制度創新的角度出發,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產生也是必要的。隨著技術的進步,生產力得到很大的發展,原來有效的農業組織模式在某種程度上完全變成無效的。

        云南省農戶是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調整的主體。云南省農戶數量多、生產規模小、經營分散、科技含量低,并且抵抗自然及市場風險能力弱,在此基礎上農業組織模式的調整會遇到發展優勢產業成效緩慢的態勢。因此,向縱向及橫向同時拓展,實現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一體化運作,拓展與其他產業及經濟活動的聯系,從而形成農業專業合作組織,把推進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作為農業產業組織模式調節,促進優勢產業與市場對接的“牽引點”。

        孫天琦等人認為,農業專業合作組織、專業農協等中介機構制度設計,是介于企業與市場之間的一種資源配置的組織形式。農業產業組織是農業產業化成長進程中有效載體。共贏合作方式是合作組織發展的關鍵。農業產業合作組織模式的經營也可以使農戶分攤和降低生產及技術成本。

        集中優勢資源獲取市場信息,以專業化技術為農戶做專業指導,更能有效地打通與市場的聯系,拓展新的經濟作物,提升農戶經濟效益。

        三、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路徑分析

        一般而言,制度大都要解決三個問題,即激勵問題、協調組織問題和信息傳遞問題。制度的創新及變革就是要進一步改善經濟組織中的激勵結構、協調組織結構和信息傳遞結構。大量事實證明,高效的制度設計能激發人們的自主性及潛能,促進資源的最優配置及信息的高效傳導,從而提高組織內部的效率,優化組織模式的路徑,促進經濟體的快速成長。

        在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設計過程中,人們通過持續調試更容易有效激勵人們行為,更容易有效傳導相關信息及協調組織內部關系的機制從而實現農業的持續發展。

        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創新有賴于制度創新的運用,這就是制度創新理論在云南省農業組織模式上的意義所在。經過農業組織模式的調動,其直接功用是激起人們的創新性和積極性,激勵不斷創新的知識和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促使云南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與前進。在農業產業化進程當中,并不是僅僅將農業產業納入工業領域,而是在制度上有一定的轉變與創新、思維模式及組織模式上的一定改變,使云南省農業真正走出個體農業及小農經濟狀態,以市場為導向帶動農業產業化的整體發展。與此同時,與社會化大生產相適應,通過內外部資源的整合及制度的創新,建立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市場競爭力,使云南省農業產業形成一個具有現代經濟效益的產、供、銷農業產業化體系,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

        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的創新就要通過打通農業產業鏈中生產過程與產前、產后的關連,實現一體化經營,并使農戶、各種合作組織、企業及政府機構形成利益相關整體,從而達到整體的“帕累托”最優。通過這種制度創新,可以將農業再生產諸環節以市場為橋梁重新構架起來,從而引導小、多、散的農戶在生產過程中參與到整個體系的分工和協作中,從而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自然及市場風險,提高生產效率,使整個農業產業體系獲得整體效應,取得良好的經濟收益。

        許多發達地區都通過農業產業一體化經營模式取得農產品的增產、農民的增收。同時,由于龍頭企業的融入,使農業產業體系直接與市場對接,增加了農產品的工業產值,從而高額的產品溢價保證了體系內農戶、企業及相關合作組織的收益。

        但在經濟比較落后的云南省地區,由于缺乏龍頭產品或龍頭企業等原因,農產品工業產值低,農業產業化的推行比較困難,產業組織創新不足。

        因此,根據具體情況對農業產業組織制度創新,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根據發達地區農業產業化發展經驗,結合欠發達地區實際情況,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有以下幾種選擇:

        第一,龍頭企業帶動型。

        龍頭企業帶動型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即以市場為導向,市場需求帶動對農產品的需求。同時,農產品加工、存儲、分配、銷售作為龍頭,形成垂直產業體系,聚焦一個產業或產品,實現農業產業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一體經營模式,形成農業產業組織的市場核心競爭力。同時,與農戶、產業基地形成合作,即形成“企業+基地+農戶”。

        以云南省農業產業群為核心,發展農業產業化,輻射國內外市場,在這種企業產業化經營模式下,經濟利益主體主要是龍頭企業和農戶,龍頭企業與農戶間利益聯結方式主要為合同契約。

        龍頭企業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主要為合同契約,通過合同契約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使企業與農戶減少農業產業化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增大兩者利益收入。

        第二,合作組織帶動型。

        合作組織帶動型農業產業化經營模式,是指在某一區域,從事同一產業或品種生產的諸多農戶按照一定的合同契約結合起來,在對外時有更大的議價能力及抗風險能力,從而組建多種形式的農民互助合作、互利組織,如糧食專業協會、蔬菜加工合作社、水果加工合作組織、藥材合作組織等,在這些農業合作組織的帶動下,實現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一體化垂直經營的農業產業化綜合模式。

        在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中,合作組織與農戶在農業產業化過程中存在著經濟利益。他們之間的經濟利益及相關關系通過合同契約及相關章程的方式聯系在一起。經濟利益的分配方式主要為:農業合作組織起組織及橋梁作用,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提取一定合作組織公積金后,盈余分配根據交易比例返還,同時結合按股金分紅為輔的分配方式。

        第三,科技帶動型。

        所謂科技帶動型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即以農業科技研發單位為主導,并對農業產業化的新技術進行有效整合應用及有效推廣,在科技研究機構及相關企業帶動下,實現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一體化組織經營模式。

        此種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中,主要利益主體為科研機構+相關企業+農戶的模式,這種組織模式中,收益按比例及合同契約進行分成。

        第四,電商帶動型。

        所謂電商帶動型,主要是指在農業產業群中完成電商化的產業化組織模式建設。電子商務的新型農業化是現在農業發展的趨勢,目前趨勢是生鮮及農產品電商成為最有潛力的領域。電子商務重新構架時空觀,使供應鏈扁平化,從而大大減少了商品的中間流通環節,在節約銷售費用的同時,使農產品打破時空,使其有更大的需求潛力。主要利益主體為合作組織+電商主體+物流的模式,這種模式中,收益按合同契約及比例等實現綜合的營利方式。

        第五,以主導產業為支柱的市場帶動型。

        以主導產業為支柱,即充分利用當地資源,發揮資源及作物的區域比較優勢,發展特色產業及差異化農業產業,發展一鄉一業,一村一品,形成主要的研發、生產、加工、運輸、銷售一體化組織的農業產業鏈及產業群。在這樣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模式中,農戶更專注于研究及運作一種經濟農作物,從而形成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農產品生產者、加工者、營銷者通過合約約束,經濟利益之間通過市場交換鏈接,由此可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從而有利于所有利益相關者。在此基礎上,通過對農產品市場的培育,尤其是專業批發市場的培育,促進區域專業化生產和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產業一體化。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可供選擇的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模式及其具體實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根據云南省的地理及農業產業分布情況,筆者提供如下建議及農業產業化路徑。

        1.政府應鼓勵并大力支持形成云南省的龍頭企業,以此對接國內外市場,從而增加農產品的溢價,提高農業產業各主體的收益。

        2.大力發展農業合作組織,從而形成對接各農戶的組織,使農戶具有更高的市場抗風險能力,并面對龍頭企業有更強的議價能力。同時,合作組織可以集中優勢資源確定具有比較優勢的農業作物同時給予專業性指導。

        第4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第二條創新中心是依托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等的科技型農業企業和農業龍頭企業,開展農業先進適用技術和高新技術的引進、吸收、開發、創新,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環發展機制的新型農業科技研究、開發和推廣機構。

        第三條創新中心的主要任務:

        ㈠對制約我市農業發展的一些關鍵技術進行攻關;

        ㈡對先進適用的農業新技術、新品種進行引進、試驗、示范以及產業化開發;

        ㈢培養、聚集農業科技中高級人才,開展面向農戶的先進實用技術培訓;

        ㈣為農業企業、鄉鎮企業提供技術診斷、咨詢等服務;

        ㈤推動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加強產學研的密切合作。

        第四條申請條件:

        ㈠屬市級以上(含市級)農業龍頭企業或科技含量較高的科技型農業企業。

        ㈡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科研基礎:企業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創新中心專職技術人員6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級職稱或本科以上的人員不少于30%;每年技術開發經費投入不低于企業銷售總額的3%;擁有比較齊全的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和固定場所;具備應用農業技術信息網絡的條件。

        ㈢企業的主導產業明確,且屬我市的優先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成果輻射面廣,企業運行機制良好,制度健全。

        ㈣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建立了長期、穩定的科研協作關系。

        第五條申請、審核程序:

        ㈠申請與受理。企業填寫《*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申請書》和《*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可行性報告》(一式六份,并附電子文檔),經所在縣區科技局初審后,于每年3月底前報送市科技局(市直企業直接報送)。

        ㈡審查、論證。對初審同意組建的創新中心,由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及創新中心建設的內容進行評審、論證。

        ㈢立項。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由市科技局審定、立項,與企業簽訂科技計劃合同書,并頒發*市農業科技創新中心牌匾。

        第六條創新中心建設采取政府引導,企業投入為主的原則。項目立項后,市政府給予3萬元的經費資助,并視財力狀況逐年有所增加。縣區應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設經費。

        第七條創新中心的研究開發計劃項目優先推薦列入省、市科技計劃。

        第八條資助創新中心的科技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主要用于購置儀器、設備及必要的技術軟件等,不作為課題研究經費、日常運行經費和基本建設經費。

        第九條承擔企業必須落實創新中心建設的負責人,負責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所在縣區科技局或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工作。

        第十條根據行業特點、企業經濟實力和技術條件,創新中心可以采取不同的組建方式。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可以是單一的農業企業,也可以是以農業企業為主,聯合科研機構或高等院校共同組建。

        第十一條市科技局是創新中心的管理部門。每兩年組織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由市科技局發文撤銷并摘牌。

        第5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關鍵詞】 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鹽酸戊乙奎醚;阿托品

        有機磷農藥中毒是急診內科中最常見的危急重癥之一,占中毒患者的80%~90%[1]。鹽酸戊乙奎醚又名長托寧,對膽堿受體具有選擇性作用,抗膽堿作用強,作用持續時間長,與目前國內外常用的抗膽堿藥阿托品相比,毒副作用少,反應輕。本科2006年11月至2009年6月應用長托寧聯合氯磷定救治經口服有機磷農藥急性中毒(AOPP)患者42例,取得較好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我科2006年11月至2009年6月經口服有機磷農藥致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78例,所有患者均符合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診斷和分級標準[2],排除各種代謝病、內分泌疾病及心臟病者。按隨機原則將78例患者分為治療組42例和。①治療組42例:男15例,女27例;年齡19~72歲,平均48.2歲;中毒程度:輕度17例,中度19例,重度6;中毒至就診時問為(4.6±2.1)h;②對照組35例:男11例,女24例;年齡17~68歲,平均46.6歲;中毒程度:輕度14例,中度16例,重度5;中毒至就診時間為(4.3±2.7)h。2組性別、年齡、中毒程度及中毒至就診時間等一般資料均無顯著性差異(均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兩組患者均常規反復徹底洗胃以清除胃內容物,直到洗出液澄清且無有機磷味為止,同時,徹底清洗受污染的頭發、指甲、皮膚、衣物等,給予輸液、利尿、導瀉及對癥支持等處理,并積極防治并發癥。①治療組:在以上基礎上采用長托寧和氯磷定解毒治療,首次給藥劑量:輕度中毒:長托寧1~2 mg,氯磷定500 mg,肌內注射;中度中毒:長托寧2~4 mg,氯磷定1000~1500 mg,肌內注射;重度中毒:長托寧4~6 mg,氯磷定1500~2500 mg,肌內注射。首次給藥30 min后,檢查患者膽堿酯酶活力和癥狀、體征的改變,如全面膽堿酯酶活力恢復50%~60%和主要中毒癥狀基本消失,可暫時停藥觀察;如全面膽堿酯酶活力低于50%和中毒癥狀尚未完全消失,再給予首次用量的半量,并重新徹底洗胃;②對照組:在常規處理的基礎上采用阿托品與氯磷定解毒治療。根據早期足量的原則給藥:輕度中毒:靜脈推注阿托品2~4 mg,氯磷定500 mg,肌內注射;中度中毒:靜脈推注阿托品4~10 mg,氯磷定1000~1500 mg,肌內注射;重度中毒:靜脈推注阿托品10~12 mg,氯磷定1500~2500 mg,肌內注射。分別于首次用藥后1~2 h、30 min和10~30 min追加半量直至出現阿托品化后減量維持,以平穩地控制患者的中毒癥狀為度。

        1.3 觀察指標 觀察并記錄給藥次數、抗膽堿藥使用前后患者毒蕈堿樣癥狀、煙堿樣癥狀及中樞神經系統癥狀消失時間、全血血膽堿酯酶(CHE)活性恢復時間和住院時間,以及患者不良反應等。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3.1軟件進行統計學處理,計數資料以%表示,計量資料以(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和χ2檢驗。

        2 結果

        2.1 臨床療效 表1顯示,長托寧治療組用藥次數、CHE恢復時間、癥狀消失時間及住院天數均少于阿托品對照組,差異有顯著性(P

        表1

        治療組和對照組療效比較(x±s)

        組別n 用藥次數CHE恢復時間/h癥狀消失時間/h住院天數/d

        治療組423.18±2.0224.21±19.432.72±1.778.9±2.5

        對照組3512.77±10.0640.04±41.1512.70±8.8915.2±3.6

        2.2 不良反應

        長托寧治療組不良反應的發生率總體上低于阿托品對照組,其中反跳、中間綜合征及治療藥物中毒的發生率明顯低于阿托品對照組,差異有高度統計學意義(P

        表2

        兩組發生不良反應的比較(例,%)

        組別n 反跳中間綜合征治療藥物中毒遲發性神經病

        治療組422(4.76)4(9.52)0(0)1(2.38)

        對照組354(11.43)5(14.29)5(14.29)1(2.86)

        P值-

        3 討論

        AOPP是由于有機磷迅速與膽堿脂酶結合成為磷酸化膽堿酯酶從而使膽堿脂酶失去活性,失去催化水解乙酰膽堿的功能導致體內乙酰膽堿蓄積,引起膽堿能神經傳導功能障礙而出現毒蕈堿樣癥狀(M)和煙堿樣(N)癥狀,以及中樞神經系統癥狀[3]。

        鹽酸戊乙奎醚是一種新型的具有選擇性的抗膽堿藥物,能較強較全面地對抗毒蕈堿樣(M)、煙堿樣(N)和中樞神經系統中毒癥狀,重復用藥次數少且用藥劑量小,半衰期長(10.4 h),持續作用時間長,不會造成乙酰膽堿增多[4]。研究表明[5],膽堿能神經M受體上具有4個亞型,其中M2受體主要位于心肌和突觸前膜上,突觸前膜的M2受體起負反饋調節作用。鹽酸戊乙奎醚主要對M1、M3、M4受體作用,對心率影響較小,阿托品化毒性反應較低,患者出現口干、皮膚干燥、腺體分泌減少即表明達到了鹽酸戊乙奎醚阿托品化。阿托品為周圍抗膽堿劑,對M受體各亞型無明顯選擇性,無中樞作用,反復大劑量應用可引起N受體上調及乙酰膽堿釋放增多,輕者出現阿托品依賴,重者出現類似有機磷農藥中毒反應,且停用阿托品后易出現“反跳”。

        本研究結果顯示,鹽酸戊乙奎醚治療AOPP,用藥次數少,不良反應小,能明顯提高CHE活性,迅速改善中毒癥狀,縮短了住院時間,值得臨床推廣應用。

        參 考 文 獻

        [1] 孫虹,朱莎.長托寧聯合氯磷定突擊療法治療急性有機磷中毒中間綜合征療效觀察.臨床急診雜志,2008,9(6):357.

        [2] 葉任高,陸再英.內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961-966.

        [3] 崔國強.長托寧治療重癥有機磷農藥中毒的臨床觀察.中原醫刊,2006,33(12):77.

        [4] 蘭淑云.鹽酸戊乙奎醚治療有機磷中毒的療效觀察.實用中西醫結合臨床,2009,9(1):54-55.

        第6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The Second Theoretical Departments of Nanjing Institute Politics of PLA Nanjing Jiangsu 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給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現為制度供給不足和制度供給過剩。制度創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現。憲法秩序、現存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現有知識積累、實施新安排的預期成本、制度變遷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會使制度非均衡長期存在。本文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非均衡,認定我國既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明顯存在著制度有效供給不足和無效供給過度的非均衡性,制約農業的發展,而這恰恰是制度創新的誘致因素。

        關鍵詞: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給不足;制度供給過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Abstract: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means that institutions supplied and institutions demanded are not in balance. It can be pided into institutional supply shortage and institutional supply excess. Changes in institutional cost, profit and the set of institutional choice may cause some institutions into disequilibrium .moreover,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a may be made to be persistent by the following factors such as constitution order, existing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institutional design cost, lack of social science knowledge, the expecting cost of practicing institution ,the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method. This paper mainly uses theories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to analysis problems of 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 of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and assure that China’s current farmland property institution in not in balance, which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our agriculture ,this is exactly the cause of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Keyword: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Institutional 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 Supply Shortage;Institutional Supply Excess;Farmland Property Institution

        隨著我國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我國加入WTO,農業發展面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嚴峻挑戰的今天,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已難以繼續為農業現代化、農業國際化和農村非農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持,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問題及其矛盾糾紛而引發的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等“三農”問題也愈演愈烈,事實表明當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處于一種典型的非均衡狀態,已有的制度安排結構中主體無法獲取的潛在利潤或外部利潤的出現。換句話說,盡管現行之外還有另外一種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可以增進許多農戶個人及社會福利水平的潛在機會,卻難以使之成為現實;而那些效率釋放殆盡的制度依然是當前農業發展中制度供給的主流,這恰恰也就是農地制度產權制度創新的誘致因素。本文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對這一現象進行詮釋。

        一、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非均衡的一般理論解釋

        所謂制度均衡是指人們對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滿意狀態或滿足狀態,因而無意也無力改變現行制度[1]。在此狀態下,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任何改變都不能給經濟中的任何主體帶來額外的凈收益,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從總體上處于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的均勢狀態,它表現為制度的供給適應制度的需求。所謂制度非均衡就是指人們對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一種不滿意或不滿足,欲意改變而又尚未改變的狀態。[2]在此狀態下,現存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的任何改變有可能會使不同制度創新主體獲得利益,也就是說,現行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之外出現了另一種可獲得潛在最大利益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如果不及時創新制度安排,就容易導致制度供給不足或者制度供給過剩,使得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出現了不一致,容易引發制度非均衡。

        引起制度非均衡的因素很多。從內部矛盾來看,制度創新的潛在收益變化、制度創新的成本變化、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技術改變、制度服務的需求改變以及其他制度安排改變等因素都會引起制度非均衡。從外部因素看,外部環境的變化、資源條件的改變、國際環境的變化以及體制的變化等等,一方面會使原有的制度制度安排和制度結構不是凈收益最大的制度,因而產生了制度創新的動機和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會改變可供選擇的制度集合和選擇范圍,從而產生制度的有效供給。

        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之所以處在非均衡狀態,主要表現為農村土地實際產權制度供給滯后于潛在的制度需求,制度供給存在明顯不足。一方面,對新制度的需求已遠遠早于實際制度供給,從而導致農地產權制度有效供給不足。例如對界定土地所有權制度的需求、對明晰土地使用權制度的需求、對健全土地流轉制度的需求、對規范土地租賃制度的需求等潛在制度需求都早已產生,但實際制度供給至今尚未有一個明確的“時間表”;另一方面,土地承包制度供給存在著嚴重“過剩”,一些現行制度供給相對于社會需求是多余的,如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村住宅禁止向城鎮居民出售,農民將戶口遷入城鎮后,其原宅基地不得再擴建和自行轉讓等政策,都極大束縛了土地和勞動力這兩大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阻滯了農地市場化進程。

        當然,在社會發展過程中,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態”,而制度均衡則是一種暫時的、理想的狀態,即使“偶爾”出現也不會持續存在,影響制度供求的成千上萬各“變量”在不斷變化;另一方面,制度非均衡又成為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正在不斷出現的潛在利潤促使人民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制度非均衡的軌跡就是制度變遷的軌跡。

        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的內部性分析

        一是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供給不足。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呈現多元化發展,與此相適應,我國的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應明確確定農地主體。我國憲法雖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在此規定下,現實的“集體所有”大多數為鄉鎮、村、村民小組所有,農民只是具有土地的經營權而無所有權。而作為土地所有者的集體對土地充其量除了在農戶之間進行調整一類的分配權力之外,并不擁有法律賦予所有權的全部權力。實際上,在我國中央政府代表全社會掌握最高的、宏觀的農地支配權,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或缺位。即使是集體組織享有的那一小部分所有權也缺乏真正的組織載體,使集體很難真正行使自己的所有權。

        二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供給不足。從經濟學的角度,產權對它的擁有者來說,應當具有的權能是: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家庭承包制度雖然實現了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農戶擁有了承包經營權,但農戶的權利并不是充分和完備的,我國農民在土地的所有權上,只有占有權和使用權,而沒有處置權和收益權。農民產權權利的不充分使之無法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農業發展的變化和要求。例如,在現行制度下,農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權以獲取銀行貸款的權利。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承包經營權又發生分化,演變成承包權與經營權兩部分。而改革開放以來20多年,國家通過出讓、轉讓農村土地收益達2萬億元,但大部分農民卻沒有從中收益。

        三是農村土地承包制度供給不足。我國中央政府一直致力于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國家在1984年就確立土地使用權15年不變。1993年底,國家又確定將原有土地使用權再延長30年,并提倡在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同樣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但在實踐中,家庭承包制基本采取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辦法,以保障農民平等的經濟權利。特別是由于婚喪嫁娶、新生人口不斷形成高速承包地的內在壓力,不少地方不得不采取“三年小調整”、“五年大調整”的辦法,不斷重新分配承包地,這使穩定土地承包成為一句空話。土地承包權的不穩定直接導致土地所有權不確定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使得土地的粗放經營成為普遍的現象。

        四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供給不足。家庭承包經營在解決了農村溫飽問題后,在繼續發展上遇到了巨大的挑戰。尤其是隨著以市場經濟為目標模式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經營表現出制度上的滯后性,一系列困擾農業經濟的問題(如規模經營,農民增收,農業生產經營的專業化、一體化等問題)難以在封閉、凝固、分散的小生產經營體制框架內得到令人滿意的解決, 所有這些都使得我國的農業難以像其它產業那樣能夠獲得規模經濟效益,這大大降低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目前我國已經加入了WTO,與其他行業相比,我國農業的比較優勢最小,入世對農業的沖擊也最大,如何提高我國農業的規模經濟效益也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現實問題。

        五是土地產權制度結構不完善。我國目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嚴重失衡,土地產權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設還處在初級階段。(1)農村用地保護制度缺乏,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在農村,則是擅自建房、建廠、建窯、建墳、采礦、采石、挖砂、取土,亂占濫用,破壞地力,改變用途;(2)農地市場制度發育不良,農地是不是資產,如果是資產,其市場如何建設等都缺乏明確的理論指導;(3)農地價格制度缺乏,現實農地經營中,沒有系統的農地地價制度,農地資產顯化缺乏依據;(4)農地金融制度尚待時日。農民缺乏利用農地使用權進行貸款的農業金融機制,導致部分缺失資金的農戶無法運用科學技術進行現代農業生產,農村剩余勞動力不能從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獲得資本積累喪失了發展非農產業的機會,種養大戶不可能通過市場獲得土地相對集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此外,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還存在部分供給過剩現象,突出表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限的封閉和凝固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在現實中,農地流轉尚無相應配套的可供其具體操作的章程,農地轉讓進退兩難:一方面是政府或集體強制性進行農地流轉,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據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統計,1998年至今,全國土地違法案件達80萬宗,中國現有失地農民在4000萬人以上。[3];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國許多地方已出現了農民之間無償或低償轉包、轉讓土地,有的甚至轉出方倒貼,嚴重違反了稀缺土地資源使用價值規律。此外,國家還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抑制了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積極性和可能性,束縛了土地和勞動力這兩大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把9億農民全都緊固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糧田上,影響了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小城鎮的建設步伐。 三、我國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非均衡延的外部成因

        1、制度創新成本高。制度不均衡產生了獲利的機會能否實現制度的供給,還取決于成本與收益的計算。在制度創新的過程中,面臨著多種成本與收益的核算。一是個體成本-收益比較。新的農地制度創新可能給他們帶來更多收益(包括預期收益),例如更高的糧食產量,貨幣收入,以及股份分紅增加等,同時也要為此付出相應的成本代價,譬如農民的土地轉讓會使轉讓農民喪失了土地,增加貨幣收入卻喪失了糧食收入,承擔的風險增大等。一般說來,只有在收益可能大于成本時,單個行為主體才會產生制度創新的要求從而對由政府設計安排的制度創新持贊同和支持的態度。二是社會成本-收益比較。新的農地制度變革可能會使部分設農、非農社會成員的利益受損,從而成為制度創新的阻礙,進而增加制度創新的機會成本。我國是典型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土地對農民來說不僅僅是一種生產資料,而且承載著過多的就業和社會保障的職能。農村土地創新有可能使部分農民失去土地導致社會不穩定,同時大量農民涌入城市,也會帶來復雜的社會問題。三是政治成本-收益比較。毫無疑問,未來農地產權明晰化和市場化的改革取向。經濟市場化、自由化必定會提高資源市場配置能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因而有可能增強政府可支配的經濟力量——主要體現為能增加財政收入,從而使權力中心獲得更廣泛的國內政治支持和加強在國際政治經濟談判中的力量,達到鞏固權力之目的。但經濟市場化、自由化所誘發的多元化政治力量可能會弱化權力中心的權威性。

        2、“搭便車”問題。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制誘致性制度變遷本身所具有的外部性容易導致“搭便車”問題,這就意味著一旦制度被創新和安排,每一個受這種制度安排約束的個體,不管他是否分攤了制度創新的成本,他都能得到同樣的制度服務。由于這個緣故,經濟主體都希望別人分攤制度創新成本,其結果是制度供給不足。這就使得制度供給與制度需求之間的矛盾表現更為突出。因而,在“搭便車”問題困擾下,制度供給不足的非均衡狀態將可能較長時間內持續下去。既然誘致性制度創新受到“搭便車”問題的困擾,那么國家強制性制度供給是否會彌補制度供給不足嗎?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政府只有在預期收益高于其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時才會提供新制度供給。如果創新損害具體制度提供者集團的利益,它們就不會為制度創新提供服務,甚至會以國家的名義阻礙制度創新的實現,維持一種低效率的制度。“經濟增長時會出現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誘致性創新來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將由于私人和社會在收益、費用之間有分歧而繼續存在下去。只要統治者的預期收益高于他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他將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盡管如此,如果制度變遷會降低統治者可獲得的效用或威脅到統治者的生存,那么國家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不均衡。”[4](P396-397)

        (3)制度變遷時滯。所謂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指在新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之間存在一個時間間隔。即新的制度供給要滯后于新的制度需求的出現。在任何一個社會形態和社會階段,由于社會都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所以,適應某一階段或某一社會情境的制度安排必然隨著社會的變化而逐漸失去作用,新的社會情境便需要新的制度安排,而由于人的認知能力、制度“發明”需要時間及新制度的啟動存在時間間隔等因素,新制度不可能隨著社會的變化而同步調適,因此,制度安排的時滯性是必然的。在一個穩定的社會環境中,由于沒有重要的社會變革,所以制度的安排會隨著社會的逐步發展而展開,時滯性問題表現得不是很明顯,而在一個多變的社會如目前我國的轉型社會中,由于整個社會結構都需要調整,因此舊有制度明顯不能適應新的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新制度的產生和有效施行又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當前我國制度安排中的時滯性便顯得更為明顯。這一點對于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創新而言,也同樣適用。

        (4)現有知識積累及其社會科學知識的制約。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正如當科學和技術知識進步時,技術變遷的供給曲線會右移一樣,當社會科學知識和有關的商業、計劃、法律和社會服務專業的知識進步時,制度變遷的供給曲線也會右移。進而言之,社會科學和有關專業知識的進步降低了制度發展的成本,正如自然科學及工程知識的進步降低了技術變遷的成本一樣”[50][P336]。這就是說社會科學(經濟學、法學、政治學等)知識就是認識社會現象的階梯,并決定著改造社會的成本。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方向是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這是一項全新的事業,在改革過程中面臨的社會科學知識不足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經典的理論中闡釋的是土的地社會所有,而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集體所有;另一方面,西方有比較成熟的土地產權制度理論和模式,但這些理論和模式是建立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個別基礎之上的。因此,如何既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又建立和完善現代土地產權制度并沒有現場的模式可供借鑒,只能靠摸索和創新。因而使得制度非均衡的狀態得以較長時間延續。

        (5)意識形態剛性。制度創新是經濟主體追求外部利潤最大化的行為結果。只有當經濟主體對一項制度的安排和結構的預期成本少于預期收益時,一項制度安排才會被創新。而經濟主體對制度的成本-收益的看法,則要受意識形態的影響。因為人們是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獲得最大化收益的,而意識形態通過改變經濟主體的偏好體系,對成本和收益的值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從隨機觀察中可以發現,個人在成本-收益計算中僅以獲得更多的尊嚴作為利益取向的行為模式是廣泛存在的”[6][P60]。我國漫長封建小農社會經濟形成的平均主義觀念、家族和家庭觀念、公私觀念等潛移默化的從各個層面影響著農民主體對農地制度創新成本-收益分析。任何違背農民意愿的制度創新方式都不會得到農民支持和理解,也是難以實施的。2004年,因為首創”家庭聯產承包制”而常被作為“中國農村符號”的安徽省,對全省15個市、60個縣(區)、219個鄉(鎮)共2070個農戶進行了一次深入的摸底調查,46.09%的農民對土地產權私有化持反對意見,贊成的只有28.7%,其余農戶說“無所謂”或回答“拿不準”。農民認為:“家庭承包制”適合我國的實際,不能動搖[7]。

        四、結論

        我國目前非均衡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格局已進入不可持續的狀態,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而引發的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等“三農”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各個土地所有權“上級”以所有者的名義來侵蝕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收益權,嚴重阻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土地隨意的調整以及不得轉讓、繼承、自由種植等限制,造成土地資源不能自由流轉、不能形成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棄農務工,使得相當大一部分土地處于閑置或半閑置狀態,稀缺的土地資源并沒有得到充分利用。這種非均衡的農地產權制度格局已成為農業發展、農民增收和農村進步的“瓶頸”;體現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農地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中的“稀缺資源”,而在這種非均衡中又恰恰是推動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改革的需求因素,這也正是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進一步展開和深化的基本條件,其結果必然是加速我國農地產權制度創新的力度和頻率,實現制度均衡發展。

        參考文獻

        [1]光.論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經濟研究[J],1992,(6)

        [2]光.論制度均衡與制度變遷.經濟研究[J],1992,(6)

        [3]李兆清.國家重策出擊“三農” 農業稅賦擬5年降至2.4%,財經時報電子版[N],BUSINESS.SOHU.COM,2004年2月14日

        [4]林毅夫: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制度變遷與強制性制度變遷[A],載科斯、阿爾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5]VW拉坦:誘致性制度變遷理論[A].載科斯、阿爾欽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C].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1

        第7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關鍵詞:土地制度家庭承包制土地股份投包制創新

        21世紀上半葉,中國將完成農業的現代化改造。隨著現代化程度的提升,現代農業對規模經濟的要求與現行分散承包的土地制度之間的矛盾將日漸加劇。如何通過現行土地制度的創新加速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研究課題。

        一、土地制度創新的約束條件和方向選擇

        土地制度不是某種因素、某種力量作用的簡單函數,它是某個特定時期特定政治、經濟及社會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土地制度創新必須充分考慮到制約其生成的種種條件。制約我國當前土地制度創新的主要條件有:

        第一、我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始終被認為是決定經濟社會主義性質的基礎。由于土地的特殊重要性,決定了土地制度不僅是農業部門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是整個社會經濟制度最基本的方面。特別是對于那些農業比重還很高甚至是國民經濟主體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土地制度更成為整個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鑒于我國整體經濟性質和土地制度在整個經濟制度安排中的重要地位,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不能也不應當越出公有制的框架。

        第二、從總體技術特征來看,我國尚處于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過渡階段,廣大中、西部地區,傳統農業的特征還相當明顯。全社會70%左右的人口仍然要依靠這個最原始產業提供生存保障,近50%的社會勞動人口仍然只能從農業中得到就業機會。根據馬克思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性質的原理,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必須與農業發展過度性階段的生產力水平相適應,而不能超越農業發展階段去建構現代農業階段的先進的

        土地制度模式。

        第三、農業現代化是我國農業發展追求的而且是希望盡早實現的目標,現階段土地制度安排應有利于將農業生產導向現代化目標。鑒于龐大的人口基數和不斷增長的人口壓力,以及工業化加速導致農業資源的非農轉移,糧食安全問題已成為政府推動農業發展的首選目標。政府這一農業發展目標偏好,決定了它必然傾向于有利于上地產出率提高的土地制度選擇。增加農業生產收人,縮小農業生產與非農生產之間的利益差距,是農民從事農業生產所追求的最現實的目標。上地制度的設計必須有利于滿足農民對收人增長目標的追求,這#才能使農民成為推動農業發展最積極的力量。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設計,既要有利于政府產量增長目標與農民收人增長追求之間的協調,又必須使它納人有利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早日實現的長遠目標的軌道。

        第四、一種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最終只能由農民在這種制度下的行為反映作出檢驗。一種可行的土地制度,不僅不能背離廣大農民的意愿,相反應當反映他們的利益要求。在我國農業發展現階段,占有土地是廣大農民最基本的愿望,土地的流轉化程度低就是證明;產權不受侵犯是來自農民最強烈的呼聲,一個重要表現就是農民對過重負擔的抵制和抱怨;家庭經營是最受農民歡迎的生產組織形式,改革前后農民截然不同的工作態度是最有力的說明。

        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來自制度安排與其所對應的約束條件的協調性。針對不同的約束條件,只能實行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我國新型土地產權制度,只能在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框架內生成,并且只能是這些條件的內在要求處在耦合和均衡狀態時的產物。上述約束條件給定的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的創新空間是相當狹小的。它們決定了我國土地制度創新只能沿著如下方向推進;(1)在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的前提下,尋求產權主體明確、產權權能完善的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對現行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改革是必要的,但這種改革最好是集體所有制的完善或新型集體所有制實現形式的建構,而不應是對集體所有制的替代。(2)在家庭經營不變的基礎上探求土地資源有效配置方式和有利于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土地利用方式。家庭經營方式的改變,不僅背離了廣大農民的意愿,也會使政府糧食總量增長目標至少經受不確定性的風險。

        二、土地股份投包制:新型土地制度模式的設計

        在理論界提出的各種土地制度模式中,完善家庭承包制模式對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約束條件的考慮相對最為充分,因而它受到政府的推崇并成為我國現階段上地制度建構的主體模式。這一模式最積極的意義在于對家庭經營方式的充分肯定。這種肯定首先源于推行改革20年來農業家庭經營的成功實踐,并且可以從世界農業發展的普遍經驗中獲得支持,同時現代產權理論和農業發展經濟學中亦不乏理論依據。但是,家庭承包制完善模式的最大問題在于,它對傳體體制下形成的土地集體所有的權屬關系存在的固有缺陷采取回避態度,試圖繞過所有制通過經營形式的改善來克服根源于所有制的產權缺陷。不可否認,這只能延緩和積累矛盾,不可能從根本上克服現有土地產權制度的不足進而刺激農業增長。

        在現有土地制度創新模式中,土地股份合作制最具創新意義。一方面它在集體所有制或公有制的前提下比較好地實現了集體產權的明晰化,另一方面又為土地的集中和規模化經營提供了一條極富啟發性的思路;一方面它迎合了農民實實在在占有土地的愿望,另一方面又滿足了政府土地制度創新低政治風險的要求。不難分析,土地股份合制與我國現階段土地制度創新依賴的約束條件之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協調的,因而它的出現受到理論界和決策部門的高度關

        注。現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探索反映出來的最突出問題,是存在著以合作化經營或集體化經營否定家庭經營的傾向。盡管其出發點是試圖克服家庭分散承包帶來的規模不經濟,但這種傾向還是值得認真反思的。因為農業中集體經營的低激勵效應和高管理成本不制轉變為土地股份共有制,并把股份共有制視作集體所有制的新型實現形式。土地股份投包制提出的主旨在于消除一些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誤區,即忽視農業產業特性而試圖以集中化、統一化經營取代農戶的個體經營。因此,與土地股份合作制相比,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突出特點,是試圖使家庭經營方式在土地產權清晰健全、土地配置規模合理的基礎上繼續成為農業持續增長和農業現代化實現的制度性保證。

        三、家庭承包制向土地股份投包制的過渡

        土地股份投包制設計的基本目標,是希圖在較易得到政府和農民雙方接受并支持的基礎上,建構起土地合理流轉和有效集中的機制,從而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順利過渡。土地股份投包制的現代化指向和規模經濟偏好決定了其建構的主要條件是,農村非農產業應有相當程度的發展,農業勞動力能夠實現較大規模的非農轉轉移,使目前緊張的人地關系與勞地關系得以改變。如果沒有二、三產業的快速發展創造出相對寬松的人地比例關系,70%左右的農業人口依然凝固在農業上實現就業和維持生存及低水平發展,那么,以減小土地有效流轉阻力的土地股份化設計必然失去意義,以擴大農戶經營規模的投包機制亦無發揮作用的可能。

        土地股份投包制建構條件表明,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二、三產業發展落后的中、西部地區,還不具備該模式普遍推行的條件。因此,上地股份投包制在我國的建構,第一,在時間上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因為我國農業人口的比重還很高,農業人口的非農轉移任務還相當艱巨;第二,在空間上將由點到面逐步擴展,首先在二、三產業發展較快地區形成,然后隨著非農產業發展的地域擴張而逐步推開;第三,在農業發展戰略上,應把土地股份投包制的建立與加速二、三產業特別是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結合起來。

        土地股份投包制是土地制度變遷的目標模式,而這一制度變遷的起點則是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由于在土地所有制和經營方式方面的一致,使得兩種制度模式之間能夠實現較好的銜接。其銜接過渡可以通過三個階段完成:

        1、由農戶土地承包權向農戶土地股份所有權轉換階段。(1)認定目前集體土地按人均承包的合理性;(2)限定這種合理性的有效期限為截止目前,以后土地不再根據人口的變動而調整;(3)在承包權穩定化的基礎上,賦予農戶對經營的集體土地份額的股份所有權;(4)實行土地股份所有權和相應份額土地經營權的統一,農戶可以直接經營自己應占股份的土地。

        2、股權與經營權統一向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轉換階段。在農村二、三產業獲得一定發展和非農就業機會增加的基礎上,確立股份共有土地的經營數量下限,促成小規模經營農戶在持有土地股權的條件下尋求農外就業和放棄經營土地,將土地逐漸向少數種田能手手中集中。

        3、股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完成階段,即社區農民股份共有上地的少數農戶規模經營階段。這時,原大部分農民持有土地股權而在非農部門就業,少數農民通過竟包在完成農業稅和交納地租的基礎上實現土地規模化經營。

        參考文獻

        1、R.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2、D.諾斯:《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

        3、V.奧斯特羅姆等:《制度分析與發展的反思》,商務印書館,1996年.

        第8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1.管理理念落后目前我國很多農業科研單位都存在管理觀念落后的毛病,大多數農業科研單位沒有認識到經濟管理的重要意義,不能準確用他來指導農業科研單位的日常經營與管理活動。很多農業科研單位的管理者以及領導者都以傳統的經濟管理理念為主,沒有先進的管理理念,管理思想落后。就算有少部分的農業科研單位有一定先進的經濟管理理念,其也沒有從本農業科研單位的具體實踐出發進行綜合利用,更沒有發揮出農業科研單位經濟管理應有的水平和功能。2.管理制度欠缺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是我國目前很多農業科研單位面臨的另一個經濟管理問題。很多農業科研單位管理制度在單位管理過程中只是一個擺設,沒有引起農業科研單位的足夠重視以及得到具體落實。很多農業科研單位只重視眼前的經濟效益,并不重視建設自身的經濟管理制度。此外,還有很多的農業科研單位重在落實管理制度程序化的執行,但是其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并不會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及周邊大的經濟環境變化而更新新的經濟管理制度,存在著各種缺陷,無法適應目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甚至還造成資源浪費。3.內部的控制管理缺乏農業科研單位的經濟管理還有一個問題就是缺乏內部的控制管理,由于沒有很好的危機管理意識,很多的農業科研單位根本無法面對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推出的全面的經濟管理更是紙上談兵。多數農業科研單位為了有效控制成本,都是采用財務審計的手段。而通過總結經濟管理的實際經驗發現,單純的財務管理并不能完全有效控制成本。

        二、農業科研單位經濟管理的創新路徑

        1.理念創新理念創新是指要具備新的經濟管理理念,要用與時俱進的思維與視角來看待農業科研單位的經濟管理活動,要革除掉傳統的經濟管理理念,用滿足現代農業科研單位經濟管理需要的理念來指導農業科研單位的日常運作與發展。農業科研單位的所有科研工作者都必須要具備理念創新的意識,不管是管理者,還是普通的員工,都必須要用先進的經濟管理理念來推動農業科研單位的發展。2.制度創新農業科研單位要發展就必然要選擇制度創新,這不僅有利于農業科研單位的經濟管理,更能夠保證農業科研單位的日常經營管理和運作。為了能夠讓農業科研單位經濟高效運轉,使其內部體制框架能夠更好地適應市場的規律以及未來的農業發展趨勢,就必須要進行制度創新。很多發達國家的經濟學家經過研究發現,發達國家經濟之所以農業發展很快規模很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其具備有效的經濟組織。3.堅強內部監督控制農業科研單位內部控制的加強也能促進經濟管理的有效進行,農業科研單位要實現自己的科研成果轉化運營目標,就必須將內部監督控制落實到實處,來推動農業科研單位的發展。面臨變化萬千的市場環境中,農業科研單位在進行經濟管理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內部監督控制,讓農業科研單位在嚴謹的內部組織結構中進行日常經營,得以不斷的發展。內部監督控制的加強要以財務管理為主,要有計劃地監督控制農業科研單位的各項生產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激勵和控制,使農業科研單位更能夠適應市場經濟體制。

        三、結論與建議

        第9篇:農業制度創新范文

        【關鍵詞】奶業戰略;政府職能轉型;區域經濟;啟示

        一、我省奶業戰略中政府作用的分析

        奶業戰略是我省結合本地區資源優勢確立的一項重大經濟發展戰略,其主旨是把發展奶業作為繁榮地方經濟、增加農民收入、調整產業結構的主導產業,以奶業帶動農村經濟、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奶業戰略的實施取得了巨大成功,不但造就了龍丹和完達山兩大奶業龍頭企業,同時極大了優化了農業產業結構、推動了農業產業化、實現了明顯的農民增收,我省政府在這一戰略的制定、實施過程中發揮了關鍵的引導、支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政府為主導推進制度創新,突破奶業發展的瓶頸

        由于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國家對私人養牛的限制以及國營、集體奶牛場的體制缺陷難以適應市場發展的需要,作為傳統畜牧業地區,要實現奶業的真正發展,首先必須突破原有體制的不合理約束、推進制度創新,而以政府為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⑴.推動奶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資產重組,奠定了奶業發展的企業基礎。在政府的大力引導、推動下,通過企業組織形式和資源配置方式的創新,奶業企業從規模較小、技術落后、機制僵化的國營、集體奶牛場發展成為龍丹和完達山這樣的著名大型奶業企業,從而奠定了奶業戰略的龍頭企業基礎。

        ⑵.通過一系列的政府文件、規章制度引導和支持奶業發展。針對奶業發展中面臨的諸多現實問題,我省充分利用政府的信息優勢、決策優勢,制定了促進奶業發展的系列規章文件,一方面規范和引導了奶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也把一些合理的民間自主創新上升為政府意志,加快了制度創新過程。

        ⑶.引導和推進農業生產組織的制度創新。我省在實施奶業戰略過程中,最重要的創新就是“公司+基地+農戶”生產模式的引入,這是一個企業和農民的自主制度創新,政府認識到了其優越性之后,就通過政府行為推廣和扶植奶源基地的建設,從而大大加快了制度創新的實施過程。

        2.發揮政府資源配置優勢,為奶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政府在集中進行資源配置、推動產業發展方面具有特殊優勢。在奶業戰略實施過程中,政府通過產業政策、稅收優惠、融資支持等措施積極鼓勵龍頭企業盡快做大、做強,在資金、技術、市場開發上也給予扶持;對購買奶牛、奶源基地建設提供大力資金支持,金融部門和龍頭企業積極融資、擴大奶牛貸款規模等;以政府牽頭、龍頭企業參與,并從鮮奶銷售中提取的方式籌措奶牛風險金,用于奶牛養殖的重大風險防范。

        3.規范和仲裁龍頭企業的市場競爭

        我省擁有兩大奶業龍頭企業,在奶業發展中如何協調好兩者之間的競爭關系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主要職能應該是作為競爭規則的制定者和裁判者去引導、規范、調解競爭關系,我省政府認識到了這一點,從一開始就把政府職能定位于“戰略規劃、健全法制、政策傾斜、組織保證”,比較好地把握了龍頭企業的競爭度,維持了奶業市場的競爭秩序,避免了惡性競爭和過度競爭。

        4.強化公共管理職能,完善農村社會服務體系

        我省政府在奶業戰略過程中也某種程度上實現了這種轉型,鼓勵和引導企業、農民自發建立各種形式的行業協會、中介組織參與公共管理,有些地方成立了奶業協會,承擔了普及推廣先進飼養技術、奶牛疫病防治等中介服務職能;同時,逐步建立農業信息服務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農業綜合服務體系、奶業服務體系和疫病防疫服務體系,承擔政府不宜或無力涉及的社會服務,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我省奶業戰略的成功是政府職能轉型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典型案例,從國外先進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和新公共管理理論發展的趨勢來看,政府職能的根本轉型也是大勢所趨。調整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關系,將競爭機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務領域;引入“顧客導向”等企業管理理念評估政府部門業績,把目標管理、成本核算、全質量管理等引入政府績效評價;鼓勵非政府組織、非盈利組織、社區組織、公民自組織等第三部門的發展,強調由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

        市場和效率為導向,強調授權和分權,主張社會公共事務多中心治理的思潮代表了政府職能轉型的趨勢,也在很大程度上對我國經濟轉軌中的政府職能轉型具有重要指導意義,我省區域發展的經驗某種程度上印證了這一點,對于其他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同樣具有啟示意義。

        二、我省做法對欠發達地區政府職能轉型的幾點啟示

        總結我省經驗,可以看到實現政府職能轉型對于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促進作用,在奶業戰略實施中,政府的角色已經由過去單一的管理者、控制者,轉變為經濟制度創新的推動者、資源開發的保障者、市場競爭的規范者和社會服務的提供者,其行為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因而獲得了成功。這對于其他欠發達地區的政府職能轉型的啟示意義在于:

        1.應當首先重視推動制度創新和提供資源保障

        目前,欠發達地區經濟發展的劣勢主要體現在體制、觀念的落后以及資本、人力資源的匱乏,尤其是體制和觀念問題,是難以在短期內通過自主制度創新解決的,這就需要政府發揮其信息、決策優勢,借助有意識的學習、借鑒去引導和推動創新,從而加快制度創新步伐、降低制度創新成本,有助于更有效打破現有體制、觀念的束縛。我省政府就是通過政府的理性學習,不斷引入適合奶業發展的成熟做法而加快了經濟發展的,在學習、借鑒的基礎上逐步推廣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政府應該是制度創新的推動者或在某一階段的主導者,而不是唯一的制度創新主體,應該充分尊重民間的自主制度創新精神,對合理的制度創新在實踐檢驗的基礎上進行“確認”,上升為政府制度創新,我省對“公司+基地+農戶”模式的推廣就體現了這一點。

        2.應當更多運用法律手段規范市場競爭,約束政府行為

        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契約經濟,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該更多地借助法律手段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競爭秩序、調解市場競爭關系。相對而言,欠發達地區在地方法律、法規環境上存在欠缺,法律執行也存在一定問題,政府職能也更容易超出合理的邊界。因而,這些地區更應該注重通過法律手段規范市場競爭,同時也減少了政府的過度干預。

        我省的做法有兩點尤其值得關注,一是以政府法規等正式制度形式規范龍頭企業的市場競爭,避免惡性競爭,二是強調在企業和農戶之間建立合同關系,用法律手段減少事后爭端,除此之外,政府對企業經營、農戶投資選擇不作過多干預,這是一種合理的政府職能定位。

        3.應當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完善社會服務體系

        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組織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育在一定意義上體現了政府職能轉型的成熟程度。因為,隨著政府職能轉型,大量的社會公共事務需要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第三部門”來解決,它能夠緩解“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帶來的問題,也可以搜集、獲取更多的信息提供社會服務,同時起到了自律、協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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