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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

        第1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一、具體政策規定

        根據我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二條的規定,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是在社會經濟發展條件下,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對于住房公積金的雙向管理,完善了一直以來住房公積金上不封頂的制度。

        (一)繳存比例上限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就是說以12%為基準,假如當個人與單位實際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際低于該職工上年季度平均工資的12%時,那么按規定按照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比例來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反之加入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高于12%,那么也就要按照上限12%來計算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住房公積金。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一般情況下由個人和單位兩個部分繳納儲存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出現單位或者個人某一個部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較比例上限12%高,而另外一個部分則低于12%之時,則是按照12%的比例上限進行繳存的。

        (二)繳存基數上限

        對于繳存基數的上限,《通知》規定了不能夠超過職工工作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來講,就是具體的繳存基數要看員工上年的每月平均工資以及所在社區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資,加入在對比過程中,將職員工作所在設區城市的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作為參考標準,假如職工本身上年的月平均工資比其高的時候,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就按照該職員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繳存;反之,當職員工作所在設區城市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較高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員工上年的平均月工資進行繳存。例如,在某地區某公司有兩位員工,這兩位員工在去年的平均月工資為10000元和12000元,這兩位職員所在的公司所在設區城市的去年基本月工資為3500元,也就是說其三倍就是10500元,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對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而言,這兩位員工一個較10500元低,一位則較10500元高,那么也就是說,高于10500元的這位員工,其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10500元進行,而工資只有10000元的員工,其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則按照10500元進行??偟膩碇v,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時有兩個方面限制的,假如住房公積金的實際繳存均符合這兩項制度,那么也就是說按照實際其實際繳存來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假如說不能滿足的,那么超出部分就要并入該員工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繼而按照薪金、工薪所得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征。

        三、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意義

        從當前我國關于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可以看出,這個政策實際上是我國相關財政部門對于住房公積金的雙向限制,也就是說其一方面限制了三倍,另一方面則限制了12%的比例上限,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在結合社會實際下頒布的有利于社會穩定的稅收政策。

        (一)有利于規范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頒布,是得住房公積金相關稅收有了具體的法律和政策依據,再一次規范了我國的稅收政策。同時,在雙向限制措施沒有頒布之前,一些企業等通過住房公積金漏洞,來逃避一定的稅收,該通知有效的將這些不規范的違規進行了限定,有效的加強了相關稅收的制度剛性。

        (二)有利于調節收入分配

        一直以來,我國經濟發展以及人民收入水平存在了巨大的差異,而雙向限制的實行,能夠針對那些經濟發展良好,地區人民收入水平高以及一些高收入人群進行有效的稅收調節,對于進一步維護地區發展穩定以及平衡地區收入等具有十分明顯的作用。

        四、我國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不足

        雖然當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具有雙向限制,是適應當前社會發展要求的,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按照《通知》規定,尤其是根據三倍限額來講,假如某人月收入十分可觀,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政策按照該人員的工資來計算,那么過高的收入就會帶來更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在這樣的條件下,即工資越高扣除越多,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

        參考文獻

        [1]葉曉青.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解析[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06.

        [2]武獻華.推進住房公積金政策性金融化改革進一步發揮住房保障作用[J].經濟界,2011.03.

        第2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政策執行力度,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權益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㈠凡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補貼部分可計入企業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起步階段最低可執行12%(單位、個人各6%),職工和單位的繳存基數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全額工資的月平均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條例》及省、市政策規定條件,已建制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購房貸款。

        ㈤對處于生產經營起步階段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技術骨干及骨干職工群體范圍內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后逐步擴大。

        第3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關鍵詞:房地產、購房、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待遇

        中圖分類號:F293.3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了解決廣大職工的住房問題而建立的一項重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其設立宗旨是國家支持的一種社會自助形式,通過金融互助,增強繳存公積金職工的購房支付能力。單位的住房公積金是指在職工及職工所在單位按照比例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它是保障性和互的職工個人住房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轉款是將職工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款項通過購買合同以及房產公司及單位開具證明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轉款手續;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政府部門所屬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公積金,委托銀行向購買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和離退休職工發放的優惠貸款,經過借款申請、審批借款、辦理借款手續,貸款使用及償還等步驟。

        一、住房公積金性質特點

        (一)保障性,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職工較快、較好地為解決住房問題提供了保障;

        (二)互,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職工幫助無房職工的機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無房職工提供了幫助,體現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互;

        (三)長期性,每一個城鎮在職職工自參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這一段時間內,都必須繳納個人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也應按規定為職工補助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當前庫車縣住房公積金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是繳存基數差異大。根據《阿克蘇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暫行管理辦法》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原則上不超過地區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倍至3倍。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職工工資總額構成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工資總額主要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含單位年度考核工資,即第十三個月的工資)、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是由于《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未規定繳存基數的上限,加之地區不同行業和單位之間的工資收入差距懸殊,造成繳存基數差距大。

        (二)是繳存比例差距大。根據文件精神,地區住房公積金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高于12%。未經地區管委會批準,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本地已規定的繳存比例。但由于近幾年不同行業、企業的收入差距拉大,行政及事業單位還在嚴格執行此規定,但是企業因自己掙錢,所以沒有嚴格限定,各地企業執行的住房公積金占職工工資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差距比較大繳存基數高的單位,其繳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達20%,而繳存基數低的單位其繳存比例僅為5%,相差達4倍。

        (三)是繳扣住房公積金銜接不暢。由于某些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由人事部門辦理,工資中代扣住房公積金又是財務部門,兩個部門應每月及時對帳,如繳扣住房公積金有出入時,應每月查帳,及時調整,但實際工作中兩個部門總是各做各的工作,不會共同把關,造成每月攤銷住房公積金出現余額,只有財務人員自己查帳,沒有及時解決銜接問題。

        (四)使用率不高。一是貸款手續繁瑣、限制多,門檻高;二是支取條件嚴格,提取數受到限制;三是部分地區房價絕對水平較低,消費者還不習慣負債消費,一般都通過自籌資金一次性付款,造成地區公積金只存不用,使用效率偏低;四是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住房金融優勢不明顯,表現在與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差距較小,又受到貸款額度的限制,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購房者選擇公積金貸款。

        (五)覆蓋面窄,受惠人數少。目前單位只是對正式在編人員繳納公積金,而對聘用員工不繳納公積金。許多私營、民營企業沒有參加到公積金體系中,另外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農民等目前尚未納入公積金繳存范圍的群體。

        三、對策及建議

        針對目前庫車縣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應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方面的制度,加強管理,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資金的使用率。

        (一)加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應切實履行起職責,盡快按照要求,規范繳存基數,堅決杜絕擅自擴大繳存基數、超比例繳存公積金問題,避免公積金中心成為繳存單位工資外發放薪金補貼的渠道。

        (二)健全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建立單位內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嚴格把關住房公積金的繳扣程序。

        (三)提高貸款限額,放寬貸款條件,降低貸款利率

        一是提高貸款限額。各個地方應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房地產市場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貸款限額。

        二是放寬貸款條件??蓞⒄丈虡I銀行的住房貸款發放條件,適當降低個人購房的首期付款金額,。

        第4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 福利效應 改進 繳交比率 利率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性的長期住房儲金制度,其設立初衷是解決城鎮職工的住房問題,為廣大中低收入階層提供購房融資渠道。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提高居民住房消費能力、推動住房市場貨幣化改革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仍不完善。首先,在繳存制度方面,存在覆蓋面窄、繳交比率不合理等問題。其次,住房公積金的利率基本與商業銀行存貸利率掛鉤,低存低貸導致住房公積金對繳存者沒有投資吸引力。另外,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不高,表現為使用途徑少,沉淀資金多。這些不足之處導致效率不足并且公平缺失,進一步影響了其社會保障功能,未能有效地解決中低收入階層的購房融資問題。

        現有對住房公積金的評價多僅限于簡單地判斷是否給繳存者帶來了福利,而對于如何測度福利效應的正負與大小、福利效應的影響因素以及福利效應的改進路徑等方面仍鮮有研究。本文基于福利效應視角,對已有文獻進行梳理和總結,在此基礎上全面深入地評析我國住房公積金運行現狀,并提出有待解決的問題和新的研究思路。

        住房公積金的福利效應測算

        福利經濟學廣泛應用于各領域以衡量福利損失及改進,如稅收福利效應方面(汪昊,2009;歐陽華生等,2010;向洪金,賴明勇,2010;嚴成樑,龔六堂,2010;常曉素,何輝,2012);近年來房地產領域的研究逐漸引入福利經濟學的分析方法(Case, K. E. Shiller, Quigler,2001;Bajari, Benkard, Krainer,2005);而測算技術進步的福利效應方法則運用于農業生產效率的研究(Akino M, Hayami.Y.,1975)。雖然諸多研究表明福利經濟學是衡量政策效果的有效工具,但住房政策性金融尤其是住房公積金的福利效應研究較少。一些學者做出了前瞻性的研究。

        運用福利模型研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文獻較為少見。叢誠(2008)認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福利效應未得到充分發揮,其主要原因在于效率與公平的缺失,并據此提出住房公積金權益轉讓模型。李曉紅(2010)基于福利經濟學原理從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支持率的角度構建福利函數,將住房公積金參與者分為已解決住房問題的高收入人群(第一組)和急需解決住房問題的人群(第二組)兩類,社會總福利函數等于兩組人群的福利加總。每組人群的福利都包括兩部分,分別是工作期間和退休后消費水平的效用,并且都是住房公積金繳交率、收入、自愿儲蓄額、住房公積金強制儲蓄的利率和居民自愿儲蓄的利率的函數。通過邊際分析法得出公積金繳交率和住房公積金支持率的趨勢。

        此外,一些學者從不同的角度構建模型來分析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公平與效率。郭曉霞(2010)基于住房公積金的性質構建了住房公積金模型來分析制度運作不合理對儲戶造成的公平性損失。徐峰等(2007)通過構建住房公積金的住房消費貢獻度模型,使用貸款貢獻度、還款貢獻度、家庭月收入還貸率等指標對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進行測度;陳瑾(2008)通過分析公積金歸集額、貸款額、提取金額、沉淀資金等指標,基于對小戶型住宅的政策傾向構建了公積金運行效率模型;董紅亮(2010)使用住房公積金供給和需求兩方面的影響因素構建了基于公平視角下的住房公積金供需關系監測模型,認為應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供需求實現機制以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性。

        以上研究都可為住房公積金福利效應的研究提供思路,如影響福利效應的變量及模型構建的方法等等。但不足之處是,對福利效應及其相關因素的研究尚未錨定住房公積金繳交率及利率的設定區間。另外,將住房公積金福利模型應用于具體案例的分析較少。

        住房公積金福利損失

        造成住房公積金福利損失的原因主要是職工繳存額的機會成本(存款利息、投資收益等);繳存職工非貸款者相比于繳存職工貸款者所未享受到的好處;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之外的職工無法得到的單位代繳額等。福利增進則包括住房公積金的利息收入;繳存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而獲得的利差節省額;通過住房公積金進行其他融資帶來的便利等。

        目前,住房公積金繳存覆蓋范圍不寬,不能全面覆蓋中低收入階層(汪利娜,2003;韓喬娜,2008);同時繳交率也不合理(陳立新,2007;苑澤明,石敏,2007)。繳存覆蓋面的限定就產生了范圍內外職工的福利效應差異,而繳交率不合理又是造成繳存范圍內職工福利損失的重要原因。

        在住房公積金利率方面,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與商業貸款利率利差小,存在低存低貸現象(劉清華,2003;閆立本、韓彥冬,2003;薛建剛,2009;井深,2010)。因此,住房公積金的利率機制從兩個方面造成了繳存者的福利損失,首先,住房公積金繳存者存款收益較低,不具備投資吸引力。其次,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略低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者,尤其是急需購房的中低收入階層的優惠力度不大。

        住房公積金福利效應改進路徑

        在繳存范圍方面,針對覆蓋面窄的問題,學者們普遍認為應擴大覆蓋面(汪利娜,2003;韓喬娜,2008),但對改進的研究方法及建議不盡相同。苑澤明、石敏(2007)建議創新我國住房公積金財務運作模式;叢誠(2007)認為應將繳存額與地方房價和平均收入水平掛鉤;肖作平、尹林輝(2010)分析了影響繳存比例的因素并使用34個大中城市的數據進行實證研究??傮w來說,對繳存制度的研究多限于理論分析,定量分析不多。

        學者就住房公積金低存低貸的問題通過運用不同的研究方法提出了一些建議。劉清華(2003)提出采用“高存低貸”的運作模式;薛建剛(2009)建議應該從住房公積金利率定價機制著手,建立“三差聯動”利率體系;閆立本、韓彥冬(2003)從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利率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兩個方面探討住房公積金利率改革的政策建議;井深(2010)通過盈虧平衡法分析了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差,得出了一個合理的利率共同區間。此外,薛建剛(2009)等建議住房公積金的利率政策要更多地體現保障性。雖然住房公積金利率制度尚不合理已成為普遍共識,但對于如何以福利經濟學方法對其進行量化分析并探討改進路徑的研究并不多見。

        在如何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方面,王西枘,汪夢(2010)通過德爾菲法對成都市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研究,建議通過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并減少風險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績效;汪利娜(2010)認為政府應借鑒日本住房金融公庫的經驗,為住房保障提供政策支持和充足的資金支持、拓寬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韓喬娜(2008)建議通過金融工具創新來改善住房公積金資金的流動性進而提高公積金的資金使用效率;胡星(2006)提出了更為具體的優化住房公積金使用結構的方案;張昊等(2010)通過構建基于久期的多目標規劃模型來分析最優住房公積金投資組合;黃修民(2010)對比分析了中韓住房金融制度,認為應通過拓寬資金使用渠道來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如還貸、房租及住房管理費用等。

        雖然已有的研究已探討了住房公積金利率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政策建議,但沒有形成普遍公認的住房公積金效率指標體系。一些研究通過使用和構建不同的指標對住房公積金效率進行了評估,所用指標主要有四類,一是收入類指標,如住房公積金歸集額度、繳存人數、繳存范圍、職工平均工資;二是支出類指標,如住房公積金提取額、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公積金貸款的購房規模;三是合成指標,如利息節省率、沉淀資金率;四是其他指標,如住宅市場銷售價格、還款貢獻度、家庭月收入還貸率等。以上指標雖較為全面地評估了住房公積金的運行效率,但沒有定量地分析各指標與住房公積金效率的相關關系。

        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通過總結住房公積金相關研究可知,改進住房公積金福利效應的路徑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制度修正,如改進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制度,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推行更為靈活的繳交比率;改革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利率制度,實施固定利率體制;增加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提高使用效率等等。二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保證充分的政府資金支持及政策支持才能保證住房保障的可行性與可持續性。

        現有研究仍有較大的改進空間。第一,建議公積金體制改革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評估現有體制的福利效應,但對公積金運行福利效應的評估及研究較少。第二,已有一些學者提出了住房公積金的一些改進措施,如改靜態繳納為動態繳納,改浮動利率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相結合,但鮮有更為具體的、以某一地區為例的實證研究,比如怎樣確定動態繳納比例的合理區間,浮動利率與其他利率的優劣比較等等。所以,從福利經濟學的角度研究住房公積金政策效果的改進既是理論上的突破,同時也極具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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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簡介:

        第5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運作過程與功能簡述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是依據公平、互助原則,實現資金積累,以幫助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繳存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按工資收入的一定比例,匯繳資金到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開設的個人賬戶中,同時單位也匯繳同等金額的資金到該職工的個人賬戶。

        由此可見,繳存職工匯繳的資金權益(包含資金收益權),歸于繳存職工本人。通過這種匯繳的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實現了資金的積累,便可以向有購買自住住房要求的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向繳存職工提供資金幫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繳存職工支付一定貸款利息的。通常情況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到退休時,就可將自己個人賬戶的匯繳資金以及歷年的收益一并提走。這就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住房公積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的作用

        截止到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我國職工的住房都是由單位或國家,以實體住房的形式分配的。這種分配形式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質疑,在當時已經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國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改革方案,這項改革方案的實施過程是非常艱巨的,難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將原來已經分配的實體住房,實現貨幣化轉換;二是要拿出資金給應分配住房的職工,讓他們自主購房。當時的設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問題就基本通過市場化解決。單位向職工支付工作報酬,職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資金積累,再向銀行貸款,便可通過在房地產市場購房,解決住房問題。

        但在當時那個狀況下,人們還沒有自主積累資金購買住房的習慣意識。于是強制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這樣既可以幫助職工存儲一定的薪資收入作為購房儲備資金,又為繳存職工貸款的資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例,截至2000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1.2萬筆共計7.27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計為繳存職工發放34.62萬筆共計759.46億元貸款,用于幫助購買自住房。十余年來,僅從南京一個地區,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為繳存職工購買自住房,提供資金支持力度的增長是非常驚人的。

        如果沒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就不能夠順利實現。當然有人會說,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貸款資金支持的??墒?,一則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相對較高,會加重職工購房負擔;二則商業銀行的住房貸款是挑選客戶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購買自住住房條件的職工都必定可以貸到款。所以說,在住房分配制度貨幣化改革的過程中,住房公積金制度功不可沒。

        三、目前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爭議和原因解析

        (一)認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實際案例:內蒙某旗地屬貧困縣,繳存公積金最低的職工為50元,而繳存高者(某石油系職工)竟達到萬元以上。這樣住房公積金高額繳存者既逃避了個人收入調節稅,又增加了隱性收入。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應該是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者或是相關管理部門的違規操作造成的。因為對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部分,國家稅務總局是有明文規定必須要交稅的。住建部對住房公積金繳存也是有上限規定的。

        (二)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了房價過快上漲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住房公積金制度為購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資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斷增多,引起房價過快上漲。

        其實,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的是繳存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對于購買什么樣的住房,第幾次購房都有嚴格的規定,只有符合這些規定的繳存職工才能享受到這樣大額的低息貸款。雖然,現實中全國各地房價都出現了過快上漲,但將原因歸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未免太過牽強。

        (三)認為造成了“劫貧濟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額住房公積金繳存者自身沒有能力買房,其資金都支持了富人購房。

        這個問題的原因,顯而易見不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個社會財富分配偏離度不斷加大,從基尼系數早已顯現端倪;二是當前房價絕對值的確高得嚇人。

        (四)認為住房公積金運作收益應全部分配給繳存者

        既然住房公積金資金權益屬于繳存者,為什么資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給繳存者呢?

        其實,住房公積金資金是一項政策性基金,不會像個人投資購買了某種收益性的基金。這種政策性資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與風險比測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規定的使用者就有權申請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有了收益,也必須計提一定的風險準備。而且住房公積金資金運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繳財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項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設。

        四、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問題的剖析

        從對以上爭議的解析,可能會認為筆者是在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歌功頌德和對其弊端做辯解。其實不然。

        一種制度的優劣,不能簡單地從眼前的效果來評判,制度設計是有其功能體現和價值追求的,這是一種長遠的訴求。當然,為這個長遠的目標實現,中途必須依據實際情況的變化不斷修訂方案、調整方法,但始終不能改變的是其最終的訴求。

        就當前的情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剛性需求資金支持的主體。雖然商業銀行也是可以提供購房資金支持的,但商業銀行是市場化的盈利機構,不可能成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體。如果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就必須再有一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銀行來執行這個住房保障專項融資功能。而住房銀行對于單位與個人的強制性匯繳,是否有足夠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將匯繳工作交給社保統一征收,是不是可能會節約資金歸集的成本呢?

        如果設立專項住房銀行,然后由社保機構代為征收住房公積金這個方案從業務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為管理機構隸屬關系不同,所以這個思路還有待于進一步探討。

        以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來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住房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發展的過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為創造隱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廢食”取消住房公積金制度。其實,即便在發達國家(美國、新加坡等)也是必須設置一個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來確保其住房保障體系正常運轉的。

        我們要實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時也要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的問題。作為住房公積金資金的管理者決不能認為,只要問題不是出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上,就與自己沒有關系。如果住房公積金制度提供了“助紂為虐”的可能和機會,依然是管理者應該思考如何應對的問題,這樣才是有價值和負責任的管理者。

        從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至今還是一個相對簡單的運作體系,其管理體系始終沒有真正理順。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歸屬于住建部管理和業務指導,其政策性存貸款利率由人民銀行制定標準,資金運作管理體系接受財政部的規范約束。完全實現屬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很多城市都沒有做到。所以,理順管理關系和層級也是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一個要點。

        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計者和管理者,應該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自身價值為出發點,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時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為住房保障體系提供金融服務的,只有這樣,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會錯。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過調控住房公積金匯繳的政策,來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為住房公積金制度沒有資金統籌分配的功能,只是資金統籌運作。但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通過調控匯繳政策,防范被利用成為擴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這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價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達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標準或購經適房標準的),雖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但仍然無法買得起自住住房。還有一些曾經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貸款買過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變化等原因,確需重新購房的。這些情況,都應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幫助的范疇,但目前還不能保障到位。

        第6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一、明確制度定位,將“保障公平”作為制度建設的核心內容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補貼、稅收減免和支持公共住房供應體系四種功能,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覆蓋面以及存貸關系之中表現出對已受市場化住房排擠的中低收入群體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社會排斥。住房公積金制度進一步發展必須對制度進行明確定位,同時將“保障公平”作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核心內容,從而有效發揮提高中低收入群體購買自住住房能力的作用,充分體現建立制度的設計目標,維護社會公平。

        二、加強法制建設,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

        新加坡之所以成功推行了公積金制度,與其嚴格而系統的立法是分不開的。我國也亟待出臺高效力層次的法律規范,以此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缺失現象。

        1、通過立法強制城鎮單位為進城務工人員繳交住房公積金

        非公經濟領域中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是當前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的重點,應把外資、民資、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等更多的在實際執行中未納入到住房公積金保障體系中的單位和個人納入進來。通過自愿的原則,逐步將住房公積金覆蓋面由現行的在職職工擴大到包括城市靈活就業人員、流動人口等社會群體在內的各類人員,“制度全覆蓋”向“人群全覆蓋”轉變。

        2、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惠及低收入者

        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的目標是解決和改善城鎮職工的住房條件,而購房并非住房消費的唯一方式??蓪⒉糠殖鞘泻玫淖龇右酝茝V,多渠道的用好住房公積金,滿足職工群眾住房需求。如對部分低收入群體,買不起住房,只能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困難的,全國絕大多數住房公積金中心都制定了困難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的政策,特別是國家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出臺以后,各地公積金中心跟隨著出臺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積金全額支付的扶持政策。對于家庭特殊變故、有特殊困難的職工,沒有錢應付家庭的特殊困難時,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作為應急資金使用。

        3、建立更為合理的貸款機制

        一是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平等獲得個貸權利的機制。可定期評估所有繳存職工的公積金個人賬戶資金積累情況、公積金貸款使用情況、個人信用狀況等,計算出他們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貢獻值,然后根據評估值的高低來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人的資格、其獲得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及其公積金貸款的先后順序。

        二是創新貸款業務品種,將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向全國推廣。如大連市近年來推出的還款方式轉換、保險費補貼、轉公積金貸款、房屋互換置換貸款、貸款貼息、回遷房貸款等。

        三是適當推行個貸差別政策,在確保貸款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住房公積金個貸政策的調整,可在額度、利率、貸款成數、還款方式、購房情況等方面,設計向中低收入人群傾斜政策。例如可嚴格購房套數的認定標準、根據較合理的貸款評估條件對高繳存者降低貸款額度、對低繳存者提高貸款額度等。另外,可設計基本政策和附加政策疊加的個貸政策?;菊呙嫦蛩欣U存職工,是與職工繳存義務相對等的貸款權利的體現;附加政策是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繳存職工給予優惠貸款的政策。

        4、拓寬投資渠道提高保值增值功能

        全國社?;鸪闪⒁詠恚晔找媛蔬_9%,基本是住房公積金的8倍。建議在投資管理上,給住房公積金和全國社?;鹜瑯拥拇?,拓寬其投資渠道,允許其投資資本市場,既可提高收益,又解決資金沉淀問題。

        三、 建立全國統一的資金市場,調劑資金余缺

        現有的管理體制下,住房公積金實行屬地化管理,一方面因地區發展不均衡可導致出現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的現象;另一方面資金不能跨區流動,會導致一些地方資金不足而另一些地方資金閑置的極端情況,資金流動缺乏平臺,使用效率不均衡。建議在一定范圍內,甚至全國范圍內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統一調配,有利于提高資金的運作效率,解決目前因地區發展不均衡所引發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問題。

        四、探索通過利率自由化將增值收益返還給儲戶

        建議適度放松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管制,使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實現利率自由化,并通過運作,以更高的公積金存款利率或者更低的公積金貸款利率使廣大職工享受到增值收益帶來的實惠,實現最大范圍的公平。

        一是根據住房公積金不同于商業銀行其他存款的特殊性,適當提高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使其不低于各檔期普通儲蓄存款利率,或者按繳存時間長短采用浮動利率政策,例如繳滿5年者,可提高其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這樣,既保證了所有參繳職工的權益,同時也可調動私企及個體工商戶等游離于政策之外的“非正規”就業者參繳住房公積金的積極性。

        第7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國家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于1991 年率先在上海試行; 1992 年擴展到了北京、天津、江蘇、浙江等地; 1993 年擴展到了東北三省及河北、湖北等地; 1994 年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 明確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1999 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國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住房公積金制度, 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快住房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立下了不可磨滅的功績。

        但是, 伴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與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化,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如在一些地區,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規范, 一些城市甚至存在多個管理中心的現象, 資金管理分散; 還有一些地方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使用率低, 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住房公積金存在著風險隱患。

        1 國內外公積金制度介紹

        新加坡是世界上以政府為主組織建房, 成功解決居民住房問題的典范。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 新加坡政府的干預和參與色彩很濃。公積金制是新加坡于1955 年建立的一項強制儲蓄制度, 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 以解決雇員退休生活保障問題。1968 年開始允許低收入家庭動用公積金購房, 1975 年后中等收入家庭也可以用公積金購房。在新加坡, 85%的住房是政府公共組屋, 交易受政府控制, 市場行為較少, 形成市場的主要是二手組屋市場和占住房建設量15%的私人住宅市場。由于干預制度強大有力, 新加坡政府能通過直接調控, 有效防止二手市場投機。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具有公積金管理法制化、公積金存款利率穩定化、公積金使用行政化等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學習、借鑒新加坡成功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基礎上, 結合我國的國情, 通過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的個人住房制度。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組成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職工從工資中按規定比例繳存( 不低于10%) , 另一部分是由單位按規定比例( 不低于10%) 為職工繳存。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這兩部分住房公積金都是職工住房基金, 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是固定每月從職工工資中存儲一部分專門用于購房的資金,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住房部分實物分配轉為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形式, 是職工住房工資的體現。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個人儲蓄, 但又不同于一般個人儲蓄, 其特點是: 強制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要按月從本人工資中拿出一部分參加儲蓄; 補貼性: 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要按月按規定的相應比例, 從企業房改資金中提供給職工個人一部分資金, 歸職工個人所有, 體現了國家從直接投資逐步轉為對個人的補貼, 向個人的住宅銷售方向發展; 政策性: 住房公積金的存取和使用受到有關房改政策、規定的制約; 專用性: 存儲的主體只有在建造、購買、大修自住住房, 或退休、出國時才能支取, 除此之外不允許任何人, 以任何理由支取公積金; 互: 住房公積金在政府設立的專門機構統一管理下, 把籌集到的住房公積金資金, 通過有償使用來調劑余額, 解決部分職工購房貸款,以達到互相幫助的目的。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實施以來, 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提高了職工、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 為住宅建設和流通提供資金保證; 推動了貨幣化分房的進程; 提高了社會保障制度的地位。

        總之,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對加快住房制度的改革, 加速城鎮住房的建設, 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作為職工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貨幣化分房的重要資金來源,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許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 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

        2.1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歸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住房公積金社會覆蓋面還有待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籌集困難較多, 社會覆蓋面并不樂觀;建制的根本目的與政策實際覆蓋面之間存在著矛盾。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通過長期、穩定住房儲金的建立與積累, 發揮資金互功能, 解決廣大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問題。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作為政策性貸款, 通過低息和免稅等優惠政策減輕職工貸款購房的經濟負擔, 從而有效提高廣大中、低收入職工改善住房的能力。然而, 目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小型私營企業雇員等中、低收入職工由于就業狀況而未建立或建立不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偏低以及繳存率單一。近幾年來, 全國城市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 住房消費占居民的消費比重越來越大, 而我國目前各地實施的10%左右的公積金繳存率明顯低于理論上居民住房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 較低的繳存率使得公積金的效果大打折扣。

        2.2 住房公積金管理層面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層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遭遇執法困境。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簡稱《條例》) 是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雖然國務院于2002 年3 月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訂, 但是條例中部分內容細化程度不夠、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 導致執法過程中各方行為隨意、不規范等情況時有發生, 大大降低了執法的信度與效率, 而且, 盡管《條例》賦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欠繳單位督繳的行政權力, 但是這個權力相當有限;公積金缺乏安全保障, 有的資金被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大量沉淀給公積金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據一些調查表明, 住房公積金用于蓋大樓建政府官員宿舍、搞實業投資或證券投資已經造成了大量滯賬、呆賬、壞賬, 有些城市的違規使用比率達到60%~80%。

        2.3 公積金使用效率低下, 沉淀資金嚴重

        據2005 年8 月央行的《2004 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指出, 截至2004 年底, 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4893.5億元。除去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 全國仍有沉淀資金2086.3 億元, 根據以上數據, 2004 公積金沉淀資金占繳存余額的比重達到43%, 而且這還是全國的數字, 在一些中小城市公積金的利用率更低, 公積金支持住房消費的作用難以被很好體現。一邊是廣大居民的住房需求受制于不斷攀升的房價, 一邊是大量的住房公積金被沉淀, 住房公積金的發展現狀已經偏離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

        3 對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對策、建議

        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 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改進與完善。

        3.1 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繳存率, 強化單位按時足額繳存的義務

        確定住房公積金繳交率涉及職工、企事業和政府三方面的利益關系, 由于我國工資改革還處于推進過程, 城市與城市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都有很大差異, 在這種情況下, 必須考慮到職工現時工資收入水平以及基本消費支出的狀況, 在職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費支出范圍內, 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率。

        3.2 適當調高公積金存款利率, 提高職工公積金繳存的積極性

        調整公積金存款利率, 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內逐漸與市場利率水平相接軌, 從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來看, 使公積金高出是不可能的, 顯然不符合國家推行住房公積金的初衷, 而高進低出模式則是可行的。可借鑒新加坡經驗, 將公積金存款利率與市場儲蓄利率逐步掛鉤。

        3.3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組織或參與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對資金歸集、貸款的管理和核算過程中, 掌握了大量的職工個人信息, 其中包括基本身份狀況、就業狀況、收入狀況等, 這些都是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進行個人征信和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信息來源。同時, 住房公積金貸款采取委托銀行發放的管理方式, 并通過組合貸款業務的開辦與商業銀行建立了長期聯系和貸款業務的捆綁。因此, 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盡快組織或參與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從而加強貸款風險控制, 確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安全性。

        3.4 規范使用投向, 合理營運資金, 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事業單位, 應遵照管理、運用分離的原則。嚴禁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發放貸款, 同時還要堅持住房公積金??顚S玫氖褂迷瓌t。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在保證政策性支付前提下編制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 按政策規定的先后順序, 優先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職工個人住房消費貸款。其次用于城鎮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貸款投資, 最后才考慮住房公積金的商業性投資運營, 堅決防止用于高風險投資領域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只有在保證住房公積金充足應付提取和發放貸款的前提下, 經當地住房委員會批準, 才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優化信貸資產結構, 不斷創新金融業務品種、提供優質服務, 滿足廣大職工多樣化的住房貸款需求,從而既提高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 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又可使金融機構本身在業務和資產規模、信譽等方面得到長足的發展。

        第8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制度 就業 房價 關系

        今年,我國大學畢業生人數達到699萬,受宏觀經濟的影響,招聘崗位比去年減少15%,專業對口率不到30%。期望月薪由2011年的5537.5元降至今年的3,683.6元,為近五年來最低,被稱為“最難就業年”。在月薪持續走低的情況下,房價卻在震蕩中前行。在出現截然相反的兩種結果的情況下,為防止就業與房價之間的矛盾加劇,本文建議采用住房公積金就二者關系進行調節。

        一、住房公積金的概念

        2002年,新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毙伦》抗e金管理條例明確指出了需要繳存公積金的群體,將公積金釋義的外延逐步擴大。

        二、住房公積金制度與就業的關系

        從資金的屬性來看,住房公積金屬于社會消費資金并且數額巨大,它的周轉與運行可能影響社會的總需求。因而,住房公積金對就業與房價的調控作用越加明顯,是經濟的穩定器。

        為何將住房公積金與就業進行綜合考慮呢?這是因為,企業招聘一名員工,除繳納所得稅、流轉稅等相關稅收外,還要承擔員工的各項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即養老保險(工資的20%)、醫療保險(6%)、工傷保險(1%)、失業保險(2%)、生育保險(0.6%),以上五項相加就達到員工工資的29.6%。①因各地的情況不同,所制定的繳納標準也不同。在這里以云南省昆明市的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標準為例。

        例1 根據《關于調整2012年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昆公積金[2012]65號),將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資上限定為10,410元,下限分別為:一類區950元;二類區845元。繳存的最高比例為12%,在排除其他工資等級和繳存比例的情況下,以公積金的上下限作為計算標準。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

        則: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職工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

        上限: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10,410×12%=1,249.2元

        下限: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950×12%=114元

        單位給予的同等金額補助=845×12%=101.4元

        綜上分析,企業如果依照規定為員工購買住房公積金。那么,每月就要為每位員工繳存少則101.4元,多則1,249.2元的住房公積金。員工人數越多,繳存金額越大。所以,企業在盡量壓縮用工成本的同時,也會采取裁員或者減少工作崗位的措施。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增加了企業的成本,在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情況下,就業率逐漸降低,大學生的月薪期望值兩年降兩千的現象也就可以解釋了。

        三、住房公積金與房價的關系

        民以食為天,以住為本。隨著市場化改革及城市化進程,我國的住房問題日益嚴峻,為能否實現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為實現居者有其屋,我國推行了以住房公積金制度為核心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就公積金制度的實行效果來看,它的影響力有限。

        (一)住房公積金對住房支出的影響

        在工資水平提高的同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率也逐漸提高。這就是人們常說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最好體現。但是,在一切都高漲的情況下,房價又企會甘于落寞。

        從圖中可看出,近五年來,職工的月平均工資介于兩千至四千之間,總體呈平緩上升趨勢。由于受宏觀經濟的影響,在2012年出現下滑趨勢。但商品房的成交均價卻介于六千至八千之間,二者有四千的差價。如此嚴峻的形勢,靠個人能力解決房子問題已成個例。在多方壓力的擠壓下,住房公積金貸款被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它的重要性。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儲蓄制度,定向用于住房支出,必然對房地產業產生重大的影響。職工對公積金賬戶的繳存分兩種情況,一是有住房者;另一種是無住房者,是潛在購房者。對有房者而言,其住房支出短期內為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建立為其增加了一筆資金。就長期來講,可能會產生一筆住房支出,如翻新住房、購買新房等,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其提供資金來源。而對于無住房的職工,他們是住房的潛在購買者。潛在需求變為現實的購買行為,取決于職工家庭的財富存量。當財富存量不能夠負擔購房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為其提供資金來源。就目前的形勢來講,高房價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們的需求。對于利用公積金買房的高收入家庭,成為真正的受益者。對于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費仍將維持在一個低水平,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只能成為一種強制儲蓄??梢?,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使購房因素大大提高,但因為很多情況的出現,使這一因素轉化為強制儲蓄。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房地產業有一定的推動作用,但住房儲蓄能否成為住房投資,關鍵在于房價能否回落在職工收入可承受的范圍之內,這就需要不斷完善公積金制度。

        (二)實例分析

        要解決住房問題,本質因素就是資金來源。在這里我們主要分析的方法是銀行借貸。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分為委托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委托貸款就是我們俗稱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自營貸款是商業貸款,我們以前兩種作為分析對象。

        例2 秦先生準備購買一套價值90萬的自住房。由于資金緊缺,打算向銀行委托借款20萬,借款期限為20年。以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計算還款總額等相關數據,并與自營貸款進行比較。

        以上表來看,自營借款的利率比委托借款高出近兩個百分點。盡管銀行會推出相應的優惠政策,例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推出的住房借款打八五折的信貸產品,即自營借款利率降至5.5675%,但還是高于委托借款一個百分點。20年后,自營借款的還款總額比委托借款高出55617.6元。高出的這部分金額,也就是支付利息款高出的金額。由此可見,委托借款比自營借款更能成為人們買房的首選。

        四、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自2004年誕生以來,其功能經歷了初始階段以籌集資金支持住房建設到后來發放購房貸款支持住房消費的轉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缺陷也日益顯現。

        (一)公積金覆蓋面存在較大缺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將住房公積金定義為:“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毙碌淖》抗e金管理條例明確指出了需要繳存公積金的群體,是為在職職工謀求的福利。然而,在職職工只是就業人員的冰山一角,目前大量的下崗職工、個體工商戶和越來越多的長期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農民工兄弟等,由于就業狀況而不能參與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他們的工資構成中也缺少了應有的住房公積金部分,同時也失去了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條件。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儲蓄,具有互,但是把最需要幫助的這部分人排除在外,顯然沒有起到它應起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和相關制度的設立不科學

        2002年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公積金的繳存對象、提取條件等作了相關的規定,但所謂“政高一尺商高一丈”。再完善的規定,商家也能找出空子。首先,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目前仍停留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還沒有一部關于這方面的基本法,也沒有在《條例》之外出臺對應繳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領導實施問責的相關制度。對各方面的約束明顯缺乏剛性。因此,導致了人們對與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一樣同屬于社會保障范圍的住房公積金出現認識上的偏差。同時,隨著《條例》的出臺,臨時工、合同工應運而生,使同工不同酬的現象更加嚴重。雖然有處罰條例,但誰來監督條例的實施?誰來指出企業的違規現象?這個監督者不可能是職工本人,就業難的現實問題已經迫使職工的底線一降再降。不要求“五險”,更不奢望“一金”,只要有收入能糊口就已足矣。

        (三)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及使用模式欠公平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住房儲蓄,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單位兩部分組成。繳存基數越大,公積金賬戶的數額越大。從數額上看,多者更多,少者更少,具有明顯的“馬太效應”。②從使用環節上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多為中高收入者。在進行借款申請時,有質的抵押,根據借款人家庭的還款能力確定合理的借款額度。換一種說法,也就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借款人原有的資產額度決定將借到的額度。實際上,貸款買房的也多為中高收入者,而真正需要靠公積金貸款買房的低收入者卻被拒之門外,這顯然有悖于住房公積金建立的初衷。

        五、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和舉措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設立尚未完善,但只要我們積極改進,定能為社會的發展貢獻一份力量。下面是筆者針對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所提出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公積金的覆蓋面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應打破范圍限定,即打破“在職職工”這一規制,遵循自愿原則來繳存住房公積金。凡是想交且有能力繳存的居民,都應納入繳存的行列。我們應該借鑒新農合的模式來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首先,組織領導或者代表學習對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學習,以“傳輸帶”的方式向下設部門灌輸相關的知識,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市場,以提高人們的自我保障意識。然后,設立兩種公積金制度,一是在職職工模式;另一種是非在職職工的模式。在職職工的公積金由個人和單位繳存的公積金組成,而非在職職工不能享受單位繳存的住房福利。但是,非在職職工可以將公積金賬戶作為自己的長期儲蓄賬戶,一則可以養老;二則為買房儲蓄資金;三則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先決條件。雖然采用儲蓄賬戶與住房公積金賬戶相結合的方式是否科學還未得到驗證,但筆者認為,只要遵循惠民的理念,所提出的設想成為現實的可能性才會提高。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法律法規

        每一部法律的頒布是在不斷的修改中完成的,同時社會問題的出現,也為法律的完善提供了資料。要規范公積金市場,就要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據昆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獲悉,深圳市住建局和深圳市總工會3月13日下發《關于做好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合法權益工作的通知》,要求工會把住房公積金繳交的內容列入集體合同中。這是勞動者的福音,應當在全國盡快全面實施。另外,筆者認為,應當建立一部專門的《住房公積金法》,如果立法的條件還不成熟,應當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基礎上加強約束力。再者,在立法的同時,要加強監督管理,對不繳或者少繳的企業將嚴懲不貸。

        (三)平衡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使用情況

        應當在全國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最大限度的減少政策帶來的地區之間的不公平。其次應建立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低收入群體購房補貼(可從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為貼息)和放寬條件限制,降低準入門檻的相關政策,真正讓低收入職工買得起房。對于無需購房的繳存職工,可通過若干人自愿、無償或有償擔保的方式,幫助低收入職工家庭解決住房個貸首付款問題。也就是說由擔保人利用本人賬戶上的住房公積金余額承擔首付款償還義務。這樣更能體現住房公積金的互助原則。

        六、結束語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政策性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有利于籌集、融通住房資金,提高職工的商品房購買能力。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幾十年來在計劃體制下職工完全依賴單位“等靠要”解決住房問題的福利分房體制,建立起個人、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負擔住房的新機制,在法律上保證了每個職工都享有以繳交住房公積金為形式的住房分配,較福利分房體制在住房公平性方面有了很大的進步,住房公積金制度所建立的住房公積金這種住房貨幣化分配新機制,為國家最終出臺切斷實物福利分房、建立貨幣分房并逐步將住房理人工資創造了有利條件。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有效促進了“住房體制從福利走向市場”這一房改歷史使命的順利完成。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但只要我們同心協力,定能使這一制度成為一項真正的惠民制度。

        注釋

        ①肖文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8。

        ②焦建國、郎大鵬:《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由來、問題、借鑒與改進建議》,載《經濟研究參考》,2005(76)。

        參考文獻

        [1]王琳.澳大利亞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制度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啟示[D].現代商貿工業2007,(8).

        [2]黃麗婭.對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現實思考[D].現代管理.2007.

        [3]廖靜.關于住房公積金制度創新的幾點思考[J].消費導刊.財經縱橫.2008,(2).

        第9篇: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范文

        一、全縣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

        我縣自19*年參加住房公積金以來,截止20*年月6月30日止,全縣共有184個單位,8209人參加繳存住房公積金,共歸集住房公積金:5087萬元,其中,累計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額:1261萬元,定期存款:2450萬元,活期存款:523萬元,貸款余額:853萬元,(自參加住房公積金以來,發放貸款348筆共1185萬元),現有住房公積金:3826萬元,歷年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72萬元。繳存比例:①縣財政供養人員:按工資收入的5%繳交;②企業繳存比例皆超過5%,個別甚至達到20%。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數從19*年開始逐年增加,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也逐年上升。

        二、管理運作情況

        10年來,縣房產管理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從總體上來看還是好的。一是能夠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350號令精神,遵循“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種管理規章制度,特別是建立了公積金貸款會議審批制,為貸款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在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方面,也能按照全省統一的操作流程實施管理,對歷年公積金增值收益的72萬元的使用,除提取20萬元作為貸款風險準備金外,其余用于管理費和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至今沒有發現違規管理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問題。總而言之,我縣在機構設置、繳存、提取和使用、接受監督等方面的工作都日趨完善,特別是在縣房產管理局的不懈努力下,參繳住房公積金人員的住房環境得到了不斷改善,全縣住房公積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并且走在了全省各縣市的前列,受到了省主管部門的表揚。

        三、存在問題

        (一)沒有給部分繳存戶發放實名制儲蓄卡,個人知情權得不到充分體現。我縣的住房公積金在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支行開設了專戶,工商銀行已給其負責的鄉鎮和教育醫療及企業單位繳存個人發放了儲蓄卡,繳存戶隨時可以查詢繳存情況。但建設銀行*支行至今尚未發放個人儲蓄卡,造成其負責的機關事業單位繳存戶無法曉知個人繳存數額和財政配套數額的詳情,繳存戶要求建設銀行盡快發放個人儲蓄卡。

        (二)房改收入資金使用不夠透明。全縣收入的房改資金有多少,用于建設文明小區的資金有多少,現在還剩余多少,這些情況審計、紀檢、公安、檢察等部門都已審核過,但沒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三)規章制度和辦事程序沒有及時上墻,給服務對象帶來不便??h房產局雖然建起了新的營業大廳,改善了服務環境,但是沒有及時把住房公積金的各種規章制度和有關事項的辦理程序張貼在墻上,不利于繳存戶辦理有關公積金的各項事宜。

        四、幾點建議

        (一)縣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要督促建設銀行盡快發放實名制儲蓄卡,還住房公積金繳存戶的知情權。據了解建設銀行已計劃發卡,希望抓緊做好此項工作,因為現在計算機網絡技術十分發達,發卡并非難事,如果再拖是沒有理由的。

        (二)要建立和實施好基礎性工作制度。一是各繳存單位要認真審核上報“住房公積金繳存名冊”;二是縣房產管理局要向繳存單位發放《住房公積金手冊》,由單位發放到繳存戶個人手中;三是年終各單位要將“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情況核對表”公布,讓單位的繳存人員核對《住房公積金手冊》的繳存情況,看是否相符。

        (三)縣房產管理局每年應該向社會公布全縣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和使用情況。公開的內容包括:按規定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金,提取的管理費和用于廉租房的補充資金等,以便繳存戶監督。

        (四)要提高我縣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政策規定,財政供養人員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能超過12%。據了解,省直機關的繳存比例已提高到8%。*市去年7月份起也按8%的標準繳存,而我縣的繳存比例仍處在最低的底線。因此希望縣委、縣政府能夠把我縣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提高到8%。根據地方財政收入狀況,逐年提高繳交比例,讓廣大干部職工享受到更高更好的住房公積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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