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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司法監督體制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司法監督體制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司法監督體制

        第1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關鍵詞】司法制度改革;監獄管理;創新

        從1980年市場經濟提出并迅速發展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各方面都得到了明顯的提高和發展,這使得社會中的各種關系也間接的發生著變化,為了調整這些變化了的社會關系,使相應的法律法規能夠適應時代的變化發展,就必須對我國的法律制度進行必要的改革。在改革的過程中,和人們生活利益關系最緊密的就是司法制度的改革,原有的司法制度已經不能滿足現代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的需求,因此司法制度的改革就顯得尤為重要。司法改革主要就是在司法組織中,對民事審判和人事管理等制度進行改革創新。司法制度的改革必然對我國的監獄管理有一定的影響,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下,我國的監獄管理就必須要走上創新的道路。

        一、現行監獄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分析

        (一)法律體系的不完善

        現行的監獄管理想要取得更進一步的改革發展,首要的阻礙就是目前的監獄法律體制還不夠健全。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獄法律體系還沒有從國家法律中獨立出來,并且缺乏相應的配套法規作為后臂支撐。正是由于監獄法律體系的不完善,才導致我國監獄的刑罰執行監督力度不夠,造成執法腐敗的現象。雖然監獄實行的是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的雙重監督體系,但是監督方式都很單一,缺乏執行監督手段,并且為了獲得基本執法條件和監獄企業的經濟來源和效益,執法者放棄公正執法,像監獄中的犯罪分子進行妥協讓步,這直接降低了我國監獄管理的執法力度,造成執法腐敗現象。

        (二)管理手段的落后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市場競爭也在日益加劇,為了更好的開拓市場、研發新產品、進行生產經營業務等,各個監獄都把大量的警力用在這上面,甚至有的邊遠地區還開辦各種后勤管理服務機構,占用了大量的警力,使得監獄的一線警力嚴重缺乏,從而影響了監獄的權威性,導致監獄管理不到位。再加上現在的犯罪分子越來越趨向于高學歷、高智商等特點,如果一味的采用傳統高壓式監獄管理手段,是沒辦法真正的遏止服刑罪犯的行為,也不適應現在的監獄管理需求。監獄管理手段的落后,對罪犯缺乏強有力的打擊和管理。

        (三)監獄企業資產的流失

        監獄的資金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依附在監獄中的監獄企業。作為企業,隨著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強,企業面臨的風險和壓力也在不斷的加重。如果沒有強大的銷售市場作為企業的支撐,企業就會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敗下陣來,甚至是倒閉關門,而目前我國的監獄企業正面臨著這樣的瓶頸。由于監獄企業的發展前景不明朗,導致監獄企業運營不暢,步履唯艱,造成監獄企業的資產大量流失。

        (四)思想教育的缺乏

        我國監獄的目標是通過勞動改造和思想教育,改造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改變罪犯的不良行為習慣和思想觀念。監獄法規定,必須要對罪犯實行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方法改造人。然而在監獄實際的執行中,思想教育內容和社會實際無法聯系在一起,還僅僅只是停留在口號式和說教式的方法上,缺乏實際可操作性,導致監獄的思想教育工作沒有落實到位現象。

        二、現行監獄管理中出現問題的原因分析

        由于我國監獄具有經濟和社會這雙重的職能,承擔著生產和改造的雙重任務,使得監獄企業必須背負著監獄經費不足的壓力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拼搏,再加上監獄企業自身就存在著先天不足等問題,這無疑更加重了監獄企業的壓力和負擔,使得監獄的資金不足,資產流失現象嚴重。再者,監獄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人事管理體制就不健全,有能力的人都想著繼續往更高的職位奮斗,造成監獄人才匱乏的同時人力資源浪費現象也十分嚴重。沒有專業的人才來管理監獄,使得監獄的管理方式仍局限在傳統的手段上,導致管理手段的落后,缺乏強有力的打擊作用,因此監獄的實際價值就沒有得到真正有效的發揮。

        三、司法制度改革下監獄管理創新的路徑分析

        (一)監獄管理理念的創新

        監獄要想加強自身的管理,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樹立正確的管理理念,順應社會時代的發展變化。在監獄的管理中,要始終堅持以改造人為管理工作原則,通過文明的制度和管理方法,讓罪犯在有利于改造的氛圍下重新樹立正確的思想觀念和行為習慣,同時還要關注罪犯在思想和行為上的變化,運用靈活的教育方法,以理服人。另一方面,監獄管理工作還牽涉到其他的領域的工作。在司法制度改革的前提下,監獄管理工作要找準自身的管理創新方向,轉變監獄的管理理念,改革管理的方法,以人為本,保證執法的清正廉潔,維護罪犯的人格和合法權益。

        (二)監獄管理機制的創新

        目前管理機制的改革主要包括硬件改革和軟件改革兩個方面。軟件改革主要指的就是要加強警察的職業精神和自身素質,真正做到嚴格執法、科學管理。在教育工作上也要加大力度,開辦針對監獄的特殊教育學校,讓監獄的教育工作得到更好的發展平臺。在監獄的管理制度上,首先是國家必須要完善監獄相關的法律法規,給監獄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監獄自身也要加強制度建設,比如監獄企業的產權制度、組織制度、管理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等,完善了這些監獄的各項制度,才能實現制度的創新目標,最終實現監獄管理的有效性。

        (三)監獄管理手段的創新

        在監獄創新了管理理念和機制的前提下,還要對監獄的管理手段進行創新。要借鑒傳統管理手段的可行之處,加強信息化的建設工作,不斷完善監獄信息系統的研發建設工作,搭建好監獄信息化系統的網絡平臺,使其具有可擴展性和靈活性,為監獄管理中運用手提電腦等先進技術埋下穩定的基礎。同時還要注重監獄管理的基礎業務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有了良好的基礎設備,才能更好的推進監獄的業務建設,拓寬信息渠道,招攬更多的專業人才,提高監獄的管理水平,創新監獄的管理手段。

        四、結語

        從我國對監獄的管理歷史上來看,由于受到傳統計劃經濟和長期歷史的影響,我國監獄由先前的監企社三者合一的管理體系變化為實行統購統銷的生產方式。隨著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提出,原先的監獄管理制度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變化發展,導致監獄管理的負擔明顯加重,各種弊端和問題也隨著時間的推進而不斷顯現出來,針對出現的這些問題就必須找到切實有效的途徑來解決。在本研究中,筆者加入了自身的一些主觀看法,對我國司法制度改革下的監獄管理創新問題提出了一些解決方法,希望能給國家相關部門和人員一定的啟發,能幫助我國的監獄管理水平更上一層樓,從而維護好國家的安全和社會的穩定。

        參考文獻

        [1] 魯嘉微.與時俱進的江蘇監獄工作――訪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局長于愛榮[J].中國司法,2012,36(12):245-246.

        [2] 郝佩韋.對我國監獄管理模式的一點思考[J].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13,66(02):896-897.

        [3] 湖北省沙洋監獄管理局課題組.信息時代監獄管理模式創新問題研究[J].中國司法, 2012,75(09):712-713.

        第2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學者對司法鑒定人的定義基本都立足本國的法律制度并結合了各國特點,體現出明顯的區別:第一,由誰來啟動司法鑒定。英美法系國家在立法中多將司法鑒定的啟動權授予當事人,審判機關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司法鑒定。而大陸法系國家通常由司法機關啟動司法鑒定,當事人多沒有首次啟動權。第二,專家證人與司法鑒定人的作用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國家中,專家證人多數由當事人聘請,專家證人參加訴訟的目的在于幫助事實認定者發現事實,但基于委托關系出庭的專家證人,其證言不可避免的會有利于己方當事人。大陸法系國家的司法鑒定人則主要是由司法機關的指派和聘請而進入訴訟程序,旨在幫助法庭發現事實。我國民訴法、刑訴法和行政訴訟法,都用法律條文的方式對司法鑒定的啟動以及司法鑒定人的任命或者指派作出了不同方面以及不同程度的規定,還對司法鑒定人的活動程序、權利義務以及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在我國法律承認的司法鑒定主體不僅自然人還包括機構。但接受控辯雙方傳喚及法官委托或指定的司法鑒定主體,必須是自然人,理由如下:首先,鑒定主體不能是法人,這由鑒定的本質決定,認知活動作為司法鑒定活動的本質組成部分,必須由自然人通過思維活動來進行以及發揮應有的作用;其次,鑒定主體也包括法人或機構則存在很多弊端。如機構若作為司法鑒定人,實際上無法出庭接受詢問,這有礙于《刑事訴訟法》(2012)對于鑒定人出庭要求以及后果等法律規定的實現;最后,對于完善我國司法鑒定主體的相關法律制度起到重要作用。司法鑒定人在出庭并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疑之后才能進一步保證其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和準確性,而這種行為則完全賴于自然人的活動,也就是說自然人本身才可履行出庭接受交叉詢問或者對方質疑的義務。

        二、何為司法鑒定主體資格

        我國的眾多學者對何為司法鑒定主體資格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有人認為“司法鑒定主體的資格即司法鑒定主體從事鑒定活動所應具備的條件、身份。”還有學者認為“鑒定人資格不僅代表著鑒定人的從事鑒定業務的職業憑證,還應包含各種與鑒定人實際鑒定能力密切相關的信息資料———鑒定人的專業領域、知識與技能水平、從業經歷、獎懲記錄等。”綜合起來看,司法鑒定主體資格應該是指一個自然人從其可以申請成為司法鑒定人起一直到其成為影響訴訟進程的司法鑒定主體的全部過程中所需的全部規則秩序的集合體。在英美等國,鑒定人應當“基于通過專業學習或特殊培訓而獲得的知識和經驗提供證據”,正如《聯邦證據規則》702所規定的,人們可以給予“知識、技能、經驗、培訓”以及教育而獲得作為專家的資格。大陸法系如法國和意大利等國都通過設立鑒定人名冊制建立了鑒定人資格制度。我國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而《決定》則將司法鑒定人的資格及其管理納入了統一管理的軌道。對司法鑒定人資格條件的主要方面都在《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的第12條和13條以及《決定》的第4條進行了規定。

        三、我國司法鑒定主體資格制度再思

        第3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1 加強檔案執法監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檔案執法監督,是指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是依法治檔的必要手段和檔案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職能。檔案執法監督是檔案工作法制化的必然產物,最終目的是依法保障檔案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首先,從檔案執法監督的作用上講,檔案執法監督可以有效防止檔案法律、法規被違反、扭曲和誤用,依法使檔案工作步入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其次,從目前我國檔案執法現實看,盡管《檔案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檔案事業步入了法制管理的軌道。但由于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和傳統觀念的束縛,檔案執法還帶有主觀片面性和隨意性,這就為檔案執法監督工作來保障《檔案法》的實施提供了客觀需要。第三,從檔案執法監督工作的現實看,我國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已經開始實施執法監督,但目前還未獲得人們所期望的以及它本身所應達到的效果。這就需要建立健全檔案執法監督制度,強化檔案執法監督職能。

        2 當前檔案執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目前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檔案執法監督工作中存在著隨意執法,執法不力等問題。

        2.1 現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主體不明,監督力量薄弱。我國《檔案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檔案事業,對全國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檔案法》從法律上明確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職能,更加突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地位。但就目前情況看,由于機構改革等諸多因素,管理機構設置落實困難,多數地方檔案行政管理機構尚不健全。甚之有的地方取消了行政編制,使執法監督權力量薄弱;許多地方撤消了檔案局,只保留事業建制,《檔案法》未賦予事業單位行政監督職能,使檔案執法工作步入怪圈。

        2.2 檔案執法監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一是有些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施行《檔案法》和《行政處罰法》既缺乏經驗,又不夠重視,還沒有從根本上樹立依法治檔的觀念。另一方面,全社會對檔案執法監督工作認識不到位,對檔案行政處罰表現出漠然的態度;就目前的檔案執法的程序和規范又不很健全,缺乏可供操作的專門監督法規和標準,這些都影響了具體的執法監督活動。

        2.3 檔案執法監督缺乏可操作性。檔案執法監督需要具體的實施辦法和相關配套的法規、規章來加以規范。但目前檔案執法監督檢查的規定和制度很不健全,宏觀上缺乏可供操作的專門監督法規和標準;現行的《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和其它一些地方法規也存在條條粗、彈性大、操作標準難以掌握的缺點,不能滿足檔案執法監督的要求。這些都影響了具體的監督活動。

        3 加強檔案執法監督工作的對策

        由于受主、客觀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和傳統觀念的束縛,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職能始終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如何加強檔案執法監督職能,深化新形勢下檔案執法監督工作,完善現有檔案執法監督機制已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3.1 完善檔案執法監督主體建設,加強檔案執法監督力度。在機構改革中保留縣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由其依據檔案法律法規來行使檔案執法監督權。實行局館合一體制的,保留部分行政編制,解決檔案執法工作中名不正言不順的問題。

        3.2 廣泛開展檔案法制宣傳,提高檔案工作人員的檔案意識和法制觀念。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檔案法》學習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檔案工作人員和全社會對檔案工作及其法律法規的認識。一方面要強化全社會的檔案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遵紀守法和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另一方面,要正確運用《檔案法》這一法律武器,要勇于執法和善于監督。同時,運用多種手段,及時查處違法案件,切實做到有法必依,依法治檔,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的權威。

        3.3 抓好地方性法規配套,使檔案法規體系建設有新突破。健全檔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是做好執法監督工作的基礎性條件。在修改完善檔案工作以及各種專業檔案規范及地方性標準的基礎上,加快有關監督條例和監督法的制定,要依法明確檔案執法監督的形式、程序和手段,提高檔案執法監督工作的可操作性,解決監督難、監督不到位、監督不力、監督弱化的問題,實行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督。同時對檔案工作地方性法規體系進行研究和探討,確定合理的結構體系,并有計劃地加以完善,不斷提升檔案工作法制建設的水平。

        3.4 建立一支業務熟練、懂法守法、廉潔奉公的執法監督人員隊伍。隊伍建設是強化檔案執法監督職能的組織保證。因此要加強對檔案執法人員的培訓,使檔案執法監督人員盡快實現轉軌變型,由過去比較偏重業務轉為既重檔案業務基礎,更重檔案法制管理,既要明確執法監督程序,又要提高素質、水平和工作質量,努力建設一支知法、懂法、守法的高素質的檔案執法監督干部隊伍,提高檔案執法的準確性和自覺性。

        第4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關鍵詞:船體建造 精度控制 尺寸鏈計算

        中圖分類號:U6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3)05(c)-0064-01

        船體建造精度控制中的尺寸鏈計算可以更好地確定尺寸鏈中各環的公差和尺寸,從而減少船體建造中尺寸鏈的誤差,運用這種計算方法可以有效地提高船的精度,是造船行業中一種較為常用的造船計算方法。因此要更好地理解尺寸鏈計算方法,那么有必要先了解船體建造精度控制的相關內容。

        1 船體建造精度控制

        船體建造的精度控制是圍繞著船體建造精度計劃來開展的,其計劃的意義是從精度的層面上對整個船體的建造進行工程分析,運用工程分析的方式對船體各個細節以及綜合整體的精度狀態有數據性的了解和認知,通過增加對船體細節和整體的把握,可以方便相關工作人員對問題的發現和處理,通過采取控制補償等相關處理方式(包括加放余量與選擇余量的切除時機)把船體建造的精度控制在合理、允許的范圍,讓整個精度計劃得以有效實施。實施的過程中應對造船計劃的精度內容明確,因為精度內容是船體精度控制工作中的重要遵守指標,是精度控制開展的重要依據,是讓整個進度工作系統正常運作的中心樞紐。因此在船體的精度控制中,無論是工藝準備、生產設計,還是施工實施,其整個過程開展中都應該嚴格按照精度計劃內容來執行,要遵守精度計劃的要求和原則,從而實現船體建造總體精度目標的達成。另外,船體精度控制中不僅要明確精度計劃內容,也要在船的建造過程中建立起完善、科學的精度管理體系,其這個管理體系的主要任務要編制出精度計劃的規范、標準,對于船體建造的設計、施工、竣工等各個環節要做出明確的管理要求,要對補償量值和加工工藝方法做出嚴格管理,因為補償量的加放會影響著船體精度控制的成敗,其補償量的加放得當會提高船體精度控制工作的成功率,而作為尺寸鏈計算是相關補償量加放的計算方法。

        2 精度控制中的尺寸鏈計算

        尺寸鏈計算方法一般包括三種,第一種是中間算法,中間算法的操作是,在已知的封閉環和組成環的數據,數據包括兩者的偏差和具體尺寸的情況下,然后對某一組成環的偏差和尺寸進行求解,這種方法是對工序尺寸的換算,也是對基準面的換算,其大多用在工藝環節上。第二種是正算法,正算法是在組成環的偏差和尺寸已知的情況下,然后運用計算對封閉環的偏差和尺寸進行了解,正算法一般用在對設計的驗證上,其可以很好地驗證出設計中某些地方的數據是否正確。第三種是反算法,反算法是在封閉環的偏差和尺寸已知,而且組成環的尺寸也是已知的狀態,要求對組成環的偏差進行計算,這種方法多用在對設計的精度驗證。

        在尺寸鏈計算中,要對其補償量進行分配,補償量是指在材料的尺寸上增設另外一個值,這個值在各個工序中都要參考和結合運用,并且要在滿足工件配合尺寸精度要求的基礎上,這個值要與其基礎彌合,這樣被增設的值叫做補償量。對于補償量的公式我們可以運用一維中的量進行分析。在一維補償量中,我們可以設立向的公式來反應不同補償量之間的關系,如把隨機誤差的補償量設定為Y,系統誤差補償量為X,總補償量為A,那么它們之間的關系公式為:

        在這個公式中反應了系統誤差補償量、誤差補償量兩者與總補償量的關系,其中αi表示各個工藝流程中的平均補償量,n表示各個工序流程中的系統誤差,m則表示隨機誤差的項目數。而系統補償反映在船體建造各個階段中,它們的大致情況如圖1所示:

        從圖1我們可以看出系統誤差補償量在船體各個制造階段的反映,其反映包括零件加工和裝配補償、部件裝配補償、組件裝配補償、分段裝配補償、總段裝配補償、船臺(塢)合攏補償,從中可以看出每一個流程的平均補償量的和是這一個流程中系統補償量,最終要達到的理想狀態為±0,由此可見補償量的加放是船體精度控制的重中之重。

        由于船體建造的過程中對補償量影響的因素有很多,因此在確定補償量的因素時比較錯綜復雜,針對于這種情況,在船體建造工程中通常以焊接收縮變形這一因素為主,利用這個因素確立補償量影響的主要因素,從而在對問題簡化的同時,也能夠滿足工程的精度需求。

        參考文獻

        [1] 劉玉君,李艷君.船體建造精度控制中的尺寸鏈計算方法[J].中國造船,2004,45(2):81-87.

        [2] 瞿芳.3種工藝尺寸鏈的分析和解算[J].機械研究與應用,2004,17(6):70-71.

        [3] 劉玉君,胡日強,潘作為,等.海洋結構物空船的質量、質心精度控制技術研究[J].中國造船,2008,49(1):40-46.

        [4] 田豐增.全船補償量計算及焊接變形預測[D].大連理工大學,2005.

        第5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現將《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建立和實行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既是解決目前存在的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不健全等問題的需要,又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勞動力市場的客觀要求,意義重大。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所有制形式的多樣化,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也勢在必行。

            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關系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全局。各級政府要把社會保險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制定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體改、經貿、財政等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精神,結合我省近兩年貫徹《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湘政發〔1995〕18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實踐,現就全省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統一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和比例。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基數為企業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小于統計年報的企業工資總額的,應以統計年報數為企業繳費基數。企業繳費比例,要由目前全省平均24.5%的比例盡快并逐步降至20%,即1998年1月起降至22.5%,并在2000年底以前降至20%。在降低企業費率的同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積極推進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項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基數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低于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繳費基數。個人繳費比例,1997年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8%為止。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可適當加快。

            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記入比例。從1998年1月1日起統一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1997年底以前已為職工建立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予以保留,并與統一制度后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記入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含本實施意見實施前從用人單位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劃轉記入職工個人帳戶的部分)可以繼承。

            三、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企業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且履行了繳費(指單位和個人同時足額繳費,下同)義務,應予辦理退休手續。其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以下辦法計發:

            1、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本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2、1996年1月1日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職工,按照新老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增加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按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4%。增加過渡性養老金后仍難以平穩過渡的地、州、市,可另加過渡性調節金予以解決。過渡性調節金的具體數額由各地、州、市按每月不超過130元的標準統一確定,并應從統一制度實施后的第6年起在其后的10年內逐年減少,直至取消。

            在統一制度初期,為了保證職工退休后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可以采取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凡按照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實施前的老辦法(按老辦法計發待遇的工資基數,仍應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封定在1994年底以前)待遇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統一制度實施當年退休的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0%,從第2年至第5年退休的增加幅度每年可遞增5個百分點,至第6年不再予限制,同時取消新老辦法對比計算的做法。

            對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而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或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而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三部分組成。

            對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再按其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3、1997年底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和省原規定發給養老金。

            四、繼續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原則上每年7月1日按照本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職工平均工資負增長時不作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省勞動廳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研究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離休金的調整辦法,按照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辦發〔1997〕2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嚴格退休審批手續。勞動行政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國家現有的退休政策,各地不得自行放寬條件,任何企業都不得自行辦理職工退休審批手續。企業職工凡沒有經過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退休審批手續的一律無效。

            六、鞏固和提高養老保險社會化程度。在鞏固現有統籌層次的基礎上,進一步改進完善省級統籌辦法,繼續堅持全省集中決策,省級調控,分級管理,以地州市為主的原則,強化省級調劑金的收繳,加大省級調控力度,在全省范圍內逐步實現統一費率、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七、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凡按省人民政府湘政發〔1995〕18號文件規定應參加養老保險而至今尚未參加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必須在1998年底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同時,加快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步伐。

            八、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加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的步伐,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基礎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與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九、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要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職工養老,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基金結余額除預留相當于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部購買國家債券和存入專戶,嚴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經營性事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基金收繳工作,各有關部門要督促企業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十、本實施意見從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過去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本實施意見由省勞動廳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湖南省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的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及其業主、雇員和幫工(以下稱“從業人員”)。已享受其他法定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屬于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分擔費用,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及從業人員個人繳費掛鉤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業務。

            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及個體勞動協會和私營經濟協會應積極配合并協助做好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工作。

            社會保障委員會對勞動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從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政策、法規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第六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下列標準繳納。

            (一)用人單位現按其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總和的1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后每年提高2個百分點,5年內逐步過渡到統一的城鎮企業繳費水平。

            (二)從業人員暫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1999年調整至5%,以后每兩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至達到8%為止。

            (三)私營企業從業人員,以上年度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低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實際工資收入超過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以所在地州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第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可由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免簽協議),或者委托工商、稅務等部門代為收繳。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帳戶”。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全部用于養老保險,嚴禁擠占挪用和揮霍浪費。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

            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實行減免。因特殊原因,用人單位暫無力繳納的,由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暫緩繳納。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后,必須在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或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商、稅務、物價、交通、公安等部門在辦理有關證、照年檢、年審和登記手續時,應督促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從業人員建立、解除勞動關系,或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兼(合)并、停業、破產的,應在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停保、轉移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工資總額、退休人數核查一次。核查時,有權調閱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帳目和報表,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發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手冊。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按本人繳費工資的11%建立,個人帳戶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從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按從業人員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入的部分。

            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用人單位劃入的部分相應降低,直到降至3%為止。

            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所得利息記入個人帳戶。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除計入從業人員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作為社會統籌基金。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儲存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結算一次個人帳戶儲存額,并及時向從業人員提供個人帳戶對帳單和個人帳戶卡,作為從業人員核查和今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工作異動,個人帳戶儲存額全部隨同轉移;因故停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予以保留;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人帳戶中的前后儲存額予以合并計算,不間斷計息。

            第四章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方可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

            (一)基礎性養老金。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發給。

            (二)個人帳戶養老金。標準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第二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補助金,同時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一)從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未滿15年即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

            (二)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死亡,其個人帳戶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的,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其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私營企業主及個體工商戶本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或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三)從業人員未達到退休年齡而去境外(包括港澳臺)定居的,可按本條(二)項的規定一次性領取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退休后死亡,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發給的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先從個人帳戶儲存額中支付,不足部分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從業人員的繳費年限從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開始時計算。

            從業人員被招收、聘用到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可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已建立了個人帳戶的,其實際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之后中斷繳費期間,不計算繳費年限。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基本養老金的正常調整機制。從業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按照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長比例同步調整。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無償提供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湖南省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湖南省建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予以銜接。

        第6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十年來,全省法院按照中央關于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最高法院“一五”、“二五”改革綱要的部署,突出內部管理體制創新,積極推進各項工作機制改革,以科學、公正、高效為價值取向的法院機構設置日趨合理,審判組織體系日益完善,審判監督管理運行機制日趨優化,符合司法規律要求的審判方式基本確立,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新框架逐步形成,法院隊伍司法能力水平顯著提升,司法環境和條件不斷改善,基層基礎工作進一步強化,全省法院在總體上形成了基本適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需要的審判體系。司法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關鍵在于我們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接受人大監督,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堅持以正確的理論為指導,堅持繼承與借鑒相結合,堅持依法和自上而下改革。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我國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與發展,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休戚相關,與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同步合拍。全省法院要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從建設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提供有力保障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深化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充分發揮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最終途徑的作用,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努力實現公平與正義。

        黨的十七大把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作為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措施和目標,這也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明確了總體目標,指明了前進方向。公正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高效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內在要求,權威是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實現公正高效的重要保證。全省法院要根據十七大提出的司法體制改革任務,圍繞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總結和鞏固以往的改革成果,深入分析影響公正高效權威的困難和問題,研究制定今后一個時期的改革方案,特別要在“深化”和“優化”上下功夫,解決影響司法公正高效權威的體制機制,建立和完善確保公正高效權威的審判制度和工作機制,依法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以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以司法高效體現司法公正,以司法權威保障司法公正。

        第7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中國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特征是“行政”、“司法”合一,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如何對封建司法行政進行研究呢?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秦漢、唐、宋、明清的體制建設和社會管理極具代表性,正如劉著所言“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是伴隨廷尉等司法機構和職官的設置而逐步形成的。戰國、秦漢是司法行政體制的形成期,唐代是司法行政體制的發展期,宋代是司法行政體制的完善期,明清是司法行政體制的成熟期。”[1](p1)因此劉著的第一個特點是分別研究秦漢、唐、宋、明清的司法行政特點,歸納司法行政體制在不同時代的特點。第二個特點則是作者具體分析了各個朝代司法行政體制的演變、運作特征、司法行政體制與監察體制的關系,縱向評析了司法行政體制運作效率及得失。

        從內容來看,劉長江的《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第一部分闡述了秦漢司法行政體制概述及運作。正如其所言,秦漢是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形成期,首先皇帝掌握全國最高的司法權,凡有重大難決案件,均須上報皇帝裁決。[1](p9)這也是整個封建社會司法行政的特征,皇帝的諭旨、詔令是最高的法源,從秦至清,“司法機關成了御用工具,所有的重案、疑難案件都要由皇帝親自裁決,皇帝還可以通過直訴、錄囚等方式直接了解和干預司法工作。此外,其他案件的審理也要定期向皇帝匯報。皇帝處理案件,既可以遵守現行法律,也可以權宜行事,置法律于不顧。”[2](p22)其次是司法體制的中央集權。由于封建政治中央集權的特性,封建司法行政體制也是中央集權。法律由中央制定,重案、要案要向中央匯報覆核。第三是司法體制行政化。中央設專門的司法機構廷尉寺,但其司法權受行政權力的牽制,司法機構與行政機構往往不能嚴格區分,甚至讓行政官員參與司法工作,讓司法官員兼任他職。地方不另設專門司法機關,實行地方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一。秦漢地方行政分為縣、郡兩級,郡守、縣令既是地方行政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漢武帝時設立刺史,至王莽時改刺史為州牧,州牧為新的一級地方軍事行政長官,享有地方的司法大權。第四是初步建立了訴訟制度和審批程序,在訴訟方面,秦代從訴訟主體的身份上可分為自訴和公訴。漢代在秦代的基礎上,把告分為口訴和書告,書告一般為重大案件,還有“詣闕上書”,直接向中央機關控告。秦代還有復審制度,但對復審是由原機關還是上級機關審、是實行兩審終審制還是三審終審制、是逐級復審還是越級復審等問題,秦律沒有進一步說明。[1](p50)漢代審級制度則初步完善,第一級為縣令,第二級為郡守,第三級為廷尉,最高審判權在皇帝手中。根據案情的大小,審批組織分為“獨任制”和“雜治”,唐代的三司會審及明清朝審都是在此基礎上演變形成的。后代的訴訟和審批制度都是在秦漢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第五是奠定了中國法律的基本精神。秦代的立法以法家為指導思想,瞿同祖指出了中國封建社會“法律之儒家化”的特性,“儒家以禮入法的企圖在漢代已開始”[3](p345),影響了整個封建社會。

        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劉氏認為唐代是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發展期,主要表現在一些方面:第一,唐代建立了比較嚴密的司法行政體系。大理寺是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負責審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在中國司法制度上首次出現了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分立的現象。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復核大理寺及全國各州府上報的流罪以上的判決,還兼管獄囚簿錄、給養供應等司法行政事務。御史臺負責監督刑部和大理寺的司法審判活動,遇有重大疑難案件,亦參與審判。三司互相監督,逐漸演變成明清的三法司制度。第二,以《唐律疏議》為代表的法典是中華法系的集大成者,具有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唐律》具有編制體例邏輯性強、內容統一穩定等特點,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十分廣泛,維護皇權專制、貴族官僚特權、地主階級的私有利益、維護宗法家族制度和良賤等級,五代、宋、明、清的立法皆仿效《唐律》。第三,司法行政程序上有所完善。在立案方面,嚴格了告、訴的各項程序,必須自下而上逐級上訴,不得越級。在審批人員上,首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司法官的回避制度。建立了較前代更加完備的復審制度,縣所判定的徒罪案件由州負責復審;流罪和死罪案件則須由刑部復審;大理寺、京兆府和河南府初審的徒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申報至尚書省、刑部復審。第四,加強了司法官員的培養。秦漢時期司法官吏選任與普通官吏的方式大體相同,唐代置律學,培養“律學士”。置明法科,把律學列為科舉考試的重要內容。若欲入仕,還需通過相關法律條例的考核。

        宋代的司法行政較多體現了分權制衡思想。宋太祖鑒于五代之亂,在國家體制建構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分權制衡的措施。設參知政事分割宰相的行政權,設三司分割財政權,設樞密院分割軍事權,置通判以制約知州。劉著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了宋代司法行政的特點:第一,在中央設立了審刑院,即在刑部之上增設了一級復審機構,加強了皇帝對司法的控制。第二,宋代的司法行政體制已完善。加強了司法官員選拔,設立了高級法官的專門考試“試刑法”和針對司法吏員地量試收補、抽差填缺。在立法方面,增創了“折杖法”和重杖處死,加重處罰“盜竊”罪,減輕處罰“貪贓”罪,增加了民法條款,對有關刑具的式樣及適用、囚徒管理、病囚治療及訊囚、拷囚有了更為詳備的規定。在司法程序方面,將受理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將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在庭審制度上,最終形成了古代州縣長官親自坐堂審判的制度。完善了刑訊制度,在唐代對于刑訊的條件、方式、過程等已有明確的規定,宋代進一步完善,規定刑訊的對象是罪犯,且罪犯公然抗拒方可依法刑訊。對刑訊時杖數、施刑部位及施刑者亦有明確規定。宋代的判決亦自成體系,實行鞫讞分司制度,實行錄問與翻異別勘制度。第四,宋代的刑法更為殘酷,在法定五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增加了刺配、凌遲。

        明清是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成熟期。在全書最后一部分的表述中,劉長江認為明清司法行政機構體系完善。一則三法司組織機構的壯大。以地方行政區劃設置為準,明朝刑部改設十三清吏司,清代刑部下設十八清吏司及其他辦事機構。改御史臺為都察院,分設十三道監察御史。三法司會審制度成熟。二則法典體系細密完備,時代特征明顯,對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類專業法律問題都做了細致的規定。清代百姓呈告須有呈詞,設有代書。訴狀應由原告本人親投,同時法律允許訴訟能力受限制者采用代告。庭訊時,原告、被告、干證等主要當事人到齊方可開庭審理;斷案時,還有刑書、差役、值堂等協助審理,負責法庭的書記、傳喚等事務。審訊的具體情形、兩造詳情、證人詳情、審訊官員及參與者情況、供詞、畫押、物證、法庭陳訴等信息均以文字形式記錄完整。判決,明代司法審判中,要求承審官不僅要嚴格依照成文法判決,而且必須明確寫出所引法條的出處、內容。清代更為嚴格,引律比附應詳細說明。復審,分為輕微案件中因兩造不服判決自主上訴和法律規定的必須申詳案件的自動復審。明清規定笞杖案件,各府州縣決配,徒流至死罪案件,應由上級復審。徒罪以上案件,無論被告是否服辯,均進入復審程序。承審衙門應完善案卷材料及文書,案卷與人犯一并申詳。執行方面,明代笞、杖刑由承審官在判決后三日內行刑。府州縣對徒、流刑無執行權力,只能執行除此而外的貼杖刑。死刑的執行在復奏回報后聽三日執行,不可在禁刑期執行。

        直隸地區的死刑由刑部執行,外省以巡按御史為主。清代笞杖可折數減免,而徒罪一般發本省驛遞。流罪的囚犯,其流配之地有明確規定,終生不得回原籍。死刑的立決人犯,待獲批準后即可執行。行刑的時間應回避停刑日、節氣、齋戒等特殊時段。

        劉長江《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的另一個特點是通過具體深入的個案分析來探討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的特點及反思。劉著中精選了各朝代的典型案例,“盜牛案”“巫蠱案”“阿云殺人案”等通過具體的案件的審理程序,反應當時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的特點。“東海孝婦案”,劉氏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經義決獄”現象。“徐元慶復仇案”則反映了唐代“禮”與“法”的沖突及《唐律》維護貴族官僚特權的特點。在“李斯謀反案”“姚文秀打殺妻案”“弘治朝何孝子案”的分析中,劉著利用案例來反映當時司法行政體制運作中的問題,暴露了立法技術的缺陷和皇權專斷、政治腐敗對司法行政的弊端。

        劉長江的《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介紹了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發展、演變及特點,反映了封建司法行政體制的本質及運作實態,對新時期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美中不足的是,全書分各朝代展現了司法行政體制,而沒有就整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做一闡述及評析。此外,還可就司法行政體制與其它司法模式進行比較,分析其優劣。(作者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參考文獻:

        [1]劉長江.中國封建司法行政體制運作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

        第8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一、檢察機關的現狀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沖突

        (一)檢察機關現行管理體制上的弊端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沖突

        由于長期延襲前蘇聯的司法模式,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管理體制實行的是以地方黨委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即基層檢察機關主要是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同時受地方人大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主要在檢察業務方面進行管理。在這種管理體制中,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由當地政府部門來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的基層院更是面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導致了檢察機關司法運作的“泛行政化”,檢察官過分公務員化,這無疑破壞了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因此,檢察機關現行管理體制上的弊端,造成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受到制約,影響了法律對社會和諧的調節功能,最終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二)履行監督職能的手段不力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沖突

        目前檢察權的行使從手段上講,主要包括有自偵案件的偵查權、批準逮捕決定權、公訴權、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審判)監督、刑罰執行監督及司法解釋權等等。實踐中,由于檢察機關缺少具體的剛性監督手段,加上自身的原因,導致監督不力,效果不佳,因訴訟的不和諧而影響了社會和諧。由于監督不力,導致群眾對司法腐敗的懲治呼聲一直較高。

        (三)提高現有人員素質缺乏后勁機制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沖突

        提高案件質量和效率關鍵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保障有力的檢察隊伍,目前,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由于受地區差異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響,現有檢察隊伍面臨著青黃不接的嚴重局面,其原因是檢察機關進人難,司法考試的門檻抬高,參加司法考試過關的的人員中大多去了律師事務所,檢察院內部考上的又都轉行從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優秀檢察官流失,現有檢察官隊伍很難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檢察院也就很難充分發揮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應有作用。

        (四)監督制約機制存在的薄弱環節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沖突

        目前,對檢察機關及檢察官的監督有人大的監督、政協的監督、社會新聞監督等。但這些方式力度不夠,效果不明顯。近幾年來,雖然檢察機關逐步建立健全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在廉政建設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總的來看,檢察隊伍是一支黨和人民信賴的、有堅強戰斗力的隊伍,但是執法監督中的監督制約機制還存在薄弱環節,隊伍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還比較突出,一些深層次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執法不公、執法犯法、貪贓枉法、、索賄受賄等問題仍有發生;受利益驅動違法辦案、越權辦案等現象在一些地方屢禁不止;對群眾“冷硬橫推”、作風粗暴、耍特權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以上這些都反映出檢察隊伍在執法思想、執法觀念、執法行為、執法作風方面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突出問題。這樣,檢察機關內部的不和諧,與建設整個和諧社會不相協調。

        二、解決對策

        一是以推進檢察機關改革,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檢察制度,確保順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檢察機關改革應在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前提下,學習先進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經驗,把改革的力度與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統一起來,把強化法律監督力度與實現公平正義統一起來,建立健全與我國經濟、政治制度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我國歷史文化傳統相協調的檢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檢察制度,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保證順利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二是檢察機關必須切實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認真落實中央關于加強法律監督的要求和法律規定,充分發揮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能。主要應在以下三個方面著力:一是要盡快修改完善有關立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的程序、手段等。二是檢察機關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盡職盡責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確保司法公正。三是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監督制約。要不斷改革和完善有關法律制度,加強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以保證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依法正確行使。

        三是堅持以人為本,推進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人才支持。堅持以人為本、人才強院的方針,加強基層檢察官隊伍建設,提升隊伍素質和能力。在堅持感情留人、環境留人的同時,積極探索待遇留人的新機制,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使其全身心地投入檢察事業;同時加強檢察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公開選拔適合檢察工作的人員進入檢察機關。按照職業化的要求,修改現行的《檢察官法》,改革和理順檢察官管理機制,完善主辦檢察官和主訴檢察官制度。開展以提高業務技能為核心的教育培訓,改善和優化隊伍的素質結構,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

        第9篇:司法監督體制范文

        關鍵詞:國家審計 審計體制 獨立性

        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以及民主意識的提高,我國審計環境發生了巨大的改變,目前我國的政府審計體制存在諸多弊端,已阻礙了現有審計目標的實現。本文通過對不同國家的政府審計體制進行比較分析,以期借鑒其他審計體制的優點,促進我國政府審計體制的不斷完善。

        一、政府審計體制及類型

        政府審計體制即國家審計體制,是指國家審計機構的組成形式和結構制度。政府審計體制是國家整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世界各國都建立了別具一格的審計體制。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和地區組建了自己的政府計體制,可分為立法型、司法型、獨立型和行政型四種類型。

        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于議會(立法部門),與政府保持獨立,適用于在政治體制上三權分立且具有較為完善的立法機構和程序的國家,主要有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奧地利、以色列和加拿大等,其中英國是實行立法型政府審計體制最早的國家,而美國是目前發展比較完善的代表國家之一。司法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審計機構隸屬于司法系統,以法院的形式存在,并且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限,審計官員也具有一定的司法地位。主要代表國家有法國、巴西、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其中法國是歐洲國家中開展司法型審計體制最早的國家,開創了該種審計體制的先河。實行獨立型審計體制的國家審計機構獨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獨立地開展工作,審計機構直接對法律負責。目前實行該種審計體制的國家主要是日本和德國。行政型審計體制是指國家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部門,根據政府部門賦予的職責權限進行審計。實行該種審計體制的國家有中國、韓國、瑞士等。

        二、政府審計體制國際比較與分析

        (一)政府審計體制的國際比較

        政府審計體制主要包括組織機構的設置、人員的組成形式、職責權限以及審計經費等內容。四種不同的國家審計體制在具體設置要素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如下表所示。

        1.政府審計組織結構。各國在不同的政治因素以及歷史因素的影響下,采用不同的政府審計體制。一般議會擁有較高權力的國家更偏向于采用立法型和獨立型審計體制,美國是總統共和制國家,實行的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國會擁有較高的地位,立法型審計體制符合其政治制度發展。相比之下,法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制半議會制的民主共和制國家,其議會權力被大大削弱,再加上受到大陸法系等傳統的影響,法國選擇實行司法型審計體制。我國是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的是行政型審計體制。不同審計體制下的國家審計機關具有不同的建制特征,其根本區別主要體現在中央與地方的領導關系方面。以美國、法國和德國為代表的分級分權制形式下,中央和地方的審計機關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同時也不存在業務上的指導關系。但是法國的中央審計法院與地方審計法院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中央審計法院不僅接受地方審計法院對判決不服而進行的上訴,并且可以做出終審判決。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形式的審計建制的我國,受中央集權制度以及集體經濟等歷史因素的影響,其對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在行政上,地方審計機關不僅要接受本級政府的領導;同時在審計業務上,還要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

        2.政府審計機構的職責權限。雖然不同審計體制下的政府審計職責基本相同,但是審計職權卻存在很大差異。為了保障審計工作的正常運行,無論采取何種審計體制的國家都具備基本審計職權,即審計檢查權、審計調查權、審計報告權和審計建議權。在實行立法型審計體制的美國,政府審計機構一般不具備審計處罰權和審計裁決權,然而雖然實行獨立型審計體制的德國和實行行政型審計體制的我國具有相對完備的審計職權,都具有處罰權,但德國擁有要求經濟賠償責任的間接處理權力,而我國具有對違反財政法紀的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直接的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分的權力。

        3.政府審計機構的人員安排。四種不同的政府審計體制都高度強調了審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規范化人員管理。對政府審計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實行嚴格的任命程序以及職責權限,并且對其資格的任免予以法律規定,以保證其擁有領導體制上的超然地位。其中審計機構最高負責人的任期不同是不同審計體制下最大的差異。作為我國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審計長的任期為5年,可以連任。其他三種審計體制下的最高負責人任期時間較長,如美國的審計長任期為15年,不得連任;法國審計法院院長實行終生任職制,并且審計法院的法官具有一定的司法權,該制度的確立保證了法官能夠客觀、公正地行使司法調查權;德國審計院院長任期為12年,不得連任。

        4.政府審計機構的經費來源。為了保障政府審計機關審計工作的正常運行,國外政府審計機構的組織經費一般都獨立進行核算。如美國政府審計機構的組織經費的預算是獨立進行的,直接由國會委員會核定,不受政府的控制。法國也是獨立預算經費,由議會會議審議通過,不受政府的影響和控制。德國的組織經費也是獨立核算。我國政府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間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我國審計署的經費按照人大批準的預算金額從國務院的整體經費中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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