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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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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1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關鍵詞 稅收優先權 法律保障 法律沖突 解決方式

        一、稅收優先權概述

        (一)稅收優先權的含義

        所謂稅收優先權,是指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與其他債務同時存在,且其剩余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稅收可以排除其他債權而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一般情況下,稅收優先僅僅是指優先于普通債權,如果稅收優先權與其他同樣可以優先受償的權利同時存在時,清償順序則須有所區別。

        (二)稅收優先權的性質及其種類

        1.稅收優先權的性質。稅收優先權的性質是先取特權,它是指法律賦予特種債權比一般債權甚至擔保物權,先予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取得清償的權利。這種優先債權不能由當事人隨意設定,必須由法律在有充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下規定,這就決定了先取特權必須是一種法定的債權上的優先權。《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優先權具有先取特權的特征,即稅收優先權是附屬于稅收債之上的,它是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稅收優先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稅收之債的受償,它以納稅人的全部財產為擔保。

        稅收優先權具有物權性。稅收在實質上是一種債權,其優先權應當是法定優先權;就標的物而言,民法之抵押權是以特定不動產和動產為客體,而法定優先權系存于債務人特定財產或全部財產之上,兩者皆優先于一般債權,故具有對世效力,具有物權性,是一種獨立的權利。

        2.稅收優先權的種類。稅收優先權也可以分為一般優先權和特別優先權兩種。一般優先權是指基于法律的規定,對債務人的全部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特別優先權是指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其客體的不同可分為動產優先權和不動產優先權。稅法上的優先權主要是指一般優先權,然而也決非不可能出現特別優先權。例如,我國《海商法》規定的船舶優先權中船舶噸位的優先權即是一種就船舶價值有限受償的特別優先權。

        二、稅收優先權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稅收優先權的現狀

        1.《稅收征管法》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我國2001年4月28日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了稅收優先權,賦予稅務機關特定的民事權利,依靠民法的債權規則解決相關的稅收爭議,是我國稅收立法的一次革命性突破,標志著我國首次確立了稅收優先權制度,這對于規范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稅收征管法》第45條第1款這一規定過于粗糙、簡略,缺乏可操作性,執行起來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現有的稅收優先權制度存在明顯的缺陷,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2.其他部門法關于稅收優先權的規定。(1)有關企業破產、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規關于稅收清償順序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及我國《破產法》第37條作了集中而又一致的規定,即企業的破產清償順序依次為:破產費用、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和破產債權。我國《公司法》第195條、《合伙企業法》第61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9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8條、《保險法》第88條及《商業銀行法》第71條也都作了大致相同的規定。(2)是擔保法律制度中關于與稅收優先權有關的擔保物權的規定。《擔保法》第33條、第63條、第82條分別規定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權;《民法通則》第

        89條第2款和第4款分別規定了抵押權和留置權的優先受償權。但是,無論是《民法通則》還是《擔保法》都沒有規定擔保債權和稅收債權之間的優先力問題。(3)《海商法》規定了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在船舶營運中發生的人員死亡的賠償請求等海事請求優先,以及《民用航空法》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

        (二)我國稅收優先權存在的問題

        1.稅收優先權在不同權力之間的沖突中被弱化。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采取保全措施或強制措施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物品或其他財產時,常常發現所要查封、扣押的物品已被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先行查封、扣押,而對稅務機關已經查封、扣押的物品,司法機關或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二次進行查封、扣押。甚至有些司法或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了涉稅的違法行為,但以種種借口阻礙稅款的入庫甚至挪用稅款,這里不同的權力沖突a生了稅務執法功能弱化的后果。在稅款優先和不得重復執行的矛盾中,稅款優先就很難得到實際的執行。

        2.稅收優先權在納稅人違法操作下被架空。很多納稅人在破產清算或違規操作中,或利用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漏洞使稅收優先權被架空。有些地方推行所謂的“無震蕩破產”,即先解決職工的安置問題,后向法院申請破產。在這類破產案件中,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費用、離退休職工將來可能支付的全部退休金,都隨著工資、勞保費用被歸了第一清償順序,且數額十分巨大,破產企業的財產在支付完這些不盡合理的費用之后,能夠用于清償稅款的也就為數不多,有時連這些費用的支付都不夠,更別提清償所欠稅款了,這就是我國特有的“零破產”現象。還有少數企業申請破產的主要動機,就是借機擺脫大量的稅款以及其他債務,借破產之名行逃債之實,這種情況下的稅款優先更是空中樓閣。

        三、國稅收優先權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健全稅收優先權的相關法律體系

        1.消除我國稅收優先權立法體系的內部矛盾。應對《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加以修改,將附擔保物權的債權列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將已設定擔保的財產列入破產財產的范圍,并且應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及勞動保險費用,稅收及附擔保物權的債權,普通債權。稅收債權與附擔保物權的債權間的受償順序依《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當然,為了不使擔保物權制度受到過大的破壞,可以規定在用破產財產清償擔保債權之前清償其他費用或債權時,應遵循未設定擔保的財產優先,已設定擔保的財產為后的順序。

        2.理清稅收債權與其他債權的受償順序。《稅收征管法》有關此方面的立法過于簡單,并且有不合理的地方。首先,法律應明確國稅與地稅間的平等受償地位及不同種類稅收債權相互間的受償順序,即特殊稅收債權優先于一般稅收債權;具有公益費用性質的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附擔保物權的稅收債權就特定的擔保財產優先于其他稅收債權;征稅機關對其采取強制措施及提出交付要求在先的稅收債權優先。其次,應明確稅收債權優先于其他所有公法請求權(具有公益費用性質的除外)。再次,在稅收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相競合時,應明確特殊稅收優先權作為其課稅對象或與之密切相關的特定財產優先于一切擔保物權,留置權優先于一般稅收優先權,一般稅收優先權優先于在其公示之后設立的質權、抵押權。

        (二)建立欠稅公告信息網絡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欠稅公告辦法(試行)》都規定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但畢竟公告的時間、地點有所限定,給債權人查閱帶來一定不便,導致其設置抵押的盲目性。因此,應發揮電子信息化的作用,實現網絡信息互通,尤其是稅務機關與設置抵押權密切相關的銀行、工商抵押登記部門的聯網。例如,實現銀稅聯網,使銀行作為債權人可直接登陸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版面,查看債務人是否有欠稅情況,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從源頭上阻止合法抵押權與稅收優先權的沖突。

        (三)健全稅收優先權司法保障制度

        雖然《稅收征管法》做出了稅收一般優先權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如何行使稅收優先權,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稅收優先權流于形式,很難付諸實踐。《稅收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應明確規定,征稅機關行使稅收優先權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爭議時,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等行政強制絳寫朧苯又蔥心傷叭說牟撇而優先受償。由于稅務機關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平等地位,不同于與欠繳稅款納稅人間的稅款征納關系,如果稅務機關以行政強制執行方式行使稅收優先權,必然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信用制度的實施。因此,應規定在此種情形下由人民法院居中裁判解決。同時,應規定在第三人已取得財產的情形下,稅務機關可以以國家法定人的身份提起優先權之訴,通過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撤銷權,撤銷欠繳稅款的納稅人的清償行為,以達到稅款優先受償的目的,從而保障稅收優先權的有效行使。為了使稅收撤銷的權力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保障稅收優先權實現的作用,還應對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前為本無擔保的債權設定擔保,提前清償本應在納稅期之后清償的債權,稅務機關也可以行使稅收撤銷權。此外,對征稅機關工作人員、納稅人及其債權人侵犯稅收優先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四)建立稅務部門和擔保登記部門的信息交換機制

        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建立稅務部門和擔保登記部門的信息交換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稅情況通知辦理擔保物權登記的部門,供社會公眾查閱,使社會公眾能夠在辦理抵押時知道債務人是否存在欠稅,以便作出相應決定,在稅務機關、納稅人、被擔保人就清償順序達成協議前,擔保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擔保手續,使稅務機關能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稅務行政效率。

        四、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了稅收優先權制度,賦予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和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受償的權利。稅收優先權是基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產生的一種特殊債權的法定優先權。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已深入千家萬戶,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因此,稅法與其他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之間關系的協調日益重要。但目前的稅法對稅收優先權的規定過于簡單,而稅收優先權在事實上對抵押、質押等傳統擔保物權是一種侵蝕,如果在立法上不對稅收優先權的性質、效力及實施的方式詳加規定,必然會帶來不確定性,構成對私人財產權的侵犯,使稅務機關在執法實務中無法可依,不具有可操作性。因而,應該借鑒各國及地區的稅收優先權制度,并結合我國稅收征管的現狀,在立法上明確稅收優先權的行使期間和適用范圍,強化稅收優先權的特定化,規范稅收優先權的公示制度和公告制度,盡量減少對擔保物權制度的沖擊,使得稅務機關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依法行使征稅權。

        (作者單位為北京大唐恒通機械輸送技術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熊偉.稅收優先權[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2.

        [2] 郭明瑞.優先權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

        [3] 曹艷芝.優先權論[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第2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目前,我國會計學專業本科教學培養目標為:“培養能在企事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經濟管理部門、學校、研究機構從事會計實際工作的本專業教學、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這一目標強調了會計學專業培養目標的職業性和專門性。而從目前財經專業大學生的就業情況來看,企事業單位和會計師事務所是財會專業畢業生就業的主渠道,也是最需要大學生和最能發揮大學生特長的地方。因此,如何培養在校大學生,并使其畢業后能在基層單位發揮其專業技能,盡快適應社會需求,成為財會專業教育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

        在企事業單位的財會工作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業務中,從業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知識,還要熟知稅法。正如美國著名會計學家亨德里克森在《會計理論》一書中寫到:“很多小企業,會計的目的是為了編制所得稅申報表,甚至不少企業若不是為了納稅根本不會記賬。即使對大公司來說,納稅也是會計師們的一個主要問題。稅法對于提高會計實踐水準具有極大影響,并促進一般會計實務的改進及一致性的保持。通過稅法還可以促進會計觀念的發展”。此外,根據我國國家人事部披露的一份人才需求預測顯示,會計類中的稅務會計師成為需求最大的職業之一,由此可見開設稅法相關課程的必要性。在這里,“稅法”相關課程主要包括《稅法》、《稅務會計》、《稅收籌劃》、《稅收實務》和《國際稅收》等課程。而這些課程該在哪些專業開設,如何開設,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都值得在教學中認真探討。

        一、高等工科院校稅法課程的開設現狀

        高等工科院校相對于高等財經院校來說,在培養目標上更應側重于培養實用型而不是研究型的專業人才。而目前高等工科院校在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上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一)開設“稅法”課程的專業偏少,普及性不足

        目前,稅法課程一般只在財會專業開設,其他專業并未開設相關的課程。實際上稅法的相關知識不僅是財會專業必不可少的,對于其他專業也有普及關于稅法基本知識的必要。因為不論是企事業單位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還是個人的日常生活,都與稅收息息相關,讓大學生熟悉了解稅法的相關知識,自覺、準確、及時地履行納稅義務,既有利于日后的實際工作和個人的日常活動,同時也有助于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在財會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未成體系,專業性不強

        在會計專業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中,有的院校是《稅法》,有的院校是《稅務會計》,還有另再開設《稅收實務》課程的;而在財務管理專業有的是《稅法》,有的是《稅收籌劃》,有作為考試課的,也有作為考查課的,從而導致所開設的課程在內容上比較混亂,專業性不足,缺乏系統性。特別是有的院校所開設的課程缺乏“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的系統知識,而這正是實際工作中最常用、最需要用的,“稅務會計師”也是社會最需求的職業之一。

        此外,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企業對外貿易日益增多,海外投資也日益增多,相應地,社會和學生對于國際稅收知識的需要也更加迫切,因此也有必要增設《國際稅收》課程,介紹有關知識。

        (三)缺乏實踐環節或實踐環節偏少

        稅法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學科,強調的是涉稅的實際操作,即對企事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或個人日常生活首先要分析其是否涉及到稅收問題,進而對所涉及到的稅種正確地進行納稅申報,在積極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能充分享有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社會普遍需要的是實用型的人才,而大學生缺少的正是實際工作的經驗,所以應在教學中加強實踐環節,為學生盡快適應實際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開設《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課程的必要性

        (一)是適應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的不同,使得按照會計方法核算的會計收益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收益產生了不同程度的差異。這種差異是客觀存在和不可避免的,而且隨著會計體制和稅收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不斷的加大。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會計和稅收的法律法規,如頒布實行了《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及2006年頒布于2007年施行的39項會計準則,在稅收方面也不斷地在修訂調整有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執行都使這一差異愈加明顯。由此要求企業納稅時,必須合理準確地計算企業的應稅所得,以保證企業正確地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有效行使稅法賦予的權利,合理進行稅收籌劃。因此,為了適應納稅人納稅的需要,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務會計必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并合理進行稅收籌劃。

        (二)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隨著稅法的逐步健全以及稅收征管的加強,企業越來越感覺到稅款的繳納在整個資金運作中的重要性。納稅人從自身的利益出發,需要對納稅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包括事前籌劃、事中核算和事后分析等。一方面,納稅人對納稅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必須符合稅法要求,按稅法要求履行納稅義務,通過稅務會計課程的開設系統地進行研究;另一方面,納稅人也應保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做到合法合理地“節稅”。納稅籌劃是我國稅收法制逐步完善情況下企業的必然選擇,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必然要求,這就需要開設“稅收籌劃”課程加以引導和研究。

        (三)是加強國家稅收征收管理的需要

        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稅收征管法》對于加強稅收法制,強化稅源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納稅人首先應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稅款的形成、計算、繳納、退補等與納稅有關的經濟活動,準確、及時地進行納稅申報,同時也為稅務機關檢查其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提供依據。這要求企業會計人員不但要掌握會計專業知識,還須熟知稅法,熟悉稅務會計的知識。此外,國家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采取稅收籌劃進行認可的同時也在積極引導納稅人正確進行稅收籌劃。因為鼓勵納稅人依法納稅、提高納稅意識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有的合法權利,這就需要有納稅籌劃。因此稅務會計和稅收籌劃都是重要的必修課程。

        三、稅法相關課程的專業設置及在課程體系中的地位

        根據稅法相關課程的教學內容,建議在高等工科院校的不同專業方向開設不同的課程,建立合理的課程體系。

        會計專業(會計學方向)應開設《稅務會計》必修課程,至少60學時;《稅收籌劃》作為選修課程,30學時;28學時的《國際稅收》為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務會計》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稅務會計》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課程,平行或選修課為《中級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和《成本會計》等課程。

        會計專業(注冊會計師方向)依然開設《稅法》必修課程,50學時;《稅收實務》40學時的必修課;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同時增加《稅務實務》課程設計的實驗環節。

        財務管理專業應開設《稅收籌劃》必修課程,安排40學時;40學時的《稅務會計》必修課程;28學時的《國際稅收》選修課。另外,應增加《稅收籌劃》的實驗環節。《稅收籌劃》課程的選修課為《會計學原理》、《中級財務會計》和《財務管理》等課程。

        其他財經專業如市場營銷專業、生產管理專業等,應開設《中國稅制》30學時的選修課程,主要是普及“稅法”的基本知識。

        四、所開設的稅法相關課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會計》課程的主要內容

        《稅務會計》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有關涉稅業務的稅務會計處理,而《財務會計》課程中涉及到的相關內容,原則上不需再作介紹了。

        1.稅務會計概述。主要介紹稅務會計的概念、對象與目標、基本前提、一般原則和稅收制度等。

        2.主要稅種的稅法及其稅務會計處理。這部分是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重點內容。分別按各具體稅種介紹我國現行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應納稅款的計算及其會計處理方法,包括有關納稅憑證、納稅申報表的填制與審核,稅款的申報、繳納和補退及如何對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其中重點介紹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稅收籌劃》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收籌劃概論。主要介紹納稅籌劃概念、原則、形式和種類等。

        2.稅收籌劃的技術與方法。主要介紹國內稅收籌劃的基本技術和方法;簡要介紹國際稅收籌劃的主要方法。

        3.我國現行主要稅種的稅收籌劃。介紹各稅種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

        4.企業經濟活動的稅收籌劃。主要圍繞企業的設立、并購與重組、投資決策和融資決策的稅收籌劃。

        (三)《稅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法概論。介紹稅法的概念、稅收法律關系、稅法的制定與實施、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等有關稅法的基本理論。

        2.主要稅種的稅法。主要介紹我國現行稅法體系中主要稅種的稅法相關規定,包括各稅種的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稅收優惠、征收管理與納稅申報。

        3.稅收征收管理法。介紹稅收管理法的基本內容,包括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和法律責任。

        4.稅務行政法制。簡單介紹稅務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

        (四)《稅務實務》課程的主要內容

        1.稅務實務概述。簡要介紹稅務的概念、范圍與形式、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等基本概念。

        2.稅務登記實務、發票的領購與審查實務。

        3.建賬建制、實務。

        4.企業涉稅會計核算。主要介紹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涉稅經濟業務的會計核算,重點是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會計核算。

        5.納稅申報實務。介紹各稅種的納稅申報,重點是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6.納稅審查實務。

        7.稅務咨詢。簡單介紹稅務咨詢的形式、內容,詳細介紹稅收籌劃的有關內容。

        (五)《中國稅制》課程的主要內容

        從稅收制度的角度介紹有關稅法的基本概念及現行稅法體系各稅種稅法的基本內容,側重于有關稅收制度的基本知識的普及。

        (六)《國際稅收》課程的主要內容

        了解和熟悉國際稅收學的基礎知識,掌握國際稅收學的基本理論與實務。

        五、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環節

        在開設以上課程的教學中,適宜采用多媒體教學與板書相結合的方法,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一方面,由于“稅法”中大量的內容是有關的稅收法律條款,而且這些法律規定又在隨時進行修訂和補充,具體教學內容變化又快又大,利用多媒體可以更好地適應這種變化,可以提高授課的信息量和講授速度,充分利用有限的上課時間;另一方面,“稅法”的實務操作性強,需要具體運用法律規定,需要學生自己進行分析計算。例如,根據某一生產企業一個月內發生的銷等具體生產經營活動所涉及的增值稅進行計算,就需要針對每一項經濟業務進行分析計算,這時,利用板書對學生逐步進行引導、分析,從而得出最后結論,這樣的教學效果比單純用多媒體的效果要好。因此,在教學中現代的教學方法與傳統的板書相結合,更能提高教學效果。

        第3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關鍵詞: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設計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概述

        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是稅務機關運用一定的指標體系對稅收管理過程及其結果進行概括性的評價。評價時應本著系統的、戰略的、權變的眼光,注重對指標的相互關系及其權重的確定,采取客觀、公正、科學、全面的評價方法,快捷準確地將信息反饋給管理層,以供實施控制決策之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可以從效果和效率兩方面進行。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

        稅收管理的目標是為了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稅收管理績效目標服從和服務于稅收管理目標,通過實施績效評價,引導和促進稅務機關實現稅收管理目標。因此,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目標應當是在稅收遵從的前提下,為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從而達到稅收收益最大化和納稅滿意度最大化。

        (二)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實施前提

        一是要有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實施有效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要求高度的稅收信息化程度,管理數據資源高度集中,至少要到省一級,有專業的數據處理中心,對產生的數據資源實時進行校驗、統計、篩選、分類、分析,有相應的保障數據質量和安全的制度和措施。二是對稅收管理過程及結果進行標準化管理。要最終做出績效評價的判斷結果,除了建立科學的指標體系,還必須有可行的評價標準對評價對象進行分析評判。評價標準是評價結果產生的基準和前提。

        (三)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在高度信息化條件下,稅收管理主體可以分為兩個層面: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管理層面主要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和單純具有內部管理職能、不直接面對納稅人的地市級稅務機關,操作層面即為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下,稅收管理主體就是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主體。

        (四)稅收管理績效評價的范圍

        現代稅收管理理論中的稅收管理.主要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只包括稅收執法權的管理。稅務機關績效評價包括對稅務行政管理權和稅收執法權行使績效的評價。本文主要是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稅收執法權的過程及其結果產生的績效,即稅收管理績效進行評價分析。

        二、構建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應注意事項

        (一)合理設定評價指標

        指標設計在以“目標管理”為手段的績效評價體系中具有重要意義。指標既是稅務人員工作行為的導向,又是評價稅務人員工作業績的標準。好的指標可以起到事前積極誘導和事后公正評價的作用,差的指標會使整個績效評價體系失效甚至對整個稅務系統造成危害。我們對稅務人員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和評價的全部內容,必須涵蓋稅務人員7O~8O以上的工作,根據崗位職責確定指標。指標的設計要體現多元化,不僅要能綜合反映稅務人員的工作業績,還要考核其工作態度、創新精神、知識水平、工作能力,是否能與他人交流與共享信息。各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結合實際在此基礎上自行設計指標體系。這就意味著指標的設計要堅持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對于兩類指標組合權重的選擇取決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崗位職責。不同的部門工作側重點不同,有的是在于提高納稅人的滿意程度,樹立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有的是在于實現稅款的應收盡收、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漏征率。對量化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量化指標的權重大些,對定性指標要求高的稅務部門,則定性指標的權重大些。

        (二)注意事中溝通

        若把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比做一臺機器,溝通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就是劑,它能保證整個績效評價體系良性運轉。沒有完善的信息交流和溝通機制也就沒有稅務部門的績效評價體系。溝通存在于評價前、評價中、評價后三個階段。在績效評價實施前的指標設計階段,稅務部門的領導或評價者應把被評價人員納入到指標的設計過程中。溝通一方面可以使績效指標和標準成為每一個部門和稅務人員均能理解的共同語言,從而對其行為產生事前誘導作用,消除排斥心理、引導接受并指導行為;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指標的設計與實際相脫離,增強了指標的可操作性。對于績效評價后的溝通,評價人員根據被評價稅務人員的績效評價結果,鼓勵與組織目標一致的行為,同時對于不符合或偏離組織目標的行為予以引導,幫助找到原因,并提出改進建議使其接受進一步的培訓或改變工作態度。人們最常忽視的是評價過程中的溝通,然而在評價過程中及時進行溝通引導被評價稅務人員的行為,可以防微杜漸,大大改善評價結果。在實際工作中,事中溝通也通常最有效。

        (三)根據個體需要選擇激勵手段

        績效評價與績效付酬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傳統行為學理論分析,行為是由動機支配的,而動機是由需要所引起的。因此了解和把握人的需要特點,是建立有效的激勵制度的基礎。需要的層次性決定了激勵手段的多樣性,即物質激勵和非物質激勵相結合的激勵機制。對于物質激勵,可以通過對薪酬體制的設計而完成,在績效評價體系中,稅務人員的工資一公務員基本工資+績效工資x工作難易系數。對于非物質激勵,可以通過“情感激勵”對稅務人員個體工作給予認同、尊重、表揚,對其職位的提升、賦予信任和責任來實現。評價人員必須確定被評價稅務人員目前所處的需求層次和特點,并依據其特點選擇適合不同個體的激勵結合方式。

        (四)建立硬性約束機制

        激勵和約束是稅務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中的兩個不可分割的因素,只有二者之間實現整體協調,才能發揮績效評價的功能。績效評價體系內的約束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一方面如果稅務人員的評價結果較差或與整個系統的目標相悖,將遭受批評和懲罰,為此付出代價;另一方面對評價結果差的稅務人員的處罰就是對其他稅務人員的約束,或者說是反面激勵,從反面達到激勵約束相容。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績效評價體系中,激勵和約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它們協同在一起發揮最優作用。

        三、不同層面設計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的探討

        (一)稅收管理績效評價技術的運用及其分析

        1.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評價。

        平衡計分卡是一種綜合績效管理體系。它將組織經營任務的決策轉化為四大部分的指標:財務、顧客、內部流程、學習與發展,將組織戰略分為這四個方面的考察目標,每一考察目標分別設置幾個獨立的指標,多種指標組成了相互聯系的一個系列指標體系。這些目標和指標既保持一致又相互加強,構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而達到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短期與長期、內部與外部、過去與未來之間的平衡。因此,利用平衡計分卡進行管理決策,能明確地看出它對整個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組織戰略目標所帶來的影響。在平衡計分卡中,財務方面是平衡計分卡的最終結果,財務指標的實現是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的結果。只有實現內部流程的效率性和一致性,即在時間、質量和價格方面滿足客戶,才能達

        到客戶滿意和客戶忠誠。而內部流程的優化與否主要取決于企業員工的能力。

        2.基于關鍵指標的績效評價。

        關鍵績效指標的類型主要有數量、質量、成本和時限。在確定關鍵績效指標時,指標的設定要具體,切中目標、適度細化、能夠權變;指標是可度量的,是數量化和行為化的,數據或信息要具有可獲性;要具可實現性,在付出努力的情況下,在適度的時限內可以實現;要有現實性,是可證明和觀察的,不是假設或主觀猜測;指標的設定要考慮時間,關注效率。

        3.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

        目標管理下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研究是以系統論、控制論和信息論為理論基礎,把以工作為中心和以人為中心的管理激勵方法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工作任務量化,層層分解。目標管理法是為了改善組織在競爭中軟弱無力所實施的一項措施,通過權力下放和自我控制來提高組織的競爭力,它建立在充分信任和信息透明的基礎上,更強調人的創造性和主觀能動性。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方法主要有四個操作步驟:設定績效目標、確定目標達到的時間框架、實際績效水平與績效目標相比較、設定新的績效目標。

        (二)管理層面基于目標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基于目標的關鍵績效指標體系構建要求。

        管理層面的工作要強調納稅人導向、結果導向。它需要為操作層面提供政策咨詢、宣傳培訓、協調審批等服務,而這些工作始終要圍繞顧客的需求進行。管理層面許多工作的最終結果要靠操作層面的執行來實現,為體現它的導向思想,有必要將其工作績效與操作層面的主要執行結果掛起鉤來。管理層面要通過對關鍵績效指標的篩選來突出工作重點,調整衡量標準,要加大對主體業務和主要職能的評價力度。對過程的控制主要通過正確執行管理體系文件來實現,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將需要關注的重要過程篩選出來,每次只從其中抽取部分進行檢查。

        2.基于目標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思路。

        管理層面的績效評價根據“目標引導,面向流程”的指導思想,按照“質量方針一總體目標一具體質量指標”的思路,結合管理層面的主要職能,建立起基于目標的規范化、標準化、精細化、科學化的績效評價體系。

        (1)政策和制度的有效性。主要體現為稅收政策能夠有效地保證稅收職能的實現,有利于保證稅收“應收盡收”的收人組織原則,有利于收人水平的調節和收人公平分配,有利于營造公平有序、誠信納稅、和諧的稅收環境,有利于促進依法治稅目標的順利實現。評價該績效目標的指標可以使用稅收征收率這一指標進行評價。

        (2)稅收分析預測的準確性。受指令性稅收計劃的影響,政府部門一度強調用稅收完成數來評價稅收管理工作。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要樹立制定科學稅收計劃的觀念,實事求是地測算和上報建議計劃以及影響收人的主要增減因素;二是運用科學的手段做好收人預測工作,對稅收預測的效果主要引人稅收收人預測準確率指標來評價,同時把查補稅款總額作為稅款預計水平的一個修正指標。

        (3)稅收數據質量和安全性。有效的稅收監控是稅收管理的基礎,而它又是建立在有效的數據管理基礎上。管理軟件通過采取有效手段,對各類數據進行檢驗、審核、檢測和維護,及時發現和避免異常數據,清理垃圾數據、冗余數據,糾正錯誤信息,確保數據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實用。數據高度集中,對管理層面而言,維護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也很重要,可以通過垃圾數據量、冗余數據量、數據利用程度、應急預案啟動的次數、數據災難發生的次數以及解決效果等方面設定評價指標。

        (4)納稅評估的質量和效果。納稅評估的有效性評價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確定的準確性、評估發現的問題戶數、補繳稅款、移交稽查戶數以及納稅人真實申報率的提高等方面。

        (5)執法監督的有效性和法律救濟的處理能力。依法治稅是衡量稅收管理工作績效的核心標準和實現稅收各項職能的核心途徑。管理層面通過執法監督和法律救濟,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納稅人投訴、案件復查等方式進行,主要通過稅務案件應訴維持率、復議案件維護率、稅務案件審理準確率等指標來評價。

        (6)提供服務的質量。無論納稅人將需求直接傳遞還是由操作層面傳遞給管理層面,管理層面都應當等同于與納稅人直接傳遞,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因此,顧客需求的有效處理率、處理及時性和準確性都應當成為關注的內容。

        (三)操作層面基于平衡計分卡的稅收管理績效評價體系分析

        1.財務的稅收征收率指標選擇。

        稅收管理戰略目標主要是提高納稅人稅收遵從程度,在財務角度主要體現為實現稅收收益最大化,其“核心結果”指標主要體現為稅收征收率的高低。在一定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既定的稅制模式下,稅收管理水平的高低決定了法定稅收收人的實際征收量。因此,財務方面的指標主要體現為對稅收管理水平的衡量和評價,具體包括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納稅申報質量以及稅負水平四個方面的相應指標。核心結果指標則依據稅收經濟觀,在征管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稅收規模隨經濟的波動而波動。從理論上說,只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對無知性稅收不遵從的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對自私性不遵從的納稅人加強管理監控,就能夠實現應收盡收。在評價是否實現有效地組織稅收收人方面,用稅收征收率進行評價。

        2.征管過程驅動性指標選擇。

        (1)納稅人戶籍管理水平。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戶籍管理水平主要反映評價期該轄區內納稅人獲得的全面性,以及納稅人各項基礎信息是否真實、準確。主要由稅務登記率、發票使用率、戶均發票使用量、稅控裝置數據采集率等指標來評價。

        (2)核定征收戶管理質量。在日常稅收征管中,加強對核定征收戶的管理和評價,可以有效監控操作層面行使推定課稅權的情況,降低風險,實現核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開,進而提高稅收征收率。主要由查賬征收率、定額調整率、定額戶轉查賬戶比率、個體戶平均稅負、未達起征點率、停業復業率等指標來評價。

        第4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務流失;治理措施

        電子商務的全球性、便捷性特點給傳統貿易活動帶來了沖擊,因此,為了保證國家經濟和社會的長遠發展,應盡快落實電子商務配套的稅收管理工作,并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工作實施期間,不斷完善相關稅收法律和征管環節,最終在科學的稅收政策指導下,做好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避免稅務流失問題的發生。以下就是對電子商務稅務管控等相關問題的詳細闡述,望其能為當前稅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展開提供有利參考。

        一、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概述

        從狹義角度來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即指在現行稅法參照標準的基礎上,沒有繳納或者少繳納的,都屬于稅收流失。例如,抗稅、漏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等。而從廣義電子商務稅收流失角度來看,其在包含狹義中漏稅、逃稅、避稅、騙稅等稅收流失內容的基礎上,也包括當前存在爭議的經濟行為。如,節稅行為等。即不管是狹義角度還是廣義角度,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均將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1)如若電子商務稅收存在流失現象,那么國家財政收入將相對減少。即在現代社會發展背景下,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電子商務作為新興商務模式,若打破了現行稅收征管的平衡,將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及時性、可靠性,同時,帶來大量的稅收流失,促使國家失去財力保障;2)由于電子商務屬于隱性經濟,并擁有免稅政策和沒有店鋪租金的優勢,因而,電子商務所銷售的同類產品將比傳統商務模式低,因此,將破壞市場環境的公平性,甚至造成部分傳統商務企業破產,這樣會進一步加劇稅收流失問題[1];3)在電子商務的沖擊下,政府收入分配調節效果逐漸被削弱。如,無法對電子商務隱性收入進行稅收調節,最終造成了收入的不平衡,且促就政府公信力逐漸降低,并由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引發社會效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原因

        就當前的現狀來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原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電子商務活動的開展涉及到了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等新型技術的應用,因而,在稅收征管期間,加大了交易地點、交易服務提供者、交易產品的判斷難度。同時,在電子商務中,跨國公司可借助智能服務器,進行跨國的數字化產品交易,而服務器無法進行營業行為的統計,最終產生了收入來源稅收征管爭議問題。除此之外,由于電子商務逐漸打破了傳統商務貿易中“住所”、“控制中心”、“管理中心”等納稅人居民身份判斷依據,其納稅主體趨于邊緣化、模糊化、多元化方向發展,因而,造成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作業無法得到落實[2];2)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注重借助一套通用的標準格式,讓貿易伙計在通信網絡傳輸環境中傳遞經濟信息,繼而以計算機間數據交換形式,達到交易目的。但此種“無紙交易”模式,使海關、保險、運輸、貿易等信息逐漸模糊化,就此為跨國公司提供了一種新型的逃稅手段。例如,通過虛擬貿易公司的建立方式,逃避所應繳納的電子商務稅收款項,造成國家稅收流失[3];3)不同國家稅收管轄存在沖突也是造成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需在稅收征管工作實際開展期間,控制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

        三、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治理措施

        1、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在電子商務的沖擊下,為了做好稅收征管工作,需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首先,在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建立過程中,應結合其虛擬化特點,確定納稅人義務適用范圍。即電子商務中納稅義務人應包括從事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和人,同時,在我國從事電子商務的境外企業和個人,還有,境外企業和個人均應界定為納稅義務人。然后,在納稅義務人明確界定的基礎上,應由稅務部門和工商部門負責通過實名制方式,登記納稅義務人經營項目、稅種等信息,就此控制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其次,在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制定過程中,為了應對課稅對象模糊問題所帶來的挑戰,應注重采集電子商務交易中數字化信息,如若其商品沒有特殊權利,則認定為銷售商品。例如,在某一款軟件銷售過程中,由于其貿易期間所傳遞的數字信息無法判斷商品屬性,那么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時,應分析軟件接收者的權利。即若軟件接受者僅具有使用權,那么則認定該軟件為銷售商品,應進行商品納稅。再次,在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其交易地點較為廣泛,且隨意性較強,因而,應依據網絡交易者是否已經在地方稅務機關、網站營業執照注冊地稅務機關或者網站稅務機關登記來判斷納稅行為,最終從根本上避免偷稅、漏稅、騙稅等行為影響國家財政收入。

        2、實行稅收電子化

        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開展過程中,實現稅收電子化模式可高效管控稅收流失問題。而在稅收電子化實際實行過程中,應首先完善電子納稅申報方式,即允許納稅人通過電話、計算機等網絡系統,將申報資料傳遞給稅務機關管理中心,然后,由稅務機關依據申報資料,扣除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4]。此種納稅申報方式,要求納稅人必須進行電子稅務實名登記,因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意識,并更好的適應“無紙化”、隱匿化、虛擬化電子商務的發展,且縮短納稅申報時間。其次,在稅收電子化推廣過程中,也應啟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同時,其專用發票信息應由稅務機關預先填寫,然后,在納稅人接到電子發票后,傳給交易方,并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電子發票備份發給銀行,就此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的全面征管,避免稅收流失問題。除此之外,在稅收電子化實行過程中,為了避免稅源流失,也應逐步完善支付監管體系、網上稽查制度等,以期實現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嚴格把控。

        3、加大避稅監管力度

        在電子商務領域可持續發展背景下,為了實現對國際避稅。例如,偷稅、漏稅、騙稅等稅收流失問題的控制,我國政府機構逐漸完善了國際稅收概念的補充,并編制了科學的轉讓定價規則,就此滿足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需求。但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際作業開展期間,為了擴大避稅監管力度,要求國家政府機構應逐步完善處罰規章,同時,加強國際間的合作[5]。例如,當避稅案件涉及到兩個以上國家時,可依據稅收協議,賦予各個國家相應的權利,且在國家逃、避稅案件處理時,由國家稅務機關負責跨國納稅人經營活動的調查,同時,以互聯網形式通報納稅人,并對納稅人形成遠程監控,最終有效防治逃稅、偷稅、騙稅等非法行為,避免電子商務稅收流失。

        4、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在電子商務貿易發展中,由于其具有全球性的貿易特點,因而,在電子商務稅收流失治理工作中,需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首先,在稅收征管作業期間,應探索服務器或者供應商管轄權模式。例如,當甲國為消費者、乙國為服務器所在地、丙國為銷售系統所在地、丁國為銷售管理中心時,甲國應借助互聯網平臺選擇商品、確定購買、付款,而乙國需負責將相關信息傳輸至丙國服務器,然后,由丁國接收電子貨款。同時,在此種模式下,應賦予乙國和丁國稅收管轄權,而甲國為二者的納稅義務人,繼而通過服務器管轄權模式的明確界定,規范國際電子商務貿易中,稅收征管工作內容[6]。其次,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因而,在我國跨國電子商務征稅管理期間,應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并重的形式,維護我國稅收權益,且更好的參與國際競爭。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治理中,也應不斷補充國際稅收原則、征管、立法等方面的內容,同時,在網上建立國際稅務監控,以期實現對稅收流失問題的及時制止。

        四、結論

        綜上可知,電子商務稅收流失與國家財政收入水平息息相關。因此,在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開展期間,為了控制偷稅、漏稅、逃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應在實際稅收征管作業中,結合電子商務隱秘性、虛擬性、模糊性等特點,優化稅收征管流程,同時,從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大避稅監管力度、實行稅收電子化等層面入手,提高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水平,且有效防止稅收流失現象。

        作者:田金瑩 韓嘉欣 單位:大連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1]謝敏紅,朱磊.新時期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問題及其治理措施探討[J].財經界(學術版),2014,30(20):274.

        [2]張陽.基于中國稅收制度分析電子商務稅收流失的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5,11(04):86-89.

        [3]陳兵,程前.《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下網絡交易稅收征管問題解讀——以第三方平臺管控為中心[J].上海財經大學學報,2015,13(04):101-112.

        [4]陳兵.論全球化視閾下我國稅收征管法律模式改革理路——以網絡交易稅征管為中心的解讀[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13(06):171-186.

        第5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一)作為部門法的經濟法體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區別就在于,后者調整的經濟關系是雙方或者多方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盡管同樣受到法律的調整,但并非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在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啟動民事訴訟程序或者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如房屋買賣、租賃等均屬于此類。而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國家認為對于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部分,因此受到國家的主動干預,例如,產品質量的監管,廣告發行、競爭行為的規制等。不可否認的是,房屋買賣中不乏國家干預的成分,而廣告發行、市場競爭行為等也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民事法律關系的因素,也就是說,經濟法與民商法之間總是存在著某些交叉,即“灰色地帶”。但是,“灰色地帶”的存在并不能動搖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因為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規范群是客觀存在的。

        (二)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體系

        出于教學考慮,經濟法教材的體系與經濟法體系并非完全一致。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以狹義經濟法為主,教材一般選用楊紫烜主編的《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或者楊紫烜、徐杰主編的《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其體系為:第一編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地位、體系、淵源等),第二編經濟組織法(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第三編市場管理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律制度、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票據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編宏觀調控法(計劃法和統計法、產業法律制度、投資法律制度、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節約能源法、煤炭法、電力法、石油法、預算法、國債法、政府采購法與轉移支付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融資租賃法、涉外金融法律制度、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對外貿易法),第五編社會保障法。對幾所高校的調查顯示,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實際講授以下內容:經濟法總論(經濟法的概念、體系、經濟法律關系等)以及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證券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漁業法、稅法、銀行法、信托法、價格法、會計法、審計法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等。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范疇

        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簡稱非法學經濟法,是為非法學專業開設的,名為“經濟法”的公共專業基礎課,一般為經濟、營銷、國際貿易、金融、會計、會計電算化、稅務、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投資理財、證券、保險等專業所必修,其教學目的是使這些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掌握經濟法基本原理及基本的市場規則并能解決實務中的問題。因此,該課程也常被冠以“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稱謂。由于法學專業的學生具有一定法學理論的基礎,加之“票據法”、“證券法”、“合同法”、“物權法”等專門開設課程,因此,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以狹義經濟法為主。而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不可能在一個學期內消化如此大量的專業術語,他們更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市場規則。狹義經濟法所涵蓋的內容并非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在某種程度上廣義經濟法更貼近生活,對于經濟實踐頗有價值,在教學上突破部門經濟法限制的這種安排易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理解和掌握,且實踐證明教學效果良好。目前,大多普通高校非法學經濟法課均如此設計,即采取廣義的經濟法,并以民商法為主。也就是說,作為公共課的非法學經濟法的范疇應是民商法中反映最基本、最常見的市場規則的部分。實際上,非法學專業學生學習廣義經濟法的基礎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自身缺乏法學理論基礎之不足。相對來說,公司、合伙、破產、合同、擔保、票據、證券等法律規范的技術性、穩定性較強,涵蓋了市場的基本規則,適用的工作崗位較廣,同時也是學習其他部門法的基礎。廣義經濟法過于寬泛,任何課程也不可能涉及其全部。2011年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法律基礎知識,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外匯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票據法,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競爭法律制度。2011年中級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經濟法概述,經濟法主體,經濟法律行為,經濟法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公司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證券法,合同法,增值稅和消費稅法律制度,企業所得稅法律制度,相關法律制度(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外匯管理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律制度,財政監督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2011年初級會計資格考試輔導教材包括以下內容:總論(法律基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營業稅法律制度,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這三種較有影響的會計類(非法學專業)職業資格考試的經濟法教材均已不同程度脫離了狹義經濟法的范疇,實際上屬于廣義的經濟法。在教學實踐中,以民商法為主體的“經濟法”課程并未造成經濟法概念的混亂,但教材稱為《經濟法基礎教程》更為合理,以區別于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材。

        三、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的現狀及其優化

        經濟法課程的普及,使經濟法教材成為用量最大的公共專業基礎課教材之一。由于目前對經濟法概念及其體系的認識不同,以及各專業培養目標存在差異,因而各教學單位經濟法課的教學大綱差距較大,未形成全國統編教材,教材體例千差萬別。目前出版的非法學經濟法教材多達上百種,厚的達七八十萬字,這些教材大多因過于追求自身知識體系的完整性,而無法顧及某些特殊的需要,導致缺乏針對性和實用性。有的教材章節全面而實際內容簡略,則可能面面俱到,哪一部分都闡釋不透。如果教材過于全面而詳盡,則學生往往選了一本很厚的大而全的教材,但是由于課時所限,許多內容得不到講授,造成資源的浪費。如果教材偏重于理論研究,講授過于深入,則可能使所學知識不僅與執業實踐相脫節,而且與職業資格考試相去甚遠,學生還要通過額外的自學來滿足各種需求。廣義經濟法內容龐雜,非法學經濟法教學應選其精華,注重知識性、理論性與實踐性的統一,培養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該體系并不是嚴格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體系,而是基于現實經濟生活的需要,按照知識的實用程度取舍、編排,并力求擺脫抽象的理論闡釋,而加強直觀形象的實例教學。因此,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教材,應貼近生活,不追求理論深度,而是注重解決實務中最常出現的問題,這需要章節集中而詳細且突出崗位針對性,適于將來的執業需要,并與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等職業資格考試接軌。

        四、編寫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需注意的問題

        (一)教材體例如何構建

        根據上述原則,在保持各個專業共性的同時,非法學(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可針對各專業對部門經濟法律知識的不同需求實施“模塊式教育”,也就是探索建構經濟法“公共模塊”和“專業模塊”體系,這將解決經濟法課程內容繁雜和課時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并體現專業特色。除了工商管理類專業,非法學經濟法教材一般設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證券法等章作為“公共模塊”。例如,金融類院校,需側重銀行法和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可采取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及其產生、變更、終止的規范(公司法、破產法),經營活動規范(合同法、擔保法),以及金融法規等的體例,具體為經濟法基礎理論、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企業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及保險法等十章。對于貿易類專業,可增加知識產權法,等等。這種教材的缺點是普適性差,適用面及出版規模小,增加了成本。但如果教材的普適性過強,則閑置的章節多,同樣造成浪費。因此,需要各教學單位加強交流,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采通用的方案,既保證出版規模,又將閑置章節的數量降至最低,這不僅減輕學生的負擔,也降低社會成本。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的經濟法包括內部關系及外部關系兩部分,前者涉及工商管理組織、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社會保障、財務管理與會計、生產與產品質量、價格、納稅與稅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后者涉及合同法、擔保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競爭法律制度、支付結算與票據法律制度、融資與金融證券法律制度等。

        (二)章節如何編排

        為介紹廣義經濟法中的基本市場規則,教材應以現實經濟生活中最為常見的法律現象為線索編排各章節,一般遵循經濟法基礎理論—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金融法規的進路。其中,第一部分可按6~8學時設計,首先介紹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等,使學生對于經濟法及這門課程建立一個整體概念;其后增加法學基礎知識的比重,包括民事法律關系與經濟法律關系的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和、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等。這樣編排是因為,2006年“兩課”改革,縮減了法律基礎的課時,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相應的法學理論基礎,而這又是學習以后章節的必備入門知識,只有在第一章進行充分鋪墊,后續教學才能順利進行。例如,盡管“除斥期間”是一個較為專業的概念,但是近年來已逐漸被吸納入各類非法學專業經濟法教材中,因為諸如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保證期間等實務中常見的問題均涉及“除斥期間”的知識。合理編排具有承繼關系的各章節有助于教學。例如,關于公司法與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的編排次序,各教材并不一致。按常理都會認為應當按照由簡到繁,由低級向高級,即先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后公司法的次序編排,但在教學實踐中發現公司法在前效果更優。這是因為在公司法一章中全面介紹了公司的分類及其比較之后,已為下一章介紹后者打下了基礎,學生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在隨后講解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公司的區別及聯系也更加順理成章。新頒布的法律邏輯性極強,教材章節的編排一般按照法律條文的次序。但為方便教學,有時需要另行設計。例如,盡管《擔保法》將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的相關條文(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前,但是教材將保證期間(第二十五至第二十六條)編排在前更利于學生理解,因為主債轉讓與保證責任涉及保證期間的概念及相關規則。再如,《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了可以抵押的財產,但是該范圍極大,且無須學生掌握,需要掌握的是禁止抵押的范圍,因為禁止以外的就都是允許的,因此,禁止抵押的財產(第一百八十四條)宜先于企業財產集合抵押(第一百八十一條)及房地產抵押(第一百八十二條)等內容,而安排在可以抵押的財產之后,進行重點闡釋。教材作為知識體系,既要避免前后矛盾,又要前后照應。例如,公司法的某些內容,如證券發行、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等,與證券法重合,如果由同一作者執筆更便于解決如何側重的問題。再如,定金既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方式,也是擔保法中的擔保方式之一,在編寫中應注意統籌。

        (三)理論深度與詳略如何得當

        研究型本科要求一定的理論深度,其目標是培養研究型人才,畢業生繼續讀碩士、博士的比率較大。相對來說,應用型本科側重探討表面的東西,以實用為主,主要是掌握法律如何規定,如何適用法律,如何處理個案,而不要求理論深度。非法學經濟法作為非專業課程,同樣側重實踐操作,不適于深入的理論探究。理論深度與詳略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一般來說,挖掘深度需要詳,初步掌握則為略。但是,不要求理論深度未必不要求詳細。教材應詳細到分析具體案例的實用程度,否則,學生雖然熟練掌握課本知識,而大量實務上的問題卻不能解決。

        第6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關鍵詞:納稅人權利;回顧;展望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國家也逐步加強了對公民各項權利的保護力度,在稅收領域,關于納稅人的權利保護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重點。20世紀70年代以來,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納稅人權益保護方面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多數國家已就納稅人權益保護問題制定專門法律或者管理規范,明確規定納稅人權利。例如,1977年,澳大利亞頒布《納稅人》;1985年,加拿頒布《納稅人權利宣言》;1986年,英國頒布《納稅人權利》;等等。同時,國際組織也有所行動,2003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制訂《納稅人范本》;2007年,歐盟在《財政藍圖》中作出規劃,要求歐盟成員各國公布納稅人權利與義務。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納稅人權益保障開始引起我們的重視。盡管我國關于納稅人權益保護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但是隨著學術的進步,國內學者對納稅人權益保護問題的研究也逐步發展起來。筆者在搜集大量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納稅人的權利保護研究做一個回顧,再結合當前的社會大環境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未來進行展望。

        1 納稅人權利概述

        1.1 納稅人權利的概念界定

        對納稅人權利概念的詮釋是研究納稅人權利問題的前提,在我國稅收學和稅法學領域中,對于納稅人權利概念的使用,在事實上一直存在著兩個層面的含義。

        一是微觀層面的納稅人權利的概念,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法的確認和規范,在履行納稅義務時,法律對其依法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還包括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獲得的救助和補償,從而實現自身合法利益的可能性。由于這一層次的納稅人權利在一定意義上是由于納稅義務而生成的,因此,部分學者將《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的納稅人權利稱之為微觀權利。《稅收征管法》雖然對納稅人的權利做了確認和設定,但是這些權利設置的理論前提是納稅人負有無償納稅的義務,稅法僅要求國家在無代價地取得私人財產的過程中必須遵守規則。從本質上說,納稅人所享有的這些權利,是納稅人作為一般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權利,也就是說,這些權利的享有在事實上與納稅人的身份并無關聯。這種微觀權利又可分為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實體性權利主要是納稅人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基于稅務機關實施的侵害納稅人利益的行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納稅人微觀權利中的程序性權利包括陳述申辯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等。這種微觀層面的實體性權利與程序性權利也被稱之為納稅人的個體性權利。

        二是宏觀層面的納稅人權利,部分學者認為,對納稅人來說,其權利的享有當然離不開納稅義務的履行但不能將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現實履行與其權利的享有相等同,納稅人不僅在繳納稅款的過程中而且在此過程前后也享有一定的權利。納稅人權利是指在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前以及履行納稅義務時所依法所享有的正當要求和合法權益得到滿足與保障的權利,以及履行納稅義務后要求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以及對其稅款使用的知情權、監督權。由于不可能每個納稅人都會行使這種權利,行使這種權利的納稅人自然會稱為納稅人全體的代表。此時納稅人享有的是一種代表性權利,而非單純的個體性權利。

        1.2 納稅人權利的根源

        1、法理根源

        納稅人權利是市場經濟的產物,能夠反映并鞏固現代法精神。現代法的精神是與市場經濟的本質和規律相適應的理性精神和價值原則,權利本位是現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契約自由是現代法的精神之內核。權利本位說意味著“義務應當來源于權利服務于權利并從屬于權利。并且權利本位的基本標志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法律角色是權利的主體。”這便意味著,在權利本位說的引導下,納稅人作為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最重要主體,其基于納稅而應當享有的基本權應得到體現和保障。反過來說,只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的稅法不符合現代法精神。我國傳統稅收立法和執法領域,一直存在著忽視納稅人權利的現象,單純強調納稅人的納稅義務,即使提到所謂的納稅人權利,其內容大都為非實質意義的權利。因此,為了符合現代法精神的要求,有必要承認并設定納稅人權利。

        2、憲法根源

        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所奠定的在民的基本方針成為包括稅法在內的一切法律的依據。我們在分析憲法規定公民有依法納稅義務的同時,更應當從現行憲法的整體構造上理解納稅人在憲法中享有的對稅的權利,這是因為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是中國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在權利義務一致的現代法制精神下,公民依法承擔納稅義務是以享受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為前提的,因此單從稅收或納稅義務的角度構造現行憲法預定的稅的概念,無論其理論有多么精辟,它都是片面的,它都無法體現稅的法律上尤其是憲法上的完整性、實質性含義。因此,從這種意義上去理解憲法第5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不僅僅是強調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同時也強調了公民非依法律規定可以拒絕納稅的權利,這是從權利義務一致的角度理解納稅人納稅義務的應有之義。

        3、經濟根源

        公共財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財政的必然選擇。公共財政的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政府財政支出體現為公共支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列人財政支出的事項大多屬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層次,主要為社會提供難以按市場原則提供的公共商品和服務。第二,在公共財政中,政府收入來源于公共收入。由于支出集中于無法收回成本的公共支出,因此,只有存在相應的無須支付對價的公共收人(主要是稅收)才能保證政府收支的合理平衡。顯然,以個人利益為基點的公共需要一旦無法滿足,將損害納稅人的根本利益,因此,對于納稅人而言,向國家繳納稅款不僅是義務的履行,也是借助政府力量實現自身利益的手段。第三,在公共財政中,政府公共支出和公共收人應達成大體平衡。全面考察整個稅征收和使用的過程,政府支出―納稅人納稅是一個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交換過程,也就是說,公共財政理論下,政府與納稅人之間是一個市場式的等價交換關系。正因為如此,納稅人權利有其存在的根由。

        2 納稅人權利保護研究的回顧

        2.1 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歷程

        1992年,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就開宗明義地規定了依法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之后,1995年和2001年兩次修訂,權利條款逐漸增加,權益范圍逐漸擴大,保護力度逐漸強化。這種變化,既與世界步伐和發展趨勢遙相呼應,也與中國發展進步息息相關,更與國家稅務總局強調納稅服務、推進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緊密相連。2008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組建納稅服務司,專門負責納稅服務工作,專設納稅人權益保護處,以維護納稅人權益、實施法律救濟為己任。2009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專門召開全國稅務系統納稅服務工作會議,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并具部署納稅服務工作,強調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與過去相比,納稅服務和納稅人權益保護由于有了組織機構保障,有了全國性部署和納稅服務工作規劃,效率和質量都發生了重大變化,可謂翻天覆地。回顧起來,中國納稅人權益保護工作經歷了一個漫長發展歷程,已有17年時間。而且,中國納稅人權益保護與納稅服務緊密聯系,已經成為納稅服務工作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2 納稅人權利保護研究變遷

        從上述納稅人權利保護歷程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自1992年起在相關法律中提到納稅人權益問題,與此同時,學界也是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有學者撰文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筆者以“納稅人權利”為關鍵詞在中國知網等期刊網上搜索,看到學界也是自1992年起有學者開始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只不過90年代的研究成果較少,且多是從研究發達國家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狀況入手的。進入到21世紀以后,相關研究成果就多了起來,研究范圍也是逐漸加大,研究力度逐步加強。筆者通過整理分析這些研究成果發現學者們的研究多是圍繞當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缺失、納稅人權利保護不足的原因、國外關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經驗以及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對策這幾個方面入手的,也有學者是從納稅人的特定權利、制約政府權力等方面另辟蹊徑進行研究的。

        1、一般思路的研究

        多數學者的研究都是按照描述現狀、分析原因、給出對策這一一般思路進行的。如李行(2004)就是從分析我國納稅人權利義務的失衡現狀入手,再分析納稅人權利義務應當具有統一性,最后得出應當加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障的結論;李時瓊(2010)是通過分析納稅人權利保護在立法上的不足及在現實中的缺失的現狀著手,提出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之構想的;安體富,蔣震(2009)則是先分析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理論基礎,再探討納稅人權利的基本內容,結合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國外經驗及其借鑒,從而提出有效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政策措施;等等。

        這種按照一般思路進行的研究成果很多,當然具有不可忽視的學術及實踐價值,但是,此類研究數量過多,就容易造成創作者觀點重復,沒有新意,閱讀者產生視覺疲勞的不良影響。因而,在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時,就需要我們另辟蹊徑,找出一些不同的視角進行切入,也可以為立法及司法實踐提供更廣闊的參考面。

        2、另辟蹊徑的研究

        在關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研究中,有部分學者并不按照一般思路來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問題,他們或是從納稅人的特定權利切入,或是通過與國外納稅人權利保護現狀相比較進行研究,或是從構建納稅人訴訟制度的角度著手,或是從制約政府征稅權方面進行研究。如單瀅瀅(2010),李光曼,李麗(2005),楊衛紅(2009)等即是分別從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出口退稅請求權、稅收使用監督權及納稅人知情權等角度切入進行研究的,這種研究方式看似只研究了納稅人權利的一部分,實則是從微觀入手,從而推及宏觀的研究方式,能夠很好的展示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具體狀況;而劉學峰,馮紹伍(1999),王春婕(2007),楊黎明,孫德軒(2009)均是通過研究國外關于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做法,從中汲取經驗,從而為完善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做借鑒的方式進行研究的。從研究國外保護納稅人做法進行切入,通過對比中外差異,既可以使我們很好的認識到自己的不足,又可以在適度的范圍內借鑒吸收國外的相關經驗,對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完善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高軍,杜學文(2009),陳晴(2009)等是從構建納稅人訴訟制度入手進行研究的。構建納稅人訴訟制度可以為納稅人權益受侵害時提供救濟,有救濟才有權利,因而在納稅人權利保護中不能缺少救濟措施,納稅人訴訟制度不僅能夠為納稅人維權提供救濟,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對稅務機關起到威懾作用,能夠很好的起到保護納稅人權利的作用;王建平(2007)則是從制約政府權力的角度談納稅人權利保護的。納稅人權利與政府的征稅權是稅收過程中必然存在矛盾沖突的兩個方面,因而談制約政府征稅權也就是談保護納稅人權利。

        學術界對納稅人權利的研究的已經比較深入了,涉及的學科也很廣泛,有經濟學、財政學、稅收學、法學、社會學等學科的學者都對納稅人權利保護進行研究,在未來研究納稅人權利保護時,就需要學者們結合當下的社會大環境,對納稅人權利做與時俱進的研究,只有最適合的才是最好的,只有符合當下的大環境才能夠很好的得到貫徹落實,才能夠使納稅人權利得到切實的保護。

        3 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展望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特別是西方發達國家非常重視保護納稅人權利,并且在稅收立法和執法方面有一套比較行之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護機制。然而,在我國,盡管《稅收征收管理法》已經對我國納稅人的權利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但是在立法的內容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有效保護納稅人權利的作用。因此,結合十八屆三中全會及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會議精神,我國可以通過加強和完善立法、規范行政執法以及成立社會組織等多個方面構建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機制。

        3.1 加強納稅人權利的立法工作

        納稅人的權利保障,離不開法治的終極保障。在我國的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依法納稅的義務一直被過分強調, 而權利主體的地位卻長期被法律所忽視, 這是我國納稅人權利在法律上一直得不到有效保護的重要原因。 因此,要構建納稅人權利保護機制,必先從加強稅收立法開始。憲法是根本大法,財政立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而,在探討納稅人權利保護立法時,首先要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權利;其次,通過制定稅收基本法規定納稅人權利或者在現有法律制度中加強關于納稅人權利的保護;最后,制定一系列的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來確保納稅人權利的規定得以順利實施。

        3.2 在稅收實踐中重視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

        加強立法可以為納稅人權利保護提供法律依據。但是在具體的稅收法律實施過程中。征稅機關的具體執行直接影響著納稅人權利的實現和法律保護的實際效果,立法只能對納稅人的權利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內容的實施則有賴于征稅機關在稅收實踐工作中的行政行為,如納稅人依照法律享有的知情權“公平對待權” 獲得禮遇和專業服務權等。這些已經明確寫在法律條文里的權利。需要行政機關嚴格執行。通過努力改進行政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來實現。

        3.3 完善納稅人權利的司法救濟程序

        盡管通過修訂法律可以使納稅人享有諸多法律上的權利,通過加強稅收征管工作中的服務意識可以使納稅人充分享受法律上的權利,然而納稅人的權利也最容易受到行政機關濫用稅收行政權力的侵害。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最好指標就是公民的權利有沒有得到法律的保障,在個人的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能否獲得救濟。因此,必須以司法救濟作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最后一道防線,即建立完善的納稅人權利司法救濟程序。

        參考文獻

        [1]靳萬軍:《中國納稅人權益保護概略》,《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10年6月第3期。

        [2]李蘭,于思瑤:《納稅人權益保護的研究綜述》,《財政與稅務》,2012年第11期。

        [3]武麗,肖鋼:《論納稅人權利及其實現》,《財政研究》,2008年第3期。

        [4]單飛躍,王霞:《納稅人權利研究》,《中國法學》,2004年第4期。

        [5](轉引自) 靳萬軍:《中國納稅人權益保護概略》,《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10年6月第15卷第3期。

        [6]張富強,盧沛華:《納稅人權利的概念及現狀》,《學術研究》,2009年第3期。

        第7篇:稅收征收管理法概述范文

        本文首先介紹了有關個人信用方面的基本理論,而后對當前社會環境下,建立我國的個人信用體系之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依據我國的國情與當前個人信用體系建立之存在問題,提出了幾條建設性的建議與意見。

        關鍵詞:個人信用信用體系重要性

        前言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大部分銀行個對建設個人信用體系的必要性還缺乏清晰的認識,少數行進行了一些嘗試,但是個人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備性和規范性都較差,可用性不強。也正由于此,中國目前銀行業在進行金融資產業務運作過程中,因缺乏對貸款客戶的信貸狀況、發展前景、產品市場狀況等影響償債能力的相關因素的情況調查,對客戶信用缺少跟蹤管理,對企業、個人的狀況大多僅限于申請貸款時的靜態資料,導致銀行業在資產保全工作方面缺乏周密性和前瞻性,使得企業乃至個人的失信行為增加了銀行經營成本,更在無形中造成銀行業的慎貸心理和促使信貸投放行為的弱化。

        建立個人信用體系,要在全社會進行信用教育,形成“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信用文化。要讓人們真正認識到,個人信用是“第二個身份證”,是“消費通行證”將在今后的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應當有效地加以維護。

        一是由于銀行間自身信用體系不健全,除人行的信貸咨詢系統外,沒有建立走系統、完整、規范的信用登記制度。個人信用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大部分銀行期建設個人信用體系的必要性尚缺乏明確的認識,少數進行了一些嘗試,但個人信只的難確性、完備性和規范性都比較差,可用性不強。二是社會各有關部門之間綜合信用管理體系缺位。目前僅有銀行在這方面的探索,其他社會機構尚不存在這力面的意識。現在銀行放貸可依靠作參考的僅有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自身體系的企業信用評估系統,這就具有極大的局限性。三是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資料積累少,頁咨詢性差,利用率極低,制約了信貸信用體系的創建。信用體系的建立,依賴于鑷行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是信用體系建立的基礎。而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運布。

        一個人信用體系概述

        1.信用的內涵和產生

        在我國,信用概念最早見諸于西周時期。據文獻記載,中國周朝即有“賒”和“欠”等信用銷售的相關記載。例如孔子的弟子就曾以“掛帳”形式賒購日用生活品。當然,這只能算是最基本的個人信用行為。

        在《資本論》中,馬克思用19世紀英國信用管理體系的豐富歷史來探討信用,形成了較為豐富和完整的信用理論。馬克思認為信用是經濟上的一種借貸行為,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的單方面讓渡。換句話說,信用是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即信用是對高利貸資本的揚棄,信用管理體系是作為高利貸資本的反作用而發展起來的;信用是貨幣運動的結果,與貨幣經營業聯系在一起;信用是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不斷發展而建立起來的,信用管理體系以社會生產資料在私人手里的壟斷為前提,是包含貨幣本身揚棄的資本的運動;信用管理體系揚棄了資本的私人性質,它是促使資本主義發展到它所能達到的最高和最后形式的動力。

        2.個人信用體系相關理論闡述

        個人信用體系,是指由個人信用制度、個人信用管理機制、個人信用保障機制所構成的完整體系,旨在監督、管理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有效進行。個人信用體系根據成本收益原則,使個人信用違約成本大大高于違約收益。在使用個人信用的過程中,任何理都會通過成本收益的比較,在短期的違約收益和長期的個人信用損失之間做出明確選擇,規范其行為向守約和長期化發展。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目的在于:通過具有法律強制性的外部約束力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引導個人內在心態變革和守約意識的提高,從而建立起信用良好的市場經濟運行秩序。

        1.2.1信息不對稱理論

        所謂信息不對稱,簡單的說就是指由于外在環境的復雜性、不確定性,行為參與者對特定信息的擁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參與人比另一些參與人擁有更多的信息。由于受客觀條件的限制,信息的這種不對稱在任何一個系統中總是普遍地、長期地存在的。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擁有較多信息的一方,就擁有對其他人的權力優勢和地位優勢,將使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處于不利選擇的境地,在市場中,這將導致低質的商品或服務排斥優質的產品或服務,系統的效率低下,資源浪費嚴重,甚至可能導致交易的失敗。

        經濟學認為,之所以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是由于現實生活中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又稱隱蔽信息或隱藏信息,通俗的講就是我所知道而你不知道的信息。在信息經濟學中,交易關系因為信息不對稱而規范為委托一關系,交易關系中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知情者)稱為人,不具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不知情者)稱為委托人,如在保險關系中,投保人即為人,保險人即為委托人;在借貸關系中,借款人即為人,貸款人即為委托人。在委托一關系中,交易雙方實際上是在進行著一場信息博弈,人(知情者)所擁有的信息影響委托人(不知情者)的利益,換言之,委托人不得不為人的行為承擔風險。因此,私有信息的存在導致了信息不對稱:一些人了解的情況比其他人的要多。

        信息不對稱可以分為事前的信息不對稱和事后的信息不對稱,前者因隱藏信息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問題,而后者因隱藏行為則容易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逆向選擇,是指交易雙方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擁有信息不真實或信息較少的一方(不知情者)會傾向于作出錯誤的選擇。道德風險,是指交易當事人在追求自我利益時會不負責任地損害他人的利益。

        個人信用體系所涉及的借貸關系完全符合信息不對稱中的委托一理論,借款人即為人,貸款人即為委托人。在償還債務的可能性上,借款人作為知情者擁有隱藏信息并可能作出隱藏行為,而貸款人則為不知情者,因而很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和產生道德風險問題。關于貸款人的逆向選擇,可以設想存在著兩類借款人:“誠實”的和“不誠實”的。

        關于借款人的道德風險。由于借款人和貸款人的利益并不一致,而且貸款人無法對借款人進行充分的監管,這就會誘使借款人進行高風險的投資,即使項目失敗,有關損失也不必由借款人獨立承擔。在這種利益的驅使下借款人容易從事不利于貸款人的經營活動,即為借款人的道德風險。根據以上分析,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借貸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同樣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當許多客戶想向貸款人申請貸款時,貸款人的首要工作就是采取一套程序化的評價體系對客戶提供的資料所反映的信息進行嚴格審查,從而甄別出“誠實”和“不誠實”的借款人及“安全的”和“風險的”融資項目,這就是信用的目的所在。說到底,信用的目的就是要克服借款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以盡可能挖掘和發現借款人的隱藏信息和隱藏行為,從而防范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2.2交易成本理論

        是指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愿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一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的生產成本(人一自然界關系成本)是對應概念。從本質上說,有人類交往互換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會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關系行為都必然要花費代價。

        在個人信用方面,受信人提供個人基本材料和個人資信證明,授信人審查受信人資信狀況,雙方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成本都較高;而且,同樣作為受信人,可能會因為授信人的不同,而需要多次提供同樣信用資料,從授信人的角度看,如果受信人資料不真實,則其信用風險將加大。而我國目前社會信用基礎十分薄弱,惡意申請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失信現象層出不窮。個人信用缺失導致個人信貸市場上形成“格雷欣法則”:即信用不良者驅逐信用優良者。為消除信用缺失帶來的影響,各商業銀行都采取逐個審閱貸款客戶個人資料的做法來保障信用信息的真實。這樣,對于商業銀行來講,其成本很高。

        如果建立了個人信用體系,授信方因為能從信用機構獲取借款人的真實信用資料,而減少了自己去實地考察借款人信用狀況的成本;而且,借款人信用資料通過信用機構提供,可以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有效。同樣,受信方不必每申請一次信用、每獲得一筆信用額度,都必須提供相關個人資料,通過信用機構來提供信用信息,受信方也節約了交易成本。即是說,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有利于降低授受信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二建立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要性

        1.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發展

        自中國人民銀行建立了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來,我國信用體系建設迄今己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銀行建立的銀行信貸登一記咨詢系統實現了全國聯網運行,2006年升級為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2006年1月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了全國正式聯網運行。隨著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建設的不斷完善,國內很多商業銀行己將查詢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納入信貸業務審核流程。可以說,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已經對商業銀行改進信貸行為產生了巨大的作用。另外,我國第三方信用評級市場已經開始復蘇,各種信用評級產品逐步應用到商業銀行信貸業務中對我國商業銀行信貸行為產生了重要影響。

        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國第一家專業性個人信用中介機構——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并正式開通了個人信用聯合征信服務系統,開啟了我國個人信用體系構建的先河。短短幾年時間,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就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仍然很不完善,存在著一些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我國居民的第二份人生檔案正在建立,并隨著居民的日常經濟活動而完善,刷卡消費、貸款買房、貸款購車,以及其他個人信貸消費,甚至電話費、物業費、水電費等所有通過銀行系統結算的信息都被記錄在個人信用數據庫中,成為終生不可更改的記錄,人生的第二檔案——個人信用記錄。

        2.建立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重要性

        2.2.1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有利于保障市場經濟秩序

        信用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現代市場經濟不僅有著完備的信用形式、發達的信用工具,而且有著健全的信用制度和規范的信用關系。發達國家信用體系的一個重要特征是信用信息具體到個人。這是因為,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個人是最基礎的行為主體,企業、政府等都可以看成是建立在某種契約基礎上的由個人結成的組織,其各種行為都是通過個人的行為來實現的。個人的經濟活動會在多個層面以多種方式表現出來,這些都需要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的支持。完善個人征信體系可以通過科學、公正的方式和方法來客觀反映經濟主體的信用狀況,降低或打破市場信息的不對稱,以信息公開來督促經濟主體自覺提高信用水平,進而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目前,涉及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的現象已經深入到我國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如惡意購房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惡意透支、手機惡意欠費等。這些事件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個人信用制度通過嚴格的法律、制度和社會準則,以及由此形成的道德規范,對個人形成外部約束力,使背離信用的行為受到懲罰,使違約所帶來的損失遠遠大于收益,從而使誠實守信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

        的行為準則。另外,政府對市場交易規則的制定和秩序的維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經營性收入的征稅以及整個社會的穩定運行,都離不開個人信用體系的支撐。因此,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成為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所面臨的緊迫課題。

        2.2.2.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求

        隨著我國與國際接軌的腳步不斷加快,盡快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成為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另外,個人信用聯合征信作為一個產業,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許多外國征信公司早就瞄準了我國內地的市場,試圖憑借資金、技術和經驗等方面的優勢,進入并占領我國的個人征信和評估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加快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設步伐,盡快發展我國的個人征信業,并使其具備良好的成長性和競爭力,就成了當務之急。

        三建立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議

        1.建立我國個人信用體系的三個前提

        建立我國的個人信用制度,應注重從宏觀上對個人信用制度進行深層次的探討,即注重對個人信用制度的框架建設進行理論上的研究。只有解決好這個問題,對個人情用制度的建設有了總體上的把握,才能使該制度中每項具體規定更具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針對我國的現實狀況,框架建設應包括三個方面。

        3.1.1以賬戶資料為中心的個人資信檔案的建設及內容實體建設

        個人信貸檔案是開展個人信用業務的基礎,在國外個人信貸檔案包含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不僅有賬戶資料、消費者個人資料、就業資料還有從政府、法庭、稅務部門獲得的公共資料。而在我國的個人信貸檔案后記載的內容是很不全面的,記錄大多停留在消費者個人資料和就業資料上,賬戶資料和公共資料的記錄還是一項空白。而后兩者恰恰卻是信貸發放者是最為重視的信用信息。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有一定的歷史原因的,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重視對工資產業務的開展,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對私人的信貸服務,使得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大戰缺乏所必須的業務基礎。所以,為了擺脫目前的落后局面,我們應在已有的消費者信用記錄的技術長大力發展個人金融業務和商家分期付款業務,以此壯大信用制度賴以存在的業務基礎,并通過對消費者償還資金狀況的連續記錄,不斷使個人資信檔案尤其是賬戶資料的內容得到充實。

        只有以完善的個人金融服務體系和發達的信用支付工具為支撐的個人賬戶資料管理才是真正的個人信用管理。只有這兩項得到發展,我國個人資信檔案的實體資料才能真正的得到充實,才能真正形成切實有效的信用資料來源。

        3.1.2以實現個人信用信息共享為目的的計算機互聯網建設及載體建設

        有了信用資料的實體記錄,重要的就是要實現記錄在各個信用使用者之間的傳輸,也就是信息載體的建設。隨著計算機互聯網技術在金融業中的應用,使得傳輸速度不僅大幅度提高,傳輸成本也大大降低了。因此我國要建立個人情用制度,重要的一環就是要進行高效率的信息傳輸網絡的建設。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個人信用資料的傳輸網絡可以分三步來進行:①以現有的聯行間數據傳輸系統為基礎,將各個聯行通過消費信貸業務或信用卡業務所獲得的消費者信用資料集中起來,針對每個消費者建立相對完整的個人信用資料庫。當消費者與本系統內任何一家銀行發生信用關系時,該銀行可通過聯行系統從個人信用資料庫獲取有關該客戶的信用狀況,并同時將自己所了解到的情況經聯行系統報送該庫保存,從而實現了消費者信用資料在各個銀行系統內的信息資源共享;②建立各銀行系統問的數據傳輸網絡。由于我國實行總行一級法人制度,因此可將個人信用資料庫集中于總行管理,并由各總行簽訂銀行間個人信用資料的長期交換和使用協議,從而實現個人信用資料在各銀行系統間的信息資源共享;③建立專門從事個人情用管理的社會中介機構,并實現該機構與政府、法院、公安、稅務部門及各銀行總行之間的計算機聯網,該機構可有償從這些機構獲取個人信用資料,并經過處理有償地向這些機構提供報告,從而在該機構真正建立起能夠提供消費者各方面信用資料的完整的個人信用檔案。

        3.1.3為充分利用實體、載體資源,使其更有效結合并加強充分發揮作用的法制建設

        有了信用資料的實體內容,也有了傳輸載體,為了使二者更有效的結合,在更大的范圍內發揮作用,從而保障個人信用不致被濫用的重要前提是健全的法制建設。我國與西方有一個根本不同,那就是西方的信用體系是建立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而我國正處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之中,市場部發達,信用基礎薄弱。這種情況下,要建立起信用社會就必須依靠絕對的權威,就必須靠政府以法制的形式強制推行。

        2.我國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建議

        經驗表明,完善而有效的個人信用體系對經濟增長起著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正處于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時期,個人信用體系十分落后,基本上還處于建設初期階段,個人信用的缺失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在日益成熟的市場經濟中,信用關系不僅遍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且與市場關系緊密相連、錯綜復雜,因而健全的個人信用體系不僅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更可為市場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保障。

        3.2.1加快個人信用立法步伐

        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儲蓄存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它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信用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另外還應對《擔保法》、《合同法》、《貸款通則》等有關個人信用方面的條款作出適當的修改和補充。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其中包括必須開放哪些數據,以及對不依法開放數據的機構如何懲罰;其次,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信用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信用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同時,有必要建立一個關于政府部門、企業和公民個人必須依法提供真實數據的法律或法規,并設置嚴懲提供虛假信息和數據行為人的條款。

        隨著我國個人信用制度的逐步建立,信用調查機構在開展聯合信用活動中不可避免會觸及一些個人隱私。因此,在個人信用立法中,應該對保護個人隱私權進行明確規定。有關保護個人隱私權的法律法規,應盡量體現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信用必須取得被信用者的同意,即被信用者應該擁有信用活動的知情權,這應成為聯合信用的前提條件。同時,除了法定的強制性提供信息外,信用機構在進行提供個人信用信息的商業行為時,應事先征得被信用者的許可。這樣可以保證信息不被濫用,并減少信用機構和被信用者之間的糾紛。二是信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要在國家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以合法的手段開展聯合信用工作,而不能采取竊取、騙取、奪取等非法手段。三是在信息收集方面應該僅限于對客觀事實的描述和記載,在信息評估方面應該以國際通行的慣例和中國的國情為依據,要始終堅持客觀、公正的價值取向。四是除法律規定以外不得向第三方隨意泄露個人信用信息,個人信用資料的使用應該有明確的目的和合理的范圍,即信息服務對象應該是根據法定的或約定的事由,在“善意使用”的原則下確定。五是賦予被信用者及時消除錯誤信息、更新過時信息的權利,即信息調查機構對收集、存儲的信息應該進行動態監測,注意信息的準確性和時效性。六是必須對聯合信用過程中侵害個人隱私權的不法行為者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

        3.2.2普及信用知識

        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加強征信宣傳教育,普及信用知識,培育征信市場。加強征信宣傳教育的目的是讓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識,培育現代信用文化,促使每一個人重視自己的信用記錄,提高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因此要把強化信用意識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倫理建設的重要內容,讓“誠實守信”和“履約踐諾”觀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素和力量,增強全民信用觀念,努力形成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思想道德規范。作為當代青年群體佼佼者的大學生,絕大部分在校享受著助學貸款、信用卡等金融服務,畢業離校走向社會后,將更是各種金融服務的受益者。因此,大學生群體信用記錄的好壞,不僅關系到大學生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直接關系到全民的道德水準和文明素質。因此,必須加強在校大學生的征信宣傳教育。

        3.2.3充分利用信用評分體系推動個人信用業務發展

        建立信用評分的目的除了掌握個人客戶真實的信用狀況和防范經營風險外,更主要的是促進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等業務的發展。如對于信用評分評定的高等級客戶,可以推出個人消費額度貸款,借款人可以在額度的有效期內反復循環使用貸款。同時在貸款期限內,本金可隨時償還,利率隨信用等級浮動,使廣大消費者得到更方便的金融服務。銀行可以針對性地設計和推出消費信貸業務品種,對不同的消費信貸品種和貸款對象,在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并逐漸向為消費者提供“度身定做”服務的方向發展,在深度和廣度上.不斷開發創新,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的需求,為消費者提供一流的服務,促進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快速發展。

        3.2.4建立信用管理政府協調機構

        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銀行的直接管理職能就更為重要一些,信用行業的發展狀況更容易受政府行為的影響。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還需要政府對該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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