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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稅法獨立交易原則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法獨立交易原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法獨立交易原則

        第1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關聯方 利息支出 所得稅

        ■一、政策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的具體范圍進行了明確,債權性投資既包括直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又包括間接從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采用的是會計準則中的概念,其范圍包括投資人對企業投入資本以及形成的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財稅[2008]121號又進一步規定了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標準: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同時,財稅[2008]121號還規定了例外條款,即關聯方利息支出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借款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此項例外條款類似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所提倡的“正常交易法”。

        ■二、案例

        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向同一集團的乙公司借款3000萬元用于生產經營,期限3年,年利率為10%,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甲公司將2008年借款利息300萬元全部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并且甲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甲公司的權益性投資為1000萬元,其所得稅稅負為25%,乙公司的所得稅稅負為15%,甲、乙兩公司均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請計算甲公司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并進行相關分析。

        ■三、案例分析

        1、交易獨立性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無法提供稅法所要求的關聯業務證明資料以證明此筆借款業務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對于這類關聯交易,建議甲公司最好事先提請稅務機關對其關聯交易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以避免業務發生后引起不必要的反避稅調查。

        2、實際稅負的比較

        甲公司實際稅負為25%,乙公司實際稅負15%,顯然,甲公司的實際稅負高于境內關聯方乙公司的實際稅負。至此,甲公司無法證明其交易符合獨立性原則且其實際稅負高于乙公司。因此,甲公司關聯方利息支出的稅前扣除必將受到我國稅法的一系列限制。

        3、借款金額的限定

        根據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在本案例中,甲公司為非金融企業且其權益性投資為1000萬元,其從關聯方乙公司借款所發生利息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限額為2000萬元(1000萬×2)。除2000萬借款限額所產生的利息外,關聯借款中的另外1000萬所產生的借款利息100萬元不得稅前扣除。

        4、借款利率的限定

        在本案例中,實際支付的利息是按合同利率計算的,由此似乎得出結論:甲公司可稅前扣除的借款利息,其利率應為合同約定利率10%。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此規定可知:甲公司支付的利息中只有按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8%計算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將不能在稅前扣除。兩個結論相互矛盾,到底應該是8%還是10%?應如何選擇?

        在本案例中,僅根據稅法及條例別納稅調整條款及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就得出甲公司可稅前扣除利息的利率為10%是不恰當的,應再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從而可以得出甲公司借款利息可在稅前扣除的利率標準為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8%的結論。

        ■四、案例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甲公司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符合稅法規定的限額為2000萬元,符合稅法規定的利率標準為8%,于是可以得出結論:2008年甲公司可在稅前扣除的關聯方利息為160萬元,其余140萬元利息不得在2008年度稅前扣除,也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五、幾點思考

        1、符合例外條款的關聯方利息支出能否全額扣除

        財稅[2008]121號例外條款的內容是:“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根據這一規定,只要交易符合獨立性原則或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稅前扣除。符合財稅[2008]121號例外條款的關聯方利息支出應遵循“憑票、據實、限額” 扣除原則。

        2、實際稅負=實際稅率

        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很多稅收優惠,其中:減免稅優惠和抵免所得稅優惠,均會造成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小于應納所得稅額,致使實際稅負與實際稅率相背離。若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等于應納所得稅額,則實際稅負等于實際稅率;若實際應納所得稅額小于應納所得稅額,則實際稅負小于實際稅率。因此,實際稅負不是實際稅率,兩者不能等同使用。

        3、非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是否受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

        假設甲、乙兩公司不存在關聯方關系,則甲公司的借款利息扣除不適用財稅[2008]121號文件,不受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限制,只要取得發票并且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其實際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即可全額扣除。

        第2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內控制度;轉讓定價同期資料;風險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7—64 —03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在銷售貨物、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等時制定的價格。轉讓定價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又稱同期文檔、同期證明文件,是指納稅人根據相關稅法規定,在關聯交易發生時按時準備、保存、提供的轉讓定價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一份好的同期資料的關鍵在于,能向稅務機關證明企業所使用的轉讓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依據《辦法》第14條,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如下內容: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可比性分析,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該文實施三年來,有的企業由于內控不完善,內控制度不可操作或執行不力,在管理上存在著很多漏洞,最后造成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不足,帶來相關風險。

        一、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不足的風險

        根據《辦法》的要求,符合條件的企業必須在關聯交易發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準備完畢該年度轉讓定價同期資料。與此同時,國稅函[2009]363號文更明確規定,承擔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同期資料的標準,均應在虧損發生年度準備同期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相關企業如未能履行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義務,會帶來以下兩方面的風險。

        (一)稅務風險

        1、增加稅務機關檢查的風險

        《辦法》第29條第6款規定,定價調查應重點選擇的企業包括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如果企業不及時提供同期資料,即便關聯交易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也增加了被稅務機關重點調查的風險。

        2、加收罰息

        《辦法》第107條第2款規定:稅務機關根據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稅款所屬年度12月31日實行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以下簡稱“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核定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

        4、不受理預約定價(APA)申請

        《辦法》第48條規定,預約定價安排一般適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其中第三點就是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也就是說,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稅務機關將不受理其預約定價申請。

        另外,企業還可能面臨罰款,以及超債資比利息不得稅前扣除等懲罰。

        (二)經營風險

        1、企業不能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防患于未然

        企業在準備同期資料的過程同時是一個風險管理過程,通過科學、嚴謹的方式系統分析各種戰略決策是否正確,經營行為是否合理,企業就能及時發現問題并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法。

        2、企業不能 “知己知彼”、做好戰略定位

        準備同期資料的過程,企業可以系統地了解、分析與集團總部及其他關聯方的關系,以及各自的優勢和劣勢,從而可以從整個集團的高度給自己更好的戰略定位,企業才能充分利用集團的整體優勢提升自己的競爭力,反過來企業競爭力提高也能促進集團的總體發展。

        3、企業不能更多的發展機遇。

        準備同期資料的過程,也是企業逐漸累積商業信譽的過程,有助于企業獲得更多的發展機遇。相反,如果企業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工作總是做不好,可能會錯失很多商機。

        總之,企業同期資料不足,不僅可能承擔稅務風險,而且會承擔經營風險。

        二、針對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建立健全可操作的內控制度

        轉讓定價所依據的是經濟學的分析原理,即風險和收益呈正比的關系,風險越高收益越大。在判斷交易雙方關聯定價是否合理的情況下,首先得分析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所承擔的功能(活動)、風險和擁有及運用的資產(包括有形無形資產),并考慮行業中的關鍵價值因素,以此作為基礎來選擇最為合適的轉讓定價方法進行經濟分析。通過經濟分析來判斷在類似情況下關聯交易的結果是否與所對照的非關聯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這就需要我們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具體來說,針對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建立企業層面和業務層面的內控制制度。

        (一)企業層面控制

        1、組織結構

        第3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一、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對企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向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在發生年度的當期扣除。所稱發生年度,應該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即使當年應付(由于資金緊張等原因)未付的利息,也應當在當年扣除。

        二、個人借款利息的扣除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里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按上述規定扣除。首先需要借款的企業是“非金融企業”,借款對象也是“非金融企業”。條例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才可以,這就意味著企業向個人等借款發生的利息不能扣除。

        三、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扣除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是3個月還是半年(或幾年)。然后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要準確掌握,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合理性原則。

        [例1]2009年1月1日甲企業向乙企業拆借資金1000萬元,合同約定年利率15.3%,借款期限1年,2009年1月1日甲企業當地金融企業一年期貸款實行的利率為12.699%(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1年期基準利率為7.47%,浮動利率為5.229%),2009年末甲企業支付給乙企業的利息153萬元(1000×15.3%),年終甲企業應計算不允許稅前列支的利息為26.01萬元[1000×(15.3%-12.699%)],作應納稅調增業務處理。

        四、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利息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例2]A公司、B公司和c公司于2008年1月共投資1000萬元設立D公司。A公司權益性投資200萬元,占20%股份;B公司權益性投資200萬元,占20%股份;c公司權益性投資600萬元,占60%的股份。2008年1月,D公司以10%年利率從A公司借款500萬元,以9%年利率從B公司借款600萬元,以7%年利率向c公司借款600萬元。假設A、B、c、D公司均為非金融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8%;D公司實際稅負高于A公司,且D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B公司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D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c公司。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121號文件的規定,現計算如下:

        (1)對A公司支付的利息。由于D公司實際稅負高于A公司,且D公司無法提供資料證明其借款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D公司實際支付給A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超過121號文件規定的債資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D公司接受A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和權益性投資分別為500萬元和200萬元,其比例為2.5:1,高于規定的2:1,并且其約定利率10%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A公司借款利息不能全額稅前扣除。其可稅前扣除的借款額為400萬元(200×2),利息額為32萬元(400×8%)。2008年共支付A公司利息50萬元(500×10%),可稅前扣除32萬元,其余18萬元應在2008年作納稅調整,且在以后年度也不可扣除。

        (2)對B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接受B公司的債權性投資可以提供稅法規定的相關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可以不考慮債資比例的規定。但其約定利率9%高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8%,故B公司借款利息54萬元[600×9%]不能全額在稅前扣除,其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6萬元[600×(9%-8%)]要作納稅調整。

        (3)對c公司支付的利息。D公司實際稅負不高于B公司,可以不考慮債資比例的規定,其約定年利率7%低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故c公司借款利息42萬元(600×7%)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4)A、B、c公司的利息收入。A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0萬元、B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54萬元、C公司自D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42萬元,因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沒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故均應并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明確,企業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例3]某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分三次出資,2008年4月1日出資100萬元(20%)、2009月3日1日出資200萬元、2009年9月1日出資200萬元。公司2009年1月1日借款余額500萬元,2009年5月1日追加借款100萬元,2009年8月1日歸還300萬元。借款利率年利率6%(假定按月單利計算)。

        第4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收制度

        1無形資產概述

        1.1概念界定

        在國際上普遍認可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它指出無形資產是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資產。我國對無形資產的定義根據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作出定義,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國外學者對于無形資產的定義追溯到1992年由Paton發表的《AccountingTheory》,他認為廣義的無形資產是指歸屬于某一企業但不具實物形態、存續期較長的任何有價值的補償物、因素或要素。西德尼戴維森在《HandbookofAccounting》中指出狹義的無形資產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制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及其他類似的財產。

        1.2無形資產如何定價

        1.2.1無形資產評估的財務評估

        對無形資產的計量,初始計量首位考慮的對象為對無形資產的成本進行計量,包括購入的實際支付價款,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實際成本的認定為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以及自創無形資產根據其投入的材料、設備及實際支出作為實際成本。若無法計量成本,則采取判定有無活躍的交易市場存在,若存在活躍市場,價格的評估則直接由市價決定。若該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但相類似的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則比照相類似的無形資產的市價定價。若不滿足前兩者,但其存在可開發的市場,且未來預期收益能預測同時能通過貨幣計量,則可以通過對無形資產未來預期現金流作為實際成本,以適當的折現率貼現計算評估現值。現階段,后續可用于無形資產評估的四大評估方法,包括現金流分析法、重置成本法、溢價利潤法、加權平均回報法等。而被OECD認為能夠對無形資產進行準確估值的是現金流折現法,具體做法是根據無形資產在“最高的和最優的生產力”時的價格進行折合現金價值計算,從而確定該項經濟業務中無形資產的價值。

        1.2.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原則

        現行世界上許多國家制定轉讓定價規則的基礎是建立在獨立交易原則上,這一原則也是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判定標準中具有決定性的原則。根據OECD的《轉讓定價指南》指出:“若兩個關聯企業之間的商業或經濟關系不同于處于相同或相似情況下獨立企業之間可能會存在的關系,如果由于這些關系的存在,使得本應獲得相應利潤的企業沒有獲得此部分的利潤,稅務機關可以判定該企業獲得了此部分利潤,并對此據以征收。”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方法除了獨立交易原則外,還有公司全球公式分配法。全球公式分配法采用全球計算跨國企業的利潤所得,按公式進行分配,然后各所在國再分別對其關聯企業征稅。全國公式分配法不需要可比性,解決了獨立交易原則中的困難,簡化了稅務部門的征稅工作,體現了跨國公司的經濟現實。但全球公式分配法同樣存在缺陷,因為全球公式分配法是建立在跨國企業在不同國家的關聯企業在對跨國企業利潤貢獻相同作用的基礎上,但是現實中他們存在各種不同的差異,所以采取相同的分配公式是不可取的。現階段,獨立交易原則仍然是最可行的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原則,所以未來應考慮如何將獨立交易原則與全球分配法結合,取兩者長處,克服不足,相互協同作用,在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中保障納稅人與國家征稅兩者的利益。

        2BEPS背景下我國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稅制現存的不足

        (1)國內稅法尚未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建立健全的法規。我國首次對轉讓定價有全面解釋的法規制定是在由1988年國家稅務總局與財政部正名轉發的《深圳經濟特區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暫行辦法》,這部法規雖是地區性法規,但是可以看作是我國轉讓定價法規制定的起點,到現在已經有30年的歷史。我國轉讓定價法規從改革開放引入,發展至今已有了較多的立法文件,稅制規定也已較為全面、詳細,但傳統的轉讓定價模式因數字經濟的到來,跨國企業中存在的轉讓定價問題多從無形資產中入手而發生轉變,而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國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法律規定通常只零散地混雜在有關轉讓定價中與其他相關聯的法律文件中,我國現行的包含無形資產轉讓定價領域的法規文件,包括《企業所得稅法》第六章、《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四章、第七章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五條等。以上列舉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并沒有一部獨立的根據無形資產具有的獨特性而制定的法規或文件。(2)無形資產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細化不足。在我國制定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對轉讓定價調整方法規定了適用范圍,但過于籠統,缺乏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的針對性,因此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稅務機關對無形資產的調整方法仍然具有模糊性。無形資產的價值需要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的雙重認定,所以可比對象少,價格調整難度大。因此,需要對調整方法的運用做出具體指導。(3)BEPS行動計劃成果理論借鑒不足。我國自BEPS行動計劃開展以來,積極參與其中。同時,在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稅制制定上也借鑒了BEPS行動計劃相關成果,如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第16號公告中對無形資產的使用費的規定與BEPS行動計劃中“稅收與經濟實質一致”的無形資產收益歸屬由價值貢獻決定的觀念吻合。但是,對于BEPS行動計劃中其他的成果與理論并沒有充分地學習與借鑒,仍需要我們持續關注BEPS行動計劃,從中吸取對我國稅法制定有益的部分。

        第5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稅務會計;會計原則;比較;思考

        不論在稅收學中、還是在(財務)會計學中,有關原則問題,都是其學科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它是構建最優稅收制度、最優(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則或標準。換言之,如果沒有“原則”,也就沒有靈魂;而介于稅收學與(財務)會計學之間的、或者說兩者交叉的邊緣學科――稅務會計,其“原則”應該是稅收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的“結合”。

        一、稅務會計的原則

        不論在稅收學中、還是在財務會計學中,有關原則問題,都是其學科理論的核心內容,因為它是構建最優稅收制度、最優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則或標準。

        ¬(一)歷史成本原則

        按歷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既有利于對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存量計量, 也有利于對收入、費用、利潤的流量計量, 因此, 能夠客觀、真實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

        (二)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又稱應計制基礎,廣泛用于財務報告的目的。當它被用于稅務會計時,與財務會計上的權責發生制存在一些區別:其一,必須考慮支付能力原則,使得納稅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時支付稅款;其二,確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費用的實際實現具有確定性。

        (三)相關性原則

        稅務會計原則中的相關性原則與財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不同, 稅務會計的相關性體現在所得稅負債的計算, 是指納稅人當期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其取得的收入相關。

        (四)收付實現制原則

        該原則突出地反映了稅務會計的重要原則―現金流動原則(具體化為公平負稅與支付能力原則),該原則較準確地反映了稅法的“有支付能力”觀念。

        (五)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該原則是指某一會計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不一致時,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他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二、財務會計原則及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如何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 正確處理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差異, 應該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財務會計原則

        主要包括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包括原企業會計準則會計原則的可比性原則和一貫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將原《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權責發生制原則作為會計基礎。

        (二)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的比較

        鑒于在稅務會計中歷史成本原則和配比原則的重要性本文也將作為財務會計原則與稅務會計原則進行比較。

        1. 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

        可以說,在財務會計原則中,稅法對歷史成本原則是較為肯定的,甚至當會計準則在某些情況下放棄歷史成本原則時,稅法仍然采取堅決恪守這一原則, 強調企業資產背離歷史成本時, “必須以有關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按稅法規定的適當方式反映和確認為前提。”會計準則則不然,當歷史成本的相關性很差時,必須代之以公允價值,否則報表使用者就有可能被誤導。

        2. 權責發生制原則的比較

        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而稅法卻是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結合或稱修正的權責發生制。按照權責發生制, 企業必須以經濟業務中權利、義務的發生為前提進行會計處理, 這與稅法確定納稅義務的精神是一致的,。

        3. 相關性原則的比較

        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恰當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具備相關性的會計信息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評價過去的決策,證實或修正某些預測,從而具有反饋價值;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預測和決策,從而具有預測價值。會計核算中的相關性原則就是以決策有用觀為目標,在收集、加工、處理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充分考慮會計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4. 配比原則的比較

        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配比原則,配比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5.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比較

        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財務會計的一項重要原則, 其內容是企業應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 而不是僅僅根據其法律形式。一項交易或事項的實質與其法律形式或外在形式有時是不一致的。

        三、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如何協調的思考

        1. 會計準則應積極主動地與稅法協調的方面

        第一,盡量縮小會計方法的選擇范圍,規范會計收益與稅收收益差異的調整方法,簡化稅款的計算。第二,消除有可能形成期末資產價值的支出因會計準則與稅法確認標準不同而產生的復雜差異。第三,對于眾多非公有制小型企業,可以嚴格按稅法的規定選擇會計方法。

        2. 稅法應積極主動與會計準則協調的方面

        首先,稅收法規應當借鑒會計中的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完善和充實反避稅立法的原則與內容。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是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對于反映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很有益處。稅收監管的重點就是鑒別交易的經濟合理性,即以獨立交易的正常交易價格確定納稅基數。

        3. 加快構建稅務會計體系,鼓勵企業進行稅務籌劃

        在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存在越來越大的差異下,協調二者的差異是企業和稅法立法者應該進行的工作。運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措施和方法使稅負達到最小應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即通常所說的合理避稅行為[12]。通過稅收籌劃,企業不僅可以降低稅負,而且可以制定出有利于企業競爭的定價策略、地區市場策略、投資籌資策略。

        四、結 論

        綜上所述,稅務會計原則與財務會計原則存在諸多差異, 同時稅法的目標與會計目標不同,因而兩者的原則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差異是必然存在的,在不違反兩者基本目標的前提下,如何使兩者的差異保持一個“合理的度”,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兩類”原則的差異呈增大之勢,如何協調“兩類”原則的差異,如何構筑“兩類”原則的和諧關系,從而降低企業的制度轉換成本、稅收成本和納稅風險等 ,是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雷建.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比較及應用[M].北京: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226

        第6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 常設機構;OECD授權方法;正常交易原則

        隨著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各國基于居民、來源等標準對跨國企業行使的稅收管轄權不斷發生沖突,導致企業跨國經營所得雙重征稅。為解決這個問題,國際社會達成了常設機構原則,即以常設機構標準來劃分居住國和來源國雙方在跨國經營所得上的征稅權限。但如何確定常設機構的應稅所得,各國經常使用不同的方法,使得常設機構利潤的雙重征稅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從而妨礙了國際經濟的發展。為此,經合組織(OECD)在2006年11月了《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采用OECD授權方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鑒于我國稅收協定工作文本基本采用OECD稅收協定范本的規定,本文試結合中國實際,借鑒該報告,對我國目前采用的方法提出改進建議。

        一、國際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的比較

        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主要有獨立企業核算方法、經驗方法和公式分配方法。

        所謂獨立企業核算方法,是指用反映在常設機構會計賬簿上的收入來計算其應稅所得的一種方法。為了了解分支機構的盈利情況,注重經營管理的企業通常都要求分支機構建賬,稅務機關往往以此為基礎來調整常設機構的利潤。①所謂公式分配方法,是指將一定時期(通常是一年)公司集團的收入匯總,然后根據公式按照一定要素比例分攤到相關國家,各國按照本國稅率就分得部分征稅。②所謂經驗方法,是指估算常設機構正常交易利潤的一種方法。當稅收當局有充足的理由認為常設機構賬簿上的所得不足或錯誤從而導致獨立企業核算方法不能用時,稅收當局會參考有關國家類似企業的所得來評估常設機構的合理利潤。其主要特征是將企業總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常設機構,如根據企業資本與常設機構資本的比例,企業工資總額與常設機構工資額的比例等。

        上述三種方法各有優缺點。獨立企業核算方法最大的優點是體現了獨立企業原則和正常交易原則,能保證稅收利益的公平分配,因此目前很多國家使用該方法來歸屬常設機構利潤。但是,常設機構并非法律上獨立的實體,基于稅收目的把其視為法律上的獨立實體常常需要對其賬簿做出重大調整,③而這不可避免會產生很多問題,如對企業內部交易利潤征稅,就會出現企業整體尚未實現的利潤被征稅;各國對利息支付、總部支出、研發費用扣除的規定不一致,會帶來對常設機構的雙重征稅或不征,要求常設機構提交賬簿也會給常設機構帶來很大的負擔。公式分配方法的優點是納稅人不再承擔提交賬簿的負擔,稅務機關不必逐筆審核每項交易,簡化了稅務征管工作,提高了稅務機關的效率,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公式中的要素比例比較公平地分配稅收份額。缺點是公式不容易達成,獲得公式要素所需要的信息比較困難。此外,跨國公司可能會通過操縱要素所在地來減輕稅負,實現利潤轉移。因此,這種方法經常在一國國內跨行政區域的稅收分配中使用,如美國、加拿大對跨州、省經營的公司就使用公式來分配經營所涉各州、省的應稅所得。近幾年來,歐盟也在研究公式分配法在歐盟范圍內的使用。④經驗方法的優點是方便,缺點是精確度較低,往往不關注企業內部的特定交易,而關注更大經營種類的利潤,該方法在保險等行業中使用得比較多。

        二、經合組織《報告》所規定的利潤歸屬新方法

        為了解決正常交易原則下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不統一產生的雙重征稅和不征稅問題,《報告》規定了OECD授權方法來歸屬常設機構的利潤。該方法分為兩步:首先,將常設機構假設為一個在經濟上和法律上獨立于其所隸屬企業總機構和其他部分的獨立分設企業,用職能分析的方法來分析常設機構所承擔的功能,并根據常設機構在承擔風險和創設資產的經濟所有權方面履行的重要的人的職能來分配風險和資產的經濟所有權;對從事傳統銀行業務的銀行常設機構、金融產品全球經營企業的常設機構、保險業常設機構,則根據企業關鍵風險承擔功能來分配風險和資產。在此基礎上,根據常設機構所承擔的風險向其分配自有資本和融資成本。其次,在可比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類比,用轉讓定價方法來計算常設機構與其所隸屬企業總機構或其他部分進行內部交易應歸屬的營業利潤。

        (一)OECD授權方法的第一步:確定假設獨立分設企業的活動和條件

        1.常設機構的功能分析。由于常設機構并非法律上的獨立實體,只是獨立實體的一部分,因此獨立法律實體所能確定的功能、使用的資產、承擔的風險等在常設機構身上都得不到,為了確定常設機構的功能及履行這些功能的內部和外部條件,OECD授權方法首先要對常設機構進行功能分析,以確定企業哪些已經發生的活動和責任與常設機構相關聯,關聯到什么程度;常設機構以什么身份履行了這些功能,是為企業其他部分提供的服務還是常設機構本身的功能。

        2.常設機構的風險、資產、資本、付息資金的分配。在常設機構所履行的功能中,有兩種重要的功能,即承擔風險的重要的人的功能和確定資產經濟所有權相關的重要的人的功能,OECD授權方法將根據常設機構人員所履行的承擔和管理風險相關的重要功能而分配風險,也將對常設機構人員按所履行的資產經濟所有權相關的重要功能而分配資產的經濟所有權。自有資本的分配是在評估常設機構風險和資產的基礎上確定的。為了把合理的利息費用從常設機構利潤額中扣除,OECD授權方法還對常設機構分配企業支付利息借來的資金。

        3.內部交易的承認。公司的內部交易是否能基于稅收目的予以承認,2006年《報告》規定要用功能和事實分析來確定。具體分為兩步,第一步要確定一個內部交易是否發生。確認一個內部交易是否發生,要看是否存在一個真實并可識別的事件,如存貨的轉移、服務的提供、無形資產的使用等。第二步要確定真實并可識別的事件是否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2006年《報

        告》認為,如果該事件能產生作為內部交易結果的風險、責任和利益的重要經濟意義的轉移,則可以證明該事件是具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具備這兩個條件,一個內部交易就可以基于稅收目的予以承認。⑤

        (二)OECD授權方法的第二步:在可比性分析基礎上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

        在OECD授權方法第二步下,首先要作可比性分析。之所以如此,是為了確定常設機構向企業其他部門提供商品、服務、資產等所構成的內部交易是否與相互獨立企業間提供商品、服務、資產等所構成的獨立交易可比。2006年《報告》認為,一個內部交易和一個獨立交易是否可比,要考慮財產或勞務的特征、職能因素、合同條款、經濟環境和經營戰略這五個要素。如果通過五要素的分析認為這兩個交易可比,則常設機構應該獲得獨立企業在正常交易原則下進行同樣可比提供應該獲得的回報。《報告》認為可以使用OECD授權方法來確定回報,該方法就使用經合組織1995年《轉讓定價指南》中所規定的轉移定價方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轉移定價方法既包括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三種交易方法,也包括可比利潤法和利潤分割法等利潤法。

        由于目前尚沒有一個全球性的國際稅收組織,經合組織在某種程度上引領著全球性稅收規則的制訂,其先行一步制訂的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必將對各國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產生重大的影響,從而對全球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的統一產生積極的作用。而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的統一,必將大大減少各國對常設機構利潤的雙重征稅或不征稅,促進國際貿易、國際投資的發展。

        三、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新方法對中國的啟示

        (一)我國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存在的問題

        在雙邊稅收協定對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缺乏具體規定的情況下,一國往往需要借助國內法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我國也是如此。但分析我國有關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國內法,可以發現其存在如下問題:

        1.用來歸屬常設機構利潤的方法比較單一。為了確定常設機構的利潤量,我國對外國企業代表機構采用據實申報法、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法等方法,對其他構成常設機構的機構、場所采用據實申報法等方法。據實申報法要求常設機構建立賬簿、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如果常設機構不能提供,稅務機關會采用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法等來確定應稅所得。因此,我國用來歸屬常設機構利潤的方法基本上以據實申報法為主,方法單一。

        2.利潤歸屬方法在稅收實踐中存在很多缺點。據實申報法屬于獨立企業核算方法,只能在常設機構建賬的前提下才可以使用,如果常設機構沒有建賬,則該方法不能使用。此外,該方法建立在常設機構賬簿的基礎上,不但會加大納稅人舉證的成本,也會加大稅務機關審核的成本。而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法是根據經費額、傭金率、業務收入額等推算出常設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方法很明顯屬于經驗方法,雖然易于操作,但簡單地按照這幾個標準來確定應稅所得明顯有失公允,缺乏科學性。

        3.利潤歸屬方法對特定內部交易不適用。我國一直注重常設機構與外部獨立企業交易的利潤歸屬,不重視常設機構與企業總部或其他部門間進行的內部交易的利潤歸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49條規定,“……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租金是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資產的使用權所取得的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是提供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所得,利息是提供資金所取得的費所得,我國稅法不承認這樣的交易,就意味著我國既不允許常設機構計算從這些交易中產生的利潤,也不允許常設機構扣減從這些交易中產生的成本。

        4.沒有明確規定適用于常設機構的特別納稅調整方法。

        在《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特別納稅調整條款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又于2009年1月8日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對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事項、關聯申報、資料提供、采用的方法等做了具體規定。但該法沒有明確提及總機構利用常設機構所進行利潤轉移無疑是個遺憾。實踐中,總機構利用常設機構進行利潤轉移已成為常見的逃稅、避稅手段,如偽造證明文件、加大常設機構費用扣除比例、控制常設分支機構提供勞務時間使其不構成常設機構等。

        (二)完善我國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的建議

        針對我國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存在的問題,我國應由國家稅務總局以稅收規章的形式規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并提供具體的指導。采用稅收規章的形式制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既有法律的依據,也得到實踐的支持。《企業所得稅法》第20規定:“本章規定的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這里的收入當然包括常設機構的收入。因此,根據該條制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是有法律依據的。此外,我國許多稅收方法是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⑥因此,用稅收行政規章的形式制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是可行的。

        對于常設機構利潤歸屬的方法,我國可以借鑒經合組織2006年《報告》的規定,明確規定常設機構利潤歸屬可以使用OECD授權方法,并對該方法提供指導。新方法不僅適用于常設機構所進行的外部交易,對于內部交易也應該進行利潤歸屬。最后,應針對常設機構的避稅情況,明確規定針對常設機構的特別納稅調整,使用的方法應為轉移定價方法。

        【主要參考文獻】

        [1] 朱炎生.常設機構利潤歸屬方法的新發展及其對跨國銀行分行稅務的影響[J].國際金融研究,2006(4).

        [2] 常世旺.公式分配法:國際稅收協調新方式[J].涉外稅務,2005(8).

        [3] 王根賢.轉讓定價中“正常交易”初探[J].當代財經,2002(7).

        第7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關鍵詞】 反避稅 審計 對策

        商務部公布的2010年前4個月統計數據顯示:對華投資前十位國家和地區依次為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日本、韓國、美國、臺灣、開曼群島、新加坡、薩摩亞、英國。前十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6.27%。其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都屬于國際知名避稅地。外資企業避稅的直接危害是減少了我國的稅收。據此前有關部門的測算,在華外資企業年避稅的金額在300億元以上。而有的媒體引述一些地方稅務官員的測算,這個數字可能高達1270億元之巨。可見,外企避稅給我國稅收造成了嚴重損失。

        一、目前企業采取避稅的方法

        1、利用轉讓定價進行避稅

        此避稅方法是企業避稅使用最多、最普遍的手段,避稅金額大體上占避稅總金額的60%以上。轉讓定價進行避稅包括:一是貨物的采購及銷售。目前我國的企業中轉讓定價問題也主要集中于此方面,貨物內部交易定價的高低對購銷雙方有著相反的影響,一般采取“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進行收入和利潤的轉出或轉入,把收入和利潤從高稅國轉移到低稅國或避稅地。二是勞務的提供。設計、維修、廣告、科研、咨詢等勞務活動一般會涉及費用的收付,與商品交易相比,成本彈性大,效益不易確定,這種資金流給企業間的利潤分配提供了便利。三是固定資產的購置與租賃。購置費或租賃費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企業折舊費用提取的多少,最終也會影響到企業間利潤的分配。

        2、利用成本協議分攤進行避稅

        此避稅方法也是企業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如向母公司支付巨額的特許使用費。據《國際金融報》報道,1996年成立的蘇州耐克公司,是耐克國際公司在中國投資注冊的全資子公司,母子公司通過簽訂的《工業產權許可及獨占分銷協議》,從2000年6月起,蘇州耐克公司按其產品在國內銷售額的6%支付給母公司作為耐克商標使用權費。以2001年為例,該年度蘇州耐克實現銷售額超過7億元,每年應支付約4200萬元商標使用權費,支付所得稅款約420萬元。根據WTO的協定,商標使用權這種間接支付被嚴格認定為海關征稅所基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對這項轉移應該征稅。2003年太倉海關發現,如通過海關補征需繳納稅款1554萬元,避稅金額達到1134萬元。

        3、利用資本弱化來達到避稅目的

        調查表明,資本弱化已經成為避稅的重要途徑之一。資本弱化的實質是通過大量利用借貸資金,降低自有資金比例,間接地降低資本最低回報率,使企業可以利用財務杠桿增加利潤。根據稅法的規定,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適度地負債,利用稅前列支利息,就可以先行分取企業利潤少交或免交企業所得稅。

        4、濫用稅收優惠和濫用稅收協定

        通過關聯交易將稅負高地區的利潤轉移到稅負低的關聯企業,如將適用企業所得率25%的企業利潤轉移到仍在享受“二免三減半”稅收優惠政策地區的關聯企業,或者是轉移到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企業所得稅率)的企業和轉移到仍在享受優惠政策的行業,以達到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目前,我國已與95個國家(地區)簽訂了雙邊稅收協定(安排),避免雙重征稅。由于各國間稅收協定條款的不一致,使得一些跨國公司有機可乘,紛紛通過重建組織架構等形式濫用稅收協定,如這些國家的跨國公司在締約國另一方建立子公司時,往往采取合并或分立的形式,使公司持有該子公司的股份在規定份額以上或以下,以便使股息能夠享受到稅收協定的優惠。

        5、利用電子商務逃避納稅

        跨國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避稅表現在:利用電子商務的隱蔽性,避免成為常設機構和居民法人,以逃避所得稅;利用電子商務快速的流動性,虛擬避稅地營業,以逃避所得稅、增值稅和消費稅;利用電子商務對稅基的侵蝕性,隱蔽進出口貨物交易和勞務數量,以逃避關稅。

        二、造成企業大量避稅的原因

        1、避稅帶來的巨大利益驅使

        避稅的產生,客觀上主要是由于各國稅法存在差異及國家稅法及規章相對滯后并存在一些稅務漏洞;主觀原因在于從事避稅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不少企業不惜鋌而走險,進行避稅。

        2、反避稅與地方政府招商的沖突

        一些地方政府為追求本地經濟的高速發展,不惜給予外資企業大量的有時甚至是損害國家利益的稅收優惠。在某些地方政府看來,招商引資重于稅收流失,引資越多政績越大。而未知審計部門和稅務部門反避稅審計會破壞投資軟環境。

        3、稅務機關在反避稅管理中的不足

        稅務機關反避稅機構設置不健全。據了解,目前只有地級市稅務部門才設反避機構,且人員只配備幾個人,遠不能滿足反避稅工作需要,人員往往由于工作較多,沒有及時得到很好的培訓。

        缺乏激勵機制。反避稅調查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來證明企業關聯交易作價是否合理,有無利用關聯企業轉讓定價進行逃稅,然后還要作出稅收調整。可見,反避稅確實存在一定難度。但對反避稅工作人員卻沒有激勵機制,很難調動反避稅人員的積極性,致使信息建設投入人力嚴重不足,信息建設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

        4、稅法及配套政策相對滯后

        稅法及配套政策相對滯后,致使稅務部門和審計部門無法可依,執行稅務政策不夠及時。如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是2007年3月16日出臺,所得稅實施條例是2007年12月6日出臺,而《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是2009年1月8日出臺等等。

        相關配套政策后續出臺相對脫節,且后出臺的國家稅務政策往往采取效力追溯到前幾年。而這一過程往往是事后補救的性質,給避稅企業鉆了政策空子,給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進行反避稅審計帶來了難度。

        5、對非法避稅的企業執行處罰力度不夠

        據了解,審計機關或者稅務機關通過審計,發現非法避稅的企業,往往以讓其補稅了之,大部分企業沒有補收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從應納稅之日起計算),或者按《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執行。此外,稅務機關對企業做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按日加收利息。由于大多沒有受到查處的企業避稅過程零成本,所以企業千方百計進行避稅。

        三、加強對企業反避稅審計對策

        1、做好轉讓定價的防范

        完善轉讓定價稅制,增強對轉讓定價調整的操作性,明確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我國應通過制定各種稅務申報表格,使納稅人報告義務系統化和規范化。推行預約定價制,其實質是把事后審計調整為事前協商,即在受控交易發生之間,就一定期間內交易的轉讓定價問題而確定一套適當的標準、調整和重要假設的安排。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先后開始實行預約定價制,并具有了一定的經驗。雙邊預約定價是解決雙重征稅問題、降低征稅成本、實現稅企雙贏局面的好辦法,能有效避免高成本、耗時的審計或者更為糟糕的附議、訴訟,直接降低了稅收征納成本。

        對符合提供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條件的企業,需加強對同期資料報告的審計,針對報告的內容,如對報告公司的股權結構、生產經營情況、關聯交易情況、轉讓定價原則等進行認真審計,抽查報告中采集的可比數據是否是由ORISID數據庫提供,可比企業抽取的樣本是否合理,報告結論中成本加成率的計算是否正確是否按四分位法計算等內容。因目前會計事務所為企業提供同期資料服務收取費用不菲,往往編寫報告時會盡量偏向被報告企業。

        2、加強對成本分攤金額較大企業的審計

        針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參與方使用成本分攤協議所開發或受讓的無形資產不需要另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企業對成本分攤協議所涉及的無形資產或勞務的受益權應有合理的、可計量的預期收益,且以合理商業假設和營業常規為基礎。

        重點審計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成本分攤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稅前扣除:一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二是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三是沒有遵循成本與收益配比原則的;四是沒有提供有關成本分攤協議的同期資料的;五是自簽署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經營期限少于20年的。

        3、強化資本弱化管理

        針對企業利用資本弱化避稅的情況,于2009年9月19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財稅〔2008〕121號《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對有關聯業務資金借貸的企業,稅務機關和審計機關可依此文件進行重點審計檢查,審查是否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該企業的實際稅負是否高于境內關聯方的稅負。審查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是否符合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的比例。一旦不符合上述條件,確認其借貸費用不能稅前列支,阻止其避稅。

        稅務機關可要求有借貸關系的關聯企業借貸前需事前向稅務機關備案,以便稅務機關事前審查,確定其利息支出是否屬于避稅,確定其能否稅前列支,這樣能有效地防止企業利用關聯借貸資金費用進行避稅。

        4、審查協定受益所有人資格

        濫用稅收協定主要存在于間接性的投資收益,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及財產租賃收入等。稅務機關可在非居民企業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后對有疑點的企業加大審查力度,對于明顯濫用稅收協定的企業不予批準其享受協定待遇,從而保護國家稅收權益。

        稅務部門和審計部門應通過專項評估稅收協定,根據執行稅收協定風險,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從已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非居民中選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審核、復核或復查。

        5、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的反避稅工作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點,盡快完善健全反避稅相關法規和制度,積極推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制度,將企業的組織代碼、營業執照號碼及稅務登記證、納稅識別碼由稅務機關統一備案,對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須對網絡域名、服務器所在地、電子郵箱、開戶銀行帳號、網上商品名稱和種類、交易結算方法等進行稅務備案。

        國稅稅務機關應完善金稅申報系統,建立高效的信息數據庫,及時掌握企業利用電子商務的交易情況,出現非法避稅時稅務部門可及時做出正確的稅務處理。

        【參考文獻】

        [1] 胡勇輝:外資企業轉讓定價避稅與反避稅問題探討[J].稅務研究,2004(4).

        [2]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Z].國稅發[2009]2號文,2009-01-08.

        第8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在OECD轉讓定價指南對重組過程中的轉讓定價問題并未集中討論,但作為其核心觀點和基本原則,獨立交易原則依然適用于資產重組合理性的評判中。而稅務機關應最先嘗試對交易價格與獨立第三方預期定價進行比較,然而,由于企業資產的特殊性,獲得可信的可比數據非常困難,因此很多時候要使用其它轉讓定價方法來進行價格的判斷。鑒于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各自的特點,對其使用的轉讓定價方法也有區別。

        1.實物資產

        實物資產可以使用的轉讓定價方法較多,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以交易為基礎的比較價格法和以利潤為基礎的比較利潤法。而在實物資產交易中,可用于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的估值工具常見的有兩種,專業數據庫和海關估價。目前稅務機關常用的數據庫主要有兩個:BVD和標準普爾。此外,稅務機關可嘗試整合國內各部門的數據,構筑本土化的數據庫體系,增大轉讓定價可比信息的選擇范圍和優化空間。海關估價是指一國海關為了征收關稅,根據統一的價格準則,確定某一進口(出口)貨物價格的過程。

        2.無形資產

        本文討論的無形資產為國稅發[2009]2號文規定的轉讓定價領域的無形資產。首先,在OECD轉讓定價指南中,對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方法依然首推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同時OECD也考慮到了無形資產的特殊性,當確實難以尋找到可比非關聯交易時,可嘗試運用利潤分割法解決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問題。其次,對無形資產進行轉讓定價估值時,傳統的專業數據庫、海關估值等方法會顯得力不從心,此時需要采用經濟學分析和資產評估的方法。經過較長一段時間實踐后,基于資產過去、現在及將來三個不同時期價值建立了三種基本評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

        二、目前稅務征管工作中的難點

        我國稅務機關對跨境資產重組領域的轉讓定價問題研究起步較晚,但近年在理論和實務上已取得了許多突破。目前在資產重組中,遇到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稅收管轄權的界定問題

        稅收管轄權的界定是轉讓定價工作正式推進之前就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地域管轄權和居民管轄權的管理辦法,在某些情況下使得一些企業的有機避稅籌劃,比如通過避稅地的導管公司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等。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股權轉讓企業得所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文)在很大程序上彌補了該漏洞。但是698號文件也有它的局限性:首先,698號文約束的是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如資產轉讓方為個人的情況無能為力;其次,698號文約束的是間接轉讓境股權的行為,如被間接轉讓的是非股權類資產則無能為力;最后、698號文對導管公司的判斷做出了指導性意見,但實務中對該類公司的定性依然很模糊。

        2.資產的界定問題

        目前我國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規定相對分散,調整原則、定價方法、審計程序、定期調整、可比性的確定等方面仍與實物資產混為一體,在初中操作中缺乏可生。同時盡管國稅發【2009】2號文擴充了無形資產的范圍,但比較美國在《國內稅收法典》中列舉的六大類近30種無形資產,我國對無形資產范圍的認定仍然有限。轉讓定價領域中無形資產不僅包括那些受法律保護的專利權、注冊商標等,也涵蓋那些非法定的權利或資源等,商業訣竅、營銷渠道,甚至是商業機會等都可能被定義為無形資產。因此在對被轉讓無形資產進行分析時,通常需要對企業所處的整個價格鏈進行深入的了解,以便于對無形資產作出合理的描述,如涉及跨國集團,價值鏈全分析是稅務機關工作中的巨大挑戰。

        3.被轉讓資產性質的準確劃分問題

        中國企業資產轉讓通常會進行一系列的打包轉讓,轉讓的復雜程序更是令人眼花繚亂。如何將交織在一起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合理地界定和區分,確定各自的貢獻和功能,分別對其適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各自的納稅基礎,是工作中遇到的第三個難題,當無形資產的使用和價格發揮依附于實物資產時,或無形資產和實物資產起到一個相互促進的作用時,準確合理的劃分則更難。

        4.常規無形資產和非常規無形資產的區分問題

        如前述,無形資產的種類很多,其中真正能夠創造高附加值并帶來超額利潤的非常規無形資產只是一小部分。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需要準確區分深遠無形資產和非常規無形資產才是企業價值鏈上真正的核心價值驅動因素。對某些傳統行業,稅務機關能根據行業特點或補血積累的經驗對無形資產做出區分,但是對于新興行業,稅務機關掌握的行業信息和積累的經驗就顯得不足了。

        5.轉讓資產的估值問題

        前文提及,對無形資產而言,實務中估值使用數學建模的方法較多,則數學建模選用何種方法是最適合本次交易、最能反映交易客觀情況的?同時數學模型中通常會涉及很多參數的確定,包括未來的現金流預測、折現率等,它們多帶有很多的主觀成分。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有時很難評估其合理性,如何確定合理的參數值也是無形資產估值中的技術難點。

        三、做好跨境資產重組轉讓定價工作的建議

        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問題是近年來國際稅務界最為關注的熱點,OECD于2014年9月公布了最新進展,無形資產作為BEPS的重要內容單列為第八項行動計劃。為做好企業跨境資產重組中轉讓定價調查工作,可以下幾個角度入手:

        1.完善政策法規,明晰稅收管轄權

        明晰國際稅收管轄權是做好跨境資產重組轉讓定價工作的基礎。目前企業所科稅法、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安排)和國稅函【2009】698號文等一系列文件都對稅收管轄權做了明確約定,多數情況下,稅收管轄權是明確無誤的,但部分精心籌劃的轉讓安排,我國的政策法規尚未全部覆蓋到,極端情況下,甚至導致了雙重不征稅的情況,這已成為BEPS行動計劃關注的重點。

        2.統一概念界定,保障稅法嚴肅性

        由于稅務工作的特點,稅收法規數量極多,這是國際普遍存在的現象,同時由于我國稅種較多,考慮到不同稅種的特點,有時文件中會出現定義不一致的情況,如對無形資產的定義,這給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都帶來了困擾,也影響了簡潔的嚴肅性。因此應系統地梳理政策法規,嚴肅稅法體系,避免出現類似界定不致的現象。當界定無形資產等爭議較大的定義時應充分考慮其實踐中的擴展性,可借鑒美國和OECD的開放式原則,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不局限于會計或法律定義,避免在實務工作中造成誤區。

        3.促進立法進程,加強轉讓定價管理

        新企業所得簡潔及實話條例加入了特別納稅調整的內容,使轉讓定價反避稅調查有了法律依據:國稅發【2009】2號文的頒布則對該工作有了具體的指引。但總體而言,我國稅法對轉讓定價調查的立法支持還是相對薄弱。這一定程序上影響了轉讓定價工作的開展,包括跨境資產重組中的轉讓定價調查,因此應加快立法進程,健全轉讓定價領域的稅收法規。

        4.重視技術分析,夯實轉讓定價工作

        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析等技術工作是整個轉讓定價工作的核心,對于復雜的資產轉讓更是如此。通過全面深入的功能風險分析來判斷被轉讓資產的范圍、類型和性質,區分常規和非常規的無形資產;借鑒BEPS行動計劃中“九步法”來識別無形資產交易的相關條件并判斷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做好可比性分析來保證轉讓定價工作的合理和公平,涉及無形資產的,應考慮到其排他性、法律保護范圍和期限、地域范圍、使用期限、發展階段、提升修改更新的權利、未來收益等各個方面。

        第9篇:稅法獨立交易原則范文

        根據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定義,跨國公司是指分布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企業實體,各個實體通過一個或數個決策中心,在一個決策系統的統轄之下開展經營活動。由于經營的跨國性、戰略的全球性、管理的集中性以及母子公司之間的相互關聯性,產生了跨國公司國際避稅這一特殊的法律問題,即跨國公司跨國境或稅境,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和漏洞,以種種公開的、不違法的手段,減輕其總體稅負的行為。主要手段有:

        1.轉讓定價,指跨國公司違背市場公平定價,在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訂立有關商品、資本、技術、勞務、信貸等的內部交易價格,從而使跨國公司總體稅負大大減少。它是國際避稅中最常見的一種手段。

        2.利用避稅港避稅,指跨國公司在避稅港注冊一個只具法人實體形式而不作實質經營的基地公司,將在避稅港境外的財產和所得匯集到基地公司的賬戶上,從而實現避稅的目的。

        3.實施資本弱化,指跨國公司利用國際市場上債權融資稅負低于股權融資的優勢,把本來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為采用貸款方式提供,從而逃避或減輕其本應承擔的稅負。

        4.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指跨國公司利用一些國家吸引外資的稅收優惠政策避稅,這種形式在發展中國家運用較多。

        二、跨國公司在華避稅行為分析

        (一)通過轉移定價避稅的行為分析

        1.通過購銷業務轉移定價。這是在我國最為普遍的轉移定價避稅手段,即在購銷環節采用關聯交易定價來達到轉移利潤的目的。體現在:(1)利用我國行業間、地區間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同,采取轉移定價的手段將利潤由高稅率的行業和地區向低稅率的行業和地區轉移,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2)利用我國廉價的勞動力資源和環保標準相對寬松的條件,在我國設立加工車間生產產品,節約本企業的人工成本和環保成本,然后利用“高價進、低價出”的轉移定價手段將利潤從我國轉移出去。

        2.通過勞務服務實施轉移定價。指外資企業對與境外關聯企業發生的勞務服務實施轉移定價,增加勞務費用支出,從而將利潤轉移出境。勞務服務包括向境外關聯企業提供市場調查信息、供求狀況信息等服務,或境外關聯企業向境內外資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

        3.通過設備供給轉移定價。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以設備作價投資入股,另一種是以經營租賃方式提供設備。前者是投資者通過抬高設備的價格,增加資產原值,多提折舊,實現沖減利潤,同時還享有較大的股權比重,分得較多的稅后利潤,在初始投資時這種現象較明顯。后者是通過在稅前列支較高的租賃費造成當期利潤的減少。

        (二)通過避稅港避稅的行為分析

        這種形式往往與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密切相關:

        1.在境外設立基地公司。即在華子公司以高價向設在避稅地的母公司或關聯子公司購進原材料,又以低于成本的價格返銷給母公司或銷售給其他關聯公司,造成子公司虧損的假象,利潤轉移至避稅地的母公司或關聯子公司。

        2.增加在華子公司的貸款。母公司在解決在華子公司資金需求時,變原來的追加投資為增加在華子公司的貸款,利用稅法對支出利息免稅的規定,巧妙轉移利潤,規避稅收。

        3.向在華子公司收取高額費用。即避稅地的母公司對在華子公司收取高額特許權使用費和勞務費用,造成在華子公司虧損,逃避稅收。

        (三)通過資本弱化避稅的行為分析

        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往來形成,通過資金借貸方式增加企業的利息費用轉移利潤。比如跨國外資企業以貸款方式注入資本金,形成資本弱化,每年在稅前列支巨額的利息費用以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變相將利潤轉移出境。再如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投資者往往不愿采取權益資本的形式與中方合資,而是以流動資金不足為借口,充分利用其境外的關聯企業,以債務資本的形式貸給企業,且貸款利息往往比正常水平高許多。

        (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的行為分析

        即利用外商身份或行業優惠政策獲取優惠。外資企業深諳我國稅收政策,有些甚至濫用政策。如在2007年我國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統一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前,外資企業往往利用我國對外商的“兩免三減”政策千方百計避稅。據調查,深圳市10多年來累計登記開辦的外資、合資企業近萬家,但實際經營的不足2/3,余下企業除極小部分轉產或停產外,大多數在免稅期滿后,通過換招牌變成了新辦企業,再次享受免稅。合并之后,國家對生產性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設置了五年過渡期,對西部大開發地區繼續實行優惠政策,一些外資企業又逐漸轉向行業優惠尋求避稅。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跨國公司國際避稅行為的規制及問題

        目前,我國反國際避稅立法經過多年實踐探索不斷完善,尤其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轉讓定價稅制已經比較完整,對避稅港避稅、資本弱化避稅等行為的規制也首次有了集中統一的表述。但我國反國際避稅立法仍未形成完整體系,還存在不少問題。筆者對相關規定進行逐一梳理。

        (一)相關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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