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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經濟糾紛的種類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經濟糾紛的種類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經濟糾紛的種類

        第1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關鍵詞:總觀測變異;F分布;方差分析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4)50-0198-02

        據此用單因素方差分析法來進行必備數學知識重要性的調查研究。

        在實際的教學工作中,經常會出現經管類學生對必備數學知識學習接受程度的差異性問題。為了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計各專業經濟數學的教學內容,達到因材施教的目的,調查了金融、會計、工程管理三個專業共計300個受訪者。為簡便期間在各組中隨機抽取了6個人,測量了他們對于必備數學知識的重要性認識。用十級量表,最高為10分,最低為0分,數據見下表,計算數據有四舍五入誤差。

        在應用單因素方差分析時,應注意:方差分析是假定各觀測數據是從具有相同方差且相互獨立的總體中抽取的。對于不同的誤差項,它們之間是不相關的。若誤差項之間是相關的,那么F值會被扭曲,嚴重影響到結果的客觀性。上述經管類學生對必備數學知識學習接受程度的差異性問題所選取的樣本是同一個學院學習同一門經濟數學課程的不同專業的學生,樣本個體之間是相互獨立的,符合應用單因素方差分析的前提。

        下面還是對上述經管類學生對必備數學知識學習接受程度的差異性問題進一步分析。金融專業的抽樣調查數據可認為是第一個因素水平,會計專業的抽樣調查數據可認為是第二個因素水平,工程管理專業的抽樣調查數據可認為是第三個因素水平。

        為此,根據不同因素水平效益的點估計公式,有:

        由此得出結論,對于經管類不同專業的學生而言,必備數學知識在后續專業的學習過程中的作用是不徑相同的。雖然教學課程都是經濟數學,但是根據不同專業的需要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應合理的安排教學內容和教學程度,以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的目的。

        參考文獻:

        [1]盛驟,謝式千,潘承毅.概率論與數理統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第2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一、司法實踐中刑民互涉案件的審理規則和沖突

        司法實務中處理刑民互涉案件時,經常將“先刑后民”作為審理規則,為什么要這樣做呢?一方面,在這類案件中,如果行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權和私權雙重法益,本著公權優先的原則,理應中止民事審理,先追究刑事責任,待刑案審結后再作民事處理。另一方面,從務實的角度出發,先確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就可通過追贓手段獲得救濟,方便快捷,節約成本。如若先訴諸民事訴訟,不但要理清錯綜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準確界定其性質,耗時費力,而且可能面臨執行不能的風險。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著民事侵權關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關系的無效,使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迅速簡化、明晰。因此,無論從被害人的心理態度還是從民事辦案人的主觀愿望出發,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處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關于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作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有經濟犯罪嫌疑的,經過審理或審查,應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表明了刑事處理優先的原則。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6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北砻饕蚪洕缸镆鸬膿p害賠償問題,不適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補足其實際損失。明確了“先刑后民”的審理規則。該規則應當僅適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實引起同一主體既承擔刑事責任又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但對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或“不同的法律關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審理。

        在國外,由于遵循不同訴訟規則,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關系的刑、民事案件,審理過程相互獨立,互不影響,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處。如辛普森殺妻案中,刑事審判中辛普森被宣告無罪,但卻在民事判決中被判處巨額民事賠償。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審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別是經濟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糾紛的案件,處理結果應當要求一致。因為經濟犯罪本質是嚴重民事違法行為的進一步發展的結果,是對嚴重民事欺詐行為的規范,首先強調案件事實的客觀真實。因此,刑事法官在處理經濟犯罪案件時,往往考慮何種權益受到了損害,進而理順民事法律關系,確定犯罪對象和客體,反過來促進了刑事案件的準確定罪??梢?,刑事定罪過程中包括了對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和權衡,民事判決顯然可以刑事確認的事實作為民事認定的事實,但在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等經濟犯罪案件審理過程中,由于涉及復雜的民事經濟法律關系,有的情況下刑事法官無法確定誰為民事被害人,或者贓物發還對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個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間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經濟犯罪案件形成過程中具有明顯過錯,而刑事判決不可能將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絕不能簡單地按照刑事判決確認的法律關系作出民事判決,仍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根據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中的過錯程度,判處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摒棄以刑案定性作為承擔民事責任唯一依據的錯誤做法。如在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儲戶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構成貪污罪,有的構成金融詐騙罪。有的民事判決以銀行工作人員既已構成貪污罪,銀行就應負民事責任。要求銀行對儲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或者在因銀行工作人員主要不是利用職務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全案被認定為金融詐騙罪的場合,民事判決就以案件系罪犯個人犯罪而與銀行無關,判處銀行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這種不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完全跟著刑案定性確定民事責任承擔主體的簡單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傊?,民事案件應以刑案事實作為查明的事實依據,但不能以刑案具體定性作為分擔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還應兼顧民事當事人的過錯情況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處理結果應取得最大的一致與和諧,否則,難免引起部門法律之沖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的表現類型

        審判實踐中,涉及民商事糾紛最多的經濟犯罪類型是金融詐騙類犯罪、合同詐騙罪、欺詐性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職務犯罪。其表現類型可依行為方式和法律關系大致為五類。

        (一)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存單等憑證騙取儲戶存款

        國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1.以高息為誘餌,私自印制存單、存款協議書、存款證實書、進賬單等銀行憑證,采取偷蓋銀行公章或私刻銀行印鑒的手段,攬存儲戶存款,歸個人使用或非法據為己有;2.非法獲取儲戶預留在銀行的印鑒卡復印件,采取電腦掃描方式偽造金融票據或偽造存款單位印鑒,或者通過破譯密碼、修改計算機程序等騙取儲戶存款,予以侵吞、揮霍、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進行非法挪用,分別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職務犯罪的,必然引起儲戶和銀行間的存儲關系糾紛。

        (二)內外勾結取得金融機構或國有單位資金

        當前,一些金融機構采取“以存換貸”方式吸收存款,客觀上為社會上一些犯罪分子實施以取得金融機構及其客戶資金為目的的犯罪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與金融機構內部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吸收儲戶存款,利用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職務之便實施套取資金活動,是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的一個突出特點。因為這類欺騙行為與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相交織,刑事犯罪行為的準確定罪,直接決定著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響著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民刑互涉沖突的多發點。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必然要面對金融機構與儲戶或金融機構之間存貸款糾紛的處理問題。

        (三)利用借貸、擔保等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犯罪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這類犯罪行為往往打著單位的幌子,與單位行為結合在一起,表現為以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實施詐騙犯罪。此類犯罪行為的客觀特點有三種類型:第一,虛假注冊成立公司、企業,以空殼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歸個人使用,即所謂借雞生蛋行為;第二,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騙取的財物歸單位支配使用;第三,有關個人以單位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將取得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具體行為又可下分為兩種方式,一是簽訂虛假經濟合同騙取他人財物歸個人占有,二是通過簽訂履行真實合同將財物歸單位后,又采取侵吞、竊取、騙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虛假成立或真實的公司企業等主體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常常與單位犯罪或者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糾纏在一起。上述幾類行為,在自然人被告構成犯罪后,處理民商事法律關系時,必然涉及公司企業等單位與銀行貸款合同糾紛或者銀行與擔保人的擔保合同糾紛處理問題。

        (四)盜用單位或他人名義實施騙取資金的犯罪行為

        司法實踐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單位行為主要有兩種形式,其一是行為人通過盜用、冒用公司企業等單位名義實施犯罪,其行為特點主要表現為盜用、偽造冒用單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盜用單位與相對方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與效力問題。其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利用單位名義實施個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糾紛中的代表行為、行為或表見的認定問題。

        (五)其他類型刑民互涉經濟犯罪行為

        在委托投資理財、資金引存等新類型案件中,被告人個人通過編造虛假理由,騙得單位印鑒,進而私刻相關單位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偽造并使用票據等的手段,騙取單位等他人資金,構成詐騙類犯罪。這類案件,被告人常常通過以偽造、盜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實施犯罪,必然會對委托、合同糾紛以及民事主體間存取款糾紛等民事法律關系產生影響。

        三、對刑民互涉案件中民事法律關系的分析及處理

        第3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6日,農民張某持其妻李某名下20萬元定期一年的儲蓄存單到某銀行儲蓄專柜辦理到期支取手續。該行經辦人員受理后,發現該存單已銷戶,《掛失登記簿》則顯示已辦理掛失支取手續。而張某及隨后趕來的其妻李某稱其存單從未丟失,根本未曾辦理過掛失手續。

        經查,該筆存單的具體信息為:戶名李某,金額20萬元,存期1年,存入日為2003年8月15日。存單掛失時間為2003年12月6日,申請掛失人為李某本人,掛失原因為存單丟失。當時,按照有關儲蓄制度規定,經辦員在審核掛失申請人與身份證照片一致、身份證號碼與機內號碼一致后,由另一儲蓄柜員復核后為其辦理了掛失手續。2003年12月11日,儲蓄專柜又派兩名工作人員持掛失申請人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到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進行核實,該派出所核查屬實后,為銀行出具了《戶籍證明信》,掛失手續齊全。

        案發后,當事行經核對李某本人所持的身份證,與掛失人所留存的李某身份證復印件對照,發現身份證上照片不同。經分析,初步認定為他人偽造身份證掛失冒領存款的可能性較大,客戶張某及該行先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局遂立案偵查。

        由于案件短時間內未能破獲,存款人李某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訟,要求某支行承擔兌付義務,償還定期存款20萬元及利息。2004年10月28日,該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某支行給付李某20萬元存款及利息,并承擔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8400元。該行不服判決,上訴至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審理,認為存款被他人冒名掛失、支取,在民事責任上是他人對儲蓄機構財產的直接侵害,儲蓄機構不應據此拒絕儲戶基于合同債權所生的請求權;在儲戶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被冒名掛失支取的風險應由儲蓄機構承擔。遂做出了維持原判,由該支行承擔二審訴訟費6875元的判決。此案進入執行階段后,該行支付給李某本金20萬元,存款利息5412元。

        案件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第一,儲蓄存款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第二,在刑事犯罪尚未查明、存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

        在辦理定期存單的掛失支取手續時,包括申請掛失和提前支取兩個步驟,對于這兩個環節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作了如下的規定:

        申請掛失?!秲π罟芾項l例》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須出具存款人身份證明,由他人代為辦理的還需出具人的身份證明。受理掛失申請的儲蓄機構應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審查和識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辦理存單掛失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三條規定:在辦理掛失手續時,儲蓄機構對身份證只進行形式審查、不負有辨別身份證真偽的責任。

        支取。《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掛失七天后,儲戶需與儲蓄機構約定時間,辦理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支取分為兩種,一種是掛失期滿后補領新存單,憑新存單辦理提前支取手續?!秲π罟芾項l例》和《若干規定》規定,提前支取必須出示存單和存款人本人身份證明以及人身份證明,銀行對于身份證明有審核的義務。至于審核的程度,在《若干規定》中,僅要求儲蓄機構驗證存單開戶人姓名與證件姓名一致,即可支付該筆未到期定期存款。另一種是掛失期滿后直接支取存款,至于支取的程序,沒有具體的規定。另外,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在答復郵電部就辦理掛失手續提出的有關問題時指出,“儲戶遺失存單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掛失手續只限于代為辦理掛失手續。掛失申請手續辦理完畢后,儲戶必須親自到儲蓄機構補領新存單(折)或支取存款手續”。因此,補領新存單或支取存款的手續只能由存款人本人辦理。

        在存款人與銀行的存儲關系中,存款人將貨幣交付給銀行,貨幣作為典型的種類物,所有權與占有權結合在一起,一經轉移占有,所有權隨之轉移,銀行取得資金的所有權,可以對存款資金使用、收益、處分,如用于發放貸款、購買債券、進行投資等。

        因此,冒領存款資金實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人侵害的是銀行財產的所有權,銀行應向侵權行為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財產損失得到賠償之前,只能由財產所有權人自行承擔。對于銀行和儲戶的存款合同關系而言,體現為儲戶對銀行的債權,在存單到期后儲戶要求兌付款項時,儲蓄機構負有無條件支付的合同義務。

        當儲戶有違約行為時,如將存款信息泄露給他人、將存單或身份證件交由他人保管等,儲戶的違約行為與冒領行為共同造成銀行財產損失的后果,這種違反合同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約與侵權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銀行可以據此相應地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支付義務。但是,銀行要對對方違約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中,銀行因無法證明原告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因此所有損失只能由自己承擔。

        正因為存款資金是銀行財產,因此儲蓄機構在辦理存款的掛失和支付手續時,除應按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操作外,還應進行更為嚴格的謹慎審查,以保護自身財產免受侵害。

        關于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關系

        民事糾紛中如涉及刑事犯罪,只有在民事案件須待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審理的情況下,民事案件才應該中止審理,這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先刑后民”原則。但并不是所有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全部適用這一原則,其判定標準是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是否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這個原則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中也得到了體現,規定以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影響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為標準,決定是否中止審理。并且規定:對于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對存單糾紛案件有關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依法及時進行認定和處理。

        本案中,在案件偵破前,犯罪嫌疑人是如何獲取儲戶的存款信息、身份證件記載事項等問題都無法查清,因此無法確定儲戶是否有違約行為、是否對侵權有過錯、是否存在儲戶與犯罪嫌疑人串通詐騙銀行的情況,因此可以中止審理。但是,如果案件長期得不到偵破,實質上是對儲戶付款請求權的一種限制。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銀行對于儲戶的違約或過錯負有舉證責任,同時出于保護弱者的考慮,法官往往根據個案情況認定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影響對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不中止審理。這屬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在涉嫌犯罪的經濟糾紛中先行判定銀行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也無不妥之處。

        第4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關鍵詞:法務會計;人才;制度; 發展

        一、我國法務會計亟待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在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經濟詐騙案件,其中均涉及會計法律問題,因此,加強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勢在必行。

        1、市場經濟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法律,是調節和約束市場經濟經濟活動的有力行為,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表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約束自身行為,成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雙刃劍”,當企業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采取法律途徑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護企業的經濟行為,也可以約束企業行為,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同時,市場經濟的所有行為都與會計、審計密切相連,必須在復雜的會計、審計中與法律架起一座橋梁,讓法務會計成為解決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一把利刃。

        2、經濟糾紛的解決與經濟損失的計算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訴訟案件、經濟糾紛增多,為避免過多的糾紛困擾,當事人都希望私下解決,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務會計人員出面協調。一方面,法務會計人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另一方面,法務會計人也了解經濟損失情況和法律法規,所以法務會計人員能夠有效及時的幫助當事人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費用最大化的解決經濟糾紛。

        3、會計學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我國經濟業務種類隨著全球化經濟的發展,呈現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趨勢,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讓經濟現象復雜多變,會計理論和會計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化日益凸顯。目前,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僅限于專業知識,在會計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務會計作為會計與法律間的橋梁,是妥善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所面臨的困境

        1、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匱乏

        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雖對于法務會計職能、概念、內容及人才培養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諸多爭議。我國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論體系研究上,缺乏對實際案例及實際操作的應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論文章諸多,實證文章較少;在研究層次上不夠深入。因此,法務會計實踐缺乏完整的理論指導,我們應強化和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2、法務會計相關法律、制度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缺乏與法務會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臺與此相關的法務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法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認證制度,不僅如此,傳統的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也較少涉及法務會計相關規定,這一系列現象都表明,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滯后。

        3、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缺乏

        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影響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國目前的會計人才培養模式而言,培養出來的多為單一型人才,如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律師等。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服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提供,盡管注冊會計師具有專業的會計和審計知識,但他們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時候,往往注重會計信息和證據的研究,而忽視了法律程序與法律證據。同樣,律師雖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豐富的經濟案件解決經驗,但他們缺乏會計和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的工作室,無法深度挖掘藏匿于會計資料中的深層違法違規信息。在我國,既懂法律法規知識,又懂會計知識,能夠識別虛假會計信息,具備審計技術的綜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導致我國法務會計在短時間內得不到迅速的發展。雖然許多高校已經開始法務會計工作,但也屬于起步階段,在教學上缺少成功的法務會計教育案例。

        4、對法務會計認知度較低

        盡管法務會計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由于法務會計專業性太強,許多人不了解甚至沒聽過,企業也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在公司內部關于解決經濟糾紛和調查會計人員、違法違規的具體作用,更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人員在解決這類問題上的優勢。有學者曾對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及其情況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對象主要是從事會計教育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但最后調查的結果顯示,法務會計在我國的認知度較低,即便是專業從事會計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三、解決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國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導力量,應對法務會計行業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法務會計人員的執業資格、規則和程序,為規范法務會計人員執業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健全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從制度上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另一方面,間接的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2、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現階段我國法務會計缺乏系統的基本理論,沒有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無法更好地指導法務會計實踐,不能豐富傳統理論框架和會計專業知識結構。因此,我國的法務會計理論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會的認知度缺乏,對法務會計的重視度不夠;其次,缺乏國外先進理論和實踐經驗;再次,對法務會計研究投入人力、財力不夠,研究規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體系;成立相關協會,以學術研討會、論壇、刊物等形式進行交流;根據現階段法務會計發展形式,主要圍繞法務會計目標、定位、職能、原則等問題達成共識;注重我國會計訴訟案例研究,讓每一次案件作為對理論的檢驗。

        3、加強我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

        推動法務會計發展,必須加緊培養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可以大膽的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才培養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環境培養符合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法務會計高級人才。在高等院校中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借鑒國外經驗,同時,鼓勵會計專業學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的同時學習法律專業,取得雙學位。繼續完善后續教育,提高法務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及處理各種會計法律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當下,各種虛假會計信息開始涌現,經濟訴訟案件比過去提高,法務會計問題也隨之凸顯。通過探討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好為推動法務會計的發展提出了一定建議。

        參考文獻:

        [1]何德好,李志坡. 關于我國法務會計制度建設的幾點建議[J]. 當代經濟. 2004(11)

        [2]孫連杰. 淺析虛假會計信息[J]. 內蒙古科技與經濟. 2006(13)

        [3]張理,郝向華. 建立和發展我國法務會計的必要性分析[J]. 商場現代化. 2007(06)

        第5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關鍵詞:潛在的;護理糾紛;防范

        手術室作為一個為患者提供治療的特殊場所,工作繁忙、節奏緊張,由于突發的各種手術急救,風險倍增,術中稍不注意或違反操作規程,就會造成不良事件或失誤,引起患者及家屬或有關人員的不滿和投訴,造成護理糾紛?,F根據國務院令第11號頒發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其相關的配套文件,結合我科潛在的護理糾紛分析總結如下:

        1 手術室潛在的護理糾紛

        1.1不認真執行查對制度 包括患者的查對,手術和手術部位查對,器械、紗布、縫針等物品的查對,藥品、輸血的查對等等。

        1.2不正確使用儀器設備,不按照護理操作規程操作而造成患者損傷,包括高頻電刀的灼傷、燙傷、氣壓血壓帶損傷等。

        1.4護理文件書寫不認真,涂改或不夠完善,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1.5醫護人員語言不當和行為不當或過失,造成患者及家屬的強烈不滿,導致醫療投訴和糾紛。

        1.6標本管理不善、丟失、嚴重影響疾病診斷。

        1.7特殊耗材的使用,保管不當,遺失。

        1.8收費不夠合理。

        2 防范措施

        2.1嚴格執行規章制度,規范各項常規操作規程

        2.1.1嚴格執行查對制度 ①防止接錯患者引起護理糾紛;根據手術通知單接患者時,要查對患者的科別、床號姓名、年齡、診斷、手術名稱和部位、術前用藥等?;颊叩绞中g室必須送到指定的手術間內,并由巡回護士和麻醉醫生第二次核對患者,術前和醫生第三次核對患者后無誤后方可手術。②防止手術和手術部位錯誤引起護理糾紛:雙側手術者,應分清左右側,雙側部位如腦、胸、腎、肢體、疝手術,必須在手術通知單上注明左右側。手術開始前,手術者必須再一次核實手術部位。③防止器械、紗布和血墊遺留創口或體腔內引起護理糾紛;手術開始前,器械護士和巡回護士共同清點器械、紗布、血墊、縫針等的數量,并做好記錄,同時做到手術臺上器械、紗布和血墊在固定地方放置,有條不紊。在手術過程中,所需增加的器械、血墊和縫針等,巡回護士應及時正確記錄。深部手術填入血墊或留置止血鉗時,手術醫生應告知助手和洗手護士,以便于清點,防止遺留。凡手術臺上掉下的器械、血墊和縫針等,均應及時撿起,放在固定地方,任何人未經巡回護士許可不得擅自拿出手術間外。在縫合胸、腹腔或深部組織前,巡回護士和器械護士共同清點器械、血墊、縫針和線圈等數量,并有手術前和手術中增加的數目相加核對,完全符合并確保胸、腹腔或深部組織無紗布、血墊等存留,方可縫合切口。④防止錯用藥品或輸錯血引起護理糾紛;外用藥、靜脈用藥應有明顯標志,定位放置。使用化學藥品要準確掌握濃度、劑量和使用方法,避免灼傷粘膜和皮膚。術前由病房帶入的藥物。巡回護士要根據醫囑嚴格查對藥物的種類、名稱、劑量、用法及皮試結果等。術中對于搶救和執行口頭醫囑時,一定要復述一遍,并做到"三對"(對藥名、劑量及用法)得到醫生的確認后再執行,記錄使用藥物的清單,術畢與麻醉醫生再次核對。嚴格輸血前的"三查"和"八對",輸血前需由麻醉醫生和巡回護士共同查對患者的姓名、住院號、血型、血袋號、血液種類、血量、交叉配血試驗結果、采血日期和失效期、血袋有無破損、血液有無溶血、渾濁及凝塊等,確認無誤后共同簽名后方可輸給患者,并觀察有無輸血反應,保留血袋放置手術結束后24h。⑤對手術中切除的所有標本,不應擅自處理,原則上由器械護士保管,術后固定標本,貼上標簽放于專用位置,專人送檢。病理標本進行雙登、雙簽,送檢人及收檢人共同進行鑒定,共同登記,防止丟失。

        2.1.2 強化業務知識學習,熟練掌握各種操作規程 ①定期進行理論知識和技術操作的培訓,熟練掌握各種手術的準備和配合工作。②掌握各種儀器的性能,正確使用各種儀器設備。如使用高頻電刀,要注意防止電灼傷,電極板要平整,緊貼患者皮膚,固定于患者肌肉豐厚處,患者身體其他部位,避免與手術臺上的金屬部位接觸。認真檢查各種儀器設備,保障性能好,確保各種儀器、敷料、物品準備完善及無菌。

        2.2認真做好手術中的護理記錄,是保證患者手術安全及自我保護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手術及麻醉記錄單、護理記錄等,醫院不得拒絕"[1]所以手術室護士一定要了解手術記錄的意義,明白完整的手術記錄是患者術中的真實記錄,是重要的法律依據。所以巡回護士一定要做好護理記錄單,如局麻單、物品器械清點單和各種儀器的使用記錄單等,,特別是直接應用在患者身體上的電刀、充氣止血帶等,使用時必須認真記錄使用部位、時間及術后對患者身體檢查的情況和簽名,護理記錄單一定要真實、詳細、認真、工整、不能刮、粘、涂等。這樣既能提高手術中使用物品和儀器的安全性,又能保住萬一發生醫療糾紛時,護理文件可成為最好的證據。

        2.3 加強手術室安全管理

        2.3.1 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防止院內感染的發生。術后常規進行空氣、物表、器械的消毒和浸泡,對一些乙肝、艾滋病等患者術后更應嚴格按照消毒隔離制度處理。

        2.3.2 特殊耗材要保管好,防止遺失,特殊置換物的標簽要保存好,術中使用的特殊置換物、器材等,要將其名稱、型號、產地、使用期限等說明及合格證貼在病歷上備查。

        2.4 合理收費是減少手術室護理糾紛的必要條件,在醫療糾紛中,不少因素是由于收費問題而引起的,所以,在收費中我們一定要做到合理,實事求是,一視同仁,減少不必要的費用,避免經濟糾紛的發生。

        2.5 加強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學習法律知識

        2.5.1 提高自身,加強職業道德規范,是安全護理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中的護患糾紛的發生往往與護士的素質和能力有著直接的聯系?;颊邔︶t護人員的語言十分敏感,因此工作人員的語言修養至關重要。講話要講究方式方法,學會使用保護性語言,在手術過程中,不要談論一些與手術無關的話題或談論患者的病情,也不要與患者或家屬發生沖突。加強醫患溝通,耐心回答并解釋他們所關心的問題,滿足其迫切需要,避免糾紛的出現。

        2.5.2 法律是人們行為規范的準則,護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手段去維護護患雙方的合法權利和依靠法律維護醫院的正當權利。當出現醫療糾紛的時候,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維護我們自己的正當權利。

        手術室是以有創操作為主的治療搶救場所,工作節奏快,不安定因素多,發生意外情況甚至產生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的可能性都很大,所以手術室工作人員必須強化法治觀念,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一系列防范機制[2],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發現問題及時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各類醫療差錯、糾紛和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1-3.

        第6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一、以社會矛盾化解為目標,妥善審理各類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審案件2件,二審案件3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數量增加了5件,增幅為14.7%。訴訟標的金額4.31億元,去年同期(5.62億)相比有小幅度下降,與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較大,減幅達57.7%。連同去年舊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辦理一、二審案件50件,已審結34件,結案率為68%。未結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達和司法鑒定期間,部分案件在做雙方調解工作。在已結的33件二審案件中,維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發回重審的2件。二審案件維持率為48.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個百分點。二審案件改判率為24.2%,與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個百分點。調解、撤訴案件共7件,占21.2%,與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個百分點。從受理的案件類型來看,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內部糾紛和傳統借款擔保糾紛仍為我庭主要案件類型,分別受理了12件和18件。從上訴案件原審法院分布情況看,南昌中院上訴10件,上饒中院上訴8件,景德鎮、贛州、宜春、撫州、九江中院分別上訴3件,新余、萍鄉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始終以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為中心,堅持公正、高效、和諧司法理念,通過處理好商事糾紛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一是審慎處理涉國有企業糾紛。隨著我省國有企業改革進程的推進,涉國有企業主要案件類型由企業改制糾紛,包括因改制行為效力產生的糾紛和改制后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引起的糾紛,轉變為不良金融債權的借貸糾紛和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涉國有企業的不良金融債權借貸案件數量雖呈下降趨勢,但各方利益沖突加劇,利益平衡難度加大,特別是在債權轉讓程序被認定合法的情況下,各方利益更是難以協調。我庭始終以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大局為重,在強調對不良金融債權轉讓相關程序進行嚴格審查的同時加大運用調解、協調、和解等多種措施的力度,從源頭上化解糾紛,為國有企業改革創造良好的資產環境。對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我庭通過對不服破產裁定申訴案件的審查和對具體案件的協調加強對下級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和監督,強調在案件審理中要加強與政府部門協調配合,要指導企業依法依規變現資產,積極預防破產中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維護企業的安定和社會穩定。二是從維護穩定角度出發審理好各類公司訴訟糾紛案件。公司訴訟糾紛案件主要表現為公司股東內部之間糾紛、中小股東訴訟、公司解散訴訟等,這類糾紛處理不好很容易影響公司的穩定和生存發展,進而會不同程度地影響市場秩序的穩定。在處理公司內部糾紛時我庭堅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謹慎干預的審判理念,對中小股東提起的知情權、盈余分配等訴訟,我們既注重協調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東合法權益之間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審理的秦玉林與九江星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權糾紛中,小股東秦玉林因不滿公司不分配利潤,在與其他股東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向法院訴訟主張分配公司利潤。由于公司股東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直接判決分配利潤可能會造成司法過度干預公司自治權,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是否分配利潤是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如果判決駁回訴請又不利于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合議庭通過提出其他救濟途徑的調解方案反復做股東之間調解工作,庭領導也多次參與協調,最終以其他股東收購該小股東股份形式調解結案,既保護了中小股東權益、維護了公司的穩定和正常經營,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與公司自治之間的矛盾沖突。三是以平等保護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審理違約責任糾紛。在審理各種類型合同違約糾紛中,我庭嚴格適用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和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的規定,以促進交易、規范市場秩序為指導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銷、變更或解除的訴訟中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合同成立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依據公平原則,同時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在主張違約損失賠償的訴訟中,我們依法分配舉證責任,嚴格依據違約事實和違約責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公平認定違約金數額。

        二、能動司法,服務大局,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一是緊跟省委決策部署,助推全省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點工作任務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為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務工作的牽頭部門,在征求本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依法為全省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實施方案》,明確了工作的宗旨、內容、任務分工、工作步驟和工作要求。按照實施方案的工作步驟,我庭走訪了七個系統的相關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召開專題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推進七個系統國企改革的意見建議,及時摸清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存在的法律問題以及七個系統國有企業對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確了為國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對全省推進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進行動員部署后,我庭及時起草并報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了本院《關于為七個系統國有企業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對全省法院為七個系統國企改革服務提出了具體要求。二是加強溝通協作,融入大局,共同推進全省經濟發展。我庭緊緊圍繞全省進位趕超、跨越發展的目標,在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同時,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務全局,更加注重與省國資委、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保監局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全省經濟跨越發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國企改革問題加強與省國資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支持;繼續配合支持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開展小額擔保逾期貸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進我省小額擔保貸款在推動創業、帶動就業中發揮積極作用;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保險市場規則建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保監局、保險行業協會的聯系溝通,促進我省保險行業健康、規范發展。在我庭推動下,我院于今年2月與省保監局簽訂了加強合作交流機制的《備忘錄》,明確了三方建立聯系人制度、開展業務培訓研討交流、聯合開展調研、建立聯合調解機制、建立案件辦理協助機制等事宜。為積極落實《備忘錄》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與省保監局共同組織先后召開了二級法院與當地各保險公司聯合座談會,就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投保人的告知義務、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行使等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并就法院與保險行業如何共同服務全省經濟發展進行了廣泛交流。三是發揮商事審判庭特點,支持和推動企業創業投資。商事審判工作與經濟形勢、經濟建設的發展息息相關,商事審判更多的是解決企業、公司法人經濟糾紛。我庭一方面結合全省法院開展的“創業服務年”活動,充分運用商事審判把握的經濟形式和規律,通過依法平等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企業自主創新和引進戰略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法治環境。另一方面,我庭結合審判實踐中發現的法律問題,發現的糾紛多發點,深入企業,走訪座談,幫助企業把握經營規律,指導企業依法回避經濟糾紛,切實擔負起為企業創業、經營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務的職能作用。

        三、注重實效,圍繞審判實踐開展調研工作

        年初我庭針對審判實踐反映出來的問題確定了以下幾個調研任務:(1)保險合同糾紛中關于保險人是否告知義務的認定和交通事故責任險中在盜竊、醉酒駕駛和無證駕駛三種情形下保險公司對人身傷亡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爭取出臺保險糾紛審理相關指導意見;(2)為配合省委關于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針對法院受理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數量劇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組織開展的破產案件審理情況調研的基礎上再進一步深入調研,出臺案件審理的具體指導意見,統一全省法院審判思路;(3)針對銀行卡被盜取存款而引發的金融機構與儲戶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日益增多,我們組織開展了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中存在的問題調研,在調研基礎上,出臺審理相關案件的指導意見。從上半年完成的情況看,三項調研前期任務均基本完成,保險合同糾紛的調研已經完成資料收集工作;ATM機銀行卡存款糾紛調研報告已完成;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審理指導意見已基本成形,將于近期下發全省法院和本院相關部門征求意見。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幾項調研任務:(1)對《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進行調研,向最高法院反饋了相關意見和建議;(2)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審結金融糾紛案件數量統計和審理情況;(3)向最高法院報送了2008年以來民商事審判工作相關情況,詳細反映了當前民商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并相應的提出了加強和改進民商事審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議。(4)針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開展調研,形成調研報告報最高法院,為完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素材和資料。:

        四、加強審判管理,嚴抓隊伍建設,保障公正廉潔執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項審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審判各項工作有章可循。為強化審判管理,我庭進一步修訂了《民二庭審判管理細則》,完善了從收案到結案過程中每一個步驟的程序要求和時限要求,對每一個階段工作嚴格控制時間進度,提高案件審判各環節的運轉效率。其次為保證庭務工作能得到及時部署,有序開展,有效落實,我們制定了《民二庭庭長辦公會規則》,明確了庭長辦公會的任務和主要職責,明晰了內部任務分工和決策程序。再次為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我庭繼續堅持并完善庭務會疑難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長指導監督制度。充分發揮庭務會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為合議庭處理案件提供參考。同時通過庭長親自擔任審判長審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評議,及時指導和監督合議庭審判,強化管理。二是加強學習培訓,全面提高審判人員綜合素質。一方面我庭結合院機關開展的“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加強了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爭議、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和法律意識。另一方面,我庭通過選派人員參加最高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業務培訓,提升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開闊視野,更新商事審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選派了1名同志參加國家法官學院與美國天普大學司法培訓合作項目的學習;2名同志參加全國法院民事證據實務培訓班;1名同志參加破產法論壇研討;1名同志參加全國商事審判研討會。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提高防腐拒變的意識。隨著社會利益關系的深刻變化,商事審判工作的環境變得更加復雜。商事法官處于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第一線,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和侵蝕。我庭特別注重抓好法官隊伍的紀律作風和廉政建設,不斷加大教育力度,引導全庭人員加強自我約束,從思想上、行動上嚴格要求自己,規范司法行為,拒絕貪婪之心、不伸貪婪之手、不做貪婪之事,固守淡泊,嚴格自律。

        第7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關鍵詞】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改革開放多年來,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繁榮,尤其是隨之而生的各種法律的不斷完善,更是促進其健康發展。其中的經濟合同法,地位非常重要,它是使得企業獲得正常的經濟效益的保證,但是也往往因為經濟合同法,各種經濟糾紛問題層出不窮。在眾多的法律風險中,經濟合同法律引發的糾紛是最為常見的。對于該種類型的法律糾紛往往需要勞民傷財才能處理解決,另外,企業往往還需要承擔對企業本身影響不好的嚴重后果。所以,加強經濟合同的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這是為了將某些糾紛扼殺在搖籃中,保證企業的正當權益不受損害,為維護其信譽和形象提供保證。

        一、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相關知識簡介

        (一)概念

        所謂企業經濟合同法律風險,就是指因為各種變化的發生,比如法律的外部環境發生變化、社會環境與先前的不同、企業本身的某些失信行為或者企業本身某些權利行使的缺位等等,而最終發生的種種合同糾紛,并為了解決處理此糾紛而造成的各種損失或者需要承擔的各種后果。

        (二)原因

        實際上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到產生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有三,其一,企業外部環境狀況的改變;其二,企業本身沒有按照合同履行相應的義務或者享受應有的權利;其三,企業沒有根據法律對其風險采取必要的控制手段。

        二、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的必要性

        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經濟合同法就是把企業和市場連接在一起的中介,發揮著橋梁作用,可以說,企業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是和經濟合同緊密相聯的。所以,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才能更好地降低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才能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才能實現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從而保證企業無需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十分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三、經濟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措施

        (一)合同簽訂前的準備工作

        1. 各種合同主體形式的審查。第一,關于法人形式的審查。主要方法就是到工商部門,查證企業的相關證件,看是否齊全,萬不可輕信企業一方的說辭或者單憑資料就妄下結論。第二,對于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卻有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可以進行獨立性簽訂合同,同時接受法人形式的審查。第三,對于沒有獨立營業執照的法人分支機構,以及法人內部職能部門,它們是不具備主體資格的,所以不能簽合同,即便簽了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第四,法人的經營范圍需要進行審查。法人需要在規定的范圍內經營,否則就當違法論處。

        2. 合同主體的實質審查。該審查就是要核實對方的資歷和信譽等能力,一般來說,在簽訂合同之前都有一個斟酌過程,那么這一審查可以為選擇提供參考,如果有糾紛產生,也可以把這個審查當成依據,其審查內容有:第一,了解對方的基本情況;第二,審查對方資本注冊是否屬實;第三,要清楚對方的凈資產是多少。凈資產能夠反映企業的承擔責任的能力;第四,要清楚對方的法定地址和實體公司的地址,該地址是合同當事人的企業活動中心,如果沒有法定地址可以反映出對方其他信息也可能是不可靠的,這是為其他調查提供線索;第五,審查對方的銀行賬戶,看其流動資金是否充足夠用;第六,負債情況如何,是否有固定資產的抵押;第七,審查對方的經營史,比如企業業績、盈虧情況、信譽情況等。

        (二)合同簽訂階段

        1. 合同形式以書面合同為主。書面合同是實體有質感的,是真實存在的,可以為以后解決相關糾紛提供實實在在的依據的。而口頭形式或是其他形式則沒有這樣的優勢。

        2. 合同格式要規范、表達要清晰。在規范的格式內,使用標準化的書面語來進行清晰的相互約束,防止玩文字游戲。

        3. 合同的內容條款都得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之上,權利要清晰,義務也不能含糊,都要真實具體,不可太過抽象。尤其是對于違約情況下的責任、處罰、賠償等更是要具體明確。

        4. 對于格式合同,那些責任性的條款需要免除或是進行條件性限制。

        5. 合同簽訂人問題。一般來說,是法定代表人才能簽訂合同,如果是其他人,在有授權委托書的情況下或者是在權限范圍內,也可以簽訂合同。并且要把授權委托書以附件的形式留下來,作為證明材料。

        (三)合同履行階段

        1. 在合同履行階段,建立適當的預警機制,主要是起到監控性作用。這種行為可以更好地發現問題并及時處理各種問題,把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2. 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把所有資料都收集保存好,要保證資料的完整性。用途有二:對于整個合同的履行情況有記錄作用,還可以將雙方責任清晰化,避免發生糾紛。

        3. 合同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化內容,那么,就需要以書面形式簽補補充協議或者是變更協議。

        4. 在貨物交易時要進行驗收付,這是一個非常值得重視的問題,交易過程中,一定要留有證據證明此次交易的具體情況,以避免之后出現糾紛。

        5. 要確認各種聯系方式,尤其是傳真、電子郵件的真實性。在交換各自的傳真、電子郵件時,最好能夠加蓋公章,以證實其真實可靠性,或者授權代表簽字也可。

        6. 權利的享有也需要及時。比如,如果對方有違合同條款,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或者履行合同的抗辯權等。

        (四)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階段

        1.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合同才能發生變更,任何一方不能私自變更合同。變更的內容不能含糊,要明確清晰化,并且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變更協議。

        2. 如果當事人因某些特殊原因而延遲履行主要債務,那么對方的當事人需要在合理期限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超出這一期限還沒有行使該權利,該權利自動消失。

        第8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民并舉”、“先刑后民”還是“先民后刑”,在一定的語境中,根據司法活動對公正和效益的追求,都具有各自的適用范圍。在這些范圍之內,還可以通過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進一步完善和補充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

        關鍵詞:刑民交叉;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被害人選擇權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1101(2015)05-0004-05

        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是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較為復雜和較為棘手的疑難問題。首先,對于何為“刑民交叉”這一前提性概念便有多種理解方式,其中也不乏誤解;其次,對于刑民交叉案件應如何適用訴訟程序,理論界和實務界也是莫衷一是,難以達成共識;最后,刑民交叉案件常見于一些具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情形中,涉案金額大、涉案人數多,審判意見又多分化為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兩極對立,對被告(人)往往具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探尋一種處理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模式就不無理論和實踐意義。本文首先對刑民交叉案件進行語義分析和類型分析,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考察對“刑民并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這幾種處理模式,以期能對學界的討論和實務的進展有所助益。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語義分析

        (一)“刑民交叉”一詞的語義理解

        “刑民交叉”是一個因熟悉而陌生的詞匯。無論是學者、司法工作人員還是普通大眾,對“刑民交叉”一詞都無理解上的障礙,且能信手拈來地用它來表述一些同時具有民事法要素和刑事法要素的案件,故而顯得很“熟悉”。但是,正由于該詞被不同人員在不同情形下廣泛地使用,才使得人們易于忽視不同語境下該詞意指的細微區別。這些“陌生”的細微區別正是剔除“假問題”、破解“真問題”的“題眼”所在。

        概而言之,根據語境的不同,“刑民交叉”一詞可以在三種語義上進行使用。(1)“案件事實”層面。所謂“事實”層面,是指當人們表述一個案件屬于刑民交叉的類型時,是針對案件事實既有民事的成分又有刑事的成分而言的。這種“法感覺”層面的理解是最為普遍的用法,同時也暗合了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特征,圈定了刑民交叉案件的外延范圍,為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奠定了基礎。(2)“法律糾紛”層面本文從廣義上使用“法律糾紛”一詞,將其作為民事糾紛和刑事指控的上位概念。。“案件事實”不等于“法律糾紛”。二者的關系可以這樣簡述:一個案件事實可以產生多個法律糾紛,一個法律糾紛亦可以由多個案件事實導致。司法活動的對象雖是案件事實,但其最終目的卻是要裁決作為當事人訴請和檢察機關刑事指控的法律糾紛。因此,“刑民交叉”的最終指向應是“法律糾紛”而非“案件事實”。當人們在“法律糾紛”層面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是指某一刑民交叉案件事實產生了何種性質的法律糾紛,進而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加以解決。我們可以說某一事實既有民事屬性又有刑事屬性,但不宜說某一糾紛既是民事糾紛又是刑事糾紛。只有在這種糾紛的法律屬性確定之前,可以言某一糾紛為“刑民交叉”。(3)“法律關系”層面?!鞍讣聦崱辈坏扔凇胺杉m紛”,“法律關系”亦不與二者等同。分析案件事實、解決法律糾紛,其核心的工具性概念就是“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運用法律規范涵攝案件事實的結果,某一糾紛的解決,經常需要在事實和邏輯上理清多個或多重法律關系。因此,當人們在“法律關系”層面來使用“刑民交叉”一詞時,主要是從思維過程的角度來研究如何解決一個具體的法律糾紛。值得說明的是,由于刑法具有“二次規范性”,民事分析在思維的邏輯進程中要先于刑事分析。而且,這種分析并不限于“法律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在一個確定無疑的刑事案件中,有時亦需要首先進行民事上的分析;在一個定性達成共識的侵權案件中,有時還需要接著進行刑事上的審查。兩種層次的分析并不因刑庭和民庭的劃分而由各自獨占,只不過這種分析在一些簡單的案件中經常被忽略或忽視罷了。

        在“刑民交叉”的這三個層面的語義中,“法律事實”層面劃定了問題的范圍;“法律糾紛”層面提出了根據糾紛的屬性選擇訴訟程序的要求,“法律關系”層面提示了認定糾紛屬性和解決糾紛的思維路徑。由于“法律事實”層面不能為人左右,“法律關系”層面又可存在于幾乎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的“真問題”僅存在于“法律糾紛”層面,即某一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應當選擇何種訴訟程序進行解決。但在解決這個“真問題”之前,還要考察一下學界對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化劃分。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劃分

        討論這一問題首先需要確定的是劃分類型的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分別為法律事實說[1]、法律關系說[2]和將二者結合起來的綜合說[3]。從上文的“法律糾紛”層面來看,這三種劃分標準其實均可統一于法律事實說。即使是楊興培教授所主張的法律關系說,也是“法律事實中蘊含的法律關系”。而且,以“法律關系”為標準的劃分結果不僅僅涵蓋了解決糾紛的訴訟程序選擇問題,也涉及到了解決糾紛的實體法思維路徑問題,是一種跨語境的使用,不利于問題域的統一。至于毛立新博士主張的綜合說亦是在將“法律事實”限定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再與法律關系進行綜合的意義上理解的,而客觀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綜合正是法律事實。另外,后兩種分類標準得出的結論,在外延上也與法律事實說大同小異。因此,本文將法律事實說作為考察對象。

        根據法律事實說,刑民交叉案件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因不同法律事實分別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法律事實之間具有一定的牽連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二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涉及的法律關系一時難以確定是刑事法律關系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第三類是因同一法律事實同時侵犯了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1]31-36。其中,第一類可對應于“案件事實”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同時具有刑事法要素和民事法要素,但由于是從不同的法律關系中分化出的不同糾紛,而這些糾紛之間既不存在定性上的疑問,也不存在程序選擇上的沖突,所以,對這類案件采取刑民并舉、分別審理的模式即可。第二類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的定性疑難案件,其主要問題是如何從實體法上對法律糾紛進行最終的定性,本不應涉及訴訟程序的選擇,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和定性理解不同,往往會武斷地選擇訴訟程序而造成問題值得補充的是,“法律關系”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是思維方式上的觀念問題。如有學者對“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就屬于這一層次的問題,而不屬于是刑民交叉案件的核心問題。參見: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觀念”的反思與批評》載《法治研究》2014年第9期:64-74。。第三類即為“法律糾紛”層面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的是糾紛解決的程序選擇問題。結合上文對刑民交叉“真問題”的理解,值得進行討論的刑民交叉案件主要有兩種類型,分別是同一法律事實導致的法律糾紛難以定性的案件(定性疑難案件)和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多重糾紛案件)。以下就結合這兩種案件類型試著對刑民交叉案件的訴訟程序的選擇進行逆向考察。

        二、“刑民并舉”模式的考察

        (一)被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刑民并舉”,其核心特征就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分別進行,二者不具有事實認定和法律評價方面的制約關系。針對以上兩類刑民交叉案件,刑民并舉模式可分別對應為被動型和主動型。這里的“被動”是指在定性疑難案件中,問題的本身原本是實體法上的法律定性問題,無涉程序法意義上的“刑民并舉”。但由于當事人和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理解不同,致使有的以民事糾紛提訟,有的以刑事犯罪提起控訴。若這種不同的理解還處于觀念層面而并未訴諸司法程序,則問題仍是實體法上的問題。這時,可以通過聯席討論、召開專家論證會等方式來盡量達成某種共識,還不至于使“刑民并舉”現實化。若不同主體已經啟動了相應的訴訟程序,則就會造成訴訟程序上的并行和實體認定上的沖突。

        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有三個特征:其一,其存在的范圍僅限于對單一法律糾紛定性疑難的案件中;其二,其本質問題仍是糾紛的實體法定性;其三,“刑民并舉”的程序現實化是問題的根源而非答案。以某一經濟糾紛為例,這種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在實踐中可以下述幾種方式表現出來:(1)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2)在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司法機關等發現該案件應屬于經濟犯罪,而由公訴機關另行提起刑事控訴;(3)在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時,當事人出于某種目的又提起民事訴訟。在第一種情形中,由于民事訴訟和刑事指控在事實上均以當事人的參與或知曉為前提,所以,這種情形在實踐中比較罕見。倒是后兩種情形在實務中較為常見,我國亦出臺了多部司法解釋,針對這兩種情形產生的問題進行了規范和指導。代表的有1998年4月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1998年規定》)第1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印發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4年意見》)第7條

        《1998年規定》第11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014年意見》第7條:對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或者中止執行,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于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根據這兩條司法解釋,在第二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在第三種情形中,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如何評價這兩條司法解釋,關鍵是如何看待民法評價和刑法評價的關系。至于能否將這兩條司法解釋解釋為“先刑后民”,本文將在第三部分詳述。

        無論是將刑法的任務理解為“輔的法益保護”,還是將刑法本身理解為“二次性規范”,其均說明刑法是一種后置法、保障法。刑法的這種謙抑性雖然說明了刑法評價的介入時點是在前置規范評價失效的基礎上,但沒有直接說明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不同性質,刑法評價是否從縱向上在更高程度上包含了民法評價,以及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能否并行?一般來說,當民事違法超過一定的界限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時,就構成了犯罪,而不再認定為是單純的民事違法。但即使是這樣,也難以確定一條涇渭分明地劃分民事違法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二者之間總是存在一些模糊地帶,而定性疑難案件恰恰就發生在這些兩可之中。因此,若簡單的認為刑法評價包含民法評價,則不能為上述司法解釋提供有效的辯護。換個角度,從功能論的視角來說,民事訴訟裁決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注重當事人之間關系的修復和損害賠償;刑事訴訟裁決的是代表國家的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注重的是對犯罪人的懲罰和預防。這種比較似乎也不能直接回答問題,但卻包含了一條重要的啟示: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其所處理對象均包含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只不過傳統的刑事法和刑事訴訟法在界定犯罪和設置訴訟主體時對被害人有所忽視罷了。我國《刑法》第36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這條就說明了,雖然理論上可以認為刑法評價所代表的社會危害程度包含了民法評價,但民事訴訟的功能卻不能被刑事訴訟所替代。從這一點來說,上述兩條司法解釋所體現的刑法評價在訴訟程序上優先于民法評價是值得肯定的,但刑法評價在思維方式上并不能優先于民法評價,而且單純的刑法評價也并不意味著解決了全部的問題。

        (二)主動型的“刑民并舉”

        所謂主動型的“刑民并舉”,是指對同一法律事實導致了多種不同屬性法律糾紛的案件,依據糾紛的不同性質,同時提起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之所以謂其是“主動”的,是希望能同時發揮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不同功能,全面處理公訴方、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間的問題。這種主動型“刑民并舉”的適用范圍相當于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適用范圍。那么,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制度能達到這種全面處理的要求嗎?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4],其主要的追求之一就是同時實現司法審判的全面性和訴訟效率的提高。但實踐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卻偏離了這個初衷。首先,“由同一審判組織審理民事和刑事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顯然違背了訴訟的內在規律”[1]31-36;其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和2000年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以遭受物質損失為條件,賠償范圍亦以物質損失為限,不包括精神損失。此外,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進一步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的,無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在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但是,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此,若一個侵犯人身權但并未造成其他物質損失的民事侵權案件,在民事訴訟中可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請;而若該侵權案件達到了構成犯罪的程度,無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審結后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均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可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未實現全面審判的初衷。

        然而,以上論述并不能得出否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結論,問題的本質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不完善而不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應該存在。若合理地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即可揚長避短。在一些事實和定性爭議不大、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易于保證的涉及民事賠償的刑事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能節約訴訟資源,提高訴訟效率。而對于一些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有效地兼顧效益和公正的案件,應當堅持公正優先,采用“刑民并舉”模式來解決。但這也并不意味著“刑民并舉”能解決全部的剩余問題,對于一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刑民并舉”也會失效。比如,對于一些需要“先進行確權判斷,再進行侵權和犯罪判斷”的案件,就不能“刑民并舉”,而應當突出刑民的次序性。這就是所謂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了。

        三、“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模式的考察

        本文第二部分留下了兩個問題,分別是:(1)對于定性疑難案件,司法解釋所開出的處方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2)對于一些類似于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的案件,如何安排刑民的次序性。所謂“次序性”,是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不同方式,由于糾紛具有邏輯上的層次性,需要在訴訟程序的安排上分出先后。

        (一)對兩個司法解釋的理解

        《1998年規定》和《2014年意見》中的兩條司法解釋能否理解為“先刑后民”首先取決于對“先刑后民”本身作何理解。這兩個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情形,一是民事訴訟進行中發現定性錯誤而移交刑事管轄;二是,刑事訴訟進行中完全排除民事管轄。若將“先刑后民”中理解為一種實體法上解決法律糾紛的訴訟程序,該第一種情形就不能被認為符合這種語義,不能被認為屬于“先刑后民”。因為,對于定性疑難案件,本應只適用一種訴訟程序即可解決糾紛,而之所以出現被動型的“刑民并舉”和所謂的“先刑后民”,均是由于一方訴訟主體理解錯誤所致,介入第二種訴訟程序不過是該錯誤的表現,或是糾正錯誤的手段。第二種情形之所以完全排除民事訴訟,也有其合理性。首先,在法律定性層面,它契合了對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關系的理解。對于一個法律糾紛,若屬于刑事管轄的范圍,則當然排除民事管轄,這是由刑法保障法的屬性決定的。其次,在事實認定層面,它也符合了關于兩大訴訟證明標準的規定。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5],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是“證據確實、充分”??梢?,后者要嚴于前者。從這個角度而言,案件事實若通過了刑訴證明標準的檢測,則在民訴中可當然認定;反之,則否。因此,即使是從糾正錯誤的角度,在刑事訴訟之后提起的民事訴訟中,也可以直接將刑事訴訟中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免證事實。從這種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角度和訴訟效益的角度,第二種情形可以理解為是一種“權宜”意義上的“先刑后民”。

        需要補充的是,該司法解釋所規制的情形并不周延,其僅限于前一訴訟程序進行中的發生的情況,對于前一訴訟程序審結后發生的情況則沒有明確表態。例如,在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現該民事糾紛應屬于刑事犯罪;或者,在刑事訴訟審結之后,發現該刑事指控應為民事糾紛,甚至并不違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和《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出現這兩種情形時,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重新審理。

        (二)刑民次序的確定

        關于刑民次序性的確定,其主要存在于一些需要先進行民事確權,然后才能進行民事侵權和犯罪認定的案件中。比如對于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處理,就需要先確定具體的權利人的歸屬才能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侵權和犯罪。而且,知識產權案件的專業化,也不是普通的刑事訴訟程序所能涵蓋的,因此,應當先通過民事訴訟(知識產權訴訟)進行確權和侵權的審理。此外,還有另一種極為特殊的“先民后刑”,規定在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4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該項是交通肇事罪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一種情形。根據這一規定,若交通肇事單純造成財產損失時,需要首先進行民事賠償,才能具體確定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之所以此種“先民后刑”較為特殊,是因為該民事賠償的優先與否取決于被告人的賠償能力,既不需要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也不需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程序選擇權

        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一種合理而有效的制度。所謂被害人程序選擇權,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處理中,當事人有權利參與案件并對案件依何種程序處理所行使的一定程度的決定權[6]。實際上,刑民交叉案件爭論的癥結就在于如何充分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在刑事和解和恢復性司法等理念背景下,對于一些定性疑難的案件,可由被害人選擇是進行民事救濟還是以刑事案件向公檢報案。這些案件本身就屬于刑民交界地帶,只要其沒有給其他人造成損害,就不妨將國家追訴讓位于私權救濟。對于一些多重糾紛案件,亦可以讓被害人選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刑民并舉”。通過把選擇權和風險交給被害人,不僅是對被害人處分權的尊重,同時也利于被害人對審判結果的可接受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為這種情況下的被害人選擇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但被害人的選擇權也不是毫無約束,對于一些民事確權和刑事裁決間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案件或者是對于一些還有其他被害人或者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并不能由被害人或部分被害人來選擇訴訟程序,否則就會導致程序錯誤和程序混亂。事實上,出于審判公正和效益的考慮,這種選擇權已經超出了被害人享有或單獨享有的范圍。

        根據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對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模式進行考察的結論:(1)對于一些不具有邏輯先后關系的多重法律糾紛應當適用“刑民并舉”模式,在兼顧案件全面、公正處理和訴訟效益的情況下,亦可以采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2)對于一些定性疑難案件,若刑事訴訟已經進行,根據刑法評價與民法評價的關系以及兩大訴訟制度證明標準的規定,可以排除民事管轄,實行一種權宜性的“先刑后民”模式。同時,在某些情況下,還需要不吝于適用審判監督程序;(3)對于一些需要先確權再判斷侵權和犯罪的案件和主要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肇事行為,可以采用“先民后刑”的模式;(4)在不違背以上原則的基礎上,可適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以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權益。

        參考文獻:

        [1] 江偉,范躍如.刑民交叉案件處理機制研究[J].法商研究,2005(4):31-36.

        [2] 楊興培.刑民交叉案件的類型分析和破解方法[J].東方法學,2014(4):2-9.

        [3] 毛立新.刑民交叉案件分案審理的標準[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4):86-90.

        [4] 陳光中.刑事訴訟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233.

        第9篇:經濟糾紛的種類范文

        關鍵詞:經濟合同;審計;方法

        中圖分類號:F239.4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經濟合同的內容

        經濟合同由由三類條款構成,即商務條款,技術條款和法律條款。

        商務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相關合同交易的具體商務安排做出的約定條款,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時間與方式、價格、支付或結算方式、運輸、期限、包裝、保險等條款。

        技術條款是指對合同標的物的物理化學性能、技術等級和規范等特征加以約定,使得合同標的物能夠與種類物相區別和特定化的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檢驗標準、工藝、使用、驗收及維護等條款。

        法律條款是指針對糾紛及救濟問題提出的合同條款,該條款保障了合同的順利履行,并嚴格約束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該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權利合同義務、違約責任、知識產權、適用法律、不可抗力、爭議解決及合同效力條款等。

        二、經濟合同的審計

        經濟合同簽訂前的審計是當事人雙方簽字之前的審計,這時候的合同條款已基本確定,經濟合同簽訂前的審計屬于事前審計,是經濟合同審計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當事人雙方一旦在合同上簽字,經濟合同就具備了法律效力,如果在簽訂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對于醫院經濟合同而言,就會給醫院帶來比較嚴重的損失,如醫院的形象及信譽等方面,尤其會影響到醫院的經濟效益。

        (一)審計目標

        醫院經濟合同審計的目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從醫院的實際情況出發,確保經濟合同符合醫院經營活動的需求,可以為醫院的發展提供實際的幫助;經濟合同的審計包括對經濟合同條款完整性的審查,確保每項條款的含義清晰明確的體現出來;經濟合同審計使得經濟合同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效避免了經濟糾紛,預防經驗風險。

        (二)需要上交的資料

        1.對方單位的介紹信、法人代表身份證,或者人的本人身份證和有效授權委托證書;2.對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代碼證》;3.對方相應的資格證書或等級證書的復印件;4.對方提供的履行相應經濟合同能力的證明材料;5.對方當事人開戶銀行賬號;6.陳述簽訂合同理由的書面報告;7.擬簽訂經濟合同的樣本;8.院領導審批意見書。

        (三)審查的主要內容

        1.審查簽訂經濟合同的必要性。審查經濟合同應基于醫院的實際發展情況,審查醫院的現有資源,是否可以落實合同內的條款;同時還要審查是否對經濟合同內容做出了相應的財務預算;另外,還需審查是否將經濟合同列入了醫院的經營計劃、投資計劃或者其他計劃中。

        2.對經濟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對經濟合同的審查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應審查經濟合同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合同內容不得出現有違法內容;基于醫院的實際發展情況,審查經濟合同是否與醫院的方針政策一致,分析經濟合同是否會給醫院帶來預期的效益;另外,還要審查對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性,簽訂合同的的當事人的權利,以及對方簽訂合同是否具備充分的理由等;最后,還需對對方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進行審查,盡量將經濟合同的風險降到最低。

        三、購銷合同的審計

        購銷合同的條款包括:產品的技術標準;產品的名稱、品種、型號、規格、等級、花色;產品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產品的價格;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產品的運輸方式及運費的承擔方式;產品的交貨方法及交貨單位;交(提)貨期限;接(提)貨單位或者接(提)貨人;驗收方法;產品結算單位、時間及方式;開戶銀行、賬號及賬戶名稱,違約責任等。

        購銷合同的審計首先應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具備上述條款,如果出現缺少條款的現象,并查看缺少的條款是否是必要的條款,然后對各項條款進行分析,審查條款的含義是否明確清晰。當審查結束后,將審查意見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出來,經過合同簽訂部門的研究分析,同時提出具體的改進意見,逐漸完善合同內容。

        對于比較重大的經濟合同的審計,不僅要做好審計工作,同時還需借鑒法律顧問和相關專家的意見,做到對合同條款的充分全面的分析,避免出現法律或技術方面的問題。合同中比較容易忽視的問題主要有:1、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分擔問題,由于合同的執行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這項問題也是不能被忽視的,尤其是技術服務或技術轉讓合同;2、與執行該合同相關的服務及后續服務的要求及相關費用的承擔問題。

        四、建設工程合同的審計

        建設工程合同的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工程范圍和工期,工程范圍包括建筑面積、建筑物數量、工程質地、建筑物結構、工程批準文號等;建筑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審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算標準及其確定方法是否合理;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審查是否具備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并對付款和結算方式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另外,還應對簽訂合同的雙方的權利及義務的對等性進行審查,審查合同內是否有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進而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對于內容復雜、較難掌握,承辦部門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由審計處負責聯系醫院所聘法律顧問進行合同審核。

        五、做好經濟合同審計的建議

        1.以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制度》為基礎,積極了解并掌握合同審計的主要程序和管理方法,并應用于實際工作中,各個部門應明確自己的權利及義務,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使得經濟合同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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