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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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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

        摘要: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認定標準在學界和實務界一直爭議不斷,“服務器標準”已經不能適應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用戶感知標準”過于主觀,“實質替代標準”側重于傳播效果,“實質呈現標準”與“新公眾標準”同樣也存在缺陷,更為適合的是“提供標準”。“提供標準”是對著作權法中信息網絡傳播權規定的回歸,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作品提供行為,使得作品處于公眾可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的狀態,就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該標準符合技術中立原則,對未來互聯網技術發展具有包容性,更能有效解決當前我國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司法困境。

        關鍵詞:深層鏈接;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

        一、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現狀及問題

        著作權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保護著作權人,協調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用戶之間權益的一項重要權利。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深層鏈接是否直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標準各執一詞,對司法實踐造成極大困擾。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在判案的過程中選擇不一樣的標準,所得出的判決結果就千差萬別。比如2015年“騰訊公司訴易聯維達公司案”,初審法院采用“實質替代標準”認為被告設置深層鏈接行為產生了實質替代被鏈網站傳播作品的效果,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初審法院的判決并不認可,堅持適用“服務器標準”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認為被告設置深層鏈接的行為不是上傳至服務器行為,沒有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學術領域,學者們也對認定標準各抒己見。比如王遷教授認為傳播行為要有傳播源,所以支持服務器標準;崔國斌教授認為傳播行為應分為提供和展示行為,所以贊成實質呈現標準;劉銀良教授支持提供標準。由此可見,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標準并沒有統一確定,因此目前亟需確定出一種合理、準確的認定標準以避免再出現混亂的局面。

        二、不同認定標準的反駁

        (一)服務器標準服務器標準目前是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中的主流標準。該標準強調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實施必須要有一個步驟,即將作品上傳至網絡服務器。設鏈網站設置深層鏈接讓用戶可以訪問被鏈網站作品,與上傳至服務器行為并不相同,故而此行為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一般認為上傳至服務器行為屬于最初的提供行為即初始提供行為,然而其只是一種典型的提供行為,該行為并不能否定其他符合條件的向公眾提供行為。設鏈網站沒有獲得權利人許可的設鏈行為仍可以屬于向公眾提供行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

        (二)用戶感知標準用戶感知標準強調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權的認定應該側重于用戶的主觀感知。如果用戶在設鏈網站獲得被鏈網站作品但并沒有意識到被鏈網站的存在,則設鏈網站的設鏈行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相對的如果用戶意識到被鏈網站的存在,則設鏈網站的設鏈行為并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其實該標準的缺陷非常明顯,以一個主觀標準判斷客觀存在的事實———傳播行為,是不符合法理的。另外,不同的用戶對相同的事實可能會有不同的感知,以哪種感知作為判斷標準是模糊的,缺乏確定性,也容易導致不公平的判決結果。

        (三)實質呈現標準實質呈現標準的贊同者認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分為“提供行為”和“展示行為”兩個部分,設鏈網站利用深層鏈接技術以自己的名義向公眾展示作品的行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然而只要作品處于準備傳輸的狀態,就構成公開傳播。簡單的說,作品上傳至公開的服務器上,該作品就隨時準備傳輸,即使沒有實際的用戶去獲取,但公開傳播的行為已經完成。所以將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分為提供和展示行為這種想法從理論上就已經是錯誤的,更不要說以此成為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標準了。

        (四)實質替代標準實質替代標準側重于從實際的傳播效果進行判斷,要考慮設鏈網站的設鏈行為是否構成對被鏈網站的替代,產生由設鏈網站傳播作品的效果。如果設鏈網站設置深層鏈接進行了對被鏈網站作品的傳播卻攔截的被鏈網站的流量,產生了替代被鏈網站傳播作品的效果,則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該標準與“用戶感知標準”具有異曲同工之處,都是一種主觀的判斷。只不過該標準需要判斷的是設鏈網站有沒有產生替代被鏈網站傳播作品的效果,而“用戶感知標準”需要判斷的是用戶能否察覺被鏈網站的存在。正如上文所述,傳播行為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能以主觀判斷標準來判定客觀存在的事實。再者,設鏈網站與被鏈網站不是替代與被替代的關系,而是依附關系。若刪除被鏈網站的內容,則用戶不會在設鏈網站中看到被鏈網站內容。

        (五)新公眾標準新公眾標準強調深層鏈接行為是否屬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僅要求該行為是傳播行為,而且還要傳播的對象必須是在初始傳播時沒有納入傳播范圍的新受眾。如果權利人不采取任何技術措施的在互聯網上傳播作品,則行為人的設鏈行為因沒有新的受眾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然而此標準從開始就定位錯誤,因為公開傳播沒有要求要面向新的公眾,否則就違背公開傳播權的原理,導致公開傳播權的用盡。

        三、提供標準應成為判斷深層鏈接侵權的標準

        (一)符合法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此項權利規范的基礎行為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因此判斷設鏈行為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也應該以行為是否屬于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為認定標準。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可以細化分為兩個要素:一是作品的提供行為,正如上文所述,作品的提供行為并非只包括上傳至網絡服務器這一初始行為,也可以包括二次提供行為、甚至多次提供行為。它可以由不同的主體多次實施,但要接受著作權人的控制。二是向公眾提供,即作品處于為公眾可隨時獲得的狀態。在互聯網環境下,設鏈網站設置深層鏈接傳播被鏈網站的作品,而且該作品處于一個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很容易就能被公眾獲得的狀態,那么此深層鏈接行為就屬于向公眾提供行為,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兩個要素前者是判斷是否侵犯信息網絡權的前提,后者是判斷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驗證條件,兩者的適用是判斷深層鏈接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準確標準。

        (二)維持法律的穩定性正如上文對提供標準的介紹,歸其本質是等同于法律標準的,但又不同于法律標準。法律標準是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構成要件轉化而來的,強調只要是將作品置于公眾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能夠很容易獲得的狀態,就屬于作品提供行為。此標準并沒有得到廣泛認可,故沒有評價。提供標準作為純粹的行為判斷標準,不需要主觀的通過價值判斷進行判定,不管未來互聯網技術發展的多么復雜,只要行為人向公眾提供了作品,使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就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范疇。該標準符合技術中立原則,對互聯網未來技術發展具有包容性,能夠維持法律的穩定性。

        (三)優化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適用提供標準認定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首先解決當前認定標準不一致的局面,其次肯定了深層鏈接的行為屬于向公眾提供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設鏈網站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根據司法解釋可知,權利人具有承擔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作品的證明責任。綜合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眾多認定標準,提供標準的適用更為方便。權利人只要證明設鏈網站未經許可提供深層鏈接向公眾提供作品即可,簡化了其對具體細節的舉證要求,便于權利人舉證,維護權利人的利益。

        四、結語

        目前國內學者和法官對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的意見不統一導致司法實踐困境,尋求一個統一且正確的認定標準極為重要。本文通過對現存在的認定標準“服務器標準”“用戶感知標準”“實質替代標準”“實質呈現標準”“新公眾標準”的評析,結合我國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規定,認為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標準應該適用“提供標準”,若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網絡空間設置深層鏈接對被鏈網站的作品進行傳播,滿足用戶能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互聯網空間獲得作品———即公眾能及時獲得的狀態,就認定為行為人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侵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標準的適用能夠維持法律的穩定性,簡化權利人的舉證責任,理應得到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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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張景瑞.深層鏈接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認定標準研究[D].天津市:天津師范大學,2019.

        [3]劉銀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判定———從“用戶感知標準”到“提供標準”[J].法學.2017(1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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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陳紹玲.論網絡中設鏈行為的法律定性[J].知識產權.2015(12):29-38.

        作者:段倩倩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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