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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土壤污染防治政策

        第1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壤污染;域外借鑒;立法構想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土壤污染概述

        農業在我國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糧食生產離不開土地,土地生產糧食又依賴于肥沃的土壤,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碼在現在是這樣的,畢竟無土栽培技術還不能夠大規模的應用于生產實踐。因此,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耕地在日漸消失,我們的土壤污染現狀形勢嚴峻,僅僅依靠零散的法律規范并不能改變土壤污染的現狀。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們生產生活而產生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積累到一定程度,而損害土壤自凈能力,引起土壤質量惡化,進而破壞土壤性能的活動。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而產生的結果,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具體而言,土壤污染具體以下幾個特征:

        1、形成的長期性。土壤污染形成的長期性歸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凈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不會對土壤的質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響,污染物的運動是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

        2、污染的隱藏性。土壤污染是一種漸進的、潛在的形成過程,對于土壤污染的檢測往往要依靠對土壤的采樣、化驗等科學手段。假如一塊土地,單憑肉眼都能看出土質的惡化,那么這塊土地已經達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難治理性。土壤污染是一個長期污染物積累的過程,對于治理更是一個十分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一般的農藥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經過幾年的時間才可能恢復,但重金屬的污染卻可能經過幾百年的時間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響土質。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現狀。從土壤污染的特征,我們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嚴重的環境污染類型,它對于環境的影響不是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僅對糧食生產有很大影響,而且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更有十分嚴重的影響。2013年5月出現的“鎘大米”事件,就是一記警鐘,一些地區人們已經出現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經由一個環境問題,上升到民生問題。因此加大對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變立法零散,治理無力的狀況。

        二、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

        相比來講,我國的法治進程起步比較晚,為了解決一些現代化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法律借鑒。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體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國的立法情況。

        (一)日本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日本開始對土壤污染的重視也是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的。20世紀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屬鎘污染,使日本爆發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國民出現肢體疼痛,無力行走等癥狀,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事后,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據此法明確將鎘、銅、砷3個項目指定為特定有害物質。1999年頒布《Dioxine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確立了預防對策和修復對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雜則)、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統、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國對于土壤污染問題的重視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洛夫運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國頒布了超級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術規范方面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同時,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EPA)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產生的糾紛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點就是確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各國立法有很大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日本與美國的立法也正反映了這樣的一個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緊急立法治理。別人已經走過的老路,能夠指導我們實際的就要積極借鑒,更何況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正是形勢嚴峻之時,個別地區也發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國外許多國家為了治理土壤污染問題,都積極地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形成了系統的、完整的預防、治理和保護體系。而我國的現狀卻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和管理機制,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也不完備。僅有的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們大多是宏觀性的或者是淺顯的應對對策而已,對于緩解當前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形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問題,還是十分困難的。

        四、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構想

        國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體規則,對于我們而言都是一種資源,一種能夠豐富和完善自己的資源。國家的發展是有規律的,發達國家走過的路往往發展中國家也要走,而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就是發展中國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轍的老路,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鑒+創新”。

        (一)域外借鑒

        1、劃定區域,區別污染地區、污染類型的特點治理。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區域,采取不同的標準,這同樣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國鹽堿地和紅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點,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對于區域的劃分,可以借鑒日本做法,根據土壤的應用功能、保護目標等分別劃定“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和“工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

        2、實施土壤污染動態監測評價制度。20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美國開展了土壤環境監測研究。隨后日本、英國等國相繼展開了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了相關的土壤環境監測系統。我國還沒有建立常規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國土壤生態監測系統,來應對嚴峻的土壤質量變化形勢。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就是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持,而最初資金的來源就是通過向污染企業等相關主體進行征稅。我國現實也存在這種對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應支持的對價。對于這種資金,我們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運作,但國家主導建立一個防治土壤污染的資金支持形式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創新

        1、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問題,單單借鑒國外的經驗還是不夠的,還要與我國的實際相聯系,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把外來的制度本土化。同時,我們應結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結果,根據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究。

        2、劃分部門,明確職責。我國當前對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之一就是責任不夠明確,往往是“多龍治水”的這樣一種狀態。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責任體系。誰的監管區域誰負責監督,誰的污染責任誰負責治理等等明文規定。

        3、政策導向,公眾參與。在我國商品經濟發展加速期,商業的巨大利益誘惑,加上種植業的效益不高,越來越多的農民要脫離土地,從事商業等行業。國家對此采取農戶補貼、國家限價收購等政策來支持、引導農民種植糧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問題上,單單依靠政府一樣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導公眾參與。此外,土壤污染的發生,除了工業企業外,人們平時的生產、生活對土壤的影響一樣很大,故對于宣傳科學的生態觀,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同樣意義重大。

        主要參考文獻:

        [1]趙梅.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學文獻.

        第2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受制于權責不明、資金來源不足及盈利模式不清等諸多問題,長期以來,中國的土壤污染治理工作舉步維艱。

        3月6日,農業部印發關于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實施意見,要求切實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自2016年5月“土十條”出臺至今,中央政府先后頒布《環境保護稅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等多項法規,旨在推動土壤污染治理發展;最新兩會工作報告提出,2017年將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

        有觀點認為,伴隨環保產業基金的建立以及各項法規的頒布落實,土壤修復市場空間有望進一步得到釋放。

        萬億藍海待開發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中國污染地塊分類包括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污染地塊、固體廢物集中處理處置場地、采油/采礦區和污染耕地等多種類型,大體可劃分為城市污染場地、農村污染場地和采油/采礦場地三類。

        截至2014年,中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其中輕微、輕度、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分別為11.2%、2.3%、1.5%和1.1%;土壤污染物以無機型(重金屬污染)為主,有機型(有機污染物)次之,復合型污染比重較小,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

        在所有污染地塊中,耕地土壤污染最為嚴重,點位超標率高達19.4%。數據統計顯示,在占全國耕地總面積68%的13.86億畝耕地樣本中,受污染耕地的面積占比約為8%,其中重金屬中、重度污染或超標的點位比例占2.5%,覆蓋面積3488萬畝,輕微、輕度污染或超標的點位比例占5.7%,覆蓋面積7899萬畝。

        根據民生證券測算,目前全國污染地塊超過50萬塊,有待修復的土壤污染面積為3.83億畝。其中,耕地污染面積約為1.5億畝,占總耕地面積的8.3%。

        2016年5月28日,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下稱“土十條”)。根據“土十條”制定的工作目標,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具體而言,到2020年,中輕度污染耕地實現安全利用面積達到4000萬畝,治理和修復面積達到1000萬畝,退耕還林、還草面積力爭達到2000萬畝。

        由于土壤類型不同,污染土地的單位治理成本亦由130元/噸至3000元/噸不等,民生證券預計,目前中國耕地土壤污染修復投資需求超過3萬億元,礦區土壤污染和城市土壤污染投資需求分別約為2萬億元和1萬億元,土壤修復總市場空間超過6萬億元。

        興業證券則預計,“十三五”期間,中國耕地土壤修復市場規模約為3960億元,城市場地修復規模約為7600億元(不考慮污水灌溉區),油礦區治理規模約為1700億元,合計1.33萬億元。

        目前,國內土壤污染修復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復法,每畝污染土地平均修復成本約為2萬元。假設上述1000萬畝均采用成本最低的植物修復法,“十三五”期間,土壤修復的市場規模仍在2000億元以上。

        政策頻出 市場空間有望釋放

        與土壤修復廣闊市場空間相悖的是,2015年中國土壤修復合同簽約額僅為21.28億元,較2014年的12.74億元增長67%,盡管增幅明顯,但整體規模仍相對較小。

        市場普遍認為,由于法規制定的相對滯后,土壤修復行業一直存在的權責不明、資金來源不足、盈利模式不清晰等問題是導致土壤修復市場空間無法釋放的重要原因。

        海通證券在研報中指出,環保行業的發展有賴于政策的支持和推動,在中國的環保發展史中,土壤污染問題實際上是和水污染、大氣污染一并出現的,但由于一直得不到重視,土壤治理行業的起步和目前的成熟程度遠落后于水、大氣、固廢治理行業。

        根據海通證券研報,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并于1996年和2008年進行了兩次修訂;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出臺,于1995年、2000年和2015年進行了三次修;1995年,國家頒布了《固廢污染物環境防治法》,于2015年進行修訂。但截至2015年,土壤污染防治法仍處于制定階段。

        由于缺少具體的法規政策,各責任主體的權責邊界亦不清晰,土壤修復的資金來源不足問題始終是制約土壤修復市場空間釋放的關鍵因素。

        數據統計顯示,2007-2015年,國內總投入達89.78億元的316個土壤修復項目中,來源于政府財政資金、自籌資金、財政與自籌資金組合的金額分別約為63%、14%和21%。面對土壤修復巨大的投資規模,大部分依靠財政資金無異于杯水車薪。

        但需要指出的是,2016年以來,國家先后頒布了諸多政策文件,土壤修復行業整體環境正明顯發生改變。

        2016年3月,環保部公告,“經中央有關部門批復同意,環保機構編制做部分調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設置水、大氣、土壤三個環境管理司。”

        有分析人士認為,此前土壤防治職責由自然生態保護司兼任,獨立成司后,土壤防治成為與水、大氣污染防治同樣地位的污染治理三大板塊之一,行業受重視程度明顯提高。

        2016年11月,《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初步確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預防和保護、管控和修復、經濟措施、監督檢查、法制責任等;同時,意見稿還明確將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用于詳查、風險防控、修復項目等領域。

        市場普遍認為,“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有望成為中國版的“超級基金”,對于解決資金來源問題意義重大。

        根據相關資料,20世紀后半葉,伴隨國內經濟的深刻變革,美國經濟和工作重心經歷了從城市到郊區、由北向南、由東向西的轉移。然而,眾多企業在搬遷后,留下了包括工業用地、汽車加油站、廢棄庫房在內的大量“棕色地塊”,由于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工業廢物污染問題,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形成了嚴重威脅。

        1978年,美國紐約州發生拉夫運河事件,引發公眾對“棕地”危害的普遍關注。為解決危險物質泄漏造成污染的土壤修復及其費用負擔問題,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CERCLA),該法案因其中的環保超級基金而聞名,因此,通常又被稱為《超級基金法案》。

        根據《超級基金法案》,超級基金初始金額為16億美元,其中2.2億美元資金來自于聯邦財政撥款,剩余13.8億美元資金則來自于對國內生產石油和化學品原料征收的專門稅。198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超級基金修正及再授權法》,提高石油稅并新增對50種化學衍生物及年收入200萬美元以上企業征收的附加稅。此后,超級基金整體規模上升至85億美元。其中,聯邦普通稅貢獻27.5億美元,其他來源包括常規撥款、從污染責任者追討的修復和管理M用、罰款、利息及其他投資收入。

        數據統計顯示,1981-1995年,超級基金約有67.5%的資金來自于專門稅收,政府撥款占17.3%,基金利息和追索資金/罰金占比分別約為9%和6.1%。

        參照超級基金的發展路徑可以發現,環保稅是基金前期資金的主要來源。與之對應,2016年12月,《環境保護稅法》經人大審議通過,法案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數據顯示,2003-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的排污費約為2116億元,繳納排污費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累計超過500萬戶。其中,2015年征收額為173億元。而根據此前的媒體報道,開征后,預計每年環保稅征收規模可達500億元,較2015年增長189.01%。

        第3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原因多,修復難

        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有諸多方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政策研究”課題負責人吳平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先是長期過度施用農藥、化肥,以及污水灌溉造成土壤污染,我國每年化肥施用量超過4100萬噸,污水灌溉農田面積超過330萬公頃。其次,在大中城市及工礦業發達地區,礦石冶煉、燃煤等工業“三廢”排放活動是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再次,南方省份土壤重金屬天然含量高,加上耕地土壤日趨酸化導致重金屬污染加劇。此外,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傾倒,經過日曬、雨淋、水洗,污染得以輻射狀、漏斗狀向周圍土壤擴散,造成周圍土壤甚至地下水的嚴重污染。鈾礦和釷礦開采、核廢料處理、燃煤發電廠、磷酸鹽礦開采加工等產生的放射性物質,也會對土壤造成污染。

        污染土壤修復表現為一個技術問題,但中國環境科學院總工程師李發生在接受采訪時多次強調,工程的總體設計需要美學支撐。他指出,場地修復事業中的人文科學,包括人的素質、人文環境,也包括所匹配的政策。“場地修復中的人文問題目前在國內極少被關注。比如修復公司應以承擔社會責任的態度去工作,這樣許多問題就容易解決了。甚至,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地去考慮場地修復工作的美學建設、景觀恢復問題,采取措施降低能耗等。”他主張美學管理要在第一時間介入場地修復設計,“污染場地到底適合做什么,在一開始就應該統籌規劃。國內通常更多地強調使用功能,不會考慮那么深遠。事實上,修復是對污染場地的優化過程,要尋求對環境影響最小、視覺效果最好、更加安全的解決方案。”

        同時,李發生認為,污染土壤修復產業需要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處理好各方關系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首先是污染企業,其次是政府,然后是參與土壤修復的企業,還有更重要的是老百姓。考慮到很多污染企業是國有企業,在協調利益關系時國家干預也格外重要。”他強調,在協調土地開發商、公眾、土壤修復企業、政府關系中,注重頂層制度設計,平衡各方利益,使這項事業健康有序地發展。讓和諧的人文之美與先進的修復技術相結合,恢復土壤的生態原貌。

        公眾參與機制不暢也是導致重金屬污染問題難以得到及時有效解決的問題之一,北京師范大學環境學院博士生導師程紅光認為,信息不對稱是治理難的重要原因。因為企業的污染只有企業最清楚,公眾并不是特別地了解企業的污染狀況,也不具有相關的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他告訴記者,要解決重金屬污染問題,關鍵在于要以人體健康為指揮棒,轉變環保相關工作的工作方式和重點,需要規劃、產業、環保、水利和衛生等部門齊抓共管,控制重金屬污染的暴露渠道。他建議,從提高重金屬污染監測的能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完善權力分配體制等多個方面完善重金屬污染防治體系。

        修復產業,迎來初生但空間巨大

        第4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困局待解

        土壤污染治理乏術

        “目前中國土壤污染防治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確實存在困局。”北京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彭應登接受筆者采訪時認為,目前我國極度缺失支撐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礎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局不足為奇。

        目前土壤污染的困局,首要體現為在其治理愈加緊迫的情況下,卻一直“治理乏術”。同其他環境污染一樣,土壤污染同樣陷入了一種“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的惡性循環。

        “我覺得,不是‘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而是環境污染具有的長期性、潛伏性、累積性和傳遞性。一些污染至少會有20年以上的潛伏期,過去積累的污染經過長期的潛伏和積累,幾十年后會爆發,我國當前的營養鹽富營養化污染就是這樣的例子。”中國土壤學專家、南京農業大學教授潘根興接受筆者采訪時認為,現在很多污染治理,還沒有切斷污染源,就污染事件處理污染,表面的治理治標不治本,這是許多污染得不到解決的根源。

        彭應登認為,造成土壤污染治理困局的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缺乏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由于缺乏土壤環境保護法,企業對土壤污染沒有修復和賠償的義務約束,所以很難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其二是只看到了農業污染土壤的問題,而工業活動引起的土壤污染問題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其實,工業活動是加重土壤復合型污染的主因。其三是缺乏土壤污染控制標準與土壤修復標準。

        “當前的緊迫性是防止新的污染和控制已存在污染的集中爆發。”潘根興說,流域性污染和傳遞性污染難于治理是當前環境治理的困局。南方多金屬礦區開采引出的重金屬污染,通過酸性廢水的流失和河流的傳輸,形成對流域水系和土壤的擴散,造成大面積珠江、長江和贛江流域稻田的污染。

        “另外一個困局是,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制定的環境質量標準太寬松,拿這個標準說事,往往掩蓋了污染,例如鉛的土壤質量標準居然在250mg/kg以上。因而會有土壤污染未超標,但出現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安全問題。”潘根興說。

        廣大的農村地區正在成為土壤污染的重災區。筆者在重慶、黑龍江、四川等地調研發現,由于城鎮化發展速度快,不少小城鎮在發展過程中沒有配備完善的垃圾處理體系,大量未處理垃圾被傾倒在周邊農村,破壞了農村環境,甚至侵占農田、湖泊河道,引起農民不滿。

        科學發展

        不應盲目追求GDP

        “環境問題在我國正處于大規模擴散中。因此,如果只強調發展,不考慮環境的風險,這是對資源和環境的掠奪。科學發展,應先有規劃,后有發展。不能盲目追求GDP。”潘根興說。

        潘根興認為,環境保護在發達國家是任何發展項目所必須考慮的背景問題。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國家經濟發展有很多規劃,有規定的發展指標,各種改革和政策措施十分強勁,因而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但對環境污染問題缺乏明確的規劃,特別是產業發展缺乏對當地環境可能影響的多效應和長期效應的評估。

        例如,當前正處于產業帶向中西部轉移階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很少有對當地環境容量和環保的規劃,一些村鎮正在無選擇地承接東部轉移的產業,一些高污染產業正在由東部向西部轉移。中西部地區土壤質量差,環境容量其實比大部分東部地區低,這是十分危險的。

        筆者獲悉,造成生態和環境破壞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頭是企業。有數據表明,我國工業企業污染約占總污染的70%,其中工業企業污染中的50%是因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的。

        江蘇省小康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蘇省省委黨校教授馮治認為,有關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了對周圍環境和群眾健康的保護,暴露出企業環境意識薄弱和地方政府責任缺失。從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再到紫金礦業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監管乏力、管理缺失的問題。

        馮治指出,發展經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當人們呼吸的空氣、飲用的水源、食用的糧食、蔬菜和肉類都遭到嚴重污染時,這種發展就背離了初衷,是不可持續的。因此,需反思產業發展模式,真正落實轉變發展方式的戰略,實現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針對當前土壤污染存在的問題,專家指出,要真正把科學發展落在實處,建立有效的環境監管機制,完善土壤保護與修復的相關法律,優化產業和生態布局,走一條科學、合理、可持續的發展之路。

        “土地污染治理的模式有很多,有些是可以實際操作的,但實行起來為什么很難?”潘根興認為,污染面積大多是評估出來的,實際的調查卻有難度,一些地方不愿意被調查,土壤、水系和農產品的環境質量調查都如此。有很多地方甚至不愿意科研單位去研究污染環境治理,認為污染信息被釋放,不利于引資和發展。

        彭應登建議,我國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圍廣,治理難度大,需要改變“先污染后治理”的經濟發展模式,克服片面追求GDP的沖動,貫徹預防為主原則,制定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技術規范,加強行政引導與管理,強調政府在制訂發展規劃、利用土地資源時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注意對土壤資源環境的保護,維護土壤自身的自凈和修復能力。

        政府主導

        提升環境文明觀

        彭應登說,土壤污染由于其隱蔽性、長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點,一旦發生污染,必然會對當代人及后代人產生嚴重的影響,不利于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了避免這一后果,政府應當承擔起防治污染保護土壤環境的責任。

        “現階段只有政府牽頭,并按公益性質進行部分財政投入,才能啟動土壤污染治理的大任,真正實現服務型政府和監管型政府的雙重價值。”彭應登認為,由于土壤污染的復雜性、長期性、污染主體的多元性等,如果一味采用“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可能導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局始終無法突破。

        潘根興也表示,誰污染誰治理,聽起來好像有道理,但實際上給企業誤導,認為可以先發展,后治理,但發展的實惠被企業拿走,而污染的代價由被污染者承擔了。“一些企業帶走了發展的利益,留下了污染的包袱,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環境規劃和方案,規避和控制在先,追責治理在后。”

        “土壤污染普查是制定污染防治規劃的基礎性工作,只有先做好土壤污染摸底排查,才能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治措施,才能發揮資金應有的績效。”彭應登說。

        據報道,2006年到2010年,環保部費時五年耗資10億元進行了首次全國土壤污染狀況大規模調查。但對于此次調查的結果,環保部至今未對外公布。

        筆者采訪一些地方農業和環保部門時也獲悉,多數被污染地區“家底”不清,雖然國家和一些省份進行過相關調查,但具體污染狀況目前仍無法確定,亟待完善相關法律細則。

        彭應登建議,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強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技術的科研力度,對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區分別實施不同的治理和修復措施;其次是政府要通過財政補貼或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進行污染控制與治理;同時,通過支持生態農業建設與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建設,加大對重點區域農業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潘根興強調,在研究層面,環境研究一度追求高科技,但大規模可以推廣的技術仍不多。相反,一些常規但實用的技術,例如土壤化學和物理改良技術、鈍化技術等卻很有效果。例如,化工企業搬遷后留下污染地,污染物剝離轉移仍是異地污染,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對污染土壤進行物理封存和化學固定,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會也應有相應的環境文明觀,這在我國是十分薄弱的。公民的環境意識差,認為環境是公共資源,多消費環境資源就是占有了較多的公共資源。我們需要全社會合理消費自然資源,合理保護環境,自覺維護,而不是占有。”潘根興說。

        第5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方案》以2018年、2020年、2030年、本世紀中葉四個階段提出工作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省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方案》共提出10條任務、38款具體措施,每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和參與部門,便于貫徹落實。

        《方案》要求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并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作為參與《方案》編制的主要專家,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肖榮波博士對該《方案》亮點進行了解讀。

        明確目標:2020年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90%

        記者對比發現,與國家“土十條”明確了3個階段的目標相比,廣東《方案》增加了2018年的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省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

        對此,肖榮波表示,廣東增加了2018年的短期目標,是因為廣東前期在大力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積極開展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調查、污染土壤治理修復試點示范等方面已開展一系列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為了更好的延續現有“治土”工作,當前主要著力于補短板和強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能力建設,以便于《方案》對各地近期工作進行指導和落實。

        《方案》還對2020年、2030年的目聳迪置魅妨司嚀逯副輟5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韶關市提前一年完成。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肖榮波解釋,國家也把安全利用率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個核心指標。土壤污染治理是長期的過程,該指標強調的是污染土壤采取治理措施后,風險得到防控并能安全利用。例如輕度、中度污染耕地可以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得以重新安全利用。根據環保部數據,全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廣東這個比例會更高一些。所以根據實際,把全省2020和2030年的階段目標分別定在90%和95%。接下來國家和省里會就土壤的安全利用出臺一系列技術要求,以具體指導各地的土壤污染治理。

        打好基礎: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

        “治土”先要摸清現狀,才能有的放矢。對此《方案》把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放在第一條,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此前農業、環保等部門也對我國土壤污染狀況做過調查,但存在密度偏低、技術指標不統一等問題。”肖榮波說,《方案》對此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2019年底前,韶關及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其他地區于2020年底前完成。

        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突出重點:有色金屬礦采選等12大行業作為監管重點

        “由于不同地區的土壤、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千差萬別,這就要求地方‘土十條’的編制要因地制宜,體現區域特色。”肖榮波表示。

        例如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方面,《方案》結合廣東實際,確定了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12大行業重點監管行業。

        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八個重點監管行業相比,廣東的《方案》少了石油開采,根據地方產業及其污染特點,增加了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方案》對這些重點監管行業從土壤環境調查、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污染防治、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要求。

        在區域目標和任務設定上,也體現了區域差異化要求,如《方案》針對韶關市涉重金屬行業集中、土壤污染突出的問題,提出了在韶關仁化、曲江等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域實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建設土壤修復技術研發評估與工程示范基地,通過省市共建先行區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機制;針對珠三角地區工業發達、污染地塊密集等特點,提出了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部分城市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率先實施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

        聯合監管:土壤環境要求納入城市規劃與供地管理

        近年來,城市樓盤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亦屢屢引起輿論關注。在建設用地責任監管上,《方案》著重將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責任落實上,進一步明晰細化,著重污染地塊再開發全過程環境監管。

        “《方案》要求,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肖榮波指出,國土資源部門要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

        城鄉規劃部門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

        同時,要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方案》提出污染土壤的全過程環境監管要求,實行“三備案,一公開”的土壤環境監管制度,即規定污染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前需要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進行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三個環節,相關報告或結果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T備案,其中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先行試點:多元試點打造“治土”廣東樣板

        “廣東將通過多元化試點示范,打造土壤污染防治廣東樣板。”肖榮波指出。按照國家要求,韶關市要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對此《方案》針對先行區方案編制、涉重金屬環境整治以及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逐步改善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同時,將啟動建設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示范基地,開展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摸索形成成熟的修復技術體系和科學合理的治理推廣模式,為全省乃至全國的土壤修復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第6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摘要為推動解決當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環保部組織開展了為期三年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根據試點目的、工作基礎、典型代表性以及資金支持等情況,確定湖南省、重慶市和江蘇省的常州市、靖江市為試點地區。本文在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地區調研的基礎上,對試點工作進展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區管理實踐進行闡述,所總結的污染場地監管工作經驗,可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工作提供實踐支撐,對金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體系構建和其他地區的監管具有有益參考作用。

        關鍵詞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實踐;環境風險;土壤污染防治;修復治理

        相對于大氣、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場地污染防治目前正處于起步階段,面臨法規標準缺乏、責任義務不明、資金籌措不暢、技術支撐薄弱、認識能力不足等諸多困境。對于新興領域而言,管理上的問題尤顯急迫。而我國污染場地數量多、潛在環境風險高,管理形勢又十分嚴峻。為推動解決當前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8月環保部啟動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旨在通過在試點區域有組織、有指導地開展探索創新工作,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供全國借鑒參考,同時發揮試點引領示范作用,系統地促進全國場地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對試點地區和開展污染場地監管較好的地區進行了系統調查研究。當前,在“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編制的關鍵期,及時整理總結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的成效及北京、上海、浙江等非試點地區的管理實踐經驗,可為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提供實踐支撐,對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體系構建和其他地區的監管具有有益參考作用。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實踐內容及目標

        為落實《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通知》(環發[2012]140號),指導地方加強對污染場地土地流轉、再開發利用及竣工驗收等關鍵環節的環境監管,推動解決監管難點問題,2014年8月環保部了《關于開展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的通知》(環函[2014] 182號),根據試點目的、工作基礎、典型代表性以及資金支持等情況,考慮省、直轄市和地、縣級市不同的管理特點,確定湖南省、重慶市和江蘇省的常州市、靖江市為試點地區,開展為期三年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

        試點工作總體目標是通過試點,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的污染場地環境問題。任務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建立規范的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全過程管理模式,理順相關體制機制,出臺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有利于污染場地環境監管的金融、稅費、價格等經濟政策。利用債券發行、貸款、合同環境服務、土地利用置換政策等手段,探索多元化資金籌集模式。加大省市財政配套,有效推進政策出臺。三是完成環保部門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包括實施行業準入制度,規范相關調查、評估、修復企業行為等。

        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進展污染場地排查工作穩步推進

        重慶市開展了主城區搬遷場地的調查評估,摸清了主城九區污染場地現狀。湖南省對城區或城郊涉重污染行業工業企業、偏遠地區涉重污染行業且運行年限5年以上的工業企業及園區、涉重廢棄場地(歷史遺留生產區、在用或廢棄堆渣場)和面積大于l平方千米(1500畝)采礦區共四類場地進行了排查。常州市從2009年起逐年開展關停重污染企業的場地調查評估并建成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了與國土、規劃等部門的信息共享。靖江市對化工、電鍍、涉鉛等行業已關停并轉、破產、搬遷和即將搬遷的企業進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本市工業企業場地污染概況。

        污染場地監管制度逐步建立

        在政府層面,重慶市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了《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市政府印發了《關于加強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對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的對象范圍、基本要求、責任主體、監管措施和部門職責等進行了明確;靖江市政府出臺了《關于對擬掛牌土地拍賣前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所有土地在掛牌上市前必須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評估,重污染場地必須實施場地修復后方可掛牌上市開發利用。在多部門聯合上,常州市環保局會同規劃局、發改、國土局聯合印發了《市區經營性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環境影響預評價工作辦法》,明確了污染場地重新開發編制控規時,必須進行環境調查。常州市環保局聯合國土局、規劃局印發了《污染場地土壤修復環境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了對污染場地環境影響預評價、調查與評估、治理與修復,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明確了部門職責和各當事人及法人主體的責任。在環保部門管理上,常州市環保局印發了《常州市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流程》和《常州市關于加強企業搬遷過程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環境監管的通知》,明確了管理范圍、工作流程、備案材料及其文件格式等內容,規范了全過程管理。

        地方技術標準陸續出臺

        重慶市了《污染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技術指南(試行)》,即將印發《污染場地環境風險篩選值》《場地環境風險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及竣工驗收技術導則》《污染場地治理修復環境監理技術導則》4項地方性標準。常州市了《常州市污染場地調查和評估技術指南》,正在編制《常州市農田土壤調查技術指南》。靖江市編制了《電鍍工業遺留場地環境調查操作指南》,湖南省正在起草《湖南省重金屬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標準》。

        修復示范工程持續開展

        重慶市以綦江趕水農資倉庫殺蟲劑存放點和永川化工片區為對象,開展場地治理修復示范,以運行中的長壽工業園區為對象,建設示范園區土壤污染預防預警體系。常州市以“三江口地塊”為對象,采用“異位一資源化利用十局部區域隔離”的修復方案開展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靖江市選取典型重金屬場地進行詳細調查示范,選取電鍍行業場地進行普查示范,選取有十多家電鍍企業的西來電鍍中心進行區域示范,選取4家零散分布的電鍍企業和鉛鹽企業場地進行企業示范,開展治理修復示范。湖南省選取湘潭竹埠港化工園區關停、拆除和治理工程為環保部門全過程監管的修復示范工程。

        治理修復資金籌措方式多樣

        重慶修復資金主要依靠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和創新市場化投入機制來籌措,市政府專門成立重慶環保投資有限公司,設立了10億元的環保產業股權投資基金,采取PPP等模式參與污染場地整治等環保污染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常州市擬出臺《常州市污染場地修復治理融資管理指導意見》。靖江市成立了國資獨資的靖江市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對全市生態環境建設工程和場地污染修復工程實施統一管理,對用于生態環保建設的財政資金進行全程監督管理,探索污染場地管理的金融機制。湖南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污染場地修復投融資的指導意見(建議稿)》,開展了重金屬污染治理專項債券和PPP融資模式用于場地修復的探索工作。

        典型地區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

        由于搬遷工業場地再開發的大量實施,從2004年宋家莊地鐵施工工人暈倒事件后,污染場地的環境問題日益受到關注。各地針對轄區內面臨的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問題,先行先試,因地制宜,摸索出許多行之有效的污染場地地方管理實踐,為全國的污染場地監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本文選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為典型地區。

        北京市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北京市環保局與市土地、規劃主管部門達成共識,初步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實行工業場地再開發利用前的評價制度,沒有開展場地環境評價或治理修復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能批準開展下一步工程開發。北京市實行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技術方案、施工方案及驗收備案,對治理修復過程制定了多項監管制度和污染防治舉措,包括:定期檢查制、工程進展周報制、污染土壤轉移聯單制度、治理現場視頻監控、第三方監理制度等一系列監管制度。通過這些制度的實施,保證了治理修復過程不造成二次污染,確保了治理修復效果。北京市先后了4項地方標準,還有10項技術規范或導則正在編制中,初步建立了適宜北京市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特點的地方標準體系。

        上海市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上海市環保局會同市規土局、市經信委、市建管委印發了《關于保障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環境安全的管理辦法》(滬環保防[2014]188號),構建工業及市政項目場地再開發利用為敏感性建設用地的土壤環境監管機制,督促場地責任方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對土壤污染進行治理修復。在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的基礎上,上海市環保局結合上海實際,制定并試行了6項地方技術規范,2項地方標準規范正在制定中,初步構建全過程環境監管的標準規范體系。上海市環保局印發了《上海市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環境保護領域專家評審工作管理辦法》《上海市工業企業及市政場地再開發利用場地環境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單位考核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專家評審行為及第三方機構從事污染場地調查評估、修復、監理、驗收監測的行為。

        浙江省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實踐經驗

        浙江省建立了省、市兩級職能部門土壤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形成了環保、國土和農業等職能部門齊抓共管的合力。2013年,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農業廳、經信委、住建廳和財政廳6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加強工業企業污染場地開發利用監督管理的通知》(浙環發[2013] 28號)(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分工職責。在省環保廳系統內部,明確了由省固管中心牽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污防、建設、法規、生態、監信、總隊、固管等多部門參與。浙江省環保廳出臺了《浙江省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開發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監管工作方案》,按照“控制為主、預防優先、底數清晰、責任到位”的要求,推動關停搬遷及原址污染場地有序開發利用,明確污染場地風險評估與治理修復的執行范圍與程序,明確了責任主體與三級環保部門的監管責任。這些制度和措施,在杭州、臺州等地市都得到了良好落實。推進我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的建議

        繼續深化試點地區污染場地環境監管

        結合試點工作進展及典型先進地區管理實踐,針對在試點工作及實際污染場地監管工作中面臨的問題,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是強化試點工作制度建設。試點地區應高度重視,圍繞污染場地管理,加強污染場地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和治理修復資金籌集的經濟金融手段探索,從制度設計上保障搬遷和修復后的監管,提出閑置場地風險管控要求,規范示范工程監管,并“邊做邊說”,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并爭取早出成果,為“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編制做好實踐支撐。

        二是加強科技支撐,避免過度修復及修復不到位。試點地區應在污染場地環境監管試點工作進程中,加大科技投入。結合試點地區示范工程,邊試點邊總結,建立涵蓋搬遷環節污染防治、場地風險管控、治理修復技術篩選、驗證評估、修復過程二次污染控制和修復后長期監測等全過程的場地環境管理技術規范體系,開展場地修復長期效果評估及經濟有效性研究,防止修復不到位或過度修復兩種現象發生。加強試點工作中事故防范意識,杜絕污染場地風險事故發生。

        三是搭建交流平臺,加強對試點地區的工作指導。搭建全國污染場地監管與技術交流平臺,借鑒北京、上海、浙江等先進地區行之有效的經驗,進一步加強專家隊伍對各區域試點工作指導。結合試點工作進展,及時整理總結工作中的問題及經驗,注重試點區域污染場地環境管理工作成效的制度轉化,加強宣傳推廣,供全國借鑒參考,充分發揮試點工作的示范帶動作用。并加強對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的培訓,提升行業能力建設。

        加快推進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頂層設計,為落實“土十條”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項制度措施奠定基礎,加快推進全國污染場地環境監管工作,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盡快開展場地排查,確定優先管控對象。掌握污染場地分布、數量、污染及環境風險狀況是科學有序開展場地環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全國應針對在產及擬搬遷企業場地和已關停、搬遷、破產企業場地,盡快分類、分步開展場地環境污染狀況排查,形成潛在污染場地清單,構建污染場地動態管理信息系統,評估確定污染場地優先管控名錄,集中資源對環境風險較大的場地優先采取管控措施。

        明晰污染場地分類分級管理模式。按照場地使用狀態,對在產、閑置和再開發場地實施不同的分類管理措施。即在產場地側重于污染預防,閑置場地側重于風險管控,再開發場地側重于治理修復效果保障及二次污染防治。按照環境風險高低,構建污染場地分級管理體系,確定分級管理要點。對于尚存在的具體執行層面問題,需進一步明確管理層級、管理流程、監管環節及監管手段。充分吸納地方實踐經驗,將污染場地異位處理土壤轉移聯單、場地修復領域評審專家管理及從業機構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來。

        落實部門責任,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已有的污染場地管理實踐表明,保障污染場地再開發的環境安全必須要多部門齊抓共管,建立聯動機制。通過法律法規、政府發文或者多部門聯合發文等形式,理順污染場地調查評估、治理修復、場地收儲和場地流轉的前后關系,明晰污染場地搬遷、修復、收儲、流轉、再開發等過程中環境、規劃、國土、工信等政府部門的管理責任,加強統籌協調,有效保證“凈地開發”。

        第7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關鍵詞: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立法體系;法律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識碼:A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土壤污染事件,如湖南郴州土壤砷污染事件、湖南大米鎘含量超標事件等頻繁發生[1],直接威脅著我國農產品品質與食品安全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乃至國家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土壤環境保護工作已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之一。為應對當前中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下降,土壤污染對生態環境、食品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構成的威脅,以及土壤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等問題,國家加強了綜合預防與治理重金屬污染土壤的工作。2011年2月國務院正式批復了我國首個“十二五”專項規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2]。根據該規劃的要求,到2015年,全國重點區域鉛、汞、鉻、鎘和類金屬砷等重金屬污染物的排放量比2007年削減15%。在土壤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建設方面,2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完善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加強法規體系建設,即“研究擬訂污染物總量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3];2013年1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2013〉7號)中將“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等作為相關工作的保障措施之一[4]。因此,在這種時代背景之下,進一步深入開展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研究工作已迫在眉睫。

        與此相對,美國、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其中,作為采取獨立立法模式代表性國家的德國,已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此外,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實質內容來看,德國在注重土壤自然功能保全,農業用地土壤肥力的保持和恢復,以及水土流失面積的控制等的同時,也加強構建了污染場地修復、可疑場地的調查、監測和控制等法律制度,為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提供了寶貴的立法經驗。有鑒于此,本文試圖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為中心,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進行系統研究,總結德國土壤保護立法的成功經驗,為我國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

        二、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

        圍繞歐盟法規指令、德國聯邦立法、州立法,以及國家環境政策和經濟刺激計劃等,德國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政策體系。學者蓋伊等人在2009年的一項關于可持續農業和水土保持的項目研究中指出,德國當時有43項關于土壤保護的法律和政策。盡管德國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但與其他歐盟國家相比,該數量仍屬相當多之列[5]。具體而言,德國有關對土壤保護問題進行規制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聯邦土壤保護法》、《土壤評價法》、《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等。此外,作為歐盟硝酸鹽指令(EU-Nitrates Directive COM 1991)在國家立法層面的體現①,德國于1996年1月26日制定了《肥料法》來規范農業生產中肥料的正確施用,土壤附加物質,栽培基質,以及根據良好農業規范原則(GAP)的植物救護,盡可能地提高肥料養分利用率和最大限度地避免因養分流失而造成的環境污染[6]。作為德國土壤保護領域較為普遍適用的激勵機制政策,德國實施了“農業環境計劃(AES)”[7]。

        從總體上而言,德國已逐漸形成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肥料法》、《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一)歐盟法規和指令

        歐共體于1972年頒布的《歐洲土壤》首次將土壤列為需要重點保護的環境要素。自歐盟成立以來,土壤環境保護越來越受到重視,然而目前僅有九個歐盟成員國頒布了針對土壤保護(特別是土壤污染)的專門立法。有多項歐盟政策(如有關水、廢棄物、化學品、工業污染預防、自然保護、農藥、農業等政策)對土壤保護起到一定作用,但是制定此類政策的最初目的不是為了土壤保護,不能確保歐洲所有土壤得到相當程度的有效保護[8]。為了加強對歐洲土壤的保護,應對日益嚴重的土壤污染及退化問題,歐盟委員會于2006年9月22日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2007年11月由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了《土壤框架指令建議書》。2012年2月13日歐盟委員會通過了《土壤主題戰略的實施報告》,較為詳細地匯報了該土壤主題戰略從2006年通過以來的實施情況和目前正在進行的活動。該報告指出,2004年全歐盟27個成員國投入資金約52億歐元,用于對土壤進行修復治理,其中德國占比重達21.6%,為所有成員國最高;而歐盟預計于2007-2013年間投入31億歐元作為工業場地和污染土地的修復費用,匈牙利、捷克和德國是獲得配額最多的國家,分別為4.75億、3.71億和3.32億歐元[9]。

        在農業土壤保護方面,于2005年9月的《歐盟農村發展條例》鼓勵成員國采取特定行動保護土壤②。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可依照農業環境計劃為支持農業地區可持續發展的各類措施提供資金投入;各成員國可自由選擇農業環境計劃的適用層級。德國根據《歐盟農村發展條例》的規定,制定農業環境計劃,將該計劃作為全國農村發展計劃的一部分,并允許各州根據自身需要選擇和指定具體措施[10]。

        另外,依據歐盟2003年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要求,德國于2004年頒布了《直接支付義務法案》。該法案包括環境、食品安全和動物福利標準等內容。具體而言,在土壤保護方面,要求保持“良好農業和生態環境”(GAEC),如果農民違反相關規定,則會減少其農場補貼,甚至須支付罰款。此外,根據《直接支付義務法案》第2條規定,為減少水土流失,在每年農地收獲后一定時期內,禁止40%的可耕地耕種;為保持土壤的有機質,須通過至少三種作物的輪耕輪作并進行年度土壤測試[11]。另外,該法在2011年修正案中強調了對土壤中有機物質的保存和土壤結構的保護[12]。

        (二)全國性土壤保護立法

        1.《聯邦土壤保護法》。

        《聯邦土壤保護法》是一部旨在規范垃圾填埋場、工業場地等土壤污染問題的國家級正式法律規范,是德國唯一的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單獨立法。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該法主要包括總則,原則與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農業土地利用和最終條款等5部分共26條。其中,第一部分是總則,主要就該法的立法目的、定義、適用范圍進行了規定。

        第二部分是原則和義務,主要就預防原則,當事人修復被污染土地的義務,土壤物質參數值,風險評估和調查命令等進行了規定。根據預防原則,財產所有人、場地占有人和可能致土壤特性改變的行為人應當對其使用場地的行為或造成影響的行為負有防止土壤有害轉變發生的風險預防義務。關于污染場地的識別及修復參數,該法第8條規定了啟動參數值、行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等三類,并明確規定在聯邦政府組織有關當事人聽證之后,經聯邦參議院同意,應當就此頒布法定條例,明確各參數值③。

        第三部分是有關污染場地的補充規定。本部分就污染場地的識別,補救的調查和規劃,有關部門的監管及企業自我監控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而言,該法第11條規定“州法律可以關于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識別的規定”并將權利下放至各州。第13條規定主管部門可以要求第4條的修復義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并提交包括風險評估和補救調查的概要,預補救土地當前使用情況和未來使用計劃、對補救對象及相關必要的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自我監控措施,相關措施的實施計劃日程表等內容的修復計劃。此外,主管部門也可以要求第18條規定的專家作出修復調查和補救計劃。在計劃未制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制定,以及制定的計劃不符合要求等特定情況下,主管部門應當增補補救計劃。

        第四部分是農業土地利用的規定。該部分僅設第17條明確規定良好農業規范,即要求州法律規定的農業主管機構應當傳達良好農業規范的有關適合場地方式利用土壤、保全或改良土壤結構、考慮土壤類型和土壤濕度、保存土壤自然結構要素、避免水土流失、輪耕輪作以保全土壤生物活性等理念原則,并詳細闡明良好農業規范的表現。

        第五部分是最終條款,明確了本法前文所提到專家調查主體、聽證、州法律制定的授權等內容,以及歐共體決議的遵從,國防的特殊規定,費用的承擔,價值補償和有關罰款的規定④。

        2.《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6、8、13條的規定,聯邦政府于1999年7月17日頒布了《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該條例共14條,主要就可疑場地的調查和評估,土壤不利轉變和污染場地的補救,水土流失引起土壤不利轉變的預防,土壤不利轉變形成的風險預防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此外,立法者還制定了四項規定具體事項的實體性附件,以執行該條例內容。附件1規定了有關污染場地、可疑場地、土壤退化的調查過程中取樣、分析方法和質量保證的內容;附件2詳細規定了行動參數值、啟動參數值、預防參數值,以及允許的附加污染額度;附件3規定了補救調查和補救計劃的具體要求;附件4規定了在調查和評估因水土流失引起的土壤不利變化時的相關要求,運用水土流失預測模型,做好水土流失易發區的土壤保護預防工作[13]。

        3.《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

        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的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是德國發展循環經濟的總綱領,它把資源閉路循環的思想推廣到生產部門,規定廢棄物處置的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的優先順序。其中,該法涉及土壤環境保護的條文有第8條、第10條、第36條。即第8條是有關要求農用地土壤利用中物質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的規定;第10條關于 “廢棄物處理應當不使公共利益受到損害,表現為不使水體和土壤受到有害影響……”的規定,體現了廢棄物處理的基本原則;第36條關于“當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垃圾填埋場會引起土壤有害轉變,或對其他個人或公眾帶來危險時,則應當按照《聯邦土壤保護法》相關條款的規定對其進行污染土壤的識別、檢查、評估和修復”的規定,是對聯邦土壤保護法的具體落實⑤。

        4.《土壤評價法》。

        于2007年12月20日由德國聯邦議院通過的《土壤評價法》(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主要立法目的是,從稅收的角度創立一個對農業土地進行評價的統一基礎,建立一個土壤信息系統,以發揮保護土壤的作用。該法共分為總則、土地評價的特殊規定、程序性條款、評價委員會和最終條款等5個部分共20個條文。2012年2月23日頒布的《土壤評價實施條例》對該法進行了具體細化和補充⑥。

        5.其他涉及土壤保護的規定。

        在德國其他單行法中,也大量包含了對土壤保護的相關規定,對德國土壤保護專門立法規定進行補充。如:德國于1977年頒布的《肥料法》規定其立法目的之一為保持和改善土壤肥力,特別是土壤腐殖質的保護;2009年1月9日聯邦議院通過了新《肥料法》,繼續強調保持土壤肥力的立法目的,同時對土壤環境進行保護和保全的條款幾乎貫穿全法,如第1條立法目的,第2(1)(6)(8)條對肥料、土壤調理劑、生長媒質等相關術語的規定,第3條適用范圍,第5條市場流通,第10條科學咨詢委員會等條款,都對土壤環境保護進行了規定⑦; 2009年德國《聯邦自然保護法》(2009年8月6日頒布,2010年3月1日生效,)第1條第3款規定,為了維護自然生態長久平衡……土壤應當在生態平衡條件下以實現其自身功能保全的方式加以保護……[14]此外,德國其他涉及到土壤保護的全國性法律主要還有:1998年1月1日生效的《空間規劃法》第二條關于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的規定⑧、《垃圾處理法》、《聯邦大氣污染防治法》、《聯邦森林法》、《聯邦自然保護法》、《肥料法》、《化學品法》等⑨。

        (三)州和地區土壤保護立法

        為貫徹落實《聯邦土壤保護法》并對該法的內容進行進一步豐富和補充,德國各州分別制定了地區性土壤保護法,主要包括《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薩爾州土壤保護法》、《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圖林根土壤保護法》、《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以及《萊茵蘭-普法爾茲土壤保護法》等⑩。

        三、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發展及其內容來看,筆者認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相關經驗值得我國在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時借鑒。

        (一)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構建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采取獨立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對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制度進行系統規范, 有利于一國系統規制土壤污染防治制度,有效預防和治理被污染土壤。

        從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模式與體系來看,德國采取的《聯邦土壤保護法》獨立的立法模式,并輔之以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系統調整,對土壤保護發揮了積極作用。從德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法律淵源來看,在歐盟相關法規、指令及政策的指導下,德國通過制定國內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以加強土壤保護,各州政府則又根據聯邦法制定州法律,以確保聯邦法和其他上位法在地方各州的適用,構建了以歐盟相關土壤保護指令和政策為指導,以《聯邦土壤保護法》為核心,以《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聯邦污染控制法》、《肥料法》和《土壤評價法》等聯邦法律為配套,以地方各州土壤保護法為補充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德國完整的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之中,《聯邦土壤保護法》對土壤保護發揮的積極功能尤為顯著。德國聯邦議院和德國農業協會等高度贊揚該法是處于土壤保護法律體系架構的最頂端,發揮統帥作用[15]。作為德國土壤環境保護基本法的《聯邦土壤保護法》,調整范圍比較全面廣泛,覆蓋到了工業污染場地的修復、垃圾填埋場地的治理、農業土地利用等基本內容,規定了預防原則、污染者負擔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協同合作原則等基本原則,在十多年的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歐洲其他國家,如比利時和英國,很多科學類出版物均以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作為模版,以探求其立法的發展。

        當然,該法有些條款如關于良好農業規范(GAP)條款的規定較為模糊,并未明確規定強制機制保證良好農業規范的實施,因此,該條款更像是參照而不是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從而被聯邦環境部稱為“無牙的老虎”[16]。

        與此相對,我國目前有關土壤環境保護的立法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以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水污染防治實施細則》、《農藥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規法律之中,尚未形成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這種現狀的顯著缺陷是,一方面國家因缺乏專門針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控制的立法而影響政府有效遏制土壤污染的步伐;另一方面,我國這種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采取附屬于其他法律法規的立法模式,不僅導致我國有關土壤環境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因缺乏系統性而不利于系統規制有關土壤污染控制措施,而且還造成我國目前有關土壤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主體林立、職責分散而不利于集中、統一管理,從而出現了“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17]。有鑒于此,我國應盡快借鑒德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經驗,著手制定中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系統對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治理等相關制度進行規范,并以此為基礎,重點加強有關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關于保護土壤和防治污染土壤措施的相關立法,逐步構建中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二)加強配套性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的制定,推動《土壤環境保護法》的真正落實

        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第21條關于各州需制定各州的土壤保護法律規范的規定,德國聯邦各州紛紛制定了各州的土壤保護法,為實現《聯邦土壤保護法》奠定了有力保障措施。如下薩克森州于1999年2月19日頒布與實施的《下薩克森土壤保護法》,就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計劃區域、污染場地索引、環境衛生咨詢部、土壤信息系統、土壤保護主管部門以及費用與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外,該州于2010年4月29日制定了《下薩克森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和主管部門條例》對州立法進行了補充。巴伐利亞州于1999年2月23日頒布實施的《巴伐利亞土壤保護法》(2011年4月14日修訂)就土壤有害轉變和污染場地的登記、監測、危險預防、土壤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和其他政府辦事處的職權與職責、資產負債表與財政管理、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此外,德國《專項基金條例》與《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專家條例》等對其進行了補充。薩爾州于2002年3月20日頒布實施《薩爾州土壤保護法》(2007年11月21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信息系統、特殊條款、數據保護和數據傳輸與費用、責任部門、監督和處罰等進行了規定。薩克森-安哈特州于2002年4月2日頒布實施《薩克森-安哈特土壤保護實施法》就總則、特定土壤保護、土壤和污染場地信息和數據保護、賠償金、補償金、索賠請求、費用、主管部門、技術監督等進行了規定。不萊梅州于2002年8月27日頒布實施了《不萊梅土壤保護法》就總則、土壤的保護、有關土壤質量和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賠償金和最終條款等進行了規定。圖林根州于2003年12月16日頒布實施的《圖林根土壤保護法》(2007年12月20日修訂)就立法目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專家和研究所、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關于污染場地的信息系統等進行了規定。柏林州于2004年6月24日頒布實施《柏林土壤保護法》主要就立法目的、相關部門義務、信息公示的義務、通行權、土壤有害轉變的補充規定、主管部門采取的措施、關于土壤質量的信息系統、數據處理系統、專家和檢查機構、處罰等進行了規定。巴登-符騰堡州于2004年12月14日頒布實施的《巴登-符騰堡土壤保護和污染場地法》(2009年12月17日修訂)。就總則、土壤保護區、土壤信息、調查和監測、賠償金、費用、主管部門、處罰等進行了規定。此后該州《評估委員會條例》(2010年7月19日)對其作進一步補充。萊茵蘭-法爾茨州于2005年8月3日頒布實施《萊茵蘭-法爾茨土壤保護法》就總則、特定地區的土壤保護、土壤信息、數據保護、主管部門、處罰和最終條款進行了規定B11。從各州相關土壤保護法的內容來看,各州法律規范的內容主要是對聯邦法的具體補充和細化,并就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此外,針對聯邦法規定的土壤保護制度,各州根據其州土壤保護法建立了更為完善的土壤質量信息系統與污染土地調查與監測制度,確保了土壤信息的公開、傳輸及各州在土壤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B12。

        德國這種加強聯邦與州之間共同實現土壤保護與污染防治的立法經驗有利于實施《聯邦土壤保護法》,最終實現土壤保護與土壤污染防治目的。一方面,聯邦政府充分發揮其聯邦制國家優勢,在聯邦層面制定統一的專門性保護土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從總體上規范有關土壤保護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措施,為各州實施土壤保護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指明方向;另一方面,聯邦政府又通過將政府權力下放至各州,各州根據《聯邦土壤保護法》制定符合各州具體實際情況的土壤保護法,最終形成全國土壤信息系統和配套制度,較好地保證了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在各州的實施。另外,德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LABO)、州環境部長會議(UMK)等機構,則保障了聯邦法律在全國的統一實施,也為各州土壤環境保護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交流平臺B13。

        與德國的土壤保護制度相比,我國當前不僅缺乏全國性的專門規范土壤環境保護與污染土壤防治的專門立法,而且地方性法規及政府規章,如2006年3月浙江省頒布的《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對污染土壤要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2007年1月北京市環保局印發的《場地環境評價導則》(規范了在北京市范圍內從事場地環境調查,評價的工作程序和技術方法),2007年5月重慶市頒布的《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2008年6月重慶市印發的《關于加強我市工業企業原址污染場地治理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了要嚴格執行污染場地的風險評估),2007年6月沈陽市環保局、沈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聯合印發的《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對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進行了規定),2008年《環境保護部關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見》(環發[2008]48號),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南京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被污染土壤的處置和修復費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2010年上海市制定的《展覽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暫行)》(對展覽會用地環境質量進行規定),2011年1月1日《鞍山市環境保護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并對被污染的土壤進行修復)等相關規定,也僅僅是針對污染場地進行的相關規定,無法發揮全面保護土壤環境的積極作用。此外,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全國性土壤環境保護法律,也容易造成各地有關土壤保護與污染土壤整治的相關立法隨意性大,操作性不強等缺陷,無法滿足全國土壤保護大局需要[18]。有鑒于此,借鑒德國有關土壤保護立法的經驗,我國應在制定一部專門性《土壤環境保護法》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結合其自身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的地方性規章以貫徹落實《土壤環境保護法》,并建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保證土壤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的統一實施,接受全社會廣大公眾的監督。

        (三)確立健全有效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法發揮土壤保護功能的保障,因此,在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中自始至終貫穿著一系列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19]。如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第9條和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土壤污染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主管部門在有充分懷疑表明土壤有害轉變或污染場地存在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污染行為人及繼承人就相關污染物的類型、擴散或總量進行必要的調查和評估;該法第2條及第11條規定了污染場地識別和登記制度,并由各州土壤保護法對污染場地位置、類型、污染程度等內容進行詳細的補充;該法第15條明確規定了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統計制度,主管部門應當監控污染場地和可疑污染場地,并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自我監測措施;該法第19條規定了土壤環境信息公開制度,聯邦政府設立全國性土壤信息系統,各州政府在其轄區設立和運營土壤信息系統,將有關主體對特定區域土壤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及土地利用狀況調查數據收集并公布,以供政府決策參考及社會監督;該法第4條、第13條規定了污染場地修復治理制度,明確了土壤修復的責任主體包括狀態責任人和行為責任人,要求相關義務人采取凈化措施、安全防范措施、保護限制措施等,制定修復計劃[20]。這些制度的確立和各州立法的具體細化與落實,對德國土壤環境保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對比德國完善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我國的土壤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土壤污染調查及監測方法不規范、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不完善、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措施力度不夠、土壤環境保護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等諸多問題。有鑒于此,我國在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法》時,應在堅持“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和“分區、分類和分級原則”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土壤環境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制度、 土壤污染管制區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應急預警制度、土壤污染治理修復制度、土壤環境保護補償、土壤環境保護法律責任制度等基本制度,以實現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促進可持續發展之目的。

        注釋:

        ① 除了硝酸鹽指令外,歐盟涉及到土壤環境保護的指令還有水框架指令(2000/60/EC),關于環境保護,尤其是污泥農用時保護土壤的86/278/EEC指令,關于廢物的75/442/EEC指令,關于廢物填埋的1999/31/EC指令,關于廢物焚燒的2000/76/EC指令,關于城鎮污水廠廢水處理的91/271/EEC指令等。參見胡必彬的《歐盟土壤生態環境現狀及保護戰略》一文,《北方環境》2004年第5期,第52-58頁。

        ② 《歐盟農村發展條例》是由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于2005年9月,參見歐盟官網關于歐洲農村發展農業基金項目的簡介,網址:http:∥europa.eu/legislation_summaries/agriculture/general_framework/l60032_en.htm。

        ③ 根據該條規定,《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場地條例》附件二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即只有首先確定合理的土壤質量標準參數,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不同程度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的識別和登記,針對不同類型污染場地,確定當事人責任的大小,采取措施的程度、資金分配的多少。

        ④ 德國《聯邦土壤保護法》,參見德國環境部網站http:∥bmu.de/en/service/publications/downloads/details/artikel/federal-soil-protection-act-and-ordinance/[2013-1-17]。

        ⑤ 1994年德國《循環經濟與廢棄物管理法》于1994年9月27日頒布,1996年10月7日生效,其后多次補充修訂,參見http:∥iset.ge/old/upload/German_Closed_Cycle_Act.pdf[2013-1-17]。

        ⑥ Germany: Soil Valuation Act。參見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http:∥/cgi-bin/faolex.exe?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query&table。

        ⑦ 1977年《肥料法》于1977年11月15日生效,2006年12月9日修訂,2009年1月9日被新《肥料法》(Fertilisation Act)廢止。http:∥/cgi-bin/faolex.exe?rec_id=068706&database=FAOLEX&search_type=link&table=result&lang=eng&format_name=@ERALL[2013-1-17]。

        ⑧ 德國《空間規劃法》第2條:大空間和跨地區的剩余空間結構應予以維持和發展。剩余空間對有效的土壤、水資源保持、動植物環境及氣候的功能應得到維持或恢復。

        ⑨ 參見楊楓編譯的《聯邦德國的土壤保護和土壤保護法》,http:∥/websnapshot?ie=utf8&type=bin&url。

        ⑩ 除了勃蘭登堡州,德國其他所有的州都頒布了自己的土壤保護法。參見Stephan Mitschang.Soil Protection Law in the EU. International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2008,206。

        B11 主要數據來源于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法律辦公室數據庫,見網站http:∥/。

        B12 早在1983年,德國一個政府間合作平臺就已經存在,即土壤保護信息資源特別工作小組。1991年,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小組成立,這是德國州環境部長會議的一個下屬委員會,小組成員包括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最高土壤保護機構,主要討論政策范圍、解決方案并且提出建議。LABO為各州進行土壤立法及土壤保護經驗交流提供一個平臺,它的主要任務即確保土壤保護法在全國的統一實施,并且為該法的修訂起草建議書。參見德國環境部編寫并的《德國聯邦政府土壤保護報告》,詳見Federal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Nature Protection and Nuclear Safety. German Federal Government Soil Protection Report,2002(6):14。

        B13 德國聯邦政府在環保部長會議下面設了一個聯邦/州土壤保護工作組,工作組實行理事會/全體會議制度,下設3個委員會,分別負責法規制訂、預備性土壤污染調查以及歷史遺留污染調查。按照字母順序,由各州輪流擔任理事會會長,任期兩年。委員會向理事會報告需要處理的議題,理事會對議題和當前重要問題開展討論并形成報告,環保部長會議對理事會報告進行審議和批準。參見《德國如何防治土壤污染?》一文,中國環境報2012-08-14第4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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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 Reykjavik/Husavik,201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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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Caroline Schill. German soil legislation and landcare in Australia and Germany lessons learned for effective soil conservation in Iceland[J].Garoarsholmur Project,Reykjavik/Husavik, 2011(6):1-27.

        [16] Prager K,Hagemann N,Heyn N,Schuler J.Incentives and enforcement: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olicy mix for soil conservation in Brandenburg (Germany)[J].Land Degradation and Development,2011,22(1):111-123.

        [17] 陳 偉,夏保強.“刮骨療毒” 土壤污染治理困局待破[N].經濟參考報,2012-0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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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中央全面保護落實農民工權益

        據悉,國務院辦公室近日發出通知,為進一步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國務院決定成立國務院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通知明確,其主要職責是組織擬訂和審議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組織推動農民工工作,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統籌協調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30億元公益金建設農村幸福院

        近日從民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將從2013年起連續三年累計投入30億元,支持建設10萬個農村幸福院,以破解農村養老難題。

        保監會鼓勵農業保險產品創新

        中國保監會近日《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做好農業保險工作的通知》,鼓勵保險公司進行農業保險產品創新,不斷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風險保障需要。對新型產品,保監會將開辟綠色通道,優先接受報備。

         

        國家扶持“一縣一特”加快現代農業建設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日前《2013年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扶持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申報指南》,以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提升農業競爭力,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我國力推農業信息化發展

        從農業部日前召開的全國農業信息化工作會議上獲悉,為加快促進信息化與農業現代化的融合,今后我國將強化信息技術在農業生產領域、政務管理領域、經營領域的應用和創新,完善農業綜合信息服務體系,加強農業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中科院用新技術處理小麥種增產5.85%

        6月14—15日,中科院南京分院專家組對鹽城新洋農場小麥現場實收測產,利用冷等離子體技術處理后的小麥種子百畝試驗田增產幅度達5.85%。在農作物播種前用冷等離子體種子處理裝置處理種子,可在瞬間(≤18秒)提高種子的質量,使得種皮通透性增強、酶的活性提高,進而種子的發芽率明顯提高,促使作物根系發達、長勢旺盛、養分吸收能力和抗逆能力提高。該項目已申請3項國際專利、4項國家發明專利、3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其中已授權1項國家發明專利、2項國家實用新型專利。

         

        全國食品標準清理工作啟動

        據報道,長期以來,食品衛生、食品質量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總體數量多,標準間既有交叉重復、又有脫節,個別重要標準或者重要指標缺失,嚴重不能適應食品安全監管和行業發展需要。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近日啟動了我國5000多項食品標準的清理工作。預計到2015年,我國將建立起唯一強制施行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

         

        農發行1400億元支持夏糧收購

        當前,夏糧收購即將全面展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力以赴做好夏糧收購資金供應管理工作,目前各項準備工作全部就緒,已備足1400億元收購資金,比去年增加100億元。

         

        全國約1.5億畝耕地受污染

        第9篇: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范文

        關鍵詞:土壤;重金屬污染;危害;防治

        引言

        由于人類活動致使土壤中的微量金屬元素超過土壤環境質量的標準值或土壤背景值的上限值[1],導致生態環境質量下降和土壤環境惡化,從而對人體健康、其他生物、水體噪聲危害的現象[2],稱之為土壤重金屬污染。2013年年底中國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世元在土地調查新聞會上指出,中國內地中重度污染耕地大約為5000萬畝;宋偉等對全國138個典型區域土壤污染案例的分析表明,我國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比重占耕地總量的1/6左右[3-5],造成國家經濟效益的損失達200億左右,可見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形勢并不樂觀。文章結合我國土壤污染的現狀,系統的提出防治措施,為今后土壤修復、治理等工作提供參考性建議。

        1 我國土壤重金屬污染現狀

        1.1 土壤重金屬污染成因

        土壤中的重金屬元素主要指的是汞(Hg)、鎘(Cd)、鉛(Pb)、鉻(Cr)、鋅(Zn)、銅(Cu)、鎳(Ni)、砷(As)、銻(Sb)和鉍(Bi)這十種元素。影響土壤中重金屬元素含量發生變化的原因有兩個:一方面是在自然環境的作用,成土母質風化過程中自然積累的含量(本底值),之后在風、水等外力作用,經過物理和化學過程而改變其含量;另一方面,也是影響最大的方面,就是人類活動,隨著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化學工業制造、金屬礦山開采、生活廢水排放、農藥化肥不科學施用及污水灌溉等是重金屬污染的主要來源途徑。

        1.2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特點

        隱蔽性:土壤污染需要人為對土樣進行采集,檢測并分析才能夠得出是否存在隱患;不可逆性:重金屬對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個不可逆轉的過程,受污染的土壤可能需要花費上百年的時間才能夠慢慢消除;長期性:將重金屬存于土壤中,往往是呈垂直遞減分布;難治理性:土壤污染需要通過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修復方法進行綜合治理,才能達到比較好的治理效果。

        1.3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危害

        土壤中的重金屬雖然能夠被作物自身吸收,但這并不會影響到作物的生長和發育,但經過食物鏈的富集作用,進入人體對人體健康存在極大的威脅;我國本來土地利用資源緊張,加之現在又受污染,使原有的形勢更加緊迫,更威脅了子孫后代的生存;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長期性和不可逆轉性,嚴重危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和國民經濟水平的持續增長。

        2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措施

        要想對土壤重金屬污染得到有效的修復,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預防,采取各種政策措施、制定法律法規切斷污染源;二是治理,面對已經存在重金屬污染的土壤,采用科學友好環境的方法綜合治理。

        2.1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預防措施

        2.1.1 加大環境監管和治理力度。首先政府部門應該組織相關科研單位和技術人員篩選出有助于治理環境的修復技術,選擇具有代表性的污染地進行修復技術的應用,為治理更大范圍的重金屬污染區積累經驗;其次監督部門應加大環境監管力度,從污染源入手,杜絕重金屬對土壤產生污染,嚴格控制城市生產生活廢水直接進入農田,杜絕污水灌溉農田;再者加強農業環境的監測,尤其是土壤污水灌溉區的動態監測,充分了解土壤中金屬成分、含量的變化,做好預防工作。

        2.1.2 倡導科學的農業生產種植。農業生產過程中的主體就是農民,他們對一方土地進行管理與規劃。政府部門應該積極引導農業管理者科學的管理農藥、化肥及除草劑等農用化學品。提倡有機化肥與無機化肥的并施,同時采取積極的預防措施,不僅能夠有效減小土壤污染,還能夠促使作物茁壯成長。大力發展低毒、高效、環境友好型的農藥,嚴格控制農藥的使用量、使用次數及使用時間,杜絕高殘留高重金屬農藥的使用,因此發揮農藥的積極作用。倡導地膜使用后,要積極及時的回收,防止其殘留對土壤造成進一步的污染。

        2.2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治理措施

        2.2.1 土壤物理修復技術。土壤物理修復技術主要是根據土壤自身理化性質及重金屬性質,通過物理方法治理土壤中的重金屬污染。最常見的方法,第一種就是客土、換土、深耕翻土,但是需要耗費較大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并沒有從根本實現重金屬污染的治理;第二種是電動修復法,其利用電池原理,在電場作用下重金屬離子開始遷移,使重金屬離子富集到電極處在土壤表層就得以去除;第三種是固定/穩定化修復,常用來清除無機污染物質,使用成本低、設備易移動、穩定性強,但是因為許多技術的聯合應用可能會致使土壤污染面積增大。

        2.2.2 土壤化學修復技術。化學修復是將修復劑加入到污染物,其發生一定化學反應,實現土壤的毒性被去除或降低的效果。化學修復法有很多如土壤淋法、原位化學氧化修復技術、溶劑浸提法等。土壤淋洗能夠用于大面積的輕質土和砂質土重金屬污染治理,但是對于滲透系數較低的效果不好,也會造成植物必需營養元素的缺失;原位化學氧化修復技術是利用化學氧化劑(雙氧水、高錳酸鉀等)與污染物發生氧化反應,迫使污染物濃度降低,但是其不利影響就是可能產生氣體,有毒副產物。

        2.2.3 土壤生物修復技術。土壤生物修復技術是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謝活動減少土壤環境有毒有害物的濃度,治理過程中花費成本較低、管理技術簡單。生物修復技術包括微生物修復、植物修復及動物修復。近年來主要放在動物修復的研究上,對土壤動物蚯蚓進行了相關研究[6],蚯蚓對重金屬有一定忍耐和富集能力,通過不斷吞食有機質土壤,經過其自身酶系統的作用,產生利于土壤環境的有機無機復合肥,促進了土壤重金屬形態的轉化,加速了土壤養分的循環。

        2.2.4 農業修復技術。農業修復技術指的是改變耕作制度或利用農藝措施調節重金屬對土壤的危害。改變耕作運行模式需要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選擇能夠抵抗土壤污染的作物或植被。利用合理的農業措施進行修復,主要是通過合理的深耕措施及增施有機肥調節土壤的理化性質,從而調控污染物所處的污染環境。

        3 結束語

        土壤重金屬污染的防治是環境監測的重要任務,是保障我國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根本,是促進國家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推力。采取科學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能夠有效改善土壤結構,提高土壤肥力,降低土壤環境的污染。在未來的環境監測和農業生產中,政府和人民更應該攜起手,愛護我們共有的生存土地,讓重金屬污染事件不再發生,遠離人民群眾,實現環境友好型的生存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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