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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第1篇: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位于xxxx號,原建筑為三層(局部四層)混凝土框架結構,建筑面積1800m2,經內部改建及室內外裝飾后,作為xxxx業務大樓,除辦公空間外,亦包括了辦公輔助空間:大小會議室、休息室、多功能廳以及衛生、茶水等。其中,底層以大廳為核心,并以兩個主體對外窗口部門(服務中心、業務部)輔以電腦機房、總機、監控室等進行空間分隔;二、三樓主要以辦公空間為主,分別以一條橫向走廊向兩側展開,各職能部門辦公室分列兩邊;四樓由多功能廳和技術質檢部組成,其中多功能廳以會議為主,并兼顧娛樂,是四樓的核心部分。

        本工程外裝飾:底層為干掛花崗巖飾面,二層及其以上外墻采用復合鋁板與中空隱框玻璃組合幕墻。由上海xxxx所承擔總體設計,建材集團xxxx承擔幕墻專項設計。上海xxxxx裝璜公司總包,上海xxxxx負責幕墻工程的施工。

        本工程樓地面中,大廳、過道、樓梯踏步等部位選用美國白麻花崗巖、中國黑大理石;服務中心、電腦機房、總機監控室采用抗靜電活動地板;多功能廳采用柚木地板;衛生、茶水等采用亞細亞維納斯系列地磚;辦公室、大小會議室等則選用淺木色復合地板。室內分隔根據不同的使用功能要求,分別采用輕質隔斷(輕鋼龍骨基層,雙面紙面石膏板)和玻璃隔斷,輔以金屬飾條及收口條作修飾。吊頂工程中,過道及底層大廳采用水波造形復式紙面石膏板面層;頂層多功能廳采用倒金字塔造型藝術吊頂;其它辦公區域則采用礦棉板面層吊頂。內裝修工程由xxxx設計研究院設計,上海xxxxx裝璜公司承擔施工。

        本工程消防系統(噴淋、煙感、消火栓等)由上海xxxx承擔施工。

        空調系統采用大金吸頂式空調機組,由上海xxxxx負責施工。

        電腦系統等由上海xxxx計算機中心承擔設計和施工。

        本工程自xxxx開工,xxxxxx基本竣工。

        二、施工監理工作機構的組成

        總監理工程師:

        副總監理工程師:

        技術顧問:

        各專業負責人

        裝飾

        強弱電

        文檔

        給排水

        土建

        安全

        三、監理合同履行情況

        xxxx有限公司與xxxxx監理有限公司于xxxx日簽訂了本工程的監理合同,合同約定xxxx日開始實施,至xxxxx日完成。由于設計圖紙更改等因素,導致工程施工工期延長,根據合同約定,監理工作順延,直至工程施工內容完成。

        在整個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遵循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嚴格按照工程監理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操作,對業主提供科學、優質的監理服務,并積極做好業主與施工單位的協調工作。

        四、監理工作成效

        根據本裝飾工程施工的特點,監理工作實施的同時依次編制了《磚墻拆除工程監理細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監理細則》。在質量方面,嚴格按照國家現行有關規范、標準以及本公司的貫標要求,依照事前預控、事中監控、事后核驗和旁站、巡視跟蹤檢查的監理程序進行層層把關、嚴格管理。并協助、指導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工程施工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在每周的工地例會上,監理將施工現場出現(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方法等情況向業主進行匯報,督促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并及時將新的規范、標準以及通知精神向與會各方介紹,為該工程能夠高質量、高標準的完成提供了科學的依據。同時,在工程監理過程中也得到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各方合作較為默契。

        篇2

        各位領導、同志們你們好:

        今天,xxx小區5#住宅樓工程正式竣工驗收。在此,我代表施工單位,向前來參加竣工驗收的各位來賓和在建設中給予精心指導、大力支持的各級領導,表示熱烈的歡迎和衷心的感謝。現我代表延安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一公司,將該工程施工及質量情況做以匯報:

        一、工程建設基本概況

        本工程5#樓位于洛川縣解放路南段(原糧食局院內),該工程由x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xxx設計研究院設計、xxx工程勘測有限公司勘測、xxx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監理、xx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監督、xx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市第一公司承建。

        該工程帶地下室一層,為磚混結構,分四個單元,地上七層,層高2.9m,建筑物為“凹”型布置,長84.6m,寬18.84m,高22.6m,建筑面積8900m2。中標總造價890萬元,抗震設防烈度6度,建筑物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該工程于XX年3月6日開工,XX年11月20日已全部完成圖紙設計及甲方變更增加的全部工程項目。

        二、施工質量要求、質量控制及檢驗抽查

        (1)基地與基礎工程:

        地基濕陷等級為ⅲ級自重溫陷性,采用大開挖地基處理。自外墻基礎外沿外放2.50米,大開挖至設計標高-7.30m,以1:9回填1.5m,3:7灰土回填2.00m后做磚條基,素土、灰土壓實系數不小于0.97,各層虛鋪厚度為250mm-300mm,層層進行干密度試驗,墊層完工后,由陜西力元監測站檢測,人工地基檢測驗收合格。符合施工驗收規范要求。基礎結構砼強度等級:基礎、主體均為c25,±0.000以下基礎磚采用mu10實心磚,m10水泥砂漿砌筑。地基與基礎工程控制資料、分部。分項檢查驗收合格符合要求,安全功能檢測合格。

        (2)主體結構工程

        主體結構部分砼強度等級為c25,砌體磚為mu10普通實心磚,m10砂漿砌筑,樓板為預應力多孔板。砼成型外觀質量合格,鋼筋保護層厚度符合要求。砌體砂漿灰縫飽滿,橫平堅直符合規范要求,主體工程控制資料中原材料進場如鋼材、水泥、各種磚進場合格證及進場試驗報告、施工記錄等共檢查驗收12項,全部合格符合要求,分項共檢查驗收16項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檢驗抽查驗收合格。

        (3)裝飾工程

        內墻、天棚、樓梯間均為水泥砂漿粉刷,白色乳膠膩子壓光表面平整光滑、顏色一致。

        外墻全部為水泥砂漿拉毛墻面,采用丙烯酸外墻涂料(因氣候條件影響外墻涂料甩項),墻面平整,接槎順直,顏色一致符合要求。

        樓地面工程采用c20爐渣墊層,表面平整,符合要求。

        窗采用80系列塑鋼窗,進戶門為鋼質防盜門,安裝及配套附件安裝牢固,門窗的三密性能檢驗符合要求。質量控制資料、施工記錄檢查驗收合格,分項工程共檢查驗收17項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檢驗抽查驗收合格。

        (4)屋面工程

        屋面為防水卷材屋面,采用1:6水泥焦渣找坡,防水采用sbs柔性體防水卷材4mm,卷材進場復試合格,屋面細部作法、排水均符合要求,質量控制資料、施工記錄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分項檢查驗收4項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檢查驗收合格,符合要求。

        (5)給排水及采暖工程:

        給水管道采用pp-r管,排水管道采用pvc-u管材,給水進行了水壓試驗,管道沖洗試驗無滲漏,管道走向合理,使用方便、排水管進行了灌水、滿水通球試驗,排水暢通,無堵塞現象,符合要求。采暖管材采用pe-rt管,保溫材料選用巖棉管。

        范文2

        一、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1、土建工程:

        ⑴土建工程單項驗收工程作流程

        施工單位在完成單項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由甲方基建處施工員及監理公司主管人員全程監督、跟蹤施工,當每完成一項單項工程后,施工單位進行自檢,合格后,再由基建處施工員、監理公司主管人員初驗合格后,由施工單位提報書面申請單項工程驗收報告后,由基建處組織有關單位人員,按施工規范設計圖紙及要求進行全面驗收,合格后做出單項工程驗收合格資料,方可進行下一步的單項工程的施工。

        ⑵重點驗收部位

        ①開挖基礎完成后,施工單位提報書面驗收申請報告后,由設計單位的設計人員共同參加驗收,如有隱蔽工程,需由設計單位提供隱蔽工程施工方案,由基建處施工員和監理公司主管人員監督完成并由施工單位做好一切資料及書面驗收申請報告,基建處施工員、監理公司主管人員簽字認可,再由基建處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進行驗收,合格后進行下一步工序施工。

        ②基礎完成后也是重點驗收部位。

        ③單層完成后也是重點驗收部位。

        ④主體完成后也是重點驗收部位。

        ⑤裝飾工程完成后也是重點驗收部位。

        ⑥水、電、暖為重點驗收部位。

        ⑦鋼筋混凝土工程是重點驗收部位。

        2、參加單位及人員:

        基建處負責組織,基建處具體工程項目的施工人員、基建處負責人、監理公司主管人員及總監或技術負責人、副總工辦、施工單位技術員、施工人員、負責人參加,稽查辦有時參加,更多的是在施工中抽查。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書面申請工程竣工驗收,由基建處組織有關單位及人員參加驗收并驗收各單項工程的資料及保證資料的完成和質量,以工程觀感,工程使用機能為主體進行全面驗收,合格后簽寫工程驗收合格書。

        3、鋼筋驗收

        在工程剛開始時,施工方根據工程預算的鋼筋類別,數量及合同設計要求等情況,施工方購進鋼材,鋼筋批量進入工地后并向基建處(監理公司)提品產地、合格證及材質單,由基建處和施工方共同取樣,送縣質檢站進行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單進入工程保證資料。每單項工程完成后,鋼筋籠綁扎支模完成后,由施工單位書面提出驗收報告,由監理公司、基建處具體施工人員及領導,以及施工單位參加,共同根據圖紙及設計要求,一一進行檢查對照,符合施工規范和設計要求后方可進行下一步工程,澆注混凝土并簽證認可,形成保證資料和結算依據。

        4、混凝土驗收收

        我單位在三期工程中,除個別供泵無法達到的地點的零星工程外,全部使用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供應站每批都要做混凝土試塊,送縣檢測中心進行試壓,確定混凝土抗壓強度,作為施工方做保證資料、驗工用。

        三期工程所有主體工程全部由金誠商混站供應。路面及其它工程少量用的禹王商混站,鄒平交通局商混站的。

        5、施工中沙漿的控制

        施工單位運進沙子、石子、水泥后和基建處一塊取樣,送縣檢測站進行檢測,然后根據設計要求:出具沙漿配合比例單,在基建處施工人員的監督下,過稱確定體積容量,按體積容量配合絞拌沙漿。基建處、稽查辦經常進行檢查,雖控制較嚴,但人力操作也會出現漏洞,這是重點檢查部分。

        二、工程量驗收

        1、工程量是指按設計工程圖紙施工產生的量及圖紙變更、隱蔽工程的工程量。

        隱蔽工程出現后由設計部門、基建處技術負責人確定施工方案,由施工隊按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由現場業主方施工人員、監理公司主管人員及施工隊人員參加共同測量、確認工程量,寫成工程簽證做為工程結算依據,該項目是在工程進行中完成的,工程竣工后已無法確定隱蔽工程的工程量了。工程量的驗收也是按照工程施工的程序一個個單位工程的完成、審報、驗收和工程質量一塊進行的工作,竣工后再驗收的話,絕大部分已不 能完成該項工作了,只能對看到的(暴露部分)做外形斷面檢測,實際意已不大。因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已分部分項的進行了驗收,完全能達到工程量驗收的目的。

        2、三期主要土建工程都是按以上做法進行施工和驗收的。

        A、煤塔 B、煙囪 C、焦爐1號2號 D、熄焦塔2座

        E、配煤塔 F、篩焦樓G、轉運站 H、煤焦通廊(鋼構)I、中控樓J、空壓站K、鍋爐房(鋼構)L、脫鹽水車間(鋼構)M、冷鼓車間(鋼混結構)N、冷凝泵房O、201配電室P、制冷站 Q、綜合水泵房 R、涼水塔

        S、污水處理廠 辦公樓(砼框架)

        T、其它建構筑物若干個,包括水池等U、職工宿舍樓(磚混結構)V、三期焦嘗四期焦場W、三期內主要道路、污水處理廠道路X、污水廠生化池廠房(鋼構)Y、污水廠蔬菜大棚2個(鋼構)

        其中:三期焦嘗煤嘗四期焦場及廠內主要路面及污水處理廠內路面,黛溪五路(鐵雄南北主路)都由縣檢測站做了鉆芯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其中鍋爐房(鋼構);脫鹽水車間(鋼構);污水廠蔬菜大棚(鋼構);污水處理廠7200m3/d生化純水工程MBR池都由省檢測中心做了檢測并出具了檢測報告(見附件)。

        從權威部門檢測情況來看,混凝土地面工程除少數不合格點外其它都合格,其中用金誠商混做的工程全部合格,不合格點出在禹王商混站。三期中鋼結構工程較大的我們抽測4個,材質、規格合格,基本符合設計要求,缺陷:剪刀撐和橫拉桿焊接點焊接不好,部分不合格,已進行了整改。

        以上工程施工,驗收工程都已做完,符合工程質量驗收程序和規范。缺陷:是在主體工程完成后沒有找權威機構對工程主要構件進行工程檢測(采用回彈法)和對砂漿進行檢測,在2008年9月23日稽查辦已對三期受檢工程檢測情況做出了計劃書,由集團公司批準后,我們立即就可以做(我們和梅隆公司請的可能是一家省檢測中心)。如按此計劃做完受檢工程檢測后,即三期工程的質量驗收,三期工程完全能達到國家和對土建工程的驗收標準。

        第2篇: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關鍵詞: 工程造價;預結算;審核;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is to point to in the examining the engineering, when settle accounts, has the corresponding cost by editing qualified person gets to engineering, settlement of a complete review and review, and finally determined that the process and the behavior of the engineering cost. But now the project cost in the examining the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 impact of the project cost of reasonable determination and effective control.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enumerate the engineering, settlement, the problems in engineering analysis of how to do well the settlement of the audit work.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he settlement; Audit;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工程預、結算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預、結算是指工程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竣工結算。施工圖預算是工程預決算人員根據已經確定的施工圖計算工程量、套用定額、計取費用,用貨幣形式預先確定建筑安裝工程的造價,主要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費、其他費、規費、稅金。在工程招投標階段,準確的施工圖預算是各投標單位預測工程項目能否盈利,進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投標的關鍵。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施工結束后根據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以及現場施工簽證記錄等資料編制竣工決算。在工程竣工驗收完畢之后,經審查的工程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辦好工程竣工決算,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的依據。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預結算的編制非常繁瑣而且工作量大,所以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不足和錯誤。總的來說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工程量計算錯誤、定額套用錯誤、工程取費錯誤。

        2工程造價審核的內容

        在工程預結算審核中主要包括三個內容。分別是工程量的計算、定額的套用和工程費用的計取。工程預結算審核人員在進行審核工作時,要在施工圖/竣工圖的基礎上,結合工程招投標書、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地質勘察資料、工程變更、工程簽證、隱蔽工程驗收記錄以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等資料,按照有關的文件規定進行計算核實。

        2.1工程量的審核

        工程量的誤差,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沒有仔細掌握清單定額中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的各項規定。例如:磚墻砌體工程量計算時,墻體中的過梁和圈梁所占體積未扣除;混凝土梁、板工程量計算時,次梁與主梁相交處未扣除相交處混凝土體積,梁板相交處工程量重復計算;塊料樓地面工程量計算時,樓地面0.3m2以外的柱、跺、附墻煙囪及孔洞所占的面積未扣除;在計算鋼筋時常常不扣保護層;圖紙中工程抗震等級為三類,而鋼筋計算時,抗震等級取二類等等。審核人員在審核工程預結算工程量的時候要熟記各省市定額有關工程量計算規則的規定,避免錯算、漏算。(2)工程施工范圍與實際工程量計算的范圍不一致。例如:某住宅項目分為兩期進行,在工程一期階段,預算人員計算工程量的范圍大于一期工程的實際施工范圍。這種情況下,審核人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找出一期工程實際施工的圖紙范圍依據/文字依據,將超出范圍部分工程量予以刪除。(3)現場簽證、工程變更工程量誤差。該項主要出現在工程竣工結算審核中。審核人員要仔細核查現場簽證、工程變更是否合理,簽證單、變更單中是否有齊全的施工單位印章、監理單位印章以及建設單位印章。仔細閱讀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變更、簽證的規定。對于合同中規定不予變更的,工程量不予計取。合同中允許變更的,要自己核查變更工程量。(4)工程量匯總誤差。要仔細審查工程量的匯總是否正確,是否出現遺漏匯總、重復匯總的情況。總之工程預結算審核中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進行合理計量。

        2.2套用定額的審核

        在套用定額的審核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審核直接套用定額的單價。例如套用定額的構件混凝土強度等級、構件名稱、斷面形式、是否計取超高費用等是否與設計圖紙標準相一致;同一構件是否重復套用工程定額;工程定額是否錯套如將水泥砂漿樓地面項目錯套用塊料樓地面定額。在工程結算審核中,還要嚴格按照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計取綜合單價。

        (2)審核換算定額的單價。在換算定額單價時,要弄清是否使用正確的換算方法。注意是否使用正確的換算系數,換算的內容是工料的部分還是全部等。在工程結算審核中,還要仔細閱讀工程施工合同有關工程材料更換品牌或更換材料時,對材料單價計取的條款,嚴格按照合同條款約定執行。這些都直接影響綜合單價的準確性。

        (3)審核補充定額。對補充定額進行審核時,重點審核編制方法及依據,判斷正誤,對補充的人工工日、材料消耗和機械臺班單價都要審核。

        2.3費用的審核

        由于各省各市都有自己的取費文件,在工程預結算中,取費一定要根據當地有關部門頒布的現行文件規定。結算文件則要根據中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中有關條款的規定來計取費率。審核時還要注意取費文件的時效性;費率的計算是否準確;實行的取費表是否符合工程性質;材料價差是否與文件規定相符。

        3工程造價的審核方法

        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單一性、計價多次性、計價依據的復雜性等特點,不同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審核方法是不同的。在工程預結算中,工程造價審核方法有以下幾種:

        3.1全面審核法

        全面審核法就是按照施工圖的要求,結合施工組織設計、現行定額、承包合同或協議以及有關造價計算的規定和文件等,全面地審核工程數量、定額套價以及費用計算。實際上這種審核方法與編制施工圖預算的方法及過程基本相同。這種方法適用于投資不多的項目,例如維修工程;初學者審核的施工圖預算;內容簡單的工程項目,例如圍墻、道路擋土墻和排水溝等;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進行審核預算等。全面審核法的優點是:細致全面,審核質量比較高,效果顯著;缺點是:時間較長,工作量大,有重復勞動。對于投資規模比較大,審核時間緊的工程,此種方法不可取,但是在實際應用中,為了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建設單位經常采用這種審核方法。

        3.2重點審核法

        與全面審核法相比,重點審核法有很多相同之處,區別在于審核的范圍不同。這種審核方法具有側重點,一般重點審核費用高、工程量大的分項工程的工程量。例如樁基工程、基礎工程、混凝土與鋼筋混凝土工程、樓地面工程 、墻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門窗工程及幕墻工程等。對費用少,工程量少的零星項目則一般忽略不計。對于上述進行審核工程量的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也應重點審核。此外,對關于更換材料品牌、更換材料的變更、簽證,其材料單價的確定方法也應重點審核。另外還要仔細審核材差的價格和費用的計取。這種方法的優點是減少了工作量,審核的效果比較顯著,因而也經常采用這種審核方法。

        3.3 標準圖審核法按標準圖紙設計或通用圖紙施工的工程可集中審核力量細審一份預結算造價,作為這種標準圖紙的標準造價;或用這種標準圖紙的工程量為標準,對照審核。而對局部不同的和設計變更的做單獨審查。這種方法時間短、效果好,但是只適用于按標準圖紙設計或施工的工程,適用范圍小。

        3.4分組計算審查法

        分組計算審查法就是把預結算中有關項目劃分若干組,利用同組中一個數據審查分項工程量的一種方法。要運用分組計算審核法,先要把相鄰并且有相關內在聯系的一些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編組。對一個分項的工程量進行審計,可以根據其他組的情況進行類比分析。根據同組的分項工程具有相近或相同的計算基數地關系,可以判斷出其他分項的審計正確度。例如經常把底層地面面積、底層的建筑面積、地面面層、地面墊層、樓板的體積、樓面面積、天棚涂料面層和天棚抹灰編為一組,先求出樓地面面積和底層建筑面積,則利用這些基數就能算出其他分項的工程量。分組計算審查法的最大優點就是工作量小,審查速度快。

        3.5對比審核法

        對比審核法是指已經審計的工程造價同擬審類工程進行對比的審核方法。這種方法一般應根據工程的不同條件和特點分別對待。(1)兩工程采用同一個施工圖,但基礎部分和現場條件及變更不盡相同。其基礎以上部分可采用對比審計法,不同部分可分別計算或采用相應的審核方法。(2)兩個工程設計相同,但建筑面積不同。可根據兩個工程建筑面積之比與兩個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點,將兩個工程每平米建筑面積造價以及每平米建筑面積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進行對比審查,如果基本相同,說明擬審核工程造價是正確的,或擬審核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是正確的。反之,則說明擬審造價存在問題,應找出差錯原因,加以更正。

        3.6篩選法

        篩選法是統籌法的一種。這種方法有很多優點,其缺點也很突出。其主要優勢是簡單易懂,審查速度快,便于掌握,發現問題快。但是解決差錯問題尚需繼續審查。

        第3篇: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有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規劃批準文件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_____天。

        從 年 月 日開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合同總價(小寫): 元。

        (大寫):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按以下第 條的約定。

        (1)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2.2款。

        (2)本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條。

        七、詞語含義

        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發包人承諾

        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本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承包人約定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并于 后生效。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總 則

        1 定義

        定義 下列詞語或措辭,除特別說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賦予的含義:

        1.1 合同: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訂立的合同。

        1.2 通用條款: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3 專用條款:指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4 協議書: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為本合同工程所簽訂的協議書。招標工程應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簽訂。

        1.5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正式接受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函件。

        1.6 承包人投標文件:指根據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并被中標通知書接受的,承包人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發包人提交的技術、經濟文件。

        1.7 標準與規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應適用的標準與規范,以及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對有關技術方面問題做出的補充、修改和批準文件。

        1.8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9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0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 分包人:指被發包人接受且具有相應資格,并與承包人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3 第三方:除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含雙方雇員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員)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組織。

        1.14 發包人代表: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發包人代表由發包人依據第17.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5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設計且具有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6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且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7 監理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監理的單位委派的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由監理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8.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1.18 造價咨詢單位: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造價咨詢且具有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9 造價工程師: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委派的造價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由造價咨詢單位提出,經發包人依據第19.1款規定確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發包人沒有委托造價咨詢單位對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進行造價控制,本合同的造價工程師是指發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負責合同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控制且具有造價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1.20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負責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據第20.1款規定任命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1.21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照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實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數。

        1.22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計劃竣工日期:指自開工日期起至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時間(包括根據第31條和第32.2款規定所做的調整)。

        1.24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實質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單項工程并通過竣工驗收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規定確定。

        1.25 小時或天:指本合同中約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約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26 中標價格:指中標通知書中認可的,中標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價格。

        1.27 合同價款:是指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合同工程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28 成本費用:指現場內外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含有管理費和其他合理分攤的開支,但不包括利潤。

        1.29 工程款:指為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發包人支付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各種價款,包括進度款、結算款等。

        1.30 合同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31 永久工程:指根據合同約定應實施、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32 臨時工程:指實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過程中所需要的各類臨時性工程。

        1.33 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實施的非主體結構的專業工程。

        1.34 單項工程:指具有獨立的設計文件,竣工后可以獨立發揮生產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組成合同工程的單項工程名稱、內容和范圍等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35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36 施工機械:指承包人臨時帶入現場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儀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

        1.37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發包人、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中注明所采用的書面形式。

        1.38 基準日: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非招標工程以合同訂立日前20日為基準日。

        1.39 變更:指經發包人批準的由監理工程師根據第59條規定發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變。

        1.40 索賠:指合同履行期間,對于并非己方的過錯,而是對方的過錯或責任發生的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己方向對方提出的費用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行為。

        1.41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戰爭、動亂、武 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1.42 國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2 合同文件及解釋

        2.1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和旁注不構成合同的一部分。

        2.2

        下列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個合同整體,彼此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當出現相互矛盾時,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文件的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

        (3) 承包人投標文件及其附件(含評標期間的澄清文件和補充資料)

        (適用于招標工程)。

        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報價單或施工圖預算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關補充協議(含會議紀要、工程變更、簽證、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條款。

        (7) 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 圖紙。

        (9) 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

        2.3

        當合同文件內容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由發包人、承包人在不影響合同工程正常實施的情況下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解釋。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作出的解釋,按第69條規定處理。

        3 語言及適用的法律、標準與規范

        3.1

        本合同所使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

        3.2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國家的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規。履行合同期間,發包人、承包人均應遵守適用的法律、法

        規。

        3.3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適用的標準與規范。發包人應提供標準與規范或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適用的國家標準、規范名稱;國家沒有但行業有的,約定適用的行業標準、規范名稱;國家和行業沒有但河北省有的,約定適用的河北省地方標準、規范名稱。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提供中文譯本;有異議時,以中文譯本為準。購買、翻譯標準、規范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發包人對施工技術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招標文件中或在投標報價前說明要求;承包人自主報價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藝。

        4 通訊聯絡

        4.1

        本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申請、批準、確認、同意、決定、核實、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訊(含派人面交、郵寄、電子傳輸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且只有在對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2

        合同中無論何處所涉及各方之間的通訊都不應無理扣壓或拖延。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方通訊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約定發送通訊。

        收件人應在通訊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時間。一方拒絕簽收另一方通訊,另一方以特快專遞、掛號信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式將通訊送至通訊地址的,視為送達。

        5 工程分包

        5.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應報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取得發包人批準,但下列情況例外:

        (1) 施工勞務作業分包。

        (2) 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設備。

        5.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天內將分包合同送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各一份。承包人有義務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5.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壞、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均應由承包人承擔責任。

        5.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包人應將分包工程價款全部支付給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規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價款。

        如發包人有要求時,承包人應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應得的任何款項等證明資料。否則,發包人有權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應得款項。

        5.5

        無論何種原因,當本合同終止時,分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分包合同也隨即終止,但承包人應在本合同終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應得所有款項。

        6 發包人提供資料

        6.1

        發包人應按第14.1款規定向承包人提供有關資料,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招標文件一齊。發包人對其提供的上述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對其就上述資料的理解和應用負責。

        7 投標文件的完備性

        7.1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所填單價和總價,應被認為是正確的和完備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全部義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提供材料、設備、服務的義務及處理意外事件的義務。

        (2) 實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義務。

        (3) 工程質量保修的一切義務。

        7.2

        承包人投標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單中沒有填入單價或總價的清單項目,應認為該項目價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單的其他項目的單價或總價中,發包人將不另行支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8.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護好現場,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如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報告不及時,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8.2

        本合同已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應視為承包人在報價時已預見其對施工的影響,并已在合同價款中考慮。

        本合同未有明確指出的地下障礙物,在施工中受到影響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在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正方案,并發出施工指令,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指令進行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9 事故處理

        9.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通知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并及時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9.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10 專利權

        10.1

        承包人在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過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藝、施工機械和自身供應的材料、設備等,如因其商標、圖案、工藝、材料的使用等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引起索賠或訴訟,則一切與此有關的損害、賠償、訴訟費和其他開支,均應由承包人承擔。但因遵守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而造成的侵權,則屬例外。

        10.2

        發包人、承包人各自對屬于自己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權和知識產權。雙方簽訂本合同后,應視為分別授權對方為實施合同工程而復制、使用、傳送上述圖紙和文件。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將其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

        11 聯合的責任

        11.1

        如果承包人是聯合體經營,則聯合體各方應在工程開工前簽訂聯合體施工協議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該聯合體的成員都應在合同履行期間對發包人負有共同的和各自的責任。

        11.2

        聯合體應有一個被授權的、對聯合體成員單位有約束力的主辦單位,并由該主辦單位指派專職代表負責,有關文件應由該專職代表簽署。未經發包人事先書面同意,聯合體的組成與結構不得隨意變動。

        12 保障

        12.1

        合同一方應負責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擔因其自身的行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損害、損失和索賠,但受保障的一方應積極采取合理措施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或損害。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則損失擴大部分應由自己承擔。

        12.2

        承包人應保障發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移動或使用施工場地外的施工機械和臨時設施所造成的損害而引起的索賠。

        13 財產

        13.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施工機械一經運至現場,均應視為專門用于實施合同工程。沒有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并取得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它們移出現場,但用于運送材料、設備、施工機械和雇員的運輸工具除外。

        13.2

        如果發包人依據第70.3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現場的所有材料、設備(周轉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應認為是發包人的財產.。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據第70.4款規定的情形解除合同,則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并賠償因而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現場提供便利和協助。如發包人未付完相關款項,承包人有權留置施工現場,直到發包人付完款項為止。

        二、合同主體

        14 發包人

        14.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

        發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續、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已完成,使施工場

        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可能出現的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場地范圍

        內的指定地點,同時保障水、電供給和線路通暢。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約定的施工場地的主要

        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資料,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

        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以及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

        (5)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

        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證明投標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 以書面形式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并進行現場交驗。

        (7) 簽定施工合同后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文件會審和設計交

        底。

        (8) 協調處理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等工作。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招標工程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上述工作所需款額,除合同價款已包括之外,均應由發包人承擔。

        14.2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價款及其他應支付的款項。

        14.3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與規范、圖紙、技術要求等有關資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或其他技術資料數量的,發包人可代為復制,復制費由承包人承擔。

        14.4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提供施工場地。如果未注明時間,發包人應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進度計劃順利開工的時間內給予承包人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但發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員、雇員和相關執法人員進入和使用施工場地的權利。

        14.5

        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發包人應按工程量清單中“招標人供應材料、設備明細表”的要求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

        14.6 &, nbsp;

        發包人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5 承包人

        15.1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規定和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交工程進度報告和進度計劃。

        (3) 承擔施工場地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和維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及要約標志。

        (4) 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

        (5)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保護、施工噪音、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單項工程已竣工未交付發包人之前,負責已完工 程的照管工作。照管期間發生損壞的,應予以修復并承擔費用。發包人要求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7)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門有關環境衛生的管理規定,保證施工場地的清潔和交工前施工現場的清理,并承擔因自身責任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的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5.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和監理工程師指令實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如果承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或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且在監理工程師書面要求改正后的7天內仍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則發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進行補救,因此發生的費用和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該筆款項經造價工程師核實后,由發包人從應付或將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

        15.3

        承包人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穩定性和安全性負責,并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為實施合同工程擬采用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的詳細說明。如承包人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應事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

        15.4

        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合同工程設計圖紙另作他用或轉給第三方。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整圖紙、適用的標準與規范、變更資料等供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檢驗時使用。

        15.5

        在承包人設計資質的允許范圍內,如果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設計,或為了

        配合施工,經發包人批準并由監理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完成設計,則承包

        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將此類設計圖紙提交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

        審批。即使監理工程師和發包人批準,承包人仍應對其設計圖紙負責。

        15.6

        承包人應按合同規定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為下述人員從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協助:

        (1)發包人的工作人員。

        (2)發包人的雇員。

        (3)任何監督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

        此類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設備、

        臨時工程或通行道路等,應按第60條、第66條規定調整合同價款或

        索賠。

        15.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承包人應予賠償。

        16 現場管理人員任命、確認和更換

        16.1

        發包人應任命、確認代表發包人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該類管理人員可包括發包人代表、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

        發包人任命、確認的現場管理人員如需更換,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更換無效。后任管理人員應繼續行使合同規定的發包人現場管理人員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2

        承包人應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該代表的人選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經發包人同意,在專用條款中寫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規定的,應遵守其規定。招標工程的承包人代表,應為投標文件所載明的人選。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換,應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否則更換無效。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應繼續行使合同約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職權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16.3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權外,監理工程師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6.4

        除合同約定或依法應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職權外,承包人代表可將其職權以書面形式授予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未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之前,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7 發包人代表

        17.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發包人代表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

        面形式任命發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

        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一切權力。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或經承包

        人同意外,發包人不應對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另有限制。

        17.2

        發包人代表應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

        然隱含的權力,對發包人負責。發包人代表在發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

        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

        18 監理工程師

        18.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具體

        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監理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送交承

        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8.2

        監理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監督

        和檢查工程的質量、進度,試驗和檢驗承包人使用的與合同工程有關的

        材料、設備和工藝,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8.3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監理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

        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 根據第5.1款規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據第13.1款規定批準承包人將材料、設備、施工機械移出施

        工場地。

        (3) 根據第15.5款規定批準承包人的設計。

        (4) 根據第28條規定批準承包人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

        (5) 根據第29.2款規定發出的工程開工令。

        (6) 根據第32.2款規定發出加快進度的變更指令。

        (7) 根據第42.5款規定使用替換材料。

        (8) 根據第54條規定發出使用暫列金額的工作指令。

        (9) 根據第55條規定發出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的工作指令。

        (10) 根據第59條規定指令或批準工程變更。

        (11)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

        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指令、批準和通知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監理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8.5

        如果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18.6

        監理工程師可按第16.3款規定授權給其任命的監理工程師代表,亦可將其授權撤回。監理工程師代表行使監理工程師授予的職權,對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工程師代表在監理工程師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但監理工程師保留因監理工程師代表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設備錯誤加以反對的失誤而否定該工作、材料、設備,并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未按第16.3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18.7

        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19 造價工程師

        19.1

        發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寫明負責合同工程的造價咨詢單位和造價工程

        師具體人選,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確認造價工程師,并將有關文件

        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發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權力。

        19.2

        造價工程師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職權,代表發包人負責工程

        計量和計價、工程款的調整和核實、結算價款的編制、調整和復核、簽

        發支付證書,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19.3

        除屬于第69條規定的爭議外,造價工程師在職權范圍內的工作,發包人應予認可,但下列事項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專項批準:

        (1) 根據第54條規定使用暫列金額。

        (2) 根據第55條規定使用零星工作項目費。

        (3) 根據第60.3款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 專用條款約定需要發包人批準的其他事項。

        19.4

        造價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時間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合同價款的核實、調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價工程師提供的指令,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如有必要,造價工程師也可發出口頭指令,但應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對造價工程師的口頭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如果承包人在造價工程師發出的口頭指令48小時后未收到書面確認,則應在接到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造價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承包人的書面要求已被確認。

        19.5

        如果承包人認為造價工程師的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造價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造價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做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承包人可不執行造價工程師的指令。

        19.6

        造價工程師未能正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或工作出現失誤,導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費用,其增加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予賠償。

        20 承包人代表

        20.1

        承包人應依據第16.2款規定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承包人代表具體人選,

        同時在開工前以書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并將有關文件送交發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職責所需的全部權力。

        20.2

        承包人代表應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行使合同明文規定或必然隱含的權力,對承包人負責。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應予認可。

        20.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間確需暫離現場,則應在監理工程師同意下,可按第16.4款規定授權給其臨時任命的一名合適人選,亦可將其授權撤回。臨時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職權,對承包人代表負責。臨時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承包人代表應予認可。未按第16.4款規定,任何此類任命和撤回均為無效。

        20.4

        承包人代表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取得聯系時,承包人代表應立即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抄送發包人。屬于發包人或第三方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工期相應順延;屬于承包人責任的,其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1 分包人

        21.1

        分包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個人不應承攬分包工程。發包人不應直接指定分包工程分包人,也不應對依法實施的分包活動進行干預。

        21.2

        分包人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專業分包工程的分包人應將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安全方案報承包人備案,承包人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分包人就施工現場安全向承包人負責,并應服從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22 承包人勞務

        22.1

        承包人應雇傭投標文件中“主要人員一覽表”中指明的人員,也可以雇傭經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其他人員,但不得從發包人或為發包人服務的人員中招聘雇員。

        22.2

        承包人應完善雇傭員工勞務注冊手續,并與其訂立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雇傭期間,承包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 負責為雇員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種生活設施,采取合理的衛生和安全生產措施,保護雇員的健康和安全。

        (2) 保證雇員的合法權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慮和尊重法定節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

        (4) 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處設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標合同價、進度款支付情況、雇員工資發放時間和投訴電話。

        22.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節假日施工,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如需在夜間施

        工,除應經監理工程師批準外,還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如無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響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周圍環境,監理工程師應予同意。

        但為搶救生命或保護財產,或為工程安全、質量而不可避免的作業,

        則不必事先經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22.4

        承包人應按時足額向雇員支付勞務工資,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員工資而造成群體性示w、游行等一切責任,應由承

        包人承擔。對發包人造成損失或導致工期延誤的,應賠償發包人的損失,

        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雇員應是在行業或職業內具有相應資格、技能和經驗的人員。對有下列行為的任何承包人雇員,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撤換:

        (1) 經常行為不當,或工作不負責任。

        (2) 無能力履行義務或玩忽職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約定。

        (4) 有損安全、健康和環境保護的行為。

        22.6

        承包人應自始至終采取各種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雇員內部發生任何

        無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為,以確保現場安定和保護現場及鄰近人

        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22.7

        如果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按要求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詳

        細的統計表,該表內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場地的各類職員和各個工種、

        各等級的雇員人數等。

        三、擔保、保險與風險

        23 工程擔保

        23.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按招標文件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提供履約擔保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3.2

        履約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履約擔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后28日止。

        23.3

        發包人在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3.4

        承包人按第23.1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約擔保,發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向承包人提交與履約擔保對等的支付擔保,提供支付擔保所發生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23.5

        支付擔保的有效期,是從提供支付擔保之日起至發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支付完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全部款項后28日止。

        23.6

        承包人在對支付擔保提出索賠要求之前,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和造價工程師,說明導致此項索賠的原因,并及時向擔保人提出索賠文件。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向承包人支付索賠款額。

        23.7

        發包人、承包人均應確保合同工程擔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順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證延長擔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賠。

        23.8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內容、方式和責任等事項,并簽訂擔保合同。

        24 發包人風險

        24.1

        發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

        24.2

        自開工之日起至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發包人風險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財產(除工程本身、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外)損失或損壞。

        (2) 由于發包人工作人員及其相關人員(除承包人外)疏忽或違規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損壞。

        (3) 由于發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損失或損 壞。

        (4) 由于發包人提供或發包人負責的設計造成的對永久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損失或損害。

        25 承包人風險

        25.1

        承包人應承擔本合同中規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

        25.2

        自開工之日起直到頒發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承包人風險為:

        除第24條和第26條以外的人員傷亡以及財產(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但不限于此)的損失或損壞。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戰爭、動亂、武裝封鎖、罷工、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和政府或衛生部門的影響正常工作的疫情。

        能以數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專用條款的約定為準。

        2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監理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承包人向監理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并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抄送造價工程師。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承包人應分別按第31條規定索賠工期、按第66條規定索賠費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費用增加和工期順延,由雙方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在永久工程上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施工場地內的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

        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帶入現場的施工機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轉材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應由發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6) 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6.4

        延遲履行合同發生不可抗力的責任

        合同任何一方延遲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責任。

        27 保險

        27.1

        發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

        (1) 工程開工前,為合同工程辦理保險。

        (2) 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3) 為第三方生命財產辦理保險。

        (4) 為運至施工場地內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辦理保險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發包人可以將其中部分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

        27.2

        承包人應為下列事項辦理保險:

        (1)工程開工前,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為施工場地內的自有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

        保險期從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27.3

        合同一方應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險單和保險證明。如果發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由發包人承擔;如果承包人未投保,發包人可代為辦理,保險費應從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

        27.4

        發包人、承包人應遵守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損失。

        27.5 &, nbsp;

        當合同工程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提供有關資料。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應相互協助做好向保險公司的報告和索賠工作。

        27.6

        當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質、規模或計劃發生變更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間按本合同保險條款的規定保證足夠的保險額,因而造成的費用應由責任人承擔。

        27.7

        從保險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損失或損壞的保險賠償金,應專項用于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或作為對未能修復合同工程這些損失或損壞的補償。

        27.8

        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四、工 期

        28 進度計劃和報告

        28.1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該設計和計劃后的7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工程進度計劃,應對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業提出總體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業順序和時間表。合同約定有單項工程的,承包人還應編制單項工程進度計劃。

        28.2

        承包人應按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并取得發包人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監督和檢查。

        28.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編制月施工進度報告和每季對進度計劃修訂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結束后的7天內一式兩份提交給監理工程師。月進度報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施工、安裝、試驗以及發包人工作等進展情況的圖表和說明。

        (2) 材料、設備、貨物的采購和制造商名稱、地點以及進入現場情況。

        (3) 索賠情況和安全統計。

        (4)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以及為消除延誤正在或準備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監理工程師指出承包人的實際進度和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后執行。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費用。工程進度計劃即使經監理工程師確認,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29 開工

        29.1

        工程開工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開工條件,并已經領取了施工許可證。

        29.2

        承包人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開工申請書,并附上表明已做好開工準備的有關資料。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工程師應在本合同簽訂后的42天內報發包人批準后向承包人發出開工令,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的7天內開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接到開工令后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并說明理由。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后的48小時內書面予以答復,否則視為同意。在該情況下造成的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29.4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款規定的時間內發出開工令的,監理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應由發包人承擔,開工日期相應順延。

        30 暫停施工和復工

        30.1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向承包人發出暫停施工令,并在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監理工程師的處理意見后,可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復工報審表要求復工;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收到復工報審表后的48小時內予以答復。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未予答復的,承包人可自行復工,監理工程師應予認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持續70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復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內監理工程師未予準許,則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選擇:

        (1) 如果此項停工僅影響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時,及時提出工程變更或索賠,取消該部分工程,并書面通知發包人,抄送監理工程師和造價工程師。

        (2) 如果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合同工程時,則根據第70.4款規定解除合同。

        30.3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費用,工期相應順延,并賠償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損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暫停施工的,發包人不予補償:

        (1) 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暫停施

        工。

        (2)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的施工調整部署,或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暫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暫停施工的,應按照第26條規定處理。

        30.4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催告后在28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暫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款規定的應付利息在內的所欠全部款項。由此造成的暫停施工,視為是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暫停施工結束后,承包人和監理工程師應對受暫停施工影響的工程、材料、設備進行檢查。承包人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生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因而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應按第30.3款規定處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誤

        31.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

        合同有單項工程的,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各單項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 基準日以后實施的國家和本省法律、法規、規定。

        (2) 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3) 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

        (4) 發包人代表或施工現場發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為因素。

        (5) 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及時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

        (6) 工程變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計停水、停電、停氣超過8小時且造成停工的。

        (9) 不可抗力。

        (10) 發包人風險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誤、違約,以及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2) 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變更,但修正錯誤除外。

        順延工期的天數,應由承包人提出,經監理工程師核實后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

        31.3

        當第31.2款所述情況首次發生后,承包人應在14天內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并抄送發包人。承包人應在發出通知后的7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要求延期的詳細情況,以備監理工程師查核。

        31.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按第31.3款規定的14天之內發出要求延期的書面通知,然后每隔7天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事件發生的詳細資料,并在該事件終結后的14天內提交最終詳細資料。

        31.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的時間內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則視為該事件不影響施工進度或承包人放棄索賠工期的權利,監理工程師可拒絕做出任何延期的決定。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按第31.3款和第31.4款(發生時)規定發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和提交(最終)詳細資料后的28天內,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順延工期的理由或與發包人、承包人協商確定順延工期的天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由監理工程師暫定,通知承包人并抄報發包人。如果監理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復,則視為監理工程師已認可承包人提出的順延工期天數。

        32 加快進度

        32.1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順延工期的情況下,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度過慢,與進度計劃不符或不能按期竣工,則監理工程師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加快進度。承包人應按第28.4款規定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進度。

        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通知后的14天內,未能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致使實際工程進度進一步滯后;或承包人雖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仍無法按期竣工,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報告發包人,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可按第70.3款的規定解除合同,也可將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承包人既應承擔由此增加的一切費用,也不能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2.2

        如果發包人希望承包人在計劃竣工日期之前完成合同工程,那么發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為加快進度而編制的建議書。承包人應在7天內作出書面回應,該建議書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加快進度擬采取的措施。

        (2) 加快進度后的進度計劃,以及與原計劃的對比。

        (3) 加快進度所需的合同價款增加額。該增加額按第60.1款和第60.2款規定計算。

        發包人應在接到建議書后的7天內予以答復。如果發包人接受了該建議書,則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變更指令,相應調整工期,并由造價工程師核實和調整合同價款。

        33 竣工日期

        33.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協議書約定合同工程計劃竣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實際竣工日期遲于計劃竣工日期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3.2

        實際竣工日期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2)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未能組織驗收,或驗收后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34 誤期賠償

        34.1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計劃竣工日期內竣工,承包人應按第56.2款規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但誤期賠償費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4.2

        誤期(實際延誤竣工天數)按第33.2款規定的實際竣工日期減去計劃竣工日期,即按照下述公式計算:

        實際延誤竣工天數=實際竣工日期 — 計劃竣工日期

        上述各相關日期,依據本合同相關條款確定。

        五、質量與安全

        35 質量的管理

        35.1

        發包人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之前,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35.2

        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35.3

        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按照工程的設計圖紙、標準與規范和有關技術要求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36 質量目標

        36.1

        發包人、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質量標準,約定的工程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行業、省標準的規定。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

        質量評定,應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依據;合同沒有約定的,應以國家、行業、省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質量標準的,承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36.2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的,應按第69.4款規定調解,所需的費用及因而造成的損失,應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的,應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36.3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 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確定施工技術措施。

        (2) 提供和組織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使其符合標準與規范、設計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標準。

        (4) 組織或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

        (5) 承擔質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6) 承擔的其他工程質量責任。

        36.4

        承包人應建立和保持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在合同工程實施前,監理工

        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交質量保證體系實施程序和貫徹質量要求的文

        件。承包人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應負的

        任何責任和義務。

        37 工程的照管

        37.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合同工程及運至現場將用于和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此后,工程的照管即轉由發包人負責。

        如果在整個工程竣工驗收證書頒發前,發包人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了竣工驗收證書,則從竣工驗收證書頒發之日起承包人無須對該單項工程負責照管,而轉由發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應繼續負責照管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或安裝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至發包人頒發合同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之日止。

        37.2

        承包人在負責工程照管期間,如因自身原因造成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或臨時工程的損壞,承包人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保證工程質量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38 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38.1

        發包人應遵守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規定,并按第64條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38.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發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 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定進行施工。

        第4篇:零星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范文

        訂立合同雙方:

        建設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發包方)

        施工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方)

        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點:

        第三條:建筑面積:

        第四條:工程價款及付款方法:

        第五條:工程期限(開工、竣工時間)

        第六條:工程質量標準

        第七條:承包形式及材料設備供應

        第八條:發包方義務:

        1.開工前___天,甲方給乙方施工圖一式___份,并做到三通一平辦好施工許可證。(甲方可委托乙方做三通一平工作,另行簽訂協議執行)

        2.按協議分工,開工前___天甲方辦好材料供應并交乙方簽認。

        3.負責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審查施工組織設計,負責組織驗收工作,負責監督工程質量。

        4.按協議負責按期撥款。

        5.

        第九條:承包方義務

        乙方負責:

        1.按協議分工負責材料供應。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形象進度表。開工前5天交甲方一式二份。

        3.按施工圖負責組織施工,按期竣工。

        4.竣工后,5天內按規定將竣工資料整理好交甲方。

        5.保證施工質量,嚴格按照國家施工驗收規范進行。

        6.

        第十條:違約責任及獎勵條款

        第十一條:其他協助條款。

        第十二條:本合同正本___份,承包方、發包方各一份,報送_____、______各一份。

        第十三條: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爭議解決。

        第十四條:附表及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文件。

        發包方:(蓋章) 承包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

        帳號: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精選 例2

        甲方: (項目部(施工局)全稱)

        乙方:(營業執照登記名稱,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確保工程優質、按期完工,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經自愿、平等協商就 工程施工事項達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項格式條款的約定,并自愿履行由此產生的全部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1、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

        1.2 項目地點:

        2、合同范圍

        2.1 主要合同內容

        ,具體以施工圖(含業主同意變更的部分)為準。

        2.2 主要施工工序

        (1) ,

        (2) ,

        (3) ,

        以及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準備工作。

        2.3 主要工程量

        序號

        項目

        單位

        數量

        備注

        2.4 合同工期2.4.1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節點控制工期見下表:

        節點工期要求

        序號

        項目名稱

        完工日期

        備注

        序號

        項目名稱

        完工日期

        備注

        2.4.2 工期延誤

        如果關鍵線路的節點工期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誤,經甲方確認后,工期順延:

        a.重大設計變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業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書面同意工期順延的其它情況。

        2.4.3 乙方應在發生工期延誤造成窩工事實后7日內就延誤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費用向甲方書面報告,甲方就相關事項及時向業主提交報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則視為乙方放棄順延工期及賠償的權利。如乙方雖按約定提交上述書面報告,但遇業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時,則乙方認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處理意見。

        2.4.4 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工期不予順延,且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趕工費用。

        2.4.5 業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時,有關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約定。

        3、承包方式

        根據本合同的施工內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 (單價或總價)方式進行承包。本合同 (單價或總價)在合同執行期間,無論工程量是否變化合同價格均不做調整。

        若在合同簽訂 個日歷天之后,因國家頒布新的法律、法規等導致燃油費(柴油)等其它原材料價格的上漲,并且主合同有相關補償條款時,雙方才可以協商調整合同執行期間受影響項目的單價或總價;否則合同價格不做調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響的燃油費(柴油)等其它原材料價格的上漲,合同單價或總價均不得調整。

        4、合同價格

        4.1 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含 %稅金),固定總價/暫定總價。

        4.2 合同單價

        合同單價見附件 B 《工程量計價清單》。合同單價包括完成施工項目所需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包括施工所需各種材料運輸及配合人工費用;包括人員和機械的進出場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綜合管理費、合理利潤、 %稅金等所有可能發生一切費用;包括因氣候季節以及工序協調等因素導致的施工停滯窩工費等;乙方應充分考慮本工程施工的風險,風險費用已含在合同單價中,甲方不再承擔由于任何風險引起的費用。

        4.3 稅費的承擔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均由乙方承擔,稅金 %;甲方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并在乙方每月進度款結算中扣除。其他稅費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由乙方自行繳納。

        5、雙方權利與義務

        5.1 甲方權利與義務

        5.1.1 甲方負責工程施工期間工程總進度計劃安排、組織、協調工作及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環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監督、檢查。

        5.1.2 甲方負責提供施工圖紙、有關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場所。

        5.1.3 甲方負責組織相關施工圖紙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工作。

        5.1.4 甲方負責組織現場調度會,協調現場施工。

        5.1.5 甲方負責與業主、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的各種工作聯系(包括協商、簽證等)。

        5.1.6 甲方負責向乙方書面開工通知,并向乙方下達承包工程總體進度計劃、月工程進度計劃及周進度計劃。

        5.1.7 甲方有派專業技術人員對乙方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權利。

        5.1.8 就承包工程范圍內的有關工作,甲方隨時可以向乙方發出指令,乙方應執行甲方根據本合同和甲方項目管理規章制度所發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執行指令,甲方有權采取相應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完成該指令事項,發生的費用(包括因拒不執行指令給甲方造成的其它損失,含業主的罰款、重新安排隊伍施工造成的單價差、趕工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同意從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5.1.9 甲方負責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5.1.10 甲方負責對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行審核、計價結算,并按業主資金到位情況進行工程款的支付。

        5.1.11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撤換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員。

        5.1.12 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程質量等級、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維護、初驗、檢查和返工、終驗進行檢查和監督。

        5.1.13 甲方有權對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5.1.14 雙方約定甲方的其他權力與義務: 。

        5.2 乙方權利與義務

        5.2.1 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乙方應組織人員接受甲方的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交底。

        5.2.2 乙方負責組織人員研究和熟悉施工圖紙、按照施工總布置要求、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5.2.3 乙方負責按規定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統計報表。

        5.2.4 乙方必須按甲方要求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督和管理。工程實際進度不滿足計劃進度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經甲方批準后執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和應由乙方承擔的一切損失責任。

        5.2.5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施工調度及甲方轉發的業主或監理工程師與承包工程有關的指令。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直接致函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得直接從業主處收取工程款。

        5.2.6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和甲方相關規定及制度,乙方必須嚴格質量、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等管理,并及時提供相關各種見證資料及記錄,對所屬員工及因其過錯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等負責。

        5.2.7 乙方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持證上崗規定,確保所屬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技術崗位人員、特殊工種工人均應持有通過國家或有關部門統一考試或考核的資格證明。在簽訂本合同時,應將人員持證情況及有關證件復印件一并報送甲方備案。

        5.2.8 為確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須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1條要求安排人員進場;并向甲方書面報告,便于甲方組織現場檢查。

        5.2.9 為確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須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2條安排進場設備,并保證進場設備完好率達到 %以上。在設備進場后 日內及退場前 日內,乙方均須將設備情況書面報送甲方,便于甲方組織現場檢查驗收。

        5.2.10 乙方應按甲方與業主的主合同、國家規定的有關標準、規范及甲方提供的圖紙完成工程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進度及安全等滿足合同要求;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甲方要求,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5.2.11 乙方負責施工現場的看護、保衛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時向甲方移交工程。保護期內發生損壞的,由乙方自費修復。

        5.2.12 乙方應對在保修期內承包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時間內進行修理的,甲方則有權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直接從乙方質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5.2.13 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應在其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相應證書年檢或到期更換新證書后 日內將通過年檢或更換的新證書復印件(需加蓋乙方單位公章)送交甲方備案。

        5.2.14 乙方確保其施工人員工資及時發放,并配合甲方對其施工人員工資發放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5.2.15 乙方負責其施工人員的培訓、安全教育、持證上崗、職業病防治、工資發放、各種社會保險、傷亡事故處理、勞動爭議等事宜,并負責因其施工人員作業不當給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賠償。

        5.2.16 乙方必須為其施工及管理人員辦理意外傷害(或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

        5.2.17 乙方應該及時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資料,以備甲方審核。

        5.2.18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義從事其它任何活動。

        5.2.19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乙方必須無條件服從,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明確不予補償或賠償的事項,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補償或賠償要求。

        5.2.20 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到施工現場條件及自然地理環境的風險,并承擔由該風險所帶來的損失和責任。

        5.2.21 乙方確認 為本合同工程項目經理。乙方依據本合同發出的請求及通知,必須由分包項目經理或授權代表簽字,否則視為無效。

        5.2.22 乙方的分包工程項目經理須常駐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權代表,全權負責乙方施工進度、質量、技術、安全、結算、民工管理等職責,分包工程項目經理離開工地時,須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單位請假,經甲方單位同意后方可離開工地。

        5.2.23 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甲方對施工現場管理的各項管理規定及指令。

        5.2.24 乙方不得將本合同中乙方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實上的轉包等)。

        5.2.25 乙方須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供施工技術措施、施工報表、施工原始資料、竣工驗收資料等相關資料。如不能按時提供資料,甲方有權暫停給乙方的工程款結算和支付。

        5.2.26 雙方約定乙方應做的其他工作: 。

        6、施工輔助設施

        6.1 施工供水

        a(甲方供應)甲方設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 米處,由 方裝表計量,并經甲方驗收確認。乙方負責該點到工作面的支線管路的安裝、維護及拆除,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維護。每月甲方按 元/m3的價格和實際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時予以扣除。

        b(自備)乙方自備水源時,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個設施安裝、拆除方案要報經甲方批準,并由乙方負責日常維護和承擔運行安全責任及費用。

        6.2 施工供電

        a(甲方供應)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 (電壓或容量)的電源端口(盤柜)至 處,由 方在端口處裝表計量,并經甲方驗收確認。乙方負責該點到工作面的支線安裝、維護及拆除,相關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線路由甲方負責管理維護。結算時每月甲方按 元/KWh的價格和乙方實際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時予以扣除。

        b(自備)乙方自備電源(備用電源)時,其發電站(機)到各工作面的整個設施安裝、拆除方案要報經甲方批準,并由乙方負責日常維護和承擔運行安全責任及費用。

        6.3 施工用風

        a(甲方供應)甲方設置施工用風的主管路端點至距現場作業面 米處,該點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維護,該點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裝維護并拆除。結算時甲方按 元/立方米的價格和乙方實際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時予以扣除。

        b(自備)乙方自建自營施工用風系統,其壓氣站(含移動式)、供水站、池(含移動式)和相應管路設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現場總體要求并報甲方批準,同時做好日常維護。

        6.4 現場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見圖表)向乙方無償提供如圖所示的施工道路,該道路的維護保養由乙方負責,完工退場時乙方將道路及道路設施恢復為起始狀交還給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臨時施工道路要事前報甲方批準并符合甲方總體現場要求和技術要求,同時應無償提供給業主、監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6.5 施工住房

        a(甲方供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臨時房屋 平方米。使用期間,其上述區域內的安全責任、文明建設責任由乙方負責并接受甲方監督、檢查。若有償使用臨時房屋,每月由甲方按 元/m2向乙方收取費用。生活用電

        元/KWh,生活用水 元/m3按表計量收費。其以上費用在工程款支付時予以扣除。

        b(自備)乙方自建住房或營地(包括其它臨時設施和場地)要符合甲方現場的總體要求并報經甲方批準,該住房或營地的安全責任和文明建設責任由乙方負責并接受甲方監督、檢查。

        6.6 其它: 。

        7、材料供應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統供材料(見下表),由甲方按約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償提供,按月進行核銷,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銷日市場價(含采保費、運雜費;若采購時價格高于核銷日市場價,則按照采購時價格計算)加計 %費用收取材料款。

        統供材料表

        序號

        材料名稱

        規格型號

        單位

        統供價格

        備注

        7.2上述統供材料,乙方必須提前 天向甲方報送使用計劃;使用時由乙方書面授權指定專人出示身份證明到甲方指定的倉庫(或地點)進行調撥,發生的轉運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單價中。

        7.3若屬構成工程實體的其它主要材料 ,乙方必須委托甲方代為采購。并提前 天向甲方報送使用計劃,材料價款為采購價格 加 %采保費、運雜費,在每次工程結算時予以扣除。

        7.4乙方從甲方倉庫領用的材料,出庫后材料管理的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領用及采購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總體規劃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標準化要求設置標識。

        7.5乙方為完成本合同項目所需的特殊材料: ,由甲方統一管理,并服從甲方有關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7.6周轉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備周轉性材料必須在甲方物資部門進行備案,退場時由甲方物資部門對其周轉性材料進行核實,辦理周轉性材料退場的相關手續。

        乙方使用甲方周轉性材料另行簽訂租賃協議。

        7.7乙方領用的材料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變其材料的用途。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7.8其他: 。

        8.施工設備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時由乙方自備的設備 ,并按甲乙雙方約定按時進場(按照本合同第 5.2.9 條及第14.2條要求)。乙方施工設備進場后,應通知甲方現場書面認定并備案。乙方施工設備未經甲方批準不得擅自離開現場,否則應承擔相關違約責任。

        8.2乙方設備停放與管理要服從甲方現場總體要求,不得隨意進出特定區域和亂停亂放。

        8.3乙方使用甲方設備,必須書面申請,由甲方統一安排,并簽訂租賃合同,雙方按租賃合同進行管理和結算,乙方應每月向甲方上報運行記錄。零星使用甲方設備由甲乙雙方協商確認計量方式及臺時費標準,費用在工程款結算時扣除。

        8.4對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機械設備,由甲方 部門簽證及 審查后按第8.3條同等原則結算。

        8.5乙方每月應將自有主要設備的完好、使用、維修等情況上報甲方 部門,供甲方對施工資源與生產進度進行及時分析和掌握。

        8.6乙方施工設備應安全裝置齊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設備的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使用甲方施工設備造成損壞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8.7其它: 。

        9、質量要求

        9.1 質量目標與要求

        本工程質量標準按 執行,工程質量全面達到設計要求和標準。其中:單元驗收合格率 %(優良率達 %)以上,工程綜合驗收質量評定達 標準。

        (依據主合同條款補充具體工序的標準、要求)

        9.2 質量檢查與驗收

        9.2.1 乙方應確保承包工程的質量達到約定標準,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擔主合同相應項目約定的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9.2.2 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施工測量由 方負責(包括按規定填報資料),費用由 方承擔(視工程項目具體情況約定)。

        9.2.3 本合同工程所約定的工程范圍內施工檢驗、試驗由 方負責,費用由 方承擔。

        9.2.4 乙方須允許并配合甲方或監理工程師進入乙方施工場地檢查工程質量。工程具備覆蓋、隱蔽條件或達到合同約定的中間驗收要求時,乙方必須在自檢合格以后,及時申請甲方驗收。乙方的施工必須經過甲方質檢人員及監理工程師的檢查、驗收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并簽字蓋章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檢查和檢驗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9.2.5 工程經甲方驗收后,仍需業主、國家或地方質檢部門驗收合格后方視為正式驗收。

        9.2.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乙方應無條件進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承擔所有費用,并賠償甲方損失,且工期不予順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未進行整改,則甲方有權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權將發生的全部費用直接從乙方結算款項內扣除。

        9.2.7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對本工程質量管理的規章制度。

        9.2.8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工程質量責任。

        9.2.9 其它: 。

        10、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

        10.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規范、標準,遵守甲方的安全規章制度和現場防護要求,確保施工安全。并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見附件 C ,并應向甲方繳納安全保證金。乙方發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環境事故,該保證金不退還。

        10.2乙方負責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業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災等工作。乙方必須配備合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名,加強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

        10.3乙方必須對所屬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并隨時接受甲方安全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由于乙方違章作業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傷亡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乙方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及安全生產作出指導,并對其安全生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按甲方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0.5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若甲方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0.6乙方在施工現場內必須使用合格的安全保護用品,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10.7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時,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搶救傷員,并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減少損失,同時須立即報告甲方。

        10.8乙方必須為其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或雇主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須將保單復印件在簽訂合同后 天內報送甲方備案。超過 天未辦理保險的,由甲方代為購買,費用在工程款支付時扣除。

        10.9乙方應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員遵紀守法,服從工地各種管理規定,共同維護工地的社會治安,協助現場治安管理機構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0.10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有關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應保持自己生活區及施工區內的環境衛生,并做好環境保護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場時,要清理施工場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環境衛生干凈、整潔。

        10.11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財產和人員(包括乙方雇員、乙方施工范圍內其他人員)生命、健康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果因此給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財產損失的由第三者負責,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財產損失的由乙方從保險公司的賠償中補償,甲方給予協助,不能補償的由乙方自行承擔。

        10.12其它要求: 。

        11. 職業健康與環境保護

        11.1 職業健康

        11.1.1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與甲方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見附件

        D ,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1.1.2 乙方應為自己雇用人員配置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塵面罩、雨衣、雨鞋等勞動防護用品。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3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防護標準和防止污染環境的要求組織施工,按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實施,并承擔由于自身有關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一切費用。

        11.1.4 其他要求: 。

        11.2 環境保護

        11.2.1 在施工場地涉及危險區域或有害因素等環境問題需要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措施實施時,乙方應提出安全、環境防護措施方案,經甲方批準后實施,發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

        11.2.2 乙方對固體廢棄物進行控制,工業垃圾按照指定要求進行堆放棄渣,生產生活產生的廢棄物分類收集,統一處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危險廢棄物/不可回收的廢物/可回收廢物分類收集、按規定統一處理。

        11.2.3 乙方對危險化學品、放射源實行有效管理、專人負責,放射源實行有效存放,專人負責,有效控制。

        11.2.4 乙方對生產生活廢水做到規劃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和滿足當地環保部門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環境,生產生活廢水必須經沉淀池、化糞池、隔油池處理。

        11.2.5 乙方在工程項目設計要求范圍內進行施工,不發生施工設計規劃以外的破壞環境保護性質的施工行為。

        11.2.6 乙方對工作生活場所大氣污染環境因素(源)進行控制管理,大氣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排放標準。

        11.2.7 乙方生產、施工場界噪聲控制指標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標準。

        11.2.8 乙方應加強節能降耗,控制高能耗設備和超產品能耗設計性能設備的使用。

        11.2.9 乙方負責教育本單位現場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環境意識。

        11.2.10 乙方應確保本單位在施工活動中遵守國家、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法規。

        11.2.11 乙方應遵守甲方環境管理規定,適時接受并配合甲方對環境管理工作實施的監督檢查活動。

        11.2.12 其他要求: 。

        11.3 責任劃分

        乙方如發生職業健康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時,應立即通知甲方,同時接受甲方、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處理。乙方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承擔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此作出的責任追究及處罰。

        12、技術條款

        對于非臨時工程以甲方與業主主合同有關本合同項目的技術要求為準,對本合同同樣有效;對于臨時工程以甲方對本合同項目的技術要求為準。詳見附件 E 。

        13、乙方人員工資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員工資發放形式

        a.為確保乙方施工人員工資及時發放,乙方委托甲方其施工人員工資。每月由乙方制作員工工資發放表,列明工資月份、姓名、工資數額,并經乙方負責人簽字確認后交甲方。金額視為乙方收到工程款數額。

        b.為確保乙方施工人員工資及時發放,甲方對其施工人員的工資發放進行監管。每次結算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交上月員工工資發放表,列明工資月份、姓名、工資數額,并經乙方負責人、員工本人簽字確認后交甲方。不提交員工工資發放表或提交表格不合格、不真實的,甲方有權暫時拒絕支付工程款。

        13.2 工資保證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結算中按當月工程款的 %扣留其員工工資保證金,如合同執行中發生拖欠員工工資需由甲方代為支付時,甲方有權從工資保證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員工工資,提取的保證金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還累計扣留額的 %,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驗收且無拖欠員工工資情況時全部返還(不計利息)。

        14、資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員及機械設備必須滿足工程項目實施的要求,并為其承諾投入的人員、設備負責。當乙方資源配置影響承包項目實施時,甲方有權要求增加人員及設備等資源的配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14.1 人力資源投入

        序號

        崗位

        數量

        進場日期

        簡要工作業績

        備注

        14.2 機械設備資源投入

        序號

        設備

        型號/規格

        數量

        進場日期

        現在何處

        備注

        15、施工協作

        15.1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初步驗收,以及甲方按業主、監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隱蔽工程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乙方按約定完成施工作業,必須由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工作或確保乙方獲得第三方的配合。

        15.3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有關的管理制度。

        15.4其他要求: 。

        16、計量原則及工程量確認

        16.1 計量原則

        16.1.1 甲方按施工設計圖紙及技術規范規定的計量方法和標準為依據,對乙方已完成的質量合格的工程進行驗收、計量。隱蔽工程部分,乙方須通知甲方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辦理現場簽證方可計量。

        16.1.2 乙方按照設計圖紙實際完成的、符合合同質量要求的、經甲方確認的工程量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且不免除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的責任(含業主、監理的罰款等)。對于規范允許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已計入單價中。

        16.1.3 甲方與業主主合同的結算簽證,均不作為甲乙雙方之間結算的依據。

        16.1.4 (根據本合同的專業性質逐條列明清單項目的計量原則)

        16.2 工程量確認

        16.2.1 甲方在計量或由監理工程師計量前應書面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則計量結果有效。

        16.2.2 乙方的結算工程量以甲方確定為準。乙方按照5.2.3條上報已完工程量報表,經甲方 部門校核,經 部門審核,經

        批準方作為結算依據。

        17、結算與支付

        17.1 結算方式

        本合同執行按 (按月結算或按工程進度分階段結算)結算。

        (本合同不設預付款。)

        17.2 支付方式

        17.2.1 本合同所有結算均采用銀行轉賬支付,乙方必須在 (地點)

        銀行開設結算專門賬戶,在合同執行期間甲方不提供現金。

        17.2.2 工程結算時段為每月 日至 日,過期不予辦理,乙方憑甲方確認的工程量、驗收報告及庫房領用材料結算單統一結算,從每月結算款扣除 %為質保金、 %為履約保證金、 %為安全生產保證金、 %為乙方雇傭人員工資保證金。

        17.2.3 甲方有義務代扣代繳乙方承擔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費等稅金 %,并在乙方每月進度款結算中扣除。其他稅費已包含在合同書價款、單價中,由乙方自行繳納。

        17.2.4 原則上工程款支付與業主給甲方結算同步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根據業主給甲方實際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計息)。

        17.2.5 若本合同工期超過12個月,則在每年1月份須對前一年的完工項目進行清算。乙方能夠按合同履行義務,在年度清算時,返還已扣留履約保證金的 (不超過25%)。

        17.2.6 乙方雇傭人員工資保證金返還按照本合同13.2條執行。

        17.2.7 在本合同項目施工結束后,乙方按期足額發放了本單位工人的工資、并清理完自己的債務后,甲方在 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不計息的剩余履約保證金。

        17.2.8 施工期未發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完工驗收后,甲方在 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不計息的安全生產保證金。若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安全生產保證金按照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進行部分返還或罰沒處理。

        17.2.9 在本工程保質期屆滿后 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不計息的質保金。

        18、變更

        18.1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甲方應提前 天以書面形式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乙方按照甲方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施工。

        18.2在緊急(防洪、搶險、救災等)情況下,乙方應立即執行甲方的變更指令。

        18.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否則,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導致甲方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18.4 變更處置原則

        a若變更引起工期變化時,則按以下原則調整工期:

        若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第 2.4.2 、2.4.3款的規定辦理;

        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甲方認為應予提前變更項目的工期時,由雙方協商確定,但確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業主對該項工作批復的完工日期。

        b 若變更需要調整合同價格時,則由雙方協商確定新的單價或合價,并簽訂補充協議。

        19、竣工驗收與完工結算

        19.1 竣工驗收

        19.1.1 乙方施工完畢,應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由甲方在 日內組織驗收。若由于業主、監理原因不能及時驗收,乙方應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費用,但甲方應該積極協調,盡快組織驗收。

        19.1.2 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質量,經驗收不符合本合同約定,乙方應負責無償返工或修復。乙方如未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返工或修復時,由甲方組織人員返工或修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處理,直至符合合同約定標準;否則,由甲方組織人員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

        19.1.3 乙方應注意成品的防護工作,不以中間交工驗收免除乙方成品的保護責任。

        19.1.4 其他要求: 。

        19.2 完工結算

        19.2.1 完工結算時,乙方須遞交證明不拖欠雇傭人員工資的文件、已完成與工程有關債務的清算文件、與項目部各部門手續清理文件、質量證明文件、完工工程量統計表、完工結算統計表等其他甲方認為應該遞交的相關文件。

        19.2.2 甲方收到乙方遞交的相關文件,在 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無誤后再進行完工結算,乙方遞交的工程量統計表經乙方簽字、甲方審核后生效,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19.2.3 經完工驗收合格后, 天內雙方完成完工結算。

        20、質保期

        本合同質保期為 年,時間從完工驗收之日算起。

        21、擔保及保險

        21.1乙方必須按照本合同 5.2.16 條及10.8條的要求為其進場人員辦理保險。

        21.2乙方應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項目實施全過程中引起的下列損失、索賠及與此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

        a.人員的傷亡;

        b.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21.3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乙方承擔風險責任。

        a.由于乙方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b.由于乙方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c.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2、暫停施工與補償

        由于施工工序、施工工藝及進度安排的暫停施工引起的誤工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甲方不再另外承擔暫停施工的施工人員、設備停工補償。

        發生暫停施工事件時,乙方應服從甲方安排,將暫停施工發生的人員、設備盡可能協調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減少因暫停施工發生的施工人員、設備的窩工。

        本工程對業主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暫停施工,均不予補償。

        23、違約責任

        23.1 甲方違約責任

        23.1.1 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付款,承擔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若由于業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予充分理解。

        23.1.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承擔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23.1.3 雙方約定的甲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

        23.2 乙方違約責任

        23.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或發生合同列舉的健康、環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責任的,每發生一起承擔違約金 元至 元。

        23.2.2 乙方不得轉包本合同范圍內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同時乙方還應承擔違約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

        23.2.3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乙方應承擔違約金 元及甲方由此發生的全部損失。甲方根據乙方履行情況推斷出乙方無力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經甲方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后 天內仍未提供確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同時乙方還應承擔違約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損失。

        23.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乙方應按逾期天數以 元/天向甲方計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

        23.2.5 乙方在施工中發生并被甲方認為有重大偷工減料行為時,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金 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乙方應承擔返修及賠償損失責任;當乙方質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約保證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23.2.4條執行。

        23.2.6 如發生乙方拖欠雇員工資,乙方同意甲方從其工資保證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給乙方雇員,同時乙方應承擔違約金 元。

        23.2.7 如乙方煽動所使用的農民工鬧事或因乙方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聚眾鬧事時,均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擔由此增加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乙方履約保證金和工資保證金不予退還。

        23.2.8 雙方約定的乙方的其他違約責任: 。

        23.3違約金總額限制

        本合同執行期間對乙方有關的違約金總額不得大于合同額(完工結算總額)的 %。

        24、不可抗力及免責條款

        2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等其他不可預見且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結束后 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提交損失情況和費用的正式報告和有關資料。

        24.2免責條款

        若業主未能按時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應充分理解,不能因業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視甲方違約。

        25、爭議與仲裁

        2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果時: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5.2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得影響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義務的履行,但經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爭議暫停施工,且經調查后被認定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暫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合同責任,并應承擔因此造成甲方的損失。

        26、合同解除與終止

        26.1合同解除

        26.1.1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 日通知違約方。

        26.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間,甲方與業主的合同終止,則甲方與乙方合同自然終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內辦理退場,甲方根據業主賠付情況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

        26.1.3因不可抗力或因業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緩建,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以解除合同。

        26.1.4發生本合同其他條款約定解除合同的情況時,可以解除合同。

        26.1.5合同解除后,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現場。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條款的效力。

        26.2 合同終止

        自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完畢合同全部義務,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約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畢竣工結算價款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27、特別約定

        27.1甲乙雙方的本工程項目負責人必須是各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負責履行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其他人員未經書面授權簽字無效。

        27.2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后應負責繳納地方政府規定征收的稅費(如地方稅、暫住費等)。

        27.3因甲方企業文化建設需要,乙方人員、設備使用甲方標志時,不代表設備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員與甲方有任何勞動關系。

        27.4乙方應按甲方的質量、環境、健康要求和認證體系運行,執行甲方相關的體系文件和管理辦法,并簽訂《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

        27.5甲乙雙方簽訂的《安全生產責任書》,系本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須按其規定執行。

        27.6甲乙雙方應簽訂《保廉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其規定。

        27.7本合同履約中甲乙雙方往來的通知、指示、要求、確認、決定等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口頭通知,后補充書面材料;并應送達約定地點和辦理簽收手續。

        27.8本合同中的:

        主合同為: ;

        業主指: ;

        監理指: ;

        設計指: 。

        28、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 份,正本甲乙雙方各1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

        本合同簽訂地為甲方法人住所地: 省 市 區(縣)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權書

        B工程量計價清單

        C技術條款

        D安全生產責任書

        E職業健康安全責任書

        F保廉合同

        G雙方認為應該補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 項目部全稱) 乙方:(營業執照標注的單位名稱)

        (公章) (公章)

        法人代表(委托人): 法人代表(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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