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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農貿市場專項檢查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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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專項檢查

        第1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 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 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 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 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 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 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 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 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 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2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監視治理,維護市場秩序,保護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根據《省商品市場交易治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治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菜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舉措措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然交易農副產品,向縣商務局申報同意選址并經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本縣轄區范圍內農貿市場(菜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視治理合用本辦法。

        第四條按照資源公道、利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和實施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治理方案。

        第五條農貿市場(菜市場)應考慮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介入的原則,以多種形式投資新建、改建和擴建。

        依法開辦的農貿市場(菜市場)其正當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縣商務局負責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規劃建設的組織推動、統籌協調和監視指導。

        雙流工商局負責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交易行為的監視治理。

        縣國土、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食藥監、質監、稅務、物價、農發、城管等相關部分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監視治理工作。

        第七條除縣市場治理中央直接經營治理的雙流大市場、城西市場、豐樂市場、華陽綜合市場、華陽新市場、籍田農貿市場6個市場以及后續由縣政府出資新建的市場外,縣內其余農貿市場(菜市場)實行屬地治理,并遵循同一規劃、規范監管的原則。縣市場治理中央在縣商務局的指導下負責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進行組織落實和監視治理。

        第八條各鎮(街道)要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農貿市場(菜市場)長效治理協調機制,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九條農貿市場(菜市場)經營者可依法成立或自主加入行業協會,相關行業協會應依法設立,建立健全規章軌制,民主治理、行為規范、自律發展。

        第二章規劃編制和市場開辦

        第十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作為貿易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由縣商務局牽頭負責,按照公道布局、便民利民、協調發展的原則,會同縣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公安、消防、工商、城管等相關部分編制,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原則上每5年修編一次,有特殊情況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建設尺度由縣商務局牽頭負責,會同縣發改、工商、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城管、衛生、環保、質監等相關部分共同制定,報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編制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應當符合下列劃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菜市場)專項規劃。

        (二)農貿市場(菜市場)的規模、位置應與棲身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菜市場)配置應利便群眾糊口,知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應與其他社區貿易服務舉措措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由縣商務局負責,在充分征求相關部分意見的基礎上編制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并按相關劃定存案。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菜市場),應當符合下列劃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菜市場)布局規劃和建設尺度。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菜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舉措措施、治理機構和專職治理職員。

        (三)具備與農貿市場(菜市場)規模相匹配的建設資金。

        (四)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報建。

        (五)法律、法規劃定的其他前提。

        第十四條開辦農貿市場(菜市場)應按劃定向縣商務局提出申請,取得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需辦理建設、用地等其他審批手續的,應按有關劃定和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礙交通。

        新建棲身區或舊城改造中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菜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農貿市場(菜市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場地和舉措措施。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建立健全市場治理軌制,做好市場的日常治理工作。

        (一)依據《食物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切實把好市場準入關口,確保市場食物衛生安全。

        (二)與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治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

        (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點),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并根據投訴的詳細情況,講演相關行政主管部分,消費者投訴服務站(點)應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視電話。

        (四)建立健全公示軌制,在農貿市場(菜市場)進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有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包括經營者證照情況、計量公示、違法違章記實、市場治理軌制(包括計量治理、農副產品準入治理等相關軌制)、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抽檢結果、分歧格商品退市情況等。

        (五)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物衛生、治安治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價格、信息宣傳和舉措措施設備檢驗等方面的治理職員和動物防疫協管員;建立市場治理職員工作責任制,市場治理職員按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同一證件上崗。

        (六)督促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合格計量用具。

        (七)督促經營者對銷售的農副產品實行明碼標價。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嚴格落實農副產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農副產品準入軌制。

        (一)與經營者簽訂農副產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農副產品質量保證及對分歧格農副產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督促其落實索證索票軌制,建立農副產品經營臺賬,記實進貨渠道;設置規范的農副產品檔案柜,建立農副產品質量安全檔案。

        (二)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質量查驗登記軌制。逐日派專人檢查經營者的重要農副產品進貨憑證,查驗重要農副產品供給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查驗畜產品、水產品、禽類及其產品檢疫檢修合格證實和其他依法應當經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農副產品的檢測證實,對未取得檢疫檢修合格證實或檢測分歧格的,禁止入場銷售。

        (三)建立健全分歧格農副產品退出軌制。發現分歧格農副產品應立刻要求經營者休止銷售,或監視其銷毀,做退市處理;對病、死畜禽應在動物防疫機構的監視下銷毀并作無害化處理。

        (四)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農藥殘留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職員,逐日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生果進行農藥殘留抽查檢測,并做好檢測記實,或與有資質的檢修機構簽訂按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修機構引入市場進行檢測,市場內蔬菜和生果農藥殘留抽查檢測結果應在市場設立的公示欄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農副產品購銷掛鉤軌制。以協議方式或督促場內經營者與優質農產品出產基地、畜禽屠宰場、信譽良好的出產企業、加工單位和治理規范的批發市場、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農副產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確保農副產品安全。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應按劃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一)建立健全農貿市場(菜市場)消防治理軌制和職員崗位責任制并當真落實,配置專兼職職員負責消防工作,專兼職職員應當經公安消防部分培訓,并按期進行消防檢查,做好記實,及時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舉措措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個固定攤鋪應當配置滅火器,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舉措措施、器材。

        (三)按期檢查農貿市場(菜市場)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委托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對市場建筑物進行安全鑒定,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四)嚴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功課、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背劃定亂拉亂接電線等行為。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菜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保持整齊有序。

        (一)劃行歸市,設置規格同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疏散)示意圖;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

        (二)承擔農貿市場(菜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五包”責任;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有完善的清潔軌制、配備專兼職保潔職員,按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實;設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收集容器,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相對獨立的家禽經營區出進口,并與其他經營區隔開,家禽經營區內的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禽類經營區域也要相對隔開。

        (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經營者實施天天清潔消毒軌制,對家禽存放及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軌制;配備病、死畜禽集中棄置舉措措施,做好無害化處理和消毒措施。

        (五)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泊車場,保證車輛停放整潔;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清潔衛生。

        第三章市場經營治理

        第二十條凡進入農貿市場(菜市場)從事經營流動的經營者,須持有工商行政治理部分核發的營業執照,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經營。

        農夫進入農貿市場(菜市場)銷售自產農副產品,應在指定的地點、區域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副產品準入軌制,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一)應實行索證索票軌制,建立進貨臺賬,記實進貨渠道;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查驗其主體資格正當證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出產經營許可證、食物衛生服務許可證等;經營者在購進食物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質量合格證實,包括畜禽動物檢疫合格證實、肉類動物產品品質檢疫合格證實、牲口肉類畜產品品質檢修合格證實,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有相應的檢修合格證實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應具有相應正當證實文件。

        (二)須從依法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建立完善生豬產品質量可追溯體系,“兩章一證”齊全,在攤鋪顯著位置張掛肉品檢疫檢修合格證實;外埠輸入的生豬及其產品的采購依照有關劃定執行;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逐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軌制;家禽經營者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著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應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進口食物及熟食制品的,應具備防塵、防蠅、防腐、防鼠舉措措施和冷藏、消毒用具;熟食間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物應分開存放,從業職員應有健康合格證。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劃定:

        (一)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商定,在指定地點經營,聽從治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軌制。

        (二)經營流動遵循自愿、同等、公平、老實信用的原則,主動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昭示經營者名稱、詳細經營場所或攤鋪號、聯系電話等。

        (三)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的標價簽或價目牌應標明品名、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內容。對物價部分劃定有參考價或臨時銷售限價的,應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劃定的其他責任。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菜市場)內嚴禁銷售下列農副產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時、失效、變質的產品;

        (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動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水產品;

        (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生果;

        (五)按照國家劃定應當檢修、檢疫而未檢修、檢疫或者偽造檢修、檢疫證實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菜市場)交易流動嚴禁下列行為:

        (一)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價格欺詐、強買強賣、短斤缺兩等違法行為;

        (二)壟斷貨源、哄抬物價或者串通操作農副產品價格;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四)使用人為破壞等分歧格的計量用具;

        (五)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視治理

        第二十五條縣商務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工業引導、規劃布局、監視指導的職責。縣市場治理中央按照市場治理規范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進行詳細監管,并指導各鎮(街道)規范市場經營秩序。

        第二十六條雙流工商局依法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向符合前提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視治理,依法查處交易流動中的違法行為,規范市場交易行為。

        第二十七條縣農發局負責配合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對暢通流暢

        環節的農產品實施日常監管和抽檢、快檢。

        第二十八條縣水務局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成都市水產品市場準入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劃定,負責水產品的養殖環節和水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的監視治理。

        第十九條縣公安局負責依法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治安治理,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捍衛機構,落實安全捍衛措施;依法清理取締市場周邊機動車輛亂停、亂放,確保交通秩序良好順暢。

        縣公安消防部分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農貿市場(菜市場)內的消防安全進行監視檢查,對新建、擴建、改建及重新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縣規劃局、縣建設局負責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規劃發展、建筑工程質量實施監視治理,對市場內亂搭亂建行為依法進行取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菜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劃定進行審核和監視,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一條縣城管局負責依法取締東升、華陽、西航港街道等直管區域內農貿市場(菜市場)周邊暴市現象(市場周邊延伸50米),屬地城管中隊負責依法取締所在鎮(街道)農貿市場(菜市場)周邊暴市現象;負責市場周邊環境衛生和店招店貌治理及活動商販、占道經營、非法占道市場的清理整治工作。

        第三十二條縣衛生局負責督促和指導農貿市場(菜市場)開展健康教育、除害防病等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十三條雙流食藥監局負責做好農貿市場(菜市場)食物安全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綜合監管,依法組織對重大食物安全事故進行查處。

        第三十四條雙流質監局負責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出產加工環節及計量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視治理,依法查處質量技術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縣物價局負責加強對農貿市場(菜市場)農副產品價格的監視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相關行政主管部分根據各自職責,對全縣農貿市場(菜市場)的經營治理工作進行監視,督促市場開辦者和經營者落實本辦法的各項劃定,并按照有關劃定適時宣布相關監視抽查結果。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納入縣政府專項目標治理。

        第三十八條縣市場治理中央是雙流大市場等6個直接經營的國辦農貿市場(菜市場)監管第一責任人,其余農貿市場(菜市場)按照屬地化治理原則,由所在鎮(街道)作為監管第一責任人,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的治理負總責。

        第三十九條縣商務局及所屬縣市場治理中央,按照農貿市場(菜市場)治理辦法,負責對農貿市場(菜市場)經營治理進行指導、監視和檢查,并制定和落實賞罰措施。

        第四十條對因農貿市場(菜市場)規劃、建設、運營監視履職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含食物安全)事故、重大負面影響的詳細部分、鎮(街道)實行問責,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縣內其他專業市場治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3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機構改革后,市場監管局承擔創文工作多、任務重,局黨組高度重視,第一時間調整成立領導小組,明確分管領導和牽頭科室,先后召開工作部署會、整改推進會,逐級逐項分解創文任務,壓實創文責任,統籌市區兩級市場監管力量,上下聯動,堅持問題導向,找不足、定措施,以上率下、分片包干,嚴格對照創建標準和要求,通過加強市場監管力度,強化各類專項整治,開展文明餐桌創建,積極營造文明、誠信經營氛圍,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工作方法,扎實推進市場監管系統創文各項工作。

        一、深入推進“文明餐桌”創建活動。“文明餐桌”是文明城市創建中的一項重要指標。一是以“小餐桌帶動大文明”為目標,以“不剩飯、不剩菜,文明用餐、節儉惜福”為主題,重點以文明規范引導為主要內容,在大中型餐飲單位持續推行“三有兩戴兩提示一獎勵”即“廚房有明廚亮灶、就餐有分菜夾、包間有消毒柜”,服務人員“戴遮擋式口罩、戴手套”,就餐場所有“節儉惜福、剩菜打包,飲酒不酗酒、祝酒不勸酒”的溫馨提示,實施剩菜打包獎勵;小型餐飲單位推行“一有兩戴兩提示一獎勵”即“有消毒柜”、“戴遮擋式口罩、戴手套”、有溫馨提示和打包獎勵;通過積極開展餐飲示范店和示范街打造,引領和帶動周邊同類行業學習、規范和提升,文明餐桌創建率100%,寶塔區城區餐飲業全部開展創建活動,并打造文明餐桌示范店118家,示范街5條。二是同市委文明辦聯合發起“推行公筷公勺、共創文明餐桌”行動,通過張貼宣傳標語、擺放桌牌及鼓勵有LED顯示屏的餐飲單位滾動播放“使用公筷公勺,健康文明用餐”等內容等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營造濃厚社會氛圍;積極向全市廣大市民和全市餐飲單位發出“推行公筷公勺,共建文明餐桌”行動倡議書,大力提高開展“公筷公勺”行動的認知度,積極引導全社會形成使用公勺公筷的良好習慣;按照重點先行,分類推進的原則,督導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等先行開展分餐制和公筷公勺行動,而后逐步向小型餐飲服務單位推廣。目前,全市推行公筷公勺或分餐制的餐飲單位達9851家,推行率達67%。

        二、積極開展農貿市場專項整治。市場監管局著力改善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環境面貌,認真落實農貿市場常態化監管機制,對全市范圍內75個農貿市場派駐執法人員協助市場主辦單位開展日常管理工作,要求市場開辦者對照文明城市相關要求做好自查,做好亮證經營工作,各食品商鋪、攤位確保食品操作規范,人員健康證齊全;對城區主要農貿市場進行檢查,督促市場開辦方做好管理工作,市場各經營主體做到攤位衛生四包、商品擺放整齊,無出攤經營、無占道經營;嚴把食用農產品準入關,采取定性快檢和定量抽檢相結合的方式,對不合格食品及時進行處理,且抽檢信息全部按要求公示。全面清理農貿市場內外的占道經營行為,清理占道經營戶330余戶,市場內拆除了亂搭亂建,統一劃線定位,劃行歸市。在全市所有農貿市場開展“十個沒有”平安市場創建和“無黑無惡”市場創建活動,每個農貿市場設置了消費者維權服務站、公布了舉報電話和監管部門聯絡電話。

        三、大力開展打擊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發現食品黑窩點,文明城市創建工作一票否決。為徹底杜絕負面清單出現,市區聯動,分成16個工作組,采取劃片包干的方式,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為重點,凌晨5:30統一行動,在城區范圍內全面開展了打擊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采取地毯式排查,實行問題即知即改即辦機制。推行文明城市建設督查交辦、日常監管、指導服務“三結合”,摸底調研、問題查擺、整改落實“三同時”的工作機制。對一些簡單問題,現場督促整改到位。對檢查發現的不能及時整改問題,實行定人、定崗、定責一對一限時整改落實。向小餐飲店、小食品店、超市、商場無證無照及臟亂差等違法或不文明行為重拳出擊。檢查各類食品經營單位2757家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102家、農貿市場和便民市場共78個;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443份,責令105家餐飲單位、28家食品流通單位和10家小作坊限期整改;責令49家餐飲單位、6家食品流通單位和4家小作坊停業整頓;立案19起;抽檢食品12個批次。

        四、積極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舉辦以“誠信經營”為主題的“食品安全宣傳周”活動,市區市場監管、教育、公安、農業等部門共計參與120余人,縣區同步參與1000余人,懸掛橫幅80條,設立咨詢臺310個,宣傳展板1000余塊,發放各種宣傳手冊及資料3萬多冊,現場解答咨詢1萬余人次。開展“誠信示范店”活動,共評選出500余家誠信經營示范店。推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全覆蓋,落實企業信用監管制度,加強企業異常名錄和黑名單管理,去年全市共有6414戶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其中43戶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錄;完成3018戶企業的信用修復工作,移出經營異常名錄;開展信用聯合懲戒,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備忘錄相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法院提供的名單依法進行限制,實現了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等信息的共享。大力推進誠信平臺應用,以誠信等級評定為抓手,以信息化智慧監管平臺為依托,全面公開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企業信息和監管信息,加大“黑名單”及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落實,誠信系統共錄入企業22758家,其中A級11491家、B級4660家、C級6607家,消費者有選擇、能監督,經營者有尊嚴、能自律,監管者有自信、受約束的行業誠信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第4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創衛整改的請示一陽泉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辦公室:

        根據全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任務分解以及城鄉清潔工程百日集中整治活動的安排部署,并經我區認真排查,除區級財政投入外還需市政府對以下專項整治費用進行補貼:

        1、對桃南路、桃北中路、桃北西路等主干路沿線的樓房、護坡、樹木等構筑物進行粉刷,費用650萬元.

        2、對轄區范圍內的桃南路、桃北路等主干人行道重新鋪設,對次干人行道進行修整,費用500萬元.

        3、對轄區范圍內“五小”行業店內基礎設施進行改造、配備消毒設施等,費用300萬元.

        4、對各主要街道、支次干道門店的廣告牌匾更新規范,費用300萬元.

        5、對蒙河、洪城河、水泉溝河等河道和全區各類排、泄洪溝、渠、涵的垃圾進行清理,費用800萬元.

        6、對轄區內主次干道沿路綠籬、草坪等綠化進行修補、更換,費用250萬元.

        以上六項專項整治費用共計2800萬元.由于我區財力有限,為確保我區創建工作能達到國家標準,懇請市政府予以補貼.

        特此請示.

        創衛整改的請示二市人民政府:

        為了加快推動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擬邀請國家愛衛會創衛專家(二級教授)、湖北省愛國衛生技術指導專家委員會專家岳木生教授來我市進行創衛專題培訓和現場指導:

        一、培訓和現場指導時間:

        1、20xx年7月12日下午2:30至5:30

        2、20xx年7月13日上午8:30至12:00

        3、20xx年7月13日下午2:30至5:30

        二、培訓地點:

        1、7月12日下午2:30至5:30在恩施大劇院對州、市直單位的分管領導和辦公室主任、城區三辦的分管領導和創衛辦主任、社區居委會干部(約600人)進行創衛專題培訓,會務由市六創辦具體負責。

        2、7月13日上午8:30至12:00對航大農貿市場、恩施州中心醫院、人民路富民農貿市場、濱江花園小區等處現場指導菜市場規范化建設、功能區分、三防設施、公廁、建筑工地、醫院管理和醫療服務及小餐飲、小食品店、小美容美發店等具體整改工作。市衛計局、市城管局、市食藥監局、市商務局、市六創辦、市創衛辦、城區三辦的單位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現場工作專班參加(約40人)。

        3、 7月13日下午2:30至5:30在市委黨校三樓大會議室進行資料收集業務培訓。市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資料員參會(約100人),會務由市創衛辦負責。

        三、專家住宿恩施華龍城大酒店,住宿費用、往返交通費用、培訓費用由市創衛辦負責。

        專此請示!

        創衛整改的請示三一是對經營戶進行了宣傳動員。商務局局長劉志紅講解了迎審工作的重要意義和工作目標,使經營戶明白迎審工作不僅事關奎屯市的榮譽,也和我們每個奎屯市民息息相關,市場衛生管理水平提升了,市民購物環境好了,經營者的收入也會相應提高。

        二是實行包干負責制。由市商務局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東軒苑農貿市場開展創衛督查管理,市商務局市場運行科負責第二農貿市場,每天委派專人深入市場開展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與市場監督管理局建立了聯合檢查工作制度,每周至少開展二次聯合檢查。

        三是對市場存在占道經營,亂堆亂放、亂懸亂掛,衛生臟亂差等現象逐一指出,要求二貿市場3日內、東軒苑市場5日內整改完畢。

        第5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一、及時傳達會議精神,學習創國衛工作標準。

        5月22日上午參加會議后,下午,我局組織干部職工召開專項會議,聯合縣工商局召開整個縣城農貿市場整治動員會。會上,局長要求全局機關干部高度重視創國衛工作,這既是形象升級工程,也是一項民生工程。同時指出我局對創國衛工作中的主要問題,針對農貿市場“臟、亂、差”的現象進行綜合執法整治。

        二、檢查督導,做好基礎。

        按照市場管理“管辦分離”的規定,縣工商局主要負責市場管理,商務局負責市場規劃建設,為了做好創國衛工作,我局主動與工商、城管執法等部門聯系,做好農貿市場的管理工作。5月25日,配合縣工商局對城南綜合市場、城北水府市場、金龍市場等進行了檢查。針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督促市場業主及時進行整改。

        三、成立領導小組,做好創國衛的日常工作。

        我局專門成立相應的創國衛領導小組,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喻進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市場秩序股科長、市場體系股科長,日常辦公室設在市場體系股,增加王琳、作為工作人員,負責日常信息搜集、通知會議、總結等,同時做好城區街道包街工作,包括大道至的清潔和秩序。

        四、創國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幾次開會討論和檢查,主要的問題仍然是農貿市場的“臟亂差”現象,還有是市場建設中出現的先天不足現象。一則是市場管理需要規范的問題,一則是市場建設中因以前改制而出現的市場所有權分散,各自為政,統一建設難度大,導致市場先天不足。

        第6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一、強化普法工作,做到責任、思路、目的、重點、載體“五個明確”

        一是責任明確,完善工作格局。堅持“統一領導、法治監督、部門實施、齊抓共管、共同參與”工作方針,成立領導小組,由韓劍局長親自負責,對全系統普法工作進行計劃、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不斷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不斷完善上下聯動的普法格局。

        二是思路明確,創新服務意識。做到“三個結合”: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發揮職能優勢,將與市場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內容加強宣傳,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正常運行過程中,進行法制宣傳,引導企業依法規范經營;與穩定工作相結合,以整頓內務管理為抓手,有針對性開展相關法制宣傳;與精神文明建設相結合,把學習法律知識作為提升系統干部職工綜合素質重要內容之一,并將之融入思想政治教育中。

        三是目的明確,推進工作機制。將普法、依法行政作為創建“法治型工商”、“監管型工商”、“服務型工商”的基礎性工作,在建立領導機制、保障機制的同時,健全督查機制,嚴格考核機制。

        四是重點明確,健全普法體系。突出“四個重點”:以領導班子自身為普法第一對象,狠抓學法用法,初步形成了“決策依法、工作合法、解難找法”的良好工作局面;以“依法行政、服務群眾”為宗旨,努力創建“公正、公開、公平”執法氛圍;以貼近基層為基點,推進普法工作;以市場經濟法規培訓為中心,加強對私營企業主的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誠信企業”。

        五是載體明確,形成普法特色。實現“三個強化”:強化熱點、難點問題解決,堅持法律宣傳先行,貫徹以民為本思想;強化普法陣地建設,通過舉辦法制文化展覽、印發普法讀本、制作法制宣傳長廊等形式,建立健全法制宣傳陣地;強化整體意識,將普法工作置于履行職能、服務地方的全盤工作中,全力打造特色普法模式。

        二、推行行政問責制和行政過錯追究制

        我局今年在建立執法責任制的基礎上又加強了個人問責制度,每個人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職位說明書,明確職責,發現問題以下發執法責任書和進行過錯追究來追究責任。做好復議和訴訟應訴工作,組織好聽證工作。一季度我們組織了一次聽證會,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意見,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三、積極部署規劃“五五”普法工作,深入廣泛的開展工商法規宣傳

        今年年初,人教科會同法制科制定了詳細的培訓計劃,根據工作需要對相關干部進行按期的常用法規培訓考試,并把二月份作為隊伍建設月,組織了3次全員培訓,對執法程序,許可軟件操作,12315工作實務進行了培訓,法制科組織了全員參與的“一季一法考試”及法制員參加了法制業務知識競賽,較好的提高了全員素質。

        1、配備書籍,營造學習氛圍,我局十分重視法制書籍的配發管理工作,每個工商所都配備了“法律書櫥”,一季度共配備書籍200余冊。

        2、分局進一步加強學習培訓的計劃性和制度性,注重提高培訓的效果。為進一步提高學習培訓的效果,分局法制科年初制定了《法制業務考試培訓方法》,建立了學習臺帳,有針對性的開展學習培訓,每季度組織一次定期的學習考試,針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執法工作中的難點疑點。

        3、企業科和個私協會根據企業守法經營的需要,組織我區范圍內的企業負責人和個體工商戶開辦專項的法規培訓班,對經營戶進行《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培訓,一季度針對企業年檢高峰,我們專門舉辦了外資企業年檢培訓班。

        四、圍繞“法治”八件實事,加強市場監管食品安全工作

        一、履行職能,重在監管,市場監管特別是農貿市場監管水平得到整體提升。

        一是開展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根據市局要求,3月份開展了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信息采集及錄入工作,目前已錄入市場主體36家,其中,農貿市場15個,其他高市場21個,經營戶3614戶,其中門面房782個,攤位戶2832戶。信用分類:A類4個,B類22個。

        二是加強節日及兩會期間市場監管工作。圍繞元旦、春節、五一節、端午節和兩會期間開展市場檢查,共出動執法人員502人次,車輛159臺次,檢查各類經營戶2131戶,取締無照經營26戶,暫扣無中文標識的進口食品14包。,查處假酒3箱,罰款0.3萬元,不合格退市食品50公斤。

        三是以文明創建為抓手,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管工作。主要是圍繞文明委的創建要求開展工作,一是年初創建工作防“回潮”,嚴格按10項創建標準進行檢查,鞏固創建成果。二是5月份全國文明城市現場會在南京召開,加大對農貿市場的監管力度。特別是大棚市場安全的監管工作。根據市場處的工作部署,我們及時啟動重大事項應急預案,全員動員,明確責任,加強值班和市場巡查,確保了轄區內30個農貿市場無一處倒塌。一是領導重視,明確責任。分局及時召開局長辦公會,研究部署農貿市場掃雪防工作,調整了掃雪防凍應急小分隊人員,明確分局和各科所主要領導是各單位掃雪防凍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二是分工包干,責任到人。將轄區內農貿市場責任落實到每個工商所和包干科室,并具體落實到每個工商干部,定點定人,層層負責。三是加強值班,暢通信息。對重點市場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報告情況。通過辦公網和電話群發器,建立與工商干部和市場負責人聯系,及時互通信息,了解情況。四是不折不扣,狠抓落實。防凍抗災期間,市場處發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緊急通知和工作要求,我們都能逐條照辦,一一落實,從不打半點折扣,真正做到了令行禁止。

        四是堅持制度,實行長效監管。堅持農貿市場監管五項制度,特別是每日巡查、工商所周五檢查和互查制度。加大督查力度,每周五為市場科的市場督查日,內容:工商所對市場的檢查情況;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將情況通報工商所。

        今年來,出動執法人員802人次,車輛159臺次,檢查各類經營戶3131戶次,取締無照經營26戶,查處假酒3箱,罰款0.3萬元,不合格退市食品50公斤。并將督查情況在辦公網和《市場消保工作簡報》上通報。

        二、把好食品入口關。主要做了兩方面的工作,一是結合年檢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監管。1-3月份,主要是對個體食品經營戶食品安全年檢,一是查衛生許可;二是查臺帳;三是簽訂新一輪承諾責任書。4-6月份,主要是對農貿市場、超市、商場等公司制企業進行食品安全年檢,主要檢查索票索證制度的落實情況。目前,60%的個體食雜戶進行了年檢,商場、超市年檢率達10%。二是加大對食品安全的市場巡查力度。結合節日市場檢查和專項檢查,重點對節日和兩會期間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市場秩序。

        加大對食品安全的市場巡查力度。主要圍繞對食雜店和農貿市場內食品經營戶的監管來確保食品安全。加強巡查干部對食品市場及經營戶的日常監管。規定網格員每周巡查不得少于1次,工商所集中檢查每個月不得少于1次,巡查情況及對有問題食品的處理情況及時在食品市場巡查記錄上登記,便于統一掌握企業的經營情況。:

        加大食品安全執法力度。今年來加大了食品安全執法檢查力度,今年來共進行食品抽檢63批次,不合格7批次,立案5件,罰款9.03萬元。簡易處罰15件,罰款0.36萬元。

        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檢查。6月1日,組織對轄區部分食品經營戶進行執法檢查,在被檢查的300多戶食品經營戶檢查中,發現有9戶(其中4戶為在和燕路上的小超市,有1戶業主姓戴)不按照規定要求登記食品進貨檢查驗收臺帳,在一個小區內發現1戶無《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工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食品安全特別規定》當場對9戶進行了當場處罰,共罰款2370元,并查獲1戶經營進口食品無中文標識案,依法暫扣了14個品種的進口食品。開展各類專項整治6次,主要是添加劑、鴨血、豆制品等專項檢查,進行商品質量檢測31個批次,其中不合格15批次,立案2件。

        今年來,共完成省、市局商品檢測122批次,其中不合格33批次,立案12件,罰款64.8萬元。共下達食品快速檢測批次183個,已檢測183批次。完善了食品質量快速檢測臺帳制度,共建立快速檢測制度臺帳、申請單臺帳、通知書臺帳、抽樣單臺帳、結果通知單臺帳和快速檢測臺帳。

        五、繼續開展放心消費創建工作

        第7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2019年以來,**街道市場監督管理所結合“**”主題教育,積極開展整治食品藥品安全問題專項行動,嚴格按照***四個最嚴的重要指示,堅持以問題為導向,懲防并舉、綜合治理,堅決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依法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專項整治工作:

        我所結合轄區實際情況,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開展食品生產經營環節專項整治工作,以食品加工小作坊和學校、車站、城鄉結合部周邊的小食店為重點,著力對食品加工小作坊原材料采購情況、添加劑使用情況及食品經營者索證索票記錄、食品是否按貯存條件存放、銷售,經營食品是否存在過期、變質、三無食品等情況進行排查。截止目前為止,我所共出動執法人員150人次,排查單位數52家,立案處罰1件。

        二、保健食品專項整治工作:

        我所執法人員對轄區的保健食品經營企業全覆蓋排查,包括藥店、專賣店、超市、副食店、孕嬰店及出租會議場地給單位或個人開展食品、保健食品營銷的單位,做到監管全面,不留死角。重點檢查不具備經營資質、產品標簽標識、宣傳材料未經批準聲稱保健功能、宣稱具有疾病預防或治療功能、含有虛假宣傳功效等違法行為。本次專項行動我所共出動執法人員80人次,共檢查經營主體30家次,未發現問題企業。同時,針對不法商家對保健食品虛假宣傳、夸大宣傳等比較嚴重,導致了公眾容易上當受騙等問題,我所把宣傳觸角向社區、老人活動區延伸,通過咨詢答疑、發放宣傳單等形式等形式,全面推進保健食品科普宣傳工作,共發放宣傳單150余份。

        三、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我所將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與我區創衛工作相結合,主要以學校食堂及校園周邊三小店的兩證情況、衛生情況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示及落實、加工制作過程控制、食品添加劑使用、餐飲具消毒等情況為重點認真檢查。我所共出動執法人員124人次,檢查學校及托幼機構食堂42家,檢查校園周邊三小店60家。通過此次專項檢查,進一步強化了學校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了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了廣大師生的飲食安全。

        四、食用農產品專項整治工作:

        為保障轄區內食用農產品安全,我所組織人員從食用農產品銷售產品溯源、檢測兩方面入手,重點對經營戶主體責任意識不強,農產品購進把關不嚴,存在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非法添加等突出問題進行整治打擊。我所以以永輝、重客隆2家大型超市和土橋農貿市場、新村農貿市場2家農貿市場為重點場所、以蔬菜、生鮮肉、雞蛋、水產品等農產品為重點品種,著重查看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的索證索票情況及進貨查驗情況。截至目前共出動執法人員156人次,檢查業戶78家。同時,我所切實用好快檢手段,組織開展食品快檢進市場,2019年快檢食用農產品達60批次。

        下一步,**市場監督管理所以最堅定的決心、最有力的行動、最嚴格的執法,進一步深入開展整治食品藥品領域安全問題行動,堅決守住民生法治底線,有力保障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第8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今天,我們在這里專題召開全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推進會,主要目的是進一步貫徹省、市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交流前階段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所取得的成績,分析存在的問題,部署落實今明兩年全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目標任務,推進全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和整治規范工作。剛才,我們參觀了中心農貿市場,區商務局通報了前階段所做工作,并就我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三年行動計劃作了具體說明,市場業主介紹了創建經驗,鎮、鎮做了表態發言,區政府與各鎮(開發區)、市場發展公司簽訂了目標責任書。應該說,大家對農貿市場改造的目的和任務都非常明確了。

        一、肯定成績,正視不足,增強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去年以來,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并將此項工作作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進。一是開展調查摸底。由區府辦牽頭,組織商務、工商等部門對全區農貿市場進行了調查摸底,全面掌握我區農貿市場真實情況。二是明確職責分工。根據省、市農貿市場會議有關精神,專門成立了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班子,并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市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我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目標要求、責任主體和政策措施。三是狠抓工作推進。去年,區、鎮合力抓落實、強推進,完成了中心農貿市場和潯東中心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工作,其中,中心農貿市場順利通過了“省文明示范市場”考核驗收。

        應該說,去年的工作成效明顯,對此,要充分肯定。但是我們也應清醒認識到我區農貿市場底子薄、基礎差,要全面實現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三年行動計劃的目標,任務非常艱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市場設施陳舊,改造任務繁重。我區大部分農貿市場建于上世紀八、九十年代,設施陳舊、手續不全,且普遍存在“臟、亂、差”等現象,無論是市場基礎設施建設,還是農殘檢測、食品安全監測,與省政府“地不濕、無異味、菜安全、價公道、計量準、可休息、可追溯、聯成網”的目標要求差距明顯,亟需改造提升。經初步測算,全區24家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共需資金近2.1億元,資金壓力較大。

        (二)市場主體眾多,體制機制不暢。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是一項公益性、民生性、社會性事業,而農貿市場管辦分離后,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市場舉辦者往往重視經濟效益,而輕視社會效益,使得市場的公益性和盈利性無法達到有機統一,這也需要我們在接下來的工作過程中研究解決。此外,去年以來,雖然各鎮(開發區)按照區政府的要求明確了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分管領導,建立了工作班子,但各鎮(開發區)在市場改造過程中還存在著“等、看和畏難”現象,工作的積極謀劃、主動作為還有待提高。

        (三)經營秩序混亂,管理有待提升。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不僅僅是硬件設施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提升市場經營管理水平、為居民營造一個舒適、安全的購菜、購物環境。針對我區農貿市場目前在市場經營秩序、農副產品安全檢測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各市場業主必須轉變工作觀念,在市場硬件設施改造的同時,努力提高綜合管理水平,提升我區農貿市場整體形象。

        二、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將農貿市場改造提升作為一項重要民生實事來抓

        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涉及公共設施建設和公共管理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能,更是政府職責所在,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惠及千家萬戶,是最直接、最迫切的一項民生工程。所以說,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絕不是一項形象工程,而是實實在在、非常緊迫的政治任務。在剛剛結束的區“兩會”上,也已將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列入了今年全區十大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對照省、市要求,在接下來的兩年時間里,我們要全面完成24家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工程,可以說,時間緊、任務重、壓力大。因此,各鎮(開發區)和有關職能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進一步統一思想,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大力推進農貿市場提升改造工作,并以此次改造提升為契機,將整治與建設、當前與長遠、專項治理與日常監管有機結合起來,建立長效機制,切實提升我區農貿市場整體水平。

        三、統籌協調、分工合作,確保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早開工、早竣工、早惠民

        (一)精心謀劃,完善農貿市場改造方案。要按照《市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標準》、《省市場商品準入管理規范》和《省星級文明規范市場標準》的要求,因地制宜,根據每個市場的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改造方案,分步實施,層層推進。要從本地客觀條件出發,用足、用活現有政策,既充分考慮老百姓的需求與生活習慣,又與城鎮、農村的整體發展和規劃相適應,發揮政策效益。對改造中的市場要嚴格審查,保證市場改造提升的質量與檔次,滿足群眾方便購物、環境整潔、品種齊全、功能完備等要求,切實提高改造的成效。

        (二)齊抓共管,加快市場改造推進力度。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內容,需要各級、各部門相互配合,合力推進。區商務局牽頭負責全區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切實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職能,統籌協調,狠抓工作推進。工商分局要發揮職能優勢,加強業務指導,制定農貿市場改造提升標準,組織開展文明示范農貿市場創建,指導基層農貿市場規范管理,完善食品安全、誠信經營等制度建設。接下來,根據省、市有關精神,農貿市場改造提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調整到區工商分局,因此,商務局和工商分局要搞好工作上的銜接,防止出現工作推進上的真空。區發改委(物價局)要做好項目審批與申報工作,加強農貿市場的物價監管。區財政局要做好資金保障工作,全程監管,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區城管執法局要做好農貿市場周邊及街道占道經營整治工作。區農林局要組織菜籃子基地與農貿市場直銷攤位對接,積極探索農產品流通新模式,做好動物疫情檢查和預防。區消防大隊要督促、指導農貿市場改造提升過程中的消防規范和消防安全工作。

        國土、規劃、公安、環保、衛計、質監等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全程參與。各鎮(開發區)要抓緊成立農貿市場改造提升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和措施,抓好轄區內所屬農貿市場改造提升的實施工作,安排落實本級財政配套扶持資金。此外,鎮要抓緊做好中心城區商貿布點規劃,完善中心城區農貿市場定點布局。區市場發展公司要負責做好區市場發展公司所屬農貿市場的改造提升工作。

        (三)立足長遠,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市場硬件設施改造提升后,要建立農貿市場管理機制,不斷鞏固改造成果、保障群眾利益。一要打造專業化的市場管理隊伍,提升市場舉辦者管理隊伍素質,定期進行市場管理人員培訓。二要落實市場舉辦者責任,充分發揮社會公共服務職能,落實市場舉辦者法定責任和社會責任。三要創新農貿市場社會管理模式,實現共同治理、多方共贏。要發揮群眾監管、媒體監督的作用,吸引更多社會力量參與管理。四要加強誠信建設,提高經營戶誠信經營自覺性。積極推進農貿市場經營者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公示信用分類結果,鼓勵誠信,懲處失信,形成誠信經營、文明經營的氛圍。

        第9篇:農貿市場專項檢查范文

        今天,縣委、縣政府在這里召開“雙創”工作推進會,充分體現了“雙創”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表明了縣委、縣政府對搞好“雙創”工作的堅強決心,我們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政府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場秩序的監管部門,更是責無旁貸。我們將嚴格按照“雙創”工作要求,充分發揮工商職能作用,不斷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規范市場主體資格,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力爭在市場秩序監管方面給縣委、縣政府交一份滿意的答卷。為了確保我局承擔的“雙創”任務在規定時限內全面達標,我們將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進一步加大日常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各類違章違法行為。

        我們要把進一步解決好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作為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來抓,嚴厲打擊市場各類違章違法行為。首先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重點檢查、檢測與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關的各類食品,尤其是肉類食品、米、面、油、熟食等重要商品,督促食品經營戶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落實商品準入制度,保證商品來源合法,進一步規范索票索證和進銷貨臺賬,各大超市全面啟動電子查詢系統。其次,要圍繞解決“三農”問題,積極開展種子、化肥、農藥等專項打假行動,進一步健全和完善“12315”申訴舉報運行機制,快速反應、及時出擊,切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三,繼續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積極推行網格化監管、崗位責任制和片區監管責任制等制度,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責,變無照經營專項整治為常態化的日常監管,使轄區內無照經營率控制在2%以下,亮照率達到100%。第四,協助有關部門抓好校園周邊環境整治工作,大力整治“黑網吧”,掃除“黃賭毒”,真正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和學習環境。

        二、繼續加強市場監管,規范市場經營行為。

        依法對縣城兩大農貿市場進行重點監管。安排專門力量投入到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管中,健全和完善農貿市場商品準入制和市場預警制,幫助市場主辦單位盡快取得合法的主體資格,督促設立專門的市場管理辦公室。按照“市場業主是市場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建立科學的農資市場管理辦法,設立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市場秩序、環境衛生、信息宣傳等工作。督促市場主辦單位按照“雙創”標準制定各類制度,完善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定期對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幫助規范市場用工管理,做到規范有序、證照齊全,有關資料登記詳實。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索票索證、質量檢測、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安全監管制度。同時,嚴格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加強農貿市場管理,繼續實施守法、文明、誠信經營等制度,針對存在的較為嚴重的“臟、亂、差”現象,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長效管理機制,推行駐場制和巡查制相結合的監管方法,落實衛生管理人員責任,保證各項衛生制度得以落實。積極協助市場主辦單位搞好劃行歸市,徹底清查亂擺攤點和無照經營行為,確保在有限的市場總量下實現“行商歸點、坐商歸店、農商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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