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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財產保險案例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財產保險案例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財產保險案例

        第1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關鍵詞:行為導向;教學;財產保險;效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6)10-0168-02

        行為導向是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教育教學論中出現的一種新的思潮,是為適應時展要求而提出的一種現代教育思想。由于行為導向教學對于培養人的全面素質和綜合能力方面起著十分重要和有效的作用,所以日益被世界各國教育界與勞動界的專家所推崇。本世紀初期,我國引入“行為導向教學法”,各領域都進行了“行為導向教學法”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了實質性的成果,給我國教育教學注入了新的活力。

        保險業作為我國快速發展的朝陽行業之一,對保險教育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何培養出具有時代特征、滿足現時保險發展需要的專業人才顯得尤為重要。《財產保險》是保險專業教育的主干課程之一,本文力圖通過研究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如何引進行為導向,加強學生對該課程的理解和掌握,提升學生的實踐運用能力,實現從課堂到工作的實時無縫對接。

        一、《財產保險》教學中應用行為導向的原因

        行為導向教學模式是一種“能力本位”的教學理念,強調通過學生自己的實踐或行動來培養和提高專業能力。它提出了教學應從理論培養向實踐性教學轉化,從示范性教學向應用性教學轉化的觀念。行為導向教學模式可簡單概括為在設計教學時充分考慮學生學習目標的明確性、學習活動的自主性、學習過程的交互性、學習成果的建構性。學生在完成一個既定任務的過程中,在教師的幫助下,通過自主活動和小組分工協作,構建自身新的知識體系,獲得各種能力。教學目標也從單一認知轉向專業和跨專業的認知、合作的情感體驗、克服難題的意志力訓練和動手操作訓練并舉的教學綜合目標,滿足了學習和教學的不同方面的要求。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高等教育要“重點擴大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培養規模”,并提出“強化實踐教學環節”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手段。

        保險學專業是一門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學科,集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社會學、災害學、醫學、工程學、數學和信息科學等學科領域為一體,體現出多學科相互滲透、交叉發展的邊緣性特點。這就決定了在保險學專業的教學別強調理論聯系實際,讓學生在實踐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通過實際問題的研究和解決來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養。事實上,保險業作為我國的朝陽產業,正處于快速擴張過程中。現階段急需即有扎實的理論功底,同時具備業務經營、管理等較強的實踐能力的人才,特別是擅長在實踐中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復合型應用人才。

        《財產保險》是保險學專業的專業主干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同學們需掌握財產保險運營的基本規律、把握財產保險業務體系及產品的主要特點、設計原理及營運基礎,為今后從事財產保險的營運管理及產品設計打下基礎。因此,《財產保險》教學較之其他專業基礎課顯示出更強的實踐性特點,在教學中引入行為導向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財產保險》教學中行為導向的方式方法

        行為導向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包括模擬教學、案例教學、項目教學和角色扮演等方法,我們在《財產保險》教學中分別采用了以上各種方法。

        1.模擬教學法。在一種人造的情境或環境里學習某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能力。模擬訓練給人一種身臨其境的感覺,更重要的是提供了許多重復的機會和隨時進行過程評價的可能性,且成本較低。在教學中我們主要采用了以下兩種模擬教學法:

        第一,模擬財產保險公司營運。將同學進行分組,分別代表不同業務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及投保人,分別以不同的標的物模擬投保、承保、客戶服務及理賠等環節。通過保險公司模擬營運,學生基本掌握了財產保險公司前臺營運系統及后臺支持系統的組成,對保險公司各部門的職能有明確的認識和了解。

        第二,我校目前建有多個金融實驗室,如國泰安模擬交易所、股指期貨套利系統等,經過我們的申請及到其他高校考察借鑒,目前已初步建成保險公司業務營運系統。這兩種方法在教學中相合配合交叉使用,作為學生模擬的檢驗或示范,通過這種訓練使學生對財產保險公司的組成有了全面準確的把握。

        2.案例教學法。案例教學法即根據實際能力培養的需要,教師從實際工作中尋找恰當案例,并引導學生通過案例分析和研究,達到為今后職業做準備的目的。在分析過程中,學生自己提出問題,并自己找出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手段,從而培養獨立分析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

        財產保險有很多具體的業務類別,在實踐中呈現特殊性、發展性的特點。我們積極主動與保險公司聯系,收集整理了一系列針對性強、有代表性意義的真實案例,將之穿插運用于教學中,通過學生的反饋進一步凝煉,最后形成了與教材相配套的案例集。

        3.項目教學法。將一個相對獨立的項目,交由學生自己處理。信息的收集、方案的設計、項目的實施及最終的評價,都由學生自己負責。學生通過該項目的進行,了解并把握整個過程及每一環節中的基本要求。

        財產保險中,每一張保單都可以看作是一個項目,特別是復雜的非標準體的保單。在教學中,每講授完一個單元,就讓學生自己獨立設計一款保單或者根據客戶的需求設計一個保險方案,比如在介紹完所有的業務種類,讓學生為學校設計一保險方案;學完家庭財產保險后,讓學生設計一款大學生宿舍保險等。然后同學們再相互討論,不斷完善產品或方案。

        4.角色扮演法。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體驗自身角色的內涵活動,又體驗對方角色的心理,從而充分展現出現實社會中各種角色的“為”和“位”,達到培養社會能力和交際能力的目的。角色扮演法屬情景教學,創設一個“身臨其境”的感官效應,能提高學生專業能力、方法能力與社會能力。

        財產保險營運涉及到多方主體,讓學生分別選定不同的角色,如投保人、核保人、理賠員、客戶服務人員、事故第三方等,由其主導設計一保險場景并進行演練。

        5.大腦風暴教學法。“大腦風暴”教學法是教師引導學生就某一問題自由發表意見,而對其意見的正確性或準確性教師不進行任何評價的方法。這種方法是一種能在最短的時間里,獲得最多的思想和觀點的方法。通過鼓勵學生發現并提出問題,給他們以成就感,激發其學習的強大動力。

        該方法主要在前面幾種方法中同步使用,也可以在理論教學中使用,老師針對學生的案例分析、項目實施、角色演練進行即時的、隨機的、針對性的提問,啟發學生進行多維度思考,鍛煉學生快速反應的能力。

        三、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效果評析

        財產保險作為保險專業課,教學重點是各種財產保險業務及其運行的內在規律,傳統的教學方法側重于通過現行產品解讀,讓學生把握財產保險的特點及與其他保險業務區別,由于缺乏感性認識,學生會感覺比較枯燥,教學效果大打折扣,而行為導向法立足于引導學生、啟發學生、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得到了極大提升。

        1.增強了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種教學方法容易激起學生的好奇心,產生強烈的學習愿望,積極參與教學過程。課堂上學生積極思考,與教師產生互動,充分調動了課堂氣氛。

        2.提高了學生創新及應用能力:案例式教學、項目教學等方法的引入,大大開闊了學生的視野,不再是以前保險條款的閱讀和復述,而是自由地發揮,激發了學生的潛能,其創新能力及應用能力也得到大大提高。

        3.有助于學生個性的發展:多樣化的教學方法,如頭腦風暴、角色扮演、項目教學可以使學生的社交能力、應變能力、協同工作的能力得到有效的訓練,有利于學生的個性發展,從而為今后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4.對教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法對教師的教學能力和專業素質提出更高要求。每一種行為導向法,都需要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參與收集信息、制訂計劃、選擇方案、實施目標、反饋信息到成果評價的全過程,讓學生既了解總體,又清楚每一個具體環節的運作,并從中得到關鍵能力的提高。

        總之,通過近兩年的嘗試,行為導向法在《財產保險》教學中的運用,使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得到很大提高,學習熱情也高漲,理論教學再加上一系列行業導向教學法使學生對財產保險的基礎理論知識及應用有了扎實的認識和理解,也對其后續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提升了學生在就業市場上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趙愛威,溫寶陽.行為導向教學法實施探究[J].教學與管理,2009,(8):121-122.

        第2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關鍵詞:財產保險;案例教學;專業外語;上機教學;課程設計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6-0-02

        沈陽航空航天大學保險專業是全國首個工科類保險,也是全國唯一一個授予工學學士學位的保險專業。因此對于學校而言,如何讓本專業在社會上被充分的認可,如何使學生能夠不同于金融專業的學生,如何培養出適應社會發展需求的專業性人才,是保險專業在前進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作為專業基礎課的財產保險,如何在教學方法和手段上進行創新,從而進一步夯實專業基礎和特色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將從案例教學、專業外語教學、啟示教學、上機教學、課程設計教學這五個方面來分析在培養工科類新型保險專業人才方面采取的教學方法和手段上的創新。

        一、案例教學是理論教學的形象注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以及科學技術的發展,案例教學成為了讓學生與時俱進,跟進時代的橋梁。

        (一)以教師為主體的案例教學模式

        案例作為案例教學的基本材料,其質量對教學效果的影響至關重要,因此積極對案例精心選編非常之重要。對于保險專業來說,案例對學生在理論學習過程中的理解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案例的選編要在于案例的精、案例的實、案例的新、案例的深。為了能使學生更好的觸及和及時的了解保險市場的變化,對各大保險公司的最新的發展有一個好的認識,為學生以后的選擇奠定良好的基礎,保險專業學生在上課期間采用教師案例講解的教學方案。對于案例的選編要從多方面來考慮。首先要有針對性,對于《財產保險學》課程來說,學生學習的時間有限,因此抓住課程中的難點、重點、基本的理論和原理來選擇案例。課堂中通過最新最精的保險公司的案例講解,能夠有效的帶動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思考問題的方向。其次案例要有一定的典型性,即應選用那些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全局性,能體現保險公司發展的案例,能夠用一般原理去分析特殊案例,再由特殊案例去認識一般事物,這種案例的教學有助于學生認識客觀事物,對學生在實際工作中有舉一反三的示范作用,能有效的將理論的知識及時的運用到保險公司的實際案例來。最后我們選擇的案例是針對我國保險市場在經濟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選編一些能揭示事物本質、涉及改革和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的案例,以促使學生積極思考,深入的探討研究,理解問題的實質。適當選編這些案例,通過探討,靈活運用《財產保險學》基本原理,去創造性地解決新問題,以培養學生在今后工作中運用所學知識去不斷分析、觖決問題的能力。

        (二)以學生為主體的案例教學方式

        一節45分鐘的課堂,學生應該是整個課堂的主體,老師在課堂中只是起引導作用,更多的時間應該交給學生自由的發揮和理解。因此在教學中,采取課堂學生講解案例方式。學生需要在課后的時間里,收集些最新、最切的案例,運用《財產保險學》的相關理論知識,自己分析和解決問題。在課堂中與同學分享交流,通過自己理解的方式陳述,學生可以自由的發言,對該學生的案例是否有自己的看法提出意見。學生通過這種方式,可以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能使學生更深入的對理論知識的掌握。其次,通過這種方式能使學生有自己對案例分析的能力,也就是說能夠培養學生在實際問題中有自己的想法和處理方式,以及在實際問題中應考慮哪些因素。這種靈活式的教學,極大的增加了學生的活躍性和積極性,推動了學生理解理論知識與解決問題的局限性。

        二、專業外語教學拓寬了理論教學的渠道

        目前,經濟文化全球化進程加快,保險市場也在逐步進入到國際化的舞臺,這就要求學校應培養出適應球化發展的專業精良、外語精通的復合型人才。

        保險專業不同于其它學科,在許多的方面它有自己獨特的詞匯,獨特的句型。因此基于這一點,采取專業詞匯與保險條款相結合的方式教學。首先是專業詞匯,課前由一或兩名學生寫出課程本單元的專業詞匯,一般為10至20個。這些專業詞匯不給解釋和翻譯,因為學生通過對本單元的學習,已非常了解該單元內容的重點,解釋和翻譯純屬多余,還不利于學生掌握這些詞匯。學生可以通過對照學習,輔之老師的講解,在課堂中就能及時的記住這些專業詞匯。例如:claim(索賠)、claim adjustment(核賠)、claim rejected(拒賠)這三個專業詞匯,有很大的相同點,通過這種連帶方式可以讓學生更容易對這些詞匯的記憶。其次是英文保險條款的學習,在課程安排中條款的學習是必不可少的,它是聯系理論與實際的橋梁。前面的論述可知,學生先是在專業詞匯上下了功夫,在充分理解的基礎上,集中學習英文條款,這樣一來就能將學習的詞匯運用到文章中,再加之對文章的理解,同時老師要求學生需熟練的對文章進行背讀,這樣達到專業外語學習的目的。例如:paying the necessary cost of repairing or restoring the damaged property to its nearest condition immediately preceding the damage or(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從這個條款中可以看出,專業詞匯在其中的作用,學生的理解和運用就能很快。

        三、啟示教學激發了學生的思維

        所謂的啟示教學就是啟發和提示教學。保險專業是一個服務性的行業,在教學中給學生一個思維的模式和一個研究的方向是很重要的。為此,《財產保險學》這門課程,我們采用啟示教學。首先是啟發,對于學生而言,接觸的都是新鮮的事物,很多學生剛開始都會摸不清頭腦和把握不住方向,在思考問題時容易出現偏差,這就要求老師在教學時通過最簡單的方式去給學生一個方向。在保險中,為何有些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有些不屬于,其中的區別在哪兒。這就要老師給以解釋幫助學生去理解。其次是提示,學生在解決某些問題時很容易出現鉆牛角尖的現象,這時只要老師給予一定的提示,學生就很容易擺脫這種困境。這樣一來既讓學生打開了思維,同時也讓學生在解決問題時有諸多的方向。通過這種方法的教學,提升了學生與老師的溝通,促進了學生對問題的理解。

        四、上機教學是理論教學的實際踐行

        理論的知識在很多方面只是很膚淺的,學生沒有實際的認知能力,因此學生在步入崗位時會有些吃緊。我校保險專業采取上機教學的方式,每學期的最后幾個學時,學生可以通過實驗室去了解保險公司的運作情況。

        在安全工程學院,設置了專門的保險教學實驗室。整個實驗室的布置是一個濃縮版的保險公司,從保險公司的展業到最終的理賠,都會在這個實驗室中體現。學生在這個實驗室中可以充分的感受到自己未來的工作環境,從公司的領導到職員,每個人的不同崗位,不同的工作性質都會讓學生切身體會。這種教學的方式,促使學生有更大的學習動力,以及面對自己的未來選擇有一個好的規劃,真實的模擬讓學生的思維,考慮問題的方向提供了認識。對于《財產保險學》,課程中的許多問題需要更加實際的環境,例如保險公司在對企業財產進行投保,通過這個實驗室,學生就能從對企業投保時的出單到最終發生保險事故的理賠,有一個很好的體驗。這對于現在多樣化的社會來說,培養學生的這種能力無疑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

        同時,作為工科類保險專業的學生,主要針對的是對保險標的的核賠,所以在對學生培養方面,提供一套核賠的程序在上機教學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學生通過計算機軟件的操作,可以真實的體驗到在核賠過程中需要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方法。這樣可以讓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和在未來崗位中,能夠很容易的融合。

        五、課程設計是對理論教學的深入與拓展

        對于學校而言,檢驗學生學業合格的手段不僅是學習成績,更重要的在于學生的課程設計。《財產保險學》這門課程同樣需要學生課程設計,這門課程的課程設計主要是讓學生對企業、公司、大型公共產所、購物中心等地方進行風險分析和提出解決方法,以及設計出具體的保險方案,從保險公司和企業的角度進行深入的分析。目的在于讓學生對社會上一些存在安全隱患的提出自己的建議,使學習的理論知識運用到實際中來。同時,通過對這些場所的實際考察,讓學生對自己的保險方案設計,既培養了學生實際運用的思維模式,也使學生在未來工作中具有獨立思考、研究問題的方向。

        參考文獻:

        [1]葉曉凌,黃衛華.論我國高校保險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和教學改革[J].2004,25(3).

        [2]蔣勝永.地方院校案例教學的適應性問題研究——以工商管理專業為例[J].2008,(7).

        [3]石海波.淺談案例教學的兩個基本環節[J].2004,(4).

        [4]朱亞多.淺談案例教學法在高校實踐教學中的運用[J].2011,(18).

        第3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關鍵詞:保險;家財險;保險品種

        中圖分類號:F840.65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家庭財產保險含義

        家庭財產保險(簡稱家財險)是以城鄉居民室內的有形財產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凡存放、坐落在保險單列明的地址,屬于被保險人自有的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家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為居民或家庭遭受的財產損失提供及時的經濟補償,有利于安定居民生活,保障社會穩定。

        二、家庭財產保險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保險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偏低

        保險公司不注重從業人員的選拔、培養和考核。據了解,一個市區壽險公司正常情況下有幾千營銷人員,但卻只有幾十個做家庭財產保險的業務人員。另一方面是因為報酬太少,家財險的保費只有保額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二,人做成一筆業務的傭金是保費的千分之幾,很多優秀的保險業務人員都不愿意做家財險。事實上,家庭財產保險崗位雖不如企業財產保險崗位重要,但每項工作都與客戶打交道,都會讓客戶對企業形象有一個重新的認識,就此來發展客源也是一個很好的手段。

        (二)產品結構單一

        目前家庭財產保險的保險結構單一,保險標的范圍過于狹窄,在保險責任等的設計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可供居民選擇的范圍很小,而對一些新的需求,如單保家庭裝修、單保盜竊、短期外出臨時投保等問題,目前的條款和險種設置均不能解決。

        (三)宣傳力度不到位

        當前,保險公司宣傳的工作重心仍放在媒體對企業形象的宣傳,而對產品深入細致的推介則減少,居民不能透徹的了解家庭財產保險的具體保障作用及條款內容,進而不會進行投保。一般家庭購買保險與否,除家庭成員的風險意識外,還取決于其對如何轉嫁風險方法的了解和認同,保險宣傳就是喚起億萬家庭對風險的正確意識,了解轉嫁風險方法的手段之一。但是,保險公司很少對家庭財產保險進行宣傳,一般居民對家庭財產保險不了解,部分居民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家庭財產發生風險的概率很小。因此,薄弱的風險保障意識導致了家庭財產保險投保率低。

        (四)家財險配套服務不夠

        保險公司優良的客戶服務可以有效維系投保人,提高續保率,進一步提升市場競爭力。家財險配套客戶服務項目幾乎為零,而且家財險承保戶數多,覆蓋面廣,社會影響大,承保理賠時效要求高,而目前在保戶出險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氣象等相關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材料,當受損財產需要評估時必須由具備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損失財產技術鑒定書等做法已經不能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配套服務不足,承保理賠手續的繁瑣都制約了家財險業務發展。

        三、家庭財產保險的解決對策

        (一)提高從業人員的整w素質

        財產險公司必須重視人才教育培養,建立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訓體系。促進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保險人才培養基地建設,加強保險職業教育,建立保險業繼續教育制度。結合家財險的特點培養專業的營銷人才和產品設計人才。對家庭財產保險崗位從業人員做有關方面的知識培訓,強化整體素質,以適應工作需要。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必須具備敬業精神,既要能夠提供對家庭的上門服務,又要能夠通過開報告會、聯系團體與單位等方式發展業務。

        (二)積極進行保險產品創新

        可借鑒美國的屋主保險,進一步擴大綜合保險的承保范圍和保障程度。另外,保險公司可從附加險中挑出一些針對性強、責任獨立的險種,如盜搶險,作為專項保險承保。同時,開發投資型產品。投資型家財險兼具保險保障、投資理財雙重功能,迎合了我國居民防范家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值增值的雙重需要,也有利于財險公司聚集一部分社會閑置資金,提高巨災的償付能力,但此類保險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有著比較高的要求。還要探索衍生型產品。如指數聯動型家財險等。指數聯動型產品能使保戶分享到指數上升所帶來的好處,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可滿足風險偏好家庭投資理財的需求。此類產品對保險公司的投資能力也有非常高的要求。

        (三)提高宣傳推廣的力度

        通過全方位、多角度的宣傳增加居民對家財險的認識和了解,讓居民意識到家庭財產風險的存在,理解家財險和政府救災的區別,意識到購買家庭財產保險是必要的。宣傳推廣的手段應多樣化,如在大災現場召開理賠現場會。通過新聞媒體報道理賠案例,開辦家財險知識講座,節假日在市區開展宣傳活動,舉辦家財險知識有獎競猜,柜臺和保險銷售人員散發家財險宣傳單,建立保險知識網站等。提高居民保險意識不是短期就能實現的,因此,宣傳應長期進行,持之以恒,逐步滲透。首先,家財險的營銷可以采用壽代產的交叉銷售模式,產險公司可利用本集團公司內部壽險公司龐大的營銷隊伍,現有的家庭客戶資源,交叉銷售家財險產品。其次,充分利用網絡營銷的優勢。家財險網絡營銷不僅可以方便居民在任何時間、地點在網上進行投保,也可以降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最后不斷完善和拓展銷售渠道。一是完善現有的銀行、郵局銷售渠道、保險公司應擴大與銀行業務合作的廣度和深度;二是努力尋找新的渠道,利用商場、超市、社區服務中心等業務,在這些居民經常光顧的地方設點,開展家財險的宣傳和推銷活動。

        (四)服務創新,提高粘性

        在服務流程上,如開通微信二維碼投保,取消理賠時提供暴雨等事故證明及盜搶3個月或90天偵查期等,簡化流程,提高服務效率。在服務內容上,如為投保高保額的現金、金銀珠寶的客戶提供保管箱服務,為投保管道破裂及水漬保險的客戶提供管道疏通服務,為集體投保客戶提供家庭風險管理咨詢,甚至為城區家庭提供開鎖、清潔、維修等各類家政服務。在服務方式上,采取發放配套服務券、服務卡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對承諾的服務項目進行定額、定時、定量的費用補貼。在操作方式上,可以采購家庭類公共服務供應商的服務資源,使保險公司與中間部門之間由傳統的簡單委托關系升級為資源共享、深度合作關系,提升家庭客戶的忠誠度和粘性。

        參考文獻:

        [1]徐春紅,路正南.我國家庭財產保險的現狀與發展[J].特區經濟,2014(2).

        第4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一)授課工具多借助板書或多媒體講授《保險學》的老師,年紀大的老師教學經驗豐富,基礎知識扎實,融會貫通,深入淺出,但是對于現代教學工具使用方面不是很擅長,很多老教師還是采取板書的方式講課,因為整節課沒有視覺的變化,容易使學生產生疲勞。中青年教師多采用多媒體工具,教課時加入視頻、聲音、圖片、色彩的變化等元素,增強了課堂的吸引力,但是仍以教師為主導,學生參與度有限。

        (二)講課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學法現在大多老師都采用案例教學法講課,恰當的案例在幫助學生理解教材內容方面確實有很好的效果,尤其在《保險學》基礎理論篇,對于保險合同、保險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應用方面非常有幫助,但還是以老師為主導。如果整個學期都用這種方法也缺乏靈活性,對于實務知識,更好的方法是讓學生參與其中。

        (三)實踐教學方法運用困難《保險學》是專業基礎課程,所以保險專業和金融專業一般會在大二、大三陸續開課,學生在這個時間主要是在校學習理論知識,離開學校去實習不現實,并且學校在學生管理,保障學生人身安全方面也存在困難。保險公司也不愿意接受短期的實習生。雖然學校安排學生在大四出去實習,但學生不一定是在保險公司實習,所學的知識并沒有被應用,對在大二大三學習的保險基礎知識并沒有起到加固加深的作用。

        (四)對學生采用傳統指標進行考核對于學生的考核方面,很多學校仍停留在考試、出勤及作業等傳統評價手段上面,為了取得高分,學生會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書本上面,但這些指標卻不能對學生進行全面的考核,學生在成績之外的一些優點不能得到認可,而這些優點卻對學生將來的發展有很大的幫助。

        二、模擬實踐教學方法在《保險學》課程的具體設計模擬

        實踐教學方法相對于傳統教學方法是一種創新,在某些方面可以克服傳統教學方法的缺陷和不足,使學生在學校就可以接觸到保險工作的具體內容,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在對學生進行考核時加入模擬實踐的成績,可以考核學生對理論知識的應用水平和動手能力,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一)教學目標設計在《保險學》課程中進行模擬實踐教學,首先需要確定的是要培養什么樣的人才,達到什么樣的教學目標這個問題,作為保險專業、金融專業的學生,除了要掌握保險學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則,基本知識這些基礎理論以外,還要對從客戶開始投保,保險公司初審、復核、制單到客戶拿到保單整個流程有所了解,讓學生通過扮演不同角色親自操作,對保險實務有更直觀的了解,能初步將這些知識運用于保險實務的實踐中。

        (二)模擬實踐時間安排模擬實踐課程的開展需要學生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做指導,建議教師進入《保險學》實務部分的講授時采用模擬實踐教學,講授完財產保險理論課,可進行財產保險的模擬實踐,講授完人身保險理論課程,可進行人身財產保險的模擬實踐。雖然模擬軟件系統里面還有責任保險、再保險的模擬實踐,但不建議在講授《保險學》課程期間全部開展,原因之一是受教學時間的制約,分給模擬實踐的課時是有限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保險學專業的學生還要開專門的《責任保險》、《再保險》課程,模擬實踐可以在學習這些專業課的時候開展。而對于金融學專業的學生,這兩大類保險模擬實踐可以滿足對他們的教學要求。

        (三)硬件、軟件準備我校有專門的金融實驗室,實驗室配備有足夠的電腦,使每位學生都有機會可以親自操作,講臺上有投影儀和電腦,保險操作軟件不像證券投資軟件那樣廣泛,學生可以在真實的證券市場操作,保險卻不可以,所以學生對保險操作軟件一般很陌生,需要老師在講臺上通過投影儀對軟件操作進行演示,告訴學生們要做什么,系統里的各種選項代表的含義,比如點擊“保存”還可以修改答案,點擊“提交”就不能再修改答案了。我校使用的是上海某家公司研發的人身保險、財產保險教學軟件,老師可以在軟件中選擇任務并把任務分給選擇的班級,學生上課用賬號進入自己的界面可以看到已分配的任務,然后扮演不同的角色完成每一頁面的任務,最后以實驗報告的形式把學生的操作詳情反映出來。如果學校開有專門的模擬實踐課程,除了可在系統中選擇已有的業務,教師還可以根據想要考核的內容,搜集資料,自己編輯業務放在系統里面,讓學生根據既定要求完成任務,這樣可以了解學生對于考核內容的掌握程度。

        (四)具體操作過程以財產保險為例,教師課下登錄系統,選擇家庭財產保險(也可選擇企業財產保險),選擇即將上課的班級,并把任務分配給這個班級,學生上課登錄界面就可以看到分配的任務,并可以看到完成任務所需要的客戶、銀行、保險公司等相關資料,學生可根據這些資料,模擬顧客、保險公司投保、承保流程,并繕制相關單證。比如學生首先要扮演客戶填寫投保單,然后扮演業務人員接受投保單并填寫相關資料,扮演財務人員打印轉賬回執單等,整個業務辦理下來需要二十個左右的頁面,需要不同角色來完成,學生完成之后,提交才可查看正確答案,提示哪些地方做錯了,最后形成一份實驗報告,教師由報告可知學生分數和學生的詳細操作記錄。

        三、模擬實踐教學的效果

        (一)學以致用,加深了對理論知識的理解這些業務都是保險公司真實的業務,流程也是保險公司真實的流程,讓學生在教室學完相關理論知識之后,立即就能在實驗室進行操作,對于書中抽象的概念,在操作中可見到它的應用,比如,客戶在填寫投保單時,表格中有投保人姓名、被保險人姓名和受益人姓名,學生需要從給定的資料中判斷并填寫,學生只有理解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收益人三個概念,才能做出正確的選擇。查閱投保單中的“風險詢問資料”,讓學生知道“告知”義務是如何在實際中體現的。通過模擬實踐,使得學生對《保險學》理論知識理解的更為透徹。

        (二)提高了學生動手能力,增強了學習的積極性在模擬實踐中,我們發現,平時在班里成績非常好的學生,在實驗課上縮手縮腳,不敢輕易操作,整個任務完成下來需要的時間較長。而平時在班里表現不突出的學生在操作的時候動手能力特別強,各種操作都大膽嘗試,很快就熟悉了軟件系統并開始操作,任務完成需要的時間短,正確率高,完成了自己的任務還主動去幫助處在摸索階段的學生,甚至還幫助老師解決操作中的一些問題。通過模擬實踐,使成績好的學生認識到自己的不足之處,成績一般的學生優點得到展現。在期末考核中,把實驗成績按一定比例計入總成績,對學生的考核更全面,學生也由被動學習轉變為主動學習,提高了學習《保險學》的積極性。

        第5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關鍵詞]海上保險;保險案例;案例類型分析歸納

        [中圖分類號]D922.2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38-0122-02

        在我國海上保險案件中,典型的有爭議的案件大致可以歸納為法律適用方面的案例,如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的主觀心態認定問題等,同時也有事實認定方面的案例,如船舶是否適航的認定問題,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等,還有訴訟程序方面的案件。本文對以上案例將做歸納總結。

        1適用法律方面

        1.1保險利益的認定問題

        海上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往往存在較多爭議。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案例中,保險利益屬于爭議最多的問題;在船舶保險案例中,保險利益的爭議率也名列前茅。為什么保險利益問題在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中爭議如此多呢?本文著重從法律制定層面分析如下:

        200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本文稱新《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這說明,新《保險法》對保險利益區別情況進行了規定,即根據不同性質的保險合同,明確了何人何時應具有保險利益。首先,對于財產保險,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其次,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1.2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的主觀心態認定問題

        本文樣本案例中涉及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案件有 “浙普漁油31”船船員證書與船舶適航爭議案、“閩連運9503”輪船載貨物保險糾紛案等。上述案件的難點不在于確定當事人是否具有如實告知義務,而在于認定當事人應當如實告知而未告知的主觀心態。

        新《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從而排除了投保人在無過失和一般過失情況下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即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的情況。而《海商法》第223條對于被保險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觀心態僅僅區分為故意與非故意,而籠統的“非故意”三個字不能說明當事人是否存在過失,也不能說明過失的嚴重程度。因此,若法院僅僅依據故意與非故意來確定當事人的主觀心態,那么難免發生顯失公平的情況。

        1.3“倉至倉”條款與我國保險利益確定原則沖突的問題

        在“東華8”船保險責任期間爭議再審重審案、“楠德瑞蒂”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中,都涉及“倉至倉”條款。之所以“倉至倉”條款會幾度成為爭議焦點,根本原因在于“倉至倉”條款本身與我國保險利益界定原則之間的沖突。具體來說,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FOB即轉運港船上交貨。貨物在裝船時越過船舷,風險即由賣方轉移至買方。由此可見,若在FOB貿易術語下,買方投保“倉至倉”條款的一切保險,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發生意外,且該意外在保險人承保范圍內,此時,如何界定保險利益從而向保險人索賠就陷入麻煩了。因為,對賣方來說,貨物越過船舷之前,雖然貨物風險未轉移,其擁有保險利益,但是他卻不是保單的合法持有人,從而無法向保險人追償;而對買方來說,他是保單的合法持有人,但卻不具有保險利益,依然無從追償。同樣的,在CFR術語下,也需要買方投保。因此,若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前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那么買賣雙方將面臨和在FOB貿易術語下同樣的困境。

        在CIF貿易術語下,需要由賣方投保。那么,無論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還是之后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賣方均有充分的理由請求保險人賠償。此時,一般認為,CIF條件下的“倉至倉”條款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倉至倉”。

        1.4間接碰撞的責任問題

        本文采用的樣本案例中,許多涉及間接碰撞責任問題的案件,例如,巴拿馬浮山航運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振興”輪船舶碰撞責任保險賠償爭議案等。本文將其高爭議率的原因歸結如下:

        我國法律僅規定了船舶碰撞的概念,沒有規定船舶保險條款中碰撞責任條款的含義,故對碰撞責任條款的解釋沒有直接使用的法律,應依據《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條款解釋原則里解釋其含義。

        2事實方面

        2.1船舶是否適航的認定問題

        本文的樣本案例中,較典型的涉及船舶適航性的案件有:“閩連運9503”輪船載貨物保險糾紛案涉及適貨問題;青島霸奇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涉及適船和船員資格問題;上海中福輪船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案涉及適船問題;“莞中運225”輪保險糾紛案涉及行船資格問題。

        2.2因果關系的認定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保險征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保險人提出的其賠償責任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的主張應當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損失起決定性、有效性的原因。”由此看來,保險人所承保危險責任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直接影響保險人應否賠付。

        根據對樣本案例的總結,可以發現,法院在審理涉及該類因果關系的案件時,大多遵循《保險征求意見稿》中所述的近因原則。例如,在“上海中福輪船公司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案件”中,吳淞海事局已經認定“仲宇”輪系觸碰水下障礙物而沉沒,雖然船長或船員在航行中有“瞭望疏忽,對流壓估計不足及操縱不當”的過失,但這些均與船舶不適航無關。因此,雖然能夠充分地證明船舶確屬不適航,但船舶不適航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保險人仍應對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船舶適航性糾紛案件中,如果保險人以不適航理由拒賠,還須證明船舶不適航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

        2.3貨損數額的確定問題

        “莞中運225”船沿海船舶價值確定糾紛案中,爭議焦點涉及船舶造價的問題。分析該案件,并結合本文樣本案例其他類似案件以及汪鵬南教授的評論,可以得出結論:雖然我國相關保險條款對船舶價值和賠償金額方面曾做出過規定,且經過兩番修改,但仍有諸多不合理之處,例如:在保險期限內累計碰撞、觸碰責任項下的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舊船(不包括漁船)的部分損失,按保險金額與投保時或出險時新船重量價格(以高者為準)的比例賠償;部分損失的累計賠償額在保險期內不超過保險金額等。

        3結論

        通過對案例的分析,有助于解決我國海上保險法律理論和實務中面臨的疑難案件,從而使得我國海上保險法律更加完善,為我國建設世界航運強國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1]汪鵬南.中國海上保險案例摘要及評論[M].1版.大連: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3:53.

        [2]賈林青.新《保險法》適用環境下中國海上保險制度的完善[J].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21).

        第6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近年來,眾多掛靠或沒有辦理所有權過戶登記的機動車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付。法院受理了大量的因投保人對機動車不具有保險利益導致的糾紛案件,此類案件不僅涉及到掛靠經營及未過戶的車輛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還與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原則等有緊密的聯系,投保人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本文擬從兩則案例進行一些有益探討。

            案例一

            車牌號為xxx號的小車原系潘某所有并掛靠于車隊從事運輸經營。潘某于2001年12月12日為該車向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期限自2001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02年12月12日24時止。保險期限內潘某將該車轉賣給黃某,但雙方沒有到有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輛買賣過戶手續,亦未告知保險公司該車輛轉讓事宜并辦理相關的保險變更批改手續。黃某又與王某合伙經營該車,并雇用駕駛員張某。2002年5月10日晚,張某駕駛該車發生了兩車碰撞的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對方車輛駕駛員死亡及車輛損壞的后果。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為此,黃某、王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以黃某、王某不具有訴權和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等為由而拒絕支付賠償。原告黃某、王某于2004年3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投保人潘某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后,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雙方簽訂的合同已依法成立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潘某已將該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等有償轉讓給二原告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和未履行轉讓保險車輛的告知和變更義務,發生了合同履行程序瑕疵,但這并不影響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或加重被告的保險責任。鑒于保險車輛已由原告實際支配營運,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由二原告作為該保險車輛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又保險公司已明示不對原投保人、被保險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二原告直接行使。故保險公司既不向保險車輛法律上的車主潘某理賠,又拒絕二原告作為事實上的車主的賠償請求,于法于理不合,二原告的賠償請求依法有據,判決保險公司應支付給原告黃某、王某保險賠償金。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該機動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損及第三者死亡等后果,損失已客觀存在,作為保險公司自然應當承擔理賠義務。潘某將保險車輛及其保險單證有償轉讓給被上訴人合伙經營,雖因雙方未辦理車輛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和未履行保險車輛轉讓的告知和變更義務,在合同履行程序方面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或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保險車輛已由黃某、王某實際支配營運收益,且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黃某、王某為實際車主直接對保險合同的第三人承擔了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也明確表示不對原投保人潘某理賠。因此該保險合同的賠償請求權依法可由黃某、王某直接行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2004年8月1 6日,陳某為車牌號為粵xxxx的汽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第三者責任險、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上責任險(車上乘員)、無過失責任險、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保險單上顯示:被保險人、聯系人、索賠權益人均是陳某,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車牌號是粵xxxx,新車購置價是580000元,實際價值是270000元。保險期限白2004年8月17日0時至2005年8月17日O時止。2005年7月17日,陳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到某市洽談生意業務,將該車停放在一小區商鋪前,在當晚21點取車時發現該車不在,遂報警,但該案至今未破。后陳某向保險公司就車輛被盜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陳某不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對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為由拒賠,陳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27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發票上顯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單和支付保險費的人均是陳某,故投保人應認定是陳某。又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因案涉保險標的——車牌號為粵xxxx汽車的所有權人是xx公司,而不是投保人即陳某,故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應認定無效。但保險單上明確顯示行駛證車主是xx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人和被保險人均是陳某,可以推斷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是知道陳某對保險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公司仍舊與陳某訂立保險合同,并收取保險費,故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無效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陳某不能舉證證明是受保險公司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保險合同,亦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和五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且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基于以上分析和公平原則,保險公司在承保期間對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已賠付金額不作退回,且應當退還陳某保險費,而陳某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退還保險費。

            經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保險單即是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依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法律關系當然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本案保險單是陳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該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當然是陳某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而本案訴爭丟失的車輛的所有權不是陳某的,那么陳某即投保人對本案訴爭的車輛就沒有保險利益,依據上述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即陳某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應認定保險合同無效,因合同無效,陳某即投保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請求保險賠償,陳某請求保險公司理賠丟失車輛的訴請應予以駁回。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過以上兩則案例對比,我們可以看出不同的法院對保險利益有著不同的理解,作出的判決也存在著巨大才差異,要正確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正確理解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它不僅涉及到保險金額,更決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除、終止及保險人補償義務的履行。那么什么是保險利益?《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五條第二款對海上保險利益問題做出了一個定義,很有參考價值:“當一個人與某項海上冒險有利益關系,即因與在冒險中面臨風險的可保財產具有某種合法的或合理的關系,并因可保財產完好無損如期到達而受益,或因這些財產的滅失、損壞或被扣押而利益上受到損失,或因之而負有責任,則此人對此項海上冒險就具有可保利益。”①;我國《保險法》第12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財產保險的目的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在經濟上的損失,故保險利益必然是一種經濟上的利益關系,是一種可以確定的利益和合法的利益。

            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是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所有人因其所有的財產一旦損失就會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而具有保險利益,他可以對該項財產進行投保,如汽車所有人為自己的汽車投保;二是財產的合法占有人、經營人對他們所占有、經營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這些人雖然沒有所有權,但如果財產遭受損失,同樣會給他們帶來經濟損失,因而也具有保險利益;三是財產保管人、承租人、承包人對他們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四是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他們所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具有保險利益。汽車所有權的轉讓標志著保險利益的轉移,出賣人不再享有汽車所有權,也就喪失了對汽車的保險利益。雖然汽車的買受人取得了對汽車的所有權,對汽車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因出賣人沒有辦理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故買受人不是保險合同中的當事人,不能享有相應的保險權益。我國《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但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故其應當履行通知的義務,并向保險公司申請辦理保單批改手續。對于車輛過戶登記與保單批改手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40條作出了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車輛所有權轉移過程中,誰為被保險人的情形: 1)保險車輛已經交付,但尚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2)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但已經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3)保險車輛尚未交付,且未完成過戶手續,保險人已辦理保險單批改手續的,新車主是實際被保險人;(4)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并已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車主是被保險人。(5)保險車輛已經交付,過戶手續已經完成,但未向保險人提出保險單變更申請的,新、舊車主都不是被保險人。”

            案例一中黃某、王某作為xxx號小車的買受人,其駕駛員張某駕車外出時發生保險事故致小車被盜,因買受人沒有辦理車輛的變更登記,既不是小車的登記車主,又不是小車的投保人,其不能作為保險合同的主體,他無權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也無權獲得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所遭受損失的賠償,法院在審理中沒有考慮到保險利益原則對保險合同的影響,沒有正確理會保險法,而受讓人并沒有參與原來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卻被法院強制執行原來的保險合同,不僅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原理也違背了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案例二中陳某作為投保人,但不是粵xxx汽車的所有權人,他對該車不具有保險利益,不具備合同的主體資格,那么他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是無效的。法院雖然對保險利益原則有著正確的理解,判定合同無效,但是法院認為可以推定保險公司知道陳某對投保的車輛不具有保險利益,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保險實踐中,財產保險投保人在投保的時候是不是對財產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并不進行審查,保險人只是關注財產保險在出險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也是符合對財產保險的審查要求和保險行業慣例的。

        第7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關鍵詞:保險合同;保險金;受益權;性質;歸屬

        一、問題的提出

        2007年8月20日,甲在乙保險公司分別為自己和妻子丙各投保一份終身壽險合同,保險金額各位10萬元,指定其不滿周歲的兒子丁為受益人。同時,甲又為其子丁投保了一份養老保險合同。上述三份壽險合同的保險費采用20年分期交納的方式,首期共交付保險費17326元。甲于同年新購貨車一輛,價值10萬元,同時在乙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

        2008年2月5日,甲與其妻丙開貨車外出購貨時遭遇車禍,車毀人亡。受益人丁的法定人提出索賠后,乙保險公司確認上述壽險、車損險合同的效力,并且準備支付20萬元死亡保險金和9.5萬元財產保險金。但是,乙保險公司卻收到某法院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停止支付該筆死亡保險金。原因是甲生前開辦的個人獨資企業拖欠戊信用社貸款30萬元。戊信用社提起了追償債務的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

        筆者認為本案爭論的實質為保險金是否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誰有權領取。

        二、保險金的性質

        (一) 財產保險金性質

        從《保險法》第22條第3款可以看出,《保險法》中的受益人特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保險法》第64條規定了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三種情況,把這一規定放在“人身保險合同”一節,而沒有放在“一般規定”一節中,從立法原意來說,這一規定只針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指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因此,財產保險金的性質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二)人身保險金性質

        人身保險金的性質要區別情況對待。

        1、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的,這種情況下,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此時,涉及到受益人的受益權問題。

        受益權與繼承權有著本質的不同。受益權是由于被保險人的指定而享有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人身保險的目的和功能常在于為他人利益之保險。因此,受益人雖然來源于被保險人的指定,但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并非從被保險人處繼受而來,而是根據人身保險合同的本質和約定而生的固有權利。繼承權只能在清償了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后才能行使,繼承權不能對抗債權人對遺產行使的請求權。而受益權可以對抗債權。

        2、人身保險合同中沒有指定受益人的,筆者贊同“法定受益人”之觀點。

        假設甲并未在壽險合同中明確指定丁為受益人,那么戊對這筆保險金是否有請求權?按前文所述《保險法》第64條的規定來看,保險金應作為甲的遺產,理應先清償生前所欠債務,但也有學者對此解釋為對法定受益人的規定,即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或者喪失受益權、放棄受益權時,由法律推定的享有領取保險金權利的人。因此,保險金究竟由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按遺產繼承還是由法定受益人直接領取,與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利益攸關。

        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第一,從人壽保險的理論上來講,死亡保險金的請求權不是遺產,而是保險金受益人固有的財產權,它的取得是原始取得,不是通過繼承而取得,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也應由法律推定的受益人取得;第二,按照繼承法的限定繼承原則,遺產在繳納了稅金、清償了債務之后,繼承人最終能得多少保險金,無不令人擔憂,這樣難免與人壽保險的初衷相悖;第三,遺產系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死亡賠償金于被保險人死亡時方為給付,若將其歸于遺產范圍似與遺產的性質不符,既非遺產又如何按遺產繼承;第四,將保險金請求權作為遺產的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很少見到。如日本《保險法》相關條款規定,如果沒有指定保險金受益人,可以將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所以,宜將該條理解為對法定受益人的規定,在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當然在分配保險金的方式值得探討,但其受益權與指定繼承人的受益權并無本質區別,亦可對抗債權人的債權。因此,本案中,如果甲未指定其子為受益人,那么死亡保險金也應由甲、丙的法定受益人丁領取,戊對此同樣沒有請求權。

        三、保險金歸屬:受益權優先亦或債權優先

        (一)財產保險金歸屬:債權優先

        一般而言,財產保險金由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領取,被保險人在領取財產保險金前死亡的,財產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本案中,財產保險金是甲的遺產,甲的繼承人丁應當將所得的9.5萬元財產保險金用于清償甲的債務。

        (二)人身保險金歸屬:受益權優先

        本案中,死亡保險賠償金究竟是屬于甲的遺產還是丁受益權的內容?這是決定甲丙生前債權人能否追索這筆賠償金的關鍵。

        首先,從前文所述《保險法》第64條規定可以看出,只要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應由受益人領取,不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因而也就不能用于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保險受益人的受益權不因保險人的債權人的追索而消滅。

        其次,從比較法視角來看,英美法系國家對受益權的保護更加完善。如果一人以自己的性命投保人壽保險并指定其直系親屬為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債權人不僅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金無請求權,而且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債權人對保單現金價值的請求權也受到排斥。

        最后,從保險功能上講,保險最終的目的是提供風險保障,與單純的儲蓄式截然不同。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旨在抵御未來出現的風險以及由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均無獲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問題。“在保險事故發生前,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以安全感。于保險事故發生后,在實際損失之限度內,填補損害,使其回復至原來狀況,具有安定社會之功能。”1 而且投保人在生存期間繳納保險費是為了維持合同效力應盡的義務,而不是一種可任意支配的財產。從這個角度看,債權人也不可能通過要求受益人退保、追索保單解約的現金價值。

        因此,在本案壽險合同中,甲既然明確指定其子丁為唯一的受益人,那么20萬的死亡保險金屬于丁受益權的內容,而不是甲的遺產,自不必清償甲生前所欠債務。此時,債權人戊對乙保險公司也不存在利害關系,不能對乙提出給付20萬元的請求。這樣做才符合《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學的原理,也實現了壽險合同為受益人的生存和發展提供經濟保障的根本目的。

        四、小結

        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以及保險金的歸屬應視情況而定。由于保險的保障性等功能,我國立法上對受益人受益權的保護有其傾斜性規定。 (作者單位:中國青年政治學院)

        參考文獻:

        [1]江潮國:《保險法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出版社,2002年版;

        [2]溫世揚主編:《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周玉華:《保險合同與保險索賠理賠》,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4]周玉華:《最新保險法釋義與適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第8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Masao介紹說,2003年,通常都被認為是日本企業社會責任新時代的開始,從這時起,很多日本公司開始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根據世界著名調研咨詢機構KPMG(畢馬威)的報告,MaSa0比較了各國前100家企業(按規模排列)的CSR報告(含環境或可持續發展報告)狀況,發現大約99%的日本企業都了CSR報告,現在大概有1100個日本企業都已經在CSR報告。

        Masao認為,日本企業CSR報告有兩個趨勢:第一個是綜合報告。即把企業的財務和非財務的信息都在一個報告里整合地展示出來,當然并不是兩種信息的完全的機械整合,而是將CSR嵌入整個公司的核心價值觀、戰略和日常的運營當中。Masao認為,雖然現在日本只有很少的幾家企業,比如武田制藥在發綜合性的CSR報告,但是這會帶來日本CSR領域的革命,并且這個趨勢會越來越強。

        第二個趨勢是CSR報告要整合全球和本地的需求。在日本,很多公司不僅僅全球的CSR報告,還本地CSR報告。比如索尼、松下等公司已經了中國區CSR報告、日本財產保險公司也了中國的CSR報告,這是關于他們在中國運營的可持續性發展的,和中國整個戰略框架是一致的。Masao認為,這也是一個日本公司關注的焦點。

        34%的日本企業已在運用ISO 26000

        ISO 26000在2010年11月份以后,很多日本公司都已經開始運用了。根據日本咨詢公司去年的調查,34%的日本公司早已經用不同的方式在運用ISO 26000,還有66%的公司還沒有運用。Masao認為,這66%的企業中,很多也都把運用ISO 26000提到了議事日程上了。

        JISZ 26000:和ISO 26000一致的日本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

        Masao介紹了日本參照ISO 26000,創造出了一個新的日本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JISZ 26000。它和ISO 26000是完全一致的,在2012年3月份正式。除了與ISO26000一致的內容外,JISZ 26000還有四個日本特定的倡議,比如說像委員會的章程和公司的行為等等,這是日本特定的,而且它還增加了13頁。

        4月17日,JISZ 26000的正式會在東京舉行,Masao是會議的發言嘉賓。大概有200人參會,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討論,Masao認為JISZ 26000會增進日本CSR的推進。“在日本,顯而易見,最后ISO 26000和JISZ 26000都會得到應用”。

        日本地震保險體系作用凸顯

        Masao特別提到了日本的地震保險體系:2011年3月11日,日本發生舉世震驚的海嘯和地震,日本企業在震后安撫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大部分的公司迅速提供了現金捐款、員工捐款和員工參與救援。

        作為日本保險市場的引領者,日本財產保險公司將地震保險支付作為最高優先級的事件對待,以最快的速度建立了地震應對的辦公室,為遭受地震痛苦的人員支付了保險。3個月中,日本財產保險公司有90%的保單都已經付清,而日本整個保險業,已經付清了約98%的保單,涉及約70萬案例、1.2兆日元(大約相當于15億美金),這在日本保險賠付史上是空前的紀錄。

        第9篇:財產保險案例范文

        (一)保險公司勝訴的案例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經興化市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人及其委托人、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3年9月1日,原告投保了保險公司的美好人身保險。2004年7月3日,原告在張家港市乘車途中發生車禍,住院治療后,共支出醫療費221699.39元。經評定為一級傷殘。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只賠付了意外傷害保險金6000元,而對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住院醫療保險金額拒絕理賠。依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請求判令被告履行保險合同,支付醫療保險金60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實際發生的醫療費221699.39元,已由致害方全額支付。原告并無住院醫療費用的損失,而按約定,被保險人在申請理賠時,要提供醫療費用收據。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7月3日,原告在乘坐蘇MC1355江淮大客車去昆山市途經張家港市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原告在張家港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時,共支出住院醫療費用221699.39元。后原告評定為一級傷殘。經張家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調解處理,肇事車輛方賠償原告醫療費、傷殘補助費、傷殘護理費、今后醫療費等計751699.39元。

        另查明,原告所就讀的學校于2003年9月1日,集體向被告保險公司辦理了美好人身保險。每人繳保險費40元,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03年9月1日零時起。保險項目包括: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6000元、意外醫療保險,保險金額4000元、特別約定,保險金額60000元。其別約定的內容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縣級以上醫院或者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其支出的合理醫療費用,超過人民幣100元以上部分,本公司按規定分級累進、比例給付醫療保險金,醫療費用30000元以上部分,給付比例90%。保險卡中注意事項第三條還規定:被保險人申請給付醫療費用時所需資料,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卡、申請人戶籍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其他證明資料。就特別約定保險金60000元,原告法定監護人持醫療費用收據的復印件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60000元。被告以未能提供原始醫療憑證不予理賠。由此,雙方發生糾紛,原告即訴至該院,庭審中,原、被雙方各執己見,致本案調解未果。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美好人身保險卡、醫療費用收據復印件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卷佐證。

        該院認為,原告所在學校集體代辦的美好人身保險卡,是原、被告雙方形成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美好人身保險卡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是保險期內對被保險人的醫療費用賠償作出的特別約定,是相對于基本條款而言的,基本條款是法律規定合同的基本內容,而特別約定的條款是在法律的基本條款之外,當事人約定的承認履行特定義務的條款。

        該案中,被告所提供的保險卡注意事項第三條中的規定,被保險人申請給付醫療費時,需填寫給付申請書,并提供保險卡、申請人的戶籍證明、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這是履行特別約定的前提條件。

        而原告的住院醫療費收據,已由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支付入賬,該筆醫療費用為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給予了全額賠償,原告訴請理賠缺乏相應證明和資料,對于人身保險關系醫療費用的賠償屬于補償性質,僅用于補償當事人已發生的費用,原告的住院醫療費用既然已從致害方如數獲得足夠補償,就不能以參加美好人身保險為理由再向保險公司索要醫療費用,被告保險公司按照美好人身保險卡約定賠付原告意外傷害保險金6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毛某的訴訟請求。

        (二)保險公司敗訴的案例

        原告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漣水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據由審判員孫志富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人,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人均到庭參加訴訟。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在學校于2005年2月17日投保了被告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保險期限自2005年2月17日起至2006年2月16日24時止。2005年11月18日11時30分左右,原告在所在小學校園內被他人駕駛的摩托車撞倒,致左腿骨骨折,先后兩次入院治療,醫療費用6553.90元,為此,原告人向被告索賠未果,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付原告醫療費用6553.9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被告稱,原告在索賠時沒有提供醫藥費原件,且原告已得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賠償,因此,被告不同意再行賠償。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在校學生,于2005年2月17日在學校投保了被告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加學生、幼兒住院醫療保險》,繳納保費26元;保險金額分別為4000元、500元、66000元,保險期間自2005年2月17日零時起,無截止日期。被告交給原告一份學生、幼兒保險通知單,保險通知單背面附有學生、幼兒保險簡介及保險責任規定。

        2005年11月18日11時30分左右,原告在校園內被他人駕駛的摩托車撞倒,致左腿骨骨折,先后兩次人院治療;2006年6月1日、10月21日本院以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兩次判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某支公司賠償給原告第三者責任險醫藥費合計6553.90元,其中醫療費95元,住院醫療費6458.90元,嗣后,原告以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未果,遂訴至該院。

        該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學生、幼兒意外傷害,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住院醫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屬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在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某支公司獲得的醫療賠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到的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本案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人身保險合同,兩者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我國現行保險法律、法規規定人身保險不適用損失補償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約定的因第三者的行為發生保險事故和事件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對致保險事故或事件發生應負責的第三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換言之,由于第三者侵權行為造成被保險人受傷,第三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保險人仍按照人身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根據原、被告雙方對附加意外傷害醫療、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金賠付時按分級累進、比例的約定計算。

        因此,原告的醫藥費原件已交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公司,被告可根據人民法院生效文書認定的相關事實進行賠付。對被告稱其原告已得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賠償,不再獲賠以及要求按公費醫療的用藥范圍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且意外傷害醫藥費未超當地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用藥范圍,附加住院醫療費用亦系合理的必要醫療費用,所以,被告的辯解意見,該院不予采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敗訴,并且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莊某保險金3907.23元。

        二、對于上述兩個案例的評價

        從以上兩個案例法院的判決來看,《醫療保險》是否適用“補償原則”在法律界還存在著爭議。但我個人認為,《意外傷害險》項下的附加《醫療保險》應適用“補償原則”,理由如下:

        第一,保險與賭博的區別在于:風險的發生不會使任何人獲利。

        如果保險公司對醫療保險的理賠支持多份重復賠付的話,人們將會以較少的保費去購買較高保險金額的醫療保險,并可能“故意”制造或利用一些事故,用所產生的醫療費來向保險公司申請多倍的醫療保險金賠付,這違背了保險的真實本質和功能。

        第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適用的賠償原則是不同的。

        因為人身保險的標的是人不是物,人的生命和身體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無論被保險人從責任方獲得了多少賠償,都不能說已經獲得了充分的補償。所以,人身保險業務是定額給付和無限責任的,即由當事人先約定保額,在發生事故時,由保險人依照約定承擔給付責任。但是,醫療保險所承保的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事故而花費的醫療費用,是一種費用損失保險,實際上屬財產保險范疇,是有限責任。因意外傷害所造成的醫療費用是可以用金錢計算和衡量的,是可以充分補償的。根據其性質,保險人只能以被保險人實際的花費的醫療費且不超過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限額,不能額外受益。

        第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重復給付,會造成極大的“負面示范效應”。

        如果社會“支持”這種賠償原則,那么在可預見的未來,類似的“不當得利”行為和“道德風險”將會大大上升。我們可以借助上圖來闡釋:該“不當得利”行為的上升,將導致該險種的賠付率大大上升,那么作為“自負盈虧”的保險公司來說為了彌補“虧損”,只能提高保險費率,結果“逆向選擇”出現,即出現率較低的保戶全部退出,而出現率很高的(甚至是故意制造出險事故)的保戶仍然選擇投保,這必將給保險公司帶來更大的風險,這又進一步導致賠付率上升,賠付率的進一步上升又會使保險公司進一步抬高費率,這樣保險公司也就陷入了惡性循環,這在經濟學上被稱之為“貧困性陷阱”。

        通過經濟學的分析視角,我們不難發現:由于該險種的保險費率不斷提高,導致該險種的業務規模會不斷萎縮,這必將導致真正需要得到該類保障的人因無力承擔高昂的保險費而無法得到保障,保險公司的該項保險業務也無法為社會起到應有的保障作用。

        綜上所述,我認為《醫療保險》應適用“補償原則”。但是,我們在對該險種使用“補償原則”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到如何處理一個保戶同時投保兩家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兩家保險公司賠償的次序和金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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