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put id="zdukh"></input>
  •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

        第1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一、當前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日益嚴重的失業狀況,以及原有失業保險制度的不完善,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不能起到有效保障的作用,因此亟待改革完善。

        1、失業保障的范圍狹窄,覆蓋面小。我國失業保險只包括了國有企業中的由于非自愿性失業人員,而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職工以及國有企業內除固定工、合同制工人以外用工形式的職工卻未能兼顧。另外,城鎮從業人員、集體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和個體經營者還未完全納入,廣大農村人口、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干部基本上還未參加失業保險。這與我國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發展的格局,特別是與非公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形成鮮明的反差,不能體現失業保險制度的社會性特點。

        2、失業保險待遇水平偏低,保障能力有限。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所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以甘肅省為例:在失業保險制度實施過程中,各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在98元~118元之間。而同期按解困與再就業有關規定,特困職工家庭人均生活費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不低于110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140元~180元。失業救濟標準低于上述兩標準,這根本不能保證職工的基本生活。

        3、失業保險基金籌資不足,管理不善。我國現行的保險制度規定主要由企業繳費,國家財政在特殊情況下提供補貼。實際上僅只企業按低于職工工資1%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國家財政補貼的情況幾乎沒有發生過。在企業方面,效益好的單位認為職工面臨失業幾率小,不愿繳;效益不好的單位已無力支付為借口拒繳,使籌資困難。由于資金來源狹窄,救濟也就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時,基金監督機制不健全,許多地方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現象也很嚴重。

        4、失業保險基金管理系統不統一,統籌程度不高?,F在的社會保險處于一種“政出多門、條塊分割、多頭管理”的混亂局面。就失業保險來說,由于城鎮失業職工的失業保險由勞動部門管理,機關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由人事部門管理,有的還由企業自己管理。這必將導致社會保障標準不一和各自為政,從而無法進行統一有效的管理,使得僅有的一點失業保險金因管理不善而被浪費掉。

        5、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失業者再就業方面功能較弱。一方面,由于失業保險金的繳納比率低,失業保險總收入不高,從而導致沒有足夠的失業保險金用來促進再就業,只能對一部分失業人員提供較低的生活保障;一方面,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觀念影響,只注重于保障失業職工基本生活,忽視了促進失業職工再就業。另外,在當前經濟發展中應運而生的一些新的就業形式,如臨時工、鐘點工、彈性就業等,得不到相關政策的承認,常常限制了人們選擇新的更靈活的就業形式。

        6、失業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對完善的法律責任。我國的失業保險雖然采取的是強制模式,但與之相配套的法制建設卻相對滯后,作為執行依據的《失業保險條例》只是國務院頒布的一個行政性法規,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影響了它的法律效力。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導致它的實施機制較弱,造成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籌資困難,另一方面出現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

        二、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建議

        我國經濟正處于發展之中,資金緊缺是發展的重點問題,因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和實施,應該既能保證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他們盡快回到勞動力市場,又不能將覆蓋面擴展的過大,待遇水平定得過高。

        1、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和覆蓋面。隨著就業形式多元化,我國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城鎮個體企業及三資企業迅速發展,從事非正規就業人員越來越多,我國應將現行的只覆蓋國有企業的失業保險制度,擴大到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形式的企業逐步納入到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之中。這既符合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有利于改革的不斷深化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城鄉界限,使失業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和“穩壓器”的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2、合理確定失業人員的待遇水平?,F行的失業保險的待遇水平偏低,計算方法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建議將按當地社會救濟金額計發失業救濟新改為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確定救濟金,并使失業救濟金隨物價水平的變化作相應調整,保證失業者享有基本生活權利。同時注意,失業保險水平也不宜過高,這可以減緩資金壓力,還可以避免“養懶漢”現象。

        3、確保各行業應籌基金到位,加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強制性的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有穩定的來源和數額。同時,政府應充當失業保險基金“最后防線”的角色,在失業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通過財政補貼來確保失業保險金的發放及各項促進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建立和健全失業保險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嚴格審批失業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和年終決算,將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置于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做到??顚S茫瑹o論是原準備基金,還是其增殖部分都應全部用于實業保障。

        4、建立統一的失業保險管理體制,提高統籌層次。按照政事分開、分工協作、收支兩條線的原則,專戶統一管理,將原來分散的社會保障職能統一歸于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使。財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監督和平衡。勞動部門負責政策的制定和具體行政事務的實施。所有的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與運用都要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同時,應當最大限度的提高統籌層次,盡快完善“省級統籌,中央調控”的目標運行模式,保證資金的集中程度,減少管理環節。

        第2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失業保險 對策 建議

        就業是民生之本,積極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預防和減少失業,應是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目標和方向。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20多年的改革歷程,并且逐步的發展和完善,尤其是近年來在促進就業方面做出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我國的失業問題,并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這種形勢下,加強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功能的深入研究,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相關概述

        (一)失業保險制度的概念

        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非自愿原因暫時失去工作機會且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進其再就業的社會保險制度。其核心內容是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分散失業風險,使暫時處于失業狀況的勞動者生活得到基本保障,并通過失業培訓達到就業安置。

        (二)失業保險制度發揮促進就業功能

        1、保障基本生活功能

        向失業者發放失業救濟金,保障其再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者的再生產。

        2、促進就業的功能

        促進就業是失業保險制度的又一個重要功能,其體現在失業保險機構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重視、對就業信息的及時有效溝通、加大再就業培訓支出的比重、建立就業導向的機制來促進失業者再就業。

        3、優化勞動力配置功能

        一方面失業者在尋找新工作時可獲得經濟保障,使失業者有時間尋找到與自己興趣和能力相符合的工作,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由于失業保險的存在,單位減輕了向外排斥冗員的社會壓力,有利于單位合理制定用人策略。

        4、穩定功能

        穩定功能一是體現為社會穩定功能,二是體現為經濟穩定功能。失業保險為失業者提供生活保障,不會使其無法生存挺而走險或心理上嚴重失衡而危害社會,維持社會的穩定;失業保險金的籌集及發放具有抑制經濟循環的作用,減輕了經濟波動的程度。

        5、調節功能

        失業保險可以通過向失業者提供物質資助來調節社會上的貧富差距,通過勞動力更合理的配置、更高的勞動生產率來調節經濟的運行。

        二、當前經濟背景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立法層次低

        國際上很多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的失業保險立法層次都是國家最高層次的立法,如日本的《雇傭保險法》和德國的《就業促進法》等。但是在我國,無論是國務院于1986年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還有國務院于 1993年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還是國務院于1999年初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都是國務院出臺的行政法規,并非國家最高形式的立法層次,所以,以上這些規定和條例僅僅是失業保險制度實施的基本規范,不是失業保險的基本法。缺乏最高形式的立法,肯定會影響到它的法律效力,導致對違法行為追究不力,使得強制性保險制度成為實際上的自愿保險,這對于失業保險的有效實施極為不利。因為失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缺失,失業保險制度對就業的積極促進作用自然不能論及。

        (二)失業保險基金給付方式不當

        1、給付項目過窄

        給付項目是指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所能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種類。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以來就明確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再就業的兩項功能,但對促進就業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只有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兩項補貼,促進就業的資金支出非常有限。

        2、給付標準偏低

        給付標準是指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數量限額,尤其是指失業保險金數額占原工資的比例即工資替代率。失業保險的繳費額是按照工資標準來計算的,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勞動者按個人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繳納,而失業保險金的給付卻完全不考慮繳費的多少,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影響到職工的繳費積極性。

        3、給付期限過長

        給付期限是指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間。它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統一的給付期限,又分為無限期與有限期,另一種是有差別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根據參保人員參保時間的長短決定的。通常參保期與給付期呈正比。相比較而言,無限期給付顯然最不利于失業人員就業;統一的給付期充分體現了公平原則,卻未能體現效率原則。

        (三)培訓和就業指導能力弱

        我國的失業保障的培訓和就業指導能力弱主要表現在:第一,由于我國的失業人員中大部分是文化教育水平程度不高的人群,他們的專業技術水平低,一旦失業時間長,再就業困難,這使他們對自己喪失信心,產生自卑感,影響重新就業的努力。第二,主要是我國政府對失業人員的就業和生活狀況了解的不充分,所以無法有針對性的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就業去向指導、就業優惠和其他就業服務,也不能加快失業人員再就業。

        三、當前經濟背景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發揮促進就業功能對策

        (一)提高立法層次

        要對法律和政策的執行力度進行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加大懲處力度,防止法律成為“觀賞法”。另一方面,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在我國的法律中有嚴格的規定。一般來講,如果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促進就業經費就不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這使得這項費用的支出也得不到法律的允許和保障。盡管《就業促進法》的出臺極大的推動了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功能的發揮,但是在培訓、就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舊很不完善,盡早出臺就業培訓方面的法律法規將會極大的帶動促進就業的發展。以促進就業相關法律為核心,和失業救濟相銜接,變消極的失業保障立法為積極的促進就業立法,為解決我國的失業問題提供有效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完善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方式

        1、增加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

        按照我國《就業促進法》的規定,建議在修改《失業保險條例》時全面補充促進就業相關條款。如:設立工資性補貼。對于參保繳費達到一定時間的企業,當其生產經營不景氣時,用運縮短工時、降低工資等措施穩定就業不裁員的,建議給予一定期限(最長 6 個月)的工資補貼。發放培訓補貼。對中小企業設立穩定就業補助。最后鼓勵失業人員盡快就業。如果失業人員自主創業的,可以讓其一次性領取剩余的失業保險金,使其有更多資金投入創業。

        2、待遇享受要與主觀就業愿望相掛鉤

        要以積極求職作為失業保險待遇的給付條件,促使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再就業。失業保險待遇的獲得不再被視為無條件的權利,而要被看作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就是申請待遇的失業人員必須積極尋找工作。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消除失業人員對失業救濟過度依賴的措施,促使失業人員不斷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對其盡快實現再就業起到了明顯的作用。

        3、修改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計算辦法

        主要是修改目前在一個地區內實行統一標準的規定。建議實行按失業人員失業前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其待遇標準,同時對最高和最低標準進行適當限制的辦法。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給付項目以及給付標準應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要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一致。

        (三)積極的做好就業保障舉措

        改變消極的失業救助為積極的創造就業機會,不僅使勞動力市場更加活躍,而且能減少大量的失業人數。要完善積極的就業保障功能,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抑制解雇。通過增加雇主繳納失業保險金和穩定就業形勢來限制裁員。第二,調整失業保險金中的用于職業培訓的比例。通過對失業人員進行有效的職業培訓,可以增加在社會中的競爭力。第三,調整失業保險給付期的待遇。這種做法是鼓勵失業者更快就業,根據失業期限的長短來確定給付額。第四,發揮職業介紹機構的作用。通過職業介紹機構這種渠道,為失業者提供及時的就業信息,促進再就業。最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要以現有的社團組織和有關的事業單位為基礎,通過政府政策的支持及其提供適當的經濟援助,扶持、培訓非營利的公益性職業介紹及職業培訓機構,并隨之成為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的主要力量。

        四、結語

        總之,保民生、保穩定是當前經濟環境下最為核心的體系,只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預防失業功能,才能積極主動的治理失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和穩定就業,才能真正促進社會的公平與和諧,當然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諸多問題,但是只要完善立法、擴大覆蓋范圍、提高待遇水平、加大支出,大力完善促進就業的功能,相信可以建立真正意義上的就業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1]張夢欣,王志明等著.《當代中國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9

        第3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社會保險協議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明確雙方在社會保險繳納過程中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關系,它或表現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或表現為勞動者書寫的承諾書等。社會保險的辦理問題涉及到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實現,同時,社會保險具有補償收入損失、穩定社會秩序、推動經濟增長和調解分配公平的社會功能①,對我國社會和國家的和諧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所以,社會保險制度既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益,也涉及到國家的整體利益。

        社會保險體現著社會保障功能19世紀80年代,德國首先實施社會保險制度,后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并成為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部分。關于社會保險的界定不同學者有不同表述。郭捷老師將其定義為已參加勞動法律關系的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死亡以及其他生活方面發生困難而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由國家立法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幫助勞動者克服困難的一種物質幫助制度②;許明月老師將其定義為國家和社會為了使包括勞動者在內的社會成員在年老、患病、生育、傷殘、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因失業中斷勞動而使本人及其家屬失去生活來源時能夠獲得穩定的物質幫助,利用保險機制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障方案③;許琳老師認為,社會保險是以國家或社會為主體,在以工資收入為主的勞動者遇到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時,運用法律手段,動員社會力量,給勞動者提供一定程度的收入損失補償,以保證勞動者及其家屬維持基本生活的一種制度④;李志明和彭宅文老師認為,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舉辦并資助實施的,采用風險集中管理技術,以被保險人及其利益關系人繳費為主形成的共同基金,對被保險人因年老、疾病、死亡、失業、傷殘、生育等社會風險所導致的損失,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及方式對被保險人及受其扶養的家庭成員予以經濟補償,從而確保其基本收入安全的社會經濟制度。⑤上述概念各有側重,但都承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種社會制度;其責任主體為國家或者社會;它是對勞動者發生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無法避免事件時給予的物質幫助。在上述風險發生時,勞動者是依法獲得物質補償,而不是與某個組織或者個人的協議。另外,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企業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依法強制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它雖然需要通過勞動合同來實現,但它是勞動合同的法定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無權進行協商。

        社會保險協議當屬無效協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社會保險協議的目的是規避社會保險的辦理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該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第一,社會保險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企業都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企業為職工個人辦理社會保險是完善和執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社會保險維護的不僅是職工個人的利益,也維護著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社會保險的征繳關系不是私法上的關系,國家社會保障部門向勞動者和企業征繳社會保險費用是履行公法上的職權,企業和勞動者無權約定排除。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事人確實可以依據自己的意愿約定相互的權利與義務,但是,其約定內容應以法律的自由性條款或缺省性條款為界?!秳趧臃ā泛汀秳趧雍贤ā逢P于社會保險的規定屬于強制性條款,具有法定性。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無效的規定,社會保險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協議或條款。第二,社會保險協議的訂立是勞資雙方共同過錯的結果。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按照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60歲,女性55歲,所以,勞動者認為從45歲或者40歲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也可以滿足15年的規定,依然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并且我國社會保險法沒有規定繳納年限超過15年領取保險金額是否存在差異,導致勞動者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超過15年是一種不經濟的行為。因此,在簽訂社會保險協議過程中,勞動者主觀上也存在過錯。

        針對用人單位來說,繳納社會保險費會讓其負擔更多的經營成本。且不說需要為辦理社會保險的員工負擔工作成本外,僅僅社會保險費用就是一筆較大支出;在錄用勞動者時,將社會保險費用以勞動報酬的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更容易獲得認同。另外,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沒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可以自謀職業者參保,這就導致即使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也不會影響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同時這也使得不需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得到勞動者的認同。這是用人單位明知有錯但仍然簽訂的原因。無論從何種角度上看,社會保險協議都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混合過錯所致。所以,在處理此協議時,應當在權衡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讓過錯方承擔自己應有的責任。

        二、社會保險協議無效后的處理方式

        社會保險協議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當屬無效,對此協議的處理方式對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有著重大的影響,值得研究。關于該協議無效后的處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有一種觀點如上述邱某的案件中法院的處理方法,即在判決中對此協議的效力不置可否,認為勞動者在簽訂該協議時存在過錯,判決企業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且由于從工資表的組成看企業已經將社會保險費用包含在勞動報酬中支付給了勞動者,所以也不按照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判決企業賠償損失。這種結果相當于對企業的過錯不追究責任,讓勞動者承擔了過錯的全部后果,同時,也沒有對國家社會保障制度進行維護。另一種觀點是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艷麗勞動爭議案作出的判決。判決指出,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因勞動關系雙方的意愿而改變,故此種協議實屬無效。⑥其結果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全部責任.第三種觀點是確認該協議無效,并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并依法判決其賠償損失。

        三、社會保險協議無效處理方式的經

        企業作為一個營利性組織,其經營行為都以“成本—效益”為核算目標,希望以最少的成本獲得最多的效益。在企業是否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也存在成本核算的問題,如果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的成本小于違法不予辦理社會保險,那么企業愿意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成本,反之企業寧愿選擇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成本統計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依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需要支付如下費用:——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為職工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20%?!凑諊鴦赵骸蛾P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為職工辦理醫療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6%。——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為職工辦理失業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凑铡豆kU條例》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0.5-2%,這里我們按照0.5%統計。

        ——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需要繳納的費用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1%。總計上述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是需要支出的費用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9.5%,我們稱其為企業的守法成本。本文用A表示企業的守法成本總額,用a來表示單位工資總和,企業的守法成本可以表示為A=a×29.5%。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承擔的風險統計如果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在保險事項發生或員工依法主張權利時需要承擔一定的不利風險,這是企業的違法成本。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承擔的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內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辦法為“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企業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需要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為職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與工作年限的乘積?!诒kU事項發生時,企業需要支付的賠償費用,其中發生工傷時支付的費用最高。目前一些從事高危險性作業企業為規避工傷風險都單獨為員工辦理了工傷保險,因此,這個風險我們這里不予統計。其次是養老保險,在勞動者請求賠償損失時,司法機關會判決企業按照社會養老金中個人賬戶可以累積的金額支付損失,這個數額較少。第三是失業保險,因企業沒有辦理失業保險導致勞動者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勞動者可以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最多為兩年,標準為以當地最低保障工資計算。對于醫療和生育保險事項,只發生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關系結束后無法予以補辦,因此,在這兩項社會保險承擔的不利風險在司法實踐中不會發生。所以,上述這些風險我們也不予統計。綜合上述兩點,如果我們用B表示企業不辦理社會保險承擔風險的總金額,用b表示職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用n表示工作年限,企業違法不辦理社會保險需要承擔的風險可以表示為b與n的乘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并非所有的員工都依法會申請仲裁或者提訟,所以,這里還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這個幾率我們用p來表示。因此,企業的違法成本可以表示為B=b×n×p。

        企業違保險制度經濟分析根據“成本—效益”原則,如果企業的守法成本低于違法成本時,企業會自愿守法;如果企業的守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時,企業則會拋棄法律;如果守法成本與違法成本相等,企業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則不遵守法律規定。因此,社會保險制度執行情況取決于A與B的比值,我們用M來表示。那么該公式就可以表示為.按照我們上述的表述,若M≥1時,企業會努力規避法律;若M<1時,企業會自覺主動地遵守法律。對上述公式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第一,A會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加大,因此,社會生活水平越高,單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守法成本越高。但我們應該注意的是:A在一定時期內(工資穩定期或者按照國家統計數據繳納則為一年)是一個確定不變的數值,因此,企業的守法成本在一定期限內是固定的;在守法成本提高的同時,企業員工的工資也再增加,其違法成本也在提高。第二,表示違法成本的B的數值會隨著員工工作年限的增加和員工工資的提高而有所增加,而新錄用的員工工資較低而且工作年限較少,所以對于新員工來說,企業的違法成本較低,從這個角度看,企業對新招的員工不會馬上為其參加社會保險。第三,員工的工資越高,企業的違法成本越大。在企業中,領取較高工資的人多為企業的管理人員,因此,企業多會為管理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第四,并非所有的員工在離職后都基于企業沒有為其參加社會保險而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p在0和1之間進行變化。員工是否主張與其掌握的法律知識相關,即法律意識較強的人會提出主張,這時p>1,企業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若員工法律意識不強,p=0,這時企業的違法成本也就會變為0。因為企業管理人員法律意識一般較強,這也是企業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的原因之一。普通員工因為工資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企業的違法成本較低甚至會因為其放棄權利而變為零,所以,企業會規避普通員工的社會保險。這里我們看出,增強員工法律意識有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另外,即使員工主張,有時會因為其存在過錯導致法官認為勞動者不應當因為自身的過錯而獲利,也會將企業的違法成本變為零,所以,司法人員的執法理念同企業的違法成本有著密切的關系。如上述所提邱某的案件,企業同員工達成社會保險協議,將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員工,則無需承擔經濟補償金,是司法機關將M值降為0。那么,企業會選擇不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從而使社會保險制度變為空談。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損失的是社會保險待遇,國家損失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效果,同時,這種判例為企業規避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可供參考的方法。

        四、政策建議

        第4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分析

        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與失業保險運行效果息息相關。為此,我們構建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參數,以評估這個條例實施后勞動者參保情況。參加失業保險人數是指“報告期末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及地方政府規定應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人員數量”[8]920。圖1顯示,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的1994—1998年,全國每年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僅在7968萬與7927萬之間。由于沒有強制性的制度,一些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不積極,從而使得下崗及失業人員無法普遍地得到幫助。從1999年開始,國家頒布了一系列促進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的政策。當年1月,國務院出臺了《失業保險條例》,在法律層面上規定了勞動者必須依法參保,從而使參保人數普遍提升,2000年突破了1億,三年增長率達30.6%。2001年后,由于大部分職工參加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進入到平穩期,從2002年的10181萬到2005年的10647萬,三年僅增長4.58%。2005年以后,參保人數又呈現出快速增長態勢,2009年達到12715.5萬人,4年增長了19.42%。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的功效得到發揮。當然,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多寡并不表明勞動者參加失業保險程度高低,也不能反映從業人員參保情況。因此,需要分析《失業保險條例》實施前后就業人數與參保人員的變化趨勢。圖1表明,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增速情況不同,全國就業人數每年幾乎都是以1%左右的速度平緩上升,并沒有因為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生育高峰而呈現出大幅上升態勢。這是由于勞動力“舊退新進”的結果:青年勞動力進入勞動力市場的時候,老年勞動力退出了勞動力市場。由于全國就業人數與參加失業保險人數變化趨勢并不一致。為此,我們通過參加失業保險人數與就業總人數的比值(失業保險程度值)來衡量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情況。失業保險程度值低說明應保未保人員多在1998年以前,由于失業保險法律法規缺失,全國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值較低,1994年到1996年的程度值僅為0.43左右。1996年以后,中央實施了“鼓勵兼并、規范破產、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和再就業工程”政策①,一些企業更是無力給本單位職工繳納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該值從1996年的0.421降低到1998年的0.383。隨著《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由1998年末的0.383快速恢復至1999年末的0.469,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旋即得到了體現。然而,2002—2004年,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值又在徘徊。從“尋租”理論角度看,作為受約束的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會利用諸如“轉換工作崗位接續不明”、“個人繳費記錄不透明”等“非正規生產性”漏洞②,不參加失業保險,從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2004年以后,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相繼出臺了《關于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的通知》、《關于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原有繳費時間的處理意見》等制度。這些制度促使失業保險程度值走出了以前的“微調期”,每年以約0.005的速率穩步上升。到2009年,全國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達到了0.409?!妒I保險條例》在保護下崗失業者方面發揮了積極功能。

        失業者領取保險金程度分析

        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反映著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情況,它由每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全國失業人數比值構成。通過分析全國每年失業保險金領取人數及其變化情況可以說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推進的層次與深度。全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是衡量失業保險制度執行效果指標之一。下圖3顯示,1994年到2009年全年發放失業保險金人數呈現出M型變化,兩個峰值分別出現在1996年以及2004年。1996年之所以出現第一個峰值,主要因為中央對國有企業實行了戰略重組,使得下崗人數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不斷增加。1996年以后,各級政府積極采取措施遏止失業人口上升,1997、1998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逐漸從330.8萬下降到158.1萬。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實施,解決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問題自然就成了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隨著參保人數的增加而增加。例如,1998—1999年圖像斜率k1=(271.4-158.1)/1=113.3,1999年至2000年圖像斜率k2=(329.7-271.4)/1=58.3,k1>k2>0。也就是說,1999年的反彈斜率遠高于2000年。2004年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出現了第二個高峰,這是該《條例》供給的“滯后性”造成的[9]。當時,甘肅、河北、湖南、天津等地依據《失業保險條例》制定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一些過去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當年得到了及時補領,由此形成了第二峰值。2005年以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逐年下降,至2009年底,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降至483.9萬。雖然全國失業人數尚未有準確數據,但可通過經濟活動人口數與就業人員數的差來衡量。經濟活動人口數指“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參加或要求參加社會經濟活動的人口”,包括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其中就業人員指“16周歲以上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8]147。圖4可知,我國城鎮失業人數、全國總失業人數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基本呈同步上升態勢。為了進一步分析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程度,我們繪制了城鎮、城鄉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圖(圖5)。理論上的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應該等于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除以全國失業人數,但是由于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參保對象主要是城鎮從業人員,因此,我們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用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全國城鎮從業人數之比來加以衡量。如果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越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積極功能越明顯。1994年到1996年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逐年上升,并于1996年達到第一個峰值點0.598。這主要由于1993年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制度發揮了作用,城鎮企業職工失業后得到了及時救濟。1997、1998年全國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值連續下降,達到歷史最低點0.277。這主要由于大量非公經濟組織吸引了眾多勞動力前來就業,這些非公經濟組織用人機制比較靈活,職工流動性較強,從而出現了失業人數值上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數減少①。同時,這些經濟組織不受《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約束,他們不愿主動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勞動者失業時自然得不到及時救濟。1999年以后,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值回升到2003年的0.927;之后再度逐年降到2009年的0.525。在失業人數居高不下的時候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反而下降,這說明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問題。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為了分析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們假設全國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為a,城鎮從業人數為A,城鎮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程度變量為x=a/A;又假設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b,城鎮失業人數為B,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變量為y=b/B;再假設全國城鎮應就業人數為C,分析這些參數的取值范圍:參加失業保險人數只能小于或等于從業人數,故0<a≤A,0<x≤1;由于失業保險制度只在城鎮推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只能小于或等于城鎮失業人數,故0<b≤B,0<y≤1;城鎮從業人數與失業人數應小于全國城鎮應該就業人數,故0<A≤C,0<B≤C。在這些參數中,A+B=C,而A=a/x,B=b/y,所以可建立等式方程:(a/x)+(b/y)=C。其中a、b為自變量,引起變量x、y的變化。于是,以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x與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程度y為基礎,建立起數學模型,尋找變量的最優點,以實現失業保險制度效用的最大化。其函數圖像如圖6。理想狀態下,全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應盡可能趨近于全國城鎮從業人數,即a=A;全國領取失業保險人數應盡可能趨近于城鎮失業人數,即b=B,同時使失業人數B趨于0。通過自變量a、b的變化帶動變量x、y趨向于函數最優值,即實現勞動者失業保障最大值。從函數(a/x)+(b/y)=C趨勢圖可以發現①,只有當自變量a=A、b=B,以及A=C、B=C等情況出現的時候,才會出現失業保險機制最優點變量x≤1、y≤1,由此找到自變量最優點a=A并趨近于C,b=B并趨向于0。也就是說,當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程度值x與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值y均為1時,失業保險機制才能發揮出最大作用。結合這個模型,我們發現現行的失業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著以下三個方面的不足:第一,失業保險覆蓋面不夠普遍。失業保險覆蓋面可以由x值來衡量。圖2顯示,我國城鎮職工參保比例總體偏低,即使1999年的最高值也只是0.469,一直沒有超過0.5,如果跟全國總從業人數相比,最高點的2009年只有0.163,更不用說達到1這個最優狀態了。這是因為:一方面,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最初只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才能參加,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則“不繳納失業保險費”②,這就導致每年有2億多的進城務工農民不能普遍地參加失業保險制度③。另一方面,大量非公經濟組織有意采取“尋租行為”不為本單位員工繳納失業保險金。從而導致失業保險覆蓋面較低。當然,這種“尋租行為”主要是企業行為,表現為“雇主性尋租”。同時,勞動者由于也不需要繳納自己應繳的部分,從而產生了“避租”行為。于是,整個勞動力市場就形成了一個破壞失業保險制度運行的完整鏈條。第二,失業者享受失業保險金普遍不足。圖5表明,城鎮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程度值y一直在1.0以下,即使在2004年也只有0.927。尤其將分母改為全國總失業人數,比值最高也就是2004年的0.464,可見勞動者享受失業保險的水平較低。由于全國失業保險參保人數a遠遠小于從業數A,且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占整個就業人數的90%以上,因而這部分人員失業時自然就無法享受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值b也就更小了。同時,全國失業人數B逐步升高,在b總體持平情況下B卻不斷變大,使得失業者領取保險程度y值總體趨于下降。加上政府相關部門為了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對企業不繳納失業保險金采取“不告不究”策略也助長了a、b兩個值的降低,阻礙了y值的升高,制約了整個失業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第三,失業保險條例預防功能不全。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是《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的宗旨??墒?,結合數學模型(a/x)+(b/y)=C全國失業人數曲線呈整體上揚趨勢①,最高時候甚至突破2000萬。這說明現行的《失業保險條例》及其相關政策未能有效阻止失業人員的增多,也沒有起到預防失業作用。當然,失業人數的增大由多種因素造成,包括“買方壟斷市場、產業結構失衡導致就業比例失調、就業培訓體系不健全、勞動力市場信息不對稱,就業渠道不暢”等[6],其中,失業保險制度本身的功能不全以及執行不力也是一個重要方面。

        第5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中小學教師;教師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作為“社會保護系統”,是現代國家最重要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學習借鑒西方國家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成功經驗,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是全面深化我國經濟社會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是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強力支撐。

        一、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西方發達國家雄厚的經濟實力,使其社會保障具有較高的一體化水平。雖然這些國家社會保障在目標定位、制度設計等方面有所差異,但其教師社會保障基本上都是與國家公務員或公務雇員一起納入整個社會保障系統中,保障教師各方面的現實需求,切實維護教師的基本權益。在此,我們以美、英、德、日四國為例,分析其國外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一)美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向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經濟安全保障為根本目標,以勞動者為核心,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采用不同的保險標準,其社會保險費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國家通過免稅優惠、財政補貼等措施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和運行,通過大規模的統籌互濟分散經濟風險,維持公民必要的生活條件。美國中小學教師都是國家公務雇員身份,地方教育委員通過與教師簽訂聘用合同形成雇傭關系。與其他職業一樣,中小學教師的社會保障同樣是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國家、地方和教師共同承擔強制性社會保障義務。到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期,除科羅拉多、緬因、馬薩諸塞、內華達及俄亥俄等州的州政府公務雇員沒有加邦社會保障外,其余州都已加邦社會保障系統中。在未加邦社會保障的州內,實行雇員津貼計劃,這些計劃在一些方面比聯邦社會保障具有更高的自由度,但在某些方面有待進一步完善。[1]隨著美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發展、擴大和完善,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現已成為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逐步建立起以解決養老和失業問題為主、公共幫助為輔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并得以順利實施和有效運行。

        (二)英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英國社會保障作為一種社會服務,以政府為支配主體,以“全民保障,全面保障”為目標,保證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逐步建立起從“搖籃到墳墓”的覆蓋全體國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英國社會保障制度以基本養老和疾病保障為主要保障范圍,以福利水平為基本保障,堅持平等原則,實行廣泛而優厚的公共津貼制度,政府通過國家的一般性稅收獲得社會保障資金,為全民提供保障。與美國一樣,英國公立中小學教師也是國家公務雇員身份,教師的聘用由地方教育委員會負責,校長無權干涉。教師的雇傭和解雇是以學校雇員法律為依據,而不是一般的勞工關系法,教師是基于法規而不是合同向雇主提供教育服務。[2]英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經歷了貧民救濟階段、社會保險階段和社會福利階段,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體系,教師社會保障費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繳納。社會保障項目的完整性,為教師提供了從“搖籃到墳墓”的福利保障,在整個生命過程中,教師都能從社會福利制度中受益。

        (三)德國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德國社會保障以維護社會安全和國民經濟穩定及均衡發展為主要目標,堅持社會保障水平適度的方針,實行資金資助原則,在鼓勵社會自助的前提下,更加強調社會公正與社會安全。德國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及時修改、調整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法規,增加或壓縮社會保障項目,其社會保障資金采取國家、個人共同承擔的辦法,突出強調個人在社會保障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使社會保障具有較高的支出水平,并在個人自助的基礎上,為國民提供了較高的保障水平。德國中小學教師經過嚴格篩選和考核后,就是國家公務員身份,享有與公務員相同的社會保障和福利,他們只要不觸犯國家法律,就能終身享受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和優厚的醫療保險。例如:教師的養老保險費由政府全部承擔;政府為教師支付不低于50%的醫療保險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享受相同的待遇;教師根據自己的工齡每年可享受全薪休假,時間為26~30天。對于退休后亡故的教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先前同樣的醫療保險待遇,并給予相應的補貼。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充分保障了教師在年老、失業、工傷、疾病、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現實需求,維護了教師的權益。

        (四)日本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

        日本社會保障通過國家救濟的方式,向陷入困境的國民提供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努力提高教育、文化、公共衛生、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讓全體國民都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與文化生活的權利,逐漸建立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多元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架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過程中,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主體,通過立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或修改,以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和高效運行。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雇主和個人等多方共同承擔,強調個人和家庭在社會保障制度中的作用。日本教師的身份是國家或地方公務員,并統一納入公務員行政管理系統中。教師適用本國的公務員法,其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務員標準執行,社會保障與公務員相同,教師的社會保障由國家、地方政府和個人共同承擔。教師在不觸犯法律或其他政策法規的前提下,能夠終身享受公務員身份。日本社會保障制度雖然起步較晚,但現已形成比較全面、完整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為教師提供了可靠的基本生活和發展保障,促進了教師社會保障水平的提升。

        二、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制度架構

        國外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架構堅持以公開、公正、公平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在充分尊重個人多種需要的基礎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平衡,其內容一般由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和社會救助制度等構成。

        (一)中小學教師的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是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保障教師不因失業、傷殘等意外情況而影響基本的生活。

        1.養老保險。許多國家根據法律、法令,按照年齡、層次、閱歷的不同,對教師的退休條件、退休方式和養老金標準等作了明確規定。根據各國不同的規定,教師的退休年齡大體上在60~65歲之間,個別國家根據特殊需要可提前或推后。[3]其退休方式有:自愿退休、強迫退休、傷殘退休和延遲退休,教師在正式退休后即可享受養老保險。各國采取的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美國采取選擇性政策,只對勞動者實施養老保險,英國是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援相結合的雙重養老保險制度,日本實行與投保自助型老年社會保險相近的年金制度。國外教師的養老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和教師退休前交納的保險金。國外教師養老金由教師的工齡和基本工資決定,一般按年或按月定期發放,也有少數國家是一次性發放,其養老金額為個人原工資的65%~85%。美國以家庭為保障單位,對因傷殘而退休的教師,給予其未成年子女和配偶一定的保險費。英國的基本養老金采用絕對金額的給付方式,根據教師的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標準的養老金。日本教師的養老退休金主要是公共年金和個人儲蓄養老金。國外健全的教師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管理體制以及運行監督機制,促使教師盡職盡責的工作,有力地維護了教師隊伍的穩定。

        2.醫療保險。在醫療待遇方面,美國教師醫療保險以醫療關懷、醫療幫助和各種商業保險制度等三個不同層次的國民醫療保障為基礎,實行私人醫療保險制度,并按一定比例向教師提供醫療費用,其中超出的醫療費用可由保險金支付。英國實行現金補助和醫療補助相結合的制度,政府承擔約85%的醫療費用,教師和雇主承擔的比例參照養老保險繳費。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以法定保險為主、私人保險為輔,對符合參加法定醫療保險的教師,其家庭和未成年子女可自動視為被保險人,不需另繳保險費即可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險服務。對不符合參加私人保險的公民實行強制的法定保險,醫療保險費約占個人納稅前工資額的13.6%。日本實行社會統籌的醫療保險制度,教師醫療保險的范圍不僅包括教師本人也包括其家屬,其醫療保險費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承擔,其中政府負擔13.4%的醫療保險費,雇主為教師交納工薪總額的4.2%,教師按相應的工資等級交納收入的4.2%,教師在國民健康保險提供的醫療服務范圍內只需交納全部費用的30%。

        3.失業保險。在歐美地區,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教師失業保險制度。美國是以聯邦和州的雙重立法為基礎建立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有18個州規定雇員需工作滿15~20周才能享受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最低補償標準為每周30~59美元,最高補償額為平均周工資的一半,有35個州規定失業補償期為26周,9個州超過26周,在失業高峰期間,失業期可延長13周。英國也是采取強制失業保險制度,以周收入在46英鎊及以上的個人為保險對象,失業保險基金由政府、雇主和個人共同承擔,教師在失業期間,每周可領取37.35英鎊的失業補償金,領取期限不超過52周,其配偶每周可獲得23.05英鎊補助金,一年后仍未就業者,將轉為領取社會救濟金。德國實行強制性和自愿性相結合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在近兩年內工作時間達到360天及以上的人員,失業保險資金由雇主、雇員和政府共同繳納,雇主按教師工資總額的2.05%繳納,教師按收入的2.05%繳費,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并承擔失業救濟費用,為失業者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教師享受失業前稅后收入的68%,并向其支付16~52周的失業保險金。日本的失業保險金包括求職者保險金、促進就職保險金和繼續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由雇主、教師和政府共同承擔,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0.9%,教師繳納工資收入的0.55%,政府每年實際支出25%的失業保險費,在近一年內參保半年并在公立職業保險所登記者,可享受失業保險,失業教師在7天等待期后,每隔4周就可以收到一次基本失業保險金,約為教師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60%~80%。

        4.工傷保險。西方國家大多都是通過立法來保證工傷保險的實施和運行,但其具體做法有所差異。美國大部分州都實行強制性工傷保險,由雇主承擔全部保險費,為工資總額的2%,按照傷殘程度制定補償標準,暫時性傷殘每月可領取收入的66.6%,塵肺病患者享受每月338美元的撫恤金,永久性完全傷殘者每周可領取最高限額為175~1155美元的撫恤金,其中有4/5的州規定,根據傷殘程度給予患者傷殘期間或終身的傷殘金,其余各州為208~700周。在英國,只要是因職業事故受傷的教師都可以享受工傷津貼,對合格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臨時性傷殘者可享受28周的疾病補助金,對28周后仍未康復者,按永久殘疾標準給予補助,永久性完全殘疾者每周可領取不高于76.6英鎊的補助金,永久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者,可享受每周15.32~68.94英鎊,因工傷或職業病死亡者,其遺屬可領取遺屬撫恤金,直至遺屬死亡或改嫁。日本傷殘保險由國家負責,以保險形式給予勞動災害的就業者及其家屬“生活保險”和“勞動災害補償”,工傷保險基金由雇主按工薪總額的0.61%~4.9%繳納,不足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教師的工傷保險不受時間限制,直到康復為止。

        (二)中小學教師的社會福利制度

        發達國家通過設立各種福利制度,保障教師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教師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穩定教師隊伍,激勵他們更加努力地工作,增強教師隊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福利制度一般包括假期制度、社會補助和公共福利設施等。

        1.津貼制度。為了彌補基本工資制度的不足,平衡地區間、崗位間教師因勞動消耗和生活消費造成的差別,發達國家大多采用津貼制度,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歐美各國普遍根據工作性質、生活地區、工作年限等向教師發放津貼,如地區津貼、崗位津貼、工齡津貼等,這些津貼大多都與職務、工資等級掛鉤,帶有濃厚的等級色彩,津貼數額按一定的比例發放,職務級別越高,津貼額額也越多。德國教師除享有較高的工齡工資補貼外,還享有職務津貼、崗位津貼、特殊負擔津貼、額外工作報酬、地區補貼、年休度假費、進修費補助等。日本教師的津貼有撫養補貼、交通津貼、地區津貼、初任職調整津貼、住房津貼、加班津貼、管理職務津貼、特殊勤務津貼等。對撫養沒有生活來源親屬的教師,給予撫養家屬津貼,這些津貼補貼充分體現了教師工資保障的全面性。

        2.假期制度。西方國家教師的假期制度主要包括事假、病假、產假等。教師除享受法定的節假日外,還享有寒暑假帶薪休假。帶薪事假按教師工齡進行區分,工齡每增加1年,帶薪事假隨之增長1天。教師病假是根據醫院出具的教師病情證明來決定教師的假期,分為一般病假、長期病假和重病病假。在病假期間可照常領取工資,當病假超過規定的期限后,開始按天數扣發薪金,直至扣完全部工資。教師在產假期間,享有領取全部工資的權利,各國產假的時間長短不一,為了方面撫育子女,部分國家還有產后假,大多數國家的產后假不帶薪,只有少數國家可享受全薪或半薪休假。法國的產假共16周,其中產前6周,產后10周,未正常妊娠或分娩者,產假可延長到22周,產假及產假延長期工資照發。女教師還可以享受兩年的產后假,撫育子女,假期內保留一半晉級的權利,女方不能享受或放棄享受產后假,男方可以享受此假。日本女教師的產假共有12周,產前產后各為6周;男教師的配偶生孩子時,他也可以享受14天的產假。

        (三)中小學教師的社會救濟制度

        社會救助是一項積極的福利措施,能夠保障貧困教師的最低生活水平,有效緩解教師的生存壓力,滿足教師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進教師的身心健康發展。美國通過政府的財政撥款,以失業救助、醫療救助和其他形式救助等方式,向生活在最低或低于生活水平線的教師提供救助和援助。其中,失業救助包括失業津貼和解雇補貼金;醫療援助由政府撥款資助醫療及衛生事業,主要針對老人、政府贍養和需要給予護理的人;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有向貧困學生提供早午餐、發放食品券補貼、補充家庭收入、撫養兒童家庭的補助等。在英國,只要是年齡在16歲以上,收入來源難以滿足最低生活需要的公民,都可以申請社會救助,并經社會救助當局核實后才能領取救助金,政府通過低收入家庭救助、老齡救助和失業救助等形式給予救助。其中,對有全日制工作或子女但收入低于國家貧困線的家庭給予低收入家庭救助;向只有少量補助金的老年人提供老齡救助;對那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仍繼續失業者給予失業救助。在德國,只要是生活在德國的居民遇到《德國聯邦生活救助法》中所提到的各種困難,都可以向政府申請給予社會救助,社會救助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困難救助和特殊困難救助,社會救助資金由政府財政撥款。日本的社會救助項目涉及范圍較廣,主要包括生活救助、謀生救助、醫療救助、生育救助、住宅救助、教育救助和安葬救濟等,用以維持所有貧困國民的最低生活。

        三、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的制度特征

        綜觀當今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各國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但在其身份地位、法律保障、籌資方式以及管理體制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共同特征。

        (一)明確教師的法律身份,構建教師社會保障制度

        歐美國家較為發達的教育,使其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鮮明的特色。在探討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或相關待遇問題時,各國在明確中小學校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厘清了教師的法律身份,并根據教師法律身份的不同,納入到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序列中。[4]歐美國家的教師大多都是公務雇員或公務員身份,各國根據教師不同的身份定位,構建與之相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使教師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享受較全面的社會保障。在美國,中小學教師的公務雇員身份決定了其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參照標準和保障模式。除少數幾個州外,教師都納入到整個社會保障系統中。美國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以社會保險為主、以企業保險和私人保險為重要補充的系統網絡,具體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此外,針對教師這一特定職業,設立了公共部門養老金計劃。德國中小學教師是國家公務員,納入到公務員管理系統中,其社會保障參照公務員標準執行,享有與公務員相同的福利待遇。德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以社會保險為主,教師終身受國家雇傭,不參加法定養老保險。

        (二)建立教師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依法實施保障管理

        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法律體系予以保障,這不僅能夠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預,還能使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有法可依,規范其制度運行。西方國家都是以法律法規形式,通過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推進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確保教師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現代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始于德國。1883年,德國政府頒布的《勞工疾病保險法》成為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保險法。自此,德國開始了社會保障立法的建立和完善。目前,德國已形成了規模龐大、內容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主要包括:《疾病保險法》、《工傷保險法》、《老年、殘疾、死亡保險法》、《失業保險法》、《家庭津貼法》、《官員供養法》、《職員工人保險法》等。美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包括《工傷保險法》、《緊急救濟法》、《社會保障法》、《住房法》、《老年健康保險法》、《殘疾人健康保險法》、《社會保險修訂案》、《就業培訓合作法》、《聯邦公務員退休金法》等。[5]英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有《工傷保險法》、《老人年金保險法》、《疾病與生育保險法》、《失業保險法》、《住房法》、《家庭津貼法》、《國民保健法》、《國民保險法》、《國民救濟法》、《公務員退休年金法》等。日本的社會保障法律包括:《健康保險法》、《工傷保險法》、《國家公務員互助會法》、《地方公務員互助會法》、《私立學校教職員互助會法》、《社會福利法》、《生活保障法》、《家庭津貼法》、《就業保障法》、《國民年金法》、《護理保險法》等。這些社會保障法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確定了各國社會保障的收入、營運及監管的方式,明確了政府和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推動了教師社會保障事業的法制化發展。

        (三)實行政府、雇主、教師共同承擔社會保障資金

        隨著人口老齡化、通貨膨脹以及社會福利消費需求增長等因素的影響,部分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支出負擔日益沉重。為了減輕政府的財政支出壓力,提高社會保障金的使用效率,部分發達國家采取補充性社會保障措施,主要包括雇主繳納的職業年金和個人參加的保險,這兩大補充性社會保障與政府社會保障融合在一起,成為發達國家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三大支柱。在英國,補充性社會保障所占比重較高,占全國社會保障總支出的40%~50%。在德國,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雇主和教師共同承擔,政府占30%,雇主占40%,教師占30%。在日本,保險費占社會保障資金體系的57%,其中雇主繳納30.1%,教師繳納6.9%。發達國家這種由政府、雇主、教師共同支撐的教師社會保障體系,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國家負擔,更好地體現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增強了教師的自我保障意識。[6]p263~264另外,在極少數的富裕國家,如北歐的瑞典、丹麥、挪威等,他們未實行補充性社會保障,教師的社會保障資金基本上由政府財政全額支出。

        四、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啟示

        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經歷一百多年的發展,現已形成較為全面、完善的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比較分析國外教師社會保障的目標定位、制度架構和發展特征,對深化我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一)確立教師“準公務員”身份

        夸美紐斯曾經說過,“教師是太陽底下最光輝的職業”。為了充分體現教師職業的重要性,保障教師的權利,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西方發達國家把中小學教師的身份定位為公務雇員或公務員,比如,在美、英等國,中小學教師是公務雇員,而德、法等國的中小學教師是公務員身份。各國都強調教師職業的公務性,強調政府和教師的公法關系,并把教師管理納入政府的管理職能中。然而,在我國,中小學教師的身份定位模糊不清,與公務員相比,教師的社會地位不高。因此,我國應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確立教師“準公務員”身份。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教育的代表者和執行者,他們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計劃和培養目標開展教育教學工作,肩負著培育國家棟梁人才的重任。教師的資格認定有專門的法律規定,職務由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工資收入、福利待遇等由國家財政承擔,這使得教師帶有明顯的“準公務員”或“公務雇員”色彩。為了規范教師保險關系,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促進教師隊伍建設和教育事業發展,在我國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中,1156.71萬中小學教師這一龐大的特殊群體,其社會保障問題應像《軍人保險法》一樣,與其他事業單位有所區別,根據《教師法》相關規定,教師的福利待遇、社會保障等參照公務員執行,從而保證教師的合法權益,提升教師職業的吸引力。

        (二)加強教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一個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成熟是以完備的法律規范為基本標志,教師的社會保障工作必須依靠法律來保證實施。針對教師這一特定人群,我國頒布了《教師法》,但至今尚未制定相應的教師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多以政策代法或借助政府頒布的行政法規維系,缺乏強制性、規范性、權威性、統一性、穩定性和前瞻性,難以滿足教師對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方面的現實需要,嚴重影響著教師隊伍的穩定。在教師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存在著大量違規和監管不力現象,不利于教師社會保障的健康發展。因此,必須體現教師職業特點,與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加快教師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積極推進教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進程,適時出臺《教師保險法》,對教師社會保障的內容、適用范圍、籌資模式、管理體制、運行和監督機制等予以明確規定,使教師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到法制化、規范化。[7]近年來,隨著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全面鋪開和深入推進,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時機己日漸成熟。在推動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的過程中,2011年我國頒布實施了《社會保險法》和一些行政法規,但我國所頒布的法律法規,其法律約束力有限,覆蓋范圍小,保障程度低,有待盡快制定和實施國家層次的社會福利法、社會救濟法,以及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個單項法規。就教師社會保障而言,其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仍處于滯后狀態,缺乏強有力的法律體系作支撐。當然,教師社會保障的法制建設是一項長期復雜的系統工程,非一日之功,應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真正建立起全社會的安全網,推動教育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

        (三)完善教師社會保障管理體制

        在教師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的建設上,應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制,建立有效的監督和協調處理機制,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首先,把公立學校、私立學校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的職員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中,統一繳費比例、社保資金的籌集、個人社會保險帳戶以及社保資金的營運和管理等,為中小學教師的聘任和自由流動搭建社會保障平臺。其次,成立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通過研究和制定社會保障的規劃方案,對社會保障工作進行全面監督、管理;成立社保局,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和住房公積金實行一體化管理,負責教師在參加社會保障后的資格認證、注冊、檔案記錄及發放標準的審查認定等;成立社會救助中心,將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三者統一起來,其資金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支出,主要用于傳統的社會救助事業,從而有效分離出民政部門的相關職能;成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中心,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支取方式、運營模式等進行綜合管理,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第三,在社會保障機構設置方面,按照政、事、企分離的原則,建立由社會保障的行政管理機構、經辦機構和監督機構組成的管理組織系統,明確分工,各盡其責。[8]第四,實行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由社區統一管理,充分剝離他們與學校的關系,逐步實現服務的社會化,促進教師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注:

        [1]孫錦明,謝小連.英美日三國教師社會保障體制比較及其借鑒意義[J].外國中小學教育,2006(3).

        [2]黃崴,孟衛青.英、美、法、德、日中小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比較[J].比較教育研究,2002(6).

        [6]蘇明.財政支出政策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

        [7]李化樹.建立健全我國中小學教師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架構[J].教育研究與實驗,2012(2).

        第6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一)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后果

        1、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流失

        在失業保險基金籌集過程中,很多企業不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最直接的影響就是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大量流失。一旦基金難以到位,便會影響到失業保險的正常運行。此類欠繳缺繳保險費的做法,對公司來說,短期可能會受益,畢竟少了一筆支出,但長期卻會使員工利益受損。另外,欺詐行為嚴重腐蝕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發展的基礎,事實上也對參保人的利益造成了極大的破壞(黃艷萍、鄧利娟,2014)。

        2、導致失業保險制度運行效率低下

        企業欠繳缺繳失業保險費的行為使得基金大量流失,無法正常發放失業保險金;隱性就業一方面使得失業保險基金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對隱性就業者的調查也需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不僅浪費資源,而且會導致該制度的低效運行;對那些不具備領取資格的的參保群體的待遇發放導致了基金的大量支出,本應支付給真正具備領取資格的參保人的保險金則會被延誤。

        3、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公平性和互濟性

        在對失業金進行發放時,很多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最終也領到了保險待遇,除了參保人本身道德素質不高,更重要的原因是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對申請失業金的人員審核不夠嚴格,缺乏嚴格的監督和審核機制。制度的漏洞使得很大一部分隱形就業人員也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這一方面違背了失業保險的公平原則,另一方面也給失業保險基金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和負擔。這些行為不僅使得失業保險金大量流失,對失業金的正常發放造成影響,同時還極大地破壞了社會風氣擾亂了社會秩序,使失業保險制度原本應有的互濟性與公平性收到損害,降低了失業保險的運行效率與社會穩定器的功能(孫思忠,2007)。

        4、降低失業保險救濟補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過度支出?;鸬挠邢奘沟闷浒l揮的作用也有限。長期以來,我國失業保險支出范圍較窄,且支出項目有限,給付水平較低,以補貼形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的功能十分有限,預防失業的功能幾乎沒有。實際實行過程中,大部分失業人員沒有享受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胡長靜,2012)。在這種情況下,欺詐行為削弱了失業保險救濟能力和促進再就業能力。

        (二)Z市產生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相關影響因素分析

        1、缺乏相應合理的審查機制

        目前Z市乃至全國的失業保險都還未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系統。首先,失業保險的經辦還是通過傳統的手工分解,手工分解不僅效率低,也容易出錯。大部分資料是以紙質版形式存檔,比如企業的增減員并沒有以信息化的形式保存而是通過紙質版的材料進行保存,這不利于辦理失業金時的審核。其次,目前Z市各大社會保險業務由不同機構分管,且各個機構,之間沒有形成一個良好的信息分享平臺,導致很多關鍵資源和信息無法及時共享。第三,在失業保險市場中,作為買方的參保單位和員工對于自身風險信息的了解處于優勢地位,而作為賣方的保險管理部門卻無法及時獲得所需信息。最后,Z市失業保險機構仍沒有較好的甄別舉措,對于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審查難以執行。

        2、不具備完善的監督機制

        一直以來,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都是實行以政府為主導的管理機制,由于監督和懲罰不夠嚴格,欺詐行為并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失業保險制度設計中,申請失業保險的資格條例和取消資格條例都有明確規定,但一些條款在現實生活中難以落實。比如,是否有求職的意愿這一條沒有任何文件或者材料可以證明,不能單純通過失業者的狀態而做出判斷。對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而言,對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監督需要耗費一定的人力物力,這對于原本人手就緊缺的管理機構來說,會影響他們原有的工作效率。其次,監督欺詐行為并沒有任何激勵性的東西,雖然不斷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對于失業保險機構而言是刻不容緩的義務,但由于缺乏積極性,這項工作就難以得到落實。

        3、違法成本較低

        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猖獗從某種程度上說明了政府在失業保險方面的違法成本較低。就Z市而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對出現虛報、冒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費用情況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其全部違法所得,并處以虛報、冒領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參保人偽造信息騙保,隱性就業等欺詐的做法一旦被發現,保險管理部門便予以停止保險待遇的發放,但并未采取任何處罰措施,甚至已經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不用退還。其原因在于保險機構無相應執法權,加上欺詐失業金人員一般是低收入人員每月領取失業金已用于日常消費很難有相應積蓄。如果通過相關機構進行訴訟進而討回冒領失業金,相對于大部分人領取的幾千元失業金,其訴訟卻需要耗費較長的訴訟時間和精力。即使失業保險機構訴訟成功也會出現冒領失業金人員由于沒有相關經濟能力,而無法執行判決結果。從被保險人視角看騙取失業保險金實際后果來看,其損失成本較小那該項行為必然會出現。

        4、信息不對稱

        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的市場,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分別可能引發“逆選擇”和“欺詐行為”,這些行為可能會導致失業保險難以運行(龐永紅,2004)。失業保險與其他社會保險一樣,具有普遍性、強制性和共濟性的特點,但這改變不了其分擔和規避風險的本質功能,其產品設計原理和其他商業保險也是一樣的,這也決定了失業保險市場必然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基金征繳環節,由于參保手續通常由參保單位統一辦理,因此職工如果不主動追查實際上無法得知自己是否參保,利用這種信息優勢,參保單位就有可能將失業保險費截留;在待遇發放環節,失業人員可能隱瞞自己再就業情況或消極就業來延長失業金領取時間(黃婭,2010)。

        5、繳費費率和待遇均等化

        不同的工作,不同的人群的失業風險不同,但是卻面臨相同的繳費率,這就導致不同風險的人群權利與義務不對等,這是低失業風險者逐漸退出保險市場的重要原因。根據Z市失業保險科的數據顯示,2013年Z市失業保險繳費人數為314528人,而養老的參保人數已經突破100萬人。相差如此大的差距說明Z市絕大部分人對失業保險重視不足。目前,Z市的失業保險實行的是固定費率制,無論是高失業風險的人群,還是低失業風險的人群,繳費費率都是相同。同時,繳費與工資掛鉤,領取的失業金卻沒有和工資聯系起來,大部分失業人群領取的失業待遇水平相差無幾。該制度設計雖然有利于實現失業保險的互濟性,且方便失業保險機構計算和核查,卻不利于激發參保人員的積極性。這樣的制度設計會造成兩個結果:一是缺繳少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增多,二會導致低失業風險的人群退出失業保險市場,而高失業風險人群必然參保,逆向選擇隨之產生(黃濤,2012)。

        6、失業保險欺詐不受重視

        作為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失業保險一直是不受重視的。無論是企業、員工還是政府,對失業保險都持觀望的態度。這很大部分原因是失業問題還未引起足夠重視(柏靈,2009)。由于失業保險金額小,在一定的時間里,領取的次數有限。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加上對欺詐行為的審核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社保機構對欺詐行為的整治主要集中在金額大的險種,如養老和醫療保險。另外,其他社會保險相比,申請失業保險補貼的人數相對較少而該保險補貼水平不高,以及很多地方的失業保險基金比較寬裕,因此,失業保險的欺詐行為并未引起足夠關注。

        二、針對Z市預防失業保險欺詐行為的相關建議

        1.著力進行失業保險信息化管理建設

        目前Z市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落后,很多信息依然以紙質版材料進行存檔,一方面,容易丟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查找和審核。建立信息化系統,有利于保險經辦部門在基金征繳環節對企業實際工資水平和職工的數量充分了解,在待遇發放過程可以對參保人員的信息進行有效追蹤。加強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應該從信息共享、信息披露和保險信用體系三方面著手(盛芳,2003)。

        2.健全失業保險信息共享系統

        Z市的市直和縣市都有相應的統籌基金,不同級別的失業保險機構之間主要是業務指導關系,不同統籌層次之間的信息交流也僅限于參保人數與失業保險金申請人數,這就使得市級和縣級之間、縣級和縣級之間缺乏足夠的溝通,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同時,失業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之間也是相互獨立的,缺乏足夠的溝通。信息共享系統的不健全導致信息傳遞不通暢,這是我國失業保險主體間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重要原因。若能健全不同統籌層次的信息共享機制對于防治隱性就業問題將大有裨益。同時,我國社保部門與稅務部門、銀行部門、工商局等其他信息系統聯系起來,建立跨部門的信息共享系統,從而克服單個部門系統信息來源有限、信息量不足的弊病,失業保險監管部門審查過程中將調查對象的社保信息、稅務信息、銀行工資收入信息等相結合通過大數據分析才能更有效地開展反欺詐工作。

        3.實現繳費費率和待遇差異化統一

        固定的費率不利于激勵員工參加失業保險,因此對失業保險費率的改進勢在必行。不同人群,不同工作有著不同失業風險,如果能設定不同的條款對不同的參保人員進行信息甄別,這樣可以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從而使逆向選擇問題得到減弱(黃覺波、王靜,2006)。然而,根據目前失業保險信息化的發展,甄別人群信息還有一定難度,因此,這樣改進工作也是建立在建立信息化系統之后。其次,失業保險待遇水平的設計不能體現權利與公平。依照繳費工資基數對失業金待遇進行調整,能夠優先地體現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這也是當前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失業保險觀念。例如德國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取決于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以及投保時間長短,并且聯系失業前的工資水平,最后得出失業保險金待遇水平。這樣不僅可以激勵勞動者的參加保險的積極性,還可以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的作用,保障勞動者在中斷就業期間的的生活,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以法國為例,失業保險制度采取的是按工資的一定比例加上定額給付的部分組成失業保險金,這種做法不僅可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還體現了根據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進行分配失業保險待遇,可以促進勞動者參加保險的積極性。

        4.加強失業保險的監督機制的建設

        第7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失地農民;對策;養老保險政策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5-0-01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現代,城市化的腳步逐漸加快,農民的耕地逐年減少。在城市化的推進中,一些農民的土地被占用,面臨失業的狀態,成為一種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他們不在低保政策的范圍之內,也沒有針對他們的保障政策存在。近年來,雖然工業工作者數量呈逐年下降趨勢,但我國仍有7.5億農民。其中,失地農民的數量近1億,他們的生活保障問題日益嚴峻,我們必須盡快解找到一種切實可行的方法保障他們的生活。

        一、失地農民養老保障現狀分析

        (一)靠地生活的農民面臨失地難以生存。我國傳統的養老模式多為“靠田養老”、“家庭養老”為主。由于我國經濟、歷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導致我國采用的是二元化的經濟制度。城市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失業制度已經完善,但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欠缺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因此,農民在失去土地后就失去了生存的依靠,僅僅依靠地方上微薄的補償是無法支持他們政策的老年生活,導致他們的生活陷入窘迫。

        (二)地方失地養老基金監管力度低。在地方養老基金的建立上,地方政府部門不僅負責收取失地養老保險基金還兼具管理失地養老保險基金。沒有專業的管理和監督機構的存在極易導致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基金被占用。負責收取與監管機構為同一機構時容易產生官員腐敗或是地方政府的尋租行為。

        (三)保障體系不完善使失地農民養老無得到保障。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卻沒有相關政策存在。地方政府解決失地農民問題只能依靠國家相關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由于沒有針對性的政策和相關的法律制定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導致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遲遲未得到解決。

        二、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失地農民是現代化建設中產生的社會群體,這是我國二元化的經濟結構導致的,失地農民與城市居民不同,他們是被邊緣化的群眾,在城市與農村的夾縫中生存。同時各地區對失地農民的補償力度不統一,在土地補償上過于隨意,沒有統一的管理部門應發了許多社會矛盾事件。目前,農民由于不滿土地補償力度上方數量快速增加,地方政府和失地農民關系逐漸激化,因為城市建設需要征地、拆遷等引起的惡性事件比比皆是,失地農民與地方政府的矛盾愈發激烈,形成小規劃的抗議事件。政府是保障失地農民老年生活的主體機構,因此,應盡快完善各項法律法規來來保障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妥善安置失地農民才能緩和地方政府和失地農民之間的關系。地方政府應將失地農民的管理問題制度化,將失地農民的管理融入地方民政部門的管理范圍中,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解決失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問題,引導他們融入城市生活。建立一套完整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對于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城市化的推進、經濟的快速發展等目標具有重要戰略性的意義。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對策

        (一)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管理。根據征地范圍的不同設計不同的農民社會保障途徑。例如,在城市范圍內被征地的農民具有參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的資格。對城市規劃范圍的可以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險制度,參照城市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水平,由村集體與失地農民一次性繳清全部的參保費用,部分資金不足的農民可提前用征地補償費或安置費抵扣。所有被征地的農民在享有同等的社會保障政策,無論是失地農民還是失地勞動力在他們的生活來源――耕種的土地,被征收時他們理所應當的享用同等的社會養老保障政策。被征土地不在城市的規劃范圍內的農民可享有新農保社會保障制度,在條件適合的情況下再加入城市職工基本養老體系。在同一地區被整體的土地補償標準應統一,不要有不同補償待遇的產生,避免部分失地農民生產不滿情緒,影響社會穩定和農民的參保熱情。

        (二)建立強制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以自愿原則來倡導失地所有的失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是不現實的,政府制定的養老保險政策還需要政府加大宣傳力度,促使每位農民了解參加養老保險的益處。由于現階段的參保政策并不具有強制性,因此不能保證每位參保的失地農民養老無憂。但建立強制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保障社會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建立強制性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三)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監管部門。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利潤充入地方國庫,由地方基金從土地出讓中進行安排。耕地被征收的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在征地補償政策實施的三個月內,按標準劃入“失地農民資金專戶”之后再按規定記入個人戶或社會統籌賬戶。地方政府的勞動保障部門管理失地農民的保障待遇制定與保障金的發放。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作為農民失去土地后唯一的養老保障個地方審計機構應重視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建立到發放的監督工作,從而保障資金完整、安全的發放到失業農民的手中。

        四、結語

        我國現階段對失地農民的補償主要采取的是一次性的土地征用補償,這種補償費用遠不能替代土地的傳統養老功能。這對于失地農民而言是走上老無所依的境地。在城市化的推進中失地農民的數量逐漸增多,因此,我們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他們的生活。同時,失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國小康社會、和諧社會、發展戰略的實現。

        參考文獻:

        [1]霍玉霞,張俊杰.關于我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問題思考[J].企業家天地,2007(4):182-183.

        第8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社會保險體系

        黨的十七大報告當中明確地提出:“社會保障是社會安定的重要保證。要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為基礎,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以慈善事業、商業保險為補充,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到2020年我們國家基本建立起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做好社會保障工作,是關心弱勢人群、建立和諧社會的有力舉措,是治國之本、富民之舉、安民之策,是以人為本,真正踐行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能使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弱有所助,是社會穩定的“減壓閥”。 我國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工傷保險等. 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制度,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不斷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把更多的人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來,是促進小康社會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是社會經濟發展和醫保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市1986年啟動基本養老、失業保險制度,1996年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5年啟動工傷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2008年全面實施生育保險制度,2008年10月啟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至此,我市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為框架的社會保險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

        近年來,我市按照“政府推動、部門聯動、投入保障、運轉協調、多方幫扶、優質服務”的思路,聽民聲、護民利、幫民困、解民憂,聯動執法,強化監督,注重維權,扎實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確保了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正常發放,開創了社會保險事業的新局面。但從總體上來看,我市社會保障離真正意義上的全覆蓋還有較大差距,社會保險擴面征繳越來越難,基金支付壓力越來越大。農民特別是失地農民、進城務工人員、大部分農村貧困農民和非公有制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權益維護亟待加強。困難企業、困難人員無法參加醫療保險的問題日益突出。按照國務院《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統帳分開管理的要求,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難度極大。社會保險費征繳方式還不能適應市場就業的要求和就業方式多樣化的需要,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清欠缺乏強制性政策措施。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非正常提前退休人員增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不斷下降,難以為激烈的市場競爭主體提供持久有力的支持,企業和職工對社會保險的信心有待進一步增強。

        一、我市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現狀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

        我市1997年4月被列為全國第二批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城市。同年,我市首先在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施“通道式”醫改方案,1997年開始在全市范圍內推行。

        目前,我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仍然執行市府辦發〔2001〕55號文件。單位按職工年工資總額的7%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按職工年工資總額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實行分片運作(11個片區),但由于各醫保片區經濟發展和醫療費支出的差異,單位繳納部分由各片區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個人繳費全市均執行2%的統一標準。單位繳納部分盤縣按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8%繳納,退休人員按年工資總額的10%繳納,六枝特區機關事業單位按年工資總額的5%繳納,企業單位按年工資總額的7%籌資;水鋼按年工資總額的4%籌資;六枝煤機廠按年工資總額的5%籌資。實施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大部分片區建立大病醫療補助制度。大病基金按每人每年80元籌資,單位和個人各繳納40元。但有的片區未實行大病保險,如六枝社區服務管理局、六枝工礦集團、六枝煤機廠。

        為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突出問題,切實保障農民的基本醫療需求,2002年我國開始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即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政府、集體、個人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2005年,我市盤縣作為貴州省第一批10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試點縣(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試點工作。2007年,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縣區已達100%,覆蓋農業人口231.88萬人,參合農民202.71萬人,參合率達87.42%,高于全省平均參合率84.91%,列全省前茅。2007年全市共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資金10135.43萬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4054.2萬元,地方各級財政補助4054.2萬元,個人交納2027.03萬元。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兄弟看病難、就醫難的問題。目前,六盤水市已實行“大病統籌加門診家庭賬戶”的統籌方式,對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行管理實行“六統一”(即實施方案統一、補償項目統一、藥品目錄統一、醫藥價格統一、藥品配送統一,網絡建設統一),將資金使用率提高到85%以上。隨著2008年8月城鎮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制度的啟動,我市基本建立起了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額醫療補充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商業醫療保險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醫療保險有關政策不斷完善,醫保待遇標準逐步提高,保障對象也從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擴大到城鄉勞動者,整個制度運行比較平衡。全市社會保險體系框架基本建立。

        截止2009年8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覆蓋人數大幅上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107899人,籌集醫療保險費9922.8萬元,城居醫保參保222160人,征繳城居醫保基金377.55萬元 (此為個人繳費,財政補助部分待年底劃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完善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我市自1986年啟動基本養老制度以來,一直是縣級統籌,為了進一步發揮整體功能,增強基金互濟能力和抗風險能力,2008年1月我市開始全面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市級統籌。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連續四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由2005年的583.77元/月調整為2009年的1073元/月,人均增加489.23元/月。截止2009年8月底,全市養老保險參保55090人,征繳養老保險費14516萬元,確保了按時足額發放參保人員養老金,社會發放率為100%。預計到2010年,全市養老保險覆蓋率為60%,參保人數預計為8.5萬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做實。

        ――失業、工傷和女工生育保險穩步發展。

        1986年,為了配合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國務院頒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同年,我市啟動失業保險。截止2009年8月,全市失業保險參保85816人,為全年任務85000人的100.96%。征繳失業保險費1639.33萬元。預計到2010年,失業保險覆蓋率為60%,全市參保人數預計為8.9萬人。

        我市工傷保險自2005年7月開始繳費參保以來,覆蓋率已達43%,參保人員8.8萬人,收繳工傷保險費1040萬元,支出工傷保險金82萬元。此外,我市在《六盤水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暫行)》中還特別指出2004年1月1日后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辦法》和該細則規定執行。截止2009年8月底,我市工傷保險參保162975人,為全年任務163200人的99.86%。其中農民工參保80045人,為全年任務76700人的104.36%。征繳工傷保險費4749.42萬元,征繳金額為全年任務6100萬元的77.86%。預計到2010年,工傷保險覆蓋率為63%,全市參保人數預計為15.22萬人,年平均增長9.87%。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基本完善。

        我市從2008年全面實施生育保險制度以來 ,截止到2009年8月底,生育保險參保48254人,為全年任務46900人的102.89%。征繳生育保險費253.6萬元,征繳金額為全年任務300萬元的84.53%。預計到“十一五”期末,生育保險覆蓋率為54%,全市預計為17萬人,年平均增長56.97%。

        二、我市社會保險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我市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經過多年努力,已取得突破性進展,在保障群眾基本生活,解決群眾實際困難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受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的制約,我市的社會保險覆蓋面仍然不高,社會保險體系建設仍然存在不少困難和問題,一些深層次的矛盾還未得到有效解決,社保體系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

        1.由于存在認識上的誤區,社會保險覆蓋面窄,進一步擴面難度較大。截止2009年9月,我市養老、失業保險覆蓋率60%左右,低于全國70%左右的水平。未參保的主要是困難群體、非公經濟。這說明社會保險的惠及面不夠,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面不寬。有的是有能力不愿參保,有的是想參保無能力。如果把農村人口計算進來,覆蓋面更窄。一是少數鄉鎮(街道)領導對社保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缺乏統籌發展觀念,主觀上希望社保能為招商引資讓路,怕擴面影響地方經濟發展環境,存在一定的畏難思想;二是部分企業主法治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相對淡薄,一味追求低成本擴張,擔心為職工參保繳費后增加企業的成本和負擔,影響產品競爭力,部分私營企業主甚至把應繳的保費當成個人的利潤,不愿拿錢為職工參保繳費;三是部分年輕職工和外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不強,參保積極性不高。

        2.由于社會保險立法滯后,社保擴面缺乏剛性手段。目前為止,國家社會保障法仍未出臺,具最高法律效力的只有國務院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對企業不參保繳費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規定不明確,沒有設定查扣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等制約條款,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在強調依法行政的今天,現有的強制手段難以完全執行到位。又如對惡意侵占醫?;瓞F象以及其他醫療保險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法律依據,難以有效遏制違規行為的發生。

        3.統籌層次低?,F在我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還沒有完全實現市級統籌,還處于縣級統籌。統籌層次過低,制約了勞動力的流動,不利于就業穩定性;形成了地區之間醫療保險待遇差距,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跨區域看病不便、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新的分配不公;增加經辦管理成本、不利于基金監管,給基金安全完整帶來隱患。

        4.流動勞動力(特別是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影響農民工參保的原因很多,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由流動勞動力社保關系轉續困難造成的,這個問題國家層面正在研究。據我市社保部門統計,僅就養老保險這一項,2009年1至8月,我市共辦理養老保險轉移人員406人,個人賬戶轉移額179.74萬元,其中,轉出人員301人,個人賬戶轉移額111.77萬元,轉往市外人員和總金額分別為245人和82.63萬元;市內各縣區相互接轉56人、29.14萬元。轉入我市參保人員105人,金額67.97萬元。

        5.各種險種之間不銜接帶來的新問題。如職工醫保、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之間的銜接問題沒有解決好,農民工醫療保險問題如何更好地解決。

        三、解放思想、破解難題、在實踐科學發展觀中逐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體系

        1.擴面征繳。要以非公經濟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農民工重點解決工傷保險問題。結合我市實際,考慮社保基金的存量狀況,深入研究困難企業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措施,在解決困難企業老有所養的問題上能有新進展,在提高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待遇上能有新突破,并作為實踐科學發展觀解決老百姓看得見、摸得著的實事來辦。

        2.加快制度建設步伐。要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失業保險市(地)級統籌層次的基礎上推進省級統籌。要完善職工醫保制度,著力于提高待遇,作為實踐科學發展觀,為民做的實事之一;工傷保險著力在老工傷的覆蓋面、工傷預防、工傷康復方面制度創新;養老保險能在困難企業(大集體)等歷史遺留問題上有新創新新突破;失業保險支持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有所創新突破,可考慮修改條例,在擴大支出用于促進就業、企業改制方面有所創新。

        第9篇: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范文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我國各個部門法中均有體現。但是對這一原則的適用各部門法中的著重點卻不盡相同。在民商法律規范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體現為權利義務互為前提,即公民要想享有一定的權利必須先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且在在這當中,權利義務的范圍是可以通過意思自治協商確立的。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方要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必須先支付相應的對價,賣方要想取得價款必須提供等價的貨物。但是在憲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更多的體現為某一行為權利義務的雙重性。并且這是具有強制性的。我們熟知的受教育,勞動等,這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每個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在其他諸如刑法等部門法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重點體現在其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這一層面上。權力機關或者受權機關可以通過一些法律法規確定公民的權利,但是同時對其有些權利的行使加以限制,如此公民既廣泛的享有權利,又通過義務限制公民權利的濫用,如此便可以保證公民有一個和諧的環境行使所享有的權利,這種自由激發了公民履行義務的積極性。

        我認為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含義應該是有權利就該有義務,并且權利與義務的范圍應該是相應的,偏重任一方,權利義務都是不一致的。為了能夠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標,權利義務的范圍應該是法定的。那么實踐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適用狀況又如何呢?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此原則是否有必要呢?若有必要,又應該怎樣貫徹呢?

        一、社會保險中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適用現狀

        “社會保險制度是有法律規定的專門機構負責實施、面向勞動者建立、通過向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籌措資金建立專項基金,以保證勞動者在失去勞動收入的后獲得一定程度收入補償的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這五種。

        從其概念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權利義務主體包括國家授權的行政機關和勞動者及用人單位三方,他們的權利義務主要集中表現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和勞動者在出現社會保險事由時享受收入補償的權利。從整體上看,保險方與被保險方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但是具體到社會保險關系中的各個主體,權利與義務確又是不盡一致的。(一)社會保險辦理機構的權利義務基本是一致的。國家授權的實施機關有向勞動者及其雇主籌措資金的權利,在勞動者出現保險事由時,其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險金,其既有權利又有義務,權利義務基本上是一致的。(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并繳納相應費用的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在為其雇傭的勞動者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時應當承擔相當比例的保險費用,辦理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時則應為其繳納全部的保險費用,此后,除了能夠享受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之外用人單位再無其他權利。(三)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也是不完全一致的。勞動者在此社會關系中更多的是享受社會保險權,其僅承擔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醫療保險時繳納較低比例保險費的義務。其權利大于義務,因此其權利義務是不一致的。

        由此可以看出,我們并不能籠統的說社會保險制度中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否一致,判斷在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是否一致站在不同主體的立場得出的結論是不同的。要得出是否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結論,必須綜合分析我國的國情,以及我國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狀況。

        二、社會保險制度中適用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的必要性及其原因分析及適用建議

        馬克思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享有權利就應該承擔義務。這也是我國立法的一般原則,在社會保險制度是應該堅持的。并且根據公平的立法原則,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完善也必須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這就要求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適當的擴大勞動者的義務,更重要的是要強化國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的規定,職工和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也就是說社會保險的辦理是強制性的,因此用人單位都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由我國人口多,底子薄的國情決定,國家用于社會保險的資金有限,因此社會保險的資金來源渠道具有多元性,其中主要是來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用人單位的資金來源則是重中之重。社會保險制度作為一項保障勞動者生育權等權利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作用更大體現在社會責任上,原則上社會責任應由國家承擔主要責任,但是受制于“我國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發展中國家”的國情,國家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來承擔此責任,因此不得不采用法律規范強行與用人單位分擔此社會責任,這也就導致用人單位在繼納稅之后又承擔了一層社會責任,納稅之后,作為納稅人,用人單位還可以享有納稅人的多種權利,有利于企業的再生產,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則是一種純粹的社會責任,沒有權利,卻加重了用人單位的資金負擔,是與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相違背的,對用人單位是不公平的并且這也可能導致用人單位為了節約用人成本,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或者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最終使得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損大于益,這與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初衷是背道而馳的,因此我們在實施社會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應該堅持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適度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

        另外勞動者作為社會保險最大的受益人和權利人,其應該履行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適應的義務,基于在社會保險關系中投保方所涉及的義務主要是繳費義務,我們應該適當將原來純粹屬于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適度轉移到勞動者一方,并且應該適度提高勞動者在其他社會保險險種中的繳費比例。在這其中首先可以將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轉移到勞動者身上,因為生育是純粹的社會責任和權利,是勞動者的家庭責任,與用人單位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用人單位不應該為和自己發展沒有直接聯系的事情負擔責任。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生育假期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社會責任,不應該另外再承擔責任。其次可以適度提高勞動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勞動者為用人單位作了貢獻,勞動者勞動力和健康就是在為用人單位服務期間損耗的,用人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權,為勞動者晚年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但是勞動者的青春,健康并不全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損耗的,勞動者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適度提高勞動者繳費比例,更公平。雖然從勞動者的角度看似其負擔加重了,權利范圍縮水,但是從整個社會保險關系中來看,這是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更能為各方主體接受,更具有可操作性,并且有可能增加就業,從宏觀社會的角度是有利于社會發展的。除此,由于勞動者要履行一定的義務能夠幫助勞動者認識到自己是權利主體,而不僅僅是受益主體,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有權積極介入維權,進而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如此能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實現。

        公民有免于匱乏的自由,國家有保障公民自由的義務。中國作為一個民主制國家其權力是人民授予的,國家依據其權力可以享受各種權利,那么也必須承擔與其權利一致的義務,因此必須承擔為人民服務的國家責任,有義務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社會保險權就是其重要的保障內容,國家應當保證公民免于匱乏,公民失去勞動收入時,國家有責任提供相應的收入補償以滿足其生存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國尚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實力有限,無法像挪威等歐美國家那樣無償提供高水平的社會保險。公民和用人單位作為社會成員有義務分擔社會保險的責任,但是國家也必須快速發展經濟,為加強負擔國家責任奠定堅實的經濟基礎,在此過程要不斷降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在經濟允許的基礎上盡量多投入社會保險資金,提高社會保險水平。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中權利義務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基于權利責任公平的原則,并且為了現實達到保障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目的,我們應該堅持在社會保險制度中貫徹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降低勞動者社會保險權不能實現,陷入生存危機的風險。

        參考文獻:

        【1】常凱論社會保險權載于《工會理論與實踐(中國工運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章(1994年7月5日)

        无码人妻一二三区久久免费_亚洲一区二区国产?变态?另类_国产精品一区免视频播放_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视频
      2. <input id="zdukh"></input>
      3.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b id="zdukh"><bdo id="zdukh"></bdo></b>
        1. <i id="zdukh"><bdo id="zdukh"></bdo></i>

          <wbr id="zdukh"><table id="zdukh"></table></wbr>

          1. <input id="zdukh"></input>
            <wbr id="zdukh"><ins id="zdukh"></ins></wbr>
            <sub id="zdukh"></sub>
            亚洲一区二区师生制服 | 亚洲欧美中文字幕乱码在线 | 在线看国产国语三级在线看 | 在线观看三级a | 亚欧国产一级在线免费 | 日韩欧美国产一区二区三区三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