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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城市管理暫行辦法》,城區主街主路兩側商業網點的審批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工商、環保、衛生等部門在審批商業網點時要事先與區規劃分局和新城區建設管理局搞好溝通,符合城市規劃后方可審批。
二、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牽頭,由區工商、環保、公安、衛生和交通等部門參加,組成聯合執法組,近期對城區范圍內商業網點無證經營、證照不齊全等行為進行一次集中整頓。
三、區公安分局要加大對主街主路機動車亂停亂放的整治力度,切實維護好主街主路兩側的車輛停放秩序。
四、306國道拓寬改造(段)工程是今年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該路段兩側立面恢復方案已經市規劃部門批準,新城區建設管理局要按照市規劃部門的審批意見,監督管理好道路兩側立面的恢復工作。區工商分局在該路段審批商業網點時,要事先與新城區建設管理局搞好溝通,符合城市規劃后方可審批。
關鍵詞:醫院 藥品 會計核算 管理
組成醫院內部管理的一個重要的部份就是醫院的財務管理工作,醫院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不僅是醫院經營管理的核心,還是醫院內部生存發展的必要因素。為了能夠使醫院衛生事業在未來社會中有更好的發展,應當不斷地組織規范醫院的成本核算,使得醫院內部整體的財務管理水平都得到很好的提升。而醫院的藥品核算作為醫院內部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醫院財務管理的各個環節,因此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應當加強醫院藥品核算管理,針對新醫院會計制度對藥品會計所提出的要求,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不斷地規范醫院藥品會計工作。除此之外,隨著現階段新醫院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藥品已經被加入到存貨的管理制度之中,藥品核算管理在醫院整體核算管理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同時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醫院對藥品會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單純地核算、盤點已經無法滿足現階段藥品管理的需要,新會計制度要求醫院藥品會計能夠將新舊會計制度下藥品會計之間的銜接工作完成的更加順利,還能夠深入了解管理工作流程、明確信息操作系統,使得醫院內部各個部門之間加深溝通,使藥品核算管理在醫院整體財務管理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一、醫院內部藥品會計的崗位職責
在醫療服務過程中,藥品的核算管理工作對于醫院整體經濟效益的提升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加強醫院藥品核算管理,已經成為現階段新醫院會計制度下,醫院財務管理的重要部分。
醫院內部藥品會計一般工作范圍包括:藥庫、藥房以及制劑室等所需要的藥品數量、金額的核算工作。同時醫院內部藥品會計核算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正確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嚴格把好藥品的購入及消耗關,及時處理賬務。負責全院藥品資金流通核算工作,積極配合藥劑科做好全院的藥品管理。第二,定期同藥庫、藥房核對庫存,每月同財務科核對金額,做到賬賬、賬實相符。第三,嚴格審核藥品購入發票,及時填制轉賬通知單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審批后送財務科付款。第四,準確核算藥庫、藥房藥品的調撥、領用,及時編制藥品入出庫存報表報送財務科入賬。在核算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對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領導報告。第五,負責醫院制劑室的成本核算。每月上報的制劑產品產值、成本報表及各種統計報表,內容要正確、完整。第六,指導、配合、協助、監督藥劑科做好盤點工作。
二、新舊醫院會計制度下藥品會計的差異
為了能夠讓醫院藥品會計人員了解到醫院藥品的詳細耗用情況,《新醫院會計制度》明確了相關核算會計科目,使相關會計科目盡可能的完善。但是不一樣的會計制度下,醫院藥品會計賬務處理的方式也不相同,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關于醫院藥品相關會計科目的設置不一樣
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藥品進銷差價、藥品收入以及藥品支出這些科目均被取消,但是新增加了庫存物資這一項,這一會計核算科目使得醫院藥品會計核算范圍得到了相應的擴大,包括了之前賬目中存在的藥品、衛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等。為了核算、反映醫院的藥品購入、領用、銷售,醫院按藥庫、藥房設置了二級明細科目,在二級明細科目下,按西藥、中成藥和中草藥設置了三級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除此之外,在這些變化中較為明顯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是將醫院藥品會計中藥品的售價核算轉換為藥品的進價核算,將原賬中藥品進銷差價科目相關明細科目的余額作為減項轉入新賬中庫存物資―藥品科目相應明細科目的借方,這就意味著醫院藥品會計核算中藥品進銷差價這一概念已經被完全取消。
(二)醫院藥品核算的相關會計制度之間的差異
舊的醫院會計制度對于醫院內部藥品管理的原則是,有計劃地進行相應的采購,并進行定額的管理,從而加速了醫院內部資金的周轉速度、確保醫院內部藥品的及時供應。而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并沒有對單一的藥品進行統一的管理,而是對所有的庫存物資,其中包括了醫院內部的藥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等進行了統一的規定,并對醫院內部的存貨進行有規律有計劃地供應,合理的確定醫院藥品的儲備數量,并要求醫院藥品會計應當定期的對醫院的藥品進行盤點,并在每個會計期末對醫院中所有藥品進行一次總的盤點以保證賬實相符,使得醫院的賬目更加的清晰。除此之外,還將舊制度中的藥品售價核算改為了進價核算,取消了藥品進銷差價科目,將藥品收入和藥品支出歸入醫療收入和醫療支出科目中,使得提供的數據更能真實的反應醫院業務收支情況。
三、新會計制度下對醫院藥品會計所提出的要求
藥品會計在醫院內部整體會計核算中都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針對醫院會計新舊制度的不同,醫院應當做好相應的銜接工作,并提高醫院藥品會計核算管理水平,促使醫院藥品會計核算工作更加完善,進而使醫院的醫療衛生事業穩定發展。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對醫院藥品會計核算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怎樣才能夠在新的會計制度下,提高醫院藥品會計核算管理水平呢?
(一)認真執行新醫院會計制度規定的藥品核算方法
依據新醫院會計制度的規定,在開展醫院藥品會計工作銜接前應當對醫院藥劑科所有庫存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核算管理工作,針對盤點出來的藥品盤盈以及盤虧工作進行整體性的清查以及校對,依照傳統的制度完成相應的處理工作,及時清查相應的藥品差異原因以確保藥品賬實盤點的一致性,從而根據盤點差異的原因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并在事前對藥品的進價進行相應的管理,從而保證每個藥房都同時有藥品的進價以及零售價格,并保證庫存盤點數目的準確可靠,避免各種特殊情況的出現,確保醫院藥品基數之間不出現差錯。除此之外,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應當明確醫院藥劑科各個部門之間的職責權限,對醫院藥品的核算方式以及藥品的核算流程進行重視,在明確醫院藥品收入的同時,確保結轉相對應的藥品成本,促使醫院藥品會計核算工作更加規范與完整,進而促使醫院內部財務管理水平得到更進一步的提升。
(二)對新會計制度下藥品制度進行熟練地掌握
對于一些大型的綜合性醫院來說,藥品流轉環節不僅十分多,同時也相對較為復雜,但是由于各個環節的工作人員并沒有統一的藥品管理理念以及相應的規章制度,這樣就會使醫院藥品會計處理出現一些問題,進行影響醫院內部藥品會計管理工作的規范性。因此在新醫院會計制度下,醫院藥品會計不僅需要對藥品會計核算工作進行完善的會計處理,還應當做好醫院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積極地參與到醫院藥品的管理流程中,明確醫院藥品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僅應當核查出醫院藥品核算工作中存在的錯誤,還應當針對醫院內部藥品會計核算管理中的不足,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從而保證醫院藥品會計核算工作更加的完整,以及醫院藥品會計核算水平更進一步的提升。
(三)提高醫院藥品會計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
除了上述兩點之外,提高醫院內部藥品會計人員的職業素質,也是《新醫院會計制度》對醫院藥品會計核算所提出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要求。隨著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升,使得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尤其是隨著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醫療行業的監督管理水平也在不斷地完善規范中。醫療服務過程中藥品占據的地位較為突出,同時也對醫院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作為一個醫院藥品會計應當及時了解國家對藥品核算所提出的要求,以及所出臺的與藥品核算相關的醫院會計管理制度。并且應當定期參加相關藥品會計制度的培訓,與經驗豐富的藥品管理人員進行溝通交流,進而提高自身的職業素質,促使醫院藥品管理與核算整體水平的提升。
四、結束語
《新醫院會計制度》對藥品會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不僅是對醫院藥品管理與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是醫院自身發展的一個全新機遇。醫院會計核算需要按照新的醫院會計制度開展各項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夠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醫院才能夠提高其整體管理水平獲得更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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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觀點,少數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由省內相關業務庭法官會議陸續討論、制定并印發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定,綜合考慮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規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總則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總則規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于普通法規定,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有規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定,發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定;(3)法律事實發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定而總則有規定的,可以將總則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定為無效,按總則規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生時法律規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業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議”,又稱估值調整協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對未來目標公司的估值進行調整的協議。從訂立“對賭協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特別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沒有規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該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以下混同:公司業務和股東業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地擴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職業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額的責任,導致出現利益明顯失衡的現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定,區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公司法》第16條對關聯擔保和非關聯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別規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定,也無論章程規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進行區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的追償責任,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之間的區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相關規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象發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等的,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的同時,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應甄別協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一的現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要根據區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定,根據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的法律適用規則,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的除外。
該條規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的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省區市的登記系統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額(最高債權數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登記系統設置及登記規則造成的該地區的普遍現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市不動產登記系統設置與登記規則比較規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是常態或者普遍現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先受償的金額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管人訂立三方監管協議,此時應當查明監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管人違反監管協議約定,違規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管協議約定監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管人未履行監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定,系對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抗辯,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等,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有規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量有所增加,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現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關鍵詞 臨床藥學; 藥事管理
我國大多數的三級醫院現已普遍地開展了臨床藥學服務[1],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并為醫院帶來了可觀的效益和經濟效益[2~4]。但在基層醫院卻緩慢,其現狀總體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
1 基層醫院藥學人員知識結構層次不齊,醫藥信息更新速度慢
因為在基層醫院,藥劑科工作人員技術力量比較薄弱,知識結構偏低,非藥學專業人員所占比例過高,在醫院中還嚴重存在“重醫輕藥”與“重經濟效益”的思想,沒有對醫院臨床藥師配置的比例與設置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
因此針對醫院藥學人才第一學歷普遍較低、知識結構不合理,不能勝任臨床藥學工作,為了盡快適應化醫院藥學服務的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在職培養,邊學邊干。挑選一部分學歷較高(本歷)、基礎知識較好的同志作為臨床藥師培養,并相對固定臨床專科,象臨床醫師一樣,向專科方向發展,在掌握全科臨床藥學知識和技能基礎上,向專科臨床藥師發展。
醫藥信息查詢不夠方便,對國內外最新出版社的期刊、圖書、專刊、、政府出版物、技術標準、新編藥物學、藥學專著、臨床文獻、用藥經驗等及最新藥物的涌現、藥物新不良反應的發現,信息無法及時了解和咨詢,這是城市大型醫院與基層醫院不能同步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關鍵詞:醫藥企業;戰略成本管理;會計核算;新方法
近年來,隨著我國人民生活品質的提高,人們對醫養結合及醫護模式的追求不斷提升,對醫藥流通企業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由此迫使醫藥流通企業以客戶為導向,由銷售經營轉型為銷售服務。醫藥企業作為我國特殊性行業,其運營發展將會給國民發展帶來直接影響。因此,醫藥企業的快速發展使得自身行業競爭逐漸加劇,為了可以在這種環境中穩定發展,醫藥企業應該給予內部管理高度重視,并加強戰略成本管理,合理規劃成本投放。隨著《新會計準則》、會計電算化的全面推廣,醫藥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明顯提高,但其戰略成本管理和內部會計核算逐漸突顯新的問題。醫藥行業基本藥物零差率及醫藥銷售流通兩票制等一系列相關制度的出臺,給醫藥流通行業的生存發展方向及財務成本核算問題,提出了新的考驗。要想保證醫藥企業的健康發展,就要結合實際情況和需求,優化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理念,采取對應的成本管理戰略,使其實現健康穩定的發展。
一、加強醫藥企業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分析的作用
在當前經濟全球化以及大數據信息化的背景下,我國內部環境出現了全面改變,人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追求越來越高,在藥品價格透明,基本藥物零差率制度下,使得醫藥流通企業轉型服務經營勢在必行。原始的成本管理以及會計核算方式已經不能促使當前企業的發展需求,所以醫藥企業需結合自身情況,實現管理模式的創新和優化,以此使其在市場價值鏈中占據穩定地位,從而促進企業效益的最優化。從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角度而言,其在醫藥企業運營管理中起著關鍵性作用,要使企業長期穩固發展,相關部門應該進行綜合探究,采用戰略成本管理創新的方式,應用現代化管理理念,合理規劃促使經營發展的相關成本投放,確保企業的整體效益[1]。此外,在會計信息電算化下,財務人員應該提升自身素質,進一步做好各項成本數據的分析工作,為醫藥企業的發展戰略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
二、醫藥企業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思想意識方面
現階段,我國大部分醫藥企業的管理人員往往把工作重心放置在銷售方面,不重視售后服務工作,且不具備較強的戰略成本管理意識,加之業務人員素質問題致使客戶流失率大,市場不穩定,企業成本預算沒有得到科學把控,給企業整體財務管理和運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由于會計工作人員綜合素養不高,大部分醫藥企業財務工作人員僅僅片面地掌握財務會計的相關知識和內容,因此不能熟練地處理各項事物,不能保證企業財務工作的合理性和規范性。人工智能化下,若依然固守傳統的核算模式,不注重數據分析工作,且拿不出合理的財務建議,已經不能適應企業發展對財務人員素質的需求,這將給醫藥企業的整體發展帶來不良影響,并且給企業領導層級制定決策帶來誤導。
2.戰略成本管理方面
首先,因為醫藥企業中含有的產品類型繁多,并且數量龐大,這給戰略成本管理增添了一定難度,在這種情況下,不但加劇了相關人員的工作壓力,同時還會出現工作失誤現象。現階段,諸多醫藥企業沒有在內部設定完善的戰略成本管理機制,導致財務工作人員在開展成本結算工作時,僅限于商品自身購進的成本,而忽略了庫存周轉率及應收賬期帶來的資金成本,缺少精準的財務數據,不能第一時間對各項活動中資金應用情況有所認識,無法達到減少成本的效果。其次,結合當前部分醫藥企業過于重視能夠給企業創造更好效益的戰略成本管理模板,例如營銷成本、客戶關系管理等,而沒有給予戰略成本管理高度重視,缺少對企業成本預算的科學把控,不但給企業資金應用造成不良影響,同時還阻礙了企業今后的發展[2]。除此之外,醫藥企業會計人員通常只是掌握了一些簡單的會計知識,缺少專業培訓,不能熟練地操作各種財務設施。并且,部分工作人員不具備嚴謹的工作態度,常常會讓賬目發生諸多失誤和漏洞,影響了企業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和精準性。
3.會計核算方面
首先,會計核算在醫藥企業運營發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現階段,大部分醫藥企業在開展會計核算工作時,應用的會計核算方式過于滯后。例如,產品進售價之差,這種方式將會加劇戰略成本管理中的失誤概率,給企業的長遠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其次,面對醫藥流通渠道兩票制及基本藥物零差率等一系列制度下,大部分醫藥企業成本構成僅限于商品購進時的自身價值,不能準確反映企業整體戰略的成本情況。最后,醫藥企業在會計審核過程中,應用的審核方式不滿足企業需求,沒有把現代化技術和理念運用其中,使得財務工作人員在落實相關工作時,不但會消耗大量的時間,同時還無法保障審核的效率和質量,進而影響會計核算的整體水平和效果。
三、加強醫藥企業戰略成本管理與會計核算的措施
1.提升職工專業素養
任何管理工作均需要得到相關人員的參與和支持,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也不例外。要想提升醫藥企業的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就要提升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這需要通過選擇專業的管理人員來落實對應的工作,并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專業培訓,提升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為客戶提供有效增值服務的意識,以此吸引鎖住客戶,擴充市場,從而實現營銷成本下降的目的。財務人員不管從財務理論知識角度來說,還是工作實力情況而言,都要在迎合新財務體系改革要求的同時,對企業各項運營流程有所認識[3]。做到與時俱進,不斷進行自主學習,隨時更新自己的思想理論觀念。隨著智能化時代的來臨,在開展戰略成本管理工作時,把人工智能技術運用其中,在迎合企業發展要求的同時,把現代化戰略成本管理和新的會計核算方式運用其中,完成由核算會計向管理型會計的轉變,以此實現醫藥企業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方式的優化和創新。
2.加強戰略成本管理
大數據信息化時代,醫藥市場兩票制改革、基本藥物零差率下,將成本由靜態轉向動態管理,除產品購進成本外,需要更加重視對客戶的增值服務,還要重視庫存周轉率、應收賬款賬期及人員素質問題帶來的相關成本問題。醫藥企業應該借助現代化技術,實現對現有戰略成本管理體系的優化,注重各個模板之間的關聯性,促進產品周期性的提升,減少不必要的成本投放。財務部門還要和其他部門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促進各個部門的有效交流,以此保證戰略成本管理工作的有序落實。戰略成本管理方式創新的實質內容在于管理模式的創新,要想實現戰略成本管理模式的創新,就要把總部管理和經銷商管理進行融合,在這種情況下,讓企業現有資源得到科學調配和應用。除此之外,部分醫藥銷售商應該對自己定期時間內的收入情況進行核算,除了周轉資金之外,其余均交由總部管理,從基礎上提升醫藥企業資金的應用效率。
3.優化會計核算方式
新形勢下,醫藥企業需要重新定義相關戰略成本問題。首先,醫藥企業應該把會計電算化理念應用到會計核算工作中,將庫存及應收賬款周轉等帶來的相關資金占用成本問題納入日常財務核算分析,讓醫藥企業財務數據處理更具規范性和合理性,確保會計數據的真實性,以此迎合企業發展的各項要求,減少戰略成本管理時間和壓力[4]。其次,加強人員素質專業培訓,構建規范的職工激勵體系,讓每個職工建立對應的工作記錄表,對會計核算工作執行情況進行記錄,建立對應業務培訓內容,結合激勵體系實現考核評估,并給予一定激勵和處罰,從基礎上激發職工的工作潛能,進而促進其工作水平和效果的提升。
四、結束語
在醫藥企業運營發展過程中,原始的戰略成本管理以及會計核算方式已經無法迎合當前時展的要求。現階段,醫藥企業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實現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方式的創新。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方式的優化,還要把會計電算化理念等運用其中,在現代化戰略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方式的作用下,不但能夠有效提升醫藥企業財務工作效率,同時還能保證財務數據質量,把目標成本當作導向,重視變動成本戰略規劃,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財務意見。
參考文獻
[1]孔秋紅.醫藥企業會計核算質量提升探析[J].商場現代化,2017,(8):244-245.
[2]張為群.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及會計核算創新方法分析[J].中國國際財經(中英文),2017,(4):229-230.
[關鍵詞]醫院;財務管理;職能作用;創新經營
中圖分類號:F253.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2-0302-01
一、引言
醫院經濟數據主要來源于財務管理,是經營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搞好醫院財務管理,也是科學管理中重要組成部分,是適應改革與醫院運行機制、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財務管理發揮在醫院經濟活動中的核算和監督作用,能促進各項工作步入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并增強市場競爭力;搞活內部分配機制,充分調動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能保障醫院在獲得顯著社會效益的前提下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財務管理創新意識需增強
1、創新的意義。創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醫院也不例外。醫院財務管理發展的歷程,也是新老會計人員共同創造的結果。因此,現代醫院財務管理迫切需要有開拓創新的意識,不斷改進財務管理的舊模式,需要建立全新的、有創新思想的財務管理新模式。
2、醫院需建立全新的財務創新模式。計劃經濟時代的醫院會計主體、會計假設和會計原則需要改變。遏制會計信息失真,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維護醫院的合法權益,醫院財務管理必須用創新的理念去應對。醫院需要盡快建立既與國際慣例接軌,又適合本院院情的創新現代財務管理新模式,改變過去“賬房先生”式的財務管理舊模式;需要對醫院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過程的現代化財務管理控制。
三、規范操作會計工作流程
1、扎實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對于會計基礎工作而言,它是會計工作的基本環節,扎實做好會計基礎工作,對推動醫院會計核算規范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建設都有著重大的作用。醫院會計基礎工作主要包括的內容:①合理設立會計機構和配置人員;②正確填制會計憑證;③專人管理會計檔案;④按照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記錄編制財務會計報表;⑤經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2、規范會計工作流程。醫院財務管理的工作重點是對資產的管理,特別是庫存物資和藥品管理。為規范醫院財務會計操作流程,要求必須做到:一是做好基礎性工作,特別是憑證管理。例如對于所有的庫存物資和藥品變化都必須在藥庫、藥房、財務部門及其他有關科室留下憑證記錄;二是嚴格收、發、領、退制度和保管、審批制度,保障庫存物資和藥品做到收、發有據,庫存清楚。如今不少醫院的財務管理工作不太理想,原因就是放松了對會計基礎工作的管理,以致造成了會計基礎工作不同程度的削弱、滑坡,并使得會計程序出現混亂現象。
四、大力推廣應用會計電算化
1、會計電算化推廣應用的意義。會計電算化技術的應用,它把廣大財會人員從繁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了出來,從而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參與管理和決策,并為主管部門和領導提供較為準確、及時的財務信息。在醫院的財務管理,可以根據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包括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計算機軟硬件和數據管理制度、電算化會計檔案管理制度等多項會計電算化內部管理制度。
2、會計電算化在醫院財務管理中推廣的作用。醫院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會計人員必須熟練運用電腦處理從憑證到賬簿、從報表到分析等會計全流程,還要所有的科室都充分依據和應用電腦網絡技術,及時、準確地接受和傳遞會計信息,實現會計信息化,信息資源共享,確保滿足醫院財務管理的要求。
五、做好年度財務預算
1、財務預算的作用。年度財務預算是醫院對未來一年如何取得資源和使用資源的一種工作計劃,也是醫院對下步經營規劃的總體安排。其財務預算,能夠幫助醫院管理者進行計劃、協調和控制,對提高醫院管理水平、增強未來的競爭力意義重大。
2、財務預算應注重的問題。醫院年度財務預算應注重的幾個問題:一是預算管理要建立科室主要負責人責任制,要把其管理作為加強內部基礎管理的重要內容,成立組織機構,確定預算管理第一責任人,并要加強領導,明確責任;二是預算內容要以收入、支出預算為重點。收入預算是否得當,關系到整個預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支出預算是預算支出的重點,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支出是決定醫院經濟效益的關鍵,它又可以綜合反映醫院管理的水平。因此,財務預算中收入、支出的尺度應把握好。
六、完善內部會計監督機制
1、醫院內部會計監督的含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醫院會計監督應有兩層含義:①會計機構和人員對醫院經濟活動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的監督;②對醫院會計工作和行為監督。
2、醫院內部會計監督要求。①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收費標準,財務應發揮監督作用;財務管理在醫院會計核算過程中的監督作用,主要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對衛生醫療部門的各項方針政策問題。對醫院能包干收費的病種或手術費要堅持包干定額收費,不搞分解收費,切實減輕患者的負擔。②及時核算,強化監督,保證各項資金籌集(辦理入院時收取住院押金和分段結算收取押金;及時清理賬務,保證醫院資金平衡,各種應收賬款、借款、欠款的催收、歸還及有價票據的清理)。③資金運用要保重點、兼顧一般,正確、合理的使用資金,嚴格控制非臨床性開支,保證職工基本工資發放;保證醫院正常運轉;保證有一定獎金和補貼,調動醫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保持醫院可持續發展、壯大。
七、加強科室成本核算,全面提高經濟效益
1、成本核算的必要性。作為公益性的福利事業單位――醫院,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不進行成本核算。而隨著國家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醫療市場逐步得到全面開放,私立、合資、外資等多種所有制形式的醫療機構成為競爭對手。所以,加強醫院成本核算勢在必行,成為醫院財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
2、醫院推行成本核算的方式。醫院的成本核算管理,主要是運用經濟手段對科室進行核算。一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在保證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滿足患者醫療服務需求的前提下,通過改革效益工資分配機制,建立以工作數量、質量為依據,以優質、高效、低耗為目標,不斷減低醫院運行成本,減少費用支出,提高社會與經濟效益;二是根據科室核算期內的收入、成本、效益和藥品比例等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采用定人員、定任務、定消耗、定技術質量的標準進行成本核算,計收計支,分清每一科室的真實收入、利潤、效率,并按不同科室的性質,制訂出不同的效益工資分配方案;三是要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進行按勞分配,激活內部分配機制。在保證優質、高效、低耗的管理模式基礎上,實行多勞多得,取消“鐵飯碗”,讓科室效益工資分配體現出“公開、公平、公正”,,促進醫院、科室兩級分配核算方案協調、健康、持續地發展;四是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給科室主任經營放權。要讓經營目標到位,責任落實到人,形成“醫院向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科室向醫院負責、個人向科室負責”的三級責任制。
八、結束語
搞好醫院的服務質量和經營管理,財務肩負著重要的責任和使命。只有財務人員善于創新管理,積極為領導當好參謀,才能有力促進醫院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的提高,才能充分發揮財務的重要職能作用。
參考文獻
[1] 王國安.基于戰略的公立醫院績效評價體系的研究與設計[D].青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摘 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醫藥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大。為了提高醫藥企業核心競爭力。首先要正確認識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然后根據企業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結合自身發展需要和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探討;最后確定優化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及會計核算創新的措施。從而全面完善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制度、實施會計核算創新方法。從企業管理中優化資源配置,促進企業發展和進步。本文通過對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概述,簡要分析發展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優化會計核算創新方法的途徑,以期對大家以后的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鑒和參考作用。
【關鍵詞】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會計核算;創新方法
引 言:傳統的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計算機信息手段應用不充分、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成本價格管理死板、預算失控等問題,阻礙了醫藥企業的經濟活動和經營規模。針對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發展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優化醫藥企業會計核算的創新方法,全面提高醫藥企業的管理質量和效率,為醫藥企業的經濟活動拓展奠定良好的基礎。醫藥企業的經營發展規模越來越大,對企業成本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傳統的會計核算方法已經無法滿足企業經濟活動發展的需要。創新會計核算的方法,將現代計算機會計應用其中,促進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向信息化發展。
一、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現狀
中國醫藥企業大多還停留在傳統的成本控制理念上,即只注重生產制造過程的成本控制,而很少將成本管理的范圍轉向涵蓋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在工業經濟下的企業,其重復性擴大再生產和知識含量的低下,使得制造成本在產品中占較大比重,其他如研發成本、售后服務成本等所占的比重很小,因此這些成本在成本核算和管理中不被重視。
就成本管理空間看,現在一般醫藥生產企業生產成本中直接生產成本比例不高,其中包括原材料、輔料、包裝材料以及燃料動力費用,生產過程中成本壓縮的空間很小,而制造費用比例較大,一般在20%~40%,存在著很大的成本壓縮空間。在醫藥企業的利潤表中,產品營銷費用的比重較大(事實上,制藥企業營銷費用在其銷售額中的平均水平為45%),企業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不高并且這些費用大部分是固定費用,因而企業在營銷費用上存在的可壓縮空間較大。
二、醫藥企業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成本核算不全面
當前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普遍存在成本核算不全面的問題。醫藥企業的特點就是商品繁多、種類豐富、數量龐大,而且還相對較為分散。成本核算任務繁重,但是成本核算細化不到位,計算不精確,會直接影響到總部對門店的管理。成本核算的全面化、系統化、高科技化是確保總部財務部門發揮其協調功能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計算機信息手段應用不充分
在醫藥企業成本管理中,先進的科學技術沒有得到廣泛的應用。會計計算機管理方式的普及不全面,是阻礙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模式向現代化管理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正確認識會計電算化方法,促進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的發展向信息時代靠攏,確保成本核算的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發展。
(三)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
制約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會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會計工作者的專業素質和職業素質關系到企業成本核算管理效率的高低。但是,由于企業普遍缺乏對會計人員的責任意識培訓和專業技能的規范,常常出現的問題就是會計核算的隨意性,缺乏嚴謹的工作態度和規范的計算方法,導致成本核算的信息不全面、不及時。
(四)成本預算失控
總部與門店的成本費用支出未實行預算管理,未作為經營指標將其列入預算控制,總部對各門店的成本費用支出考核失控,對超出范圍或額度的成本費用難以實行逐層報批程序。另外,總部的物流配送成本居高不下,商品配送不到位,庫存結構調整明顯滯后,使醫藥企業統一進貨、降低商品采購費用、提高單品種毛利等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的發揮。
(五)醫藥企業成本價格管理機制不靈活
各門店商品折扣、削價的權限集中在總部,由總部發出調價通知單交連鎖門店去執行。但通知單下發后,總部卻無法組織人力對調價商品進行盤點,以監督各門店執行情況,而各門店通常又沒掌握成本價格資料。這種成本管理辦法使總部對調價商品數量難以控制,進而造成各門店成本價格核算失控。
三、醫藥企業會計核算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售價核算的弊端
許多醫藥企業財務管理中依舊使用傳統的售價核算方式,及“商品進銷差價”的核算,雖然核算操作簡單,但是售價核算的方式會給管理者造成視覺誤區,而且容易出現錯賬、虛賬、假賬的不良行為,對醫藥企業的管理和發展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二)會計核算隨意性較大
醫藥企業經營的商品品種多,數量大,對藥物批號及有效期的要求高,核算中的毛利不能按單品銷售所產生的毛利之和計算,而是通過商品綜合差價率結轉成本得到。由于綜合差價率是商品的進銷差價同進貨售價金額之比的加權平均數,受商品當期進貨品種的影響很大,因此它不能如實反映進銷差價率及毛利,只是一個近似數。而且,運用綜合差價率公式計算商品毛利時必然產生較大誤差,經營成果難以真實反映。
(三)會計核算方式滯后
當前許多醫藥企業的會計核算還沿用著傳統的會計審核模式,沒有普及信息化的計算機會計審核方法。滯后的會計核算方法,限制了企業財務管理的效率和質量,不僅耗時長、不準確,還增加了工作負擔,得不償失。
(四)資金流、實物流、票據流難以同步核算
雖然企業多數設有配供中心,負責統一采購進貨、統一驗收入庫、統一向網點調配送貨。但在實際運作時,購進商品往往直接送到門店,有些商品更是由門店直接采購,有些商品是門店之間相互調撥,由門店代總部填制入庫單和調撥單,而進貨付款和會計核算由總部進行。由于物流和票據流轉不同步,票據傳遞不及時,直接影響總部對庫存商品總量的控制,影響到及時進行會計核算。門店自行采購的部分商品由總部結算,使總部對各門店的商品采購失去控制,這種貨款不同步的現象必然使財務管理容易出現問題。
四、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創新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模式
發展醫藥企業成本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創新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模式。傳統的成本管理模式,一般以總部統一管理和授權門店兩種成本管理模式為主,創新醫藥企業成本管理模式,將統一管理和授權管理相結合。資金的流動統一由總部進行集中調動、籌集和分配,門店需要時,按照資金審批流程進行申請;同時門店將店面每日營業款進行結算,保留門店經營所需,其余的款項上繳總部。新的成本管理模式,有利于促進資金的高效實用,促進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完善存貨的進銷存管理制度
醫藥企業的特點之一就是商品繁多、種類豐富、數量龐大,而且還相對較為分散。完善醫藥企業存貨的進銷存管理制度,是通過管理科學化節約成本的重要形式。不合理的存貨管理方式造成的浪費,是成本核算管理的缺陷。完善存貨的進銷存管理制度,注重每個環節之間的關系,最大限度降低存貨的損耗;合理規劃商品有效期內的使用范圍;做好財務與各個部門之間的溝通,確保成本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
(三)規范會計核算,重視成本預算管理
預算作為賬目管理中重要的財務指標,重視成本預算的作用,要拋棄流于形式的成本預算方法。全面規范會計核算的流程,重視成本預算的管理,從控制成本預算上,進行科學合理的控制。明確財務管理部門各個崗位的責任制度、量化考核方法,從宏觀的角度出發,確保產品的質量和數量能保證醫藥企業經濟活動發展的需要。
(四)建立計算機成本管理系統
將現代化信息技術應用到成本核算管理中,促進醫藥企業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推廣。信息時代的經濟發展,重視管理的高效性和可靠性。顯然,傳統的企業成本管理模式已經不能滿足醫藥企業經營規模的發展。建立計算機成本管理系統,實現現代化的管理方式,促進醫藥企業成本管理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可靠性。
五、 醫藥企業會計核算創新方法的主要途徑
優化會計審核創新方法的主要途徑分為“總部―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總部―區域―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總部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加盟店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四種會計核算模式。
(一)總部―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
“總部―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主要是以總部財務部門對所有的門店財務進行整合、審查、核對。門店主要以報賬工作為主,并根據管理和經營的需求制定輔助賬目。總部定期對門店的資產、損益和財務進行統一核算。
(二)“總部―區域―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
“總部―區域―店面”的會計核算方法主要是區域財務部門直接管理門店的賬目,并對總部報賬。簡單來說,就是區域總部定期核算門店的資產、損益和財務,總部定期核算區域總部的資產、損益和財務,從而確保會計核算的精細化、準確化。
(三)總部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和加盟店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
總部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和加盟店的會計審核處理方法重要是針對醫藥企業中非直營經營模式的會計核算方式。根據店面的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合理的會計審核模式,確保醫藥企業經營模式多樣化的正常運作,促進企業經濟活動的發展和進步。堅持會計審核的基本原則,保證會計審核的信息全面、客觀。
六、結束語
綜上所述,醫藥企業的發展規模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市場的需求越來越大,傳統的會計核算方法已經無法滿足企業經濟活動發展的需要。創新會計核算的方法,將現代計算機會計應用其中,促進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向信息化發展是重要的優化措施之一。針對當前醫藥企業成本管理中出現的問題,結合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全面實施優化成本管理和會計核算創新方法的措施,提高成本管理及會計核算的效率和質量,為醫藥企業在競爭和發展中提供堅實的后盾,確保醫藥企業又快又好的飛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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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作為“第三利潤的源泉”是現代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是企業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利器。我國企業要向“第三利潤源泉”--物流領域要效益,就必須對物流活動的投入和產出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和反映,才能為物流成本管理和決策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以加快物流在我國的發展,提高企業的競爭力。但是,我國現行的成本會計和費用核算體系中,對于物流過程中的費用沒有系統、全面地記錄和核算,使大部分物流成本得不到揭示,導致企業對物流成本的計算和分析困難,影響了物流效益的發揮。另一方面,我國對物流成本的研究與實踐多是技術流程或運作管理上的,對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的研究卻比較貧乏,造成這一領域的研究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因此,加強物流成本會計核算與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1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在物流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在物流管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通過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可以提供全面、系統和連續的物流成本信息,準確把握物流成本大小和它在生產成本中所占的地位,從而提高企業對物流重要性的認識,并通過物流成本的分布構成,及時發現企業物流活動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企業進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決。(2)利用物流成本會計核算所提供的資料,可以為預測物流成本、制定物流計劃提供依據,從而為調整物流活動、評價物流效果,并通過統一管理和系統優化,降低物流費用服務。
(3)根據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的結果,可以明確物流活動中不合理環節的主要責任,為評價物流工作者的工作業績,落實相關的經濟責任提供依據。總之,只有正確的核算物流成本,提供物流成本的準確、完整的信息,才能運用物流成本數據,配之以科學的管理方法,大大提高物流管理的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因此,加強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和管理,是計算、控制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成本管理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2目前物流成本會計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2.1我國現行會計準則、制度中對企業物流成本的確認、物流成本會計科目的單列、物流成本在會計報表中的列示等都沒有作出規定,導致企業物流成本的核算存在以下問題:
(1)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的范圍、內容不全面,只涉及部分物流費用。其結果不僅使企業大量的物流成本被掩藏在“冰山”之下,無法開發物流這個“利潤源”,而且影響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不利于相關利益者作出正確的決策。從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的范圍來看,目前企業日常物流會計核算范圍著重于采購物流、銷售物流環節,忽視了其他物流環節的核算。按照現代物流的內涵,物流應包括:供應物流、生產物流費、企業內部物流、銷售物流、逆向物流等。與此相應的物流費用包括:供應物流費、生產物流、企業內部物流費等。從核算內容看,相當一部分企業只把支付給外部運輸、倉儲企業的費用列入物流成本,而企業內部發生的物流費用,由于常常和企業的生產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等混在一起,因而容易被忽視,甚至沒有列入物流成本。
(2)部分物流費用是企業間接費用的一部分,其分配方法依然沿用傳統成本核算方法中的分配方法。隨著物流費用對企業利潤貢獻的加大,傳統成本會計核算中的對中間費用依據生產過程中的直接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的分配方法不僅歪曲了[摘要]闡述了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在物流管理中的重要物流產品、服務成本,影響物流產品、服務價格的制定,而且高級管理人員基于這些數據所做的決策也是不正確的。
(3)物流成本會計信息的披露與其他成本費用的披露混雜,致使企業所需的物流成本信息只能從相關會計信息中歸納,不僅影響物流成本信息的完整性,而且過程復雜,數據的時效性差,不利于物流管理和績效的評價。我國企業的兩個主要會計報表是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一個企業在特定時點上的財務狀況,其目的在于歸結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并指明所有者的凈利。損益表反映的是一個企業在一定時期內,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收入和費用成本,其目的在于確認企業的利潤。由于我國會計制度沒有要求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反映物流成本,因此,企業的物流成本只能綜合反映在這兩個報表中。如果企業要對物流成本進行分析、評價,必須從這兩個報表數據中重新進行“剝離”計算,這樣勢必會影響物流成本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時性。
2.2物流企業成本核算不規范主要表現在:
(1)由于目前國家尚未制定關于物流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因此大部分物流企業會計核算是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并參照《行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的。物流企業特別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經營是一個多環節、多群體合作的全程服務過程,決定了其成本確定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由于現行的會計準則、制度對物流企業的具體物流業務規范缺乏針對性,再加上物流企業認識水平、理解程度的不一致,導致各自確認的物流成本內涵不一致,區分依據不統一,成本歸集分配方法各不相同。不僅使物流企業間物流成本的核算結果缺乏可比性,而且也造成了物流企業經營成果的不可比。
(2)物流企業的信息系統費用支出缺乏合理的分攤辦法。物流企業特別是集團性物流企業,在信息系統硬件、軟件維護方面的投資巨大,動則幾千萬,甚至上億。但物流運作是一個多環節的聯動,且每一個環節人工、工時、產量標準完全不同。因此,比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成本費用分攤辦法,物流企業難以操作;那么如何將整個物流環節服務的信息系統費用合理的進行分攤就成了一個大難題。另一方面,由于市場價格透明,競爭激烈,目前物流服務的價格僅含蓋了物流運作的直接費用,而作為支撐物流運作的信息系統所發生的巨大費用,并不被市場認可,這就造成了物流企業的絕大多數項目看上去是賺錢的,而實際上是虧損的。2.3由于我國會計法規中對物流成本核算和管理沒有具體的規范,因此在大多數企業會計核算崗位設置中,就沒有專門負責物流成本核算和管理的機構和人員。由于沒有專門的機構和的人員保證,加上當前很多企業的物流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物流的體制:即物流系統的規劃設計、能力建設、合理化改進、物流運作、信息系統建設與維護分別由若干部門完成,導致物流成本的基礎數據難以完整計算不說,各部門對物流費用的管理也是各自為政,從而無法保證企業物流總成本的降低,影響企業物流整體效益的實現。
2.4物流成本的計算缺乏參照標準,行業物流成本比較沒有標桿數據近幾年,我國國內的物流業迅速發展,無論是物流企業還是企業物流都在數量、規模以及在服務創新、業績表現上邁出了一個新臺階。但我國至今仍未制定物流成本的計算標準,這樣,每個企業只能根據自己的認識和理解來把握,不僅企業之間計算出的物流成本無法進行比較,也無法得出行業平均物流成本,使行業物流成本的比較缺乏標桿數據。
2.5企業有關物流成本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職責權限不明確
,導致企業內部監督松懈,相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物流成本浪費嚴重,管理成本高。
3加強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和管理的對策為完善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體系,強化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和管理,為物流管理和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支持,政府管理部門和企業自身應采取以下對策:
3.1政府部門應加強對企業物流成本核算的宏觀指導,幫助企業開展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工作。(1)應盡快制定物流成本會計核算規范和計算標準,使物流成本的核算有統一規范,計算有統一標準,結果相互可比,分析和評價有客觀依據。(2)定期調查、公布全國物流成本數據。通過物流成本數據的調查、公布,一方面可以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依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企業對其物流成本數據有一個對比的參數,以判斷企業的物流營運狀況。
3.2企業應進一步提高對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和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明確物流成本核算的具體辦法,強化對內部物流費用的內部控制和監督。具體來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企業應制定、完善本企業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制度。企業物流成本會計核算制度是保證企業物流成本核算正常進行的重要手段,包括規定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程序、核算方法、核算人員等,以確保其核算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保證核算數據的準確性,從而達到物流成本核算的目的。
(2)企業應建立、健全物流成本控制的崗位責任制,規范成本控制的操作流程,包括物流成本的預測、核算、控制、分析和物流成本信息的反饋等,以明確各控制崗位的職責、權限,落實具體責任,也有利于對物流成本控制業績的評價。
(3)企業應在國家會計準則、制度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制定企業自己的物流成本會計核算辦法:首先,要根據物流成本的會計核算對象,確定本企業物流成本核算的具體項目。企業可以根據物流成本的基本屬性或性質來確定,也可以依據其他標準確定,但要注意所確定的物流成本核算項目必須能全面反映本企業物流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滿足本企業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管理的需要。
其次,企業應根據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管理的需要,設置好相應的會計科目、憑證和賬薄。這是物流成本會計核算的關鍵。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管理水平和員工素質、會計基礎工作和電算化水平的高低,選擇采用單軌制--在現有成本核算基礎上增設與物流成本相應的會計科目、憑證和賬薄或雙軌制--把物流成本核算與其他成本核算截然分開,單獨建立物流成本核算的科目、憑證和賬薄。
再次,根據物流成本的核算特點設置物流成本會計報表。編制物流成本會計報表,提供本企業物流成本信息,是企業進行物流成本核算的目的所在。企業相關部門和人員要按時準確的編制和上報。物流成本會計報表的種類設置,企業應根據物流成本管理需要而定;表內內容的設置可根據企業物流活動的基本職能構成設計或物流成本的性質設計,其具體內容應與物流成本項目保持一致。而且,物流成本報表的種類和內容一旦確定下來以后,按照一貫性和可比性原則的要求,不要隨意變更。
(4)強化對企業內部物流費用的控制和監督,防止浪費、杜絕漏洞。企業應建立和完善物流成本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并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要加強對物流費用開支的內部審計,嚴格開支標準和手續,杜絕浪費和貪污行為的發生。
一、正確掌握企業會議紀要的概念、特征及其類別
1.企業會議紀要的概念: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對會議紀要的概述,結合企業實際,我們可以說企業會議紀要就是指根據企業工作需要,記載會議基本情況和傳達會議主要精神,對議定事項作出具體安排,提出明確要求的一種規定性文種。
2.企業會議紀要的特征:(1)紀實性。企業會議紀要與政府機關的會議紀要一樣,都是根據會議的宗旨、會議的發言記錄、會議研究決定的問題(事項)等會議實況來寫,如實傳達與會者的共識和共同議定的事項,具有鮮明的紀實性。(2)指導性。企業會議紀要是對議定事項作出決定安排,提出明確要求,會議最終形成意見對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工作具有很強的指導作用和約束力。同時,也是督辦部門督辦檢查的主要依據。(3)時效性。企業會議主要是為解決企業實際存在的問題,會議形成的意見對一定時間、地點、對象、事項都有著明確的約定和要求,屬于現實的、動態的實然范疇,具有明顯的時限和效果特點。
3.企業會議紀要的種類:(1)辦公性質會議紀要。主要是指經營管理層圍繞企業發展目標和各項具體工作任務,對所涉及的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行政黨務等事項,進行安排部署召開會議形成的紀要,多傾向于事務性會議。(2)決議性質會議紀要。是指經營管理層研究決定企業發展規劃、政策制定、人事任免、體制機制建設、利益分配、獎懲等涉及公司管理重大事項召開會議形成的紀要。(3)專項性質會議紀要。是指企業內部各業務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技術評審、交流、座談、研討等專題性會議所形成的紀要。
二、客觀認識企業會議紀要整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企業會議紀要整理中往往存在著以下問題:一是文秘工作人員對會議召開的背景,議定事項的意義、作用等會議精神認識不深,領會不準,對會議議定事項要點掌握不透徹,對主要領導的意圖、意見表述不到位;或是認為會議紀要多是關系企業內部事項的文種,沒有請示、報告等上行文重要,對會議紀要重視不夠等。二是文秘工作人員在整理會議紀要時,對會議記錄與會議紀要的區別界定不清,這里的界定不是文體和具體標準上,而是在整理紀要時經常依照會議記錄照搬抄寫,對會議形成的意見缺乏分析歸納、總結提煉,致使會議紀要在簽發過程中要反復修改,不能過關。三是語言和文風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結構布局、格式欠規范嚴謹,表述邏輯不夠嚴密、條理不夠清晰、層次不夠分明,語言冗長,修飾語多,長句、復句多,文字不夠凝練簡潔。
三、寫好企業會議紀要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加強會議紀要管理,強化文秘人員專業知識的學習、業務技能的培訓和綜合素質的提升。
根據對企業公文實際應用統計,會議紀要多涉及企業內部管理,應用廣泛,作用突出,更具有“企業內法(條例)”色彩,注重議定事項落實結果,是一項企業管理過程中很重要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寫好企業會議紀要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重視起來,結合企業實際,對企業會議類別作出明確劃分,梳理制定并形成一套可參考實用性強的會議紀要標準規范和明晰格式。同時,文秘人員要做有心人,養成“本不離身,筆不離手,多聽多寫,多看多集”的良好工作習慣。平日注重收集積累與企業生產經營、行業管理、專業技術等相關的國家、區域宏觀政策、法規等動態信息和企業內各部門(單位)生產、銷售、安全、技術、管理等微觀要素信息,對企業形成立體式了解和全方位認識,寫起東西就會得心應手。二是強化文秘人員知識學習和素質提升。一方面要對文秘崗位人員加強專業知識學習培訓,鼓勵其參加專業培訓班,系統學習應用寫作知識,提升應用文寫作水平。另一方面要鼓勵倡導文秘人員“學工結合,相互促進”。在工作同時,自覺地涉獵如語言學、文字學、邏輯學、歷史學、哲學等領域的知識,增強文化底蘊,提升綜合素質。
2.充分了解會議召開的背景信息,全面掌握會議有關材料,完整表達會議思想和要求。
負責會議紀要工作的文秘人員,一是要樹立走進事內、站在事外的工作思想和工作方法。所謂走進事內是指在會議召開前,對收集的上會議題要通讀,掌握會議材料,對重點事項要心中有數;在會議召開整個過程中,要認真傾聽,詳細記錄,確保會議記錄完整性和客觀性;會后要趁熱打鐵,盡快整理紀要。站在事外是指要站在局外人的角度,讓那些沒有參加會議甚至是不了解情況的人一看紀要就明白要干什么,怎么干,確保紀要指導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要充分了解會議召開的背景、意義、作用,掌握具體要求、標準、規范。不同的背景下召開的會議,其意義、作用、要求、標準、規范不同,相應的寫法也有區別。三是要統籌考慮,兼顧各方。有時會議議定的一些涉及企業多個部門(單位)比較復雜的事項,就需要我們統籌考慮,兼顧各方,確保信息表述的一致,責任主次分明,否則影響紀要的執行效果,事倍功半。
3.要準確記錄會議信息,分類、分層、分序地分析歸納、總結提煉,確保會議紀要的紀實性和指導性。
文秘人員要嚴格按會議的實際進程,詳細記錄開會的情況和每位發言人的發言,保證會議記錄的完整客觀。同時要在記錄會議信息上下工夫,提高書寫速度、準確度,或是借助現代錄音設施,會后整理記錄,確保會議原始材料完整、客觀、全面、準確。這是整理好紀要的首要條件。二是在會議記錄基礎上,圍繞會議議定事項,逐一分類、分層、分序地加以分析歸納,總結提煉。所謂分類就是按照企業生產要素不同,對會議議定事項分出相應的類別,按照此類別的規范、標準、要求來描述;分層是指對同一事項描述要分清輕重、主次、大小關系;分序是指對不同但具有一定聯系的事項要分清先后,對同類但有明確次序關系的事項要按次序描述。分析歸納,總結提煉是指對紀要初稿做修訂時,要遵循“理解領導意圖,把握領導風格”和“來源于記錄但高于記錄,服從但不完全聽從主要領導發言意見”的指導思想來做最后的升華。有些意見盡管是會議上定的,但要從整個會議的主題、議定事項的內涵、事情的變化和紀要產生的影響的角度來綜合分析認識,適當調整,總結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