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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語錄精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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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語錄精選

        第1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論文摘要: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的高度發達,市場信用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以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為基礎,在制度經濟學的框架內,分析信用制度的基本功能以及制度對于信用的保障。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信用的維持機制以及我國信用機制建設的路徑選擇。

        一、信用的起源與功能

        信用是一種價值觀,是交易雙方互惠的產物,在交易中沒有互惠的價值觀就不可能產生信用。信用文化作為一種意識形態,是與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不同的社會,不同的經濟形態,其信用文化的內容是不一樣的。小農經濟、計劃經濟、市場經濟有著不同的信用價值觀。在中國幾千年的小農經濟中,人們世世代代生活在一個小規模的農業經濟范疇,其信用范圍和規模十分狹小,信用關系具有明顯的地緣和血緣關系的色彩,并依靠輿論力量來維系。一旦有人借債不還、賴賬違約,他將受到輿論的譴責,并且為眾人所不齒。因而形成了“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信用意識和信用文化,人們普遍珍惜自己的名譽,在人與人之間的交往中,遵循著“誠實守信、童叟無欺”的信條,于是才會有“路不拾遺,夜不閉戶”的淳樸民風和禮儀之邦的文化沉淀。另外,信用又是一種無形資產。信用從其可以節約交易費用的角度看,它是有價的。良好的信用在市場中可以轉化為競爭力和財富。從信用不能度量的角度看,信用又是無價的。信用的本質是對合約(無論是口頭合約還是書面合約)的遵守,從個人來講,遵守不遵守合約可能與個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關,但從社會的角度看,經濟中成千上萬的人對合約的遵守則是一種博弈過程的均衡結果。這種結果符合納什均衡的特征,即沒有一個參與者在他人不改變策略的情況下會有單方面改變戰略的激勵。信用作為一種能利用的資源,可以進行融資、理財、配置資源等。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的高度發達,信用的地位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因為商品活動在帶來巨額利潤的同時,也往往蘊涵著巨大的市場風險,風險直接來自于商品交換雙方的給付行為與給付行為之間的時間差,使買和賣的行為可以互相分離較長的時間,它使得所期待的給付處于不確定狀態。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將來的給付行為變得更加可以預期和確定,從而避免或減少市場風險。信用越高,風險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風險越大。為了規范市場交易秩序,保障市場安全,信用的這種價值特性使得它從一開始就成為商品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

        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是靠“無形之手”發揮資源配置和市場調節作用的,而信用就是“無形之手”的組成部分之一。無論是企業的經營,還是個人的消費和投資,只有遵循信用原則,才能夠確保市場順利運轉。在市場交易過程中,無論買主還是賣主,無論借方還是貸方,無論是投資者還是接受投資者,都不知不覺成為社會信用鏈條中的一個環節。任何市場參與者如不按規矩辦事,都會增加經濟運行的“摩擦力”,影響其他參與者的利益,從而導致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

        二、市場信用的制度保障

        在社會經濟系統中,對信用起決定作用的是制度。制度通過影響人的預期,進一步影響到交易主體的行為,最終決定契約的執行狀況和信用狀態。制度使人們對未來行為形成比較合理的預期,提供信任的基礎。

        首先,在經濟生活中,每個主體都要接觸大量陌生的人和組織,并希望他們的行為具有可預見性。交易主體之間信任的基礎是制度,因為制度對違約行為的明確的處罰規定和處罰的先例,使交易雙方都有可計算之后的決策思考。制度為各主體之間的交往提供了一種穩定的預期。

        其次,交易主體之間具有相互依賴性,也就存在沖突的可能性,這就需要不同的制度對交易雙方的機會和約束進行調整,確保交易的信用。交易一方的決策影響到另一方的時候,此一方的機會就是另一方的約束。于是,在大量的合作與沖突中,制度便發揮了協調的功能。

        再次,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制度為重復交易和交往遵循提供可識別的模式,使人的行為得到外在的約束,從而產生群體的秩序。人們行為的秩序作為一種良好的狀態,它是激勵人們合作的條件,并減少合作的成本。當秩序占社會主導地位的時候,人們就可以預見未來,從而產生彼此信任。

        制度能夠促進交易主體的合作,維護交易的信用,交易行為本身符合制度存在的諸多存在條件。交易既是群體社會發生的經濟現象,又是經濟博弈的表現;既是把權利作為交易對象的行為,又是形成交易規則的行動來源。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度作為人們在社會分工與協作過程中,經過多次博弈而達成的一系列契約的總和,它為人們在廣泛的社會分工中的競爭與合作提供了一個基本框架,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制度是約束個體行為、形成人類相互作用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制度環境隨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變化而變化(North,1990)。信用的形成和發展,“由組織和制度提供的外部建構負擔著大部分解釋責任。”制度和組織為交易主體收益最大化選擇提供壓力,使其在做出決策時考慮對方懲罰或者第三方懲罰,從而避免失信行為的發生。制度和組織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了良好的預期。任何社會、經濟或政治體制都是由人建構的,并且這些結構在我們所處的這個有序社會里,具有人為的功能。這個結構是規則、慣例、習俗和行為信念的復雜混合物,它們一起構成了我們日常行為的選擇方式,并決定我們達到預期目標的路徑。因此,制度能夠促進交易主體的信用。制度能夠抑制機會主義行為,增加市場信用度。

        三、市場信用的維持機制

        市場信用的維持需要一個信用鏈條。市場信用體系建立和維持需要兩個層次:最基礎的層次是交易主體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在一個小規模的共同體中,靠共同的信仰和雙方的制約就有可能使當事人遵守合約(講信用);第二個層次是國家的法律、制度等為手段的信用保障機制。

        信用問題首先表現為道德問題,信用關系的維系需要依靠道德力量,這是因為:(1)無論什么樣的市場規則,其中都滲透著一定的倫理道德關系,它們是維系市場信譽的重要力量。從經濟發展史看,信用關系在初始期依賴于一種道德力量,信用是社會主體的一種債務道德。(2)以法律等形式表現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他們是否與內在演變出來的、通過倫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補。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安排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愈高,社會的交易成本就愈低,失信行為也愈少。(3)道德調節是市場交易活動中成本最低的一種調節方式,遠低于法律調節。而且,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總是有效率邊界的,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市場行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規范和調節,有些市場行為通過正式合約安排既無必要,更不經濟,況且,許多市場行為的道德約束比法律約束更有效。經驗研究表明,即使像美國這樣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國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動也是通過非正式的合約安排進行的,商業糾紛的解決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決。在法律不健全的發展中國家,非正式的合約則更為普遍。新制度學派重要代表人物諾斯也承認,自由市場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證效率,一個有效的自由市場制度,除了需要一個有效的產權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還需要在誠實、正直、公平、正義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這個市場。

        盡管道德約束是維系良好信用關系的重要支柱,但也應該看到,市場交易中的道德約束較軟,特別是當一個社會失信行為較為嚴重時,道德約束往往顯得蒼白無力,而且作用范圍相對較窄,主要是基于血緣、親緣、地緣基礎之上的,因而缺乏強制力和廣泛性。這說明,信用關系的維持僅靠道德力量加以維系是遠不夠的,那是一種殘缺的信用支持體系,難以維持良好的社會信用秩序,還須要有完善的法律來保護。法律規范具有權利義務明確、約束機制硬化、作用范圍廣泛、違約制裁嚴厲等特點,完善的法律能對市場主體的產權給予有效的保護,使人們能建立穩定的預期,從而有積極性去講信用、守信用。如果沒有完善的法律,對失信行為懲治不嚴,人們建立信用的積極性就可能大大降低,違約行為就可能充斥市場交易過程之中。因此,法律作為保護信用的底線作用不可低估。不過,法律對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同樣有其局限性,尤其在我國更為明顯,這主要表現在:(1)法律本身的局限性;(2)立法滯后,缺乏穩定性;(3)法律約束力不強;(4)法律執行較難。正是由于道德約束和法律規范具有各自的優勢和局限性,兩者的互補就成為邏輯上的選擇。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產權是基礎,在產權明晰且得到有效保護的前提下,發揮道德約束和法律規范對于信用維持的基礎性作用。

        四、市場信用維持的路徑選擇

        目前,中國社會轉型的進程正在加速,信用的維持也需要選擇相應的路徑。這就要求我們加快建立以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道德為支撐、行業為點、政府為主導的社會信用制度體系,加快建立信信息傳遞機制、信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以保證國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

        (一)構建明晰的產權制度

        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經濟人”假設,即個體的行為選擇是以利益為基本依據的,所以應設計出“只有守信才最符合個人的利益”這樣的制度安排。其中產權制度就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如果一個社會的產權界定不清楚,責任就不清楚;責任不清楚,就沒法通過契約來追究不守信者的法律責任,這時失信往往有利于個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守信的成本卻很高,失信、造假、欺騙、推卸責任等敗德行為也就會大量發生。

        (二)加強信用法律制度建設

        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和建立一個好的市場體制,中國就應該從法治人手,而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體制是遏制失信現象的根本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規及其嚴格執行是維護信用的底線,也是將信用制度內化為信用意識、信用精神的保障。有了明晰的產權,并不意味著企業就一定會守信用,因為再明晰的產權也不能保證企業在有空子可鉆的時候不鉆空子,再明晰的產權也不能讓所有的交易都是重復博弈。如中國現在大量的私營、個體經濟,它們雖然有自己明晰的產權,但他們目前的信用狀況卻很差。所以,必須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法律、法規制度,用法律的強制力來保證人們對于契約的遵守和尊重。

        在現代契約信用的建立過程中,法律作為維護信用底線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事實上,現代人的信用意識、信用精神的培養,是嚴格的法律制度長期內化的結果。這也正是為什么司法制度健全的國家人們更講信用的重要原因。中國信用的重建也必須主要靠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建立起人們相互之間對于彼此行為的可靠預期,是現代社會生活最為保險的守護神,是對契約信用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和約束機制。英國學者托馬斯·霍布斯告誡我們:沒有武力作保證,契約不過是空文。針對中國的現實情況,需要我們提高憲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強化憲法對于社會的規范功能。為了使經濟交易能夠有法可依,要加快經濟立法工作,尤其是針對經濟信用問題嚴重,需要盡快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基本的經濟法律,還要制定《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新法;為了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罰,需要完善和強化《擔保法》、《合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

        (三)加強信用道德教育

        完善的法律和道德是維護市場經濟運行的兩大基本機制,兩者相互支持、相互補充。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證人們更守信用、更講道德。另一方面,良好的道德可以大大減少對法律的需求,節約大量的交易成本。如果事無巨細都靠法律,那么巨大的負荷將使法律難以實施。加強信用道德教育,要把握以下目標導向:(1)堅持公正平等、誠實透明、互惠互利的原則。公正平等既是社會主義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本質。誠實透明是公正平等的前提,互惠互利是公正平等的具體體現。所以,應通過深入持久的道德教化和啟發誘導,培養全社會誠實公正、互惠互利的取向。(2)確立權利與責任、義和利、競爭與合作共存的意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必須克服傳統上將道德的本質理解為“利他”和“自我犧牲”,將“義”和“利”對立起來的陳舊觀念,強調“不侵害他人權益下謀取個人正當利益”的道德底線。市場經濟的基礎就是鼓勵人們謀取自我的正當利益,強調義與利的統一。如果把道德的本質看做是“利他”和“自我犧牲”,那就會把道德與謀利對立起來,不僅會使所謂的高尚道理精神,既是我國傳統文化的精華,更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精髓。必須使每個公民從小得到這種思想意識和習慣的熏陶和培養。同時,各行各業要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并要求從業人員遵守,視其為最起碼的責任和義務。

        第2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關鍵詞】風險社會 政務微博 風險管理 雙重性

        早在1986年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在其《風險社會》一書中提出“風險社會”的概念,是對于現代性的批判與反思,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預言式的視角。“人為”風險、風險的“模糊性”,互動性、全球化趨勢愈發明顯,當今的中國已經全面迎來風險社會。網絡時代的到來無疑是風險社會的催生婆,近年來微博平臺的快速擴張,打破了信息流動的傳統模式,信息的編碼與解碼方式都發生了改變,風險一觸即發。

        不可否認,快速成長的微博在一系列公共危機事件中發揮重大影響力后,政府部門和官員也把精力集中到政務微博的發展上。以新浪微博為例,截止2013年上半年,通過新浪認證的政務微博總數約7.9萬,較2012年同期的4.5萬凈增3.4 萬。①政府機構或是政府官員開設的政務微博無疑成為微博世界中一股不可缺少的力量,是政府部門實現風險管理有力措施,彰顯出政府規避風險、化解危機的潛能。

        一、政務微博應有“風險意識”

        毋庸置疑,風險已經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種常態。美國物理學家巴克等人曾做過著名的“沙堆模型”實驗,通過裝置讓沙子一次一粒均勻地落在桌上,形成逐漸增高的一小堆,借助慢速錄像和計算機模仿等手段精確地計算沙堆頂部落下一粒沙會帶動多少沙粒移動;初始階段,沙子下落對沙堆整體的影響不大;當沙堆的高度達到一定程度以后,一顆沙子的落下可能引發整個沙堆的崩塌。在微博環境中,技術讓每一個個體都有可能成為一個節點、信息源,成為一粒粒落下的沙子,而把關人的缺失,微博傳播快、社會動員力強的特點,加劇了風險產生,甚至將其無限放大。

        在一個風險社會里危機遍布,如果政府不能有效應對這些危機,勢必導致整個社會動蕩和公眾不滿,進而嚴重消解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最終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機。②風險社會要求對信息的盡快掌握,因為信息是幫助社會個體了解所生存環境的重要依據。為了更好的保護每一個成員的利益,盡可能地警惕風險到來,政務微博應具有一種“風險意識”。

        近年來發端于網絡的風險事件接踵而至,政府的被動反應、倉促應對,招致網民不滿,民眾情緒緊張,政府公信力降低。作為微博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微博在網絡世界中建構高度協調的快速反應機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規避和化解風險,實現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政務微博重視常態化的信息收集和工作;另一方面,通過交流互動的方式,將風險和可能產生的損失減少到最小。可以說,面對日益復雜的網絡環境,風險意識是政務微博完善經營、持續增強影響力不可或缺的。

        二、政務微博踐行風險管理

        新媒體技術改變了空間和時間的呈現方式,創造了人們參與的新形式,也給予了權力新的意義。政務微博唯有踐行風險管理,盡快建立科學的聯動機制,才能更好的兌現“織博為民”的承諾,真正推動政府社會管理,成為激發社會正能量的有效工具。

        1、風險潛伏期:搜集民情,溝通民意

        微博已經成為國內重要的輿論場,政務微博需要擔負溝通民心民意,搜集輿情的功能。一方面會阻止或延緩風險由可能向現實的轉化,減少危機事件發生的機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對各方面信息分析總結,找到解決方案。在潛在風險狀態下,政務微博遵循主動和積極互動的原則,開展溝通民意、搜集民情工作。

        政務微博需要擁有相當數量的粉絲,否則想要在網絡世界和現實中產生影響就無從談起。及時、準確、全面的政務信息,采用漫畫、視頻等生動的形式,吸引廣大用戶關注并最終成為“粉絲”。@南京就常常使用新潮的網絡語言政務信息,增強親和力;@鄭州市城市管理局則設置了凸顯政府服務功能的不同微博子欄目,方便查詢。同時,政務微博是政府與民眾的連接橋梁,網友各種民生問題希望通過政務微博獲得答案,恰當使用好微博的私信與信息推送功能滿足這一需求,維護公民知情權。通過政務微博,政務部門及時了解群眾反映的問題,以最快時間進行回復并予以解決,達到服務于民的目的,降低了事件惡化的可能性。

        2、危機發生期:及時告知,積極應對

        危機是已經爆發的風險,在危機發生期,事件突發而網絡盲目傳播又導致其迅速演變,造成危機持續。傳統的政府部門往往認為危機爆發是不好的,總是習慣性地予以回避和否認。然而這種態度只會讓謠言四起、小道消息的流行、產生非理性的推斷。在“人人都是通訊社,個個都有麥克風”自媒體時代,政府的決策與行動都處于公眾監督之下,甚至還會對事件的發展進程產生放大作用,這對政府產生了巨大的壓力。在風險社會,面對危機發生,只有勇于承認風險的存在,坦誠的面對風險,勇敢的應對,才能最終戰勝風險。

        公眾置身危機當中,面對突如其來的事件或災難,往往束手無策,或驚慌、或恐懼,縈繞民眾的不滿情緒大幅上升,此時政務微博一方面應集中力量在危機面前及時告知、準確解讀,披露事件發生、進展的信息,成為網友與媒體獲得事件最新進展的重要消息來源,維護公民的知情權。譬如,2012年3月開始,我國多地首次發現H7N9禽流感,疫情迅速蔓延,同時通過微博散布禽流感疫情虛假信息的也此起彼伏,引發了公眾的關注與擔憂。@上海、@首都健康等政務微博第一時間向社會禽流感疫情信息和防控動態,通報新增疑似和確診病例,同時組織專家回答網友提問。另一方面,做好情緒撫慰,通過極具親和力和感染力方式,以情動人,從民眾的情感上進行溝通,撫慰引導受眾的情緒宣泄,解放仿徨于情緒旋渦中的受眾,做好社會協調與疏導,提高其社會活動效率。

        3、危機消退期:引導輿論,總結經驗

        雖然這一時期的危機逐漸消退,但政務微博不應有所懈怠,通過自身的平臺引導受眾共同參與評論、反思,并進行適當的總結。危機其實是各種社會矛盾互相作用的結果,是社會發展過程中難以完全規避的,它所帶來的后果是與人們的意愿相違背的,所以為了避免同樣的危機再次發生,政務微博引導受眾全面總結危機發生的經驗教訓是必要的。

        頻頻引起媒體和公眾關注的食品安全問題,一次次成為微博熱點,雖然此類信息屢見不鮮,但是每一次風波之后,政府微博需要吸取教訓,總結經驗,多一份思考,做一些相繼的深度解讀,更好服務民眾信息需求。

        三、政務微博變“風險”為“機遇”

        產生于風險社會的政務微博,注定其發展是不易的,目前政務微博確實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在風險發生時,并沒有真正踐行政府風險管理的理念,甚至將自身暴露在風險之中,導致民眾的不信任。

        “風險一方面將我們的注意力引向了我們所面對的風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由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另一方面,又使我們的注意轉向這些風險所伴行的各種機會,風險不只是某種需要進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減少的負面現象,它同時也是從傳統和自然中脫離出來的,一個社會中充滿活力的規則。”③風險具有雙重性,風險本身也往往帶來機遇。政務微博雖然面對著各種風險,但是它同樣可以發揮能動性,強化信息傳播高效、反饋互動及時的傳播特性,真正實踐政府風險管理的理念,將風險化作自我發展的機遇,成為政府形象構建便利條件,修復并重新塑造政府形象。政務微博作為新時期、新形勢下一種新的便民舉措,在政府和民眾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在促進官民互動、化解社會矛盾、公開政務信息方面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

        參考文獻

        ①陳寧,《2013年上半年新浪政務微博報告》[R].人民網輿情監測室,2013

        ②武術杰、李昭昊,《風險社會中政府的媒體管理和形象管理》[J].《前沿》,2004(1):157

        ③劉小楓:《現代性社會緒論》[M].上海三聯書店,2000:48

        第3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關鍵詞:后危機時代;遼寧省;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

        作者簡介:史春陽(1978-),女,漢族,遼寧社會科學院東北亞研究所副研究員,研究方向:東北亞問題。

        中圖分類號:F061.5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09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4-21-02

        金融危機爆發之后,東北亞區域的戰略調整給地處東北亞關鍵地帶和作為中國向東北亞開放窗口的遼寧省提供了發展契機。后危機時代遼寧沿海經濟帶是未來東北亞經濟發展的新經濟增長極。探討新時期遼寧省全面參與東北亞經濟合作的路徑,對加快實現遼寧老工業基地以及東北的全面振興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后危機時代遼寧省對外經貿合作面臨的新形勢

        (一)世界經濟不確定不穩定因素增多

        當前世界經濟步入后危機時代,世界經濟將經歷一個“再平衡”過程。“再平衡”對全球經濟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一是增長模式的調整。發達經濟體將逐步改變高負債下的過度消費驅動增長模式,而新興市場經濟體則逐步由出口導向型向內需主導型經濟增長模式轉變。二是市場份額的調整,新興市場不僅在全球經濟總量中的份額不斷增加并超越了發達經濟體,而且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度亦大幅提升,日漸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主引擎。此外,自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經濟增長放緩甚至陷入衰退,部分發達經濟體在全球貿易中過于強調自身經濟利益而不是互惠互利,促使貿易保護主義日益抬頭,全球貿易將會因此受到巨大沖擊,世界經濟復蘇亦會面臨不利影響。受此影響,遼寧省出口外需增長動力不足。

        (二)融資難度增大加劇外需萎縮

        目前,歐洲債務危機正從希臘等邊緣國家向意大利、西班牙等核心國家擴散,從公共財政領域向銀行體系擴散,市場信心比較脆弱,進而引發金融市場持續大幅震蕩。各家銀行紛紛收縮業務范圍降低風險,造成信貸銀根緊張、融資輸血功能受阻,貿易融資深受影響,加大了外需萎縮進程。美國銀行業也遠沒有從金融危機的陰影中走出,經濟增速放緩減少了貸款需求,低利率降低了投資回報,市場波動加劇了投資風險,加強監管抬高了經營成本,經營壓力越來越大。金融系統不穩定將是影響未來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變數,從而給遼寧省對外貿易發展帶來不利影響。

        (三)國內政策對外貿的影響

        2011年開始,我國進入第十二個五年規劃,也是金融危機后的首個五年規劃。在“十二五”期間,中國將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同時對制造業、戰略新興產業以及區域經濟發展等加以扶持,使得身處東北老工業基地,同時又擁有沈陽經濟區及遼寧沿海經濟帶等經濟區域的遼寧省處于重要戰略機遇期,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前所未有,機遇大于挑戰。

        (四)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模式亟待調整

        國際金融危機對東北亞地區出口導向型經濟模式造成了嚴重的沖擊。東北亞各國吸取金融危機的沉痛教訓,努力完善與發展新興產業,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產業分工體系,以實現實體經濟在國內產業鏈條的相對完整。在后危機時代,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的市場取向將更加注重出口與內需相結合。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模式的調整為遼寧省的對外開放提供了新的發展機遇。遼寧省應憑借自己的產業優勢,嵌入到東北亞的國際分工體系當中,以尋求最佳的契合點與發展機遇。

        二、遼寧省與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的現狀

        (一)遼寧省與東北亞地區的貿易狀況

        1.東北亞地區在遼寧省對外經濟合作中居重要地位。東北亞地區是遼寧省對外經貿的重要地區之一。2011年遼寧省對東北亞地區貿易總額為280.28億美元,在對各大洲貿易中居首位,占全省貿易總額的比重達到29.2%,分別是歐洲主要國家英法德三國貿易總額的3.6倍、北美洲主要國家美國、加拿大貿易總額的3.1倍。

        遼寧省與東北亞國家的經貿合作水平不均衡。日本長期以來一直是遼寧省對外貿易的主要貿易國,其貿易額始終處于各國(地區)的首位。2011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遼寧省對日貿易額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據第一位(18%),貿易額達172.1億美元。遼寧省與日本貿易平穩增長,雙方有著比較穩定的經貿關系。

        在東北亞主要國家中,韓國是遼寧省的第二大貿易伙伴。2011年遼寧省對韓貿易額達86.5億美元,占遼寧省對外貿易總額的9%。近幾年來,遼寧省在對韓出口產品總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出口產品的結構也在逐步優化。

        俄羅斯是世界上最大的經濟轉型國家,與遼寧省相鄰的大國地位相比,雙邊貿易額偏小,貿易比重較低。2009-2011年遼寧省對俄羅斯的貿易額為0.12億美元、16億美元、21.68億美元,占遼寧省外貿總額的比重始終徘徊在2%左右,遠低于日、韓。遼寧省具有發展同俄羅斯經貿合作的優勢和潛力,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并抓住當前中俄兩國經貿合作迅猛發展的機遇,提升對俄貿易水平。

        (二)遼寧省與東北亞地區的投資合作

        在東北亞地區,遼寧省主要與日本、韓國開展投資合作。金融危機之后,遼寧省吸引日韓投資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2007-2011年,遼寧省實際利用日本投資額分別為5.11億美元、9.85億美元、11.56億美元、12.62億美元、14.42億美元,實際簽約項目數分別為305個、233個、231個、221個、196個,項目數目有所減少。這說明,遼寧省與日本經濟合作逐步轉向中、大型項目合作。另外,韓國對遼寧省投資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趨勢。2005-2010年,韓國對遼寧省投資規模已經超過了日本,已成為遼寧省的外資重要來源地。2007-2011年,遼寧實際利用韓國投資額分別為9.84億美元、16.22億美元、15.61億美元、13.55億美元、13.98億美元,實際簽約項目數分別為507個、343個、352個、256個、126個。

        日韓在遼寧省的投資區域分布不勻,主要集中在大連市和沈陽市。從外商投資的行業分布來看,日韓投資主要集中在制造業和房地產業等。金融危機后,遼寧制造業利用外資的規模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的外資投資額為747.6億美元。房地產業的外資投資規模一直保持增長的趨勢。2011年外資投資額達到428.24億美元。投資來源主要是東北亞國家。

        三、加快遼寧省與東北亞區域經濟合作的路徑選擇

        (一)發揮地緣優勢,深化同東北亞地區國家的經濟合作

        2009 年7月,國務院批準實施《遼寧沿海經濟帶發展規劃》,遼寧沿海經濟帶開發納入國家發展戰略。2010年4 月,國務院又批準了沈陽經濟區成為新型工業化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憑借這兩個國家級戰略,遼寧省致力于建設東北亞地區的貿易中心和制造業中心,發揮地緣優勢、擴大對東北亞地區的經濟合作。目前,日本和韓國是遼寧省的主要貿易伙伴。遼寧省與俄羅斯、蒙古國和朝鮮之間的經貿合作規模比較小,雙邊貿易增長空間較大。遼寧省與俄羅斯、蒙古國和朝鮮產業優勢互補,通過開展多元化經濟合作,可以有效地降低世界經濟不確定性的影響。

        (二)繼續深化投資合作,優化產業合作

        目前,日韓是遼寧省外資的主要來源地,其投資方向主要集中于制造業和房地產業等。在未來的投資合作中,遼寧省應當創建更為優越的投資環境,尤其是投資軟環境的建設,吸引日韓企業的生產和經營基地向遼寧省轉移,此外還應注重引導投資方向,鼓勵外商向新興行業和節能環保產業投資。遼寧省在吸引外資的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某一國或區域的依賴性,積極開辟新的外資來源地,以擴大外資規模。同時,遼寧省應鼓勵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參與東北亞地區的投資合作。

        (三)推進科技合作,加速產業升級

        在東北亞地區,日本和韓國的科技實力較強。日韓正在逐步實行新一輪的產業結構升級與技術轉移。在此過程中,日韓將會把一些相對先進的技術向周邊發展中國家轉移。遼寧省具備承接日韓技術轉移的條件,應根據自身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和日韓的科技強項有選擇地開展區域技術合作。俄羅斯作為傳統的軍事強國,在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核能等領域具有較強的優勢。遼寧省同俄羅斯的科技合作潛力還有待充分挖掘。遼寧省在同日、韓、俄的科技合作中,不僅要注重吸收支柱產業的先進技術,還要注重吸收新興行業的前沿技術,以新興產業帶動整體產業的升級。

        (四)加快資源合作,實現資源互補

        遼寧省與東北亞國家之間的自然資源既有共享性,又有互補性,有些還有資源拉動性的特點。俄羅斯是世界能源大國,自然資源儲量大。而這些自然資源同時也是遼寧省經濟發展所必須的重要原料。目前,中俄兩國已啟動了石油管道和天然氣管道的建設項目。遼寧省積極參與俄羅斯油氣資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環節,掀開對俄能源合作的序幕。蒙古國與朝鮮的礦產資源豐富,但是這兩個國家的能源開采、深加工能力有限。遼寧省的勘探企業應當“走出去”,與當地政府合作開發能源資源,建立能源深加工企業。日本和韓國的自然資源比較匱乏,對東北亞能源需求量比較大。遼寧省在與東北亞能源大國共同開發能源中下游產品的同時,可采用資源拉動型的合作模式,注重開拓日韓能源終端消費市場。

        參考文獻:

        [1] 遼寧省統計局.遼寧統計年鑒(2012)[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12.

        第4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關鍵詞:新型城鎮化;以人為核心;城鎮化建設

        基金項目:該文章為2014年度濰坊市社會科學規劃重點研究課題前期研究成果,批準文號:濰社科學術委發〔2014〕4號。

        改革開放以來,城鎮化在拉動經濟快速增長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以往的城鎮化與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直接相關,以土地擴張為主的規模城鎮化的特點比較突出。進入發展型新階段,這種規模城鎮化的矛盾問題日益凸顯,難以為繼。實施“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戰略,促進城鄉共同發展”已成為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的政策選擇。

        一、當前我國城鎮化發展中存在問題分析

        在城鎮化進程中全國當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有以下方面:

        (一)人口城鎮化速度明顯滯后于土地城鎮化速度。從全國來看,目前我國的城鎮化發展狀況,土地的城鎮化也快于人口城鎮化。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城鎮人口71182萬人,城鎮化率達到52.57%,2013年城鎮人口73111萬人,城鎮化率達到53. 73%,這里的城鎮人口統計口徑為常住人口,其中包含了2.34億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如果去掉城鎮化率中的“虛高”部分,2013年的戶籍城鎮化率只有36%左右。遠低于世界銀行統計的中等收入國家平均48.5%的水平。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國土資源部的重視。

        (二)人口城鎮化速度明顯滯后于工業化速度。當前我國人口城鎮化滯后于工業化,城鎮化質量不高,“半城鎮化”問題突出。國際經驗表明,城鎮化率與工業化率合理比值為1.4 ~2.5 ,2010 年我國為1.06,即使這三年來有所增長,但仍尚未進入合理區間。2012年城鎮化率為52.57%,工業化率為45.3%,兩者比率為1.16。根據世界銀行數據,2012年世界平均城鎮化率是53%,我國城鎮化水平與之基本持平,但我國城鎮人口的統計口徑是包括2億多農民工的常住人口,而且,與世界其他國家發展相比,我國城鎮化明顯滯后于工業化和經濟發展水平。如果以城鎮化率與非農就業人口比重比較,2012年農業與非農就業比重分別占33.%和66.4,農業與非農產業產值占GDP比重分別為10.1和89.9城鎮化率遠低于非農產業就業水平,也滯后于產業轉換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農用土地轉化為非農用地、鄉村地域轉化為城鎮地域,大量失地農民卻無法完成真正的身份轉變,無法享受城鎮化帶來的對應福利待遇。

        (三)“半城鎮化”狀態容易引發諸多社會矛盾。城鎮建設征用集體農用地,造成了大量失地農民。雖然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一些失地農民能夠獲得高額的征地補償,但這并不是普遍現象。近幾年,我國每年征地面積在500萬畝左右,其中耕地在300萬畝左右。由于征地補償標準較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在一些地方難以達到“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要求;加之其他外部因素的影響,失地農民普遍面臨就業難題。大量失地農民形成一個既不同于農民,也不同于市民的過渡性群體,徘徊在城市邊緣。這個群體中的很多人,由于文化程度、勞動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在城市就業困難,收入不穩定,享受不到和城鎮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也無法再回到農村,容易陷入貧困的境地,成為事實上的弱勢群體。

        (四)農民工“市民化”進程艱辛,享受的公共服務水平相對較低。這些被城鎮化的農民工享受的公共服務水平相對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教育服務不足;二是醫療服務不足;三是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比例低;四是公共文化服務不足,多數農民工文化生活貧乏。五是住房保障程度低;六是在城鎮落戶難。;在城鄉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城鄉二元結構還沒有消除的情況下,城鎮居民和農民工基于收入、待遇差異等因素,形成了城鎮中新的二元結構。

        二、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的路徑選擇與分析

        (一)賦予農村土地物權,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合理的土地制度,則能夠在城鎮化過程中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城鎮化的成本,加快新型城鎮化進程。明確土地產權是保證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一個重要措施。當前中國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出現的許多農民土地權益問題是由于土地產權不明晰所造成的,因此,當前我們必須加快土地確權工作,通過征地制度改革,切實保障農民在土地上的各項權益,讓農民分享城鎮化的成果,這是當前中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中的一個重大問題。

        (二)加快推進社會公共服務均等化。要體現城鎮化過程中“人”的核心地位,還要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

        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擴大農民工社保覆蓋率。消除靈活就業農民工在流入地參與城鎮社會保險的障礙。允許農民工在流入地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城鎮社會醫療保險,政府應盡快對各項保障制度的銜接和轉換運行統籌規劃;努力解決農民工子女就學問題。完善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規劃,盡快整合現有培訓資源和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形成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網絡。針對農民工的實際需求, 展免費就業前培訓和再就業培訓,統籌城鄉的職業培訓資源,提高培訓質量和效率,提高農民工的就業競爭力。

        (三)大力發展鎮域經濟,為新型城鎮化夯實基礎。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和崗位以及良好的創業環境是以人為核心城鎮化的重要保證。要進一步搞好鎮域產業規劃,突出抓好服務業園區、工業園區和現代農業園區發展。不同鄉鎮要立足自己的區位優勢、資源條件和發展潛力,合理確定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憑借歷史傳統和本地資源,走“一鎮一品”的發展道路。特別是大力發展農產品加工、資源開發、傳統手工藝等鎮域工業,加快商業、飲食、服務和旅游等第三產業的發展,不斷增強小城鎮經濟實力。

        第5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一、醫療問題的癥結所在

        從1984年到今天,我國的醫療衛生改革已經歷了23年。然而,2005年全國衛生工作會議稱,中國內地有48.9%的群眾有病不去醫院就診,有29.6%的病人應住院治療而不住院。面對近一半的人“有病不醫”的現象,不得不思索一下我們醫療行業改革的探索將走向何處?

        (一)醫療費用上漲過快,市場化難免其責。醫療費用大體可分為基本醫療費用和醫療保健費用。基本醫療費用是指日常性醫療費用,即人們生病所進行的醫療消費。基本醫療本身是一種缺乏需求彈性的商品,即患者對基本醫療的需求量不會因其價格上升而明顯減少,或因其價格下降而明顯增加。隨著我國醫療市場化,一方面,醫院作為“經濟人”要不斷地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開大藥方、使用昂貴的高利潤藥品、作不必要的檢查的情況;另一方面,為了吸引患者,各個醫院都競相引進先進尖端的設備,使看病的價格越來越高。在需求量基本穩定的情況下,價格上漲,最終導致整體基本醫療費用的上漲。醫療保健費用是指為保持身體健康而進行的醫療消費。醫療保健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奢侈品,其收入彈性較大。每個人為健康支付的費用是其生命價值的函數。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人們越來越重視自身健康,愿意為健康增加更多的投入,因而醫療保健費用上漲是一種正常現象,也是一種普遍的趨勢。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醫療費用的總體上漲雖然不能完全歸因于醫療市場化,但是市場化造成醫療機構的逐利行為,使基本醫療費用的上漲是不可否認的。

        (二)醫療保障領域公平性差,政府責任缺失。醫療保障制度作為一種制度,其實質是政府重新調整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體現社會的公平性與互濟性。而我國醫療保障領域的公平性問題是十分嚴重的。世界衛生組織(WHO)2000 年的世界衛生報告稱,全球191個國家,中國衛生系統公平性指數評估排名為第188位。第三次國家衛生服務調查顯示:我國城鎮中44.18%的居民沒有任何醫療保險, 而農村居民這一比例高達79.11%。這部分沒有任何保險的群體一旦生病,所有的費用都將全部由自己承擔。過低的保險覆蓋率使得醫療保險喪失了它本應具有的功能,不利于疾病風險的分散。可見,在醫療保障這個本該由政府承擔責任的領域,政府卻嚴重缺位。

        二、醫療領域的特殊性容易出現市場失靈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醫療市場是一個十分特殊的市場,容易出現“市場失靈”,醫療改革和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地要考慮到這些特殊性。

        (一)預期的不確定性。從整個人群的總體特征來分析,疾病的發生具有相當程度的可預見性。但是對于個人來說,會在何時生病,生什么樣的病是不確定的。

        (二)醫患雙方信息不對稱。在醫療服務市場上,醫患雙方信息嚴重不對稱。病人處于信息劣勢。絕對占有診療信息的醫生有可能鼓勵病人“過度消費”。正如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指出的那樣,醫療市場中醫患之間信息不對稱狀態,使購買服務出現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三)公共產品及負外部性。基本醫療服務是一種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即一個人對基本醫療的消費不會減少其他人對其的消費,具有非競爭性與非排他性。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患者的疾病還具有負外部性, 即患者所患疾病不僅對其個人的健康產生影響,如果不及時治療, 還會影響到他人的健康。例如,SARS等傳染性疾病。

        (四)醫療行業具有一定的壟斷性。由于醫療直接關系著人們的生命健康,國家對醫療衛生行業準入資格有許多嚴格的規定,必須達到一定條件的機構和醫務人員才能從事營利或非營利性醫療服務。醫療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和技術性,使得醫療市場具有一定的壟斷性。

        三、醫療改革和醫療保障制度的路徑選擇及政府與市場的角色定位

        醫療費用的大幅度提高,醫療保障體制的不健全,使得人們對醫療的需求出于經濟原因很難得到滿足,而醫療困局的根源都直接指向了“政府”與“市場”。建立一個政府職責清晰、市場競爭有序的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體系,既是醫療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外部條件,又是從體制改革入手解決醫療困局的治本之策。

        (一)加強政府責任。醫改以來,一個總體傾向就是政府減少了對醫療保障的財政責任。2002年,政府財政衛生支出864.49億元,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從1978年的32.16%下降到15.21%;社會保險和其他衛生支出1503.62億元,占衛生總費用的比重從1978年的47.71%下降到26.45%目前我國的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社會公平性差、醫療資源配置效率低,占我國總人口20%的城市人口享有全國80%的衛生資源,而占總人口80%的農民只享有全國衛生資源總額中的20%;醫療高新設備、高新技術人員都集中在城市,而農村地區,特別是貧困地區缺乏基本的、必要的醫療設備,且衛生服務技術含量過低。雖然城市中已建立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學生、兒童、城鎮無職業者、農民工等廣大群體仍沒有任何保障。縱觀世界各國醫療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都離不開政府責任。醫療體制的完全市場化與醫療行業的公共產品性質與公益屬性相悖。社會事業領域或者公共服務領域和一般經濟領域的目標不一樣,評價標準也不一樣。比如經濟領域的評價標準就是微觀經濟效率,而公共服務領域的評價標準應是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而加強政府責任是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內在要求。

        提出加強政府責任,并非是重新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全包的方式。政府的角色應定位于保障社會公平、財政支持、行業監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保障社會公平方面:①促進醫療資源公平配置。通過提高醫療服務的覆蓋面和平衡醫療服務在各個社會階層的利用率來保障醫療服務的社會公平。公平分配醫療衛生資源和服務,保障人們獲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促進健康公平。整合醫療資源,大力提高農村、中西部地區和基層公共衛生資源的比重。②加強醫療保障制度公平建設。公平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應有之義,而我國目前醫療保險的低覆蓋率無法充分發揮保險的“大數法則”效應,即風險分散功能。政府應該加強基本醫療保險的建設,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推進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完善困難居民醫療救助,提高我國醫療保障的公平性。

        在財政支持方面:政府責任主要體現在對醫療的籌資方面。首先,建立各級政府間規范的責任分擔與資金投入機制。確保國家對醫療費用的投入與國民經濟增長同步,保障全體公民的基本醫療和基本醫療保障的投入。其次,強調“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逐步建立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向多樣化的醫療體制。

        行業監管方面:對于由技術門檻、沉淀資本等形成行業壟斷的一般市場,政府的作用是引入充分競爭以打破壟斷。但對于醫療市場的行業壟斷,由于政府要保障醫療服務的質量,對人們的生命與健康負責,政府不能過分強調通過引入競爭來打破壟斷,相反還要限制過度競爭,對醫療行業的不正當競爭進行監管。

        信息披露方面:政府應強化醫療信息披露制度,減少醫患關系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進而遏制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上升和道德風險等問題。

        (二)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主導醫療改革和醫療保障制度對克服各種市場缺陷,協調公平與效率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同時應該看到政府也不是萬能的。例如: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費用支出的膨脹。由于人們對健康的重視,醫療服務天然具有趨高性。在任何一個國家,全部由政府承擔的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障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最發達的國家,政府也不可能滿足每一個患者的醫療需求。在實行全民普遍保障型的英國,也因財政負擔過重而在近幾年加大了引入市場機制的改革。還有政府運行效率。政府機構不斷膨脹,人員不斷增加,管理費用的提取比例日益提高,但辦事效率卻越來越低下,這是全球政府公共事業管理機構的一個通病,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政府介入也不例外。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行政體制來運行,就會影響資源配置的效率,產生尋租等現象。

        雖然醫療改革和醫療保障的現狀不盡如人意,但并非對市場機制的全盤否定,在醫療市場化改革以來,由于競爭機制的引入,醫療服務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不可否認的。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既要加強政府責任,又要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改革不是強化政府弱化市場,而是通過完善政府職能來加強市場機制的作用。在醫療服務方面,政府的作用應該是提供基本醫療,而其它如對醫療保健的需求應交給市場。對基本醫療實行政府指導下的按成本定價,醫療保健實行市場供求定價。在醫療保障方面,應加快發展商業醫療保險。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我國的國情、國力決定了政府提供的醫療保險只能暫時維持在低覆蓋水平、低層次上,提供最基本的醫療保障,比如腎移植等大手術必須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其它方式尋求醫療保障。發展商業醫療保險可以將更多社會成員納入醫療保障體系,這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醫療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增進了社會福利。

        第6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內容提要: 在期待利益賠償難以適用之時,為免債權人支出的費用被浪費,法律上當設法應對。信賴理論在費用賠償的正當化說明、損害的界定及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的確認上均存有缺陷。反之,若保留贏利性推定理論的合理部分,而在費用抵償的途徑、費用抵償的實現的理解上作相應調整,則可為費用補償提供有力的支撐。在適用徒勞費用補償請求權時,應注意理清其與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以及完整利益損害、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

         

         

            債務人違約之時,通過賠償期待利益,債權人可使自己處于倘債務人如約履行自己本會處于的狀態。但期待利益賠償有時而窮,主要原因在于:債權人對于賠償額的計算與舉證未必具有合理的確定性;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訂立合同并非旨在追求物質性利益,此時期待利益難以量化。有鑒于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相應安排,以便債權人能夠就其出于準備履行等原因支出的本在合同如約履行中得到補償的費用在違約救濟中得到補償。解決這種因合同得不到債務人履行而由債權人徒然支出的費用補償問題的路徑大致有二,即信賴理論與贏利性推定理論。二者取向有別,但均有程度不一的缺陷。考察兩個理論各自的主張及理據,進而明乎其利弊優劣,有裨于擇其不善者而摒棄之,擇其較善者而改進之,以為費用補償的處理提供較為切實的理論支撐。

            一、費用補償[1]的必要性

            合同當事人通常會做出自愿的財產犧牲,支出各種費用。依內容的不同,這些費用可以分為:準備履行的費用,如承攬人為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成果而耗費的金錢;為取得對方的履行而支出的費用,如居間報酬、土地登記費、公證費、運輸費用等,倘買方為了支付價款而向他人借錢,債務利息(schuldzinsen)亦屬于此種費用;[2]為使用取得的標的而支出的費用,著眼于對方所提供的標的的使用,合同當事人也會有費用的支出,如購買機器者為安裝機器會支出費用,購買油畫者可能也會為置辦畫框而耗費錢財;為將標的作進一步的投資而支出的費用,與單純地使用合同標的并享有其利益不同,某些時候,合同當事人打算對合同標的作投資性的使用。在對方履行之前,其人多已進行了相關籌備活動,因而有費用的支出。譬如,租賃他人的房屋以從事經營活動者在對方交付房屋前可能即已基于自己的營業規劃而采購貨物、印制廣告材料。[3]

            倘債務人違反了合同,債權人通常不必擔心其所支出的上述費用付諸東流。這是因為,在計算期待利益之時,費用的支出多已得到了考慮。申言之,計算期待利益的一個公式為:“期待利益 = 信賴性支出(cost of reliance)- 避免的損失(債權人本應投入合同履行的資源被轉作他用)+ 利潤 + 其他損失(包括附帶性損失與結果性損失)”。[4]不過,由于債權人從合同中得到的利潤難以確定等因素,該公式以及期待利益計算的其他公式均有力絀之時,致債權人無從實現其期待利益,其已經支出的費用遂有成為徒然支出的費用[5]之虞,以何種方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而使支出的費用不致徒糜的問題因之浮出水面。

            概括而言,債權人的期待利益保護面臨困境的場合可分為兩種。

            其一,是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證明的場合。

            如果債權人簽訂合同直接是為了滿足物質性利益,則其期待利益當能以金錢度量,而以該筆金錢為額度的賠償也就滿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賠償期待利益的主張并非沒有門檻,那就是債權人應估算出其期待利益價值幾許并在訴訟中加以舉證。關于期待利益的計算與證明,德國、英國的法律實務均有要求,[6]而在美國,更是有著制度化的確定性規則。該規則在 19 世紀中期由法院創立,后在《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52 條[7]得到明定,與可預見性規則、減損規則勢成鼎足,同為違約損害賠償的基本限制措施。確定性規則是此一原則的體現:證據應當足以使事實調查人(factfinder)相信發生損失比不發生損失的可能性更大,并且應當給事實調查人以計算損害賠償額的合理基礎。相應地,確定性規則涉及了兩方面的調查:作為起點的問題是原告是否證明了損害;倘證明了損害,接下來的問題是原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證據,以便事實調查人能夠確定損失數額。[8]

            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證明,或者說難以滿足確定性要求的情形大致有三:就履行標的來說,客觀的價值喪失不存在;能夠補償支出費用、阻止其價值貶損的替代交易不可行;無法以合理的費用確定原告所喪失的利潤。[9]三者之中又以喪失的利潤無法確定最為重要。總體而言,喪失的利益無法確定涉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債權人從事的是新的營業活動。在 1907 年的 standard supply co. v. carter & harris 案中,美國的法院確立了新營業規則。根據該規則,如果一項營業正處于考慮之中,但是并未建立或實際運作,希望取得的利潤過于不確定、具有猜測意味,(法院)對該利潤不應加以考慮。[10]在早期,新營業規則適用得較為嚴格,非違約方從事的是新營業的事實當然排除所喪失利潤的可賠性。為免對非違約方過于苛刻而違約方反而可以逃避賠償,美國的法院嗣后對新營業規則作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如果能夠提供合理確定的資料,原告的營業為新營業并不當然否定關于利潤的證據之確定性。專家證言、市場分析與調查以及包括相似營業記錄在內的經濟與財務資料可能提供充分的確定性,以證成預期利潤的賠償。[11]

            第二,合同延續的時間較長。如果損失的數額取決于價格水平、買受人的需求或者其他具有高度變動性的事由,并且在一段時間內難以了解,美國的法院會對判定損害賠償特別謹慎。比如,在 center chem. co. v. avril, inc.案中,系爭合同是履行期限為 20年的貨物買賣合同。法院認為,原告對余下 16 年的利潤損失的證明沒有達到充分確定的程度。[12]

            第三,合同的贏利取決于公眾的一時興致。在違反舉辦體育活動、戲劇演出或其他形式的娛樂活動之合同時,美國的法院通常會判定由此而喪失的利潤過于不確定從而無法獲賠。[13]比如,在 kenford co. v. county of erie 一案中,紐約州上訴法院判定非違約方無權在對方違反建造運動場合同的場合就喪失的利潤獲得賠償。其指出,在試圖確定未來 20 年內的損害賠償數額時,必須特別慎重地考慮經濟生活中的各種實際情況,以及大眾對職業體育運動的變化無常的興致和支持。[14]

            第四,完成合同的成本難以確定。即使違約的被告惟一的義務是為原告的履行支付價款,原告的期待利益仍可能過于不確定,此時法院亦無從判賠。拿建筑合同來說,如果在承包商的工作完成之前所有權人違約,除非承包商能夠以一定的明確性證明其完成工作尚需多少成本,否則不能就期待利益損失得到賠償。[15]

            第五,系爭合同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點在于至少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以屬于概率性的事件(偶然事件)為前提。倘在偶然事件發生前一方違約,則非違約方很難證明倘不出現違約,偶然事件究竟是否會發生。[16]為便補救,法院有時會盡力估算原告所喪失的機會的價值,并判令被告賠償該價值。[17]但在許多場合,機會的價值具有高度的猜測性,原告獲利的希望可能極為渺茫,從而法院不會承認其價值,原告亦無從獲得賠償。[18]

            除上述情形外,尚有其他原因可導致喪失的利潤難以計算或證明。比如,出版合同等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利潤是難以估算的。在美國的 freund v. washington square press, inc.(1974)案中,被告出版商拒絕履行出版原告所撰書籍的義務,鑒于原告因該書的出版能夠獲得多少版稅極難確定,法院做出了數額僅為 6 美分的名義賠償判決。在德國,亦有因系爭合同涉及雜志的出版而難以確定原告的期待利益的案例。[19]

            其二,是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的場合。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大量非以贏利為目的或者說非商業性的合同。[20]此類合同大致可分兩種,即具有非物質性目的的合同與消費性合同。前者如與政黨、工會、非營利社團的集會,召開會議,家庭慶祝活動有關的合同;后者如購買房屋用于自住或購買日常生活用品的合同。[21]就具有非物質性目的的合同來說,債權人并非以財產為標準確定其對于合同履行的利益,相反,其本意就不在于追求以金錢為計量標準的利益。就消費性合同來說,使用的喪失會使債權人失去使用、享受合同標的物的利益。如果不能借助價值補償、成本計算等方法確定期待利益,債權人的利益維持亦面臨著困難。[22]

            總之,在期待利益難以計算或舉證或合同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情況下,期待利益賠償即無從落實,債權人已經支出的費用則會付諸東流。法律不應坐視非違約方白白受損,而是應確認其就費用獲得補償之權。此種請求權與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毛期待利益)是擇一而非并用關系,以免債權人獲得雙重賠償,無本獲利。至于完整利益損害以及附帶損害賠償請求權,與費用補償請求權指向不同,無重疊之虞,可以合并主張。另需要指出的是,倘債權人同時請求補償費用并賠償喪失的利益(凈期待利益),應當允許,不過此為期待利益的計算方式之一,其中的費用補償并不具備獨立意義。

            二、徒勞費用補償的兩個路徑

            在某些國家,徒勞費用補償的必要性得到了承認,法律亦對該問題做出了回應。[23]大致而言,徒勞費用獲得補償的路徑主要有二,即以信賴理論為依據與以贏利性推定理論為依據。

            (一)信賴理論

            早在 1664 年的 nurse v. barns 案中,英國的法院就認可了徒勞費用的補償。在早期,英美法院的立場曾與德國法上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相近。比如,在美國 1884 年的 united states v. behan 案中,法院指出,合同的價值至少會填補花費(outlay)。[24]但在富勒與帕迪尤的《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25]一文分兩個部分于 1936 年、1937 年發表后,英美的主流觀點遂以富勒的信賴理論(reliance theory)為費用補償的根據。該理論在德國亦有其擁躉。

            富勒的信賴理論不單是關于違約救濟的理論,它同時也對合同效力的來源發表了看法。富勒確認了返還利益、信賴利益、期待利益三種利益,其目的分別是:防止違約的允諾人通過犧牲受諾人的利益而獲得利益;使受諾人處于與允諾作出前相同的處境;使原告處于與被告履行了允諾相同的處境。[26]這三種利益要求司法干預的正當化程度不同。正義的通常標準會認為司法干預的要求從返還利益到信賴利益再到期待利益依次遞減。返還利益涉及不當致貧與不當獲益的結合,為救濟提供了最為有力的理由。信賴利益賠償之所以較期待利益賠償更為正當,在于其與后者的正義理論意味不同。真的信賴了允諾的受諾人,即使他并未因此使允諾人受益,與單純的因為未得到被允諾給他的東西而要求賠償的受諾人相比,無疑提供了予以救濟的更為迫切的理由。對處境改變的賠償與對喪失期望之事物的賠償,在亞里士多德哲學的意義上分屬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的范疇。就后一種賠償而言,法律不再只是尋求恢復被擾亂的現狀,而是要使情況進入新的狀態。它不再防御性地或恢復性地發揮作用,而是擔當了更為積極的角色。如此,法律救濟的理由喪失了其不證自明的特性。[27]

            富勒認為,其時關于期待利益賠償正當性的三種理由即心理學的、意志理論的與經濟或制度方法的解釋均難令人信服。在他看來,法院判賠期待利益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期待利益賠償實際上服務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與預防。在提供了最有可能就構成對合同的完全信賴的(通常數量甚多并且很難證明)個人作為或不作為補償原告的意義上,期待利益賠償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如果將因為信賴而“未獲得的利潤”亦即因放棄簽訂其他合同而發生的損失考慮進來,保護期待的規則被當作賠償致害信賴的最有效的方法加以采用的觀念看來毫不牽強。比如,業務繁忙的醫生會向違反了診約的病人索要全部的就診費。富勒對此種情形的解讀是,這種費用表面上看起來是對所允諾的費用的請求,以“期待利益”為基礎,但醫生完全有理由將該筆費用當作對喪失從另外一個病人那里賺得相似費用的機會之損失的賠償。在某種程度上,喪失其他機會在簽訂大多數合同時都存在,將這種信賴置于任何一種計算方法(measurement)之下都是不可能的,這可以證成作為賠償喪失機會損失的最有效方法的判給期待價值這一至上規則(categorical rule)。[28]此外,根據期待計算損害賠償的規則也可以被當作是對源自致害信賴的損失的預防措施。任何趨于阻遏違約的東西也會趨于防止信賴引起的損失。由于期待利益較之信賴利益提供了較易操作的賠償計算方法,它在實踐中也提供了更有效的對違約的制裁。[29]其次,判賠期待利益也是促進對商業協議的信賴的需要。在不僅訂立了商業協議并且人們據之而采取行動的情況下,勞動分工得到了促進,商品得以流轉到最需要它們的地方,經濟活動也普遍地被推動。任何將法律保護限于信賴利益的規則都會使這些好處面臨威脅。[30]

            悖論的是,雖然認為信賴利益賠償比期待利益賠償的法理依據更為有力,而期待利益賠償不過是保護信賴利益的便利方式,富勒并未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應全面地以信賴利益為標準,而只是在論文的第二部分[31]整理出了司法干預實際上限于信賴利益或依其見解應限于信賴利益的若干情形,[32]借此表明信賴利益賠償在英美司法實踐中已經存在,并主張其適用范圍應作一定的擴張。

            (二)贏利性推定理論

            債法改革前,德國的判例確立了贏利性推定理論(rentabilitätsvermutung),以解決徒勞費用補償問題。該理論可追溯至帝國高等商事法院 1878 年的一項見解。該院針對《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第 355 條[33]的適用指出,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包括歸還已經支出的價款。其理由為,應當看到在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中存在著事實上的對合同的放棄,因此,歸還價款構成了賠償的一部分。[34]《德國民法典》施行后,帝國法院在 1913 年的一個案件中表達了與帝國高等商事法院相似的見解,并做了較為深入的說明。針對該案的焦點,即原告就其已提供的給付能否請求被告賠償,帝國法院指出:“在計算損害時應當以此為出發點,即根據當事人的意思雙方的給付是作為等價的而相對應的。買方同意支付所約定的價款以獲得對待給付。如果他未獲得該對待給付,則應就其為了獲得對待給付而徒然付出與耗費的得到補償。其所付出與耗費的是他的最小損害。”[35]可見,帝國法院將費用補償的根據確定為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牽連關系。[36]其并明確指出,買方并非將價款之類的取回,已提供的給付的價值表現的只是次給付的計算因素,從而該價值是履行利益數額的最低值。[37]另外,在當時,給付與對待給付的等值性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擬制的,不能被推翻。在案件訴至帝國法院之前,上訴法院曾以合同的正常履行會給原告造成 5.3 萬馬克的損失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帝國法院對此項抗辯不予理睬,而強調當事人所意愿的等值性。[38]

            1930 年,帝國法院又做出重要判決,指出除已經支付給賣方的價款外,買方尚可就任何其他因顧及到合同而支出的費用主張賠償。理由在于,通過所期待的買賣標的物的交付而取得的利益,買方本來能夠將該費用收回。不過,賣方可以反駁關于等值性的推定,并證明被納入買方的損失計算中的費用即使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也不能或僅能部分地被賺回。其并重申,在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買方只是在事實上將已經支付的價款要回,已支付的價款的數額是作為基本的、明確的損害得到考慮的。[39]至此,贏利性推定理論的要點均已經得到明確。二戰之后,該理論被接受下來,用于處理費用補償案件。

            概括而言,贏利性推定理論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費用補償的本質不是消極利益賠償,而是積極利益賠償。其特點是將原告已支出的費用當作積極利益的計算要素。已支出的費用自身不成其為損害,法院只是推定債權人遭受的損失的數額至少與其已支出的費用相等,[40]或者如某些法院所言,損害在于補償可能性的喪失。[41]

            第二,在贏利性的理解上,強調雙方當事人給付的等值性。給付的等值性意味著原告為準備給付、提供給付所支出的費用本可通過被告的履行而被賺回,從而應支持費用補償請求。

            第三,合同的贏利性是被推定的,債務人可加以反駁。如欲反駁,債務人應就其與債權人的交易不會給債權人帶來利益進行舉證,而舉證債權人打算將債務人提供的標的用于可以證明將造成損失的企業目的不會導致贏利性推定被駁倒。換言之,推定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給付的價值,并以該價值將填補為了該價值而支出的費用為出發點。推定針對的并非債權人企業的贏利性。[42]

            贏利性推定理論為徒勞費用補償提供了學理上的根據。鑒于采納該理論時對債權人的保護仍有不足,德國債法改革時立法者又專設了第 284 條。該條規定:“債權人可以不請求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而請求償還其因信賴獲得給付而支出并且可以合理地支出的費用,但即使債務人沒有違反義務,支出費用的目的也不會達到的除外。”在此條的解釋上存有歧見:信賴理論、贏利性推定理論、受挫理論(frustrationslehre)[43]均有支持者,另有論者回避了學理基礎問題,而滿足于討論構成要件等問題。

            三、對徒勞費用補償兩個路徑的批評與修正

            信賴理論與贏利性推定理論的見解已如上述,二者對于費用補償的說明有著優劣之別,故此需要摒其劣者而改其良者。

            (一)對信賴理論的批評

            除了將信賴利益賠償定性為矯正正義外,信賴理論主要是通過貶低期待利益賠償的意義為信賴利益賠償立論的,但其所做的批評頗為牽強,在法律技術層面上,亦無從處理何為損害、何為致害行為、因果關系如何理解等責任要件問題。

            1.意思理論兼對合同效力的來源與違約救濟的標準做了說明

            在富勒批評的期待利益賠償的三點根據中,意思理論最為重要,因此首先應檢驗富勒對它的批評是否有力。富勒認為,盡管意思理論與違約損害賠償問題有一定的關系,但是不能認為它在所有情況下都要求對于期待的事物給以賠償。即使一個合同意味著一種私法,它也是一個通常對自己被違反時應如何處理只字不提的法。因此,在意思理論與將損害賠償限于信賴利益的規則之間不存在必然的矛盾。[44]此項見解的特點是,不對意思理論之于合同效力的說明作否定評價,而主張違約救濟以信賴利益為限與之并不抵觸。但筆者認為,實際上,意思理論所關注的并不單純是合同拘束力的來源,它同時也對違約救濟表達了看法。意思理論的基本見解是,合同義務是當事人自己施加給自己的。許諾(commitment)之所以可強制是因為允諾人意欲或選擇受其許諾的約束。合同法使當事人的意思得以體現,并且保護當事人的意思。使用強制力以反對背信的允諾人在道德上是正當的,原因在于允諾人通過先前的運用意思自己認可了強制力的使用。既然在做出許諾時意欲強制力,允諾人不能抱怨強制力被用于針對自己。[45]既然當事人的意思是合同效力的來源,并且當事人的意思并非空洞的,而是也明確了合同權利、義務為何,一旦發生違約,救濟手段就應當是讓違約方如其曾經所愿地履行義務(特定履行)或者賠償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賠償之基于正義理論的正當性

        2.    富勒認為,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化程度低于信賴利益賠償,因為前者涉及的是分配正義,而后者涉及的是矯正正義。筆者認為,此項見解錯誤地界定了期待利益賠償在正義理論意義上的性質。亞里士多德認為矯正正義與兩種交易即自愿的交易與非自愿的交易有關。前者如買與賣、放貸、抵押、信貸、寄存、出租。它們被稱為自愿的是因為它們在開始時雙方是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則可分為秘密的(如偷竊、通奸等)與暴力的(如襲擊、關押等)。[46]矯正正義是得與失之間的適度。得與失是從自愿的交易借用的詞。例如在買賣和法律維護的其他交易中,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失。而如果交易中既沒有增加又沒有減少,還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們就說是應得的,既沒有得也沒有失。[47]可見,亞里士多德所述的與自愿的交易有關的矯正正義是指交易雙方的得失不適度(如顯失公平)的情況。至于得失適度的交易,亞里士多德本人并未進行定性,其關于分配正義的論述亦未述及之。后世有學者將公正的自愿交易定性為交換正義,如果每一方所給出的東西的價值等于其所得到的東西的價值,交易是公正的。[48]就其本質而言,交換正義也是一種分配正義。通過訂立合同,允諾人給自己施加了義務,同時也為受諾人創造了權利。在違約之時,允諾人因侵害了受諾人的權利而造成了不法損失,賠償受諾人的期待利益即是對允諾人所造成的不法損失的修復或矯正,從而期待利益賠償也屬于矯正正義范疇。[49]因此,在正義理論的意義上,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性并不弱于信賴利益。進言之,期待利益賠償之為矯正正義問題以當事人自愿做出了交換安排為前提,與不訂立合同相比,這一安排以交換正義(分配正義)為基礎。故此,期待利益賠償的正當性還要高于信賴利益賠償。

            3.期待利益賠償之于信賴利益保護的工具性質不成立

            富勒認為,期待利益賠償實際上服務于信賴利益損失的補救與預防。在債務人違約后判其賠償期待利益,是為了賠償債權人因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遭受的損失。筆者認為,此說至少有兩個“硬傷”:首先,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喪失的利益原則上不應得到賠償。以此通常無從獲償的利益損失為落腳點褒信賴利益賠償而貶期待利益賠償,無說服力可言。自經濟學的角度言之,該種利益損失為債權人的機會成本,即拒絕備擇品或機會的最高價值的估價,是為了獲取已挑選的具體實物中具有更高價值的選擇物而放棄或損失的價值。該種成本只存在于做出選擇決定的時刻,此后它立即消失。因此,機會成本從未被實現,被拒絕的選擇物從不能被享有。[50]相應地,債權人既出于自己的意愿放棄與第三人締約而選擇與債務人締約,倘債務人違約,一般也只能主張可以從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中取得的利益的損失。[51]其次,債權人從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可以獲得的利益本質上亦為期待利益,即假如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并且合同正常履行后債權人將會處于的狀態。從而,即使債權人能夠要求債務人賠償未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債務人賠償的也是另外一個期待利益,而不存在借助期待利益賠償保護信賴利益的問題。[52]

            4.信賴理論在損害、致害行為與因果關系問題上面臨障礙

            倘采信賴理論處理費用補償問題,則在損害的界定、不法行為的確認、因果關系的判定等問題上將會面臨不可克服的障礙。首先,支出費用本身不成其為損害。費用是債權人基于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等目的而耗費的,即使債務人不違約也會支出。[53]其次,即使將費用本身當作損害,則致害行為為何?持信賴理論說者多將債務人與債權人締約的行為認作致害行為。不過,損害賠償的基本要求是,致害行為應當是違法的,除非系爭案件中的責任為犧牲責任之類的不以違法性為前提的責任。但債務人的締約行為何來違法性可言?在違約救濟的場合,合同效力是沒有瑕疵的,債務人方面并無欺詐、脅迫等作為瑕疵事由的不法行為。再者,倘將債務人的不履行認作致害行為,違法性要件得到了滿足,因為倘不存在行使給付拒絕權(如不安抗辯權)等事由,不履行均是不法的。但此時又會出現因果關系難題。這是因為,債權人擬獲得補償的費用原則上是債務人違約前即已經支出的,豈能被當作違約行為的結果?

            (二)對贏利性推定理論的修正

            贏利性推定理論將費用補償當作期待利益賠償的特例加以處理,既有合同效力來源、正義理論等意義上的正當性,在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等技術問題的處理上也無懈可擊。如前所述,贏利性推定理論強調損害并非費用自身,而在于因債務人違約而未能取得的利益,該利益至少與費用等額。在此基礎上,致害行為的確認、行為及損害間的因果關系的認定均無障礙:致害行為是指債務人的不履行;不履行與支出的費用未得到填補間有因果關系。不過,贏利性推定理論仍有不足:贏利性推定與賠本交易抗辯的適用局限于雙務合同關系;可得賠償的費用以已提供的給付、準備履行的費用以及用于給付標的的費用為限;在自始并不期待從對方的履行中獲得利潤之時(市政議會廳案即為適例),贏利性推定理論不適用,因為此時并無贏利可言。[54]這些不足源自贏利性推定理論兩方面的缺陷:將費用本可得到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掛鉤;將費用本可得到補償與債權人的贏利掛鉤。倘克服這兩點缺陷,當能為費用補償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理據。

            1.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

            帝國法院在 1913 年即將費用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聯系起來。依其見解,債權人自己所為的給付與債務人的給付在價值上是對等的,倘不發生違約,債權人提供的給付或者為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就被債務人的給付抵償了。因此,債權人可就給付或為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向違約的債務人主張補償。這一觀點本身并無問題,只不過將費用補償與雙務合同的牽連性掛鉤時,所指稱的費用的類型有限,對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的理解亦有限。實際上,債權人支出的費用得到抵償的途徑可分為三種。

            第一,債權人支出的費用通過債務人的給付得到抵償。經此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包括準備履行的費用、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費用。贏利性推定理論基本上是以此種抵償途徑為依據而認可費用補償的,并且該理論對以此種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的理解也失于片面。假如認識到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費用在單務合同中也存在,采納該理論者應當不會反對費用補償在單務合同中的適用。

            第二,“費用 + 給付 = 期待利益”途徑。經此途徑抵償的費用是為使用合同標的物而支出的費用,如購置機器者為安裝機器而支出的費用。倘債務人不違約,這種費用將會在整個的期待利益中得到抵償。反之,在債務人違約時,這種費用無從被抵償。因此,應認可為使用合同標的物而支出的費用的補償。

            第三,費用為進一步的交易抵償。經此途徑得到抵償的費用是指為了將合同標的作進一步投資而支出的費用。債權人若打算在得到債務人的給付后將其用作進一步的投資,通常會著眼于該投資而未雨綢繆地支付相關費用,這些費用會在投資正常進行的情況下得到抵償。比如,購置貨物而加以出售的零售商可能為該貨物制作宣傳材料予以散發,在供貨商如約供貨的情況下,通過商品的銷售,宣傳費用將得到抵償。倘供貨商不供貨而零售商的期待利益無法確定,則可主張就宣傳費用得到補償。將經由進一步的交易得到抵償的費用排除在費用補償的范疇之外缺乏充分的理由。就期待利益賠償來說,其本來就包括債權人經由進一步的交易所取得的利益。從進一步的交易中取得的利益可得賠償,舉重以明輕,為將合同標的投入進一步的交易而支出的費用自然也可獲償。

            2.以何者抵償費用

            依贏利性推定理論,債權人支出的費用將在債務人正常履行合同時被“賺回”,這一見解不適用于系爭合同并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場合。故此,有必要作觀念上的轉換,即用以抵償費用的并非贏利,而是包括非財產利益在內的期待利益。這一轉換與非財產損害得到金錢賠償的限制性立場并不矛盾。比如,依《德國民法典》制定者的看法,限制非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的基本理由有二:其一,對非財產損害作金錢賠償會將非物質利益與物質利益置于同一層次,導致非物質利益的商業化,此與較佳的國民階層所持的觀念不合;其二,如承認非物質利益遭受侵害后可以得到金錢賠償,法官將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55]針對前一個反對理由可以辯稱,非商業性合同的債權人獲得費用補償并非是對其非物質性利益進行了商業化,而只是承認非商業性利益的價值至少高于已經支出的費用,從而在后者的額度上,債權人應得到賠償。至于非商業性利益的價值之超出費用的部分,并未以金錢為尺度加以評判。如此,非物質利益的超然地位可得維持。就后一個反對理由而言,由于已經支出的費用是確定的、易于舉證的數額,并無因為法官需要對非物質性利益進行估價而享有過大的自由裁量權之虞。

            (三)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筆者的路徑選擇

            由上文可見,將債務人的締約行為確認為致害行為,而將支出費用界定為損害,致力于使債權人處于未訂立合同狀態的信賴理論,有著嚴重的缺陷:其對作為期待利益賠償主要根據的意思理論的解讀有失片面;正義理論層面的賠償正當性分析存有偏差;對期待利益賠償的工具性質的論證有混淆概念之弊;對于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的理解亦有舛誤。除此之外,信賴理論尚有以下不足:第一,信賴理論的支持者多將費用補償與以締約過失責任為根據的賠償(或英美法上以允諾禁反言為根據的損害賠償)、通過與第三人締結合同可取得的利益的賠償籠統地涵蓋在信賴利益名義之下加以討論。實則這幾種情形差異很大。后兩者屬純粹經濟損失范疇,[56]其中通過與第三人締結合同可取得的利益為機會成本性質,通常不得請求賠償,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場合的締約成本等損失的賠償有別于費用補償的是,參與締約的對方不法地從事了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行為,此行為系賠償的根據所在。第二,信賴理論難以對費用補償的兩個限制因素,即非違約方締結了本合同以及與非違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本來無從達成,做出合理的說明。反之,以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為基礎則易于闡明之。費用補償既為期待利益賠償的變通做法或者說低標準的期待利益賠償措施,倘期待利益無從實現或為負數,費用補償自然受其影響。再者,依信賴理論,賠償的目標是置債權人于未訂立合同的狀態。將此項見解用于實際,有時會產生頗為牽強的結論。比如,在美國的 sullivan v. o’connor 一案(此案的重點不在于費用補償)中,原告作鼻子整形手術失敗。法院依信賴利益理論判被告醫生賠償手術費、原告因進行三次手術而遭受的痛苦的撫慰金,以及因原告的鼻子術后反倒不如從前而發生的損失費。[57]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審理此案的法官自信能夠對鼻子狀況的惡化和手術痛苦作金錢估價,何以其不判賠數額無疑會更高的以期待利益為標準的金錢賠償,而是固執地幫助原告“回到從前”?

            反之,期待利益會以多種方式使支出的費用得到抵償的觀念,簡單而清晰地說明了費用補償的理據,即無論非違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為何,其期待利益一般不會低于支出的費用,而這些費用在債務人如約履行的情況下本會得到填補。另外,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也理順了損害、致害行為、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問題。相較于信賴理論,其為較為妥當的路徑。

            四、費用補償問題與中國法:簡評與規制建議

            上文關于費用補償的必要性與補償的路徑選擇的分析,旨在為我國費用補償問題的處理提供助力。故此,對國內現有研究狀況當有所認識。關于費用補償問題,我國學者進行探討的不多,但亦有所涉獵。概括而言,對此有一定研究的學者多對富勒的信賴理論作了詳略不一的介紹,并主張以該理論為根據處理費用補償問題。[58]另有個別學者傾向于避開討論到底債權人可以主張信賴利益還是履行利益的賠償,而就事論事地處理成本與費用損害賠償問題。[59]這兩種立場均難令人認同。就后者而言,因有著切實的學理基礎的法律制度方具有正當性、妥當性,故回避態度不足取。至于國內學者一般遵從信賴理論,或許是因為富勒的信賴理論有著巨大影響,從而對其缺乏應有的反思。實際上,如前所述,信賴理論有著諸多缺陷。它對信賴利益賠償的證成借助了矯正正義觀念,此外更多的是以破代立,而其對期待利益賠償的破無論是在意思理論的把握上,還是在期待利益賠償正當程度的理解以及期待利益賠償的工具性質的定位上均論證乏力。此外,信賴理論對于損害、致害行為與因果關系等構成要件的界定也未臻精確。相反,自費用抵償的途徑以及以何者抵償費用兩方面對贏利性推定理論進行修正之后,可以順暢無礙地處理費用補償問題,合理地解釋賠本合同與訂立合同的目的因其他原因無從實現這兩個賠償限制因素,并且無在信賴利益的名義下處理性質頗為不同的法律問題之虞。因此,我國宜以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處理費用補償問題。

            至于如何對費用補償問題做出回應,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在現行法的基礎上憑借解釋論處理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在條文中提到了違約損害賠償的范圍。前者第112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后者的措詞與之相仿,其第 113 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單就文義而言,債務人違約后,債權人支出的費用無法得到填補也可謂“因此(違約)所受到(造成)的損失”。此外,可進而在解釋論上明確費用補償的構成要件、賠償限制等問題。若為明晰起見,則宜以司法解釋規制費用補償問題。相應的條文可以是:“債權人可以不請求全面的期待利益賠償,而請求補償其為準備履行合同等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倘違約方能夠證明假如合同如約履行,債權人本來會遭受損失,補償額應作相應的扣減。即使債務人未違反義務,支出費用的目的也無法達到的,債權人不得請求補償。”[60]此一表述的要點在于:第一,明確費用補償與全面的或者說正常情況下的期待利益賠償為擇一關系,前者是無從采用后者時的替代性手段。第二,未正面言及費用補償請求權的構成要件,但由于其為期待利益賠償請求權的替代者,故構成要件基本相同,包括債務人不履行、不履行與損害間有因果關系,不過損害并非是指債務人如約履行時本可取得的利益,而是指已經支出的費用無法得到填補。第三,明確了費用補償的主要限制因素:所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合理的。倘債權人為受領對方的履行或為使用合同標的而支出極不相稱的昂貴費用,則不應就全部費用獲得補償。比如,購畫者為價值 1000 元的畫購置了價值 10000 元的畫框,不應就全部費用得到補償;[61]如果債務人能夠證明債權人與之簽訂的合同乃虧本合同,應依虧損比例對履行準備費用的補償作適當的扣減,否則債權人將會處于較之債務人如約履行更好的境地;倘在債務人如約履行的情況下,債權人支出費用的目的亦無從達到,則不能將目的受挫的風險分配給債務人,而是應由債權人承擔費用損失。

         

         

         

        注釋:

        [1]之所以采補償一詞,是因為依本文的見解(可謂修正的贏利性推定理論,詳見本文之第三部分),費用的支出并非損害,故無從言及費用賠償,只不過在期待利益難以估算時,可認為該利益至少與費用相等。因此,可在費用的額度上判被告賠償。

        [2]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verlag c. h. beck ohg, 2002, s. 163.

        [3]富勒將信賴利益分為固有性(essential)信賴利益與附帶性(incidental)信賴利益。前者是指原告通過合同所能獲得的好處的“代價”,包括對雙務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條件的履行、對訂立單務合同的要求所要求的行為的履行、在以上兩種情形中所做的履行準備以及因締結此合同本身所受的損失。后者不是被告履行的代價,是在合同訂立后自然地發生的,并且可以假定是可預見地發生的,如 nurse v. barns 案中原告承租人所存儲的貨物。在美國,富勒的這一分類后來得到廣泛的接受,并為《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49 條所采:為準備履行或履行而支出的費用,為并存(collateral)交易做準備而支出的費用。固有性信賴利益與附帶性信賴利益大致與本文所列第一、第四種費用相對應,故涵蓋面有限。關于富勒所做的區分,見[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41 頁以下。

        [4][12][14][美]范斯沃思:《美國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1 頁,第 826 頁,第 827 頁。

        [5]所謂徒然支出的費用,即德國法上所說的 vergebliche(od. entwertet, fruchtlos, nutzlos) aufwendungen,英美法上的對應術語為 wasted(abortive) expenditures(expenses)。為便捷計,以徒勞費用或徒糜費用名之均無不可。對于本文所述的情形,英美及德國法上也經常使用信賴利益、消極利益、信賴損害(reliance interest, negatives interesse, vertrauensschaden)等詞。不過,有些論者以為,信賴利益尚可涵蓋債權人倘不與債務人而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可以取得的利益。實則此種利益的賠償一般應予否定。另外,使用信賴利益等措詞者也多持本文所反對的信賴理論。因此,本文未采信賴利益等表述方式,而是稱徒然支出的費用。

        [6]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dunker & humblot gmbh,1991, s. 94; atiyah & smith, atiyah’s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th ed., 2006, p. 406.

        [7]該條規定:“超出證據以合理的確定性允許確立的數額的損失不可獲賠。”

        [8]blum, contracts: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2nd e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p. 608.

        [9]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4.

        [10]scott & kraus, contract law and theory, 3rd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2, p.1034.

        [11]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4th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1, p. 793.

        [13]calamari & perillo, the law of contracts, 4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8, p. 554.

        [15][美]伊曼紐爾:《合同法》(英文影印版),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3 頁。

        [16]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3.

        [17]可行的做法是以原告可能獲得的利潤為出發點,之后再進行扣除以體現原告獲得利潤的可能性的大小。比如,在英國 1911 年的 chaplin v. hicks (2 k. b. 786)案中,經由公眾投票,五十位女性被選中參加選美比賽,其中的十二人將根據訪談中的情況成為優勝者并獲取獎金。原告被作為主辦方的被告剝奪了參加訪談的機會。該比賽的獎金總額為 7488 英鎊,按參賽人數平均每人約為 150 英鎊(7488/50)。法院最后判決被告賠償原告 100 英鎊。

        [18]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4.

        [19]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1; 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5.

        [20]對于非以贏利為目的的合同的債權人究以何種方式主張違約救濟為宜,英美法缺乏足夠的關注,德國法則頗為重視,而迄今最為知名的案例當屬 1986 年的市政會議廳案(bghz, 71, 234)。該案的原告為一右翼團體,其與被告城市簽訂了租賃后者的市政會議廳以舉辦政治集會的合同。其后被告拒絕履行合同,致政治集會無法進行,而原告已支出費用(含宣傳開銷、酬金支出、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等)若干。

        [21]bamberger-roth/grüneberg(2003), § 284, rn. 3.

        [22]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9, 104.

        [23]除英美法、德國法明確地對已經支出的費用予以規制外,丹麥法、希臘法亦有相應舉措。see lando & bealee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s ⅰ and ⅱ,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441.

        [24]leonhard, der ersatz des vertrauensschadens im rahmen der vertraglichen haftung, acp 199(1999), 660, 666.

        [25]時任杜克大學法學院教師的富勒與其學生助研帕迪尤合著該文的契機是,院方提供專項資金推動師生科研合作。1991 年,帕迪尤回憶稱,富勒是論文理論構造的設計師與主要作者,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廣泛研究相關的美國與英國案例、準備腳注并起草旨在探討其時相關判例法的論文第二部分之大部。see shapiro, the most-cited articles from the yale law journal, 100 yale law journal(1991), 1449, fn. 118.

        [26][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3 頁以下。

        [27][28][29][30][40][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一),韓世遠譯,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7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6 頁,第 421 頁,第 422 頁,第 423 頁,第 418 頁。

        [31]論文第二部分的中譯本可見[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二),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 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8-257 頁。

        [32]這些情形包括:確定性要求排除以期待利益為標準計算損害賠償、以期待為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會給允諾人施加不適當的負擔、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外在情事的干擾(如履行不能和合同受挫等)、合同的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涉及非商業性標的的交易等。

        [33]該條規定:“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之時,買方可以選擇是在基于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之外同時要求履行,還是替代履行要求基于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者放棄合同,如同該合同未被訂立一樣。”

        [34]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48. 應當指出的是,借助贏利性推定理論加以處理的案件,早期有許多與已提供的給付有關。這是因為,在德國債法改革前,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不得并用;債法改革后,由于《德國民法典》第 325 條規定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可以并用,已提供的給付的返還已不再屬于費用補償的范疇,而由解除制度加以處理。

        [35]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peter lang gmbh,2007, s. 7.

        [36]müller-laube,vertragsaufwendungen und schadensersatz wegen nichterfüllung, jz, 1995, 538,539.

        [37]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 284 bgb,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4, s. 68.

        [38]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284 bgb, s. 68.

        [39]schackel, der anspruch auf ersatz des negativen interesses bei nichterfüllung von verträgen, zeup 2001, 248, 249ff.

        [40]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284 bgb, dissertation, uni köln, 2003, s. 15.

        [41]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s. 13.

        [42]huber, leistungsstörungen, bd. ⅱ, j. c. b. mohr, 1999, s. 273.

        [43]該理論于 1907 年由著名民法學者 andreas von tuhr 提出。其基本主張是,債權人為之支出費用的目的因債務人的不當行為而不能達到,費用因受挫而應被視為損害。見 schneider, § 284 bgb—zur vorgeschichteund auslegung einer neuen norm,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7, s. 194.

        [45]barnett, a consent theory of contract, 86 columbia law review (1986), 269, 272.

        [46][47][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尼各馬可倫理學》,廖申白譯,商務印書館 2003 年版,第 134 頁,第 138 頁以下。

        [48]gordle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7, contracts in general, chap.2, contract in pre-commercial societies and in western history, j. c. b. mohr, 1997, p. 16.

        [49]smith, contract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3, 391. 哲學學者亦有同樣看法。見余紀元:《亞里士多德倫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0 頁。

        [50][美]伊特韋爾等編:《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三卷,經濟科學出版社,1996 年版,第 769 頁以下,機會成本詞條(執筆者詹姆斯•布坎南)。

        [51]債權人喪失通過與第三人締約可取得的利益屬于純粹經濟損失,該損失的賠償性質為侵權損害賠償。鑒于一般財產利益無社會典型公開性等因素,責任的成立應以債務人知道債權人與第三人可能締約、債務人與債權人締約旨在挫敗債權人與第三人的交易等事實為前提。

        [52]附言之,富勒所認為的法院判賠期待利益的第二個原因,即“判賠期待利益也是促進對商業協議的信賴的需要”,也存在著概念混淆。從上下文來看,該表述中的信賴實際上對應于期待利益,而不是使債權人處于假如合同未訂立的狀態意義上的信賴(利益)。

        [53]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 § 284 bgb, s. 13.

        [54]staudinger/otto(2009), § 284, rn. 18.

        [55]lange/schiemann, schadensersatz, 3. aufl., j. c. b. mohr, 2003, s. 426.

        [56]筆者此前論述過合同不成立或無效型締約過失責任的侵權責任(具體而言為造成了純粹經濟損失的侵權責任的一個類型)的性質。見張金海:《耶林式締約過失責任的再定位》,《政治與法律》2010 年第 6 期。

        [57]hillman,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thomson reuters, 2nd ed., 2009, p. 174.

        [58]參見韓世遠:《違約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9 頁以下,第 481 頁以下;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21 頁;李永軍:《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55 頁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23 頁以下。

        [59]許德風:《論合同法上信賴利益的概念及對成本費用的損害賠償》,載《北大法律評論》(第 6 卷第 2 輯),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1 頁。

        第7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多數雜志的命運,是打了一次“飛的”,最后落入廢紙筐。我想那些主管投放廣告的媒介人每天都會面臨蜂擁而至的來件,可憐那些渴望被“寵幸”的樣刊,歸宿大多是廢紙筐吧。

        我的一位師弟在《廣州日報》做一個叫“博閱”的閱讀欄目,鑒于該報在廣州的“首席”影響力,他每天收到的書件“海了去了”。問他讀不讀,說先棄之一邊,今后有時間再讀。他家可謂“樣書充棟”了。他立志退休后辦一家民間圖書館。

        我們都是資訊時代的寵兒。海量資訊,充裕選擇,養成我們挑剔的閱讀習慣。文章也好,書刊也好,要求更精、更短、更實用――讀短東西成為偏好,一個微閱讀時代來臨了。

        《新周刊》2006年做過專題“淺閱讀”,海量資訊時代,什么都是快速瀏覽,無論好文與爛文,只要你標題起得好,點擊量就竄升,有時爛文甚至超過美文。本文所述“微閱讀”即是這個“淺閱讀”的延伸發展。

        說起標題黨,智能手機的出現加重了這個趨勢。門戶網專門訂制了一個智能手機主頁,更短小,更精粹,也更聳人聽聞。竊以為,智能手機將改變中國人的閱讀習慣與品位,這個小玩意將對未來產生巨大影響――那可是一個用戶正日益膨脹的巨大市場啊。

        我在車上翻看中國移動廣東公司的手機報已成為一種習慣,未到辦公室前,大事已知分曉。內中新聞每條不過百字。因此,我有意辦一份手機語錄報,緣由是《新周刊》每年的《年度語錄》和《嘴上風暴――十年語錄精選》熱賣到不斷加印。手機語錄報的意圖是用語錄帶出人物或新聞事件,不啻為一種方便掌握資訊的微閱讀,有趣且實用。無奈,向有關部門打聽一下,刊號已不批了。

        Twitter在美國的盛行,不僅改變了互聯網生態,Twitter、Facebook代表的是關系互聯網,它們將改變美國人的溝通方式、總統大選方式,直至改變人們的閱讀方式。以后,所有長文,尤其是與己利害關系不大的文章,再精彩也無人光顧了。

        口袋書、手機報、Twitter,都代表微閱讀。對此,我們不能有過多微詞,因為這是人類在面對資訊爆炸情況下的自然選擇。要知道今天一個小學生一天的閱讀量,包括文字、影像、廣告等,超過15世紀一個古人一年的閱讀量。一份《廣州日報》60個版17萬字,就是彼時古人一年的閱讀量。

        微閱讀盛行于世,主導未來。依個人之見,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開機化生存,手機、電腦一開就意味著你與這個世界聯通了,資訊會無孔不入,這些資訊大都更微、更誘人,以極力抓住你的眼球為能事。

        第二,圖文結合的文章受歡迎,圖片可以是攝影、偷拍的,也可以是PS的,總之,讀圖時代將重新開發人類在工業化進程中被廢棄不用的右腦。這意味著今后的,不光會敲字,還得會扒圖,最好會用Photoshop。

        第三,長文須經編輯裁剪以適合新閱讀趣味,必加導語,摘引言,核心觀點變字體或加黑,功能性貼士最有效,只有這樣才能將長閱讀切分成微閱讀。

        第四,垃圾時間閱讀將成為常態,坐車、等人、電梯、飯局都是閱讀場景,人類真正做到“我學習的時間不是犧牲了娛樂,而是填補了垃圾時間”。這也算“讓科技更人性”吧。

        亞馬遜推出的Kindle閱讀器據稱可以存儲1500本書,一塊電池可供持續2周不間斷地閱讀。屏幕不是背光式的,但是模仿了真正的墨跡和紙張,用戶閱讀幾個小時眼睛也不會疲勞。如此看來,以后紙質書只能作為紀念品、禮物以及藝術品了。不過,Kindle只是在保護傳統的閱讀習慣――讀書,改進它而不是取代它。書,以電子形式獲得了另一種法身罷了。

        未來,人們會在方寸屏幕上閱讀純文字小說嗎?會閱讀完一份現在雜志上的深度報道嗎?這都是疑問。

        第8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編者按:微博作為一個新生事物,在2010年的中國如野火燎原般轟轟烈烈,言論如潮水般瞬息萬變,有名的沒名都在玩微博,其中的精彩不可盡數。我們攜手新浪微博,在這個欄目精選微博語錄,呈現時代風貌。

        在事物上有太多理性的堆積物:語詞、概念、意見、評價等等。在生命上也有太多社會的堆積物:財富、權力、地位、名聲等等。天長日久,堆積物取代本體,組成了一個牢不可破的虛假的世界。

        ――@哲學家周國平

        從人的角度想要研究透人性,就好比我做了兩個杯子,要一個杯子讀懂另外一個,可能嗎?結果是,“瞎子領著瞎子,一同掉到坑里。”

        ――@北村

        人要對自己好一點,因為這一輩子不會很久。人要對身邊的人好一點,因為下輩子不一定能遇見。

        ――@演員楊志剛

        要擦亮心靈的鏡子,使它受到啟迪而善于接受那神圣的光輝。某個人的心靈也許擁有明鏡般的接受能力;而另一個人的心靈由于被這個俗世的塵埃和渣滓所蒙蔽而變得模糊不清。

        ――@ SOHO中國董事長潘石屹

        一個人能走多遠,與誰同行很重要;一個人能多優秀,導師很重要;一個人能多成功,有一個足夠強大的對手很重要。 這個對手可能是一個人,一件事,一個逆境,甚至是你人性深處的另一個自己。

        ――@畫家史光起

        生活里沒有真空,我們無法封閉自己。從奮斗的那天起,我們白天為希望拼搏,夜晚為夢想守望,與傷害對峙,與苦痛糾纏,體力在慢慢耗損,精神在漸漸消磨。還是放開奔跑的腳步,看滴血當旗幟,視疤痕如勛章,在等待中積蓄氣力,在休憩中療養身心,只要靈魂不死,未來猶在,我們就能到達終點。

        ――@文字養心堂

        說到命運、天賦、緣分的時候,人們愿意相信有前世的生命;說到天堂、極樂、凈土的時候,人們愿意相信有死后的生命;說到種因、果報、業力的時候,人們就什么都不信了。其實它們是同一回事:一切都是無盡的生命歷程中你給你自己的。所以我們需要學會真正的,對自己負責。

        ――@扎西拉姆多多

        習慣極其強大,而且根本,就像本能,甚至比本能更難以撼動。好的習慣使人一生受益無窮,壞的習慣讓我們萬劫不復。完全可以這樣造句:習慣就是命運。

        ――@韓東

        第9篇:微語錄精選范文

        “休閑”欄目分類

        從手法來看,漫畫、猜謎、笑話等傳統形式在延續,但新的形式也已出現,并且有了來自讀者的響應力。歸納起來,紙媒滿足休閑需求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幾類:

        1.智力類

        如:數獨、連字、找不同。小游戲帶來的成功感和愉悅感極易讓人沉溺其間,欲罷不能,如果再加上一些智力因素,吸引力更強。找不同、連字游戲、數獨、推理題是在傳統的謎語后出現在紙媒上的智力類形式,最早多在南方地區的報刊上登場,然后慢慢到內地。《城市畫報》刊尾的“填字游戲”、《北京晚報》公眾平臺推出的“數獨游戲”已持續多年,這些小小的板塊有默默的擁躉者。數獨是其中發展很好的項目,這個由域外傳入的數字智力游戲,很得白領階層的推崇,目前已發展為有會員的組織,時有比賽見諸報端。

        這些小智力游戲占用版面空間小,常常一欄足矣,卻能讓讀者長時間地將報刊留在手里,甚至拿出筆來勾勾寫寫,這成為延長紙媒生命周期的有力方法之一。

        一條大新聞可以觸動讀者的內心,一個智力小游戲卻可以讓報刊留在讀者手邊,這就是小智力游戲讓人不得不嘆服的“微力量”。

        2.嬉笑類

        如:冷笑話、四格卡通畫、手機段子。冷笑話是近兩三年來的新生產品,這種短小、多變、機智、搞笑的產品的閱讀者,跨越了年齡的界線,老幼通吃。形式有文本也有圖片,或者是兩者的組合,用或“萌”或“二”的手法表述故事、心情、感悟,極易讓讀者一邊微笑,一邊目光停留。

        卡通四格畫不論在報紙還是在雜志的版面上,均有很好的調節視覺的能量。而更重要的是,它在年輕讀者中有足夠的市場,加之我們已進入了讀圖時代,后期看好。與老式漫畫不同,今天的四格卡通畫多用目韓漫畫的基本手法,但目前質量良莠不齊,名家的質量穩定,就更為吸引人。《三聯生活周刊》早在上個世紀就引入了臺灣作者庸的城市漫畫系列,到今天依然每期給出1個版的珍貴版面。而這一頁是許多老讀者每期必尋的內容。

        《讀者》的“笑話與幽默”欄目每期出現在刊物最中間的位置。前一頁是精選的10個左右的笑話或段子,后一頁是國外知名漫畫人的作品專題,如卡洛伊、安東尼卡洛斯等人的作品。兩頁之間,精選和名作帶來精悍又有力的“悅閱感”,是嬉笑類中的精品。

        3.碎片類

        如:數據新聞、名人語錄。在社會新聞、政治新聞、經濟新聞之外,人們的“無聊”時光需要一種“無厘頭”的新聞,形成一種“無聊+新聞”的狀態。這種新聞不強調太多的正義和責任,它只是一種信息,更準確地說,它常常是一些邊角的、無用的、搞怪的資訊。

        《三聯生活周刊》起始的“數字”欄目是這一碎片類形式的始祖之一。以不到100字的文字集中報道與數字相關的信息,占刊物起始部分的一個邊欄,雖短小卻搶人眼目,很快被眾多媒體模仿。緊隨其后的是名人話語,以幾句話來表達觀點,用點評說明新聞事實和背景,不表明態度和觀點。《新周刊》的“語錄”欄目并不是這一形式里最早的,卻期期有亮點:“我不求她結婚,不求她早結婚,不求她一直有婚,甚至不求她跟好人結婚……母愛是啥米呢,就是把底線一直放底――蔣方舟的母親尚愛蘭說。”

        隨后,這一形式演變為多種形式,《新周刊》“小事記”欄目以國內外地名為標題和地點概念,講“蜘蛛人”法國人阿蘭成功登了上土耳其最高樓,香港一平民第一次買彩票中巨獎但仍堅持做清潔工,布拉格的大象糞裝瓶按公斤出售……

        摘要式的精加工,獵奇的定位取向,短小新聞的形式,活潑諧趣的文風,滿足了快讀,制造了輕松,讓這一類型的內容在讀者中頗有人緣。

        4.網絡類

        如:博客、微博。網絡勢不可擋,紙媒對網絡的隨勢利用主要表現在博客和微博的轉載上。在這一點上,幾乎所有生活類紙媒都表現出了積極態度。

        《成都商報》的博客專版,對網上近期的博客和微博從流行事件、個人評論等角度出發進行精選和編輯,將優秀網絡文圖轉為版面內容,是轉載中力度較大的一家。

        博客文章被報刊引入時往往看中的是博文的深度,而對微博的轉載更多的時候看重的是一抹“淺笑”――有智慧地搞笑和淡淡地講道理。

        “@”字當頭,媒體幾乎是家家開微博。不是一家是而是許多家開始利用微博一邊和讀者互動,一邊制造話題,再將收到的文圖轉為版面內容。“@新周刊:說一說你干過的那些無聊的事”。@單純與性感:買了一個粉色的小雞,怕無聊給它放慢搖……

        把握規律才能更精彩

        紙媒抓住讀者無聊狀態的版面形式越來越多樣,版面空間也呈現增加趨勢。不管是新開設的還是長期開設的,目前有一些共性的問題需要注意:

        1.用調整和連續來制造吸引力.

        前期推出時各欄目內容定位清晰,從源頭消滅稿件上版時的可左可右,并不斷根據讀者反饋和評報信息調整,不行就換,更換頻率速度要快,力求在調整中早早形成特色。面對老的欄目和內容,調整則顯得更為重要。有口碑的留,老化且質量低的取消。

        調整中要注意欄目豐富性,要在有限版面上盡可能增加內容,多類型呈現在讀者面前,讓喜歡數獨的讀者有題可做,給找不同的讀者提供畫面,喜歡冷笑話的讀者能看到小段子,愛好推理的讀者能找到自己喜歡的內容,滿足不同的讀者需要,以此擴大讀者群,增加吸引力。

        這一部分是輕松的內容,太多的文字會增加版面的沉悶感,這時圖文結合就顯示出重要性。在欄目設計之初如果能考慮到圖文比例來設定欄目,在版面上的組合就會輕松。目前看,在這一內容上圖文配合比例為一比一時,效果較好,

        要保持刊登出版的連續性,版次固定,位置固定,形式相對固定,盡可能不被廣告沖擊,以持續的刊登來慢慢建立起對讀者的吸引力。

        觀察這一內容的出版頻率,目前看期刊多是每期都有,報紙多數并非日日都有,而是一般以周為循環單元,許多報將出版的這一天放在了周五、周六、周日中的某一天。

        2.流行和智慧是經緯線

        流行是前提。對流行的跟從,是獲得讀者注意力的好方法。對流行的跟從,要內容形式同步前進,內容跟當下主流話題,形式以視覺為出發點,南方報系的做法值得留意。

        如果說流行是經線,那么智慧是緯線,跟著流行又不斷提高檔次的手法是蘊合智’慧,特別是越搞笑的內容越要有智慧,博人一笑的同時博人一驚,嬉笑與智慧水融,兩者的結合才是上品。這一點對冷笑話類的很重要。

        但是,一定在值得注意的是,智慧在此時是“一點點的”,而不是大量的。讀者目光停留于此,多是為了享受和消遣而來,笑話若蘊含的信息量太大,攜帶的難度系數高,則容易嚇走或難走讀者,其中的度需要用心把握。

        3.以品質和獨創形成特色

        以應對讀者無聊時光的內容在版面上極易顯得檔次不高,文字類的作品在博客、微博和手機段子的帶動下,基本可以在內容和文風上達到一定的水平,漫畫的情況就差一此

        許多紙媒為此熱誠于選用名人作品。名人開欄,自然提高了品質和知名度,在漫畫版上,歐美紙媒的手法也是如此,為一個作者開欄數年直至一生不是個案。但是目前看來,國內還沒有這么成熟的作者,選用名人作品其實質成了“大陸外個人作品展”。《北京晚報》曾推出一些年輕卡通畫作者的作品,后來可能是出于質量考慮慢慢取消,目前漫畫板塊仍以庸作品為主打。

        真是國內漫畫界無人才?看看視頻類的動漫作品,答案應該是否定的。在這一點,紙媒與影視媒體相比,缺少了發現和培育人才的用心和耐心。另外,紙媒稿酬低,優秀作者積極性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編輯過程中,編輯要有心,要注意發現作者,推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并能積極培養優秀人才,以特別稿酬吸引作者同時要求獨家刊登,形成獨立品牌。目前在少兒類報刊上流行的四格漫畫《桂寶瘋了》是其中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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