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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期刊網 論文中心 車船稅稅法范文

        車船稅稅法全文(5篇)

        前言:小編為你整理了5篇車船稅稅法參考范文,供你參考和借鑒。希望能幫助你在寫作上獲得靈感,讓你的文章更加豐富有深度。

        車船稅稅法

        我國長期治理大氣污染的稅收政策探討

        稅收是政府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政治權利,強制、無償的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資源消耗型發展向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發展轉變,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工具,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通過稅收政策的實施,引導能源結構的調整、產業結構的調整及消費方式的調整。目前,在治理大氣污染方面,雖然有一些稅種發揮著調節作用,例如:對化石燃料開征的資源稅與消費稅、對車輛購買開征的車輛購置稅與車船稅、對新興產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和對排污企業的稅費懲罰等,但由于各個稅種設置的初衷是增加財政收入而非出于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固現行稅種對大氣污染的調節很難發揮應有的功能。以下對各個稅種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應發揮的作用進行探討:

        一、環境費改稅與新稅種的開征

        目前,我國在大氣污染治理方面采用稅費結合的方式,并且是以費為主、稅為輔的運營現狀,但收費制度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存在著種種缺陷,在沒有法律制度的約束下,混亂的收費秩序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同時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效果甚微。為了充分利用環境稅收入來加快對大氣污染等生態環境問題的治理和保護,有必要清理整頓現有的亂收費現象,進一步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以稅為主、費為輔的立法結構,規范環境稅收入,實現“稅費歸位”。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一步步惡化,許多國家在新環境下的稅制改革過程中強調綠色稅制建立。而近幾年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背后,面臨著嚴峻的資源、環境壓力,霧霾襲城現象層出不絕,開征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懲治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的新稅種已是大勢所趨。例如:已經上報國務院的環境稅征收方案和已上交全國人大的碳稅征收方案。新稅種環境稅開征目的是為了對大氣污染等已形成的生態環境問題的治理籌集資金,其納稅義務人不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同時要求把居民個人的生活污染也包含在內,稅基廣泛,定額稅率低,征收管理權在中央,稅款??顚S?,用于對環境保護、環境改善、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監管;而新稅種污染稅開征目的是懲治污染,其納稅義務人是直接或間接污染者,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與濃度來規定差額稅率,由環保部門進行定期檢測,地方稅務部門對污染者計征稅款和進行監督管理,其稅款收入直接用于地方環境治理。

        二、資源稅的改進

        我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雖然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污染大氣的化石燃料,但其設置初衷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和資源的節約利用,同時由于資源稅具有單位稅率過低、從量計征(除煤炭)、以銷售量為計稅依據、單一環節一次課征等特點,導致化石燃料過度開采、資源積壓浪費、資源使用效益低,對大氣污染嚴重?;剂献鳛殪F霾襲城的“幫兇”,其處境岌岌可危,然而作為發展中國家,化石燃料在我國現有能源使用中占比依然較高,據統計2014年我國煤炭使用量占一次能源比重為62%左右,短期內能源使用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難度較大,因而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改革方向為通過資源稅調節化石燃料在生產環節和消費環節更加清潔化。針對資源稅的改革,我國于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另外在資源稅的征稅范圍、計征方法和稅率等方面也有所突破。為激勵生產者珍惜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稅征稅范圍擴大到所有高碳能源,以期實現“到2020年我國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到45%”的減排目標。為增強資源稅的稅收彈性,長期內資源稅計征方法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加從量的復合計征,在稅率設置上,根據化石燃料的價值、開發活動的損失以及環境治理成本的不同設置差別稅率,對通過技術創新、產業轉型的新興產業給與相應的減稅等優惠政策,充分利用市場價格機制來實現排放權交易、碳交易,以此形成追求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

        三、消費稅的改進

        消費稅作為我國的三大流轉稅之一,具有引導消費、調控產業結構和增加財政收入的功能,2006年4月1日在國家節能環保政策的號召下,對消費稅進行了一次大規模調整,增加了節能環保稅目,著力突出其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功能,但消費稅由于其環保稅目范圍窄、稅率低、納稅環節單一、稅額具有隱蔽性等特點使其對環境的調節作用并不明顯。近期我國的稅制改革中對消費稅改革思路指出: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能耗、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以期利用節能環保消費稅對產業結構和消費結構進行調整,改善自然環境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實現我國粗放型增長方式向可持續發展方式的轉變。截止到目前,我國現行消費稅稅目15個,其中環保稅目8個,其中電池、涂料是2015年2月1日新增設的稅目,新增稅目充分體現了消費稅節能減排的功能,但其征稅范圍仍然較窄,高污染、高耗能產品仍未并入其征稅范圍,例如:一次性飯盒或包裝袋、含磷洗滌劑或化肥、高耗能電子產品、高檔木質家具、私人飛機等。因此在進一步的消費稅改革過程中應把高污染、高耗能產品一步步歸入其征稅范圍,對一些高污染的消費行為也應考慮征收消費稅,適當調高環保稅目的稅率,對特殊環保稅目提出在生產、零售環節雙重征稅,以期引導消費者綠色消費,在長期改革路徑中應把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增加消費稅的透明度,以此更直接、有力的調控消費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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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色稅收體系建設推進路徑

        (一)健全綠色稅收法規體系,綠化改造現行稅收政策

        目前綠色稅收體系主要包括八大稅種,其中由于耕地占用稅綠色稅收中占比低,環保稅又屬于新征收稅種,不進行具體分析。

        1.資源稅改革。一是擴大征稅范圍。新資源稅法規定水資源試點征收資源稅,在此基礎上應將森林資源、草原資源等納入資源稅試點征收范圍。二是完善責任追究與處罰規定。新資源稅應當增加資源稅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三是進一步明確稅率。新資源稅法規定了各資源浮動稅率的上下限,給予地方政府較大權利,同時應根據地方實際對不同地區稅率的上下限進行區別規定。

        2.城市維護建設稅改革。一是適當提高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在現行稅率基礎上,為了更好地為生態環境保護提供資金保障,可以根據東西部地區發展程度,實行差別稅率。二是建議改變現行城市維護建設稅附加稅的性質,使其擁有獨立的稅基,擴大征收范圍,增加收入規模,以保證城市基礎設施及環保設施資金的投入。

        3.土地增值稅改革。根據各地房地產發展現狀,適當提高土地增值稅率。土地增值稅是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因而適當提高土地增值稅率,一方面能夠加強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加綠色稅收,為經濟建設提供資金保障。

        4.消費稅改革。一是改革征稅范圍,逐步擴大污染產品的消費稅征收范圍。例如,將污染性的電子產品、排放二氧化碳與二氧化硫的消費品等選擇性地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并對低污染、無污染的相關產品予以免稅或減稅。二是對環保類產品實行價外稅,改變納稅環節。現行消費稅為價內稅,消費者在不明確了解自己所承擔的相應稅負的情況下,難以有效發揮綠色消費稅的負向引導作用。為有效發揮綠色消費稅的作用,可以對綠色消費稅實行價內稅。

        5.車輛購置稅改革。一是適當提高相應稅率,對節能環保機動車實行稅收減免。隨著購車人數的不斷增加,應適當提高車輛購置稅稅率。同時對節能環保的車輛依然給予減免稅優惠,以鼓勵車輛使用者從購置時便選用小排量或者節能環保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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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演進研究

        【摘要】隨著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如何運用環境稅收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均衡,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要議題。本文系統梳理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演進過程及階段特征,剖析了現有的融入型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及其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獨立型環境稅收政策并優化融入型環境稅收政策,以共同促進環境保護作用,順應稅收政策與其他政策協調配合的發展趨勢,為我國稅制綠化、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稅收政策;發展;演進;綠色發展

        在全球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背景下,環境問題已成為具有全球性特征的普遍問題,綠色發展理念得到國際社會日益廣泛的認同。由于生態環境具有外部性的特點,客觀上需要政府采取稅收政策、支出政策、規制政策等措施加以矯正。稅收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通過價格機制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在節能減排、綠色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引導和調節作用。上世紀中期,一些發達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曾飽受環境污染問題的困擾,率先將稅收政策用于環境保護,并且取得了較好的環境改善效果。面對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我國如何運用環境稅收政策促進環境保護、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均衡,已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議題。基于此,本文系統地梳理了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演進過程,分析現有融入型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及其存在的問題,并借鑒國外環境稅收政策經驗,預測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未來趨勢。環境稅收政策是指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內化到生產成本和市場價格中,再通過市場機制來分配環境資源的一種財政手段。根據環境稅收的課稅范圍不同,環境稅收政策可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環境稅收政策僅包括對環境污染的征稅政策,即對環境污染的經濟主體征收的特別稅。而廣義的環境稅收政策是與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生態建設有關的各種稅收政策的總和。本文將研究廣義的環境稅收政策,梳理我國與環境相關稅收政策的發展演進,剖析環境稅收政策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以期為我國稅制綠化、生態文明建設建言獻策。

        一、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演進過程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政策從無到有,逐步發展,大致經歷了萌芽期、形成期及發展完善期的演化過程。新中國成立到改革開放以前,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稅收政策圍繞著國家或政黨的政策進行制定。這一時期的稅收政策為國家或政黨的特定目標服務,一般都體現為行政管理的結果。圍繞著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財政部的一些政策中涉及利用“三廢”生產產品的征稅問題,如工業企業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按照規定征稅有困難的,可以定期減稅、免稅①。但總體而言,這一時期行政指令型的稅收制定尚未真正考慮環境因素,客觀上與環境相關的稅收政策也寥寥無幾。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萌芽期為1978—1991年,這一階段確定了“以費代稅”的排污收費制度,開始出現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政策。十一屆三中全會拉開了改革開放的序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戰略逐漸取代了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生態環境問題開始得到重視。同時,以“利改稅”為主要內容的經濟體制改革全面鋪開,中國稅收制度從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和簡化的稅制體系,逐步發展成為多稅種的復合稅制體系。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頒布標志著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開始建立,明確了環境的范圍②、環境保護的工作方針和環保機構的職責,并給予保護環境的單位個人稅收減免和表揚獎勵,對污染、破壞環境的單位進行懲罰。在此背景下,“以費代稅”的排污收費制度建立,體現了“污染者付費”的原則③。至1983年,排污費制度基本在全國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而這一時期的稅收政策也逐漸開始關注資源能源節約與污染防治,出現了一些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條例(見表1)。此外,1984年稅制改革中,將原有的工商稅按照征稅對象劃分為產品稅、增值稅、鹽稅和營業稅,并且新開征了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稅制體系中開始出現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的稅種,從而形成了融入型環境稅收制度的雛形。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的形成期為1992—2000年,這一時期環境保護理念更多地被融入于具體稅種的政策規定之中,環境保護稅收政策體系基本形成。1994年稅制改革以流轉稅改革為重點,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運行規律的新稅收制度,奠定了我國現階段實施的稅制結構,融入型環境稅收制度基本建立。而自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來,我國在全球化的影響下開始走上可持續發展與國際化的道路,國務院的多項文件中都提及抓緊制訂與完善促進環境保護、防止生態破壞和污染的經濟政策和措施。由此,我國稅制中更多地融入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政策,1994年新開征的消費稅,其中鞭炮、焰火、汽油、柴油等多個稅目與生態環境直接相關,對消費行為直接進行引導和調整。鹽稅并入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等與生態保護相關的稅種經過調整繼續發展完善。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也出臺相關稅收優惠,例如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11,符合國家發展第三產業政策和利用廢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減免所得稅等,以推動綠色環保行業的發展。由此,我國融入型環境稅收政策基本形成。此外,部分項目出現“費改稅”趨勢,例如2000年車輛購置稅取代車輛購置附加費。總體而言,這些“綠色條款”主要發揮導向作用,政策意圖旨在促使微觀經濟主體增強環境意識:生產者自覺地選擇綠色生產經營策略,主動引進節能設備,采取更為環保的生產工藝;消費者樹立綠色消費理念,踐行環保行為。但由于環境稅收政策較為零散,以致政策的力度、效果均有限,難以發揮足夠的激勵作用。環境稅收政策的發展完善期為2001年至今,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逐步建立,環境稅收的限制性措施和激勵性措施并存,環境稅收政策對環境改善與經濟發展的作用逐漸增強。新世紀以來,伴隨著經濟高速增長、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以及老齡化加劇等問題疊加式出現,我國環境污染及其引致后果日益嚴重。2002—2005年,國務院相關政策多次提及出臺有利于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節能節水、鼓勵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財政稅收政策,同時提高耕地占用稅稅率、嚴格控制減免,限制破壞耕作的活動12。近年來,環境污染已成為“民生之患、民心之痛”,生態環境問題迫切需要得到解決。由此,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將“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要求,使得我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進入更高的階段,加大環境治理力度、推動綠色發展一直是黨和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自2007年國務院首次提出“研究開征環境稅”以來,環境保護稅改革不斷深化,至2016年12月25日,環境保護稅法正式頒布,并將于2018年開始實施,環境保護實現“費改稅”(具體改革歷程見表2),確立了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發展的單行稅法。此外,現代國家治理框架下的現代稅收制度構建所涉及的六大稅種改革中,就包括消費稅、資源稅、環境保護稅這三個與生態環境直接相關的稅種,改革內容也直接涉及對高耗能、高污染產品的調節,將資源稅征收范圍擴展到自然生態空間等?,F階段的稅收政策表明政府更加注重運用稅收手段來改善環境問題、提升環境治理能力,環境稅收政策不斷發展完善,獨立型環境稅收政策與融入型環境稅收政策共同發揮環境保護作用。

        二、現行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長期以來的融入型環境稅收體制中,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等稅種均融入了環保元素,出臺了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政策。但當前與環境相關的稅種,并非針對環境保護及治理的目的而設立的,其根本出發點是調節生產與消費,增加財政收入。碎片化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綠色紅利的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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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稅制建設的地方稅體系重構探析

        內容提要:地方稅體系的建設,一方面應在國家統一稅制建設的頂層設計框架內進行,不能脫離整體稅制建設就地方稅論地方稅;另一方面應基于稅種的經濟屬性確定是否適合作為地方稅,而不僅僅從地方政府收入需要考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地方稅體系建設的具體構想。

        關鍵詞:地方稅;頂層設計;稅種的經濟屬性

        黨的報告明確提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地方稅是國家稅制的組成部分,地方稅體系的建立、健全,應該在國家統一稅制的頂層設計框架下進行。

        一、文獻綜述與評述

        (一)文獻綜述

        1994年我國實施分稅制改革,理論界開始引入西方財政分權理論,展開了第一輪地方稅的理論研究。這一階段的研究集中于地方稅的概念、理論依據及功能定位等基礎性研究。1996年5月財政部稅政司在北京召開地方稅制改革座談會,會上達成以下共識:地方稅屬于財政管理體制范疇,是根據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及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間接行使特定管理權限、收入歸地方政府專享的各類稅收的總稱,包含地方稅的立法、政策制定、稅收歸屬、征收管理和機構設置等方面的內容。①2012年營改增試點后,專家、學者(樓繼偉,2013;賈康、梁季,2014;靳繼東,2015)從財稅體制改革及其與社會經濟發展的整體協調關系等宏觀視角對地方稅進行了研究,結合我國實際重新闡釋了地方稅的理論基礎、功能定位等。這些研究逐漸跳出了當年“唯西方”“唯調控”等窠臼,更契合我國國情與理論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理念指導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劉尚希(2015)、盧洪友(2016)、谷成等(2017)等從國家治理現代化視角研究了地方稅體系的理論機制和改革方向,拓寬了地方稅的研究視野。郭慶旺和呂冰洋(2013)、谷成(2014)、朱為群等(2015)、劉蓉(2016)等認為,地方稅的主要職責是籌集地方財政收入并應用于地方自主決策的、當地民眾普遍受益的公共支出項目;建設地方稅體系的前提是在調優中央和地方財政關系的框架中厘清界定政府與市場關系、理順政府間事權分配關系、明晰稅收和非稅收入的關系;完善地方稅體系應與支出責任相匹配,應有益于經濟良性運行,規范稅收秩序;地方稅的合理規模與收益范圍主要取決于地方公共支出的受益規模與范圍。

        (二)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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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形勢下稅收法治體系建設

        摘要:稅收法治體系建設是我國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已經步入新時期,稅收法治體系建設也應隨著時代的變化呈現出新形勢。本文通過對稅收法治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能為同行提供借鑒。

        關鍵詞:新形勢;稅收法治;體系建設

        一、稅收法治體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法治化程度有待提高

        首先,稅收法治體系并不健全。許多重要的稅法,如稅收基本法、稅務法、納稅人權益保護法、稅務違章處罰法等,還沒有制定通過,也沒有監管稅法的基本稅法。實際法律水平較低。稅收法和相關法律之間的聯系不足。中國全國人大制定的稅收法律只有《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其余均是由國務院制定的稅收征管條例或臨時條例。此外,大多數有關稅收類型的法律和法規仍處于條例、地方規定和辦法的水平。其次,現行法律和法規在立法中級次較低。有許多不同的行政單位制定大量的稅收規范文件,這就影響了法律的嚴格和嚴謹性,影響了稅法執行的總體有效性。作為稅收法的補充和解釋,許多稅務文件都是匆忙制定,缺乏完善的調查和檢驗,措辭不夠嚴謹,文字不夠嚴密,有些甚至與更高的法律相矛盾,作為實際適用法律缺乏實操性。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執法的有效性,增加了失去對稅收的控制的風險。中國只有四項稅收立法,其余是規范性文件,國稅局網站顯示了稅收政策的記錄,有14423條。執法領域使用了大量的部門規章制度和其他地方文件承擔了“法律”的主要作用。通常出現政策是前后不一致的,規范標準是不統一的,這給稅收法治帶來了巨大的困難。最后,稅收立法的許多要素是不確定的,而且不夠嚴格,這使得人們很難理解它們。中國目前的稅法主要由個別法律、行政規定和不同稅收規則組成。許多稅收和單行法律并沒有充分反映它們的正確含義。每個稅法的功能并沒有得到充分展示,還制定了一些復雜和模糊的稅種,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主觀因素太過投入,違反了稅收合法化的原則,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無法可依”的局面。比如延期繳稅,稅法規定省級稅務機關必須行使核查和批準的權力。對于那些偏遠地區的水產行業從業者來說,他們必須推遲繳納稅款。但是他們延期繳納稅款必須向省級當局申請,以行使這一權利,這就增加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另一方面也會導致省級稅收當局在批準過程中缺乏必要的調查,以確認的形式進行核準。

        (二)稅收優惠政策管理不規范

        在我國經濟的新形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過程中,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經濟重組、實施創新的發展戰略和刺激市場活力至關重要。然而,稅收優惠的不規范使用將影響市場的公平性,并損害經濟的健康發展。目前,中國的稅收優惠沒有統一的標準,執行實施的監督機制也很薄弱。有時還會出現越權設立的優惠政策,政策執行標準也不一致。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地方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出臺,導致一些地方政府和稅務部門通過稅收優惠和其他方式減稅和免稅,創造了稅收方面的滋生地,嚴重影響了國家稅收制度和市場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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